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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耕地占補平衡系統范文

2023-10-05

新版耕地占補平衡系統范文第1篇

為鼓勵耕地占補平衡項目實施,促進集約節約利用土地,服務城鄉統籌發展,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加強耕地保護和改進占補平衡的意見》、《國土資源部關于改進管理方式切實落實耕地占補平衡的通知》、《省國土資源廳關于全面做好提質改造和補改結合落實耕地占補平衡的通知》等文件規定,按照區人民政府五屆二十七次常務會議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試行方案。

一、工作目標

通過建立耕地占補平衡項目實施激勵機制,有效落實耕地保護共同責任,充分調動街道(鄉)保護耕地的積極性與主動性,促進耕地占補平衡項目實施,緩解我區耕地占補平衡壓力。

二、工作內容

耕地占補平衡項目包括土地開發項目和耕地提質改造(旱改水)項目。土地開發項目是指土地利用現狀圖分類為未利用地、林地、園地等通過工程措施可改造為旱地、水田的項目(林地需林業部門認定未納入林地保護范疇且同意開發為耕地);耕地提質改造(旱改水)是指土地利用現狀圖分類為水澆地、旱地,周邊水源充足,通過工程措施可改造為水田的項目。

三、項目實施

耕地占補平衡項目應嚴格按照湖北省土地整治項目選址、測繪、立項申報審批、規劃設計及預算編制、工程監理、竣工驗收、工程交付使用后期管護、檔案管理等相關管理辦法和《武漢市旱改水項目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實施。

街道(鄉)作為項目實施主體,承擔項目實施具體工作并完成相關工作任務,負責項目招投標(政府采購)、合同簽訂、工程實施、資金管理使用、項目協調、補償兌付、后期管護等工作,負責項目后期建設占用、破壞耕地耕作層等違法違規以及不符合種植要求等行為的整改工作;國土部門負責項目立項申報,政策、技術指導,組織項目驗收,上圖入庫,檔案收集管理、監督等工作;發改部門負責項目立項審核和建設資金核定,并于每年10月底以前送財政部門編制下年度項目建設資金預算;財政部門負責項目建設和獎勵資金列入財政預算,按照項目實施進度及時撥付資金;農業、水務和林業部門負責政策指導。

四、資金標準及獎勵

(一)建設資金標準。項目實施方案報區發改委審核后,按照下達的實施方案批復確定的建設資金標準執行且原則上不得突破,資金結算以審計單位結論為準。

(二)獎勵對象。按照“誰實施、誰受益”的原則,獎勵對象為項目實施所在地街道(鄉)。

(三)獎勵標準。在建設資金外,按照項目竣工驗收批復確定的面積,土地開發項目新增耕地按5.0萬元/畝的標準、耕地提質改造(旱改水)項目新增水田按1.0萬元/畝的標準獎勵。獎勵資金由街道負責統籌管理、使用,可用于彌補項目管理支出、規劃設計預算標準不能覆蓋的補償項目(苗木移栽或砍伐補償、農作物青苗補償、機耕路、渠道建設占壓補償、農戶改變種植方式補償等)、項目實施后的農業設施維修、保養等后期管護支出。同時在符合招商引資等相關政策的前提下,按提供新增耕地面積的15%-20%的比例分配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優先保障街道(鄉)用地需求。

(四)資金撥付。建設資金200萬元以上的采取按工程進度分期撥付,200萬元以下的按資金結算結論一次性撥付的方式,撥付至項目所在地街道(鄉);獎勵資金按省、市國土部門下達竣工驗收批復確定的新增耕地、新增水田面積核算后上報區政府,同意后撥付至街道(鄉)。

新版耕地占補平衡系統范文第2篇

相關要求和操作程序

蘄春縣土地整理儲備供應中心

二00六年十一月八日

一、占補平衡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的立項

(一)立項的審批權限 〃省國土資源廳

〃設區的市(州)國土資源局 〃未利用地開發的批準權限:

(1)開發未利用地40公頃以下(含40公頃)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

(2)開發未利用地40公頃以上60公頃以下(含60公頃)的,由市(州)人民政府批準;

