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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爆設備制造規范

2022-07-09

第一篇:防爆設備制造規范

防爆設備入井驗收制度及防爆檢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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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爆設備入井驗收制度及防爆檢查制度

一、電氣設備入井前檢查:

1、入井使用的電氣設備必須對隔爆結合面的粗糙度、間隙及接線引入裝置等隔爆部位進行詳細檢查。隔爆性能必須符合防爆標準的要求,嚴禁失爆設備入井。

2、防爆電氣設備入井前,應檢查其“產品合格證”、“防爆合格證”、“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 及安全性能。

3、必須填寫入井設備檢查記錄,合格的設備方可簽發入井合格證。

二、井下電氣設備的檢查:

1、防爆檢查員在井下檢查電氣設備時,應與所在地區負責人或維護人員一起檢查。

2、設備周圍環境是否清潔,有無妨礙設備安全運行和檢修的雜物。

3、是否有良好的通風散熱條件,外殼有無缺損。

4、安裝是否牢固可靠,有無歪斜及震動現象。

5、設備完好,符合防爆性能和要求,做到:

(1)電源電纜、控制線和信號線電纜接線規范,引出引入密封良好,不用的喇叭口應用檔板封堵嚴密,無失爆現象; (2)有無異常聲響、過熱、異味; (3)控制部分、閉鎖裝置、信號顯示是否正常、有效; (4)接地(接零) 應規范、牢固、無銹蝕。

6、檢查工作完畢后,填寫檢查卡片或檢查記錄。在檢查中發現失爆或重大問題時,必須責令被檢查單位當場處理,檢查員在現場監督直至處理完后方可離去。

7、防爆檢查員將檢查結果及處理意見向主管人員匯報,并填寫檢查報告單,送交有關單位限期解決。

哈沙圖煤礦

阻燃膠帶、電纜檢驗制度

一、阻燃膠帶檢驗制度

1、采用膠帶輸送機運輸時,必須使用阻燃膠帶。

2、采購膠帶時,必須采購具有資質的專業膠帶生產廠家生產的阻燃膠帶,不準在市場上隨意采購阻燃膠帶,謹防采購假冒偽劣產品。

3、阻燃膠帶入井前,必須取樣經過具有資質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并出具檢驗合格報告后方準入井使用。

二、電纜檢驗制度

1、凡用于井下的各類電纜,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有關要求,必須有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核發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國家采煤機械質量檢驗中心核發的《產品檢驗合格證》、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辦公室核發的《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和生產廠的《出廠檢驗合格證》。

2、電纜連接裝置必須采用具有《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產品。

3、井下使用的各種電纜必須經陽煤集團阻燃電纜檢測站進行安全性能檢測,檢測合格后出具《阻燃電纜檢驗報告》,否則不準入井使用。

第二篇:井下電氣設備防爆管理制度

第一條井下電氣設備防爆管理工作,由項目部防爆設備檢查組全面負責,集中統一管理。

第二條新購防爆電器設備必須有防爆合格證、MA標志,防爆電氣設備入井前應由指定的、經考試合格的電氣設備防爆檢查員檢查其安全性能,取得合格證后,方準入井。

第三條在日常運行中,應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查和定期檢查、明確規定檢查內容和日期、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情況,應做好記錄。

第四條防爆電氣設備的運行、維護和修理,必須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項技術要求。防爆性能受到破壞的電氣設備,應立即處理和更換,不得繼續使用。

第五條運行中的防爆電氣設備,應進行編號,實行牌板管理。有故障的設備,應由專人負責,進行更換或維護。

第六條對礦用防爆電氣設備的通用要求為:

1、電氣設備的允許最高表面溫度為表面可能堆積粉塵時150℃,采取防塵措施時450℃;

2、電氣設備與電纜連接應采用防爆電纜接線盒,電纜的引入引出必須采用密封式裝置,并應具有防松動、防拔脫的措施;

3、具有電氣和機械閉鎖裝置,有可靠接地和防螺釘松動裝置;

