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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付款利息如何確定

2023-05-24

第一篇:逾期付款利息如何確定

逾期付款利息如何確定

依據《合同法》及有關法律規定,合同對逾期付款有約定的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如果合同中明確約定了逾期付款的違約金,或者約定了賠償損失的具體方法,則依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如果約定的違約金過份高于所造成的損失的,經違約人要求裁判機關可以依法酌減。

如果合同當事人對于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未予明確約定的,違約人依法仍應承擔法定孳息。

本文主要針對司法實踐中合同當事人對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未予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情況如何確定逾期付款責任,進行綜合分析,以求明晰條理。

一、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性質與計算標準;

(一)、賠償損失:

其一:合同法中的違約損害賠償的目標是達到如同合同完全履行的結果。付款義務人于約定付款時間負有支付義務,如按時付款,權利人可將取得的現金存入銀行取得利息;但因付款義務人未及時履行付款義務,而使其無法存款取得利息。依此性質,逾期付款的應當支付的利息以銀行當期存款利率計算。

司法實踐中:常有以此為標準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判例出現,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中卻未出現。

其二:如付款義務人遲延履行付款義務,將致權利人不能按合同約定取得款項,造成資金缺口,權利人通常通過貸款來彌補資金缺口。依此性質,逾期付款的應當支付的利息以銀行當期貸款利率計算。

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十七條 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以上兩者存在明顯的不當之處,均不足實現填補資金缺口損害之功能,因為與商業銀行貸款辦理談判、審核、擔保均需費用支出。

如以填補資金缺口支出為賠償損失范圍,此證明責任無疑應由權利人負擔,但實際上損失頗難證明,不利于權利人的保護。

(二)違約金

合同法第114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可見:違約金(包括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以當事人約定為必要。

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復》規定:

“對于合同當事人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同時規定:“ 本批復公布后,人民法院尚未審結的案件中有關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的問題,按照本批復辦理。”

2003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

“商品房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可以參照以下標準確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

綜上:目前,我國司法解釋中對逾期付款利息多以銀行貸款利率和逾期貸款利率為標準。建設工程合同價款遲延給付適用前者;商品房買賣價款遲延給付等適用后者。

二、逾期付款利息的計算期間

(一)逾期付款利息的計算期間的起點:

逾期付款利息支付期間的起點:

(1)約定履行期限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次日起。

(2)未約定履行期限的,經權利人催告,在寬展期內仍未履行的,自寬展期屆滿之次日起。

如:《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的通知》第123條規定:

“公民之間的無息借款,有約定償還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償還,或者未約定償還期限但經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償還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應當予以準許。”

(二)逾期付款利息的計算期間的終點

(1)應當到當事人最終履行付款義務之日。

(2)如果通過民事訴訟程序并進入強制執行程序的,應當計算到判決確定的履行日。

(3)至判決確定的履行日仍未履行的,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

法》第二百三十二條 之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第二篇:買賣合同逾期付款利息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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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逾期付款利息怎么算

當買賣合同中未約定逾期付款的違約金,在買受人逾期付款時,出賣人究竟能否主張逾期付款的利息損失呢?買賣合同逾期付款利息應該怎么計算呢?

在合同違約中,逾期付款是最為常見的。 計算逾期付款利息的時間起點相對比較容易確定,應當自債務人違約之日起計算。在當事人無約定的情況下,經權利人催告后,自催告或寬展期屆滿之次日起債務人須支付利息?!逗贤ā返谝话僖皇臈l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依據《合同法》及有關法律規定,合同對逾期付款有約定的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如果合同中明確約定了逾期付款的違約金,或者約定了賠償損失的具體方法,則依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如果約定的違約金過份高于所造成的損失的,經違約人要求裁判機關可以依法酌減。 如果合同當事人對于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未予明確約定的,違約人依法仍應承擔法定孳息。 本文主要針對司法實踐中合同當事人對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未予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情況如何確定逾期付款責任,進行綜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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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以求明晰條理。

一、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性質與計算標準;

(一)、賠償損失: 其一:合同法中的違約損害賠償的目標是達到如同合同完全履行的結果。付款義務人于約定付款時間負有支付義務,如按時付款,權利人可將取得的現金存入銀行取得利息;但因付款義務人未及時履行付款義務,而使其無法存款取得利息。依此性質,逾期付款的應當支付的利息以銀行當期存款利率計算。