(3)開發未利用地60公頃以上600公頃以下(含600公頃)的,由省人民政府批準;

(4)開發未利用地600公頃以上的,由國務院批準。

(二)項目立項申報資料 〃目錄;

〃項目申報單位的申報文件; 〃項目立項呈報表;

〃項目實施前后地類面積對比表; 〃可行性研究報告; 〃項目規劃設計方案; 〃附件:

(1)相關部門的論證意見或者由相關部門專家的評審論證意見;

2 (2)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對未利用地開發的批準批復; (3)其它必須或者需要附具的文件或者材料; (4)群眾對土地權屬及其調整方案的意見。 〃附圖:

比例尺不小于1:10000的分幅土地利用現狀圖; 圖斑圖;

比例尺不小于1:5000的規劃設計圖; ※資料組織結構

申報資料按照文字、表格、附件、圖件順序排列。

(三)項目立項的要求

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立項遵循限制土地開發,鼓勵土地復墾和整理,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的原則,按規劃、有計劃地進行開發整理。

1、項目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開發整理專項規劃;

2、項目立項經過可行性、必要性的充分論證;

3、申報資料的圖、表、文字前后一致;

4、項目區位置、邊界、地類、圖斑等清晰;

5、項目申報地類與實地一致,申報地類與實地地類的有出入的,必須附具充分的說明,土地利用現狀發生變化并進行土地利用變更的,須附具土地利用變更資料;

6、項目的控制指標符合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

7、項目的規劃設計實事求是,能夠滿足項目實施及驗收的要求;

8、申報項目沒有與國家投資、省級投資土地開發整理項目,農業綜合開發項目,中低產田改造項目等重疊;

9、項目區沒有地質災害和其它重大安全隱患;

10、其它。

(四)項目立項的其它要求(鄂土資文[2005]201號)

1、涉及河灘地、湖灘地、水庫灘地土地開發整理項目應具備如下條件:

(1)有批準權的水利部門同意灘地開發的明確意見。河灘地開發應有水利部門關于項目實施不影響行洪、泄洪以及項目區不屬于引洪范圍或在洪水位線以上等情況的說明;湖灘地開發項目要有水利部門關于項目區不屬于退田還湖規劃范圍的意見。

(2)湖灘地開發項目要有縣級以上林業部門關于項目區不屬于濕地保護區、未納入濕地保護規劃的明確意見。

(3)有批準權限人民政府同意開發的文件。

2、河流裁彎取直土地整理項目應具備如下條件: (1)縣級水利部門關于河流彎取直必要性、可行性等的論證意見;

(2)縣級水利部門關于河流裁彎取直不影響引洪、泄洪等情況的說明,并有同意裁彎取直的明確意見;

(3)申報單位提供土源保障的情況說明。

3、水毀耕地土地復墾項目應具備如下條件: (1)現場踏勘確認為水毀耕地的明確意見;

(2)縣級農業和水利部門出具的耕地水毀的證明意見; (3)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地籍變更登記資料; (4)項目申報單位承諾項目復墾后不再被水毀的明確意見及采取的有效措施;

(5)需要修復或鞏固河堤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出具落實修復或鞏固河堤的具體措施;

(6)申報單位提供土源保障的情況說明。

4、遷村騰地搬遷戶較多項目應具備如下條件:

(1)實際搬遷5戶以下(含5戶)的,由項目申報單位提出搬遷方案和承諾順利搬遷的意見,搬遷戶同意搬遷的意見和搬遷協議;

(2)實際搬遷5戶以上、20戶以下(含20戶)的,由項目立項申報單位提出搬遷方案、搬遷補償標準意見,鄉鎮人民政府落實配套資金、政策及保證順利搬遷的承諾函(拆遷補償標準不低于國家及省規定的標準),搬遷戶同意搬遷的意見和搬遷協議;

(3)搬遷20戶以上、70戶以下(含70戶)的,由項目申報單位提出搬遷方案、搬遷補償標準(拆遷補償標準不低于國家及省規定標準)的意見、縣級人民政府落實配套資金、配套政策和保證順利搬遷的承諾函,搬遷戶同意搬遷的意見和搬遷協議;

