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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范圍

2023-06-10

第一篇: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范圍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備案說明

附件3: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備案說明

(商改字[2007]54號)

一、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負責辦理備案登記手續。備案部門的主要職責是完整準確地記錄和保存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的備案登記信息和登記材料,建立備案登記檔案,定期向上級主管部門報送,按照商務部規定的統一格式印制和向申請備案的經營者發放備案登記證明,受理有關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備案登記的投訴和舉報。

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查處本行政區域內違反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備案登記制度的違規行為。

縣級政府未設置商務主管部門的,應向上一級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二、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下屬的回收站點、市場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經營者在工商登記所在地的商務主管部門統一備案。

三、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備案登記的工作程序如下:

(一)申請備案的經營者在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領取備案登記證明(一式兩份),并按規定填寫;

(二)經營者向備案部門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簽字、蓋章的備案登記證明和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三)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按照本說明要求對備案登記材料予以核對,符合要求的予以備案登記,并加蓋商務主管

部門印章;

備案登記工作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

商務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不予受理備案登記材料或經審查后不予備案登記的,應說明原因。

四、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備案登記材料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經營者已經知曉備案登記證明附注的責任條款,加蓋經營者的印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簽字;

(二)備案登記證明、營業執照所記載的各種信息應當一致;(三)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應當在有效期內。

五、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核發備案登記證明應當按照統一規則進行編號。

編號由地區編碼和順序號兩部分組成。地區編碼為所在地區的國家標準地區代碼(見國家最新縣及縣以上行政區代碼表);順序號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統一規定編制原則。

六、備案登記證明被毀損或遺失,應向辦理備案登記的商務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申報作廢和補發。

七、備案登記證明和營業執照的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在30日內向辦理備案登記的商務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辦理變更手續,換發備案登記證明。

八、如營業執照被注銷或吊銷,應立即主動報告備案的商務主管部門,其備案登記證明亦自動失效,商務主管部門應督促經營者繳回備案登記證明或公告作廢。

九、經營者應將備案登記證明置于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其下屬的回收站點、市場可用備案登記證明復印件),以備交售者和監管部門查詢。

十、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對本轄區內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備案登記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如下:

(一)是否已辦理備案登記手續,備案登記證明是否有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買賣等情形;

(二)備案登記證明與營業執照所載明的登記事項是否一致; 十

一、再生資源回收領域中的其他行政許可、行政管理和行政處罰涉及商務主管部門職能職責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可依據本說明,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地方備案說明。

第二篇: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承諾書

本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作如下保證:

一、遵守商務部《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哈爾濱市再生資源管理條例》及其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接受監督檢查和管理。

二、備案登記表中所填寫的信息是完整、準確、真實合法的;提交的所有材料完整、準確、真實、合法。查和管理。

三、不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買賣或騙取《再生資源回收經營備案登記證明》。

四、《再生資源回收經營備案登記證明》上填寫的任何事項發生變更之日起,30日內到原備案登記機關辦理《再生資源回收經營備案登記證明》的變更手續。

五、以上承諾陳述真實、合法,是本人真實意愿,如有違犯,愿意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法定代表人(業主)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第三篇: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備案登記證明

編號:

經營者名稱:

法定代表人:

經營地址:

主要經營品種:

備案登記機關:(公章)備案登記日期:年月日

第四篇: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備案說明(最終版)

附件3: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備案說明

(商改字[2007]54號)

一、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負責辦理備案登記手續。備案部門的主要職責是完整準確地記錄和保存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的備案登記信息和登記材料,建立備案登記檔案,定期向上級主管部門報送,按照商務部規定的統一格式印制和向申請備案的經營者發放備案登記證明,受理有關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備案登記的投訴和舉報。

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查處本行政區域內違反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備案登記制度的違規行為。

縣級政府未設置商務主管部門的,應向上一級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二、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下屬的回收站點、市場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經營者在工商登記所在地的商務主管部門統一備案。

三、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備案登記的工作程序如下:

(一)申請備案的經營者在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領取備案登記證明(一式兩份),并按規定填寫;

(二)經營者向備案部門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簽字、蓋章的備案登記證明和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三)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按照本說明要求對備案登記材料予以核對,符合要求的予以備案登記,并加蓋商務主管部門印章;

備案登記工作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

商務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不予受理備案登記材料或經審查后不予備案登記的,應說明原因。

