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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

2023-05-24

第一篇: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

喪葬補助費、 一次性撫恤金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保險制度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死亡保險制度由喪葬補助費、 一次性撫恤金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三方面內容組成。 1.喪葬補助費 喪葬補助費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中央國家機關及其所屬事業單位執行所在地的標準。 2.一次性撫恤金 一次性撫恤金的數額,根據職工死亡性質確定,因病死亡的,按職工病故時的10個月的工資額發給:因公犧牲的,按犧牲時20個月的工資額發給;批準為革命烈士的,按犧牲時的40個月的工資額發給。 一次性撫恤金,國家機關職工死亡后,由其家屬戶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門發給,事業單位職工死亡后,由其原工作單位發給。 3.遺屬生活困難補助 職工死亡后,遺屬生活有困難的,死者生前所在單位,可以根據“困難大的多補助,困難小的少補助,不困難的不補助”的原則,給予定期或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微機處理后,通知銀行從離退休人員死亡次月起停發養老金,發放喪葬補助費和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生活救濟費。喪葬補助費標準:離休人員為2000元;退休人員為3個月的省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生活救濟費標準:離休人員為10個月的本人標準工資;退休人員為10個月的省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

第二篇: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問題

關于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后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暫行規定

關于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以后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問題,一九五七年、一九**年內務部、財政部、國務院人事局在聯合通知中原則規定可給予臨時或定期補助。一九五七年我市也曾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犧牲、病故后,所遺家屬生活困難的,原工作機關可根

據福利補助標準酌情給予臨時或定期困難補助。多年來,各單位執行很不一致,互有影響。另外,隨著人民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原定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也顯得偏低。為了妥善解決遺屬生活困難,有利于安定團結,解除廣大工作人員后顧之憂,充分調動積極性,為實現四個現代化多做

貢獻,現根據一九八○年二月十三日民政部、財政部“關于執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后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暫行規定》的通知”和我市的實際情況,暫作如下規定: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以后,除了按照國家規定對其家屬進行一次性撫恤外,如果死者所遺家屬生活有困難的,死者生前所在單位應本著“困難大的多補助,困難小的少補助,不困難的不補助”的原則,給予臨時或定期的補助。

二、補助對象應是依靠死者生前必須供養的下列直系親屬和其他親屬

1、父(包括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夫年滿六十歲,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2、母(包括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妻年滿五十歲,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遺腹子女、養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弟妹(包括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弟妹)年未滿十六歲,或者滿十六歲尚在普通中學學習,或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以及其他必須依靠死者供養的親屬,無生活來源或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不服從分配工作的待業子女,不得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

三、遺屬生產困難補助費標準,一般地以能維持當地群眾生活水平為原則,個別生活困難較大的可略高一些,可按以下精神進行掌握:

1、家住城市(包括家住郊區縣城為城市戶口)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一般的每人每月二十元,最高不超過二十二元。超過三口人以上的,超過人口應根據實際情況適當降低補助標準。孤獨一人的每月二十五元,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八元。家居農村公社,為城市戶口的遺屬,應略低 于上述標準。

2、家住農村的遺屬,其困難補助標準根據當地社員的生活水平確定,但應低于城市的遺屬困難補助標準。

3、對于在保護和搶救國家財產或在對敵斗爭中犧牲的人員,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可以適當提高一些。

4、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總額一般的不應超過死者生前的工資。

四、死者配偶有經濟收入的,包括工資、附加工資、副食品價格補貼等,扣除四十三元作為本人生活費用(收入不足四十三元的不扣也不補),其余部分作為供養其它遺屬的費用,不足規定標準的再給予補助。

補助對象參加勞動或農業生產所得的報酬,應作為本人的生活費用,在計算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時,要把這部分收入考慮在內。

五、在死者遺屬中有工資收入的子女,以及死者和兄弟、姐妹共同供養的父母,在計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時,應本著子女均有供養父母義務的原則,根據實際情況,實事求是地進行 1 處理,不應完全由國家補助。

