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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訴訟范文

2023-09-18

知識產權訴訟范文第1篇

摘 要:在新《民事訴訟法》出臺后,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的具體實施與落實顯得尤為重要。本文通過實證調查的方式,以W市作為研究樣本,分析與研究了環境公益訴訟的現狀與前景。針對環境公益訴訟中存在的立案難、訴訟主體資格難以界定等問題,提出了明確訴訟主體、建立更好的訴訟費用分擔制度等完善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的建議。

關鍵詞:環境公益訴訟、實踐現狀、制度完善

引言

針對污染環境與破壞自然資源的行為,我國長期以來實行的是國家行政管理這一單軌運行機制,弊端十分明顯,這種排斥公民參與的環境管理機制使我國的環境問題日益嚴峻。深刻領會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的基本理論, 嚴格把握以人為本思想、公眾參與基本原則,強化公民權利意識以落實環境公益訴訟制度,是當代法律工作者必須思考的一個重要課題。

一、環境公益訴訟概覽

為了保護環境公共利益,無論是普通法系的國家還是大陸法系的國家,均建立了相應的環境公益訴訟制度。我國在實踐中也采取在法院中設立環保法庭、環保巡回審判庭等方式來保障環境公共利益。W市在發生一起嚴重環境污染案件后,市中級人民法院設立了環保審判庭,筆者通過研究從W市環保法庭取得的相關數據⑴,并結合該市環保審判庭審理的環境公益訴訟案件,對環境公益訴訟的理論概念進行探討。

(一)環境公益訴訟的界定

明確環境公益訴訟這一概念,首先要了解\"公益\"的含義。\"公益是公共利益的簡稱,指的是不特定的社會成員所享有的,具有不確定的內容,并且能夠維護社會公德、穩定社會經濟秩序、促進人類朝文明方向發展的利益。\"⑵在目前的相關法律中對公共利益這一概念并沒有給予一個很準確的定義。筆者認為公共利益是針對某一共同體內的少數人而言的⑶,是一個同私益相對立的概念。環境公益訴訟是指為了保護公共環境利益和環境權益而提起的相關訴訟活動,\"環境公益訴訟,顧名思義,是指為了維護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訴訟。它是保護公共利益的一種民事救濟機制,主要適用于出現了民事侵權行為,致使社會公共利益遭受民事性質的損害,但沒有合適的原告提起訴訟的特殊情形。\"⑷通過對W市具體案件的研究發現,提起環保案件的原因可分為:水污染、非法捕殺野生動物、集體生活環境受到污染等幾類。根據《憲法》第九條規定,\"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都屬于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灘涂除外。國家保障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保護珍貴的動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自然資源。\"國家財產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所以\"非法捕殺野生動物\"是對國家利益的侵犯;而\"水污染、集體生活環境污染\"則是侵害社會利益的表現,社會利益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人的利益,即以共同物質活動為基礎而相互聯系的人們的總體的權益。從中可以看出在實踐中,公益訴訟的保護范圍為國家利益和社會利益兩部分。

環境公益訴訟的主體包括:行政機關、組織和個人。通說認為能夠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行政機關為環保部門、海事部門或者環境衛生部門等相關行政部門,而檢察機關提起的訴訟則為環境公訴,不被認為是環境公益訴訟案件,即檢察機關不為公益訴訟的主體。⑸W市在對待環境公益訴訟的主體問題上,尤其是檢察機關能否提起環境公益訴訟方面做出了不同的實踐探索。在實踐中,W市通過出臺相應的試行規定,明確了檢察機關的主體地位,規定了檢察機關可以以遏制侵害環境公益訴訟的違法行為、保護環境公共利益的目的,通過辦理支持起訴、督促起訴、提起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等方式實施訴訟活動,并規范了檢察機關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具體程序。例如,W市檢察院在一起于高速公路盜伐防護林的案件中,先對被告人以\"盜伐林木罪\"提起刑事訴訟。后又以\"環境公益訴訟人\"的身份就被告提起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法院環保合議庭支持檢察機關的訴求,判決被告在一個月內補種樹木,并從植樹之日起管護一年六個月。目前,仍然沒有相應法律明確公益訴訟的主體,《民事訴訟法》也僅就公益訴訟的主體范圍做出了模糊的規定,所以對環境公益訴訟的主體的界定依舊是完善公益訴訟制度的核心問題。

(二)環境公益訴訟的特征

1、訴訟主體的特殊性。環境公益訴訟主體的特殊性體現在,訴訟主體與實際損害事實不一定存在直接利害關系,可以是受到直接損害的個人或集體,也可以是與其無直接利害關系的其他任何個人、組織或國家行政機關。⑹其特殊性也可表述為不確定性和廣泛性,由于環境公益訴訟涉及公益,所以涉案當事人為不特定多數人,涉及的地域范圍也較廣泛。環境公益訴訟的主體學說,包括:廣泛主體說,即任組織機構、個人均可以就環境損害方面的案件提起訴訟;相關團體、組織說,與環境有關的組織機構才有權就相關案件提起訴訟;公權機構說,只有法律規定的具有公權力的機關單位才有權成為訴訟主體。⑺根據W市的實踐情況,環保案件的主體大部分為公權力主體,例如環保局申請法院對某企業強制執行行政處罰、檢察院就非法捕獵野生動物提起公訴,雖然其中不乏存在環境公訴案件和非訴案件,但是公權力機構在我國更具有公益訴訟主體資格。從實踐中可以看出,我國不承認廣泛主體說,而更傾向于公權機構說。

2、訴訟目的的公益性。環境公益訴訟的目的是為了保護環境公益,追求社會的公正和公平。\"公益\"是環境公益訴訟中最重要的性質。法學家龐德根據主體的不同將利益分為個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會利益。⑻其中,社會利益的目的在于維護社會正常秩序和活動,而公共利益則同國家密不可分。我國理論界普遍認為,環境公共利益包括國家利益和社會利益,這是將社會利益的范圍界定在較小的主體基礎上,使社會利益成為了公共利益的下屬。而我國憲法中所說的國家利益即為龐德所說的公共利益(Public interest)。\"環境利益屬于社會利益,而不是國家利益。\"⑼這里的社會利益是將其與公權性質的國家利益加以區分,認為環境公益的目的應當更傾向于保護社會公益。維護環境公共利益首先是社會主體的權利而不是義務,相對的在國家維護公共利益時,并非賦予國家權力,而應當是國家應盡的責任。所以,環境公益訴訟目的的公益性應當傾向于社會性,而非國家性。

3、訴訟功能的預防性和補救性。環境公益訴訟同普通民事訴訟不同,其功能不是就實際損害進行事后的賠償,而是預防和補救。預防性在實踐中表現為,法院判決被告停止對環境公共利益的繼續侵害.環境公益訴訟更加強調進行事前救濟和事中救濟,允許任何人在損害發生之前運用司法手段排除環境危害,有效的防止損害結果的發生。⑽例如W市環保審判庭,在處理相關環境保護案件中普遍存在發出\"禁止令\"、作出要求停止危害環境行為的強制執行決定,以及通知行政相關部門加強對爭議地區的行政管理和行政執法監督等的預防性行為。補救性體現在對于已經受到損害的公共利益,要求民事賠償或者國家補償。實踐中,環保案件原告方通常采取民事賠償的方式來解決自身受到損害。

(三)環境公益訴訟的類型

環境公益訴訟一般分為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和環境行政公益訴訟兩大類。由于檢察機關的主體地位沒有明確的法律支持,所以環境公訴中檢察機關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依舊很難歸類為環境公益訴訟范疇。

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和環境行政公益訴訟的目的相同,但是其對象和效果則不同。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是以直接進行損害的民事主體為被告,而環境行政公益訴訟則是以允許侵害行為的相關行政機關為被告,針對的是行政機關在環境監督管理中對環境公益侵害或有侵害可能性的行為。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僅對損害行為進行裁判,對于相關行政機關不產生效力;而環境行政訴訟則在通過揭示行政機關的違法行為,在維護了環境公共利益同時,也起到了監督行政機關行政行為的效果。

二、新《民事訴訟法》語境下的公益訴訟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8 次會議三審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該決定中增加一條關于公益訴訟的規定?!睹袷略V訟法》的修改,標志著公益訴訟制度取得了突破性的進展,有關機關和環保組織將可以據此針對污染環境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提起公益訴訟,這也成為環境公益訴訟的制度建設的新起點。在此,筆者通過對該條款的解讀,來探討公益訴訟的相關問題。

(一)訴訟主體

新《民事訴訟法》第55條規定,\"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定的機關和組織\"是目前法律規定的訴訟主體。新《民事訴訟法》放寬了原有的原告主體資格,法院受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不在受\"直接利害關系的\"限制,而是以被告實施了破壞或者危害環境的客觀行為、應當承擔法律的責任為必要的受理條件。

行政機關為法律規定明確授權的主體,當然的具有公益訴訟主體資格。⑾而法定的組織,則是一個較為模糊的概念,具體是什么類型的組織,該組織是否要經過特定的程序才可以具有相應的資格,這是日后法律應當明確的問題。公民個人能否作為公益訴訟的主體,條文沒有規定,所以應當認為目前法律不支持個人作為公益訴訟主體的主體地位。至于不支持公民個人的主體地位的原因,筆者認為是公民個人的能力有限,有關環境污染的公益訴訟涉及費用高昂,技術要求也很高,普通公民很難滿足,所以即便規定了個人可以提起公益訴訟,也會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

綜上所述,《民事訴訟法》對于公益訴訟主體資格的規定仍然存在許多值得完善的部分,在以后的有關法律中對相關主體應做出更為具體的規定。

(二)適用范圍

\"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的案件為目前公益訴訟的適用范圍。\"目前看來,環境保護、損害眾多消費者權益的案件多發,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情況也較為嚴重,對公益訴訟的要求較為迫切,理論界和實務界的認識也較為一致,可以作為建立公益訴訟的突破口?!璡"⑿由于各國發展情況以及發展歷史的不同,對于涉及公共利益案件的適用范圍有所不同,日本對于公益訴訟的適用范圍較窄,僅規定侵害消費者權益的案件可以提起公益訴訟,而美國適用范圍就較為寬泛,其規定個人可以提起任何關于公益的訴訟,屬于廣泛主體學說。我國環境損害情形分為:一是污染水、氣等環境要素,二是破壞森林、礦產等自然資源,三是損害濕地、物種等生態系統。而《民事訴訟法》僅就環境污染和侵害眾多消費者進行了規定,內容并不全面,原因可能在于目前我國的公益訴訟為初始階段,除在實踐方面有所涉及外,法律并不健全,根據案件多發性和理論與實踐的統一性,現在法律僅就兩個方面進行了明確規定。

