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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井瓦斯防治課程設計

2023-02-28

第一篇:礦井瓦斯防治課程設計

14《礦井瓦斯防治》課程設計教學大綱(???

礦井瓦斯防治課程設計大綱

《礦井瓦斯防治》課程設計大綱

課程中文名稱:礦井瓦斯防治課程設計大綱 課程編碼:0440034 課程英文名稱:Mine gas control theory course design 課程類型:專業基礎必修課 適用年級:三年級

適用專業:礦井通風與安全、 總學時:30學時

先修課程:礦井通風學、煤礦地質學、礦山壓力及其控制、礦井通風 后續課程:無

編寫人:關鍵、李誠玉 審定人:丁永明、陸衛東

一、課程設計目的和要求

1、設計目的

《礦井瓦斯防治技術》課程設計是學生學習該課程結束后進行的一項實踐教學環節,是課程體系的主要組成部分。通過課程設計加深對《礦井瓦斯防治技術》和其它課程所學專業理論知識的理解,綜合應用理論解決實際問題,培養學生計算、繪圖和設計能力,為畢業設計奠定基礎。

2、設計要求

本大綱是根據礦井通風與安全專業人才培養目標和《礦井瓦斯防治技術》課程教學標準課程目標對實踐技能的要求而編制。

(1)設計說明編寫要求:字體工整、整潔、字數一般在1萬字以上,設計圖紙按工程圖要求繪制、正確、整潔、無差錯。要求繪制三張圖:

① 采區和工作面巷道布置圖一張(比例1:5000) ② 抽放鉆孔布置平面圖和剖面圖一張(比例1:2000) ③ 綜采工作面抽放瓦斯系統圖一張(比例1:5000) (2)設計說明書編寫章節的建議 第一章 綜采工作面概況

第一節 采區位置范圍、地質條件和煤層綜合柱狀圖 第二節 煤層瓦斯參數和抽放瓦斯參數 第三節 采區和工作面巷道布置、采煤方法 附:綜采工作面巷道布置范圍

第二章 瓦斯儲量計算、抽放瓦斯必要性論證 第一節 煤層瓦斯儲量計算

第二節 工作面可抽放量計算和抽放必要性可行性論證 第三章 煤層瓦斯抽放方法設計 第一節 抽放方法的比較和選擇 第二節 抽放鉆孔參數確定

第三節 繪制抽放鉆孔布置平面圖和剖面圖 第四章 綜采工作面瓦斯抽放系統

第一節 工作面瓦斯抽放設施的配置和布置 第二節 抽放管路的計算和選擇 第五章 瓦斯泵選型

第一節 抽放系統管道阻力計算 第二節 瓦斯泵流量和壓力計算 第三節 瓦斯泵選型確定

礦井瓦斯防治課程設計大綱

第六章 工作面瓦斯抽放安全技術措施

二、課程設計方式

(1)講課; (2)習題課; (3)討論課; (4)實驗課; (5)其它;

三、課程設計內容

1、設計題目為:某礦某采區某綜采工作面本煤層瓦斯抽放設計。由指導老師提供設計采區的地質條件、巷道布置、綜采工作面位置和范圍、采掘方法、通風方式、瓦斯參數和其他設計所需要的已知條件。

2、根據已知條件進行瓦斯儲量計算、抽放必要性論證、抽放方法比較和選擇。

3、計算和確定鉆孔布置參數,并繪制抽放鉆孔布置平面圖和剖面圖。

4、進行抽放管選擇計算,決定抽放管路及附屬設施的配置和布置;計算管道阻力;繪制綜采工作面抽放瓦斯系統圖。

5、瓦斯泵選擇計算,確定瓦斯泵型號、瓦斯泵房位置和基本要求。

6、工作面可抽量計算;工作面抽放率計算;抽放瓦斯的安全技術措施。

四、課程設計時間、地點

1、時間安排:

(1)課程設計時間安排為一周。

(2)指導教師要提前布置設計任務,使學生利用課外時間提前進行設計前期準備工作。 (3)在課程設計期間,學生進行設計計算、繪圖和編寫設計說明書,指導教師每天進行巡回指導。

(4)課程設計最后三天每位學生都要進行課程答辯,由指導老師提問,學生對設計問題進行回答。

2、地 點: 實驗室與實訓基地。

五、課程設計考核辦法與成績評定

1、考核方式:

依據課程設計答辯情況、說明書編寫質量、設計圖紙繪制質量,綜合考核評定課程設計成績,課程設計成績計入課程綜合成績,單獨列入學生各門課程成績內。

2、成績評定:

設計結束時,由指導老師對學生進行全面考核,評分按五級分制(優、良、中、及格、不及格)評定成績,評分依據以下幾個方面。

(1)設計方案的合理性 (2)獨立工作能力

(3)設計說明書的內容和質量

(4)學習態度,思想作風和組織紀律

六、教材及教學參考書

1、教材

愈啟香編著,《礦井瓦斯防治》,中國礦業大學出版社,1992

2、教學參考書

[1] 平頂山工業職業技術學院通風安全教研室編,《礦井瓦斯防治技術》, 2006 [2] 王省身主編,《礦井災害防治理論與技術》,中國礦業學院出版社,1986.11 [3] 張國樞主編,《通風與安全學》,中國礦業大學出版社 [4] 張鐵崗主編,《井瓦斯綜合治理技術》,煤炭工業出版社

礦井瓦斯防治課程設計大綱

[5] 《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細則》,煤炭工業部制定,煤炭工業出版社,1995.1

七、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對每個學生的設計都要嚴格考核,成績按優、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級分評定,具體標準如下

1、優秀:設計計算正確、方案選擇合理、工作量飽滿、書寫工整、圖面整潔且完全符合制圖規范、結構分析設計合理、計算結果準確、善于獨立思考,并有獨到之處,允許有微小的毛病和不足存在。

2、良好:設計計算正確,方案選擇合理,書寫工整,圖面整潔且完全符合制圖規范,工作量飽滿,設計計算正確,方案分析設計合理,計算結果較準確,在計算與制圖方面留存一定不足,但不是主要問題。

3、中:設計計算基本正確,方案選擇基本合理,但存在某些缺點,圖面質量一般,工作量達到要求,基本符合制圖規范,計算結果基本準確,設計方面留存某些問題。

4、及格:設計計算基本正確,方案選擇基本合理,但存在一定問題,圖面質量一般,基本符合制圖規范,工作量達到要求,計算結果基本準確,設計方面留存某些問題。

5、不及格:設計計算和方案選擇都存在較為嚴重的問題,圖面質量較差,不符和制圖規范,計算結果準確性不夠,沒完成所要求的工作量,沒有達到課程設計基本要求。

第二篇:礦井瓦斯防治規劃

礦井前制訂的瓦斯防治規劃期限為一年,主要目標是杜絕瓦斯事故;消除礦井的煤與瓦斯突出現象;消滅瓦斯事故,實現安全工作零目標管理。

資金計劃:按銷售收入的1%-2%提取安全技術措施經費,并保證用于安全生產的投入,且用在瓦斯治理方面不得少于30%;如果提取的安全費用不足時,必須增加投入,直至礦井符合安全生產條件。 同時應按照每年不低于5萬元的應急救援經費的投入,加強應急救援隊伍的建設的演練,并隨著經濟增長、安全準入制度等要求,必須逐年增加。

保障措施:

