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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主義實質管理論文范文

2023-10-23

資本主義實質管理論文范文第1篇

[摘 要]商法在國內的統一是必要的,也是可能的。CEPA將商法統一的問題提了出來,正確地解決中國內地與港、澳、臺之間的商事法律沖突,不僅是適應我國經濟發展的需要,更是適應世界商法統一化的趨勢。

[關鍵詞]CEPA;商法;統一

2003年6月29日,中國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區政府簽署了《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即“CEPA”(Close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CEPA為內地與香港互相提供了比WTO其他成員方更優惠的貿易條件。2003年10月17日,《內地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也已經簽訂,在內地與澳門的經濟合作上CEPA也得以建立。

CEPA不僅是內地對香港的優惠與扶持,更是中國經濟一體化戰略的重要一環,是構建中國內地、香港、澳門、臺灣“大中華經濟圈”的起點。如果把CEPA與正在進行的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和泛北部灣經濟合作區域建設聯系起來,中國區域經濟一體化戰略就更加清晰。CEPA的正式簽署反映了中國作為主權國家與港、澳這兩個單獨關稅區之間將建立一種更為緊密的經貿關系。

良好的經濟制度安排需要有法律環境作為保障,而中國內地與香港在法律制度上的差異則有可能給CEPA設置路障。與經濟聯系最為緊密的是商法,而兩地在商法制度上存在諸多差異。筆者以為,以統一商法的方式解決具體制度中的沖突為最佳選擇。

一、我國多法域的現實狀況

中國當前的法律體系因為各地區性法律的差異而呈現出復雜的面貌,中國內地主要采取大陸法體系,在發展過程中曾受到蘇聯法很大的影響,當前同時吸取大陸法系及英美法系的優點來發展有中國特色的法律體系。作為特別行政區的香港保留了英美法系的制度。澳門繼續實行其沿襲葡萄牙的大陸法系。

CEPA的初衷在于給予香港優惠的扶植政策,這種政策性的制度框架使CEPA可能只是政治經濟上的一個松散型結構,但是由于香港、澳門與內地法律體系、法制傳統差異較大,其結果是,CEPA的組織運作主要建立在友好協商、相互克制、自我限制等道德及政治關系上,而不是建立在以法律為導向的基礎上,從這個角度講,CEPA并不成熟,不符合建立港澳臺自由貿易區的長遠目標要求。

雖然國際國內學者及各方力量對于法律的全球化還有許多不同的聲音,但是爭議的范疇主要存在于公法領域,對于由于經濟一體化直接要求的商法的國際統一化,還是有相對一致的肯定態度的,并且根據近年的發展趨勢來看,商法在世界范圍內統一是大的發展方向。

二、地區性商法統一實踐的借鑒

與全球化法律統一進程同步進行的還有地區性的法律統一,地區性的統一更有針對性,也更容易達成一致,對促進各個經濟圈的形成有著積極的作用。其中歐盟作為發達國家的代表,其統一進程對我國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從歐盟的條例和指令中,我們可以發現法律發展的最新方向,歐盟及其成員國之間法律的協調與發展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世界法律發展的趨勢。在歐盟國家中,存在著英美法系的代表——英國,也有大陸法系的代表——法國和德國,與我國的法律體系有著類似的情況。據歐盟法當前的發展形勢來看,在商法領域,制度的大體設置上,英美法和大陸法有著相互融合和協調的基礎,甚至可以說相似是主流而差異是比較小的。雖然在歐盟范圍內,對于商法的統一有著不同的聲音,但是商法的趨同作為一種趨勢是現實存在的。[1]

在發達國家積極進行商法統一的同時,發展中國家較多的非洲也在積極地進行商法統一的工作。

經過多年的努力,非洲國家在商法的區域性統一與協調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如1997年12月西非國家經濟共同體正式推出共同體旅行支票,使成員間的金融和貿易往來更為便利,從而向實現單一貨幣和關稅同盟的戰略目標邁出了重要一步。該共同體成員國為便利外國投資,決定將制定共同體內統一破產法,形成統一的礦業政策。這構成了商法統一的重要內容。在東非,東非共同體國家除了一些特定貨物外,開始互免關稅,且實現了貨幣自由兌換,實施了商業銀行營業標準化和資本賬戶自由化,成立了東非證券管理局。在南部非洲,南部非洲發展共同體國家在1996年8月就簽署了關于實現地區貿易自由化的協議。根據協議,共同體成員國將在8年內分階段逐步消除貨物與服務貿易關稅和壁壘,提高貿易自由化程度。在東南部非洲,東南非共同市場國家建立了貿易信息網,簡化了成員國間的過境手續。為鼓勵外資進入,東南非共同市場國家放寬了原產地規則,外國獨資產品也能享受共同體的優惠關稅,只要產品符合共同體原產地四條規則中的一條。此外,東南非共同市場確定了2020年發行單一貨幣、建立貨幣聯盟的新目標。特別是非盟還將設立立法機構——非洲議會,以及非洲法院、中央銀行、非洲貨幣基金組織、非洲投資銀行等機構,這將有力地推動非洲范圍內國際商法的統一與協調。[2]

三、中國商法的統一

(一)中國商法統一的經濟意義

由于中國大陸、香港、澳門、臺灣同屬于一個主權國家,相互關系是一國國內不同關稅區之間的經貿關系。同時又因為是WTO的成員,相互關系又是WTO平等成員之間的經貿關系,所以之間要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就必須符合WTO規則,不可能游離于WTO體制之外。在WTO體制下,最惠國待遇原則是一項基本原則,該原則旨在以多邊貿易體制來限制經濟實力戰略及固有的歧視國外生產者的因素,因此部分成員之間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與各成員之間一般適用最惠國待遇原則是相矛盾的。所以成員間要想建立符合WTO規則的更緊密經貿關系,就要利用WTO最惠國待遇原則的例外規定。

同時,根據WTO關于“各成員國都應保證其法律、規章與行政程序符合”其規則的要求,我國已經、正在及將要廢除和修改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多達890多件。這種通過廢除和修改使自己國家的法規適應WTO要求的方式,不如通過統一國內商法使之與國際市場交易規則銜接,更能維護國家的主權。對我國來說,商法統一雖然具有多層次性,但商法的統一仍然是國際商法統一的基礎,我國除了積極參與商法全球統一和地區統一的各項工作,在其中發揮我國應有的作用,維護發展中國家的利益外,功夫應當下在本國商法統一的基礎工作之上。因為一部與國際規則銜接的本國統一商法將體現法律穩定性、神圣性的尊嚴,更有利于依據國內法積極主動地維護本國的主權和利益。

(二)中國商法統一的政治意義

中華民族是具有統一文化的民族,在法制方面,特別在民商事法制方面,相同是主要的。從現在的發展趨勢來看,在民商事法律方面,已經在互相影響、互相借鑒,學者之間民間的交流非?;钴S,這在某種程度上會促進立法的趨同。

