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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資證明書范文

2023-05-02

出資證明書范文第1篇

我國現行《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股東可以貨幣出資, 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從此條文的表述我們可以看出, 現行公司法在資產信用的影響下對于出資形式的規定是采取比較開放的態度的, 為納入新的出資形式打開了便利之門。條文不僅明文例舉了幾種可出資類型, 而且明確了其他可用于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條件:一是用于出資的財產必須可以用貨幣估價。二是可以轉讓。三是法律法規沒有明文禁止。

根據我國現行《公司法》所確立的出資適格條件作為考察標準, 作者認為以對第三人債權出資是符合條件的。

一、債權為財產權

債權是債權人享有的得要求債務人為一定行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在民事權利的分類中, 根據是否以財產利益為內容, 民事權利可以分為人身權和財產權。財產權是指以財產利益為內容, 直接體現財產利益的權利。在民法理論上財產權又可分為物權、債權、知識產權、繼承權等。再者,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 公司逐步成為了較為普遍的經營組織形式。隨之而變化的就是社會財富也更多地抽象為證券化的股權或債權。而股權由于復雜原因也更多表現為一種類似債權的形式。差不多可以說整個社會財富的形式開始表現為無數債權的交織。因此, 有學者就提出了“財產債權化”的說法, 此觀點也受到了廣泛的接受。

《公司法》第二十七條中列舉了知識產權, 由此我們看出該法律條文中所表述的“財產”是包括“財產權利”的。因此作者認為與知識產權同屬于財產權利的債權是屬于《公司法》概括歸納的可出資“財產”的范圍內的。

二、債權的可評估性

對第三人債權為請求權, 債權人的請求權系指向債權人的特定行為, 債務人的義務也應為實施的特定行為。對此“行為”, 債法理論上稱為“給付”, 是債法上特有的抽象概念。在每一具體的債的關系中, 給付都具有不同的內容和表現方式, 其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 交付財物, 即以財產的交付為其給付的具體形態。 (二) 交付金錢, 這是較為常見的給付形態。 (三) 轉移權利, 廣義上包括所有權、債權、知識產權、股權等權利的轉移。 (四) 提供勞務, 指債務人以自己的一定勞作行為供債權人消費。 (五) 提交成果, 指債務人以自己的勞力、技術等為債權人完成一定的工作, 并將最終成果向債權人提交的行為。 (六) 不作為, 即不為特定的行為。

上述的給付形態中涉及到的財物、知識產權等都是法律已經確定可以評估作價的, 而涉及的金錢可直接確定價值了。因此作者認為大部分債權的內容是可以用貨幣進行評估、計量并確定其價值的, 而與債權是一種可期待權沒有關系。

三、債權的可轉讓性

和財產可以在人們之間通過一定的方式轉移一樣, 債權因為一般不具有專屬性, 并且從鼓勵交易, 促進市場經濟發展的角度, 法律也允許債的轉移, 其中就包括了債權的讓與制度。只要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德, 債權人可以轉讓其權利?!逗贤ā返?9條就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債權的轉讓條件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 須有效的債權存在。 (二) 債權的轉讓人與受讓人應達成轉讓協議。 (三) 轉讓的債權必須是依法可以轉讓的債權。不得進行轉讓的債權主要包括:1、根據債的性質不得轉讓的債權, 如債的標的與當事人的人身相關的債權和不作為的債權。2、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3、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 如《物權法》第204條規定:“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 部分債權轉讓的, 最高額抵押權不得轉讓。” (四) 債權的轉讓協議需通知債務人。

從以上的相關規定我們可以得出除了明文禁止轉讓的幾種類型的債權, 現代絕大多數債權已不再有人身依附性, 可以無須債務人的同意而無障礙流轉讓渡, 即大部分債權是可以自由轉讓的, 符合了出資財物可轉讓性的要求。

四、債權未被明文禁止

目前, 我國相關法律制度中明文規定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 其中并未對債權出資予以禁止。

綜上論述, 作者認為雖然沒有明確將對第三人債權列在可出資財產的條文中, 但除了個別不符合條件的債權外, 大部分債權是符合現行《公司法》及其它規定對于非貨幣財產出資的要求的。即以對第三人債權出資在理論上是成立的, 是合法的。伴隨著市場經濟的日益發展, 債權在現代經濟中獨特的優越性越來越明顯, 成為了社會財富的重要承載體。那么將對第三人債權如同知識產權和土地使用權一樣明確寫入出資標的物的種類中, 使對第三人債權以出資形式盡快投入到社會財富的創造之中, 就顯得必要而緊迫。

摘要:我國已經有“債轉股”的實踐例子及相關法律規定, 可對于能否以對第三人債權出資沒有明確的立法規定。于是文章從對第三人債權的財產權利性質、可評估性、可轉讓性、未被明文禁止四方面論證了以對第三人債權可出資的合法性。

關鍵詞:債權,出資,評估,轉讓,合法

參考文獻

[1] 楊立新.債與合同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12.