四、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備案登記材料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經營者已經知曉備案登記證明附注的責任條款,加蓋經營者的印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簽字;

(二)備案登記證明、營業執照所記載的各種信息應當一致;(三)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應當在有效期內。

五、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核發備案登記證明應當按照統一規則進行編號。

編號由地區編碼和順序號兩部分組成。地區編碼為所在地區的國家標準地區代碼(見國家最新縣及縣以上行政區代碼表);順序號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統一規定編制原則。

六、備案登記證明被毀損或遺失,應向辦理備案登記的商務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申報作廢和補發。

七、備案登記證明和營業執照的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在30日內向辦理備案登記的商務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辦理變更手續,換發備案登記證明。

八、如營業執照被注銷或吊銷,應立即主動報告備案的商務主管部門,其備案登記證明亦自動失效,商務主管部門應督促經營者繳回備案登記證明或公告作廢。

九、經營者應將備案登記證明置于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其下屬的回收站點、市場可用備案登記證明復印件),以備交售者和監管部門查詢。

十、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對本轄區內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備案登記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如下:

(一)是否已辦理備案登記手續,備案登記證明是否有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買賣等情形;

(二)備案登記證明與營業執照所載明的登記事項是否一致; 十

一、再生資源回收領域中的其他行政許可、行政管理和行政處罰涉及商務主管部門職能職責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可依據本說明,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地方備案說明。

第五篇:市再生資源回收網點清理整治集中經營工作方案

為深入推進全域全城無垃圾創建工作,促進再生資源回收利用行業規范有序發展,有效防止環境污染,改善城鄉人居環境,鞏固提升全國文明城市創建成果,根據《嘉峪關市全域全城無垃圾三年專項整治行動實施方案》(嘉辦發〔2017〕102號)的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標

清理整治不符合《甘肅省再生資源回收綜合利用辦法》規定設立條件的再生資源回收網點,解決再生資源回收網點“臟、亂、差”現象,消除安全生產隱患,取締影響居民正常生活和環境衛生的再生資源回收網點,引導、扶持再生資源回收網點搬遷至嘉東工業園區再生資源集散交易市場內集中經營,規范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秩序。

二、主要任務

依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鄉規劃法》、《甘肅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嘉峪關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甘肅省再生資源回收綜合利用辦法》等法律政策,依法進行清理整治和搬遷進入集散市場集中經營。

(一)清理整治回收網點。再生資源主要包括廢舊金屬、廢塑料、廢紙、廢舊衣服、廢玻璃、廢輪胎、廢舊設備、廢舊家具、廢家電拆解等。再生資源回收網點包括社區回收、中轉、集散、加工處理等回收過程中再生資源停留的各類場所。重點清理搬遷城市主干道兩側,城市背街小巷,居民生活區,城鄉結合部,旅游景區周邊,以及機場、車站、醫院、學校、劇院、體育館等公共設施周邊的再生資源回收網點。

(二)依法取締影響城市環境的回收網點。主要包括:不符合相關規定和設立回收網點標準的再生資源回收網點;

未辦理工商登記的回收網點;

無環保審批手續,污染環境的回收網點;

存在消防安全隱患的回收網點;

與居民區混雜、嚴重影響市容市貌和居民正常生活的回收網點;

違反城鄉規劃,私搭亂建、占道經營、亂堆亂放的回收網點。對上述違法行為依法予以查處。

(三)搬遷入駐市場集中經營。再生資源的分揀、集散、儲存、初加工等應當在集散市場進行,再生資源回收網點搬遷進入集散市場集中經營、統一管理。

(四)建立長效管理機制。各相關部門要加強溝通,共享信息,合力做好再生資源行業監督管理。市場監管部門嚴格審核登記工作,把好“入口關”,城區內不再登記注冊新的再生資源回收網點。商務、綜合執法等部門要加強日常監督檢查,發現違規設立的回收網點,及時進行清理和依法查處,防止出現“反彈”現象。

三、扶持政策

為鼓勵和引導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的企業和個人積極參與全市環境衛生綜合整治工作,對按期搬遷到再生資源集散交易市場內集中經營的回收經營者采取“以獎代補”的方式給予適當支持。

(一)補助范圍。2017年12月31日前在市場監督管理局注冊登記并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的個體戶和2018年11月1日前登記注冊的企業,于2019年3月31日前主動搬遷到再生資源集散交易市場集中經營的,按戶給予搬遷獎勵補助;