(三)中國商法統一的解決途徑

中國要進入商法的統一化進程中,首要的目標是實現國內商法的統一?;谏谭ㄌ烊坏膰H性、技術性、比較容易達成一致的特點,相關的國際組織也在努力促成國際商事條約的更廣泛適用和商事慣例的法律化。統一商事法的國際法方法主要有兩種,其一是簽署國際公約的方式,其二是制定統一示范法的方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的自治權,各區域均有獨立的立法權、司法權和終審權,在這種情況下我國要統一商法,只能從商法統一的多樣性中選擇具有典型性的統一法,即示范法。在此美國統一各州市場交易規則的經驗,非常值得我們借鑒。美國《統一商法典》明確規定:本法的基本宗旨為“使各州調整商業交易的法律歸于統一”,它的示范性集中表現為:“本法各條款的效力可以通過當事方的協議加以改變”,并且“使商業做法能夠通過”,“協議不斷獲得發展”。顯然通過示范法科學地統一不同法域的市場交易規則,建立適應一國兩制新的市場交易秩序,能使不同法域的商人在市場交易中具有更多的可預見性、安全感,減少和避免市場交易的法律糾紛,讓CEPA置于穩定的法律秩序中,促進相互之間的市場交易更加緊密,推進不同法域的經濟繁榮,從而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3]

有學者觀點認為:“CEPA在某種程度上有區際間統一實體法規范的特性,CEPA是為了解決內地與港、澳之間有關經貿關系的一種區際間經濟的協議。這些規定不僅解決了內地與港、澳在經貿關系方面的分歧和矛盾,實質上也解決了內地與港、澳在這些方面所存在的法律上的沖突。CEPA通過雙方之間簽訂協議的方式共同徹底地解決了雙方在經貿關系方面存在的一些法律沖突。這種解決方法的有效性是區際沖突規范無法比擬的。CEPA在解決內地與港、澳之間的法律沖突與協調方面的意義不僅僅在于它部分地解決了內地與港、澳之間在經貿領域的法律沖突,而且在于它為我們尋找到了一條除了區際沖突規范之外的解決區際法律沖突的有效方法。這種方法必將在以后解決內地與港、澳之間的法律沖突,協調內地與港、澳之間的各種關系上產生極為深遠的影響?!盵4]

但是筆者認為,CEPA可以說是將商法統一提上日程的引子,其本身的內容多是開放市場等政府監管的規定,單純將CEPA認定為商法統一的體現有失偏頗。

我國內部存在著的各法域都是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相互之間不可避免地發生著各種交往,不可避免地產生著大量的區際或跨地區的法律關系,在這種法律關系中,不可避免地會產生區際間的法律沖突。而利用區際沖突法解決內地與港、澳之間的法律沖突是我們解決區際法律沖突的通行辦法。但是應當看到,這種解決辦法是當事人在面對法律沖突的情況下不得已而采取的一種解決辦法,其最大特點是:一是沖突法對于實體法與法院的選擇可能造成不公平、不合理的判決結果出現;二是這種解決辦法并未使法律沖突得到真正解決,而是存在法律沖突的一方在無法解決法律沖突的情況下,不得已而在相互沖突的法律中選擇一種法律罷了。因此,沖突法存在著自身重大的缺陷,此正如有學者所言,“國際私法,特別是如何確定法律適用的問題,事實上是人為地為國際貿易設置障礙,不管國際私法如何重要并將繼續存在,我們必須對國際私法進行反思?!盵5]在我國當前多法域的情況下,可以采用繼續完善國內區際私法沖突規范的方式,但同時還是應該用統一實體法的方法來徹底解決。

[參考文獻]

[1]海因·克茨.歐洲合同法(上)[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1.

[2]朱偉東.非洲國際商法統一化與協調化[J].西亞非洲,2003,(3).

[3]徐學鹿.論商法的統一[J].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2004,(4).

[4]鄭新儉.CEPA對我國法制建設的影響[J].南方經濟,2004,(8).

[5]趙秀文.商人習慣法及其應用[A].國際經濟法論叢第5卷[C].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336.

[作者簡介]陳妙英(1972—),女,廣西北海人,廣西財經學院法學院副教授,碩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國際經濟法。

資本主義實質管理論文范文第2篇

摘 要:文章淺析了堅持黨的領導、發揚民主和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是我們黨對于社會主義政治建設的規律性認識。黨的領導、發揚民主、依法辦事三者是相輔相成、缺一不可的,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根本標志,是建設社會主義法制國家的根本要求。

關鍵詞:黨的領導;發揚民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

(一)

在推進依法治國的歷史進程中,黨的領導、發揚民主、依法辦事三者相輔相成,缺一不可。共產黨是我國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事業的領導力量。在推動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進程中,我們必須防止各種干擾,特別是不能把西方的所謂“民主”、“自由”、“人權”、價值觀等不加分析地照搬過來,更不能照搬所謂“三權分立”式的西方模式,而只能在共產黨的領導下,從人民的根本利益出發,推動我國的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始終沿著社會主義方向健康發展。

社會主義法制是伴隨著社會主義民主的存在而存在的,沒有社會主義民主,也就沒有社會主義法制。我國社會主義制度建立后,人民群眾成為國家的主人,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經濟文化事務和社會事務,行使自己的權利,并自覺守法,與違法犯罪現象作斗爭。依法辦事是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實質要求。依法治國的核心是依法辦事。只有在法律具有至高無上的權威,得到全社會的普遍服從和遵守,成為一切行為的準則和國家管理活動的依據時,才稱得上依法治國。只有真正做到依法辦事,才能促使法律在國家和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得到普遍的遵守,才能為實現依法治國提供切實可靠的保證。

(二)

黨的領導、發揚民主、依法辦事統一于依法治國這項偉大事業,這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根本標志。法律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在我們社會主義國家,法律也就是工人階級和廣大人民群眾意志的體現,而這種體現是通過黨的領導作用來實現的。

從依法治國的手段上看,是執行黨的政策與執行國家法律的統一。黨的政策是黨在政治生活中為實現一定的目的而作出的政治決策。黨的領導作用實現的基本方式之一就是制定和實施政策,以指導國家的活動。國家活動的基本方式是制定和執行法律。依法治國是黨的領導方式和執政方式的重大發展和完善,黨把對國家和社會事務的領導從主要依靠政策轉變到主要依靠法律上來,就更具有權威性和穩定性。

從依法治國的形式上看,是發揚民主與依法辦事的統一。從某種意義上說,民主加法制等于法治;實行依法治國,目的是實現民主的法制化和法制的民主化?!懊裰鞯姆ㄖ苹?,就是將人民的民主權利以及國家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等方面的民主生活、民主形式、民主程序,運用法律和制度加以確認和保障,使其具有穩定性、連續性和極大的權威性,保障國家政治生活的民主性和人民的民主權利不受侵犯和破壞?!?/p>

(三)

