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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公司章程例范文

2023-10-07

擔保公司章程例范文第1篇

首先,我們要先對融資性擔保和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法定解釋進行了解。

融資性擔保,是指擔保人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等債權人約定,當被擔保人不履行對債權人負有的融資性債務時,由擔保人依法承擔合同約定的擔保責任的行為。

融資性擔保公司,是指依法設立,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通過法定解釋可以看出,融資性擔保公司以融資性擔保業務為主.,針對的債權人是銀行業金融機構。

一、審批制度

非融資性擔保公司依據《公司法》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審批條例的規定即可獲得經營手續和資格。

融資性擔保公司則首先要到省級政府確定的監管部門申請“經營許可證”,憑該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注冊登記,獲取經營資格。

在《暫行辦法》中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監管部門批準不得經營融資性擔保公司,不得在名稱中使用融資性擔保字樣。

這表明,融資性擔保公司比非融資性擔保公司多了一個審批門檻,而且,對融資擔保的業務資質進行了強令的限制要求。

二、業務范圍

非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業務范圍在《暫行辦法》沒有公布實施之前,由于缺少立法限制,銀行為了增加貸款效益,加之擔保公司老板與銀行官員私交甚好的情況下,擔保公司獲得不同程度的銀行授信,也開展一些融資擔保業務。然而,現實中,受實到資本金和區域性限制等原因,能獲得銀行授信的擔保公司并不多。開展投標擔保、工程履約擔保、預付款擔保、財產保全擔保等等擔保業務,對方對擔保公司的信任和認可程度較低,而且擔保公司過多,競爭激烈,擔保費收取比率偏低,于是,很多擔保公司將經營主業調整為民間借貸和委托貸款等業務,獲取暴利。這也是很多單位和個人開設擔保公司的興趣點所在。

《暫行辦法》公布實施以后,對融資擔保的資質和業務范圍有了明確的說明。融資性擔保公司可以經營的融資性擔保業務有:貸款擔保、票據承兌擔保、貿易融資擔保、項目融資擔保、信用證擔保以及其他融資性擔保業務??梢约鏍I:訴訟保全擔保、投標擔保、預付款擔保、工程履約擔保、尾付款如約償付擔保、以及與擔保業務有關的融資咨詢和財務顧問等中介服務。還可以以自有資金進行國債和金融債券以及大型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等信用等級較高的固定收益類金融產品的投資。同時,也對限制業務作出了說明:不得吸收存款,不得直接發放貸款、不得受托發放貸款、不得受托投資等。

在《暫行辦法》項下條款的限定下,非融資類擔保公司的業務范圍得到了縮緊。僅可以開展訴訟保全擔保、投標擔保、預付款擔保、工程履約擔保、尾付款如約償付擔保、以及與擔保業務有關的融資咨詢和財務顧問等中介服務。雖然允許將自有資金進行投資,也沒有對非融資類擔保公司的自有資金投資方向進行限制,然而,我個人理解,放寬度不可能高于融資性擔保公司。

另外,融資性擔保公司不允許放貸和委托放貸,非融資性擔保公司一貫從事的民間借貸行為將不再法律保護之內。當然,很多公司會通過調整操作手法打擦邊球,繼續從事直接放貸和放貸中介業務。

盡管非融資性擔保公司不再有資格從事融資擔保業務,在變則通的規則下,可以考慮與融資性擔保公司進行合作,用融資性擔保公司向銀行擔保,非融資性擔保公司再向融資性擔保公司擔保,以此串保等方式合作。非融資擔保公司也可以向融資性擔保公司舉薦業務,從中分取擔保費,等等。

三、經營規則與風險控制

《暫行辦法》中要求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結構,完善議事規則、決策程序和內審制度,保持公司治理的有效性。應當建立符合審慎經營原則的擔保評估制度、事后追償和處理制度、風險預警機制和突發事件應急機制,并制定嚴格規范的業務操作流程,加強對擔保項目的風險評估和管理。

如上這些本應是擔保公司正常的運營規則,無論是融資性還是非融資性擔保公司,都應該依規則和制度開展經營工作,這樣才能讓公司在有序的狀態下健康發展。以《暫行辦法》的立法形式進行說明,可見平日里的擔保公司對工作內容的嚴謹度是不夠的。

