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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人才引進住房補貼范文

2023-10-01

深圳人才引進住房補貼范文第1篇

同志是我轄區內(單位)居民,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間,未享受房改房、集資房等購房優惠政策,特此證明。

單位蓋章

深圳人才引進住房補貼范文第2篇

南京市發放高校畢業生住房租賃補貼實施辦法

為加快實施人才強市戰略,優化人才發展和創新創業環境,提高南京城市競爭力,吸引更多高校畢業生在寧就業創業,現就做好我市高校畢業生租賃補貼工作,制定本辦法。

一、申請條件

1.全日制普通高校(含海外留學人員)取得學士及以上學位或在全日制技工院校取得技師職業資格證書的畢業生;

2.畢業2年內在我市納稅的各類企業或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就業且簽訂1年及以上期限勞動合同,或在寧自主創業,繳納企業職工養老保險;

3.具有本市戶籍且住房困難或者非本市戶籍在寧無自有住房,且租房居住的。

以上條件需同時具備。

二、補貼標準和期限

博士每人每月1000元、碩士每人每月800元、學士和技師每人每月600元(實際租金低于補貼標準的,按實際租金補貼)。補貼期限累計不超過24個月。

三、辦理流程

租賃補貼實行按月補助、按季發放。

1.申請。符合條件者應向就業創業企業納稅所屬區(園區)或其他用人單位登記注冊地址所在區(園區)人社部門提出租房補貼申請,填報南京市高校畢業生租賃補貼申請表,并提交以下材料:(1)畢業證書、學位證書或技師職業資格證書;(2)租賃合同和租金發票等證明材料。

2.審核。區(園區)人社部門受理申請后,對申請人身份及簽訂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等情況進行初審,將通過初審的人員名單分別送區稅務部門負責核查企業納稅的情況,區公安部門負責核查戶籍、居住信息,區住房保障部門負責核查房產情況,于每季首月10日前將上季度符合條件的人員名單報市人社部門,不符合條件的反饋本人。市人社部門匯總后,將名單在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網公示5天。公示無異議的人員納入租房補貼發放范圍,由市人社部門通知所在區(園區)人社部門及市財政部門、市住房保障部門。

3.發放。各區(園區)人社部門負責于每季度首月底前將上季度補貼發放至個人社會保障卡。續發無需申請人重新申請,由區(園區)審核后發放。

申請人租住地變更的,應及時向原申請區(園區)人社部門報備;就業單位發生變更的,需重新申請。

四、其他

1.租賃補貼由市、區(園區)共同承擔,其中江寧、浦口、六合、溧水、高淳五區由市財政承擔40%,區財政承擔60%;其他區(園區)由市財政承擔60%,區(園區)財政承擔40%。

2.租賃補貼和本市其他人才安居政策及保障政策,不得重復享受。對弄虛作假虛報冒領的,取消享受政策資格,按有關規定處理并依法納入個人征信系統。

3.本辦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二、注意事項

1、申請人的就業單位發生變更或審核不通過的需重新申請。

2、在機關/事業單位就業的申請人應是繳納企業養老保險的非在編人員。

3、在寧自主創業為個體工商戶或就業單位為個體工商戶,本人以自由職業者形式參加養老保險的不屬申報范圍。

4、租賃合同變化(如續簽、新簽)或租金發票變化(如到期、新開)的情況下,申請人需在申報系統進行變更,上傳更新有關信息。

5、房產部門對具有本市戶籍且住房困難的認定

(1)“住房困難”是指申請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寧名下的私房、承租的公有住房和依合同尚未交付的房屋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5平方米的情況。

(2)申請人父母或申請人配偶的父母在本市擁有2套及以上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積超過35平方米的,不納入租賃補貼保障范圍。

6、房產部門對非本市戶籍在寧無自有住房的認定

(1)“在寧無自有住房的認定”是申請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寧名下無房,認定的住房包括私房和依合同尚未交付的房屋。

(2)申請人父母或申請人配偶的父母在本市擁有2套及以上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積超過35平方米的,不納入租賃補貼保障范圍。

7、公安部門要求非本市戶籍在本市租房居住的,應事先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和居住證。申請人的居住證登記地址應與房屋租賃地址保持一致,如有變更,申請人應主動及時到公安部門辦理居住地址變更手續。

8、申請人需提供只含本人姓名的房屋租賃發票(一人一票)。

9、審核通過的,自申報當月起計發住房租賃補貼。住房租賃補貼將發放至本人社會保障卡的金融賬戶(持卡人需去銀行柜臺激活社??ǖ你y行功能方可取款)。

深圳人才引進住房補貼范文第3篇

暫行辦法的通知

吉政辦發〔2012〕37號

各市(州)人民政府,長白山管委會,各縣(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辦、各直屬機構: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監察廳《吉林省保障性住房實物配租與租賃補貼分配管理暫行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吉林省保障性住房實物配租 與租賃補貼分配管理暫行辦法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省民政廳 省財政廳 省監察廳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確保分配過程公開透明、

—1— 結果公平公正,依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保障性住房實物配租與租賃補貼的分配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保障性住房是指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

保障性住房實物配租與租賃補貼分配包括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分配、租賃補貼分配和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分配。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分配包括政府完全產權廉租住房分配和按份共有產權廉租住房分配。

