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frames id="ixm7d"><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delect id="ixm7d"></delect></rt><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 id="ixm7d"></rt></rt><rt id="ixm7d"></rt> <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delect id="ixm7d"></delect></rt><delect id="ixm7d"></delect><bdo id="ixm7d"></bdo><rt id="ixm7d"></rt><bdo id="ixm7d"></bdo><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 id="ixm7d"></rt></rt><rt id="ixm7d"><rt id="ixm7d"></rt></rt><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 <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noframes id="ixm7d"><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noframes id="ixm7d"><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

親屬關系公證書范文

2023-05-02

親屬關系公證書范文第1篇

申請人:小孩子的名字(****),性別(男/女),出生年月日,現住址。

關系人:父親名字,性別(男),出生年月日,現住址。 母親名字,性別(女),出生年月日,現住址。 茲證明申請人(小孩子的名字)是關系人(父親、母親的名字)的兒子/女兒。

中華人民共和國(具體哪個市哪個區的公證處)

公證員名字

具體日期

(公證處蓋章)

以下是公證書的英文樣版: translation notarial certificate of kinship (no.) applicant: (child’s name), sex(male/female), date of birth. now residing address: related party: (father’s name), male, date of birth. now residing address: (mother’s name),female, date of birth. now residing address: this is to certify that applicant (child’s name) is the (father’s name & mother’s name) son / daughter. notary public: (sealed) notary public office of ******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sealed) date:篇二:親屬關系公證書樣本

親屬關系公證書樣本

親屬關系公證書(親屬關系證明) 親屬關系公證是指有涉外業務權公證處,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法定程序證明申請人與關系人之間親屬關系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親屬關系公證書,主要用于出入境簽證,我國公民到國外定居、探親、留學、繼承遺產、申請減免稅收、申請勞工傷亡賠償、領取撫恤金等事項。

親屬關系公證書(親屬關系證明書) 申請探親簽證的時候,需要提供與國外親友的關系證明;

一般都須向領事館提供親屬關系公證書,而且某些國家的領事館還需要外事、領事館辦認證。 親屬關系公證由當事人住所地的公證處管轄,公證的主要內容是,證明申請人與關系人是直系親屬、旁系親屬或姻親關系,只要符合我國民事法律規定的親屬范圍,均可給予公證證明,如當事人要求辦理表兄弟姐妹公證,只要能查證屬實,就可以辦理公證。

以申請人為主的材料,包括:身份證、出生證、戶口簿等身份證明材料。

被證明的是域外親屬的,應提供身份證、回鄉(港)證、臺胞證(或護照)的復印件以及有關往來書信等;

辦理步驟: 1. 把相關證件帶上,去戶口所在地的派出所開一個關系證明,證明應詳細列明申請人與同行人員或者國外的關系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現在住址以及與他們之間是何種親屬關系等。

2. 去派出所開好證明以后,帶齊你的資料,戶口本,兩寸照片藍底的,去公證處公證,公證很簡單就填表。

【親屬關系公證書】樣本,此公證書需由公證處開具,此文件只是展示內容樣本。

親屬關系公證書

公證書的編號(以事實情況而定)

申請人:孩子的名字(****),性別(男/女),出生年月日,現住址。 關系人:父親名字,性別(男),出生年月日,現住址。

母親名字,性別(女),出生年月日,現住址。

茲證明申請人(小孩子的名字)是關系人(父親、母親的名字)的兒子/女兒。中華人民共和國(具體哪個市哪個區的公證處)

公證員名字

具體日期

(公證處蓋章)

以下是公證書的英文樣版: translation notarial certificate of kinship (no.) applicant: (child’s name), sex(male/female), date of birth. now residing address: related party: (father’s name), male, date of birth. now residing address: (mother’s name),female, date of birth. now residing address: this is to certify that applicant (child’s name) is the (father’s name & mother’s name) son / daughter. notary public: (sealed) notary public office of ******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sealed) date:篇三:親屬關系公證書親屬關系公證書

