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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防治范文

2023-12-08

土壤污染防治范文第1篇

總體要求: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按照“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牢固樹立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新發展理念,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立足我國國情和發展階段,著眼經濟社會發展全局,以改善土壤環境質量為核心,以保障農產品質量和人居環境安全為出發點,堅持預防為主、保護優先、風險管控,突出重點區域、行業和污染物,實施分類別、分用途、分階段治理,嚴控新增污染、逐步減少存量,形成政府主導、企業擔責、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的土壤污染防治體系,促進土壤資源永續利用,為建設“藍天常在、青山常在、綠水常在”的美麗中國而奮斗。

工作目標:到2 0 2 0年,全國土壤污染加重趨勢得到初步遏制,土壤環境質量總體保持穩定,農用地和建設用地土壤環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環境風險得到基本管控。到2030年,全國土壤環境質量穩中向好,農用地和建設用地土壤環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環境風險得到全面管控。到本世紀中葉,土壤環境質量全面改善,生態系統實現良性循環。

主要指標: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達到90%左右,污染地塊安全利用率達到90%以上。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達到95%以上,污染地塊安全利用率達到95%以上。

一、開展土壤污染調查,掌握土壤環境質量狀況

(一)深入開展土壤環境質量調查

在現有相關調查基礎上,以農用地和重點行業企業用地為重點,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詳查,2018年底前查明農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積、分布及其對農產品質量的影響;2020年底前掌握重點行業企業用地中的污染地塊分布及其環境風險情況。制定詳查總體方案和技術規定,開展技術指導、監督檢查和成果審核。建立土壤環境質量狀況定期調查制度,每10年開展1次。(環境保護部牽頭,財政部、國土資源部、農業部、國家衛生計生委等參與,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落實。以下均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落實,不再列出)

(二)建設土壤環境質量監測網絡

統一規劃、整合優化土壤環境質量監測點位,2017年底前,完成土壤環境質量國控監測點位設置,建成國家土壤環境質量監測網絡,充分發揮行業監測網作用,基本形成土壤環境監測能力。各省(區、市)每年至少開展1次土壤環境監測技術人員培訓。各地可根據工作需要,補充設置監測點位,增加特征污染物監測項目,提高監測頻次。2020年底前,實現土壤環境質量監測點位所有縣(市、區)全覆蓋。(環境保護部牽頭,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土資源部、農業部等參與)

(三)提升土壤環境信息化管理水平

利用環境保護、國土資源、農業等部門相關數據,建立土壤環境基礎數據庫,構建全國土壤環境信息化管理平臺,力爭2018年底前完成。借助移動互聯網、物聯網等技術,拓寬數據獲取渠道,實現數據動態更新。加強數據共享,編制資源共享目錄,明確共享權限和方式,發揮土壤環境大數據在污染防治、城鄉規劃、土地利用、農業生產中的作用。(環境保護部牽頭,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農業部、國家衛生計生委、國家林業局等參與)

二、推進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建立健全法規標準體系

(四)加快推進立法進程

配合完成土壤污染防治法起草工作。適時修訂污染防治、城鄉規劃、土地管理、農產品質量安全相關法律法規,增加土壤污染防治有關內容。2016年底前,完成農藥管理條例修訂工作,發布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農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辦法。2017年底前,出臺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工礦用地土壤環境管理、廢棄農膜回收利用等部門規章。到2020年,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規體系基本建立。各地可結合實際,研究制定土壤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規。(國務院法制辦、環境保護部牽頭,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農業部、國家林業局等參與)

(五)系統構建標準體系

健全土壤污染防治相關標準和技術規范。2017年底前,發布農用地、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質量標準;完成土壤環境監測、調查評估、風險管控、治理與修復等技術規范以及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制修訂工作;修訂肥料、飼料、灌溉用水中有毒有害物質限量和農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等標準,進一步嚴格污染物控制要求;修訂農膜標準,提高厚度要求,研究制定可降解農膜標準;修訂農藥包裝標準,增加防止農藥包裝廢棄物污染土壤的要求。適時修訂污染物排放標準,進一步明確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要求。完善土壤中污染物分析測試方法,研制土壤環境標準樣品。各地可制定嚴于國家標準的地方土壤環境質量標準。(環境保護部牽頭,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農業部、質檢總局、國家林業局等參與)

(六)全面強化監管執法

明確監管重點。重點監測土壤中鎘、汞、砷、鉛、鉻等重金屬和多環芳烴、石油烴等有機污染物,重點監管有色金屬礦采選、有色金屬冶煉、石油開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制革等行業,以及產糧(油)大縣、地級以上城市建成區等區域。(環境保護部牽頭,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農業部等參與)

加大執法力度。將土壤污染防治作為環境執法的重要內容,充分利用環境監管網格,加強土壤環境日常監管執法。嚴厲打擊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違法違規存放危險化學品、非法處置危險廢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設施、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等環境違法行為。開展重點行業企業專項環境執法,對嚴重污染土壤環境、群眾反映強烈的企業進行掛牌督辦。改善基層環境執法條件,配備必要的土壤污染快速檢測等執法裝備。對全國環境執法人員每3年開展1輪土壤污染防治專業技術培訓。提高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能力,完善各級環境污染事件應急預案,加強環境應急管理、技術支撐、處置救援能力建設。(環境保護部牽頭,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農業部、安全監管總局、國家林業局等參與)

三、實施農用地分類管理,保障農業生產環境安全

(七)劃定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

按污染程度將農用地劃為三個類別,未污染和輕微污染的劃為優先保護類,輕度和中度污染的劃為安全利用類,重度污染的劃為嚴格管控類,以耕地為重點,分別采取相應管理措施,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2017年底前,發布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劃分技術指南。以土壤污染狀況詳查結果為依據,開展耕地土壤和農產品協同監測與評價,在試點基礎上有序推進耕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劃定,逐步建立分類清單,2020年底前完成。劃定結果由各省級人民政府審定,數據上傳全國土壤環境信息化管理平臺。根據土地利用變更和土壤環境質量變化情況,定期對各類別耕地面積、分布等信息進行更新。有條件的地區要逐步開展林地、草地、園地等其他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劃定等工作。(環境保護部、農業部牽頭,國土資源部、國家林業局等參與)

(八)切實加大保護力度

各地要將符合條件的優先保護類耕地劃為永久基本農田,實行嚴格保護,確保其面積不減少、土壤環境質量不下降,除法律規定的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確實無法避讓外,其他任何建設不得占用。產糧(油)大縣要制定土壤環境保護方案。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向優先保護類耕地集中的地區傾斜。推行秸稈還田、增施有機肥、少耕免耕、糧豆輪作、農膜減量與回收利用等措施。繼續開展黑土地保護利用試點。農村土地流轉的受讓方要履行土壤保護的責任,避免因過度施肥、濫用農藥等掠奪式農業生產方式造成土壤環境質量下降。各省級人民政府要對本行政區域內優先保護類耕地面積減少或土壤環境質量下降的縣(市、區),進行預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環評限批等限制性措施。(國土資源部、農業部牽頭,國家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水利部等參與)