第四條 保障性住房實物配租與租賃補貼分配應當遵循 “政府主導、公眾參與、公平分配、社會監督”的原則,實行層級目標責任管理。

第五條 保障性住房實物配租與租賃補貼分配實行申請、審核、公示、輪候、核查、退出制度。

第六條 保障性住房實物配租與租賃補貼分配實行信息公開制度。將分配過程及結果向社會公開、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第七條 縣級以上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為本行政區域內保障性住房實物配租與租賃補貼分配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保障性住房實物配租與租賃補貼分配的綜合協調和管理,負責申請人住房情況的審查認定工作。具體工作可以委托所屬的住房保障管理機構負責。

縣級民政部門負責申請人收入情況的審查認定工作。市(州)和省級民政部門負責低收入家庭認定的監督指導工作。

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房產、發展改革、財政、公安、工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稅務、社會保險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配合做好保障性住房實物配租與租賃補貼分配及定期核查等相關工作。

街道辦事處(社區)依據有關規定,負責保障性住房實物配租與租賃補貼分配的申請受理、初審工作。

第二章 申請與核準

第八條 保障性住房保障對象的收入標準、住房困難標準由各市

—2— 或縣級政府根據當地財政狀況、保障能力和實際保障需求確定,實行動態管理,定期進行調整,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近期內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收入標準按照不低于當地城鎮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5%確定;住房困難標準按照不低于當地城鎮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積的40%確定,原則上不宜超過13平方米。公共租賃住房供應對象的收入標準按照不低于當地城鎮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確定;有穩定職業的進城務工農民工、政府引進的特殊專業人才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以及企事業單位自建自用的公共租賃住房分配,原則上不受收入標準限制。

第九條 廉租住房保障主要采取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和發放租賃補貼兩種方式。具體保障方式由申請人根據以下原則,在提出廉租住房保障申請時自行選擇:

(一)政府完全產權廉租住房實物配租保障順序為低保無房家庭、低收入無房家庭。按份共有產權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堅持保障對象自愿申請的原則,重點面向有一定經濟條件的保障家庭,保障順序為低保無房家庭、低收入無房家庭。原有住房面積未達到保障標準和在待改造棚戶區居住的保障家庭,可以用原有住房按面積置換按份共有產權廉租住房部分產權,原有住房交由當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處置。

(二)廉租住房租賃補貼重點保障住房面積未達到保障標準的住房困難家庭。

按本辦法規定,經審查確定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在申請實物配租輪候期間,應當納入租賃補貼保障范圍,做到應保盡保。

第十條 公共租賃住房主要采取實物配租方式,首先保障城鎮中等偏下收入無房家庭、有穩定職業的新就業無房職工、進城務工農民工和引進的專業人才,并逐步為符合條件的其他人員提供保障。

第十一條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由申請人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社區)提出書面申請,同時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廉租住房保障申請表》;

—3—

(二)家庭收入情況的申報材料;

(三)家庭住房狀況的申報材料及房屋產權證、租賃合同等證明材料;

(四)家庭成員身份證和戶口簿;

(五)依據有關規定優先保障的家庭需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上述材料涉及各類證件的,應提供原件核對,并提交經申請人簽字確認的復印件。申請人需承諾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二條 收到廉租住房保障申請后,相關部門按以下程序進行審查和核準:

(一)街道辦事處(社區)受理廉租住房保障申請時,需對申請材料的原件進行核實;

(二)街道辦事處(社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住房等情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初審意見,初審合格的在街道辦事處(社區)張榜公示7日后,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報當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門;

(三)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當對上述材料的要件進行復核、匯總后分批次轉同級民政部門;

(四)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轉來的相關材料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查意見,并反饋給住房保障管理部門;

(五)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民政部門轉來的相關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對申請人的住房、居住情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查意見,審查合格的在當地政府或部門網站、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公示并在街道辦事處(社區)張榜公示15日,公示無異議即可確定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統一登記,參加廉租住房實物配租輪候或領取租賃補貼,實施保障的情況應當在部門網站長期向社會公開;

(六)經審查不符合保障條件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當在審查

—4— 結束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通知,說明理由,由受理申請的街道辦事處(社區)轉交申請人。

第十三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審核、公示、輪候辦法,由地方政府依據有關規定,參照本辦法第十二條的相關規定和程序,結合當地實際制定。

第十四條 申請租賃公共租賃住房,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表》;

(二)家庭收入情況的申報材料或工作單位的收入證明材料;

(三)家庭住房狀況的申報材料;

(四)勞動用工合同及社保繳費證明材料;

(五)家庭成員身份證和戶口簿;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上述材料涉及各類證件的,應提供原件核對,并提交經申請人簽字確認的復印件。申請人需承諾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五條 民政部門在審查申請人家庭收入時,應當通過財政、公安(戶籍和車輛管理)、工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稅務、社會保險等部門就申請人家庭收入、財產等狀況進行信息比對,按規定程序認定,提出審查意見。

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在審查申請人的住房、居住情況時,應當通過住房城鄉建設、房產等部門就申請人住房等情況進行信息比對,查詢核實,提出審查意見。

第十六條 申請人在提出住房保障申請之前5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當進行重點核查,在核查工作完成前,暫按有房家庭處理。不符合保障條件的,不應享受住房保障。

(一)購買過公有住房的;

