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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抵押制度范文

2023-10-07

動產抵押制度范文第1篇

為了您的合法權益能夠得到充分的保障,請在填寫登記書前仔細閱讀以下內容。

一、申請人須使用標準A4紙張、黑色鋼筆或簽字筆填寫登記書。

二、申請人應當保證其所提供的材料及信息真實有效。登記書內容應當與抵押合同以及主合同相關內容一致。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以動產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下列動產不得抵押:

(一)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二)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三)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八十九條規定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的動產抵押的,應當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動產抵押登記辦法》第二條規定,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以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的,應當向抵押人住所地的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

六、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動產抵押登記辦法》第三條規定,當事人申請動產抵押登記,應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下列文件:

(一)經抵押合同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動產抵押登記書》;

(二)抵押合同雙方當事人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文件。

委托代理人辦理動產抵押登記的,還應提交代理人身份證明文件和授權委托書。

七、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動產抵押登記辦法》第六條規定,動產抵押合同變更、《動產抵押登記書》內容變更的,抵押合同雙方當事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到原動產抵押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辦理變更登記應當向動產抵押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原《動產抵押登記書》;

(二)抵押合同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動產抵押變更登記書》;

(三)抵押合同雙方當事人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文件。

委托代理人辦理動產抵押變更登記的,還應當提交代理人身份證明文件和授權委托書。

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動產抵押登記辦法》第八條規定,在主債權消滅、擔保物權實現、債權人放棄擔保物權等情形下,動產抵押合同雙方當事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到原動產抵押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辦理注銷登記應當向動產抵押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原《動產抵押登記書》;

(二)《動產抵押變更登記書》;

(三)抵押合同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動產抵押注銷登記書》;

(四)抵押合同雙方當事人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文件。

委托代理人辦理動產抵押注銷登記的,還應當提交代理人身份證明文件和授權委托書。

九、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動產抵押登記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

持合法身份證明文件,向登記機關查閱、抄錄或者復印有關動產抵押登記的資料。

動產抵押制度范文第2篇

出質人(甲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法定住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基本賬戶開戶行: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

質權人(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法定住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簽約時間: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簽約地點:_________

為保障實現編號為_________的借款合同(以下簡稱借款合同)項下債權,甲方愿意以其有權處分的動產作質押,乙方經審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質押擔保。甲乙雙方依照我國有關法律、法規,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被擔保債權的種類、金額、利率和期限

一、被擔保債權為借款合同項下_________(短期/中期/長期)貸款,本金為(幣種)_________(大寫)_________(小寫)_________,利率為_________,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始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二、借款合同上述情況有變化的,以借款憑證為準。

第二條 質物

一、甲方保證

1.本質物為甲方合法所有或依法享有處分權;

2.本質物不存在瑕疵、爭議、抵押、轉質等情況;

3.本質物上設定的質權未超出質物評估價值;

4.已完成與質押有關的審批手續,并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權;

5.提供與質押有關的所有文件、材料,均真實、準確、合法、有效。

二、質物情況

1.質物名稱_________,數量_________,質量_________(質物清單及權屬證書原件附后)。

2.質物使用期限_________。

三、質物評估價值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小寫)_________元。質物評估價值由甲乙雙方商定。如有爭議,由乙方指定的法定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四、質押率為百分之_________,質物評估價值與質押率的乘積不得小于擔保債權。

第三條 質押擔保的范圍

甲方質押擔保的范圍為借款合同項下貸款本金、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物保管費用和乙方為實現質權而發生的費用(含拍賣費、乙方律師費等)以及所有其他應付費用(以下簡稱擔保債權)。

第四條 質物保險

一、本合同生效前,質物已投保的,甲方須按乙方要求辦理以乙方為第一受益人的財產保險變更手續;質物未投保的,甲方須按乙方要求辦理以乙方為第一受益人的財產保險。

二、甲方應為質物全額不間斷投保,投保期限應長于擔保債權的履行期限。貸款展期的,保險期限應相應延長。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退保。

三、甲方辦理或變更質物保險時,應書面告知保險人投保財產已設質押和保險金賠付的約定情況。

第五條 質物移交與保管

一、甲方于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五日內,向乙方移交質物、保險單及其權屬證書原件。

二、自移交之日起,質物及其權屬證書由乙方保管,保管期限至本合同終止時,保管費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小寫)_________,由甲方一次性支付。

三、乙方應妥善保管質物。因保管不善致使質物滅失或者毀損的,乙方應承擔相應責任。乙方不能妥善保管質物可能致使其滅失或者毀損的,甲方可以要求將質物向與乙方約定的第三人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償擔保債權而返還質物。

四、因不可抗力造成質物滅失、毀損的,乙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條 質押費用

質物的評估、保險、保管、提存、運輸和質押公證、鑒定等質押費用及質物拍賣、變賣等實現質權的費用由甲方或借款合同項下借款人承擔。由乙方代繳的,甲方授權乙方從其賬戶直接扣收。

第七條 質押的效力

一、質押期間,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使用、出租、轉讓或以質物提供擔保;否則,由此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承擔違約責任。

二、質押期間,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使用、出租質物的,其所得價款應作為質物的組成部分,用來清償擔保債權。乙方使用不當造成質物滅失、毀損的,應承擔相應責任。

三、質押期間,質物除使用、出租以外所產生的其他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作為質物的組成部分。金錢形式的孳息,乙方可以直接用于清償擔保債權;其他財產形式的孳息,由甲乙雙方協議,以該孳息變價的價款優先清償擔保債權,或向與乙方約定的第三人提存。前款收取孳息應依次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擔保貸款的利息、擔保貸款的本金。

四、質押期間,甲方必須轉讓或處分質物的,經乙方書面同意后,其所得價款應向乙方提前清償擔保債權或向與乙方約定的第三人提存,不足部分由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項下借款人繼續清償。甲方也可以提供乙方認可的新的擔保,以保證乙方債權的實現。

五、質押期間,質物發生保險事故的,所得保險賠償金作為出質財產。乙方應于事故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通知甲方損失及保險賠償情況,所得保險賠償金應提前清償擔保債權或向與乙方約定的第三人提存,不足部分由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項下借款人繼續清償。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項下借款人也可以提供乙方認可的新的擔保,以保證乙方債權的實現。

