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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的行使需要監督范文

2023-09-23

權利的行使需要監督范文第1篇

我們要對冷凍胚胎權利人的權利行使設立規則, 使得冷凍胚胎獲得更好的保護和利用。無法進行自然生育而通過體外受精———胚胎手術產生冷凍胚胎的夫妻, 為冷凍胚胎的權利人, 也為移植胚胎成功后所生子女的法律上的父母。另外, 用捐精、贈卵的方式產生的冷凍胚胎, 接受捐贈的人為胚胎的權利人, 因此權利人不一定是胚胎移植成功后所生子女的基因父母。

( 一) 自有配子培育胚胎權利人的權利行使規則

1. 夫妻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

( 1) 夫妻雙方健在時對冷凍胚胎的權利行使規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 冷凍胚胎屬于夫妻雙方共同所有, 不可分割和買賣?;旧侠鋬雠咛ナ遣蝗谕ㄎ锴沂鼙Wo與限制, 占有權能只能通過委托專業機構利用專業技術實現, 處分權僅限于植入母體, 銷毀, 捐贈和拋棄。由于冷凍胚胎為夫妻雙方共存且不可分割, 所以對冷凍胚胎的處分, 夫妻雙方應達成一致, 并且符合法律規定。在冷凍胚胎培育及移植母體的任何一個階段, 雙方未達成一致的, 法律都要尊重雙方的意思自由, 不得強制處分。

目前, 國內相關的三個行政規章只規定了技術規范和醫療機構的權利行使規范, 并未對權利人的權利行使作出詳細規定。對此, 可參考英國1990 年頒布的《人類受精和胚胎法》, 在人工授精的任何階段都要夫妻雙方達成一致。

( 2) 夫妻一方死亡時對冷凍胚胎的權利行使規則?;橐鲫P系存續期間, 夫妻一方死亡, 另一方依然有冷凍胚胎的所有權。如死亡一方生前對冷凍胚胎的處置未明確表示反對, 則生存一方擁有對冷凍胚胎的自主決定權; 如果死亡一方生前對冷凍胚胎的處置明確表示反對, 則生存一方不得隨意處置。

( 3) 夫妻雙方均死亡時對冷凍胚胎的權利行使規則。由于我國禁止代孕, 夫妻雙方死亡后, 載有雙方基因的冷凍胚胎沒有了發展成為人的可能性。此時的冷凍胚胎只具有物的屬性, 但同時作為人身體的特殊部分來說, 寄予了權利人的希望, 故更類似于人格物。冷凍胚胎對于死亡夫妻的繼承人來說具有特殊意義, 是可以被繼承的。一方面, 死亡夫妻通過體外受精的技術獲得胚胎, 以及對胚胎進行冷藏需要花一大筆費用, 所以冷凍胚胎本身凝聚了一定的經濟利益。另一方面, 夫妻雙方的死亡給兩個家庭帶來不小的打擊, 存留的冷凍胚胎是留給雙方父母的希望和安慰。如果認為冷凍胚胎不可以被繼承, 只能根據協議由醫院處理, 那無論是從法理還是倫理上說, 都是不被認可的。遺留下來的冷凍胚胎對于醫院來說不具有人格利益, 醫院可能會將其用于醫學研究或者捐贈與其他不孕的夫妻, 這并不是對冷凍胚胎最好的處理方式。

繼承人可以繼承冷凍胚胎, 但繼承的并不是完整的所有權, 因為死亡夫妻本身對冷凍胚胎所擁有的權利也是有限制的。繼承人只能繼承委托保管的權利, 受限制的處分權。繼承人繼承冷凍胚胎后, 所有權歸繼承人。和冷凍胚胎權利人的權利一樣, 胚胎為繼承人共有, 不可分割和買賣。如果繼承人意見一致, 可以拋棄, 銷毀, 捐贈給其他不孕夫妻或者捐贈給醫療機構做科研。如果意見發生分歧, 則由醫院暫時保管。在行使處分權時, 要遵守法律規定, 計劃生育的國家政策, 不得實施代孕。

2. 夫妻離婚時對冷凍胚胎的權利行使規則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 雙方對冷凍胚胎的處分基本一致, 發生分歧的可能性不大, 雙方都是為生育自己的子女而實施的體外受精———胚胎移植手術, 目的是相同的。但是, 在準備移植或者是移植失敗后, 夫妻雙方要離婚的, 需要衡量雙方利益, 考慮好是否要繼續進行移植手術。如果雙方意見一致, 則尊重雙方的自主決定。如果在是否植入胚胎以生育子女的問題上, 雙方意見不一致時, 法律不會強行干涉, 會充分考慮雙方的利益, 衡量不想生育和想生育兩種利益。從以往的案例判決上來看, 一般不想生育的一方會得到支持。