(二)曾經繼承、贈與、受贈、購買或建設自有住房的;

(三)將原居住房屋(包括有產權、無產權的公產房或私產房)出售的;

—5—

(四)按照房改政策,購買過住房或享受過貨幣分配的;

(五)正在實施房屋征收(拆遷)失去原有住房或按照城市棚戶區改造等政策,已經享受過產權調換或貨幣補償等安置補償政策的。

第三章 分配管理

第十七條 保障性住房實物配租分配主要采取抽簽、搖號或綜合打分等方式,具體方式由各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結合實際確定,但應當保證分配工作公開、公平、公正。

第十八條 在保障性住房實物配租分配前,各地應當根據實際房源和經審查核準選擇實物配租的保障對象數量,確定參與該次分配的保障對象具體條件和保障對象數量。其中,采取抽簽、搖號方式的,參與分配的保障對象數量以房源數量的1.5倍左右為宜。具體辦法由各地政府結合實際確定。

第十九條 分配原則確定后,各地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研究制定具體分配方案。分配方案應當明確如下內容:

(一)房源情況。包括房源數量、戶型面積、所在地點等信息。

(二)參與分配條件。包括參與分配的保障對象相關收入、住房等方面的限制性條件。

(三)分配價格。包括政府完全產權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價格、按份共有產權廉租住房私有產權部分的出售價格及產權比例等。

(四)分配方式。明確住房分配所采取的具體方式,如抽簽、搖號或者綜合打分等;

(五)分配程序。明確分配過程的相關程序與基本規則。

(六)相關要求。

多層樓房的房源底層應當優先面向行走不便的殘疾人等保障對象分配,但要嚴格把握分配標準。

—6—

第二十條 分配方案公布后,由具備該次分配方案規定條件的保障對象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確定參與分配資格。具體申請、審查程序和辦法由各地政府結合實際制定。

第二十一條 各地應當將保障性住房實物配租分配方案、審查合格的保障對象名單及相關分配信息適時在當地政府或部門網站、街道辦事處(社區)面向社會公開,征求各方面意見,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二條 保障性住房實物配租分配由當地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及相關部門組織實施。分配過程應當公開進行,由公證機關在抽簽、搖號或綜合打分環節進行公證,接受紀檢監察機關的監督,并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申請人代表及新聞媒體實施監督。

第二十三條 保障性住房實物配租分配結果應當在當地政府或部門網站、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公示,并在街道辦事處(社區)張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日。

第二十四條 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在公示期滿3日內,向獲得配租的保障對象發放實物配租通知書。享受實物配租的保障對象,同時停止發放租賃補貼。本次分配未能獲得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的保障對象,繼續實行輪候,進入下一輪實物配租分配。一般情況下,經過3次抽簽(搖號)或歷經3年仍未獲得實物配租的,可以直接享受廉租住房實物配租保障。

第二十五條 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已確定的保障方式,與保障對象簽訂廉租住房租賃合同或租賃補貼發放協議、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六條 獲得實物配租分配的保障對象由于住房地點、環境、樓層、戶型等原因,1個月內未辦理入住手續的,視為自動放棄,2年內不得參與實物配租分配,但可以繼續享受租賃補貼保障。

第二十七條 租賃補貼一般按月或季度發放,具體發放標準由各地結合實際,綜合考慮保障對象的經濟情況、住房狀況等因素確定,實行差別化動態管理。租賃補貼應當于當年的11月底前全部發放到位,

—7— 以實際發放到保障對象銀行卡(折)中為準。

第四章 退出管理

第二十八條 建立日常檢查和定期核查制度,對實施保障的對象實行動態管理。

(一)日常檢查。由當地住房保障、民政部門對保障對象的住房和收入情況,履行合同和協議情況進行不定期檢查,并會同街道辦事處(社區),組織實施保障的對象每年申報一次家庭人口、實際收入和住房等的變動情況。在組織檢查和申報過程中,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相關資料。相關部門要建立信息通報制度,及時通報檢查結果等信息。

(二)定期核查。各地住房保障、民政、財政、監察等部門要結合實際,對保障對象是否符合保障條件、保障性住房實物配租、租賃補貼分配等情況,每年進行一次核查。核查時間由各地自行安排,完成時間不得超過當年的9月末。核查結果應當及時通過政府或部門網站向社會公布,接受各方面監督。

第二十九條 經過檢查或核查,保障對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當做出取消其住房保障資格的決定,書面通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收回或回購保障性住房,或者停止發放租賃補貼:

(一)出租、出借保障性住房,或者擅自改變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

(二)無合理原因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承租的政府完全產權廉租住房或者公共租賃住房居住的;

(三)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交納廉租住房或者公共租賃住房租金的;

(四)家庭的收入、財產、人口、住房等情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廉租住房或者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

—8—

(五)享受住房保障后,又取得其他住房的;

(六)違反合同約定的;

(七)違反保障性住房政策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 當事人對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取消其保障資格的決定有異議的,可在收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做出決定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申訴,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申訴后30日內做出復查決定。

第三十一條 享受保障性住房實物配租的當事人在收到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取消其保障資格的書面通知后,應當在規定期限內退回住房;對暫時無法騰退的,給予3個月的過渡期,過渡期內按市場租金標準計租;對過渡期滿仍不騰退的,應責令其15日內退出保障性住房。

