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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慶縣渡口渡船安全范文

2023-09-27

德慶縣渡口渡船安全范文第1篇

**市新會區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鎮村渡口安全管理,維護水上交通運輸秩序,明確職責,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和廣東省、**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專項整治實施方案的要求,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

我區轄區內的鎮村渡口、渡船及其渡運的乘客。

第三條我區渡口渡船和鎮村船舶安全管理涉及多個方面,各鎮府和相關部門必須密切配合,要在區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建立以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制為核心、以交通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的行業管理為重點、以海事部門執法監督檢查為保障、渡口經營者全面負責、群眾參與監督、全社會廣泛支持的水上交通安全格局,實行屬地管理的原則,加強對鎮村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避免重大、特大水上交通安全責任事故的發生。

第四條區人民政府的管理職責:

(一)加強本行政區域內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機構,指定部門負責對渡口渡船安全實施監督檢查,落實人員、職責和經費;

(二)嚴格按照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落實各鎮街的管理責任,與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簽訂安全管理責任書,督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進一步健全和層級落實渡口安全管理責任制,建立渡口渡船管理臺賬和安全管理制度;

(三)渡口的設置及撤銷,由區人民政府審批。要嚴把渡口審批關,規范渡口渡船的承包經營市場,建立承包經營風險金制度,充分運用經濟杠桿,從源頭上整治渡船違章渡運行為;

(四)建立健全渡口渡船應急預案。成立應急指揮小組,確保險情發生時能夠快速反應。在重大節假日及重大水上活動期間,落實必要的現場監管、監護措施,防止群死群傷惡性事故發生;

(五)搞好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宣傳教育。進一步加大鎮村渡口渡船更新改造的工作力度,利用現代信息技術,進一步健全和完善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信息系統,推動全區鎮村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上新水平。

第五條海事處的管理職責:

(一)督促、指導渡船進行船舶登記和船員考試、發證。加強現場監督管理,維護良好的通航環境和通航秩序,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發生;

(二)在區人民政府的領導下開展渡口渡船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及時向當地政府反映渡口渡船的安全隱患,并提出整改意見,協助政府部門落實各項整治措施;

(三)履行職責,充分發揮執法部門的職能作用,加強現場監督管理,強化執法力度,依法嚴肅查處鎮村渡口渡船違法違章行為;發現內河交通安全隱患時,應當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有關單位和個人不立即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的,必須依法采取責令臨時停航、停止作業、駛向指定地點,禁止進港、離港等強制性措施,對發現有違章渡運行為的渡船,除采取以上措施外,還可采取強制卸載、拆除動力裝置、暫扣船舶等保障通航安全的措施;

(四)制止和取締“三無”船、漁船、農用船等非渡船從事載客、載車渡運;

(五)發生沉船或人員傷亡事故,立即組織有關部門趕赴現場指揮搶救,展開事故調查處理,協助政府做好事故善后工作;

(六)積極受理各級政府部門及群眾反映投訴有關水上交通安全的違法違章行為,并堅決依法查處,確保水上交通違章必究;

(七)負責渡船的檢驗發證工作,加強對各鎮街修造船廠的技術指導和監督管理,嚴禁修造低標準渡船;

(八)調查處理渡船水上交通事故;

(九)協助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建立渡船的臺賬。

第六條區安全生產監督局職責:

(一)積極參與渡口渡船專項整治工作,特別是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渡口渡船,要及時向當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反映,協助當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消除安全隱患;

(二)召集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有關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部門每季度至少開展一次安全大檢查和召開一次安全會議,分析水上交通安全形勢,查出事故隱患和落實整改措施。

(三)在洪水期、重大節假日或者重大水上活動等渡運繁忙期,加強對乘客上落秩序的維護和現場監督管理,禁止渡船超載和冒險航行;

(四)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負責鎮村船舶安全管理的綜合協調工作。

第七條區交通局的管理職責:

(一)在區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對鎮村渡口渡船實施行業管理。指導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制定、完善本鎮街的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制度,宣傳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

(二)制定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政策、規定和規劃,指導水上交通安全工作;

(三)貫徹落實有關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規定,指導

和幫助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落實安全管理責任;

(四)組織協調轄區的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總結推廣交通安全管理先進經驗;

(五)結合農村公路網建設,大力推進撤渡建橋工程,以進一步改善渡運條件,保障渡運安全;將渡口改造納入公路建設計劃,改善渡口設施,使渡口與公路技術狀況相適應;積極爭取上級支持,籌集渡口渡船更新