堅持和改善黨的領導。黨將依法治國,作為治國的基本方略,是我們黨在新形勢下領導方式、執政方式的重大發展和進步。我們必須通過貫徹實施依法治國的方略,改善黨的領導。一是轉變我們黨的領導。實行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就是通過依靠人民群眾和人民代表大會、依靠社會組織和各種社會力量,運用人民的權力,支持和監督政府行使權力,督促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二是轉變我們黨的執政方式。共產黨執政就是領導和支持人民掌握管理國家的權力,黨領導人民制定憲法和法律,也必須自覺地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活動。三是轉變黨員干部的思想觀念。黨的各級組織和各級領導干部以及廣大黨員應當處理黨的政策和國家法律的關系,充分認識到法律的制定和實施是以黨的政策為指導,當黨的政策上升為國家法律之后,法律具有至高無上的觀念,充分尊重和維護憲法和法律的權威,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活動。

發揚人民民主。人民群眾是依法治國的主體,社會主義法治應當而且必須反映和實現人民群眾的利益需要。一要充分保證人民當家作主的政治地位,保持國家的性質不變。二要切實發揮人民代表大會的作用,準確、全面地反映人民群眾的意見和要求,促使其依法行使各項職權。三要促進立法的民主化。在法律起草、通過的過程中,必須有相應的民主程序,以保證征求和吸收廣大人民群眾的意見,集思廣益,保證人民代表能真正反映人民群眾呼聲,為人民群眾的利益而履行自己的立法職責。四要加強民主監督。民主監督是克服權力腐敗,防止權力濫用,維護法律權威、保證法律實施的重要一環。五要加強普法教育,提高人民群眾的法制觀念和法律意識。六要發展法律服務的中介機構。

在我國,執法的主體是國家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所以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是嚴格執法、依法辦事的具體表現,是社會主義法治的中心環節。依法行政必須做到:(1)有限行政。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該管什么,該做什么,該怎樣管、怎樣做,這些都應按照市場經濟的要求加以明確,并用法律予以規范。政府只管政府應該管的事情,對市場的事情不能什么都管。(2)規范行政。要在行政機關當中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用法律規范政府行為;法律規定的政府行為,不僅要符合實體法,而且要符合程序法。

資本主義實質管理論文范文第3篇

摘 要:經濟法的實質正義及其實現機制是影響國內市場能否穩定運行的重要因素之一,能夠影響我國的經濟發展速度和質量。但目前我國經濟法實質正義的實現趨于形式化,從而影響了我國經濟的發展。本文就經濟法的實質正義內涵進行分析,提出幾點實現機制的措施。

關鍵詞:經濟法;實質正義;實現機制

時代的進步使人們意識到了了社會關系和制度對一個國家的重要性,法律體系的形成關系到每一個人的利益,是當代文明的體現,它不僅包括人類對感情、倫理的判斷,同時還規范著每一個人的行為。而正義作為人們生來平等的權利,是人們對公平的祈愿,更是法律體系所必須的重要組成部分。

一、經濟法實質正義的內涵

(一)從絕對公平到相對公平。眾所周知,傳統觀念上的法律所界定的公平是“絕對公平”,主張義務與權利分配的絕對的平等和自由,所有的市場主體適用于同一規則和制度,不考慮個人特有的其他稟賦和狀況。而經濟法所追求的實質正義和公平則是在考慮個人的特殊處境和狀況差異,區別權利和義務分配的相對公平。

(二)從局部公平到整體公平。局部公平顧名思義,是指一定范圍區間內的公平。局部公平限定在一定的群體或者一定的區域之內。整體公平則是全部范圍的公平,著眼于全社會,以社會整體的利益作為公平正義的評判準則。經濟法著眼全社會的整體利益,規制市場主體的行為,構建公平競爭的市場交易環境,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三)從現實公平到長遠公平。和諧社會,講求長遠利益及現實利益的權衡取舍。在公平問題上,同時適用這一規則。單純看重現實公平,極易導致對資源環境的過度開發和破壞,損害長遠公平。經濟法的基本理念是講求長遠公平,一系列的相關法律規制和約束旨在促進社會的協調可持續發展,在保障現實公平的前提下,不損害長遠利益長遠公平。

二、經濟法實質正義的意義

從研究理論及實踐中發現,經濟法實質正義的內涵較為豐富,且具備較高的社會價值。另外,經濟法實質正義有著其獨特的意義,它可以保護現存社會機制中的相對弱勢人群的權益,幫助他們來實現自身的價值。當然,經濟法實質正義的作用在不同的社會環境下的作用效果略有不同,但其最終的目標是為了維護社會公共秩序的良性運轉,進而推動社會文明發展。

(一)對弱勢群體的保護。無論任何一種經濟體制,都會存在體制之外的群體。而這時,經濟法實質正義的意義就是要維護這些相對較為弱勢的群體利益,進而維護社會市場體制下的“平等”。對于現代社會而言,在市場經濟發展的進程中,經濟法實質正義的外延被不斷擴大,模糊了法律及其實質正義之間的明顯界限,再加上政府職能作用的發揮,使得市場經濟格局迅速呈現出來。在社會文明的進程中,經濟法實質正義及其保護弱勢群體的作用也蘊含其中。

(二)維護社會公共秩序良性運轉,推動現代社會文明建設。對于構建現代社會穩定和諧環境而言,保護弱勢群體的利益是較為關鍵的策略,但維護社會健康穩定的公共秩序對于經濟法實質正義而言更具價值,同時也是經濟法實質正義實現的最終目標。

三、經濟法實質正義的實現機制

(一)經濟法實質正義的實現機制的形成條件。通常情況下,不同階段的社會體制就會呈現出不同的經濟體制環境。在現代市場經濟環境的作用下,經濟法實質正義實現機制不僅不僅強調了對消費者利益的保護,而且強調了生產者和經營者應當去承擔的社會責任。另外,在現代社會體制下,經濟法的執行以及救濟方式和途徑與傳統部門所落實的工作狀況差距甚遠。這就不得不提到政府的職能作用的有效發揮對于經濟法實質正義實現機制健康發展的干預作用。只有將政府的職能作用及社會關系調動起來,并且以此激發出企業的責任感,才能真正將經濟法實質正義實現。

1、經濟法實現機制有賴于政府職能作用的發揮。我國政府對于國內社會當前的市場經濟形態的發展具有較大的影響力,其職能作用不容忽視,這對于市場經濟體制發展初期而言,政府干預是一種較為良性的宏觀調控策略。政府職能作用的有效發揮令經濟法實質正義的最終實現又推進了一大步。2、經濟法實現機制有賴于企業社會責任感的涌現。在我國現代社會中,各產業鏈條中的大中小規模的企業如雨后春筍般涌現出來,已經成為支撐我國實體經濟發展的中堅力量。經濟法實質正義實現機制的建立需要眾多現代企業的支持,并且企業對自身、對社會的責任感將會對經濟法實質正義帶來更為豐富的價值。

(二)經濟法實質正義實現機制構建過程中所遇到的阻礙。在實踐過程中,經濟法實質正義實現機制的形成需要多種因素的協調配合,尤其是政府職能作用的有效發揮,才能將經濟法實質正義的價值突出出來。但現實告訴我們的是,國家所進行的宏觀經濟調控失調,經濟法實質正義實現機制的形成遇到了發展的桎梏。從眾多經濟現場中可以觀察到,國家對于現代市場經濟發展的干預作用一直存在,而且正是由于國家采取了宏觀經濟調控的策略,才能使市場經濟體制在復雜多變的社會形態下平穩過渡。即便如此,在面對經濟法實質正義實現機制的構建時,國家宏觀經濟調控也呈現出疲軟狀態。另外,對于現代企業經營管理而言,要想維持企業在市場中的優勢競爭地位不被動搖,則就要追逐最大化的經濟效益,并以此來博得更大比例的市場占有率,甚至會發展至行業壟斷的現象發生。

四、結語

法律保護著每一位公民的合法利益,公平正義作為一種終極的理想目標,只有通過對法律體系的不斷完善,才能實現實質正義的真正作用。經濟法實質正義的實現,有利于我國經濟格局的形成,維護社會各項體制建設的穩定發展,從而推進社會文明建設的發展進度。

參考文獻:

[1]蔡佳麗.經濟法實質正義及其實現機制[J].環球人文地理,2014,16:

256-257.