防控企業污染。嚴格控制在優先保護類耕地集中區域新建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制革等行業企業,現有相關行業企業要采用新技術、新工藝,加快提標升級改造步伐。(環境保護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牽頭,工業和信息化部參與)

(九)著力推進安全利用

根據土壤污染狀況和農產品超標情況,安全利用類耕地集中的縣(市、區)要結合當地主要作物品種和種植習慣,制定實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農藝調控、替代種植等措施,降低農產品超標風險。強化農產品質量檢測。加強對農民、農民合作社的技術指導和培訓。2017年底前,出臺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術指南。到2020年,輕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實現安全利用的面積達到4000萬畝。(農業部牽頭,國土資源部等參與)

(十)全面落實嚴格管控

加強對嚴格管控類耕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劃定特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嚴禁種植食用農產品;對威脅地下水、飲用水水源安全的,有關縣(市、區)要制定環境風險管控方案,并落實有關措施。研究將嚴格管控類耕地納入國家新一輪退耕還林還草實施范圍,制定實施重度污染耕地種植結構調整或退耕還林還草計劃。繼續在湖南長株潭地區開展重金屬污染耕地修復及農作物種植結構調整試點。實行耕地輪作休耕制度試點。到2020年,重度污染耕地種植結構調整或退耕還林還草面積力爭達到2000萬畝。(農業部牽頭,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水利部、國家林業局參與)

(十一)加強林地草地園地土壤環境管理

嚴格控制林地、草地、園地的農藥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殘留農藥。完善生物農藥、引誘劑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廣力度。優先將重度污染的牧草地集中區域納入禁牧休牧實施范圍。加強對重度污染林地、園地產出食用農(林)產品質量檢測,發現超標的,要采取種植結構調整等措施。(農業部、國家林業局負責)

四、實施建設用地準入管理,防范人居環境風險

(十二)明確管理要求

建立調查評估制度。2016年底前,發布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調查評估技術規定。自2017年起,對擬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制革等行業企業用地,以及用途擬變更為居住和商業、學校、醫療、養老機構等公共設施的上述企業用地,由土地使用權人負責開展土壤環境狀況調查評估;已經收回的,由所在地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開展調查評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農用地轉為城鎮建設用地的,由所在地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開展調查評估。調查評估結果向所在地環境保護、城鄉規劃、國土資源部門備案。(環境保護部牽頭,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參與)

分用途明確管理措施。自2017年起,各地要結合土壤污染狀況詳查情況,根據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調查評估結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塊名錄及其開發利用的負面清單,合理確定土地用途。符合相應規劃用地土壤環境質量要求的地塊,可進入用地程序。暫不開發利用或現階段不具備治理修復條件的污染地塊,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劃定管控區域,設立標識,發布公告,開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氣環境監測;發現污染擴散的,有關責任主體要及時采取污染物隔離、阻斷等環境風險管控措施。(國土資源部牽頭,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等參與)

(十三)落實監管責任

地方各級城鄉規劃部門要結合土壤環境質量狀況,加強城鄉規劃論證和審批管理。地方各級國土資源部門要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地塊土壤環境質量狀況,加強土地征收、收回、收購以及轉讓、改變用途等環節的監管。地方各級環境保護部門要加強對建設用地土壤環境狀況調查、風險評估和污染地塊治理與修復活動的監管。建立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等部門間的信息溝通機制,實行聯動監管。(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

(十四)嚴格用地準入

將建設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要求納入城市規劃和供地管理,土地開發利用必須符合土壤環境質量要求。地方各級國土資源、城鄉規劃等部門在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等相關規劃時,應充分考慮污染地塊的環境風險,合理確定土地用途。(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牽頭,環境保護部參與)

五、強化未污染土壤保護,嚴控新增土壤污染

(十五)加強未利用地環境管理

按照科學有序原則開發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擬開發為農用地的,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要組織開展土壤環境質量狀況評估;不符合相應標準的,不得種植食用農產品。各地要加強納入耕地后備資源的未利用地保護,定期開展巡查。依法嚴查向沙漠、灘涂、鹽堿地、沼澤地等非法排污、傾倒有毒有害物質的環境違法行為。加強對礦山、油田等礦產資源開采活動影響區域內未利用地的環境監管,發現土壤污染問題的,要及時督促有關企業采取防治措施。推動鹽堿地土壤改良,自2017年起,在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等地開展利用燃煤電廠脫硫石膏改良鹽堿地試點。(環境保護部、國土資源部牽頭,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安部、水利部、農業部、國家林業局等參與)

(十六)防范建設用地新增污染

排放重點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在開展環境影響評價時,要增加對土壤環境影響的評價內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體措施;需要建設的土壤污染防治設施,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有關環境保護部門要做好有關措施落實情況的監督管理工作。自2017年起,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要與重點行業企業簽訂土壤污染防治責任書,明確相關措施和責任,責任書向社會公開。(環境保護部負責)

(十七)強化空間布局管控

加強規劃區劃和建設項目布局論證,根據土壤等環境承載能力,合理確定區域功能定位、空間布局。鼓勵工業企業集聚發展,提高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減少土壤污染。嚴格執行相關行業企業布局選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區、學校、醫療和養老機構等周邊新建有色金屬冶煉、焦化等行業企業;結合推進新型城鎮化、產業結構調整和化解過剩產能等,有序搬遷或依法關閉對土壤造成嚴重污染的現有企業。結合區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學布局生活垃圾處理、危險廢物處置、廢舊資源再生利用等設施和場所,合理確定畜禽養殖布局和規模。(國家發展改革委牽頭,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農業部、國家林業局等參與)

六、加強污染源監管,做好土壤污染預防工作

(十八)嚴控工礦污染

加強日常環境監管。各地要根據工礦企業分布和污染排放情況,確定土壤環境重點監管企業名單,實行動態更新,并向社會公布。列入名單的企業每年要自行對其用地進行土壤環境監測,結果向社會公開。有關環境保護部門要定期對重點監管企業和工業園區周邊開展監測,數據及時上傳全國土壤環境信息化管理平臺,結果作為環境執法和風險預警的重要依據。適時修訂國家鼓勵的有毒有害原料(產品)替代品目錄。加強電器電子、汽車等工業產品中有害物質控制。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制革等行業企業拆除生產設施設備、構筑物和污染治理設施,要事先制定殘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處置方案,并報所在地縣級環境保護、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備案;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實施安全處理處置,防范拆除活動污染土壤。2017年底前,發布企業拆除活動污染防治技術規定。(環境保護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

嚴防礦產資源開發污染土壤。自2017年起,內蒙古、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廣東、廣西、四川、貴州、云南、陜西、甘肅、新疆等省(區)礦產資源開發活動集中的區域,執行重點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全面整治歷史遺留尾礦庫,完善覆膜、壓土、排洪、堤壩加固等隱患治理和閉庫措施。有重點監管尾礦庫的企業要開展環境風險評估,完善污染治理設施,儲備應急物資。加強對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活動的輻射安全監管,有關企業每年要對本礦區土壤進行輻射環境監測。(環境保護部、安全監管總局牽頭,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土資源部參與)