( 二) 受捐贈胚胎的權利人的權利行使規則

對于冷凍胚胎是否可以捐贈的問題, 我們認為是可以的。我國現行規范《人類輔助生殖技術規范》、《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和人類精子庫倫理原則》中均規定禁止以任何形式買賣配子、合子和胚胎。對于胚胎的捐贈, 《人類輔助生殖技術規范》中規定禁止實施胚胎贈送, 但是此條規定是針對技術人員做出的, 并不對胚胎的權利人有所限制。如前所述, 冷凍胚胎的權利人對胚胎享有有限制的所有權, 在這有限制的所有權中就包括自愿將冷凍胚胎捐贈給其他不孕夫妻或者醫療機構, 所以, 如果夫妻雙方一致同意將胚胎捐贈, 是不應該被禁止的。

在確定捐贈對象時, 采用雙方盲選的方式, 即隨機從不孕夫妻中挑選一名作為捐贈的對象, 互不透漏雙方的個人信息, 以防影響出生以后孩子的生活, 為孩子創造一個健康的成長環境。在胚胎捐贈的過程中, 雙方應該簽訂一份贈與協議, 完成胚胎所有權的轉讓。

( 三) 剩余胚胎的歸屬及權利行使規則

在體外受精———胚胎移植的過程中, 會出現夫妻不繳納保管費用、或移植成功后拋棄剩余冷凍胚胎的情況。當這種情況出現時, 對剩余胚胎的處置問題就要加以規定了。

對剩余冷凍胚胎的處分方式主要有四種: 一是留存于醫院, 以備將來使用; 二是捐獻給其他不孕的夫妻; 三是捐獻給科研機構做科學研究; 四是銷毀。為避免對剩余冷凍胚胎的處分發生爭議, 一般醫院會在簽署的手術協議中對剩余胚胎的處分加以規定, 但基于情感問題, 夫妻雙方一般都不會對胚胎的處置作出明確的表示。這就會給醫療機構帶來麻煩, 如果醫療機構把胚胎捐贈給其他不孕夫妻或者科研機構, 胚胎權利人可能會針對此行為向法院提起訴訟, 如果醫療機構繼續冷凍胚胎, 則要承擔相應的巨額費用, 這對醫療機構是不公平的。

對于剩余冷凍胚胎的處分問題, 許多國家通過立法予以規范。其中最有影響力的是英國頒布的《人類受精與胚胎法》, 本部法律中明確規定精子和卵子的最長保存期限為10 年, 胚胎的最長保存期限為5 年, 超過保存期限的, 醫療機構可以任其死亡。我國在這方面作出規定的是《胚胎冷凍、解凍及移植知情同意書》, 同意書中規定: 胚胎不能無限期保存, 如果超過保存期, 醫療機構可以將其丟棄或者去標示后作為教學科研用。這種規定是可行的。

二、關于冷凍胚胎的立法建議

自1988 年, 我國首例試管嬰兒誕生至現在, 我國的試管嬰兒技術已經達到了國際領先水平, 但有關于試管嬰兒的法律和行政法規尚不完善, 甚至存有法律空缺的現象, 所以, 我國需要對規定早期人類胚胎的法律法規作出調整。

我國在人工輔助生殖技術方面的立法僅有《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人類輔助生殖技術規范》、《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和人類精子庫倫理規則》等部門級規章, 效力層級低, 規范內容少, 不足以成為法院審理案件時的依據。但是, 現階段在我國制定專門的法律是不切實際的。因此, 我們擬對現階段民法典中添加相關法律條文。

我國正在啟動《民法典》的編纂, 在法典起草之際, 希望提出的建議可以有建設性作用。一般認為冷凍胚胎是物, 但是, 基于其有發展為人的潛在可能, 要對其加以特別規定。建議在《民法典》中對胚胎作出規定, 第一, 《物權法》第二條規定了物權法的調整范圍, 可以將胚胎規定在其調整范圍內。即本法所稱的物, 包括動產, 不動產和特殊物。第二, 在《繼承法》中, 第三條規定了遺產的范圍即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建議將遺產的范圍擴大為個人合法財產和具有繼承性的物。一方面, 對冷凍胚胎的屬性作出規定, 為以后相關案件的裁判提供依據; 另一方面, 把冷凍胚胎放在法典中是為了表示其重要性。