出資證明書范文第2篇

一、甲乙雙方在其南橋選購商品住宅一套,建筑面積平方米,由丙方方夫妻倆人居住,物業管理費由丙方承擔。

二、該商品住宅以乙方的名義購買,房屋總價款共計萬元。其中,乙方出資萬元,丙方方出資10萬元。剩余20萬元以乙方的名義辦理按揭貸款,并由甲方承擔月供款。

三、該房屋的裝修費用全部由丙方承擔。

四、房屋產權屬于乙方所有。甲方交納的月供款系對乙方的贈與,丙方的出資款系對乙方的借款。

五、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丙各執一份,自三方及其配偶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名):

乙方(簽名):

乙方(簽名):

出資證明書范文第3篇

伍先生與婁女士于2013年2月登記結婚,2013年4月伍先生父母出資140萬元為其購房一套,房產登記在雙方名下?;楹箅p方因性格不合爭吵不斷,2013年9月,伍先生向法院起訴與婁女士離婚,并要求房屋判歸原告伍先生所有,夫妻共同債務140萬元由其自行償還,理由是雙方于2013年4月購房時,因雙方均無經濟能力,為支付購房款先后向伍先生父母借款140萬元。

各方觀點:

原告觀點:140萬元是原告向其父母的借款,并非父母贈與,且提供了只有伍先生一人簽字的借據證實。

被告觀點:從其出資形式來看,原告父母當時是明確贈送給被告與原告夫妻雙方的,所以在購買房屋時,是以被告與原告二人的名字共同與開發商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并約定房產最終會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原告父母對此也非常清楚。

律師觀點:

馬成律師團認為,原、被告婚后所購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應依法平均分割,原告訴稱借款140萬元不符合事實,具體分析如下:首先,在支付購房款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

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原告父母在出資當時并沒有以簽訂贈與合同等形式來明確表示單獨贈與其兒子,因而,原告父母為被告與原告雙方購置房屋的出資是對雙方的贈與,依法規定,該房屋屬夫妻共同財產,應共同依法平分。

其次,原、被告于2013年2月登記結婚,2013年4月購買訴爭房屋,該房是原、被告雙方在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購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之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屬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另在購買房屋時,是以被告與原告二人的名字共同與開發商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并約定房產最終會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綜上已足以認定原告父母的出資是對原告與被告夫妻雙方的贈與。本案中,原告父母是在其兒子提起離婚訴訟后,為了與原告串通,而由原告提供假借條,企圖將贈與予以否定。該借條不具有真實性,而原告父母的證言也不足為信。實際上,如果真如原告父母所言,他們自始至終都要求兒子兩口子寫借條,兒媳婦不愿意在借條上簽名,那么明知他們的權益可能受到損害,他們完全可以拒絕出資,也完全可以在出資時到公證部門或有關部門辦理借款公證,但是他們并沒有這樣做。為什么?只能說明當時的出資就是贈與,而不可能是借款。

由此可見,原告訴稱借款140萬元不符合事實,原告將其父母的贈與說成借款并無法律依據。

法院判決

雙方最終達成調解協議,房屋歸原告所有,原告補償被告60萬。

律師點評:

本案表面上看似一件普通的離婚訴訟案件,但對于其中購房所付房款是男方父母的借款還是贈與?如果是贈與,是對一方贈與還是對雙方的贈與?均存在著較大的爭議,實踐中此類糾紛也越來越普遍,是非常典型的離婚后財產糾紛案件。

對于父母為子女購置房屋出資的性質認定,屬于借款的,應當有充分的證據證明,界定是個人贈與還是雙方贈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以結婚時間及父母的明確表示為區分標準,具體是“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問題是,如何認定父母的借款和父母的“明確表示”?實踐中,父母的借款往往沒有借條,而父母的贈與也往往沒有明確的表示。本案中,伍先生和婁小姐購房時由原告父母出資是明確的,有原告父母的銀行劃款憑證,被告對此也不否認?,F原告聲稱該出資是借款,有原告出具的借條,有原告父母出庭證明;但我們知道,由于借條是原告出具的,其日期原告完全可以倒簽,而原告現提出離婚,原告父母

出庭作證袒護原告也不無可能。那么,如何認定父母的真實意思和明確表示?