5 (4)搬遷超過70戶以上的,需單獨行文請示。

5、遷村騰地土地整理項目中涉及到的林地開發部分立項條件:

(1)土地利用現狀圖為零散林地,現場踏勘確認為房前屋后殘次林地,可予立項;

(2)土地利用現狀圖為成片林地,現場踏勘確認為房前屋后殘次林地,未納入林業部門管理范圍的,可予立項;現場踏勘為成片林地的,不予立項。

6、葦地開發項目應具備如下條件:

(1)縣級水利部門出具的葦地開發不影響引洪、蓄洪等明確意見的文件。

(2)項目申報所在地上一級人民政府林業部門出具的葦地不屬于濕地、未納入濕地保護區,同意開發的文件。

7、地貌類型為丘陵、山區的項目的立項應具備如下條件: (1)土地開發項目的坡度原則上不超過15度;

(2)坡度超過15度到20度的項目,由縣級水利部門提供保持水土、防止水土流失的意見和措施,并從嚴控制立項;

(3)坡度超過20度到25度的項目,原則上不予立項; (4)坡度超過25度的項目,不予立項,嚴禁開發。

8、申報牧草地開發項目的立項,應有縣級以上牧草地主管部門出具牧草地為廢棄牧草地并且同意開發的明確意見。

9、1987—1995年第一次土地詳查時形成的土地利用現狀 6 圖、圖斑圖為林地,土地利用現狀已不是林地項目的立項條件:

(1)現場踏勘認定項目區土地利用現狀確實已不是林地的意見;

(2)土地利用現狀已做地籍變更登記的;

(3)有批準權的林業部門確認項目區已不是林地并同意開發的明確意見。

10、土地利用現狀為荒草地等未利用地,規劃用途為林地、園地的立項條件:

(1)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為林地、園地用途的,由該規劃批準機關出具同意荒草地等未利用地開發為耕地并修改相應規劃的意見;

(2)其它相關專項規劃確定為林地、園地用途的,由審批該規劃的相關部門出具同意荒草地等未利用地開發為耕地并修改相應規劃的意見。

11、土地利用現狀為林地的開發項目,不予立項。由有批準權的林業部門認定為廢棄林地且同意開發的,可根據現場踏勘情況確定是否予以立項。

12、土地利用現狀為園地的開發項目,不予立項。由有批準權的農業部門認定為廢棄園地且同意開發的,現場踏破勘確認項目實施難度較大的,從嚴控制立項。

13、土地利用現狀圖、圖斑圖為耕地,項目申報為其它地類的處理意見:

7 (1)項目申報為荒草地等未利用地的,不予立項; (2)項目申報為居民點、監舍等建設用地且已按程序完成地籍變更登記的,可予立項;

(3)項目申報為磚瓦窯(包括取土坑)且已按程序完成地籍變更登記的,根據項目實施難度確定是否可以立項,實施難度由現場踏勘認定。

14、其他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

(1)涉及大面積的水面開發整理項目原則上不予立項;水資源匱乏、制約農業生產的地區,除非有良好的灌溉水源和渠系外,坑塘填埋項目原則上不予立項。

(2)一個申報項目不得跨越兩個縣級行政區域。 (3)因詳查調繪錯誤,項目區土地利用現狀圖、圖斑圖調繪面積與實地不一致的,項目申報單位應提供依據及調繪錯誤的情況說明,并以現場踏勘確認為準。

(4)省廳沒有備案圖件的申報項目,須與詳查底圖進行核對 ,根據核對情況確定項目能否立項。

(5)申報項目涉及土地利用變更登記的,都要組織項目現場踏勘,并以現場踏勘認定的意見為準。

(6)土地利用現狀與詳查圖不一致的項目立項,原則上應以詳查圖確定的圖斑申報,并附具縣級有關部門對土地利用現狀發生變更的情況說明及項目實施的明確意見。

(7)荒草地、廢棄林地、廢棄園地、灘涂等已由農民自發 8 開發,且已具備一定規模和耕作條件的地塊,在項目申報中要明確位置、圖斑和面積,不列入項目實施范圍或從項目新增耕地面積中核減。

