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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擊侵犯知識產權通知范文

2023-10-05

打擊侵犯知識產權通知范文第1篇

為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依法懲治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活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繼2004年12月8日聯合發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4]19號,以下簡稱2004年《解釋》),大幅度降低知識產權犯罪刑事制裁門檻之后,2007年4月5日再次聯合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0716號,以下簡稱《解釋(二)》),進一步加大了知識產權的刑事司法保護力度?,F就《解釋(二)》的理解與適用有關問題說明如下:

一、《解釋(二)》的起草背景

(一)中國高度重視知識產權保護,不斷加強保護力度

1、中國已經建立知識產權保護的立法體系

中國政府一直高度重視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目前,中國已經建立了一個比較完善的知識產權立法體系,包括刑事法律、民事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等各個部門及不同層次的法律體系。刑事法律方面,刑法第三章第七節專節規定了侵犯知識產權罪,包括假冒商標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假冒專利罪、侵犯著作權罪、銷售侵權復制品罪、侵犯商業秘密罪等七個罪名;民事法律方面,先后制定了《商標法》、《專利法》、《著作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并且在中國加入WTO 后,根據WTO規則相應進行了修改;行政法規方面,除了《專利法實施細則》、《著作權法實施條例》、《商標法實施細則》以外,還制定了《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專利代理條例》、《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信息網絡傳播權條例》、《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等一大批知識產權方面的行政法規。

此外,中國政府參加了《成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商標同際注冊馬德里協定》、《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世界著作權公約》《專利合作條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以下簡稱TRIPS協議)等幾乎所有重要的知識產權保護國際公約,并嚴格履行國際義務。中國知識產權保護范圍已逐步與國際接軌,保護水平不斷提高。

2、中國不斷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力度

近年來,中國政府繼續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進一步加強了保護知識產權的力度。2007年4月2日,國家保護知識產權工作組繼《2006年中國保護知識產權行動計劃》后,又組織制定了《2007年中國保護知識產權行動計劃》,全面、系統、具體地闡述我國知識產權保護體制和工作措施,包括立法、執法、審判工作、機制建設、宣傳、培訓、國際交流與合作、推進企業知識產權保護計劃、為權利人提供服務計劃、專題研究等十個方面共計276項具體措施,項目從去年的160項增加到276項,增加了72.5%。在立法方面,起草、制定、修訂14個涉及商標、版權、專利和海關保護的法律、法規、規章和管理辦法,7個司法解釋和指導意見;在執法方面,將開展“反盜版天天行動”、“打擊盜版教材教輔專項行動”、“藍天會展行動”等14個專項整治行動,11個日常執法項目;在審判工作方面,將采取8項措施保障全社會自主創新能力和知識產權創造活力;在機制建設方面。將采取建立高效的執法協調機制,完善、規范保護知識產權舉報投訴服務中心服務功能等8個方面,46項具體措施,等等。中國政府在保護知識產權方面作了大量的工作,也取得了較好的效果。

(二)司法機關為知識產權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我國對知識產權的保護,采取行政保護和司法保護相結合的雙軌制,這種行政處理與司法審判相結合的制度。符合中國的實際情況。從世界各國的實踐情況看,對知識產權最強有力的保護就是司法保護。我國雖然采取行政保護和司法保護的雙軌制形式,但同樣強調和重視對知識產權的司法保護。

二、《解釋(二)》起草及征求意見情況

為進一步加大知識產權的刑事司法保護力度,充分發揮刑罰懲治和預防知識產權犯罪的功能,根據中國近年來保護知識產權形勢的發展和知識產權犯罪的實際情況,特別是知識產權刑事審判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會同最高人民檢察院在總結近年來司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研究制定新的知識產權刑事司法解釋。

2006年年底,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二庭、知識產權庭(民三庭)會同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起草出《解釋(二)》的初稿。2007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召開《解釋(二)》的征求意見座談會,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偵查監督廳、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治安管理局、商務部條法司、工商總局商標局、版權局、國家知識產權局、國家保護知識產權辦公室等單位的同志與會并發表了意見?!督忉尪吠瑫r征求了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刑法室的意見。根據各方面反饋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對《解釋(二)》反復研究修改后,分別報送最高人民法院審委會、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委會討論通過。

