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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制度范文

2023-09-23

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制度范文第1篇

一、水池和屋頂水箱一年至少清洗二次,若遇特殊需要可以增加清洗次數,清洗時間安排由工程部視情況列出保養計劃。

二、一般情況下,清洗程序按本制度的規定進行,特殊情況下則應擬定水池、水箱清洗方案,經工程部主管批準后執行。

三、清洗前一天應出通告通知用戶停水時間,以便用戶做好貯水準備。

四、水池﹝箱﹞清洗消毒安全注意事項

1、在水池內作業時,光源需采用36V以下的安全電壓,最好用手電筒或應急燈。

2、抽污水的潛水泵應裝漏電開關,漏電開關應提前試驗并確認動作可靠。

3、水池消毒人員需戴防護眼鏡和口罩,如果在水池﹝箱﹞內感到頭暈、氣喘,則應馬上離開水池到外面呼吸新鮮空氣。

4、上下水池時應把緊扶手、踩穩不銹綱梯,嚴防跌落。

五、清洗前應做好所需機電工具、檢測器具、清潔工具及消毒藥物的準備工作:

1、1:100滅菌凈水溶液或市衛生防疫站配制的消毒液。

2、潛水泵、應急照明燈或手電筒。

3、掃把、尼龍刷、尼龍繩、膠桶、眼鏡、口罩、膠手套。

六、清洗程序:

1、排放水 ⑴ 排放水時提前關閉水池進行閘閥,讓水池位用到接近消防用水水位,以免浪費;

⑵ 為確保用戶正常用水,排放干水池的時間應控制在1.5小時以內。

2、讓泄水閥門處于開啟位置,用鼓風機對著水池、水箱口吹風2小時以上,以便空氣流通,排除水池、水箱中的有毒氣體,吹進新鮮空氣。

3、用燃著的蠟燭放入池底不因缺氧而熄滅,以確保水池、水箱中的空氣新鮮。

4、清潔消毒: ⑴ 清洗:

A、鏟出水池內泥沙及各種沉積物;

B、用掃把或尼龍刷從水池頂部、四周墻壁、底部依次反復刷洗; C、如果仍未洗干凈應再進行刷洗直至干凈為止。 ⑵ 消毒:

A、用掃把或尼龍刷蘸取1:100的滅菌凈水溶液﹝或防疫站配制的消毒溶液﹞,依次反復刷洗消毒;之后將水池﹝箱﹞蓋好封閉半小時; B、用清水沖洗沖洗一遍整個水池﹝箱﹞,排出消毒水溶液; C、重復用水清洗沖洗一遍并排出消毒水溶水。

⑶ 注水:清洗消毒工作全部結束后,清理收拾好所有工具。打開閘閥向水池﹝箱﹞內注水,達到調定的水位后加蓋上鎖。

七、取樣送檢

1、用干凈的礦凈水瓶從水池﹝箱﹞中部提取50ml水并在瓶子

中部貼上標簽,標簽上應寫明送檢單位用送樣日期。

2、水樣當天由工程部主管安排人員送至市衛生防疫站進行檢測。

3、如果檢測不合格,則應重新清洗和消毒水池直至合格為止。

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制度范文第2篇

一、二次供水設施由專人負責管理;

二、二次供水管理員應持有健康合格證,并經衛生知識培訓后方可上崗;

三、水箱、水池須加蓋、上鎖,鎖匙由二次供水管理員保管;

四、按規定辦領“廈門市飲用水二次供水用戶登記卡”,詳細填寫每個水池、水箱的自然狀況和清洗、檢驗情況的記錄,隨時接受有關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五、二次供水設施的清洗消毒應經市政園林局審查批準并取得衛生部門許可的有資質的專業隊伍實施;

六、水箱水池每半年清洗不得少于一次,每次清洗完畢七日應抽取水樣,送衛生部門檢驗。檢驗不合格的,應重新清洗直至檢驗合格;

七、二次供水水質受污染的,應立即停止供水,并及時對二次供水設施進行清洗消毒,經市政園林部門和衛生部門檢驗合格后方能恢復供水;

八、水泵房應保持良好的通風及照明;

九、水泵房、水池和水箱周圍應保持干凈整潔、無積塵、不得堆放雜物,不得在泵房內吸煙、吐痰。

十、非工作人員進入泵房須經有關領導同意后,由二次供水管理員陪同方可進入;

