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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規試題范文

2023-09-21

交規試題范文第1篇

決定零容忍 杜絕限制吸毒駕駛機動車資格

規定:造成死亡交通事故負同等以上責任、醉酒駕駛記錄的終身不得申請;被處以吊銷或者撤銷駕駛證記錄的10年內不得申請;記滿12分的5年內不得申請大型客車駕駛證、3年內不得申請牽引車、中型客車駕駛證。

1、針對近年來暴露出的吸毒后駕駛機動車問題,對吸毒人員申請駕駛證或者駕駛機動車采取“零容忍”措施,嚴格限制吸毒人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規定:3年內有吸食、注射毒品行為或者解除強制隔離戒毒措施未滿3年的,不得申請駕駛證;駕駛人吸食、注射毒品后駕駛機動車或者正在執行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社區康復措施的,要注銷駕駛證。

2、對申領大中型客貨車駕駛證的,在科目二場地駕駛技能考試中,增加模擬高速公路、雨霧天、濕滑路、緊急情況處置等考試項目,提高了考試針對性和考試難度。

3、在科目三的實際道路駕駛技能考試中,增加山區、隧道、陡坡等復雜道路考試,并明確大中型客車考試里程不少于20公里、牽引車和大型貨車不少于10公里。據悉,調整后大中型客貨車科目二考試由原來的“訓練10項、考試6項”修改為“訓練、考試均為16項”。

4、此次取消小型汽車樁考兩個樁位之間的移庫、通過連續障礙、單邊橋等現實生活中應用性不強的考試項目。小型汽車駕駛人的考試項目調整突出了實際駕駛中的實用性,調整后,小型汽車場地考試項目改為“訓練和考試均為5項”,去除原來的“訓練10項、考試4項”即倒車入庫、坡道定點停車與起步、側方停車、曲線行駛和直角轉彎。場地考試中用標線替換現有的標桿,更加貼近實際道路場景。

6、規定對3年以下駕齡的駕駛人發生交通死亡事故的,倒查考試發證民警的責任。同時,為確保駕駛人培訓、考試質量,建立了考試培訓質量公告制度和違規考試發證責任追究制度,設置考試工作紀律“高壓線”,明確民警違規考試發證的法律責任,

7、進一步完善駕駛證審驗和實習期管理制度。據統計,我國駕駛人以平均每年2000多萬人的速度快速增長,為加強日常管理,123號令明確大中型客貨車駕駛人和實習期駕駛人作為重點管理對象,1年以下駕齡的實習期駕駛人肇事比率較高,大中型客貨車駕駛人交通違法較為突出。

8、在實習期內違法記6分以上的,實習期限延長一年,再次記6分以上的,取消其實習車型的駕駛資格;同時,還規定實習期內有記滿12分記錄的,要予以注銷實習車型的駕駛資格??紤]到高速公路道路情況的特殊性,實習期駕駛人駕車上高速公路時,必須由持相應或者更高車型駕駛證3年以上的駕駛人陪同。

9、規定除審驗交通違法、事故處理,違法記分和滿分學習、申報身體條件情況以外,還要參加不少于3小時的法律法規、交通安全文明駕駛等知識學習,并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在駕駛證審驗方面,規定大中型客貨車駕駛人每年參加審驗,但沒有記分的可以免于審驗,以鼓勵駕駛人守法駕駛。同時,規定持有其他準駕車型駕駛證且發生交通死亡事故承擔同等以上責任的,也要參加當年的審驗。此外,加強了審驗時的學習教育,

10、規定對發生死亡交通事故負同等以上責任、有記滿12分記錄或者連續3年不審驗的,注銷最高準駕車型駕駛資格,逐級降低其駕駛資格,最終只保留其小型汽車駕駛資格,加強對駕駛人的管理。

11、123號令對校車、大中型客貨車、危險品運輸車等重點車型駕駛人的嚴重交通違法行為提高了記分分值,記分項由38項增加至52項。充分發揮機動車駕駛人累積記分制度在預防道路交通事故、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中的積極作用,規范駕駛人駕駛行為,進一步加大對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的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

12、校車超員20%以上記12分、不按規定避讓校車記6分等14個涉及校車管理的記分項;新增:使用偽造和變造校車標牌、中型以上客貨車、危險品運輸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行駛超速20%以上,或者在其他道路行駛超速50%以上,駕駛營運客車、校車超員20%以上、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駕駛校車的等行為記12分,以及疲勞駕駛載客汽車、危險品運輸車記12分等記分項。

13、由6分提高到12分,將未懸掛或者不按規定安裝號牌、故意遮擋污損號牌等違法行為記分。將違反道路交通信號燈通行等違法記分由3分提高到6分。

14、取消了原醉酒駕駛機動車違法行為記分。已規定醉酒駕駛機動車的、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

15、123號令推出6項便民服務措施,。更符號的方便群眾高效快捷辦理機動車和駕駛證業務,

1. 將核發和補換領駕駛證的時限由3日縮短為1日。群眾在駕駛證遺失或損壞后,在申請辦理補換證的當日即可領取的新的駕駛證,方便群眾駕車出行。同時,對于申領駕駛證的群眾,在三個科目考試合格和宣誓儀式后,當日就可領取駕駛證。

2. 將駕駛證補換領、審驗和小型汽車駕駛證考試等業務向縣級車輛管理所下放,方便縣鄉、農村群眾在家門口申領、換領汽車駕駛證,縮短群眾辦事距離,減少群眾往返時間。

3. 考慮到一些群眾由于平時學習工作較忙,不能在2年內完成培訓和考試,將駕駛準考證明有效期由2年延長至3年,方便群眾通過法規知識考試后,有更充裕的時間參加駕駛技能培訓學習,參加考試。

4. 將申領大型貨車駕駛證的年齡條件由21歲放寬至20歲。

交規試題范文第2篇

第一部分主要考核交通信號、通行規則等知識;

第二部分主要考核安全文明駕駛要求、緊急情況下的臨危處置方法等,且放在科目三考試后進行??荚嚌M分為100分,成績達到90分的為合格

科目一考試取消題庫,駕校必須根據培訓和考試大綱調整培訓內容。”

科目一題庫已經全國統一更新,內容保密,并且今后也將不再公布模擬題庫. 新題庫更注重實際技能培訓,題目涉及更廣,包括違法行為綜合判斷與案例分析、安全行車常識、常見交通標志標線和交警手勢辨識、駕駛職業道德和文明駕駛常識、惡劣氣候和復雜條件下駕駛常識、緊急情況下避險常識、交通事故救護及常見?;诽幹贸WR以及地方性試題。 考試的內容都是科目一題庫中抽取出來的,內容比較簡單。

科目三:第一部分道路駕駛技能考試項目,由目前的上車準備、起步、直線行駛、變更車道、通過路口、靠邊停車、通過人行橫道線、通過學校區域、通過公共汽車站、會車、超車、掉頭、夜間行駛13個道路駕駛技能項目,增加到16項,增加了加減擋位操作、路口左轉彎、路口右轉彎3個考試項目。

根據新的《機動車駕駛培訓教學與考試大綱》,機動車駕駛培訓教學需要按學時安排,其中,小型汽車C1駕考需要學滿78個學時。

駕駛技能準考證明有效期內,科目二和科目三預約考試次數各不能超過5次,每一項只有1次補考機會。

科目二考試樁考線路,改為倒車入庫,取消移庫,并將百米加減擋、起伏路行駛等兩個項目調整至實際路考中. 取消限速限寬門、通過連續障礙、通過單邊橋3個項目.

考試項目由原來的"訓練10項、考試4項"改為"訓練和考試均為5項",即樁考、坡道定點停車與起步、側方停車、曲線行駛和直角轉彎5個項目。

一年內的新手駕駛機動車上高速公路行駛時,必須由持相應及以上準駕車型駕駛證3年以上的駕駛人陪同。

從2013年1月1日起,駕駛技能準考證明有效期為3年。

交規試題范文第3篇

1.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2.駕駛機動車違反道路交通信號燈通行的

8.駕駛機動車違法占用應急車道行駛的

4.低能見度氣象條件下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規行駛的

5.駕駛機動車運載超限物品未按指定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或未懸掛明顯標志的

6.駕駛機動車載運危險品未按指定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或未懸掛警示標志并采取的安全措施的

7.以隱瞞欺騙手段補領機動車駕駛證的

8.駕駛機動車不按照規定避讓校車的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分值

一、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12分:

(一)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的;

(二)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

(三)駕駛營運客車(不包括公共汽車)、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五)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的,或者故意遮擋、污損、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

(六)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號牌、行駛證、駕駛證、校車標牌或者使用其他機動車號牌、行駛證的;

交規試題范文第4篇

附件一:

具體的“三違”行為分類

解除勞動合同違章行為

1、酒后入井或酒后在礦院內滋事造成不良影響者。

2、一月內出現3次違章,半年內出現5次一般“三違”或半年內出現3次嚴重“三違”人員。

3、放飛車、乘坐皮帶、溜子或扒坐礦車、蹬鉤者。

4、乘罐籠時隨意向井筒內亂扔東西者。

5、對領導或安全管理人員采取打擊報復行為造成嚴重后果者。

6、私自把炸藥、雷管等爆炸材料帶到礦門外者。

7、在設備、人員為撤到安全地點就下令放炮者。

8、井下盜剝電纜者。

9、故意破壞檢測系統使其無法正常顯示真實數據者。

10、瓦斯超限而違章指揮進行作業者。

11、利用工作權利和工作之便,吃、拿、卡、要者。

12、防突、防瓦斯措施未采取到位而造假的責任者。

13、破壞井下安全設施、通防設備設施;私掐電纜信號、盜竊安全設備儀器部件的。

14、鉆探虛報進尺的。

15、無措施擅自打開柵欄(或密閉)進入盲巷的。

16、井下打架傷人的。

17、穿化纖衣服或攜帶香煙、火種入井者。

18、效檢超標生產,超循環進度掘進或回采。

19、違規懸掛、包裹、修改瓦斯檢測探頭的。

20、因違章作業或違章指揮造成輕傷及以上人身事故或重大非人身事故的。

21、經礦研究認定的其它嚴重違章行為。

共性部分

一、一般“三違” 1. 不穿防砸膠鞋入井的。

2.下井不帶毛巾、不系帽帶、井下脫礦帽的。

3.井下工作將礦燈、自救器放在一邊,而未隨身攜帶的,或者工作人員礦燈不戴在安全帽上的。

4.一般工種未持證上崗的。

5.作業時不執行“手指口述”、設備點檢、“六項簽字”確認制度的。 6. 井下看書的。

7.不執行要害場所管理制度的。

8.高空作業不系安全帶的。改:高空作業1.5米以上不系安全帶的 9.不按規定佩帶相關監測儀器、儀表的(瓦斯便攜報警儀、電筆、塞尺等)。

10.大巷單人行走的。井下2人及以上行走不排隊的。 11.井口20米范圍內吸煙或存在火源的。

12.井下特殊崗位晚到崗及早離崗或不現場交接班的。

13.未經有資質單位培訓并持證上崗的,本人違章作業,區隊管理

1 人員違章指揮。

14.職工安全教育學習違反考場紀律的、考試作弊的。 15.井下隨意關閉礦燈休息的。 16.無險情而隨意打開或損壞自救器的。

17.上、下井人員不聽從把鉤人員正確指揮、接受檢身的。 18.攜帶工具長度超過1.5m以上或工具重量超過20公斤以上乘坐罐籠、人車或猴車的。

19.入井前不檢身、乘罐乘車不檢查人數的。 20.乘人車、罐籠超員的把鉤工。

21.井下機電峒室、皮帶機頭、油脂庫等有關地點不按規定配齊滅火器材的責任人。

22.罐籠、乘人車 存在人員和小件貨物混裝的責任人。 23.地面機動車輛無證駕駛的。

24.使用車床、鉆床時,不戴防護眼鏡,女工長發不盤在帽內的,規定穿防砸鞋沒有穿的。

25. 各類氣瓶、乙炔發生器距明火不夠10m以上,氧氣瓶距乙炔瓶不夠5米以上的。

26. 氧氣瓶沒有防裂圈、安全帽、減壓器或減壓器沒有安全閥的操作人員。

27. 乙炔發生器沒有回火防止器,中壓以上的乙炔發生器沒裝壓力表和安全閥的。

28. 作業規程及措施不向施工人員貫徹學習、考試,不簽字或代簽的責任人。

29. 對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源等危險物品的保管、使用違反規程規定的。

30. 用鉆床鉆孔時,手持工件鉆孔的。

31. 在噴漆時,吸煙、電焊、氣割、動用明火的。 32.在木工房、倉庫、監控機房內吸煙的。

2 33.高層建筑支架不按標準架設作業的。 34.將氧氣瓶、乙炔瓶一起運送的。 35.進入井口侯罐室不戴安全帽的。 36.下井領用的便攜儀,上井未及時上交的。

37. 班組不認真執行隱患排查治理并記錄的,班中不執行“三三整理”或缺少記錄或不認真執行的。

38.井下行走不走人行道,在軌道間行走的。

39.在罐籠口、猴車乘人點不排隊或搶上、搶下的,或乘坐猴車不文明、不規范的。

40.不沿專用上人架梯、通道攀登高層建筑物、井架的。 乘坐猴車燈不帶頭上的。

硐室門關閉并用鐵鏈系著的責任人。 用道鏈起吊設備,起吊點固定不牢。 機電設備點檢造假。

坐猴車用衣服或者袋子裹著頭的。 坐猴車時距前方人員間距小于規定者。 人車超員的。

人車發車時不掛防護鏈的,沒發出停車信號提前打開安全門的。 坐在軌道上休息的。

井下各類牌板不及時填寫,或填寫有誤的。 井下嬉笑打鬧、奔跑趕人車者。

外來人員未經相關領導同意安排入井的責任人。 提前升井或延點作業者(礦、隊特殊安排的除外)。 用電話或者采取其他形式通風報信者。 點名不入井者(井上工除外)。

在支護不全、不牢或有危險的地點作業及逗留者。 礦燈照明不足微光作業的。

乘坐猴車時搶上搶下,在乘人設施上打鬧的。

3 乘車時將身體或隨身攜帶的工具等伸出車外者。 匯報虛假三違的雙方責任人。

二、嚴重“三違”

41.發生事故及發現險情不及時采取措施進行處理而又不及時向礦調度室、安檢科匯報的。

42.對現場存在重大隱患,被責令停產整改的或不積極組織整改的責任人。

43.無作業規程或安全措施組織施工的責任人。

44.因違章作業或違章指揮造成輕傷及以上人身事故或重大非人身事故的。(去掉、解除勞動合同里面)

45.跟班管理人員(班組長)對現場存在重大隱患,不安排整改而繼續組織生產的。

46.管理人員在現場違章指揮、參與違章作業的。 47.跟班管理人員在停電停風后,不安排撤出人員的。 48.入井人員不戴礦燈、自救器、安全帽的。

49.穿化纖衣服或攜帶香煙、火種入井者。(去掉,劃到解除勞動合同里面)

50.酒后入井或地面酒后作業、班中喝酒的。(去掉,劃到解除勞動合同里面)

51.工作期間睡崗、脫崗、空崗的。

52.破壞井下安全、通防設備設施;私掐電纜信號、盜竊安全設備儀器部件的。(去掉、劃到解除勞動合同里面)

53.無相應資質而進行特殊工種或關鍵崗位作業者,管理人員無安全資格證上崗的。

54.沒有經過安全培訓下井的或特殊工種沒有持證上崗的。 55.工作期間打架斗毆的。(劃到,解除勞動合同違章行為) 56.在井下隨意拆開、敲打、撞擊礦燈的。

57.在焊接、氣割地點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沒有安全措施作業的。

4 焊接人員離開現場,未消除火種的。

58.空頂作業者。

59.帶電搬遷、移動、打開電氣設備、檢修的。 60.罐籠存在人車混裝或人與大件物品混裝的把鉤工。 61.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吸煙的。

62.交叉作業安全距離不夠,不采取安全措施的。 63.行車工吊運物體時下面有人的。 64.起吊設備上站人的。

65.同時打開兩道風門不及時關閉的。

66.現場不服從安檢員或其他管理人員管理,違章作業制止不聽的。 67.現場毆打執法安檢員的。

作業期間未進行瞬間危險源辨識存在重大隱患者。 不參加班前會入井者。

安全責任人及監管人發生事故隱瞞不報、遲報或謊報者。 班隊長不現場交接班的。 下井帶手機、電子表的。 撿到爆破材料不上交者; 故意破壞達標設施的。

開掘部分

一、一般“三違”

68.炮掘架棚巷道迎頭10米范圍內的支架沒有使用防倒設施或不全的。

69.掘進機前架棚與掘進機維修平行作業的。 70.掘進迎頭前探梁的使用不符合規程要求的班組長。 71.扒裝機少擋繩欄、護身欄而使用的責任人。 72.扒裝機無照明燈作業的班組長。

73.扒裝機支撐腿、卡軌器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責任者。

5 74.井下施工中對電纜等沒保護或保護不符合要求的班組長。 75.綜掘機停止運轉后,未將截割頭放置到底板上的。 76.不使用綜掘機防護欄的。開綜掘機不開照明燈的。 77.正對溜子頭、皮帶機頭操作的司機。

78.巖巷迎頭錨桿連續3棵不符合規程規定的或錨桿盤連續3個不接巖面的。

79.處理同一棚的兩幫棚腿蹬出時,兩幫同時施工的責任人。 80.在巷道整改支架時不采取防倒棚措施的。 81.用扒裝機自身的絞車牽引扒裝機的。

82.上下山迎頭牽移扒裝機后,不上牢四個卡軌器就摘勾頭的。 83.掘進機非操作側,未裝有能緊急停止運轉的按鈕或按鈕失靈的。 84.用單體柱不拴安全繩的。

85.小于煤巖體最小抵抗線打眼爆破的。 86.噴漿混凝土前,不用高壓水沖洗巖面的。

87.噴漿混凝土所用材料的標號、規格、材質不符合規程規定的。 88.錨桿安裝時的預應力連續三棵不符合作業規定的。 89.巷道支護高度超過2米或傾角大于30度的上山支護施工,沒有腳手架或沒搭工作平臺的。

90.炮采工作面或掘進工作面未按作業規程要求布置炮眼實行爆破的責任人。

91.掘進巷道支護達不到設計或作業規程要求的。 92.開扒裝機、綜掘機不開燈的; 93.巷道維修一人單獨作業的。

94.用鉆打眼時,鉆桿前方或下方有人員工作的。

95.錨噴巷道前探梁安裝卡環的錨桿,有3棵最大外露長度超過規程規定的。

96.維修傾斜井巷時,上下段同時作業而未采取措施的。 97.刮板運輸機運行時,清理轉動部位的煤粉或用腳、手調整刮板

6 鏈的人員。

98.斜巷扒裝機無護身點柱打設不牢的司機。 99.手扶鉆桿打眼的。

100.未按設計位置,施工躲避硐、安全硐室或車場的。 101.電話距迎頭或工作面距離超過規定的。 102.錨索落后迎頭超過規定距離的責任人。 103. 本煤孔落后迎頭超過規定距離的責任人 104.掘進巷道軌道鋪設滯后迎頭60米以上的責任人