三、《解釋(二)》的主要內容

(一)明顯降低了侵犯著作權罪的數量門檻

2004年《解釋》第五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復制品數量合計在一千張(份)以上的,屬于《刑法》第217條規定的“有其他嚴重情節”;復制品數量在五千張(份)以上的,屬于《刑法》第217條規定的“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根據司法實踐中知識產權犯罪的實際情況,《解釋(二)》第一條對2004年《解釋》的上述規定進行了修改,將“其他嚴重情節”的標準降低為五百張(份),將“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標準降低為二千五百張(份),侵犯著作權罪的數量門檻較之2004年《解釋》降低了一半。明顯降低數量門檻,這意味著將進一步加大對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打擊力度,從而加強對知識產權的刑事保護。

有意見認為,應當取消知識產權刑事的數額或者數量門檻,從而能夠更加徹底對知識產權進行司法保護。我們認為,這個問題涉及到中國刑法的規定。刑法有關知識產權犯罪規定了諸如“情節嚴重”、“銷售金額較大”、“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等條件,這些規定要求侵犯知識產權犯罪需要達到一定程度。刑事司法解釋是對刑法的解釋,不能突破和改變刑法的規定。需要指出,關于犯罪的起刑點方面,中國刑法與國外一些國家的刑法不盡一致,國外一些國家通常是僅對行為定性評價,比如盜竊犯罪,國外一些國家刑法認為只要實施盜竊行為即構成犯罪;中國刑法對犯罪行為不僅定性,通常還要定量,即達到一定量的標準,比如盜竊公私財物,中國刑法要求達到“數額較大”才構成盜竊罪,知識產權犯罪以及其他許多犯罪也都是類似規定。

另外,TRIPS協議第61條要求成員國對具有“商業規?!钡那址钢R產權行為納入到刑事司法程序。我們理解,TRIPS協議所說的“商業規?!焙臀覈谭ㄖ小扒楣潎乐亍?、“數額較大”等,表述上雖然不盡一致,但內容都是指行為的危害性達到了一定程度,二者的內在精神是一致的。因此,徹底取消知識產權犯罪的定罪門檻,不符合中國刑法的規定,也不符合TRIPS協議的規定?!督忉尪穲猿直A魯盗块T檻的同時,顯著降低侵犯著作權罪的數量門檻,以加大對知識產權的刑事保護力度。

(二)關于侵犯著作權罪中“復制發行”的理解

《著作權法》第10條對復制權和發行權分別作了規定,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權利是復制權,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是發行權?!缎谭ā返?17條第(一)項規定的“復制發行”,究竟是指同時具備復制與發行的行為,還是僅僅有復制或者發行之一的行為即可,關于這個問題,實踐中一直有不同理解。

對上述問題的理解主要有三種觀點:一是復制并發行說,該觀點認為,并不存在只有復制行為而沒有發行行為的情況,因為僅有復制行為而沒有發行行為顯然不能實現營利的目的,也就不可能構成侵犯著作權罪;二是復制、復制并發行擇一說,該觀點認為?!耙誀I利為目的”只是本罪的主觀要件,不要求行為實際獲利,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而復制其作品的,也可以構成本罪,并非要求行為人將侵權復制品發行出去獲利了才構成犯罪,而發行行為不能單獨成立本罪,發行單獨成立本罪意味著行為人沒有復制他人的作品,如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應構成銷售侵權復制品罪;三是復制、發行、復制并發行擇一說,即只要具有復制或者發行之一的行為即可構成。