在人員配置和管理人員要求方面,《暫行辦法》提出了法定的要求: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支機構的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設二名以上的獨立董事,應當設首席合規官和首席風險官。首席合規官、首席風險官應當由取得律師或注冊會計師等相關資格,并具有融資性擔?;蚪鹑趶臉I經驗的人員擔任。此外,銀監會于2010年9月27日頒布了《融資性擔保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暫行辦法》,量化了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監、管人員用人標準。非融資性擔保公司一直以來缺少直屬監管部門的監管,在用人和公司運營與治理結構方面,都是股東會引導,董事會決策,規模小一些的公司,甚至是老板一人決策,這必然會出現經營管理漏洞。由此可見,國家對融資性擔保公司以人為本,依法治企的決心和態度。

此外,國家對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擔保額度、投資額度、責任準備金、擔保賠償準備金、擔保限制等等都提出了量化的要求。

要求融資性擔保公司對單個被擔保人提供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10%,對單個被擔保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15%,對單個被擔保人債券發行提供的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30%。

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10倍。

融資性擔保公司以自有資金進行投資,限于國債、金融債券及大型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等信用等級較高的固定收益類金融產品,以及不存在利益沖突且總額不高于凈資產20%的其他投資。

融資性擔保公司不得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資性擔保。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按照當年擔保費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并按不低于當年年末擔保責任余額1%的比例提取擔保賠償準備金。擔保賠償準備金累計達到當年擔保責任余額10%的,實行差額提取。差額提取辦法和擔保賠償準備金的使用管理辦法由監管部門另行制定。

監管部門可以根據融資性擔保公司責任風險狀況和審慎監管的需要,提出調高擔保賠償準備金比例的要求。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對擔保責任實行風險分類管理,準確計量擔保責任風險。

通過這些可以看出,國家對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規范、可控經營不僅提出了指引,也提出了法定要求,這不僅利于融資性擔保公司的健康發展,也便于監管部門對該類公司的有效監管。

相比之下,非融資性擔保公司像缺了爹媽的孩子,雖然同樣享受公民權利,卻缺少爹媽的監管與指導,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只要你不觸犯法律,隨便你折騰。這看似給非融資性擔保公司擴大了操作空間,實際是在縮緊了非融資性擔保公司經營范圍的情況下,加重了非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經營的忙亂性,間接的加快了非融資性擔保公司的市場死亡速度。我個人覺得,如果非融資性擔保公司希望可以長久而健康的存活下去,應該積極參考融資性擔保公司的運營規則和風控措施,加以自用。

四、監督管理

通過《暫行辦法》處處可見監管部門的身影。監管部門是由地方政府指定,經省級政府批準確認的管理職能部門,負責對本地區的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日常監管。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按季度向監管部門報告資本金的運用情況,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向監管部門報送經營報告、財務會計報告、合法合規報告等文件和資料。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及時向監管部門報告股東大會或股東會、董事會等會議的重要決議。

融資性擔保公司發生擔保詐騙、金額可能達到其凈資產5%以上的擔保代償或投資損失,以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及嚴重違法、違規等重大事件時,應當立即采取應急措施并向監管部門報告。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聘請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審計,并將審計報告及時報送監管部門。

《暫行辦法》不僅對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經營提出了諸多量化要求與限制,對監管部門也提出了相應的要求。

監管部門根據監管需要,對融資性擔保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向融資性擔保公司出示檢查通知書和相關證件。

監管部門應當于每年年末全面分析評估本轄區融資性擔保業的發展和監管情況,并于每年2月底前向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告本轄區上一融資性擔保行業發展情況和監督情況。

任何行業都存在競爭,立法的逐步完善正是為了競爭更加有序,經營更加規范,擔保行業也不例外。目前,在全國范圍內,非融資性擔保公司還占擔保業的主流,但是,將融資擔保這部分利益很大的經濟蛋糕劃給融資性擔保公司,一定會驅動非融資性擔保公司向融資性擔保公司過渡,融資性擔保公司將成為擔保業主流,已成必然趨勢。

后續小論:目前,國內的擔保公司,實際上沒幾個將經營重心放在為其他貸款企業提供融資擔保業務方面的,因為銀行授信不容易拿到,拿到了給別人擔保,不如自己另設個公司,找個項目去申請貸款,再用擔保公司擔保,這等于用銀行的錢為自己做了項目投資。也有很多人找個項目申請貸款,目的是套出貸款再拿去放高利貸。怎么還會給別人擔保賺那點擔保費呢。目前國內的擔保公司主要忙三件事,

1、想辦法獲得銀行授信然后從銀行套錢;

2、私下募集資金放貸或作放貸的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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