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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范文

2023-04-27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范文第1篇

宿舍管理處罰條例

第一章

第一條

為強化宿舍管理,維護宿舍區的環境整潔,保證員工的人身財產安全,促進員工養成愛勞動、講衛生的好習慣,特制訂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公司干部宿舍樓和員工宿舍樓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

入住與退宿的辦理

第三條

申請入住宿舍時,申請人須憑行政部開具的《聯絡單》到宿舍管理員辦公室(以下簡稱宿管室)辦理登記、入住手續,入住客房的當事人須繳納住宿押金100元。入住房間由宿舍管理員(以下簡稱宿管員)統一安排,無入住《聯絡單》的,宿管員將拒絕辦理入住手續。

1、未經行政部批準,私自入住宿舍的,一次罰款200元;

2、未按宿管員指定的房間或床位入住的,一次罰款100元。

第四條

住宿員工辦理離職手續、客人或銷售人員退還客房時,應到宿管室辦理退房手續,退還房間鑰匙和領取的公司物品。離職員工須將私人物品搬運到門衛室后,再辦理工資結算手續。離職員工、客人或銷售人員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入住時間的,須提前向行政部申請,經批準后方可繼續入住。

1、離職員工未辦理退房手續或未將私人物品搬運到門衛室的,行政部將拒絕為其結算工資;

2、離職員工未退還寢室鑰匙(包括自配的鑰匙)的,一律罰款20元;

3、退宿人員未退還公司物品的,一律照價賠償;

4、應退宿的人員延長了入住時間,但未提前申請或申請未獲行政部批準的,延長一天扣款30元,依此類推;

5、客人或銷售人員未及時辦理退客房手續或未交還客房鑰匙的,罰款100元(用100元押金抵充),同時,宿管員應及時換鎖;

6、退宿人員既不退還公司物品,也不愿意承擔相應賠償責任,且態度惡劣的,除承擔相應賠償外,罰款100元,情節嚴重的,罰款200元。

第三章

寢室的安排與調整

第五條

行政部有權根據管理需要調整部分員工宿舍,相關員工須無條件服從宿管員的安排,并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

1、不服從宿管員調整宿舍安排的,一次罰款100元;

2、未在宿管員規定時間內搬進新安排的寢室,影響宿舍調整進度的,一次罰款50元。

第六條

任何員工未經行政部許可,不得擅自留宿非公司員工或非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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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版/第1次修訂

住宿員工。夫妻宿舍房留宿的家人、親友不得隨意在辦公室、車間、宿舍、食堂等區域走動,兒童更不得隨意離開宿舍房間,否則后果自負。

1、擅自留宿非公司員工的,按留宿一名罰款100元處罰;

2、擅自留宿公司非住宿員工的,按留宿一名罰款50元處罰;

3、住宿夫妻家人、親友(含兒童)隨意在廠區走動,發生人身財產安全事故,給公司造成損失的,須照價賠償,其本人蒙受的一切損失與公司無關。

第四章

值日表與宿舍長的設臵

第七條

除夫妻房、值班室等特殊房間外,每間住人宿舍都必須張貼《衛生值日表》,其內容須及時更新,住宿員工按《衛生值日表》打掃寢室衛生,確保寢室整潔。宿管室有《衛生值日表》備用。

1、寢室沒有張貼《衛生值日表》,或者《衛生值日表》涂改、損壞嚴重的,其住宿員工每人罰款20元;

2、《衛生值日表》內容未及時更新,影響宿舍人員衛生值日的,如離職人員名單未刪除,則給予宿舍長10元罰款;如屬于新進寢室人員沒有及時在《衛生值日表》上登記自己姓名的,則給予其50元罰款;如某日沒有編排值日人,導致當日無人值日的,則住宿人員每人罰款20元。

第八條

每間宿舍設宿舍長一名,宿舍長由同寢室人員自薦、推薦或行政部指定。宿舍長離職或不住原寢室,原寢室人員應自薦、推薦一名新宿舍長,或者由行政部指定一名員工擔任新宿舍長。

1、宿舍長未履行宿舍長職責,影響寢室清潔衛生和生活秩序的,一次罰款30元;

2、無宿舍長的宿舍,住宿人員既不自薦、推薦,也不上報宿管員,從而影響寢室清潔衛生和生活秩序的,該寢室每人罰款50元。

第九條

宿舍長有約束舍友言行、監督衛生值日、保持寢室整潔、保證物品安全、規范電器使用等職責和權利,住宿員工在宿舍管理上都必須無條件服從宿舍長的領導。

1、經宿舍長提醒,仍未履行值日義務的,一次罰款150元;

2、不服從宿舍長指揮,拒絕整理寢室內務的,一次罰款100元;

3、拒絕服從宿舍長的管理,言語過激,有辱罵、威脅內容的,一次罰 款300元;

4、與宿舍長因宿舍管理而打架的,對責任人一次罰款500元并開除。

第五章

宿舍衛生

第十條

宿舍衛生標準為地面無灰塵、無雜物、無衛生死角,床上用品、生活用品等擺放整齊,統一規范,無未及時清洗的衣服、鞋襪、床單、被

第 2 頁 共 6 頁 宿舍管理處罰條例

第1版/第1次修訂 褥、枕頭等,室內保持通風無異味。

1、值日員工未履行值日義務的,一次罰款100元;

2、寢室地面打掃后仍有灰塵、雜物、衛生死角的,對值日人罰款50元;

3、寢室地面只打掃,未用拖把拖地,導致地面不干凈的,對值日人一次罰款30元;

4、寢室地面因拖地的拖把未擰干而水漬太多、腳印重重的,對值日人一次罰款20元;

5、寢室內床上用品、生活用品擺放凌亂不堪的,對責任人予以50元罰款,整個寢室的物品擺放都雜亂無章的,則對該寢室人員每人罰款30元;

6、寢室打掃后,垃圾仍留在室內角落的,對當天值日人予以50元罰款,查不出責任人的,則對該寢室人員每人罰款30元;

7、宿舍門對面(門口至走廊中心線之間)及其兩側范圍內留有垃圾的,則對該宿舍的當天值日人或責任人予以50元罰款,查不出責任人的,則對其住宿人員每人罰款30元;

8、臟的衣服、鞋襪、被褥、枕頭、床單等個人物品未及時清洗的,對責任人一次罰款20元;