司法實踐中:常有以此為標準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判例出現,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中卻未出現。 其二:如付款義務人遲延履行付款義務,將致權利人不能按合同約定取得款項,造成資金缺口,權利人通常通過貸款來彌補資金缺口。依此性質,逾期付款的應當支付的利息以銀行當期貸款利率計算。

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以上兩者存在明顯的不當之處,均不足實現填補資金缺口損害之功能,因為與商業銀行貸款辦理談判、審核、擔保均需費用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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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以填補資金缺口支出為賠償損失范圍,此證明責任無疑應由權利人負擔,但實際上損失頗難證明,不利于權利人的保護。

(二)違約金

合同法第114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可見:違約金(包括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以當事人約定為必要。 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復》規定:

“對于合同當事人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同時規定:“ 本批復公布后,人民法院尚未審結的案件中有關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的問題,按照本批復辦理。”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

“商品房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可以參照以下標準確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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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的標準計算。” 綜上:目前,我國司法解釋中對逾期付款利息多以銀行貸款利率和逾期貸款利率為標準。建設工程合同價款遲延給付適用前者;商品房買賣價款遲延給付等適用后者。

二、逾期付款利息的計算期間

(一)逾期付款利息的計算期間的起點: 逾期付款利息支付期間的起點:

(1)約定履行期限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次日起。

(2)未約定履行期限的,經權利人催告,在寬展期內仍未履行的,自寬展期屆滿之次日起。

如:《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的通知》第123條規定: “公民之間的無息借款,有約定償還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償還,或者未約定償還期限但經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償還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應當予以準許。”

(二)逾期付款利息的計算期間的終點

(1)應當到當事人最終履行付款義務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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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果通過民事訴訟程序并進入強制執行程序的,應當計算到判決確定的履行日。

(3)至判決確定的履行日仍未履行的,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一些其他司法解釋對當事人無約定的情況下的逾期付款利息也作了零散的規定?!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來源:(買賣合同逾期付款利息怎么算http://s.yingle.com/ht/148712.html) 合同糾紛.相關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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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收到延期付款利息如何納稅

由于資金緊張,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不能按時支付貨款的情況時有發生。為此,一些強勢的企業會在合同中約定,如果客戶延期付款則要支付一定比例的延期付款利息。那么,企業收到的這部分延期付款利息算不算收入?稅務上如何處理?對企業來說又有哪些稅務風險呢?

增值稅方面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及其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定,增值稅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其中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由此可見,延期付款利息屬于增值稅價外費用,應該確認為增值稅銷售額。那么銷售方該如何開票呢,能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嗎,購貨方能抵扣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向付款方開具發票。因此,銷售方向購買方收取的延期付款利息應該按照規定開具發票。

具體來說,銷售方可以按照銷售貨款和延期付款利息的金額,分別開具貨款和價外費用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而購貨方則可以憑借收到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稅款。

營業稅方面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規定,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吨腥A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三條規定,條例第五條所稱價外費用,包括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罰息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由此可見,延期付款利息對營業稅來說也是價外費用,銷售方可以按照相關規定向購貨方開具相應的發票。

觀點

但是,筆者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延期付款利息”的說法值得推敲,因為延期付款利息不是直接產生的,而是從原來違約金(延期付款利息)中獨立出來,實質上企業得到的延期付款利息就是違約金的性質。而增值稅暫行條例之所以將“延期付款利息”從原來違約金(延期付款利息)中獨立出來,主要是依據法院的司法解釋及銀行的相關規定。法院一般將合同逾期付款違約賠款分兩種情況判決:有合同約定的補償性賠款定為違約金;沒有合同約定的補償性賠款以延期付款利息代替,即稱延期付款利息。

因此,增值稅暫行條例明確具有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性質的價外收費才繳稅,如果合同本身沒有約定,則企業收到的延期付款利息,不應該繳納增值稅。

第四篇:逾期交房違約金如何確定?