105.修復巷道或整棚不執行由外往里逐架進行的,不設臨時支護的,回撤支護時無人監護的,

106. 用支護錨桿或錨梁吊拉物件的責任人。 107.用其它材料代替扒裝機操作桿的。

108.放炮、噴漿時,不使用全斷面噴霧的。掘進機割煤期間不使用噴霧降塵的;綜掘機噴霧損壞或霧化效果差,或截割頭截齒損壞不更換的。

109.未按棚子架設要求,棚子幫頂沒有背實或幫頂有活石的責任者。

110.錨桿、錨網、錨索等支護質量不符合要求,經提出后仍未按規定時間整改的責任人。

111.積渣超過規定放炮的。

一道工序不完好,施工下一道工序的。 騎著鉆機腿打鉆的 打鉆時從鉆桿下通過的 不按照中腰線施工的責任人;

二、嚴重“三違”

112.未執行防突水、防誤揭煤“先探后掘”原則的(含超前探安全距離不夠而繼續作業的)。

7 113.瓦斯超限不撤人、不停止工作的責任人。 114.出現煤與瓦斯突出預兆繼續生產的責任人。

115.扒裝機扒裝期間,回頭輪與扒裝機之間有人逗留工作而啟動扒裝機的;扒渣期間人員進入扒渣區域。

116.扒裝機出現故障,不切斷電源就進行處理的。

1

17、扒渣機司機無遮擋保護或扒渣機無信號、信號失靈,或扒渣機部件有不完好而繼續作業者。

118.未處理活矸活石,不執行敲幫問頂制度,而冒險作業者。 119.私自改變支護參數、支護材料的責任人。 120.邊打眼邊裝藥者。

121. 迎頭裝藥期間邊裝藥邊連線的。

122. 炸藥和炮頭在同一箱內存放;裝藥不使用水炮泥的。 123. 放炮巷道內沒有停電的。 124.不按中腰線施工的責任人。

125.按規程規定應用而未用前探梁的。巷道永久支護距迎頭距離超過規程規定,仍繼續作業的責任人。

126.上、下山掘進時沒按規定安設安全設施的。 127.綜掘機運轉期間,進入安全防護欄以里人員。 128. 綜掘機運行期間上下綜掘機及二運下方過人的。 129. 綜掘機開機前不發報警信號的責任人。 130. 掘進機停止作業而未停電、閉鎖離開掘進機的。

131. 站在掘進機截割臂上工作的人員,或利用截割臂升降人員、物料進行支護的。

132. 干打眼的(規程規定除外)。

133. 擅自撤除棚梁(棚腿)、背板或撐桿,挪作它用的。 134. 掘進巷道貫通和透老巷、老空區不按規定下達預透通知書的,無防冒頂、防水害、防瓦斯、防放炮傷人,防有害氣體窒息、防風流紊亂等措施,或現場措施不落實,無專人指揮等問題的有關責任人。

8 135. 在舊眼、殘眼、煤(巖)裂縫中或站在輸送機上打眼的。 136. 工作面發現有透水征兆,未采取措施的。

137.錨噴支護巷道出現失效、不合格錨桿、錨索沒處理、錨桿不到底就噴漿封閉的責任人。

138. 不按作業規程措施規定數量、規格、品種使用錨固劑、錨桿的責任人。截短錨桿、錨索使用的責任人。

139.永久支護與臨時支護距離超過作業規程規定的責任人。 140. 絞車運行時,手扶、腳蹬絞車繩者。

141.斜巷中不在阻車器處停車且沒有采取可靠阻車措施的責任人。 142.風筒落后不及時處理的班組長。

143.瓦斯探頭、一氧化碳探頭懸掛位置不合格的責任人。 144.包裹、摘除、藏匿瓦斯探頭的責任人。 145.煤巷出現高冒區而不按規程規定充填空頂的。

146.挪移裝巖機未執行區隊正職、班組長、安檢員三到位制度前移耙矸機;沒有遠距離操作移動耙矸機的。

147.炮后時間不到進入工作面的。

148.臨時支護(前探梁、臨時柱、護幫網等)質量不符合作業規程規定的,或不及時臨時支護的

149.綜掘機停止運轉后,截割頭沒有落地,沒有加護罩的。 150.綜掘機割壞電纜的。 迎頭支護不到位施工前進眼的。

支護材料配備不足,強行掘進制止不聽的。 有意破壞更改測量標志(中線、腰線)的責任人。 噴漿人員噴頭對著人的責任人。

采煤部分

一、一般“三違”

151. 乳化液配比濃度不符合規定的。

9 152.乳化液泵吸空的司機。

153.采煤工作面泵站壓力不符合規程規定的泵站司機。 154.拉移轉載機時,兩側人員不在安全范圍的。

155.底板松軟而支柱連續5根以上不穿鞋,造成支柱鉆底大于100mm的。

156.采煤工作面兩巷未按規程規定,提前或拖后回柱放頂的。 157.采面過構造放炮沒有防護支架大立柱、不對機電設備進行保護的責任人,炮后不灑水造成煤塵飛揚嚴重的。

158.工作面上下端頭特殊支護沒有按規程規定支設的。 159.采掘工作面無班組長和區隊管理人員上崗的。 160.采煤機司機不發信號開機的。

161.液壓支架端面距連續5架超過規程規定的。

162.采煤機上未裝能停止工作面運輸機的閉鎖裝置或裝置失靈的。 163.兩巷超前維護支柱初撐力連續3根低于規程要求的。 164.用單體柱不拴安全繩的。

165.處理同一棚的兩幫棚腿蹬出時,兩幫同時施工的責任人。 166.煤機運行期間,司機遠離的(離操作點5米之外的)。 167.機采工作面傘檐長度大于2米,深度大于300mm,厚度大于300mm的煤機司機。

168.工作面兩巷超前維護長度達不到規程要求的責任者。 169.正對溜子頭、皮帶機頭操作的司機。

170.采煤機停止牽引時,不將調速手把打到“零”位的。 171.推移工作面刮板輸送機時,距煤機距離不足15米的。 172.在回采工作面機頭出現卡矸、卡大塊煤塊或其他物體時,不停機閉鎖處理的。

173.刮板運輸機刮板鏈出槽、飄鏈時,不進行處理而強行開刮板機的。

174.采煤工作面用溜子運送物件時,違反作業規程規定不停溜子取

10 料的。

175.移完支架后,不將供液手把打到零位的;推拉運輸機后,不將供液手把打到零位的。

176.用順槽溜子、裝載機移工作面運輸機頭的或回撤單體支柱、棚梁的。

177.推移工作面機頭時,開轉載機或順槽溜子的責任者。 178.用千不拉回撤單體支柱時,將繩套拴在活柱體上的。 179.綜采工作面生產期間未及時開架間噴霧的。 180.綜采工作面運輸機出現上竄下滑失控的責任者。 181.采煤工作面未采取個體防塵措施的。

182.工作面或兩巷超前維護連續2-4根單體不拴安全繩的。 183.采掘工作面高壓管接頭出現單腿銷、鐵絲銷的責任者。 184.用液壓支架起吊溜子或其它重物件的。 185.推移工作面運輸機從兩頭向中間推移的移溜工。

186.綜采工作面急停閉鎖不起作用而繼續組織生產的現場責任人。 187.回采工作面中,隨意丟失頂煤或底煤的責任者(規程規定的除外)

188.采煤工作面用泵站高壓液防塵或沖刷浮煤的。 189.采煤工作面結束后,未在規定時間內及封閉的。 煤機遙控器失效沒有停止處理繼續作業的。 單體柱泄液不及時處理的。

煤機到機頭機尾安全出口沒有專人設警戒的。 煤機割鉆桿,能處理沒處理硬割的。 注液槍頭拖地不懸掛者。

二、嚴重“三違”

190.上、下山運輸線沒按規定安設安全設施的。 191.空頂作業的人員。

11 192.發現有透水征兆,未采取措施的。 193.工作面溜子運行期間人員進入機道的。

194.擅自撤除棚梁(棚腿)、背板或撐桿,挪作它用的。 195.回采面漏頂而不進行接頂支護繼續生產的。

196.在舊眼、殘眼、煤(巖)裂縫中或站在輸送機上打眼的。 197.干打眼的(規程規定除外)。

198.更換截齒或距滾筒3米范圍(溜子擋煤板除外)以內有人工作時,未切斷電源并打開離合器的。

199.溜子、皮帶運行時,清理轉動部位的煤粉或用腳、手調整刮板鏈的人員。

200.絞車運行時,手扶、腳蹬絞車繩者。 201.工作面沒有進行防突效檢組織生產的責任。 202.工作面超過批準的循環進度回采的責任人。

203.采煤工作面上下安全出口支護強度不夠的責任人,超前20米內高度小于1.8米或超前加強支護不足20米強行組織生產的。

204.無措施用溜子、皮帶運送物料的責任人。 205.沒有清理好退路回柱的。 割煤時私自進入回風巷。 雙向進刀割煤的。

煤機運行時站在運輸機里側的。

站在支架不完整有崩繩、崩柱等危險地點作業者。

一通三防部分

一、一般“三違”

206.采掘工作面無測風牌板或不按時測風的。 207.隔爆設施不按規定懸掛的。

12 208.瓦斯檢查牌板距迎頭或工作面超過規定的。

209.沖塵時,不將瓦斯、測風牌板保護,造成字跡不清的。 210.永久密閉應留反水池而未留的。

211.各類密閉前沒柵欄(密閉距巷道口不大于3米時,可不設),不設警標、不設檢查牌板的。

212.永久密閉檢查內容不按要求填寫的。 213.行車處風門不設底坎的。

214.主要風門、行車風門未安設聯鎖裝置的。 215.局部通風機不實行掛牌管理的。 216.風筒拐急彎未使用彎頭的。

217.瓦斯檢查不按規定時段檢查的(瓦斯異常且有特殊規定的除外)。

218.防塵管路未按照規定設置三通的。

219.掘進工作面風筒出風口距迎頭超過作業規程規定的。 220.局扇安設位置不當,無架、無消音器的責任人。 221.防塵水管不按規定跟到迎頭的責任者。 222.噴漿時,不使用防塵設施的。 223.井下密閉漏風的責任人。

