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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租設備管理辦法范文

2023-10-09

外租設備管理辦法范文第1篇

二、施工機械人員必須遵守公司的相關制度規定,服從項目部管理人員的管理,按照指定地點及技術要求進行施工。施工期間若離開工地,必須提前五天向項目部寫出書面申請,項目部同意后方可離開。若在合同期內有意造成停機,導致工期拖延,由機械出租方承擔全部經濟損失及責任。

三、機械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嚴禁違章操作;嚴禁沒有取得國家有權部門認可的相關資格證書的人員上崗作業。

四、機械運行狀況必須良好,使用功能齊備,嚴禁機械帶病作業。

五、機械在施工過程中,應嚴格服從工程項目管理人員的指揮,否則,工程項目管理人員有權讓其停止施工,并加倍扣減臺班費。

六、項目部每天要對施工機械下達施工任務,當天下午按實際完成工程量核對工作量。對機械效率低、操作水平差的,項目部有權下調租賃價格,對其不愿干的,清出施工現場。

七、每天施工結束后,項目部相關人員應認真記載施工日志,及時出具《結算單》。甲乙雙方應及時在《結算單》上簽字簽字確認,《結算單》上簽字不全的,財務部門不予掛賬。甲方應妥善保存當日《結算單》,月末作為掛賬依據,若甲方丟失,項目部不再補辦。未經財務部門掛賬的,公司不予付款。

天泰集團公司內蒙古托里溝露天煤礦項目部

外租設備管理辦法范文第2篇

外租車輛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對外租車輛的管理和核算工作,提高外租車輛的使用效率,充分滿足施工生產需要,特制定本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為《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外租車輛(以下簡稱“車輛”),指公司為滿足生產需要,通過社會租賃形式取得其使用權的車輛。

第三條 車輛的所有人、實際支配人、駕駛員和使用單位,均應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實際支配人包括車主、承包經營車隊。

第四條 車輛租賃程序:機務安全部根據審批的使用單位車輛租賃申請,本著先內后外的原則,充分利用公司現有車輛,內部調整,在公司內部無法調整情況下, 由機務安全部負責聯系外部市場,擇優確定合作方并報公司批準后,簽訂租賃合同;特殊情況下可由機務安全部委托使用單位進行租賃。

使用單位車輛租賃申請須提前至少7個有效工作日提出,申請中須注明車輛使用時間、地點、設備名稱、規格型號(或使用性能參數)和數量。

第五條 管理機構工作職責

(一) 機務安全部:負責車輛租賃計劃審核,外租車輛選配、租賃合同擬定、租賃費用結算審核、管理辦法執行監督。

(二) 使用單位機料部門(以下簡稱“機料部門):負責車輛租賃計劃制定、租入車輛驗收及調配、車輛處罰決定、租賃費用結算統計及校核、管理辦法落實執行。

(三) 使用單位用車部門(以下簡稱“用車部門):負責車輛工作安排、日常管理、工作臺班統計。

第二章 車輛要求

第六條 車輛必須經公安機關登記注冊,取得相關合法手續的車輛。 第七條 車輛必須車況良好、車容整潔。制動器、轉向器、喇叭、刮水器、

后視鏡、里程表和燈光裝臵,必須齊全有效。

第八條 車輛必須手續齊全,證、照、車、保險卡相符,配備三角牌、滅火器、備胎及隨車工具等。

第九條 瀝青混合料運輸車輛應有符合要求的保溫車箱,同時自備面積大于車箱面積的保溫油布,車箱尾部施工標志放大字必須規范、醒目、車身顏色為工程黃或桔紅色。

第十條 車輛配備駕駛員,駕駛員必須具有B照以上(含B照)資格和5年以上(含5年)的駕駛經驗。

第十一條 車輛驗收時車主必須提交以下材料:

(一) 車輛行駛證原件及復印件;

(二) 駕駛員的駕駛證原件及復印件;

(三) 車輛有效期內的檢測合格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四) 車輛第三者強制保險單、第三者商業保險單及復印件。