當事人應當退出保障性住房而拒不退出的或應退還已領取的租賃補貼而拒不退還的,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門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各市、縣級政府要加強對住房保障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定期組織對保障性住房分配工作進行監督檢查。要建立聯席會議制度,政府分管領導為召集人,負責定期召集聯席會議,通報保障性住房實物配租與租賃補貼分配管理相關信息,研究有關工作。

第三十三條 各級住房保障、民政、財政、監察等部門應當設立舉報電話、信箱,對接到的舉報和投訴問題,要及時調查處理,并反饋處理結果。

第三十四條 對以提供虛假信息、欺詐等不正當手段,騙取住房保障資格的家庭或個人,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取消其保障資格,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追究其相應責任;已享受保障性住房實物配租的,責令其退出實物配租的房屋,并按照市場價格補交房租;已享受住房租賃補貼的,責令其退還已領取的住房租賃補貼。該家庭或個人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住房保障。

—9—

第三十五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違反有關規定,在保障性住房實物配租和租賃補貼分配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以及存在非法收取報名費、中介費等行為的,嚴格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紀律規定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各地要盡快完善保障性住房信息平臺,健全住房保障信息系統,及時將保障性住房實物配租與租賃補貼分配管理的相關信息錄入住房保障信息系統,并向社會公開。建立家庭收入和住房信息比對平臺,并整合公共資源,逐步實現保障性住房實物配租與租賃補貼分配相關信息平臺的互聯互通。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各市、縣級政府要依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深圳人才引進住房補貼范文第4篇

(送審稿)

第一條 為解決城鎮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據《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07?24號)、《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第162號)、《印發廣東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創新方案的通知》(粵府辦„2012?12號)、《印發惠州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創新實施方案的通知》(惠府辦„2012?29號)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轄區內低收入家庭租賃住房貨幣補貼(以下簡稱租賃住房補貼)的管理,適用本辦法。本轄區內是指本區全部行政區域內(包含東江、惠南產業園,陳江、惠環街道,潼僑鎮、瀝林鎮、潼湖鎮)。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租賃住房補貼,是指城鎮低收入家庭從市場上租賃住房,由政府對符合條件的承租申請人發放補貼,租賃住房貨幣補貼僅限于低收入家庭在本轄區內租賃的住房。

第四條 租賃住房補貼堅持“建房市場化、租房自主化、補貼貨幣化、運作規范化”原則,實行市場化運作。

第五條 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負責全區租賃住房補貼的管理工作,各園區、各鎮(街道)和區直屬各單位工會負責對申請人的資格進行審核、協助租戶到市場上承租房屋、接受申請人申請租賃住房補貼咨詢工作。區財政、社會事務、總工會、稅務、科技創新和住房公積金管理等部門按照本部門職責分工,負責租賃住房補貼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租賃住房補貼資金來源,主要包括:

(一)上級補助資金;

(二)區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

(三)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按規定提取的租賃住房補貼資金;

(四)土地出讓收益中按規定提取的租賃住房補貼資金;

(五)社會捐贈的資金及其他渠道籌集的資金。

租賃住房補貼資金實行實行專項管理、分賬核算、??顚S?。

第七條 住房困難家庭享受的租賃住房補貼主要用于解決本家庭住房困難問題。已租用公租房的家庭不享受租賃住房補貼。

第八條 每戶租賃住房補貼保障面積為建筑面積人均15平方米,每戶租賃住房補貼最高保障面積不得超過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享受租賃住房補貼的家庭,可以根據居住需要自主選擇承租的住房。

第九條 租賃住房補貼按住房市場平均租金的50%發放,市場平均租金由區科技創新局牽頭組織區住建、財政部門制定,并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 房屋租賃價格、面積超過補貼保障標準的,超出部分由承租人承擔。申請人有私有住房的,在保障面積中扣除私有住房面積。

第十一條 租賃住房補貼按每個季度發放一次,發放公式為:租賃住房補貼(元/季)=(每月市場平均租金* 50%)* 每戶家庭人數*15m(超過60m按60m計算)*3個月

第十二條 申請租賃住房補貼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本轄區范圍內城鎮常住居民戶口且實際居住在城鎮的家庭;

(二)無房或現住房建筑面積低于人均15平方米(含15平面米)的住房困難家庭;

(三)上家庭可支配收入符合低收入標準的。

第十三條 低收入標準由區社會事務局牽頭組織區科技創新局、區財政局、區總工會等相關部門每年確定一次,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 申請租賃住房補貼的程序:

(一)申請。申請人向所在單位主管部門或居委會提交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1.戶口簿、身份證及復印件;2.申請人及配偶所在單位或居委會出具的現住房情況證明;3.申請人及配偶所在單位或區社會事務、稅務部門提供的上收入證明。

2

22

(二)受理。經單位主管部門或居委會審查符合條件的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7日。公示無異議的,由單位主管部門或居委會填寫《仲愷高新區城鎮低收入家庭租賃住房補貼申請審批表》和《仲愷高新區申請城鎮低收入租賃住房補貼家庭收入證明核定表》,并將公示證明連同本條

(一)項所列證明材料報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

(三)審核。報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會同社會事務、總工會、財政等部門對提供的材料進行審核,并通過查檔取證、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家庭的收入、人口和住房狀況進行調查。