十一、嚴格按操作規程規定定期對設施進行巡查、記錄,發現問題及時整改,防患于未然;

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制度范文第3篇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規范二次供水設施建設,保障供用水安全和公眾身體健康,依據《城市供水條例》、《河南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規定》、《濮陽市城市供水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生活用水二次供水管理使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二次供水是指從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取水,通過貯存、加壓等設施為用戶的生活、生產和其他活動提供用水。

本辦法所稱二次供水設施是指為二次供水設置的儲水設施、加壓設備、供水泵房、氣壓罐、電控裝置、水處理設備、消毒設備、供水管道、閥門等設施。

第三條 市城市管理局是全市城市二次供水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供水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工作。

縣(區)人民政府確定的供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范圍內的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工作。

衛生主管部門負責二次供水的衛生監督工作。

發改、城鄉規劃、住建、水利、國土、財政、質監、環保、公安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二次供水管理監督工作。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保護二次供水設施的義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侵占,擅自停用、改動、拆除二次供水設施。

第五條 供水企業和二次供水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供水應急保障制度,制定應急預案,提高供水應急保障能力。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工程,用水水壓、水量要求超過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的供水能力時,應當配套建設二次供水設施,并與建設工程主體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二次供水建設工程必須按照《二次供水設施衛生規范》(GB/17051)等相關標準,規范建設。推行二次供水設施建設、管理一體化,實施一戶一表,抄表、服務到戶,專業化管理。

既有的二次供水設施,鼓勵業主委托供水企業統一改造、維護管理。

第七條 二次供水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向供水企業提出用水申請,告知供水企業二次供水具體規模,提交設計圖紙等有關資料。

第八條 新建住宅區二次供水設施可由供水企業實施統建統管,并按規定辦理建設手續。任何無資質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建設二次供水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可移交供水企業運行、維護、管理。二次供水設施及工程建設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工程建設費用參照國家有關工程定額計價規定執行。

第九條 在建工程項目,二次供水設施尚未開工建設的,按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執行。二次供水設施已開工建設的,經供水企業認定其設計方案符合國家、省、市技術規范要求的,由建設單位自行組織建設,不符合技術規范要求的,應當及時整改。經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可委托供水企業對二次供水設施管理維護。

第十條 已建成并投入運行的二次供水設施,未移交供水企業管理維護的,可由業主委托管理單位繼續管理維護;若業主有移交供水企業管理維護意愿的,業主應根據有關規定與供水企業簽訂改造和委托管理協議,由接收后的供水企業對二次供水設施更新改造。二次供水設施在保修期內的,改造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超過保修期的,改造費用由業主承擔。

第十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二次供水設施的建設項目,應當符合國家、省、市有關技術、衛生等相關標準及規范。

第十二條 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施工和改造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設施應當獨立設置,不得與商業、消防等非居民生活用水混用,供水管道不得互通,并用不同顏色標識;

(二)儲水設施不得使用混凝土、碳鋼板、玻璃鋼等對水質有影響的材料,不得采用地下埋設方式;

(三)一戶一表、計量出戶;

(四)水表安裝的公共空間應當滿足抄表、檢修、更換要求,并設置排水、照明、防凍設施;

(五)加壓泵房應當單獨設置、封閉管理、用電單獨計量,具備通風、排水條件,滿足檢修、防凍要求,并安裝視頻監控設施;

(六)儲水設施應當設置消毒設備、具有自控功能的溢流防護設備;

(七)設置遠程監控系統,與城市公共供水調度系統相連接,并服從城市公共供水調度管理;

(八)國家、省、市二次供水工程技術規程、二次供水設施衛生規范的其他要求。

第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二次供水配套設施建設完成后,建設單位應依法組織驗收,并邀請供水、衛生主管部門等有關單位及供水企業參加。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二次供水設施不得投入使用,供水企業不予供水。

第十四條 二次供水設施應當使用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衛生標準和管網安全運行要求的設備、材料、器具、儀表,不得使用國家明令禁止、淘汰的材料和設備。