第三章 安全使用管理

第十二條 車輛租入后,機料部門應對車輛駕駛員進行一次安全教育及管理辦法學習。每月應對車輛組織不少于一次車況抽查,每季度應保證對所有車輛進行不少于一次的車況檢查。檢查內容以《辦法》中第七條、第九條車輛要求進行,不符合要求的須限期整改。對于檢查出存在性能下降具有安全隱患或影響正常使用的車輛整改期間,禁止參加本公司的營運活動。

安全教育、管理辦法學習、車況抽查由各二級單位機料部門建立獨立臺賬,具體內容須參與人員簽字確認。如發現偽造資料、弄虛作假或未按辦法執行,涉及人員處以500元/人.次的經濟處罰。

第十三條 車輛在租期間,嚴禁發生車輛駕駛員酒后駕駛、疲勞駕駛、超載等違章行為。

第十四條 車輛在租期間,需本單位職工臨時代駕車輛,須經使用部門負責人或機料部門負責人同意后,安排正式駕駛員代駕。

第十五條 車輛在自有油庫加油時,應自覺排隊,加油過程中發動機熄火、駕駛員及隨車人員禁止明火、吸煙、打手機。

第十六條 車輛在租期間,嚴禁車輛私用現象。任何單位、個人無權安排車輛用于與本公司無關的運輸活動。如發生車輛私用情況,一經發現核實,涉及單位負責人或個人處以車輛私用期間租賃費用二倍罰款,同時根據情節及影響,予以所涉及單位負責人或個人紀律處分。

第四章 行駛、運輸管理

第十七條 車輛在生產、生活場區內行駛時:

(一)無限速標志的道路,不得超過30公里/小時;

(二)交叉路口、進出廠區、結冰、積雪、積水的道路、惡劣天氣,不得超過15公里/小時;

(三)加油站、上下地磅、倒車、進出拌和站,施工現場,不得超過5公里/小時。

第十八條 車輛進出收費站時,應減速慢行,主動出示通行證,服從站區管理辦法。嚴禁與站區工作人員發生爭執,無理取鬧。

第十九條 運輸瀝青混合料車輛應清潔干凈,裝料前須在車廂側板、底板涂刷一層薄的油水混合液,不得有余液、余料積聚在車廂底部。

第二十條 運輸瀝青混合料車輛,在拌和樓排隊等侯期間,應服從拌和樓工作人員指揮,遵守排隊秩序,依次裝運好瀝青混合料、過磅、系好保溫油布后,立即駛往指定地點,不得逗留延誤時間。

車輛過磅時,過磅人員應在料單上注明過磅時間,車輛到達指定地點后,現場管理人員應在磅單上注明到場時間。

第二十一條 運輸瀝青混合料車輛途中勻速行駛、盡量減少顛簸和急剎車,防止瀝青混合料離析。途中不得私自停留,如遇特殊情況,例如:天氣、交通事故等原因導致不能正常行駛,則應及時通知用車部門。

第二十二條 運輸銑刨混合料車輛車箱應密封嚴密,按指定地點傾倒銑刨混合料,沿途杜絕發生拋、灑、滴、漏現象。

第二十三條 車輛如途中發生故障不能正常行駛,駕駛員在采取措施同時應及時通知用車部門。如車輛運輸瀝青混合料,則車主須采取應急措施將瀝青混合料送至施工地點,混合料到達現場后,現場質檢員檢查確認溫度合格

3

后方可接收。

第二十四條 車輛在租期間,車輛應按時、按量、按指定地點完成工作安排。嚴禁發生消極怠工、不服從工作安排、服務質量差等行為。

第五章 作業區管理

第二十五條 車輛到達施工作業區時,應提前減速,打開轉向燈,嚴格遵守“斜進直出”原則,駛入施工作業區,服從現場人員的指揮依次??吭谥付ǖ膮^域內,車輛駛出施工作業區時,駕駛員應做到“一看、二慢、三通過”,按照現場人員指揮駛出施工作業區。