開發商逾期交房后主張合同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而請求法院予以降低的,應當由其承擔舉證責任。一則案例中,法院對于開發商主張按照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作為認定損失依據予以了支持。張付杰律師認為,此類案件具有一定普遍性,對其深入的分析,十分必要且兼具一定的積極意義。

【基本案情】

2010年9月20日,孫某某與某某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由孫某某購買某公司開發的“某康浩宇”小區房屋一套,面積為87.86平方米,房款為230501元。某公司應當于2010年4月30日前交房,逾期交房的應自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按日向孫某某支付房款萬分之五的違約金。合同簽訂后,孫某某支付了房款。2011年12月27日,某公司交房。因某公司逾期交房,孫某某遂起訴請求某公司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69726.6元。訴訟中,某公司辯稱,因逾期交房給孫某某造成的損失應當按照同地段同類房屋的租金來認定,雙方約定的違約金過高,應當予以降低,并申請對房屋在逾期交付期間的租金標準進行評估。經法院委托評估,評定案涉房屋在逾期交付期間的月租金標準為每平方米4元至8元。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合同約定,某公司應于2010年4月30日之前交房,但實際上卻于2011年12月27日交房,某公司應當承擔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訴訟中,某公司認為雙方約定的違約金過高并請求予以調整。在無證據證明逾期交房給孫某某造成具體損失的情況下,應參照逾期交房期間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作為孫某某遭受損失的依據。根據評估意見,確定租金標準按每平方米8元計算,故逾期交房期間房屋的租金為13355元。而根據合同約定,某公司應當支付的違約金為69726.6元,雙方合同約定的違約金確屬過高,應當予以酌情減少。法院遂判決某公司應當向孫某某支付違約金13355元×130%=17362元。 孫某某不服,提起上訴。

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某公司認為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降低,應當由某公司就雙方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承擔舉證責任。一審法院按照某公司的主張及舉證,依據同地段同類房屋的租金標準對違約金進行調整并無不當。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律師評析】

1、違約金調整中的舉證責任分配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因違約金的過高或者過低而請求法院予以調整的,法院應以造成的損失為基礎進行調整。而要確定損失的大小,便首先面臨一個舉證責任分配問題,即哪方對損失的大小承擔舉證責任?一種觀點認為,實際遭受損失的大小只有遭受損失一方才知道,另一方不可能舉證證明對方實際遭受的損失有多少,故應當由遭受損失一方就其遭受的損失承擔舉證責任。另一種觀點則認為,遭受損失一方沒有義務舉證證明自己損失的大小,而應當由另一方對損失的大小承擔舉證責任。

首先,“誰主張,誰舉證”是一項基本的舉證責任分配規則,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否則均應當由主張方承擔舉證責任。在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對約定的違約金進行調整的情況下,仍應當由主張調整違約金的一方承擔舉證責任。但應注意的是,主張調整違約金一方承擔舉證責任的范圍并非直接是損失的大小,而是雙方約定的違約金是否過分高于或低于實際造成的損失,損失的大小只是其承擔舉證責任范圍的一部分。其次,法律之所以賦予一方當事人請求法院對約定的違約金進行調整的權利,是為了避免雙方約定的違約金過高或者過低而造成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失衡,體現的是民法上的“公平”原則。但如果將舉證責任強加在遭受損失一方身上,在其難以舉證證明損失大小的情況下由其承擔不利后果,其本身便難謂“公平”,與

法律規定此項制度的本意背道而馳。因此,第一種觀點實不足取。

在本案中,雙方將逾期交房違約金的計算標準約定為日萬分之五,某公司認為約定的違約金過高,便應當由某公司對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給孫某某造成的損失承擔舉證責任。一審法院直接認定在無證據證明逾期交房給孫某某造成具體損失金額的情況下,應當參照同地段同類房屋的租金標準作為認定損失的依據,而并未指明應當由哪方對違約金是否應當調整承擔舉證責任,存在不當之處。對此,二審法院予以明確。

2、逾期交房給購房者造成損失的認定

在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案件中,由于違約金可以根據合同約定進行確定,故開發商首先需要舉證證明的便是逾期交房所造成損失的大小。然而,購房者因逾期交房所遭受的損失可能會受到購房的用途、房價的跌漲、房屋所處位置給購房者帶來生活上的便利程度等等諸多因素的影響,故確定逾期交房造成損失的大小很難形成一個客觀統一的標準。