馬成律師團分析認為,父母出資是借款、還是贈與的真實意思表示,應該是在出資當時;而父母對一方或雙方贈與的明確表示,也應該是在贈與當時。出資當時的有效憑證,才是判斷父母真實意思的證據,因為日后一旦子女婚姻有變,為維護子女利益,父母偏袒子女普遍存在。因而,不能證明是借貸的,應推定為贈與;不能證明父母贈與當時有明確表示的,應當根據贈與時間即婚前或婚后分別推定為對一方或雙方的贈與。

【相關法條】

《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出資證明書范文第4篇

一、隱名出資人和顯名股東之間的協議

隱名出資人雖然實際出資但并沒有取得公司股東身份,因而不能直接向公司要求享受投資權益。在司法實務中認定是否享有股東權利需要公司是否發放出資證明、是否制備股東名冊,是否向公司登記管理部門登記等形式要件,隱名出資人為了通過顯名股東向公司享受投資權益,并監督約束顯名股東的行為,必須與顯名股東簽定內容完備的出資協議,明確約定雙方的出資比例、利益分配問題、糾紛解決方式、雙方的責任劃分等事項。隱名出資人和顯名股東之間的協議,是解決雙方之間法律問題的基礎,應當完善、明確,盡量避免因為約定不明、約定內容本身存在歧義等問題。同時要盡量避免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和《合同法》規定的無效情形,否則出資協議將沒有法律效力,得不到法律保護。

二、投資權益歸屬爭議的處理

《公司法》司法解釋三明確規定: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由否認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梢姰斖顿Y權益歸屬發生爭議時,隱名出資人只能依據其與顯名股東(名義出資人)之間的協議向對方主張權利。因為隱名出資人并不是公司認可的股東,并不直接與公司發生股東權利義務關系,所以隱名出資人不能直接向公司要求享有其出資權利。當然,隱名出資人可以向公司說明其實際出資的事實,并經過公司半數以上股東同意將其變更為公司股東而享受股東權益。但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于股東名冊、記載于公司章程并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法律不予支持。

三、顯名股東未經隱名出資人同意的股權處分行為的法律效力

隱名出資人雖然實際出資,名義股東具有成為公司股東的一切形式要件,具有公示效力,但其權利的來源是基于隱名出資人的出資行為,所以顯名股東對股權的處分行為必須征得隱名出資人同意或追認。未經隱名出資人同意,顯名股東對股權的處分行為屬于典型的無權處分行為,屬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即在股權處分后如果顯名股東完全享有了股權或者征得了隱名出資人的同意,其處分行為有效,否則不具有法律效力。然而,隱名合伙人只能依據與名義出資人之間的合同關系享有出資權益并約束名義出資人的行為,這種合同關系不具有公示效力,不能約束合同當事人之外的善意第三人。股權屬于財產權利的一種,其轉讓和取得同樣適用我國《物權法》規定的善意取得制度,即使顯名出資人處分股權的行為沒有法律效力,只要受讓人不知道隱名出資的事實,顯名股東也已經完成了有關交付、登記事項的,受讓人可以依據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相應權利,隱名出資人只能向名義出資人主張權利。對此,《公司法》司法解釋三予以明確規定:名義股東將登記于其名下的股權轉讓、質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實際出資人以其對于股權享有實際權利為由,請求認定處分股權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物權法有關規定處理。名義股東處分股權造成實際出資人損失,實際出資人請求名義股東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四、顯名股東名下股權被司法凍結、強制執行時隱名出資人的異議

股權登記在顯名股東名下,將導致股權可能在訴訟程序中作為顯名股東的財產而被司法凍結或強制執行,對此,隱名股東是否有權提出異議,人民法院應否將股權排除在顯名股東的個人財產之外,《公司法》和相應司法解釋都沒有明確規定。此種情形下,隱名出資人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提出異議。顯名出資人并不完全享有股權,此股權的實際權益由隱名出資人享有,因此不能將股權認定為顯名股東的個人財產,人民法院應依法受理隱名出資人的異議,并解除相應的凍結、強制執行措施。