六、質押期間,發生非保險事故,質物毀損、滅失的,乙方應于事故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通知甲方損失情況,并依法采取必要的補救措施,甲方應提供必要的協助。

因上述原因毀損、滅失所得的賠償金,作為出質財產,乙方有權優先抵償擔保債權,不足以抵償部分,乙方有權另行追索。

七、質物有損壞或者價值明顯減少的可能,足以危害乙方權利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提供新的擔保。甲方不提供的,乙方可以拍賣或變賣質物,并與甲方協議將拍賣或者變賣所得價款用于提前清償擔保債權或向與乙方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八、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項下借款人以質押方式提供新的擔保的,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執行。

九、因質物所征收的一切稅費均由甲方承擔。

第八條 質權的實現

一、質押期間,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項下借款人可能或已經發生停業整頓、解散(撤銷)、破產、關閉等情況時,應及時通知乙方乙方有權要求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項下借款人提供由乙方認可的新的擔保,或采取停止發放貸款,并/或提前收回貸款等措施而提前實現質權。

二、貸款期間,借款合同項下借款人未履行合同義務,乙方按照合同約定采取停止發放貸款,并/或提前收回貸款措施時,乙方有權在債權未受到清償時提前實現質權。

三、貸款期限(含展期)屆滿,乙方債權未受清償的,甲方應在乙方送達書面通知的十五日內,與乙方協議折價轉讓或由乙方委托有關中介機構拍賣、變賣質物,從而實現質權。所得價款不足以靖償債務的,由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項下借款人繼續清償。

四、貸款按次分期歸還的,如果某期應還款項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的,乙方有權依法處分全部或部分質物。

五、乙方對質物享有優于其他任何債權人的受償權。

六、甲方采取其他方式清償擔保債權的,須經乙方書面同意。

第九條 質物的返還

貸款期限(含展期)屆滿,借款合同項下借款人履行還款義務或者甲方提前清償擔保債權的,乙方應當返還質物。甲方應及時收回質物。甲方不收回的,乙方有權向第三方提存質物,費用由甲方承擔。

第十條 違約責任

一、甲方隱瞞質物共有、瑕疵、爭議或抵押、轉質等其他情況嚴重危及質權實現時,應向乙方支付擔保債權數額百分之_________的違約金,并須將質物恢復到乙方認可的原狀,或提供乙方認可的新的等值擔保。并且,乙方有權采取停止發放貸款,并/或提前收回貸款等措施從而提前實現質權,或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二、發生質物毀損或滅失,乙方未按本合同第七條第五款、第六款約定及時通知甲方的,應承擔相應責任。

三、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及時實現質權的,甲方應承擔妨礙清除前擔保債權數額每日萬分之_________的違約金。

第十一條 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項下借款人違約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超過違約金的,應就超過部分向乙方支付損害賠償金。

第十二條 甲方不是借款合同項下當事人的,甲方保證,發生質物不足以清償擔保債權時,由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 本合同項下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的支付方式為甲方主動支付乙方賬戶,乙方有權從甲方賬戶直接扣收。

第十四條 甲乙雙方或/和借款合同項下借款人等有關各方發生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等體制變更時,本合同對其繼受人仍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十五條 借款合同項下貸款展期或債權轉讓,無需經過甲方同意;甲方繼續承擔本合同項下擔保責任。

第十六條 借款合同項下債務轉讓,須經甲方同意;否則甲方免除債務轉讓后的擔保責任。

第十七條 甲方不是借款合同項下當事人的,在乙方實現質權后,有權向借款合同項下借款人追償。

第十八條 本合同不因借款合同的無效或解除、甲方財務狀況、經營方式、自身體制或法律地位等發生變化或甲方簽訂的其他任何協議或文件而無效。

第十九條 質押期間,甲方法人名稱、法定代表人、法定住所等發生變化而未書面通知乙方時,乙方按本合同所載資料向甲方發送的所有文書,視同送達。

第二十條 本合同自質物移交乙方占有之日起生效,至擔保債權全部清償時終止。

第二十一條 其他約定

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甲乙雙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協議,作為本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條 爭議解決方式

一、甲方雙方在本合同履行中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在不違反專屬管轄或國際慣例的情況下,應向_________(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_________仲裁委員申請仲裁。

二、甲乙雙方在協商、訴訟或仲裁期間,對不涉及爭議的本合同項下其他條款,仍須執行。

第二十三條 合同文本

一、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乙方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請甲方注意本合同項下免除或限制其責任的條款,并按甲方要求對有關條款予以充分說明;甲乙雙方對本合同所有條款內容的理解不存在異議。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項下有關附件為本合同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

動產抵押制度范文第3篇

抵押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基本賬戶開戶行: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權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基本賬戶開戶行: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為保障實現編號為___________的借款合同(以下簡稱借款合同)項下債權,甲方愿意以其有處分權的財產作抵押,乙方經審查同意接受甲方的抵押擔保。甲乙雙方依照我國有關法律、法規,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被擔保債權的種類、金額、利率和期限

一、被擔保債權為借款合同項下________(短期/中期/長期)貸款,本金為(幣種)______

(大寫)_______(小寫)_______,利率為________,期限自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始至________年

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二、借款合同上述情況有變化的,以借款憑證為準。

第二條

抵押物

一、甲方保證

1.本抵押物為甲方合法所有或依法享有處分權;

2.本抵押物不存在爭議、被查封、扣押、監管等情況;

3.本抵押物上設定的抵押權未超出抵押物評估價值;

4.已完成與抵押有關的審批手續,并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權;

5.提供與抵押有關的所有文件、材料,均真實、準確、合法、有效。

二、抵押物情況

1.抵押物名稱________,數量或面積________,質量________

(抵押物清單及權屬證書原件附后)。

2.抵押物使用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抵押物所在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抵押物評估價值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

(小寫)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物評估價值由甲乙雙方商定。如有爭議,由乙方指定的法定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四、抵押率為百分之____,抵押物評估價值與抵押率的乘積不得小于擔保債權。

甲方對該數額內的抵押財產不得再設抵押。

第三條

抵押擔保的范圍

甲方抵押擔保的范圍為借款合同項下貸款本金、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乙方為實現抵押權而發生的費用(含拍賣費,乙方律師費等)以及所有其他應付費用(以下簡稱擔保債權)。

第四條

抵押物保險

一、本合同生效前,抵押物已投保的,甲方須按乙方要求辦理以乙方為第一受益人的財產保險變更手續;