(三)對于民事訴訟此次確立公益訴訟的質疑

有學者認為此次《民事訴訟法》對公益訴訟的規定不符合立法體例,\"公益訴訟制度在性質上乃是作為對公共利益進行救濟的司法程序,立法上設置該制度的目的所要解決的基本問題與一般民事訴訟幾乎完全不同,而且該類程序與一般民事訴訟程序在類型、性質以及適用的訴訟法理上存在重大差異,即《民事訴訟法》是針對私權爭議進行司法救濟的程序法律規定,整部法律都是從解決私權爭議的角度進行設置與規定的,奉行的是\"無利益即無訴權\"的基本訴訟規則,而與以維護公共利益為使命的公益訴訟在訴訟目的、功能以及程序機制及訴訟構造,……因此可以說其不僅與《民事訴訟法》作為私權救濟之程序性法律的基本特征相距甚遠,而且與《民事訴訟法》有關私權救濟的基本特征也不相吻合。\"⒀筆者認同該學者的觀點,在《民事訴訟法》中規定公益訴內容,就像在一部保護私益的法律中寫入公益,用保護私益的手段去保護公益,這不符合法律體例。各國在設立公益訴訟制度時大多設立獨立的法律,如美國的《反欺騙政府法》。設立獨立的法律更適宜保障公共利益,由于公共利益的保障涉及民事、刑事、行政三個方面,單獨設立于民事法律中可能有欠妥當,應當建立一套獨立的環境保護機制,分立于《民事訴訟法》。所以新《民事訴訟法》關于公益訴訟的立法是否適當尚待實踐的考察,但是在公益訴訟方面的立法進步值得肯定。

三、既有環境公益訴訟存在的問題

(一)環境公益訴訟立案難

筆者通過從W市環保審判庭取得了有關環境公益訴訟的相關數據,顯示W市兩級人民法院2008年至2012年共審理各類環保案件855件,其中民事23件,刑事17件,行政23件,請示23件,非訴審查484件,非訴執行271件。從中可以看出,對于其受理的環境保護案件,多數為行政機關請求法院強制執行的非訴案件,極少部分為公益訴訟案件。實踐中,行政機關對于環境污染案件更傾向于通過行政手段處理,而非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方式。通過W市關于環境公益訴訟受案率不達1%的實踐證明,環境公益訴訟立案難是目前環境公益訴訟的主要問題。原因除了行政機關不提起訴訟外,還在于大部分非政府組織及個人面對環境污染問題更傾向于投訴,且實踐中證據收集較為困難,其又不具備提起訴訟的主體資格,法院當然不予立案。

(二)環境訴訟主體資格識別

在上述行文中,筆者通過W市環保審判庭的實踐以及對《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公益訴訟條款的解讀中,得出公益訴訟主體存在問題。

公益訴訟是指為了維護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訴訟,其目的在于維護公共利益。不同于普通的民事訴訟,公益訴訟是由一種特殊主體提起的訴訟制度。普通民事訴訟的侵權損害,由直接受害一方提起訴訟,而公益訴訟則是在侵害了不特定多數人公共利益的情況下,非直接受害的特殊主體提起訴訟。⒁在我國,由于沒有很好的明確訴訟主體從而出現了民事主體的缺失,\"即所謂人人都是主人,但每個人又都不能行使所有權。\"⒂

新《民事訴訟法》強調了這一問題,\"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我國不承認公民個人享有提起公益訴訟的主體資格,這同其他國家的規定有所區別,他國一般將個人和組織也規定在內,這樣能更好的保障公共利益。而對于檢察機關的主體資格,其在實踐中受到支持,但法律并沒有做出具體的規定,這是下一步完善的關鍵。同時在處理環境公益訴訟案件時,行政機關同檢察機關就同一案件均擁有訴權時,即多重主體沖突。⒃這個問題我們的現行法律也沒有給出明確回應,例如,行政機關有權對案件提起公益訴訟,但由于某些原因并未提起公益訴訟或者怠于提起,檢察機關是否有權督促起訴或者直接提起環境公益訴訟。因此,有關環境公益訴訟主體的問題,是日后需要加以完善的主要問題。

(三)單一的行政模式

\"環保部門發現有企業違法排污,按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對違法行為從立案到實施查處,時間跨度是3個月,這三個月內被查處企業可以繼續排污。即使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后證明他們確實是違法的,企業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3個月。如果行政復議結果是環保部門的行政行為是對的,被查處企業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前后可以拖上10個月。環保行政執法的難度可想而知,有時還會遇到暴力抗法事件。\"⒄從上面的例子可以看出,在沒有民、刑、行政三方很好的協調下,僅靠行政機制是不能很好的處罰污染者的,其單獨處理效率低下、工作負擔大。行政機關在處理公益訴訟案件時,由于沒有明確的訴訟規定,無法準確的通過法律確定公益訴訟案件,從而單一的使用行政手段處理環境污染問題而非提起公益訴訟。

(四)損害評估與索賠實現

損害評估是在環境公益訴訟中最為困難的一個環節,原因在于污染后無法取的污染證據,即便取得也沒有能力提供專業機構的證明?,F實中,環境污染案件一般發生于個人或集體對污染問題的發現,其后再同環保部門或相關機構取得聯系,但在相關部門進行調查取證時總會受到相關企業的阻礙,即便取得證據也不能保證現在的污染狀況與當時的污染狀況相符,損害評估便成為案件的一大難點。賠償是在損害評估結束,取得法律支持后的結果。實踐中,環境公益訴訟受到賠償的一般是直接受害方,而其他未受到直接危害的個人則得不到相應的賠償,從而導致處罰、賠償與損害不一致的情形。在縱容了違法者的同時,也使得環境公益訴訟的法律效果無法得到凸顯。

四、完善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的可能措施

根據環境公益訴訟目前存在的問題,筆者對完善環境公益訴訟做出以下的設想。

(一)明確訴訟主體

筆者建議在僅規定\"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提起公益訴訟的前提下,在之后的《環境保護法》中更明確相關機關及組織的具體類型。例如規定檢察機關可以就國家礦產資源、森林資源等為對象的案件提起訴訟,環保局、海洋局等具體可以就某些特定方面提起訴訟,有關組織必須為登記注冊的合法組織等。個人目前看來在我國取得環境公益訴訟原告主體資格的可能性很小,所以也不予深論。

(二)完善配套制度建設

公益訴訟立法后,特別是在日后相應的環保法出臺后,行政、民事、刑事要形成相應的聯動配套機制。在實踐中,形成了行政與民事的聯動機制,例如,W市法院審理一起W市區環境保護局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對W市郊區大浮鑄件廠行政處罰決定的案件,該案的就是在法院一經受理該非訴行政審查案件后,立即向W市郊區大浮鑄件廠下達\"禁止令\",要求該廠立即停止對環境造成污染的生產經營活動,明確告知違反者將被追究司法責任。對于行政機關向法院申請執行處罰決定的,根據規定,通常是先對該行政決定的合法性進行審查,下達準予執行的行政裁定書,再進入執行程序,向被執行人下發執行令,最后對拒絕履行義務者采取司法強制措施。該司法程序需要一定的時間才能完成。而對于環境保護類行政決定,該司法程序在一定程度上延緩了對環境污染行為的遏制。在受理環保行政機關的執行申請,形式審查后立即發布\"禁止令\",即立即禁止被處罰單位從事污染環境的各類行為。這一舉措能更快的起到震懾違法者的效果,并且更符合環境公益訴訟的目的。筆者建議在以后的立法或者試行規范中能具體規定,從而達到三方的聯動。

(三)建立訴訟費用的分擔制度

環境公益訴訟案件不同于其他民事訴訟案件,訴訟費用的分擔并沒有達成普遍共識。有人認為應當先由原告承擔訴訟費用,在判決后如原告勝訴,則由被告方承擔。但是,這在某種程度上制約了原告起訴的積極性,很可能導致原告不愿意用起訴的方式維護環境公共利益。⒅環境公益訴訟在一般情況下,涉及不特定的多數人,起訴費用如果僅有其中某一部分人先承擔,很肯能會導致其怠于起訴。所以建議先由法院無償承擔訴訟費用,再根據勝敗訴情況,被告敗訴有其承擔懲罰性質的費用,原告可以在勝訴的基礎上受到相應補償。這樣更能體現公平,同時也增加了提起公益訴訟方的積極性。

(四)增加違法者責任承擔形式

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中,侵權人承擔責任的方式應更加多樣。由于環境侵權所具有的不可逆性、地域的廣闊性、潛在受害方的不確定性和廣泛的社會公眾利益受損等,都決定了僅有損害賠償并不足以實現對受害人的充分救濟和對污染行為的遏制,因此環境侵權最為關鍵的救濟方式應是\"停止侵害\"以及\"消除危險\",即防止即將發生的侵害和除去正在發生的繼續性、反復性侵害,從而實現\"防患于未然\"和最大限度地減輕損害。在實踐中,也存在著許多非賠償性質的責任承擔方式,例如,W市環保審判庭判決被告人放養野生動植物,從而盡可能去恢復原有的生態環境。這更符合環境公益訴訟的預防性和補救性特點。法院在采取這種救濟方式時,應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以及不同的侵權類型,給予具體的、可操作的排除侵害的救濟措施。

注釋:

⑴數據來源:W市中級人民法院環保審判庭.

⑵鈕海琴.環境公益訴訟探討及其在我國的構建[D].中國海洋大學碩士論文.2005.

⑶胡錦光.論我國憲法中\"公共利益\"的界定[J].中國法學.2005,(1).