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在區門戶網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15日。公示無異議的,確定為租賃住房補貼對象。由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向申請人頒發《城鎮低收入家庭租賃住房補貼許可證》。對于已登記的、申請租賃住房補貼的家庭,由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按照規定條件由低到高排序,分批解決。經區社會事務等部門認定的由于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撫養人、優撫對象、重度殘疾等原因造成困難的家庭可優先予以解決。

(四)補貼發放。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憑《城鎮低收入家庭租賃住房補貼許可證》,與申請人簽訂租賃住房補貼協議,發放租賃住房補貼。

租賃住房補貼資金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后報區財政部門核撥,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直接支付到低收入家庭。

第十五條

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會同社會事務、總工會及各鎮(街道)等相關部門對享受租賃住房補貼的家庭狀況每年復核一次,根據復核結果對享受租賃住房補貼家庭的資格、額度等進行及時調整,并書面告知當事人。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取消租賃住房補貼資格并停止發放租賃補貼:

(一)購置了私有住房,且住房建筑面積超過人均15平方米的;

(二)家庭可支配收入超出低收入家庭標準的;

(三)因家庭人數減少或住房面積增加,人均住房面積超出規定住房面積標準的;

(四)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

(五)將承租的租賃住房轉借、轉租的;

(六)連續六個月以上未在租賃住房居住的。

(七)騙取租賃住房補貼的,責令其如數退還,并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各級行政管理人員在租賃住房補貼管理工作中利用職務之便,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弄虛作假或對已批準的租賃住房補貼家庭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或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深圳人才引進住房補貼范文第5篇

1.停止住房實物分配、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的時間界限如何確定?

答:從1998年12月31日起省直單位停止住房實物分配,逐步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

2.住房補貼的標準如何構成?補貼標準以后會不會調整?

答:住房補貼的發放標準根據合肥市經濟適用住房平均價格、職工工資、工齡和住房面積標準等因素計算確定,并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等有關因素的變化進行調整。具體調整標準由房改辦會同有關部門提出意見,經上級審定、報省政府批準后執行。

3.1999年1月1日后,單位可否購商品房分配給職工參加房改購房?答:不可以。

4.財政供給的行政、事業單位住房補貼資金來源是什么?

答:財政供給的行政、事業單位住房補貼資金來源:

(1)預算和預算外資金專戶撥付的住房補貼;

(2)留歸單位使用的售房收入(不包括按規定提取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金);

(3)按規定提取的住房建設資金、劃轉的住房折舊、維修和大修理資金;

(4)自管住房的出租收入(扣除出租的住房正常維修和管理費);

(5)上級主管部門撥付的住房資金,住房方面的其他資金,利息收入。

5.企業住房補貼資金來源是什么?

答:企業住房補貼資金來源:

(1)住房折舊;

(2)公益金;

(3)住房周轉金中用于住房建設方面的資金(含公有住房出售收入);

(4)不足部分經同級財政、稅務部門審核批準后在成本費用中列支。

6.非財政供給的事業單位資金來源是什么?

答:非財政供給的事業單位比照企業執行。

7.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以后,職工購房的資金來源是什么?

答: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以后,職工購房的資金來源主要有:職工工資、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以及財政、單位原有住房建設資金轉化的住房補貼等。

8.住房補貼的發放對象主要有哪些?

答:住房補貼的發放對象為無房戶和住房面積未達到規定標準的職工。

9.無房職工如何認定?

答: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才可視為無房職工。

(1)本人及配偶均未購買公有住房;

(2)本人及配偶均未租住公有住房;

(3)本人及配偶均未參加單位集資建房;

(4)租住公房拆遷時,未領取拆遷補償費。

10.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單位聘用人員是否實行住房補貼?

答: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后,對 人事關系放在人才交流中心的聘用人員,可以比照正式職工實行住房補貼。

11.異地定居的離退休職工,如何計發住房補貼?

答:異地定居的離退休職工,可向原工作單位申請計發。

12.因機構改革內退人員是否實行住房補貼?

答:內退人員應實行住房補貼。

13.辭職、停薪留職、買斷工齡、退養回鄉安置等不在崗位的人員,能否享受住房補貼?

答:辭職、停薪留職、買斷工齡等已和單位終止勞務關系的不在崗位的人員,不再實行住房補貼。

14.對無房或住房不達標的已故老職工,是否補發住房補貼?

答:對1999年10月18日前亡故的,不再補發住房補貼,1999年10月18日(皖直房組字[1999]03號印發之日)后亡故的補發住房補貼,由繼承人代為領取。

15.職工擁有單位獎勵的住房,能否作為無房戶享受住房補貼?

答:單位獎勵職工住房后,該職工仍可作為無房戶享受住房補貼。

16.貨幣化補貼后,提租補貼是否繼續發放?

答:貨幣化補貼后,提租補貼繼續發放。

17.到1993年,工齡已超過32年的,工齡補貼如何計算?

答:截止到1993年,工齡已超過32年的,工齡補貼按實際工齡計算。

18、到1999年1月1日以后工齡已超過了32年無房戶,按月計發補貼應如何計算?答:到1999年1月1日以后按月計發補貼的按實際工作年限發放。

19、以準價購房的職工,如何享受住房補貼?