抵押物未投保的,甲方須按乙方要求辦理以乙方為第一受益人的財產保險。

二、甲方應為抵押物全額不間斷投保,投保期限應長于擔保債權的履行期限。

貸款展期的,保險期限應相應延長。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退保。

三、甲方辦理或變更抵押物保險時,應書面告知保險人投保財產已設抵押和保險金賠付的約定情況。

第五條

抵押物登記

一、以法定抵押登記范圍內的財產作抵押的,甲乙雙方應于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五日內共同到法定登記機關辦理抵押登記。

二、以法定抵押登記范圍外的財產作抵押的,甲乙雙方應于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五日內共同到公證部門辦理抵押登記。

第六條

抵押物保管

一、抵押物由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保管/甲乙雙方封存后甲方保管)。

二、甲方應妥善保管抵押物,負有維修、保養和保證抵押物完好無損的責任,并隨時受乙方的監督、檢查。

三、甲方自登記之日起五日內,須將抵押登記材料、保險單、抵押物權屬證書原件等有關文件交付乙方保管。

第七條

抵押費用

抵押物的評估、保險、保管、維修、保養、提存、運輸和抵押登記、公證、鑒定等抵押費用及抵押物拍賣、變賣等實現抵押權的費用由甲方或借款合同項下借款人承擔。由乙方代繳的,乙方有權從甲方賬戶直接扣收。

第八條

抵押的效力

一、抵押物已出租的,甲方、承租人應在本合同生效前與乙方共同簽訂或由承租人出具保證抵押權實現的書面文件。

二、抵押期間,甲方不得贈與、遺棄抵押物。

甲方出租、轉讓、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處分抵押物的,須經乙方書面同意,否則無效。

三、抵押期間,甲方必須轉讓或處分抵押物的,經乙方書面同意后其所得價款應向乙方提前清償擔保債權或向與乙方約定的第三人提存,不足部分由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項下借款人繼續清償。

甲方電可以提供乙方認可的新的擔保,以保證乙方債權的實現。

四、抵押期間,甲方任何行為足以使抵押物價值減少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停止其行為,抵押物價值減少時,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者提供乙方認可的新的擔保。

五、抵押期間,抵押物發生保險事故,所得保險賠償金作為抵押財產。

甲方應于事故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通知乙方損失及保險賠償情況,其所得保險賠償金應提前清償擔保債權或向與乙方約定的第三人提存,不足部分由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項下借款人繼續清償。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項下借款人也可以提供乙方認可的新的擔保,以保證乙方債權的實現。

六、抵押期間,發生非保險事故的,抵押物毀損、滅失或價值明顯減損的,甲方應于事故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通知乙方損失的情況。

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由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項下借款人提供乙方認可的新的擔?;蛱崆扒鍍敁鶛嗷蛳蚺c乙方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因毀損、滅失所得的賠償金,作為抵押財產,乙方有權優先抵償擔保債權,不足以抵償部分,乙方有權另行追索。

七、抵押期間,甲方更新改造的抵押物以及附著物等新增價值,作為本抵押物的組成部分共同擔保債權的實現。

八、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項下借款人以抵押方式提供新的擔保的,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執行。

九、因抵押物所征收的一切稅費均由甲方承擔。

第九條

抵押權的實現

一、抵押期間,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項下借款人可能或已經發生停業整頓、解散(撤銷)、破產、關閉等情況時,應及時通知乙方。

乙方有權要求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項下借款人提供由乙方認可的新的擔保,或采取停止發放借款,并/或提前收回貸款等措施而提前實現抵押權。

二、貸款期間,借款合同項下借款人未履行合同義務,乙方按照借款合同約定采取停止發放貸款,并/或提前收回貸款措施時,乙方有權在債權未受到清償時提前實現抵押權。

三、貸款期限(含展期)屆滿,乙方債權未受清償的,甲方應在乙方送達書面通知的十五日內,與乙方協議折價轉讓或由乙方委托有關中介機構拍賣、變賣抵押物,從而實現抵押權。

所得價款不足以清償債務的,由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項下借款人繼續清償。

四、貸款按次分期歸還的,如果某期應還款項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的,乙方有權依法處分全部或部分抵押物。

五、乙方對抵押物享有優于其他任何債權人的受償權。

六、甲方采取其他方式清償擔保債權的,須經乙方書面同意。

第十條

違約責任

一、甲方隱瞞抵押物共有、爭議、被查封、扣押、監管、重復、抵押、毀損、出(合)資、轉讓抵押物以及虛假登記等其他情況嚴重危害抵押權實現時,應向乙方支付擔保債權數額百分之____的違約金,并將抵押恢復到乙方認可的原狀,或提供乙方認可的新的擔保。

并且,乙方有權采取停止發放貸款,并/或提前收回貸款等措施從而提前實現抵押權,或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二、發生抵押物毀損或滅失,甲方未按本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乙方的,甲方須承擔毀損或滅失之日起擔保債權數額每日萬分之____的違約金。

三、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項下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約定,拒不配合進行折價或者拍賣、變賣的。

須承擔貸款期限(含展期)屆滿之日起擔保債權數額每日萬分之____的違約金,并且,乙方有權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及起訴。

四、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及時實現抵押權的,甲方應承擔妨礙清除前擔保債權數額每日萬分之____的違約金。

由于抵押物承租人等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及時實現抵押權的,應按其簽訂或出具的保證抵押權實現的書面文件中的約定,由其承擔相應的違約金。

第十一條

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項下借款人違約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超過違約金的,應就超過部分向乙方支付損害賠償金。

第十二條

甲方不是借款合同項下當事人的,甲方保證,發生抵押物不足以清償擔保債權時,由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

本合同項下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的支付方式為甲方主動支付乙方賬戶,乙方有權從甲方賬戶直接扣收。

第十四條

甲乙雙方或/和借款合同項下借款人等有關各方發生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等體制變更時,本合同對其繼受人仍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十五條

