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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付匯情況說明范文

2023-09-27

進口付匯情況說明范文第1篇

辦理依據:

1.《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銀發〔1996〕210號); 2.《貿易進口付匯核銷監管暫行辦法》(〔97〕匯國發字第01號); 3.《進口付匯核銷貿易真實性審核規定》(〔98〕匯國函字第199號); 4.《關于重新明確使用進出口報關單聯網核查系統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1999〕97號); 5.《國家外匯管理局、海關總署關于對憑進口貨物報關單證明聯辦理售付匯及核銷實行分類管理的通知》(匯發〔2003〕15號);

6.《國家外匯管理局、海關總署關于紙質進出口報關單及相關電子底帳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3〕14號); 7.《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取消部分進口付匯備案類別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3〕40號); 8.《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規范憑收匯憑證辦理進口付匯核銷手續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4〕76號);

9.《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貨到匯款項下貿易進口付匯自動核銷管理規定〉的通知》(匯發〔2004〕 82號);

10.《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進口付匯差額核銷管理辦法〉的通知》(匯發〔2004〕116號);

11.《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簡化貿易進口付匯及核銷手續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5〕67號);

12.《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保稅監管區域外匯管理辦法〉的通知》(匯綜發〔2007〕166號)。

申請材料:

凡申請辦理進口付匯備案表的企業,每次申請備案表均須提供備案申請函(需加蓋公章),申請函可從我管理部網站下載,見附件1;另外,還須區別不同的結算方式提供以下相應的單證資料原件及復印件:

(一)貨到匯款項下

1、一般情況下提供以下資料:電子口岸IC卡、進口合同、發票、進口報關單付匯核銷聯,屬報關單經營單位與付匯方不一致的,須提供正本代理進口協議。

2、如報關單進口日期在2002年5月1日前,貿易方式為“合資合作設備”、“外商加工設備”,征免性質為“免稅”的,還需提供以下單證原件:公司章程、貿工局核準的進口設備清單正本、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和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企業最新的財務報表。

2、進口報關單貿易方式為“有條件對外售(付)匯的貿易方式”類別的,參照《國家外匯管理局、海關總署關于對憑進口貨物報關單證明聯辦理售付匯及核銷實行分類管理的通知》(匯發〔2003〕15號)辦理。

(二)信用證項下

開證行蓋章確認的跟單信用證開證申請書、進口合同。

(三)托收項下

銀行蓋章確認的付款或承兌通知書(即D/P,D/A單)、進口合同。

(四)預付貨款項下 提交進口合同、形式發票等單證。

注意事項:

1、在北京地區試點期間(參看《關于進一步簡化北京地區進口付匯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匯〔2005〕403號文),企業僅需辦理“異地付匯”和“真實性審核”兩類備案登記;

2、對于“真實性審核”類別的備案登記,企業還需提供針對前述材料的補充說明材料;

3、企業從保稅監管區域內企業進口貨物,或從境內區外企業購買該企業存儲于保稅監管區域的貨物,在付匯時,須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保稅監管區域外匯管理辦法〉的通知》(匯綜發〔2007〕166號)的規定,另行提供規定的材料。

辦理流程:

企業攜帶以上資料到北京外匯管理部經常項目管理處進口付匯核銷科辦理備案手續——>企業憑外匯局備案表到銀行辦理付匯手續。

辦理期限:

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辦理。

2、進口單位進口付匯核銷

辦理依據: 1.《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銀發〔1996〕210號); 2.《貿易進口付匯核銷監管暫行辦法》(〔97〕匯國發字第01號); 3.《進口付匯核銷貿易真實性審核規定》(〔98〕匯國函字第199號); 4.《關于重新明確使用進出口報關單聯網核查系統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1999〕97號); 5.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貿易進口付匯核銷管理操作規程〉的通知》(匯發〔2002〕113號);

6.《國家外匯管理局、海關總署關于對憑進口貨物報關單證明聯辦理售付匯及核銷實行分類管理的通知》(匯發〔2003〕15號);

7.《國家外匯管理局、海關總署關于紙質進出口報關單及相關電子底帳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3〕14號);

8.《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規范憑收匯憑證辦理進口付匯核銷手續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4〕76號); 9.《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取消部分進口付匯備案類別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3〕40號); 10.《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進口付匯差額核銷管理辦法〉的通知》(匯發〔2004〕116號);

11.《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簡化貿易進口付匯及核銷手續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5〕67號);

12.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貨到匯款項下貿易進口付匯自動核銷管理規定〉的通知》(匯發〔2004〕)82號);

1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保稅監管區域外匯管理辦法〉的通知》(匯綜發〔2007〕166號)。

申請資料:

進口企業在銀行辦理貿易進口付匯后,應當在有關貨物進口報關后一個月內持貿易進口付匯核銷單(以下簡稱核銷單)或者進口付匯項下國際收支申報憑證(目前僅限于招商銀行及中國建設銀行)、貿易進口付匯到貨核銷表(以下簡稱到貨核銷表,一式兩份加蓋公司公章,內容需打印,表樣可從我管理部網站下載,見附件2)等有效單證到北京外匯管理部經常項目管理處進口付匯核銷科柜臺辦理核銷報審手續,領取了進口付匯備案表(以下簡稱備案表)的企業,還須提交備案表企業留存聯。

具體不同結算方式核銷報審所需資料要求如下(除特殊注明外,均為原件):

(一)貨到匯款項下

1、在注冊地銀行辦理的貨到匯款項下付匯,企業在銀行付匯的同時同步核銷,不需到外匯局辦理核銷報審;

2、異地付匯。企業(含保稅監管區域內企業)辦理了異地付匯的,企業(含保稅監管區域內企業)仍須持核銷單或進口付匯項下國際收支申報憑證(目前僅限于招商銀行及中國建設銀行)、到貨核銷表、進口付匯備案表企業留存聯到注冊地外匯局辦理報審手續。

(二)信用證、托收及預付款項下

信用證、托收及預付款項下的進口付匯,持核銷單或者進口付匯項下國際收支申報憑證(目前僅限于招商銀行及中國建設銀行)、到貨核銷表、進口報關單付匯核銷聯原件、海關IC卡、進口付匯備案表(領取了備案表的付匯提供)到北京外匯管理部經常項目管理處進口付匯核銷科柜臺辦理進口付匯核銷報審手續。屬下列情況的,還需提交相應的單據資料:

1、代理進口項下經營單位與付匯方不一致的,需提供正本代理進口協議。

2、轉口貿易、境外工程使用物質、退匯項下

提交銀行結匯水單或收賬通知書原件及兩套復印件(收匯憑證上銀行須簽注“轉口貿易收匯”、“境外工程使用物資收匯”或“進口退匯”等字樣,并加蓋銀行業務章;同時,對于從境內離岸賬戶匯入境內的外匯,收匯憑證上銀行須簽注“離岸賬戶匯入”字樣,并加蓋銀行業務章)、涉外收入申報單,及外匯局要求的其他資料。轉口貿易、境外工程使用物資項下,收匯金額須大于付匯金額。

3、進口報關單貿易方式為“有條件對外售(付)匯的貿易方式”類別的,參照《國家外匯管理局、海關總署關于對憑進口貨物報關單證明聯辦理售付匯及核銷實行分類管理的通知》(匯發〔2003〕〕15號)辦理。

(三)保稅監管區域內企業在注冊地銀行付匯不需到外匯局辦理核銷報審手續,在異地銀行付匯需到外匯局辦理核銷報審手續。

辦理期限:

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辦理。

3、出具進口貨物報關情況證明

辦理依據:

《國家外匯管理局、海關總署關于紙質進出口報關單及相關電子底帳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3〕14號)

申請材料:

(1)《進出口貨物報關單情況證明》(固定格式,從北京外匯管理部經常項目管理處進口付匯核銷科柜臺領取),加蓋公司公章、并填寫單位名稱、經營單位代碼、預錄入號、報關單號、進口日期、商品名稱、HS編碼、數量及單位、幣種、單價、總價、海關監管方式簡稱、監管方式代碼和經辦人簽字、日期等信息; (2)電子口岸IC卡;

(3)企業說明(內容主要包括:公司名稱、需補制的報關單編號及預錄入號、報關單丟失的事實、該報關單尚未用于付匯或核銷的事實和公司公章)。

辦理流程:

企業進口報關單遺失,若自進口報關之日1年以內,直接向原簽發海關申請補發;若超過1年且未超過3年,進口企業首先從北京外匯管理部經常項目管理處進口付匯核銷科領取《進出口貨物報關單情況證明》(固定格式),加蓋公司公章、并填寫相關信息;然后攜帶電子口岸IC卡、企業說明等資料前往北京外匯管理部經常項目處進口付匯核銷科柜臺辦理;最后企業需持外匯局簽署意見的“進出口貨物報關情況證明”到報關單原簽發海關辦理相關手續。

辦理期限: 即時辦理。

4、辦理差額核銷報審(貨到匯款結算方式項下進口付匯自動核銷和轉口貿易、境外工程使用物資以及進口退匯等項下憑收匯憑證辦理進口付匯核銷報審手續的進口付匯核銷報審業務不適用)

辦理依據:

1、《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貿易進口付匯核銷管理操作規程〉的通知》(匯發〔2002〕113號);

2、《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進口付匯差額核銷管理辦法〉的通知》(匯發〔2004〕116號)。

申請材料及辦理流程:

除提供辦理正常核銷報審業務提供的材料外,還需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進口付匯差額核銷管理辦法〉的通知》(匯發〔2004〕116號)文件的要求提供相關材料。其中,進口單位報審付匯金額與實際進口到貨金額(即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中貨物單價與數量乘積)存在差額(包括實際進口到貨金額大于報審付匯金額、實際進口到貨金額小于報審付匯金額),但金額不超過等值5000美元(含5000美元)或差額占比不超過2%(含2%)的,企業可憑差額核銷說明函(主要內容包括:差額數、合同號、差額原因和公司公章)、進口合同和其它核銷憑證辦理差額核銷報審;對于超過限額的,需按照業務情況和文件要求,提供差額核銷文件所要求的材料,由外匯局內部逐級處理。

辦理時限:

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辦理。

出口收匯核銷管理

1、出口單位出口核銷備案登記

辦理依據:

1、《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匯發[2003]91號);

2、《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和<出口收匯核銷管理操作規程>的通知》(匯發[2003]107號)。

申請材料:

1、單位備案申請書;

2、《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批準證書》或《中華人民共和國臺、港、澳、僑投資企業批準證書》正本及復印件;

3、《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或《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

4、《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正本及復印件;

5、《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注冊登記證書》正本及復印件;

6、外匯登記證(外商投資企業提供);

7、“中國電子口岸”IC卡(法人卡、操作員卡);

8、針對前述材料應當提供的補充說明材料。

(以上復印件須加蓋單位公章,復印件統一為A4規格)

辦理流程:

1、出口單位取得對外貿易經營權后,應當在北京海關制卡中心辦理“中國電子口岸”入網手續后,并辦理出口收匯核銷備案登記手續(每周四北京外匯管理部與北京海關在北京海關制卡中心聯合辦公)

辦理期限:

即時辦理。

2、出口單位領取出口收匯核銷單

辦理依據:

1、《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匯發[2003]91號);

2、《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和<出口收匯核銷管理操作規程>的通知》(匯發[2003]107號)。

申請材料:

1、出口企業領單人員的“中國電子口岸”企業操作員IC卡;

2、出口單位領單人員身份證。(由IC卡操作員本人來辦)

辦理流程:

提示:企業第一次領取出口收匯核銷單時,需提供出口貿易合同,領取的核銷單長期有效,但應按需領用。

1、出口單位到北京外匯管理部經常項目處出口收匯核銷科領取核銷單前,應當根據業務實際需要先通過“中國電子口岸出口收匯系統”向我外匯管理部提出領取核銷單的份數,然后由本單位“中國電子口岸”企業操作員持上述材料(代領需提交單位授權證明)到北京外匯管理部經常項目處出口收匯核銷科領取出口收匯核銷單;

2、領單時出口單位應辦理書面簽收手續。

辦理期限:

即時辦理。

3、出口收匯核銷單注銷

辦理依據:

1、《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匯發[2003]91號);

2、《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和〈出口收匯核銷管理操作規程〉的通知》(匯發[2003]107號);

申請材料:

1、出口收匯核銷單注銷說明(加蓋公司章、法人簽字或蓋章);

2、通過“口岸電子執法系統”打印核銷單情況為“退關”狀態的界面(加蓋公司章)[全額退關情況的提供]

3、要注銷的出口收匯核銷單。

提示:出口收匯核銷單注銷是指:發生全額退關、出口單位終止經營等情況。

辦理期限:

即時辦理。

4、空白出口收匯核銷單掛失

辦理依據:

1、《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匯發[2003]91號);

2、《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和〈出口收匯核銷管理操作規程〉的通知》(匯發[2003]107號);

申請材料:

1、出口收匯核銷單掛失說明(加蓋公司章、法人簽字或蓋章);

2、針對前述材料應當提供的補充說明材料。

辦理期限:

即時辦理。

5、出具出口貨物報關情況證明

辦理依據:

1、《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匯發[2003]91號);

2、《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和〈出口收匯核銷管理操作規程〉的通知》(匯發[2003]107號);

3、《國家稅務局、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擴大申報出口退稅免于提供紙質出口收匯核銷單試行出口企業范圍的通知》(國稅發[2006]91號);

4、《國家外匯管理局、海關總署關于紙質進出口報關單及相關電子底帳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3]14號)。

申請材料:

1、書面申請報告(須注明核銷單號、蓋公司章、法人簽字或蓋章);

2、稅務部門出具的未退稅/已補稅證明(已收匯核銷的提供);

3、填寫“進出口貨物報關情況證明”表(在外匯局出口科領取);

4、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復印件);

5、針對前述材料應當提供的補充說明材料。

辦理流程:

1、出口報關單遺失,但海關報關單電子數據儲存期在1年以內的,直接向原簽發海關申請補發。海關應直接調檔予以打印補發,并在補發的報關單左上角批注“補辦”字樣,并加蓋驗訖章;

2、若自進出口報關之日起未超過3年的進出口貨物報關單電子數據儲存期的,進出口單位持上述材料到北京外匯管理部經常項目處出口收匯核銷科辦理進出口貨物報關單補辦證明;外匯局核實后,在“進出口貨物報關情況證明”表上簽注外匯局意見,并加蓋“出口收匯核銷監管業務章”;

3、進出口單位持外匯局簽出的“進出口貨物報關情況證明”表兩聯到報關單原簽發海關辦理相關手續,海關核實后,將有經辦簽字并加蓋“驗訖章”的 “進出口貨物報關情況證明”表第三聯退該單位用于辦理收付匯及核銷手續。

辦理期限:

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辦理。

6、出口單位出口收匯核銷

辦理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1996]第193號令);

2、《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匯發[2003]91號);

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和<出口收匯核銷管理操作規程>的通知》(匯發[2003]107號);

4、《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簡化出口收匯核銷手續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5]73號);

5、《國家稅務局、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擴大申報出口退稅免于提供紙質出口收匯核銷單試行出口企業范圍的通知》(國稅發[2006]91號)。

申請材料:

出口單位進行出口收匯核銷報告時,應按下列規定提供核銷憑證:

1、以“一般貿易”、“進料非對口”、“對外承包出口”、“有權軍事裝備”、“無權軍事裝備”、“對臺貿易”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銷單、報關單、核銷專用聯;

2、以“易貨貿易”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銷單、報關單,屬全額易貨的,還應當提供易進貨物的進口報關單;部分易貨的,還應當提供核銷專用聯以及易進貨物的進口報關單;

3、以“來料加工”、“來料深加工”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銷單、報關單、核銷專用聯。同一合同項下的出口首次進行收匯核銷報告時,還應當提供經商務主管部門核準的加工合同,合同發生變更或終止執行時,還應當提供有關的證明材料;

4、以“補償貿易”方式出口且合同規定以實物形式補償的,提供核銷單、報關單以及相應的進口報關單,報關單金額大于進口報關單金額時還應提供核銷專用聯;

5、以“進料對口”、“進料深加工”方式出口的,全額收匯的,提供核銷單、報關單、核銷專用聯;進料抵扣的,提供核銷單、報關單,差額部分的核銷專用聯以及相應的進口報關單;

同一合同項下的出口首次進行抵扣核銷報告時,還應當提供經商務主管部門核準的加工貿易合同;合同發生變更或終止執行時,還應當提供有關的證明材料;

以“進料深加工”方式出口且轉入方以“進料深加工”方式進口的,提供經商務部門核準的加工貿易合同、核銷單、報關單、核銷專用聯;以人民幣計價結算的,提供人民幣入賬憑證和進口報關單;

6、以“貨樣廣告品A”方式出口的,按不收匯差額核銷處理,提供核銷單、報關單;

7、以“退運貨物”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銷單、報關單、進口報關單,對于已經辦理付匯手續的退運貨物還應當提供核銷專用聯;

8、以“進料料件復出”、“進料邊角料復出”方式出口的,收匯核銷的提供核銷單、報關單、核銷專用聯;不收匯的提供核銷單、報關單、注明“進料對口”或“進料深加工”等方式的進口報關單;

9、以“進料料件退換”方式出口的,有收匯的提供核銷單、報關單及核銷專用聯;不收匯的提供核銷單、報關單及進料加工類的進口報關單;

10、以“對臺小額”方式出口的,以現匯結算的,提供核銷單、報關單及核銷專用聯;以外幣現鈔結算的,提供核銷單、報關單、外幣現鈔結匯水單和購貨發票;以人民幣結算的,提供核銷單、報關單、人民幣入賬證明;

11、以“保稅工廠”、 “出料加工”方式出口的,收匯的提供核銷單、報關單及核銷專用聯;加工后貨物運回且不收匯的,提供核銷單、報關單及相應的進口報關單;

12、以“租賃貿易”和“租賃不滿一年”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銷單、報關單,如外商為承租方的,還應當提供核銷專用聯,若收回的租金不足核銷的,還應當提供進口報關單;如我方為承租方的,還應當提供進口報關單電子底賬打印件(加蓋銀行業務公章);

13、以“寄售代銷”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銷單、報關單及核銷專用聯,不能全額收匯的,還應當提供寄售代銷確認書;

14、 以“邊境小額”出口的,以現匯結算的,提供核銷單、報關單、核銷專用聯;以外幣現鈔結算的,提供核銷單、報關單、外幣現鈔結匯水單、購貨發票;以人民幣結算的,提供核銷單、報關單、人民幣入賬證明(在境外貿易機構已開立人民幣邊境貿易結算專用賬戶的地區,可以提供境內人民幣資金劃轉證明);以毗鄰國家貨幣結算的,提供核銷單、報關單、經海關核驗的攜帶毗鄰國家貨幣現鈔入境申報單或匯入匯款證明; 以易貨方式結算的,提供核銷單、報關單、進口報關單;通過境內居民個人匯款收回外匯貨款的,提供報關單、核銷單、出口收匯核銷專用結匯水單;