(8)廢棄礦區復墾項目的立項,環保部門要提供保護生態環境的措施,防止土地復墾造成環境污染,要做好規劃設計,防止造成新的水土流失,保護好生態環境。

(9)土地開發復墾整理項目。位于生態旅游保護區的,由項目所在地上一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出具同意開發意見。

(10)土地開發復墾整理項目位于濕地保護區、建設用地預留區、天然林保護區、軍事禁區、地質災害易發區等禁止性開發區域的,不予立項。

二、占補平衡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的驗收

(一)驗收的批準權限

由批準立項的國土資源部門對其立項的土地開發整理項目進行驗收。

(二)驗收的申報資料

1、目錄;

2、項目驗收的申請文件;

3、項目驗收呈報表;

4、土地開發整理前后地類面積對比表;

5、土地開發整理項目自驗面積勘測表;

6、立項批復;

7、項目的實施及竣工工作總結;

8、項目的規劃設計方案;

9、圖件:

(1)土地利用現狀圖; (2)圖斑圖;

(3)項目規劃設計圖; (4)項目竣工驗收圖。

(三)項目竣工驗收的要求

1、必須符合項目立項批準的位置、范圍、土地利用用途,不得擅自變更位置,擴大范圍;

2、必須符合項目規劃設計的要求;

3、必須符合項目驗收辦法的要求;

4、現場踏勘認定竣工驗收的項目達到可以直接耕種的標準;

5、加強對新增耕地質量的驗收;

6、對立項批復中明確保持水土流失等要求采取相應的措施;

7、一個立項批復只能申請進行一次驗收。

新版耕地占補平衡系統范文第3篇

為鼓勵耕地占補平衡項目實施,促進集約節約利用土地,服務城鄉統籌發展,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加強耕地保護和改進占補平衡的意見》、《國土資源部關于改進管理方式切實落實耕地占補平衡的通知》、《省國土資源廳關于全面做好提質改造和補改結合落實耕地占補平衡的通知》等文件規定,按照區人民政府五屆二十七次常務會議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試行方案。

一、工作目標

通過建立耕地占補平衡項目實施激勵機制,有效落實耕地保護共同責任,充分調動街道(鄉)保護耕地的積極性與主動性,促進耕地占補平衡項目實施,緩解我區耕地占補平衡壓力。

二、工作內容

耕地占補平衡項目包括土地開發項目和耕地提質改造(旱改水)項目。土地開發項目是指土地利用現狀圖分類為未利用地、林地、園地等通過工程措施可改造為旱地、水田的項目(林地需林業部門認定未納入林地保護范疇且同意開發為耕地);耕地提質改造(旱改水)是指土地利用現狀圖分類為水澆地、旱地,周邊水源充足,通過工程措施可改造為水田的項目。

三、項目實施

耕地占補平衡項目應嚴格按照湖北省土地整治項目選址、測繪、立項申報審批、規劃設計及預算編制、工程監理、竣工驗收、工程交付使用后期管護、檔案管理等相關管理辦法和《武漢市旱改水項目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實施。

街道(鄉)作為項目實施主體,承擔項目實施具體工作并完成相關工作任務,負責項目招投標(政府采購)、合同簽訂、工程實施、資金管理使用、項目協調、補償兌付、后期管護等工作,負責項目后期建設占用、破壞耕地耕作層等違法違規以及不符合種植要求等行為的整改工作;國土部門負責項目立項申報,政策、技術指導,組織項目驗收,上圖入庫,檔案收集管理、監督等工作;發改部門負責項目立項審核和建設資金核定,并于每年10月底以前送財政部門編制下年度項目建設資金預算;財政部門負責項目建設和獎勵資金列入財政預算,按照項目實施進度及時撥付資金;農業、水務和林業部門負責政策指導。