借款合同項下貸款展期或債權轉讓,無需甲方經過同意;甲方繼續承擔本合同項下擔保責任。

第十六條

借款合同項下債務轉讓,須經甲方同意;否則甲方免除債務轉讓后的擔保責任。

第十七條

甲方不是借款合同項下當事人的,在乙方實現抵押權后,有權向借款合同項下借款人追償。

第十八條

本合同不因借款合同的無效或解除、甲方財務狀況、經營方式、自身體制或法律地位等發生變化或甲方簽訂的其他任何協議或文件而無效。

第十九條 抵押期間,甲方法人名稱、法定代表人、法定住所等發生變化而末書面通知乙方時,乙方按本合同所載資料向甲方發送的所有文書,視同送達。

第二十條

本合同自抵押物登記之日起生效,至擔保債權全部清償時終止。

抵押登記機關要求明確抵押期限的,抵押期限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合同項下或展期協議項下貸款期限屆滿后兩年止。

第二十一條

其他約定

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甲乙雙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協議,作為本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條

爭議解決方式

一、甲乙雙方在本合同履行中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

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在不違背專屬管轄或國際慣例的情況下,應向____(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_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二、甲乙雙方在協商、訴訟或仲裁期間,對不涉及爭議的本合同其他條款,仍須執行。

第二十三條

合同文本

一、本合同一式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乙方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請甲方注意本合同項下免除或限制其責任的條款,并按甲方要求對有關條款予以充分說明;

甲乙雙方對本合同所有條款內容的理解不存在異議。

第二十四條

合同附件

本合同項下有關附件為本合同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或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或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_______

不動產抵押借款合同2

出借人、抵押權人(甲方):

身份證號:

借款人、抵押權人(乙方):

身份證號:

抵押人(共有人):

身份證號:

乙方因投資需要,向甲方借款作為周轉資金。雙方經協商一致同意,在乙方以其所擁有的□不動產/□動產,(以下簡稱乙方抵押物),作為借款抵押物抵押給甲方的條件下,由甲方提供雙方商定的借款額給乙方?!醪粍赢a:在借款期限內,乙方擁有抵押物的使用權,在乙方還清貸款本息前,甲方擁有抵押物的所有權?!鮿赢a:在抵押有效期內,甲方應負責妥善保管質物,并不得挪用,乙方一次性向甲方支取保管費元整,抵押財產共作價人民幣

(大寫)元整,抵押率為

%,在借款期限內,甲方擁有抵押物的擁有權與所有權。為此,特訂立本合同:

一、借款金額、利率、利息

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幣(大寫)

分,(小寫:?

)借款期內的利率及計息方法,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執行。

二、債務履行期限

本協議約定債務履行期限自

日至

日止。

三、還款方式:

乙方于

日一次性全部歸還甲方借款

元整。(小寫:?

)

四、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應按照本協議的約定足額借款給乙方,但因乙方原因造成遲延的除外。

2、甲方有權了解乙方的資信狀況。

3、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如發生分立、合并,由變更后的機構承擔或分別承擔本合同項下義務。乙方被宣布解散或破產,甲方有權提前處分抵押物。

五、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按照本協議的約定發放借款。

2、乙方應按本協議的約定歸還借款。

六、抵押人的陳述與保證

1、抵押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能以自身名義履行本協議的義務并承擔民事責任。

2、簽署和履行本協議是抵押人真實的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3、抵押人在簽署和履行本協議過程中向債權人提供的全部文件,資料及信息是真實,準確,完整和有效的。

4、抵押人對抵押物享有充分的處分權,若抵押物為共有的,其處分已獲得所有必要的同意。

5、抵押物存在任何瑕疵,未被依法查封、扣押、監管,不存在爭議,訴訟(仲裁)等情況。

七、抵押人的義務

1、抵押物有損壞或者價值明顯減少的可能,抵押人應及時告知抵押人并按抵押權人的要求提供新的擔保。

2、抵押人應承擔本合同項下有關抵押物的評估,登記、公證、鑒定、保險、保管、維修及保養費用。

3、抵押人應合理使用并妥善管理抵押物,不應以任何非正常的方式使用抵押物,應定時維修保養以保證抵押物的完好,并按抵押權人的要求辦理保險。

4、未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抵押人不應有任何抵押物價值減損或可能減損的行為;不應以轉讓、贈與、出租、設定擔保物權等任何方式處分抵押物。

5、抵押人應配合抵押權人對抵押物的使用、保管、保養狀況及權屬維持情況進行檢查。

6、乙方應按甲方要求,對質押財產中的辦理財產保險,并將保險單交乙方保存。投保期限應長于主合同約定期限。如主合同經雙方同意延長期限的,甲方應辦理延長投保期限的手續。保險財產如發生意外損失,所得賠償金應由甲方到銀行辦理專項存款,并將存款單交由乙方保管。

7、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如需轉讓抵押物,須經甲方書面同意,并將轉讓所得款項交

八、有下列情形時,抵押人應立即書面通知抵押權人

1、抵押物的安全、完好狀況受到可能受到不利影響;

2、抵押物權屬發生爭議;

3、抵押物在抵押期間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財產保全或執行措施;

4、抵押權受到或可能受到來自任何第三方面的侵害;

九、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甲方有權依法定方式處分抵押財產:

1、主合同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或經延期后仍未履行債務;

2、債務人死亡而無繼承人或繼承人放棄繼承的;

3、債務人被宣告解散、破產的。

處理質物所得價款,不足清償債務的,甲方有權另行追索;價款償還債務還有剩余的,甲方應退還給乙方。

十、抵押人應協助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并不會設置任何障礙。

十一、抵押物名稱與范圍:

不動產:乙方將□獨自擁有/□與共有

(共有人)的坐落于

;建筑面積

平方米;產權證號為:

;的房產抵押給甲方,作為擔保乙方向甲方借款的本金,違約金及將來實現抵押權利的費用;該房評估價值為人民幣

元整。該房已向

抵押借款人民幣

元整,履行期限自

月日至

日為止,并已通知該抵押權人做第二次抵押。

動產:乙方將其與

(共有人)擁有的抵押物:

,規格:

,

數量:

帳面價格:

(大寫)元整。

九、違約責任(違約金)

乙方如逾期歸還甲方借款,則乙方應賠償甲方違約金人民幣(大寫)

元整,(小寫:?