224.不按規定對密閉進行檢查的責任人。 225.人為破壞風筒者。

226.采面隅角,掘進迎頭不按規定懸掛便攜儀的。 227.放炮不執行“一炮三檢”或不及時填寫記錄的。

228.煤機、綜掘機未按規定懸掛瓦斯便攜儀的;或司機未按規定攜帶瓦斯便攜儀的。

229.放炮過程中,不使用噴霧設施的。 230.采煤機無內外噴霧裝置的或裝置失效的。

231.掘進機無內外噴霧和除塵器或裝置失效的(本機無內噴霧的除外)。

13 232.各裝、轉、卸載點無噴霧裝置或使用不正常的。

233.采煤工作面進回風不安設風流凈化水幕的,或生產期間不使用的。

234.掘進工作面不安設風流凈化水幕的,或生產期間不使用的。 235.扒裝機扒裝前,不對煤巖矸石灑水沖洗巷道頂幫的。 236.掘進迎頭外段不按規定沖塵的。

237.主要運輸巷道、皮帶運輸巷、暗斜井不按規定沖塵的。 238.不按規定測塵的。

239.采煤工作面沖塵違反作業規程的。

240.煤體注水不進行封孔的或封孔不嚴造成嚴重跑水的。 241.密閉不按規定要求噴堵的。

242.巷道出現高冒區而不按規程規定充填空頂的。 243.巷道沖塵不執行沖塵簽字制度的。 244.防塵設施沒有懸掛責任牌板的。 245.延接管路不吊掛的。 246.瓦斯傳感器不掛管理牌的。

247.管路安裝及管路顏色沒有認真執行規定的。 2

48、瓦斯牌板 填寫不認真,字跡不清的。 2

49、瓦檢員現場不帶原始記錄的。

250.不按規定進行局部通風機自動倒臺試驗的責任人。 打孔時不執行孔口除塵。 打抽放孔抽放系統沒有形成的。

打抽放孔時,沒有采取防滅火措施,缺少滅火器(或滅火器失效)、滅火沙、黃泥的;

二、嚴重“三違”

251.故意破壞通防設施的(風門、柵欄、供水閘門、防塵設施、瓦斯探頭等)。

14 252.擅自打開柵欄,進入老空區、盲巷作業的。

253.擅自停開風機或同時敞開兩道風門,造成工作場所無風或風流短路的責任人。

254.有害氣體超過規程規定不采取措施而繼續施工的。 255.瓦檢員空班漏檢,偽造數據的。 256.局部通風機喝循環風的責任人。

257.局部通風無風電閉鎖裝置或風電閉鎖裝置不起作用的。 258.局部通風機無計劃停風的。 259.違反規定的串聯風。

260.井下電焊、無措施或一措施多點使用的或一措施多次電焊的。 261.連接進回風巷的溜煤眼放空的,特殊情況下沒采取防治風流短路措施。

262.放炮前后,不對放炮地點20米范圍內灑水沖塵的。 263.采煤工作面進回風巷不按規定沖塵的。 264.井下巷道粉塵堆積的。 265.工作地點有煤塵堆積的。

266.采煤工作面停采后45天內不及時封閉的。

267.人為損壞測風牌板、瓦斯牌板、測塵牌板和沖塵牌板,填報假數的。

268.作業規程無防火措施的。 269.盲巷封閉不及時地責任者。

270.一臺局部通風機同時向兩個或以上工作地點供風的。 271.使用不合格儀器儀表的。

272.采面回風隅角瓦斯超限后不及時處理的。 273.出現瓦斯誤報警的責任人。 274.井下打開電氣設備前未檢查瓦斯的。 275.作業地點風量不足強行生產、作業的。

276.不檢查停風區域內瓦斯情況就送風或“一風吹”的。

15 277.人為損壞、斷開、劃破風筒,造成迎頭風量不足的。 278.任意開停局部通風機造成瓦斯超限的。

279.瓦檢員發現瓦斯超限時,不責令停止作業并撤出人員匯報處理的。

280.在微風、無風地點作業者。

281.瓦斯傳感器不按規定正確懸掛或校對的責任人。

282.采面回風隅角不懸掛瓦斯便攜儀或所懸掛的瓦斯便攜儀位置不正確的責任人。

283.排放瓦斯不執行“斷電、撤人、限量”三原則的。 284.未按規定施工防突措施孔的或措施孔造假的。 285.效檢造假超掘的。

286.有瓦斯異常,突出危險預兆不停止作業的。 287.抽放負壓不符合規定沒有及時處理的。

288.打鉆時未采取防噴孔措施,未懸掛便攜瓦檢儀的。 289.封孔深度不符合規定存在造假現象的。

290.掘進機鑿煤巖時,不開噴霧的;采煤機截煤時,不開噴霧的。 風筒花接或者風筒脫節沒有及時處理的責任人。 礦車撞風門的。

未按規程規定留設超前距強行施工的。

發現瓦斯超限時,不責令停止作業并撤人匯報處理的安檢員、瓦檢員、班長、副隊長;

爆破管理

一、一般“三違”

291.井下運輸爆破材料時,機車司機開機車的速度超過2m/s時。 292.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放炮母線和其它電纜懸掛在同側的,掛在同側時不是掛在電纜下方的或間距小于300mm者。

16 293.爆破前爆破母線沒有扭結成短路的。

294.放炮不執行站崗掛牌吹哨制度的班組長、放炮員。

295.處理拒爆、殘爆時,不在班組長指導下進行的,或不按規程規定處理的。

296.炸藥、雷管不使用專用箱落鎖存放的。

297.在井筒內運送爆炸材料時事先不通知絞車司機和井上下扒鉤工者。

298.將瓦斯檢定儀、放炮器存放在炸藥箱或雷管箱內的。 299.坐在藥箱或雷管箱上休息的。

300.若遇特殊情況無法完成處理裝藥的炮眼,不在現場向下班放炮員交接清楚的。

301.電雷管起爆后,不將母線從放炮器或柱上摘下,或不扭結短路的。

302.在交接班人員上下井時間內,運送爆破材料的。 303.一個采煤工作面同時使用兩臺放炮器爆破的。 304.違反誰聯炮誰放炮制度的放炮員。 305.當班剩余炸藥、雷管不交回藥庫的放炮員。

306.掘進迎頭積矸積煤超過巷道斷面1/3仍裝藥爆破的爆破。 307.將電雷管或炸藥裝入衣袋的。 308.井下截取雷管腳線的。 309.班組長不在現場處理拒爆者。

310.處理拒爆后爆破工沒有認真的收集崩落的炸藥、雷管者。 311.在處理拒爆地點做與處理拒爆無關的工作者。

裝藥期間放炮員未將放炮器懸掛在可視范圍內的或者隨地亂放的。

17 起爆器電量不足放炮的。

在沒有制定安全措施的情況下使用固定母線者。

二、嚴重“三違”

312.攜帶礦燈進入爆破材料庫房內者。

313.在交接班期間,使用罐籠下放爆破材料的責任人。 314.違反制度發放炸藥、雷管的。

315.將沒有短接的雷管或未按編號的雷管發給爆破工者。 316.偷拿私存火藥雷管的。

317.使用礦車、溜子、皮帶、猴車、非專用人車運送爆破材料者。 318.采用放炮工藝時,打眼和裝藥平行作業的。

319.明電放炮、瓦斯超限放炮者、煤塵超限放炮及放糊炮者。 320.放炮警戒距離小于作業規程規定(放炮線長度不夠)進行爆破的。

321.接近水區、老空區沒有采取“有疑必探”就進行爆破作業者。 322.使用動力電源進行放炮者。

323.本班發現的瞎炮沒有處理完畢,或沒有向下班交代清楚者。 324.井上下接觸爆破材料人員穿化纖衣服者。

325.重新打眼處理拒爆,新眼和老眼的距離小于0.3米的。 326.沒有爆破工資格證,進行放炮者。不是爆破工而參與腳線聯接者。

327.將炸藥、雷管在同一列車內運輸的;裝有炸藥、雷管的車輛中間及與機車之間的間隔距離小于3米的。

328.不是爆破工運送雷管的,運送炸藥人員沒有在爆破工的監護下運送者。

329.非放炮員裝配引藥的?;蛟谟须姎庠O備地點裝配引藥的。 330.爆破作業過程中沒有按照要求執行“一炮三檢”和“三人連鎖放炮制度”者。

18 331.沒有按照作業規程要求進行裝藥、連線、爆破者。

332.掘進工作面沒有按照要求一次裝藥一次起爆,分次起爆必須分次裝藥者。

333.沒有制定安全技術措施采用反向爆破的。

334.制作起爆藥卷時雷管不是從藥卷的頂部插入的、使用雷管代替竹、木棍插眼、雷管沒有全部插入藥卷者。

335.沒有制定安全技術措施當炮眼深度小于0.6米進行裝藥爆破者。

336.使用有破損(失爆)的爆破器進行放炮的。

337.發出爆破警號后沒有按照要求停5秒后再進行起爆者。 338.放炮前班組長沒有安排警戒或放炮后沒有通知而私自撤離警戒者。

339.使用有明接頭的爆破母線進行放炮者。 340.放炮員不是最后離開放炮地點者。 341.無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實或用其他代替的。 342.使用爆破母線和連接線違反作業規程規定的爆破工。 343.強令放炮員違章放炮的。