㈠、明確職責、成立瓦斯綜合治理領導小組

組長:礦長

副組長:總工程師和副礦長

成員:各部室及區隊正職

領導小組組長是礦井瓦斯綜合治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瓦斯綜合治理、有效防范和遏制瓦斯事故負主要責任。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具體負責瓦斯治理日常管理工作,辦公室設在通防科,通防科長兼任辦公室主任。

㈡、完善管理制度,強化瓦斯治理工作落實

1、建立隱患排查制度,及時排查治理瓦斯等隱患;

2、建立瓦斯超限追查制度,牢固樹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

的理念,查找和消除事故隱患;

3、建立通風系統調整管理制度,明確程序、分級審批、專人指揮,改變全礦井通風系統時,必須由礦技術負責人進行審批;

4、完善排放瓦斯管理制度,落實安全排放措施,確保瓦斯排放安全;

5、建立瓦斯等有害氣體的檢查制度,配備足夠的瓦斯檢查人員,落實巡回檢查和專人檢查規定;

6、建立巷道貫通管理制度,保證貫通兩巷的正常通風和系統穩定、瓦斯不超限;

7、建立機電設備使用管理制度,加強礦用設備安全標志管理,加強機電設備和供電系統維護,按規定定期檢測檢驗,及時淘汰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設備,堅決杜絕失爆,保障供電安全。

8、建立安全檢測監控儀器儀表維修保養制度,保證儀器儀表完好,符合要求。

㈢、加大安全投入,扎實推進瓦斯治理工作

1、進一步加大瓦斯治理投入。按照銷售收入的1—2%用于安全投入,且其中必須保證30%的資金用于瓦斯專項治理。

1)相關部門保障瓦斯治理目標考核所需物資和資金,保證獎罰兌現。

2)對影響瓦斯治理目標考核工作的相關單位,應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3)瓦斯治理目標考核結果公開宣傳,營造全員參與的氛圍,更好的促進瓦斯治理目標考核工作的開展,提升瓦斯治理水平。

2、依靠科技進步推進瓦斯治理工作。要健全瓦斯治理機構,和各大??圃盒B摵?,引進優秀的專業技術人才,充實管理人員,并加強與科研院所的合作,加快構建瓦斯防治科技支撐體系。

3、積極推廣應用先進適用的煤礦瓦斯治理新技術、新工藝和新裝備,提升礦井安全裝備水平和技術保障。

㈣、加強職工安全教育培訓

加強專業人才培養力度。繼續通過校企聯合辦學和實施繼續教育等措施,大力人才戰略,實施技能型緊缺人才培養培訓工程,加快培養“一通三防”專業人才和生產一線急需的技能型人才。

建立健全全員安全培訓體系。充分發揮礦培訓辦三級培訓機構資源優勢,加強培訓師資、大綱、教材、考核標準和題庫建設。加強對全員培訓,強化對各部室隊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重點抓好生產一線職工的培訓,建立培訓檔案,嚴格考核,并定期或經常組織開展崗位練兵、技術比武和安全警示教育活動,全面提高職工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識,增強其搞好瓦斯綜合治理工作的信心和決心。

㈤、加強瓦斯治理經驗的交流與學習,我礦積極采用“走出去、請進來”的方式加大對瓦斯治理經驗交流力度,積極使用先進的采煤方法、采煤工藝,引進新的瓦斯治理經驗和技術,完善我礦瓦斯治理體系,保證我礦安全生產。

附件二:煤礦企業瓦斯防治規劃審批文件復印件

第三篇:礦井瓦斯防治教案

瓦斯基本知識

一、瓦斯的概念及生成

煤礦的五大自然災害是:水災、火災、粉塵災害、瓦斯災害、頂板災害,瓦斯是礦井五大自然災害之一。瓦斯是煤礦井下有害氣體的總稱,也可以說是指煤礦井下以甲烷為主的有毒、有害氣體的總稱,有時也單指甲烷。

礦井瓦斯是成煤過程中的一種伴生氣體,它是從植物遺體到泥炭,再到褐煤、煙煤、無煙煤過程中生產的一種氣體,生成的氣體通過滲透和擴散大部分已經排放到大氣中,現在煤層中的瓦斯僅僅是變質作用生產氣體的3%—24%。

二、瓦斯的性質

瓦斯通常指甲烷,它是一種無毒、無色、無味的氣體,微溶于水。瓦斯相對空氣,它比空氣輕,擴散性很強。

甲烷本身是無毒的,但空氣中的甲烷濃度增高,會導致氧氣的濃度降低。當空氣中的甲烷濃度為43%時,氧氣濃度會降低到12%,人會感到呼吸困難;當空氣中的甲烷濃度為57%時,氧氣濃度會處于昏迷狀態。

當甲烷濃度到一定程度時,遇到高溫熱源能燃燒和爆炸,這在后面將會講到。

三、礦井瓦斯涌出

在煤礦開采過程中,由于煤層被破壞和煤層原始應力的改變,賦

存在煤層中的瓦斯緩慢地、連續地、長時間地涌入開采的空間,統稱為礦井瓦斯涌出。這是普通的瓦斯涌出,還有特殊的形式瓦斯涌出,是指大量的瓦斯突然、集中釋放出來,并伴有動力效應的瓦斯噴出和煤與瓦斯突出,這就是瓦斯突出。

礦井瓦斯的涌出和煤層瓦斯含量等因素密切相關,煤層瓦斯含量越高,礦井瓦斯涌出量越大,相反越小。

衡量礦井瓦斯涌出量的方法有兩種,即絕對瓦斯涌出量和相對瓦斯涌出量。

絕對瓦斯涌出量是指單位時間內涌入采掘空間的瓦斯數量,單位為m/min或m/d。

相對瓦斯涌出量是指礦井在正常生產條件下,月平均日常1噸煤所涌出的瓦斯數量,單位為m/t表示。

四、礦井瓦斯等級與鑒定

由于每個礦井的瓦斯生產與賦存的條件不同,開采時礦井的瓦斯涌出量也存在很大的差異,為保證礦井的安全生產,并做到在管理上合理的選擇設備、供風等,即有關管理制度都應有所不同。所以必須根據礦井瓦斯涌出量的大小將礦井分為不同等級。

《煤礦安全規程》規定:一個礦井中,只要有一個煤(巖)層發現過瓦斯,該礦井即定為瓦斯礦井,并依照礦井瓦斯等級的工作制度進行管理。

根據據礦井相對瓦斯涌出量、絕對瓦斯涌出量和瓦斯涌出的形式劃分為: 33

3(1)、低瓦斯礦井:相對瓦斯涌出量≤10m/t,且絕對瓦斯涌出量≤40m/min;

(2)、高瓦斯礦井:相對瓦斯涌出量>10m/t,且絕對瓦斯涌出量>40m/t;

(3)、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

各礦井每年必須組織進行礦井瓦斯等級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鑒定工作,將鑒定結果報省主管部門審批,并報省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

五、礦井瓦斯管理

1、為保證礦井的安全生產,必須制度礦井瓦斯管理制度。

2、不同地點瓦斯及二氧化碳濃度的規定。

3、局部瓦斯積聚的處理方法。

4、排放方法

3333

瓦斯爆炸及其防治

一、 瓦斯爆炸及其影響因素

1、瓦斯爆炸的概念:前面已經講過瓦斯在遇到高溫熱源會燃燒和爆炸,瓦斯爆炸就是空氣中的氧氣與瓦斯進行劇烈氧化反應的結果。

2、瓦斯爆炸的危害:(1)通過實驗研究表明,當瓦斯濃度為

9.5%時,爆炸是產生的瞬時高溫在自由空間可達1850度,在封閉的

空間溫度可達2650度,由于礦井是半封閉空間,所以瓦斯爆炸產生的高溫在1850—2650之間,這樣不僅會燒傷人員、設備,還能引起井下火災,擴大災情;(2)爆炸壓力:正向沖擊和反向沖擊;(3)產生有毒有害的氣體,瓦斯在爆炸后將產生大量的有害氣體,其中產生的一氧化碳是造成人員傷亡的主要原因。

