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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規定

2023-04-14

第一篇: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規定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安全義務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特種

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履行的安全義務

一、《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本條例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保證特種設備的安全使用。

二、《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特種設備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內,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向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登記標志應當置于或者附著于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

三、針對私自制造、改造土鍋爐屢禁不止的現象,《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三十條 規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使用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特種設備。對于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范規定使用年限的特種設備,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及時予以報廢,并應當向原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注銷。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使用單位應當核對其是否附有《條例》第十五條(特種設備出廠時,應當附有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監督檢驗證明等文件)規定的相關文件。

四、使用單位要進一步加強特種設備安全基礎工作?!稐l例》第二十六條規定: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1)特種設備的設計文件、制造單位、產品質量合格證明、使用維護說明等文件以及安裝技術文件和資料;(2)特種設備的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的記錄;(3)特種設備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4)特種設備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的日常維護保養記錄;(5)特種設備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6)高耗能特種設備的能效測試報告、能耗狀況記錄以及節能改造技術資料。另外,《條例》第二十條還規定: 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裝、改造、維修以及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改造、維修竣工后,安裝、改造、維修的施工單位應當在驗收后30日內將有關技術資料移交使用單位,高耗能特種設備還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提交能效測試報告。使用單位應當將其存入該特種設備的安全技術檔案。

五、使用單位應當進行在用設備的維修保養和自行檢查?!稐l例》第二十七條規定: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在用特種設備進行經常性日常維護保養,并定期自行檢查。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對在用特種設備應當至少每月進行一次自行檢查,并作出記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在對在用特種設備進行自行檢查和日常維護保養時發現異常情況的,應當及時處理。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在用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進行定期校驗、檢修,并作出記錄。鍋爐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鍋爐水(介)質處理,并接受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的水(介)質處理定期檢驗。從事鍋爐清洗的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鍋爐清洗,并接受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的鍋爐清洗過程監督檢驗?!稐l例》第二十九條還規定: 特種設備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使用單位應當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特種設備不符合能效指標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采取相應措施進行整改。

六、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規定要求特種設備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定期檢驗,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稐l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按照

1安全技術規范的定期檢驗要求,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檢驗檢測機構接到定期檢驗要求后,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及時進行安全性能檢驗和能效測試。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

七、 對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等為公眾提供服務的特種設備運營使用單位提出更加嚴格的要求,《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等為公眾提供服務的特種設備運營使用單位,應當設置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的安全管理人員。其他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根據情況設置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兼職的安全管理人員。特種設備的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對特種設備使用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問題的應當立即處理;情況緊急時,可以決定停止使用特種設備并及時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稐l例》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 還規定: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運營使用單位在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應當進行試運行和例行安全檢查,并對安全裝置進行檢查確認;并將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志置于易于為乘客注意的顯著位置;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熟悉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相關安全知識,并全面負責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全使用,并應當至少每月召開一次會議,督促、檢查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全使用工作;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配備相應數量的營救裝備和急救物品。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乘客應當遵守使用安全注意事項的要求,服從有關工作人員的指揮。

八、《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作業人員及其相關管理人員(以下統稱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國家統一格式的特種作業人員證書,方可從事相應的作業或者管理工作?!稐l例》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還規定: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進行特種設備安全、節能教育和培訓,保證特種設備作特業人員具備必要的特種設備安全、節能知識。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在作業中應當嚴格執行特種設備的操作規程和有關的安全規章制度;在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和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

九、電梯是一種特殊的機電產品,廣泛用于人民群眾的工作、生產和生活之中。為確保電梯運行安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 對電梯的維護保養活動作出了專門規定: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必須由依照本條例取得許可的安裝、改造、維修單位或者電梯制造單位進行。電梯應當至少每隔15日進行一次清潔、潤滑、調整和檢查。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在維護保養中嚴格執行國家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保證其維護保養的電梯的安全技術性能,并負責落實現場安全防護措施,保證施工安全。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對其維護保養的電梯的安全性能負責。接到故障通知后,應當立即趕赴現場,并采取必要的應急救援措施?!稐l例》第三十七還規定:電梯投入使用后,電梯制造單位應當對其制造的電梯的安全運行情況進行跟蹤調查和了解,對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或者電梯的使用單位在安全運行方面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建議,并提供必要的技術幫助。發現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電梯制造單位對調查和了解的情況,應當作出記錄。

甘肅省平涼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印

第二篇:河北省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規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12]第 18 號

《河北省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規定》已經2012年12月28日省政府第11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省 長 張慶偉

2012年12月28日

- 1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特種設備安全工作的領導,及時協調解決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中存在的重大問題,并將特種設備安全工作納入政府安全生產目標。

第五條 各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做好特種設備安全的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確定機構或者人員,協助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做好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工作。

第六條 特種設備的行業協會應當引導特種設備的生產、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加強自律管理,推進行業誠信體系建設。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制定措施,鼓勵有關單位和個人采用物聯網等信息化管理手段,提高特種設備的安全管理水平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第八條 本省鼓勵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參加與特種設備安全有關的責任保險,提高對特種設備事故的賠付能力。

第二章 生產與使用

第九條 特種設備的生產、使用單位和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的充裝單位應當在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后,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相關行政許可、核準或者登記手續。

- 3第十四條 對移動式壓力容器和氣瓶充裝、使用的管理應當逐步采用條碼等先進信息化手段,提高對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的安全管理水平。

第十五條

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充裝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充裝前對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的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并作出準確記錄;

(二)不得充裝非自有的氣瓶(車用氣瓶除外);

(三)不得對未辦理使用登記手續、超期未檢、翻新、按規定應當報廢或者存在安全隱患的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進行充裝;

(四)按照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標定的介質充裝,不得超量充裝;

(五)不得用移動式壓力容器直接向氣瓶充裝;

(六)不得對一次性充裝氣瓶重復充裝。

第十六條 新建、擴建、改建工業壓力管道,施工單位應當以書面形式告知縣(市、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并按國家有關規定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申請進行監督檢驗。