9、在寢室墻壁、門窗上亂寫亂畫的,對責任人一次罰款50元,查不出責任人的,則對其住宿人員每人罰款30元;

10、寢室內因臟鞋、臭襪、臭腳、不常開啟門窗等原因而導致氣味刺鼻難聞的,對其住宿人員每人罰款30元;

第十一條

禁止向門窗外、走廊上、樓道口放臵清潔工具、丟棄物品、倒垃圾、潑水、吐痰等一切不文明行為,垃圾應倒入指定垃圾桶內,嚴禁腳踩墻壁。

1、向門窗外、走廊上、樓道口放臵清潔工具、丟廢棄物、倒垃圾、潑水、吐痰等行為的,對責任人一次罰款50元;

2、宿舍垃圾未倒入指定垃圾桶的,對責任人一次罰款50元;

3、腳踏墻壁、破壞墻面整潔的,對責任人罰款50元;

4、搞壞墻面,導致墻體受損的,一次罰款100元。

第十二條

員工不得把食堂飯菜、餐具帶進宿舍。宿舍內禁止飼養或帶入寵物、家畜家禽等。

1、把食堂飯菜、餐具帶進宿舍的,對責任人一次罰款30元;

2、宿舍內飼養或帶入寵物、家畜家禽的,責任人須將寵物、家畜家禽立即帶離廠區,還須承擔50元罰款。

第六章

宿舍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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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版/第1次修訂

第十三條

宿舍內的電視機、影碟機、收音機、擴音機等電器聲音不得過大,以不影響他人休息為宜。宿舍區嚴禁閱讀、觀看、張貼、傳播淫穢色情物品,不得在墻壁、門窗、桌椅、床鋪、廁所隔板上亂涂亂畫淫穢色情文字或圖案。

1、電器聲音過大影響他人休息的,經他人勸阻仍我行我素的,對責任人一次罰款20元;

2、如屢教不改、多次出現聲音大影響他人休息的,對責任人一次罰款50元,并對音響設備予以沒收,在設備主人離職后方可到宿管室領取;

3、閱讀、觀看、張貼、傳播淫穢色情物品的,主要責任人每人罰款100元,其余參加人員每人罰款50元;

4、在墻壁、門窗、桌椅、床鋪、廁所隔板上亂涂亂畫淫穢色情文字或圖案的,對責任人一次罰款30元。

第十四條

宿舍樓洗漱間、衛生間內嚴禁赤裸沖涼、洗澡。員工應養成及時關閉水龍頭、節約用水的好習慣。如廁時不得使用硬質紙張,亦不得亂丟廁紙,以免堵塞下水道。

1、在洗漱間、衛生間赤裸沖涼、洗澡的,一次罰款50元;

2、洗漱、沖涼、洗衣服、刷鞋、洗拖把、沖廁時未及時關閉水龍頭,嚴重浪費水資源的,一次罰款20元;

3、如廁時使用報紙書刊等硬質紙張,或用過的紙張、衛生棉及包裝袋等不入紙簍或垃圾桶的,一次罰款30元;造成下水道堵塞的,罰款50元。

第十五條

除公司領導、行政人員、各部門主管外,其余男員工任何時候不得以任何理由進入女工宿舍,任何女工也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帶異性進入女工宿舍。同樣,女工也不得私自到男工宿舍逗留(夫妻間除外)。每晚11時后,女工宿舍走廊東門應處于關閉狀態。

1、男員工私自進入女工宿舍的,第一次罰款100元,第二次罰款200元,第三次罰款300元并予以開除;如有盜竊財物、猥褻女工等違法犯罪情節的,對責任人予以開除并罰款500元,同時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2、女員工私自帶異性進入女工宿舍,或者私自到男工宿舍逗留(夫妻間除外)的,第一次罰款100元,第二次罰款200元,第三次罰款300元并開除;如有盜竊財物等違法犯罪情節的,對責任人予以開除并罰款500元,同時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3、每晚11點后,私自打開女工宿舍走廊東門的,一次罰款20元。

第七章

宿舍安全

第十六條

住宿員工必須節約用電、安全用電。禁止寢室無人時開照明燈、風扇、空調等,空調遙控器設臵溫度應不違反公司的有關規定。嚴禁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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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公司明令禁止的家用電器(特殊房間除外),如熱得快、電熱毯、電吹風、燙發器、電飯鍋、電炒鍋、電磁爐、電熱水器、電熱杯、電取暖器等高耗電設備。除夫妻間外,不得在宿舍內煮飯做菜。

1、寢室無人時未關照明燈、風扇等電器的,對責任人一次罰款20元,查不出責任人的,則對其住宿人員每人罰款10元;

2、寢室無人時未關空調,或者未關門窗而開啟空調的,對責任人一次罰款50元,查不出責任人的,則對其住宿人員每人罰款30元;

3、寢室空調夏季制冷設臵溫度低于22℃或冬季取暖設臵溫度高于20℃的,對責任人一次罰款50元,查不出責任人的,則對其住宿人員每人罰款30元;

4、使用風扇吹干洗后的衣服鞋襪的,對責任人一次罰款30元,查不出責任人的,則對其住宿人員每人罰款20元;

5、使用空調來烘干潮濕衣服或鞋襪的,對責任人一次罰款50元,查不出責任人的,則對其住宿人員每人罰款30元;

6、使用公司明令禁止的家用電器的,對違禁電器予以當場沒收,并對責任人一次罰款50元,查不出責任人的,則對其住宿人員每人罰款30元;

7、私拉亂接電源插座(如綁在床架上)、電線、電表的,對責任人一次罰款50元,查不出責任人的,則對其住宿人員每人罰款30元;

8、私自移動空調、電表、風扇,或者有偷電行為的,對責任人一次罰款100元,查不出責任人的,則對其住宿人員每人罰款50元;

9、違規使用家用電器,導致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責任人除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外,公司將對責任人處以不少于500元的罰款,并予以開除,情節嚴重的,將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10、在非夫妻宿舍內煮飯做菜的,沒收相關灶具,對責任人罰款100元。 第十七條

嚴禁破壞宿舍設施和設備,損壞要照價賠償,惡意破壞的要加倍賠償。無法確定責任人的,由同寢室人員共同分擔損失的費用和罰金。

1、人為損壞宿舍房門、門鎖、窗戶、床、桌椅、燈具、風扇、電視機、機頂盒、消防栓、應急燈、安全出口標志等設施設備的,除照價賠償外,對責任人一次罰款50元,查不出責任人的,則對其住宿人員每人罰款30元;