加強涉重金屬行業污染防控。嚴格執行重金屬污染物排放標準并落實相關總量控制指標,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對整改后仍不達標的企業,依法責令其停業、關閉,并將企業名單向社會公開。繼續淘汰涉重金屬重點行業落后產能,完善重金屬相關行業準入條件,禁止新建落后產能或產能嚴重過剩行業的建設項目。按計劃逐步淘汰普通照明白熾燈。提高鉛酸蓄電池等行業落后產能淘汰標準,逐步退出落后產能。制定涉重金屬重點工業行業清潔生產技術推行方案,鼓勵企業采用先進適用生產工藝和技術。2020年重點行業的重點重金屬排放量要比2013年下降10%。(環境保護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牽頭,國家發展改革委參與)

加強工業廢物處理處置。全面整治尾礦、煤矸石、工業副產石膏、粉煤灰、赤泥、冶煉渣、電石渣、鉻渣、砷渣以及脫硫、脫硝、除塵產生固體廢物的堆存場所,完善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等設施,制定整治方案并有序實施。加強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對電子廢物、廢輪胎、廢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動進行清理整頓,引導有關企業采用先進適用加工工藝、集聚發展,集中建設和運營污染治理設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自2017年起,在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地區的部分城市開展污水與污泥、廢氣與廢渣協同治理試點。(環境保護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牽頭,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土資源部參與)

(十九)控制農業污染

合理使用化肥農藥。鼓勵農民增施有機肥,減少化肥使用量??茖W施用農藥,推行農作物病蟲害專業化統防統治和綠色防控,推廣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和現代植保機械。加強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自2017年起,在江蘇、山東、河南、海南等省份選擇部分產糧(油)大縣和蔬菜產業重點縣開展試點;到2020年,推廣到全國30%的產糧(油)大縣和所有蔬菜產業重點縣。推行農業清潔生產,開展農業廢棄物資源化利用試點,形成一批可復制、可推廣的農業面源污染防治技術模式。嚴禁將城鎮生活垃圾、污泥、工業廢物直接用作肥料。到2020年,全國主要農作物化肥、農藥使用量實現零增長,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測土配方施肥技術推廣覆蓋率提高到90%以上。(農業部牽頭,國家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供銷合作總社等參與)

加強廢棄農膜回收利用。嚴厲打擊違法生產和銷售不合格農膜的行為。建立健全廢棄農膜回收貯運和綜合利用網絡,開展廢棄農膜回收利用試點;到2020年,河北、遼寧、山東、河南、甘肅、新疆等農膜使用量較高省份力爭實現廢棄農膜全面回收利用。(農業部牽頭,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總局、供銷合作總社等參與)

強化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嚴格規范獸藥、飼料添加劑的生產和使用,防止過量使用,促進源頭減量。加強畜禽糞便綜合利用,在部分生豬大縣開展種養業有機結合、循環發展試點。鼓勵支持畜禽糞便處理利用設施建設,到2020年,規?;B殖場、養殖小區配套建設廢棄物處理設施比例達到75%以上。(農業部牽頭,國家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參與)

加強灌溉水水質管理。開展灌溉水水質監測。灌溉用水應符合農田灌溉水水質標準。對因長期使用污水灌溉導致土壤污染嚴重、威脅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要及時調整種植結構。(水利部牽頭,農業部參與)

(二十)減少生活污染

建立政府、社區、企業和居民協調機制,通過分類投放收集、綜合循環利用,促進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建立村莊保潔制度,推進農村生活垃圾治理,實施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整治非正規垃圾填埋場。深入實施“以獎促治”政策,擴大農村環境連片整治范圍。推進水泥窯協同處置生活垃圾試點。鼓勵將處理達標后的污泥用于園林綠化。開展利用建筑垃圾生產建材產品等資源化利用示范。強化廢氧化汞電池、鎳鎘電池、鉛酸蓄電池和含汞熒光燈管、溫度計等含重金屬廢物的安全處置。減少過度包裝,鼓勵使用環境標志產品。(住房城鄉建設部牽頭,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環境保護部參與)

七、開展污染治理與修復,改善區域土壤環境質量

(二十一)明確治理與修復主體

按照“誰污染,誰治理”原則,造成土壤污染的單位或個人要承擔治理與修復的主體責任。責任主體發生變更的,由變更后繼承其債權、債務的單位或個人承擔相關責任;土地使用權依法轉讓的,由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或雙方約定的責任人承擔相關責任。責任主體滅失或責任主體不明確的,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依法承擔相關責任。(環境保護部牽頭,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參與)

(二十二)制定治理與修復規劃

各省(區、市)要以影響農產品質量和人居環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問題為重點,制定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規劃,明確重點任務、責任單位和分年度實施計劃,建立項目庫,2017年底前完成。規劃報環境保護部備案。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地區要率先完成。(環境保護部牽頭,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農業部等參與)

(二十三)有序開展治理與修復

確定治理與修復重點。各地要結合城市環境質量提升和發展布局調整,以擬開發建設居住、商業、學校、醫療和養老機構等項目的污染地塊為重點,開展治理與修復。在江西、湖北、湖南、廣東、廣西、四川、貴州、云南等省份污染耕地集中區域優先組織開展治理與修復;其他省份要根據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環境風險及其影響范圍,確定治理與修復的重點區域。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治理與修復面積達到1000萬畝。(國土資源部、農業部、環境保護部牽頭,住房城鄉建設部參與)

強化治理與修復工程監管。治理與修復工程原則上在原址進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轉運污染土壤的,有關責任單位要將運輸時間、方式、線路和污染土壤數量、去向、最終處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環境保護部門報告。工程施工期間,責任單位要設立公告牌,公開工程基本情況、環境影響及其防范措施;所在地環境保護部門要對各項環境保護措施落實情況進行檢查。工程完工后,責任單位要委托第三方機構對治理與修復效果進行評估,結果向社會公開。實行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終身責任制,2017年底前,出臺有關責任追究辦法。(環境保護部牽頭,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農業部參與)

(二十四)監督目標任務落實

各省級環境保護部門要定期向環境保護部報告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工作進展;環境保護部要會同有關部門進行督導檢查。各省(區、市)要委托第三方機構對本行政區域各縣(市、區)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成效進行綜合評估,結果向社會公開。2017年底前,出臺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成效評估辦法。(環境保護部牽頭,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農業部參與)

八、加大科技研發力度,推動環境保護產業發展

(二十五)加強土壤污染防治研究

整合高等學校、研究機構、企業等科研資源,開展土壤環境基準、土壤環境容量與承載能力、污染物遷移轉化規律、污染生態效應、重金屬低積累作物和修復植物篩選,以及土壤污染與農產品質量、人體健康關系等方面基礎研究。推進土壤污染診斷、風險管控、治理與修復等共性關鍵技術研究,研發先進適用裝備和高效低成本功能材料(藥劑),強化衛星遙感技術應用,建設一批土壤污染防治實驗室、科研基地。優化整合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支持土壤污染防治研究。(科技部牽頭,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農業部、國家衛生計生委、國家林業局、中科院等參與)