改造資金,推廣渡船標準船型和新技術,按照通渡道路硬底化、碼頭適于船舶靠泊、乘客上落、簡單適用的原則,加快鎮村渡口渡船改造更新;

(六)在洪水期、重大節假日或者重大水上活動等渡運繁忙期,組織安全大檢查,加強對乘客上落秩序的維護和現場監督管理,禁止渡船超載和冒險航行;

(七)協助各鎮街建立針對渡口、渡船緊急情況的應急救援預案。

第八條港航管理分局職責:

(一)監督檢查渡口渡船所有人、經營人或者承包人執行國家渡船渡工有關法律法規的情況,糾正渡船渡工的違章行為,督促渡船所有人、經營人和渡工,按規定辦理有關證照;

(二)對鎮村渡口渡船依法進行安全檢查,檢查渡船證照是否齊全有效,碼頭的安全設施是否完好;

(三)協助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建立渡口碼頭的臺賬,維護乘客上落碼頭秩序。

第九條公安部門應協助有關部門維護渡口秩序和治安管理。

第十條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管理職責:

(一)制定、完善本鎮街的渡口管理辦法,建立健全本鎮街行政村(居)委會和船舶所有人、經營人的船舶安全管理責任制。與村(居)委會簽訂鎮村船舶安全管理責任書,建立渡口渡船臺賬和安全管理制度;

(二)落實渡口船舶、渡工、旅客定額的安全管理責任制;洪水期、重大節假日或者重大水上活動等渡運繁忙時間,應增派人員維護渡運秩序;

(三)設立專門的安全管理機構,配備1—2名安全管理人員;督促村(居)委會落實1名以上的鎮村渡口管理的專門人員,監督渡口經營行為;

(四)建立針對渡口、渡船緊急情況的應急救援預案。發生沉船或人員傷亡事故,立即組織有關部門領導和人員趕赴現場指揮搶救,協助海事、安監等有關部門展開調查、處理,負責做好事故善后工作;

(五)負責向群眾、學生、船舶所有人、經營人和船員宣傳水上交通安全法規,督促他們遵守內河交通安全等法律、法規;

(六)積極籌措資金開展渡口渡船更新改造工作,并按照“三個一點”的辦法及時向交通局提出資金補助計劃。上級撥付的專項補助資金實行??顚S?,并按基建程序,做好鎮村渡口、渡船的更新改造工作;

(七)規范、監督村(居)委會與渡口承包者的承包行為。

第十一條村(居)委會的管理職責:

(一)與船舶所有人、經營人簽訂《安全管理責任書》,并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備案;

(二)負責組織人員在墟日、節假日到渡口、碼頭現場維護渡運秩序,經常教育群眾和渡工遵守渡口守則和渡運安全規定,制止和糾正“三無”船、漁船、農用船等非渡船從事載客;嚴禁未經區人民政府批準同意的鎮村渡口渡船超載、違規載車渡運行為。

(三)負責渡船操作人員的管理,配合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建立渡口渡船臺賬,至少配備1名鎮村渡口專門管理人員。組織渡工接受培訓,鎮村渡口管理員要參加業務培訓,持證上崗;

(四)組織村民制訂“村民安全公約”,加強對本村渡口及其渡船的安全管理;

(五)實行“以渡養渡”政策,營業渡口要從收取的投標金額中提取30以上,用于碼頭及渡船的更新改造及管理資金,此項管理資金要??顚S?

(六)依法規與渡口承包者簽訂渡口承包合同。

第十二條渡船所有人或經營人必須與村(居)委會簽訂安全責任書,對渡口和渡船的交通安全負直接責任,并承擔經濟和法律責任。

(一)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規定,配備必需的安全設備;

(二)必須按規定申請辦理渡船、渡工證照,并按規定交納渡船檢驗、渡工考試費用。嚴禁不具備條件的渡船和渡工參加渡運;

(三)必須親自或督促渡工每天記錄《**市鎮村客渡船、車渡船航行記錄簿》;

(四)嚴禁非法載客、渡運汽車或超航區渡運;

(五)必須在明顯的位置標明船名、載重線和乘客定額,嚴禁超載航行;

