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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土資發201613號

2023-06-17

第一篇:鄂土資發201613號

鄂土資發(2011)94號

湖北省國土資源廳關于印發《湖北省地質勘查基金項目管理暫行辦法》、《湖北省地質勘查基金項目專家工作規則》的通知

鄂土資發〔2011〕94號

各有關地勘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省地質勘查基金項目(下稱基金項目)管理,根據我省地質勘查管理工作發展狀況,省國土資源廳修訂了《湖北省地質勘查基金項目管理暫行辦法》(附件1)和《湖北省地質勘查基金項目專家工作規則》(附件2),現印發給你們,并就貫徹落實強調以下幾點:

一、基金項目的申報和設立,按照省國土資源廳、省財政廳《湖北省地質勘查基金項目立項指南》要求進行。

二、省地質勘查基金管理中心依據《湖北省地質勘查基金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負責基金項目實施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基金項目的野外檢查和驗收工作,由省地質勘查基金管理中心組織監審專家進行;監審專家的組織與管理,按照《湖北省地質勘查基金項目專家工作規則》進行。

(二)基金項目的執行情況必須以雙月報、半年報、年報的形式,分別報送省地質勘查基金管理中心和項目監審專家;項目執行中遇有重大問題,須報項目重大事項專報;監審專家應及時向省地質勘查基金管理中心反饋項目執行實施的客觀信息,并對執行項目的成果提出評估意見。

三、基金項目的成果評審實行分類管理。探求有333及以上類型資源量的成果報告,由項目承擔單位申請,省地勘基金管理中心會同省國土資源廳礦產資源儲量評審中心進行成果報告和儲量報告評審。其他成果報告,由省地勘基金管理中心組織有關專家審查。

四、基金項目成果資料一律按照《湖北省地質資料匯交管理辦法》的規定,向省國土資源廳匯交,同時向省地勘基金管理中心提交紙質和電子成果資料各一套。在本通知下發前完成的地勘基金項目,按本通知要求補交成果地質資料。

五、按照有關規定完成資料匯交工作的基金項目,項目承擔單位必須在取得地質資料匯交憑證15天內,向省國土資源廳提交項目竣工決算報告,并申請對項目決算進行審查、驗收??⒐Q算管理的有關辦法,由省國土資源廳會同省財政廳另行制訂。

附件:

湖北省地質勘查基金項目管理暫行辦法.doc

湖北省地質勘查基金項目專家工作規則.doc

第二篇:鄂土資辦文[2009]90號

湖北省國土資源廳辦公室關于做好探礦權采礦權登記與礦業權實地核查工作銜接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

發布時間:2009-07-17

鄂土資辦文(2009)90號

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國土資源局:

根據《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做好探礦權采礦權登記與礦業權實地核查工作銜接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廳發〔2009〕54號)、《湖北省國土資源廳辦公室關于做好探礦權采礦權登記與礦業權實地核查工作銜接有關問題的通知》(鄂土資辦文〔2009〕84號)和《湖北省礦業權實地核查技術細則》的要求,現就我省新設立礦業權核查定界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2009年7月1日后新設立的礦業權,必須按照礦業權實地核查技術要求進行現場實測,其中采礦權還應在登記發證前埋樁定界。

二、按照“誰發證,誰負責”的原則,省、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委托有測量資質的單位進行現場勘測、埋樁定界。承擔現場勘測定界的測量單位必須是在省廳備案、具有礦業權實地核查資質的單位。

三、對于劃定礦區范圍申請、新立采礦權登記申請、變更礦區范圍申請及采礦權礦區范圍變更登記申請,省級發證的采礦權將委托省廳土地規劃勘測院進行勘測定界。

四、對于劃定勘查作業區范圍申請、新立探礦權登記申請、變更勘查作業區范圍申請、探礦權勘查范圍變更登記申請、涉及調整變更勘查作業區范圍的延續登記申請、探礦權保留登記申請,原勘查單位具有礦業權實地核查相應資質,仍由原勘查單位進行勘測定界。沒有相應資質的,由省廳土地規劃勘測院進行勘測定界。為保證質量,勘查單位須按照技術規定(見附件)進行,省廳土地規劃勘測院對全省探礦權定界成果進行抽查,對發現重大問題的承擔單位,將取消其礦業權實地核查的資質。