(二十六)加大適用技術推廣力度

建立健全技術體系。綜合土壤污染類型、程度和區域代表性,針對典型受污染農用地、污染地塊,分批實施200個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技術應用試點項目,2020年底前完成。根據試點情況,比選形成一批易推廣、成本低、效果好的適用技術。(環境保護部、財政部牽頭,科技部、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農業部等參與)

加快成果轉化應用。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科技成果轉化機制,建成以環保為主導產業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等一批成果轉化平臺。2017年底前,發布鼓勵發展的土壤污染防治重大技術裝備目錄。開展國際合作研究與技術交流,引進消化土壤污染風險識別、土壤污染物快速檢測、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阻隔等風險管控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科技部牽頭,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農業部、中科院等參與)

(二十七)推動治理與修復產業發展

放開服務性監測市場,鼓勵社會機構參與土壤環境監測評估等活動。通過政策推動,加快完善覆蓋土壤環境調查、分析測試、風險評估、治理與修復工程設計和施工等環節的成熟產業鏈,形成若干綜合實力雄厚的龍頭企業,培育一批充滿活力的中小企業。推動有條件的地區建設產業化示范基地。規范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從業單位和人員管理,建立健全監督機制,將技術服務能力弱、運營管理水平低、綜合信用差的從業單位名單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開。發揮“互聯網+”在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全產業鏈中的作用,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國家發展改革委牽頭,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農業部、商務部、工商總局等參與)

九、發揮政府主導作用,構建土壤環境治理體系

(二十八)強化政府主導。完善管理體制

按照“國家統籌、省負總責、市縣落實”原則,完善土壤環境管理體制,全面落實土壤污染防治屬地責任。探索建立跨行政區域土壤污染防治聯動協作機制。(環境保護部牽頭,國家發展改革委、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農業部等參與)

加大財政投入。中央和地方各級財政加大對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力度。中央財政整合重金屬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等,設立土壤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用于土壤環境調查與監測評估、監督管理、治理與修復等工作。各地應統籌相關財政資金,通過現有政策和資金渠道加大支持,將農業綜合開發、高標準農田建設、農田水利建設、耕地保護與質量提升、測土配方施肥等涉農資金,更多用于優先保護類耕地集中的縣(市、區)。有條件的省(區、市)可對優先保護類耕地面積增加的縣(市、區)予以適當獎勵。統籌安排專項建設基金,支持企業對涉重金屬落后生產工藝和設備進行技術改造。(財政部牽頭,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水利部、農業部等參與)

完善激勵政策。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激勵相關企業參與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研究制定扶持有機肥生產、廢棄農膜綜合利用、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等企業的激勵政策。在農藥、化肥等行業,開展環保領跑者制度試點。(財政部牽頭,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農業部、稅務總局、供銷合作總社等參與)

建設綜合防治先行區。2016年底前,在浙江省臺州市、湖北省黃石市、湖南省常德市、廣東省韶關市、廣西壯族自治區河池市和貴州省銅仁市啟動土壤污染綜合防治先行區建設,重點在土壤污染源頭預防、風險管控、治理與修復、監管能力建設等方面進行探索,力爭到2020年先行區土壤環境質量得到明顯改善。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要編制先行區建設方案,按程序報環境保護部、財政部備案。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地區可因地制宜開展先行區建設。(環境保護部、財政部牽頭,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農業部、國家林業局等參與)

(二十九)發揮市場作用

通過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發揮財政資金撬動功能,帶動更多社會資本參與土壤污染防治。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推動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為責任主體的污染地塊治理與修復。積極發展綠色金融,發揮政策性和開發性金融機構引導作用,為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項目提供支持。鼓勵符合條件的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企業發行股票。探索通過發行債券推進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在土壤污染綜合防治先行區開展試點。有序開展重點行業企業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試點。(國家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牽頭,財政部、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等參與)

(三十)加強社會監督

推進信息公開。根據土壤環境質量監測和調查結果,適時發布全國土壤環境狀況。各省(區、市)人民政府定期公布本行政區域各地級市(州、盟)土壤環境狀況。重點行業企業要依據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其產生的污染物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排放總量,以及污染防治設施建設和運行情況。(環境保護部牽頭,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農業部等參與)

引導公眾參與。實行有獎舉報,鼓勵公眾通過“12369”環保舉報熱線、信函、電子郵件、政府網站、微信平臺等途徑,對亂排廢水、廢氣,亂倒廢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的環境違法行為進行監督。有條件的地方可根據需要聘請環境保護義務監督員,參與現場環境執法、土壤污染事件調查處理等。鼓勵種糧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以及民間環境保護機構參與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環境保護部牽頭,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農業部等參與)

推動公益訴訟。鼓勵依法對污染土壤等環境違法行為提起公益訴訟。開展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改革試點的地區,檢察機關可以以公益訴訟人的身份,對污染土壤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提起民事公益訴訟;也可以對負有土壤污染防治職責的行政機關,因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造成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行為提起行政公益訴訟。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積極配合司法機關的相關案件辦理工作和檢察機關的監督工作。(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牽頭,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農業部、國家林業局等參與)

(三十一)開展宣傳教育

制定土壤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方案。制作掛圖、視頻,出版科普讀物,利用互聯網、數字化放映平臺等手段,結合世界地球日、世界環境日、世界土壤日、世界糧食日、全國土地日等主題宣傳活動,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關知識,加強法律法規政策宣傳解讀,營造保護土壤環境的良好社會氛圍,推動形成綠色發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把土壤環境保護宣傳教育融入黨政機關、學校、工廠、社區、農村等的環境宣傳和培訓工作。鼓勵支持有條件的高等學校開設土壤環境專門課程。(環境保護部牽頭,中央宣傳部、教育部、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農業部、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國家網信辦、國家糧食局、中國科協等參與)

十、加強目標考核,嚴格責任追究

(三十二)明確地方政府主體責任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是實施本行動計劃的主體,要于2016年底前分別制定并公布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確定重點任務和工作目標。要加強組織領導,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資金投入,創新投融資模式,強化監督管理,抓好工作落實。各省(區、市)工作方案報國務院備案。(環境保護部牽頭,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農業部等參與)

(三十三)加強部門協調聯動

建立全國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協調機制,定期研究解決重大問題。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協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環境保護部要抓好統籌協調,加強督促檢查,每年2月底前將上年度工作進展情況向國務院報告。(環境保護部牽頭,國家發展改革委、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農業部、國家林業局等參與)

(三十四)落實企業責任

有關企業要加強內部管理,將土壤污染防治納入環境風險防控體系,嚴格依法依規建設和運營污染治理設施,確保重點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造成土壤污染的,應承擔損害評估、治理與修復的法律責任。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企業行業自律機制。國有企業特別是中央企業要帶頭落實。(環境保護部牽頭,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務院國資委等參與)