二、瓦斯爆炸的基本條件

根據實驗結果知道瓦斯爆炸必須具備三個基本的條件:

1、一定的瓦斯濃度:瓦斯爆炸具有一定的濃度范圍,即5%—16%,這個范圍稱為瓦斯爆炸界限。當瓦斯濃度達到5%時,瓦斯濃度在5%—9.5%時,爆炸威力逐漸增強,瓦斯濃度在9.5%—16%時,爆炸威力逐漸減小,瓦斯濃度超過16%,由于空氣中的氧氣不足,就不能發生爆炸。在地面實驗濃度在9.5%時,爆炸威力最強,但在實際的井下由于空氣中的氧氣濃度減小,濕度較大,含有較多的水蒸氣,氧化反應不可能進行的十分充分,所以在井下爆炸威力最強的實際瓦斯濃度為8.5%左右。

2、一定的引火溫度:瓦斯的引燃溫度一般認為是650℃—750℃,井下的明火、煤炭自然、金屬撞擊、電氣產生的火花等。

3、充足的氧氣濃度:氧氣濃度在12%以上。

三、瓦斯爆炸的防治

1、一般措施:建立健全礦井瓦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合理的通風系統、加強盲巷和采空區瓦斯治理、加強排放瓦斯的分級管理、加強放炮過程中的瓦斯管理、加強瓦斯引爆火源的治理、防止瓦斯爆炸

災害擴大

2、局部瓦斯積聚的處理方法:(1)采煤工作面:采煤工作面上隅角處瓦斯積聚的處理方法、全風壓巷道排放法、瓦斯抽方法、充填置換法、風壓調節法、調整通風方法 ;(2)掘進工作面:增加風量稀釋法、引導風流排放法、風筒分支排放法、充填置換法。

第四篇:礦井瓦斯防治措施.

山西煤炭運銷集團

古交鑫峰煤業有限公司瓦斯防治專項措施

瓦斯防治是礦井的長期工作任務,是煤礦安全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為了進一步將礦井瓦斯治理工作納入規范化、制度化、常態化管理,預防瓦斯事故的發生,結合我礦實際,特制定本措施:

一、建立礦井瓦斯防治組織機構

1、成立礦井瓦斯防治領導組: 組長:焦貴生

副組長:總工:李祥昆生產礦長:閆春亮 安全礦長:李忠機電礦長:張長香 礦長助理:張慶生

成員:葉俊文丁小兵孫開同李建明 楊長全

2、領導組下設瓦斯防治辦公室,辦公室設在通風科,有通風科科長丁小兵兼任辦公室主任,具體負責我礦瓦斯防治日常管理工作。

3、成立礦井瓦斯防治專業隊伍,瓦斯防治專業隊伍成員必須經有資質培訓機構培訓合格的專業人員擔任,并做到持證上崗。

4、礦井瓦斯防機構專業人員負責礦井瓦斯的監測、檢查、預測、預報、治理、防范及落實各項技術措施,整改各種隱患等瓦斯治理工作。

二、礦井瓦斯涌出規律及危險性分析

1、瓦斯來源分析:經太原市煤炭工業局(并煤瓦發【2010】283號文件批復,我礦的瓦斯等級鑒定為低瓦斯礦井,工作面瓦斯來源主要為工作面采煤和工作面放炮落煤及巷道掘進時。整體來看,礦井正常生產落煤、巷道掘進時,礦井瓦斯涌出量有所加大,礦井產量是影響瓦斯涌出量的主要因素。

2、礦井瓦斯涌出規律及危險性分析: ①、工作面采用U型通風,采面上隅角的瓦斯濃度較其它地點為高,是容易積聚瓦斯的異常地點,為防治瓦斯的重點。

②、回采工作面放頂放炮期間,工作面采空區頂部的瓦斯容易積存,因此工作面放頂煤期間必須加強通風管理,確保安全。

③、采掘工作面過過斷層、煤體裂隙發育等地質構造帶時,瓦斯及其它有害氣體濃度會明顯增加,必須高度重視。

④、采煤工作面放煤、放炮時采面瓦斯涌出量增加,對安全生產的威脅較大。 ⑤、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還受大氣溫度、氣壓等環境因素的影響,特別是換季時,大氣壓力急劇下降,瓦斯涌出量會增加,要引起高度重視。

三、防治瓦斯重點區域: 回采工作面U型通風,因此回采工作面上隅角、巷道冒高點、密閉區域、掘進機械落煤部、停風、無風區、放炮落煤過程等是發生瓦斯積存的區域。

1回采工作面:采煤上隅角、采空區頂部、回風順槽巷道。

2掘進工作面:主斜井、回風立井開拓掘進以及二期、三期工程各種行道機掘面、炮掘面。

四、瓦斯防治措施:

我礦屬于低瓦斯礦井,根據礦實際情況,針對重點防止區域制定了以下瓦斯防治措施:

1、礦井安裝了陜西安瑞特KJ103監控系統并運行正常,發揮了監控系統應有的作用。采取安全監控系統對井下瓦斯實現24小時監測,采煤工作面實現瓦斯、電、故障“三閉鎖”,掘進工作面實行“三專兩閉鎖”,并實現了雙風機、雙電源,并能自動切換。

2、采掘工作面安全監控系統設備嚴格按規定加強管理,傳感器必須每7天調校一次,采煤工作面瓦斯傳感器每周進行一次瓦斯超限斷電實驗,保證瓦斯斷電系統功能完好,傳感器的掛設位置必須符合規定。工作面瓦斯傳感器離工作面距離不得大于10米。

3、嚴格杜絕瓦斯超限作業。礦井總回風巷瓦斯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0.75%時,必須立即查明原因、進行處理;采掘工作面瓦斯濃度達到1%時,必須停止用電鉆打眼;放炮地點附近20米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時禁止放炮;采掘工作面回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5%,必須停止工作、切斷電源、進行處理;電動機附近20米范圍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時,必須停止運轉、切斷電源進行處理,待瓦斯濃度恢復到《規程》規定以下,方可恢復工作。

4、采掘工作面、各主要硐室設專職瓦檢員24小時現場盯班,對工作面比較容易積聚瓦斯的上隅角、回風巷進行實施巡回檢查、每

兩小時向調度室匯報一次,在工作面上隅角懸掛便攜式瓦斯報警儀。工作面回風順槽、采區回風巷等重要地點安設瓦斯傳感器,實行24小時連續監控。采、掘工作面瓦斯傳感器瓦斯濃度達到1%時能夠立即發出報警,瓦斯濃度達到1.5%時能夠自動切斷采、掘工作面所有非本質安全型電源。

5、認真執行瓦斯排放制度,因停電、停風造成采掘工作面瓦斯積聚時必須進行瓦斯排放,排放前要制定瓦斯安全技術措施,報主管領導或總工批準后方可進行排

放。排放設專人負責現場指揮,把守各主要路口,然后控制風量、分段排放,嚴禁“一風吹”。

6、采煤工作面上、下出口,特別是在上隅角附近20米范圍內進行打眼、放炮,端頭支架遷移,上隅角放頂回收、支護等作業時,瓦斯檢查員必須先嚴格檢查瓦斯,只有在瓦斯不超過1%時方可進行打眼放炮等工作,否則停止作業。