第十七條 建設工程的施工可能影響壓力管道安全的,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前查明施工區域壓力管道分布情況,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護措施。

第十八條 建設工程需要安裝電梯的,建設單位應當選購依法取得制造許可資格的企業制造的電梯,且選型、配置及備用電

- 5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確定或者提請本級人民政府確定電梯使用單位;

(五)配有電梯的建筑物用于出租的,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電梯使用單位;未約定的,建筑物產權所有者為電梯使用單位。

第二十二條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確定電梯安全管理人員負責電梯的日常使用管理工作,并確定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書的工作人員負責保管電梯層門鑰匙、電梯轎廂內操縱箱鑰匙、機房鑰匙和啟動鑰匙;

(二)在電梯轎廂內顯著位置張貼有效的安全檢驗合格標識;

(三)保證電梯緊急報警裝置與電梯使用單位的安全管理機構或者人員能夠隨時進行有效聯系;

(四)在電梯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時及時通知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消除故障或者異常情況,在可能危及乘客安全的情況下立即停止電梯運行;

(五)在乘客被滯留在電梯轎廂時及時組織應急救援;

(六)按規定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申請進行電梯檢驗,并做好配合工作;

(七)電梯使用單位變更時,自變更之日起3日內向新的電梯使用單位移交電梯的全部安全技術檔案;

(八)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安全技術規范的其他有關規定。

- 7項維修資金列支后不足的部分或者沒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由電梯產權所有者分擔。

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一般維修和檢驗檢測等費用由電梯使用單位支付。

第二十八條 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應當設置安全隔離區、安全須知和明顯的警示標識,配備專職人員負責現場的安全管理工作,并在索道站房及乘客候乘點設置符合安全要求的防雷擊和防風雨設施。

第二十九條 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運營使用單位應當配備相應數量的救援人員,并定期對救援人員進行培訓。

第三十條 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駕駛員應當依法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書,并持證上崗。

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不得上場(廠)外的道路行駛,在場(廠)內道路行駛的時速一般不超過二十五公里。

第三十一條 旅游景區使用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其專用機動車輛行駛道路的寬度和平整度應當符合安全、暢通的要求,在不破壞自然景觀的情況下在道路兩側設置必要的防護欄桿,并采取應對山體滑坡、塌方等自然災害的防護措施。

第三十二條 出租、轉讓特種設備,應當向承租人或者受讓人提供特種設備的制造許可證復印件、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安裝與使用維修說明、監督檢驗證明和定期檢驗報告等安全技術檔案資料。

- 9第三十七條 特種設備的檢驗檢測由依法取得相應行政許可的機構和人員實施。

第三十八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在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檢驗檢測申請。檢驗檢測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與申請者約定檢驗檢測時間。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在檢驗檢測前應當做好現場內外清理、介質置換、通風、降溫、登高設施設置等相關準備工作,并積極配合現場檢驗檢測工作的實施。

第三十九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按國家有關安全技術規范的規定進行檢驗檢測,為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提供公正、準確、便捷的服務,并在規定時間內出具檢驗檢測報告。

第四十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在檢驗檢測時發現特種設備存在嚴重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通知使用單位,并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四十一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對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出具的檢驗檢測結果或者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地設區的市或者省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復檢。受理復檢申請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15日內委托其他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進行復檢。

復檢所需費用由提出異議的單位先行支付;原檢驗檢測結果或者鑒定結論錯誤的,復檢費用由原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承擔。

- 11第四十七條 各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分別制定特種設備應急預案、事故應急專項預案。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配備相應數量的營救裝備、急救物品,并定期組織有關人員進行事故應急演練。

營救裝備和急救物品應當確定人員管理,并定期進行檢查,使之處于完好狀態。

第四十八條 特種設備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單位應當立即啟動事故應急專項預案,組織開展搶救工作,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及時向事故發生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盡快核實有關情況,立即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并逐級上報事故情況。必要時可以越級上報。

第四十九條 特種設備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及時收集、整理有關資料,為事故調查做好準備;必要時,應當對有關設備、場地和資料進行封存,并指派專人看管。

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的設施、設備和其他物品的,負責移動的單位或者相關人員應當作出標記,繪制現場簡圖并作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具備條件的,應當現場制作視聽資料。

第五十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當地人民政府的領導下,依法開展特種設備事故調查工作。

- 13

第三篇: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

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令 第13號 2000年6月27日經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局務會議通過,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工作,確保特種設備的產品質量和安全使用,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及國務院賦予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職責,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特種設備是指由國家認定的,因設備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響容易發生事故,并且一旦發生事故會造成人身傷亡及重大經濟損失的危險性較大的設備。

本規定所稱“特種設備”包括電梯、起重機械、廠內機動車輛、客運索道、游藝機和游樂設施、防爆電氣設備等。執行本規定具體的特種設備目錄,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根據特種設備危險性程度提出,征求有關方面意見后確定,并公布實施。

防爆電氣設備的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另行制定。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特種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驗、維修保養和改造。

第四條 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統一負責全國特種設備的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工作;地方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特種設備的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工作;各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簡稱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實施特種設備的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

各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在實施特種設備的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時,應當發揮行業部門、社會中介組織的作用。

第五條 從事特種設備監督檢驗工作的技術機構(以下簡稱監督檢驗機構),應當具備相應的條件,經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資格認可并授權后,方可以開展授權項目的特種設備監督檢驗工作。

第二章 通用規定

第一節 設計與制造

第六條 設計單位及其設計人員對所設計的特種設備的質量和安全技術性能負責。設計必須符合相應的標準和安全技術要求。未制定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第七條 制造單位對制造的特種設備的質量和安全技術性能負責。

對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特種設備,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統一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對未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特種設備,實行安全認可證制度。未取得相應產品生產許可證或者安全認可證的單位不午制造相應產品。

特種設備生產許可證的取(換)證和管理工作,按照國家有關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具體規定執行。