親屬關系公證書 親屬關系公證書

(______)___字第___號

申請人:______,男或女,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出生,現住______省______市_____街_____號。 ______,男或女,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出生,現住省市______街______號。

關系人:______,男或女,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出生,現住______省______市_____街_____號。 ______,男或女,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出生,現住______省______市_____街_____號。 根據______單位公務人員檔案記載(或向知情人______核實),茲證明申請人______是關系人______的______(關系稱謂);是關系人______的______(關系稱謂)。申請人______是關系人______的______(關系稱謂),是關系人______的______ (關系稱謂)。

中華人民共和國___省___市公證處

公證員:______________(簽名)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注:

1、本公證書適用于在華奧地利公民參加該國大選。

提請復核意見書 提請復核意見書 ______公安局

提請復核意見書

字(______)___號 ___________人民檢察院:

我局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以___________(______)___號文要求___________人民檢察院復議的 ___________案,該院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號文決定維持原 ______________________決定,我局認為該院決定有誤,理由是: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___條之規定,特提請你院對此案進行復核。

此致 ________人民檢察院

(公安局印) ____年____月____日篇四:親屬關系證明模版

證 明

茲證明我單位職工 , , 年 月 號出生,身份

證號 ,于 年 月 日在 去

世,生前住 ,其配

偶 , 年 月 日出生,于 年 月 日去世,

生前住 ,兩人系結發夫

妻,死者死亡后,配偶沒有再婚。二人共生育子女 人,分別為:長

子 , 年 月 日出生,現住 ;

女兒 ,身份證號: , 年 月 日

出生,現住;女兒,身份證

號: , 年 月 日出生,現

住 。

除上述子女之外,再無其他子女。無需要其贍養、撫養或照顧的

人。

死者的父親叫,于已于年月系病故,生前住 ;母親叫 于已于

年 月 日去世,死亡原因系病故,生前住 。

死者的父母死亡時間在前。

特此證明!

蓋章

年 月 日

證 明

茲證明我社區居民 ,女, 年 月 號出生,身份

證號 ,于 年月 日在鄭州去世,生前住 號,其配偶 , 年 月 號出生,身份證

號 ,于 年 月 日在 去

世,兩人生前均住 ,兩人系結發夫妻,

死者死亡后,配偶沒有再婚。二人共生育子女 人,分別為:長 子 , 年 月 日出生,現住 ;

女兒 , 年 月 日出生,現

住;女兒,身份證

號: , 年 月 日出生,現 住 。

除上述子女之外,再無其他子女。無需要其贍養、撫養或照顧的

人。

特此證明!

蓋章

年 月 日

茲證明我單位職工

,

,

號出生,現住 ,身份證號 ,其父親 , 年 月 號出生,身份證號 ,于 年 月 日在 去世,生前住 ,其姐 ,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證號 ,現住 ;其妹 ,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證號: ,現住 。

特此證明!

蓋章

年 月 日

茲證明我單位職工 ,女, 年 月 號出生,現住 ,身份證號

,其父親

,

號出生,身份證號 ,于 年 月 日在 去世,生前住 ,其兄弟 , 年 月 日出生,現住 ,身份證號 ,其妹 ,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證號: ,現住

特此證明!

蓋章

年 月 日

茲證明我單位職工

,

,

日出生,身份證號: ,現住 ,其父親是 ,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證號 ,于 年 月 日在 去世,生前住 ;其母親 ,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證號: 于 年 月 日去世,生前住 ;其哥 , 年 月 號出生,現住 ,身份證號;其姐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 ,現住 ;

特此證明!