⑷別濤.環境公益訴訟立法的新起點--《民事訴訟法》修改之評析與《環保法》修改之建議[J].法學評論.2013,(1).

⑸周德松.檢察機關作為環境公益訴訟原告的可行性研究[J].法制與社會.2012,(4)

⑹張玉潔.我國環境公益訴訟基本問題研究[J].法制與社會.2012,(2).

⑺王燦發, 中國環境公益訴訟的主體及其爭議[J]. 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2010 ,(3).

⑻[美]羅斯柯·龐德. 通過法律的社會控制/法律的任務[M]. 沈宗靈、董世忠譯. 北京:商務印書館,1984.

⑼劉年夫 李摯萍,正義與平衡--環境公益訴訟的深度探索[M].廣州:中山大學出版社,2011,73.

⑽張玉潔.我國環境公益訴訟基本問題研究[J].法制與社會.2012,(2).

⑾別濤. 環境公益訴訟立法的新起點--《民事訴訟法》修改之評析與《環保法》修改之建議[J].法學評論.2013,(1).

⑿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民法室. 民事訴訟法修改決定條文解讀. 中國法制出版社. 2012.

⒀廖中洪. 對我國《民訴法》確立公益訴訟制度的質疑[J].法學評論.2012,(1).

⒁何國萍.論中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的構建[J].社會縱橫.2013,(5).

⒂別濤. 環境公益訴訟立法的新起點--《民訴法》修改之評析與《環保法》修改之建議[J].法學評論.2013,(1).

⒃劉年夫 李摯萍.正義與平衡--環境公益訴訟的深度探索[M].廣州:中山大學出版社,2011.

⒄作者:用法律為環保撐腰--對話無錫中院環保庭庭長趙衛民. 人民日報.2008年9月18日15 版.

⒅何國萍.論中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的構建[J].社會縱橫.20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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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查艷玲(1990-),女,四川大學法學院國際法專業研究生。

知識產權訴訟范文第2篇

[摘 要]近年來,行政行為侵害公共利益的現象時有發生,為了維護社會公共利益,需要建立行政公益訴訟制度,為此必須解決原告資格問題。我國公民提起行政公益訴訟既有法理基礎、又有現實依據,對侵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政案件,公民可以以原告身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建立行政公益訴訟制度,應以保護公益、防止濫訴、有利監督為基本原則,在立法、律師援助、鼓勵措施、濫訴制約等方面進行完善。

[關鍵詞]行政公益訴訟;原告資格;濫訴制約

[文獻標志碼]A

行政公益訴訟是指有權主體依法就行政機關已經侵害或者有可能侵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法院依法審理、追究違法者責任的活動。近年來,在我國行政行為侵害公共利益的現象時有發生,為了維護社會公共利益,需要建立行政公益訴訟制度,而建立該項制度的一個前提條件就是要明確哪些主體可以成為適格原告。在西方發達國家,行政公益訴訟的原告資格一般被賦予檢察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三類主體。我國理論界普遍將研究重點放在檢察機關和社會團體的行政公益訴訟原告資格上,對公民的原告資格卻較少涉及。筆者認為,公民也具有行政公益訴訟原告的資格。本文將從公民作為行政公益訴訟原告的法理基礎、現實依據、規則設計等方面對此進行探討。

一、公民提起行政公益訴訟的法理基礎

1.公民提起行政公益訴訟具有憲政基礎

我國現行的《行政訴訟法》沒有確立行政公益訴訟制度,一些司法部門簡單地認為,只有那些與案件在法律上有利害關系的個人,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國家利益和社會利益的維護是國家機關的職責范圍,無需個人插手。筆者認為,行政訴訟法沒有規定行政公益訴訟制度,并不等于行政公益訴訟制度在我國就沒有法律依據。我國《憲法》第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務,管理社會事務?!钡?1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對于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薄稇椃ā啡绱饲逦?、明確的規定,足以說明公民提起行政公益訴訟制度在我國是有法律依據的。人民把管理國家事務和社會事務的權力委托給國家機關行使,當受托者不按照人民的意志行使權力時,人民應當有直接行使管理國家事務的權利。賦予公民行政公益訴訟原告資格無疑是人民當家作主、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實現方式之一。我國應當以憲法為依據建立行政公益訴訟制度,并賦予公民以適格原告身份。

2.公民提起行政公益訴訟符合以私權制約公權的法治原則

在現代國家中,防止公權力過度膨脹、以私權制約公權日益成為一種通行的法治原則,而讓公民享有行政公益訴權恰恰契合了這一原則的要求。然而,由于當前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的限制,私人無權為公益提起行政訴訟。若法院認定公民個人與案件在法律上不存在利害關系,則通常不認為其具有訴訟權益,因而不賦予其行政公益訴訟的原告資格。若公權力確實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按照傳統理論一般由另一種公權來糾正它,即以公權制約公權。國家將一項權力授予某一機關行使后,為保證其行為合乎法律和社會公益,有必要設立并授權另一個機關對其進行監控。而另一個機關如果濫用權力,又有必要設立第三個機關來干預和控制。依此,公權在其固有范圍內運作,即使其行為危及社會公益,只要沒有直接損害私人利益,普通公民便無權干預,更無權借助司法手段對之進行審查,而只能在公權系統內部解決,即以分權和制衡的機制加以解決。這樣的司法制度設計有兩大弊端:一方面使公權系統呈擴張之勢,運作效力低下,造成社會資源、司法資源的浪費;另一方面也使得各種權力日益聚合為一個相對封閉的龐大系統,堵塞了公民管理國家事務、主張民主權利的途徑,從而違背了人民主權的根本法理。因此,我們有必要在權利與權力的配置上進行深刻的反思。要限制、制約公權力的膨脹和濫用,防止公共利益受到違法或不當的國家行為的損害,就必須擴大私權利的行使范圍,以私權制約公權。所以,如果我們賦予公民個人就損害公共利益的行政行為提起司法審查的權利,將保護公益的司法大門向人民群眾打開,就可以用私權利對公權力進行制約,從而有效發揮公民在保護公益中的作用。

3.公民提起行政公益訴訟修正了我國現行法律的邏輯偏差

目前我國相關法律的基本理念存在著“行政行為不會侵犯公共利益”的前置性邏輯錯誤,公民提起行政公益訴訟則可修正這種邏輯偏差?!缎姓V訟法》第2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痹撘幎ǖ倪壿嫾僭O在于:行政權屬于公權,其本身就是為維護公共利益而設的,行政行為不會侵犯公共利益;公共利益是由私益構成的,可以分解為若干個數量不等的私益,即使行政權對公共利益造成侵害也是間接的,其直接表現仍然是對私益的侵害,只需通過普通的私益訴訟即可予以救濟,而無需進行公益訴訟;即使公權行使不當或違法,也應由另一種公權(司法權)予以糾正。然而,不論是行政機關的作為(權力濫用)還是不作為(放棄職權),都有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直接損害,如違法處分稅費、非法處置公有資產、假冒偽劣產品泛濫、環境污染日趨嚴重等。同時,并非所有公益都是若干私益的簡單疊加,可以由私益主體自行尋求救濟。實際上許多行政行為并不是直接針對私益主體,也就無所謂侵犯私益的問題,如行政機關下令在無人區毀林開荒,或在不適宜的地點開辦污染企業等。目前,我國行政訴訟法不允許公民就該類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主要原因就在于“行政行為不會侵犯公共利益”這種錯誤邏輯。為充分保護公共利益,使司法大門向普通公民敞開,就必須顛覆這種邏輯假設,賦予普通公民行政公益訴訟的原告資格。[1]

4.公民提起行政公益訴訟符合行政訴訟目的的內在要求

賦予公民行政公益訴訟原告資格,符合行政訴訟保障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的目的。行政訴訟的目的,就是國家進行行政訴訟所期望達到的目標,是統治者按照自己的需要和基于對行政訴訟及其對象固有屬性的認識預設的關于行政訴訟結果的理想模式。[2]關于我國行政訴訟的目的,目前學界有多種觀點。筆者認為我國行政訴訟的主要目的在于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這是因為:第一,從行政訴訟的產生來看,行政訴訟是由于行政主體的不法行政行為侵犯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為切實保障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而產生和發展的,沒有行政行為對相對人合法權益的侵害,就不存在行政訴訟。第二,從行政訴訟的性質來看,行政訴訟確立了“民告官”的可能性和合法性,是民主憲政的重要標志,在一定程度上把民主憲政的基本理念——人道政府、有限政府、責任政府付諸實施,從而使行政法治成為現實。用法律保護相對弱小的個人權利符合憲政的這一要求。行政訴訟的目的只能通過一定的行政訴訟模式才能實現。行政訴訟模式是通過具體的訴訟原則、訴訟制度、具體程序等來表現的,并不斷地根據現實的變化調整。那么,當現實生活中涌現出大量的行政公益糾紛不能得到司法救濟、現有的行政訴訟模式不能保證行政訴訟目的的實現時,行政訴訟模式就必須做出相應調整。而賦予個人行政公益訴訟原告資格正是這種調整的必然產物,是行政訴訟目的的內在要求。

二、公民提起行政公益訴訟的現實依據

1.賦予公民行政公益訴訟原告資格具備良好的社會基礎

改革開放30年來,我國社會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尤其是人們的思想意識領域有了根本性的轉變。民主法治、以人為本、社會責任等理念深入人心,權利至上成了社會的共識。當某些行政機關的違法行政行為侵害到社會公共利益時,一部分富有社會正義感的公民不再保持沉默,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同違法行政行為斗爭,以求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國家利益。我們的國家進入了一個嶄新的權利時代,確切地講,是一個權利空前受到關注和尊重的時代、一個權利發展顯著的時代,這就給公益訴訟的建立和發展提供了良好的社會條件、思想基礎和文化環境。