第三章 運行、維護、管理

第十五條 二次供水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加強對二次供水設施的日常巡查、維護和保養,保證設施完好和不間斷供水。確保二次供水水質、水壓、水量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由于工程施工、設備維修、清洗消毒等原因需要停水或降壓供水的,應當按照規定履行報告程序,提前24小時告知用戶。停水超過24小時的,應當采取應急供水措施,保證居民生活用水需求。

第十六條 二次供水管理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利用用水低谷時間向儲水設施蓄水;

(二)水泵機組運行噪音不得高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標準;

(三)屋頂水箱及裸露在外的二次供水設施應當按照技術規范和異常寒冷天氣正常供水的要求,采取防凍、防腐、加蓋加鎖等措施;

(四)建立運行、管理維護檔案,對運行情況、故障處理、清洗、消毒、檢驗、更新改造等記錄歸檔;

(五)建立水質管理制度和管理臺帳,配備專(兼)職人員,加強水質管理,至少每半年對儲水設施進行一次清洗、消毒,并標注清洗、消毒的單位和時間。

二次供水設施未委托供水企業管理維護的,其管理維護單位還應當負責用戶水表的抄表、收費及二次供水用戶糾紛的處理。

第十七條 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管理等費用,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據公平負擔、保本微利的原則核定。費用應包括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發生的電費、日常維修養護費、管理費等。費用未核定前,由供水企業或委托管理單位與建設單位商定。

第四章 水質管理

第十八條 二次供水管理單位應加強對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建立水質檢測和公示制度,檢測項目應根據《二次供水設施規范》(GB17051)等相關規定,定期進行水質檢測。至少每半年對儲水設施進行一次清洗、消毒,并標注清洗、消毒的單位和時間。清洗、消毒后的二次供水設施在投入使用前,應當經具備法定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檢驗合格,確保二次供水水質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2006)。

第十九條 直接從事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和檢驗的人員應當經過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健康檢查應當每年至少一次。

二次供水管理單位應當查驗清洗消毒人員和檢驗人員的健康證明。

第二十條 出現二次供水水質不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時,二次供水管理單位必須立即暫停使用,并進行清洗消毒,同時通知衛生、供水主管部門及供水企業。同時共同查明原因,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擴大,保證居民飲用水衛生安全。

第二十一條 供水主管部門應加強對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運行的監督管理。 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二次供水生活飲用水水質的監測,每半年至少抽檢一次。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二次供水管理單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供水主管部門責令整改,并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一)二次供水設施管理人員未經專業培訓和未持證上崗的;

(二)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管理制度不健全的;

(三)未制定應急預案或二次供水設施發生故障后未及時組織搶修的;

(四)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義務的;

(五)直接從事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和檢驗的人員未取得健康證明或未按規定進行健康檢查的。

第二十三條 二次供水管理單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供水主管部門責令整改,并處30000元以下罰款:

(一)二次供水水質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規定的;

(二)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施工、監理,未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的;

(三)二次供水設施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四)二次供水管理單位未辦理衛生許可證的;

(五)二次供水管理單位未按規定對各類儲水設施進行清洗消毒的;

(六)二次供水管理單位未按規定進行水質檢測或者委托檢測的;

(七)二次供水設施所用產品、材料和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有關要求和標準的;

(八)二次供水管理單位隱瞞、緩報、謊報、水質突發事件或者水質信息的。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建設二次供水設施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連接的,由供水主管部門責令整改,并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供水、衛生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市城市規劃區內高層(以室外地坪高開始計算,建筑高度大于18米(含六層),小于等于100米)、超高層(以室外地坪高開始計算,建筑高度大于100米)二次供水設施的建設、維護和運行管理。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注冊水表,是指由供水企業安裝作計算用水量的水表。設有總表計量居民生活用水及公共用水,并設有戶表計算各戶居民生活用水量時,總表為注冊水表。沒有總表,只有戶表的,戶表為注冊水表。

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制度范文第4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飲用水二次供水設施管理,保證飲用水不受污染,保障城市居民身體健康,根據國務院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市區范圍內使用無塔供水、高位水箱、地下蓄水池、抽升設備及自備水源的水塔、蓄水池等二次供水設施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市公用事業局是本市城市二次供水設施的行政主管部門。市自來水公司負責對二次供水設施的建設和使用進行監督管理。衛生防疫機構負責二次供水設施的衛生監督和水質監測。

第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二次供水設施,應當向市自來水公司提出申請,經審查同意后,到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建設許可證。