(三十五)嚴格評估考核

實行目標責任制。2016年底前,國務院與各省(區、市)人民政府簽訂土壤污染防治目標責任書,分解落實目標任務。分年度對各省(區、市)重點工作進展情況進行評估,2020年對本行動計劃實施情況進行考核,評估和考核結果作為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重要依據。(環境保護部牽頭,中央組織部、審計署參與)

評估和考核結果作為土壤污染防治專項資金分配的重要參考依據。(財政部牽頭,環境保護部參與)

對年度評估結果較差或未通過考核的省(區、市),要提出限期整改意見,整改完成前,對有關地區實施建設項目環評限批;整改不到位的,要約談有關省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負責人。對土壤環境問題突出、區域土壤環境質量明顯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眾反映強烈的地區,要約談有關地市級人民政府和省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對失職瀆職、弄虛作假的,區分情節輕重,予以誡勉、責令公開道歉、組織處理或黨紀政紀處分;對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調離、提拔或者退休的,也要終身追究責任。(環境保護部牽頭,中央組織部、監察部參與)

土壤污染防治范文第2篇

(一) 法律制度不夠健全

我國在2002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和1998年國務院通過的《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等法律對農業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有一些些簡單的規定, 而針對工業用地的污染問題, 我國規定了以復墾方式來解決, 并且出臺了《土地復墾規定》和《土地復墾技術標準》 (試行) 。但是總的來說, 在我國法律體系中并沒有針對土壤污染防治的專門立法, 而且上述法律法規制定的時間距今有十幾年的時間, 對現今的土地污染的防治保護更加有限, 也很難適應當下土地污染的嚴峻情況。

(二) 法律法規的規定可操作性差

正因為沒有一部專門的針對土地污染的法律, 而只有一些針對土地污染防治的規定散落在各個部門法中。從而導致針對土地污染防治不但法律制度不夠完善, 而且具體可操作性也差。這些零散的規定在不同的部門法中也是以概括性的語言描述的原則。并沒有針對具體行為加以規定, 這樣使得很多土地污染問題每個部門都可以管, 但又可以不管。這些部門在管理土地污染問題時就會相互之間推諉。這樣零散的規定對于土壤污染防治以及土壤的保護遠遠不夠, 需要制定一部更加完整詳細的法律來保護。

(三) 保護土地的意識缺乏

雖然土壤污染問題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重視, 但不管是國家或個人真正有意識以實際行動去保護的還是比較少的。土壤污染和大氣污染以及水污染呈現的形態是不一樣的。大氣污染和水污染我們可以直接去觀察到, 甚至是切身的感受到。但是土壤污染一般很難觀察到, 也很難感受的到。土壤污染需要有專門的檢測機構去檢驗才能證明是不是污染, 有的甚至要通過從土壤上的作物來反映。這些特殊情況使得一般的百姓很難知道土壤污染的嚴重性, 從而也缺乏保護土壤的意識。因此國家或專門的機構應當加大對土壤污染問題的宣傳教育, 引起人們保護土壤的意識。

從上述情況我們可以看出, 目前我國沒有一部專門的關于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是我國解決土壤污染問題的最大阻力。所以我國要盡快制定一部有關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法律。雖然我國在這方面的經驗還有所欠缺, 但是發達國家從十九世紀七十年代就認識到土壤污染的危害性并開始有了立法和相關的土壤保護法規。經過多年的努力, 很多發達國家早已建立起了相對完善的土壤污染防治體系。這是值得我們去借鑒的。

二、我國目前的立法狀況及建議

十二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期問, 人民代表提出議案, 建議制定農用地污染防治法。議案中說明, 農村污染問題的核心是土地污染問題, 土地污染不僅使農業生產受到巨大損失, 還將引發社會問題, 所以建議制定農村土地污染防治法。

(一) 加大土壤污染防治的范圍

我國現今的土壤污染已經不僅僅體現在農用土地上面, 也在逐漸擴展到城市建設用地和工業用地上面。而目前我國的一些關于土壤保護方面的法律主要保護的都是農用土地。因此我國在進行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時, 不僅要加強對農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的系統性立法, 也要對城市建設用地、工業用地等不同土地土壤污染防治進行立法保護。而且要針對不同的土壤規定不同的保護措施以及責任承擔方式。

(二) 建立有效的管理監督體制

目前環境保護管理監督體制的建設方面, 很多國家經過多年實踐, 一般都選擇了趨向集中和傾向單一的決策、指導、控制與執行中心的方向, 環境管理的權力越來越集中。我國在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時也可以借鑒外國的管理監督體制。實行政府統一領導, 政府各個部門分工合作, 明確各個部門的責任, 實行部門領導責任制。還要確保政府環保部門在政府行政機關中的地位, 加大環保部門的職權, 使得土壤污染防治法律能有效貫徹實行。因此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 可以建立以環境保護部為主管部門, 下設專門的土壤污染防治機構, 針對不同區域的土壤污染情況, 統一協調環境、土地、農業、工商等部門的防治工作。 (1)

綜上所述, 雖然我國還沒有針對土壤污染防治有專門的立法, 但是土壤污染防治已經刻不容緩。希望國家盡快出臺相關法律來防治土壤污染, 使得我們的環境變得更加的美好。

摘要:近年來由于國家經濟建設的快速發展, 帶來的環境污染問題也日益彰顯。其中土壤污染的情況尤為嚴重, 時刻威脅著我們的身體健康。但是我國卻沒有關于土壤污染防治的專門法律, 這將使解決土壤污染防治問題更加困難。因此本文從目前土壤污染防治所面臨的問題出發, 來探討我國土壤污染防治的立法問題。

關鍵詞:土壤污染,土壤污染防治法,立法

參考文獻

[1] 朱立志.我國農地土壤污染的現狀與法制對策[J].綠葉, 2014-5-15.

[2] 張百靈, 單曉燕, 李希昆.借鑒國外先進經驗, 完善我國土地污染防治法律體系[C].全國環境資源法學研討會論文集, 2007.

[3] 葉露等.美國的土壤污染防治體系分析與思考[C].持久性有機污染物論壇2006暨第一屆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全國學術研討會論文集, 2006.

[4] 高瑋昕.我國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問題研究[D].石家莊經濟學院, 2014.