2.賦予公民行政公益訴訟原告資格有利于遏制公益受損情況的發生

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化,我國的各項事業都有了長足發展。在這一過程中,行政權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偟膩碚f,強大的行政權保證了國家發展的正常秩序和社會的穩定,維護了國家、社會和公民的利益。但必須承認,在某些特定的行政管理領域中,個人利益和集團利益與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矛盾日益突出。舊有的將訴訟案件僅放在兩個當事人之間進行考慮的框架日益顯得不完善。在這種情形下我們必須思考擴大當事人資格這一理論問題,賦予公民行政公益訴訟原告資格,以適應行政訴訟實際發展的需要。所以,面對這些現實生活中存在的大量公益被侵犯的現象得不到有效救濟的局面,賦予公民行政公益訴訟原告資格在我國具有很強的現實性和針對性。

3.賦予公民行政公益訴訟原告資格有發達國家的成功經驗可以借鑒

國外的成熟經驗和學者的理論探索為公民提起行政公益訴訟提供了充分的理論與實踐基礎。在法國的“越權之訴”中,不僅行政決定的直接相對人可以起訴,其他公民認為某種利益受到行政行為侵害都可以提起訴訟,而不管這種利益是私人利益還是公共利益。在日本的“民眾訴訟”中,只要在居民或者選民意義上的人的界限范圍內,成為原告是沒有限定的,原告是以居民或者選民的資格進行訴訟的,所主張的是國家利益或公眾利益,而不是主張自己的個人權利和利益。在美國的“納稅人”訴訟中,對于公權機關或公共團體的違法用款行為及違法財產管理行為,任何人都可以納稅人的身份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違法行政行為,而不要求納稅人與其請求復審的行為間有個人的利害關系。[3]在這些國家,由于公民可以作為行政公益訴訟的原告提起訴訟,使行政機關違法成本增加,受到法律追究的概率增大,因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違法行政行為得到了有效遏止。從以上域外考察中可以得出結論,無論是大陸法系國家還是英美法系國家,都賦予了公民對侵害公共利益的違法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權利,而且這種制度安排已為越來越多的國家所借鑒或效仿。

4.賦予公民行政公益訴權不會出現普遍的濫訴現象

很多反對賦予公民行政公益訴權的學者認為,如果原告范圍過寬,會有很多人濫用起訴權,造成國家行政資源和司法資源的浪費,影響社會效率和公共利益的實現。筆者認為這種擔心是不必要的。第一,受傳統觀念的束縛,百姓一般不告官。受傳統封建司法制度弊端的影響,在我國民眾思想中普遍形成了“厭訟”和“服從”的觀念,即使在司法改革日益深入、社會日漸昌明的今天,“冤死不告狀”、“打官司很丟人”、“民不與官斗”等觀念仍然在不少人心目中根深蒂固。因此,我國公民是不會輕易“告官”的。第二,行政訴訟的現狀表明,濫訴的情況不會發生。自1989年《行政訴訟法》頒布以來,盡管行政案件數量有所上升,但絕對數仍很低,行政案件并沒有泛濫成災。這表明,從沒有行政訴訟到有較為健全的行政訴訟制度,并沒有造成行政案件的井噴現象,那么,賦予普通公民行政公益訴訟原告資格應該也不會導致濫訴。第三,受訴訟程序的制約,具有原告資格并不就是原告。行政訴訟中的原告資格和原告是兩個不同的范疇。原告資格只是起訴人提起行政訴訟的條件,受理立案則是起訴人能否轉化為原告的門檻。法院從來都不會消極被動地屈從于起訴人,有權對原告資格進行主動審查。這也就是說,原告資格只解決什么人可以發動司法審查程序的問題,而能不能成為原告還需要法院的認可。簡言之,行政訴訟中的原告資格只代表成為原告的一種可能性而不是必然性,前者只是后者的必要條件而非充分條件。[4]第四,經濟因素對濫訴是一種約束。根據亞當•斯密的觀點,人是經濟人,因此,人們在行為之前會經過理性思考,看行為是否能夠達到利益的最大化。而為公共利益起訴的公民即使勝訴,所獲得的實際利益也并非屬于個人,甚至根本就不會獲得實際利益,反而會花費大量的人力、物力和精力,而且還要預付訴訟費用;如果敗訴,還要承擔敗訴的責任。也就是說,在一定意義上啟動公益訴訟的主體可能得不償失。所以,在經濟利益的影響下,作為經濟人的個人不計訴訟成本而去濫訴的可能性很小。

三、公民提起行政公益訴訟的具體規則設計

1.公民提起行政公益訴訟的基本原則

(1)保護公益的原則。建立行政公益訴訟制度的初衷是通過運用司法程序來達到對公共利益保護的目的,而賦予公民以行政公益訴訟原告資格的根本出發點在于使這項制度良好運行,以達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公民行政公益訴訟中具體制度的規定應該有利于保護公共利益,有助于建立、完善公益訴訟制度,這是公民提起行政公益訴訟的根本出發點。

(2)防止濫訴的原則。公民行政公益訴訟最大的特點是公民可以依法起訴違反公共利益、國家利益和社會整體利益的違法行政主體及其行為。由于這類訴訟的原告范圍極其廣泛,且不要求與案件有利害關系,因此,不能絕對排除個別人濫用公益訟訴權以達到其他目的的可能性。為了保證行政公益訴訟目的的實現,防止國家行政資源和司法資源的浪費,應當采取有力措施防止公民行政公益訴訟中濫訴現象的發生。

(3)有利監督的原則。建立公民行政公益訴訟的一個重要目標在于加強對行政機關的監督,推進法治建設。根據我國現行行政監督體制,權力機關因缺少專門的監督機制和有效的監控手段,無法實現法定的監督職能,司法監督又因效率、范圍、原告資格限制等因素對眾多的行政違法案件束手無策。此時,若賦予個人直接的訴權,由個人的起訴來表現對公共政策存在方式的不滿,則可以形成對行政機關的有效制約。公民提起的行政公益訴訟克服了傳統行政訴訟局限于利害關系人的缺陷,使政府置于全社會監督之下成為真正的可能,有助于促進我國的行政法治建設。監督與權力必須共生共存,監督不到位,就可能導致腐敗叢生,也將最終損害普通大眾的利益。隨著我國依法治國方針的深入貫徹、建立有限政府目標的逐漸實現,對行政權力的行使給予有力的、較大范圍的監督成為必然,這種監督毫無疑問包括賦予公民行政公益訴訟的權利。[5]

2.公民提起行政公益訴訟的立法完善

(1)將公民的行政公益訴權明確寫入憲法。盡管我國現行憲法中已經有了關于公民行使監督、控告權的相關內容,但對于公民的行政公益訴權來講,這些規定僅是原則性、概括性的,并非公民行政公益訴權的明確規定。筆者認為,應當將公民享有行政公益訴權直接寫入憲法,以革新傳統的原告資格理論擴充公民的基本權利體系。其原因在于:第一,憲法是其他法律頒布和修改的基礎。只有在憲法中有了公民行政公益訴權的明確規定,其他相關部門法才可能及時跟進,進而促成行政公益訴訟制度的建立和發展。第二,公民的基本權利是由憲法專門規定的。只有寫入憲法的權利才是公民的基本權利,才會得到根本大法的保護。

(2)修改行政訴訟法的相關內容。目前,在我國的行政實體法與程序法中沒有關于公民提起行政公益訴訟的規定,立法空白直接導致了司法盲區。因此,應當對行政訴訟法進行修改,擴大解釋現行法律中強調原告應與案件有“法律上利害關系”的條文,拓寬原告資格范圍,以法律的形式確立公民的行政公益訴訟原告資格,通過法律來體現有關公民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監督權利的廣泛性。具體來講,這種修改可以有兩種路徑選擇:第一種路徑是保持原有行政訴訟法的框架不變,僅將原有的關于原告資格的規定由“與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利害關系”改為“認為自己的物質利益、身體利益和精神利益受到具體行政行為侵害”,這樣就擴大了原告資格范圍,也更為具體;第二種路徑是在行政訴訟法中設置“行政公益訴訟”專章,對行政公益訴訟的主體、受理條件、訴訟范圍、審判程序等作出具體規定,形成完整的行政公益訴訟制度。

3.公民提起行政公益訴訟的律師援助

公益訴訟律師援助制度是律師為提起公益訴訟的公民免費或減費提供法律服務,以保證公共利益得以實現的一項法律制度。對于公民提起的行政公益訴訟案件,律師的幫助極為重要。這是因為這類案件的原告一般是弱勢群體,即使不是通常意義上的弱勢群體,在與行政主體的力量抗衡中也往往處于弱勢地位。當事人之間力量的不平衡和信息的不對稱,會導致對案件結果有關鍵性影響的證據主要掌握在被告手中,當事人也往往因為缺乏法律知識不知道怎么取證。為維護訴訟當事人之間的平衡,保證司法公正,需要律師對提起公益訴訟的個人提供幫助,以增強原告的訴訟能力,即應該在我國建立公益律師制度。而且,我國的《律師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范》第12條規定:“律師應當積極參加社會公益活動?!笨梢?我國對公益律師是加以鼓勵的,建立公益律師制度似乎已經沒有障礙。

但是,現在我國律師事務所都已改制為自負盈虧的經濟組織,國家財政也不再負擔律師事務所人員的工資、福利及發展經費。律師事務所及律師個人的生存和發展,需要從向社會提供法律服務這種特殊商品的利潤中得到維持。因此,不可能也不應該強行要求律師事務所及律師個人犧牲自己生存和發展的依靠去做純義務性的公益法律事務。這樣,只具有社會效益的公益法律事務就與律師事務所及律師個人的經濟利益之間不可避免地產生了矛盾。要解決這些矛盾,可以從以下方面入手:第一,加強律師的社會責任感。律師和醫生、教師等都屬于公共服務行業,律師固然需要經濟收入,但追求利潤絕不應該成為他們的唯一目標。律師本身也是社會的一分子,是國家的公民,那么,讓他們為保護公共利益而讓渡出一部分經濟利益,也并不是過高的要求。第二,建立公益律師機構??梢杂陕蓭焻f會牽頭建立公益律師協會,由政府支出一部分資金作為基本費用,加強對這一機構的宣傳,吸引社會的捐贈。機構不必有專職的律師,通過對公益訴訟的宣傳和相應的激勵機制,召集愿意參與公益訴訟的律師作為志愿者加入。當然,律師在其執業的律師事務所里工作的同時在公益律師機構工作不屬于《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范》中禁止的“同時在兩個律師事務所里執業”的情形。由機構里面的專職工作人員接收案件,發布案件信息,負責與公益律師聯系及前期的一些其他工作。