答:以準價購房的職工必須將已購房過渡為全部產權后,其住房面積達不到本人職務控制面積上限的部分方可享受住房補貼。

20.省直單位職工領取住房補貼后,是否一定要在合肥購買商品房?

答:不一定。省直單位職工領取住房補貼后,可在本地或外地購買商品房。

21.對離婚前已購買、離婚后房子判給對方的職工住房補貼如何處理?

答:職工離婚前已按房改優惠政策買了住房,離婚后房子判給對方的,不能再計發住房補貼。如果住房面積未達到住房標準,差額的部分在新購房或離退休時可計發住房差額補

22.夫妻雙方購房,后又調換購房時,夫妻離異,住房由一方購買,另一方能否視為無房戶?

答:另一方應視為無房戶,可享受住房補貼。

23.職工一次性領取住房補貼后,職級提高,是否可以相應增發住房補貼?答:可以。

24.職工職級變動,住房補貼應如何執行?

答:單位住房補貼沒開始時,職工職級(職稱)發生變動的可按當年的住房補貼發放標準予以補貼;單位住房補貼后,職工職級(職稱)發生變動的,可分段計發住房補貼。

25.1999年1月1日后按月計發的住房補貼基數如何確定?

答:1999年1月1日之后參加工作的職工按月發放。發放標準為職工本人月工資與確定的月補貼比例之乘積,職工本人月工資基數按繳存住房公積金基數確定。

26.符合一次性發放補貼條件但不購房的職工是否可以使用補貼?如購房,是否可以提取現金?

答:符合一次性發放補貼資金只有在職工購買住房時,才可以由職工提出申請,經單位審查,省直房改辦批準后使用,職工所在單位直接將住房補貼資金劃轉至售房單位,個人不能提取現金。

27.發放住房補貼的面積標準是什么?

答:住房面積標準;

(1)縣(處)級以下干部(不含縣處級干部)、職工以及1986年職改后中級和初級技術職稱為建筑面積80平方米;

(2)縣(處)級及相當的干部、1986年職改后副高級技術職稱和1986年職改前中級技術職稱為建筑面積90平方米;

(3)地(廳、局)及相當的干部、1986年職改后正高級技術職稱和1986年職改前正、副高級技術職稱為建筑面積110平方米。

28.“老人”與“新人”如何劃分?

答:所謂“老人”是指1998年12月31日之前參加工作的職工。所謂“新人”是指1999年1月1日之后參加工作的職工。

29.按月計發住房補貼的職工在本市工作調動時,住房補貼如何處理?

答:按月計發住房補貼期間在市內調動工作的,應按以下程序處理住房補貼:

(1)原工作單位在辦理該職工調離手續的次月起停止計發住房補貼;

(2)并將已計發住房補貼情況記入本人人事檔案和工資關系轉移證明;

(3)同時將住房補貼本息余額轉入新單位該職工名下的住房補貼專戶;

(4)新工作單位結合本單位實際,根據已計發情況,繼續向該職工計發住房補貼。

30.按月計發住房補貼的職工調離本市(含批準出國、出境定居的),住房補貼如何處

答:按月計發住房補貼的職工調離本市(含批準出國、出境定居的),應按以下程序處理住房補貼:

(1)原工作單位從辦結本人調離手續的次月起停止計發住房補貼;

(2)將已計發情況記入職工人事檔案和工資關系轉移證明;

(3)調離本市辦理轉移手續,出國、出境定居辦理支取手續。

31.按月計發住房補貼的職工與原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或辭去公職、擅自離職或被辭退、除名、開除的,住房補貼如何處理?

答:按月計發住房補貼期間,職工與原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或辭去公職、擅自離職或被辭退、除名、開除的,應按以下程序處理住房補貼:

(1)原單位從上述行為發生之日起停止計發住房補貼;

(2)將已計發住房補貼情況記入該職工人事檔案和工資關系轉移證明;

(3)該職工如重新參加工作,新工作單位可根據已計發情況,繼續向該職工計發住房補貼;

(4)如未重新參加工作,已計發的住房補貼本息余額在其購買住房或(離)退休時可一次提取。

32.按月計發住房補貼期間,如住房補貼發放標準調整,補貼比例是否也隨之調整?答:從調整的次月起補貼比例隨之調整。

33.按月計發的住房補貼是否可償還公積金個人貸款本息?

答:可以。

34.什么情況下。職工可以支取住房補貼?

答:(1)職工在購買住房時,由職工本人申請,經單位審查,省直房改辦審批后使用,職工所在單位直接將住房補貼資金劃轉至售房單位;

(2)因輪后原因,已先期購房的職工,在提供有關材料,并經單位審查和省直房改辦審批后,單位可將住房補貼發放給個人;

(3)工齡滿32年的無房后住房未達標的職工可直接支取住房補貼;

(4)離退休的無房后住房未達標的職工可直接支取住房補貼;

(5)病故的職工,無房后住房未達標的可由合法繼承人和遺贈人支取;

(6)出國、處境定居的職工,可直接支取住房補貼。

35.1998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補貼如何計算?

答:1998年12月31日前工作的無房和住房不達標的職工每年年補貼額為:

(1)一般干部、職工、1986年職改后中級和初級技術職稱833元;

(2)縣(處)級及相當的干部、1986年職改后副高級技術職稱和1986年職改前中級技術職稱為937元;

(3)地(廳、局)及相當的干部、1986年職改后正高級技術職稱和1986年職改前正、副高級技術職稱為1145元。

36.工齡補貼如何計算?

