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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補償信息公開規范范文

2023-09-30

征地補償信息公開規范范文第1篇

第二條 四川省行政區域內高速公路及其連接線建設(包括服務區和附屬設施)的征地拆遷補償安置,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國土資源局和相關縣(市)國土資源局會同高速公路建設協調指揮部負責高速公路的建設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經國土資源局委托的征地拆遷機構負責具體實施。公安、交通、勞動保障、林業、農業、農經等部門及鄉(鎮)人民政府、村(居)委會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第四條 征地拆遷范圍、面積和地類確定

(一)征地拆遷范圍:以高速公路施工圖為依據,由業主單位現場放線并經國土資源部門驗收確定的范圍為準。

(二)征收土地面積計算:以實地丈量、登記的面積為計算依據,全線總面積誤差不超過已批復的施工圖面積的 3%。誤差為零的縣、市,按征地補償總額的 2%給予獎勵;誤差控制在 1%以內的,獎勵 1.5%;誤愁控制在 2%以內的 ,獎勵 1%;誤差控制在 3%以內的,按誤差比率與獎勵比率之和不超過 3%的原則,酌情獎勵。

(三)地類確定:以土地現狀為基礎,以土地利用現狀圖、實地勘測的結果及相關政策為依據。

第五條 征收土地的補償標準:水田、旱土、專業菜地、專業漁池執行蜀政辦發„ 2005? 47號文件規定,其他地類執行市政發„ 2002? 17號文件規定。根據蜀政辦函„ 2008? 159號文件關于高速公路征地年產值取中值確定的規定,一般耕地及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之和為征地年產值的 16倍,基本農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之和為征地年產值的 25倍,基本農田面積按耕地面積的 87.63%確定。

第六條 根據蜀政辦發„ 2005? 47號文件規定,以四川省區征地年產值為標準,蜀東、成都、洞口、綏寧縣調整系數為 0.9;四川省、新蜀、新寧、隆回、城步調整系數為 0.85。房屋拆遷補償標準以四川省區調整系數為 1,其它各縣市區不高于 0.9。

第七條 退耕還林土地按林地補償標準補償。具體按省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使用國有農用地的補償,參照征收集體土地相應地類的補償標準。使用國有建設用地的,劃撥土地按土地成本補償,出讓土地進行地價評估后按評估價格補償。其地上建構筑物的補償參照城市房屋拆遷補償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高速公路建設項目土地征收方案經依法批準后,市、縣兩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按照•征地公告辦法?(國土資源部 10號令)進行公告、登記。征地拆遷機構應按照•征地暫行程序?(蜀政辦發„ 2005? 51號)的規定,做好土地征收及地上附著物的拆遷補償安置工作。

第十條 高速公路征地公告發布后,在擬征土地上搶栽、搶種、搶建或突擊裝修的,征地時一律不予補償。第十一條 高速公路建設施工確需臨時用地的,按照•四川省臨時用地管理辦法? (省政府令 140號 )執行。 臨時用地應當支付的土地補償費不低于該地類的年產值標準。臨時用地應當交納土地復墾押金,也可以由項目業主實行擔保。占用耕地用于攪拌場、預制構件制作等場地的,其復墾押金不低于該耕地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之和,占用其他土地的按 3000元 /畝交納恢復復墾押金。由縣人民政府設立專戶,臨時用地期滿后,臨時用地者恢復了土地原狀并經驗收的,退還押金;臨時用地期滿沒有恢復的,復墾押金專項用于臨時用地的復墾或由項目業主負責復墾。

第十二條 征收集體土地涉及的房屋等附著物拆遷,其補償安置按照市政發„ 2008? 16號文件執行。

第十三條 城市規劃區外一律實行分散重建,城市規劃區內實行集中統一重建或貨幣安置。

第十四條 城市規劃區內實行統一重建安置的,按照市政發„ 2008? 16號文件規定,其安置面積實行“拆一還

一、保底封頂”。被拆正房建筑用地面積不足 90m2的,按 90 m2安排,多于 150 m2的只安排 150 m2。被拆遷房屋有兩本以上土地使用證的,其安置面積實行“拆一還一”的原則,其安置房屋總面積不得超過原被拆除房屋正房底層占地建筑占地面積。城市規劃區外符合申請建房用地政策的被拆遷人,其安置建房用地,占用耕地的不得超過 120 m2,使用其他土地的不得超過 160 m2,使用未利用土地的不得超過 210 m2。被拆遷人按本辦法重建安置后,因家庭人口多符合申請建房條件的,按照農村建房的有關規定可另行申請宅基地。