特種設備安全認可證的取(換)證工作,實行分級分類管理。證書申請的受理分別由國家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或者省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負責,審查工作由國家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授權的單位承擔,審查合格后,分別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或者省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批準發證。第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必須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認可的監督檢驗機構進行整機或者部件的型式試驗,合格后方可以提供用戶使用:

(一)試制特種設備新產品或者部件;

(二)制造標準或者技術規程有型式試驗要求的產品或者部件。

需要正式生產的,取得相應產品生產許可證或者安全認可證后,方可以正式生產、銷售。從型式試驗合格到提出生產許可證或者安全認可證取證申請的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

第九條 特種設備產品出廠時,必須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規定第三章的具體要求,提供相應的隨機文件,并保證備品配件的供應。

第十條 在中國境地內銷售境外制造的特種設備,其產品必須符合我國有關特種設備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強制性標準及技術規程的要求。

境外企業在中國境內銷售境外制造的特種設備,必須明確中國境內注冊的代理商,并由代理商承擔相應的質量和安全責任。該代理商必須持接受委托代理和在中國境內注冊的證明材料,到所在地省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備案。凡在中國境內銷售境外制造特種設備的產品或者部件,其同類型首臺產品或者部件必須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指定的監督檢驗機構進行型式試驗,合格后方可以正式銷售。

第二節 安裝、維修保養與改造

第十一條 特種設備安裝、維修保養、改造單位必須對特種設備安裝、維修保養、改造的質量和安全技術性能負責。

安裝、維修保養、發行單位必須具備相應的條件,向所在地省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或者其授權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申請資格認可,取得資格證書后,方可以承擔認可項目的業務。該資格證書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特種設備安裝、維修保養、改造業務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轉包或者分包。

第十二條 安裝、大修、改造特種設備前,使用單位必須持施工方案等相關資料到所在地區的地、市級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備案。

第十三條 安裝、大修、改造后特種設備的質量和安全技術性能,經施工單位自檢合格后,由使用單位向規定的監督檢驗機構提出驗收檢驗申請,并由執行當次驗收檢驗的機構出具檢驗報告,合格的,發給特種設備安全檢驗合格標志。

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任何行政部門不得要求再進行強制性的驗收檢驗。 第十四條 安裝、大修、改造的特種設備驗收合格后,負責該項目施工的單位必須將施工的技術文件和資料等,移交使用單位存入該特種設備的技術檔案。

第三節 使用與管理

第十五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必須對特種設備使用和運營的安全負責。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必須使用有生產許可證或者安全認可證的特種設備。對使用的特設備,必須按照本規定的有關要求申請相應的驗收檢驗和定期檢驗。

第十六條 新增特種設備,在投入使用前,使用單位必須持監督檢驗機構出具的驗收檢驗報告和安全檢驗合格標志,到所在地區的地、市級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注冊登記。將安全檢驗合格標志固定在特種設備顯著位置上后,方可以投入正式使用。第十七條 使用單位必須制定并嚴格執行以崗位責任制為核心,包括技術檔案管理、安全操作、常規檢查、維修保養、定期報檢和應急措施等在內的特種設備安全使用和運營的管理制度,必須保證特種設備技術檔案的完整、準確。

第十八條 特種設備遇可能影響其安全技術性能的自然災害或者發生設備事故后,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時,再次使用前,使用單位應當對其進行全面檢查,必須消除法影響安全的隱患。第十九條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指特種設備安裝、維修、保養、操作等作業的人員)必須經專業培訓和考核,取得地、市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頒發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資格證書后,方可以從事相應工作。

第二十條 使用單位必須對在用特種設備進行日常的維修保養。特種設備的維修保養必須由有資格的人員進行,無特種設備維修保養資格人員的使用單位,必須委托取得特種設備維修保養資格的單位,進行特種設備日常的維修保養。

第二十一條 使用單位應當嚴格執行特種設備年檢、月檢、日檢等常規檢查制度,經檢查發現有異常情況時,必須及時處理,嚴禁帶故障運行。檢查應當做詳細記錄,并存檔備案。第二十二條 在用特種設備實行安全技術性能定期檢驗制度。使用單位必須按期向使用特種設備所在地的監督檢驗機構申請定期檢驗,及時更換安全檢驗合格示志中的有關內容。安全檢驗合格標志超過有效期的特種設備不得使用。

安全檢驗合格標志的有效期自簽發驗收檢驗或者定期檢驗合格報告之日起計算。各類特種設備定期檢驗的周期按第三章的具體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標準或者技術規程有壽命期限要求的特種設備或者零部件,應當按照相應要求予以報廢處理。特種設備進行報廢處理后,使用單位應當向負責該特種設備注冊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報告。第二十四條 特種設備一旦發生事故,使用單位必須采取緊急求援措施,防止災害擴大,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當地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及有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五條 在爆炸危險場所使用的特種設備,除執行本規定有關要求之外,還必須符合防爆安全技術要求。

第四節 監督、監察與監督檢驗

第二十六條 各地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按照上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的安排,對特種設備組織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產品質量監督抽查。 各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對特種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驗、維修保養與改造單位執行本規定的情況應當進行現場安全監察,發現存在危險品及問題的,責令相應單位改正,必要時向其發出《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意見通知書》(格式見附件),并督促其及時予以解決。

第二十七條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和考核,取得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頒發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員證書后,方可以從事相應的安全監察工作。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員在行使安全監察職權時,應當出示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員證書。第二十八條 各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特種設備事故進行報告、調查,督促處理和結案批復,做好事故統計工作,并按照規定期限逐級上報。

第二十九條 監督檢驗機構進行特種設備型式試驗、驗收檢驗和定期檢驗等各類監督檢驗的程序、內容、方法、合格判定規則等,必須按照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發布的相應檢驗規程執行。