五、隱名出資人與公司之間的關聯交易和擔保問題

對于隱名出資人與公司的交易行為是否適用關聯交易的法律規定,《公司法》和有關司法解釋并沒有明確規定。隱名出資人雖然不直接行使股東權利,但完全可以通過顯名股東的行為滲入公司的組織管理,當出資達到一定比例,隱名出資人完全可以通過顯名股東成為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梢婋[名出資人與公司之間具有關聯關系。隱名出資人與公司的交易行為、擔保行為都應當適用法律關于關聯交易的規定。如果隱名出資人通過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進行關聯交易損害公司利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關于擔保問題,《公司法》規定:公司為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接受擔保的股東或者受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表決。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公司為隱名出資人提供擔保的,應當適用《公司法》規定的程序進行表決,因為顯名股東不過是代隱名出資人行使股東權利,并受隱名出資人支配,所以顯名股東不具有表決權。經出席股東會議的股東所持有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的,公司才能為隱名出資人提供擔保。

出資證明書范文第5篇

2、被投資公司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3、被投資公司的最近一期會計報表

4、被投資公司的變更前驗資報告

5、被投資公司的變更前實收資本的會計憑證、賬頁

6、被投資公司的自然人股東身份證

7、被投資公司的新增法人股東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8、被投資公司的新增法人股東的最近一期會計報表

9、被投資公司的新增法人股東的股東會決議√

10、被投資公司的變更驗資的股東會決議

11、被投資公司的所有股東簽章的注冊資本及實收資本變更前后對照表

12、被投資公司的所有股東簽章的新增注冊資本實收情況明細表

13、股權出資計入被投資公司實收資本的會計憑證

14、驗資事項聲明書

15、驗資業務約定書

16、股權公司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17、股權公司的驗資報告

18、股權公司的最近一期會計報表

19、股權公司的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的股東會決議(針對“投資人在股權公司所持有的股權需要轉讓給被投資公司”的事項)

20、股權公司登記機關出具的股權公司的出資人變更為被投資公司的證明文件

21、以股權出資的股東簽署的《股權出資告知承諾書》

22、股權出資的評估報告書

23、被投資公司全體股東一致同意股權出資及其作價的股東會決議(投資人與股權對應的出資額不得大于股權的評估價值,且必須寫明全體股東確認的價值)

24、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核準件

注:股權公司是指投資人出資前已持有股權的公司。

被投資公司是指投資人新設立或增加注冊資本的公司。

檢查要點:

1、檢查出資人以股權出資是否征得其他發起人的同意,并評估作價,折合成股份。

2、查閱評估報告,了解評估的目的、評估基準日、評估假設等有關限定條件是否滿足驗資的要求;關注評估報告的特別事項說明和評估基準日至驗資報告日期間發生的重大事項對驗資結論產生的重大影響;檢查投入股權的價值是否經各出資者的認可。

3、檢查股權是否存在爭議及潛在糾紛,發起人或股東是否能夠完全控制。

4、檢查股權交接手續,明確評估基準日至股權交接日產生的利潤歸誰享有。

5、檢查股權所在公司是否召開董事會和股東會,通過決議同意該發起人以股權出資,如果是有限責任公司,其他股東是否放棄優先購買權。

注意事項

《股權出資登記管理辦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2009第39號)對于股權出資的期限規定為1年,即自被投資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投資人應當實際繳納出資。作為出資的股權應權屬清楚、權能完整并依法可以轉讓,下列股權不能用作投資:

1、股權公司的注冊資本尚未繳足。

2、股權上設定質押或被依法凍結。

3、股權公司章程約定不得轉讓的。

4、股權轉讓需經批準的因已經取得相關部門的批準證書(主要針對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權以及國有企業的股權)。

所需申請材料

行為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4、《股權出資登記管理辦法》 申請材料:

二、股權公司變更登記應當提交的證件、文件: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公司加蓋印章); 2.公司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公司加蓋印章); 3.股東會決議; 4.股權轉讓協議;

5.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簽署); 6.被投資公司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7.股權公司營業執照;

8.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變更股東須經相關部門審批的,還應提交相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9.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被投資公司注冊資本和實收資本變更登記,應當提交的文件、證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公司加蓋印章); 2.公司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公司加蓋印章); 3.股東會決議或股東大會記錄;

4.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

5.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驗資證明應當載明股權評估情況包括評估機構的名稱、評估報告的文號、評估基準日以及股權出資依法須經批準的批準情況; 6.以股權出資的股東簽署的《股權出資承諾書》;

7.股權公司簽發的股東出資證明書(有限責任公司)或股票(股份有限公司) 8.被投資公司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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