344.煤巷工作面放炮時不關閉反向風門。 345.風筒落后放炮或掐斷風筒放炮。 346.不按規程規定處理瞎炮的。 347.私自攜帶炸藥、雷管升井的;

348.放炮員丟失雷管或炸藥的?;蛩讲貋y放不退庫的。

349.每次運送炸藥、雷管前不檢查運送箱子是否損壞,背帶有無斷裂的。

350.放炮員不按規定裝藥和連線,放炮員未隨身攜帶放炮器鑰匙或不及時摘除的。

私自將雷管炸藥借給其它放炮員使用的責任人。 裝藥炮頭底眼不使用紅膠帶。

19 人員沒有撤到警戒外,就進行母線連接者。

從成束雷管中抽單個雷管后,不將腳線末端扭成短路的。 一個跑眼內裝2個或以上起爆藥卷的責任人。 爆破工使用打火的方式進行檢查電爆網絡是否導通的。 邊打眼邊裝藥的責任人及安檢員、班隊長。

機電、運輸部分

一、一般“三違”

351.在運輸大巷人力推車時站在礦車兩側推車者。 352.皮帶運行中用鐵器處理、阻止皮帶跑偏者。 353.電機車行駛速度超過規定的責任人。

354.乘坐猴車睡覺、打鬧戲耍者、故意破壞猴車設施的。

355.人員借助各種運輸車輛進行巷道頂、幫的其它作業(吊掛風筒、管路、電纜等),未采取 可靠防護措施的。

356.攜帶超長、超重物件乘坐猴車的責任人。 357.皮帶運轉時更換皮帶托輥的。

358.電機車運行期間司機將頭或身體伸出車外的。

359.人員乘坐人車時攜帶規定之外物品的。

360.在輸送機運轉工作期間,司機有臥崗等行為者。

361.采煤機、掘進機等要求打開噴霧的設備司機未執行“先開水后開機、停水停機”制度者。

362.無措施在停止運轉的皮帶或順槽溜子上行走或作業的。 363.機電設備保護不靈敏可靠而運行的。

364.用千不拉起吊重物,千不拉的額定起吊噸重小于起吊重物噸位

20 的。

365.井下用絞車起吊重物的(有規程措施的除外)。

366.開關(開關柜)跳閘后,事故原因未查明之前,合閘送電的。 367.信號、通訊、照明、操作電纜接頭不符合規定要求的。 368.絞車繩、連接繩頭和保險繩不符合規程規定而使用的。 369.使用鋼絲繩漏檢、造假數的責任者。

370.斜巷運輸車輛掉道時,用絞車牽引強行復道的。

371.機車的閘、燈、鈴、連接裝置和撒沙裝置,任何一項不正常的。 372.絞車運行期間,手離開閘把的或不聽信號開車的司機。 373.蓄電池箱固定不牢、鎖緊裝置不可靠的操作司機。 374.溜煤眼無篦子、警示裝置或篦子不使用的。 375.電機車、電瓶車制動距離不符合規程要求的責任者。 376.局部接地極不符合規程要求的。

378.主提升設備日檢不認真、漏檢無記錄或記錄不認真的。 379.電氣設備標志牌注的整定值與實際整定值不符的。 380.機車在運行過程中,司機將頭或身體探出車外者。 381.跨穿越帶式輸送機不走過橋者。

382.付井在提升人員時,不按規定上、下罐籠的責任人。

383.提升機司機在運行期間,手離操作手把者。(自動化開車除外) 384.無計劃停電檢修設備者。

385.操作手持式電氣設備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須接觸的部分絕緣不良好者。

386.小絞車雙向提升的責任者。

387.運輸機無專用開停信號或信號不清就開機的操作人員。 388.轉載機運行時,人員在橋拱下行走的。

389.皮帶運轉時,清理機頭、機尾滾筒0.5m以內的煤粉的。 390.無故將停放車輛壓道岔的。

391.井下運輸裝卸東西時,不采取可靠封車穩車措施的。

21 392.用機車牽引車數超過規定的責任者。 393.車輛掉道,用電機車或電瓶車牽引復道的。

394.在車場頂車時,不在同一軌道上頂車的或非車場頂車的。 395.在非車場頂車不掛肖環的;前方無專人開路或頂車數超過規定的。

396.電機車開反向運行檔而進行停車的司機。 397.輸送機停運時開動給煤機放煤的。

398.罐籠運行期間,進行交接班的扒勾工或信號工。

399.在井上、下頂車或罐籠運行期間,阻車器打開的或人員離阻車器2米以內的。

400.機車司機在開車前沒發開車信號的。

401.大型設備在運行期間不按時巡檢,填寫運行日志者。 402.小絞車安裝后 在未經驗收,發放運行許可證前使用的。 403.井下使用手持式電鉆工作而無措施的。 404.主井絞車在運行期間,擅自進入井口柵欄內的。

405.絞車扒勾工對裝載物料超重、超高、超寬、偏載嚴重及封車不好不制止的。

406.井下運輸機運行期間各轉載點不開噴霧或停運期間不關噴霧的。 407.違反規程規定推車的。

408.斜巷提升松車時,扒勾工不及時進入安全峒或扒勾地點不符合要求的。

409.電機車進入彎道前未示警的。

410.兩列(輛)電機車,在同一軌道,同一方向上行駛時,間隔不小于100米,不使用紅尾燈的。

411.普通型攜帶式電氣測量儀表,不檢測瓦斯濃度使用的。 412.防爆電氣設備缺少“兩證一標志”的分別追究購貨、入井、使用者的責任。

413.在檢修煤倉或溜煤眼上口的機頭卸載滾筒部分或整改支架時,煤

22 倉上口部封口或封口不 嚴的。

414.壓風機風包安全閥、卸壓閥安裝不合格或不靈敏可靠的。 415.破碎機前后無擋煤矸簾的責任人。

416.破碎機處的安全保護失效急停開關不起作用不及時處理的。 417.破碎機不起作用,致使大塊矸石煤塊進入運輸系統的責任者。 418.未經調車員同意,中途攔截電機車的或在電機車未停穩,強行從車上取銷環的。

419.檢修或搬遷設備前不見查瓦斯濃度的。

420.運輸機液壓聯軸節的易熔塞,用其它材料代替的責任人。 421.使用中的溜煤眼上口不按規定設置柵欄及警示燈的。 422.皮帶保護不齊全可靠而操作皮帶的責任者。 423.非電氣工作人員安裝、檢修各種電氣設備的。

424.鍋爐安全閥、高低水平報警和超溫保護失靈或解除不用的。 425.線路停電工作時,未按要求掛接地線的。

426.鍋爐管道帶壓維護和安裝,未采取相關的隔離措施的。 427.移動或使用濃酸、強酸時,不采取防護措施的。 428.用塔吊運料車提運人的。 429.掛接地線前未進行各項驗電的。 430.非工作人員進入要害場所的。

431.對人行車、罐籠超員乘坐而不制止的把勾人員。 432.崗位工在工作地點看書和讀報的。 倚靠在帶電的高壓開關上的。 無故拉猴車急停線的

皮帶運行期間站在皮帶縱梁上作業的。 絞車運行時翻越鋼絲繩或別繩的。 絞車司機在操作過程中換人的;

23 設備運轉期間用工具別、撬大塊煤(巖)者;

二、嚴重“三違”

433.機電運輸責任事故的直接責任者。 434.井下帶電作業的或防爆電器失爆的責任人。

435.無安全措施在井下從事電焊、氣割等明火作業的主要負責人。 436.造成絞車過卷的責任者。

437.車輛運行(含皮帶、溜子)期間,扒、蹬、跳車或乘坐皮帶、溜子的。

438.提、松車輛期間,將車輛停吊在上下山中途,而司機又脫離崗位的。

439.斜巷運輸過程中行車行人或行人行車的。 440.推車工不負責任,造成墜物或跑車的。 441.斜巷提升超掛車、放飛車的。 442.乘坐電機車(電瓶車)及礦車的。