第三十條 監督檢驗機構必須加強檢驗工作質量的管理,確保檢驗工作質量保證體系的正常運轉,按期完成監督檢驗工作任務,必須對出具的檢驗報告負責。

第三十一條 監督檢驗機構在接到具備驗收檢驗或者定期檢驗條件的檢驗申請后,必須在10個工作日為安排相應的檢驗。完成相應檢驗工作后,必須在10個工作日內出具檢驗報告,同時應當將檢驗報告報送負責注冊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

第三十二條 在用特種設備數量較多而且具有該類特種設備獨立檢驗機構的大型企業,可以向所在地省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申請成立企業自檢站,經上述機構核準建站方案,并經資格認可及授權后,可以承擔本企業內在用特種設備的定期檢驗。

企業自檢站檢驗范圍內的在用特種設備,應當接受監督檢驗機構的抽檢,抽檢比例不得高于該企業當年應當檢驗設備總量的20%。具體抽檢比例由企業所在地省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確定。

企業自檢站及其檢驗人員從事授權檢驗類別以外的或者本企業之外的特種設備檢驗所出具的檢驗報告,不具備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條 從事特種設備監督檢驗工作的人員,必須經專業培訓,并接受省級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組織的考核,取得相應資格證書后,方可以從事批準項目的監督檢驗工作。 第三十四條 受檢單位對檢驗結果有異議時,可以在收到檢驗報告之日起15日內,以書面形式向監督檢驗機構提出。監督檢驗機構必須在15日內對受檢單位提出的異議予以書面答復。 受檢單位對監督檢驗機構的答復仍有異議時,可以在收到答復之日起15日內,以書面形式向當地與該監督檢驗機構同級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提出。接到異議申請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在30日內,委托由國家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授權的監督檢驗機構或者組織專家,對被提出異議的檢驗結果進行鑒定或者確認。鑒定或者確認的結論為最終結論。 上述鑒定或者確認所需費用,由提出異議的單位支付。鑒定或者確認結論證明原檢驗結果錯誤的,該費用由出具原檢驗結果的監督檢驗機構承擔。第三十五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開展特種設備的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工作中,以及監督檢驗機構開展特種設備的監督檢驗工作中,需要收取費用的,必須按照財政、特價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收取。

第三十六條 監督檢驗機構及其檢驗人員不得從事特種設備的設計、制造、銷售、安裝、維修保養和改造等經營性活動,并保守受檢單位的商業秘密。

第三章 特殊規定

第一節 電梯

第三十七條 電梯出廠時,必須附有制造企業關于該電梯產品或者部件的出廠合格證、使用維護說明書、裝箱清單等出廠隨機文件。合格證上除標有主要參數外,還應當標明驅動主機、控制柜、安全裝置等主要部件的型號和編號。門鎖、安全鉗、限速器、緩沖器等重要的安全部件,必須具有有效的型式試驗合格證書。第三十八條 電梯制造企業承擔自己制造電梯的安裝、維修保養、改造業務時,應當按本規定要求,申請并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與制造資格同時提出申請的,執行資格審查的機構應當同時安排該企業制造、安裝、維修保養、改造的資格審查。

第三十九條 在用電梯的定期檢驗周期為一年。

第二節 起重機械

第四十條 起重機械出廠時,必須附有制造企業關于該起重機械產品或者部件的出廠合格證、使用維護說明書、裝箱清單等出廠隨機文件。合格證上除標有主要參數外,還應當標明主要部件的型號和編號。

起重機械的超載保護等安全裝置,必須具有有效的型式試驗合格證書。

第四十一條 自行制造或者改造本單位使用起重機械的單位,必須將設計或者改造的相關資料,報所在地監督檢驗機構審核通過,并報所在地區地、市級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備案后,方可以進行制造或者改造。

此類起重機械使用前,必須按照本規定要求進行驗收檢驗,取得安全檢驗合格標志并辦理注冊登記后,方可以投入正式使用。

第四十二條 在用起重機械的定期檢驗周期為二年。

第三節 廠內機動車輛

第四十三條 廠內機動車輛出廠時,必須附有制造企業關于該廠內機動車輛的出廠合格證、使用維護說明書、備品配件和專用工具清單位等出廠隨機文件。合格證上除標有主要參數外,還應當標明車輛主要部件(如發動機、底盤等)的型號和編號。

第四十四條 新增廠內機動車輛的單位,必須按照本規定要求到所在地區地、市級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注冊登記。該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可以指定所在地的監督檢驗機構,了解申請注冊登記車輛的情況,并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是否進行驗收檢驗。免于驗收檢驗或者驗收檢驗合格的,由該監督檢驗機構發給廠內機動車輛安全檢驗合格標志。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應當憑有效的廠內機動車輛安全檢驗合格標志辦理該車輛的注冊登記,并核發廠內機動車輛牌照。廠內機動車輛安裝牌照并粘貼安全檢驗合格標志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十五條 廠內機動車輛使用單位應當結合本單位生產作業區或者施工現場的實際情況,按照《工業企業廠內運輸安全規程》等國家標準的要求,在生產作業區或者施工現場設置交通安全標志和進行交通安全管理。

第四十六條 在用廠內機動車輛定期檢驗周期為一年。定期檢驗不合格或者安全檢驗合格標志超過有效期的不得使用,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應當收回牌照。

第四節 客運索道

第四十七條 對新建或者改建的客運索道實行設計審核制度。設計審核工作由省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組織,審查由國家客運索道監督檢驗機構承擔,審核通過后,方可以投入制造和施工。

第四十八條 客運索道的驅動機、抱索器、運載車輛、鋼絲繩、減速機等主要部件出廠時,必須附有制造企業關于該部件的出廠合格證、使用維護說明等隨機文件。合格證上除標有主要參數外,還應當標明部件的型號和編號。

第四十九條 客運索道安裝工程竣工后,索道站(公司)或者索道運營承包單位必須向所在地省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提出運營申請。經省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對索道站(公司)或者索道運營承包單位的安全管理審查合格,并經國家客運索道監督檢驗機構對客運索道進行驗收檢驗合格,發給安全檢驗合格標志后,方可以投入正式運營。

