第一篇:機動車停車場收費備案
機動車停車場收費備案
填報時間: 2009-04-09 責任單位: 金牛區物價局 1. 目的
規范機動車停車場收費備案程序,依法出具機動車停車場收費核準書,保護機動車停放人和機動車停車場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2. 法定依據
2.1.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 2.2. 《四川省價格管理條例》
3.3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31號》 3. 申請條件
屬本行政區域內的機動車停車場經營者。 4. 辦理程序 4.1. 接件
4.1.1. 申請人持申報材料向區政務中心區物價局窗口提出申請。 4.2. 材料審查
4.2.1. 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員當場予以受理。
4.2.2. 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員當場或者在4個工作日內以《金牛區物價局機動車停車場收費備案申請補正材料通知書》告知機動車停車場收費備案申請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4.2.3. 申請條件不屬于本區管轄范圍,申請并不具備收費條件等原因不予受理的,由窗口工作人員當場以《機動車停車場收費備案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書面告知申請人。 4.3 . 受理
4.3.1. 窗口工作人員對符合條件的收費申請進行受理,并出具《機動車停車場收費備案申請受理通知書》,并由申請人在受理通知書上簽字確認。 4.4. 機動車停車場收費備案的處理
區物價局行政審批科相關工作人員根據需要對提供的證據材料進行現場調查核實。
4.4.1.對符合相關規定的申請調查核實后,由窗口首席代表自受理機動車停車場收費備案申請之日起4個工作日內辦結機動車停車場收費核準書。
4.4.2.調查核實后對不符合相關規定的,由窗口首席代表自受理機動車停車場收費備案申請之日起4個工作日內辦理駁回通知書。 4.5. 發件
4.5.1.對符合相關規定予以辦理的申請件,申請人在4個工作日后,憑《受理通知書》到金牛區政務服務物價窗口領取機動車停車場收費核準書,并收回《受理通知書》存檔。 4.5.2.對不符合相關規定不予以辦理的申請件,申請人在4個工作日后憑《受理通知書》到金牛區政務服務中心物價窗口領取《機動車停車場收費備案駁回通知書》。 4.5.3.向辦事群眾發放《服務對象滿意度調查表》,由辦事群眾填寫直接投入政務中心意見箱或交值班長處。 5. 申報材料 5.1書面申請
5.1.1.基本情況:①詳細地址,②開辦單位名稱:負責人姓名及聯系電話,③車位數, ④成都市機動車停車場備案通知書附表編號,⑤停車場負責人及聯系電話;⑥具體工作人員人數花名冊(含物管方管理人員)。
5.1.2.擬定的詳細收費項目、標準.
5.1.3.對執行《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31號及《成都市機動車非占道停放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的承諾:“自覺嚴格執行上述各項規定。嚴格執行收費項目、標準,如有違規,自覺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及《成都市人民政府第131號令》的處罰。 5.2需提供的資料:營業執照和資質證復印件。
5.2.1.辦理機動車停車場收費需提供交通行政及管理部門頒發的《成都市機動車停車場備案通知書附表、停車場備案通知》原件、復印件需加蓋單位鮮章。 5.2.2.停車場所在的位置平面草圖及車位規劃草圖。
5.2.3.如需辦理政府指導價核準書的停車場,還需提供該住宅區(樓盤)三分之二以上業主商定的具體收費標準的簽字材料原件及復印件(加蓋鮮章)。材料內容包括[業主姓名(房產證登記姓名)、門牌號、聯系方式(移動電話及座機)、具體意見(是否同意)] 5.2.4.辦理市場調節價的需提供復印件:A.規劃許可證及規劃圖, B.產權證 6. 承諾時限
自受理機動車停車場收費備案申請之日起4個工作日內做出機動車停車場收費核準書。 7. 收費依據及標準 無
第二篇:廈門市機動車停車場備案辦法
第一條 根據《廈門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辦法》第10條、第11條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建設與管理局是本市機動車停車場備案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備案部門)。
市建設與管理局委托市城市管理辦公室實施具體備案管理工作。
第三條 土地使用者、場所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以下簡稱備案人)應當將設置在以下場所的臨時機動車停車場設置方案報備案部門備案:
(一)政府儲備土地及其他閑置代建土地;
(二)公共建筑包括火車站、客運碼頭、機場、道路客運站、公交樞紐站、體育(場)館、影(劇)院、醫院、旅游景點、商務辦公樓、對外承辦行政事務的辦公場所和商場、旅館、餐飲、娛樂等經營場所;