4、在設備外殼均有清晰永久性凸紋標志“EX”。

第三篇:電氣設備防爆檢查管理制度

防爆電氣檢查管理制度

一、防爆電氣檢查組組織機構

1、 防爆檢查組人員由經過專業技術培訓,經考試合格,取得資格證的專職人員組成。

2、 防爆檢查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能獨立工作,且每個采區至少兩人。

3、 防爆檢查員必須熟知《煤礦安全規程》有關內容,《煤礦機電設備完好標準》《煤礦機電設備檢修質量標準》的有關規定。

4、 防爆檢查員必須熟悉工作范圍內的供電系統,電氣設備性能。了解所檢查地區電氣設備種類,數量及分布情況。

5、 防爆檢查員必須熟悉礦井井下巷道,采掘工作面的巷道及所檢查地區的瓦斯濃度。

二、防爆電氣檢查組職責

1、 負責全礦機電設備的日常防爆和完好檢查。

2、 負責全礦新購置的、修復的電氣設備防爆性進行檢查、驗收,對入井的電氣設備檢查驗收合格后簽發防爆合格證。

3、 負責對井下“三大保護”及其它安全實施的安裝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4、 負責對井下各生產隊組的風電閉鎖、瓦斯電閉鎖試驗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5、 負責對井下各生產隊組電氣設備的短路試驗、漏電試驗等保護試驗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6、 負責對井下的保護接地安裝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7、 負責對井上下接地電阻的測試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8、 協助機電區其它工作人員完成井下設備的清查、大項材料的管理、小型器材的管理。

9、 防爆檢查員在日常的檢查中,應攜帶必要的工具,在檢查發現失爆的,應立即處理,但仍按失爆論處。不能自行處理的,通知隊組電鉗工立即處理。

10、 防爆檢查員有權對電氣失爆及危及安全生產的電氣設備提出停止使用和立即更換,有權制止電氣作業人員的“三違”行為,有權對發現的安全隱患做出處罰決定。

三、井下電氣防爆檢查依據

GB3836-2010爆炸性環境設備使用要求

煤礦安全規程

煤礦井下供電的三大保護細則

山西焦煤井下防爆電氣設備檢查標準

四、井下防爆電氣設備檢查制度

1、 專職防爆檢查員對井下各自責任區域內每臺(件)防爆電氣設備尤其是偏遠、動態電氣設備的檢查沒人每月不少于18天,并將檢查情況及時匯報機電區負責人。

2、 各組隊電鉗工每班應對所管轄范圍內的防爆電氣設備進行一次巡回檢查。

3、 防爆電氣設備必須實行包機制管理,每臺防爆電氣設備(包括五小電器)度必須責任到人,機電管理人員必須實行“分片包干制”,明確分工,明確職責,包保到位。包片干部對所包設備每月不少于8天的檢查。

4、 機電區要隨時掌握設備的完好情況,每月應至少組織三次在用防爆電氣設備的性能檢查。

5、 防爆檢查員上班前不得喝酒,班中不得做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事情,遵守有關規章制度。

6、 防爆檢查員必須配備專業工具,下井工作時必須攜帶便式甲烷檢測儀。

7、 需停電檢查設備時,必須嚴格執行停送電制度。瓦斯濃度在1%以下方準打開隔爆外殼,經驗電,放電后方可進行檢查。

8、 在檢查中發現重大問題時,必須責令被檢查組隊當場處理,檢查員在現場監督并協助直至處理完畢后方可離去。

9、 在檢查中對防爆性能受到破壞或存在失爆的設備,必須立即處理或更換,嚴禁繼續使用。

10、 入井使用的電氣設備必須對隔爆性能按照防爆標準的要求進行檢查,嚴禁失爆設備入井使用。 并檢查每臺機電設備從入井到安裝及使用的全過程的防爆及完好工作。

11、 防爆設備入井前,應檢查其“產品合格證”,“防爆合格證”“煤礦礦用安全標志”及安全性能,并填寫入井設備檢查記錄,合格的設備方可簽發防爆合格證。

12、 防爆檢查員每日將檢查結果及處理意見向主管人員匯報,并填寫四定表,送交責任單位限期解決整改。

13、 井下發生機電事故專職防爆員必須趕到現場,調查了解事故發生的原因,掌握第一手資料及時匯報到有關負責人,為事故處理提供依據。

三、井下電氣安全隱患追查處理制度

1、 全體機電職工應有高度的安全意識,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堅持“三不”的原則(即不安全不生產,隱患不消除不生產,安全措施不落實不生產)。嚴格禁止“三違”現象的發生(即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犯勞動紀律),嚴格執行聯?;ケ:蛡€人自主保安責任制,防患于未然,將電氣事故消滅在萌芽狀態。