答:工齡補貼計算到1993年,每平方米每年工齡補貼額為4.6元。

37.1999年1月1日后按月計發的住房補貼工資基數如何確定?答:與繳存住房公積金工資基數相同。

住房補貼說明

一、補差面積計算

處級以下: 80m2-已購建筑面積

處級: 90m2-已購建筑面積

處級以上:110m2-已購建筑面積

二、工齡計算

(一)在職職工:

93年工齡=93-參加工作年份+1

98年工齡=98-參加工作年份+1

(二)93年前離退休職工

工齡=離退休年份-參加工作年份+1

(三)93年后離退休職工

93年工齡=93-參加工作年份+1

三、住房補貼額計算公式

1、補貼總額

=(333+4.6×93年工齡)×補差面積

2、年補貼額

=補貼總額÷32

四、不同情況的住房補貼計算

(一)無房戶在職職工(98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

1、至98年止的一次性補貼總額(購房或退休時支付)

=年補貼額×98年工齡

2、從99年1月1日后的月補貼額(按月進入個人補貼帳戶)

=本人月工資基數(本人公積金基數)×13%

(二)面積不夠的在職職工(98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

一次性補貼總額(再購房或退休時支付)

=(333+4.6×93年工齡)×補差面積

(三)按原職級所購住房面積達標而現晉級的職工

一次性補貼總額(再購房或退休時支付)

=(333+4.6×93年工齡)×(現職級住房面積標準-原職級住房面積標準)

(四)93年前的離退休職工

一次性補貼總額

=(333+4.6×工齡)×補差面積

(五)93年(含93年)后的離退休職工

一次性補貼總額

深圳人才引進住房補貼范文第6篇

■總則

第一條為建立住房補貼制度,逐步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戶建設的通知》(國發[1998]23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的基本思路:停止住房實物分配,在完善住戶公積金制度的同時,通過實行住房補貼及相關配套改革,增加職工工資中的住房消費含量,提高職工購房支付能力,由職工根據需要和承受能力自行解決住房問題,逐步實現住房分配貨幣化和住房供應社會化,加快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城鎮住房新制度。

第三條住房分配貨幣化主要包括住房公積金和住房補貼。住房補貼是國家和單位向職工支付具有工資性質的住房消費資金,定向用于職工購房及歸還個人住房貸款。

第四條實行住房補貼的原則是:在國家統一政策指導下,體現轉換住戶分配機制的原則;貫徹按勞分配為主和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堅持國家、單位、個人三者合理負擔;正確處理改革、發展同穩定的關系,兼顧各方面利益,保證改革順利推行的原則。

■實施范圍

第五條住房補貼的范圍為財政全額和差額預算的機關事業單位。財政預算外的事業單位參照執行。

第六條住房補貼的發放對象為無房和住房面積未達到規定標準的職工(包括離退休職工)。

無房職工是指本人及配偶均未購買公有住房的職工。住房面積未達到規定標準的職工是指1999年底前參加工作,本人或配偶已購買公有住房,但住房面積未達達到規定標準的職工(以下簡稱未達職工)。無房及未達標職工的確認辦法另行制定。

第七條職工住房補貼的標準按照本市經濟適用住房平均價格、職工工資、職工住房面積標準、工齡等因素計算測定。住房補貼包括住房面積補貼和住房工齡補貼兩部分。

(一)職工每平方米住房面積(建筑面積,下同)補貼額按經濟適用住房平均價格除以2與職工平均負擔額按職工年平均工資的4倍除以60平方米確定。職工年平均工資以市統計局公布的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為準。

(二)住房工齡補貼按年工齡補貼額與職工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前的工齡(計算到1996年止)及職工住房面積標準的乘積計算;2000年度工齡補貼額按出售公有住房成本價的0.6%執行。

(三)職工月住房補貼額為職工當月工資額(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工資為基數)乘以年度月住房補貼系數。年度月住房補貼系數按職工每平方米住房面積補貼額、職工住房面積標準和職工每平方米住房面積補貼額、職工住房面積標標和職工月平均工資額為基數計算測定。

(四)住房補貼的發放年限為25年(300個月)。

(五)職工每平方米住房面積補貼額和年度月住房補貼系數隨經濟適用住房價格、職工工資等因素的變化進行調整。

具體標準由市房改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提出意見,經市住房委員會審定,報市政府批準后執行。2000年度我市經濟適用住房平均價格為每平方米1200元,年度月補貼系數為0.15.第八條職工住房補貼面積標準如下:科員和初級職稱人員,25年以下工齡的工勤人員76平方米;科級和中級職稱人員,25年(含)以上工齡的工勤人員,技術工人中的高級工、技師98平方米;縣、處級和副高職稱人員、技術工人中的高級技師112平方米(其中離休人員118平方米);地、廳級和正高職稱人員140平方米,1982年前的地、廳級干部169平方米(其中1982年以前的離休人員175平方米、退休人員169平方米;1982年以后的離休人員146平方米、退休人員140平方米)。