資本主義實質管理論文范文第4篇

摘要:當今時代企業間的競爭實質上是人才之間的競爭,企業的人力資源管理地位相比于以前也有了很大的提高。文章以人力資源經濟的內容為視角著眼于其在應用領域中的發展趨勢討論。

關鍵詞:人力資源經濟;應用;發展

一、引言

對人力資源經濟進行分析的目的旨在科學、合理地運用經濟計量、數學模型統計和會計等方法實現適應企業自身的人力資源管理和開發。大量數據表明,這項分析極具應用性和實踐性,可直接服務于人力資源管理。人力資源經濟分析的優勢不只在于反映已經發生的經濟活動過程,對以后的人力資源經濟活動過程也可進行實時的規劃和預測,總的來說,人力資源經濟分析對企業的人事管理和經營有著莫大的幫助。

二、人力資源經濟的內涵

(一)人力資源投資

人力資源投資是人力資本的基礎,對人力資源經濟的發展狀況和日常管理起著決定性作用,同時,人力資源經濟的進一步發展也與之有著密切的關系。事實上,人力資源投資涵蓋的范圍非常廣泛,在學校教育、在職培訓、衛生保健、人員流動及經濟信搜尋息等領域等有所涉及。

(二)人力資源價值

人力資源價值是一種當前價值,它為人力資源經濟指引單位或企業將來的發展方向提供支持,也就是說,人力資源本身就有著為單位或企業提供多重效用的能力。人力資源價值的表現形式體現在個體價值和群體價值兩個方面。個體價值和群體價值有共性也有差異性,貨幣化和非貨幣化兩種度量方法是個人價值和群體價值的共性;而它們的差異性則表現在個體價值是專指個別勞動者可能為企業效用帶來的當前價值,群體價值是若干個有密切聯系的勞動者組合而成的聯合體為企業效用提供當前價值。

(三)人力資源收益

人力資源具有資本性資源的屬性,因此,產生收益是它的必然結果,但不同于其他的經濟資源,人力資源有自己的特點。間接性、滯后性、長效性和多效性的人力資源收益對人力資源的統計核算與其他經濟資源的統計核算相比有諸多區別。人力資源收益分析主要包括普通教育、在職培訓、衛生保健、人員流動和職業經濟信息等方面的投資收益分析。

三、人力資源經濟應用于企業

人力資源經濟分析主要用于企業或單位的人力資源投資和回報等方面的研究,其分析成果也被作為重要依據來為人力資源決策服務。所以,企業若想達到不斷提高自身綜合競爭力的目的,高素質的人才儲備是關鍵。因此,建立健全人力資源管理體制、提高企業員工的整體素質是決定企業成敗和影響企業命運的根本所在。

(一)適應科學發展觀

科學的發展觀是可持續的發展觀,只在乎眼前利益而無視長遠利益要不得。企業要想健康、長久的發展,實施可持續的發展戰略是必經之路,同時,企業的文化理念也要堅持“以人為本”為核心,樹立可持續發展的思想觀念不動搖。對企業員工的人性化管理也只有在企業科學發展觀的指導下和“以人為本”的文化氛圍下才能完成,這樣也對充分調動企業員工的積極性大有裨益,企業人力資源優化配置的前提條件是大力提升企業員工的主人翁意識,如此,才會實現企業的經濟效益增長和企業與員工雙方的共贏。

(二)適應企業發展

企業的管理者雖肩負制定并實施企業目標及對管理目標進行控制的重任,但企業目標的最終實現卻需要依靠廣大員工的共同努力。由此可看出,企業員工的專業技術能力和整體素質是目標實現可能程度的決定性因素。所以,如果企業采用人力資源經濟的管理模式對企業員工進行管理,靈活的人力資源管理組織體系被證明能夠將企業員工的潛力進行充分的挖掘,對企業提高感受并適應外界變化的能力具有很大的促進作用,并最終實現企業盈利能力和發展能力的增強。

(三)適應人員績效水平提升

企業實行人力資源經濟管理,對員工進行定期的職業生涯規劃等方面的教育培訓、關心和幫助員工以提高他們的生活質量,切實保障每個企業員工的合法權益,那么,員工必定會把企業的發展作為他們自己的首要責任。這樣,企業的品牌文化在短期內便可形成并得到完善,企業員工對公司產品的推廣意識也會大幅度提高,于公司于員工都是極為有利的。

四、人力資源經濟的發展

人力是社會生產力中的重要組成元素,也是推動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強大動力。隨著時代進步,企業的價值創造和財富積累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人的作用,而社會生產力水平的不斷提高更加墊定了人力資源管理在單位發展進程的關鍵作用。全球化程度不斷加深,激烈的市場競爭力表明,各企業之間的競爭歸根到底是人才的競爭,因此,企業為獲取更多的發展機會以增強自身的企業競爭力,必須加大對人力資源經濟管理工作的重視力度。

(一)轉變人力資源目標

社會主義市場的不斷擴大持續為企業提供廣闊的發展空間,企業為適應社會發展的需求,推動自身的穩步發展,必須不斷調整自身的價值觀念和行為準則,以實現企業發展目標。所以,人力資源目標的制定必須以確保企業的經濟利益和社會責任相統一為頭等大事,畢竟企業經濟效益目標的實現需要經過人力資源管理為其服務來開展工作,并由社會效益體現,這對單位的發展很重要。

(二)轉變薪酬管理

科學規劃企業的薪酬管理體系,細化薪酬分配原則。在絕大多數的人力資源管理中,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所占的比例往往都比較小,但他們對企業的整體發展和經營卻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為充分發揮這類專業人才的潛能,為他們提供相應的薪酬是十分必要的,而有效的方法便是針對這類人才的結構工資制,結構內容的選擇與具體的等級分類對結構工資制的科學性和合理性至關重要。

五、結論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速度不斷加快,各企業之間的競爭力也相應提高,人力資源管理在企業的整體管理模式中也占據著越來越重要的位置,且已經完成了由最初的職能地位向戰略地位的轉變。人力資源管理應遵循企業發展的戰略需求,對人力進行有計劃地合理配置,以為企業經營效益和戰略目標的實現保駕護航。

參考文獻:

[1]張萍.淺談人力資源經濟的應用和發展[J].現代商業.2013

[2]孟憲超.人力資源經濟的理解與應用[J].東方企業文化.2014

[3]王磊.芻議人力資源經濟的應用與發展[J].科技經濟市場.2015

(陳莉: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機關服務局,經濟師。研究方向:勞動經濟。)

資本主義實質管理論文范文第5篇

摘要:新《公司法》創設了一人公司法律制度,引起一人公司犯罪是單位犯罪還是自然人犯罪的爭議。筆者認為,由于一人公司具有法人資格,與其單一股東的人格存在本質區別,擁有獨立的行為意志,具備獨立的行為能力與權利能力,應當可以成為刑法上的單位主體。而如果一人公司的成立完全以從事犯罪行為為目的,或者成立一人公司后主要從事犯罪行為,公司的單位犯罪主體資格被否定,應按自然人犯罪處理。

關鍵詞:一人公司; 單位犯罪; 公司人格

一、一人公司的立法創設引起對其犯罪主體定位的理論分歧

2006年1月1日起實施的修訂后的《公司法》(以下稱新《公司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其特征為:第一,一人公司是由一個股東投資組成的,也即一人公司在投資主體上具有排他性和唯一性。這是一人公司區別與其他公司形態的顯著標志。①正因為如此,投資人與公司極易發生“自我交易”而造成人格混同。第二,一人公司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具有法人資格。當投資者成為股東,設立一人公司,就是為了公司的人格獨立,使得股東承擔有限責任。這與我國立法確立的獨資企業不同,獨資企業的投資者承擔的是無限責任。第三,一人公司特別是自然人一人公司的“所有”與“經營”多數是不分離的。②

新公司法這一規定就對刑法中的犯罪主體理論產生了影響。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必須解決一人公司在刑法上屬于自然人主體還是單位主體的問題。不解決這個問題,法院對一人公司犯罪的審理會變得似唐吉訶德大戰風車似的滑稽可笑。有些學者業已撰文闡述了自己的立場,各家觀點迥異。

認為一人公司犯罪應屬于單位犯罪的,③理由是根據新《公司法》,符合形式標準、依法有效設立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為法人。刑法又規定公司可以構成單位主體。根據罪刑法定原則,一人公司完全切合刑法關于單位的定義。而且,英美法系國家也將經擬制而享有法人資格的獨任法人作為單位犯罪的主體。

有的學者則認為一人公司犯罪應當屬于自然人主體。其理由是:一人公司實質上為私人所有,一人公司的盈虧與股東的利益息息相關,說明了它是屬于個人性質的。所以,“把屬于個人性質的公司、企業納入到集體性質的單位之列,顯然混淆了單位與個人的界限?!?④再者,根據單位犯罪“謀取單位利益”的特征,以單位名義實施犯罪行為,犯罪所得利益歸屬于單位的,是單位犯罪。而一人公司追求單一股東的利益最大化,其犯罪所得最終完全歸于單一股東,這就證明以一人公司名義實施犯罪所得利益歸屬個人,不符合單位犯罪構成要件之“犯罪意志的整體性”的要求。

還有學者認為,股東為自然人的一人公司犯罪,應認定為自然人犯罪;股東為法人的一人公司犯罪,應認定為單位犯罪。⑤

在我國現行刑法中,單位犯罪與自然人犯罪的刑事責任即使是同一罪名也有以下區別:(1)單位犯罪入罪的起點高于自然人犯罪。(2)在自然人和單位都可成為犯罪主體的罪名中,單位犯罪的直接責任人員的法定刑往往要輕于自然人犯罪的法定刑。(3)單位犯罪必須要有刑法分則的具體規定為前提,即“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才應當負刑事責任。(4)被告人對自己承擔自然人犯罪還是單位犯罪責任的心態不一樣,特別是為單位貸款而構成合同詐騙罪,一些被告人對說自己是個人詐騙犯是無法接受的,但作為單位犯罪的直接責任人員承擔刑事責任卻好接受些。⑥

正由于上述區別,就更要求從理論上明確一人公司犯罪是否屬于單位犯罪。筆者認為具體問題要具體分析,畢竟,一人公司犯罪主體定位的問題沒有想象中的簡單,一刀切的做法無法應對實踐中出現的疑難問題。

二、一人公司具有單位犯罪主體資格的情況

筆者認為,由于新公司法規定的一人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完全可以成為刑法中的單位主體。但也需要具體分析如下:

(一)一人公司具備法人資格,這是它成為刑法中的單位主體的前提條件。至于一人公司人格被否定,應當區分兩種情況。一種情況,那些一直具備法人條件,只因為出現了違法行為需要通過解散程序來取消其法人資格的一人公司,公司設立無效并非自始無效。它不同于合同無效,——合同無效是自始無效,而公司設立無效在法律上不應有溯及力。這主要由于無效設立的公司事實上可能已從事了一系列的交易活動,如認定其法人資格自始無效,可能會損害交易人的利益。⑦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解散應進行清算;完成了清算,法人資格才可消滅。所以對這種一人公司來說,盡管設立無效,但在完成清算之前應具有法人資格,也可構成刑法上的單位主體。而對于那些因為采用了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而后又被撤銷公司登記的一人公司,自始不具法人資格;它的法人資格是通過欺詐手段取得的,它僅在形式上具有法人資格而事實上不具法人條件,撤銷其公司登記是對其不具法人條件的確認。因此對這種一人公司來說,不能構成刑法上的單位主體。

(二)一人公司與其單一股東的人格存在本質區別,這是它成為刑法中的單位主體的必備條件。單位是一個人格化的社會系統整體,它具有自己的整體意志和行為,也具有自己的犯罪能力和刑事責任能力。⑧股東根據新公司法設立由其全資控股的一人公司,該公司便成為獨立于該股東的商事主體,以公司的名義從事商業活動,建立獨立的財務制度,進行獨立的核算。所以,公司人格與股東人格的分離最集中地表現在財產權的明晰上。但需指出的是,一人公司的人格因為其股東的單一性而具有不穩定性。雖然股東的個人財產與公司財產可以通過嚴格的會計制度在法律上做出清晰界定,但股東的個人意思與法人的意思難免會發生模糊的現象。筆者認為,與其說一人公司具有獨立人格可構成單位犯罪的主體,不如說一人公司有獨立的財產決定了它可構成單位犯罪的主體。因為公司財產才是公司承擔一切責任的基礎,也是公司取得獨立人格的主要前提之一。此外,一人公司有區別于其單一股東的利益:公司法規定,一人公司應當在稅后利潤中提取一定數量的法定公積金、任意公積金。公司利益的增長還直接決定著員工的工資、福利。所以不能認為一人公司的全部利益均為單一股東一人所有。