那么,究竟該如何認定開發商逾期交房給購房者造成的損失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如果合同中對逾期交房違約金未作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可以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布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在合同未對違約金作出約定的情況下,明確將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作為確定逾期交房給購房者造成的損失賠償額的依據。之所以如此規定,是由于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與購房者可能遭受的損失存在一種最大程度上的相似性。因為在逾期交房的情況下,購房者通過租用同地段同類型的房屋,亦可以實現其對房屋占有、使用、收益之目的,故其租用同地段同類型房屋而向出租人支付的租金,便在很大程度上等同于逾期交房給其造成的損失。因此,如果開發商主張逾期交房給購房者造成的損失相當于同地段同類房屋的租金,并請求將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作為認定購房者損失大小的依據,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同地段同類房屋的租金標準對違約金進行調整。

但是亦應當注意,將同地段同類房屋的租金標準作為認定損失大小的依據,實系在逾期交房所產生的損失難以衡量的情況下,不得已而采取的一種方法。通過這種方法計算的損失與購房者實際遭受的損失并不完全等同,最多只能算是對損失的一種“推定”。在訴訟中,如果購房者可以舉示充分證據證明其損失的大小,或者可以舉示其他證據證明其除了租金損失外還存在其他損失,那么這種“推定”便不再具有合理性,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購房者的實際損失來確定是否對約定的違約金進行調整,也即購房者對其損失的大小享有一種補證的權利。 在本案中,某公司主張按照同地段同類房屋的租金標準對約定的違約金進行調整,并申請對房屋在逾期交付期間的租金標準進行評估。一審法院對某公司的意見予以采信,并通過比較發現,合同約定的違約金確實遠遠大于房屋同期的租金標準,遂根據租金標準對違約金進行了調整。而孫某某并未舉示充分證據證明其實際損失大于根據房屋租金標準計算的損失,也未舉示充分證據證明除了租金損失外,其還存在其他損失。因此,一審法院對約定的違約金進行調整并無不當,二審法院對一審判決予以維持。

第五篇:逾期借款利息計算

逾期借款,是指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的約定期限返還給貸款人的款項。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的約定期限返還借款的行為是違約行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包括返還借款本金、支付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間的利息及支付借款逾期部分的利息。對于返還借款本金、支付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間的利息因當事人在借款合同中約定明確,一般無爭議;對于借款逾期部分的利息,借款人應按何標準支付及支付至何時止,不僅當事人間有很大的爭議,法官在裁決這類案件時適用的標準也不統一,影響了法律的權威性。律師以為,對這一問題有必要作一整合,

使大家的認識能夠統一。

一、逾期借款利息的計算方法

我們知道,借款合同依貸款人性質,分為商業借款和民間借款。前者是指由商業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作為貸款人的借款,后者是自然人間及法人與自然人間的借款。對于逾期借款利息的計算方法,因借款合同的性質不同而有所區

別。

一是當事人在借款合同中對借款期限、借款期間的利息及逾期借款利息有約定的,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應從其約定。商業借款的逾期利息只要不超過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標準,民間借款符合最高人民法院規定的不高于銀行貸款利率的4倍,就應按照其約定的利率計算。

二是當事人在借款合同中只對借款期間的利息作了約定,對逾期借款利息沒有約定。商業借款的貸款人既可以按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間內的利率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亦可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其選擇權在于貸款人,而民間借款只能要求借款人按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間內的利率支付逾期利息。商業借款按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間內的利率支付逾期利息的理由是:依當然解釋方法,“舉輕以明重”,借款期限內尚需支付約定利息,借款逾期后更應按期限內的利率支付利息,即合法行為尚負支付約定利息之責,違法行為則更應負該責任;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的理由則為:根據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從法定之法理,當事人在借款合同中未作約定的,可按國家的有關規

定支付逾期利息。

三是當事人在借款合同中,既未對借款期間的利息作出約定,也未對逾期借款利息作出約定,此類合同多見于民間借款。又分為兩種類型:一類是定期的無息借款,一類是不定期的無息借款。定期的無息借款,貸款人則要求借款人從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按銀行貸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不定期的無息借款,貸款人則從向借款人催討借款或從起訴之間起要求按銀行貸款利率支付利息。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23條,《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工若干意見》第8條、第9條的規定。

二、逾期借款利息計算的截止時間

逾期借款利息計算的截止時間因無法律規定,在學界存有很大爭議,也是司法裁判中較為棘手的難題?,F將不同

觀點,概述如下:

第一種觀點認為,逾期借款利息應計算至借款償付完畢之日止。此觀點在實務中占主導地位,支持者眾多,并被大多數法官在判決時所采用。其理由是: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雖然規定了被執行人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但借款人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行為又是違約行為的繼續。既有法定又有約定,依約定優于法定之法理,貸款人有權要求借款人支付至借款償付完畢之日的利息,同時也可選擇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