443.電纜破口或劃傷處不及時處理或處理不合格的。 444.密封圈有破損、老化、失去彈性繼續使用的。 445.防爆燈具外罩破裂或閉鎖裝置失靈的責任者。

446.井下防爆電氣設備的電壓等級及容量不符合要求的使用者。 447.小絞車司機在絞車側面或滾筒前面(出繩側)操作,或一手開車,一手處理爬繩的。

448.檢修電氣設備時,未停電閉鎖并懸掛“有人工作、禁止送電”標志的。

449.斜巷提松車時,不使用安全設施的,安全設施不靈敏,信號失靈而繼續使用的。

450.斜巷絞車不帶電松車的司機。

451.機車司機在離開座位時,不切斷電源、不將控制手把取下、不扳緊車閘、關閉車燈者。

452.大型設備在運行中發生事故,在故障原因未查明和消除前,擅

24 自動車者。

453.乘罐籠私自拉開罐籠門的。 454.電氣工作人員不執行工作票制度。 455.看停電開關不掛牌、脫崗的

456.不具備相關資質而操作電氣設備、擅自起動機電設備。 457.斜巷運輸不帶電放車者。

458.巷道坡度超過7‰,不掛繩而下放車輛者。

459.三大保護裝置不完善、風電、瓦斯電閉鎖裝置失靈或人為甩掉,強行作業者。

460.停電作業不驗電、不放電、不掛地線就觸及導體者。 461.斜巷運輸不按規定使用保險繩的把鉤工。

462.斜巷或平巷運輸超重、超長、超高、超寬、超掛,沒有安全措施或不按措施強行運輸者。

463.在井下檢修電機車打開蓄電池的。

464.檢修運輸機(含更換托滾)或在輸送機上作業不停電、不閉鎖開關者。

465.無證駕駛井下運輸車輛的責任人。 466.帶電搬遷電氣設備的。 467.反向拉車或人站在出繩方向。

468.運人車輛未停穩上下車者。

469.無措施攜帶非防爆電子器材(照相機、攝象機、普通干電池電子表、非防爆檢測儀表等) 入井者。

470.起吊重物下有人工作的。

471.提松運輸過程中,不使用規定的連接環和連接銷的。 472.運輸絞車不完好或安裝不符合規定而使用的。

473.2米及以下和提人絞車的深度指示器失效,過卷保護閘瓦磨損失靈或解除不用的。

25 474.甩掉風電閉鎖或不試驗漏電繼電器的。 475.斜巷運輸車輛掉道時,摘掉鉤頭處理的。 476.起吊設備上站人的。

477.絞車繩在滾筒上生根不牢或破股生根,生根端繩在滾筒上纏繞少于三圈的。

478.井口安全門、搖臺、推車機、阻車器與罐籠到位信號之間閉鎖不可靠或不閉鎖的繼續 使用的。

479.鋼絲繩插接長度不符合規定的。

480.確需在自動滑行的坡道上停放車輛時,不采取可靠的穩車措施者。

481.當電氣設備出現故障后,強行送電者。 482.非專職電氣人員擅自操作電器設備者。

483.操作高壓電氣設備時,操作人員不戴絕緣手套,不穿電工絕緣靴或未站在絕緣臺上者。

484.罐籠未到位,開推車機推動礦車的。 485.皮帶運行期間,進入機頭、機尾護欄的。

486.乘人期間,所有的擋、阻車器沒全部閉合,車輛向井口方向移動的責任人。

487.發放的礦燈電線破損,燈鎖失效,燈頭密封不嚴者。 48

8、井下電纜明接頭、雞爪子、羊尾巴的責任人。 48

9、在井下私自打開礦燈燈頭者或損壞礦燈造成失爆者。 490、對私自調動設備技術參數、執行機構,致使供電保護失靈或失去作用的。

49

1、檢修電器設備不執行“停送電”制度或沒有專人監護的。 非電器工作人員在高壓電器設備附近逗留或坐在高壓電纜、開關及接線盒上的;

26 在礦車運行時摘掛鉤者或斜巷運輸用其他物品代替保險繩的;

地測專業

一、一般“三違”

492.巷道貫通前測量人員未按規定距離提前下達通知單的。 493.測量導線跟測不及時或測量誤差超限,圖紙上反應的迎頭位置不準確的。

494.采區導線未按規程規定施測兩遍的。

495.受水患威脅,不按規定 進行探放水而盲目安排生產的。 496.未通過測量人員掛線,私自開口施工的。 497.測量人員未及時測定迎頭停頭位置,造成損失的。

498.未按設計要求,而又未編寫特殊安全技術措施,私自改變施工層位或私自縮小或擴大煤巖巷柱的主要責任人。 破壞、噴涂或改動測繪點

二、嚴重“三違”

499.采掘工作面不嚴格執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不探不采的。 500.采掘工作面發現有突水預兆未及時采取措施而繼續作業的。 501.采掘工作面接近井田邊界、采空區、含水層、導水斷層等附近時未采取超前探查措施的。

502.井下探放水工程不按批準的設計和安全技術措施施工的。 503.各類巷道未按規定下達開工、復工通知單而進行施工的。掘進巷道停工后,未按規定下 達停工通知單。

504.測量接到巷道停工通知單后,未及時跟測導線、填圖未到迎頭的。

其它

505.井下存放汽油、煤油、香精水和變壓器油的。

27 506.煤倉、溜煤眼堵塞不按規程規定處理的。

507.井下清洗風動工具時,不在專用峒室進行的或使用不燃性洗滌劑的。

508.井下使用的煤油、汽油、香精水和變壓器油等易燃液體不用蓋嚴的鐵桶盛裝、無專人運 送的。

509.井下使用的潤滑油、棉紗、布頭和紙等不用蓋嚴的鐵桶盛裝的;用過的棉紗、布頭和紙

不用蓋嚴的鐵桶盛裝的,亂扔亂放的。

附件二 :

反“三違”要控制的23種特殊人

一是善于冒險、不考慮后果的“大膽人”。

二是冒失莽撞的“勇敢人”。

三是吊兒郎當的“馬虎人”。

四是滿不在乎的“粗心人”。

五是心存僥幸的“麻痹人”。

六是投機取巧的“大能人”。 七是固執己見的“怪癖人”。

八是牢騷滿腹的“情緒人”。

九是難事纏身、心事重重的“憂愁人”。

十是急于求成的“草率人”。

十一是心神不定的“心煩人”。

十二是習慣違章的“固執人”。

十三是湊湊和和的“懶惰人”。

十四是帶病工作的“堅強人”。

28 十五是休息不好、身體欠佳的“疲憊人”。

十六是變化工種崗位的“改行人”。

十七是酒后開工的“不醉人”。

十八是力不從心的“老工人”。

十九是初來乍到的“新工人”。 二十是受了委屈的“氣憤人”。

二十一是不求上進的“拋錨人”。

二十二是單純追求任務指標的“效益人”。

二十三是盲目聽從指揮的“糊涂人”。

附件三:

**煤礦安全管理20條紅線

(1)瓦斯超限作業。

(2)打抽放孔造假、驗孔造假。違規懸掛、包裹、修改瓦斯監測探頭。 (3)效檢超標生產,超循環進度掘進或回采。 (4)酒后入井。

(5)井下吸煙。井上倉庫、油脂庫和主要機房吸煙。 (6)井下無措施或措施無總工、礦長簽字電氣焊。 (7)違章送電。檢修時無專人看守饋電開關或看守人脫崗。 (8)帶點檢修或帶電打開電氣設備。

(9)放飛車、扒乘皮帶溜子或扒坐礦車、蹬鉤。

(10)私自把炸藥、雷管帶到井上或私藏炸藥、雷管不退庫。 (11)耙裝機扒渣期間,人員進入耙裝區域,或耙裝區域有人操作耙裝機耙渣,或站在扒碴機側直接操作手把前移扒碴機。

29 (12)無安全確認啟動采煤機、綜掘機、強力皮帶。 (13)破壞安全設施。

(14)截錨桿、截錨鎖繩進行支護。 (15)井下打架傷人。

(16)井下睡覺(含地面主要崗位睡覺)。 (17)穿化纖衣入井。 (18)井下盜剝電纜。 (19)事故的主要責任人。

(20)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的。

附件四:

**煤業公司安全生產26條紅線

一、嚴重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

二、酒后入井。

三、空頂作業。

四、進入盲巷、采空區。

五、瓦斯超限作業。

六、停風不停電撤人或未檢查瓦斯送風、送電。

七、違規排放瓦斯。

八、假檢、漏檢瓦斯。

九、瓦斯傳感器放置不當造成數據失真,安全監測監控裝置失效仍然作業。

十、瓦斯治理不達標進行采掘作業。

十一、巷道貫通時,被貫通巷道未保持正常通風、排水。

30 十

二、井下違規電焊、氣焊(割)。

十三、探放水、治理瓦斯存在假鉆孔、假數據、假評價。 十

四、未按規定留設防隔水煤柱,擅自開采防隔水煤柱。 十

五、未按規定進行探放水。

十六、帶電檢修、搬遷電氣設備,未落實停電閉鎖、專人看守開關,未經確認啟動電氣設備。

十七、放飛車,乘皮帶,扒車、蹬車、跳車。

十八、高空作業未按規定使用保險帶,起吊設備時下方有人。 十

九、放炮未按規定設置警戒或放炮員未最后離開爆破地點。 二

十、未執行“一炮三檢”。 二十

一、未執行一次裝藥一次起爆。 二十

二、未按規定檢查、處理瞎炮。

二十三、盜竊、私藏火工品或將火工品違規帶升井。 二十

四、故意破壞、盜竊安全生產設施。

二十五、出現災害征兆或異常情況未及時停工、撤人、采取措施。 二十

六、井上易燃易爆場所吸煙、生火。

交規試題范文第5篇

考試項目:

1、上車準備;

2、起步;

3、直線行駛;

4、加減擋位操作;

5、變更車道;

6、靠邊停車;

7、直行通過路口;

8、路口左轉彎;

9、路口右轉彎;

10、通過人行橫道線;

11、通過學校區域;

12、通過公共汽車站;

13、會車;

14、超車;

15、掉頭;

16、夜間行駛。 增加了加減擋位操作、路口左轉彎、路口右轉彎3個考試項目;

將目前的13個道路駕駛技能項目增加到16項。

對科目三考試行駛里程的要求:

大型客車、中型客車考試里程不少于20公里,其中白天考試里程不少于10公里,夜間考試里程不少于5公里。牽引車、城市公交車、大型貨車考試里程不少于10公里,其中白天考試里程不少于5公里,夜間考試里程不少于3公里。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考試里程不少于3公里,并抽取不少于20%進行夜間考試;不進行夜間考試的,應當進行模擬夜間燈光使用考試。

對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實際增加山區、隧道、陡坡等復雜道路駕駛考試內容。對其他汽車準駕車型,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實際增加考試內容。

新增科目三安全文明駕駛常識考試內容:

科目三安全文明駕駛常識考試內容包括:安全文明駕駛操作要求、惡劣氣象和復雜道路條件下的安全駕駛知識、爆胎等緊急情況下的臨危處置方法以及發生交通事故后的處置知識等。

具體內容包含:違法行為綜合判斷與案例分析;安全行車常識;常見交通標志、標線和交警手勢辨識;駕駛職業道德和文明駕駛常識;惡劣氣候和復雜道路條件下駕駛常識;緊急情況下避險常識;交通事故救護及常見?;诽幹贸WR;地方試題。