);另甲方有權以每逾期一日按當日銀行貸款利率的

倍計算利息。如逾期到日后仍無法履行還款義務,則甲方有權將抵押物依法處置,處置所得用以清償借款本金、違約、利息及相關處置費用等,如有余款則交由乙方。

十、爭議協議

本協議項下依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爭議期間,各方仍應繼續履行未涉爭議的條

(1)向抵押人所在地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

(2)由

仲裁委員會依申請仲裁時該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十一、協議生效

本協議經甲、乙雙方鑒定后借款發放之日并辦理抵押登記后生效。

十二、本協議正本一式

份,抵押人、抵押權人各執

份,抵押物公證、登記部門各

份。

十三、抵押人已通讀上述條款,抵押權人已應抵押人的要求作了相應的說明,抵押人對所有內容無異議。

抵押權人(簽字):

蓋章:

抵押人(簽字):

蓋章:

共有人(簽字):

蓋章:

簽署日:

不動產抵押借款合同3

借入方:_________(甲方)

地址:_________

出借方:_________(乙方)

地址:_________

甲方為了在_________事業進一步得到發展,需要_________美元的流動資金,因此,甲方向乙方借款_________美元。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協商,就借款及抵押事宜達成一致意見,特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借款金額:乙方同意向甲方出借美元_________元(大寫:美金_________元整),按甲方實際需要分期貸入。

二、支付方式:

1.乙方以美元幣支付借款;

2.以電匯方式匯入甲方提供的中國境內的美元帳號;

3.乙方同意在提款期內,在接到甲方的書面提款通知后三日內,將美金_________元,匯入甲方提供的中國境內的美元帳號;

4.本筆借款的提款期為本協議生效后一年。

三、利息:

1.利息利率:年利率10%;

2.根據匯率變化,允許利率有20%的浮動,具體由雙方當時協商;

3.利息本金:按實際借款金額;

4.利息日期:按實際借入天數計算;

5.還息時間:以實際收到借款日起算,每月計利息一次,匯入乙方指定的帳戶。

四、借款期限:

1.償還期:貳年;

2.甲方視為經濟情況,亦可以提前償還借款;

3.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算,全部本息于二年內償還;

4.甲方在同時償還債務的情況下,乙方有優先清償權。

五、抵押:

1.甲方同意以自己所有的_________全部產權房及_________全部產權房,共計_________平方米作為抵押,甲、乙雙方依法向國家法律規定的行政主管機關辦理房產抵押登記;

2.甲方按時償還所借的本息,甲、乙雙方應在規定時間內向國家法律規定的行政主管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六、違約責任:

1.乙方如延期支付借款,要支付延期時間按上述利率計算的違約金;

2.甲方如延期償還本息,除非乙方同意,否則要支付雙倍利息;

3.如甲方不能償還上述債務,該抵押房乙方拍賣時,應優先償還乙方的債務,不足部分仍由甲方償還。

七、其他:

1.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在執行中友好的協商;

2.如發生糾紛,由_________仲裁委員會通過仲裁方式解決;

3.本合同自簽署后,經外匯管理局登記后生效,本合同項下還本付息,事先經外匯管理局批準。

八、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______份,呈外管局存按_________份,律師樓存證_________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動產抵押制度范文第4篇

第二條 借貸期間: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共_________年。

第三條 借用物如下:_________。

第四條 借用人應在其住所或_________使用借用物,不得搬移他處。

第五條 借用人如就借用物增加工作物的,應事先將設計書及費用估計提示貸與人,征得其同意。

第六條 借用人返還借用物時,可否取回所增加的工作物及應否回復原狀,取決于貸與人。如貸與人不允許借用人取回所增加的工作物時,應償還其費用,但以其現存的增加價額為限。

第七條 空口無憑,受立此約,雙方各執一份。

貸與人(簽字):_________借用人(簽字):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動產抵押制度范文第5篇

[摘 要]動產抵押制度雖然能滿足動產抵押人對抵押物繼續使用的需求,但對動產抵押權人而言,存在一定的危險性。雖然動產抵押經登記可以對抗第三人,但因為動產抵押登記制度的不完善,導致動產抵押登記難。此外,抵押登記還存在費用,所以對于價值較小的動產,當事人往往不會選擇登記。如果未進行動產抵押登記,則動產抵押權人的利益就很難得到保證,若是第三人為善意時,抵押權人的地位就如同于債權人一般。因為,這時動產的所有權仍然歸屬于動產抵押人,如果存在動產抵押人出賣抵押物的情形,不管第三人是善意還是惡意,均能取得抵押物所有權。如果第三人不知道該動產上存在抵押權,則第三人將取得無權利瑕疵的所有權。如果進行動產讓與擔保,在不轉移讓與物占有的前提下,發生所有權移轉。這時若是抵押人出賣抵押物,則抵押人的行為為無權處分行為,第三人必須滿足善意取得的要件,才能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權,排除了第三人惡意取得抵押物所有權的情形。對于一些價值較小的動產而言,在均選擇不進行登記的情況之下,動產讓與擔保制度相較于動產抵押制度而言,更為適宜。

[關鍵詞]動產抵押;動產讓與擔保;善意取得

一、 問題的提出

有些學者認為,動產抵押制度的確立,排除了動產讓與擔保制度適用的可能性。動產讓與擔保制度是在不存在動產抵押制度的情形之下,為了滿足抵押人對動產抵押物的繼續使用需求才出現的。因此當確立動產抵押制度之后,動產讓與擔保制度就應該退出歷史的舞臺。其作用已經被動產抵押制度所取代,已經沒有存在的必要性。在適用范圍一致的前提下,兩者既沒有共存的必要,也不具有共存的可行性[1]58-63。動產抵押制度與讓與擔保制度在功能、設立方法、公示方法和公示效力等方面是完全相同的,動產抵押制度本身就是由讓與擔保制度演變而來的,它不過是讓與擔保的變態形式[2]。兩者是否能夠共存,存在爭議性。如若兩者不能共存,到底舍棄哪種制度,是動產抵押制度,還是廢除動產抵押制度,動產讓與擔保制度取而代之?以我國臺灣地區為例,會發現在“動產擔保交易法”中,在第二章規定動產抵押的情況之下,于第四章又規定了信托占有制度,囊括了動產的讓與擔保與動產抵押。這不經引發思考,動產抵押制度到底能否與動產讓與擔保制度共存,兩者是否存在內容上的重合?在規定了動產抵押制度之后,是否會架空動產讓與擔保制度?如果兩者能夠共存,是否可以運用動產讓與擔保制度一定程度上彌補動產抵押制度所存在的缺陷?下文將對此予以分析。