五、對于

三、四條所涉及的礦業權項目,均需提供1954年北京坐標系與1980西安坐標系兩套坐標系統的拐點范圍坐標,其中采礦權項目還需同時提供1956黃海高程和1985國家高程基準。

附件:新設立礦業權勘測定界技術規定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七日

第三篇:建國土資[2008]35號

建寧縣國土資源局

關于聘請曾明貴等93名村級國土資源和規劃建設環保協管員為國土資源人民調解委員會

糾紛信息員的通知

各國土資源所,局各股(室)、直屬事業單位:

為了加強人民調解工作,及時化解國土資源信訪糾紛,確保轄區社會安定穩定,根據《福建省國土資源廳

福建省司法廳關于在全省縣級國土資源部門建立行業性人民調解組織的通知》(閩國土資執[2007]22號)文精神,經黨組研究決定,各鄉(鎮)村級協管員兼任國土資源糾紛信息員。聘期與協管員聘期一致,任期三年,由各國土資源所負責聘任。國土資源糾紛信息員人員如下:

1、濉溪鎮:曾明貴、陳德水、肖利平、劉有根、林發根、艾鳳標、林洪貴、聶林茂、李曉仔、羅葉平

2、溪口鎮:周閩瓊、李木發、陳秋福、陳江民、孔加浩、李水根、曹少華、何紹郎、朱義康、廖兆勛、謝光富、徐建新、艾運建

3、里心鎮:黃在宗、王登云、謝傳仁、鄒文章、應盛林、代希龍、黃福厚、曾月榮、邱模賢、張天良、陳如根、蘇建南、饒水財

4、黃埠鄉:艾述富、程萬仁、夏安勝、余錦強、吳正祥、黃林青、黃衛東、李瑞榮、黃時高、張文華

5、客坊鄉:劉斯進、劉懿華、劉在祥、陳代清、謝忠先、謝文標、謝曉忠、張水龍

6、均口鎮:盧明華、吳鳳清、熊云輝、林天生、寧金鐘、寧千錦、曾先才、陳聚城、張同根、揭貴財、張金良、孔榮經、李紹榮

7、伊家鄉:肖云輝、楊裕華、何美發、饒學斌、付賢琴、黃燕平、柯榮宗、羅賢彬

8、黃坊鄉:余雄進、程林武、鄧真慶、王其明、孔國華、吳繼星、朱寶明、李春保

9、溪源鄉:吳健、楊麟祥、李忠進、楊國榮、丁進城、陳松麟、黃勇、許國民、許細發

10、綜合農場:林國慶

建寧縣國土資源局 二○○八年四月一日

第四篇:國土資發2010-219號

《關于加強圍填海造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 [2010]

219號

發布時間:2011-02-10

訪問次數: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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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國土環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海洋廳 (局),沿海副省級城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海洋主管部門,國家土地督察北京、沈陽、上海、南京、濟南、廣州局,國家海洋局北海、東海、南海分局,部、局機關各司局:

近年來,我國沿海地區經濟社會持續快速發展,工業化、城鎮化進程加快,建設用地、用海需求日益增大,圍填海造地成為各地拓展發展空間、落實耕地占補平衡、促進經濟持續較快發展的有效途徑。但是,個別地方未能統籌處理當前與長遠、局部與全局的關系,管理不嚴,盲目和過度的圍填?;顒釉谝欢ǔ潭壬掀茐牧速Y源環境,也影響到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有效實施。沿海地區在我國經濟社會發展中具有特殊重要的地位,合理開發利用海洋資源極為重要。為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統籌海陸資源利用,有序開發海洋資源,加強對圍填海造地的管理,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發揮規劃、區劃對圍填海造地的引導和管制作用