第九條住房補貼的計算方法

(一)1999年12月底前參加工作的無房職工(以下簡稱無房老職工),1999年以前工作年限內的住房補貼額為職工1999年12月份工資乘以2000年年度月住房補貼系數,再乘以1999年以前的工作月數,加上工齡補貼額之和。計算公式:住房補貼額=職工1999年12月份工資額×2000年年度月住房補貼系數×職工1999年底前的工作月數+2000年度工齡補貼額×職工1996年底以前工齡×職工住房面積標準

(二)2000年1月1日起參加工作的職工(以下簡稱新職工工)和無房老職工2000年以后工作年限內的月住房補貼額為職工當月工資額與年度月住房補貼系數的乘積。計算公式:月住房補貼額=職工當月工資額×年度月住房補貼系數

(三)住房未達標職工的住房補貼,按差額面積占規定面積標準的比例發放,計算公式:差額面積補貼額=(職工1999年12月份工資額×2000年年度月住房補貼系數×300+2000年度工齡補貼額×職工1996年底前工齡×職工住房面積標準)×差額面積占規定面積標準的比例。差額面積占規定面積標準的比例=(職工住房面積標準-已購住房面積)÷職工住房面積標準。

第十條住房補貼的發放方法無房老職工1999年12月前工作年限內的住房補貼和未達標職工的差額面積補貼,在購房時一次性發放(不計利息),未購房的在退休時一次性發放;新職工和無房老職工2000年以后工作年限內的住房補貼,按月發放。職工家庭的住房補貼,由配偶雙方所在工作單位分別核定與發放。第十一條一次性住房補貼資金,在職工購房時由本人申請,單位初審,報財政、房改部門審定后,由所在單位直接劃至售房單位;屬于提取的發給個人。第十二條單位發放一次性住房補貼,應根據可轉化資金來源情況,按照公正合理的原則,建立輪候制度,確定發放的順序。

第十三條按月發放的住房補貼,由單位隨工資發放,并在五天內全額存入職工個人住房補貼專戶。

第十四條單位發放職工住房補貼的資金,經同級財政批準,從下列渠道列支:

1.財政和單位原用于職工住房建設、維修、管理、折舊等方面資金的轉化。2.提取維修基金后的單位公房出售出租收入。3.在機制轉化初期,為保證改革的順利進行,還應從其他方面再轉化一部分資金。4。財政預算外的事業單位還可在事業資金———一般基金、福利基金或其他自有資金中按一定比例提取。

第十五條單位應在建立職工個人住房檔案和住房補貼明細賬的基礎上,根據本單位職工住房情況、補貼發放方式,結合單位補貼資金籌集情況,編制下一年度住房補貼支出預算,在每年10月底以前報同級財政和房改辦審定。市屬財政預算內的機關事業單位的住房補貼資金的籌集、申請、審批、撥付管理以及個人補貼的審批等具體程序與辦法,由市財政局會同市房改辦另行制定。

第十六條按月發放的職工住房補貼,由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按照公積金管理辦法進行管理。

單位應到管理中心辦理職工住房補貼繳存登記,由管理中心在繳存公積金的受托銀行為職工設立個人住房補貼賬戶。

第十七條按月補貼的職工工資變動,從變動的當月起按新的工資標準計發住房補貼。

第十八條按月補貼的職工在市內調動工作的,調出單位應從辦結本人調離手續的次月起停止計發住房補貼,并將已計發住房補貼的月數、數額等情況(以下稱已計發情況)記入本人人事檔案;調入單位根據已計發情況,繼續向該職工計發住房補貼。

第十九條按月補貼的職工調離本市或出國、出境定居的,工作單位應從辦結本人調離手續的次月起停發住房補貼;已計發住房補貼余額,本人可一次性提取,并由工作單位將已計發情況記入本人人事檔案。

第二十條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原工作單位應從終止次月起停發住房補貼,并將已計發情況記入本人人事檔案,其住房補貼由管理中心暫時封存。重新參加工作的,由新工作單位根據已計發情況,繼續計發住房補貼;未重新參加工作,其封存的住房補貼余額,在購房或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可一次性提取。第二十一條在住房補貼年限內去世的職工,從去世的次月起停發住房補貼,其名下的住房補貼余額可由其繼承人或受贈人一次性提取。

第二十二條外地調入本市的職工,應出具原工作單位和原所在市、縣房改部門有關住房補貼發放的證明,由調入單位根據該職工原住房補貼發放情況和本單位實際,按我市規定標準向該職工計發住房補貼。

第二十三條1999年12月底前參加工作并租住公有住房的職工,須在領取一次性住房補貼的同時辦理退房手續,并在3個月內將租住的公有住房退交產權單位;逾期不退的,按《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省清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對住房超面積標準部分實行差額累計計價、計租的辦法〉的通知》(贛辦字〖1999〗72號)規定計租。

第二十四條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后,機關事業單位原則上不得再聯建成或自建職工住房,各級財政不再安排單位建房資金。

第二十五條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后,各單位原對職工發放的各類住房補貼,一律停發。

第二十六條各級財政、審計、監察、房改部門要加強對本辦法實施情況的檢查監督,對違反國家政策和本辦法規定,擴大補貼面積標準、變相增加補貼等違規違紀行為,要認真查處。

第二十七條市轄各縣可根據本辦法規定制定實施細則,報市住房委員會審定并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由市住房委員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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