4.公民提起行政公益訴訟的鼓勵措施

趨利避害是人的天性,每個公民都是自身利益的維護者。而行政公益訴訟通常并不會直接為原告帶來明顯的利益,加之訴訟又需要花費大量的時間、金錢和精力,所以民眾一般不會為了公共利益而去“管閑事,操閑心”。因此,為了實現行政公益訴訟的目的,有必要采取一些措施鼓勵公民為了公共利益進行訴訟。

(1)緩減訴訟費用。公益行政訴訟案件一般牽涉面較大,所需訴訟費用往往為公民個人和其他組織難以承受。如果僅僅因為訴訟費用問題而將原告拒之于法院大門之外,無異于強迫公民放棄對公共利益保護的請求。因此,對于原告提起的行政訴訟,經過法院審查認為是行政公益訴訟的,可以不預收訴訟費用。如被告敗訴,向被告收取訴訟費用;如原告敗訴,訴訟費用應減量收取。

(2)獎勵勝訴原告。在行政公益訴訟中,原告不是為了私益而是為了公益起訴的,即使免收訴訟費甚至是律師代理費,原告也有車旅費、電話費、誤工費等費用。若不給原告一定的獎勵,讓其獲得一定的直接回報,將會導致更多的人不會為了維護公共利益而犧牲自己的既得利益。而且,《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中都規定了獎勵揭發、檢舉違法行為有功的單位和個人。獎勵一方面有利于形成守法的社會環境,另一方面可以激勵更多的人參與行政公益訴訟。在具體的資金來源上,可以有三種途徑:一是納入財政預算,由國家財政列支;二是從被告支付的罰金或者損害賠償金中支取;三是吸引社會資金,建立公益訴訟獎勵基金。

5.公民提起行政公益訴訟的濫訴制約

(1)實行訴訟前置程序。任何人在提起行政公益訴訟之前,應當履行如下程序:其一,必須于一定期限之前告知相應的行政主體,要求其糾正違法行為。其二,如果該行政主體不予理睬或者整改不力,則公民應當將嚴重違害公益的行為向相應的行政管理部門報告、檢舉。若有關部門在規定期間內對報告、檢舉不予處理或答復,或處理不當,公民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

(2)法院進行嚴格審查。法院在收到原告提起行政公益訴訟的起訴書后,應對起訴的內容進行審查,當滿足如下四個條件時才應受理:其一,公共利益確實受到損害;其二,這種損害與行政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其三,原告為與被告無利害關系的公民;其四,原告以自己的名義起訴。

(3)原告交納訴訟保證金。如果法院在短時間內無法確定是否應當受理該案,則可由法院責令原告繳納一定數額的訴訟保證金,在原告敗訴后予以沒收或補償給被告,若原告勝訴則退還原告。

(4)嚴厲懲戒惡意濫訴。惡意濫訴的原告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對于那些明知被告并沒有違法行為,但為了陷害被告或給被告制造麻煩使之陷于困境,擾亂被告的正常工作、生活秩序而起訴被告的,應該追究原告的民事侵權責任甚至刑事責任。

知識產權訴訟范文第3篇

( 一) 犯罪嫌疑人的含義

在當代, 犯罪嫌疑人又稱加害人, 是指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訴的人, 是在檢察機關正式向法院提起公訴以前的稱呼。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罪犯不同, 被告人是檢察機關正式向法院提起公訴以后的稱呼; 罪犯是經過審判定罪之后的稱呼。

( 二) 犯罪嫌疑人訴訟地位的變遷歷程

隨著社會文明的進步, 刑事訴訟法從彈劾式訴訟到糾問式訴訟再到民主式訴訟也經歷了一個漫長階段。這一發展歷程使犯罪嫌疑人作為被追究的對象, 其訴訟地位也經歷了巨大變化。彈劾式訴訟在傳統訴訟中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嫌疑人與原告沒有很大區別, 犯罪嫌疑人與控方和原告一方是平等的, 法院的法官在中間位置, 他們在兩邊, 結合固有的民主彈劾訴訟制度本身, 犯罪嫌疑人的主體地位在很大程度上能實現。司法權與行政權合二為一局面的出現, 導致控、辯、審的平衡結構發生根本性的破壞, 是法律這座天平無法達到平衡狀態。糾問式訴訟對司法和行政造成的損失無可估量, 不僅使民主性缺失更使人性被泯滅, 這種現象的出現導致封建王朝必然覆滅。

刑事訴訟制度伴隨著資產階級革命的勝利和資本主義國家產生也發生了一些變化。犯罪嫌疑人在三方的訴訟結構中不斷完善, 天平傾向于平衡, 這說明犯罪嫌疑人的地位也發生了相應變化。審判機關在審判過程中的中立態度越來越明顯, 犯罪嫌疑人的權利得到了有效維護, 這一行為對于實現刑事司法公正這一目標具有重要的作用。

我國2012 年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對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起訴階段以及審判階段的權利進行了有效修改, 這對犯罪嫌疑人在我國訴訟中的權利保障有了良好的法律依據。這就使犯罪嫌疑人在權利受到侵害時, 對自己權利的維護有了法律依據。修改后的刑訴法雖然把犯罪嫌疑人列為當事人, 但是犯罪嫌疑人仍處于被動地位, 犯罪嫌疑人的訴訟主體地位在實際生活中還沒有得到充分實現。所以, 犯罪嫌疑人的訴訟權利在民主文明不斷進步的現代化社會里, 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訴訟主體地位對于構建完善的訴訟結構以及推進訴訟程序的公正性有著重要的意義。

二、我國保障犯罪嫌疑人訴訟權利中存在的問題

( 一) 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不夠完善“重實體, 輕程序”的思想在我國法制建設過程中根深蒂固

在刑事訴訟中沒有對違法程序規定有效救的濟方法, 并且某些規定操作性不強, 導致犯罪嫌疑人的權利不能得到有效維護。刑事訴訟法修正案的通過, 只是在立法層面推進了我國刑事訴訟法律制度。要先進一步完善法律就要加強法律的實踐性, 對實踐中遇到的問題進行及時修正, 學會變通。因此, 在實踐中刑事訴訟法的完善還有很多工作需要做, 法律的完善需要實踐經驗的累積才能形成。[1]

( 二) 偵查監督機制不完善

刑事訴訟法規定, 公、檢、法三機關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 但是偵查、起訴、審判三階段互相獨立, 互不相干。檢察院既是偵查機關又是法律監督機關, 所以, 檢察院在案件的偵查以及審判過程中處于極其重要的地位。[2]檢察院作為代表國家的公訴方, 在偵查階段, 對于案件有偵查權, 但是在偵查期間也肩負起監督的重任。檢察院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會派員到庭監督案件審理過程, 對于案件的整個審理過程進行監督, 但是因為檢察院是案件的公訴方, 也就是說作為控方的檢察院很有可能對案件審理過程的監督僅僅是走走過場而已。正如孫長永教授指出的: “一個政府怎樣對待它的嫌疑人, 就必然會怎樣對待其他國民, 也可以說, 偵查機關與犯罪嫌疑人之間的關系, 實際上不過是政府與個人之間法律上與現實中的關系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的延伸和具體表現。”[3]

( 三) 犯罪嫌疑人維權意識淡薄

在現實生活中, 犯罪嫌疑人大多是知識水平低, 道德素質低的人, 對自己的行為認識不夠徹底, 更不用說當其作為犯罪嫌疑人被抓或者是已經被抓后, 作為辯方其擁有什么樣的訴訟權利。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犯罪嫌疑人的權利規定的條款很多, 犯罪嫌疑人不可能在犯罪前期就將條款一一看清, 這是不切實際的, 因此, 在這種情況下, 即便犯罪嫌疑人在偵查訊問中權利受到侵害也不會采取有效途徑維護自己的權利。

三、完善我國犯罪嫌疑人訴訟權利保障的對策

( 一) 確立無罪推定原則

無罪推定原則是指被告認為經法院依法判決, 任何人不能認定其有罪。這一傳統的解釋就為犯罪嫌疑人在未被作出判決前的地位作出了規定。要想能夠從真正意義上確立無罪推定原則, 首先, 我國要完善辯護制度, 使控辯雙方實現真正意義上的力量平衡。其次, 對疑罪從無原則進行進一步完善。疑罪從無原則對于犯罪嫌疑人最后審判結果有重要意義, 這項原則對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訴訟權利有重要。首先, 在起訴階段, 檢察機關被國家賦予特殊的權力用于推翻無罪推定的假設, 正因為如此, 檢察機關應嚴格履行監督權, 以判斷審判機關的審判活動是否違反無罪推定的原則。其次, 在審判階段, 審判人員應以中立的態度對待每位被告, 無論其被控何種罪名只要未被認定為有罪, 均被視為無罪并且在舉證質證的過程中應遵循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所以說, 無罪推定原則對犯罪嫌疑人的權利規定得較為寬泛。

( 二) 進一步完善現行偵查體制

一是確立司法審查制度。根據我國的具體情況, 在符合條件的法院設立司法審查庭, 這樣對偵查訊問是否合法這一問題可以得到有效判斷, 這樣既節省了資源, 又為后期工作中出現的問題提前做好了準備。例如在審訊室安裝監控器。

二是完善偵查訊問中犯罪嫌疑人人權保障制度。雖然本次刑訴修正案對犯罪嫌疑人的權利進行了更深層次的修改, 但是在實踐中會遇到這種那種不足, 這就要求立法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訴訟權利的規定一步步趨于完善。

三是確立偵查羈押分離制度。通過立法明確規定偵查、羈押分工與職責, 對羈押管理人員對犯罪嫌疑人的權利保障工作進行嚴格規定。對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的訊問、流轉等進行監控, 進而以保障犯罪嫌疑人免遭非法刑訊逼供, 也足以保障偵查機關在面對刑訊逼供指控時有效舉證。[4]