六、遺屬在享受定期補助以后,如遇有特殊困難,死者所在單位,還可酌情給予臨時補助

七、非正常死亡的,除確有犯罪行為而畏罪自殺的以外,他們的遺屬如果生活有困難,也可以按上述原則酌情給予補助。

八、遺屬家庭經濟情況發生變化后,對遺屬生活困難補助金額要適時進行調整。因經濟收入增加或補助對象減少,可根據新情況減發或者停發其生活困難補助費。

九、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行政單位由行政經費支付,事業單位由事業經費支付。

十、過去遺屬生活困難標準低于上述規定的,可改按上述規定執行,高于上述規定的可隨著經濟情況的變化逐步改按此標準執行。

職工非因工死亡,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直系親屬救

濟費

發表時間:2010年06月22日

關鍵字:職工 死亡

案件簡述:

一、案例回放上海某研究所職工黃某的丈夫李某系上海某臺資企業員工。2009年春節,李某回鄉探親時,因煤氣中毒意外死亡。黃某要求其丈夫所在單位支付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及喪葬補助費,該單位以非因工死亡家屬已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為由拒絕支付。

上海知信律師事務所 汪順生

一、案例回放

上海某研究所職工黃某的丈夫李某系上海某臺資企業員工。2009年春節,李某回鄉探親時,因煤氣中毒意外死亡。黃某要求其丈夫所在單位支付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及喪葬補助費,該單位以非因工死亡家屬已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為由拒絕支付。

在律師的指導和幫助下,黃某及李某的家屬向李某單位所在地的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經過仲裁庭審理,仲裁委裁定李某所在單位向李某的家屬支付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及喪葬補助費合計9萬余元。之后,對方不服仲裁裁決,向法院起訴,經過一審、二審,法院仍作出與仲裁裁決結果完全相同的判決。

二、本案的爭議焦點

本案的爭議焦點就是,職工非因工死亡后,用人單位是否需要支付給死亡家屬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及喪葬補助費。

申請人的主張依據是1953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第二十三條規定。(第二十三條 工人職員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時、退職養老后死亡時或非因工殘廢完全喪失勞動力退職后死亡時,根據勞動保險條例第十四條乙款的規定,除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付給本企業的平均工資2個月作為喪葬補助費外,并按下列規定由勞動保險

2 基金項下一次付給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其供養直系親屬1人者,為死者本人工資6個月;2人者,為死者本人工資9個月;3人或3人以上者,為死者本人工資12個月。)

而被申請人則認為,2006年,上海市已出臺了《關于將本市非因工死亡職工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納入養老保險統籌基金支付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滬勞保福發(2006)24號),申請人主張的喪葬費和直系親屬救濟費已被非因工死亡職工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所替代,申請人已領取了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故不同意再支付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及喪葬補助費。

三、最后的結論性意見

仲裁機構并未采信被申請人的意見,因1953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至今并未失效,其中關于職工非因工死亡單位應當支付喪葬補助費及直系親屬救濟費的規定仍舊有效。因此,支持了申請人的仲裁請求。

關于調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后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的通知

2010-01-20

鄂人[2009]7號

關于調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死亡后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的通知

各市、州、縣人事局、財政局,省直各單位:

隨著居民收入的不斷增加和物價的不斷上漲,機關事業單位職工遺屬的生活水平相對下降。為解決機關事業單位職工遺屬的生活困難,保障他們的生活需要,經研究并報省政府同意,決定適當調高遺屬困難補助費與當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掛鉤的比例?,F將調整的比例標準通知如下:

一、 第

一、二次國內革命戰爭和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

3 工作的干部及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省直副廳(局)長、市(州)副市(州)長及相當這一職務(含經批準享受這級待遇的)以上的干部和建國前參加工作并取得高級技術職務的人員死亡后,其配偶無固定收入的,居住城鎮的每人每月補助標準,按當地最低生活保障線140%的標準確定。