實踐中侵犯著作權的行為比較復雜,有單獨的復制行為,有復制并出租的行為,有復制后向特定人銷售的行為,也有單獨的發行行為,還有既復制又發行的行為。經研究認為,復制權和發行權都是法律規定屬于著作權人的權利,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不管是實施復制行為,還是發行行為,或者是既復制又發行的行為,都侵犯了著作權人的著作權。因此,從保護著作權人的權利角度考慮,《刑法》第217條規定的“復制發行”應當包-括復制、發行或者既復制又發行的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非法出版物解釋》第三條其實對這個問題已有了規定??紤]到這個問題在實踐中仍有爭議,《解釋(二)》第二條第一款對此問題再次予以明確。

(三)關于侵權產品的持有人推銷侵權產品的認定問題

實踐中,一些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人通過廣告、征訂等方式推銷侵權產品,有關辦案機關根據上述線索查獲行為人的大量侵權產品。由于侵權產品尚未銷售,這種情況下對于行為人的行為是否屬于《刑法》第217條侵犯著作權罪規定的“發行”,實踐中一直有爭議,一些案件因有不同認識而無法得到處理。

經研究認為,如果行為人僅持有侵權產品,沒有其銷售的證據,存在行為人替別人保管或者其他可能,難以認定行為人實施了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如果僅有行為人通過廣告、征訂等方式大肆宣傳的證據,沒有查獲侵權產品,也難以認定被告人侵犯了著作權。但如果行為人持有侵權產品,同時又通過廣告、征訂等方式推銷侵權產品,在兩方面的證據都存在的情形下,行為人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比較明顯,因此《解釋(二)》第二條第二款對此問題做出明確規定,即這種情形屬于《刑法》第217條規定的“發行”。

(四)關于統一侵犯著作權犯罪的罪名適用問題

《刑法》有關著作權犯罪涉及的罪名有侵犯著作權罪(第217條)、銷售侵權復制品罪(第218條)、非法經營罪(第225條)等罪名,對侵犯著作權犯罪究竟適用哪個罪名,司法實踐中不盡統一,較為混亂,也造成侵犯著作權犯罪刑罰適用的不一致。

考慮到侵犯著作權罪與非法經營罪屬于一般法和特殊法關系,按照侵犯著作權罪定罪處罰,更加符合這種犯罪行為侵犯著作權的性質,也避免非法經營罪成為“口袋罪”。還有,根據《著作權法》第10條對“發行”含義的規定,“發行”包括銷售;而《刑法》第217條也規定了“發行”侵權的情形。因此,從打擊知識產權犯罪的實際考慮,《解釋(二)》第二條第三款規定,非法出版、復制、發行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權構成犯罪的,按照侵犯著作權罪定罪處罰,即不再適用銷售侵權復制品罪和非法經營罪?!督忉?二)》統一了侵犯著作權犯罪的罪名適用,使得對這種犯罪的定性更加準確,刑罰適用更加一致,也有利于對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統計。

同時需要注意,這里的前提是“侵犯著作權構成犯罪的”,沒有侵犯著作權的,不屬于《解釋(二)》第二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不能以侵犯著作權罪定罪處罰。根據《著作權法》第4條規定,依法禁止出版、傳播的作品,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因此,非法出版、印刷、復制、發行依法禁止出版、傳播的作品,沒有侵犯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權,不屬于《解釋(二)》第二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不能以侵犯著作權罪定罪處罰。這種情形仍然依照《非法出版物解釋》中第11條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五)規范緩刑的適用

緩刑是中國刑法中規定的一種刑罰執行制度,是有條件的不執行刑罰。依照中國刑法規定,緩刑適用有兩個條件:一是適用緩刑的對象條件,即“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二是適用緩刑的實質條件,即根據犯罪人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也就是說,并非對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一律都適用緩刑,必須是犯罪情節比較輕微,犯罪人確有悔改表現,對犯罪人暫不適用刑罰不致危害社會的,才能依法宣告緩刑。

假冒商標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假冒專利罪、侵犯著作權罪、銷售侵權復制品罪、侵犯商業秘密罪等七個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每個罪的第一檔法定刑都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知識產權犯罪符合上述緩刑適用的對象條件。對于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知識產權犯罪人,如果根據犯罪情節和犯罪人的悔罪表現,暫不執行刑罰不致危害社會的,即可以依法宣告緩刑,實踐中也有一些知識產權犯罪案件適用了緩刑。