( 三) 充分發揮律師在犯罪嫌疑人訴訟權保障方面的作用

修改后的刑訴法的頒布不僅對犯罪嫌疑人的權利作了詳細規定而且對律師的要求相對來說也有所提高。新刑訴法對辯護律師的權利擴大的同時也對辯護律師的權利加以限制, 因此, 辯護律師要強化忠誠于法律在行使取證權時盡量避免不必要的麻煩, 尤其是在收集到有關犯罪嫌疑人不在現場、未達到刑事責任能力、屬于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等三類證據時應及時提交司法機關。所以, 律師要扎實細致, 注意辦案技巧并根據新形勢、新要求不斷提高自身素質并且不斷提高自己的綜合分析證據的能力, 進而是自己在辦理案件的過程中風險降低。

保障辯護律師的權利對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權利有著重要作用, 辯護律師權利的擴大在一定程度上使犯罪嫌疑人在訴訟程序中的合法權利得到了有效保護, 對案件審理的公正性得到更為明確的展示, 是犯罪嫌疑人的地位得到提高, 從而使我國冤假錯案減少, 讓人民群眾對司法機關更加信任。[5]

摘要:保證犯罪嫌疑人的訴訟權利是一種世界潮流, 隨著時代的發展, 我國新刑事訴訟法的修改在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訴訟權利方面有了長足進步。刑事訴訟過程中, 犯罪嫌疑人處于被追訴者地位的訴訟權利和人身安全很容易受到國家暴力行為的侵犯。因此, 犯罪嫌疑人權利的保障成為人權保障的重點。特別是在我國這樣一個“重實體, 輕程序”等法律觀念根深蒂固的國家, 偵查機關的不作為以及濫用權力, 導致犯罪嫌疑人的權利難以得到有效保障。因此, 保護犯罪嫌疑人的權利不被侵犯成為值得注意的問題。

關鍵詞:刑事訴訟,犯罪嫌疑人,權利,保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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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訴訟范文第4篇

一、民事公益訴訟的訴訟主體資格

民訴法排除公民作為公益訴訟主體的資格, 立法者擔心允許自然人提起公益訴訟可能會出現公益訴訟泛濫的局面, 不利于維持社會穩定。筆者對民事公益訴訟的訴訟主體資格有以下的幾點看法:

( 一) 公民具備公益訴訟主體資格

公民具備公益訴訟主體資格的理由: 1、公民提起公益訴訟是一種憲法性權利。2、畢竟機關團體屬于少數而公民占有絕大數, 當有關機關組織還沒有察覺到有侵害公共利益的行為出現時或者由于某些原因怠于維護公共利益時, 公民個人一般會在第一時間里敏感地發現不法侵害, 公民個人也完全有能力提起公益訴訟。這時公益訴訟不僅僅體現公益, 而且還彌補了以國家機關代替公益的延遲性和缺乏信任性。3、對于濫訴問題, 有學者認為, 濫用訴權和該不該賦權的問題不在同一層面, 濫用訴權可以在立法和司法當中尋找對策。而且公益訴訟旨在公益, 不僅為了追求自己在個案中的個別私利, 也就是說在公益訴訟中追求個別私利也只是公益訴訟的一個附帶的訴訟, 公益訴訟追求的是超越個案的公共利益和更高的價值, 所以, 公民個人大量提起公益訴訟還屬于濫訴情況嗎?

( 二) 檢察機關具備公益訴訟主體資格

檢察機關具備公益訴訟主體資格的理由: 1、確定檢察機關的公益訴訟主體資格, 可保障我國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一方面, 國有資源流失現象較隱蔽, 普通公民很難掌握其流失的證據。檢察機關可利用其法律監督職能掌握其違法證據, 保護了國際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另一方面, 近年來全國每年發生環境污染事故有1500 - 2200 起, 環境違法事件也在2 萬件左右, 單單依靠行政機關不能謀求司法干預程序, 所以, 檢察機關作為公益訴訟的主體來對環境污染的違法者進行起訴, 以捍衛和保障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2、確定檢察機關的公益訴訟主體資格, 已是各國的共同趨勢。據資料顯示, 德國、日本等國家都從法律明文規定或判例中確定檢察機關的公益訴訟主體資格。

( 三) 相關社會團體具備公益訴訟主體資格

從事相關公益訴訟維護的團體 ( 如消費者協會) 也應具備公益訴訟主體的資格, 理由是: 1、從事相關公益訴訟維護的團體和一些自愿維護公共利益的一般組織具有公益性。相關的社會團體主要包括工會、婦聯、消協以及公益法律機構, 這些社會團體設立的目的就在于保護相對較弱的工人、婦女兒童、消費者等的合法權利, 2、從事相關公益訴訟維護的團體 ( 如消費者協會) 和一些自愿維護公共利益的一般組織具備公益訴訟主體的資格, 有利于打擊污染環境和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不法行為, 有利于保護受害者的合法利益。3、從事相關公益訴訟維護的團體 ( 如消費者協會) 和一些自愿維護公共利益的一般組織具備公益訴訟主體的資格, 有利于減少訴訟環節和訴訟浪費。

二、民事公益訴訟的訴訟范圍

新民訴法的五十五條規定的民事公益訴訟的訴訟范圍為“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其中主要有兩層含義:

( 一) 民事公益訴訟保護的是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原因是公益訴訟重在公益性, 公益訴訟保護的是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 而個人訴訟體現私益性。由此, 我們要把公益訴訟和代表人訴訟相區分, 雖然代表人訴訟中當事人眾多, 但這些受害者是明確的, 代表人訴訟仍然是追求個人利益。

( 二) 民事公益訴訟制度應解決國有資產流失問題

我國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過程中, 有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我國市場經濟法制建設不健全, 大肆掠奪國有資產。目前全社會越來越關注國有資產的流失和解決的問題, 而利用公益訴訟制度解決國有資產流失問題應該是一個良好的途徑。因為國有資產屬于人們所有, 就像公司法中的股東派生訴訟制度, 一定意義上全體公民就是國有資產的股東, 國有資產流失嚴重損害人民的利益, 已經屬于侵害公益的范疇。雖然在實踐操作中, 公民個人和普通組織的力量相對還是薄弱, 但這絕不說明公民和組織不可以提起有關國有資產流失的公益訴訟, 公民和組織還能更好的監督該訴訟的進程, 所以國有資產流失的問題通過公益訴訟的方式能更好的予以維護。

三、民事公益訴訟的管轄法院

為了保證案件審理效果, 在民事公益訴訟初步施行階段, 民事公益訴訟應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權行為地中級人民法院受理。有關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民事公益訴訟基本是在本轄區屬于有重大影響的的案件, 所以民事公益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權行為地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為了保證公益訴訟判決的統一, 有必要對民事公益訴訟實行集中管轄。

四、民事公益訴訟的訴訟裁判的法律效力及延伸問題

為了節省訴訟資源、提高訴訟效率, 筆者認為對于民事公益訴訟的訴訟裁判應當可以作為對公民個人和社團組織請求金錢賠償中的在先判決, 但前提是前后案件原被告之間具有相同的不法侵害且被告相同或前后案件原被告雖各不相同但具有同一訴訟事實, 前案實質性要件的審理對后案也具有約束力, 后案當事人無需再證明, 當然除非當事人另有證據足以推翻。這樣對公民個人和社團組織適用在先判決, 法院成立專門的審查組織, 審查原告是否符合受害群體的特征及受損害的具體事實和證據, 最后根據審查結果作出是否可適用前判決的裁定。避免了前后案件裁判結果不統一的尷尬局面。

五、民事公益訴訟相關費用問題

雖然訴訟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但訴訟案件的啟動還是先有原告支付一定的費用。而公益訴訟的目的為禁止和停止危害公共利益的行為, 而對個人私利的救濟都是以補償性賠償為原則且基本上是付出大于回報, 面對這種狀況為保障公益訴訟切實有效地付諸于實踐, 一方面有檢查機關作為原告提起公益訴訟時, 相對訴訟費用應由國庫負擔, 因為公益訴訟的提出是為保障社會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 即使敗訴應該由人民共同來承擔責任。另一方面建立專門的公益訴訟基金, 當由公民個人和社團組織作為原告提起公益訴訟時可以先向此基金會申請公益訴訟費用, 此基金會審查批準后再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

六、結語

公益訴訟的公益目的性和主體的普遍性很大程度推動法治和社會的進步, 而今年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正式確定了公益訴訟的合法地位, 這也必定將中國訴訟法推向一個新臺階。

摘要:公益訴訟制度作為一個新制度, 具體操作起來并不容易, 民事公益訴訟的主體資格、訴訟范圍、管轄法院、訴訟裁判法律效力及延伸問題和相關訴訟費用問題有待深入探討。

關鍵詞:民事公益訴訟,具體程序制度,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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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訴訟范文第5篇

在現代社會,訴訟是獲得公眾認可的、由公共財政予以支持的基本糾紛解決方式。民事訴訟程序設立之目的就在于民事爭端能得到公正、高效和經濟的解決,最終實現對私權的保護。美國民事訴訟法因其復雜的程序規則以及嚴密的概念術語,體現了美國憲法分權制衡、平等保護的精神內核以及美國司法文化的特質。

研究美國民事訴訟法離不開對美國獨特國家結構、司法制度和歷史傳統的考察。首先,美國聯邦與州的分權問題始終貫穿在民事訴訟法的各個制度中。特別是在管轄權問題上,聯邦法院和州法院有著明確的分工,聯邦法院只有有限的事物管轄權,只能管轄特定類型的案件。其次,美國作為法治國家,其憲法的靈魂作用體現在所有部門法之中。美國民事訴訟法中的原則規定都基于憲法第5修正案的正當程序條款和第14修正案的平等保護條款,合憲性問題也是法官在做出判決時必須要考慮的因素。同時,嚴格的通知和訴答文書規則保障當事人獲得充分的答辯機會和足夠的信息披露,這樣的制度設計通過程序保障雙方當事人訴訟地位的平等。再次,作為判例法國家,除了制定法,判例也是美國民事訴訟法的重要淵源。民訴法的重要原則幾乎都源于大法官的判決,并且隨著社會的發展,新的判決意見會推翻已不合時宜的舊判決意見,確定適應社會發展需要的新原則。最后,美國的訴訟制度始終體現了英美法系的對抗制訴訟傳統。雙方當事人要為訴訟的推進做出實質性努力,法官處于居中裁判位置,但美國法官通常并不全然被動,特別是在諸如集團訴訟等復雜訴訟中,為保護公眾利益,避免結果不公正,法官要嘗試在保持中立地位和平衡雙方當事人訴訟能力中間尋找合適的界限。