第二十六條 車輛在施工作業區內停車等候時,駕駛人員應在駕駛室內或車輛附近等候現場工作安排,禁止擅自離崗、脫崗、串崗。

第二十七條 車輛在施工作業區內,嚴禁隨意逆向行駛、隨意倒車、私自轉彎和調頭等違章行為。

第二十八條 車輛駕駛員在施工作業區內,車外活動時,必須規范穿著反光背心。

第二十九條 瀝青運輸車輛在施工現場配合設備卸料時,應規范操作,服從現場指揮,盡量避免將瀝青料灑到設備料斗外。卸完料后,將車箱內殘料按指定地點傾倒。

第六章 車輛通行證管理

第三十條 本公司為車輛辦理的高速通行征,用于本公司生產活動。車主領取時,每張繳納押金500元。車輛退租,通行證繳回后退還押金。

第三十一條 通行證在車輛租賃期間由車主自行妥善保管,嚴禁套用、仿冒。

第三十二條 嚴禁車主利用通行證進行非本公司運輸活動。

第七章 結算管理

第三十三條 用車部門要認真做好工作量統計工作,控制租賃費用支出.不得簽人情班,如發現不按實際工作時間統計,少干多計,經發現核實后,對該車輛停止租賃,并不得在公司范圍內繼續使用。對統計人員處以多計金額二倍的罰款,同時視情節及影響予以行政處分,情節嚴重者,予以開除;對統計

部門相關負責人給予通報批評。

第三十四條 機料部門認真做好車輛工作量校核和應付費用結算統計,工作量校核及結算統計堅持日清月結的原則;統計數據每半年經使用單位主管領導簽字確認后上報機務安全部。

第三十五條 用車部門工程期間根據實際情況需要短時(至少2天)停租車輛,需通知車主并記錄停租原因,同時反饋給機料部門。

第八章 車輛處罰管理

第三十六條 機料部門是車輛處罰的職能部門。用車部門對車輛違規行為及時反饋給機料部門,機料部門應在7個工作日內對車輛違規行為調查,查實后結合《辦法》做出處罰決定并公示。

第三十七條 根據《辦法》,對違規車輛或駕駛人員采取以下車輛處罰管理實施細則:

(一) 違反《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車輛限期整改,整改符合要求后,予以租用;

(二)違反《辦法》第十二條中 “車況檢查不符合要求”的車輛,予以限期整改,并視其情節及影響,可處以警告或50元~200元罰款;

(三)違反《辦法》第十三條,處以200元罰款;

(四)違反《辦法》第十五條,視其情節及影響,處以警告或50元~500元罰款;

(五)違反《辦法》第十七條,視其情節及影響,處以警告或50元罰款;

(六)違反《辦法》第十八條,處以100元罰款;同時責成責任人向站區人員賠禮道歉,消除影響;

(七)違反《辦法》第十九條,處以50元罰款;

(八)違反《辦法》第二十條,視其情節及影響,處以警告或50元~2000元罰款;其中瀝青混合料運輸車輛在拌和樓排隊時發生“不服從管理,惡意擾亂生產秩序”的情形,予以2000元罰款,并處以停運7天的處分。

(九)違反《辦法》第二十一條,視其情節及影響,處以警告或50元~500元罰款;

(十) 違反《辦法》第二十二條,視其情節及影響,處以警告或50元~500元罰款;

(十一)違反《辦法》第二十三條,視其情節及影響,處以警告或50元~500元罰款;

(十二)違反《辦法》第二十四條,視其情節及影響,處以警告或50元~500元罰款;情況嚴重者,車輛予以退租;

(十三)違反《辦法》第二十五條,視其情節及影響,處以警告或50元~500元罰款;

(十四) 違反《辦法》第二十六條,處以50元罰款;

(十五)違反《辦法》第二十七條,處以100元罰款; (十六)違反《辦法》第二十八條,處以50元罰款;

(十七)違反《辦法》 第二十九條,視其情節及影響,處以警告或50元~500元罰款;