蓋章

年 月 日篇五:第二十二式之一親屬關系公證書新格式

公 證 書

( )××字第××號

申請人:×××(基本情況)

關系人:×××(基本情況)[注2] 公證事項:親屬關系

茲證明×××(申請人)是×××(關系人)的××(關系稱謂)[注3];×××(關系人)是×××(申請人)的××(關系稱謂)[注4]。[注5] 中華人民共和國××省××市(縣)××公證處

公證員 (簽名或簽名章) ××××年×月×日

注:

1.本格式適用于除用于辦理涉外、涉港澳臺繼承的親屬關系以外的親屬關系的公證。 2.申請人要求證明的親屬有兩個以上的,應當逐一在關系人中列明,并在證詞中表述清楚與申請人的關系。

親屬關系公證書范文第2篇

對于關系證明一詞,其實是國內政府部門的一種說法,要國外,沒有哪個部門會給出具比如誰和誰是夫妻關系或是不是父子關系,因為是不是夫妻關系,結婚證上面的信息就已經明確了,同樣,是不是父子或母子關系,孩子的出生證明上面也會寫著父母的名字。所以在國外,所謂的關系證明,其實就是能夠證明關系的文件,而非我們所想的,去當地的“派出所”或是“公安局”給出具的關系證明。

所以對于以上客戶的情況,在英國只要辦理夫妻之間的結婚證,孩子的出生證公證認證就可以了。辦理英國結婚證和出生證的公證認證,需要提供結婚證與出生證掃描件就可以了,會由我們英國的公證人根據掃

描件上面的信息去英國政府部門申請副本,然后對副本辦理英國外交部以及中駐英國使館的認證。

親屬關系公證書范文第3篇

關鍵詞: 涉外公證國內公證意義涉外民事法律關系涉外公證書

第1章、涉外公證的含義

涉外公證是與國內公證業務相對應而言的公證業務。根據法律規定和國際慣例辦理涉外公證業務是我國公證機關的一項重要任務。所謂涉外公證,一般是指公證機構辦理的含有涉外因素的公證,即公證當事人、證明對象或公證書或使用地諸因素中至少含有一個或一個以上涉外因素的公證。換句話說,是指對法律行為及有法律意義的文書和事實,因內容、當事人或使用涉及外國或外國人而依法證明其真實性、合法性的行為。辦好涉外公證是保障改革開放順利進行的必要工作。

1.1 涉外公證的分類

根據涉外公證辦理業務的范圍和性質的不同,一般可分為涉外民事公證和涉外經濟公證兩大類。涉外經濟公證是指公證當事人、所證明對象和公證書使用地諸因素中至少有一個或一個以上因素涉及外國的經濟公證。涉外經濟公證按其公證書的使用目的不同大致可以分為兩類:一是我國企業和其他組織到國外從事進出口貿易、設立辦事機構、參加投標、承包工程、輸出勞務、引進貸款和技術設備等;二是公證機構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涉外招標、拍賣等法律行為進行公證,對涉外房地產以及貿易等涉外經濟合同進行公證。

1.2 涉外公證的意義與作用

隨著我國國家地位的不斷提高,以及我國與世界各地的交往日趨頻繁,社會公眾對涉外公證的需求也不斷增加,涉及的方面也越來越廣。因此,涉外公證的質量和發展,不僅直接影響我國公民和法人在涉外事務中的合法權益,更體現了我國國家法律文書的嚴肅性,這直接關系著我國在他國和國際社會的國家形象。 各國為保護本國公民和法人在國際科技文化經濟體育等領域的交往活動中的正當權益,對所發生的一系列涉外民事法律關系,都制定完整的民事關系方面的有關法律,并得到國家強制力的保證。涉外公證是一種新型的糾紛預防機制,具有預防性、非訴訟性等特點,其宗旨是預防糾紛、避免侵權、減少訴訟、為社會提供公證法律服務。公證活動不僅可以消除社會糾紛的隱患、平衡主體之間的厲害沖突、防微杜漸,而且有助于我國法律的正確引導和實施,這對于穩定公共秩序、息訟止紛、保護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權益、推動國家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第2章、我國對涉外公證的特別規定