7、瓦檢員要杜絕空班漏檢,一旦發生瓦斯超限,立即按規定予以處理,要特別注意檢查并處理回采工作面上隅角和巷道冒高點的瓦斯。針對回采工作面上隅角容易積聚瓦斯的特點采取風幛引風法和排瓦斯巷引排瓦斯的治理方案。

8、上隅角出現瓦斯濃度達到2%,體積0.5m3以上的積聚超限現象必須按《規程》138條規定,在附近20米以內停止工作,撤除人員,溜子也立即停止運轉,瓦檢員負責,經處理濃度降到2%以下方可開工。

9、針對采面落煤時瓦斯涌出量明顯增大規律,做到“只認瓦

斯不認人”,瓦斯超時,采面必須立即停止工作進行處理,瓦檢員要行使好絕對停產權。另采掘工作面放炮要嚴格執行“一炮三檢”及“三人聯鎖”放炮制度,嚴禁違章裝藥,違章放炮。

10、瓦斯檢查員必須每班認真檢查上隅角氣體情況,并每班給調度室匯報3次,并做好檢查記錄。如出現瓦斯局部積聚、超限等特殊情況時,要及時向調度室匯報,并立即責令采面停止一切工作,處理完積聚瓦斯后方可恢復工作。

11、嚴格執行以風定產,優化通風系統,確保采面風量穩定可靠。通風科測風人員要按《規程》規定測定井下各地點風量,做好測風報表,對井下供風量不足的地點要及時匯報,通風科根據風量情況能夠及時對風量進行調整,防止采掘工作面和其它瓦斯涌出地點發生瓦斯積聚或超限。其它時候要根據實際情況隨時進行測風,保證礦井配風量穩定、可靠。

12、掘進工作面采用2×22kW或2×11kW大功率對旋局部通風機和配套的Φ800mm的大截面風筒,做到風筒末段至工作面距離不超過5米,按質量標準化的要求管理好局部通風,確保掘進工作面風量穩定可靠,有效地稀釋瓦斯。強化局部通風管理,嚴格按計劃配風,局部通風機嚴格按規定及安全質量標準化要求安裝使用,杜絕局扇循環風和掘進工作面風量不足。掘進工作面局扇必須設專人管理,以確保正常運轉,嚴禁無計劃停風,任何人不得隨意停開局扇或斷開風筒,嚴禁損壞局部通風設施。嚴格按安全質量標準要求接設風筒,做到接頭嚴密不漏風,無破口,吊掛平直,逢環必掛等。

13、交接班或臨時停工時,不得停風,因檢修或其它原因有計 劃停風時必須按局扇停風措施撤出人員,切斷電源,恢復通風前必須 瓦檢員到位,檢查工作面、風機及啟動裝置附近 10 米范圍內瓦斯濃 度,當檢查結果符合規程規定,方可開動局扇進行通風,否則必須制 定排除瓦斯措施進行處理。

14、每月制定瓦斯檢查計劃及巡回檢查路線圖表,對采煤工作 面嚴格執行 24 小時跟班檢查及定時匯報,掘進工作面和其它瓦斯檢 測地點嚴格執行瓦斯巡回檢查和定時匯報制度。

15、 專職的瓦檢員及防滅火檢查員每周對井下所有防火墻密閉 和擋風墻進行一次瓦斯檢查。

16、加強礦井通風系統管理,采掘工作面、硐室、及其它地點 均要嚴格配風,消除不合理的“三風” (串聯通風、• 擴散通風、老 塘通風) ,合理分配風量,各采掘地點及硐室的供風量符合規程要求。

17、采面回風流瓦斯濃度超過 1%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 1.5%, 或是一氧化碳濃度超過 0.0024%時,嚴格按照《規程》第 136 條規定 及時向調度室匯報并必須停止工作面作業,撤除人員,采取措施,進 行處理。

18、 強化電氣設備管理,特別是采面及上隅角附近所用的煤 電鉆及電纜必須保證完好,杜絕電氣失爆。采煤隊安排電工負責定期 檢查并做好記錄。井下檢修電氣設備,必須先檢查瓦斯濃度,嚴禁操 作人員帶電作業, 堅持執行停送電制度, 必須設專人看守變壓器開關, 檢修不好禁止送電。

19、要認真落實綜合防塵措施。采掘工作面及各生產環節必須 實現濕式作業, 采取綜合防塵措施, 消除煤塵堆積和飛揚。 凡有瓦斯、 煤塵爆炸危險的礦井必須按規定設置隔爆設施。 20、跟班領導、放炮員、安檢員、安全員、班組長、

流動電鉗 工、 技術員, 下井必須佩帶便攜儀式瓦斯報警儀, 對井下采掘工作面、 有瓦斯涌出的地點可隨時檢查瓦斯濃度。

五、安全出口及避災路線

1、安全出口必須按照《煤礦安全規程》規定要求,定期進行檢 修和維護,在井下巷道交岔口處,必須設置明顯的路標,標明所在地 點,指出安全出口方向。

2、 每一入井人員必須熟知井下個作業地點避災路線; 發生瓦斯、 火災、煤塵事故時要迎著新鮮風流逃離;發生水災事故時,要立即從 地勢高的巷道跑向安全出口。 山西煤炭運銷集團 古交鑫峰煤業有限公司通風科 2013 年 3 月 6 日

山 西 煤 炭 運 銷 集 團 古交鑫峰煤業有限公司瓦斯防治專項措施 總 工: 礦長助理: 2012 年 3 月

第五篇:礦井瓦斯防治管理辦法

焦煤公司礦井瓦斯防治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有效防止煤礦瓦斯事故發生,確保焦作煤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焦煤公司)所屬煤礦的安全生產,根據《煤礦安全規程》、《防治煤與瓦斯出突出規定》、《煤礦井工開采技術條件》、《煤礦瓦斯抽采達標暫行規定》、《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范》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技術規范標準及《河南能源化工集團高突礦井瓦斯綜合治理綱要》、《河南能源化工集團礦井瓦斯防治管理辦法》等文件要求,結合《焦煤集團高突礦井瓦斯綜合治理綱要實施細則》及相關管理規定,特制訂焦煤公司礦井瓦斯防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第二條 焦煤公司和礦井要貫徹落實“先抽后采、監測監控、以風定產”煤礦瓦斯治理的十二字方針和“通風可靠、抽采達標、監控有效、管理到位”煤礦瓦斯綜合治理十六字工作體系的基本要求,認真堅持“風量足、斷面夠、系統順、設施牢、不失爆”的原則,消除礦井重大瓦斯隱患。

第三條 瓦斯防治的目標是:構建瓦斯綜合治理長效機制,實現“瓦斯零事故、抽采零排放、系統零隱患、監控零故障、管理零盲區、接替零脫接”。近期目標是:消除瓦斯超限,杜絕瓦 1 斯燃燒、瓦斯爆炸和煤與瓦斯突出事故;高突礦井全面實現保、抽、掘、采平衡。