第五十條 客運索道安全檢驗合格標志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自國家客運索道監督檢驗機構簽發驗收檢驗報告之日起計算。有效期滿后需要繼續運營的,其索道站(公司)或者索道運營承包單位必須在期滿前三個月向所在地省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提出運營復審申請。經所在地省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審查其安全管理狀況合格,國家客運索道監督檢驗機構合面檢驗合格,取得新的安全檢驗合格標志后,方可以繼續運營。第五十一條 在客運索道安全檢驗合格標志有效期內,客運索道每年要進行一次年度檢驗。年度檢驗不合格的不得運營。年度檢驗由索道站(公司)或者索道的運營承包單位提出申請,由當地具備客運索道檢驗資格的監督檢驗機構承擔,當地沒有具備客運索道檢驗資格監督檢驗機構的,年度檢驗由國家客運索道監督檢驗機構承擔。第五十二條 索道站(公司)站長(經理)或者索道運營承包單位負責人對保證客運索道的安全運營負責。站長(經理)要熟悉所管理的客運索道的安全技術知識,必須經過專業的培訓與考核,合格后,方能夠上崗。

第五十三條 索道站(公司)或者索道運營承包單位必須建立救護組織,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結合本索道的實際情況,配備相應數量的營救裝備與急救物品。必須制定救援預案,并定期進行救援演習。當索道營運過程中出現意外事件或者發生事故時,能進行緊急處理,防止事態惡化及時妥善地求援、救護乘客。

第五十四條 索道站(公司)或者索道運營承包單位必須按照《客運架空索道安全規范》的規定,對索道進行日常檢查和維護。索道日常營運、檢查、維護、救護演習、發生意外事件的事故等情況,應當記入運行日記,由索道站(公司)值班站長(經理)簽字認可并存檔備查。

第五節 游藝機和游樂設施

第五十五條 對新建或者改建危險性較大的游藝機和游樂設施實行設計審核制度,設計審核工作由省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組織,審查由國家游藝機和游樂設施監督檢驗機構承擔,審核通過后,方可以投入正式制造和安裝。

第五十六條 游藝機和游樂設施出廠時,必須附有制造企業關于該游藝機或者游樂設施的合格證、使用維護說明書和有關圖紙等隨機文件,并向用戶提供備品配件和專用工具。

第五十七條 危險性較大的游藝機和游樂設施由國家游藝機和游樂設施監督檢驗機構進行驗收檢驗和定期檢驗;其它游藝機和游樂設施由所在地區具備相應檢驗資格的監督檢驗機構進行驗收檢驗和定期檢驗。

移地重新安裝的游藝機和游樂設施,必須進行驗收檢驗和辦理注冊登記。

第五十八條 在用游藝機和游樂設施的定期檢驗周期為一年。

第五十九條 游藝機和游樂設施的使用與運營單位,在游藝機和游樂設施每日投入營運前,必須進行試運行和相應的安全檢查。每次運行前,操作和服務人員必須及時向游客講解安全注意事項,并對安全裝置進行檢查確認;運行中要注意游客動態,及時制止游客的危險行為。安全注意事項必須張貼在游客易于看到的明顯位置上。

第六十條 游藝機和游樂設施的所有者與運營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與標配備適用的救護設施和滿足需要數量的經過專業培訓合格的監護或者救護人員。必須制定救援預案,并定期進行救援演習。在出現意外事故時,能進行緊急處理,防止事態惡化,及時妥善地救援、救護游客。

第四章 罰則

第六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并拒絕按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發出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意見通知書》進行整改的,由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按照以下規定進行處罰:

(一)違反本規定第七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五條,未履行設計審核手續即

進行制造者,或者無相應產品有效的安全認可證即投入制造者,責令停止制造和銷售其產品,并處5000元至20000元罰款;

(二)違反本規定第七條,持相應產品有效的生產許可證或者安全認可證,但不能保證特種設備產品質量或者安全技術性能的,吊銷相應的生產許可證或者安全認可證;

(三)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第十條、未按照標辦理有關手續即提供用戶使用單位產品的,責令補辦有關手續,并處5000元至20000元罰款;

(四)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無資格證書或者有資格證書但無相應項目即從事特種設備的安裝、維修保養、改造者,責令承擔項目停止進行,并處5000元至20000元罰款,有資格證書但無相應項目的,吊銷相應的資格證書;

(五)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四十九條,對購置無生產許可證或者安全認可證產品并投入使用者,或者未辦理注冊登記手續即投入運營的使用者,責令其設備停止使用,屬于非經營性使用行為的,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屬于經營性使用行為的,并處3000元至10000元罰款;

(六)違反本規定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未按照要求定期維修保養特種設備的,以及發現異常情況未及時處理的,屬于非經營性使用行為的,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屬于經營性使用行為的,處以3000元至10000元罰款。發現設備帶故障運行的,必須責令設備停止使用;

(七)違反本規定第十九條、第三十三條、第五十二條,使用無相應有效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特種設備管理、安裝、維修保養、改造、檢驗、操作的,對用人單位處以10000元以下的罰款;

(八)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二條,安全檢驗合格標志超過有效期或者定期檢驗不合格仍然繼續使用的,責令設備停止使用,并處3000元至10000元罰款;

(九)對偽造、涂改、轉借特種設備生產許可證或者安全認可證、安裝(維修保養、改造)資格證書、安全檢驗合格標志和廠內機動車輛牌照等相有關證書和牌照者,沒收或者吊銷其相應的證書和牌照,并處10000元至30000元罰款。

第六十二條 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特種設備發生事故后不采取緊急救援措施,未能及時有效抑制災害擴大,或者未按照規定及時報告事故以及隱瞞事故不報的,由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予以警告,并處5000元至25000元罰款。