第十五條 分散重建安置的過渡期為 10個月。其它安置方式的過渡期按市政發„ 2008? 16號文件執行。

第十六條 征收水塘按規定給予補償后,確需重建的,另外給予 5000元 /畝的造塘費,由被征地村、組自行造塘。第十七條 對在規定期限內騰地拆遷的被拆遷戶,按正房補償總額的 5%給予獎勵。其中如期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獎勵 1%,按照協議約定如期騰地的獎勵 3%,

按照協議約定提前 5天騰地的獎勵 1%。

征地補償信息公開規范范文第2篇

為進一步規范農村土地補償費分配、使用和管理工作,更好地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現就做好征地補償費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嚴格執行有關征地補償費的法律法規

對于征地補償費分配、使用和管理,要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遼寧省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和《遼寧省實施〈農村土地承包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堅持“五個不準”:農村土地依法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不準擅自改變原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所有權(已經打亂集體經濟組織界限且無法恢復的,可以本著尊重歷史、承認現實的原則不再恢復);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合法權益,不準剝奪和非法限制其應當獲得的相應征地補償費;充分尊重被征地農民的意見,不準假借以村民會議或少數服從多數的辦法侵害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依法保護對農村土地的投入,不準克扣或剝奪投資者的合理補償;公開發放征地補償費,不準以任何理由克扣、侵占、截留和挪用。國土資源、農業、民政、勞動保障、財政、監察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要密切配合,按照職能分工,做好征地補償費的分配、使用的監督和管理工作。

二、進一步明確征地補償費分配辦法

(一)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

1、分配對象。農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的,其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的分配對象為其所有者。

(1)所有者是個人的,支付給個人;

(2)所有者是部分農民群體的,支付給部分農民群體;

(3)所有者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支付給該集體經濟組織。

2、分配原則。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屬于集體資產,按照《遼寧省農村集體資產條例》的規定使用和管理。在使用時,必須經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嚴格用于該集體經濟組織的生產項目。

(二)安置補助費

1、分配對象

(1)依據《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的農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被征地農民同意統一安置(含納入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范圍,下同)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負責安置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單位;被征地農民以書面形式放棄統一安置的(不含應納入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范圍,下同),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被征地農民。

(2)已經實行農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其分配對象為該土地股份合作制組織的全體股東。

(3)農村土地沒有實行家庭承包經營,仍然實行統一經營的,其分配對象為該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

(4)征收、征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采取其他方式發包的果園等土地,其安置補償費歸該集體經濟組織集體所有。

(5)征收、征用集體經濟組織的機動地,其安置補助費歸該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由集體經濟組織分配給該集體經濟組織具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新增人口。

2、分配原則

(1)實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由該集體經濟組織使用和管理。

放棄統一安置,實行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被征地農民的,如果其家庭承包的耕地全部被征收、征用的,安置補償費支付給家庭承包的承包方,且在全部享受安置補償后,該承包方以后不再獲得家庭承包經營的耕地;部分承包地被征收、征用的,家庭承包的承包方享受部分安置補償費后,不再增加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面積。

實行平均分配安置補助費的,在平均調整承包地后,安置補償費平均支付給該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

(2)土地承包經營權依法流轉的,安置補助費原則上支付給原承包方。

(3)屬于其他方式承包或以作價、租賃等形式取得承包權的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的,安置補助費歸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已經發包且承包方一次性交納承包費的,要退回剩余期限的承包費。

(4)機動地的安置補助費原則上支付給該集體經濟組織具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新增人口,但其享受補償數額的土地面積不得超過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人均耕地面積。新增人口在獲得相當于該集體經濟組織人均面積的全額安置補償費后,今后不再獲得家庭承包經營的耕地。機動地安置補償費如有節余,歸該集體經濟組織使用和管理。

(5)屬于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的安置補助費,主要用于該集體經濟組織的全體成員生產、生活安置,不得用于償還該集體經濟組織債務。

(三)土地補償費

1、分配對象

(1)實行統一安置的,土地補償費歸該集體經濟組織。放棄統一安置,實行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被征地農民,可以分配的土地補償費分配對象為被征地農民;實行平均分配,分配對象為該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

(2)已經實行農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可以分配的土地補償費分配對象為該土地股份合作制組織的全體股東。

(3)農村土地沒有實行家庭承包經營,仍然實行統一經營的,其分配對象為該集體經濟組織的全體成員。

(4)征收、征用集體經濟組織采取其他方式承包的果園等土地,可以分配的土地補償費分配對象為該集體經濟組織。

(5)征收、征用集體經濟組織的機動地,可以分配的土地補償費分配對象為該集體經濟組織具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新增人口。