第四條 焦煤公司成立瓦斯防治工作領導小組。 組 長:董事長、總經理 副組長:總工程師

成 員:分管安全、生產、機電、工會、財務、供應、組織人事、宣傳、紀檢的有關公司領導和副總工程師,通風管理部、地測部、生產技術部、機電部、計劃部、企管部、安監局、組織部、人力資源部、財務部、宣傳部、紀委、工會、供應處、供電處、機電設備管理中心、科研所等有關單位負責人。

董事長是瓦斯防治工作的第一責任人;總經理全面負責瓦斯防治工作,健全瓦斯治理機構,落實瓦斯治理專項資金,完善激勵機制,定期組織召開瓦斯防治會議,協調解決所需人、財、物等問題,保證瓦斯防治工作正常進行;總工程師全面負責瓦斯防治技術管理工作,負責組織編制、審批、實施、檢查瓦斯防治工作規劃、計劃和措施,組織制定瓦斯防治技術管理制度、批復瓦斯防治有關文件,研究解決重大瓦斯治理技術難題,指導礦井開展瓦斯防治工作;安監局長對焦煤公司、礦井各級領導及各業務部門瓦斯治理責任制、瓦斯防治安全措施實施情況及瓦斯治理重大隱患進行監督檢查,并督促落實整改;各副總經理級公司領導按照崗位責任制,落實所分管的瓦斯防治工作,并組織分管部室 2 做好本業務部門的瓦斯防治工作;副總工程師協助總工程師具體落實瓦斯治理方面的相關工作。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總工程師(兼) 副主任:通風管理部、地測部負責人

通風管理部牽頭負責瓦斯防治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條 通風管理部負責瓦斯防治的日常技術管理和瓦斯防治新技術、新裝備、新工藝、新材料的推廣應用,組織有關部室對各礦井瓦斯治理方案、采區專項防突設計、采掘工作面抽采達標評判等進行審查、批復。定期召開有關瓦斯防治的專業會議,協調各部門間瓦斯防治相關工作;組織審定公司年、季度防突工作計劃,督促計劃落實;負責瓦斯抽采量、利用量、鉆孔工程量、瓦斯抽采率、抽采達標煤量等區域瓦斯治理指標的驗收考核。

計劃部負責建立瓦斯防治項目管理制度,確保項目單列,下達區域瓦斯治理規劃和年度、季度、月度實施計劃;負責瓦斯防治工程預算審定和工程、設備的招標工作,并按規定統計上報完成情況,參加瓦斯防治相關工程的驗收考核。

生產技術部負責根據瓦斯防治實際情況,科學部署采掘規劃和生產計劃,合理確定有關瓦斯防治的巷道工程斷面、支護形式、施工工藝等,大力推廣應用先進的施工工藝和裝備,為瓦斯防治創造條件,并對保護層開采、瓦斯治理巷道工程、通風降阻工程的質量及完成情況等工作進行驗收考核。

3 地測部負責瓦斯治理巷道工程的超前探測及防治水工作,杜絕誤揭煤層和落差3m以上的斷層,防止誤入地質構造異常帶發生煤與瓦斯突出和突水事故。督促礦井開展精細化地質及瓦斯地質工作,推廣應用先進的物探技術,積極進行瓦斯地質工作研究,為瓦斯治理創造條件,對完善排水系統、注漿改造工程、超前探鉆等工作進行驗收考核。

機電部、設備管理中心對提升、運輸、壓風、供電等系統進行技術改造,確保滿足瓦斯治理的需要。負責瓦斯防治所需設備的調劑、管理等工作,消滅失爆,杜絕無計劃停電停風,并負責對系統改造、設備管理等工作進行驗收考核。

供應處負責及時采購和供應瓦斯防治工作所需的各類材料、設備,并負責參與瓦斯治理相關項目的驗收考核。

供電處對瓦斯發電、瓦斯發電站擴能、瓦斯利用等工作負責,確保瓦斯治理過程中抽采瓦斯利用量目標的完成,參與瓦斯利用方面相關工程的驗收考核。

安監局負責對各業務部門瓦斯治理職責、防治瓦斯安全措施實施情況、現場安全管理、瓦斯綜合治理方面重大隱患的整改、人員培訓和裝備、儀器使用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瓦斯事故的追查、討論、分析,并按照瓦斯防治責任制和事故責任劃分進行處罰。

科研所負責瓦斯治理新技術的研究和推廣應用工作,推動瓦斯治理科研項目的立項、實施和總結應用,負責礦井采掘工作面 4 瓦斯抽采達標效果檢驗工作,參與抽采達標評判的審查批復,并負責瓦斯防治相關方面的驗收考核。

企業管理部負責加強內部市場化管理,制定焦煤公司礦井瓦斯防治獎懲考核辦法,組織有關部室對瓦斯防治工程項目的完成情況進行驗收考核。

組織部、人力資源部負責協調瓦斯防治組織機構的建立和責任制的健全,負責瓦斯防治專業人才的管理;負責合理定員工資基數,按照瓦斯防治考核情況對瓦斯防治人員進行獎罰兌現;負責健全通風、防突、抽采、地測、安全監控等機構,保證專業隊伍人員的數量和素質,滿足瓦斯防治工作需要;負責制定培訓計劃,加大培訓力度,合理實施人員機構調整,滿足瓦斯防治需要,并對瓦斯防治獎罰兌現等工作進行考核。

財務部負責制定瓦斯防治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建立完善的瓦斯防治內部結算流程和資金使用臺賬,保障瓦斯防治工程設備、材料及其他支出所需資金及時到位,負責瓦斯防治科研資金的撥付,參與瓦斯防治有關方面的驗收考核。

宣傳部負責宣傳瓦斯防治新理念、新技術、新經驗等工作。 工會負責群眾監督工作,落實群監員責任,充分發揮安全群監作用。

紀委負責監督檢查相關單位瓦斯防治責任制的落實,參與瓦斯防治違規行為的追查和相關績效考核。

5 各責任部門對礦井瓦斯防治工作有監督、指導責任,并應制定相應的管理文件。

第六條 焦煤公司每季、礦井每月至少召開一次瓦斯防治(或瓦斯綜合治理)專業例會,貫徹上級有關會議精神,分析研究各礦井采掘工作面通風系統、礦井防突措施、瓦斯防治裝備和人員配備等情況,落實瓦斯防治工作、工程完成情況,解決瓦斯防治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并提出當前的主要工作要求。

第七條 礦井是瓦斯防治工作的責任主體,也要相應成立瓦斯防治工作領導小組,礦長對礦井瓦斯防治工作及瓦斯事故全面負責,總工程師對瓦斯防治工作負技術責任,分管礦領導對分管范圍內的瓦斯防治工作負責。

第八條 礦井必須設臵瓦斯防治副總工程師(或通風副總工程師),突出礦井必須設臵防突副總工程師,在礦總工程師領導下,負責礦井瓦斯防治技術管理、“一通三防”隱患排查和整改落實工作。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應設臵防突副礦長,協助礦長和總工程師負責防治煤與瓦斯突出工作的組織領導,嚴格落實防治煤與瓦斯突出各項技術和管理措施。

第九條 礦井要認真執行“一通三防”系統隱患排查整改制度,每月不少于2次,每月底前由礦長主持召開以瓦斯防治綜合分析為重點的“一通三防”例會,根據礦井生產安排,逐頭逐面分析瓦斯災害情況,安排下月瓦斯災害預報和瓦斯防治工程計劃,保證礦井安全生產。當月“一通三防”工作總結和下月計劃 6 一并報焦煤公司。焦煤公司匯總分析后,每月底前報集團公司備案。