二、 動產擔保制度的歷史背景

為了彌補動產質權所存在的弊端,即占有轉移才能設立動產質權,且不得借用占有改定的方式設立動產質權。一旦占有發生轉移,就無法滿足出質人對質物使用權能的需求,因此就有不發生占有移轉類動產擔保制度存在的可能性。不發生占有移轉類動產擔保制度的創設,最大難題就在于公示方法的確定。以動產標的物之易于轉移,品類繁多,登記制度無法完善。唯經長期研討與流弊,故登記公示方法,可以成為動產擔保交易法的基軸[3]14。在所有權領域,動產一般以占有作為公示的手段,實行占有推定制度。占有動產的人推定其為權利人,除非有相反證據證明,否則推定其為所有權人。但在不發生占有移轉類動產擔保制度中,占有不再能夠作為公示的手段,因為這時針對同一個物,會出現兩個權利人——擔保物權人以及所有權人。如果仍實施占有推定制度,就不能顯現出該動產上所存在的擔保物權。因抵押人或讓與人可以繼續占有抵押物或者出讓物,這對于現實不占有動產的擔保物權人是極其不利的。為了保護抵押權人或者受讓人的權利,需要另外創設公示方法。因此,就動產抵押而言,創設了登記對抗的公示方法。

大陸法系國家遵依羅馬法的做法,以土地為中心,構建抵押權制度。動產只能成為質權的標的,而不得成為抵押權的標的,抵押權的標的只能是不動產。因為,抵押權不發生占有的移轉,因此能滿足抵押人對抵押物的使用需求,抵押權深符現代信用制度之需要,被認為是最理想的擔保方式。不動產為固定,不易發生移動,因此就算不轉移占有,對于抵押權人而言,也是較為安全的。此外,登記作為公示手段以及生效要件,設立不動產抵押,需進行抵押登記,方能發生抵押的效果,成立不動產抵押權。但因為不動產資源具有稀缺性,不是每個人都擁有不動產。對于那些沒有不動產的卻急需資金的主體而言,比較現實的做法就是將手頭的動產進行擔保,從而獲得資金的融通。動產質權雖然能夠滿足出質人的融資需求,但卻無法滿足出質人對出質物的使用需求,設立動產質權的成立生效要件,為出質物的轉移,且以現實交付為準。如果使用動產對債務進行擔保,同時又想繼續占有使用該動產,動產出質制度就不能滿足。在此現實需求背景之下,在實踐中出現動產讓與擔保的情形。動產讓與擔保屬于非典型擔保,是通過判例學說發展起來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讓與物的所有權轉移給債權人,讓與人與債權人設立讓與擔保合同,在合同中須就讓與擔保的事項進行說明,在合同生效后,讓與物的所有權發生移轉。通過占有改定的方式,讓與人繼續占有使用讓與物,這是動產讓與擔保制度得以發展的根本原因[4]。

三、動產抵押制度

以動產設立抵押,因動產不固定,極易發生轉移,如果不采取特殊的公示手段,則動產抵押權人的利益就很難得到保障。一般現實占有動產的抵押人出賣抵押物,因為買受人并不能從抵押物的外觀狀態發現抵押權的存在。在未進行任何抵押權公示的情形之下,該買受人往往是善意的,原則上買受人可以取得無權利瑕疵的抵押物所有權,善意取得抵押權人的抵押權。因動產所有權與抵押權歸于一人,發生法律上的抵消,買受人取得完整的所有權。

(一)動產抵押公示手段

為了保護動產抵押權人的利益,必須為其設計特殊的公示手段。動產的權利變動,原則上以占有作為公示手段。但顯然在動產抵押領域,占有抵押物的并非抵押權人,因此不能借助占有彰顯抵押權人的權利。這時候只能將目光轉向于登記制度,在不動產抵押領域,登記作為不動產抵押權的生效要件,只有經過不動產抵押登記,債權人才能取得不動產抵押權。

1.登記生效要件的討論。將登記作為動產抵押設立的條件,也存在諸多弊端。首先與通常做法相違背,在動產權利變動領域,不存在以登記作為權利變動的條件,就算是汽車、航空器、船舶這類特殊動產所有權交易,也未以登記作為生效要件。是否進行所有權變動登記,由當事人自行選擇,若是進行登記,則取得對抗效力,避免善意第三人的善意取得。在汽車等特殊動產交易領域內,無形之中賦予第三人以調查義務,該義務為純粹的“為自己利益的義務”。第三人丙在與無權處分人甲進行汽車類特殊動產交易的時候,其負有調查汽車所有權證的不真正義務,如果其未進行調查,一旦該汽車屬于無權處分人以外的其他人時,則第三人丙要承受不能“善意取得”的不利益。

2.登記對抗要件的討論。隨著交易的不斷發展,在一些特殊動產交易領域,逐漸發展出一種新類型的交易方式,有別于普通的動產交易,在特殊動產交易領域,不能僅僅依靠占有推定制度來使交易人獲得保護,交易人為了更好保護自己的權益,需要承擔調查的不真正義務,否則交易人將承擔由不真正義務所帶來的不利益。對于這些特殊動產,以其設立動產抵押。如果規定抵押登記作為其生效的條件,從表面上來看,法律充分保護了抵押權人的利益,但似乎有“家長主義”之嫌。若是抵押權人與抵押人之間極度信任或者為了避免程序的煩瑣以及登記費用的支出,雙方約定在抵押權合同生效之后,抵押權設立。但如果法律規定登記作為生效要件,屬于效力強制規定,當事人并不能基于約定從而排除效力性強制規范的適用。雖然這樣規定,解決了學者對動產抵押登記與不動產抵押登記效力的不統一問題,但是對比特殊動產所有權的交易,發現在特殊動產所有權交易領域,只采取登記對抗的手段,未規定采登記生效主義。依據當然解釋的方法,舉重以明輕,在動產抵押領域,應該也采取登記對抗主義或者采取比登記對抗更簡易的意思生效主義。