二、 因工死亡的職工,其遺屬的每人每月補助標準按當 地最低生活保障線140%的標準確定。

三、其他居住城市的遺屬每人每月補助標準按當地最低生活保障線130%的標準確定。

四、 居住農村的職工遺屬按居住城市標準的80%確定。

五、 上述遺屬補助對象孤身一人的,在規定標準的基礎 上提高10%。

六、 當地民政部門給享受低保人群發放低保金以外的不

定期給予臨時補助時,職工遺屬對象亦相應享受該項等額補助。

七、 按上述方法計算的遺屬補助標準低于當地企業職工

遺屬標準的,可執行企業職工遺屬標準。

八、 本次調整的機關事業單位職工遺屬困難補助標準從 2009年1月1日起執行。資金來源仍按原經費渠道開支。遺屬補助的對象和有關政策仍按鄂人險[1997]109號文件規定執行

九、 本文件由省人事廳負責解釋。

湖北省人事廳

湖北省財政廳

二00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申請書例文

困難補助申請

尊敬的農機局領導:

我叫宋淑蘭,今年69歲,我丈夫王國良(大修廠職工)于30年前為農機局辦事時因公死亡。三十年來,我的生活一直靠農機局和大修廠救濟、補助維持生活。我心里也一直在默默地感激黨和政府、感激農機局歷屆領導對我這個孤寡人家的關懷和照顧。

如今,我年歲已大,體弱多病,患有嚴重的風濕性關節炎、高血壓及冠心病;胃部還做過大手術。多年來,經常去醫院看病,每天都得吃藥,醫藥費占去了我大部分有限的遺屬生活費,(遺屬生活費每月95元)因此,我的生活日益艱難,生活特別困難。眼下,年關將至,為了能使我過一個安靜平和、不再為吃喝犯愁的春節,為此,特向農機局領導提出困難補助申請,請您們根據我的目前處境和實際情況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助,以幫助我順利、心情愉快地渡過今年的春節。

申請人:宋淑蘭

二○○六年一月十五日

一次性撫恤金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工資福利與退休管理科(工考辦))

一) 單位呈報資料

1、在職前的工資批件;

2、死亡證明;

3、1993年前退休人員報93年工改表和歷次增加離退休費批件等;

4、戶口或身份證;

5、在校大學生校方證明;

6、居住地證明;

7、呈報表。

(二)經辦人員審批事項

審核各類檔案資料,根據鄂人[2002]30號、鄂人險[1999]109號文件,確定金額與執行時間。

(三)承諾時間:隨到隨辦。

民政部、財政部關于執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 工作人員死亡后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暫行規定》的通知

5 【頒布單位】 民政部/財政部 【頒布日期】 19800213 【實施日期】 19800213 【章名】 通知

現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后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暫行規

定》發給你們,請你們根據本《本規定》的原則,結合你們地區的實際情

況,制定具體辦法下發執行,并報我們備案。

【章名】 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后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暫行規定

關于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后遺屬生活困難問題,一九五七年、一九**年內務部、財政部、國務院人事局在聯合通知中原則規定,

可給予臨時或者定期的補助。多年來,各地區、各部門執行很不一致,互有影響。為了妥善解決遺屬生活困難,有利于安定團結,解除廣大工作人員后顧之憂,充分調動他們的積極性,為實現社會主義四個現代化多做貢獻,根據現在的情況和各地的要求,特作如下暫行規定:

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以后,遺屬生活有困難的,死者生前所在單位可以根據“困難大的多補助,困難小的少補助,不困難的不補助”的原則,給予定期或臨時補助。

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一般以能維持當地群眾生活水平為原則,具體標準由各省、市、自治區規定(中央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執行所在地區的標準)。對于在保護搶救國家資財或在對敵斗爭中犧牲的人員,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可以適當提高一些。 遺屬補助費按應享受遺屬補助的人數和標準計算,其總額不得超過死者生前的工資。