摘要:當今社會, 環境污染與食品安全問題日益突出, 使得中國的不孕不育率顯著升高。在此背景下, 廣大夫妻選擇了人工輔助生殖技術。這一方式為不孕癥帶來希望的同時, 也對現有法律提出了挑戰。本文通過參考各類資料, 解決胚胎的處分問題, 提出立法建議, 以期對現階段民法典的制定提出建設性意見, 并為以后類似案件的裁判提供解決思路。

關鍵詞:冷凍胚胎,權利人,行使規則

參考文獻

[1] 李燕, 金根林.冷凍胚胎的權利歸屬及權力行使規則研究[N].人民司法, 2014 (13) .

[2] 徐海燕.論體外早期人類胚胎的法律地位及處分權[N].法學論壇, 2014, 7 (4) .

權利的行使需要監督范文第2篇

1、政府依法行政的含義是什么?

2、政府為什么要依法行政?

3、如何提高政府依法行政的水平?◎ 自主學習: 政府依法行政

一、是什么? 1.含義:政府及其工作人員的權力由授予,行使行政權力必須依據和規定。

二、為什么? 2.必要性 ①政府及其工作人員的權力由法律授予,行使行政權力必須依據憲法和法律規定。政府依法行政是貫徹、提高的基本要求,體現了的原則。②是由我國國家性質、政府性質和宗旨決定的。 3.意義 ①有利于。(對人民) ②有利于。(對政府) ③有利于。(對政府)

④有利于。(對社會)

三、怎么辦?(如何提高政府依法行政的水平?) 4.要求:、、、、、。5.措施:①加強,提高立法質量,以嚴格規范行政執法行為。 ②加強建設,促進、和,不斷提高執法能力和水平。 ③深化改革,努力形成、、、、的行政管理體制。 ④審慎行使權力,科學民主決策?!?直擊高考 1.(2011高考海南卷9)到2010年底,我國已制定現行有效法律236件,地方性法規8600多件,并全面完成了對現行法律和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集中清理工作,形成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從政府依法執政的角度看,法制的完善意味著()

①權力行使范圍受到限定②權力運行過程受到監督

③減輕了政府的行政責任④提供了決策的科學依據

A.①② B.②③ C.②④ D.③④ 2.(2011高考上海文綜政治卷16)針對“拆遷”過程出現的“暴力拆遷”等問題,國務院制定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草案)》新條例草案中,用“搬遷”取代了“拆遷”這一概念,“拆遷”將成為歷史。這體現了() ①我國政府堅持對人民負責的原則②我國政府不斷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③公民的權力都要受到法律保護④公民行使監督權有利于維護國家利益 A.①② B.②③ C. ③④ D.②④ 3.(2010.廣東文綜)2009年頒行的《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要求對黨政領導干部的失職行為實施問責。這一舉措表明() A.政府執政必須符合法律程序

B.我國已建立完整的行政監督體系 C.每個公民都有監督權和質詢權 D.黨政領導干部的權力和責任是統一的

4.(2009.北京文綜)1989年,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全體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這是一部里程碑式的法律,標志著“民告官”有了法律保障。此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又通過了國家賠償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許可法等多部法律。上述立法的目的是()

①擴大行政權力,增強政府權威②規范公民行為,加強司法監督 ③規范政府行為,保障公民權益④健全法律制度,建設法治政府 A.①② B. ①④ C. ②③ D. ③④

◎ 學以致用 材料一:現行行政管理觀念、體制、方式都不能完全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政府職能轉

變不到位,主要表現為:政府職能越位、缺位、錯位現象大量存在,一方面,政府存在著許多不該管、管不了、也管不好的事。另一方面,該政府管的事,卻沒有管住、管好;權力與利益掛鉤,亂收費、亂罰款屢禁不止;行政機關辦事手續繁瑣、效率低下。 材料二: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國方略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基本要求就是所有行政機關以及工作人員

必須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履行職責,既不失職,又不越權, 材料三: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推進政府管理創新,是全面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根本要求,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推進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的重要環節。要加快政府職能的根本性轉變,形成行為規范、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行政管理體制。 (1) 材料一反映了什么政治現象?