四、資金標準及獎勵

(一)建設資金標準。項目實施方案報區發改委審核后,按照下達的實施方案批復確定的建設資金標準執行且原則上不得突破,資金結算以審計單位結論為準。

(二)獎勵對象。按照“誰實施、誰受益”的原則,獎勵對象為項目實施所在地街道(鄉)。

(三)獎勵標準。在建設資金外,按照項目竣工驗收批復確定的面積,土地開發項目新增耕地按5.0萬元/畝的標準、耕地提質改造(旱改水)項目新增水田按1.0萬元/畝的標準獎勵。獎勵資金由街道負責統籌管理、使用,可用于彌補項目管理支出、規劃設計預算標準不能覆蓋的補償項目(苗木移栽或砍伐補償、農作物青苗補償、機耕路、渠道建設占壓補償、農戶改變種植方式補償等)、項目實施后的農業設施維修、保養等后期管護支出。同時在符合招商引資等相關政策的前提下,按提供新增耕地面積的15%-20%的比例分配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優先保障街道(鄉)用地需求。

(四)資金撥付。建設資金200萬元以上的采取按工程進度分期撥付,200萬元以下的按資金結算結論一次性撥付的方式,撥付至項目所在地街道(鄉);獎勵資金按省、市國土部門下達竣工驗收批復確定的新增耕地、新增水田面積核算后上報區政府,同意后撥付至街道(鄉)。

新版耕地占補平衡系統范文第4篇

一、補充耕地質量驗收步驟、質量評定方法及驗收內容:.

(一)質量驗收步驟及評定方法

1、土地開發項目工程結束后,我局向市農業局提出對新增耕地質量進行檢測的申請。

2、市農業局派人到土地開發項目區實地進行勘察。

3、市農業局委托有資質的土壤檢測機構到項目區進行取土,并進行檢測,每畝平均取樣4-6個點。

4、出具《土壤檢測報告》。

5、市農業局組織專家依據《土壤檢測報告》,通過聽取匯報、查閱資料和察看現場,形成《補充耕地質量驗收評定綜合意見書》。

(二)驗收內容

1、補充耕地的PH值、有機質、含氮、有效磷、速效鉀、陽離子的含量。

2、補充耕地土壤耕作層厚度,排灌設施,道路建設情況。

3、綜合評定地力等級。

二、補充耕地的質量存在的問題:

(一)在耕地后備資源中,面積大、條件好、易于開發利用的地塊已基本被開發利用,現在開墾的耕地大多在山區、丘陵,新開耕地沒有形成耕作層或耕作層很薄,土壤肥力低,漏水漏肥嚴重,再加之絕大部分新增耕地沒有進行地力培肥,致使新開耕地質量明顯不如被占耕地,甚至有些由于質量差、產量低或種不出莊稼,無人愿意耕種而被撂荒。 <二>后期管護資金難以落實

我縣各土地開發項目工程結束后,均及時移交了工程管護主體,落實了管護責任人,但后期管護資金難以落實,時間一久部分梯坎倒塌,U型槽、預制板破損無法修復,造成項目區水土流失,致使耕地質量下降,群眾耕種積極性降低。

三、提高耕地質量的建議

(一)完善耕地占補平衡制度

1、視補充耕地質量進行“占補”折抵

建議對補充耕地質量進行分等定級,與占用的耕地質量進行對比,按一定比例對其面積折抵,迫使各地提高補充耕地質量。

2、擴大后備資源范疇

我縣第二次土地調查耕地面積比第一次土地調查耕地面積增加了近5萬畝,其中一部分為農民自行開墾的不穩定耕地,建議將該部分不穩定的耕地納入耕地后備資源范疇。通過工程措施,使其變為穩定的耕地,并將其作為新增耕地用于耕地占補平衡指標。

(二)對需征用的耕地未施工前將其肥沃耕作層土壤進行剝離,運至新開墾耕地,加厚土層,該費用計入征地成本。

(三)完善耕地質量評價體系。目前農用地分等定級工作全面開展,并已取得初步成果,要結合農用地分等定級工作,研究耕地占補平衡中的耕地質量評價標準,從耕地的土壤理化性狀以及配套設施條件等方面入手,盡快制訂科學合理、簡便易行的耕地質量評價體系,為評價補充耕地的質量提供可靠依據。

