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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崗證管理制度范文

2023-09-24

離崗證管理制度范文第1篇

第一條工作人員離崗離職時,有關部門應即時取消其計算機涉密信息系統訪問授權。工作人員離崗離職之后,仍對其在任職期間接觸、知悉的屬于網絡中心或者雖屬于第三方但由本單位承諾或負有保密義務的秘密信息,承擔如同任職期間一樣的保密義務和不擅自使用的義務,直至該秘密信息成為公開信息,而無論離崗離職人員因何種原因離崗離職。

第二條工作人員離崗離職時,應該把下列資料全部交給下一任工作人員,包括:

1、網絡中心管理的所有服務器,交換機,路由器的用戶名和密碼口令。

2、網絡系統集成的文檔包括:路由器、交換機和服務器參數、網絡拓撲圖、網絡布線圖、虛網劃分、IP地址分配等網絡機密資料。

3、網絡系統集成參數變更時,必須及時修改、變更文檔。

4、隨機贈送的服務器、網絡通信設備攜帶的說明書、各種文字資料等網絡系統的重要資料。

5、有關網絡建設與信息化建設的各種合同。上級部門的各種批文,網絡管理和配備的各種規則、條例等文字材料。

第三條離崗離職人員因職務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記錄著本單位秘密信息的文件、資料、圖表、筆記、報告、信件、傳真、磁帶、磁盤、儀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載體,均歸網絡中心所有,而無論這些秘密信息有無商業上的價值。

第四條離崗離職人員應在離崗離職時,或者向網絡中心提出請求時,返還全部屬于網絡中心的財物,包括記載著網絡中心秘密信息的一切載體。若記錄著秘密信息的載體是由離崗離職人員自備的,則視為離崗離職人員已同意將這些載體物的所有權轉讓給本單位,網絡中心應當在離崗離職人員返還這些載體時,給予離崗離職人員相當于載體本身價值的經濟補償;但秘密信息可以從載體上消除或復制出來時,可以由網絡中心將秘密信息復制到本單位享有所有權的其他載體上,并把原載體上的秘密信息消除,此種情況下離崗離職人員無須將載體返還,網絡中心也無須給予離崗離職人員經濟補償。

離崗證管理制度范文第2篇

第二條 全體機關干部職工必須嚴格遵守機關作息時間,工作期間必須堅守工作崗位,嚴禁擅自離崗、串崗。確有特殊事由,需臨時離開工作崗位超過 30 分鐘的,必須履行離崗告示手續,并具體說明離崗事由、時間及到崗時間。

第三條 無論公事或私事,離崗人員必須按以下程序履行離崗告知手續。

1 、一般工作人員離崗在半天以內的,必須向科室負責人匯報,經科室負責人批準后離崗;科室負責人離崗在半天以內的,需向分管領導匯報,經分管領導批準后離崗。如批準人不在,應告知機關辦公室。

2 、離崗半天以上的,按機關請假制度執行。

第四條 離崗人員離崗后,要在規定位置填寫離崗告示,標示離崗時間、事由、到崗時間、聯系方式等,提醒服務對象注意。所有離崗人員必須按時歸崗,到崗后立即按批準程序向批準人及機關辦公室報告。

第五條 各科室要做好內部工作崗位的銜接,工作時間必須保證有工作人員辦理相關公務。本崗位工作人員離崗,必須確定代為履行工作職責的人員,禁止因工作人員離崗導致工作流程中斷,影響群眾辦事。

第六條 機關辦公室和監察室要加強對工作人員到崗情況的檢查,凡未履行離崗告知手續而擅自離崗的,按曠工處理;凡履行告知手續而未按時到崗的,按遲到或曠工處理。同時,對上述違反離崗告知有關規定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當事人批評教育、經濟懲戒、政紀處分,并追究直接領導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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