2、破壞宿舍設施和設備情節嚴重的,對責任人一次罰款100元,查不出責任人的,則對其住宿人員每人罰款50元。

第十八條

宿舍區不得私自動火,嚴禁存放或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學品和刀劍、棍棒等管制用具,一經發現,公司有權開除責任人,如對公司造成損失,由責任人包賠,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1、未經公司批準違規動火的,一次罰款200元;造成人身財產損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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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版/第1次修訂

責任人須全額賠償,并罰款500元;情節嚴重的,還將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2、違規存放或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學品的,對責任人罰款500元,查不出責任人的,則對其住宿人員每人罰款200元,造成人身財產損失的,責任人須全額賠償,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3、違規使用刀劍、棍棒等管制用具的,對責任人罰款200元;查不出責任人的,則對其住宿人員每人罰款100元;造成人身財產損失的,責任人須全額賠償,并罰款500元,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九條

寢室外禁止任何人吸煙。嚴禁在宿舍聚眾賭博、酗酒鬧事、尋釁滋事、打架斗毆等嚴重違紀行為。

1、在寢室外有吸煙行為的,罰款20元;不接受教育、態度惡劣的,罰款50元;

2、在宿舍內聚眾賭博的,對參賭人員每人罰款200元,旁觀人員每人罰款50元,賭資數額較大的,將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3、在宿舍區酗酒鬧事、尋釁滋事,情節較輕、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對責任人罰款100元;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任人須賠償全部損失外,還須承擔200元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將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4、對打架斗毆等嚴重違紀行為,對責任人每人罰款500元,并予以開除處理,情節特別嚴重的,將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條

住宿員工應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貴重物品,寢室門窗有損壞的,應及時向行政部報修。如有財物丟失或被盜應及時上報行政部或直接撥打110報警,以便相關部門調查處理、較少損失。員工丟失或被盜的一切后果自負,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

偷盜公司或他人財物的,對偷盜人除追繳全部贓物外,還予以2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對偷盜人罰款500元并開除,必要時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

第二十一條

本條例作為《速派奇宿舍管理制度》的補充規定,與其具有同等效力,公司已頒布的規章制度中相關條款與本條例相抵觸、矛盾的,以本條例為準。

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的解釋、修訂和執行由行政人力資源部負責,對暫未列入本條例的相關違紀現象的處罰,由行政人力資源部參照本條例類似條款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自二O O九年十月一日起頒布并施行。

批準:

審核:

編制: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范文第2篇

宿舍管理處罰條例

第一章

第一條

為強化宿舍管理,維護宿舍區的環境整潔,保證員工的人身財產安全,促進員工養成愛勞動、講衛生的好習慣,特制訂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公司干部宿舍樓和員工宿舍樓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

入住與退宿的辦理

第三條

申請入住宿舍時,申請人須憑行政部開具的《聯絡單》到宿舍管理員辦公室(以下簡稱宿管室)辦理登記、入住手續,入住客房的當事人須繳納住宿押金100元。入住房間由宿舍管理員(以下簡稱宿管員)統一安排,無入住《聯絡單》的,宿管員將拒絕辦理入住手續。

1、未經行政部批準,私自入住宿舍的,一次罰款200元;

2、未按宿管員指定的房間或床位入住的,一次罰款100元。

第四條

住宿員工辦理離職手續、客人或銷售人員退還客房時,應到宿管室辦理退房手續,退還房間鑰匙和領取的公司物品。離職員工須將私人物品搬運到門衛室后,再辦理工資結算手續。離職員工、客人或銷售人員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入住時間的,須提前向行政部申請,經批準后方可繼續入住。

1、離職員工未辦理退房手續或未將私人物品搬運到門衛室的,行政部將拒絕為其結算工資;

2、離職員工未退還寢室鑰匙(包括自配的鑰匙)的,一律罰款20元;

3、退宿人員未退還公司物品的,一律照價賠償;

4、應退宿的人員延長了入住時間,但未提前申請或申請未獲行政部批準的,延長一天扣款30元,依此類推;

5、客人或銷售人員未及時辦理退客房手續或未交還客房鑰匙的,罰款100元(用100元押金抵充),同時,宿管員應及時換鎖;

6、退宿人員既不退還公司物品,也不愿意承擔相應賠償責任,且態度惡劣的,除承擔相應賠償外,罰款100元,情節嚴重的,罰款200元。

第三章

寢室的安排與調整

第五條

行政部有權根據管理需要調整部分員工宿舍,相關員工須無條件服從宿管員的安排,并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

1、不服從宿管員調整宿舍安排的,一次罰款100元;

2、未在宿管員規定時間內搬進新安排的寢室,影響宿舍調整進度的,一次罰款50元。

第六條

任何員工未經行政部許可,不得擅自留宿非公司員工或非公司

第 1 頁 共 6 頁 宿舍管理處罰條例

第1版/第1次修訂

住宿員工。夫妻宿舍房留宿的家人、親友不得隨意在辦公室、車間、宿舍、食堂等區域走動,兒童更不得隨意離開宿舍房間,否則后果自負。

1、擅自留宿非公司員工的,按留宿一名罰款100元處罰;

2、擅自留宿公司非住宿員工的,按留宿一名罰款50元處罰;

3、住宿夫妻家人、親友(含兒童)隨意在廠區走動,發生人身財產安全事故,給公司造成損失的,須照價賠償,其本人蒙受的一切損失與公司無關。

第四章

值日表與宿舍長的設臵

第七條

除夫妻房、值班室等特殊房間外,每間住人宿舍都必須張貼《衛生值日表》,其內容須及時更新,住宿員工按《衛生值日表》打掃寢室衛生,確保寢室整潔。宿管室有《衛生值日表》備用。

1、寢室沒有張貼《衛生值日表》,或者《衛生值日表》涂改、損壞嚴重的,其住宿員工每人罰款20元;

2、《衛生值日表》內容未及時更新,影響宿舍人員衛生值日的,如離職人員名單未刪除,則給予宿舍長10元罰款;如屬于新進寢室人員沒有及時在《衛生值日表》上登記自己姓名的,則給予其50元罰款;如某日沒有編排值日人,導致當日無人值日的,則住宿人員每人罰款20元。