沿海地區各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海洋功能區劃修編,應堅持統籌海陸資源利用的原則,綜合考慮區域自然、社會、經濟條件和發展要求,以符合岸線演變規律、保護資源環境、提高防災減災能力、保障國防安全為前提,科學確定開發利用方向,合理確定圍填海造地的用途、規模、結構、布局和時序。對用于非農業建設的,應嚴格控制建設用海和用地總規模,防止無序開發、過度利用。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海洋功能區劃涉及圍填海造地的內容、范圍和規模要相互銜接,近期圍填海的規模、用途和布局要一致,遠期圍填海的利用方向不沖突。海洋功能區劃已明確圍填海造地規模和范圍的,應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未明確規模和范圍的,可暫不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需要安排圍填海造地時,涉及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海洋功能區劃的,應當按法定程序修改并分別報國土資源部、國家海洋局備案。

二、強化圍填海造地計劃管理

圍填海實行年度計劃控制管理。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編制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時,應統籌考慮圍填海計劃。海洋主管部門編制圍填海計劃要與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做好銜接。國家海洋局負責提出全國圍填海年度總量建議和分省方案,經商國土資源部與土地利用計劃銜接后,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從2011年開始,依據國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土資源部在下達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時,將建設用圍填海計劃同時下達。國家海洋局下達建設用和農業用圍填海計劃。

沿海地區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貫徹落實法律法規和 《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國務院關于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06〕31號)、《國務院關于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國發〔2008〕3號)等要求,嚴格控制新增建設用地總量,把握好調控的力度和節奏。圍填海形成的土地,優先保障基礎設施、民生建設等重點項目及其他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供地政策的建設項目,科學引導開發活動。各級海洋主管部門要貫徹落實法律法規和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海洋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發[2004]24號)精神,堅持海洋環境保護和節約集約用海的原則,按照宏觀調控的要求,會同當地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從嚴控制圍填海造地的規模,確保年度圍填海規??刂圃谙逻_的計劃指標之內。合理安排圍填海的用途,優先保障國家產業政策鼓勵發展的項目。建設使用農用地和未利用地計劃指標,與建設使用圍填海造地計劃指標,不交叉使用,分別進行統計和考核。

三、嚴格圍填海造地項目審查

各級海洋主管部門應根據 《海域使用管理法》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審批項目用海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02]36號)的規定,嚴格依照法定權限審批圍填海項目,嚴禁將單個建設項目的用?;麨榱?、拆分審批。嚴格控制圍填?;顒?,堅決杜絕沒有實際需求就進行圍填海的行為。

海洋主管部門在審查圍填海項目時,應征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意見,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配合做好圍填海項目中涉及土地內容的審查。建設項目同時涉及占用陸域和海域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和海洋主管部門應相互征求意見,核定用地和用海規模。嚴格執行建設用地和用海定額指標。按照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環境、優化產業結構的原則,嚴格執行限制和禁止供地、用海政策。凡不符合有關規定和要求的,一律不得通過審查。

四、規范圍填海造地的供地方式

圍填海造地用于建設的,分為按區域成片開發建設和單個項目建設兩種方式。對區域成片開發建設的,由同級政府作為實施主體,編制區域用海規劃,具體項目依法履行圍填海審批手續后組織實施,形成的土地按具體項目依法履行土地供應手續。對單個項目建設的,屬于公益性項目、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圍填海造地竣工驗收后,按劃撥土地辦理相關土地手續;屬于非公益性且依法可協議出讓土地的項目,簽訂協議出讓合同并補交土地出讓金與海域使用金的差價后,申請辦理土地相關手續;屬于經營性的項目,由國土資源部和國家海洋局另行制訂規定。

要規范圍填海形成土地出讓的前期開發。圍填海形成土地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應具備開發建設條件

防止土地出讓后不能按期開發,造成土地的閑置和浪費。

五、做好圍填海造地形成土地的調查登記

沿海地區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及時對圍填海形成的土地開展土地利用現狀調查和年度土地變更調查。按照《土地利用現狀分類》國家標準,實地認定圍填海形成的土地地類,依據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有關規定,確定圍填海形成土地的權屬。

對具體圍填海項目竣工驗收后,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由取得海域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申請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初始登記,辦理海域使用證換發國有土地使用證手續,注銷海域使用權。對依法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當事人應當持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價款繳納憑證等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初始登記。