(三)一人公司具有獨立的行為意志。獨立的行為意志指的是單位的決策、執行活動均由該單位自主完成和實施,并有法定或約定的明確行為權限。這是單位承受刑事處罰的根據。傳統的刑罰觀念處罰行為人的目的,在于通過刑罰來矯正其不良的心理意志機制。一人公司犯罪的意志形式仍為傳統犯罪所定義的故意或過失,并且必須從單位決策人員或代理人的故意或過失上升為單位的故意或過失,具體而言指的是單位的直接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在代表單位的行為過程中具有故意或過失的犯罪意志,該意志是貫穿犯罪實施的主導意志,并因此將其界定為單位犯罪的意志內容。從表面上看,一人公司的運作由單一股東掌握,公司的盈利由其一人獨享。但是,絕不能把單一股東的意志與一人公司的意志等同。一人公司的意志是經過法定的程序由自然人的意志轉化而來。盡管一人公司的單一股東很可能對于犯罪行為的形成、發展、順利終結起主導作用,但該單一股東僅是犯罪行為的具體執行者。因為不具備獨立性,所以單一股東的行為只能作為一人公司犯罪行為的一部分,單獨并不能構成自然人犯罪。

(四)一人公司具備獨立的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權利能力是自然人和法人取得法律人格的條件和基礎。法人是一個人格化的社會系統,法人的刑事責任就是人格化社會系統的刑事責任。獨立的行為資格和權利、責任能力是法人人格的基本象征,由此,刑法意義上的獨立人格是以民商法的獨立人格為基礎并作為基本的判斷標準,即多數的民事法律意義上的有獨立法律人格的主體同時就可以成為刑法意義的規制主體。但是,我國刑法意義上的單位主體范圍并不完全等同于民事主體的范圍,其原因在于作為刑事責任主體的人格標準有其刑法意義上獨特的組織獨立性特征。未被撤銷、解散的一人公司具備公司法所要求的企業組織結構形式和獨立支配的資產或資金,從而具備區別于單一股東的獨立行為能力與權利能力。一人公司所實施的犯罪行為作為法律行為的一種,其效果歸屬于法人本身。誠然,單一股東對于犯罪行為的形成、發展、順利終結起主導作用,但該單一股東僅僅是犯罪行為的具體執行者。所以單一股東的行為只能作為一人公司犯罪行為的一部分,單獨并不能構成自然人犯罪。只有一人公司才有獨立的行為能力,才要獨立地承擔刑事責任。

一人公司股東或公司成員的行為,是否只要是為了法人整體利益并以法人名義實施就自然地轉變為法人的整體行為呢?這應當看該股東的行為是否在公司業務范圍之內。其股東或公司成員的行為只有在公司的業務范圍內才能反映公司的意志,才可以轉變為公司的整體行為。一人公司組成人員的行為如果不是與公司的業務有關的行為,不能看作公司的獨立行為。如一人公司的股東為償還賭債以公司的名義實施合同詐騙,這顯然不在公司的成立宗旨和業務范圍之內,只可按自然人犯罪處理。

三、一人公司具有單位犯罪主體資格的例外

(一)一人公司單位犯罪主體資格的否定。只有在以下兩種的情況下,才可否定一人公司的單位犯罪主體資格:一是個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一人公司實施犯罪的;二是一人公司設立后,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的。⑨如司法機關能夠證明成立某一人公司的目的就是從事犯罪行為,就要按自然人犯罪追究刑事責任。筆者認為該“解釋”的精神與“揭穿公司面紗”原理并非完全等同。只是從處罰單位犯罪的立法基礎角度考慮,如果此種情況下仍處罰該單位,則不但有利于使犯罪集團逃脫處罰而僅處罰決策人,而且處罰非實質意義上的單位亦無應有的規制意義和作用。所以做此解釋實質上仍然是為了區分實質意義上單位犯罪和特殊形式上的自然人犯罪。

一人公司成立后以實施犯罪活動為“主要業務”,例如為毒販、黑社會組織、恐怖組織洗錢,顯然不能認定為單位犯罪。因為,形式合法的一人公司設立時以實施犯罪行為為目的,或者設立后主要從事犯罪活動,其本身在刑法上就完全不具備單位主體的實質標準。實質標準的價值就在于篩出那些打著單位旗號、以此為幌子結伙犯罪的自然人,防止其利用單位犯罪較高的立案標準逃避刑事法網,或者避重就輕。

刑法建構實質標準、設置單位犯罪的目的是:(1)規范單位的法律行為,特別是要求其在經濟活動中嚴格遵守各類經濟法、商法的刑事罰則;(2)以監督過失責任為法理依托,督促其在業務活動中加強管理,完善行業標準,避免重大事故的發生。一人公司如果從一開始就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利用單位作為工具從事犯罪活動,刑法只能將之評價為自然人的行為。⑩此類不符合實質標準的一人公司等于是一個具有嚴密的組織性、一定的經濟支持、社會影響惡劣的犯罪組織。一人公司的章程就是他們的“犯罪協議”。值得注意的是,一人公司中的高級管理人員有時并非是單一股東本人,如果其雇用的人員盜用一人公司的名義實施犯罪行為,當然不屬于單位犯罪,而須由行為人承擔相應的自然人犯罪的刑事責任。

我國現有的刑事法律作這樣的規定,筆者認為有以下積極效果:第一,更看重了自然人在單位犯罪中的作用,加重了對利用法人外殼進行犯罪的自然人的打擊力度,使其受到應有的符合罪刑相適應原則的打擊。只有否定了一人公司單位犯罪主體資格,將以一人公司名義實施犯罪的行為完全看成是自然人犯罪,并給予堅決的打擊,才能遏制自然人的這種犯罪。第二,當一人公司的違法行為還沒有超出行政法規、經濟法規或民事法律的范圍時,可以直接用這些法規所規定的制裁手段來懲罰。這些法規所規定的懲罰法人的制裁手段已經相當嚴厲了,它們甚至可以判處法人“死刑”即吊銷營業執照、解散法人等,更不用說一般的罰款、追繳、沒收財產等了。筆者認為通過這一界限的劃分,可以更加明確各個執法機關的職責范圍,也可以防止發生更嚴重的單位犯罪。

(二)人格否認后的一人公司具有單位犯罪主體資格的情況。公司法人人格否認,是指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來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時,債權人可以越過公司的法人資格,直接請求濫用公司人格的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法律制度。新公司法明確規定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其依據為新公司法的第20條和第64條。公司人格否認不是從根本上徹底、永久地取消公司的法人主體資格,是在認定它作為法人存在的基礎上,針對特定的事例對實際上已被濫用的形式上的法人空殼予以否認,使其后面的濫用者直接承擔法人承擔的責任。法人人格否認不同于法人被解散或被撤銷,前者是消除濫用法人行為后又恢復其法人機能,后者是法人資格的絕對消滅。

法人人格否認也不同于單位犯罪主體資格否定,其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否認的理由不同。否定一人公司的單位犯罪主體資格只能在以下兩種情況之下才可以:一是個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實施犯罪的;二是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設立后,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的。法人人格否認則在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來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情況下應用。(2)否認的提起主體不同。單位犯罪主體資格否定的提起主體是檢察機關,他們在起訴時只按自然人犯罪起訴;法人人格否認的提起主體是債權人。(3)單位犯罪主體資格否定是徹底的否定,只能由自然人承擔全部的刑事責任,不可能再由單位承擔任何刑事責任了。而法人人格否認并沒有否認一人公司在法律上的獨立存在,而是在承認公司具有法人資格的前提下,賦予了債權人越過公司的法人資格要求單一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權利。

