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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兵外出請銷假制度

2022-10-02

制度是前人經驗與血淚的總結和提煉,是行為的基本準繩,必須執行到位。如何制定一般制度?下面是小編整理的《民兵外出請銷假制度》,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第一篇:民兵外出請銷假制度

外出請銷假制度

一、保安人員外出應執行請假制度,以書面的形式逐級申請。在請假申請表中寫清去處、原因及外出時間。

二、請假期間不準私自調換班,備勤期間不予以批假。

三、保安人員外出2小時之內應向當班隊長請假,外出2小時以內應向管理處領導請假。

四、假期間按時歸隊,不準超假,如有特殊原因應提前告知保安隊長。

五、假條批準后,保安隊長應進行登記。外出歸來應及時向隊長銷假,并在保安隊外出人員登記本上銷假,注明歸隊時間。

六、請假外出人員不得攜帶保安裝備及器械,并認真接受門崗的檢查。

七、外出期間,如單位發生緊急情況,一經召喚,立即返回,聽從調遣。

八、私自離開小區的,一律按曠工處理,若未超過十二小時的扣分,超過請假時間十二小時,按曠工記錄;曠工48小時以上按辭工處理。請假未銷假的隊員扣取當日工資,超時未匯報人員,按曠工處理。

第二篇:二道林場外出請銷假制度規定

按照林業局(2007)第30號文件關于《嚴明工作紀律、轉變工

作作風》的要求,為進一步強化紀律觀念,規范全場干部、職工外出 行為,經林場領導班子研究決定,制定二道林場職工外出請銷假制度 規定。

一、本規定適用于在職計時人員的考核;副科級以上領導干部按 林業局關于《領導干部外出請銷假的規定》執行。

二、職工因公、因事、因病外出的,需持請假條并注明外出事由、 時間、地點,經場領導批準后方可外出,返回后及時銷假。否則曠 工處理。

三、職工因公、因事、因病外出的必須向場長請假。事假者扣發 假期日工資和日績效工資,請假條在月結前交到林場財務備案,作為 工資核算依據;無故曠工者按《二道林場出勤管理辦法》第五條執行。

四、職工因公外出的,需在請假條注明公出事由、時間、地點, 按本規定第三條執行,支付假期的工資和績效工資,核銷往返車費和 宿費。

五、職工因病外出在本系統內按醫保規定治療的,憑住院手續、 診斷證明,林場支付治療期間病假工資;未按醫保規定出系統外治療 的,憑住院手續、診斷證明,林場支付治療期間病假工資;在林場衛 生所看病需請假的由衛生所負責人出具證明,林場按病假支付工資。 凡以看病為由,外出從事其他活動的,林場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并 停發外出期間全部工資和當月績效工資。

六、林場干部和職工在履行程序后離開工作崗位的必須保持通訊 暢通,隨時向場長和書記及主管人員報告所在方位,以便于工作聯絡 和溝通;凡在離崗期間因個人原因通訊中斷、耽誤工作的,林場按曠 工規定處理。

七、凡擅離職守,給林場造成經濟損失和政治影響的由個人負責, 林場按情節給予經濟處罰和行政處罰。

以上規定如有違犯,按《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和林場有關規定處 理。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道林場

2011年6月5日

第三篇:員工外出安全及請銷假管理暫行規定

九華股份聚龍大酒店員工外出安全及請銷假管理

暫行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公司員工外出安全及請銷假管

理,結合相關制度,現制訂《安徽九華山旅游發展股份有限公司聚龍大酒店員工外出安全及請銷假管理暫行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酒店全體員工,各部門根據本規定并結合部門實際對員工進行培訓學習。

第二章外出范疇及原則

第三條 因公外出。根據外出地點和時間分為:

(一)到外地出差,且無法于當日返回單位的。

(二)外出執行與工作有關的任務,且當日能夠返回單位的,主要包括:

1、到本單位以外的其它單位聯系和辦理業務;

2、因工作原因需要外出的其他事項。

第四條 上下班途中。

(一)正常上下班,崗位實際下班時間為員工上下班止起時間。

池州市范圍內上下班途中時間一般不超過一小時。在途時間為:在遵循合理路線的前提下,按所乘交通工具的合理時間。

(二)正常值班的,單位事先安排,有計劃、有目的、公開發布的值班時間。其上下班時間為該時間段的止起時間,在途時間按

(一)執行。

(三)臨時加班的,須經部門經理安排,分管領導批準,并經辦公室備案。其上下班時間為該時間段的止起時間,在途時間按

(一)執行。

第五條員工休、事、病、婚、產、喪、探親等假期間的活動均屬非因公活動范圍,從離開酒店起至回單位銷假止,期間一切行為均不屬公職活動,產生后果當事人自行負責。

第六條 員工外出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安全出行、快速高效的原則;

(二)合理時間、合理路線的原則;

(三)事前審批、事后報告的原則。

第七條 員工外出(指因公外出、加班、值班以及休、

病、婚、產、喪、探親假等,下同)需履行請銷假報批程序。

第三章請銷假報批程序

第八條 審批權限。

總部員工外出實行四級報批制度:

1、一般員工外出(請假)3天以下(含3天)的,由

部室負責人批準。

2、部室負責人、總監(工會主席)外出(請假)在省

內3天以下(含3天)的,由分管領導批準。

3、部門負責人及以上人員外出(請假)到省外的,以

及員工外出(請假)超過3天以上的,由分管領導審核、總經理批準。

第九條 假期及薪資規定

1、員工出差、加班、值班以及正常休假的薪資待遇,

參照酒店相關規定執行。

2、事假。員工因私事必須本人處理的,每人每月可申

請事假2天,但全年不得超過3次。

3、病假。員工本人因病、傷需住院治療或病休不能上

班而請假為病假。工傷治療休息的除外。

4、婚假。員工婚假為3天,符合晚婚條件(男滿25周歲/女滿23周歲,初次結婚)增假10天,共計13天。

員工在外地結婚的,可根據實際里程給予在途時間。

婚假必須提前10天通知部門負責人和人力資源部。

5、產假、護理假。

產假,女員工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休息假為15天。難產增加假期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假期15天。符合晚育條件(已婚婦女滿24周歲初次生育

為晚育),可延長產假30天。產假必須提前30天通知部門負責人和人力資源部。

護理假,男員工在妻子生育期間可享受護理假3天,在產假期間申請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符合晚育條件的男方享受5天護理假。在外地的可適當給予在途時間。

6、喪假。父母、配偶喪亡可給假5天。祖父母、兄弟

姊妹及子女、岳父母喪亡可給假3天。其他直系親屬喪亡可請事假2天。在外地的可適當給予在途時間。

第十條 特定假(產假、護理假、婚假、喪假)當月不

超過5天的,不扣減當月績效工資;超過5天不超過10天的,當月績效按50%計發;超過10天的,不享受當月績效工資。

第十一條 國家法定節假日及工傷假、獎勵休息等特殊

情況的,從相關政策規定或另行規定。

第十二條 外出辦法。

1、員工外出前需填寫“聚龍大酒店員工外出登記表”

登記表載明:外出類別、目的地、外出時間、往返路線、所乘交通工具等;外出登記表為每個員工每月的外出記錄。外出前需進行外出登記,并由部門負責人簽字或分管領導簽字認可,方可外出,返回后要及時填寫返回時間。此表為每月考勤中的一部分,部門需妥善保存好本部門的外出登記表,進行存檔。

2、請假條按照批準權限辦理請假手續,其中:婚、產、喪假須先經人力資源部審核,方可辦理請假手續。

5、凡外出不請假或請假未批準外出者,均按曠工處理

(急病、重病、臨產、住院或特殊事故能夠提供證明者除外)。

第十三條 銷假制度。

請休假期限結束后員工簽到上崗視為自動銷假。

第四章員工外出(請假)期間安全規定

第十四條 員工外出提倡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員工上下班(含值班、加班)途中的,要遵循勞動紀律,不得遲到早退,上下班不準偏離路線,要遵循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原則,造成不良后果的,自行承擔責任。

第十五條 員工出差應嚴格執行審批單的既定路線、合

理時間及交通工具,私自改變外出路線的不按出差對待,造成不良后果的,自行承擔責任。

第十六條員工在單位上班期間,因工作需要臨時外出

的,如外出開會、辦事等,按第十二條辦法規定,且遵循外出辦事合理時間、地點原則,否則不按因公外出對待。

第十七條 禁止公車私用或者私車公用,由此所產生費

用(油料、修理費、停車費、過路過橋費等)不予財務報銷。同時,產生一切交通意外均由個人承擔。

第十八條 員工外出期間從事與所派遣工作無關的事項所產生的后果,由員工個人承擔。

第十九條 員工外出期間要做到不酗酒、不違章、不違法亂紀,遠離不安全行為,確保安全出行。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規定經公司酒店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后,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二十一條未盡事項執行相關規定,與本規定相抵觸的,執行本規定。

第二十二條本規定由酒店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九華股份聚龍大酒店2013年7月24日

第四篇:請銷假制度

1、全體人員要自學遵守機關作息時間,堅持正常的工作制度,按時上下班,不遲到,不早退,有事請假。

2、全體人員請假一天需向分管副局長請假,二天或二天以上需經局長批準。上班期間臨時有事外出向所在股室負責人請假。

3、請假期間遇特殊情況不能按時上班,應提前與單位領導和辦公室聯系,以便安排工作。

4、請假時間與公休假抵銷,即請假時間超過公休假的,原則不再休公休假。病假應由醫院開具請假證明,事假超過 公休假的每天扣月基本工資除以30的基數。

延時工作制度

1、臨近下班或剛下班時,只要沒有離開工作場所,有辦事群眾來,仍要熱情接待,按程序受理,不得以要下班或已下班為由推托或拒絕受理,更不能持不友好態度和使用不文明的語言,應主動延長服務時間,直至把工作辦理完畢。