(六)不準在惡劣天氣和洪水期間冒險渡運;未經批準,嚴禁不具備夜航條件的船舶航行。

第十三條渡口管理應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和參照《廣東省鄉鎮渡口管理辦法》的規定,實行“誰經營,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經批準設置的渡口,必須實行“定渡口、定渡船、定渡工、定客額、定制度”。

第十四條設置或撤銷鎮村渡口必須由渡口所在地村(居)委會提出申請,經轄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海事處加具意見后,送區交通局審核,跨市(區)經營的渡口須經區交通局同意,涉及堤防安全的還須經區水利局同意,報區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五條按照“建橋撤渡”的原則,逐步減少渡口數量,提高渡運安全系數。

第十六條渡口設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必須經過區人民政府審批同意,并且渡口證照齊全;

(二)選址應當在水流平緩、水深足夠、坡岸穩定、適宜船舶??康牡攸c,并遠離危險品生產、堆放場所;

(三)具備碼頭或臺階、纜樁、跳板、照明等便于貨物裝卸、旅客上落的安全設施,配備必要的救生設備;

(四)渡口設置候船室或候船亭,面積不少于50平方米;

(五)渡口豎立有明顯的“渡口安全管理制度”、“十不準開航”、“渡口守則”和“乘客守則”牌,設置的標志應標明渡口名稱、渡口的批準機關、批準日期、渡運路線以及乘客須知、《渡口守則》等;

(六)配備1名以上具備水上安全知識和技能,并持證上崗的鎮村船舶安全管理員;渡口工作人員應當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區人民政府指定部門頒發的合格證書;

(七)渡口應當建立內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緊急情況應急預案,具備應急通訊條件;

(八)渡船應辦理船舶保險和乘客意外保險。

第十七條渡口承包單位(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渡口承包以船公司經營為主,個體經營為次,逐步向全面實行船公司經營的方式轉變,規范經營行為;

(二)渡口承包期不少于3年,承包單位(個人)必須具備合法的渡口經營資質和2名以上持證渡工;

(三)渡口承包招標應向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申請,招標時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派出工作人員到場監督。中標的單位(個人)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批;

(四)渡口承包合同應以渡口承包人(經營人)為安全生產主體,突出安全違章處罰條款,違章渡運與經濟處罰掛鉤;

(五)渡口承包者應向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繳交一定數量的安全風險金,金額應不低于當年銷售額的10;

(六)渡運承包價、過渡收費標準應在承包前由物價部審核,區政府批準。

第十八條渡船具備下列條件,方準航行:

(一)經海事管理機構認可的船舶檢驗機構依法檢驗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檢驗證書;

(二)經海事管理機構依法登記并持有船舶登記證書;

(三)配備符合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船員;

(四)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管理條例》規定的水路運輸許可證和船舶營業運輸證,并領取工商執照;

(五)配備其他的必要的航行資料;

(六)配備足夠數量、完備、有效的消防、救生、信號等必要的航行設施。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渡運:

(一)超客額或超重的;

(二)船體有裂縫或有漏水的;

(三)天氣惡劣、對航行安全有危險;

(四)船舶證書超期或渡工無證的;

(五)載運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品的;

(六)其它有礙渡船安全航行的。

第二十條渡工必須年滿十八周歲,身體健康,掌握駕駛渡船技能,會游泳,并經海事部門考試合格領有合格證書;對于在載客超過12人或載運危險品的渡船上任職的渡工應當按照規定經過相應的特殊培訓,經海事管理機構考核合格,持有相應的有效適任證書或其他適任證件。渡工應保持相對穩定。

渡工必須做好渡船的日常檢查、維修保養工作,每天記錄《**市鎮村客渡船、車渡船航行記錄簿》;必須自覺維持乘客上落船秩序,不得隨意停航罷渡,不得刁難乘客。當渡船在航行中發生危險或乘客落水時,渡船人員必須積極搶救。發生水上交通事故應及時拔打12395水上求救電話。

第二十一條乘客應遵守如下規定:

(一)渡船停穩后,依次序上落船,不得爭先恐后,上船后按指定位置坐好或站好,不得坐在或蹲在渡船的左右兩舷側板上;

(二)自行車、摩托車、其它物品必須按渡工指定位置放好。一輛自行車或摩托車或50公斤物品按一個乘客額計算;

(三)船滿載時,應立即停止乘客上船;船超載時,后上者應自覺離船,渡工有權責令后上者離船;

(四)聽從渡工指揮,在渡運遇到危險時應配合渡工保持船身平穩,不得驚擾騷動;