與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二次供水設施,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核發建設許可證前,應就二次供水設施征求市自來水公司意見。

第五條 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方案應經市自來水公司審查同意。

二次供水設施建成竣工后,由市自來水公司組織竣工驗收。與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二次供水設施,組織竣工驗收的部門應通知市自來水公司參加竣工驗收。

第六條 二次供水設施建成后,經市自來水公司驗收合格,由市自來水公司發給《二次供水設施準用證書》,并抄報衛生防疫機構備案。 在本辦法施行前已建成使用的二次供水設施,應補辦《二次供水設施準用證書》。

第七條 城市供水管網水壓能夠滿足用水需要的用戶,不得建設二次供水設施。日用水高峰期不能滿足用水需要的用戶區,可以建設高位水箱,但少是擅自安裝抽升設備。

第八條 二次供水設施不得擅自與城市供水管網直接連通。因特殊情況確需要直接連通的,應當征得市自來水公司同意,并安裝逆止閥門。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安裝管道泵從自來水供水管網內直接抽不。

第九條 地下蓄水池和高位水箱,應當加蓋、加鎖,不得有跑、冒、滴、漏水現象,進不孔、溢流孔、排污孔應配有密封防護設施,所用建筑材料必須無毒、無害。

第十條 在地下式二次供水設施周圍三十米范圍內,禁止設置旱廁和開放性垃圾堆。對已建的旱廁和開放性垃圾堆,應當限期搬遷。

第十一條 在供水管網壓力小于國家規定的正常壓力區域內,使用二次供水設施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當日二十三時至次日五時進行蓄水。

第十二條 使用二次供水設施的單位應當建立衛生管理制度,配備專(兼)職衛生管理人員。衛生管理人員取得健康合格證后方能上崗,并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傳染病患者不得經常性檢查、監測、維護二次供水設施完好,保證水質不受污染。

第十三條衛生防疫機構對二次供水設施的水質應定期進行監督性監測,對水質不符合飲用水衛生標準的,應責令限期清洗、消毒或暫停使用。

市自來水公司應根據二次供水設施的水質情況定期為使用單位提供清洗、消毒服務。

第十四條 二次供水設施使用單位發現二次供水水質不符合衛生標準和要求時,應當立即通知市自來水公司采取措施;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應當妥善處理,并在二十四小時內報告衛生防疫機構。

第十五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自來水公司責令補辦手續、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可以暫停供水、吊銷《二次供水設施準用證書》: (一)擅自新建、改建、擴建二次供水設施的; (二)擅自將二次供水設施與城市供水管網直接連通的; (三)使用二次供水設施的單位和個人未按規定時間蓄水的。

有上款第(二)項行為的,由市自來水公司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六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觸犯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十七條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市自來水公司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市公用事業局申請復議。

第十八條 各縣(市)建制鎮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公用事業局負責解釋。

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制度范文第5篇

一、水池和屋頂水箱一年至少清洗二次,若遇特殊需要可以增加清洗次數,清洗時間安排由工程部視情況列出保養計劃。

二、一般情況下,清洗程序按本制度的規定進行,特殊情況下則應擬定水池、水箱清洗方案,經工程部主管批準后執行。

三、清洗前一天應出通告通知用戶停水時間,以便用戶做好貯水準備。

四、水池﹝箱﹞清洗消毒安全注意事項

1、在水池內作業時,光源需采用36V以下的安全電壓,最好用手電筒或應急燈。

2、抽污水的潛水泵應裝漏電開關,漏電開關應提前試驗并確認動作可靠。

3、水池消毒人員需戴防護眼鏡和口罩,如果在水池﹝箱﹞內感到頭暈、氣喘,則應馬上離開水池到外面呼吸新鮮空氣。

4、上下水池時應把緊扶手、踩穩不銹綱梯,嚴防跌落。

五、清洗前應做好所需機電工具、檢測器具、清潔工具及消毒藥物的準備工作:

1、1:100滅菌凈水溶液或市衛生防疫站配制的消毒液。

2、潛水泵、應急照明燈或手電筒。

3、掃把、尼龍刷、尼龍繩、膠桶、眼鏡、口罩、膠手套。

六、清洗程序:

1、排放水 ⑴ 排放水時提前關閉水池進行閘閥,讓水池位用到接近消防用水水位,以免浪費;