筆者認為,合法、有效成立的一人公司,在公司法上被否定人格后仍然可以構成刑法上的單位主體。新公司法的第20條和第64條都對一人公司適用,也就是說,一人公司中的單一股東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或者其無法證明個人財產與公司財產各自獨立的,應當對一人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因為一人公司的本質特征在于股東的有限責任,如果法律要求一人公司的股東對外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就意味著否定了公司人格。被否定人格的一人公司并沒有失去法人資格。雖然一人公司的所有注冊資本全部由單一股東認繳,完全不存在風險的分擔問題。但是,一人公司不但為單一股東提供了自由發揮的余地,而且還為其設定了有限責任的保障。實踐中難免出現單一股東與一人公司財產界限模糊的現象,從而導致人格混同,股東濫用有限責任規避法定義務。法院動用公司人格否定以規制一人公司股東嚴重違背誠信義務的法律行為,人格否定不能對一人公司的存廢產生直接的、終極的影響。否則交易安全將難以保障,一人公司制度也將名存實亡。僅就單一股東濫用公司人格的某些特定事項否定其法人人格,暫時切除有限責任賜予股東的保障機制,要求單一股東連同公司在民商法上對外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這是根據新公司法一人公司人格否定制度所能做出的一種合乎制度設計目的的解釋。再者,從新公司法第64條的用詞來看,也只強調了“連帶責任”,并沒有進一步指出有必要徹底剝奪其法人資格。所以,只要一人公司在人格被否定后沒有被撤銷,其法人資格還在,且一人公司并非由于該犯罪事項而否認人格,完全可以構成刑法上的單位主體。

從刑事程序法方面來看,如果在單位犯罪的刑事訴訟過程中,被告公司的人格被否認,由于公司的法人資格還存在,可能會發生以下兩種情況:一是由于出現個人為進行犯罪而設立的一人公司實施犯罪或一人公司設立后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公司的單位犯罪主體資格也被否定,該案件應按自然人犯罪處理。二是公司的單位犯罪主體資格沒被否定,仍按照單位犯罪處理。如果一人公司的債權人向法院提起公司人格否認的民事訴訟在先,法院也立案了,其后公司又因涉嫌單位犯罪而被起訴到法院。按“先刑后民”原則,該案應按單位犯罪處理。筆者認為在這種情況下應當先審查公司的單位犯罪主體資格是否被否定,然后再分別按單位犯罪或自然人犯罪處理。

四、結 論

對于一人公司犯罪究竟應該按照單位犯罪還是自然人犯罪處理?筆者認為:(1)一人公司由新公司法確認,具有法人資格,擁有其獨立的行為意志,具備獨立的行為能力與權利能力,完全屬于刑法第30條單位犯罪主體中“公司”的范圍,可以成為刑法上的單位主體。(2)如果一人公司的成立完全以從事犯罪行為為目的,或者成立一人公司后主要從事犯罪行為,公司的單位犯罪主體資格就會被否定,應按自然人犯罪處理。一人公司被人格否認,僅意味著公司人格的暫時的有條件的否定,只要其單位犯罪主體資格未被否定,仍應按單位犯罪處理。

參考文獻:

[1]何秉松:《單位犯罪的概念及其理論根據》[J],《法學研究》1998年第2期。

[2]周友蘇著:《新公司法論》[M],法律出版社,2006年2月第1版。

[3]顧肖榮:《新〈公司法〉的人格否認制度與單位犯罪》[J],《法學》2006年第10期。

[4]王彥明著:《公司資本制度的刑法保護》[M],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年5月第1版。

[5]楊興培著:《犯罪構成原論》[M],中國檢察出版社,2004年1月版。

①周友蘇著:《新公司法論》,法律出版社,2006年2月第1版,第634頁。

②劉興善著《論公司人格之否認》,三民書局1982年版,第294頁。

③陳興良:《本體刑法學》,商務印書館,2005年版,第572頁。

④劉秀章:《私有公司企業不應成為單位犯罪主體》,河北法制報,2004年2月12日第3版。

⑤《新公司法實施后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犯罪性質有待明確》,上海市第二中級法院網(http://www.shezfy.com)。

⑥林蔭茂:《單位犯罪理論與實踐的沖突》,《政治與法律》2006年第2期。

⑦周友蘇著:《新公司法論》,法律出版社,2006年2月第1版,第506頁。

⑧何秉松:《單位犯罪的概念及其理論根據》,《法學研究》1998年第2期。

⑨參見最高人民法院法釋[1999]14號《關于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⑩用間接正犯的理論,此處一人公司可作為與設立其從事犯罪行為的自然人共同實施不構成共犯的罪行。關于間接正犯詳細論述,參見 [日]大谷實:《刑法總論》,黎宏譯,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17-122頁。

(責任編輯顧錦)

資本主義實質管理論文范文第6篇

摘要:文化創意產業投融資難是制約我國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的主要因素。文章首先分析了我國文化創意產業的主要投融資方式,并且指出了該產業在投融資的經驗、投融資結構、投融資中介服務體系以及投融資風險等方面存在的問題,結合實際提出了相應的解決對策。

關鍵詞:文化創意產業;投融資;問題;對策

文化創意產業的崛起是當今世界的一個趨勢,隨著現代化經濟的快速發展和科學技術的日新月異,文化創意產業顯然已成為促進整個經濟發展的一個新亮點,對經濟發展有著前所未有的影響。文化創意產業想要發展,離不開對文化創意產業的投融資。在我國,投融資問題仍是限制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的瓶頸。

一、文化創意產業的概念

1998年英國首次提出文化創意產業這個概念,文化創意產業起源于個體創意、技巧及才能的產業,通過知識產權的生成與利用,來創造財富與就業機會。隨著文化創意產業的興起,許多專家學者都對這一概念重新進行了定義,然而卻始終沒有一個統一的說法。世界大部分國家和地區,將文化創意產業劃分為三種類型,以美國為代表的版權型、以英國為代表的創意型和以中韓為代表的文化型。我國在2006年《國家“十一五”時期文化發展綱要》中具體闡述了文化創業產業的形態和業態,指出現階段我國發展文化創意產業的主要任務。綜合上述觀點和文化產業發展的實踐,可將文化創意產業定義為在經濟全球化的發展趨勢下,集文化、創新和科技于一體的,具有“一動、二低、三高”(即動態性發展;低消耗、低污染;科技含量高、滲透性高、附加值高)的新型產業集群。

二、我國文化創意產業投融資的主要方式

文化創意產業以其巨大的商業價值和獨特的文化內涵成為21世紀的朝陽行業。其投融資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政府的財政投入

政府的財政投入在文化創意產業的投融資上發揮的作用不可小覷。近年來,我國設立多項資助計劃和專項基金促進我國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2014年,中央財政一般公共預算安排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相關資金208.07億元,比2013年增加26.39億元,增長率為14.53%。

