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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火嫌疑案件的調查分析與研究

2022-09-13

近年來, 由于放火手段的隱蔽化, 放火形式的多樣化, 放火物的復雜化, 以及火災本身具有的破壞性, 造成放火案件破案率低, 使得一些不法分子為達到某一目的, 不惜鋌而走險, 嚴重危及人民生命和公共安全, 影響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和社會穩定。因此, 準確認定并及時偵破, 有效打擊犯罪分子是公安消防、刑偵部門的重要職責。

1 放火嫌疑案件概述

1.1 放火嫌疑案件含義

放火嫌疑案件是指行為人涉嫌以故意放火焚燒公私財物, 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而必須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放火焚燒公私財物, 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在主觀上表現為故意, 即行為人明知自己放火行為會危及公共安全, 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

1.2 放火嫌疑案件的常見類型

根據實施放火的動機或目的不同, 可將放火嫌疑案件分為報復性放火、掩飾性放火、經濟性放火、尋求刺激性放火、精神病人放火和自焚等六類。

2 放火嫌疑案件的特點

2.1 放火往往具有明顯動機

犯罪嫌疑人與被害人、被燒結果之間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 放火案件通常具有明顯的動機或目的。

2.2 放火的時間和地點有一定規律性

犯罪嫌疑人為避免罪行暴露, 作案時間一般選擇在人員活動較少的空隙時間, 如夜間、節假日、上下班前后等, 作案地點一般選擇在偏僻、易逃離現場、不易被發現的地點。

2.3 火災發生有一定的突發性和特異性

放火是一種人為故意的犯罪行為, 犯罪嫌疑人實施放火時經常使用放火物、助燃物, 因此火災發生有一定的突發性和特異性, 火勢蔓延迅速, 發現時往往火勢已大。

2.4 火場痕跡物證獨特

火災調查實踐表明, 放火現場的痕跡物證往往比較奇特, 如存在多個起火點, 有低位燃燒特征, 現場發現不明火源、容器或其它物質, 有攀爬、破壞痕跡等。

2.5 案件偵破難度較大

放火嫌疑案件中, 由于實施手段隱蔽、形式多樣以及現場破壞嚴重, 因此, 能獲取證明犯罪嫌疑人犯罪行為的直接證據通常較少, 犯罪嫌疑人如實供述的也較少, 案件偵破難度較大。

3 放火嫌疑案件火災調查與刑事偵查的主要內容

3.1 調查詢問

3.1.1 火災調查詢問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火災調查詢問的目的是為了獲得能夠證明起火原因、火災損失以及火災責任的客觀事實;其作用是為現場勘驗提供線索, 幫助發現痕跡、物證, 幫助分析起火原因和火勢發展過程, 為判斷火災案情提供依據?;馂恼{查詢問的主要對象包括了解火災經過、熟悉火災現場情況、與火災發生有直接利害關系以及能夠為查明起火原因、核定火災損失和認定火災責任提供證據的人?;馂恼{查詢問的內容主要圍繞了解起火前現場情況、起火過程及起火后的有關情況等問題進行, 如起火現場的建筑特點、存放物品的種類、部位、數量, 現場電源、火源情況, 火災前后現場人員活動情況, 門窗、通道關閉情況, 火勢蔓延及自救情況等。

3.1.2 刑事詢 (訊) 問

公安刑偵部門在放火嫌疑案件偵破過程中的詢 (訊) 問目的是為了獲得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的證據, 其主要詢 (訊) 問對象是犯罪嫌疑人及了解犯罪嫌疑人犯罪動機、犯罪預謀以及犯罪實施情況的知情人。刑事詢 (訊) 問的內容主要圍繞犯罪動機, 犯罪的具體情節, 犯罪后果以及犯罪的目的進行, 如放火工具的準備過程、前往現場的行走路線、到達現場時間、放火的手段、使用的放火物、放火部位等。