進行動產抵押采取登記對抗主義,更尊重當事人的意志。登記對抗主義既蘊含了私法自治的精神,又為抵押權人提供了足以保護自身利益的手段[5]。每個人都是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斷者,在特殊動產抵押領域,由于交易習慣的形成,抵押權人知悉自己不進行登記所將面臨的風險,抵押權人會結合自身利益的衡量,從而做出最佳的判斷。其次,對于以一些價值較小的動產設立抵押而言,講究的是快捷、便利,如果苛求當事人必須經登記動產抵押權才能發生效力,則不僅降低交易速度,此外也增加了交易成本。因此,以登記作為設立動產抵押權的要件,也不具有可行性。對于創設以登記為公示方法之動產抵押制度,在各國學者間,難迭有建議,然不無相當顧慮,迄至較晚,由于在動產擔保交易立法運動之要求下,各國始選擇若干種物品為標的物,逐步試行[3]7。

(二)動產抵押標的物范圍

縱觀我國的動產抵押制度,動產抵押的標的范圍十分廣泛,這樣就會產生如下問題:對于一些價值較低的動產,將其囊括在動產抵押領域,是否有必要性,在現實中,價值較低的動產抵押是否存在市場,如果債權人接受這樣價值較低動產的抵押,其是否又會選擇進行動產抵押登記,就算其進行了動產抵押登記,是否又能真正的保護動產抵押人的權益?首先對于一些價值較小的動產,如果債權人接受以其設立動產抵押,來擔保自己的債權。在此前提之下,來探討如何保護這樣的抵押權。對于這樣價值較小的動產抵押,是否有必要進行動產抵押登記,此外登記所產生的登記費用由誰來承擔?不管是由債權人承擔,還是由債務人承擔,均會存在如下問題:一是如果由債務人承擔登記費用,債務人可能支付不了這樣的費用,因此一旦出現拿自己東西進行抵押的情形,往往是出現資金短缺的情形,因此支付登記成本對于債務人而言,可能存在一定的困難。

此外,因動產具有極強的流動性,在設立動產抵押之后,動產依舊由抵押人占有使用,抵押人可以對其進行必要的經營,一旦動產流入到非登記地以外的地方,抵押人在登記地以外的地方同第三人進行交易,在未實現動產抵押登記全國統一公示信息的情況之下,是否要求第三人要到登記地進行相關的查詢。此外,第三人又能如何獲知動產抵押登記的相關信息,往往抵押人不會向第三人披露這樣的信息。并且在價值較小的動產交易中,課以第三人較重的調查義務,是否公平。第三人不能依據“占有推定原則”進行交易,必須承擔抵押權調查的義務,否則將自行承受動產上存在抵押權這樣的瑕疵。法律以占有和交付為動產公示方法,并非源于立法者和法學家的任意,而是有其社會經濟生活的必然原因[6]。因此,必須對動產抵押的適用范圍進行一定的限制,較為通行的做法,就是對動產抵押權的標的物范圍進行限制,不能無限制的擴張。將一些價值較小的動產囊括在其中,在現實中,根本不會有債權人能夠接受這樣的擔保。甚至有學者認為:動產的不特定性、流動性和一般動產物權以占有為公示方式的法技術決定了登記公示適用于動產具有難以克服的缺陷和嚴重的不合理性[7]。

四、動產讓與擔保制度

為了解決動產抵押登記制度所面臨的困境,大陸法系國家或者地區做出了相當的努力,大多通過發展所有權保留制度以及讓與擔保制度,來發揮動產在擔保上的作用。德國法主要是通過所有權保留和讓與擔保在判例法上的發展以更大限度地發揮動產擔保的作用[8]。我國的臺灣地區,也同樣如此。臺灣地區所頒布的“動產擔保交易法”,不僅規定了動產抵押,而且還規定了信托占有,即通常所謂的讓與擔保制度。此外,在司法實踐中,臺灣地區的法院在一定程度上甚至承認不動產的讓與擔保。下面主要以動產讓與擔保為例,進行闡述。廣義的讓與擔保包括買賣式擔保及讓與式擔保,而狹義的讓與擔保即讓與式擔保。又可分為附條件的讓與擔保和信托的讓與擔保。作為擔保物權之一種的是信托的讓與擔保[1]58-63。讓與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讓與人)為了擔保債務的履行,從而將擔保標的物的所有權轉移至債權人,但標的物的占有不發生移轉。在債務人履行債務之后,債權人(受讓人)要將標的物的所有權返還給債務人或者第三人(讓與人)。通過將所有權轉移至債權人的名下,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依舊占有該動產的方式,來使雙方的利益達到平衡。債權人在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訂立動產讓與擔保合同的時候,合同約定標的物歸債權人所有,依據簡易交付中的占有改定方式實現所有權的移轉,標的物仍然由讓與人占有。作為法律擬制產物的占有改定,通過一個占有媒介關系的約定,借助間接占有的形式,來替代現實交付[9]。

(一)動產讓與擔保的標的物范圍問題

在討論上述問題的時候,來看一下臺灣地區的做法。其并沒有對動產抵押與動產讓與的標的物進行明確的區分,其只是進行籠統性的規定,在總則部分規定能夠成為動產擔保交易中的標的物的范圍,在動產抵押部分,以及信托占有部分,其并沒有進行列舉式規定或者列舉式規定。其實不管是采取籠統性規定還是分別規定,都存在一定的弊端。如果采取分別規定的模式,又會陷入采取列舉式還是列舉式的爭端之中。如果對動產抵押采取列舉式規定,則動產抵押標的物以外的動產均為動產讓與擔保的標的物。這樣債權人在接受讓與擔保的時候,就可以對照法條所規定的,明確判斷出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所提供的動產是否符合法律的規定。如果發現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所提供的屬于動產抵押范圍內的標的物,則可以請求債務人另行提供新的動產進行讓與擔保,如果債務人不愿意提供新的動產進行讓與擔保,則債權人可以選擇結束與債務人之間的交易。如果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動產抵押范圍內的標的物,并沒有進行過抵押,并且向債權人出示相關的文件,以證明該動產上不存在抵押權。這時,債權人是否可以接受以該標的物設立動產讓與擔保。

通過明確動產抵押與動產讓與擔保各自標的物的范圍,從而使債權人有判斷的依據,債權人一旦發現該標的物屬于動產抵押范圍內的標的物,這時證明的責任落入債務人的身上。債務人要么另行提供擔保,要么證明該動產上不存在抵押權。一旦債務人能夠證明動產上不存在抵押的時候,債權人是否可以接受該種標的物的動產讓與擔保?因為,臺灣地區的“動產擔保交易法”并沒有對動產抵押與動產讓與擔保的標的物范圍進行截然的劃分,因此債權人在接受動產讓與擔保的時候,均需要債務人證明自己的動產上不存在抵押。這樣的證明責任對債務人而言,往往是比較容易的,債權人只需要提出證明要求,債務人必須進行證明,否則債權人有權終止雙方之間的交易。