(五)應自覺交納過渡費。

第二十二條未經批準、擅自渡運汽車、證照不全或失效的渡船擅自航行的,一律由海事部門予以強制滯留,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的鎮村船舶及其所有人、經營人和渡工,由海事、交通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上安全監督行政處罰規定》等法律、法規規定給予行政處罰,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處理;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工作人員、村(居)委會干部、鎮村船舶安全管理員未按本辦法履行安全管理職責,或徇私舞弊,發生鎮村船舶重、特大安全責任事故的,依據法律、法規以及黨紀政紀進行處理;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有關管理部門應開通社會監督舉報電話,接受群眾監督,接到鎮村船舶安全管理隱患舉報后應立即安排有關人員核實情況,采取相應的有效措施,消除隱患。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由新會區交通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德慶縣渡口渡船安全范文第2篇

(一)各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責任制;渡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責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

(二)渡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督促鄉鎮政府加強渡口及渡運的安全管理,指定有關部門負責對渡口和渡運安全實施監督檢查,落實機構、人員、職責、經費;

(三)渡口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渡口安全管理責任制,具體落實渡口管理人員、經費和安全管理制度,負責渡口的日常安全管理;

(四)渡口所在地縣鄉人民政府應當督促、指導渡口經營人建立、健全渡運安全責任制;

(五)渡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指定部門和鄉鎮政府應當宣傳國家有關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規,監督檢查渡口所有人、經營人執行國家有關水上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的情況,及時糾正違法渡運行為。在節假日、集會、集市等渡運高峰期間加強對渡口乘客上下秩序的維護和渡船現場監督管理,禁止渡船超載和冒險航行;

安監、交通、海事、漁業、農業、公安等管理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職責,加強監督檢查工作;

(六)渡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指定部門和鄉鎮政府應當定期對渡口、渡船進行安全檢查;

(七)渡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指定部門和鄉鎮政府應當組織對渡運人員進行安全意識的教育和操作培訓等;

(八)渡口所在地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渡口、渡船緊急情況的應急預案;

(九)“三無”船、漁船、農用船等非渡船非法從事渡運得到制止和取締。

二、渡口

(一)縣鄉人民政府有渡口建設、渡船更新改造的規劃和計劃,有資金籌措渠道;

(二)渡口必須經過渡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審批,取得批文;

(三)渡口必須具備貨物裝卸、旅客上下的安全設施;

(四)配備必要的救生設備和專門的具備水上安全知識和技能的安全管理人員;

(五)渡口應當設置明顯的標志,標明渡口名稱、渡口的批準機關、批準日期、責任人、渡運路線以及乘客須知、《渡口守則》、經營人、監督電話等;

(六)渡口工作人員應當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并取得渡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指定部門頒發的合格證書;

(七)渡口應當建立內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緊急情況應急預案,具備應急通訊條件;

三、渡船

(一)渡船應當持有有效的船舶檢驗證書與船舶登記證書;

(二)渡船應當標明船名、船籍港、載重線標志、渡運路線和符合國家規定的專用識別標志,并在明顯地方標明載客定額與安全注意事項;

(三)渡船應當按規定配備足夠、合格的船員(渡工);

(四)渡船應當按規定辦理船舶簽證;

(五)渡船應當按照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核定的路線渡運,不得超載;

(六)渡船應按規定配備消防、救生設備;

(七)渡船須保持技術狀況良好,嚴禁帶病航行。

四、渡船船員(渡工)

(一)渡船船員(渡工)必須經過水上交通安全專業培訓,經海事管理機構考核合格,持有有效的渡船船員適任證書或渡工證。

德慶縣渡口渡船安全范文第3篇

**市新會區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鎮村渡口安全管理,維護水上交通運輸秩序,明確職責,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和廣東省、**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專項整治實施方案的要求,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

我區轄區內的鎮村渡口、渡船及其渡運的乘客。

第三條我區渡口渡船和鎮村船舶安全管理涉及多個方面,各鎮府和相關部門必須密切配合,要在區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建立以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制為核心、以交通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的行業管理為重點、以海事部門執法監督檢查為保障、渡口經營者全面負責、群眾參與監督、全社會廣泛支持的水上交通安全格局,實行屬地管理的原則,加強對鎮村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避免重大、特大水上交通安全責任事故的發生。

第四條區人民政府的管理職責:

(一)加強本行政區域內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機構,指定部門負責對渡口渡船安全實施監督檢查,落實人員、職責和經費;

(二)嚴格按照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落實各鎮街的管理責任,與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簽訂安全管理責任書,督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進一步健全和層級落實渡口安全管理責任制,建立渡口渡船管理臺賬和安全管理制度;

(三)渡口的設置及撤銷,由區人民政府審批。要嚴把渡口審批關,規范渡口渡船的承包經營市場,建立承包經營風險金制度,充分運用經濟杠桿,從源頭上整治渡船違章渡運行為;

(四)建立健全渡口渡船應急預案。成立應急指揮小組,確保險情發生時能夠快速反應。在重大節假日及重大水上活動期間,落實必要的現場監管、監護措施,防止群死群傷惡性事故發生;

(五)搞好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宣傳教育。進一步加大鎮村渡口渡船更新改造的工作力度,利用現代信息技術,進一步健全和完善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信息系統,推動全區鎮村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上新水平。

第五條海事處的管理職責:

(一)督促、指導渡船進行船舶登記和船員考試、發證。加強現場監督管理,維護良好的通航環境和通航秩序,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發生;

(二)在區人民政府的領導下開展渡口渡船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及時向當地政府反映渡口渡船的安全隱患,并提出整改意見,協助政府部門落實各項整治措施;

(三)履行職責,充分發揮執法部門的職能作用,加強現場監督管理,強化執法力度,依法嚴肅查處鎮村渡口渡船違法違章行為;發現內河交通安全隱患時,應當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有關單位和個人不立即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的,必須依法采取責令臨時停航、停止作業、駛向指定地點,禁止進港、離港等強制性措施,對發現有違章渡運行為的渡船,除采取以上措施外,還可采取強制卸載、拆除動力裝置、暫扣船舶等保障通航安全的措施;

(四)制止和取締“三無”船、漁船、農用船等非渡船從事載客、載車渡運;

(五)發生沉船或人員傷亡事故,立即組織有關部門趕赴現場指揮搶救,展開事故調查處理,協助政府做好事故善后工作;

(六)積極受理各級政府部門及群眾反映投訴有關水上交通安全的違法違章行為,并堅決依法查處,確保水上交通違章必究;

(七)負責渡船的檢驗發證工作,加強對各鎮街修造船廠的技術指導和監督管理,嚴禁修造低標準渡船;

(八)調查處理渡船水上交通事故;

(九)協助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建立渡船的臺賬。

第六條區安全生產監督局職責:

(一)積極參與渡口渡船專項整治工作,特別是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渡口渡船,要及時向當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反映,協助當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消除安全隱患;

(二)召集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有關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部門每季度至少開展一次安全大檢查和召開一次安全會議,分析水上交通安全形勢,查出事故隱患和落實整改措施。

(三)在洪水期、重大節假日或者重大水上活動等渡運繁忙期,加強對乘客上落秩序的維護和現場監督管理,禁止渡船超載和冒險航行;

(四)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負責鎮村船舶安全管理的綜合協調工作。

第七條區交通局的管理職責:

(一)在區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對鎮村渡口渡船實施行業管理。指導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制定、完善本鎮街的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制度,宣傳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

(二)制定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政策、規定和規劃,指導水上交通安全工作;

(三)貫徹落實有關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規定,指導

和幫助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落實安全管理責任;

(四)組織協調轄區的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總結推廣交通安全管理先進經驗;

(五)結合農村公路網建設,大力推進撤渡建橋工程,以進一步改善渡運條件,保障渡運安全;將渡口改造納入公路建設計劃,改善渡口設施,使渡口與公路技術狀況相適應;積極爭取上級支持,籌集渡口渡船更新

改造資金,推廣渡船標準船型和新技術,按照通渡道路硬底化、碼頭適于船舶靠泊、乘客上落、簡單適用的原則,加快鎮村渡口渡船改造更新;

(六)在洪水期、重大節假日或者重大水上活動等渡運繁忙期,組織安全大檢查,加強對乘客上落秩序的維護和現場監督管理,禁止渡船超載和冒險航行;

(七)協助各鎮街建立針對渡口、渡船緊急情況的應急救援預案。

第八條港航管理分局職責:

(一)監督檢查渡口渡船所有人、經營人或者承包人執行國家渡船渡工有關法律法規的情況,糾正渡船渡工的違章行為,督促渡船所有人、經營人和渡工,按規定辦理有關證照;

