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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人員運輸毒品行為探析——兼評《武漢會議紀要》

2022-12-19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在湖北武漢召開全國法院毒品犯罪審判工作座談會?!段錆h會議紀要》對目前司法機關認定處理毒品犯罪案件中遇到的難題提出了相應解決方式, 但國家公權力和公民私權利的對抗過程依然嚴峻。筆者將對吸毒人員運輸毒品行為的認定進行分析, 以期為司法實踐提供助益。

一、運輸毒品罪概述

運輸毒品是指, 明知是毒品而采取攜帶、郵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非法將毒品從一個地方運送到另一個地方的行為。實踐中, 認定該罪的主要切入點即行為人的行為, 主觀方面僅以“明知”作一般性概述。但行為人基于不同目的實施運輸毒品的行為在性質上是不同的, 刑法規定顯然有所局限。

二、司法認定中的疑難問題

實務中認定運輸毒品罪主要依據行為人的行為, 在主觀上只要求主體的認識因素, 并不涉及意志因素。但該罪與其他罪名區別的關鍵就在于行為人的意志, 只有行為人明知自己運輸的物品是毒品, 仍抱著將毒品流向社會的目的積極做出運輸毒品的行為能以此罪定罪。

(一) 吸毒人員運輸毒品行為認定

2000年出臺的《南寧會議紀要》中規定, 吸毒者運輸毒品的, 如沒有證據證明被告人實施了其他毒品犯罪行為, 一般不應定罪處罰, 但毒品數量大的, 應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有證據證明吸毒人員具有運輸毒品的故意時, 才運輸毒品定罪。但要收集行為人具有運輸毒品故意的證據非常困難, 因此即使毒品數量再大, 也有可能認定為非法持有毒品罪。

2008年《大連會議紀要》規定, 沒有證據證明吸毒者運輸毒品是為實施其他犯罪, 毒品數量未超過刑法規定的最低數量標準的, 一般不定罪處罰;數量達較大以上, 以其實際實施的毒品犯罪行為定罪處罰。該紀要使得實踐中對此行為的認定存在模糊分歧。其一認為毒品數量達到最低量但在合理吸食范圍內則定非法持有毒品罪;其二認為毒品數量明顯超過合理吸食范圍且處于運輸狀態就認定為運輸毒品罪。

至此《武漢會議紀要》作出統一規定, 沒有證據證明吸毒者運輸數量較大以上的毒品是為實施販賣毒品等其他犯罪的, 以運輸毒品罪定罪處罰。該規定以數量較大作為區分界限, 不再另行設置合理吸食量的標準。雖然對于目前的禁毒形勢更為有利, 但這也在挑戰刑法的鐵則。

(二) 基于《武漢會議紀要》對吸毒人員運輸毒品行為認定的思考

1.對疑罪從無原則的挑戰。在我國, 行為人只要明知運輸的是毒品就可以構成運輸毒品罪。但籠統的將吸毒者運輸數量較大毒品的行為推定為運輸毒品罪并不合適。運輸毒品的本質在于使毒品在社會上流通, 使毒品的傳播給他人和社會造成嚴重危害, 即以流通為目的而運輸, 才是本罪定罪關鍵。

但實踐中認定該罪構成并無目的性要求。由于我國犯罪構成四要件說所致, 主觀要件在多數情況下僅原則性規定了故意過失, 并未對犯罪行為人做出犯罪行為的目的進行深層次探究。

運輸毒品僅在具有流通毒品的故意的前提下才應定罪, 行為人運輸毒品的行為隨時都可能造成毒品流入社會的可能性, 故產生了現實危險, 那么, 刑法對此行為就具有了非難的可能性。但實踐中, 為避免主觀歸罪, 證據就成為解決該問題的重點, 而證據收集的困難性逐步造就了《武漢會議紀要》的內容。

2.吸毒人員運輸毒品行為的證據問題影響了犯罪定性。毒品犯罪案件的證據往往只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查獲的部分毒品, 而毒品本身只能證明行為人的非法持有狀態?!段錆h會議紀要》對此規定, 吸毒者運輸毒品, 若數量未達到較大標準則不作犯罪處理;毒品數量達到較大以上, 沒有證據證明其為實施其他犯罪的, 直接以運輸毒品罪定罪。筆者認為, 該規定提高了行為人的證明標準。如果以前吸毒人員運輸毒品被查獲還能以自己吸食為由進行狡辯, 現在僅憑此已不能逃脫法律的制裁。為使自己免受責罰, 行為人需要提出更多的證據證明自己沒有進行其他毒品犯罪。這不僅提高了案件的證明標準, 甚至有轉移證明責任的嫌疑。顯然其內容顯現出了刑法嚴懲犯罪和保障人權原則之間的矛盾, 那么, 究竟哪一個才是更高原則?

依照法理上述情形屬于事實推定?!段錆h會議紀要》規定, 查獲吸毒者運輸數量較大毒品的行為后, 沒有其他證據證明其是為了實施販賣毒品等其他犯罪, 則推定該吸毒者構成運輸毒品罪。這里的基礎事實包括查獲的處于運輸狀態中數量較大的毒品、行為人屬于吸毒人員。但在《南寧會議紀要》和《大連會議紀要》中均無這樣的推定, 能夠用于推定待證事實的經過證據證明的基礎事實并不符合刑法上事實推定的要求。因此要準確定罪, 必然要收集更多的證據來證明基礎事實。

三、結語

法治的刑法規制的永遠是權力, 刑法應當把犯罪人看作侵害了個人法益的公民, 而不是危害了國家利益的敵人。除非有確鑿的證據能夠證明吸毒者運輸毒品的行為確實是為向社會流通這一目的才能認定運輸毒品罪, 在其他情況下對于該罪名的認定應該隨時保持謹慎的態度。而對于該情形的證據收集, 除了查明基礎事實, 還應該調查該吸毒人員的社會生活環境、人際關系、過往交易史等各方面的情況進而證明其主觀目的, 以達到有效打擊毒品犯罪。

摘要:運輸毒品罪的認定在司法實踐中一直存在諸多問題, 尤其是吸毒者運輸毒品行為的認定。本文首先對南寧、大連會議紀要中對吸毒者運輸毒品的行為的規定進行簡要評析;其次對《武漢會議紀要》中的規定從疑罪從無原則與證據收集兩個角度探討了該紀要的合理性。

關鍵詞:吸毒人員,運輸毒品罪,疑罪從無,證據

參考文獻

[1] 張汝錚.運輸毒品行為疑難問題研究[J].法制博覽, 2015 (09) .

[2] 何榮功.運輸毒品認定的疑難問題研究[J].法學評論, 2011 (02) .

[3] 李靜然.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司法疑難問題探析[J].法律適用, 2014 (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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