2、分配原則

根據被征地農民的意愿,放棄統一安置的,集體經濟組織要將被征地農民獲得安置補助費相對應的不少于80%的土地補償費支付給分配對象。分配對象為該集體經濟組織的全體成員或土地股份合作制組織的全體股東的,可將不少于80%的土地補償費支付給分配對象。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規定留存的土地補償費,納入公積公益金,嚴格管理,將不低于90%的土地補償費用于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支出。

各級政府應引導和鼓勵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征地農民按照有關規定,將土地補償費用于參加社會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根據《遼寧省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條件暫行辦法》(遼政辦發〔2005〕81號)規定,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由政府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該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征地農民按照不高于70%的比例,分別從土地出讓金、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中進行提取和劃撥。

三、切實加強征地補償費的監督和管理

農村征地補償費的分配、使用和管理,事關被征地農民的切身利益和長遠生計,事關農村社會發展與穩定大局。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有關部門要加大法律和政策指導力度,加強農村征地補償費的管理和監督工作,切實維護廣大農民群眾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利益。

(一)建立征地補償費分配公開制度。征地方案經具有批準權的縣級以上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負責在被征地所在地進行公告。公告要列明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的具體數額。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承包方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和家庭承包經營權證書到當地縣級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當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根據登記情況,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將征地補償、安置方案進行公告,聽取意見。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市、區)政府批準后,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根據市、縣(市、區)政府批準的方案制定有關征地補償費的分配方案和使用方案,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后實施。要將依據分配方案確定的分配對象名單進行公示,且公示時間不得少于15日。經公示無異議的,報鄉鎮(街道、辦事處,下同)政府審核,并報縣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二)建立征地補償費分配聽證制度。征地補償分配方案和使用方案確定后,被征地農民對已通過的分配方案中部分內容持有異議時,可以將無異議部分的征地補償費先行發放給被征地農民,對存在爭議的部分,鄉鎮政府要組織該集體經濟組織、被征地農民,以及相關部門、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法律政策專家、律師等參加的聽證會,形成聽證報告、合議記錄和聽證筆錄后,由鄉鎮人民政府做出如何發放的行政裁決。對行政裁決不服的,按照《行政復議法》規定,到縣級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三)明確征地補償費有關政策。征地補償費是對因土地被征而失去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財產及其收入補償,是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所有的資金,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根據有關規定,稅務部門不得對這部分資金征稅。歸農村集體所有的征地補償費在使用時,原則上用于被征地農民的生產和公益事業。

(四)實行嚴格的征地補償費分配、使用和管理制度。征地補償費中分配給集體經濟組織的,由縣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或征地機構直接撥付到該村在鄉鎮“村會計委托代理制”帳戶(沒有實行“村會計委托代理制”的,也要在鄉鎮代理部門為該村設立專戶,以下簡稱“代理賬戶”)進行核算和管理。使用時必須制定分配和使用計劃,履行村內民主程序和財務開支監督程序,向全體村民公示,報鄉鎮代理部門審核,并經鄉鎮政府批準后方可使用。征地補償費中直接分給農民個人的,由縣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或征地機構直接支付給農民。需經村集體經濟組織對農民個人代行發放的,也要將這部分資金由縣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或征地機構直接撥付到該村在鄉鎮“代理賬戶”進行核算和管理,鄉鎮代管部門根據確定的分配方案直接支付給農民。征地補償費須經村內研究分配給農民個人的,這部分資金由縣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或征地機構直接撥付到該村在鄉鎮“代理賬戶”進行核算和管理。支付時要根據分配方案,報鄉鎮代理部門審核,鄉鎮政府審批,由鄉鎮代管部門直接支付給農民個人。

(五)建立征地補償費監督制度。各級農業、民政、監察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征地補償費使用的監督和管理。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征地補償費,屬于該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集體所有,由農村經營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等規定對村集體經濟組織做好指導和監督。民政部門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做好指導。監察部門負責查處征地補償費分配、管理和使用過程中的違法違紀行為。其他各有關部門根據各自工作職責,加強對征地補償費分配、管理和使用的指導和監督。

(六)建立征地補償費責任追究制度。對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侵害集體經濟組織、征地補償費分配對象合法權益,由監察和有關職能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作出嚴肅處理,并追究當事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征地補償信息公開規范范文第3篇

安置補助每人增加萬元

為切實維護被征地單位和群眾的合法權益,認真貫徹落實《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調整征地補償安置標準有關事項的通知》規定,日前,奉節出臺《奉節縣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調整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標準有關事項的通知》。 據悉,奉節縣委、縣政府高度重視此次調標工作,按照“只調標準,不調政策,確保群眾受益”的原則,通過“三上三下”,召集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會議、成立專題調研組進行深入調研,并將方案報重慶市渝東北片區會議審查,最終形成了調標文件《奉節縣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調整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標準有關事項的通知》(奉節府發〔2013〕1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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