(2) 結合材料

權利的行使需要監督范文第3篇

摘要:公民權利行使與保障過程中出現的沖突事件,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在劇增,成為社會管理中不可忽視的問題。從立法論的角度闡述建立公民權利行使與保障的危機預警機制的原因、建立方式以及該機制如何發揮作用,以減少社會矛盾,穩定社會秩序,促進公民權利得到充分的保障。

關鍵詞:公民權;權利保障;危機預警

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產黨宣言》中曾反問:“思想的歷史除了證明精神生產隨著物質生產的改造而改造,還證明了什么呢?”[1] 任何時代的社會意識都與其經濟發展狀況緊密相關,公民的權利意識亦是如此。隨著經濟的發展、社會的進步,公民之間、公民與經濟組織之間、公民與國家管理之間的互動頻率增加,普通公民的權利受到外來因素影響的機會高速增長。由于中國整體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的限制,公民對合法權利的認識程度、行使的方式、國家保障的力度,均與理想的公民權利本位標準相差甚遠。公民的權利被隨意侵犯、過度地維護權利、社會組織對公民權利漠視的情況隨時的發生,不斷地擴大、衍生為極端的事件,引起社會管理秩序的混亂;導致公民對政府、對法律的不信任,正常的管理措施難于實施;別有用心的群體乘機誤導民眾,作出不利于社會政治穩定的反社會行為,消弱執政黨的領導權威。

去年的“甕安事件”、“連江事件”,今年的“海南東方事件”、“鄂東事件”等大型社會群體性事件和局部的堵門、堵路、爬塔吊事件的產生,都從不同的角度反映公民基本權利被侵害后,因為合理、合法行使權利渠道的不順暢,國家預警、干預的機制緩慢,促成了事態的蔓延,使得原本可以順利化解的社會矛盾激化。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作為社會管理主體的政府組織和社會組織對公民權利行使與保障的危機預警機制不健全,管理者與社會面形勢的隔膜,矛盾預警信息的不對稱無疑是重要因素。因此,筆者建議建立國家預警機制保障公民權利,促進權利的合法行使。

一、建立公民權利行使與保障預警機制的原由

公民的權利主體意識漸次覺醒,教育水平的提高,各類平面與網絡媒體對公民權利的宣傳,公民權利知識內容的廣泛傳播,有力地促進了社會個體對自身基本權利的認識。過去看來很正常的侵權行為,從權利本位的視角,如今公民主動出擊維護權利,實現權利回歸。本來不被重視的權利,開始受到了過度的關注;社會分工的深入,社會成員有時間、有條件恢復曾經被漠視的權利;社會成員在城市化進程中的日益碎片化,普通公民原本可以通過所屬組織保護權利的途徑弱化,使得權利主體不得不自我認識權利、維護權利;因為個體力量的相對薄弱,維護權利過程中被壓抑、受挫折的情形時有發生,催生了反作用力的形成,促成公民個體之間對聯合斗爭的企盼。一旦有表達意愿,宣泄不滿的機會,便挑戰現行的管理規則,超限度地維護權利。

侵犯公民權利的事件無時不在發生,由于立法的、觀念的原因,在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侵犯公民合法權利的事件已經成為常態,普通公民處于不知言、不能言、不敢言的地位,任由侵權行為的無限發展。例如,在工廠里超時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用,國家規定的最低工時工資標準被誤解為法定的工資標準,資方大量地攫取當前“取人口紅利”超值利潤,忽視勞動者能力的改善與可持續發展。應當被滿足的最低勞動保障被虛置,民工血汗的工資款卻拖欠,甚至不支付。群眾需要支付超額的費用才能讓子女享受優質的教育資、醫療資源,優質教育、醫療資源在金錢調控下,不均等地配置,使民眾看不到社會的公平。一般民眾因為下一代向更高社會層次流動的希望喪失,而對現行不合理制度難于忍受。征地拆遷等征收、征用活動中,對失去固定資產的公民的長期利益缺乏安排,簡單處置,常規的發展事項轉化為國家與公民之間的激烈斗爭。