六、加強對圍填海造地的監督檢查

沿海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加強土地執法檢查,及時發現、及時查處圍填海造地形成土地后的土地違法行為。圍填海形成的土地納入每年土地衛片執法檢查范圍,確保依法依規管理和利用。相關國家土地督察局要將圍填海形成土地的利用和管理情況納入督察范圍。

沿海各級海洋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海監隊伍,要加強圍填海造地項目的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和處置非法圍填海行為,對未經批準或擅自改變用途和范圍等非法圍填海行為,要強制收回非法占用的海域,對生態環境造成嚴重破壞的責令恢復原狀。要加強對已處罰圍填海的后續監管,有效防止項目單位繼續違法行為。

沿海地區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和海洋主管部門要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合理開發利用海洋資源的戰略決策和總體要求,進一步提高認識、統一思想,加強溝通、密切協作,切實做好圍填海造地管理工作,保障和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第五篇:國土資發[1998]7號

國土資源部文件

國土資發[1998]7號

關于礦產資源勘查登記、開采登記有關規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質礦產廳(局)、海南國環境資源廳:

1998年2月12日國務院發布了《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第240號令)和《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第241號令),為認真貫徹實施國務院第240號令和第241號令,規范、指導全國礦產資源勘查登記、開采登記管理工作,部制定了《礦產資源勘查登記有關規定》和《礦產資源開采登記有關規定》?,F下發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執行中出現的問題隨時與部溝通。

附件:

1、礦產資源勘查登記有關規定

2、礦產資源開采登記有關規定

礦產資源勘查登記有關規定

一、礦產資源勘查登記有關問題的說明

(一)申請登記資料要求

1、申請登記書及區塊范圍圖

申請登記書應使用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統一制定的格式,并按照填表要求填寫。申請登記書填報一式三份,若申請登記范圍跨省(區、市)的,則按所跨省(區、市)數增加相應份數,申請登記書其它附件一式一份。

探礦權申請應附探礦權申請登記區塊范圍圖,并標明拐點經緯度坐標。附圖基礎圖件樣式由登記管理機關提供。

2、勘查單位的資格證書

提交的地質勘查單位資格證書應當是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或各省。區、市)地質礦產主管部門頒發的地質勘查單位資格證書??辈橘Y格證書的業務范圍應與本次探礦權申請業務范圍相符。

3、勘查計劃、合同或委托及資金的證明文件

(1)國家出資勘查的,提交國家下達的具有資金保證的地質勘查工作計劃任務書;其它勘查工作計劃需附具有資金保證的證明文件;

(2)探礦權申請人與地質勘查實施單位不是同一主體的,需提交勘查合同,同時附銀行出據的資金證明;

(3)委托他人申請探礦權的,應提交出資人的勘查委托書和銀行出據的資金證明; (4)用自有資金下達的地質勘查工作計劃,需附銀行出據的資金證明。

4、勘查工作實施方案及其附件

指與完成勘查工作任務相符的勘查工作任務設計書及其工程布置圖等附件。

5、申請登記所必須的其他文件資料

(1)申請國家出資勘查并已探明礦產地的探礦權,或轉讓由國家出資勘查的探礦權,應提交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對探礦權評估結果確認的文件,以及對探礦權價款處置方式的批準文件;

(2)外商投資企業(包括三資企業)申請勘查,是獨資、合資企業的,應提交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合作勘查的,應提交合作合同;

(3)交通位置圖。

(二)勘查申請應審查的主要內容

登記管理機關審查時,應重點審查以下幾方面內容:

1、申請范圍內是否有其它申請人先遞交了申請書;

2、申請登記書的填寫是否符合填表說明要求,附件是否齊全,提交的申請登記資料是否符合要求;

3、申請登記的區塊范圍是否超出允許登記的最大范圍,且為連續區塊范圍;

4、申請登記區塊范圍是否設置探礦權或采礦權;