2.1 辦理涉外公證事務的機構有兩類:一是由國內公證機構辦理涉外公證業務;二是依照國際慣例,我國駐外使(領)館辦理與其駐在國相關的涉外公證業務。有關的國際條約對駐外使(領)館辦理公證業務作出了明確規定,如《維也納領事關系公約》中規定:“領事可以擔任公證員、民事登記員及類似之職。”我國《公

證法》第45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領)館可以依照本法的規定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辦理公證。”

2.2 涉外公證文書的認證與制作

認證是指一國外交、領事機關對公證文書上的印鑒和簽名的真實性,或對前一次認證機關的印鑒和簽名的真實性予以證明,從而使其具有境外法律效力的行為。按照國際慣例,除公證書使用國另有規定或兩國簽有互免認證的協議外,凡是對外使用的公證文書,一般都要求辦理認證。我國《公證法》第33條也明確規定:“公證書需要在國外使用,使用國要求先認證的,應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權的機構和有關國家駐中華人民共和國使(領)館的認證。” 認證的目的是一國公證機構出具的公證文書能為另一國的有關當局所認可,不致因懷疑公證文書上的印鑒或簽名的真實性而影響該文書的法律效力。我國辦理認證的機關,在國內是外交部領事司和外交部授權的外國駐華領館區的省、自治區以及直轄市的外事辦公室;在國外則是中國駐外國的使(領)館。

涉外公證文書,一般要求以中文作出。我國《公證法》第32條第2款明確規定:“公證書應當使用全國通用的文字。”《公證程序規則》第43條第3款也明確規定:“發往國外使用的公證書應當使用全國通用的文字。根據需要和當事人的要求,公證書可附外文譯文。”

第3章、涉外公證與國內公證的異同

國內公證,涉外公證的對稱,是指公證機關根據我國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申請辦理的,公證書將在國內使用的公證事務。涉外公證是指公證機關辦理的含有涉外因素的公證事項。

國內公證具有以下特點:當事人只限于我國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公證書只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使用;在適用法律上,只適用我國法律。

涉外公證具有以下幾個特征:第一,申辦公證的主體具有涉外因素,即申辦涉外公證的當事人包括外國人、無國籍人;第二,公證證明的客體具有涉外因素,即公證證明的對象具有涉外因素;第三,公證文書的使用地是在除本國以外的國家或地區;第四,適用法律具有雙重性。由于涉外公證文書通常在域外使用,所以,公證機構在適用中國法律的同時也要注意不能違反公證文書使用地的法律,否則將影響當事人對公證書的使用。

雖然涉外公證與國內公證具有較大差別,但是兩者之間還是有密切聯系的。兩者的聯系主要表現在:第一,兩者都是由公證機構獨立行使公證職能,其法律效力相同;第二,兩者都是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和法律規定進行的證明活動;第三,兩者公證的內容都是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確認其真實性和合法性;第四,在公證程序上,除特殊規定外,兩者適用的辦事程序基本相同。

參考文獻:

《律師與公證制度》第二版,王進喜著,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2005年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 《維也納領事關系公約》,1963年聯合國在維也納召開的會議上簽訂;

《公證程序規則》,2006年5月10日司法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

親屬關系公證書范文第4篇

親屬關系公證

親屬關系是基于婚姻、血緣、收養而形成的法律關系, 這種關系不同于一般朋友關系。凡是法律上承認的親屬,彼此間就產生權利義務,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親屬關系公證是指公證機構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證明當事人因婚姻、血緣或收養而產生的親屬關系的活動(不包括用于繼承的親屬關系公證)。親屬關系公證書,主要用于出入境簽證,我國公民到國外定居、探親、留學、繼承遺產、申請勞工傷亡賠償、領取撫恤金等事項。

辦理親屬關系公證一般需要提交的材料:

親屬關系公證由當事人住所地的公證處管轄,公證的主要內容是,證明申請人與關系人是直系親屬、旁系親屬或姻親關系,只要符合我國民事法律規定的親屬范圍,均可給予公證證明,如當事人要求辦理表兄弟姐妹公證,只要能查證屬實,就可以辦理公證。