第二章 通風及瓦斯

第十條 礦井必須有完整的獨立通風系統,所有采區、采掘工作面都必須實行分區通風,嚴禁不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的串聯通風、擴散通風和采空區通風。

第十一條 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每個采區必須設臵專用回風巷,采掘工作面的回風流必須直接引入專用回風巷并順向交接,嚴禁共用回風。

第十二條 礦井改變通風系統時必須編制專項設計和安全技術措施,改變全礦井或一翼通風系統時,須報焦煤公司批準后實施;改變采區內通風系統時,經礦井總工程師批準后實施。

第十三條 礦井通風阻力要符合《煤礦井工開采通風技術條件》要求,否則要及時安排計劃進行整改。

第十四條 要加強礦井進回風巷道的維護,確保通風斷面。每旬至少對礦井所有用風地點進行一次測風,并掛牌管理,牌板應記錄三旬的測風數據和測風人。當礦井通風系統調整或增減用風地點致風量有較大變化時,須立即對所涉及范圍再進行一次測風。所有井巷的風速和用風地點的風量,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禁止風速超限,嚴禁用風地點風量不足。

第十五條 回采工作面要在進、回風巷各設臵1個測風點,在測風點懸掛測風記錄牌;掘進工作面在風筒出風口、巷道回風 7 (距回風口10—15m處)、風機所在的巷道處各設臵1個測風點。局部通風機處的測風記錄牌應包括局部通風機的全負壓供風量、局部通風機的吸風量和風筒出風口風量,距回風口10—15m處牌板應記錄三旬的測風數據和測風人。

第十六條 礦井對主要通風巷道每月至少組織專人檢查兩次,檢查要有記錄,發現問題責任到人,及時處理。礦井通風負壓出現異常變化時,必須立即查明原因,進行處理。高突礦井的回風巷道入口要設臵柵欄,柵欄以里不得安設抽采計量裝臵、存放任何材料、設備或雜物,柵欄要保持常閉狀態,并有醒目的禁行標識,任何人不得私自進入。

第十七條 礦井主要進回風巷道之間和采區進回風巷道之間的聯絡巷道,必須砌筑永久性風墻,正在使用的聯絡巷道,必須安設兩組連鎖的正、反向風門,并要明確責任人,經常檢查,確??煽?。

第十八條 采掘工作面與礦井總回風巷、采區回風巷間的回風聯絡巷斷面,應根據預計最大過風量和最高允許風速計算,并考慮不小于1.2倍的系數。

第十九條 通風設施要建立檔案,明確管理責任,制定管理制度。采掘區隊對所轄地區的通風設施負有管理職責。

第二十條 防突風門墻體厚度不應小于800mm,其它風門墻體厚度不應小于500mm,正反向風門木質門框采用厚度不小于100mm的方木加工,門扇厚度不應小于50mm,門扇需加拉筋,拉 8 筋必須使用厚度不小于5mm的型鋼(或50*50mm的角鐵)制作,迎風面加白鐵皮加固;控制風流的風門、風墻、風窗、風橋等設施必須可靠,設有風窗(或有輸送機通過)的防突反向風門,要加設防逆風裝臵,并保證裝臵靈活可靠;傾斜運輸巷道中不應設臵風門,如果必須設臵風門時,應安設自動風門或設專人看管,并有防止礦車或風門碰撞人員以及礦車碰壞風門的安全措施。

煤與瓦斯突出礦井不得在采掘工作面回風側設臵調控風設施。

第二十一條 嚴禁使用3臺以上(含3臺)的局部通風機同時向一個掘進工作面供風,不得使用一臺局部通風機同時向兩個作業的掘進工作面供風。

第二十二條 局部通風機必須實現“雙風機雙電源”(一趟為“三專”)、風電與瓦斯電閉鎖和局部通風機停止運轉掘進工作面或回風流中瓦斯濃度大于3%風機閉鎖功能;使用兩臺局部通風機同時供風的地點,必須同時實現“雙風機雙電源”、風電與瓦斯電閉鎖和局部通風機停止運轉瓦斯濃度超3%風機閉鎖功能。

第二十三條 巷道貫通前必須制定專項安全技術措施和貫通后的通風系統調整方案,并報通風管理部備案。貫通時礦總工程師或通風副總工程師必須在調度室指揮,通風區(科、隊)領導現場跟班指揮,貫通后及時調整通風系統,防止瓦斯積聚。

9 第二十四條 臨時停風巷道排放瓦斯必須嚴格按照瓦斯濃度分級排放管理。在瓦斯濃度小于1%,且局部通風機10m范圍內瓦斯濃度小于0.5%時,當班電工和瓦斯檢查員可以直接開啟風機、恢復通風;在瓦斯濃度達到1%但不超過3%時,由跟班通風區隊長現場組織,采取安全措施,控制風流排放瓦斯,總工程師或通風副總工程師在調度室指揮;在瓦斯濃度超過3%時,必須制定專項排瓦斯措施,由礦井總工程師在調度室指揮,通風副總工程師及通風區隊長按照專項安全技術措施現場指揮排放瓦斯。

長期停風巷道排放瓦斯前,必須對回風系統進行一次全面檢查,確保暢通,并制定專項排瓦斯措施及排放計劃,提前一周報焦煤公司審核備案。

排放瓦斯時回風系統必須全部停電撤人,嚴禁“一風吹”。 瓦斯排放前必須向焦煤公司安全監控中心匯報。 第二十五條 加強局部通風現場管理,嚴禁無計劃停風停電。由于無計劃停風停電造成瓦斯超限的,要按事故進行追查處理。

第二十六條 礦井應按規定配足瓦斯檢查員,瓦斯檢查員要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嚴禁空班、漏檢、假檢,發現瓦斯超限時應立即組織人員撤出,并及時匯報進行處理。

第二十七條 臨時停風的地點必須停電撤人,并設臵柵欄和警標;長期停風的地點必須在24小時內封閉。

10 第二十八條 高突礦井要采取綜合防治瓦斯措施,嚴格控制炮后或非措施時的瓦斯超限現象,一旦出現瓦斯濃度達1%及以上的必須查明原因,及時處理,并采取防范措施預防再次發生,嚴禁瓦斯超限作業。

第二十九條 井下所有放炮地點必須嚴格執行“一炮三檢”和“三人連鎖”放炮制度,嚴格執行放炮撤人規定。一次拉不響炮時,必須查明原因,及時處理。未查明原因前,嚴禁二次起爆。

第三十條 加強礦井機電設備和儀器儀表的防爆管理,嚴禁失爆。瓦斯涌出異常和高瓦斯、突出礦井采掘工作面放炮必須執行停電制度。

第三十一條 礦井每月在安排采掘作業計劃時,必須滿足通風系統合理和供風量足夠的要求,嚴禁礦井及采掘工作面超通風能力生產。

第三章 防突和抽采

第三十二條 焦煤公司及各突出礦井每年底制訂瓦斯區域治理三年規劃,焦煤公司據此核定下發年、季、月實施計劃。焦煤公司及礦井區域瓦斯治理三年規劃和年度、季度實施計劃分別報河南能源化工集團主管部門和屬地安全監察分局備案。年度、季度實施情況列入專項考核。

第三十三條 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新采區設計時,必須同時進行采區防突設計。

第三十四條

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對煤層突出危險性區域劃 11 分及劃分區域有變化時,必須以文件形式報焦煤公司批準后實施。已劃分的非突出區域凡是出現瓦斯動力現象或突出預兆的,一律按照突出區域進行管理。