為規范緩刑的適用,做到既充分發揮緩刑制度的功能,又切實保證緩刑不被隨意適用,《解釋(二)》進一步規范了在知識產權刑事案件中緩刑的適用,明確依法適用緩刑,同時也列出了不適用緩刑的具體情形:(1)因侵犯知識產權被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后,再次侵犯知識產權構成犯罪的;(2)不具有悔罪表現的;(3)拒不交出違法所得的;(4)其他不宜適用緩刑的情形。不難看出,這幾種情形都不符合刑法規定的緩刑適用的實質條件,如,因侵犯知識產權被刑事處罰或者行政

處罰后,再次侵犯知識產權構成犯罪的,表明如果對犯罪人暫不執行刑罰,其很可能再次犯罪危害社會,因此不符合緩刑的適用條件;“不具有悔罪表現的”和“拒不交出違法所得的”,也不符合緩刑的適用條件,因此《解釋(二)》規定,有這些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適用緩刑。

(六)加大財產刑的適用與執行力度

罰金是我國《刑法》規定的一種附加刑,屬于財產刑。罰金刑對基于營利目的的犯罪人是一種很好的懲罰,不僅使其營利的犯罪目的落空,還能夠剝奪犯罪人繼續實施犯罪的資本,客觀上防止了其重新犯罪的能力。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是侵財犯罪,打擊知識產權犯罪,既要依法適用自由刑,同時也要加大罰金刑的適用與執行力度。TRIPS協議第61條中也規定,對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可以采用的救濟應包括處以足夠起威懾作用的監禁,或處以罰金,或二者并處。為此,《解釋(二)》第六條對如何適用罰金刑作了明確規定。

《解釋(二)》第六條對知識產權犯罪如何適用罰金刑明確了兩個問題:一是適用罰金刑需要考慮的情節因素:二是罰金數額的確定。

1、關于適用罰金刑需要考慮的情節因素問題

《刑法》第52條規定,判處罰金要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財產刑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0]45號,以下簡稱《財產刑規定》)第2條對一般犯罪判處罰金應當考慮的情形做了規定,犯罪情節包括違法所得數額、造成損失的大小等,并綜合考慮犯罪分子繳納罰金的能力?!督忉?二)》第6條根據實踐中知識產權犯罪的實際情況,進一步明確,對于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綜合考慮犯罪的違法所得、非法經營數額、給權利人造成的損失、社會危害性等情節,概括性列舉了判處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罰金時應當考慮的各種因素。

2、關于罰金數額的確定問題

《刑法》分則對罰金數額的規定大體是以下幾種情況:

一是無限額罰金制,即只規定判處罰金而沒有規定罰金的具體數額。這種情形在《刑法》分則中較多,大多數判處罰金的罪名都沒有規定具體數額,僅規定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根據《財產刑規定》第2條規定,刑法沒有明確規定罰金數額標準的,罰金的最低數額不能少于1000元,對未成年人犯罪罰金的最低數額不能少于500元。

二是倍比罰金制,即以違法所得數額或者犯罪涉及數額為基準,處以一定倍數的罰金。如《刑法》第225條非法經營罪規定,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三是比例罰金制,即以犯罪涉及數額為基準,處以一定比例的罰金。如《刑法》第158條虛報注冊資本罪規定,并處或者單處虛報注冊資本數額1%以上5%以下罰金。

四是相對確定的罰金數額,即規定了比較確定的罰金數額幅度,如《刑法》第192條集資詐騙罪規定,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

其中,后三種情形涉及的罪名主要是《刑法》第三章中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犯罪,這些犯罪大都有直接的犯罪數額或者違法所得,因此刑法也明確規定其罰金數額確定的標準。