土壤污染防治范文第3篇

關鍵詞:土壤污染,現狀,防治對策

土壤是陸地表面能夠生長植物的疏松表層, 是地球上生命活動不可缺少的重要物質。由于污染, 土壤的營養功能, 凈化功能, 緩沖功能和有機體的支持功能正在喪失, 土壤污染呈繼續擴大的趨勢, 清除被稱為“化學定時炸彈”的土壤污染, 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土壤污染對于合理利用土地、保護人民身體健康、提高人民生活質量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

1 土壤污染的涵義、污染物種類以及污染物特征

土壤污染是指進入土壤中的有害、有毒物質超出土壤的自凈能力, 導致土壤的物理、化學和生物學性質發生改變, 降低農作物的產量和質量, 并危害人體健康的現象。土壤污染的來源土壤污染源十分復雜, 污染物種類也很多, 土壤污染源主要可分為:生活性污染源、生產性污染源、放射性污染源、固體廢棄物等。土壤污染的類型主要有水型污染、氣型污染、固體廢棄物污染、放射性物質對土壤的污染三種。土壤污染具有隱蔽性和滯后性、累積性、不可逆轉性和難治理性等特征, 如果大氣和水體受到污染, 切斷污染源之后通過稀釋和自凈化作用也有可能使污染問題不斷逆轉, 但是積累在污染土壤中的難降解污染物則很難靠稀釋作用和自凈化作用來消除。土壤污染一旦發生, 僅僅依靠切斷污染源的方法則往往很難恢復, 有時要靠換土、淋洗土壤等方法才能解決問題, 其他治理技術可能見效較慢。因此, 治理污染土壤通常成本較高, 治理周期較長。

2 我國土壤污染現狀及造成的危害

我國土壤污染的現狀據報道, 目前我國受鎘、砷、鉻、鉛等重金屬污染的耕地面積近2000萬hm2, 約占總耕地面積的1/5;其中工業“三廢”污染耕地1000萬hm2, 污水灌溉的農田面積已達330多萬hm2。例如:某省曾對47個縣和郊區的259萬hm2耕地 (占全省耕地面積的2/5) 進行過調查, 其結果表明, 75%的縣已受到不同程度的重金屬污染的潛在威脅, 而且污染趨勢仍在加重, 污水灌溉等廢棄物已造成大面積農田的土壤污染。土壤污染將導致嚴重的直接經濟損失、導致多種疾病、并導致食物品質不斷下降。

土壤被有毒化學物污染后, 對人們的影響大都是間接的, 主要是通過農作物、地面水或地下水對人體產生影響。在生產過磷酸鈣工廠的周圍, 土壤中砷和氟的含量顯著增高;鉛、鋅冶煉廠周圍的土壤, 不僅受到鉛、鋅、鎘的嚴重污染, 而且還受到含硫物質所形成的硫酸的嚴重污染。任意堆放的含毒廢渣以及被農藥等有毒化學物質污染的土壤, 通過雨水的沖刷、攜帶和下滲, 會污染水源, 人、畜通過飲水和食物可引起中毒。我國大多數城市近郊土壤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污染, 有許多地方糧食、蔬菜、水果等食物中鎘、鉻、砷、鉛等重金屬含量超標或接近臨界值。據報道, 1992年全國有不少地區已經發展到生產“鎘米”的程度, 每年生產的“鎘米”多達數億kg。據南京環保所報道, 南京市的市售蔬菜幾乎都受到一定程度的硝酸鹽污染。其中, 大白菜和青菜的硝酸鹽污染最重, 其次為菠菜;蘿卜的污染相對較輕。有些地區污灌已經使得蔬菜的味道變差、易爛, 甚至出現難聞的異味;農產品的儲藏品質和加工品質也不能滿足深加工的要求。土壤被放射性物質污染后, 通過放射性衰變, 能產生a、β、γ射線。這些射線能穿透人體組織, 使機體的一些組織細胞死亡。這些射線對機體既可造成外照射損傷, 又可通過飲食或呼吸進入人體, 造成內照射損傷, 使受害者頭昏、疲乏無力、脫發、白細胞減少或增多, 發生癌變等。

3 土壤污染的防治對策

目前我國已經有了大氣污染防治法, 水污染防治法, 但是還沒有土壤污染防治法。以前對土壤污染防治主要從土壤資源數量, 質量來考慮, 很少通過法制管理, 雖然若干法律中有些零星規定, 但分散, 不系統, 也未對土地污染等級進行劃分, 缺乏可操作性。在全國范圍內開展土壤污染現狀調查, 對土壤污染程度進行等級劃分, 可以使人們對土壤環境狀況和污染程度有一個直觀的了解, 從而采取相應的措施。農業污染等級劃分將建立在農業土壤污染生態和健康風險評價的基礎上, 而我國在這方面的積累較少。應采取對糞便、垃圾和生活污水進行無害化處理、加強對工業廢水、廢氣、廢渣的治理和綜合利用、合理使用農藥和化肥, 積極發展高效、低毒、低殘留的農藥和積極慎重地推廣污水灌溉, 采取生物改良措施。同時加強宣傳、監督和管理工作各級部門應加大對土壤污染的監督和管理力度, 同時加強宣傳工作, 提高公眾的環保和健康意識, 以此來促進土壤環境保護工作的深入開展。建立和完善土壤污染防止、控制和治理的有關法規和政策措施。增加治理經費的投入過去對土壤污染問題雖然進行了許多理論研究, 但由于經費投入和管理政策等多方面原因, 在土壤污染的控制和治理技術方面至今仍缺乏成本低廉、簡單易行的實用技術。今后應該增加有關的科研和治理投入, 重點開發治理土壤污染的實用技術。沈陽生態所根據東北地區土壤的污染的實際與防治診斷需要, 進行了多種生物標記研究, 建立了污染物的生物可利用濃度-效應模型, 初步建立了我國第一個土壤污染生態毒理學診斷的指標體系。根據石油污染的實際, 建立了原位和異位兩種修復工藝, 系統研究了不同工藝的優化運行條件, 將其代謝理論, 微生物細胞固定技術, 菌根技術和物理-化學-生物復合技術應用于石油污染修復, 建立了實用規模示范工程處, 取得了良好的處理效果。項目實施后, 僅沈陽污染農田得以恢復正常耕作, 每年減少損失上千萬元, 遼河油田含油污泥處理工程, 年處理污泥20000噸, 收益260萬元/年。

4 結論

通過對我國的土壤污染的概念、土地污染的種類、土地污染的特征、土地污染的危害及污染防治對策的論述, 我國的土壤污染問題已經相當嚴重, 并且對水環境質量和農產品質量構成明顯的威脅。但是目前對土壤污染問題并沒有像大氣污染和水污染那樣重視。近年來, 我國在“三廢”處理、污灌控制、低毒新農藥應用等方面做出了顯著的成績, 但是預期在近期內土壤污染問題, 尤其是在城郊和鄉鎮企業密集區和化肥、農藥用量較大的地區仍將呈逐漸加重的趨勢。因此, 國家和有關管理部門對土壤污染問題嚴重性和治理工作的緊迫性應該予以高度的重視。

參考文獻

[1]連綱, 郭旭東, 王靜, 傅伯杰, 程燁.土壤質量與可持續土地利用管理[J].生態學雜志, 2005, 24, 2.

[2]劉占鋒, 傅伯杰, 劉國華, 朱永官.土壤質量與土壤質量指標及其評價[J].生態學報, 2006, 26, 3.

[3]曹慧, 孫輝, 楊浩, 孫波, 趙其國.土壤酶活性及其對土壤質量的指示研究進展[J].應用與環境生物學報, 2003, 9, 1.