15、以“ 旅游購物商品”及“一般貿易”方式報關的包機貿易出口的,以現匯結算的,提供核銷單、報關單、核銷專用聯;以外幣現鈔或個人匯款結算的,提供核銷單、報關單、購貨發票及外幣現鈔結匯水單或個人匯入匯款結匯水單; 以人民幣結算的,提供核銷單、報關單及人民幣入賬證明;

16、以其他海關貿易監管方式出口的,按外匯局及有關部門的規定提供相關憑證。

辦理流程:

1、出口單位應在報關出口后,應及時通過“中國電子口岸出口收匯系統”將已用于出口報關的核銷單向北京外匯管理部經常項目處出口收匯核銷科交單;

2、出口單位交單5個工作日后,應通過“出口收匯核銷網上報審系統”(網址:https://210.73.81.188:7003zlhx)進行出口收匯核銷(首次核銷前需到外匯局出口科開通),然后持打印的核銷報表到北京外匯管理部經常項目處出口收匯核銷科確認;無法在網上核銷的業務,持規定的核銷憑證及“出口收匯核銷表”到北京外匯管理部經常項目處出口收匯核銷科辦理核銷手續;

3、外匯局審核出口單位提供的核銷憑證時,對憑證齊全、數據無誤且出口與收匯或進口差額未超過規定標準的,根據不同貿易方式予以核銷;對出口與收匯或進口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外匯局應當在審核規定的差額證明材料無誤后為出口單位辦理差額核銷;對出口與收匯或進口差額超過規定標準且未能提供規定的差額證明材料的,符合有關規定的予以差額備查,不符合備查條件且超過規定的核銷期限的納入逾期未核銷管理。

辦理期限:

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辦理。

7、出口單位出口收匯差額核銷、核銷備查核準

(一)出口單位出口收匯差額核銷核準

辦理依據:

1、《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匯發[2003]91號);

2、《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和<出口收匯核銷管理操作規程>的通知》(匯發[2003]107號)。

申請材料:

1、出口單位差額核銷說明函(法人代表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

2、出口合同;

3、出口貨物報關單;

4、出口收匯核銷單;

5、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部分收匯時提供);

6、出口單位按照以下產生出口收匯差額的不同原因分別提供相應證明材料:

(1)因國外商品市場行情變動產生差額的,提供有關商會出具的證明或有關交易所行情報價資料;

(2)因出口商品質量原因產生差額的,提供進口商的有關函件和進口國商檢機構的證明。由于客觀原因無法提供進口國商檢機構證明的,提供進口商的檢驗報告、相關證明材料和出口單位書面保證函;

(3)因動物及鮮活產品變質、腐爛、非正常死亡或損耗產生差額的,提供進口商的有關函件和進口國商檢機構的證明。由于客觀原因確實無法提供商檢證明的,提供進口商有關函件、相關證明材料和出口單位書面保證函;

(4)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因素產生差額的,提供報刊等官方正式新聞媒體的報道材料或我國駐進口國使領館商務處出具的證明;

(5)因進口商倒閉產生收匯差額的,提供報刊等官方正式新聞媒體的報道材料或我國駐進口國使領館商務處出具的證明;

(6)因進口國匯率變動產生差額的,提供報刊等官方正式新聞媒體刊登的匯率資料;

(7)因溢短裝產生差額的,提供提單或其他正式貨運單證等商業單證;

(8)因其他原因產生差額的,提供外匯局認可的有效憑證。

7、針對前述材料應當提供的補充說明材料。

辦理流程:

北京外匯管理部經常項目處出口收匯核銷科按照分級授權的原則辦理;外匯局出口科辦理完有關手續后在“企業已核銷情況查詢表”上加蓋“已核銷章”,同時留存全套單據。

辦理期限:

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辦理。

(二)核銷備查核準

辦理依據:

1、《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匯發[2003]91號);

2、《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和<出口收匯核銷管理操作規程>的通知》(匯發[2003]107號)。

申請材料:

出口單位辦理出口收匯核銷備查報告時,除提供經法人代表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的書面申請外,還須提供下列證明材料:

1、外匯局已下達處罰決定書(處罰備查):外匯檢查處罰決定書、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2、海關、檢察院、法院等部門已結案裁決(結案備查):法院判決書或相關部門提供的有關文件、逾期數據清單、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3、經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確認破產、倒閉(注銷備查):法院裁定書或工商局吊銷、注銷營業執照證明、逾期數據清單、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4、經主管部門證明出口單位連續兩年以上不發生出口業務而又未辦理注銷、吊銷營業執照手續,經核實確無下落(注銷備查):主管部門證明材料、逾期數據清單、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5、由于客觀原因無法提供差額核銷所需證明材料(差額備查):經法人代表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差額備查擔保函、外匯局出口科要求的其他材料。

辦理流程:

北京外匯管理部經常項目處出口收匯核銷科按照分級授權的原則辦理;辦理完有關手續后在“備查查詢”表上加蓋“已核銷章”,同時留存全套單據。

辦理期限:

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辦理。

8、出口單位境外收匯過戶核準

辦理依據:

1、《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和〈出口收匯核銷管理操作規程〉的通知》(匯發[2003]107號);

2、《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簡化出口收匯核銷手續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5]73號)。

收匯過戶需要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

1.合同執行中進行更改合同執行人;

2.經批準的總、子(分)公司關系;

3.跨國公司的集中收付匯等情況造成出口人與收匯人不一致的情況。

申請材料:

1、出口單位境外收匯過戶申請(加蓋公司章、法人簽字或蓋章);

2、出口收匯相關協議;

3、出口合同;

4、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

5、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涉外收入申報單;

5、針對前述材料應當提供的補充說明材料。

辦理流程:

1、因專營商品、更改合同條款或經批準的總、子(分)公司關系等發生收匯單位與核銷單位不一致的,經北京外匯管理部經常項目處出口收匯核銷科批準后可辦理境外收匯過戶手續以便出口單位辦理核銷;

2、每筆境外收匯過戶均按照分級授權管理原則辦理;外匯局辦理完有關手續后應在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上簽注過戶情況并加蓋“出口收匯核銷監管業務章”。

辦理期限:

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辦理。

9、出口單位遠期收匯備案

辦理依據:

1、《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匯發[2003]91號);

2、《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和〈出口收匯核銷管理操作規程〉的通知》(匯發[2003]107號);

3、《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遠期收匯出口貨物出口退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68號)。

申請材料:

1、出口單位遠期收匯備案申請書(加蓋公司章、法人簽字或蓋章);

2、遠期收匯備案證明(加蓋公司章、法人簽字或蓋章);

3、遠期收匯出口合同或協議(復印件、加蓋公司章);

4、出口收匯核銷單(復印件、加蓋公司章);

5、出口貨物報關單(復印件、加蓋公司章);

6、針對前述材料應當提供的補充說明材料。

辦理流程:

對預計收匯日期超過報關日期180天以上(含180天)的,出口單位應當在貨物報關出口后60天內進行網上交單并憑上述材料到北京外匯管理部經常項目處出口收匯核銷科辦理遠期收匯備案手續;北京外匯管理部經常項目處出口收匯核銷科審核出口單位提供的材料無誤后,為出口單位簽發《遠期收匯備案證明》。

辦理期限:

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辦理。

10、出口單位出口退賠外匯核準

辦理依據:

1、《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匯發[2003]91號);

2、《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和〈出口收匯核銷管理操作規程〉的通知》(匯發[2003]107號);

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改進貿易外匯收匯與結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6]49號)。

申請材料:

1、未出口報關但已預收全部或部分貨款后,因故合同終止執行的,提供:

1)書面退賠外匯申請(蓋公司章、法人簽字或蓋章),

2)出口合同,

3)終止執行合同證明或退賠協議,

4)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或銀行出具的未向企業出具核銷專用聯的證明函,或銀行出具的收匯憑證;

5)涉外收入申報單;

2、已出口收匯未辦理核銷的,提供:

1)書面退賠外匯申請(蓋公司章、法人簽字或蓋章),

2)出口合同,

3)退賠協議或相關證明材料,

4)核銷單、出口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

5)若為退貨賠付的,還應提供加蓋海關“驗訖章”并注明“退運貨物”字樣的進口報關單;

3、已出口收匯且已辦理核銷的,提供:

1)書面退賠外匯申請(蓋公司章、法人簽字或蓋章),

2)出口合同,

3)退賠協議或相關證明材料,

4)核銷單退稅專用聯正本或稅務部門出具的未退稅(或已補稅)證明,

5)涉外收入申報單,

6)若為退貨賠付的,還應提供注明“退運貨物”字樣的進口報關單;

4、境外將貨款錯匯入境內未核銷的,提供:

1)書面退賠外匯申請(蓋公司章、法人簽字或蓋章),

2)外方要求退匯函件,

3)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或銀行出具的收匯憑證,

4)銀行出具的未向企業出具核銷專用聯的證明函,

5)涉外收入申報單。

辦理流程:

出口項下發生退賠需向進口商支付外匯的,出口單位應當持規定的材料向北京外匯管理部經常項目處出口收匯核銷科申請,外匯局審核真實性后,沖減出口單位的出口收匯實績并簽發《已沖減出口收匯/核銷證明》,銀行憑《已沖減出口收匯/核銷證明》為出口單位辦理退賠外匯的售付匯手續。對提供進口報關單的,外匯局出口科按規定在“中國電子口岸-進口付匯系統”中對相應的進口報關單進行核注、結案。

辦理期限:

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辦理。

11、“關注企業”名單內的出口企業辦理貿易結匯

法規依據:

1、《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改進貿易外匯收匯與結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6]49號);

2、《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認真貫徹執行貿易外匯收匯與結匯管理政策的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6]67號);

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完善結匯“關注企業”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7]45號)。

審核材料

1、出口企業的情況說明(加蓋公司章、法人簽字或蓋章);

2、針對上述說明應當提供的補充證明材料。

辦理流程:

“關注企業”名單內的出口企業在辦理貿易結匯時,銀行要求外匯局核準的,出口企業應持上述材料到北京外匯管理部經常項目處出口收匯核銷科來審核。

辦理期限:

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辦理。

12、企業網上核銷指南

(1)出口收匯核銷操作網址

出口企業出口收匯核銷需登陸網站地址: https://210.73.81.188:7003zlhx

(2)登陸用戶名:9位數的單位代碼(組織機構代碼)密碼:123456(第一次核銷需要到外匯局開通用戶,出示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和"中國電子口岸"企業操作員IC卡)。

提示一:

1、如在同一天中三種貿易方式核銷方法都時,在全部核銷單均已核銷完畢后再點擊藍條中的“打印報表”,打印全部核銷信息即可。

2、若同時需要核銷一般貿易和來料加工貿易的出口時,應先點擊“全額收匯”的核銷,再點擊“加工貿易”的核銷。

3、提交完成后的核銷單視為已核銷單據,外管局不給予刪除。

提示二:

總量核銷數據撮合有關情況的告知:

企業出口報關及收匯申報,均是企業行為,外匯局對出口收匯項下的監管是對企業的貿易真實性監管,對企業正常的出口收匯的核銷現在已由電子信息自動進行核對,由企業參與確認,僅對非正常的出口收匯情況進行現場審核單證監管。

今后,外匯局的監管重心將由現場監管為主轉移到非現場監管為主,非現場的監管是依據企業在海關報關數據和在銀行的國際收支申報數據,因此,企業在報關和銀行國際收支申報必須如實申報,無訛,企業出口報關及收匯申報,報關、申報、數據撮合提交均是企業行為。

提示三:

1、出口發生特例問題需主動到北京外匯管理部經常項目管理處出口收匯核銷科進行申報進行處理:差額(多收或少收);有依據的不能收匯;因收匯幣種與報關幣種不一致而產生的匯率差;

2、現階段對境內收匯的數據無收匯信息,企業須持“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出口報關單”到北京外匯管理部經常項目管理處出口收匯核銷科補錄電子數據;

3、總量核銷是將收匯總量核銷每筆出口的核銷單的報關總價金額,收匯多,余額進行企業認定自動留存;

4、企業可隨時上網進入自己企業的“核銷用戶”內,對出口與收匯的撮合進行確認“提交”(即核銷)。即可選擇批量“提交”,也可選擇總量“提交”。

5、企業必須注意:

1、收匯申報準確無誤;

2、發現申報錯誤需提交銀行證明到外匯局進行刪除;

3、對出口逾期未核銷的情況(藍色的數據)應主動到北京外匯管理部經常項目管理處出口收匯核銷科報告處理。

提示四:

操作步驟:

一、連接上網(任何方法均可)

二、在“地址”中錄入http://210.73.81.188:7003zlhx回車(注:全部小寫)

三、看到“企業用戶外匯核銷網上填報系統”后,在“企業代碼”中錄入9位組織機構代碼;在“企業密碼”中錄入本系統登陸密碼。(默認為123456,改過密碼的以改過的為準)

四、點擊“登陸”;

五、按不同情況點擊:

1、“全額收匯”指全額收匯的核銷單或平均每張核銷單差額在“-500美圓”以下的核銷。

2、“加工貿易”指“來料加工”和“來料深加工”的貿易方式的核銷。

3、“不收匯樣品”指貿易方式“貨樣廣告品A”不收匯核銷。

“全額收匯”的核銷:

1、點擊藍條中的“全額收匯”

2、點擊“請選擇”

3、選擇“報關幣種”

4、在核銷單號碼前的小方框中點擊本次不需核銷的號碼;

5、點擊上方帶有下劃線的“不提交的數據”的標識;

6、再點擊不需要核銷的申報單號碼前的小方框;

7、點擊上方帶有下劃線的“不提交的數據”的標識;

(若在點擊核銷單或者申報單的小方框有誤時,可點擊頁面最下方的“刷新”。刷新后,重新按上述步驟選擇是否不需要核銷的單據。)

8、點擊瀏覽器左上方工具欄文件中的“打印”;(第一張表)

9、打印該頁面后,點擊頁面最下方的“提交”。

10、點擊提交后會出現提示:“報關總金額、收匯總金額、差額各是多少,就是這樣提交么?”若金額無誤可點擊“確定”,若不對應點擊“取消”找原因。

11、若差額為負數或為零,就點擊“確定”,視為已核銷

12、如差額為正數,點擊“確定”后會出現是否留余額提示:“報關總金額、收匯總金額、差額各是多少,是否保留余額”。

若保留余額請點擊“確定”;若不保留余額,請點擊“取消”;

13、提交完成后,點擊上方藍條中的第四項“打印報表”,看到企業已核銷信息查詢(提交后可不急于打印報表,可在多次提交后一次打印);

14、在“查詢類型”選“核銷日期”后,把光標放在起始日期對應的方框中點開,選最早“提交”的日期,再把光標放在終止日期對應的方框中點開,選出最晚一筆“提交”的日期,“提交”點擊瀏覽器左上方工具欄中“打印”,打印一式兩份。(第二張表)

“加工貿易”:

1、點擊藍條中的“加工貿易”

2、在“收匯金額占報關金額的比例”所對應的方框中填入加工費比例即:本次要提交的所有核銷單的加工費總金額除以報關總金額得出的小數(最少保留兩位小數)

3、選擇“報關幣種”

4、在核銷單號碼前的小方框中點擊本次不需核銷的號碼;

5、點擊“不提交的數據”的標識;

6、再點擊不需要核銷的申報單號碼前的小方框;

7、點擊“不提交的數據”的標識;

(若在點擊核銷單或者申報單的小方框有誤時,可點擊頁面最下方的“刷新”。刷新后,重新按上述步驟選擇是否不需要核銷的單據。)

8、點擊電腦左上方工具欄文件中的“打印”;

9、打印該頁面后,點擊頁面最下方的“提交”。

10、點擊提交后會出現提示:“報關總金額、收匯總金額、差額各是多少,就是這樣提交么?”若金額無誤可點擊“確定”,若不對應點擊“取消”找原因。

11、若差額為負數或為零,就點擊“確定”,視為已核銷

12、如差額為正數,點擊“確定”后會出現是否留余額提示:“報關總金額、收匯總金額、差額各是多少,是否保留余額”。

若保留余額請點擊“確定”;若不保留余額,請點擊“取消”;

13、提交完成后,點擊上方藍條中的“打印報表”,看到企業已核銷信息查詢(提交后可不急于打印報表,可在多次提交后一次打印);

進口付匯情況說明范文第2篇

外經貿技發[2002]30號

外經貿部 國家外匯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外經貿委(廳、局),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慶外匯管理部,大連、青島、寧波、廈門、深圳分局,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為完善技術進口合同的管理,規范和維護金融秩序,防范和打擊逃騙匯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2001]第331號)(以下簡稱《條例》)、《禁止進口限制進口技術管理辦法》(外經貿部、國家經貿委令[2001]第18號)、《技術進出口合同登記管理辦法》(外經貿部令[2001]第17號)和《關于加強對引進無形資產售付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1998]匯管函字第092號),現將辦理技術進口合同售付匯手續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凡進口限制進口技術(指列入《中國禁止進口限制進口技術目錄》中限制進口類技術),在辦理技術進口合同售付匯手續時,須出示外經貿主管部門頒發的《技術進口許可證》(見附件1)及《技術進口合同數據表》(見附件3),經外匯指定銀行審核無誤后,方能辦理售付匯手續。

二、凡進口自由進口技術(指未列入《中國禁止進口限制進口技術目錄》中的技術),在辦理技術進口合同售付匯手續時,須出示外經貿主管部門頒發的《技術進口合同登記證書》(見附件2)及《技術進口合同數據表》,經外匯指定銀行審核無誤后,方能辦理售付匯手續。

三、外經貿部根據《條例》和《禁止進口限制進口技術管理辦法》,對限制進口的技術合同進行審查,頒發《技術進口許可證》并在經營單位填寫的《技術進口合同數據表》上加蓋公章。經營單位在辦理售付匯手續的同時使用《技術進口許可證》和《技術進口合同數據表》兩個正本文件。銀行在《技術進口合同數據表》正本文件相關欄目中填寫每筆售付匯金額、日期并加蓋業務章,售付匯總額不得超過《技術進口合同數據表》中的合同總價。

四、各級外經貿主管部門根據《條例》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登記管理辦法》對自由進口技術合同進行登記,頒發《技術進口合同登記證書》并在經營單位填寫的《技術進口合同數據表》上加蓋公章。經營單位在辦理售付匯手續的同時使用《技術進口合同登記證書》和《技術進口合同數據表》兩個正本文件。銀行在《技術進口合同數據表》正本文件相關欄目中填寫每筆售付匯金額、日期并加蓋業務章,售付匯總額不得超過《技術進口合同數據表》中的合同總價。