三、補助對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養的下列直系親屬和其他親屬。

1.父(包括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夫年滿六十歲,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2.母(包括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妻年滿五十歲,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6 3.子女(包括遺腹子女、養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滿十六歲,或者滿十六歲尚在普通中學學習,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弟妹)年未滿十六歲,或者滿十六歲尚在普通中學學習,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上述補助對象參加勞動或農業生產所得的報酬,應作為本人的生活費用,在計算生活困難補助標準時,要把這部分收入考慮在內。

五、死者配偶有固定收入的,其收入數額在扣除本人必要的生活費后,所余部分應作為遺屬生活費,不足時,再給予補助??鄢龢藴?,由各地區根據本地區一般工作人員的生活水平確定。

六、遺屬在享受定期補助以后,如遇有特殊困難,死者生前所在單位,還可酌情給予臨時補助。

七、享受補助的遺屬,因經濟收入增加,就業和人員減少,可根據新的情況減發或者停發其生活困難補助費。

八、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由死者生前所在單位的經費內支付。

因公死亡的,為本人生前20個月工資

根據移風易俗、節約辦喪事的精神,治喪費開支按以下標準執行

1、有關裝殮方面的費用:服裝、整容、遺體存放、運送、火化、骨灰盒及其存放埋葬等費用開支,不分職務級別,每人按800元報銷,由家屬掌握包干使用,節余歸家屬。

2、直系親屬來事發地辦理喪事的路費,原則上自理,自理確有困難的,經單位領導,由單位酌情補助。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后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問題的規定

一、補助對象

工作人員因公犧牲或者參加工作滿5年病故以后,從去世的下月起,對依靠死者生前供養、生活確有困難的下列親屬,由死者原工作單位定期發給遺屬生活困難補助:

(一)父(包括自幼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夫年滿60周歲,或者不滿60周歲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無固定收入者。

(二)母(包括自幼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妻年滿50周歲,或者不滿50周歲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無固定收入者。

(三)子女(包括遺腹子女、養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不滿16周歲或年滿16周歲尚在普通中學學習,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者。

(四)弟、妹(包括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弟妹)不滿16周歲或年滿16周歲尚在普通中學學習,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者。

(五)遺屬系普通高校、中專、技校學生,無助學金、獎學金等經濟來源的,可列入定期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范圍;有助學金、獎學金等經濟來源的,可視具體情況適當核減補助標準或不發給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

二、補助標準

(一)符合生活困難補助條件的遺屬,系非農業人口的,每人每月補助標準按戶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執行;系農業人口的,每人每月補助標準按戶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農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的150%執行。

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隨城鄉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的調整相應進行調整。

(二)符合下列條件的遺屬,適當提高補助標準:

因公死亡人員的遺屬以及孤獨單身的遺屬,其生活困難補助標準在

(一)款規定數額基礎上提高20%。

(三)遺屬按規定享受的補助費總額,不受死者生前原工資總額或離退休費總額的限制。

(四)死者生前父母分別由死者及其兄、弟、姐、妹共同供養者,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由死者原所在單位按規定補助標準的50%發給,不足部分由死者兄、弟、姐、妹共同分攤負擔。本通知下發前已核定供養關系的,不再改變。

三、補助費的核定

(一)夫婦雙方參加工作,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月基本工資在550元以下的,不負擔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超過550元的部分,扣除二分之一負擔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對仍達不到本通知規定標準的,其差額部分由死者生前所在單位或發給離退休費的單位予以補助。

(二)“基本工資”,機關執行職級工資制人員為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工齡工資之和;機關技術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技術等級工資和按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獎金之和;機關普通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和按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獎金之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為本人職務工資、技術等級工資和按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津貼之和;企業單位職工為本人技能工資、崗位工資和工齡工資之和(未執行國家和省規定的參考工資標準的,可以本人上月平均工資收入的60%作為工資基數)。