3.2 現場勘驗

3.2.1 火災現場勘驗

火災現場勘驗指火災調查人員依法并運用科學手段和方法對與火災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尸體等進行勘查、驗證, 查找、鑒別和提取物證的活動。主要任務是發現、收集與火災原因有關的痕跡、物證、調查線索和其他信息, 分析火災發生、發展過程, 判定火災性質, 確定調查方向、范圍, 為認定火災原因, 辦理行政案件、刑事訴訟提供證據。放火嫌疑案件火災現場勘驗的重點區域是火災現場中心部位, 勘驗過程要做好四個方面的證據收集工作:一是要收集強行進入的證據;二是要收集認定起火點的證據;三是要收集放火物的證據, 四是要收集排除其它致災因素包括電氣因素的證據。

3.2.2 刑事現場勘驗

刑事案件現場勘驗是指刑事偵查人員利用科學技術手段, 對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尸體等進行勘驗、檢查的一種偵查活動。主要任務是發現、固定、提取與犯罪有關的痕跡、物證及其他信息, 存儲現場信息資料, 判斷案件性質, 分析犯罪過程, 確定偵查方向和范圍, 為偵查破案、刑事訴訟提供線索和證據。放火嫌疑案件的刑事勘驗既包括火災現場中心部位, 也包括火災現場外圍部分, 勘驗過程主要收集現場物品的擺放移動情況及可疑物品情況, 現場及外圍犯罪嫌疑人遺棄的作案工具、現場物品, 案犯預謀犯罪時的活動情況, 逃離現場的行蹤路線、交通工具痕跡等痕跡物證。

4 放火嫌疑案件火災調查和刑事偵查的區別

在對放火嫌疑案件調查過程中, 公安消防、刑偵部門在調查或偵查的性質、依據、程序、所采取的方式方法、調查重點和主攻方向等方面是有區別的。

4.1 放火嫌疑案件火災調查與刑事偵查性質和救濟途徑不同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實施的火災調查屬于行政執法行為, 對違法嫌疑人追究法律責任屬于行政法律責任。公安刑偵部門是依法對刑事案件立案偵查的公安司法機關, 其做出的所有刑事偵查行為屬于刑事司法行為, 對犯罪嫌疑人追究責任屬于刑事法律責任。當事人對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火災調查行為或結論不服, 可向主管公安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對刑偵部門偵查行為不服, 可向上一級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提起申訴, 或依法請求國家賠償, 不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4.2 放火嫌疑案件火災調查與刑事偵查的執法程序不同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實施火災調查的行政行為應遵循行政訴訟法、行政處罰法等行政法規規定的程序。刑偵部門刑事偵查行為的實施要嚴格按照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的步驟、方式和方法。

4.3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與刑偵部門介入時機不同

《火災事故調查規定》第十條規定,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認為具有放火嫌疑的案件, 應當及時通知刑事偵查人員參加, 如構成放火案件的, 應當移交公安刑偵部門立案偵查;火災調查人員接到調查任務后, 應當立即趕赴火災現場, 開展火災調查工作。也就是說, 從介入的時機上看, 刑事偵查人員是應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通知而介入放火嫌疑案件的, 不介入對一般火災事故的調查。

5 放火嫌疑案件火災調查與刑事偵查的聯系

放火嫌疑案件的偵破有別于一般刑事案件, 它必須以火災調查為基礎, 因此公安消防、刑偵部門相互協調配合有利于發揮各自優勢, 確保案件調查的全面性和準確性。

5.1 調查詢問的配合

在調查詢問方面, 刑偵部門在詢問方法、技巧及外圍排查等方面有著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無法比擬的人力、技術優勢, 在初步認定為放火嫌疑案件后,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及時通知刑偵部門介入調查, 通過全面的排查走訪, 及時鎖定犯罪嫌疑人, 防止犯罪嫌疑人逃匿, 為起火原因認定提供證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調查所發現的情況也為刑偵部門確定排查范圍和嫌疑對象提供幫助。

5.2 現場勘驗的配合

在現場勘驗方面, 由于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和刑偵部門側重點不盡相同, 單獨勘驗時容易對對方的痕跡物證造成破壞, 因此, 相互配合、共同勘驗有利于痕跡物證的收集, 也避免了工作的重復。