* 題型為判斷題、單項選擇題、多項選擇題。

* 數量為50道試題??荚嚂r間為45min。

*操作要求與科目一相同。

科目三考試方法及標準:

規范第五十四條:

科目三道路駕駛技能考試應當按照報考的準駕車型,選定對應考試車輛,在考試員的同車監督下,由申請人按照考試指令獨立完成實際道路考試項目的駕駛操作。

夜間考試應當在路燈開啟的時間段內進行。進行夜間考試時,考試員和考生應當穿反光背心。

規范第五十五條

科目三安全文明駕駛常識考試應當在考試員監督下,使用全國統一的計算機考試系統進行考試。對申請摩托車準駕車型的,可以使用由計算機考試系統生成的紙質試卷進行考試。

1. 汽車考試上車準備

繞車一周,觀察車輛外觀和周圍環境,確認安全。打開車門前應觀察后方交通情況

2. 起步

起步前檢查車門是否完全關閉,調整座椅、后視鏡,系好安全帶,檢查駐車制動器、擋位,啟動發動機。檢查儀表,觀察內、外后視鏡,側頭觀察后方交通情況,開啟轉向燈,掛擋,松駐車制動,起步。起步過程平穩、無闖動、無后溜,不熄火。

3. 直線行駛

根據道路情況合理控制車速,正確使用擋位,保持直線行駛,跟車距離適當,行駛過程中適時觀察內、外后視鏡,視線不得離開行駛方向超過2s。

4. 加減擋位操作

根據路況和車速,合理加減擋,換擋及時、平順。

5. 變更車道

變更車道前,正確開啟轉向燈,通過內、外后視鏡觀察后方道路交通情況,確認安全后變更車道,變更車道完畢關閉轉向燈。變更車道時,判斷車輛安全距離,控制行駛速度,不得妨礙其他車輛正常行駛。

6. 靠邊停車

開啟右轉向燈,通過內、外后視鏡觀察后方和右側交通情況。減速,向右轉向靠邊,平穩停車。拉緊駐車制動器,關閉轉向燈。停車后,車身距離道路右側邊緣線或者人行道邊緣30cm以內。

7. 直行通過路口

合理觀察交通情況,減速或停車瞭望,根據車輛行駛方向選擇相關車道,正確使用轉向燈,根據不同路口采取正確的操作方法,安全通過路口。

8. 路口左轉彎

合理觀察交通情況,減速或停車瞭望,根據車輛行駛方向選擇相關車道,正確使用轉向燈,根據不同路口采取正確的操作方法,安全通過路口。

9. 路口右轉彎

合理觀察交通情況,減速或停車瞭望,根據車輛行駛方向選擇相關車道,正確使用轉向燈,根據不同路口采取正確的操作方法,安全通過路口。

10. 通過人行橫道線

減速,觀察兩側交通情況,確認安全后,合理控制車速通過,遇行人停車讓行。

11. 通過學校區域

提前減速至30km/h以下,觀察情況,文明禮讓,確保安全通過,遇有學生橫過馬路時應停車讓行。

12. 通過公共汽車站

提前減速,觀察公共汽車進、出站動態和乘客上下車動態,著重注意同向公共汽車前方或對向公共汽車后方有無行人橫穿道路。

13. 會車

正確判斷會車地點,會車有危險時,控制車速,提前避讓,調整會車地點,會車時與對方車輛保持安全間距。

14. 超車

超車前,保持與被超越車輛的安全跟車距離。觀察左側交通情況,開啟左轉向燈,選擇合理時機,鳴喇叭或交替使用遠近光燈,從被超越車輛的左側超越。超車時,側頭觀察被超越車輛的動態,保持橫向安全距離。超越后,在不影響被超越車輛正常行駛的情況下,開啟右轉向燈,逐漸駛回原車道,關閉轉向燈。

15. 掉頭

降低車速,觀察交通情況,正確選擇掉頭地點和時機,發出掉頭信號后掉頭。掉頭時不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的正常通行。

16. 夜間行駛;

交規試題范文第6篇

使用偽造和變造校車標牌的 扣12分

校車超員20%以上的 扣12分

校車超速20%以上的 扣12分

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駕駛校車的 扣12分

開車不按規定避讓校車的 扣6分

低能見度條件下,在高速上不按規定行駛的 扣6分

在高速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規定車道行駛的 扣3分

1、新交規扣12分的違章行為(2015新交規扣分細則)

內容 扣分

(1)駕駛營運客車超載20%以上(將校車列入其中) 12分

營運車輛超載20%以上的車輛將受到扣除12分的處罰,其中除了出租車、長途客運車輛等常規營運車輛外(不含公交車),在新規則中還加入了校車。超載對于行駛安全來說是非常危險,再加上國內的運營車輛有很多都是年頭久缺維護,超載更是雪上加霜,所以此行為也升級為惡劣行為。

(2)嚴重超速(新規定加入校車) 12分

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校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以及駕駛其他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

(3)故意遮擋號牌(由扣6分調整為扣12分) 12 分

對于之前有過故意摘掉車牌、遮擋號牌的駕駛者要注意了:從1月1日起,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的,或者故意遮擋、污損、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一律會被一次性扣除12分。另外,對于牌照架也更新了規定,對于使用不符合規定的牌照架會受到200元并扣6分的處罰。

(4)駕駛營運客車在高速公路車道內停車(由扣6分調整為扣12分) 12分

在高速公路上停車是十分危險的做法,此次更新對于營運長途客車在高速公路上停車上下乘客的行為加大了處罰力度,如果營運客車在高速公路上擅自停車(沒有事故、車輛故障等原因)將受到一次性扣除12分的處罰。

(5)連續駕駛中型以上載客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于20分鐘(由扣6分調整為扣12分) 12分

(6)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駕駛校車(新增) 12分

這對于大多數人來說是個比較偏門的規定。由于近年來關于校車的規定越來越完善,在新扣分規則中也將關于校車的處罰力度提升。校車準駕駕駛資格:

1、駕齡3年以上,年齡不超過60周歲;

2、最近連續3個分周期內沒有滿分記錄;

3、無致人死亡或者重傷的交通責任事故;

4、無飲酒或者醉酒后駕駛記錄,最近1年內無駕駛客運車輛超員、超速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

5、無犯罪記錄,無因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受到拘留處罰的記錄;

6、身體健康,無酗酒、吸毒行為記錄,無傳染性疾病,無癲癇、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車安全的病史。

(7)飲酒后駕駛機動車 12分

酒后駕車可以說是最最嚴重的,對于酒后駕車除了扣除12分之外,還將扣押駕照6個月,并給予不超過2000元的現金處罰。對于醉酒駕車則是吊銷駕駛證的處罰,除此之外還有刑事責任的處罰,且5年內不得重新考取駕照。

(8)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 12分

如果您駕駛了比獲取駕照的級別要高的車輛,比如準駕車型是C1(小客車),但開了B1的車輛(中型客車),

1 那么將會受到12分的處罰。這的確是非常嚴重的違章行為,實際上講越級駕駛可以視為無照駕駛。另外除了扣除12分之外,交警還有權利給予200-2000元和扣車等處罰。

(9)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 12分

交通事故肇事逃逸,尚不構成犯罪者將會受到12分的處罰,當然也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如果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10)偽造、更改號牌和證件 12分

對于使用偽造、擅自更改的機動車號牌、行駛證、駕駛證、校車標牌,或者使用其他機動車號牌、行駛證等行為將會一次性扣除12分。

(11)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倒車、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帶掉頭 12分

高速公路是絕對的危險路段,由于高速公路是全封閉的設計,所以您在高速路上只能是向前跑,出現停車、倒車甚至是逆行和借助中央隔離帶的缺口掉頭等行為,都是嚴重影響交通安全的,以上行為都會受到12分的處罰。 以上均為嚴重影響交通安全的惡劣行為,除了原來的6項之外有增加了5項,部分為6分的處罰規定升級的12分,針對我國的情況來看,有助于更好地把控違章行為,安全意識不夠高也只能用提高處罰的力度來維護交通環境了。而對于牡丹卡中的分值來說,一次性扣除12分是最嚴厲的處罰了,被處罰者將被扣留機動車駕駛證,之后按照規定參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學習并接受考試,考試合格者記分予以清除,發還機動車駕駛證;考試不合格的,繼續參加學習和考試。

2、新交規扣6分的違章行為(2015新交規扣分細則)

內容 扣分

(1)駕駛機動車違反道路交通信號燈通行(由扣3分調整為扣6分) 6分

這一條主要說的是由于僥幸心理導致的闖紅燈行為,過去是扣除3分,從明年開始升級為扣除6分。另外編輯囑咐一句,無論白天或晚上、車多或車少,闖紅燈都是非常惡劣的行為,真的不差那幾十秒的時間,請珍愛自己和他人的生命。

(2)貨車超載(由扣3分調整為扣6分) 6分

駕駛貨車載物超過額定載重量30%以上的車輛,或違反規定載客的車輛將受到扣除6分的處罰。

(3)營運車輛超載未超過20%(由扣2分調整為扣6分) 6分

駕駛營運客車(不包括公共汽車)、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20%的,或者駕駛其他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將受到扣除6分的處罰。

(4)高速公路超速未達到20%(新增) 6 分

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校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未達20%的車輛將受到扣除6分的處罰。

(5)普通公路超速20%以上(新增) 6分

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校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或者駕駛其他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20%以上未達到50%將受到此處罰。