第六十三條 對違反本規定進行特種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驗、維修保養或者改造,并因些造成事故的,由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責令相關設備停止使用,并處10000元至30000元罰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第六十四條 從事安全監察或者監督檢驗的安全監察員和檢驗人員,在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泄露或者剽竊商業秘密的,由所在單位視其情節和后果,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五條 監督檢驗機構不能按照有關規定履行職責或者因管理不嚴,造成工作人員失職的,由授予其檢驗資格的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予以警告,并視情節暫時停止或者取消其檢驗資格。第六十六條 法律、行政法規對違反本規定行為的處罰機關、處罰方式有明確規定的,依照該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五章 附則

第六十七條 本規定配套的規范性文件或者技術規程,由國家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另行組織制定,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發布實施。

本規定中明確由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頒發的各類證書和牌照的格式,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統一規定。 第六十八條 本規定不適用于軍事用途的特種設備。但軍隊所有,用于民用場所的特種設備必須執行本規定。

第六十九條 取得特種設備生產許可證或者安全認可證的企業、取得相應資格的特種設備監督檢驗機構,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發布公告。取得相應特種設備的安裝、維修保養、改造資格的企業,由頒發相應資格證書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發布公告。

第七十條 本規定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第七十一條 本規定自2000年10月1日起實施

第四篇: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制度

文章標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制度

(_年_月_日**市第_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_次會議通過

_年_月_日**省第_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_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為了加強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防止和減少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特種設備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下同)、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機動車輛及其附屬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和與安全保護裝置相關的設施。

第三條本行政區域內特種設備的生產(含設計、制造、安裝、改造、維修,下同)、銷售(包括二手特種設備的銷售)、使用、檢驗檢測及其監督檢查,應當遵守本條例,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條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是本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工作;縣(市)、區質量技術監督局按各自職責負責本轄區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特種設備安全工作的領導,及時協調、解決特種設備安全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防止事故發生。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協助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其它有關部門做好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特種設備的生產、使用、檢驗檢測等活動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相應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

第七條特種設備的生產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許可,禁止無資質或者超越資質范圍從事特種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改造、維修等活動。

禁止偽造、涂改、轉借特種設備生產許可資格證書、證明文件和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書。

第八條特種設備的銷售者應當對其銷售的特種設備的產品質量負責。銷售活動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銷售取得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的單位生產的合格特種設備;

(二)建立并執行特種設備進貨檢查驗收制度,并向用戶提供特種設備產品出廠時應當附有的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監督檢驗證明等文件。

第九條二手特種設備在銷售前,應當經依法核準的機構檢驗檢測或者安全技術鑒定,取得合格證書后,方可銷售。

第十條禁止銷售下列特種設備:

(一)非法設計、制造、改造的;

(二)偽造、冒用許可證、質量證明和廠名的;

(三)未附有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技術資料的;

(四)二手特種設備未取得合格證書的;

(五)國家明令淘汰的;

(六)依照國家規定應當強制報廢的;

(七)國家規定不允許銷售的其它特種設備。

第十一條特種設備的安裝、改造、維修的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將擬進行的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情況書面告知市或者其委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并應當提供如下資料:

(一)特種設備安裝維修改造告知書;

(二)施工單位的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許可證;

(三)施工合同;

(四)特種設備出廠資料;

(五)施工方案或者施工組織計劃及相關安全技術措施;

(六)施工人員的作業資格證書。

第十二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在特種設備(包括二手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內,向市或者其授權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注冊登記,場(廠)內機動車輛還應當辦理場(廠)內機動車輛牌照。

使用單位申請辦理特種設備注冊登記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一)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制造質量監督檢驗證明;

(二)特種設備安裝質量監督檢驗證明或者場(廠)內機動車輛的驗收檢驗證明;

(三)特種設備安全管理的有關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四)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書;

(五)進口設備的產品質量監督檢驗證書。

第十三條場(廠)內機動車輛使用單位應當結合本單位生產作業區或者施工現場的實際情況,按照國家有關標準的要求,在生產作業區或者施工現場設置交通安全標志和進行交通安全管理。

第十四條特種設備產權單位應當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明確約定雙方在特種設備的定期檢驗

和日常維護等方面的安全職責。

特種設備產權單位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特種設備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

第十五條下列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書,方可從事相應的作業或者管理工作:

(一)鍋爐操作、水處理作業;

(二)壓力

容器操作、氣瓶充裝、氧艙維護;

(三)壓力管道操作;

(四)電梯安裝、維修、司機;

(五)起重機械安裝、維修、司索、指揮、司機;

(六)客運索道安裝、維修、司機、編索;

(七)大型游樂設施安裝、維修、操作;

(八)場(廠)內機動車輛維修、司機;

(九)特種設備焊接;

(十)安全閥維修;

(十一)鍋爐、壓力容器、氣瓶充裝、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安全管理。

第十六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在接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發出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后,應當立即整改,消除特種設備安全隱患;隱患未消除前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七條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及其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的條件和安全技術規范要求,實施許可、登記的;

(二)發現未經許可、核準、登記,擅自從事特種設備的生產、使用或者檢驗檢測活動不依法予以處理的;

(三)發現特種設備生產、使用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四)發現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出具虛假的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或者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嚴重失實的行為不予查處的;

(五)發現在用的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不立即處理的;

(六)發現重大的違法行為或者嚴重事故隱患,未及時向上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或者接到報告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不立即處理的。

第十八條特種設備生產單位用偽造、涂改、借用的特種設備生產許可資格證書從事特種設備及其安全保護裝置的制造、安裝、改造、修理活動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非法制造的產品,已經實施安裝、改造的,責令恢復原狀或者責令限期由取得許可的單位重新安裝、改造,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出借資質證書的,撤銷或者建議撤銷其相應的資質。

第十九條特種設備銷售者違反本條例第八條和第十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法律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在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內,未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擅自將其投入使用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整頓。

第二十一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要求在場(廠)內機動車輛生產作業區或者施工現場設置安全標志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使用有嚴重安全隱患的特種設備,導致發生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特種設備使用單位主要負責人的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追究刑事責任的,對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或者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本條例下列用語含義:

場(廠)內機動車輛,是指限于企業廠區范圍內(含碼頭、貨場等生產作業區域或施工現場)行駛及作業的機動車輛,包括內燃牽引車和推頂車、蓄電池牽引車和推頂車、全液壓式牽引車、內燃固定平臺搬運車、蓄電池固定平臺搬運車、平臺堆垛車、托盤搬運車、揀選車、輪胎式裝載機、履帶式裝載機、輪胎式挖掘機、履帶式挖掘機、挖掘裝載機、自行式鏟運機、拖式鏟運機。二手特種設備,是指從辦理完特種設備注冊登記手續到其報廢之前轉移所有權的特種設備。特種設備維修,是指更換、修理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的受壓元件和更換、修理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備影響強度的部件、安全裝置的。

第二十四條本條例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制度》來源于,歡迎閱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制度。

第五篇: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匯報材料

銳意進取 群策群力

傾力構建特種設備安全運行網 各位領導、同志們:

一一年度是十二五規劃的開局之年,開好頭、起好步,對于整個“十二五”期間特種設備的安全運行具有重要的導向效應。為此,泗縣質監局在縣委、縣政府的正確領導下,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以服務地方經濟建設為中心,以創先爭優活動為載體,著力推進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改革創新,完善監管體系。全局干部職工傾心、傾力,勁往一處使、心向一起攏,以開拓創新的銳氣、敢爭一流的豪氣、攻堅克難的勇氣,群策群力,將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工作不斷推向新臺階。目前,一一年度泗縣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工作已全面結束,各項任務已全面完成,綜合管理成效顯著。以“監管為依托,以服務為抓手,以安全為目標”的工作方針深得人民群眾的贊譽。

現將一年來我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工作狀況匯報如下:

一、工作回顧

(一)狠抓基層隊伍建設,著力構建安全運行保障網。 一一年我們下大力氣狠抓基層隊伍建設,采取措施強化特種設備監察人員、管理人員、作業人員、協管人員的綜合素質。年初抽調精干監察人員參加省局培訓。與此同時培訓司爐人員56人;組織協管人員、聯絡人員40人次學習《安徽省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員、聯絡員暫行辦法》及其他特種設備相關法律法規;兩次召開重點監控的液化氣站負責人、管理人員會議,宣貫相關政策法規,著重強調螺絲口鋼瓶報廢工作;制定《二0一一年度鄉鎮特種設備安全年度目標考核項目及內容》并下發到各鄉鎮及開發區。從監管人員、管理人員、操作人員、協管人員、基層政府、村委會等多層面嚴密監控特種設備,從而為特種設備的安全運行構織了保障網絡。

(二)嚴格履行安全職責,全力開展各項工作。 1.特種設備普查工作全面完成。按照皖質函【2011】133號文件要求,我局成立了以局長為組長的特種設備普查領導小組。結合自身實際制定了切實可行的普查方案。在普查中我們充分發揮協管員、聯絡員、基層政府等組織的的觸角作用,召開了特種設備普查動員大會,利用他們身在前沿、數據詳實的特點開展普查。重點普查新建開發區及新興行業、企業使用的特種設備;賓館飯店空調制冷機組用壓力容器、餐梯、洗衣房烘筒;浴室、食品小作坊用鍋爐;食品企業冷酷用壓力容器;城市垃圾中轉站用起重機械等歷年安全監察的薄弱環節。經普查,全縣共有鍋爐 116 臺,停用鍋爐 26 臺,新增鍋爐 1 臺(華寶紙業)。壓力容器 44 臺,停用15臺,電梯49臺,停用4臺(億山塑膠1臺、虹都大廈2臺客梯、1臺貨梯)。起重機械 13 臺,均正常使用。壓力管道約5千米。在普查工作中,累計出動執法車輛130余次,執法人員200余人次,發現隱患 17 起,整改 17起。下達安全監察指令書 3份,發放宣傳手冊300余份,電視臺安全宣傳欄目 3 起,召開各類宣傳、動員會議6余次,開展現場咨詢活動 1 次,“三進”活動2次,接待咨詢人員500余人次。。

2、加強特殊時段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重要活動、節假日、極端天氣期間等特殊時段,我局認真落實皖質函【2011】134號文件精神。先后開展了“兩節、兩會”期間“兩大”安全大檢查、五一巡查、午收期間特種設備大檢查等執法活動。特殊時段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累計出動執法人員130余人次,執法車輛70余輛次、檢查使用單位130余家,檢查特種設備170余臺次,收到了較好效果;

3、危險化學品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整治行動取得明顯成效。我局對照文件要求對轄區內液化氣站進行了全面的督查。本次整治行動累計出動執法人員40余人次,執法車輛20余臺次。檢查壓力容器使用單位10家,壓力容器20臺,壓力管道近5千米。查出隱患3起,下達指令書2份,立案查處1起。檢查內容涵蓋設備的技術檔案、使用登記手續、管理制度、定期檢驗、應急措施、交接班記錄等內容。

4、繼續大力開展“安全生產年“活動。為深化“安全生產年”活動,我們認真開展了安全生產月活動。選取典型案例進行討論、警示教育群眾。利用咨詢訓日活動開展咨詢、展示活動,發放安全小冊子300余份并積極協調消防、安監、公安、醫護等部門開展開展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演練。與此同時嚴厲打擊各類特種設備違法非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此項活動受到了地方黨委政府的充分肯定。

5、繼續深入開展特種設備安全“三項行動”。執法行動、隱患治理行動、安全教育行動均得到有效落實。在特種設備安全“三項行動”中,我局先后開展了隱患再排查再整改行動、全國安全生產月隱患大檢查等隱患治理行動。開展了鍋爐專項整治、行車專項整治、電梯專項整治、氣瓶專項整治等一系列執法行動。立案查處了一批案件,重拳打擊了特種設備非法違法行為;同時,采取舉辦培訓班、開動員會、咨詢日、三進活動等多種形式開展特種設備宣傳行動,廣泛宣傳特種設備法律法規和安全知識。