5、申請國家出資勘查并已形成礦產地探礦權的,是否對探礦權價款進行了評估,評估結果是否已經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確認,探礦權價款的處置方式是否已經有關部門批準;

6、申請人在提交申請之日前9日內,是否注銷過申請區塊范圍內的探礦權;

7、申請人,在提交申請之日前6個月內,是否受到被吊銷勘查許證的處罰。

(三)審批表中審查人意見的填寫

1、填寫申請登記項目的基本事項

(1)申請登記資料是否符合要求;

(2)申請區塊范圍的大小及是否已設置其他礦業權;

(3)勘查單位是否具備勘查資格;

(4)應繳納的探礦權使用費及說明;

(5)探礦權價款處置方式說明。

2、填寫擬批準勘查許可證的內容

(1)探礦權人;

(2)探礦權人地址;

(3)勘查項目名稱;

(4)地理位置;

(5)圖幅號;

(6)批準范圍內基本區塊數、勘查面積;

(7)有效期;

(8)勘查單位。 第(1)、(2)、(3)、(4)、(8)項的內容的填寫,可按探礦權申請登記書上相應的欄目填寫。

第(5)項圖幅號應填寫擬批準的勘查區塊范圍所處1/5萬地形圖的國家標準圖幅號。

第(6)項批準范圍內基本單位區塊數,應填寫擬批準的基本單位區塊數,不足一個基本單位區塊的,折算為基本單位區塊,保留小數點后兩位??辈槊娣e應以平方公里為單位,保留小數點后一位。

第(7)項只填寫擬批準的年限。許可證上的有效期起始日期以簽發日期為準。

3、不同意登記的,應說明理由。

(四)備案要求

各登記管理機關自發證之日起10日內,完成下列工作。

1、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發放勘查許可證后,向勘查項目所在地的有關省(區、市)登記管理機關發:

(1)探礦權申請登記書一份(不含附件);

(2)頒發礦產資源勘查許可證通知。

省(區、市)登記管理機關向勘查項目所在地的有關地(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轉發頒發礦產資源勘查許可證通知。

2、省(區、市)登記管理機關發放勘查許可證后,向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及勘查項目所在地的有關地(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發:

頒發礦產資源勘查許可證通知。

3、以下資料留發證機關存檔:

(1)探礦權申請登記書一份;

(2)探礦權申請登記書全套附件一份;

(3)礦產資源勘查許可證備案卡片。

(五)變更、延續、保留探礦權登記程序

探礦權變更、延續、保留登記程序比照勘查登記程序執行。在頒發新的勘查許可證的同時,收回原勘查許可證。

(六)登記范圍的核定

在勘查、采礦登記管理信息系統全國聯網運行前,各登記管理機關在審查發證時,基層地質礦產管理機關應協助登記機關審查探礦權申請范圍是否已設立其他礦業權。

(七)地質調查項目登記規定

申請地質調查的應填寫地質調查申請登記書,并附地質調查項目申請登記區塊范圍圖。調查項目的區塊范圍是領海及中國管轄的其他海域、跨省(區、市)的,應向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申請,并辦理地質調查項目審核備案登記,申請其它地質調查項目到項目所在地的省級登記管理機關審核備案登記,領取地質調查證。地質調查證工作面積不限,不具排它性,無須繳納探礦權使用費。持證人不享受探礦權人的權利。

(八)勘查許可證、地質調查證、申請登記書及印章

自《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頒布之日起,全國統一使用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印制的礦產資源勘查許可證、地質調查證及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制定格式的探礦權申請登記書、探礦權變更、延續、保留申請登記書、地質調查申請登記書;

礦產資源勘查登記專用章在新印章啟用前暫用原章代。

(九)勘查登記手續費

勘查登記手續費收費標準暫按地發(1987)289號文執行,新規定出臺后,從其規定。

二、礦產資源勘查登記程序

(一)申請

申請人按照《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規定的審批登記權限,及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對各省(區、市)地礦主管部門勘查審批登記授權的權限規定,向有管轄權的登記管理機關遞交勘查登記申請資料。