第八條

每間宿舍設宿舍長一名,宿舍長由同寢室人員自薦、推薦或行政部指定。宿舍長離職或不住原寢室,原寢室人員應自薦、推薦一名新宿舍長,或者由行政部指定一名員工擔任新宿舍長。

1、宿舍長未履行宿舍長職責,影響寢室清潔衛生和生活秩序的,一次罰款30元;

2、無宿舍長的宿舍,住宿人員既不自薦、推薦,也不上報宿管員,從而影響寢室清潔衛生和生活秩序的,該寢室每人罰款50元。

第九條

宿舍長有約束舍友言行、監督衛生值日、保持寢室整潔、保證物品安全、規范電器使用等職責和權利,住宿員工在宿舍管理上都必須無條件服從宿舍長的領導。

1、經宿舍長提醒,仍未履行值日義務的,一次罰款150元;

2、不服從宿舍長指揮,拒絕整理寢室內務的,一次罰款100元;

3、拒絕服從宿舍長的管理,言語過激,有辱罵、威脅內容的,一次罰 款300元;

4、與宿舍長因宿舍管理而打架的,對責任人一次罰款500元并開除。

第五章

宿舍衛生

第十條

宿舍衛生標準為地面無灰塵、無雜物、無衛生死角,床上用品、生活用品等擺放整齊,統一規范,無未及時清洗的衣服、鞋襪、床單、被

第 2 頁 共 6 頁 宿舍管理處罰條例

第1版/第1次修訂 褥、枕頭等,室內保持通風無異味。

1、值日員工未履行值日義務的,一次罰款100元;

2、寢室地面打掃后仍有灰塵、雜物、衛生死角的,對值日人罰款50元;

3、寢室地面只打掃,未用拖把拖地,導致地面不干凈的,對值日人一次罰款30元;

4、寢室地面因拖地的拖把未擰干而水漬太多、腳印重重的,對值日人一次罰款20元;

5、寢室內床上用品、生活用品擺放凌亂不堪的,對責任人予以50元罰款,整個寢室的物品擺放都雜亂無章的,則對該寢室人員每人罰款30元;

6、寢室打掃后,垃圾仍留在室內角落的,對當天值日人予以50元罰款,查不出責任人的,則對該寢室人員每人罰款30元;

7、宿舍門對面(門口至走廊中心線之間)及其兩側范圍內留有垃圾的,則對該宿舍的當天值日人或責任人予以50元罰款,查不出責任人的,則對其住宿人員每人罰款30元;

8、臟的衣服、鞋襪、被褥、枕頭、床單等個人物品未及時清洗的,對責任人一次罰款20元;

9、在寢室墻壁、門窗上亂寫亂畫的,對責任人一次罰款50元,查不出責任人的,則對其住宿人員每人罰款30元;

10、寢室內因臟鞋、臭襪、臭腳、不常開啟門窗等原因而導致氣味刺鼻難聞的,對其住宿人員每人罰款30元;

第十一條

禁止向門窗外、走廊上、樓道口放臵清潔工具、丟棄物品、倒垃圾、潑水、吐痰等一切不文明行為,垃圾應倒入指定垃圾桶內,嚴禁腳踩墻壁。

1、向門窗外、走廊上、樓道口放臵清潔工具、丟廢棄物、倒垃圾、潑水、吐痰等行為的,對責任人一次罰款50元;

2、宿舍垃圾未倒入指定垃圾桶的,對責任人一次罰款50元;

3、腳踏墻壁、破壞墻面整潔的,對責任人罰款50元;

4、搞壞墻面,導致墻體受損的,一次罰款100元。

第十二條

員工不得把食堂飯菜、餐具帶進宿舍。宿舍內禁止飼養或帶入寵物、家畜家禽等。

1、把食堂飯菜、餐具帶進宿舍的,對責任人一次罰款30元;

2、宿舍內飼養或帶入寵物、家畜家禽的,責任人須將寵物、家畜家禽立即帶離廠區,還須承擔50元罰款。

第六章

宿舍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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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版/第1次修訂

第十三條

宿舍內的電視機、影碟機、收音機、擴音機等電器聲音不得過大,以不影響他人休息為宜。宿舍區嚴禁閱讀、觀看、張貼、傳播淫穢色情物品,不得在墻壁、門窗、桌椅、床鋪、廁所隔板上亂涂亂畫淫穢色情文字或圖案。

1、電器聲音過大影響他人休息的,經他人勸阻仍我行我素的,對責任人一次罰款20元;

2、如屢教不改、多次出現聲音大影響他人休息的,對責任人一次罰款50元,并對音響設備予以沒收,在設備主人離職后方可到宿管室領取;

3、閱讀、觀看、張貼、傳播淫穢色情物品的,主要責任人每人罰款100元,其余參加人員每人罰款50元;

4、在墻壁、門窗、桌椅、床鋪、廁所隔板上亂涂亂畫淫穢色情文字或圖案的,對責任人一次罰款30元。

第十四條

宿舍樓洗漱間、衛生間內嚴禁赤裸沖涼、洗澡。員工應養成及時關閉水龍頭、節約用水的好習慣。如廁時不得使用硬質紙張,亦不得亂丟廁紙,以免堵塞下水道。

1、在洗漱間、衛生間赤裸沖涼、洗澡的,一次罰款50元;

2、洗漱、沖涼、洗衣服、刷鞋、洗拖把、沖廁時未及時關閉水龍頭,嚴重浪費水資源的,一次罰款20元;

3、如廁時使用報紙書刊等硬質紙張,或用過的紙張、衛生棉及包裝袋等不入紙簍或垃圾桶的,一次罰款30元;造成下水道堵塞的,罰款50元。

第十五條

除公司領導、行政人員、各部門主管外,其余男員工任何時候不得以任何理由進入女工宿舍,任何女工也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帶異性進入女工宿舍。同樣,女工也不得私自到男工宿舍逗留(夫妻間除外)。每晚11時后,女工宿舍走廊東門應處于關閉狀態。

1、男員工私自進入女工宿舍的,第一次罰款100元,第二次罰款200元,第三次罰款300元并予以開除;如有盜竊財物、猥褻女工等違法犯罪情節的,對責任人予以開除并罰款500元,同時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2、女員工私自帶異性進入女工宿舍,或者私自到男工宿舍逗留(夫妻間除外)的,第一次罰款100元,第二次罰款200元,第三次罰款300元并開除;如有盜竊財物等違法犯罪情節的,對責任人予以開除并罰款500元,同時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3、每晚11點后,私自打開女工宿舍走廊東門的,一次罰款20元。