1、申請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如居民身份證、護照、港澳通行證等,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

2、申請人的《居民戶口簿》,集體戶籍的申請人提供《常住人口登記卡》本人頁。(如不方便提供原件,可提供復印件)

3、如需委托他人代辦,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證件,手寫委托書(寫明因何原因委托誰辦理何種公證,本人簽名,原件或傳真件均可)。

4、親屬關系證明信。由戶籍地派出所、檔案存放單位出具,以證明申請人與親屬之間的關系。親屬關系范圍僅限于證明直系血親和旁系三代以內血親。旁系血親須在證明信中說明其親屬關系的淵源。例如表兄弟需說明是其母兄弟或姐妹的子女還是其父姐妹的子女。如果證明父母與子女的關系,可以根據自身情況從以下兩種證明材料中任選其一代替證明信:①如果您以前辦理過出生公證或親屬關系公證,可以提供原出生公證書或親屬關系公證書;②《出生醫學證明》或《獨生子女證》(如果《出生醫學證明》或《獨生子女證》內容缺項、涂改、填寫字跡不一致,《出生醫學證明》或《獨生子女證》不能作為唯一證據使用,還需提供其他證明材料)。如您提供《出生醫學證明》或《獨生子女證》作為證明材料還需提供父母結婚證。

5、上述證明材料中均不能體現親屬公民身份號碼時,還需提交親屬身份證件或戶口簿復印件,無法提供的親屬公證書中將無該親屬的身份號碼,可能會影響使用。

6、如果您所提供的上述證據材料不嚴謹、不完整、不能準確證明所辦公證事項時,請

網上公證:http:// 根據公證員要求補充證明材料。

辦理親屬關系公證應注意事項:

1.公證書中關于親屬之間的稱謂,應當使用我國法定的統一稱謂,不得使用地方方言。

2.公證員應審查親屬關系產生的真實性、合法性,以防申請人利用虛假的"親屬關系"為名,騙取公證書,達到出國的目的。

3.有的國家,如澳大利亞、新西蘭,要求赴該國自費留學的我國公民,提供包括所有家庭成員即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的親屬關系公證書,當事人可以向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公證處經查證屬實后,應依法證明當事人的所有家庭成員及其出生日期和居住地點。

4.對用于繼承目的親屬關系公證,法定繼承人范圍內的關系人無論是否死亡,均應列入公證書中,并應了解被繼承的財產狀況,生前有無遺囑及法定繼承人的有關情況,堅持做好談話筆錄。

5.注意使用國(地區)的有關法律規定。如澳大利亞對于子女在澳大利亞,父母赴澳探望子女或定居而辦理的親屬關系公證,澳方要求需載明"申請人只有以上幾個子女"

特別提示:去往日本使用的親屬關系公證,如果需要申請人或關系人的詳細住址,證明信一般要精確到街道門牌號。

親屬關系公證書

公證書的編號(以事實情況而定)

申請人:孩子的名字(****),性別(男/女),出生年月日,現住址。

關系人:父親名字,性別(男),出生年月日,現住址。

母親名字,性別(女),出生年月日,現住址。

茲證明申請人(小孩子的名字)是關系人(父親、母親的名字)的兒子/女兒。

中華人民共和國(具體哪個市哪個區的公證處)

公證員名字:

具體日期: 年 月 日

親屬關系公證書范文第5篇

分析:對于小女兒是否可以繼承A夫妻所遺留的房屋, 有兩種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小女兒與養父母B夫妻的收養關系已經成立, 且并未解除, 所以小女兒與親生父母A夫妻之間權利義務消除, 不能作為A夫妻的遺產繼承人;另一種觀點則認為小女兒雖然辦理了送養協議公證及收養公證, 但是, 實際上基本是一直跟隨其親生父母A夫妻共同生活的, A夫妻對小女兒盡了撫養教育的義務, 小女兒也對A夫妻盡了贍養送終的義務, 因此, 小女兒對于A夫妻的遺產應該享有繼承的權利。