《刑法》關于知識產權犯罪罰金數額的規定屬于前述第一種情況,即只規定判處罰金而沒有規定罰金的具體數額??紤]到知識產權犯罪也包括在《刑法》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中,為規范罰金刑的適用,《解釋(二)》第6條參考刑法分則罰金數額規定的情形,根據實踐中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客觀情況,對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罰金數額的確定作了明確規定,即一般在違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經營數額的50%以上一倍以下確定。不難看出,《解釋(二)》的這個規定綜合了前述第二種和第三種罰金數額的情形,符合確定罰金數額的通常原則。

(七)自訴問題

刑法關于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定罪量刑等實體內容,還需要通過合理的刑事訴訟程序來實現。才能達到懲治侵犯知識產權犯罪、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從世界各國的刑事訴訟立法來看,多數國家侵犯知識產權犯罪都是采取公訴與自訴相結合的方式。對于嚴重的侵犯知識產權犯罪通過公訴形式進行,對于輕微的侵犯知識產權犯罪通常都是作為自訴案件處理。如《德國刑事訴訟法》第374條規定的八種自訴案件,包括其《刑法》第303條規定的一切按照輕微犯罪處罰的侵犯文學、藝術和營業性版權行為;《刑事訴訟法》第27條規定的自訴案件范圍,也包括其《刑法》第141條規定的侵害著作權和發明權的犯罪案件。這是因為侵犯知識產權犯罪首先是侵犯權利人合法權益的犯罪,因此對犯罪人是否進行追訴,法律交由受害人自己決定。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70條規定,自訴案件包括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等三類案件?!蹲罡呷嗣穹ㄔ?、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1998年1月19日,以下簡稱《六部委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刑訴法解釋》)都明確規定,“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包括侵犯知識產權案件(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因此,根據《刑事訴訟法》、《六部委規定》及《刑事訴訟法解釋》的規定,對于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由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對于一般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被害人可以作為自訴案件的當事人直接向法院起訴。

實踐中法院受理的自訴案件數量較少。這個程序沒有發揮應有的功用。因此為切實保障當事人的刑事自訴權利,《解釋(二)》第五條對此問題進一步重申,明確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審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由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

需要指出,根據《六部委規定》和《刑訴法解釋》規定,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案件,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于其中證據不足、可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被害人向公安機關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八)關于統一單位犯罪和個人犯罪定罪量刑標準問題

關于單位犯罪與個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是否統一問題,一直是倍受關注的問題。刑法對單位犯罪和個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并沒有加以區別,司法解釋規定的情形則比較復雜。在“兩高”頒布的司法解釋中,二者標準有相同的,如《關于辦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鼠強等禁用劇毒化學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也有不同的;不同的具體情況也不盡一致,有的是按照五倍標準,有的按照三倍標準。

客觀上講,單位犯罪和個人犯罪在組織形式、參與人員、行為規模、處罰方式等許多方面存在不同,如處罰方式上,按照我國刑法規定,對單位犯罪實行雙罰制,即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而對個人犯罪則只能對個人進行處罰??紤]到單位犯罪與個人犯罪的諸多不同,因此,區別單位犯罪與個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是有其道理的。

關于侵犯知識產權犯罪,《非法出版物解釋》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都規定,單位犯罪定罪量刑標準是個人犯罪定罪量刑標準的五倍。為加大知識產權的刑事司法保護力度,2004年《解釋》縮小了單位犯罪與個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的差距,由原來的五倍降為三倍。

《刑法》第220條規定,單位犯第213條至219條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照該條和對應的規定處罰,因此刑法對知識產權犯罪并沒有單位犯罪與個人犯罪標準不同的規定。目前,我國正在建設創新型國家,需要進一步加大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考慮到知識產權犯罪中單位犯罪現象比較普遍的實際情況,因此,《解釋(二)》第六條規定,單位犯罪按照2004年《解釋》和《解釋(二)》相應個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定罪處罰。這個規定,統一了單位犯罪與個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實際上大幅降低了單位犯罪的定罪門檻,進一步加大了對單位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打擊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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