第七章

宿舍安全

第十六條

住宿員工必須節約用電、安全用電。禁止寢室無人時開照明燈、風扇、空調等,空調遙控器設臵溫度應不違反公司的有關規定。嚴禁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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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版/第1次修訂

用公司明令禁止的家用電器(特殊房間除外),如熱得快、電熱毯、電吹風、燙發器、電飯鍋、電炒鍋、電磁爐、電熱水器、電熱杯、電取暖器等高耗電設備。除夫妻間外,不得在宿舍內煮飯做菜。

1、寢室無人時未關照明燈、風扇等電器的,對責任人一次罰款20元,查不出責任人的,則對其住宿人員每人罰款10元;

2、寢室無人時未關空調,或者未關門窗而開啟空調的,對責任人一次罰款50元,查不出責任人的,則對其住宿人員每人罰款30元;

3、寢室空調夏季制冷設臵溫度低于22℃或冬季取暖設臵溫度高于20℃的,對責任人一次罰款50元,查不出責任人的,則對其住宿人員每人罰款30元;

4、使用風扇吹干洗后的衣服鞋襪的,對責任人一次罰款30元,查不出責任人的,則對其住宿人員每人罰款20元;

5、使用空調來烘干潮濕衣服或鞋襪的,對責任人一次罰款50元,查不出責任人的,則對其住宿人員每人罰款30元;

6、使用公司明令禁止的家用電器的,對違禁電器予以當場沒收,并對責任人一次罰款50元,查不出責任人的,則對其住宿人員每人罰款30元;

7、私拉亂接電源插座(如綁在床架上)、電線、電表的,對責任人一次罰款50元,查不出責任人的,則對其住宿人員每人罰款30元;

8、私自移動空調、電表、風扇,或者有偷電行為的,對責任人一次罰款100元,查不出責任人的,則對其住宿人員每人罰款50元;

9、違規使用家用電器,導致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責任人除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外,公司將對責任人處以不少于500元的罰款,并予以開除,情節嚴重的,將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10、在非夫妻宿舍內煮飯做菜的,沒收相關灶具,對責任人罰款100元。 第十七條

嚴禁破壞宿舍設施和設備,損壞要照價賠償,惡意破壞的要加倍賠償。無法確定責任人的,由同寢室人員共同分擔損失的費用和罰金。

1、人為損壞宿舍房門、門鎖、窗戶、床、桌椅、燈具、風扇、電視機、機頂盒、消防栓、應急燈、安全出口標志等設施設備的,除照價賠償外,對責任人一次罰款50元,查不出責任人的,則對其住宿人員每人罰款30元;

2、破壞宿舍設施和設備情節嚴重的,對責任人一次罰款100元,查不出責任人的,則對其住宿人員每人罰款50元。

第十八條

宿舍區不得私自動火,嚴禁存放或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學品和刀劍、棍棒等管制用具,一經發現,公司有權開除責任人,如對公司造成損失,由責任人包賠,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1、未經公司批準違規動火的,一次罰款200元;造成人身財產損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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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版/第1次修訂

責任人須全額賠償,并罰款500元;情節嚴重的,還將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2、違規存放或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學品的,對責任人罰款500元,查不出責任人的,則對其住宿人員每人罰款200元,造成人身財產損失的,責任人須全額賠償,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3、違規使用刀劍、棍棒等管制用具的,對責任人罰款200元;查不出責任人的,則對其住宿人員每人罰款100元;造成人身財產損失的,責任人須全額賠償,并罰款500元,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九條

寢室外禁止任何人吸煙。嚴禁在宿舍聚眾賭博、酗酒鬧事、尋釁滋事、打架斗毆等嚴重違紀行為。

1、在寢室外有吸煙行為的,罰款20元;不接受教育、態度惡劣的,罰款50元;

2、在宿舍內聚眾賭博的,對參賭人員每人罰款200元,旁觀人員每人罰款50元,賭資數額較大的,將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3、在宿舍區酗酒鬧事、尋釁滋事,情節較輕、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對責任人罰款100元;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任人須賠償全部損失外,還須承擔200元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將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4、對打架斗毆等嚴重違紀行為,對責任人每人罰款500元,并予以開除處理,情節特別嚴重的,將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條

住宿員工應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貴重物品,寢室門窗有損壞的,應及時向行政部報修。如有財物丟失或被盜應及時上報行政部或直接撥打110報警,以便相關部門調查處理、較少損失。員工丟失或被盜的一切后果自負,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

偷盜公司或他人財物的,對偷盜人除追繳全部贓物外,還予以2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對偷盜人罰款500元并開除,必要時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

第二十一條

本條例作為《速派奇宿舍管理制度》的補充規定,與其具有同等效力,公司已頒布的規章制度中相關條款與本條例相抵觸、矛盾的,以本條例為準。

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的解釋、修訂和執行由行政人力資源部負責,對暫未列入本條例的相關違紀現象的處罰,由行政人力資源部參照本條例類似條款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自二O O九年十月一日起頒布并施行。

批準:

審核:

編制: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范文第3篇

興趣是最好的老師,要努力提高學生對政治課的興趣,讓學生對政治課由厭學變為樂學。在長期的教學實踐中,筆者認為應該優化課堂結構,實施教學改革,要突破傳統的教學模式,激發學生的求知欲,調動學生的積極性,真正發揮學生的主體作用。

一、充分利用教材上現有的知識激發學生的興趣。

現行初中思想政治課教材改變了過去的嚴謹有余、活潑不足的編排風格,從實際入手,調動情感因素,使內容顯得生動活潑、引人入勝,很符合學生的年齡特點和認識規律,這就為運用興趣教學手段提供了客觀依據,也激發了學生的學習興趣,為調動學生內在的學習動力提供了契機。

教材上的材料都是經過精心挑選,具有典型性,有些教師在備課時,總是千方百計地搜尋教材以外的材料,熟不知教材上的材料才是“踏破鐵蹄無覓處”的。經過認真備課,加以靈活運用,同樣能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的。