土壤污染防治范文第4篇

農業在我國發展中占有重要地位,而糧食生產離不開土地,土地生產糧食又依賴于肥沃的土壤,這是毋庸置疑的。最起碼在現在是這樣的,畢竟無土栽培技術還不能夠大規模的應用于生產實踐。因此,我們不得不面對這樣一個問題,我們的耕地在日漸消失,我們的土壤污染現狀形勢嚴峻,僅僅依靠零散的法律規范并不能改變土壤污染的現狀。

(一)土壤污染的概念及特征。

土壤污染通常指由于人們生產生活而產生的污染物滲入土壤并積累到一定程度,而損害土壤自凈能力,引起土壤質量惡化,進而破壞土壤性能的活動。土壤污染是污染物在土壤中長期積累而產生的結果,是一個量變到質變的過程。具體而言,土壤污染具體以下幾個特征:

1、形成的長期性。

土壤污染形成的長期性歸因于土壤自身的特性。土壤本身具有凈化能力,一定量的污染物滲入土壤并不會對土壤的質量等性能造成大的影響,污染物的運動是一個漫長的時間過程。

2、污染的隱藏性。

土壤污染是一種漸進的、潛在的形成過程,對于土壤污染的檢測往往要依靠對土壤的采樣、化驗等科學手段。假如一塊土地,單憑肉眼都能看出土質的惡化,那么這塊土地已經達到不可挽救的地步了。

3、污染的難治理性。

土壤污染是一個長期污染物積累的過程,對于治理更是一個十分艱巨而漫長的過程。一般的農藥等化合物造成的污染,經過幾年的時間才可能恢復,但重金屬的污染卻可能經過幾百年的時間仍然存在于土壤中而影響土質。

(二)土壤污染的危害及現狀。

從土壤污染的特征,我們也能知道,土壤污染是十分嚴重的環境污染類型,它對于環境的影響不是幾年、甚至幾十年的時間可以止住的。土壤污染不僅對糧食生產有很大影響,而且對人們身體健康造成的損害更有十分嚴重的影響。2013年5月出現的“鎘大米”事件,就是一記警鐘,一些地區人們已經出現了“痛痛病”的病例。土壤污染已經由一個環境問題,上升到民生問題。因此加大對土壤污染的整治刻不容緩,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制定專門的土壤污染防治法,改變立法零散,治理無力的狀況。

二、國外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情況

相比來講,我國的法治進程起步比較晚,為了解決一些現代化過程中的實際問題也需要進行必要的法律借鑒。對于土壤污染的防治立法方面,大體可以了解一下日本和美國的立法情況。

(一)日本關于土壤污染防治的立法。

日本開始對土壤污染的重視也是付出了慘痛的代價的。20世紀六十年代,由于重金屬鎘污染,使日本爆發了“痛痛病”,很多日本國民出現肢體疼痛,無力行走等癥狀,引發了一系列的社會問題。事后,日本政府開始著手土壤污染的防治工作,于1970年制定了《農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法律》,并根據此法明確將鎘、銅、砷3個項目指定為特定有害物質。1999年頒布《Dioxine類物質對策特別措施法》,確立了預防對策和修復對策等一系列措施。

2002年日本制定了《土壤污染對策法》,對調查的地域范圍、超標地域的確定,以及治理措施、調查機構、支援體系、報告及檢查制度(雜則)、懲罰條款進行了規定,并規定了成為土壤污染調查對象的土地條件及消除污染的土地基準等。該法案運用環境風險應對的觀點,對工廠、企業廢止和轉產及進行城市再開發等產生的土壤污染進行了約束,使土壤污染防治法更加系統、更具有可操作性。

(二)美國關于土壤污染防治的立法。

美國對于土壤污染問題的重視源于上世紀七十年代“洛夫運河污染事故”,1977年美國頒布了超級基金法,建立了一套在法律、管理制度以及技術規范方面比較完善的土壤污染防治體系。同時,對土壤污染采取“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明確了政府的責任,規定了美國環保局(EPA)根據《超級基金法》實施整治行動時具體程序。1980年美國國會通過了《綜合環境反應、補償和責任法》(即CERCLA),使得土壤污染而產生的糾紛有法可依。CERCLA最大的特點就是確定了“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對于各國立法有很大的借鑒和指導意義。

日本與美國的立法也正反映了這樣的一個立法模式:先有污染事例,再緊急立法治理。別人已經走過的老路,能夠指導我們實際的就要積極借鑒,更何況當前我國的土壤污染問題也正是形勢嚴峻之時,個別地區也發生了怪病事例。

三、我國關于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現狀

國外許多國家為了治理土壤污染問題,都積極地制定了相關的法律法規,都形成了系統的、完整的預防、治理和保護體系。而我國的現狀卻是:缺少土壤污染防治的專門法規,尚未形成有效的土壤污染防治體系和管理機制,我國現行的土壤環境保護標準體系也不完備。僅有的涉及土壤保護的法律法規也散見于《環境保護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水土保持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及大氣、水、固體廢棄物污染防治法等等法律法規之中,缺乏系統和可操作性。粗略地了解一下土壤防治法律的規定,我們就會發現,它們大多是宏觀性的或者是淺顯的應對對策而已,對于緩解當前我國土壤污染問題形勢,解決由此產生的一系列安全、民生問題,還是十分困難的。

四、我國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構想

國外一些立法模式和具體規則,對于我們而言都是一種資源,一種能夠豐富和完善自己的資源。國家的發展是有規律的,發達國家走過的路往往發展中國家也要走,而發達國家走過的彎路,就是發展中國家要予以避免重蹈覆轍的老路,因此我國土壤污染防治法就要做到“借鑒+創新”。

(一)域外借鑒

1、劃定區域,區別污染地區、污染類型的特點治理。

由于不同的污染物造成的區域,采取不同的標準,這同樣是毋庸置疑的,如我國鹽堿地和紅壤地,就需具有不同特點,可能要采用不同方式治理。對于區域的劃分,可以借鑒日本做法,根據土壤的應用功能、保護目標等分別劃定“農業用地土壤污染對策區域”和“工業用地土壤污染對策區域”。

2、實施土壤污染動態監測評價制度。

20世紀六十年代開始,美國開展了土壤環境監測研究。隨后日本、英國等國相繼展開了土壤環境監測工作,并建立了相關的土壤環境監測系統。我國還沒有建立常規性土壤環境質量監測系統。因此,要加快建立我國土壤生態監測系統,來應對嚴峻的土壤質量變化形勢。

3、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

美國的《超級基金法》就是為了治理土壤污染的信托基金來提供資金支持,而最初資金的來源就是通過向污染企業等相關主體進行征稅。我國現實也存在這種對于污染者排放污染物而應支持的對價。對于這種資金,我們不一定非得采取基金方式運作,但國家主導建立一個防治土壤污染的資金支持形式卻是十分有必要的。