息。

第二種觀點認為,逾期借款利息應計算至判決確定的履行期(又叫寬限期)滿之日止。持此種觀點者亦不在少數。其理由是:司法裁判的主要目的是定紛止爭,法院對當事人爭議的事實進行確認后,判明是非曲直,確定一個履行期限,要求借款人必須按此期限履行義務,這是法律的強制力所在。借款人若不按此期限履行義務,則應承擔公法的責任,如民訴法上的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刑法上的

拒不履行判決、裁定罪等。

第三種觀點認為,逾期借款利息應計算至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止。持此觀點的人數不多,其理由與第二種觀點的理由基本相同。不同之處在于:《民法通則》第 108條規定了“債務應當清償”的原則,該原則中當然含有全面、及時清償之義。只有在債務人暫時無力償還債務的情況下,才可以由債務人分期償還。此分期償還的例外規定即為寬限期,在學理上叫“恩惠條款”?!逗贤ā返?06條規定,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此“合理期限”一般為10日,即使未經催告,從起訴到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往往也大于10日。有定期的借款,期限屆滿,借款人就應當清償債務,更無寬限期的問題。給予借款人一定的履行期限或寬限期,主要是對暫無履行債務能力的債務人的“恩惠”。據此,斷無給予不依法履行債務的人“恩惠”的必要。實務中一律判決給予借款人一定的寬限期,曲解了立法本意,應屬裁判權的濫用。

第四種觀點認為,逾期借款利息應計算至貸款人起訴之日止。持此觀點的人數最少,可謂曲高和寡。其理由是:借款人未按約定期限還款或者經催告后仍不還款,貸款人認為其合法權益受到了損害,依法提起訴訟,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法院只能對已經發生的事實進行認定并予裁決,而不得對未發生的事實進行認定和裁決,即不能對將來發生的事實進行預決。從貸款人起訴之日至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的期間,是法院審查裁決階段,根本談不上借款人違約。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借款人不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則應承擔公法上的責任,將受到法律的制裁。

上述前三種觀點,均有不足之處,相比之下,唯有第四種觀點較為妥當,現試論如下:

根據《合同法》第107條、第 207條的規定,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除應當返還本金和支付期限內的利息外,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借款的利息。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行為,應當承擔的是違約責任。返還本金、支付期限內的利息及逾期利息都是承擔違約責任的具體方式。債務人的違約行為亦為違法行為,當然對債權人的權益造成了損害。債權人起訴請求法院制裁債務人的違約行為,以保護其合法權益不受損害。債權人起訴請求裁決的事實應是已發生的事實,而不能對尚未發生的事實請求法院裁決。從借款逾期之日至起訴之日,應為借款人違約持續期間;起訴之次日至裁決生效之日,為法院審理的期間,不能算作債務人違約的期間。因為法院從立案受理到作出判決并生效,時間長

短不一,短的不足一個月(簡易程序),長的近一年(延長審限)。若法院審理的期間算作債務人違約的期間,那么,債務人的違約期間的長短則操于法官之手,審限時間長則違約期間長,審限時間短則違約時間短,此對債務人實為不公。對此有人不僅要問,貸款人不提起訴訟,借款人則要繼續承擔逾期利息下去,起訴后借款人反而不再承擔起訴后的逾期

利息了,此對貸款人不公。

律師認為,司法裁判,旨在定紛止爭。貸款人起訴旨在要求借款人返還借款及約定期間的借款利息,以實現借款合同的目的。法院對已發生的事實進行裁決,強制債務人返還借款、支付約定利息及已逾期利息,以結束當事人之間的紛爭。貸款人在起訴前應仔細斟酌,認真計算,是及時起訴要求借款盡快返還借款,還是耐等時機,待逾期利息長足后再行主張,對此貸款人當不難選擇。第一種觀點雖從者眾,但亦最不合理,對貸款人過于偏袒。第二種觀點乃曲解法意,人云亦云,將錯就錯。第三種觀點看似合理,但未將法院審理的期間去除,對借款人不公。第四種觀點逾期借款利息應計算至貸款人起訴之日止,既能達到司法裁判定紛止爭之目的,又能對當事人予以平等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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