2019年4月1日之后搬遷的不予補助。

鼓勵雄關舊貨交易中心的商戶搬遷到再生資源集散交易市場集中經營,并給予補助。

(二)補助標準。(1)現有經營網點面積達到2000平方米以上(含2000平方米)的回收經營者補助18000元。(2)現有經營網點面積2000平方米以下的回收經營者補助10000元。

四、審核程序

(一)報名登記。搬遷企業和個人應在2018年12月30日前到市商務局進行登記。攜帶下列材料:工商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場地(房屋)租賃合同等。逾期未到市商務局辦理登記的不再受理。

(二)補助申領。與再生資源集散交易市場開辦方簽訂場地租賃合同(或入駐市場集中經營協議),在規定時間搬遷完畢(入駐市場),并將原經營場所清理干凈后,市商務局組織相關單位對搬遷情況進行檢查驗收,驗收合格后到市商務局領取搬遷獎勵補助資金。實現搬遷入駐補一半,半年后無反復再補一半。

五、實施步驟

(一)宣傳動員階段(2018年11月1日-11月31日)。編印宣傳資料;

講解相關政策和法規;

動員再生資源經營者搬遷。

(二)組織實施階段(2018年12月1日-2019年3月31日)。開展企業和個人信息登記、核查;

組織回收經營者開展搬遷工作。

(三)檢查驗收階段(2019年4月30日)。組織相關單位對搬遷情況進行檢查驗收。

六、責任分工

商務局:負責牽頭組織實施再生資源回收網點整治、集中經營工作;

發布公告,督促相關企業和個人實施搬遷;

督促再生資源集散市場開辦方制定優惠政策;

會同相關部門對搬遷企業和個人進行檢查、驗收。

市場監管局:負責對無照回收經營者進行全面清理和依法查處;

配合做好回收網點搬遷進入市場集中經營工作;

在新申請設立回收網點登記注冊時嚴格審核,城區內不再設立新的回收網點,必須進入再生資源集散市場集中經營。

綜合執法局:負責對違反城鄉規劃,私搭亂建、占道經營、亂堆亂放的回收網點;

影響市容市貌、環境衛生和居民生活的回收網點進行嚴肅查處,并依法清理和拆除;

配合做好回收網點搬遷進入市場集中經營工作。

環保局:負責對違反環保有關規定,污染環境的回收網點依法查處和取締;

配合做好回收網點搬遷進入市場集中經營工作。

公安局:負責依法查處清理整治集中經營工作中遇到的阻礙公務、暴力抗法等行為;

配合做好回收網點搬遷進入市場集中經營工作。

規劃局:負責私搭亂建等違法建設的再生資源回收網點經營場地的確認。

財政局:負責搬遷入駐市場集中經營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以獎代補資金的撥付、使用和監督。

交通局、園區辦:負責盡快修建通往再生資源集散市場的道路,財政、發改部門積極落實項目建設資金。

雄關區、鏡鐵區、長城區:負責做好所屬區域回收經營者的宣傳動員、網點排查、社會穩定等工作,加強日常巡查力度;

配合做好回收網點搬遷進入市場集中經營工作。

市場主辦方:負責制定市場招商引資政策,市場內場地租賃費每平方米每月1元,對按期搬入市場經營的商戶給予免收12個月場地租賃費的優惠政策,同時,按照《社區回收網點設立標準》科學合理建設標準化社區回收站點,開展社區便民回收服務。加強市場經營管理,積極解決入駐市場經營戶在生活、生產、交通等方面的困難。

七、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視,加強領導。成立全市再生資源回收網點集中經營工作領導小組,由市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三區、商務、市場監管、綜合執法、環保、公安、規劃、財政、交通、園區辦等部門主要領導為成員。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商務局,負責再生資源回收網點清理整治集中經營工作的統籌協調、組織實施。

(二)精心組織,密切配合。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要高度重視,根據職責分工,建立協調機制,開展聯合執法,形成工作合力。各責任部門確定1名分管領導主抓此項工作,并指派1-2名工作人員為集中整治聯合執法檢查組成員。

(三)廣泛宣傳,強化監督。要充分利用報紙、廣播、網絡等媒體和發放宣傳資料、政策宣講等形式進行宣傳報道,廣泛宣傳政策、法規。要加大檢查、監督,推動工作順利開展,確保按期完成搬遷入駐、集中經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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