(十八)違反《辦法》第三十一條,視其情節處以200元~1000元罰款,影響惡劣、嚴重損害公司聲譽的,予以退租,同時扣除通行證押金; (十九)違反《辦法》第三十二條,視其情節處以1000元~2000元罰款,影響惡劣、嚴重損害公司聲譽的,予以退租,同時扣除通行證押金; (二十)拒不執行處罰決定的車輛、造成重大人身傷亡事故負主要責任的車輛、安全性能下降,具有重大安全隱患的車輛,予以退租;

第三十八條 對車輛違規行為作出以上處罰基礎上,由車主對違規行為所造成的經濟、財產損失按價賠償。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所涉及的罰金、通行證抵押金、賠償金由車主上繳至使用單位財務部門,財務部門開具收據作為收款憑證,其它部門無權收取。

第九章 附則

(一)各使用單位可根據本辦法并結合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

(二)本辦法由機務安全部負責解釋。

(三)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外租設備管理辦法范文第3篇

外租車輛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對外租車輛的管理和核算工作,提高外租車輛的使用效率,充分滿足施工生產需要,特制定本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為《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外租車輛(以下簡稱“車輛”),指公司為滿足生產需要,通過社會租賃形式取得其使用權的車輛。

第三條 車輛的所有人、實際支配人、駕駛員和使用單位,均應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實際支配人包括車主、承包經營車隊。

第四條 車輛租賃程序:機務安全部根據審批的使用單位車輛租賃申請,本著先內后外的原則,充分利用公司現有車輛,內部調整,在公司內部無法調整情況下, 由機務安全部負責聯系外部市場,擇優確定合作方并報公司批準后,簽訂租賃合同;特殊情況下可由機務安全部委托使用單位進行租賃。

使用單位車輛租賃申請須提前至少7個有效工作日提出,申請中須注明車輛使用時間、地點、設備名稱、規格型號(或使用性能參數)和數量。

第五條 管理機構工作職責

(一) 機務安全部:負責車輛租賃計劃審核,外租車輛選配、租賃合同擬定、租賃費用結算審核、管理辦法執行監督。

(二) 使用單位機料部門(以下簡稱“機料部門):負責車輛租賃計劃制定、租入車輛驗收及調配、車輛處罰決定、租賃費用結算統計及校核、管理辦法落實執行。

(三) 使用單位用車部門(以下簡稱“用車部門):負責車輛工作安排、日常管理、工作臺班統計。

第二章 車輛要求

第六條 車輛必須經公安機關登記注冊,取得相關合法手續的車輛。 第七條 車輛必須車況良好、車容整潔。制動器、轉向器、喇叭、刮水器、

后視鏡、里程表和燈光裝臵,必須齊全有效。

第八條 車輛必須手續齊全,證、照、車、保險卡相符,配備三角牌、滅火器、備胎及隨車工具等。

第九條 瀝青混合料運輸車輛應有符合要求的保溫車箱,同時自備面積大于車箱面積的保溫油布,車箱尾部施工標志放大字必須規范、醒目、車身顏色為工程黃或桔紅色。

第十條 車輛配備駕駛員,駕駛員必須具有B照以上(含B照)資格和5年以上(含5年)的駕駛經驗。

第十一條 車輛驗收時車主必須提交以下材料:

(一) 車輛行駛證原件及復印件;

(二) 駕駛員的駕駛證原件及復印件;

(三) 車輛有效期內的檢測合格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四) 車輛第三者強制保險單、第三者商業保險單及復印件。

第三章 安全使用管理

第十二條 車輛租入后,機料部門應對車輛駕駛員進行一次安全教育及管理辦法學習。每月應對車輛組織不少于一次車況抽查,每季度應保證對所有車輛進行不少于一次的車況檢查。檢查內容以《辦法》中第七條、第九條車輛要求進行,不符合要求的須限期整改。對于檢查出存在性能下降具有安全隱患或影響正常使用的車輛整改期間,禁止參加本公司的營運活動。

安全教育、管理辦法學習、車況抽查由各二級單位機料部門建立獨立臺賬,具體內容須參與人員簽字確認。如發現偽造資料、弄虛作假或未按辦法執行,涉及人員處以500元/人.次的經濟處罰。