新版耕地占補平衡系統范文第5篇

一、制定《耕地占補平衡考核辦法》的必要性

耕地占補平衡作為《土地管理法》確定的一項保護耕地的重要制度,是保證耕地保有量不減少的一項有效措施。近年來,在地方各級政府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共同努力下,耕地占補平衡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績,按照區域考核,全國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已基本實現了省域內的平衡。但是,這個平衡并不是真正法律意義上的占補平衡。通過幾年來的核查情況看,耕地占補平衡還存在著一些問題,主要是:一些建設項目的補充耕地責任單位并未履行補充耕地義務;一些地方政府存在擅自減免耕地開墾費的情況;一些建設項目雖然數量上完成了補充耕地,但質量還有一定差距,耕地占補平衡制度并沒有完全落實。

為嚴格執行《土地管理法》關于‚占多少,墾多少?的基本原則,進一步規范和完善耕地占補平衡工作,保證補充耕地與所占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必須嚴格實行按建設用地項目考核耕地占補平衡。2001年部下發的《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耕地占補平衡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1]374號)明確提出了要逐步實行按建設用地項目考核耕地占補平衡的要求,并于2002和2003年開展了按建設用地項目考核的嘗試。去年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明電[2004]28號)對耕地占補平衡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出臺《耕地占補平衡考核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確立按建設用地項目考核占補平衡的基本原則,使占補平衡考核工作規范化、制度化,十分必要和迫切。

二、《辦法》起草經過

為制訂《辦法》,部從2002年初著手起草準備工作, 組織有關人員赴遼寧、河北和湖南等8 省進行調研,同時對國務院批準的29個建設項目的補充耕地情況進行了核查;組織召開了有10個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耕地保護處有關人員參加的研討會;開展了按建設用地項目補考核耕地占補平衡工作,并將考核情況進行了通報。

2003年10月,部在長沙組織召開了北京、河南、湖北、湖南、安徽、浙江和福建等省(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法規處和耕保處負責同志參加的研討會,對《辦法》進行了深入探討。會后根據各方面提出的意見,又對《辦法》進行了修改。

2004年,全國深入開展土地市場治理整頓工作,部對耕地占補平衡工作進行了清理,進一步總結了各地的成功經驗,研究了改進工作的措施。為貫徹落實國務院28號文件關于補充耕地數量、質量實行按等級折算,防止占多補少、占優補劣的規定,部下發了《關于開展補充耕地數量質量實行按等級折算基礎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5]128號)。根據國務院28號文和部128號文件精神,部再次對《辦法》相關內容進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現在的《辦法(征求意見稿)》。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于考核對象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16條規定,‚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為實施城市規劃和村莊、集鎮規劃占用耕地,以及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建設項目占用耕地的,分別由市、縣人民政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建設單位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負責開墾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根據這一規定,《辦法》第六條明確了耕地占補平衡的考核對象,即:單獨選址的建設項目用地,由建設單位自行補充耕地的,建設單位為考核對象;建設單位不能自行補充耕地,依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有關規定交納耕地開墾費,由收取耕地開墾費的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代履行補充耕地義務的,有關的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為考核對象;城市和村莊、集鎮分批次建設用地,所在市、縣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為考核對象。

(二)關于考核內容 《土地管理法》第31條明確規定,‚國家實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非農業建設經批準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墾多少’的原則,由占用耕地的單位負責開墾與所占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根據這一規定,《辦法》第八條明確,按照建設用地項目考核耕地占補平衡,主要考核補充耕地的數量、質量和資金來源。之所以要將補充耕地的資金來源作為占補平衡的考核內容,主要是為了解決當前一些用地項目耕地開墾費不落實的突出問題。對于農民建房涉及到的補充耕地資金問題,是一些地方長期沒有解決的問題。由于《土地管理法》對農村村民個人建房補充耕地資金未做具體規定,《辦法》第十二條根據部《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國土資發[2004]85號)的有關要求,明確:農民建房的補充耕地資金可從用于農業開發的土地出讓金和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中支出。