(二)對鎮村渡口渡船依法進行安全檢查,檢查渡船證照是否齊全有效,碼頭的安全設施是否完好;

(三)協助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建立渡口碼頭的臺賬,維護乘客上落碼頭秩序。

第九條公安部門應協助有關部門維護渡口秩序和治安管理。

第十條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管理職責:

(一)制定、完善本鎮街的渡口管理辦法,建立健全本鎮街行政村(居)委會和船舶所有人、經營人的船舶安全管理責任制。與村(居)委會簽訂鎮村船舶安全管理責任書,建立渡口渡船臺賬和安全管理制度;

(二)落實渡口船舶、渡工、旅客定額的安全管理責任制;洪水期、重大節假日或者重大水上活動等渡運繁忙時間,應增派人員維護渡運秩序;

(三)設立專門的安全管理機構,配備1—2名安全管理人員;督促村(居)委會落實1名以上的鎮村渡口管理的專門人員,監督渡口經營行為;

(四)建立針對渡口、渡船緊急情況的應急救援預案。發生沉船或人員傷亡事故,立即組織有關部門領導和人員趕赴現場指揮搶救,協助海事、安監等有關部門展開調查、處理,負責做好事故善后工作;

(五)負責向群眾、學生、船舶所有人、經營人和船員宣傳水上交通安全法規,督促他們遵守內河交通安全等法律、法規;

(六)積極籌措資金開展渡口渡船更新改造工作,并按照“三個一點”的辦法及時向交通局提出資金補助計劃。上級撥付的專項補助資金實行??顚S?,并按基建程序,做好鎮村渡口、渡船的更新改造工作;

(七)規范、監督村(居)委會與渡口承包者的承包行為。

第十一條村(居)委會的管理職責:

(一)與船舶所有人、經營人簽訂《安全管理責任書》,并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備案;

(二)負責組織人員在墟日、節假日到渡口、碼頭現場維護渡運秩序,經常教育群眾和渡工遵守渡口守則和渡運安全規定,制止和糾正“三無”船、漁船、農用船等非渡船從事載客;嚴禁未經區人民政府批準同意的鎮村渡口渡船超載、違規載車渡運行為。

(三)負責渡船操作人員的管理,配合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建立渡口渡船臺賬,至少配備1名鎮村渡口專門管理人員。組織渡工接受培訓,鎮村渡口管理員要參加業務培訓,持證上崗;

(四)組織村民制訂“村民安全公約”,加強對本村渡口及其渡船的安全管理;

(五)實行“以渡養渡”政策,營業渡口要從收取的投標金額中提取30以上,用于碼頭及渡船的更新改造及管理資金,此項管理資金要??顚S?

(六)依法規與渡口承包者簽訂渡口承包合同。

第十二條渡船所有人或經營人必須與村(居)委會簽訂安全責任書,對渡口和渡船的交通安全負直接責任,并承擔經濟和法律責任。

(一)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規定,配備必需的安全設備;

(二)必須按規定申請辦理渡船、渡工證照,并按規定交納渡船檢驗、渡工考試費用。嚴禁不具備條件的渡船和渡工參加渡運;

(三)必須親自或督促渡工每天記錄《**市鎮村客渡船、車渡船航行記錄簿》;

(四)嚴禁非法載客、渡運汽車或超航區渡運;

(五)必須在明顯的位置標明船名、載重線和乘客定額,嚴禁超載航行;

(六)不準在惡劣天氣和洪水期間冒險渡運;未經批準,嚴禁不具備夜航條件的船舶航行。

第十三條渡口管理應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和參照《廣東省鄉鎮渡口管理辦法》的規定,實行“誰經營,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經批準設置的渡口,必須實行“定渡口、定渡船、定渡工、定客額、定制度”。

第十四條設置或撤銷鎮村渡口必須由渡口所在地村(居)委會提出申請,經轄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海事處加具意見后,送區交通局審核,跨市(區)經營的渡口須經區交通局同意,涉及堤防安全的還須經區水利局同意,報區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五條按照“建橋撤渡”的原則,逐步減少渡口數量,提高渡運安全系數。

第十六條渡口設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必須經過區人民政府審批同意,并且渡口證照齊全;

(二)選址應當在水流平緩、水深足夠、坡岸穩定、適宜船舶??康牡攸c,并遠離危險品生產、堆放場所;