第十三條 車輛在租期間,嚴禁發生車輛駕駛員酒后駕駛、疲勞駕駛、超載等違章行為。

第十四條 車輛在租期間,需本單位職工臨時代駕車輛,須經使用部門負責人或機料部門負責人同意后,安排正式駕駛員代駕。

第十五條 車輛在自有油庫加油時,應自覺排隊,加油過程中發動機熄火、駕駛員及隨車人員禁止明火、吸煙、打手機。

第十六條 車輛在租期間,嚴禁車輛私用現象。任何單位、個人無權安排車輛用于與本公司無關的運輸活動。如發生車輛私用情況,一經發現核實,涉及單位負責人或個人處以車輛私用期間租賃費用二倍罰款,同時根據情節及影響,予以所涉及單位負責人或個人紀律處分。

第四章 行駛、運輸管理

第十七條 車輛在生產、生活場區內行駛時:

(一)無限速標志的道路,不得超過30公里/小時;

(二)交叉路口、進出廠區、結冰、積雪、積水的道路、惡劣天氣,不得超過15公里/小時;

(三)加油站、上下地磅、倒車、進出拌和站,施工現場,不得超過5公里/小時。

第十八條 車輛進出收費站時,應減速慢行,主動出示通行證,服從站區管理辦法。嚴禁與站區工作人員發生爭執,無理取鬧。

第十九條 運輸瀝青混合料車輛應清潔干凈,裝料前須在車廂側板、底板涂刷一層薄的油水混合液,不得有余液、余料積聚在車廂底部。

第二十條 運輸瀝青混合料車輛,在拌和樓排隊等侯期間,應服從拌和樓工作人員指揮,遵守排隊秩序,依次裝運好瀝青混合料、過磅、系好保溫油布后,立即駛往指定地點,不得逗留延誤時間。

車輛過磅時,過磅人員應在料單上注明過磅時間,車輛到達指定地點后,現場管理人員應在磅單上注明到場時間。

第二十一條 運輸瀝青混合料車輛途中勻速行駛、盡量減少顛簸和急剎車,防止瀝青混合料離析。途中不得私自停留,如遇特殊情況,例如:天氣、交通事故等原因導致不能正常行駛,則應及時通知用車部門。

第二十二條 運輸銑刨混合料車輛車箱應密封嚴密,按指定地點傾倒銑刨混合料,沿途杜絕發生拋、灑、滴、漏現象。

第二十三條 車輛如途中發生故障不能正常行駛,駕駛員在采取措施同時應及時通知用車部門。如車輛運輸瀝青混合料,則車主須采取應急措施將瀝青混合料送至施工地點,混合料到達現場后,現場質檢員檢查確認溫度合格

3

后方可接收。

第二十四條 車輛在租期間,車輛應按時、按量、按指定地點完成工作安排。嚴禁發生消極怠工、不服從工作安排、服務質量差等行為。

第五章 作業區管理

第二十五條 車輛到達施工作業區時,應提前減速,打開轉向燈,嚴格遵守“斜進直出”原則,駛入施工作業區,服從現場人員的指揮依次??吭谥付ǖ膮^域內,車輛駛出施工作業區時,駕駛員應做到“一看、二慢、三通過”,按照現場人員指揮駛出施工作業區。

第二十六條 車輛在施工作業區內停車等候時,駕駛人員應在駕駛室內或車輛附近等候現場工作安排,禁止擅自離崗、脫崗、串崗。

第二十七條 車輛在施工作業區內,嚴禁隨意逆向行駛、隨意倒車、私自轉彎和調頭等違章行為。

第二十八條 車輛駕駛員在施工作業區內,車外活動時,必須規范穿著反光背心。

第二十九條 瀝青運輸車輛在施工現場配合設備卸料時,應規范操作,服從現場指揮,盡量避免將瀝青料灑到設備料斗外。卸完料后,將車箱內殘料按指定地點傾倒。

第六章 車輛通行證管理

第三十條 本公司為車輛辦理的高速通行征,用于本公司生產活動。車主領取時,每張繳納押金500元。車輛退租,通行證繳回后退還押金。

第三十一條 通行證在車輛租賃期間由車主自行妥善保管,嚴禁套用、仿冒。

第三十二條 嚴禁車主利用通行證進行非本公司運輸活動。

第七章 結算管理

第三十三條 用車部門要認真做好工作量統計工作,控制租賃費用支出.不得簽人情班,如發現不按實際工作時間統計,少干多計,經發現核實后,對該車輛停止租賃,并不得在公司范圍內繼續使用。對統計人員處以多計金額二倍的罰款,同時視情節及影響予以行政處分,情節嚴重者,予以開除;對統計