2、 對在檢查中查出的電氣失爆由機電區嚴格按照事故追查程序進行追查處理,并做有記錄。

3、 對電氣失爆,應本著“三不放過”的原則(即不找出失爆原因不放過,不找出失爆責任者不放過,不訂出防范措施不放過),進行認真的分析追查,確實吸取教訓,杜絕類似情況再發生。

4、 遇有重大機電事故隱患,應上報安監處進行組織追查,不得包庇袒護隱瞞事故隱患情況,以假亂真或干預事故隱患的追查。

5、 事故隱患追查完后,應協助安監部門督促檢查實施對責任者的處分,并將事故隱患分析追查情況傳達到各組隊,以達到教育廣大職工的目的。

6、 對于一般性電氣設備安全隱患問題,不需要機電區、安監

處組織追查的,應在組隊實行內部追查處理。

①隊內電氣設備安全隱患分析追查處理,在組隊內部應作好分析追查記錄,并存檔備查。

②對安全隱患處理的經過,造成的損失,事故責任者以及各種處理決定要做好記錄,存檔備查。

③對于燒電機及其他無故損壞設備的現象,組隊接到該事故報告后應立即組織有關技術人員現場察看,鑒定并認真分析追查,作出處理決定。對那些隱瞞不報弄虛作假者要加倍處罰。

第四篇:防爆電氣設備運行與維護管理細則

一、防爆電器設備應由經過培訓考核合格人員 操作、使用、維護和保養。

二、防爆電器設備應按制造廠規定的使用技術條件運行。

三、設備上的保護、閉鎖、監視、指示裝置等不得任意拆除,應保持其完整、靈敏、可靠性。

四、浸出車間維護檢查設備時,必須停電進行故障未查清前禁止送電,嚴禁帶電對接電線 使用能產生沖擊火花的工、器具。

五、日常維護檢查。設備的運行維護人員,必須按各類防爆電器設備的技術要求,做好日常檢查工作,主要設備要填寫崗位運行記錄和檢查記錄。

日常維護檢查主要項目:

1.防爆電器設備應保持其外殼及環境的清潔。

2.設備運行時應具有良好的通風散熱條件,檢查外殼表面溫度,不得超過產品規定的最高溫度和溫升的規定;

3.設備運行時不應受外力損傷,應無傾斜和部件摩擦現象,聲音正常,振動值不得超過規定。

4.運行中應經常檢查電機軸承表面溫度,保持規定的油量,溫度不得超過規定;

5.檢查外殼各部位固定螺絲不得松動。

6.檢查設備的外殼應無裂紋和有損防爆性能的機械變形現象。電纜進線裝置應封閉可靠,不使用的線孔應用厚度不小于2mm的鋼板密封。

7.檢查防爆照明燈具是否按規定保持其防爆結構及保護罩完整性,檢查燈具表面溫度不得超過產品規定值。

8.各類防爆電機不允許頻繁啟動。

9、電器設備運行時發生下列情況,操作人員可采取緊急措施停機,并通知專業維修人員進行檢查和處理。

(1)負載電流突然超過規定值或確認斷相運行狀態時。

(2)電機或開關突然出現高溫或冒煙時。

(3)電機或其他設備因部件松動發生摩擦產生響聲或冒火星。

(4)機械負載出嚴重故障或危及電器安全。

10.設備運行操作人員對日常運行維護和日常檢查中發現的異?,F象應及時通知電器

維修人員處理,并將發生的問題和事故做詳細記錄。

六、專業維護檢查。檢查維護項目除日常運行維護檢查項目外,還應包括下列主要項目:

1.更換高瓦燈泡、熔斷器、開關都必須符合設計規定的規格型號,不得隨便變更。

2.清理控制設備內外灰塵,進行除銹防腐。

3.檢查設備和電器線路的完好狀況。

4.檢查接地線的可靠性及電纜、接線盒等完好狀況。

5. 停電檢查電器內部動作機件是否有超過規定的磨損情況以及接點端子是否牢固可靠。

6.檢查各種類型防爆電器設備的防爆結構參數。

7.檢查控制儀表、檢測儀表、電訊等設備,保護裝置是否符合防爆安全要求和是否齊全完好,靈敏可靠,有無其它缺陷。

8.在爆炸危險場所中禁止帶電檢修電器設備和線路,禁止約時停、送電,并應在斷電處掛上“有人工作,禁止合閘”的警告牌。

9.浸出車間更換燈泡必須在白天進行,并確定車間內沒有溶劑氣體泄漏在浸出班長的監督下方可打開防爆護罩。

10、在浸出車間進行電器維修需經浸出班長同意后方可進行,必須由兩人操作。

第五篇:煤粉生產防爆安全技術規范

煤粉生產防爆安全技術規范

標 準 號: MT/T714—1997 替代情況:

發布單位: 煤炭工業部起草單位: 煤炭科學研究總院重慶分院

發布日期: 實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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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6年02月06日 前 言

我國的火力發電廠、噴煤煉鐵廠和水泥廠,需大規模的生產煤粉。長期以來,這些企業的防火防爆無規范可依,整體防災抗災能力弱。為了改變這一局面,特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由煤炭工業部科技教育司提出。

本標準由煤炭工業部煤礦安全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煤炭科學研究總院重慶分院。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何朝遠、張引合、田仁曲、謝波、苑洪湘。

本標準委托煤炭科學研究總院重慶分院負責解釋。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煤粉生產場所防爆安全技術的基本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有爆炸危險性煤粉生產場所的工程設計、施工及煤粉的生產、管理。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2476.1—90 爆炸性粉塵環境用防爆電氣設備 粉塵防爆電氣設備

GB 13532—92 干粉滅火劑通用技術條件 GB 15577—1995 粉塵防爆安全規程 GB/T 15605—1995 粉塵爆炸泄壓指南 GBJ 16—87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3 定義

本標準采用下列定義。 3.1 煤粉 pulverized coal 細微的煤顆粒。

3.2 煤粉生產場所 preparation place of pulverized coal 進行煤粉磨制、輸送、收集、儲存等工藝過程的場所。 3.3 輸粉管道 transportation duct of pulverized coal 磨粉機出口到煤粉倉之間輸送煤粉的管道。 3.4 煤粉倉 pulverized coal collecting tank 儲存煤粉的容器。

3.5 制粉系統 system of pulverized coal preparation 從原煤堆放處開始到煤粉倉為止的將原煤干燥磨制成煤粉,并進行收集和貯存的系統。 4 一般規定

4.1 新建煤粉生產場所的設計、施工及煤粉的生產、管理,必須符合本標準的規定。不符合本標準規定的現有生產場所應采取措施達到本標準的規定。

4.2 企業必須將其所生產的煤粉送往煤炭工業部指定的單位進行煤粉有無爆炸性鑒定,并對有爆炸性的煤粉進行爆炸特性參數測定,確定其著火爆炸的危險程度。

4.3 企業應結合自身煤粉生產場所的特點,制訂本企業的防爆實施細則和安全檢查表,并定期進行檢查。

4.4 企業須認真進行安全生產和煤粉防爆知識教育,對職工進行技術和業務培訓,并經考試合格者,方準上崗。

4.5 煤粉生產場所嚴禁煙火,所用電氣設備必須符合GB 12476.1的要求。

4.6 煤粉生產場所應進行防爆安全評估。安全評估應包括煤塵爆炸危險性分析和防爆措施等內容。 5 防止著火 5.1 防止煤粉自燃

5.1.1 煤粉倉、布袋收塵器灰斗壁、輸粉管路內壁應光滑,下料錐體壁與水平面夾角應不小于70°。

5.1.2 輸粉管道與水平面夾角應不小于45°,應避免水平管道。 5.1.3 輸粉管道的最小負荷工況設計流速應不小于15m/s。當必須布置水平管道時,額定負荷工況設計流速應不小于25m/s。 5.1.4 在煤粉倉、輸粉管道的拐彎處、布袋收塵器灰斗處,積存煤粉容易引起自燃,應設置溫度監測裝置,一旦發現溫度異常時,自動報警,并采取措施,防止自燃。 5.2 防止明火與熱表面引燃

