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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ID仲裁裁決承認與執行機制對中國的啟示

2022-12-26

一、ICSID仲裁裁決承認與執行機制的背景及現狀

自上世紀70 年代末, 投資自由化開始興起并逐步形成一種觀念, 法律糾紛也層出不窮并日益復雜化, 其中國家與外國私人投資者間的投資爭端成為國際社會日益關注的一個焦點。由于國際社會欠缺能被發達國家及其海外投資者和發展中國家共同接受的國際投資爭端的解決方法, 這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國際投資環境的有序發展。國際社會為了解決這一爭端, 于1965 年在世界銀行的倡導下締結了《華盛頓公約》, 并依據公約設立了ICSID作為專門解決特定國際投資爭端的機構, 以期使投資爭端的解決非政治化。但是, ICSID仲裁裁決制度并不是十全十美的, 尤其是作為最重要制度之一的承認與執行機制, 因制定時的妥協和現實情況的發展, 仍存在一定的瑕疵。ICSID仲裁裁決承認與執行機制運行四十多年的實踐也表明, 雖然絕大多數敗訴國都自愿遵守和履行裁決, 但在實踐中, 仍有敗訴國以國內法律程序為由, 混淆裁決的承認與執行或以執行地國有關國家豁免的法律企圖拒絕或拖延履行裁決。

中國已于1987 年加入《華盛頓公約》, 2011 年5 月24日發生的“馬來西亞Ekran公司訴中華人民共和國”案使中國政府首次在ICSID成為被訴國。事實證明, 中國今后與ICSID爭端解決機制的關系會越來越密切。即便ICSID案件的雙方當事人都與中國無關, 但是如果敗訴方不去主動履行仲裁裁決, 并且在中國有不動產或其他財產, 勝訴當事人就有可能向中國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裁決所規定的金錢義務。此種情況下, 仍涉及我國對ICSID規則的利用。所以, 我們要清楚的認識到加緊對《華盛頓公約》的研究腳步對我國意義重大。

二、ICSID仲裁裁決承認與執行機制存在的問題及其解決方式

( 一) ICSID仲裁裁決承認與執行面臨的問題

《華盛頓公約》的相關制度保證了中心裁決的順利履行, 但其是通過提供調解和仲裁兩種方法解決投資雙方的爭議, 并未建立具有司法性質的爭議解決機制, 所以在現有承認與執行機制仍存在著很多問題, 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第一, 撤銷制度的濫用影響了ICSID仲裁裁決的終局裁決性。本文雖然是研究承認與執行機制的, 但一項仲裁裁決承認與執行的前提必須是裁決的準確無誤?!度A盛頓公約》為了防止敗訴方借口裁決不當拒絕執行裁決, 并且避免確有明顯錯誤的裁決得不到補救而強制執行, 在第50 - 52 條規定了對裁決的解釋、修改和撤銷。但在實踐中, 撤銷制度往往會被敗訴方濫用, 影響了仲裁裁決的終局性, 從而損害了ICSID仲裁的效力。第二, ICSID仲裁裁決承認與執行制度的混淆?!豆s》將裁決的承認與執行分為兩個階段, 承認機制很完善, 所有裁決都能很輕易的得到各國的承認。但執行要受執行地國關于執行判決的現行法律的管轄。有利于私人投資者的裁決, 由于國家主權執行豁免原則的限制, 一般都較難獲得成功。而且在實踐中, 一般國家的國內法都未明確區分承認與執行, 二者的混淆直接導致裁決承認與執行的不能。第三, 主權豁免成為拒絕執行ICSID仲裁裁決的理由。在實踐中, 一國雖然同意將其與投資者之間的爭議提交ICSID仲裁解決意味著放棄了管轄豁免, 但并不意味著其也放棄了執行豁免, 甚至許多主張限制豁免的國家也從未放棄過執行豁免?!度A盛頓公約》第55 條的規定表明公約在事實上認可了執行豁免。由于不允許公約締約國的主管法院對ICSID裁決進行審查, 包括形式上和實質上的審查, 這就使國家主權豁免問題成為了各締約國拒絕執行ICSID裁決的唯一可能。