此外,按照國務院28號文關于‚補充耕地的數量、質量實行按等級折算,防止占多補少、占優補劣?的要求,《辦法》第十條規定,實施補充耕地的土地開發整理項目,應當優先選擇與被占用耕地等級相同的項目;確實無法實現等級相同的,應當選擇等級接近的項目,并按照數量質量折算增加補充耕地面積。

(三)關于考核標準和方法

為保證耕地占補平衡考核工作規范化,必須對考核標準作出詳細規定。結合考核內容,《辦法》第十三條明確了考核標準,主要從補充耕地的數量、質量和資金來源三方面進行考核。根據經批準的補充耕地方案要求,補充耕地數量、質量和資金全部符合要求的,該建設用地項目補充耕地為合格,有其中之一不符合要求的,為不合格。從近年來開展的新增建設用地批后核查掌握的情況看,個別建設項目批準用地后,還存在補充耕地數量未達到建設占用耕地數量,或補充耕地質量不高,或建設單位未按規定標準繳納耕地開墾費的現象。為達到考核耕地占補平衡的目的,督促補充耕地責任單位履行補充耕地的法定義務,《辦法》第二十條對耕地占補平衡考核合格率較低的地區實行限期整改的制度。

此外,由于每年經依法批準的建設用地項目有數萬之多,工作量很大,為有序組織耕地占補平衡考核工作,《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從考核工作的部署,建設用地項目考核登記,建設用地項目補充耕地實地核查和抽查,以及情況匯總通報等環節作出了程序規定,并對每一考核環節需要完成的任務提出了明確要求 。

(四)關于法律責任

為嚴格執行法律規定,確保建設用地單位履行補充耕地的法定義務,必須對未按規定履行法定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加大責任追究和處罰力度,為此,依據《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對不履行補充耕地義務或者補充耕地不合格的違法行為規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第二十四條對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的失職瀆職行為或者擅自截留和挪用耕地開墾費的違法行為規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

新版耕地占補平衡系統范文第6篇

一、制定《耕地占補平衡考核辦法》的必要性

耕地占補平衡作為《土地管理法》確定的一項保護耕地的重要制度,是保證耕地保有量不減少的一項有效措施。近年來,在地方各級政府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共同努力下,耕地占補平衡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績,按照區域考核,全國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已基本實現了省域內的平衡。但是,這個平衡并不是真正法律意義上的占補平衡。通過幾年來的核查情況看,耕地占補平衡還存在著一些問題,主要是:一些建設項目的補充耕地責任單位并未履行補充耕地義務;一些地方政府存在擅自減免耕地開墾費的情況;一些建設項目雖然數量上完成了補充耕地,但質量還有一定差距,耕地占補平衡制度并沒有完全落實。

為嚴格執行《土地管理法》關于‚占多少,墾多少?的基本原則,進一步規范和完善耕地占補平衡工作,保證補充耕地與所占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必須嚴格實行按建設用地項目考核耕地占補平衡。2001年部下發的《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耕地占補平衡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1]374號)明確提出了要逐步實行按建設用地項目考核耕地占補平衡的要求,并于2002和2003年開展了按建設用地項目考核的嘗試。去年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明電[2004]28號)對耕地占補平衡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出臺《耕地占補平衡考核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確立按建設用地項目考核占補平衡的基本原則,使占補平衡考核工作規范化、制度化,十分必要和迫切。

二、《辦法》起草經過

為制訂《辦法》,部從2002年初著手起草準備工作, 組織有關人員赴遼寧、河北和湖南等8 省進行調研,同時對國務院批準的29個建設項目的補充耕地情況進行了核查;組織召開了有10個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耕地保護處有關人員參加的研討會;開展了按建設用地項目補考核耕地占補平衡工作,并將考核情況進行了通報。