盧卡奇在分析資本主義社會矛盾產生根源時,就表示這些斗爭的發生,“經濟利益是最至關重要的解釋因素”,“在資本主義下,經濟因素不再隱藏在意識的背后,而是存在在意識本身之中(只是沒被意識到或是受到壓抑)”[2]。各類經濟主體都在堅守局部的利益未能擔負最低限度的社會責任,保護公民權利的主體呈單一化的傾向。多年來,我們在社會管理宣傳中強調企業的社會責任、公民的社會責任,在現實中只有國家在不全面地承擔社會責任,政府成為一個無限的責任主體,為各種承擔社會責任主體的不當行為受過,成為抨擊的對象。原本應當由經濟主體承載的社會道德義務,由于政府的監管不到位,發生違背法律的行為侵犯公民的利益;或者社會組織提供的公共產品質量不高,影響了公民權利。最終矛盾的指向都是政府,而具體的責任主體被忽視,人民內部的矛盾異化為對抗性的局部社會沖突。社會組織的功能發揮不全面,甚至在侵犯公民權利,違反成立初期的目標。

政府組織對維護權利方式的極端性的認識不足,政府管理的高層以宏觀的政治理念引領社會經濟事務的發展,而實際的社會管理價值,需要基層管理者以合乎目的行動來落實。宏觀價值取向在實踐中被異化的風險隨時存在,背離發展目標的侵犯公民權利行為也伴隨發生。普通公民行使權利的反抗制度的事端不時被引發,因為沒有適當的表達路徑,問題常常處在隱形階段,這種隱藏著的矛盾長期積壓、不被關注,缺乏適用的疏導方式,極端性發展的可能隨之產生。然而動蕩風險卻被發展的美好前景遮掩,一旦激發便難于控制。加上外部不良信息的不當干擾,普通的糾紛被渲染為不可調和的斗爭;正常的維權行為,異化為對社會穩定不利的局部動蕩。這種風險一直以來被認為是可能性低的,但是危機事實卻經常發生。

公民權利的覺醒、侵權行為的高發、利益主體主動適應的動力不足、政府主管部門對維權危機風險的認識缺位必然導致公民權利行使與保障的大量需求,若不采取積極的危機預警應對措施,社會管理矛盾只會坐大,自然的化解只是管理的“烏托邦”。

二、如何建立公民權利行使與保障的預警機制

首先,社會管理者需要提高對社會管理危機的管控意識。阿爾文·托夫勒在《未來的沖突》中曾經指出:“慣性思維會蒙住人的雙眼、為了既得利益會停止研究速度,結果會遭到加速沖擊的無情震憾?!盵3] 平安、穩定是“易碎品”的認識,因為現實公民行使權利激化事件的激增,正在逐漸被管理層接受;任何的事件處置適當,都有反向擴大的可能性,形勢發展的需要是在危機處于萌芽狀態時就超前掌握情況,形成可行性的應對舉措,減少對現實危險的“絕緣”現象,防止對危險管控信息的“真空”。在知悉公民權利被侵犯后,應當積極作為,采取合法的措施救濟被損害的權利,將權利的狀態盡快恢復。對已經激化、擴大的維權矛盾,不回避、不隱瞞矛盾,迅速構建信息交流平臺,協商解決的思路,最大限度地爭取矛盾各方的“共贏”。

管理者主動掌握弱勢群體的權利受損狀況,“法律不支持睡眠的權利”是對權利受損時司法干預的解讀,然而社會管理的積極性與司法的消極性、滯后性恰恰相反,它要求管理者主動掌握矛盾的發展事態,提前感知危機,在事發之前合理疏導、控制,防范于未然。當前,社會弱勢群體作為公民的一部分,其生存權、發展權、受教育權、基本的生命健康權、財產權的保障都得不到完全的保護。在金融危機的發生期,勞動權、財產權的追求更為突出,基本權利的受損,對弱勢群體本已脆弱的神經影響更加嚴重。這一敏感期,最好不促動、少促動這類矛盾,從和諧的高度,認真滿足弱勢群體的利益合理訴求,維護弱勢群體的憲法性權利 [4]。

積極控制強勢組織的擴張行為,規范行使權力,尊重向對方的權利。政府組織、經濟組織發展壯大企業的規模,提高資源與勞動力的運用效率,是社會發展的必然,也符合公民權利發展的需要。但是,作為強勢群體其擴張中既要符合發展的目標,同時須要兼顧普通公民的權利,任何以損害公民基本權利為代價的發展行為都不能在法治社會中被容忍。政府應當讓公民享有公平的生存、發展權,可以期待的穩定的財產權;不得不作調整時,應該支付合理、合法、公平的對價,兼顧基于財產權利產生的遠期利益。社會是個多元的舞臺,任由單一的利益主體一家獨大,不受控制的侵犯其他合法權利,那是將社會簡化為“叢林”,忽視了人類的善的本性[5]。