民事訴訟法被美國法學院的學生視為第一學年最難的一門課程,對于大陸法系國家的學習者來說,其規則與術語更顯得晦澀難解。商務印書館“威科法律譯叢”版《美國民事訴訟法》是面向初入法學院的學生以及執業律師而著述的。作者弗里爾教授是研究美國民事訴訟法領域的權威,從事民事訴訟法教學30余年,具有很高的學術造詣,本書是其代表作《美國民事訴訟法》的第二版。

《美國民事訴訟法》分為14章,基本按訴訟程序的時間順序編排,詳細闡釋了案件訴訟過程中所經歷的各個階段。作為一本出色的民訴法教科書,本書力圖引導讀者穿越規則與術語的障礙,學會建立現實問題的分析框架。為此,作者可謂用心良苦:盡量使用日常語言解釋專業概念;將法律條文拆解成不同的原則加以詮釋;為每一規則配置假設案例,用以檢測讀者對于規則的掌握情況,等等。因此,本書可謂是一本實用、全面的美國民事訴訟法入門書。

特別需要指出的是,本書強調讓讀者從閱讀初始即對民事訴訟程序建立一種系統、整體的思考方式,強調民事訴訟的每一階段都彼此關聯,規則之間存在緊密的契合關系。全書隨處可見作者參照前文規則的腳注提示,此種相互參照的注解旨在迫使讀者思考問題之間的相互關聯性。初學者容易對訴訟法產生機械、枯燥之印象,而本書對程序問題的研究不僅集中于技術性的操作問題,更致力于對法律規則背后原理的解讀,將問題置于追求正義的更大目標之下加以考慮,從中讀者也可窺視美國法律文化的精神內涵。

《美國民事訴訟法》的中譯本,表現出譯者張利民博士等同仁深厚的理論功底、專業的英文水準和高度的敬業精神。譯者在序言中對一些沒有中文對譯的專業詞匯進行了詳細的區分和說明。特別是在注釋上,譯者在查閱大量的資料之后,對人名、案例名和刊物名等專有名詞進行了全文翻譯并標注了原文,這在目前國內已出版的美國民事訴訟法翻譯作品中實屬難得,既方便讀者理解,也方便查閱原始材料。全書忠實原文,行文流暢,用語精準,翻譯質量上乘。我們期待更多嚴謹的翻譯作品出版,讓中國的法學研究與法學教育界有機會領略英美法系注重程序正義、以案例闡釋法律精要的另岸風景。

[作者簡介]高媛,書評人。

知識產權訴訟范文第6篇

關鍵詞:公益訴訟 附帶 起訴條件 庭審模式 判決方式

2012年民事訴訟法的修改,標志著民事公益訴訟制度在我國的正式確立。2015年7月1日,全國人大作出授權最高人民檢察院在全國部分地區開展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試點決定后,試點省份檢察機關在為期二年的試點期間,提起了大量的行政公益訴訟案件,為立法機關提供了寶貴的實踐支撐。2017年6月27日,全國人大正式修改了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至此,標志著行政公益訴訟制度在我國正式建立。

行民交叉是司法實踐中比較復雜的問題,行政法律關系與民事法律關系往往在一個案件中相互交織,審理難度很大。2014年11月修改的行政訴訟法正式確立了行政附帶民事訴訟制度,作為一種全新的訴訟模式,現實發生的案例極為少見。如前所述,行政公益訴訟更是一種嶄新的訴訟類型。難能可貴的是,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檢察院在公益訴訟試點期間,提起了全國首例行政公益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并得了人民法院的判決支持。關于此類訴訟的理論研究還不夠深入,本文嘗試以此案例為基礎,對行政公益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的起訴條件、庭審模式、判決方式等問題進行一些梳理,以期對司法實踐能夠有所幫助。

一、起訴條件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19條和《行政訴訟法》第49條的規定,提起民事訴訟或者行政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是原告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二是有明確的被告,三是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四是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由于行政公益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的特殊性,筆者認為,此類的起訴條件應當具備以下六點:(1)公益訴訟人只能是人民檢察院;(2)行政機關和違法行為人是共同被訴主體;(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4)同時符合《行政訴訟法》第61條規定的受案范圍和公益訴訟案件的受案范圍;(5)履行了法定的前置程序;(6)行政公益訴訟與民事公益訴訟必須具有關聯性。

(一)公益訴訟人只能是人民檢察院

此類案件屬于公益訴訟案件,故起訴主體必須符合公益訴訟案件的相關規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55條的規定,能夠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的主體是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以及人民檢察院。根據《行政訴訟法》第25的規定,能夠提起行政公益訴訟的主體只有人民檢察院。因為此類訴訟是以行政公益訴訟為主訴,附帶解決民事公益問題,故起訴主體只能按照行政公益訴訟的標準確定,而且人民檢察院也具備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的主體資格,所以此類訴訟只能由檢察機關作為公益訴訟人[1]提起,其他公民、法人、社會組織及其他機關均無權提起此類訴訟。

本案中,無論發出檢察建議的白山市江源區人民檢察院,還是最終提起訴訟的白山市人民檢察院,均是檢察機關,因此,完全符合起訴主體的資格條件。

(二)行政機關是行政公益訴訟被告,違法行為人是民事公益訴訟的被告,同時也是行政公益訴訟的第三人

根據新修改的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行政公益訴訟的被告只能是“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國有財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領域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因此,此類案件的第一被告必須是相關的行政機關。

此類案件的難點是如何確定違法行為人的訴訟地位。根據《行政訴訟法》第25條的規定,行政訴訟的被告只能是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而違法行為人通常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其作為民事公益訴訟的被告沒有法律障礙,但作為行政公益訴訟的被告顯然違反上述法律規定。根據《行政訴訟法》第29條的規定,違法行為人由于與被訴行政行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訴訟。因此,在此類案件中,違法行為人作為民事公益訴訟的被告人,同時作為行政公益訴訟第三人參加訴訟,符合現有法律規定。具體在書寫起訴書時,可以明確寫明“行政公益訴訟被告:xx行政機關,第三人:xx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民事公益訴訟被告:xx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這種作法,既與現有法律規定不沖突,也符合此類訴訟的特殊性,應當是實踐中比較可行的辦法。

本案中,檢察機關起訴書中列出的第一被告是白山市江源區衛生和計劃生育局(以下簡稱江源區衛計局),第二被告是白山市江源區中醫院(以下簡稱江源區中醫院)。江源區衛計局作為對醫療機構負有法定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其對江源區中醫院多年違法排放醫療污水的行為未依法履行監管職責,屬于典型的行政不作為,其作為第一被告顯然符合法律規定。江源區中醫院作為違法行為人,長年違法排放醫療污水,其作為民事公益訴訟的被告人也完全符合法律規定。但現在反思,此訴狀中沒有體現出江源中醫院作為行政公益訴訟第三人的身份,明顯不妥。事實上,人民法院在其行政判決書中,恰恰將江源區中醫院列為第三人,在民事判決書中將其列為被告人,與檢察機關起訴書中所列主體并不一致。由于此類案件的起訴書采取何種形式寫法,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均沒有作出規定,筆者認為應當采用書寫一份起訴書的方式,才能充分體現“附帶”的意義(下文將對此問題進行詳細論述),故采用筆者上文所建議的寫法,是解決此問題的最佳途徑。具體到本案,檢察機關起訴書中應如此列出被訴主體:

行政公益訴訟被告:江源區衛計局,住所地...

行政公益訴訟第三人:江源區中醫院,住所地...

民事公益訴訟被告:江源區中醫院,住所地...

此種作法,對人民法院撰寫“行政公益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判決(裁定)書” 也具有參考和借鑒意義。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1.有具體的訴訟請求。此類訴訟本質上是兩個訴的合并,所以對行政公益訴訟和民事公益訴訟都應當分別有各自的訴訟請求,并在起訴書中具體寫明。本案起訴書的第一項訴訟請求是確認江源區衛計局對江源區中醫院的檢驗行為違法,第二項訴請是判令江源區衛計局立即履行監管職責,責令江源中醫院限期對醫療污水處理設施進整改,第三項訴請是判令江源區中醫院立即停止違法排放醫療污水的行為。前兩項訴請屬于行政公益訴訟的訴請,也就是確認行政行為違法,要求其繼續依法履職;第三項是民事公益訴訟的訴請,實質上就是停止侵害。由于江源區中醫院違法排放醫療污水的行為根據相關部門的專業鑒定意見,只是存在造成地下水、土壤污染的重大風險,并沒有現實的損害發生,故當時沒有請求賠償損失。

2.有事實根據。此類訴訟,既要有民事公益訴訟的事實根據,也要有行政公益訴訟的事實根據。根據《人民檢察院提起公益訴訟試點工作實施辦法》的相關規定,行政公益訴訟和民事公益訴訟一個共同的事實依據是違法行為侵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證據,行政公益訴訟另外要有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也就是不依法履行法定職責方面的證據。民事公益訴訟要有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存在因果關系方面的證據。當然,根據不同的訴訟請求,相關的證據必須要向法院提供。本案中,江源中醫院違法排放醫療污水的行為,有當地環保機關的行政處罰決定、江源中醫院相關負責人的詢問筆錄、現場勘查影像資料等證據在卷為憑。侵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證據有吉科檢測公司出具的檢測數據、吉林省中實環保工程公司(具有環保部頒發的資質)出具的意見書,證實江源中醫院將醫療污水混入生活污水直接排入滲坑,可引起醫源性細菌對地下水及周圍土壤的污染。中實環保工程公司出具的意見書,同時也證明了因果關系的存在。