第三十五條 凡是納入焦煤公司重點監控的突出危險性嚴重采掘工作面,礦井必須及時上報監控信息。焦煤公司每月底將監控信息上報河南能源化工集團公司。

第三十六條 高突礦井應按規定標準足額提取(預提)瓦斯治理專項費用,用于專項瓦斯治理和區域超前治理等工程項目。

第三十七條 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每月至少召開一次以防突工作為主的專題會議,與“一通三防”例會合并時,必須突出防突工作主題。每天的礦井調度會議均要把防突工作放在首位,必須逐頭逐面進行分析,采掘工作面出現地質構造、煤層變薄、變厚、應力集中區時,必須采取局部強化防突措施;出現突出指標超限及有明顯的突出預兆時,要立即停止作業,并采取有針對性的區域防突措施,區域防突措施效果檢驗指標不超限時,方準恢復正常掘進。

第三十八條 高突礦井所有煤層以外的掘進巷道(包括鉆場)距離煤層的最小法向距離小于10m時(在地質構造破壞帶小于20m時),必須堅持“邊探邊掘”的原則,保留足夠的探煤措施超前距,并保持與煤層法向距離不小于8m,防止誤揭煤層,造成瓦斯事故。

12 第三十九條 采取區域防突措施后的頂層煤巷掘進工作面要按照《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要求實施超前探,確保超前距不小于10m,在接近老空、老巷、地質構造帶時,都必須打鉆探明情況,采取針對性措施。鉆探施工必須制定專項措施,防止其它災害發生。

第四十條 高突礦井石門揭煤時,距離煤層法向距離10m前必須編制專項設計,距離煤層法向距離7m前必須實施區域防突措施,措施要控制到煤層頂(底)板5m范圍或超前掘進工作面20m。石門揭煤工作面必須進行預抽,抽采控制范圍內,煤層瓦斯達到《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要求,并經措施效果檢驗,指標不超限時方可進行揭煤。

礦井揭開煤層爆破時,揭煤采區內除揭煤作業人員外,其他人員必須全部撤離。震動爆破撤人距離應不小于1000m。

第四十一條 有突出危險的掘進工作面,順層區段預抽區域防突措施必須能控制巷道輪廓線外20m以上,穿層預抽區域防突措施必須能控制巷道輪廓線以外不少于30m,正前方必須保留20m以上的區域防突措施超前距離。

第四十二條

礦井開拓深度每增加50m、高突礦井開拓深度每延深一個區段須及時測定煤層瓦斯壓力、瓦斯含量、煤層透氣性系數、鉆孔瓦斯衰減系數、吸附常數等瓦斯基礎參數;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在施工頂(底)板巖巷時,沿走向每掘進100m及時測定煤層瓦斯壓力、瓦斯含量。在頂(底)板巖巷測定原始瓦斯 13 含量時,必須利用巷道正前的前探鉆孔取樣測定,避開巷道的卸壓范圍,確保數據準確、可靠。

第四十三條 礦井施工區域消突的掘進工作面,在開工前必須向焦煤公司提交該區域首循環抽采達標評判報告,并進行開工備案,下一個循環由礦井進行抽采達標評判,通風管理部及安監局對評判結果進行監督。

第四十四條 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新開口和停產3天以上(含3天)重新恢復掘進的工作面,必須采取深孔預抽或深孔排放局部防突措施,確保掘進工作面正前30m范圍內的瓦斯和應力得到充分釋放,并經區域驗證指標不超限時,方可掘進。

第四十五條 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必須配備足夠的預測預報專業人員,所有預測預報人員必須持證上崗。預測儀器必須定期檢查,保持完好。礦井必須制定預測(檢驗)工作的監督機制,確保預測(檢驗)數據準確、可靠。

第四十六條 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突出危險區煤巷掘進工作面放炮時,工作人員必須全部撤到反向風門以外的避難硐室內或壓風自救裝臵處,且距爆破地點不小于300m,并打開壓風自救裝臵;掘進距離超過500m的中底層巷道,可在距離迎頭300m以上的避難硐室內進行放炮;突出危險區域回采工作面放炮時,回風側必須全部撤人停電,進風側人員全部撤到距工作面 100m以外壓風自救裝臵處,并打開壓風自救裝臵。

第四十七條 高突礦井需抽采的回采工作面采前必須編制抽采設計并嚴格實施。預抽期一般不少于6個月(以最后一個抽 14 采孔連抽時間算起);特殊情況下抽放時間達不到規定時,礦井采用綜合措施強化抽采,經工作面抽采達標評判合格,報焦煤公司批準后,方可開采。

第四十八條 掘進工作面采用水力掏槽措施的,必須制定專項安全技術措施,報請焦煤公司批準,并在水力掏槽措施期間嚴格執行。

第四十九條

突出煤層的回采工作面(一次采全高和分層開采的頂層)開采前,礦井必須對工作面進行抽采達標評判(不能一次抽采達標評判的工作面,可進行分段評判,但評判范圍不得小于300m且需留有不小于20m的評判超前距),經焦煤公司總工程師組織相關部門專業人員進行評審批復并備案。

第五十條 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采掘工作面進行區域驗證或防突措施效果檢驗時,檢測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在區域驗證或措施效果檢驗報表中,應填寫指標測定情況及鉆孔孔位等主要數據,并對軟煤分層情況、地質構造進行素描,準確填寫區域防突措施剩余超前距,以及鉆探時是否存在響煤炮、頂板壓力增大、片幫掉渣、頂底板鼓起、頂鉆、卡鉆、噴瓦斯等現象,每隔50m必須實測煤層堅固性系數,煤層結構發生變化時必須及時測定。

第四章 安全監控

第五十一條 安全監控中心室由本單位總工程師直接領導,由主管部門副職兼任或設專職主任1名,下設專業安裝、維護隊伍,配備足夠的人員。礦井安全監控管理人員中,至少配1名掌握“一通三防”基本知識和計算機專業知識的工程技術人員(監

15 控中心網絡工程師)。配齊滿足生產需要的監控工和檢修工,經培訓合格,持證上崗。各單位安全監控中心必須建立崗位責任制,明確崗位職責。

第五十二條 焦煤公司及礦井監測監控中心室的安全監控系統和生產調度系統聯合值守。監控中心室必須設專人24h值班,現場交接班,值班人員應認真監視屏幕所顯示的各種信息,出現瓦斯超限、系統故障信息或其他異常時,應按匯報制度向有關部門及領導匯報,并做好記錄。

第五十三條 礦井要對傳感器遙控器的使用制定專項制度,按特種物品管理,規定使用人員的權限,嚴格使用程序。

第五十四條

礦井必須按規定安設各類傳感器,并全部實現連機運行。采煤工作面上隅角設臵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時,應懸掛在上隅角,距離切頂線和巷幫不大于0.5m,距頂板不大于0.3m。掘進工作面正前設臵的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應懸掛在風筒出風口另一側距掘進工作面不大于2m的范圍內。打鉆地點的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應懸掛在距離孔口不大于3m的鉆孔風流回風側。所有懸掛的便攜儀統一設臵為0.8%報警。

第五十五條 甲烷傳感器必須按規定定期進行調試、校正,確保數據準確和斷電功能穩定、可靠;安全監控系統出現異?;蚣淄閭鞲衅鞒霈F故障后,必須在8小時內處理完畢,故障處理期間,必須停止影響范圍內的生產,并加強人工檢查。