6、“兩站”專項治理工作成效顯著。在“兩站”專項治理中,我局采用日常檢查和專項整治相結合的方式進行監督檢查。同時積極與公安、消防、安全局等政府等多部門聯合開展檢查治理工作,加大執法力度,取得了較好的效果。自活動開展以來,共出動執法車輛30輛次,出動執法人員50余人次、鄉鎮協管員20余人次、檢驗人員6人次,檢查液化氣充裝站5家、檢查液化氣儲罐13臺、液化石油氣管道0.75千米,檢驗氣瓶5000余只,在全國安全生產月和氣瓶專項整治、進社區等活動中發放各類宣傳材料300余份,在檢查活動中,立案處理3件。

7.嚴格落實定期檢驗制度,杜絕特種設備帶病運行。截止目前,全縣共檢驗鍋爐85臺,電梯41臺,起重機械12臺,液化氣鋼瓶5000余只。在檢驗過程中,我們將監管、檢驗、宣傳、隱患、整改有機結合起來,大力宣傳特種設備的相關安全知識,同時利用事故教訓引導使用單位,重視安全運行。對于檢驗過程中發現的安全隱患,直接要求使用單位負責人安排責任人、落實整改資金、拿出整改措施、限定整改期限,進行限期整改。同時我們稽查大隊也及時進行回頭看,突擊檢查,確保隱患消除、整改到位。

8.執法有力,重拳打擊違法違規行為。今年以來,我局先后開展了電梯專項整治、鍋爐隱患排查、常壓鍋爐帶壓使用情況巡查、危險化學品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專項整治、打擊特種設備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等多項執法活動。累計出動執法車輛120與臺次,出動執法人員200與人次,巡查特種設備近200臺次。發現隱患26處,整改26處。下達指令書12份,立案查處8起。有效打擊了特種設備的違法違規行為。

二、突出亮點

1、將特種設備安全融入政府大安全構架之中,全面落實“三方責任”機制。進一步明確了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的主體責任,對企業重點監控設備實行定人定崗管理,落實了“誰主管、誰負責”,“誰簽字、誰負責”的責任追究原則,與15個鄉鎮和開發區簽訂考核目標書,著力構建“政府領導、部門監管、企業主體”的工作格局,積極爭取當地黨委、政府的關心支持和重視,協調相關職能部門、鄉(鎮)、社區共同參與,將特種設備安全納入政府大安全綜合目標考核體系,實行重大隱患政府掛牌督辦制度,共同推進特種設備安全工作的深入開展。

2、強化制度建設,構建特種設備安全運行的長效機制。 為從根本上、機制上保障特種設備的安全運行,泗縣局積極探索,根據實際情況制定了《特種設備考核獎懲制度》、《特種設備例會制度》、《特種設備責任制度》、《特種設備報告制度》、《特種設備轄區監管責任制度》、《特種設備隱患督查整改制度》等六項制度。這些制度的貫徹落實,激發了職工的干勁,調動了群眾的積極性,明確了各人的職責,進一步細化了措施、責任、方法,加強了監管的針對性。為建立特種設備安全運行的長效機制奠定了初步基礎。

3、構建強大輿論宣傳氛圍。

本年度我們繼續加強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工作的宣傳力度,增強從業人員和廣大市民的安全生產、安全使用意識。利用電視、報紙、互聯網等媒體,廣泛宣傳開展特種設備安全使用的知識、法律法規,告知12365舉報投訴電話,鼓勵廣大群眾積極支持、配合和參與整治工作,對各種違法行為實施跟蹤報道、予以曝光。與此同時深入開展特種設備安全知識進企業、進校園、進社區活動和其他形式的宣傳教育活動,廣泛宣傳特種設備安全常識和安全事故的危害性,提高企業遵紀守法的自覺性和公共安全意識。截止目前泗縣局開展“1+6”活動1次;“三進”活動3次;宣傳稿件70余篇;發放宣傳材料300余頁。

三、存在不足

回顧一年的工作任務,我們還存在諸多不足之處主要表現在一是各類違法違規行為時有發生。監管中我們發現個別設備無運行維保記錄和相關安全管理制度,技術檔案不夠健全;請無資質人員或者自己雇員進行違法安裝、改造、維修等行為常有發生。二是全監察資源和責任意識亟待提高。面對量大面廣的特種設備,作為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安全監察所需的硬、軟件資源還相對不足。部分安全監察人員思想和責任意識還不能很好適應當前安全形勢和特種設備安全監管工作的需要。三是特種設備隱患整治長效機制尚不夠健全。在如何將特種設備安全納入政府大安全網絡,在如何爭取各級政府,重點是基層政府重視、支持和幫助特種設備安全工作等方面缺少有力抓手。

四、下一步工作措施

(一)推進企業安全主體責任的落實。企業生產經營的主體,往往是造成事故隱患和事故的地方,但也是消除隱患和處理事故的責任主體。我們將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把安全責任真正落實到企業和法人,增強責任主體的公共安全意識,強化全員安全培訓和生產管理,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督促、指導和服務企業,推進企業落實其安全主體責任。

(二)加強推進監管盲區、盲點整治進度。督促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建立健全監管制度,加強日常管理,結合特種設備普查工作建立更為完善、詳細的設備狀況臺帳。加大隱患排查整治力度,針對關健問題和薄弱環節(如盲區、盲點和死角),采取借勢、借力等有效手段,消除事故隱患。同時不斷增強聯合執法的強大威懾力,加大違法案件的社會曝光力度,不斷推進盲區、盲點整治進度。

(三)不斷延伸特種設備監管鏈條。在當前日益繁重的監管任務和安全形勢下,要圍繞“三方責任”的落實,努力營造“政府領導、部門監管、企業主體”的工作格局,積極爭取當地黨委、政府的關心支持和重視,協調相關職能部門、鄉(鎮)、社區共同參與,將特種設備安全納入政府大安全綜合目標考核體系,實行重大隱患政府掛牌督辦制度,共同推進特種設備安全工作的深入開展。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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