二、注重時事教學,激發學生的求知欲。

時事事例豐富生動和教材有一定的聯系,理論聯系實際、緊扣時代脈搏,也是每年政治中考的方向,再者,青少年有強烈的好奇心、求知欲,對國家大事非常關心。與時事相結合,能將理論性的知識講活,貼近生活,從而激發了學生的好奇心、求知欲。

三、用生動形象的比喻、漫畫或圖示等形象化手段激發學生的興趣。

中學思想政治教材中的一些原理比較抽象,但不能和枯燥無味劃等號,如果我們在注意理論性、科學性的同時,能講點趣味性,例如運用生動形象的比喻、漫畫或圖示就可以使理論增添感情的色彩,從而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而且能加深學生理解,加深印象,加強鞏固。

在學到“社會主義法律和社會主義道德有著密切聯系”這一知識點時我準備了一幅漫畫“互撐”,畫面上是兩只大手緊握在一起,一只寫著“法律”,另一只寫著“道德”,兩只手撐出一條大橋,橋上行人來來往往。漫畫形象地說明了社會主義法律與社會主義道德是互相配合、密切聯系的,缺少了誰都不行,缺少了任何一方人們行走就有困難,進而說明了我國實行依法之國與以德治國相結合的必要性。運用漫畫既達到了掌握知識的目的,又提高了學生獲得知識的興趣、愿望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

在教學過程中應用比喻、漫畫、或圖示等形象化的手段可以使理論增添感情色彩,從而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更好地理解、掌握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

四、創設情景,增強學生的參與意識。

教學成效往往取決于能否增強學生的認識過程,充分發揮其主觀能動性,變“要我學”為“我要學”,從而將外在的知識轉化為內在的素質。在教學過程中我常常創設情景,增強學生的參與意識激發了學生的學習興趣,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如在學到“違法行為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一知識點時,我讓學生現場表演了三個情景。背景:甲和乙為了爭奪公園中的座位而爭執了起來,甲動手打乙。情景一:甲只是推了乙一把,乙摔倒在地,并未受傷。情景二:甲打了乙兩個耳光,致使乙臉部紅腫,口角流血。情景三:甲把乙打成重傷,當場死去。然后讓學生思考:這三中情形中,甲的行為分別是屬于什么性質的?如果要受到處罰的話,他應該受到何種處罰?回答:在情形一中甲的行為是一般錯誤行為,只能對其進行批評教育,沒有觸犯法律;在情形二中,甲的行為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行為,公安機關應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給予甲行政制裁;在情景三中,甲的行為屬于犯罪行為,已經構成了故意傷害罪,應受到刑法處罰。通過三個情景將違法行為的類別以及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分析得很透徹,而且還能分清一般錯誤同一般違法、罪與非罪的劃分,比起單純的理論敘述印象深刻,也增加了學生的興趣。

五、運用現代教學手段增強學生興趣。

現代教育教學是對傳統教學模式的一次革命,電化教學如多媒體課件、幻燈機、VCD、實物投影等,在教學過程中可以廣泛使用,特別是多媒體課件,在教學中能將抽象的概念、原理具體化、形象化,易于學生接受,能取得理想的教學效果。

總之,思想政治課教學中調動學生學習積極性的有效方法很多,只要教師能認真備課,備教材,備學生,備方法,特別是選擇靈活多樣、切合實際的方法,就能達到激發學生學習興趣、提高思想政治科教學效果的目的。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范文第4篇

目的:為了使本公司作業規范化、制度化和統一化,使公司員工的管理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責任感、歸屬感、特制定本制度。

一、獎 勵

1、有下列表現者,根據其貢獻的大小予以書面表揚或獎勵10—200元:

2、在提高企業管理、改進工藝流程、革新技術、節約物資、提高效率等工作方面作出顯著成績者;

3.檢舉違規或損害公司利益行為并防止其繼續發生者;

4、 其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公司決定給予獎勵者。

二、懲 罰

1、正常上班時間:白班8:15—17:30;當生產需要加班時,員工必須無條件服從,如有特殊情況按請假規定請假,得到批準同意后方可不

加班,如無特殊原因不加班者罰款20元/次

2早退每分鐘罰款,超過30分鐘按曠工一天處理,

當月遲到、早退數達3次者視為曠工一天處理;

3、請假未經批準或假期已滿不上班又未續假的、口頭請假事后未補辦請假手續、虛構事實或偽造、涂改請假單以及無正當理由不加班等

行為均視為曠工

4、任何人不得代人刷卡。違者對代刷卡和被刷卡的當事人雙方處以50元/次的處罰;

5人事行政部不定期檢查,如有違者罰款10元/次;

6、上班時間不能看與工作內容無關的書刊、雜志或者玩手機,如有違者罰款10元/次;

7、上班睡覺、擅自竄崗、離崗、嬉戲、吵鬧、妨礙他人工作而不聽主管領導或行政人員勸告者如有違者罰款30元/次;

8、廠區內除吸煙點外,其它地方任何時間內一律不許吸煙,更不允許流動吸煙,違者罰款20元/次;

9、禁止帶早餐進入公司內,違者罰款10元/次;

10、正常上班時間早餐、中餐不得喝酒,如出現以上現象立即停止工作,并作曠工處理;

11、對張貼出來的通知、通報亂涂亂改或撕破者罰款50元/次;

12、每天下班時崗位的設備電源要關好(電燈、風扇、電機等),如發現未關好,能查到責任人處罰責任人,查不到責任人處罰所屬領班

或主管,如有違者罰款50元/次;

13、車間主管、組長以上干部看見違紀事例不制止、不處理,罰款50元/次;

14、 所有員工必須服從管理人員的工作安排和調動,否則罰款50元/次

15、未經師傅同意及指導,擅自對機器、設備作調試者,一經查證屬實處以100元罰款并作開除處理;

16、凡在廠區內賭博、偷盜的,一經發現處以200元罰款并給予開除處理,嚴重的送交公安機關法辦;

17、對辱罵領導、搬弄是非、消極怠工或煽動鬧事的,罰款50元/次,由此造成的后果要負全部責任,情節嚴重開除出公司。

18、員工無故打人、互相斗毆,先動手者罰款200元,醫藥費、營養費等,構成違法犯罪的交公安司

法部門處理;

三、請假手續

1、員工申請各類假期,均應事先填寫《請假條》經部門主管同意,交辦公室批準辦理有關手續后方可予準假

2、病假、事假必須事前寫好請假條(病假必須附鎮級以上醫院的診斷病假證明),經領導批準,不得先斬后奏。違者作曠工處理;