2、在辦理急辦事項過程中到臨近下班時間,不能因此停止辦理,推托以后再辦,應主動延長時間,直至辦理完畢。

3、節假日期間,如遇急辦、特辦等重大事項,有關股室負責組織人員加班辦理。

4、各股室要采取適當方式對外公示延時服務制度的有關內容,并自覺執行,主動接受人民群眾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5、局辦公室要加強監督、檢查,認真受理涉及延時服務的投訴,對違反本制度規定的,經調查核實后,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工休假安排

根據國家公務員(機關工作人員)的工作年限分別確定:

(一)參加工作時間滿1年不滿5年的,每年休假期為3天;

(二)參加工作時間滿5年不滿10年的,每年休假期為7天;

(三)參加工作時間滿10年不滿20年的,每年休假期為10天;

(四)參加工作時間滿20年不滿30年的,每年休假期為15天;

(五)參加工作時間滿30年及以上的,每年休假期為20天。

正確實施年休假制度,是保證工作人員身心健康的必要 基礎,也是保證單位工作任務順利完成的重要前提,要高度重視,領導干部要帶頭執行年休假制度,要根據工作任務、崗位性質和工作人員個人的實際情況,合理計劃并妥善安排工作人員休假,并做到既要保證單位各項工作的正常運轉,又要保證年休假制度的順利實施。

(一)結合“AB”崗設置,科學合理安排工作人員的年休假,避免出現集中休假或休假不了的現象。

(二)對年休假實行登記管理。對確因工作原因不能按計劃安排年休的,應當事先經單位領導批準予以延期,但假期必須當年使用。

(三)個人的年休假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段安排。遇法定節日和公休假日可以順延相應的假期期限。

(四)病事假可先用年休假抵扣,全數抵扣后再按病事假規定扣減工資、獎金待遇。

(五)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當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1、上考核不稱職(不合格);

2、當年事假累計超過20天;

3、當年病假累計超過30天;

4、當年病假、事假累計相加超過40天。

第五篇:請銷假制度

第六條

請銷假制度。教職工除規定應享受的各種節假日外,如有病或其他特殊情況須離開工作崗位者,要及時填寫請假審批表,嚴格履行請、銷假制度,不得無故曠工。

教職工病、事假期間有關工資待遇按照濮縣人社【2015】5號文件執行。

1、教職工的婚假、產假(包括期限、請銷假程序、待遇等)按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2、教職工因事請假應填寫《教育系統在職人員請假審批表》;鄉鎮教職工請假三天之內的,由所在學校校長批準;請假四至七天的,由鄉鎮中心校校長批準??h直學校教師請假七天之內的,由學校校長批準。事假超過7天的應及時續假;原則上事假一次不得超過兩周。

3、教職工因病請假,須持縣級以上醫療單位診斷書,并填寫《教育系統在職人員請假審批表》。請假連續在15個工作日以上的(含15個工作日),本人提供病歷,由鄉鎮中心校、縣直學校校長同意批準。教職工因病請假的應在身體痊愈后,向單位提供病歷、出院證明,及時銷假復崗工作。

4、教職工請病假超過一個月的,應由單位到教育局人事股備案;自第2個月起,每月上旬向單位報送一次縣級以上醫療單位開具的診斷書,直至銷假復崗工作。

縣教育局會同單位將不定期地對休長病假教職工進行檢查,對弄虛作假騙取休假的教職工,按曠工處理,其騙取的已休病假時間全部計算為曠工時間。構成“吃空餉”的按曠工論處,并追繳休假期間的工資。

5、根據上級考核規定,每學年病假累計超過6個月、事假累計超過3個月、或病事假累計超過5個月的,不參加考核。

第七條

加強編制管理,認真清理“在編不在崗”人員,杜絕“吃空餉”現象。

1、嚴格執行濮陽縣教育局、濮陽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濮陽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教師隊伍管理的意見》(濮縣教【2013】72號)文件精神,非經教育局批準,一律不準私自借調教育系統人員;凡未經組織批準借用、借調的人員,一律按曠工處理。

2、根據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辭退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暫行規定》第三條第四款的規定,對無正當理由連續曠工時間超過十五日,或一年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三十日的教職工,予以辭退。

3、因健康原因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病假累計1年以上),由醫療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確定完全喪失工作能力者,符合國家和我省病退條件規定的報經人社部門審批后可辦理病退手續;因健康原因喪失教學能力,但還有工作能力的,調整到教輔或工勤崗位。

4、嚴禁頂崗、脫崗,任何學校和個人不得同意教職工找人頂崗、脫崗,一經發現,要追究當事人和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情節嚴重的要對當事人予以辭退,對責任人予以免職(撤職)處理。

第八條

各單位必須及時上報在編人員上崗情況,杜絕“吃空餉”現象的發生;對隱瞞真相、知而不報的單位,一經查實對所在單位的校長和中心校長予以嚴肅處理直到免職。

第九條

全縣各中小學校要按上述規定,結合本校實際情況,制定更為詳細的規章制度,切實加強教職工隊伍管理。對因考勤不嚴,措施不力,或是對違紀者知情不管,姑息遷就,弄虛作假,甚至袒護包庇的,要對單位校長(中心校長)進行責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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