充分運用現有的化解機制疏導矛盾,實現制度設計的本意。為了維護公民權利,社會管理中早已預設了大量的保障性措施,以應對突發的變故。然而,這些良好的制度設計往往閑置,未能發揮其應有的功能。例如,當前的社會救助機制,只是在公民激烈地表達需求時才緩慢地反應;醫療救助的綠色通道制度,幾年中才啟動一次,實際是每天都有大量的受眾需要救助。權力主體認為,啟動化解矛盾機制的程序煩瑣,而不愿使用;相對于公民的獲得物質幫助的憲法權利,這種復雜的程序設計又算得了什么呢?設計煩瑣的程序本身,也是為了更好地維護公民的權利?,F存的優秀制度設計閑置不用,又不開動腦筋解決社會矛盾,權力主體不是失職嗎?

提高對權利保障危機的認識程度、掌握弱勢群體的權利狀態、控制強勢勢力的恣意行為、發揮已有的制度設計的功效,通過預警機制預知權利的受損狀況,恢復修正的方向,以主動的姿態應對危機,將更好地詮釋執政者的政治理想,爭取擁護的群眾基礎。

三、公民權利行使與保障預警機制作用如何發揮

政府職能部門通過建立預警機制,以充足的信息輔助管理者的決策。建立預警機制的基礎目標是獲取權利保障與行使中權利與權力沖突的信息,在通常的環境中梳理公民基本權利的數量與類型以及在時代發展的外部環境下所開放出來的次生性權利;此類權利的保障狀況,外部條件能夠滿足的和無法滿足的情況;公民的基本期待目標和能夠容忍的最低標準。對因為宏觀決策失誤所造成的期待目標與現實條件的沖突,作出適應性的對策,在潛在的權利行使矛盾激化之前,將問題解決與萌芽之中,于無聲處擺脫危機。公民權利行使的暴發性危機是社會發展中難于避免的現象,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都在所難免,期待、追求的無止境和客觀條件的有限性注定無法一次解決所有問題,關鍵在于公民行使權利超出管理層承受的能力時,雙方能否通過符合現實條件的程序化解矛盾,從預警機制中孕育的多種方式,有效防止了慣性思維的單一模式解決問題的困境。

保持矛盾雙方的信息對稱,方便溝通,合理構建公民權利與政府權利的邊界,保持民眾與政府的良性互動。在公民權利本位被渲染的思想體系中,民眾越來越關注自身權利的內容是否得到確實的實現,是否受到不當的侵害;而政府組織、經濟組織,在追求社會秩序的穩定和利益最大化的過程中,權利與利益的矛盾不斷變化發展,侵權和維權的博弈使得公民和外部環境都在根據規律作出調整。自覺調整,主動適應變化的前提是知曉對方的底線和難處,畢竟和平協商中各類主體的退讓、妥協也是有限的。國家和經濟組織擴張權力,不能損害公民的基本權利和最低心理容忍度;公民的維權、權利保障自然也不可能超越社會現實條件,相互進退中當然要依據預警中獲取的可靠信息,作出科學的評估,確定最終的解決方案。

及時調整管理的規則,修改立法,使其向合情、合理的方向發展。獲取公民權利受損的信息,加強侵權主體與被侵權公民的交流,對制度設計的不足做出提前的安排,為被侵害的權利自然恢復創造機會。政府通過預警機制中發現的侵權行為,反思以往政策對公民權利保障的弱點,對宏觀管理規劃中確實存在的不符合公民基本憲法權利的制度設計展開調整,迅速肅清社會發展中的制度障礙;盡早發現利用政策的灰色地帶無限擴大錯誤行為的組織,消極履行社會責任的事實與規則依據,消除“惡法”給無辜公民帶來的傷害。建立預警機制的目的就是通過超前發現制度設計的缺陷,防止因事前的不周延規劃在執行中,無意識地對公民的權利造成傷害。對經過預警發現的公民權利危機事件,必須引起足夠的重視;堅決調整立法的瑕疵,尊重侵權發生的事實,公開政府的處理態度;搭建協商交流的平臺,通過自行整合,政策引導,司法介入等多種方式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 [6]。

“凡事預則立、不預則廢”,公民權利行使與保障的危機預警制度是對公民合法權益保障的監控器,通過預警發現權利保障的不足,提前化解維護權利過程中的社會矛盾,提升國家法律的權威,改善政府部門公信力,減少改革、發展中出現的不和諧因素,關乎政治穩定和社會民生,必須引起高度的重視,并在實踐中進行貫徹落實。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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