五、外商投資企業成立時作為合資合同或章程附件的技術進口合同須填寫《技術進口合同數據表》并由外資管理部門加蓋公章,在辦理售付匯手續時須同時出具有關批件和《技術進口合同數據表》。外商投資企業在企業成立后簽定的技術進口合同須按規定辦理技術進口合同審查或登記手續。

六、技術進口合同包括:(一)專利權轉讓合同;(二)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三)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四)專有技術許可或轉讓合同;(五)計算機軟件許可使用合同;(六)包含專利或專有技術許可內容的商標使用許可或轉讓合同;(七)技術服務合同;(八)技術咨詢合同;(九)合同設計合同;(十)合作研究合同;(十一)合作開發合同;(十二)合作生產合同。

七、各級外經貿主管部門要嚴格把關,監督經營單位認真填寫《技術進口合同數據表》,確保全面真實地反映合同內容。

八、如《技術進口合同數據表》內容發生變更,經營單位應到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手續。外經貿主管部門填寫《技術進口合同數據變更記錄表》(見附件4)并加蓋公章,與原《技術進口合同數據表》及其有關批件共同使用。

九、《技術進口合同許可證》和《技術進口合同登記證書》由外經貿部統一印制,《技術進口合同數據表》及《技術進口合同數據變更記錄表》隨機打印。

十、外經貿部和外匯局將會同有關部門建立聯網核查系統。凡有擅自篡改登記證和合同數據表的行為,一經發現,將依法嚴肅處理。

一、文件自3月1日起執行,發文之前已注冊生效尚未執行完畢的合同,原《技術引進和設備進口合同注冊生效證書》及《技術進口合同數據表》繼續生效,直到合同有效期結束。原《關于加強技術引進合同及售付匯管理的補充通知》([2001]外經貿技發第98號)和《關于執行〈關于加強對引進無形資產售付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的有關規定的通知》([1998]外經貿技一函字第50號)同時廢止。

特此通知

二00二年二月二十日

附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口許可證》(略)

2、《技術進口合同登記證書》(略)

3、《技術進口合同數據表》(略)

進口付匯情況說明范文第3篇

辦理依據:

1.《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銀發〔1996〕210號); 2.《貿易進口付匯核銷監管暫行辦法》(〔97〕匯國發字第01號); 3.《進口付匯核銷貿易真實性審核規定》(〔98〕匯國函字第199號); 4.《關于重新明確使用進出口報關單聯網核查系統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1999〕97號); 5.《國家外匯管理局、海關總署關于對憑進口貨物報關單證明聯辦理售付匯及核銷實行分類管理的通知》(匯發〔2003〕15號);

6.《國家外匯管理局、海關總署關于紙質進出口報關單及相關電子底帳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3〕14號); 7.《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取消部分進口付匯備案類別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3〕40號); 8.《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規范憑收匯憑證辦理進口付匯核銷手續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4〕76號);

9.《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貨到匯款項下貿易進口付匯自動核銷管理規定〉的通知》(匯發〔2004〕 82號);

10.《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進口付匯差額核銷管理辦法〉的通知》(匯發〔2004〕116號);

11.《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簡化貿易進口付匯及核銷手續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5〕67號);

12.《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保稅監管區域外匯管理辦法〉的通知》(匯綜發〔2007〕166號)。

申請材料:

凡申請辦理進口付匯備案表的企業,每次申請備案表均須提供備案申請函(需加蓋公章),申請函可從我管理部網站下載,見附件1;另外,還須區別不同的結算方式提供以下相應的單證資料原件及復印件:

(一)貨到匯款項下

1、一般情況下提供以下資料:電子口岸IC卡、進口合同、發票、進口報關單付匯核銷聯,屬報關單經營單位與付匯方不一致的,須提供正本代理進口協議。

2、如報關單進口日期在2002年5月1日前,貿易方式為“合資合作設備”、“外商加工設備”,征免性質為“免稅”的,還需提供以下單證原件:公司章程、貿工局核準的進口設備清單正本、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和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企業最新的財務報表。

2、進口報關單貿易方式為“有條件對外售(付)匯的貿易方式”類別的,參照《國家外匯管理局、海關總署關于對憑進口貨物報關單證明聯辦理售付匯及核銷實行分類管理的通知》(匯發〔2003〕15號)辦理。

(二)信用證項下

開證行蓋章確認的跟單信用證開證申請書、進口合同。

(三)托收項下

銀行蓋章確認的付款或承兌通知書(即D/P,D/A單)、進口合同。

(四)預付貨款項下 提交進口合同、形式發票等單證。

注意事項:

1、在北京地區試點期間(參看《關于進一步簡化北京地區進口付匯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匯〔2005〕403號文),企業僅需辦理“異地付匯”和“真實性審核”兩類備案登記;

2、對于“真實性審核”類別的備案登記,企業還需提供針對前述材料的補充說明材料;

3、企業從保稅監管區域內企業進口貨物,或從境內區外企業購買該企業存儲于保稅監管區域的貨物,在付匯時,須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保稅監管區域外匯管理辦法〉的通知》(匯綜發〔2007〕166號)的規定,另行提供規定的材料。

辦理流程:

企業攜帶以上資料到北京外匯管理部經常項目管理處進口付匯核銷科辦理備案手續——>企業憑外匯局備案表到銀行辦理付匯手續。

辦理期限:

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辦理。

2、進口單位進口付匯核銷

辦理依據: 1.《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銀發〔1996〕210號); 2.《貿易進口付匯核銷監管暫行辦法》(〔97〕匯國發字第01號); 3.《進口付匯核銷貿易真實性審核規定》(〔98〕匯國函字第199號); 4.《關于重新明確使用進出口報關單聯網核查系統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1999〕97號); 5.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貿易進口付匯核銷管理操作規程〉的通知》(匯發〔2002〕113號);

6.《國家外匯管理局、海關總署關于對憑進口貨物報關單證明聯辦理售付匯及核銷實行分類管理的通知》(匯發〔2003〕15號);

7.《國家外匯管理局、海關總署關于紙質進出口報關單及相關電子底帳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3〕14號);

8.《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規范憑收匯憑證辦理進口付匯核銷手續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4〕76號); 9.《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取消部分進口付匯備案類別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3〕40號); 10.《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進口付匯差額核銷管理辦法〉的通知》(匯發〔2004〕116號);

11.《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簡化貿易進口付匯及核銷手續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5〕67號);

12.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貨到匯款項下貿易進口付匯自動核銷管理規定〉的通知》(匯發〔2004〕)82號);

1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保稅監管區域外匯管理辦法〉的通知》(匯綜發〔2007〕166號)。

申請資料:

進口企業在銀行辦理貿易進口付匯后,應當在有關貨物進口報關后一個月內持貿易進口付匯核銷單(以下簡稱核銷單)或者進口付匯項下國際收支申報憑證(目前僅限于招商銀行及中國建設銀行)、貿易進口付匯到貨核銷表(以下簡稱到貨核銷表,一式兩份加蓋公司公章,內容需打印,表樣可從我管理部網站下載,見附件2)等有效單證到北京外匯管理部經常項目管理處進口付匯核銷科柜臺辦理核銷報審手續,領取了進口付匯備案表(以下簡稱備案表)的企業,還須提交備案表企業留存聯。

具體不同結算方式核銷報審所需資料要求如下(除特殊注明外,均為原件):

(一)貨到匯款項下

1、在注冊地銀行辦理的貨到匯款項下付匯,企業在銀行付匯的同時同步核銷,不需到外匯局辦理核銷報審;

2、異地付匯。企業(含保稅監管區域內企業)辦理了異地付匯的,企業(含保稅監管區域內企業)仍須持核銷單或進口付匯項下國際收支申報憑證(目前僅限于招商銀行及中國建設銀行)、到貨核銷表、進口付匯備案表企業留存聯到注冊地外匯局辦理報審手續。

(二)信用證、托收及預付款項下

信用證、托收及預付款項下的進口付匯,持核銷單或者進口付匯項下國際收支申報憑證(目前僅限于招商銀行及中國建設銀行)、到貨核銷表、進口報關單付匯核銷聯原件、海關IC卡、進口付匯備案表(領取了備案表的付匯提供)到北京外匯管理部經常項目管理處進口付匯核銷科柜臺辦理進口付匯核銷報審手續。屬下列情況的,還需提交相應的單據資料:

1、代理進口項下經營單位與付匯方不一致的,需提供正本代理進口協議。

2、轉口貿易、境外工程使用物質、退匯項下

提交銀行結匯水單或收賬通知書原件及兩套復印件(收匯憑證上銀行須簽注“轉口貿易收匯”、“境外工程使用物資收匯”或“進口退匯”等字樣,并加蓋銀行業務章;同時,對于從境內離岸賬戶匯入境內的外匯,收匯憑證上銀行須簽注“離岸賬戶匯入”字樣,并加蓋銀行業務章)、涉外收入申報單,及外匯局要求的其他資料。轉口貿易、境外工程使用物資項下,收匯金額須大于付匯金額。

3、進口報關單貿易方式為“有條件對外售(付)匯的貿易方式”類別的,參照《國家外匯管理局、海關總署關于對憑進口貨物報關單證明聯辦理售付匯及核銷實行分類管理的通知》(匯發〔2003〕〕15號)辦理。