對于上述觀點, 本文認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謹慎考慮:

一、小女兒與B夫妻之間的收養關系是否成立

我國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最早是1991年通過的, 后又于1998年修正, 而A夫妻與B夫妻對小女兒的送養及收養行為發生在八十年代, 我國對法的溯及力采取的是從舊兼從輕原則, 故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 而應適用當時之規定。

根據1979年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向各省高級人民法院下發的《關于辦理過繼和收養關系公證的通知》規定:“ (一) 華僑、港澳同胞要求過繼和收養他們親友的子女, 確是為了接管產業和照顧生活的, 不受年齡限制, 只要雙方當事人自愿, 被收養人同意, 經查屬實, 公證處即應為其出具過繼或收養關系證明書。 (二) 過繼和收養雙方已有過繼或收養協議的 (包含口頭的) , 經查屬實者, 公證處可以為其補辦公證手續。 (三) 中國血統外籍人, 要求過繼或收養他們在華親屬的子女, 可參照上述規定辦理?!?/p>

經查詢相關的當事人, 小女兒當時也正是基于上述通知的原因由A夫妻與B夫妻辦理了送養協議以及收養公證的。

又及1984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第四點收養問題第 (27) :“經生父母、養父母同意, 有識別能力的被收養人也同意, 又辦了合法手續的收養關系, 應依法保護?!?/p>

而1991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及1998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又均沒有要求在此之前的收養關系以登記為生效要件。由此可見, A夫妻與B夫妻之間自愿達成了送養協議以及收養公證, 且小女兒也隨B夫妻共同生活了短暫的一段時間, 所以小女兒與B夫妻之間的收養關系已經成立, 是合法有效的, 應受法律保護。

二、小女兒與B夫妻之間的收養關系是否已經解除

對于已經成立的收養關系, 一般有三種解除收養關系的方式:一是通過送養人與收養人雙方自愿達成協議解除;二是通過民政部登記解除;三是通過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依法判決解除。

根據司法部2000年3月3日《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的第一點“公證機構應當按新收養法及有關法規、規章的規定, 認真辦好收養公證、解除收養關系公證……”及新《收養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 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的登記?!? 收養關系的解除可以由當事人雙方達成協議解除, 也可以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解除收養關系公證, 并最終以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登記為生效要件。

在本案例中, 無論是《收養法》實施前還是實施后, A夫妻與B夫妻均沒有辦理過解除收養關系的協議或公證, 而如今, A夫妻與B夫妻均已先后去世, 也無法再達成協議, 小女兒成年后, 也從未向人民法院提起過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訴求。因此, 可以說, 小女兒與B夫妻之間的收養關系是一直沒有解除的。

三、小女兒是否有對A夫妻遺產享有主張的權利

《收養法》第二十三條規定, 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適用法律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 養子女與生父母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收養法》第二十九條又規定, 收養關系解除后, 養子女與養父母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即行消除, 與生父母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自行恢復。

由于小女兒與B夫妻之間的收養關系已經成立, 而又一直沒有解除, 因此, 小女兒與A夫妻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小女兒并不能作為A夫妻的遺產的法定繼承人, 對A夫妻的遺產沒有主張繼承的權利, 只和B夫妻產生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 只對B夫妻的遺產享有繼承權。

但現實中, 小女兒卻是基本一直都與A夫妻共同生活, 由A夫妻養育成長, 小女兒也對A夫妻盡到贍養的義務, 除了早年間A夫妻與B夫妻之間辦理了送養和收養的協議公證外, 小女兒與A夫妻基本與其他的親生子女與父母之間的關系并無差異, 若A夫妻的遺產跟小女兒一點關系也沒有, 這樣的結果未免對于小女兒是顯失公平的。

上一篇:出生公證書下一篇:公證書格式

91尤物免费视频-97这里有精品视频-99久久婷婷国产综合亚洲-国产91精品老熟女泄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