(二)受理

登記管理機關經辦人清點申請登記資料,資料齊全,予以受理。收取勘查登記手續費。填寫探礦權申請登記一覽表,并在有關欄目內記錄收到申請時間及收到申請順序號并由申請人簽字;

申請資料不齊全的退回申請,不予受理。

(三)審查

審查人按照收到申請的先后順序進行審查,提出審查人意見,填寫探礦權申請審批表;

需要修改或補充資料的,登記管理機關應向申請人發出探礦權申請補報資料通知,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能補報資料的,視為自動放棄申請。

(四)報批

審查人將審批表及申請登記資料報送主管領導審批簽發。

(五)通知

準予登記的,登記管理機關自領導簽發之日向申請人發出領取礦產資源勘查許可證通知,通知探礦權申請人繳納探礦權使用費,辦理領取勘查許可證手續;不予登記的,登記管理機關向申請人發出礦產資源勘查申請不予登記通知。

(六)領證

申請人自收到領證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指定機構繳納有關費用后,憑領證通知及繳費證明,領取勘查許可證。

逾期不辦理手續的,視為自動放棄。

(七)發證

申請人領取勘查許可證后,發證登記管理機關應將所發放勘查許可證的內容分別填入礦產資源勘查許可證發證一覽表和礦產資源勘查登記項目年檢情況一覽表。

(八)通報與公告

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頒發、注銷、吊銷勘查許可證之日起10日內,通知有關省(區、市)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有關省(區,市)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收到通知后,轉發給項目所在地的地(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

省級勘查登記管理機關頒發、注銷、吊銷勘查許可證之日起10日內,通知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和項目所在地的地(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

省級勘查登記管理機關應在每季度的第一旬內向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報送上一季度的礦產資源勘查登記項目通報表。

各級登記管理機關對其登記發證情況定期予以公告。

附件2

礦產資源開采登記有關規定

一、礦區范圍的申請和審批

(一)礦區范圍的申請

采礦權申請人應按《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規定的審批、發證權限和地礦部對省(區、市)地質礦產主管部門采礦權審批、發證的授權,將礦區范圍申請資料報采礦登記管理機關進行審查。

(二)應提交的申請資料

1、 劃定礦區范圍的申請報告,包括以下內容:

(1)辦礦理由及簡要論證;

(2)地質工作概況;

(3)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初步方案,包括以下內容:

擬申請開采礦產資源范圍、礦種、位置;擬申請開采礦產資源儲量、質量及其可靠程度;擬建礦山生產規模、服務年限、礦產資源綜合開發利用方案;當申請范圍為整體礦床中的一部分時,應說明與整體礦床的關系以及與礦區總體開發的銜接;并附申請開采的礦區范圍圖(以地質地形圖或地質圖為底圖,以國家直角坐標標定);

(4)礦山建設投資安排及資金來源;

(5)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2、與礦山建設相適應的地質報告。

礦山企業應提交有資格的地勘單位編制的地質報告。開采零星分散礦產資源或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磚瓦砂石、粘土的,應提交相應的地質資料。

3、探礦權人申請辦礦的,應出具該區域的勘查許可證影印件;探礦權經轉讓取得的,還應出具轉讓審批的有關文件。

(三)劃定礦區范圍

采礦登記管理機關在收到申請人報送的申請資料后,應組織對申請的礦區范圍內是否存在礦業權交叉重象情況以及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初步方案等進行審查。下一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應協助登記管理機關對上述情況進行調查,并出具書面調查意見。經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開采的,劃定礦區范圍并下發審批意見;不同意開采的,說明理由,將申請資料退回。

審批機關在劃定礦區范圍時,應依據以下原則確定:

1、對礦產資源開發實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合理開采和綜合利用;

2、礦山建設規模、服務年限要與申請開采的儲量相適應;

3、礦山建設體現規模生產、集約化經營的方針;