(三)對公眾開放的城市公共廣場;
(四)對公眾開放的其他公共場所,包括物業區域公共場所、建筑退線公共場所、集體用地場所等。 第四條 備案人應向備案部門提交以下資料:
(一)機動車停車場所設置的方案圖和相關說明材料(原件);
(二)機動車停車場所的土地使用權證明文件或產權證明文件;
(三)機動車停車場屬租賃經營的,還應提交租賃合同(復印件,核對原件);
(四)機動車停車場進行收費經營的,應提交營業執照(復印件,核對原件);
(五)機動車停車場所需要進行建筑設置的,應提交規劃批準手續;
(六)機動車停車場屬物業區域公共場所的,應提交業主大會的決定文件。
第五條 備案人提交的資料形式符合要求,且機動車停車場設置方案未違反《廈門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和本市停車場設置標準和設計規范的,備案部門應在收到備案資料的五個工作日內發給備案人備案憑證。
第六條 備案人提交的機動車停車場備案方案不符合《廈門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或者不符合本市停車場設置標準和設計規范的,備案部門應當予以技術指導和幫助。 第七條 備案部門應當對以下情形予以責令改正或移送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查處:
(一)已設置的機動車停車場的設置方案不符合《廈門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或者不符合本市停車場設置標準和設計規范的;
(二)機動車停車場的設置方案未向備案部門備案的。
第三篇:縣機動車停車場收費管理辦法調研報告
隨著我縣機動車數量的逐漸增多,停車收費問題也成為群眾投訴的熱點。為進一步規范我縣機動車停車場收費行為,維護市場秩序,根據地區發改委工作安排,近日我委積極開展對全縣停車場收費調研,調研情況如下:
一、停車場基本情況
我委根據縣城管部門相關批準文件,對停車收費實行備案管理?,F共有八家停車場進行了價格備案,庫車杏花商業步行街(一期)、庫車綜合農貿批發市場、庫車金都賓館、庫車華龍商貿城停車場、庫車縣郵政大樓、阿克蘇地區運輸總站庫車客運站(包括交通賓館)、市場服務中心和交通肇事車輛停車場八家辦理了停車收費備案手續。其中:商場、占道停車六家,交通肇事停車一家,市場服務中心一家。
二、停車場收費情況
為了加強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規范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自治區發改委制定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于2001年11月1日起實行。根據《細則》第五條第三項規定,其他機動車停放服務(商場、賓館酒店、娛樂場所、寫字樓等建筑物的配套停車場)實行市場調節價。雖然停車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為了加強停車收費管理,我委要求所有停車收費實行價格備案制管理,機動車停車費統一備案價格為2元/天,住宅小區內停車1元/天。
三、存在的問題及原因
1、提高標準收費。停車場管理都屬個人經營,場地有的是臨時租用,有的是利用空閑土地,管理人員素質較低,個別停車收費管理人員擅自提高收費標準收取停車費,存在只注重收費不注重服務的現象。
2、擴大范圍收費。個別停車場在辦理了相關停車收費備案手續后,在沒有取得相關部門批準的情況下擴大停車收費區域和自定停車收費區域。
3、強制收費。個別停車場未經批準擅自設置的停車場所停放車輛強制收費,如在賓館門前白天對臨時停放車輛進行強制收費。
4、管理混亂。沒有停車場標牌,無明碼標價或者在醒目位置進行公示,導致停車收費在計時收費等方面產生諸多爭執,這也為停車收費管理人員亂收費提供了可乘之機。
5、供需日趨突出。隨著我縣經濟社會的發展,機動車數量增長迅速,公共停車場規劃和建設滯后,在加強城市建設同時,因注重停車泊位,緩解停車難及隨之帶來的亂收費問題。
6、執法力度偏弱。物價、公安、工商、城管、土地、規劃等行政職能部門都具有規范停車場經營秩序、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職責,但對于群眾投訴的停車場收費問題往往有物價部門單打獨斗,達不到應有的執法效果。
7、信息化管理落后。我縣停車場整體管理手段相對落后,目前沒有使用智能計時設施,仍然依靠人工收費,難免造成隨意提高收費
標準的現象發生。
8、交通肇事停車場都是交警部門指定停車場,所停放車輛全部是交通肇事違章車,收費具有一定的強制性。
四、機動車停車場收費管理辦法的意見和建議
1、解決停車亂收費問題,需要各職能部門加強協作,形成合力,綜合治理。一方面,我們要加強日常監管,積極查處落實群眾舉報案件;另一方面,要聯合縣城管、工商局等部門成立綜合治理小組,通力合作,聯合檢查,進行專項治理。要堅決取締無批準手續、無營業執照、無價格備案的停車場。堅決杜絕擅自將肇事違章車輛指定在無證停車場。
2、充分發揮新聞媒體輿論宣傳作用,對違紀違法的停車場要進行公開曝光處理。
3、公安部門對違章車輛停放管理應按新價非字[1999]42號文件規定,履行“誰委托、誰付費”的原則,建立免費停車場。
建議:
《細則》從管理體制上建議停車場收費應先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或者城管部門備案后領取手續,并確定停車具體位置和區域面積;工商和稅務部門負責經營性公共停車場的工商和稅務登記;價格主管部門進行停車收費價格備案。
第四篇:機動車停車收費專項檢查情況
根據市發改委和區政府的工作安排,我委3月21日成立機動車收費專項檢查領導小組,并制定了《朝陽區關于開展機動車停車收費專項檢查的方案》,明確了專項檢查的時間、檢查階段、任務分工、檢查重點并提出了具體要求。我委從4月1日到4月13日期間對本轄區內機動車停車場收費開展專項檢查具體情況如下:
共派出49個檢查小組,134人次;對我轄區所屬的148個停車場進行了檢查,從檢查情況看停車場基本能夠按新標準收取停車費。但部分停車場存在一些問題:
一、從檢查的148個停車場中有28個未更換標示牌(占檢查數的19%),有17個更換了標識牌但未編號(占檢查數的12%);
二、有屬于三類地區的按二類地區收費的2個;有問題的單位共計47個,占檢查總數的32%。未更換或更換無編號的主要原因是一些停車場沒有資質,已移交相關部門處理,對在檢查中存在問題的停車場責令立即改正,并正在進一步調查核實處理中。在此期間共接到價格咨詢件283(咨詢較多的是對收費的分類不清楚及咨詢標價牌的式樣問題),舉報20件(含市轉6件),經調查核實,未發現不按新規定收取費用的問題。
二0一一年四月十四日
第五篇:湖北省城市道路機動車停車收費管理暫行辦法
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城市道路機動車停車收費管理,合理利用城市道路資源,加強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根據《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城市道路機動車停車費,是指政府有關部門利用政府投資建設的城市街區(含人行道、政府修建的廣場、空地)施劃設置的機動車停車泊位,按照“使用者付費”的原則,對使用停車泊位的機動車輛收取的費用。
第三條本省市、直管市和縣級市城市區劃內機動車停車泊位的設置和城市道路停車收費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城市道路停車泊位的設置必須堅持科學規劃、從嚴控制、統一管理、保障暢通、合理收費的原則。
設置城市道路停車泊位的城市,應以公共停車場停車泊位不足為前提,做到既不影響車輛和行人通行,又能保障道路暢通和城市道路交通安全。不得以收費為目的, “應劃盡劃”設置停車泊位。
第五條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按照安全暢通的原則,負責確定城市道路機動車輛停放區域,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市政、城市管理)部門施劃停車泊位。
住房和城鄉建設(市政、城市管理)部門負責按照城市道路設計、養護及維修規范,以不損壞城市道路為前提,會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施劃停車泊位。
財政會同物價部門按照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規定,負責對所施劃的城市道路停車泊位確定收費主體、收費對象、收費范圍、收費方式,并實施收費或委托收費。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制度負責做好城市道路停車收費票據發放和資金使用管理等工作。
物價會同財政部門負責對所施劃的城市道路停車泊位按照不同路段、不同停車泊位規定收費時間,核定收費標準,實施收費檢查等工作。
第六條確定城市道路停車路段,設置施劃城市道路停車泊位及實施收費的時間,必須報經當地人民政府批準,當地人民政府沒有批準的一律不得實施收費。
收費停車泊位的設置與關閉
第七條城市道路停車泊位分為:全天收費停車泊位、分時段收費停車泊位、免費停車
泊位和單位(個人)占道停車泊位。
全天收費停車泊位,即24小時收費停車泊位。白天用于滿足動機車輛臨時停泊,夜晚用于滿足市民車輛停車需求的收費停車泊位。
分時段收費停車泊位,即在規定的時間段內允許停車收取費用,而在規定時間外不允許停泊車輛;或在規定的時間內停車收取停車費用,而在規定的時間外停車不收費的停車泊位。
單位(個人)占道停車泊位,即距離城市道路較近,在其經營或者工作時間內有大量機動車需臨時占用公共道路停泊(含車行道、人行道、政府資金修建的廣場和規劃紅線以外的公共空地),由公安交管和住房建設(市政、城市管理)部門勘查施劃,并按規定繳納城市道路機動車停車費的臨時占用道路停車的專用泊位。
免費停車泊位,即由政府管理部門按照本地城市道路臨時占道停車泊位設置方案,施劃的不收費停車泊位。
采用白色停車泊位線為收費停車泊位;采用黃色停車泊位線為免費停車泊位和單位申請臨時停車泊位。
第八條需要占道停泊車輛的單位(個人),應準備相關材料,經公安交通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市政、城市管理)主管部門現場勘查確認符合施劃條件后,按有關規定或協議到當地財政部門繳納城市道路停車費,施劃停車泊位,并在設置停車公示牌后,方可停泊車輛。
單位(個人)占道停車泊位的施劃和設置標志牌由申請人負責辦理。單位(個人)占道停車泊位不得向臨時停車的車輛收費,也不得對外和變相對外進行經營性泊車服務。
單位(個人)占道停車泊位有效期為三年。