(二)自我創新

1、科學發展觀為指導。

要想治理好土壤污染問題,單單借鑒國外的經驗還是不夠的,還要與我國的實際相聯系,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把外來的制度本土化。同時,我們應結合土壤污染源普查結果,根據我國土壤污染的實際情況,有針對性地加強對土壤修復技術的研究。

2、劃分部門,明確職責。

我國當前對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問題之一就是責任不夠明確,往往是“多龍治水”的這樣一種狀態。因此,在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的時候,要努力建立一整套的土壤污染責任體系。誰的監管區域誰負責監督,誰的污染責任誰負責治理等等明文規定。

3、政策導向,公眾參與。

在我國商品經濟發展加速期,商業的巨大利益誘惑,加上種植業的效益不高,越來越多的農民要脫離土地,從事商業等行業。國家對此采取農戶補貼、國家限價收購等政策來支持、引導農民種植糧食等作物,取得一定效果。在土壤污染治理問題上,單單依靠政府一樣力量有限,有必要采取政策引導公眾參與。此外,土壤污染的發生,除了工業企業外,人們平時的生產、生活對土壤的影響一樣很大,故對于宣傳科學的生態觀,加強人們的環保意識同樣意義重大。

參考文獻

[1]趙梅.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研究[J].北大法律信息網.法學文獻.

[2]王虹,馬娜,葉露,李燕飛,陳玲.國外土壤污染防治進展及對我國土壤保護的啟示[J].環境監測管理與技術,18.5.

土壤污染防治范文第5篇

一、我國土壤污染現狀

( 一) 土壤污染面積增加

重金屬污染是我國土壤污染最主要的原因, 在農業生產中不合理的污水灌溉等也會造成大面積土壤破壞與污染, 陜西省曾對所屬的縣和郊區的310 萬公頃 ( 占全省土壤面積的2 /5) 進行調查, 結果表明80% 的縣區因污水灌溉已受到不同程度的重金屬污染, 并且污染程度還在加劇。在我國, 因為礦產資源不合理的開采、冶煉、加工而造成的土壤污染也是逐年攀升。據估計, 中國受礦山影響而污染的土地約為600 萬公頃, 受石油污染的土壤面積達700 萬公頃, 受工業廢渣及固體廢棄物污染達20 萬公頃, 土壤污染的面積每年以極快的速度增加。

( 二) 土壤污染類型多樣

無機物污染、有機物污染、放射性污染物和生物污染物等均是土壤污染的類型。污染主要來源于農用化學物質如農藥、化肥、垃圾、污水灌溉、危險廢棄物、油泥以及其他工業廢棄物。

( 三) 土壤污染負荷增強

難降解的重金屬和有機污染物會導致土壤污染負荷不斷加大。我國很多城市近郊耕地生產出的糧食、蔬菜、水果等, 因為土壤污染的原因, 重金屬含量超標或接近臨界值, 其對人類的健康造成了潛在和巨大的傷害。

二、我國土壤污染原因分析

( 一) 粗放型經濟增長方式

據了解, 各種污染物最終都會滯留在土壤里, 這導致土壤遭受污染的幾率極高, 防治難度極大。中國高耗能、高污染的粗放型經濟增長方式, 使得污染物排放量較大、大量工業三廢中有毒有害污染物通過污水灌溉、污泥施肥、雨水淋溶、大氣傳輸沉降的方式污染土壤。

( 二) 農用化學品不合理的使用

農用化學品高強度投入和濫用, 導致化肥和農藥殘留并積累于農田, 是造成土壤污染的主要原因。中國化肥施用結構不合理, 偏施氮肥的問題比較普遍。并且, 中國化肥平均使用率與發達國家相比, 存在著使用率低下的特點?;兽r藥長期濫用的情形普遍, 使土壤中殘留物大量積存, 硝酸鹽含量超標, 長久以來對土壤造成巨大污染。

( 三) 土地利用不合理

在工業化、城市化和農業集約化過程中, 不合理的土地利用方式對土壤環境安全構成了潛在威脅。垃圾包圍城市這種現象尤為明顯, 人口急劇增加造成的垃圾增多也造成了大量土地被污染。原有城市工業用地、倉儲用地、生活垃圾用地或其他污染場地在城市化發展過程中改變了用地方式, 人類的生活健康與土壤污染之間也開始日益相關。在我國不少地區因缺乏嚴格的土壤環境保護與管理, 一些地區將優質農田改為集約化水產養殖、蔬菜種植, 造成土壤污染。

( 四) 土壤環境監管滯后

我國目前對于土壤污染還沒有專門立法, 相關政府部門很難對土壤污染防治進行有效的監督和管理, 最大的原因是缺少相應的法律法規, 在一定程度上加劇了土壤污染。土壤污染治理的權責不分, 污染整治的標準不明, 致使土壤污染檢測、控制、修復工作難以開展, 造成土壤環境保護管理工作艱難, 延誤了污染的治理, 在一定程度上也致使土壤污染加劇。

三、我國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建議

( 一) 確立效益主導的污染治理模式

效益主導模式即將污染治理修復和土地再利用作連接考量, 配合環境整體發展的情況, 不以環境為主要出發點, 以治理修復和再開發利用產生的最大化作為主要訴求。根據不同的污染程度, 我們可以確立不同的治理目標, 應將土壤污染治理與促進經濟發展、培養新的國民經濟增長點有效的結合, 充分利用土壤資源。在確立效益主導的模式下, 根據土地未來的功能區劃和用途確定治理的目標, 有效降低土壤污染修復的費用, 為土壤污染的再開發注入活力。

( 二) 建立土壤環境動態監測制度

面對我國土壤污染多樣化的特點, 開展環境土壤污染的現狀調查以及污染狀況調查, 摸清全國土壤污染環境狀況, 是制定土壤污染防治對策、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前提條件。土壤環境動態監測制度應以立法的形式加以確立, 統一的監測規范會增加執法監督人員的可操作性, 全面系統的掌握土壤環境的動態變化, 發揮信息共享機制, 建立土壤基礎數據和信息, 可更加快捷便利的防治土壤污染。

四、結論

在現階段城市化進程中, 土壤污染防治已經成為緊迫的環境和發展問題。面對挑戰, 中國應逐步完善各項立法, 在實踐中不斷前進。

摘要:在我國土壤污染問題日趨嚴重, 針對這種現狀的立法也很少, 主要導致土壤污染的原因有污水灌溉、礦產資源開采等, 受污染的土地恢復性再治理難度大, 面對我國人多地少的局面, 該問題日益被人們所重視。本文從現階段我國土壤污染的現狀出發進行研究, 探究其原因, 從立法上尋找相應的解決措施。

關鍵詞:土壤污染,污染防治,法律制度

參考文獻

[1] 陳德敏, 薛婧媛.中國土壤污染現狀和法律責任解讀[J].重慶大學學報 (社會科學版) , 2009.

[2] 徐青.中國城市土地一級開發研究[M].北京:中國經濟出版社, 2012.

[3] 謝劍.中國污染場地修復與再開發[J].環境保護,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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