(6)駕駛機動車不按照規定避讓校車(新增) 6分

關于校車的規定是新駕照規范中的重點??赡芎芏嗑W友跟我一樣觀看過國外民用車輛主動避讓校車的視頻,肯定會深有感觸。在這里編輯也提醒大家,我國的校車意識可以說是剛剛起步,所以在這個階段,我們應該更多的給予支持和鼓勵,如果看到校車,我們一定要主動避讓,孩子是弱者也是未來,給他們提供盡可能多安全的交通環境吧。

(7)低能見度氣象條件下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規定行駛(新增) 6分

在惡劣天氣中,應該做到:

1、能見度小于200米時,開啟霧燈、近光燈、示廓燈和前后霧燈,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60公里,與同車道前車保持100米以上的距離;

2、能見度小于100米時,開啟霧燈、近光燈、示廓燈、前后霧燈和危險報警閃光燈,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40公里,與同車道前車保持50米以上的距離;

3、能見度小于50米時,開啟霧燈、近光燈、示廓燈、前后霧燈和危險報警閃光燈,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20公里,并從最近的出口盡快駛離高速公路。如果沒有做到以上三條,將受到6分的處罰。

(8)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 6分

由于違章被暫扣駕照期間的朋友千萬不要抱著僥幸心理再次駕車上路,雖然技術上與有無駕照無關,但是這也是非常嚴重的違規行為,不夸張的說在此期間屬于無照駕駛。

(9)駕駛營運客車以外的機動車在高速公路車道內停車 6分

通俗地講就是非營運車輛在高速公路上停車將受到扣除6分的處罰。在這里編輯要提醒大家,高速公路是全封閉的,在這種路段只有向前跑是對的,如果車輛發生問題,事故或者故障,那么應該及時打開雙閃,然后減速并線到外側車道,待遇到港灣或者安全地帶再停車,否則會給其他社會車輛造成很大的造成危險。

(10)占用應急車道 6分

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違法占用應急車道行駛,給予扣除6分的處罰。在這里還要提醒大家一下,應急車道顧名思義是用來應急的,方便社會車輛在“拋錨”和處理事故時???,以及讓救護車、消防車都夠及時通過,而不是超車道,這樣的投機取巧會給交通帶來非常不利的影響。由好運物流網整理提供

(11)運載特殊物品不掛相應警告標志 6分

駕駛機動車運載超限的不可解體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或者未懸掛明顯標志者,將受到扣除6分的處罰。

(12)運輸危險品 6分

駕駛機動車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未按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或者未懸掛警示標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者將受到此處罰。

(13)以隱瞞、欺騙手段補領機動車駕駛證 6分

如果駕駛證沒有丟失,擅自以欺騙方式補領也將受到6分的處罰。這條規定主要是為了防止在被扣押機動車駕駛證期間騙取新的駕照代替上路。

(14)未按照規定休息 6分

連續駕駛中型以上載客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以外的機動車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于20分鐘者將受到扣除6分的處罰。

3、新交規扣3分的違章行為(2015新交規扣分細則)

內容 扣分

(1)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規定車道行駛(新增) 3分

國內多數高速公路都對小型車和大型車的行駛車道進行了規定,小型車在內側快速車道行駛,大型車在外側慢速車道行駛。從明年開始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上不按照規定車道將受到扣除3分的處罰。

(2)超速20%以下(新增) 3分

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未達20%、駕駛其他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未達20%均受到扣除3分的處罰。

(3)駕駛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不按規定減速、停車、避讓行人(由扣2分調整為扣3分) 3分

這條規定由過去的扣2分提升為扣3分,不過對于避讓行人這事兒,這扣分真的不是目的,要提高我國的交通環境和行車素質是要憑我們的主動和自覺。遇到人行橫道沒減速,我想也不會每次都是警察把你往死里追的罰款,但是處于對行人的禮貌來說,您真的不應該搶行,換位思考一下吧,如果您是行人,被機動車嚇一下是什么感覺?

3 (4)駕駛營運客車(不含公交車)、校車以外的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20%(由扣2分調整為扣3分) 3分

(5)駕駛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未達30%(由扣2分調整為扣3分) 3分

(6)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低于規定最低時速 3分

違反高速公路的規定速度除了超速之外,還有最低時速的限制,一般來說最外側車道的最低限速是80公里/時,中間車道和內側車道的最低限速普遍為90公里/時或100公里/時。在高速公路上,如果您的車速過于慢的話是非常不安全的,如果為此遭到后車追尾,前車也是有責任的。

(7)駕駛禁止駛入高速公路的機動車駛入高速公路 3分

(8)駕駛機動車違反禁令標志、禁止標線指示 3分

(9)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超車、讓行的,或者逆向行駛 3分

在山路和鄉村等比較狹窄的道路上,一定要按照地上的標線行駛,如果違章超車是很危險的。遇到狹窄路口合理讓行對方,比如路的一側有障礙物,如果你優先通過障礙物則應該得到對方的避讓,如果對方已經通過障礙物,您就應該避讓對方,而不應該繼續搶行,否則會受到扣除3分的處罰。同時在除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行,也將受到此處罰。

(10)駕駛機動車違反規定牽引掛車 3分

機動車牽引掛車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載貨汽車、半掛牽引車、拖拉機只允許牽引1輛掛車。掛車的燈光信號。制動、連接、安全防護等裝置應當符合國家標準;

2、小型載客汽車只允許牽引旅居掛車或者總質量700千克以下的掛車。掛車不得載人;

3、載貨汽車所牽引掛車的載質量不得超過載貨汽車本身的載質量;

4、大型、中型載客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以及其他機動車不得牽引掛車。違反以上規則將受到扣除3分的處罰。由好運物流網整理提供

(11)在道路上車輛發生故障、事故停車后,不按規定使用燈光和設置警告標志 3分

(12)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按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3分

這段話說的有點復雜,其實就是年檢,在這里沒有什么太好的方法,只能是您自己記清楚愛車的年檢日期,在到期前盡快辦理,以免承受這樣不必要的處罰,很冤枉。另外,在年檢之前,記得查一下保險是否到期,如果保險到期了是無法通過年檢的,需要續保才可以順利進行。

4、新交規扣2分的違章行為(2015新交規扣分細則)

內容 扣分

(1)駕駛機動車行經交叉路口不按規定行車或者停車 2分

十字路口是比較繁忙的地點,在這里不按照規定行駛或亂停車勢必會給正常交通帶來不利影響。另外,在交叉路口附近亂停車也將受到扣除2分的處罰。

(2)駕駛機動車有撥打、接聽手持電話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 2 分

在駕車中打電話十分分散注意力,雖然這條在新規定中沒有變化,但是在明年對于這種經常被人唾罵的行為,會有更加嚴格的監管,在這里也提醒大家,開車的時候盡量不要打電話,或者佩戴藍牙耳機,對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負責。

(3)駕駛二輪摩托車,不戴安全頭盔 2分

(4)未系安全帶 2分

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駛時,駕駛人未按規定系安全帶者將受到此處罰。再次我對于此規定中的“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駛時……”表示質疑,安全帶是車輛上最重要的被動安全裝備,應該是駕駛員除了停車外的任何時候都要系好的,而不是只是在高速公路上才需要系好。在這里我也譴責交管部門,這不是為了罰款而罰款,在制定和優化法規的時候,應該為百姓的安全考慮。

4 (5)“加塞”行為扣2分 2分

駕駛機動車遇前方機動車停車排隊或者緩慢行駛時,借道超車或者占用對面車道、穿插等候車輛將受到扣除2分的處罰。

(6)不按照規定為校車配備安全設備,或者不按照規定對校車進行安全維護。 2分

(7)駕駛校車運載學生,不按照規定放置校車標牌、開啟校車標志燈,或者不按照經審核確定的線路行駛。 2分

(8)校車上下學生,不按照規定在校車??空军c???。 2分

(9)校車未運載學生上道路行駛,使用校車標牌、校車標志燈和停車指示標志。 2分

(10)駕駛校車上道路行駛前,未對校車車況是否符合安全技術要求進行檢查,或者駕駛存在安全隱患的校車上道路行駛。 2分

(11)在校車載有學生時給車輛加油,或者在校車發動機引擎熄滅前離開駕駛座位。 2分

5、新交規扣1分的違章行為(2015新交規扣分細則)

內容 扣分

(1)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使用燈光 1分

這其中包括了夜晚不開車燈、不正確使用遠光燈、不正確使用霧燈等嚴重影響自己和其他車輛行駛安全的行為。

(2)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會車 1分

會車時,必須注意保持足夠的安全側向間距,做到“禮讓三先”——先慢、先讓、先停,絕對不可搶行爭路,互不相讓,以致形成僵持局面。一般情況下的會車,須遵守下列規則:空車讓重車,單車讓拖掛貨車,大車讓小車,貨車讓客車,教練車讓其他車輛,普通車讓執行任務的特種車,下坡車讓上坡車。

(3)駕駛機動車載貨長度、寬度、高度超過規定 1分

這一條說的不光是貨車,家用車也會出現此違章問題。比如用家用車頂著一個雙人床床墊、后備廂拉一個大尺寸的貨物造成蓋不上后備廂蓋等都是違章行為。

(4)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未隨車攜帶行駛證、機動車駕駛證的。 1分

很多人嫌年檢標志和保險標志貼在玻璃上礙眼,沒有按規定貼在風擋玻璃的右上角,這也是違章行為,另外如果忘記帶駕駛證和機動車行駛證也會受到相應處罰。在這里編輯要提醒一句,要自覺按規定辦事兒,千萬不要有僥幸心理。

按照聯合國《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的規定,危險品分為以下九大類:

第1類:爆炸品

第2類:氣體

第3類:易燃液體

第4類:易燃固體;易于自燃的物質;遇水放出易燃氣體的物質

第5類:氧化性物質和有機過氧化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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