(二)民間資本融資

民間資本融資有著快速、靈活的特點,但也存在著趨利性和盲目性的弊端。隨著文化創意產業的快速發展和國家政策的大力支持,越來越多的民營企業家看中文化創意產業這塊沃土,將民營資本投入到文化創意產業中來,通過獨資、合資、合作、聯營、參股等方式進駐文化市場,以獲取更多的經濟利益。

(三)國外資本投融資

外資在文化創意產業投融資市場上的地位舉重若輕。外資的進入給文化市場帶來了新鮮血液,充足的資本促使文化創意產業快速穩步發展。據相關數據顯示,在2011年已公布投資者的202起投資事件中,外資投資機構參與其中的108起投資事件,占總投資事件54%。從投資比重來看,投融資事件涉及美元規模為488889.69萬美元,占投融資總規模的76.17%。

(四)文化企業上市融資

上市融資具有融資金額大,成本低的特點,但存在不確定性的風險。近年來,上市融資逐漸成為文化創意產業的投融資的重要途徑,大大的促進了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各大文化企業紛紛上市,在創業板上大展頭腳,成為資本市場上各類資本追捧的對象。 截至2012年底,我國共有100家文化企業成功上市,這些企業的融資規模高達1057.85億元。

(五)金融市場融資

金融市場是文化創意產業投融資的重要來源。文化創意產業想要發展,就離不開金融市場的支持。截至2013年7月,約有80多家文化創意企業在銀行間市場進行180多次各類債券融資工具交易,融資規模累計約1820億元。文化產業通過發行信托產品進行約124次融資,融資總金額達到198.56億元。

三、我國文化創意產業的投融資面臨的主要問題

經過近幾年的快速發展,我國文化創意產業已從投融資渠道單一走向多元,政策法規及相關機制逐步完善,投融資結構主體趨向合理。然而我國文化創意產業投融資方面仍存在以下一些不足。

(一)由于經驗不足而導致投融資失衡

與英國、美國、韓國等發達國家相比,我國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尚處于起步階段,文化創意產業領域缺乏投融資經驗,對文化創意產業某些細分領域投入較大,而對于某些改革不夠深入的領域則投入較少,導致某些文化創意產業企業資金供應不足,并呈現出兩極分化的趨勢。

(二)金融投資結構不平衡,致使中小企業融資難

在我國,文化創意產業處于起步階段,企業普遍規模小,資本金較少,缺少有效的質押物、抵押物,經營能力和償債能力相對較低。投資方更注重對大企業集團和市場前景好的企業投資,而作為文化創意產業主體的中小企業獲得資金則比較困難。

(三)文化創意產業投融資中介服務體系不完善

現階段,我國在文化創意產業無形資產的管理方面還存在問題,如對無形資產的評估、登記、質押等。除此之外,我國文化創意產業投融資中介服務體系還不健全,缺少專業人員、成熟的評估方法和權威的評估機構等中介組織,出現了文化資源與金融資本、社會資本對接困難的現象。

(四)政府對文化創意產業財政投入不足

政府的財政投入在一定程度上推動了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盡管我國政府對文化產業的財政投入力度逐年加大,但投入的整體水平仍然偏低。由于政府財政專項基金投入金額有限,我國文化創意產業呈現出“僧多粥少”的局面。據文化部發布的數據顯示,近年來我國文化事業費占國家財政總支出的比重基本低于0.4%的水平,而且不斷下降。據財政部統計,2013年全國文化事業費占財政總支出的0.38%,全國文化事業費相比其他事業費的增長速度明顯落后。

(五)文化創意產業投融資風險大,企業缺乏有效的風險防控機制

雖然文化創意產業市場前景廣闊,但是由于該產業“硬資產少、軟資產多”的特殊性,無論是投資方還是融資方都將面臨極大的不確定性。文化創意產業的投融資風險是一個動態復雜系統,主要包括的風險因子有技術風險、信用風險、管理風險、市場風險、財務風險、金融風險。如果不建立有效的風險防控體系,對風險進行正確的預測與規避,無疑會阻礙文化創意產業的健康發展。

四、解決我國文化創意產業投融資問題的有效途徑

(一)借鑒國外文化產業投融資經驗

國外一些資本主義國家文化創意產業起步較早,不僅擁有豐富的發展經驗,還擁有健全的文化創意產業投融資體系。例如融資方式多元化,設立專業化的金融機構和專門的文化創意產業部門等。因此,我國文化創意產業想要發展,就要在借鑒西方國家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的先進經驗基礎上,結合自身實際,在實踐中逐步探索出具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文化創意產業投融資體系。

(二)加強和改進對文化產業的金融服務

文化企業的發展離不開資金的支持,金融對文化創意產業的支持就顯得尤為重要了。我國可效仿西方發達國家成立專門為文化創意產業服務的金融機構,為文化創意產業中眾多的中小企業解決資金不足問題。同時,政府應制定有關金融支持文化產業發展的配套政策措施,積極引導金融資源和文化產業的有效對接,切實加強和改進金融機構對文化創意產業的服務,為文化創意產業健康快速發展提供環境保障。

(三)建立健全的金融支持文化產業的配套體系

建立健全的金融支持文化產業的配套體系,完善文化創意產業投融資中介服務管理體制;建立多層次的貸款風險和補償機制,大力發展文化產業保險市場;建立文化產業金融服務考評體系,進一步加強和完善文化企業信用評級和評分制度;完善知識產權等法律體系,制定有利于文化創意產業無形資產評估、登記、質押、托管、處置變現等的管理辦法;積極培育文化市場,為文化創意產業的產權交易的專業化服務提供保障,降低和規避文化創意產業投融資風險。

(四)設立專項資金,扶持重點文化創意產業

文化創意產業是在經濟全球化的條件下,集文化、創新和科技于一體的,具有“一動、二低、三高”的新型產業集群。由發達國家的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歷程可知,各國對文化創意產業扶持的側重點有所不同,像美國側重版權業、日本側重動漫業、韓國側重影視業等。這種重點扶持文化創意產業的某個子行業的方式,能夠最大限度的提高資金的利用率,有的放矢,加快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打造出文化創意產業的品牌效應,快速積累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經驗。

(五)創新文化創意產業投融資方式

經過近幾年的加快發展,我國文化創意產業投融資體系基本建成,在推動文化創意產業發展上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從總體上來看,我國文化創意產業投融資仍存在投融資渠道單一,投融資效率不高的問題。因此,創新文化創意產業投融資方式,拓展文化創意產業的投融資渠道,建立多元化、多形式的投融資體系,對解決文化創意產業的投融資問題有著重要意義。

(六)加強文化創意產業的風險管理,建立有效的風險防控機制

文化創意產業的投資風險和融資風險相互聯系、相互作用,共同誘發投融資風險。由此,必須進行事前的風險預測、事中的風險識別和事后的風險評估,并建立起有效的風險監測體系,從而提出科學的規避、轉嫁、承擔、化解和分散風險的對策。具體可通過國家政策扶持、社會保險救助以及企業自身風險防控機制的完善等措施來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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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佳木斯大學人文社科重點項目階段性研究成果(項目編號:2014WZD03);佳木斯市社科聯重點科研課題階段性研究成果(項目編號:11179)。

(作者單位:佳木斯大學經濟管理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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