(三)保稅監管區域內企業在注冊地銀行付匯不需到外匯局辦理核銷報審手續,在異地銀行付匯需到外匯局辦理核銷報審手續。

辦理期限:

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辦理。

3、出具進口貨物報關情況證明

辦理依據:

《國家外匯管理局、海關總署關于紙質進出口報關單及相關電子底帳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3〕14號)

申請材料:

(1)《進出口貨物報關單情況證明》(固定格式,從北京外匯管理部經常項目管理處進口付匯核銷科柜臺領取),加蓋公司公章、并填寫單位名稱、經營單位代碼、預錄入號、報關單號、進口日期、商品名稱、HS編碼、數量及單位、幣種、單價、總價、海關監管方式簡稱、監管方式代碼和經辦人簽字、日期等信息; (2)電子口岸IC卡;

(3)企業說明(內容主要包括:公司名稱、需補制的報關單編號及預錄入號、報關單丟失的事實、該報關單尚未用于付匯或核銷的事實和公司公章)。

辦理流程:

企業進口報關單遺失,若自進口報關之日1年以內,直接向原簽發海關申請補發;若超過1年且未超過3年,進口企業首先從北京外匯管理部經常項目管理處進口付匯核銷科領取《進出口貨物報關單情況證明》(固定格式),加蓋公司公章、并填寫相關信息;然后攜帶電子口岸IC卡、企業說明等資料前往北京外匯管理部經常項目處進口付匯核銷科柜臺辦理;最后企業需持外匯局簽署意見的“進出口貨物報關情況證明”到報關單原簽發海關辦理相關手續。

辦理期限: 即時辦理。

4、辦理差額核銷報審(貨到匯款結算方式項下進口付匯自動核銷和轉口貿易、境外工程使用物資以及進口退匯等項下憑收匯憑證辦理進口付匯核銷報審手續的進口付匯核銷報審業務不適用)

辦理依據:

1、《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貿易進口付匯核銷管理操作規程〉的通知》(匯發〔2002〕113號);

2、《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進口付匯差額核銷管理辦法〉的通知》(匯發〔2004〕116號)。

申請材料及辦理流程:

除提供辦理正常核銷報審業務提供的材料外,還需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進口付匯差額核銷管理辦法〉的通知》(匯發〔2004〕116號)文件的要求提供相關材料。其中,進口單位報審付匯金額與實際進口到貨金額(即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中貨物單價與數量乘積)存在差額(包括實際進口到貨金額大于報審付匯金額、實際進口到貨金額小于報審付匯金額),但金額不超過等值5000美元(含5000美元)或差額占比不超過2%(含2%)的,企業可憑差額核銷說明函(主要內容包括:差額數、合同號、差額原因和公司公章)、進口合同和其它核銷憑證辦理差額核銷報審;對于超過限額的,需按照業務情況和文件要求,提供差額核銷文件所要求的材料,由外匯局內部逐級處理。

辦理時限:

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辦理。

出口收匯核銷管理

1、出口單位出口核銷備案登記

辦理依據:

1、《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匯發[2003]91號);

2、《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和<出口收匯核銷管理操作規程>的通知》(匯發[2003]107號)。

申請材料:

1、單位備案申請書;

2、《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批準證書》或《中華人民共和國臺、港、澳、僑投資企業批準證書》正本及復印件;

3、《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或《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

4、《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正本及復印件;

5、《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注冊登記證書》正本及復印件;

6、外匯登記證(外商投資企業提供);

7、“中國電子口岸”IC卡(法人卡、操作員卡);

8、針對前述材料應當提供的補充說明材料。

(以上復印件須加蓋單位公章,復印件統一為A4規格)

辦理流程:

1、出口單位取得對外貿易經營權后,應當在北京海關制卡中心辦理“中國電子口岸”入網手續后,并辦理出口收匯核銷備案登記手續(每周四北京外匯管理部與北京海關在北京海關制卡中心聯合辦公)

辦理期限:

即時辦理。

2、出口單位領取出口收匯核銷單

辦理依據:

1、《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匯發[2003]91號);

2、《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和<出口收匯核銷管理操作規程>的通知》(匯發[2003]107號)。

申請材料:

1、出口企業領單人員的“中國電子口岸”企業操作員IC卡;

2、出口單位領單人員身份證。(由IC卡操作員本人來辦)

辦理流程:

提示:企業第一次領取出口收匯核銷單時,需提供出口貿易合同,領取的核銷單長期有效,但應按需領用。

1、出口單位到北京外匯管理部經常項目處出口收匯核銷科領取核銷單前,應當根據業務實際需要先通過“中國電子口岸出口收匯系統”向我外匯管理部提出領取核銷單的份數,然后由本單位“中國電子口岸”企業操作員持上述材料(代領需提交單位授權證明)到北京外匯管理部經常項目處出口收匯核銷科領取出口收匯核銷單;

2、領單時出口單位應辦理書面簽收手續。

辦理期限:

即時辦理。

3、出口收匯核銷單注銷

辦理依據:

1、《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匯發[2003]91號);

2、《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和〈出口收匯核銷管理操作規程〉的通知》(匯發[2003]107號);

申請材料:

1、出口收匯核銷單注銷說明(加蓋公司章、法人簽字或蓋章);

2、通過“口岸電子執法系統”打印核銷單情況為“退關”狀態的界面(加蓋公司章)[全額退關情況的提供]

3、要注銷的出口收匯核銷單。

提示:出口收匯核銷單注銷是指:發生全額退關、出口單位終止經營等情況。

辦理期限:

即時辦理。

4、空白出口收匯核銷單掛失

辦理依據:

1、《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匯發[2003]91號);

2、《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和〈出口收匯核銷管理操作規程〉的通知》(匯發[2003]107號);

申請材料:

1、出口收匯核銷單掛失說明(加蓋公司章、法人簽字或蓋章);

2、針對前述材料應當提供的補充說明材料。

辦理期限:

即時辦理。

5、出具出口貨物報關情況證明

辦理依據:

1、《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匯發[2003]91號);

2、《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和〈出口收匯核銷管理操作規程〉的通知》(匯發[2003]107號);

3、《國家稅務局、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擴大申報出口退稅免于提供紙質出口收匯核銷單試行出口企業范圍的通知》(國稅發[2006]91號);

4、《國家外匯管理局、海關總署關于紙質進出口報關單及相關電子底帳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3]14號)。

申請材料:

1、書面申請報告(須注明核銷單號、蓋公司章、法人簽字或蓋章);

2、稅務部門出具的未退稅/已補稅證明(已收匯核銷的提供);

3、填寫“進出口貨物報關情況證明”表(在外匯局出口科領取);

4、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復印件);

5、針對前述材料應當提供的補充說明材料。

辦理流程:

1、出口報關單遺失,但海關報關單電子數據儲存期在1年以內的,直接向原簽發海關申請補發。海關應直接調檔予以打印補發,并在補發的報關單左上角批注“補辦”字樣,并加蓋驗訖章;

2、若自進出口報關之日起未超過3年的進出口貨物報關單電子數據儲存期的,進出口單位持上述材料到北京外匯管理部經常項目處出口收匯核銷科辦理進出口貨物報關單補辦證明;外匯局核實后,在“進出口貨物報關情況證明”表上簽注外匯局意見,并加蓋“出口收匯核銷監管業務章”;

3、進出口單位持外匯局簽出的“進出口貨物報關情況證明”表兩聯到報關單原簽發海關辦理相關手續,海關核實后,將有經辦簽字并加蓋“驗訖章”的 “進出口貨物報關情況證明”表第三聯退該單位用于辦理收付匯及核銷手續。

辦理期限:

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辦理。

6、出口單位出口收匯核銷

辦理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1996]第193號令);

2、《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匯發[2003]91號);

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和<出口收匯核銷管理操作規程>的通知》(匯發[2003]107號);

4、《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簡化出口收匯核銷手續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5]73號);

5、《國家稅務局、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擴大申報出口退稅免于提供紙質出口收匯核銷單試行出口企業范圍的通知》(國稅發[2006]91號)。

申請材料:

出口單位進行出口收匯核銷報告時,應按下列規定提供核銷憑證:

1、以“一般貿易”、“進料非對口”、“對外承包出口”、“有權軍事裝備”、“無權軍事裝備”、“對臺貿易”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銷單、報關單、核銷專用聯;

2、以“易貨貿易”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銷單、報關單,屬全額易貨的,還應當提供易進貨物的進口報關單;部分易貨的,還應當提供核銷專用聯以及易進貨物的進口報關單;

3、以“來料加工”、“來料深加工”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銷單、報關單、核銷專用聯。同一合同項下的出口首次進行收匯核銷報告時,還應當提供經商務主管部門核準的加工合同,合同發生變更或終止執行時,還應當提供有關的證明材料;

4、以“補償貿易”方式出口且合同規定以實物形式補償的,提供核銷單、報關單以及相應的進口報關單,報關單金額大于進口報關單金額時還應提供核銷專用聯;

5、以“進料對口”、“進料深加工”方式出口的,全額收匯的,提供核銷單、報關單、核銷專用聯;進料抵扣的,提供核銷單、報關單,差額部分的核銷專用聯以及相應的進口報關單;

同一合同項下的出口首次進行抵扣核銷報告時,還應當提供經商務主管部門核準的加工貿易合同;合同發生變更或終止執行時,還應當提供有關的證明材料;

以“進料深加工”方式出口且轉入方以“進料深加工”方式進口的,提供經商務部門核準的加工貿易合同、核銷單、報關單、核銷專用聯;以人民幣計價結算的,提供人民幣入賬憑證和進口報關單;