對離退休人員,可按離退休時比照在職人員相應項目計發的離退休費,加上其后增加的離退休費核定工資基數。

(三)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核定后,死者配偶因調整工資而增加的工資部分,不再抵銷原核定的生活補助費。

四、其他有關問題

(一)工作人員死亡后,對隨住城市的家屬,農村有家本人又自愿要求回去居住的,其回家的車船費、旅館費、伙食補助費,按現行的差旅費規定執行,行李托運費據實報銷。安家有困難的,可酌情發給300—500元的安家補助費。

(二)已參加社會保險的退休人員死亡后,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按社會保險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過去已核定實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現仍符合補助條件的,可按本通知規定重新核定補助費。重新核定的補助費低于原核定的補助費的,可繼續按原核定的補助費發給。

(四)核定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應以工作人員死亡當時是否符合補助條件為準。工作人員死亡時遺屬不符合生活困難補助條件、后來符合補助條件且生活確有困難的,可視情況予以臨時補助。

(五)工作人員死亡后,其配偶重新組建家庭的,配偶本人原享受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應予取消,其他符合補助條件的遺屬可繼續享受補助。

(六)工作人員因違法等原因造成死亡的,其遺屬不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

(七)死者遺屬中,因觸犯刑律被判刑或管制的,服刑期間停止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

(八)死者父母中一方有固定收入(如退休費、個體經營收入)的,另一方不列入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范圍。

(九)參加工作未滿5年的工作人員病故后,其供養親屬不享受定期遺屬生活困難補助。但對符合第一條規定條件的遺屬,可視人數的多少,在不超過死者生前3—5個月的基本工資內,酌情發給一次性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

(十)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死亡后,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也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十一)工作人員死亡后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由死者原工作單位研究確定,并填寫《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登記表》,市地級以上報主管部門、縣級以下報縣(市、區)人事局備案。

(十二)發給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單位,應定期(一般為1年)采取走訪、函調等方式了解受補助遺屬的變化情況,對失去補助條件的,要及時取消其生活困難補助費。

(十三)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執行。過去有關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方面的規定同時廢止。

第三篇: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申請

***單位:

我叫**,系已故職工****之子,殘疾原為現待業在家,無收入。我父****,****年***月**日正常退休,身份證號碼******。家現有*口人(兒子、兒媳、孫女),兒媳***無業,無收入。孫女***現在***小學上學。其家庭生活來源主要是父親的退休金。我父于***年**月**日因病去世,現家庭生活比較困難,特申請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望組織給予批準為謝。

申請人:

****年**月**日

第四篇: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申請書

衛生和計劃生育局:

本人娘格日是衛生和計劃生育局職工家屬,丈夫桑杰奎因患病去世。桑杰奎住院期間,花費了所有積蓄,還欠下了不少外債。本人目前沒有固定工作及收入,加之身體不太好,經常生病?,F與兒子(久買龍智)相依為命,兒子在家務農,整個家庭的經濟壓力都落在我一人身上。希望局領導酌情考慮本人的困難情況,望予以批準遺屬生活困難補助。

申請人:娘格日

久買龍智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日

第五篇:辦理遺屬生活困難補助需提供的材料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病故身亡以后,從去世的下月起,對依靠死者生前供養、本人無固定收入、生活確有困難的親屬(包括父母、配偶[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子、女、弟、妹[不滿16周歲或年滿16周歲在普通中學學習,或者失去勞動能力],由死者原工作單位定期發給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補助標準按戶籍所在地居民生活保障線標準執行。

需要提供的材料:

1、死亡證明(火化單及收據)。

2、遺屬工作、學習、生活困難證明(由居住單位出具,正在上學的由學校出具。)

3、死者及遺屬的戶藉證明(死者要注明已故,遺屬要注明與死者關系,否則要提供戶籍本、結婚證等材料。)

以上材料須在去世一周內報生前所在單位(教管辦)。

不需要辦理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也要提供死亡證明(火化單及收據),辦理喪葬費及一次性撫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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