( 二) 解決ICSID仲裁裁決承認與執行中存在的問題之對策

第一, 盡早厘清《華盛頓公約》第53 條和54 條的關系。阿根廷目前的應對策略主要是對《華盛頓公約》第53 和54條關系的解釋。但其解釋, 遭到美國、荷蘭等國的批評。究竟該如何正確理解第53 和54 條的關系, 敗訴的東道國應如何遵守和履行裁決, 尚未有定論。因為這種情況既不屬于雙方對條約解釋或適用的爭端, 不能援引《華盛頓公約》第64 條的有關規定, 將問題提交國際法院, 也不涉及修改這兩個條款的問題。筆者認為, 該問題可由ICSID秘書處和行政理事會以仲裁程序規則的方式作出有權威的解釋, 秘書處可以組織法律專家對第53 條和第54 條的關系進行研究, 提出合適的解釋, 再由行政理事會以仲裁程序規則的方式予以確認。第二, 各締約國應盡早制定與《華盛頓公約》裁決承認與執行機制相配套的國內法。ICSID裁決承認與執行無論在敗訴國如阿根廷, 還是在第三國如法國受挫, 主要原因是這些國家沒有制定與《華盛頓公約》獨特的裁決承認與執行機制相配套的國內法。英國為了實施《華盛頓公約》, 在1966 年特意制定了《 ( 國際投資爭端) 仲裁法》, 對ICSID裁決的承認和執行分別規定了很詳細的程序。正因為如此, 英國在承認和執行ICSID裁決時, 在程序上沒有像其他國家那樣遇到困難。所以, 各締約國國內的“立法”對確保裁決的執行是尤其必要的。第三, 對ICSID仲裁裁決的執行問題, 適用國家主權豁免后, 將會產生兩方面的法律后果:主權國家的財產免于被強制執行和主權國家仍構成了對《華盛頓公約》遵守和履行仲裁裁決義務的違反。國家豁免 ( 執行豁免) 規則的適用仍構成對《華盛頓公約》義務 ( 遵守和履行仲裁裁決義務) 的違反, 這將會使《華盛頓公約》的第27 條和第64 條得以適用, 外國投資者母國因此可以根據《華盛頓公約》第27 條和第64 條依法行使外交保護權或者向聯合國國際法院提起訴訟。再加上ICSID與世界銀行關系非凡, 相關成員國會迫于世界銀行的放貸壓力而不敢怠不執行, 否則將面臨多邊體制下的經濟制裁, 使得國際投資糾紛的解決又回到政治化解決的軌道。

三、ICSID仲裁裁決承認與執行機制對中國的啟示

目前, 中國是世界上吸引外國投資最多的發展中國家, 連續幾年被評為全球最具吸引力的東道國和研發首選地, 全球500 強有近490 家在華設立了企業或機構。又于1993年正式成為《華盛頓公約》的締約國, 與“中心”的關系也越來越密切?,F今與我國有關的國際投資仲裁案僅有三個:2007 年中國公民謝業琛訴秘魯政府案, 2010 年黑龍江國際經濟技術合作公司等訴蒙古共和國案和2011 年馬來西亞Ekran公司訴中華人民共和國案。而且這三個案件均處在仲裁程序之中, 我國還無有關裁決執行的實踐。但這并不意味著未來不會出現這些問題。我們必須認識到研究ICSID仲裁裁決承認與執行問題對我國的必要性和緊迫性。

尤其是在阿根廷危機發生之后, 同為發展中國家的中國, 更是要多加警醒。我國雖然在政治制度、社會制度上與阿根廷存在很大差異, 但在經濟發展狀況上, 兩國卻有相似之處。我國現今正處于經濟轉型期, 經濟波動在所難免, 政府調控經濟的措施也可能影響在華外國投資企業的利益。在ICSID仲裁裁決方面, 我國又面臨“無法可依”的問題, 堅持絕對豁免原則的立場也與如今限制豁免論的主流立場相對立。所以為了避免發生類似阿根廷危機的事件, 化解未來有可能發生的類似危機, 我國必須汲取阿根廷的經驗和教訓, 未雨綢繆, 在無法改變ICSID體制的情況下, 檢視自己并完善相關立法, 用法律武器去應對外國法院訴訟, 從而維護我國國家利益以及我國在海外的投資者的利益。

四、結語

隨著我國近年來跨國投資的不斷發展, 我國從資本輸入國到資本輸出國轉變, 海外投資日益增長, 涉及我國的ICSID仲裁將會越來越多。對于新形勢下面臨的新問題, 我們不但不應姑息遷就一味回避應訴, 恰恰相反, 應勇于正視矛盾, 敢于按照有關規定, 善于在“中心”組建的國際性仲裁庭上, 與申訴人爭鋒相對, 對簿公堂, 依據公約和法律據理力爭, 使爭端獲得公正、公平、合理的解決。這就需要我們加緊對《華盛頓公約》機制研究的腳步, 使我國在被訴至國際仲裁庭時, 不至于發生阿根廷危機這樣的事件。

摘要:1965年《解決國家與他國國民之間投資爭議公約》 (以下稱《華盛頓公約》) 的訂立和依此設立的“解決投資爭議國際中心” (即ICSID) 是為了給主權國家與他國投資者之間的爭端提供調解和仲裁的利便。其規定的承認與執行裁決程序簡潔, 條件寬泛, 形成了獨特的機制。中國作為《華盛頓公約》的締約國之一, 且在近些年來與他國簽訂的雙邊投資條約中大多允許外國投資者將投資爭端提交ICSID管轄, 因此與ICSID的關系越來越密切。但其承認與執行機制并不是十全十美的, 現實中仍存在很多問題。本文從這些問題入手, 分析ICSID仲裁裁決承認與機制存在的不足及對策, 并闡釋其對我國的啟示, 旨在保護我國政府利益及海外投資者利益的同時, 樹立我國開放的、負責任的大國形象。

關鍵詞:ICSID,仲裁裁決,承認與執行機制

參考文獻

[1] 陳安.國際投資爭端仲裁——“解決投資爭端國際中心”機制研究[M].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 2001.

[2] 楊玲.論條約仲裁裁決執行中的國家豁免——以ICSID裁決執行為中心[J].法學評論, 2012.6.

[3] Christoph Schreuer, The ICSID Convention:A Commentary,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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