4、保護已有探礦權、采礦權人利益。申請人申請劃定的礦區范圍,其地面投影或地表塌陷區與已設立探礦權、采礦權的區塊范圍、礦區范圍重疊或有其他影響的,采礦登記管理機關在審批礦區范圍時應以不影響已有的探礦權人或采礦權人權益為原則。采礦權申請人應與已有的探礦權人或采礦權人就可能造成對探礦權或采礦權影響的諸方面簽有協議。探礦權人或采礦權人同意開采的,采礦登記管理機關可劃定礦區范圍;探礦權人或采礦權人認為有影響且出具充分證明的,采礦登記管理機關可以組織技術論證。論證結果確有影響且無法進行技術處理的,不予劃定礦區范圍。

審批意見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1、同意開采的礦種、儲量及礦區地理位置;

2、以國家標準坐標標定的礦區范圍(標明坐標的拐點數及開采深度);

3、對礦產資源綜合開發利用的意見和要求(包括礦山建設規模,礦山預計服務年限、礦產資源開發綜合利用、綜合回收等方面的要求);

4、礦區范圍預留期限;

5、其它需要說明的問題。

審批意見須及時送申請人,抄送有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主管部門等。

(四)礦區范圍預留期限

礦區范圍劃定后各級采礦登記管理機關在該區域不再受理新的采礦權申請。礦區范圍預留期:大型礦山不得超過3年,中型礦山不得超過2年,小型礦山不得超過1年。

二、礦區范圍劃定后,申請人應做的主要工作

礦區范圍劃定后,申請人應在礦區范圍預留期內辦理礦山建設項目的立項和企業設立手續;并編制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

申請由國家出資探明礦產地的采礦權的,須由合法的評估機構對采礦權價款進行評估,評估結果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確認。但勘查單位與申請開采的國有礦山企業隸屬于共同上級(部門、企業、單位)的,可以根據其共同上級的意見,決定是否評估。但是該項礦業權價款應按國家關于資產轉移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置。

礦區范圍劃定后,采礦權申請人,應每半年向采礦登記管理機關通報礦山建設項目和企業設立的有關進展情況。采礦權申請人逾期不辦理采礦登記手續、未領取采礦許可證的,視為自動放棄采礦權申請,礦區范圍不予保留,采礦登記管理機關可以在該礦區范圍內受理其他采礦權的申請。

三、采礦登記

(一)采礦權的申請

采礦權申請人應按《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規定的審批、發證權限和地礦部對省(區、市)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發證的授權,將采礦登記申請資料報采礦登記管理機關進行審查。

(二)應提交的申請資料

1、采礦權申請登記書;

2、以地質地形圖或地質圖為底圖的礦區范圍圖(以拐點標定,并附國家直角坐標和礦區面積);

3、有設計資格的單位編制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

包括以下內容:礦山位置、地形、地貌,儲量、質量及其可靠程度等;礦區范圍、開采礦種、設計利用用儲量、礦山生產規模、服務年限、開采方式、開采方法、綜合開發、綜合利用等方面的技術、經濟論證及確定的方案。

4、法人營業執照或個體營業執照;

5、具有與礦山建設規模相適應的資金、技術和設備條件的證明材料;

6、申請由國家出資探明礦產地的采礦權的,還應報采礦權評估、確認的有關資料;

7、環境影響報告及環保部門的審批意見;

(三)審批

采礦登記管理機關在收到采礦權申請人報送的采礦登記申請資料和下一級登記管理機關的調查意見后,應對下列內容進行審查:

1、申請范圍和面積與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劃定的礦區范圍和面積是否相一致;

2、礦山生產規模是否有變化、是否與設計利用儲量相適應;

3、礦山設計服務年限是否合理;

4、礦產資源綜合開發、綜合利用、綜合回收是否合理;

5、采礦權申請人是否具備必要的資質條件;

6、其他需要審查的內容。

采礦登記管理機關應自收到登記資料40日內(資料不全或需進行補充和修改的時間除外),作出是否同意辦理采礦登記的決定。同意登記的,采礦登記管理機關通知采礦權申請人交納有關費用后,頒發采礦許可證;不同意登記的,說明理由,將申請登記資料退回。

四、通知和公告

采礦登記管理機關在頒發采礦許可證后,應通知礦區范圍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對礦區范圍予以公告??h級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90日內予以公告,并可根據采礦權人的申請,組織埋設界樁或者設置地面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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