6、以“貨樣廣告品A”方式出口的,按不收匯差額核銷處理,提供核銷單、報關單;

7、以“退運貨物”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銷單、報關單、進口報關單,對于已經辦理付匯手續的退運貨物還應當提供核銷專用聯;

8、以“進料料件復出”、“進料邊角料復出”方式出口的,收匯核銷的提供核銷單、報關單、核銷專用聯;不收匯的提供核銷單、報關單、注明“進料對口”或“進料深加工”等方式的進口報關單;

9、以“進料料件退換”方式出口的,有收匯的提供核銷單、報關單及核銷專用聯;不收匯的提供核銷單、報關單及進料加工類的進口報關單;

10、以“對臺小額”方式出口的,以現匯結算的,提供核銷單、報關單及核銷專用聯;以外幣現鈔結算的,提供核銷單、報關單、外幣現鈔結匯水單和購貨發票;以人民幣結算的,提供核銷單、報關單、人民幣入賬證明;

11、以“保稅工廠”、 “出料加工”方式出口的,收匯的提供核銷單、報關單及核銷專用聯;加工后貨物運回且不收匯的,提供核銷單、報關單及相應的進口報關單;

12、以“租賃貿易”和“租賃不滿一年”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銷單、報關單,如外商為承租方的,還應當提供核銷專用聯,若收回的租金不足核銷的,還應當提供進口報關單;如我方為承租方的,還應當提供進口報關單電子底賬打印件(加蓋銀行業務公章);

13、以“寄售代銷”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銷單、報關單及核銷專用聯,不能全額收匯的,還應當提供寄售代銷確認書;

14、 以“邊境小額”出口的,以現匯結算的,提供核銷單、報關單、核銷專用聯;以外幣現鈔結算的,提供核銷單、報關單、外幣現鈔結匯水單、購貨發票;以人民幣結算的,提供核銷單、報關單、人民幣入賬證明(在境外貿易機構已開立人民幣邊境貿易結算專用賬戶的地區,可以提供境內人民幣資金劃轉證明);以毗鄰國家貨幣結算的,提供核銷單、報關單、經海關核驗的攜帶毗鄰國家貨幣現鈔入境申報單或匯入匯款證明; 以易貨方式結算的,提供核銷單、報關單、進口報關單;通過境內居民個人匯款收回外匯貨款的,提供報關單、核銷單、出口收匯核銷專用結匯水單;

15、以“ 旅游購物商品”及“一般貿易”方式報關的包機貿易出口的,以現匯結算的,提供核銷單、報關單、核銷專用聯;以外幣現鈔或個人匯款結算的,提供核銷單、報關單、購貨發票及外幣現鈔結匯水單或個人匯入匯款結匯水單; 以人民幣結算的,提供核銷單、報關單及人民幣入賬證明;

16、以其他海關貿易監管方式出口的,按外匯局及有關部門的規定提供相關憑證。

辦理流程:

1、出口單位應在報關出口后,應及時通過“中國電子口岸出口收匯系統”將已用于出口報關的核銷單向北京外匯管理部經常項目處出口收匯核銷科交單;

2、出口單位交單5個工作日后,應通過“出口收匯核銷網上報審系統”(網址:https://210.73.81.188:7003zlhx)進行出口收匯核銷(首次核銷前需到外匯局出口科開通),然后持打印的核銷報表到北京外匯管理部經常項目處出口收匯核銷科確認;無法在網上核銷的業務,持規定的核銷憑證及“出口收匯核銷表”到北京外匯管理部經常項目處出口收匯核銷科辦理核銷手續;

3、外匯局審核出口單位提供的核銷憑證時,對憑證齊全、數據無誤且出口與收匯或進口差額未超過規定標準的,根據不同貿易方式予以核銷;對出口與收匯或進口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外匯局應當在審核規定的差額證明材料無誤后為出口單位辦理差額核銷;對出口與收匯或進口差額超過規定標準且未能提供規定的差額證明材料的,符合有關規定的予以差額備查,不符合備查條件且超過規定的核銷期限的納入逾期未核銷管理。

辦理期限:

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辦理。

7、出口單位出口收匯差額核銷、核銷備查核準

(一)出口單位出口收匯差額核銷核準

辦理依據:

1、《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匯發[2003]91號);

2、《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和<出口收匯核銷管理操作規程>的通知》(匯發[2003]107號)。

申請材料:

1、出口單位差額核銷說明函(法人代表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

2、出口合同;

3、出口貨物報關單;

4、出口收匯核銷單;

5、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部分收匯時提供);

6、出口單位按照以下產生出口收匯差額的不同原因分別提供相應證明材料:

(1)因國外商品市場行情變動產生差額的,提供有關商會出具的證明或有關交易所行情報價資料;

(2)因出口商品質量原因產生差額的,提供進口商的有關函件和進口國商檢機構的證明。由于客觀原因無法提供進口國商檢機構證明的,提供進口商的檢驗報告、相關證明材料和出口單位書面保證函;

(3)因動物及鮮活產品變質、腐爛、非正常死亡或損耗產生差額的,提供進口商的有關函件和進口國商檢機構的證明。由于客觀原因確實無法提供商檢證明的,提供進口商有關函件、相關證明材料和出口單位書面保證函;

(4)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因素產生差額的,提供報刊等官方正式新聞媒體的報道材料或我國駐進口國使領館商務處出具的證明;

(5)因進口商倒閉產生收匯差額的,提供報刊等官方正式新聞媒體的報道材料或我國駐進口國使領館商務處出具的證明;

(6)因進口國匯率變動產生差額的,提供報刊等官方正式新聞媒體刊登的匯率資料;

(7)因溢短裝產生差額的,提供提單或其他正式貨運單證等商業單證;

(8)因其他原因產生差額的,提供外匯局認可的有效憑證。

7、針對前述材料應當提供的補充說明材料。

辦理流程:

北京外匯管理部經常項目處出口收匯核銷科按照分級授權的原則辦理;外匯局出口科辦理完有關手續后在“企業已核銷情況查詢表”上加蓋“已核銷章”,同時留存全套單據。

辦理期限:

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辦理。

(二)核銷備查核準

辦理依據:

1、《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匯發[2003]91號);

2、《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和<出口收匯核銷管理操作規程>的通知》(匯發[2003]107號)。

申請材料:

出口單位辦理出口收匯核銷備查報告時,除提供經法人代表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的書面申請外,還須提供下列證明材料:

1、外匯局已下達處罰決定書(處罰備查):外匯檢查處罰決定書、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2、海關、檢察院、法院等部門已結案裁決(結案備查):法院判決書或相關部門提供的有關文件、逾期數據清單、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3、經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確認破產、倒閉(注銷備查):法院裁定書或工商局吊銷、注銷營業執照證明、逾期數據清單、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4、經主管部門證明出口單位連續兩年以上不發生出口業務而又未辦理注銷、吊銷營業執照手續,經核實確無下落(注銷備查):主管部門證明材料、逾期數據清單、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5、由于客觀原因無法提供差額核銷所需證明材料(差額備查):經法人代表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差額備查擔保函、外匯局出口科要求的其他材料。

辦理流程:

北京外匯管理部經常項目處出口收匯核銷科按照分級授權的原則辦理;辦理完有關手續后在“備查查詢”表上加蓋“已核銷章”,同時留存全套單據。

辦理期限:

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辦理。

8、出口單位境外收匯過戶核準

辦理依據:

1、《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和〈出口收匯核銷管理操作規程〉的通知》(匯發[2003]107號);

2、《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簡化出口收匯核銷手續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5]73號)。

收匯過戶需要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

1.合同執行中進行更改合同執行人;

2.經批準的總、子(分)公司關系;

3.跨國公司的集中收付匯等情況造成出口人與收匯人不一致的情況。

申請材料:

1、出口單位境外收匯過戶申請(加蓋公司章、法人簽字或蓋章);

2、出口收匯相關協議;

3、出口合同;

4、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

5、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涉外收入申報單;

5、針對前述材料應當提供的補充說明材料。

辦理流程:

1、因專營商品、更改合同條款或經批準的總、子(分)公司關系等發生收匯單位與核銷單位不一致的,經北京外匯管理部經常項目處出口收匯核銷科批準后可辦理境外收匯過戶手續以便出口單位辦理核銷;

2、每筆境外收匯過戶均按照分級授權管理原則辦理;外匯局辦理完有關手續后應在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上簽注過戶情況并加蓋“出口收匯核銷監管業務章”。

辦理期限:

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辦理。

9、出口單位遠期收匯備案

辦理依據:

1、《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匯發[2003]91號);

2、《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和〈出口收匯核銷管理操作規程〉的通知》(匯發[2003]107號);

3、《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遠期收匯出口貨物出口退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68號)。

申請材料:

1、出口單位遠期收匯備案申請書(加蓋公司章、法人簽字或蓋章);

2、遠期收匯備案證明(加蓋公司章、法人簽字或蓋章);

3、遠期收匯出口合同或協議(復印件、加蓋公司章);

4、出口收匯核銷單(復印件、加蓋公司章);

5、出口貨物報關單(復印件、加蓋公司章);

6、針對前述材料應當提供的補充說明材料。

辦理流程:

對預計收匯日期超過報關日期180天以上(含180天)的,出口單位應當在貨物報關出口后60天內進行網上交單并憑上述材料到北京外匯管理部經常項目處出口收匯核銷科辦理遠期收匯備案手續;北京外匯管理部經常項目處出口收匯核銷科審核出口單位提供的材料無誤后,為出口單位簽發《遠期收匯備案證明》。

辦理期限:

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辦理。

10、出口單位出口退賠外匯核準

辦理依據:

1、《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匯發[2003]91號);

2、《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和〈出口收匯核銷管理操作規程〉的通知》(匯發[2003]107號);

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改進貿易外匯收匯與結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6]49號)。

申請材料:

1、未出口報關但已預收全部或部分貨款后,因故合同終止執行的,提供:

1)書面退賠外匯申請(蓋公司章、法人簽字或蓋章),

2)出口合同,

3)終止執行合同證明或退賠協議,

4)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或銀行出具的未向企業出具核銷專用聯的證明函,或銀行出具的收匯憑證;

5)涉外收入申報單;

2、已出口收匯未辦理核銷的,提供:

1)書面退賠外匯申請(蓋公司章、法人簽字或蓋章),

2)出口合同,

3)退賠協議或相關證明材料,

4)核銷單、出口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

5)若為退貨賠付的,還應提供加蓋海關“驗訖章”并注明“退運貨物”字樣的進口報關單;

3、已出口收匯且已辦理核銷的,提供:

1)書面退賠外匯申請(蓋公司章、法人簽字或蓋章),

2)出口合同,

3)退賠協議或相關證明材料,

4)核銷單退稅專用聯正本或稅務部門出具的未退稅(或已補稅)證明,

5)涉外收入申報單,

6)若為退貨賠付的,還應提供注明“退運貨物”字樣的進口報關單;

4、境外將貨款錯匯入境內未核銷的,提供:

1)書面退賠外匯申請(蓋公司章、法人簽字或蓋章),

2)外方要求退匯函件,

3)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或銀行出具的收匯憑證,

4)銀行出具的未向企業出具核銷專用聯的證明函,

5)涉外收入申報單。

辦理流程:

出口項下發生退賠需向進口商支付外匯的,出口單位應當持規定的材料向北京外匯管理部經常項目處出口收匯核銷科申請,外匯局審核真實性后,沖減出口單位的出口收匯實績并簽發《已沖減出口收匯/核銷證明》,銀行憑《已沖減出口收匯/核銷證明》為出口單位辦理退賠外匯的售付匯手續。對提供進口報關單的,外匯局出口科按規定在“中國電子口岸-進口付匯系統”中對相應的進口報關單進行核注、結案。

辦理期限:

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辦理。

11、“關注企業”名單內的出口企業辦理貿易結匯

法規依據:

1、《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改進貿易外匯收匯與結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6]49號);

2、《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認真貫徹執行貿易外匯收匯與結匯管理政策的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6]67號);

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完善結匯“關注企業”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7]45號)。

審核材料

1、出口企業的情況說明(加蓋公司章、法人簽字或蓋章);

2、針對上述說明應當提供的補充證明材料。

辦理流程:

“關注企業”名單內的出口企業在辦理貿易結匯時,銀行要求外匯局核準的,出口企業應持上述材料到北京外匯管理部經常項目處出口收匯核銷科來審核。

辦理期限:

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辦理。

12、企業網上核銷指南

(1)出口收匯核銷操作網址

出口企業出口收匯核銷需登陸網站地址: https://210.73.81.188:7003zlhx

(2)登陸用戶名:9位數的單位代碼(組織機構代碼)密碼:123456(第一次核銷需要到外匯局開通用戶,出示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和"中國電子口岸"企業操作員IC卡)。

提示一:

1、如在同一天中三種貿易方式核銷方法都時,在全部核銷單均已核銷完畢后再點擊藍條中的“打印報表”,打印全部核銷信息即可。

2、若同時需要核銷一般貿易和來料加工貿易的出口時,應先點擊“全額收匯”的核銷,再點擊“加工貿易”的核銷。

3、提交完成后的核銷單視為已核銷單據,外管局不給予刪除。

提示二:

總量核銷數據撮合有關情況的告知:

企業出口報關及收匯申報,均是企業行為,外匯局對出口收匯項下的監管是對企業的貿易真實性監管,對企業正常的出口收匯的核銷現在已由電子信息自動進行核對,由企業參與確認,僅對非正常的出口收匯情況進行現場審核單證監管。

今后,外匯局的監管重心將由現場監管為主轉移到非現場監管為主,非現場的監管是依據企業在海關報關數據和在銀行的國際收支申報數據,因此,企業在報關和銀行國際收支申報必須如實申報,無訛,企業出口報關及收匯申報,報關、申報、數據撮合提交均是企業行為。

提示三:

1、出口發生特例問題需主動到北京外匯管理部經常項目管理處出口收匯核銷科進行申報進行處理:差額(多收或少收);有依據的不能收匯;因收匯幣種與報關幣種不一致而產生的匯率差;

2、現階段對境內收匯的數據無收匯信息,企業須持“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出口報關單”到北京外匯管理部經常項目管理處出口收匯核銷科補錄電子數據;

3、總量核銷是將收匯總量核銷每筆出口的核銷單的報關總價金額,收匯多,余額進行企業認定自動留存;

4、企業可隨時上網進入自己企業的“核銷用戶”內,對出口與收匯的撮合進行確認“提交”(即核銷)。即可選擇批量“提交”,也可選擇總量“提交”。

5、企業必須注意:

1、收匯申報準確無誤;

2、發現申報錯誤需提交銀行證明到外匯局進行刪除;

3、對出口逾期未核銷的情況(藍色的數據)應主動到北京外匯管理部經常項目管理處出口收匯核銷科報告處理。

提示四:

操作步驟:

一、連接上網(任何方法均可)

二、在“地址”中錄入http://210.73.81.188:7003zlhx回車(注:全部小寫)

三、看到“企業用戶外匯核銷網上填報系統”后,在“企業代碼”中錄入9位組織機構代碼;在“企業密碼”中錄入本系統登陸密碼。(默認為123456,改過密碼的以改過的為準)

四、點擊“登陸”;

五、按不同情況點擊:

1、“全額收匯”指全額收匯的核銷單或平均每張核銷單差額在“-500美圓”以下的核銷。

2、“加工貿易”指“來料加工”和“來料深加工”的貿易方式的核銷。

3、“不收匯樣品”指貿易方式“貨樣廣告品A”不收匯核銷。

“全額收匯”的核銷:

1、點擊藍條中的“全額收匯”

2、點擊“請選擇”

3、選擇“報關幣種”

4、在核銷單號碼前的小方框中點擊本次不需核銷的號碼;

5、點擊上方帶有下劃線的“不提交的數據”的標識;

6、再點擊不需要核銷的申報單號碼前的小方框;

7、點擊上方帶有下劃線的“不提交的數據”的標識;

(若在點擊核銷單或者申報單的小方框有誤時,可點擊頁面最下方的“刷新”。刷新后,重新按上述步驟選擇是否不需要核銷的單據。)

8、點擊瀏覽器左上方工具欄文件中的“打印”;(第一張表)

9、打印該頁面后,點擊頁面最下方的“提交”。

10、點擊提交后會出現提示:“報關總金額、收匯總金額、差額各是多少,就是這樣提交么?”若金額無誤可點擊“確定”,若不對應點擊“取消”找原因。

11、若差額為負數或為零,就點擊“確定”,視為已核銷

12、如差額為正數,點擊“確定”后會出現是否留余額提示:“報關總金額、收匯總金額、差額各是多少,是否保留余額”。

若保留余額請點擊“確定”;若不保留余額,請點擊“取消”;

13、提交完成后,點擊上方藍條中的第四項“打印報表”,看到企業已核銷信息查詢(提交后可不急于打印報表,可在多次提交后一次打印);

14、在“查詢類型”選“核銷日期”后,把光標放在起始日期對應的方框中點開,選最早“提交”的日期,再把光標放在終止日期對應的方框中點開,選出最晚一筆“提交”的日期,“提交”點擊瀏覽器左上方工具欄中“打印”,打印一式兩份。(第二張表)

“加工貿易”:

1、點擊藍條中的“加工貿易”

2、在“收匯金額占報關金額的比例”所對應的方框中填入加工費比例即:本次要提交的所有核銷單的加工費總金額除以報關總金額得出的小數(最少保留兩位小數)

3、選擇“報關幣種”

4、在核銷單號碼前的小方框中點擊本次不需核銷的號碼;

5、點擊“不提交的數據”的標識;

6、再點擊不需要核銷的申報單號碼前的小方框;

7、點擊“不提交的數據”的標識;

(若在點擊核銷單或者申報單的小方框有誤時,可點擊頁面最下方的“刷新”。刷新后,重新按上述步驟選擇是否不需要核銷的單據。)

8、點擊電腦左上方工具欄文件中的“打印”;

9、打印該頁面后,點擊頁面最下方的“提交”。

10、點擊提交后會出現提示:“報關總金額、收匯總金額、差額各是多少,就是這樣提交么?”若金額無誤可點擊“確定”,若不對應點擊“取消”找原因。

11、若差額為負數或為零,就點擊“確定”,視為已核銷

12、如差額為正數,點擊“確定”后會出現是否留余額提示:“報關總金額、收匯總金額、差額各是多少,是否保留余額”。

若保留余額請點擊“確定”;若不保留余額,請點擊“取消”;

13、提交完成后,點擊上方藍條中的“打印報表”,看到企業已核銷信息查詢(提交后可不急于打印報表,可在多次提交后一次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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