(三)具備碼頭或臺階、纜樁、跳板、照明等便于貨物裝卸、旅客上落的安全設施,配備必要的救生設備;

(四)渡口設置候船室或候船亭,面積不少于50平方米;

(五)渡口豎立有明顯的“渡口安全管理制度”、“十不準開航”、“渡口守則”和“乘客守則”牌,設置的標志應標明渡口名稱、渡口的批準機關、批準日期、渡運路線以及乘客須知、《渡口守則》等;

(六)配備1名以上具備水上安全知識和技能,并持證上崗的鎮村船舶安全管理員;渡口工作人員應當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區人民政府指定部門頒發的合格證書;

(七)渡口應當建立內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緊急情況應急預案,具備應急通訊條件;

(八)渡船應辦理船舶保險和乘客意外保險。

第十七條渡口承包單位(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渡口承包以船公司經營為主,個體經營為次,逐步向全面實行船公司經營的方式轉變,規范經營行為;

(二)渡口承包期不少于3年,承包單位(個人)必須具備合法的渡口經營資質和2名以上持證渡工;

(三)渡口承包招標應向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申請,招標時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派出工作人員到場監督。中標的單位(個人)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批;

(四)渡口承包合同應以渡口承包人(經營人)為安全生產主體,突出安全違章處罰條款,違章渡運與經濟處罰掛鉤;

(五)渡口承包者應向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繳交一定數量的安全風險金,金額應不低于當年銷售額的10;

(六)渡運承包價、過渡收費標準應在承包前由物價部審核,區政府批準。

第十八條渡船具備下列條件,方準航行:

(一)經海事管理機構認可的船舶檢驗機構依法檢驗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檢驗證書;

(二)經海事管理機構依法登記并持有船舶登記證書;

(三)配備符合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船員;

(四)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管理條例》規定的水路運輸許可證和船舶營業運輸證,并領取工商執照;

(五)配備其他的必要的航行資料;

(六)配備足夠數量、完備、有效的消防、救生、信號等必要的航行設施。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渡運:

(一)超客額或超重的;

(二)船體有裂縫或有漏水的;

(三)天氣惡劣、對航行安全有危險;

(四)船舶證書超期或渡工無證的;

(五)載運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品的;

(六)其它有礙渡船安全航行的。

第二十條渡工必須年滿十八周歲,身體健康,掌握駕駛渡船技能,會游泳,并經海事部門考試合格領有合格證書;對于在載客超過12人或載運危險品的渡船上任職的渡工應當按照規定經過相應的特殊培訓,經海事管理機構考核合格,持有相應的有效適任證書或其他適任證件。渡工應保持相對穩定。

渡工必須做好渡船的日常檢查、維修保養工作,每天記錄《**市鎮村客渡船、車渡船航行記錄簿》;必須自覺維持乘客上落船秩序,不得隨意停航罷渡,不得刁難乘客。當渡船在航行中發生危險或乘客落水時,渡船人員必須積極搶救。發生水上交通事故應及時拔打12395水上求救電話。

第二十一條乘客應遵守如下規定:

(一)渡船停穩后,依次序上落船,不得爭先恐后,上船后按指定位置坐好或站好,不得坐在或蹲在渡船的左右兩舷側板上;

(二)自行車、摩托車、其它物品必須按渡工指定位置放好。一輛自行車或摩托車或50公斤物品按一個乘客額計算;

(三)船滿載時,應立即停止乘客上船;船超載時,后上者應自覺離船,渡工有權責令后上者離船;

(四)聽從渡工指揮,在渡運遇到危險時應配合渡工保持船身平穩,不得驚擾騷動;

(五)應自覺交納過渡費。

第二十二條未經批準、擅自渡運汽車、證照不全或失效的渡船擅自航行的,一律由海事部門予以強制滯留,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的鎮村船舶及其所有人、經營人和渡工,由海事、交通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上安全監督行政處罰規定》等法律、法規規定給予行政處罰,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處理;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工作人員、村(居)委會干部、鎮村船舶安全管理員未按本辦法履行安全管理職責,或徇私舞弊,發生鎮村船舶重、特大安全責任事故的,依據法律、法規以及黨紀政紀進行處理;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有關管理部門應開通社會監督舉報電話,接受群眾監督,接到鎮村船舶安全管理隱患舉報后應立即安排有關人員核實情況,采取相應的有效措施,消除隱患。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由新會區交通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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