(四)必須同時符合《行政訴訟法》第61條規定的受案范圍和公益訴訟案件的受案范圍

1.必須符合行政公益訴訟和民事公益訴訟的受案范圍。新修改的行政訴訟法將行政公益訴訟的受案范圍界定為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國有財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領域,因本案屬于因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法定職責,造成地下水及土壤存在重大污染隱患,應屬于“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領域,故符合行政公益訴訟的受案范圍。新修改的民事訴訟法,將民事公益訴訟的受案范圍界定在“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領域”,因本案屬于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也符合民事公益訴訟的受案范圍。

2.必須符合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受案范圍。根據《行政訴訟法》第61條的規定,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受案范圍僅限定于行政許可、行政登記、行政征收、行政征用和行政機關裁決民事爭議這五類行政訴訟案件,其他案件不允許提起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當然也不允許提起行政公益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醫療機構依據不同床位,在不同的年限內必須要進行校驗。此種校驗類似于以前的工商年檢,屬于典型的行政許可行為,如醫療機構經校驗不合格,在1-6個月的暫緩檢驗期間內仍不合格的,應當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顯然,本案第一項訴訟請求確認江源區衛計局的校驗行為違法,屬于確認行政許可行為違法,符合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受案條件?!夺t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35條規定:“辦理校驗應當交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并提交下列文件:(一)《醫療機構校驗申請書》;(二)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三)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吉林省醫療機構審批管理辦法(試行)》第44條規定,醫療機構申請校驗時應提交校驗申請、執業登記項目變更情況、接受整改情況、環評合格報告等材料。本案中,江源中醫院在2012年改建綜合樓時,沒有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第35條的規定,同時建設醫療污水處理設施,也沒有進行環保驗收即投入使用。對此,江源區環保局于2014年對其作出過行政處罰決定,除罰款外,還要求江源中醫院限期改正、限期辦理環保驗收手續。江源區衛計局在江源中醫院沒有提交環評合格報告的情況下,仍然對其校驗合格,屬于典型的不依法履行職責。故檢察機關提出了確認江源區衛計局行政許可行為違法的訴訟請求,此請求符合行政訴訟法關于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受案范圍。

(五)履行了法定的前置程序

根據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定,行政公益訴訟的前置程序是檢察機關向違法行政機關發出督促其糾正違法行為或依法履行職責的檢察建議,如行政機關仍不依法履行職責,致使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持續處于受侵害狀態的,人民檢察院才能夠提起行政公益訴訟。民事公益訴訟的前置程序是沒有適格主體或者適格主體不提起訴訟,致使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持續處于受侵害狀態的,人民檢察院才能提起民事公益訴訟。檢察機關只有全部履行了行政公益訴訟和民事公益訴訟的前置程序后,才能提起行政公益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本案中,檢察機關發現江源區中醫院違法排放醫療污水,而江源區衛計局沒有依法履行監管職責后,于2015年11月向江源區衛計局發出檢察建議,督促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江源中醫院繼續違法排放醫療污水的行為。同年12月20日,江源區衛計局向檢察機關書面回復稱,該局已向江源區政府提交了專題報告,并請相關公司進行前期設計,定于2016年4-5月前期工作準備就緒,政府資金到位后,即可進行施工改造。針對江源區衛計局的答復,檢察機關進行了跟進調查,發現江源中醫院并沒有采取任何措施,仍然每天將醫療污水直接排入滲坑,只是將原來每天投放2次消毒粉改為投放4次。江源區衛計局對中醫院也沒有作出任何行政處理決定,同時該局與相關公司簽訂的只是意向性合同,根本沒有合同履行期限。至此,檢察機關已經依法履行了前置程序,具備了提起行政公益訴訟的條件。因為本案民事公益訴訟屬于環境污染領域,根據《環境保護法》第58條的規定,符合條件的環保組織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訴訟,故檢察機關進行了調查,白山市民政局、環保局出具書面證明材料,證實白山市沒有符合環保法規定條件的社會公益組織。至此,檢察機關也履行了民事公益訴訟的前置程序,因為沒有可以提起訴訟的適格主體,檢察機關具備了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的條件。

(六)行政公益訴訟與民事公益訴訟必須具有關聯性

《行政訴訟法》第61條規定的是在行政訴訟中,當事人申請一并解決“相關”民事爭議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審理。這里的“相關”即是指關聯性,因此,行政公益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的起訴條件之一即是兩個訴必須具有一定的關聯性。但是如何正確理解關聯性,觀點并不統一,有的學者認為“關聯性是指行政訴訟及其相關民事訴訟是由同一行政行為引起的,并且民事爭議的解決有賴于行政爭議的解決,相互具有關聯性。”[2]筆者認為上述觀點值得商榷,關聯性應當從行為關聯、結果關聯及訴請關聯三個方面進行分析,只要有一種關聯存在,即可認定為“相關”。關于行為關聯,是指同一行為既違反了行政法規,又構成了民事侵權,即可認定具有關聯性。本案中,江源中醫院違法排放醫療污水的行為既違反了水污染防治法和國務院消毒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同時又對地下水及周邊土壤造成了重大的污染風險,構成了民事侵權,因此具備了一并審理的條件。關于結果關聯,是指不同的行為造成了同一損害結果,也可認定為具有關聯性。本案中,江源區衛計局在明知江源中醫院沒有建設醫療污水處理設施、也沒有進行環保驗收的情況下,仍然對其校驗合格的行政行為,在一定程度上縱容了江源中醫院違法排放醫療污水的民事侵權行為,行政行為與民事行為共同造成了江源中醫院長年違法排放醫療污水,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結果,因此,可以認定兩種行為具有一定的關聯性。關于訴請關聯,是指行政訴訟的請求與民事訴訟的請求相互支撐,緊密相聯,以求達到共同的訴訟目的。還是以本案為例,檢察機關兩項行政公益訴訟請求的實質是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履行監管職責,責令限期安裝醫療污水處理設施,以達到最終合法排放醫療污水的目的,這與民事公益訴訟的請求停止侵害的訴訟目標實質上是一致的,只要安裝了醫療污水凈化處理設施,自然達到了停止繼續違法排放的目的。

綜上,行政公益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的起訴條件要遠高于一般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條件,同時也遠高于一般行政公益訴訟或者民事公益訴訟的條件,只有同時具備了上述六項條件,才能提起行政公益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二、起訴方式及庭審模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8條規定:“人民法院在行政訴訟中一并審理民事爭議的,民事爭議應當單獨立案,由同一審判組織審理。”單獨立案,意味著行政公益訴訟案件與民事公益訴訟案件要立兩個案號,但司法解釋對此類案件是提交一份起訴書還是提交兩份起訴書沒有作出規定,按照正常的邏輯,既然立兩個案號,就應當分別提交兩份起訴書。以此類推,也要開兩個庭,對行政公益訴訟案件和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分別開庭審理。對此,筆者持不同意見,理由如下:

1.從文意上講,“附帶”是指另有所補充的;順便;非主要的(據百度百科解釋)。據此理解,此類案件中,行政公益訴訟是主訴,只是順便審理民事公益訴訟,如果立成兩個案件,與順便、補充的本意有所悖離。

2.“一并審理”就是附帶訴訟,附帶訴訟的立法本意應當是降低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便于當事人訴訟,如果須提交兩份訴狀、開兩個庭,就有違立法本意。

3.此類訴訟的一大特點就是行政公益訴訟與民事公益訴訟具有法律上的關聯性,許多證據是共同的,訴訟請求是緊密關聯的,如果提交兩份訴狀、開兩個庭,會造成許多重復勞動,極大浪費司法資源。

4.此類訴訟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具有本質區別,不能將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直接套用到此類訴訟中來。因為此類訴訟的起訴主體只能是人民檢察院,即兩個訴的起訴主體是同一人,而檢察機關在公益訴訟中不具有訴訟利益,其是代表國家提起的訴訟,這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的民事原告人有著本質區別。

基于以上理由,筆者認為此類訴訟中檢察機關只須向人民法院提交一份行政公益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書即可,人民法院也只須通過一次開庭完成庭審任務,這更符合附帶訴訟的立法本意。本案中,經與人民法院充分協商,檢察機關只向人民法院提交了一份附帶起訴書。開庭審理時,將兩個訴的爭議焦點統一進行了規納和總結,一次庭審即將案件審理完畢。本案“一紙訴狀、一次庭審”的新模式,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受到了各方的一致肯定,為人民法院將來審理此類案件提供了可復制的成功范例。

三、判決方式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19條第3款規定:“行政爭議和民事爭議應當分別裁判。”本案中,人民法院正是分別下達了行政判決書和民事判決書,均判決檢察機關勝訴。此規定與“單獨立案”是一脈相承的理念,對此筆者有不同看法。筆者建議此類訴訟的裁判方式恰恰應當用一份“行政公益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判決書”處理更為妥當。除以上陳述的理由外,還有一點必須明確,《刑事訴訟法》第99條第2款規定:“如果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時,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對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有效、及時保護正是建立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的初衷。當檢察機關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時,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02條的規定,應當作出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裁判文書,而不是分別作出刑事判決書和民事判決書。那么就會出現這樣的情況,檢察機關同樣是代表國家提起刑事訴訟和行政公益訴訟(通說認為,刑事訴訟也屬于廣義的公益訴訟),附帶提起民事公益訴訟,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只有一份裁判文書,而行政公益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卻形成兩份裁判文書。這種矛盾,按照現行司法解釋“分別裁判”的規定是無法解決的現實問題。

總之,筆者認為此類案件作出一份裁判文書更符合附帶訴訟的立法本意。但有一種情況除外,即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雙方達成調解協議時,人民法院則需要對民事公益訴訟單獨制作調解書,而對行政公益訴訟部分依法作出判決書或者裁定書。

注釋:

[1]由于檢察機關是憲法確定的法律監督機關,在試點期間,關于檢察機關在公益訴訟中如何定位,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達成一致意見,在司法解釋中均已明確稱為“公益訴訟人”。

[2]江必新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及司法解釋條文理解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39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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