3、員工因突發事件未能按照上述手續事先請假,則應在當日上班后一小時內用電話通知部門主管,說明請假事由,經批準后方為有效,并

在返崗當日補辦請假手續

4、 未按照規定或未經領導許可私自請假視為曠工;

四、批假權限

一天以上三天以內由部門經理批準,三天以上十天以內由總公司管理部批準,10天以上由 總經理批準,逐級報批,各車間批的請假條,必須在第二天上午送辦公室備案,否則無效(特殊情況除外),未準假而擅自不到崗者,視為曠工處理。

五、 離職手續

員工辭職離廠必須提前15天以書面形式提交本部門,職員辭職須提前30天通知,對于不辭而別的員工或未提前15天以書面形式申請的,公司將不給予結算工資;(注:在《辭職書》未正式簽批之前,員工如有收回辭職申請,繼續留下來工作的意愿并得到批準后,應出具書 面保證,承諾不再出爾反爾,若再次提出辭職的。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范文第5篇

時間:2014-07-03 09:18:19 作者:

閱讀:2976084 字體大小[ 大 中 小 ] 核心內容: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依據黨章和憲法、法律,結合黨的建設的實踐制定。

第一編 總 則

第一章 指導思想、原則和適用范圍

第一條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依據黨章和憲法、法律,結合黨的建設的實踐制定。 第二條 本條例的任務,是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嚴肅黨的紀律,純潔黨的組織,保障黨員民主權利,教育黨員遵紀守法,維護黨的團結統一,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

第三條 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原則。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應當遵守和維護黨的紀律。對于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必須嚴肅處理。

第四條 堅持黨員在黨紀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黨內不允許有任何不受紀律約束的黨組織和黨員。凡是違犯黨紀的行為,都必須受到追究;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必須給予相應的處分。

第五條 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對黨組織和黨員違犯黨紀的行為,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黨章、其他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為準繩,準確地認定違紀性質,區別不同情況,恰當地予以處理。

第六條 堅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實施黨紀處分,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經黨組織集體討論決定,不允許任何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和批準。上級黨組織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作出的處理決定,下級黨組織必須執行。

第七條 堅持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則。處理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應當實行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做到寬嚴相濟。

第八條 本條例適用于違犯黨紀應當受到黨紀追究的黨組織和黨員。 第二章 違紀與紀律處分

第九條 黨的紀律是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必須遵守的行為規則。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黨和國家政策、社會主義道德,危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行為,依照規定應當給予黨紀處分的,都必須受到追究。

第十條 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撤銷黨內職務;

(四)留黨察看;

(五)開除黨籍。

第十一條 對嚴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的紀律處理措施:

(一)改組;

(二)解散。 第十二條 黨員受到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于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第十三條 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是指撤銷受處分黨員由黨內選舉或者組織任命的黨內各種職務。對于在黨內擔任兩個以上職務的,黨組織在作處分決定時,應當明確是撤銷其一切職務還是某個職務。如果決定撤銷其某個職務,則必須從其擔任的最高職務開始依次撤銷。對于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依照規定作相應處理。

對于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但是本人沒有擔任黨內職務的,應當給予其嚴重警告處分。其中,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

黨員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于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第十四條 留黨察看處分,分為留黨察看一年、留黨察看二年。對于受到留黨察看處分一年的黨員,期滿后仍不符合恢復黨員權利條件的,再延長一年留黨察看期限。留黨察看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黨員受留黨察看處分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留黨察看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的,期滿后恢復其黨員權利;堅持不改或者又發現其他應受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的,應當開除黨籍。

黨員受到留黨察看處分,其黨內職務自然撤銷。對于擔任黨外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恢復黨員權利后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于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第十五條 黨員受到開除黨籍處分,五年內不得重新入黨。另有規定不準重新入黨的,依照規定。

第十六條 對于嚴重違犯黨紀、本身又不能糾正的黨組織領導機構,應當予以改組。受到改組處理的黨組織領導機構成員,除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含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外,均自然免職。

第十七條 對于全體或者多數黨員嚴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應當予以解散。對于受到解散處理的黨組織中的黨員,應當逐個審查。其中,符合黨員條件的,應當重新登記,并參加新的組織過黨的生活;不符合黨員條件的,宣布除名;有違紀行為的,依照規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 紀律處分運用規則

第十八條 故意違紀受處分后又因故意違紀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應當從重處分。 第十九條 從輕、從重處分,是指在本條例分則中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內,給予較輕或者較重的處分。

第二十條 減輕、加重處分,是指在本條例分則中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外,減輕或者加重一檔給予處分。

本條例規定的只有開除黨籍處分一個檔次的違紀行為,不適用前款減輕處分的規則。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規定從輕或者減輕處分:

(一)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的;

(二)主動檢舉同案人或者其他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經查證屬實的;

(三)主動挽回損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的;

(四)主動退出違紀違法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現的;

(六)本條例分則中另有規定的。

第二十二條 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由中央紀委決定或者經省(部)級紀委(不含副省級市紀委)決定并呈報中央紀委批準,對違紀黨員也可以在本條例規定的量紀幅度以外減輕處分。

第二十三條 對于黨員違犯黨紀應當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但是具有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條例分則中另有規定的,可以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組織處理,免予黨紀處分。對違紀黨員免予處分,應當作出書面結論。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規定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一)強迫、唆使他人違紀違法的;

(二)串供或者偽造、銷毀、隱匿證據的;

(三)阻止他人揭發檢舉、提供證據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員或者打擊報復批評人、檢舉人、控告人、證人及其他人員的;

(五)有其他干擾、妨礙組織審查行為的;

(六)本條例分則中另有規定的。

第二十五條 一人有本條例分則中規定的兩種以上(含兩種)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應當合并處理,按其數種違紀行為中應當受到的最高處分加重一檔給予處分;如果其中一種違紀行為應當受到開除黨籍處分的,即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十六條 基于一個違紀故意或者過失,其行為觸犯本條例分則中兩個以上(含兩個)條款,依照處分較重的條款定性處理。

一個條款規定的違紀構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個條款規定的違紀構成要件中,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

第二十七條 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違紀的,對為首者,除本條例分則中另有規定的外,從重處分;對其他成員,按照其在共同違紀中所起的作用和應負的責任,分別給予黨紀處分。