5.2.1 在煤粉生產場所進行明火作業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a)符合GB 15577中第5.2.1的規定;

b)明火作業前,應配置足夠數量的手提式干粉滅火器;

c)明火作業后,必須清理現場,消除火種;確認火種消除后,才能恢復生產。

5.2.2 與浮游煤粉直接接觸的電氣設備,其表面允許溫度應低于相應煤塵層的最低著火溫度。

5.2.3 煤粉生產場所工藝設備的軸承應防塵密封;如有過熱可能,應安裝能連續監測軸承溫度的探測器。 5.3 防止靜電引燃

5.3.1 布袋收塵器應采用抗靜電濾袋。

5.3.2 所有輸粉管道應采用金屬或抗靜電材料制成。

5.3.3 布袋收塵器外殼、輸粉管道等,應直接接地。直接靜屯接地電阻應不大于100Ω。輸粉管道的接頭之間應用導體跨接。 5.4 防止撞擊火花引燃

在煤粉生產的進料處,應安裝能除去混入煤中鐵質雜物的電磁鐵,防止鐵質雜物與設備碰撞產生火花引燃煤粉。 5.5 惰化

5.5.1 制粉系統烘干煤粉時,宜采用惰性氣體為烘干介質。磨粉機出口溫度宜不大于70℃。

5.5.2 制粉系統宜采用自動監控的惰化方法用N2或CO2進行惰化處理。惰化處理的極限氧含量應根據實際工況條件,在專門的實驗室通過試驗測得。 5.5.3 布袋收塵器和煤粉倉應設有專門的充氮裝置;煤粉倉應設有氮氣流態化裝置。 6 限制爆炸災害范圍 6.1 抑爆

6.1.1 輸粉管道在保證生產需要的條件下,應盡量減小管道直徑,縮短管道長度。

6.1.2 布袋收塵器進出口、煤粉倉進口、磨粉機出口等均應安裝抑爆裝置。

6.1.3 抑爆裝置應有自檢功能,以確保其有效性。

6.1.4 抑爆裝置宜采用干粉作為消焰劑,干粉性能必須滿足GB 13532的規定。

6.2 爆炸時實現保護性停車

6.2.1 應設置安全連鎖裝置或遙控裝置,在發生火災,爆炸時切斷所有電機的電源。

6.2.2 當設立遙控裝置時,可安裝幾個能互相替換的遙控開關臺。開關必須有明顯標記,宜采用自發光信號做標記。開關必須安裝在該場所發生火災和爆炸時仍能進行操作的地方。

6.2.3 安全連鎖裝置的探測部件應安裝在可能引起著火爆炸的危險地方。 6.3 泄爆

布袋收塵器、煤粉倉、輸粉管道的拐彎處均應設置泄爆裝置。所設置的泄爆裝置應符合GB/T 15605的要求。廠房也應設計成可泄爆的結構。

6.4 預防二次爆炸

6.4.1 生產系統設備的接頭、檢查門、擋板、泄爆口蓋等均應封閉嚴密,不得向外泄漏煤粉。

6.4.2 布袋收塵器宜設計成負壓操作方式,以防止煤粉外泄。 6.4.3 進行煤粉裝袋打包的場所,必須定期清掃。 6.4.4 包裝好的煤粉,應盡快送到專用的儲存室。

6.4.5 必須定期對廠房和設備表面的積塵進行清掃。不允許使用壓縮空氣進行吹掃。 7 滅火

7.1 廠房內必須配備滅火系統,在有積塵的部位,不應采用噴射水柱的滅火方法。

7.2 煤粉倉應設置自動滅火裝置,該裝置宜采用二氧化碳或鹵代烷作為滅火劑,并具有自檢功能。

7.3 所有電氣室內應設置滅火器具或滅火系統。

8 廠房的結構與布局

8.1 按GBJ 16中乙類火災危險建筑設計。

8.2 通風應良好,地板及內墻面應平整、光滑。應避免可能積煤粉的部位,難以避免的部位應便于清掃。 8.3 宜為單層建筑,屋頂宜用輕型結構。

8.4 如為多層結構時,宜采用框架結構;不能使用這種結構的地方,必須設置足夠面積的泄爆口。

8.5 如果將窗口或其他開孔作為泄爆口,必須保證其在爆炸發生時能有效地進行泄爆。

8.6 工作區必須有足夠數目的疏散路線,其數目和位置由設計部門確定,主管部門批準;疏散路線必須設置明顯的路標和事故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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