部門相關負責人給予通報批評。

第三十四條 機料部門認真做好車輛工作量校核和應付費用結算統計,工作量校核及結算統計堅持日清月結的原則;統計數據每半年經使用單位主管領導簽字確認后上報機務安全部。

第三十五條 用車部門工程期間根據實際情況需要短時(至少2天)停租車輛,需通知車主并記錄停租原因,同時反饋給機料部門。

第八章 車輛處罰管理

第三十六條 機料部門是車輛處罰的職能部門。用車部門對車輛違規行為及時反饋給機料部門,機料部門應在7個工作日內對車輛違規行為調查,查實后結合《辦法》做出處罰決定并公示。

第三十七條 根據《辦法》,對違規車輛或駕駛人員采取以下車輛處罰管理實施細則:

(一) 違反《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車輛限期整改,整改符合要求后,予以租用;

(二)違反《辦法》第十二條中 “車況檢查不符合要求”的車輛,予以限期整改,并視其情節及影響,可處以警告或50元~200元罰款;

(三)違反《辦法》第十三條,處以200元罰款;

(四)違反《辦法》第十五條,視其情節及影響,處以警告或50元~500元罰款;

(五)違反《辦法》第十七條,視其情節及影響,處以警告或50元罰款;

(六)違反《辦法》第十八條,處以100元罰款;同時責成責任人向站區人員賠禮道歉,消除影響;

(七)違反《辦法》第十九條,處以50元罰款;

(八)違反《辦法》第二十條,視其情節及影響,處以警告或50元~2000元罰款;其中瀝青混合料運輸車輛在拌和樓排隊時發生“不服從管理,惡意擾亂生產秩序”的情形,予以2000元罰款,并處以停運7天的處分。

(九)違反《辦法》第二十一條,視其情節及影響,處以警告或50元~500元罰款;

(十) 違反《辦法》第二十二條,視其情節及影響,處以警告或50元~500元罰款;

(十一)違反《辦法》第二十三條,視其情節及影響,處以警告或50元~500元罰款;

(十二)違反《辦法》第二十四條,視其情節及影響,處以警告或50元~500元罰款;情況嚴重者,車輛予以退租;

(十三)違反《辦法》第二十五條,視其情節及影響,處以警告或50元~500元罰款;

(十四) 違反《辦法》第二十六條,處以50元罰款;

(十五)違反《辦法》第二十七條,處以100元罰款; (十六)違反《辦法》第二十八條,處以50元罰款;

(十七)違反《辦法》 第二十九條,視其情節及影響,處以警告或50元~500元罰款;

(十八)違反《辦法》第三十一條,視其情節處以200元~1000元罰款,影響惡劣、嚴重損害公司聲譽的,予以退租,同時扣除通行證押金; (十九)違反《辦法》第三十二條,視其情節處以1000元~2000元罰款,影響惡劣、嚴重損害公司聲譽的,予以退租,同時扣除通行證押金; (二十)拒不執行處罰決定的車輛、造成重大人身傷亡事故負主要責任的車輛、安全性能下降,具有重大安全隱患的車輛,予以退租;

第三十八條 對車輛違規行為作出以上處罰基礎上,由車主對違規行為所造成的經濟、財產損失按價賠償。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所涉及的罰金、通行證抵押金、賠償金由車主上繳至使用單位財務部門,財務部門開具收據作為收款憑證,其它部門無權收取。

第九章 附則

(一)各使用單位可根據本辦法并結合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

(二)本辦法由機務安全部負責解釋。

(三)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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