16 第五十六條 監控系統必須功能完備,各類數據準確、齊全;監控中心值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業務熟練,保證安全監控系統正確使用;所有礦井的所有模擬量、傳感器數據都必須正常上傳到焦煤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停止監控系統網絡傳輸,由于檢修等其它原因需要中斷數據上傳時,必須提前編制計劃,經值班礦領導簽字批準后上報焦煤公司監控中心,無計劃中斷數據上傳時,必須有追查分析報告。

發現包、堵、調低瓦斯傳感器數據或修改上傳數據的,按瓦斯管理十條“紅線”頂格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五十七條 各礦井要加強安全監控系統的日常管理。瓦斯檢查員每小班要用光學瓦斯檢測儀對采掘工作面內的T1傳感器進行3次比對(瓦斯礦井2次)。發現數據不符時,立即報告礦通風部門和調度室,采取措施進行調校。

第五十八條 入井的礦長、礦技術負責人、爆破工、采掘區隊長、通風區隊長、工程技術人員、班長、流動電鉗工、安全監測工等各級管理人員,必須隨身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

第五章 瓦斯超限管理

第五十九條 礦井風流瓦斯濃度達到《煤礦安全規程》所規定的各通風地點瓦斯濃度設限值及以上,屬于瓦斯超限;《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報警濃度為1%的地點瓦斯濃度達到0.8%時,屬于瓦斯預警。

17 第六十條 在提前制定安全技術措施情況下預計有可能發生的瓦斯超限,可以認定為有計劃瓦斯超限,但安全技術措施或計劃必須經礦總工程師簽字后,提前報焦煤公司監控中心,方可認定為有計劃超限。

第六十一條 下列情況涉及范圍內的瓦斯超限屬于有計劃瓦斯超限:

⑴提前制定安全技術措施,有計劃的檢修局部通風機、礦井停電或停風演習、礦井反風演習等;⑵采取水力掏槽、水力壓裂、水力沖孔或在地質構造處采取松動爆破主動卸壓等防突技術措施時,瓦斯濃度不超過3%的;⑶在采取防噴措施情況下,施工抽放鉆孔時,瓦斯濃度不超過1.5%的;⑷在采取抽采防突措施、且經消突評價達標后,進行巖巷揭穿突出煤層時,瓦斯濃度不超過5%的;⑸按規定采取必要措施后啟封巷道、密閉時,瓦斯濃度不超過1.5%的;⑹對安全監控系統進行正常調校、試驗時。

第六十二條 在應急預案實施得當,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前提下,屬于下列情況所涉及范圍出現的瓦斯超限不作為瓦斯超限事故追查:⑴因暴風雨或外界不可控因素造成停電、停風時;⑵因上級(本管轄系統外)供電系統發生故障造成停電、停風時。

第六十三條 下列情況界定為監控系統本身技術缺陷引起的誤報警:⑴系統電源故障使甲烷傳感器處于供電時好時壞狀態;⑵安全監控系統線路受強電磁場干擾。

第六十四條 下列情況屬人為責任引起的誤報警:⑴甲烷傳 18 感器進水;⑵甲烷傳感器受到摔、碰等強烈震動;⑶傳輸線路意外斷線或接線盒接觸不好;⑷傳感器距離煤壁距離小于200mm。

第六十五條 除第六

十、六十

一、六十

二、六十三條所述情況以外,其它原因造成的瓦斯超限必須按瓦斯超限事故進行追查處理。監控系統引起的誤報警,應對故障原因進行分析,制定專項預防措施;因人為原因引起的誤報警,必須進行責任追究。

第六十六條 礦井通風部門必須按規定建立瓦斯超限分類統計臺帳,并及時分析。

第六十七條 高突礦井的地測部門每周要對采掘頭面進行地質預報,特別是突出煤層的采掘工作面出現兩條可能平行或斜交斷層時,必須立即通知防突、生產、調度、通風、安全等相關部門,并在12小時內送達書面通知。

第六十八條 及時修編瓦斯地質圖。瓦斯地質圖中標明突出煤層(中、底層除外)、保護層的采掘進度、被保護范圍、煤層賦存條件、地質構造、突出點的位臵、突出強度、瓦斯基本參數等,礦井瓦斯地質圖每半年至少更新一次,一式4份。礦井調度、通風、防突、生產部門必須及時掌握各采掘地點突出危險區范圍及突出危險程度,有針對性地采取防突措施。

第六十九條 瓦斯管理十條“紅線”。(1)瓦斯超限作業,隱瞞瓦斯超限情況。(2)排放瓦斯無措施、一風吹或排放瓦斯流經區域不停電、不撤人。(3)擅自修改監控數據庫,擅自中斷數據傳輸的,造成監控數據失真。(4)擅自高定監控斷電值或縮小斷 19 電范圍,造成監控系統不能按規定斷電。(5)擅自甩掉風電閉鎖、瓦斯電閉鎖、風機自動倒臺等安全控制保護功能。(6)虛報抽、排瓦斯鉆孔深度、鉆孔數量及瓦斯抽采量。(7)瓦斯參數測定、防突效果檢驗數據弄虛作假。(8)故意破壞抽采設施、通風設施、監控系統。(9)突出危險采掘工作面無評價、虛假評價或不按措施超前距控制,超采超掘。(10)超通風能力組織生產。凡觸犯瓦斯管理“十條紅線”的直接責任人,干部一律免職,工人一律解除勞動合同。

第六章 科研和培訓

第七十條

焦煤公司和生產礦井為加強瓦斯防治科技創新工作,健全瓦斯治理科研機構,充實科研人員,加強與科研院所的合作,加快構建瓦斯防治科技支撐體系。把防治瓦斯科研工作納入瓦斯治理規劃,保證足夠的科研投入,積極推廣應用先進適用的煤礦瓦斯治理新技術、新工藝和新裝備,提升礦井安全裝備水平和技術保障能力。

第七十一條 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必須開展防突科研工作,研究發生煤與瓦斯突出的規律和防突技術措施,預防煤與瓦斯突出事故發生。

第七十二條

焦煤公司和生產礦井要加強瓦斯治理技術交流和專業技術培訓工作,積極開展形式多樣的分級分類安全教育培訓。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井下作業人員,每年應至少接受1次、 20 時間不少于一周的防突專項培訓,不斷提高作業人員的技術素質。

第六章 獎 罰

第七十三條

焦煤公司將生產礦井的瓦斯防治工作納入安全“雙基”考核,以“雙基”考核比重進行兌現獎罰。造成瓦斯事故的,按事故性質和危害程度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七十四條 生產礦井要嚴格執行《瓦斯防治管理辦法》,根據各自實際情況,相應制訂詳細的防治瓦斯工作職責范圍和考核獎罰辦法報焦煤公司安監局、人力資源部、通風管理部備案。焦煤公司每季度考核所屬礦井執行《瓦斯防治管理辦法》的情況,對季度內未發生瓦斯事故的礦井和工作成績優異的有功人員給予獎勵。

第七十五條 礦井應根據實際制定本單位《瓦斯防治管理辦法》,但不得隨意降低本辦法規定標準。未按《瓦斯防治管理辦法》要求執行或執行不到位的,焦煤公司將在“區域瓦斯治理考核”、安全“雙基”考核時扣分,并責令責任單位進行責任追究。

第七章 附則

第七十六條 本辦法與國家安全法規和上級有關規定不一致之處或沒有明確規定的,按照國家安全法規和上級規定執行。

第七十七條 本辦法的修改和解釋權歸焦煤公司。 第七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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