對于經濟方面共同違紀的,按照個人所得數額及其所起作用,分別處分。對違紀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違紀的總數額處分;對其他共同違紀的為首者,情節嚴重的,按照共同違紀的總數額處分。

教唆他人違紀違法的,應當按照其在共同違紀中所起的作用追究黨紀責任。 第二十八條 黨組織領導機構集體作出違犯黨紀的決定或者實施其他違犯黨紀的行為,對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員,按共同違紀處理;對過失違紀的成員,按照各自在集體違紀中所起的作用和應負的責任分別處分。

第二十九條 對于本條例沒有規定但危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確需追究黨紀責任的違紀行為,比照分則中最相類似的條款處理。需要比照處理的案件,按照處分黨員批準權限的規定,應當由省(部)級黨委、紀委批準處理的案件,報請中央紀委批準;應當由省(部)級以下黨委、紀委批準處理的案件,由省(部)級紀委(不含副省級市紀委)批準并報中央紀委備案。

第四章 對違法犯罪黨員的紀律處分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的;

(二)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因過失犯罪,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處管制、拘役的,一般應當開除黨籍。對于個別可以不開除黨籍的,應當對照處分黨員批準權限的規定,報請再上一級黨組織批準。

第三十一條 依法被勞動教養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但是中共中央和中央紀委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條 黨員受到黨紀追究,需要給予行政處分或者其他紀律處分的,作出或者批準作出處理決定的黨組織應當向有關機關或者組織提出建議;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

第三十三條 黨員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黨組織應當根據司法機關的生效判決、裁定和決定及其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黨員依法受到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可以根據生效的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決定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經核實后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黨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企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社會組織的規章制度受到其他紀律處分,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在對有關方面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進行核實后,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第五章 其他規定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所稱黨和國家工作人員,包括黨的工作人員和國家工作人員。 黨的工作人員,是指黨的各級機關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和黨的基層組織中專職、兼職從事黨內事務的黨員。

對國家工作人員和以國家工作人員論的人員的認定,依照法律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法律解釋以及司法解釋執行。

本條例所稱非國家工作人員,是指企業(公司)或者其他單位中除國家工作人員和以國家工作人員論的人員之外的人員。

第三十五條 預備黨員違犯黨紀,情節較輕,尚可保留預備黨員資格的,應當對其批評教育或者延長預備期;情節較重的,應當取消其預備黨員資格。

第三十六條 對違紀后下落不明的黨員,應當區別情況作出處理:

(一)對有嚴重違紀行為,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的,黨組織應當作出決定,開除其黨籍;

(二)除前項規定的情況外,下落不明時間超過六個月的,黨組織應當按照黨章規定對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七條 違紀黨員在黨組織作出處分決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發現其曾有嚴重違紀行為,對于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的,開除其黨籍;對于應當給予留黨察看以下(含留黨察看)處分的,作出書面結論,不再給予黨紀處分。

第三十八條 失職、瀆職行為有關責任人員的區分:

(一)直接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后果起決定性作用的黨員或者黨員領導干部。

(二)主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對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后果負直接領導責任的黨員領導干部。

(三)重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對應管的工作或者參與決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后果負次要領導責任的黨員領導干部。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所稱主動交代,是指涉嫌違紀的黨員在組織初核前向有關組織交代自己的問題,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調查其問題期間交代組織未掌握的問題。

在案件的初核、立案調查過程中,涉嫌違紀的黨員能夠配合調查工作,如實坦白組織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違紀事實的,可以從輕處分。

第四十條 直接經濟損失,是指與違紀行為有直接因果關系而造成財產損毀的實際價值。計算經濟損失主要計算直接經濟損失。

第四十一條 對于違紀行為所獲得的經濟利益,應當收繳或者責令退賠。

對于違紀行為所獲得的職務、職稱、學歷、學位、獎勵、資格等其他利益,應當由承辦案件的紀檢機關或者由其上級紀檢機關建議有關組織、部門、單位按規定予以糾正。 對于依照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規定處理的黨員,經調查確屬其實施違紀行為獲得的利益,依照本條規定處理。

第四十二條 黨紀處分決定作出后,應當在一個月內向受處分黨員所在黨的基層組織中的全體黨員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組織關系將處分決定材料歸入受處分者檔案;對于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含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還應當在一個月內辦理職務、工資等相應變更手續;涉及撤銷或者調整其黨外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及時撤銷或者調整其黨外職務。特殊情況下,經作出或者批準作出處分決定的組織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

第四十三條 執行黨紀處分決定的機關或者受處分黨員所在單位,應當在六個月內將處分決定的執行情況向作出或者批準處分決定的機關報告。

不按照規定落實黨紀處分決定和其他相關處理手續的,應當追究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其中情節較重應當給予黨紀處分的,依照本條例規定處理。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總則適用于有黨紀處分規定的其他黨內法規,但是中共中央發布或者批準發布的其他黨內法規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第二編 分 則

第六章 違反政治紀律的行為 第四十五條 組織、參加反對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基本經驗或者重大方針政策的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或者以提供信息、資料、財物、場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動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經批評教育后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第四十六條 堅持資產階級自由化立場,公開發表反對四項基本原則,或者反對改革開放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公開發表違背四項基本原則、違背改革開放或者其他有嚴重政治問題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給予批評教育;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違反黨和國家有關規定,播出、刊登、出版第一款、第二款所列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對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四十七條 從國(境)外攜帶反動書刊、音像制品、電子讀物等入境的,給予批評教育;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四十八條 組織、領導旨在反對黨的領導、反對社會主義制度、敵視政府或者危害國家安全的非法組織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四十九條 組織、領導會道門或者邪教組織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的參加人員,經批評教育后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第五十條 拒不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決定,或者故意作出與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決定相違背決定的,對直接責任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五十一條 在黨內以組織秘密集團等方式進行分裂黨的活動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參加秘密集團或者其他分裂黨的活動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五十二條 參加國(境)外情報組織或者向國(境)外機構、組織、人員非法提供情報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五十三條 投敵叛變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向敵人自首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五十四條 在國(境)外、外國駐華使(領)館申請政治避難,或者違紀違法后逃往國(境)外、外國駐華使(領)館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在國(境)外公開發表反對黨和政府的言論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故意為上述行為提供方便條件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五十五條 挑撥民族關系制造事端或者參加民族分裂活動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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