⑵ 為確保用戶正常用水,排放干水池的時間應控制在1.5小時以內。

2、讓泄水閥門處于開啟位置,用鼓風機對著水池、水箱口吹風2小時以上,以便空氣流通,排除水池、水箱中的有毒氣體,吹進新鮮空氣。

3、用燃著的蠟燭放入池底不因缺氧而熄滅,以確保水池、水箱中的空氣新鮮。

4、清潔消毒: ⑴ 清洗:

A、鏟出水池內泥沙及各種沉積物;

B、用掃把或尼龍刷從水池頂部、四周墻壁、底部依次反復刷洗; C、如果仍未洗干凈應再進行刷洗直至干凈為止。 ⑵ 消毒:

A、用掃把或尼龍刷蘸取1:100的滅菌凈水溶液﹝或防疫站配制的消毒溶液﹞,依次反復刷洗消毒;之后將水池﹝箱﹞蓋好封閉半小時; B、用清水沖洗沖洗一遍整個水池﹝箱﹞,排出消毒水溶液; C、重復用水清洗沖洗一遍并排出消毒水溶水。

⑶ 注水:清洗消毒工作全部結束后,清理收拾好所有工具。打開閘閥向水池﹝箱﹞內注水,達到調定的水位后加蓋上鎖。

七、取樣送檢

1、用干凈的礦凈水瓶從水池﹝箱﹞中部提取50ml水并在瓶子

中部貼上標簽,標簽上應寫明送檢單位用送樣日期。

2、水樣當天由工程部主管安排人員送至市衛生防疫站進行檢測。

3、如果檢測不合格,則應重新清洗和消毒水池直至合格為止。

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制度范文第6篇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二次供水,是指用水單位將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設施供水,經過儲存、加壓及深度凈化處理后,再供給用戶使用的供水方式。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市規劃區內二次供水的管理。

第四條 市公用事業管理局是本市二次洪水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供水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市二次供水的統一管理工作。

市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按照職責配合供水主管部門實施本辦法,并具體負責二次供水的衛生監督工作。

第五條 用戶用水水壓需要超過國家規定管網末端服務壓力的,應當自建二次洪水設施,實施二次供水。

第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二次洪水設施的單位,應當向供水主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同意后,方可辦理有關施工手續。

供水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后十五日內作出答復。

第七條 二次供水設施工程竣工后,由供水主管部門組織驗收,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城市供水經營單位不得予以供水。

第八條 二次供水設施不得與城市供水管網直接連通;不得在城市供水管網上直接裝泵抽水。二次供水單位不得轉供水。

第九條 在二次供水儲水設施周圍十米范圍內,禁止挖坑取土,修建建(構)筑物,設置滲水廁所、化糞池、堆放垃圾和其他危害供水設施安全的行為。

第十條 為保證城市供水管網的壓力,使用城市公共供水進行二次洪水的單位,應當避開用水高峰期蓄水。

第十一條 使用二次供水的單位應當建立二次供水管理制度,配備專(兼)職管理人員,接照供水主管部門的要求,負責二次供水設施的維護和水質日常檢測,發現水質受到污染時,應當及時報告供水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進行處理。

第十二條 二次供水單位必須每半年對二次洪水設施進行一次清洗消毒。

從事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的專業單位,必須經市供水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經市衛生行政部門許可后,方可承攬清洗消毒業務。

第十三條 直接從事二次供水或二次洪水清洗消毒的工作人員,必須取得健康體檢和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后方可上崗,并每年至少一次到衛生防疫部門指定的單位進行健康檢查,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及其他有礙飲用水衛生的疾病和病源攜帶者,不得從事二次供水工作和二次供水清洗消毒工作。

第十四條 供水主管部門應指定水質檢測機構,每月對二次供水的水質進行一次化驗檢測,檢測結果應當報送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供水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二次供水設施竣工后,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責令其停止使用,并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二)擅自將二次供水設施與城市供水管網直接連通,污染城市公共供水管網水質的,責令其停止污染,并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三)使用二次供水設施的單位擅自轉供水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四)未經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從事二次供水清洗消毒工作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第九條規定的,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十六條 對違反本辦法涉及二次供水有關衛生管理規定的,由衛生行政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七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八條 行政管理部門的執法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各縣(市)二次供水管理工作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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