單位(個人)占道停車泊位設置期滿后,如需繼續停泊車輛,應自期滿之日起30日內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程序辦理續展手續。
第九條為方便公民到黨政機關和政府部門辦事,對距城市道路較近的黨政機關和政府部門大門左右50米或當地政府確定的區間范圍內,在不影響行人和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條件下,施劃免費停車泊位。
第十條城市道路停車泊位施劃后,收費停車泊位路段,應在每一百米的距離,設立停車公示牌。
公示牌應包括該路段停車泊位的收費時間、收費標準、免收費時間、財政部門委托書批準的收費部門(單位)、批準文號、收費年限、停車泊位數、收費人員姓名與標牌號、監督投訴電話等內容。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涂抹泊位線、移動停車公示牌或者占用停車泊位從事經營和其
他活動。
第十一條 因特殊原因需要關閉收費停車泊位,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提前通知,城市道路收費部門(單位)和占道停車的單位(個人),在規定時間內應停止泊車。
第十二條 單位(個人)占道停車泊位有效期滿或關閉的,應當及時清理現場,恢復原狀。在有效期內,因特殊原因停止使用、撤銷或遷移停車泊位,有關部門應以書面通知,撤銷的停車泊位的單位可持通知和相關材料到財政部門辦理退費手續。
繳費人與收費管理
第十三條城市道路停車費繳費人為:
(一)在 施劃的城市道路停車泊位停放機動車輛的停車人;
(二)單位占道停車泊位的單位(個人)。
第十四條軍隊、武警部隊車輛及司法機關統一標志的制式警車,掛有標志的防汛車輛、搶險和救護車、運鈔車等特種車輛免交城市道路機動車停車費。
第十五條城市道路停車費由各地財政部門直接征收,也可以由財政部門委托的其他部門和單位征收。委托征收必須出具委托書,受委托部門和單位不得再次委托。
第十六條 城市道路停車費不得由經濟組織負責收取,不得實行特許經營。
第十七條城市道路停車費為行政事業性收費,其收費標準由縣級市的物價、財政部門,根據省有關文件規定并結合當地實際提出意見,逐級上報省物價局、省財政廳審核批準。
第十八條收取城市道路停車費時,必須使用省財政廳統一印制的政府非稅收入票據,所收取的資金全額上繳國庫。
第十九條城市道路停車費收費人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掌握一定的道路安全法規知識和城市道路停車收費的有關政策規定;
(二)通過主管部門的考試合格后,取得城市道路停車上崗證書;
(三)佩戴由市級城市停車收費主管部門制作的標牌,標牌應有姓名、性別、收費員編號。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統一收費人員的著裝。
第二十條機動車輛停車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接受停車泊位工作人員的指揮調度,按照泊位交通標志標線有序停放車輛;
(二)機動車停放后關閉發動機、鎖閉車門;
(三)不得在停車泊位內試車、洗車;
(四)不得在停放車輛內存放貴重物品;
(五)不得停放載有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或污染物品的車輛。
(六)超高、超長、超重等可能造成道路和其他設施損壞的車輛不得在停車泊位內停放;
(七)按照規定繳納停車費用。
第二十一條有條件的城市可使用自動停車設施(咪表)。
第二十二條受委托收費的部門(單位)應按照財政部門的書面委托,到當地物價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到財政部門辦理政府非稅收入票據購領證,收取的費用全額上繳同級財政,受委托征收的部門所需的征收工作經費,由委托的財政部門通過預算予以撥付,不得從停車費中直接列支。
第二十三條城市道路停車費,屬政府非稅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所收費用主要用途是:
(一)道路停車泊位的施劃;
(二)停車咪表的設置、維護和管理;
(三)停車公示牌板的制做;
(四)停車收費管理經費;
(五)公共停車場建設。
附則
第二十四條各地可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研究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并報省財政廳、省物價局、省公安廳、省住建廳備案。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其他未盡事宜由道路停車收費管理的各部門協商處理。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所指“單位(個人)”是除黨政機關和政府部門外,醫院、賓館、銀行、證券、酒店、餐館、娛樂、商場、超市、商店、批發市場等專業市場的經營單位和個人。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2010年12月15日起執行,過去與本辦法不符的規定,一律按
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