6 典型案例簡述

2006年4月8日3時7分, 四川某市75~78號出租房發生重大火災, 過火面積305m2, 造成9人死亡, 4人受傷, 直接財產損失75850元。

6.1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前期調查

火災發生后,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立即對該起火災展開全面調查。通過前期調查, 發現該起火災具有放火嫌疑, 一是火災發生在凌晨, 且較為突然, 火勢蔓延極為迅速;二是起火建筑77號店面臺球經營者羅某之前與他人發生過斗毆;三是起火建筑室外有四張臺球桌燃燒痕跡相似, 且沒有火災蔓延途徑和痕跡, 存在獨立起火點。按照《火災事故調查規定》,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時將案情向刑偵部門通報并要求介入調查。

6.2 調查詢問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對報警人、傷者、目擊群眾、火災撲救情況以及建筑情況的調查, 對周圍臺球經營戶、過往的人員車輛、房屋租賃情況及矛盾糾紛排查由刑偵部門負責。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通過調查得到:最先起火部位為該建筑77~78號店面前的簡易搭蓋且火勢很大;77號一層住戶反映, 發現起火時, 77號建筑內尚未著火;有兩名過路菜農發現現場有1名可疑人員在臺球桌上點火后快速跑掉。刑偵部門通過調查得到:一名出租車司機在起火前后兩次經過該建筑, 間隔約8分鐘, 第一次經過時尚未發現起火, 第二次經過時簡易搭蓋已全部起火;起火建筑77號店面臺球經營者羅某之前與他人發生過斗毆;房東與租戶無經濟糾紛。

6.3 現場勘驗

火災現場的勘驗由消防、刑偵配合進行, 中心現場勘驗以消防為主, 火場外圍勘驗以刑偵為主, 現場發現的痕跡物證共同拍照、取樣。

通過現場煙熏、脫落、熔融、變形、炭化等痕跡特征結合調查訪問認定起火部位在77~78號店面前簡易搭蓋及室外臺球桌;通過細項、專項勘驗排除電氣、用火不慎引起火災;簡易搭蓋地面發現有液體流淌燃燒痕跡;提取起火部位的煙塵、水泥地塊及臺球桌燃燒殘留物 (后證實為作案用工具) 。通過刑事偵查實驗驗證:現場臺球桌的燃燒痕跡只有在添加助燃劑燃燒后才會形成。經上述綜合分析認定, 該起火災系有人使用汽油放火所致。

6.4 案件的偵破

在確定為放火后, 刑事偵查工作由刑偵部門負責,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派出2名技術人員配合收集現場證據、整理有關案件資料。刑偵部門根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提供的助燃劑為汽油, 以排查加油站、摩托車載客人員、羅某曾與人斗毆等為偵查重點, 確定了偵查方向和范圍, 通過大量線索排查、啟用線人和采取偵查技術手段, 于4月29日將廖某等4名參與策劃、實施放火的犯罪嫌疑人抓獲, 通過廖某等人的交代和現場辨認, 獲取摩托車、裝汽油的塑料桶燃燒殘留和菜刀等作案工具, 案件成功告破。據廖某交代, 因77號店面羅某曾指使其老鄉毆打過他, 便采取放火報復。

7 結語

放火嫌疑案件的調查偵辦既涉及到火災調查的行政執法行為, 又涉及到刑事案件的司法行為, 因此, 調查偵辦這類案件, 公安消防、刑偵兩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分工, 相互協作, 圍繞各自的工作重點和內容開展調查訪問和現場勘驗, 從不同的角度或方法進行調查取證, 準確認定火災原因, 判別火災性質, 及時偵破, 依法量刑, 以維護社會穩定。

摘要:本文基于筆者對火災事故的調查分析的相關工作經驗, 探討了放火嫌疑案件的含義和特點, 分析了刑事偵查的主要內容, 探討了火災調查與刑事偵查的區別, 指出了二者的聯系, 并結合典型案例探討了該類事件的調查偵破方法, 相信對從事相關工作的同行有著重要的參考價值和借鑒意義。

關鍵詞:放火,嫌疑,案件,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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