2003年10月,部在長沙組織召開了北京、河南、湖北、湖南、安徽、浙江和福建等省(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法規處和耕保處負責同志參加的研討會,對《辦法》進行了深入探討。會后根據各方面提出的意見,又對《辦法》進行了修改。

2004年,全國深入開展土地市場治理整頓工作,部對耕地占補平衡工作進行了清理,進一步總結了各地的成功經驗,研究了改進工作的措施。為貫徹落實國務院28號文件關于補充耕地數量、質量實行按等級折算,防止占多補少、占優補劣的規定,部下發了《關于開展補充耕地數量質量實行按等級折算基礎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5]128號)。根據國務院28號文和部128號文件精神,部再次對《辦法》相關內容進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現在的《辦法(征求意見稿)》。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于考核對象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16條規定,‚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為實施城市規劃和村莊、集鎮規劃占用耕地,以及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建設項目占用耕地的,分別由市、縣人民政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建設單位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負責開墾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根據這一規定,《辦法》第六條明確了耕地占補平衡的考核對象,即:單獨選址的建設項目用地,由建設單位自行補充耕地的,建設單位為考核對象;建設單位不能自行補充耕地,依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有關規定交納耕地開墾費,由收取耕地開墾費的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代履行補充耕地義務的,有關的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為考核對象;城市和村莊、集鎮分批次建設用地,所在市、縣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為考核對象。

(二)關于考核內容 《土地管理法》第31條明確規定,‚國家實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非農業建設經批準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墾多少’的原則,由占用耕地的單位負責開墾與所占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根據這一規定,《辦法》第八條明確,按照建設用地項目考核耕地占補平衡,主要考核補充耕地的數量、質量和資金來源。之所以要將補充耕地的資金來源作為占補平衡的考核內容,主要是為了解決當前一些用地項目耕地開墾費不落實的突出問題。對于農民建房涉及到的補充耕地資金問題,是一些地方長期沒有解決的問題。由于《土地管理法》對農村村民個人建房補充耕地資金未做具體規定,《辦法》第十二條根據部《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國土資發[2004]85號)的有關要求,明確:農民建房的補充耕地資金可從用于農業開發的土地出讓金和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中支出。

此外,按照國務院28號文關于‚補充耕地的數量、質量實行按等級折算,防止占多補少、占優補劣?的要求,《辦法》第十條規定,實施補充耕地的土地開發整理項目,應當優先選擇與被占用耕地等級相同的項目;確實無法實現等級相同的,應當選擇等級接近的項目,并按照數量質量折算增加補充耕地面積。

(三)關于考核標準和方法

為保證耕地占補平衡考核工作規范化,必須對考核標準作出詳細規定。結合考核內容,《辦法》第十三條明確了考核標準,主要從補充耕地的數量、質量和資金來源三方面進行考核。根據經批準的補充耕地方案要求,補充耕地數量、質量和資金全部符合要求的,該建設用地項目補充耕地為合格,有其中之一不符合要求的,為不合格。從近年來開展的新增建設用地批后核查掌握的情況看,個別建設項目批準用地后,還存在補充耕地數量未達到建設占用耕地數量,或補充耕地質量不高,或建設單位未按規定標準繳納耕地開墾費的現象。為達到考核耕地占補平衡的目的,督促補充耕地責任單位履行補充耕地的法定義務,《辦法》第二十條對耕地占補平衡考核合格率較低的地區實行限期整改的制度。

此外,由于每年經依法批準的建設用地項目有數萬之多,工作量很大,為有序組織耕地占補平衡考核工作,《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從考核工作的部署,建設用地項目考核登記,建設用地項目補充耕地實地核查和抽查,以及情況匯總通報等環節作出了程序規定,并對每一考核環節需要完成的任務提出了明確要求 。

(四)關于法律責任

為嚴格執行法律規定,確保建設用地單位履行補充耕地的法定義務,必須對未按規定履行法定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加大責任追究和處罰力度,為此,依據《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對不履行補充耕地義務或者補充耕地不合格的違法行為規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第二十四條對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的失職瀆職行為或者擅自截留和挪用耕地開墾費的違法行為規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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