(二)動產讓與擔保登記問題

如果不進行區分的話,一些價值較大的動產落入動產讓與擔保制度的范圍內,就有必要討論動產讓與擔保登記的問題,當然也不排除一些價值較小的動產,進行讓與擔保登記。除了船舶、汽車、航空器這樣特殊的動產,因為其所有權的變動雖然是以交付為手段,但是從交易習慣上而言,可以對其進行登記以取得對抗效力,可以對抗善意第三人。對于這些特殊動產以外的價值較大的動產,如果將其進行動產讓與擔保,往往也要進行登記。依據臺灣地區“動產擔保交易法實施細則”第5條的規定:動產擔保交易之登記事項如下:三、信托占有之登記。具體的登記機關,依據實施細則第2條規定,其對具體登記機關進行了明確規定,上述登記機關適用于所有動產擔保交易。債權人不僅取得了讓與物的所有權,此外還對動產讓與擔保進行登記,取得對抗效力,可以對抗善意第三人。如果未進行登記,則就算債權人取得了讓與物的所有權,也會存在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無權處分讓與物的情形。

因為這時仍然由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占有該標的物,因此就會出現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無權處分讓與物的情形。如果未進行登記,則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善意相對人在滿足善意取得構成要件的情況之下,可原始取得該標的物所有權,債權人原先對該標的物所享有的所有權也歸于消滅。在動產抵押的情形之下,進行動產抵押登記,取得抵押權的對抗效力。雖然我國禁止抵押人在抵押權存續期間處分自己的抵押物,其合理性問題有待探討。抵押人作為所有權人,理論上而言是可以處分自己的物,且該處分行為為有權處分行為,因此不管第三人是善意還是惡意,均可以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權。如果抵押權進行了抵押登記,取得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因此針對抵押權而言,不管相對人客觀上是善意還是惡意,均不發生抵押權善意取得的問題。

對于這些價值較大的動產,動產抵押與動產讓與擔保之間的差異性并不明顯,對于這些價值較大的動產,不管是動產抵押登記還是動產讓與擔保登記,對于這些動產而言,是極其重要的,是不能省略的步驟。在這些價值較大動產面前,當事人到底是選擇動產抵押還是動產讓與擔保,其實效果相差不大,均需要進行相關的登記。通過上述的分析,會發現我們原先認為的在動產讓與擔保中,只要通過標的物所有權的讓與,就可以保護債權人利益的設想是錯誤的,僅僅依靠讓與物所有權的移轉,并不能直接與讓與人仍然占有標的物的事實相抗衡,依舊要借助登記的手段,使動產讓與擔保取得對抗效力,才能最大程度上保護債權人的權益。若是未進行動產讓與登記,雖債權人(受讓人)為所有權人,讓與人的處分行為為無權處分行為,但也不妨礙相對人的善意取得,只要相對人善意且無重大過失地相信處分人有處分權時,可即時取得物上的權利[10]。

五、小結

對于一些價值較大的動產,不管是動產抵押還是讓與擔保,均會出現擔保物的所有權被善意第三人取得的情形。為了避免擔保物所有權發生移轉,債權人為保障自己擔保物權的實現,可以進行登記,以取得對抗效力。對于一些價值較小的動產,在不進行登記的情況之下,可以適用動產讓與擔保制度,在債權人取得所有權的情形之下,第三人只有在滿足善意取得的條件之下,才能取得讓與物的所有權。若是第三人為惡意,則第三人不能取得所有權。如果將價值較小的動產,也納入動產抵押的范圍之內,則在簽訂動產抵押合同之后,動產抵押權得以設立,若是進行動產抵押登記,則動產抵押權取得對抗第三人的效力,不管第三人是善意還是惡意,就算第三人事實上不知該動產上存在抵押權,該第三人雖然可以取得該動產的所有權,但不能取得動產抵押權,抵押權人的抵押權,依舊在第三人的所受讓的動產上存在。理論上而言,動產抵押只要進行登記,就能夠有效保護抵押權人的利益。但對于第三人而言,存在一定的不公平。按照交易習慣,在買賣一般動產的時候,通常情形之下,第三人并不會到動產抵押登記部門進行動產抵押登記查詢。如果在一般動產的交易中,第三人必須查詢交易動產上是否存在抵押,則不僅會降低交易速度,也會增加交易成本。因此,對于一些價值較小的動產,不應該被囊括在動產抵押制度中,應該歸由動產讓與擔保制度處理。此外,對于這些價值較小的動產讓與擔保,不應該存在登記對抗制度。如果認為同樣可以適用登記對抗制度,則上述的弊端情形同樣會在動產讓與擔保制度中出現。所以,對于這些價值較小的動產,在設立動產讓與擔保之后,可以排除惡意相對人取得動產的所有權。此外,其可以避免登記對抗公示制度對交易習慣以及交易安全的破壞,對于船舶、航空器、汽車這樣的特殊動產,在交易習慣上而言,在取得所有權的情形下,除了交付手段之外,還需要進行登記,以取得對抗效力。對于這些特殊動產,人們觀念上已經形成既有的交易模式,不會僅僅憑借這些特殊動產的占有,就進行交易,往往會查詢相關的登記情況。因此針對此種特殊動產,可以進行動產抵押的設立。對于特殊動產以外的其他動產,均借助動產讓與擔保制度來解決。

[參 考 文 獻]

[1] 陳信勇,徐繼響. 論動產讓與擔保與動產抵押之雷同——兼評我國民法(草案)對動產讓與擔保與動產抵押的規定[J].法學論壇,2004,(4).

[2] 賁寒.動產抵押制度的再思考——兼評我國民法(草案)對動產抵押與讓與擔保制度之規定[J]. 中國法學,2003,(2):41-47.

[3] 黃靜嘉.臺灣銀行業務進修講習會講義(之四)動產擔保交易法[M]. 臺灣地區:臺灣銀行編印,1964.

[4] 向逢春.德日動產讓與擔保制度構建比較研究及借鑒[J]. 蘭州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1,(2):60-65.

[5] 高圣平.登記對抗主義之下的動產抵押登記制度——兼及《企業動產抵押物登記管理辦法》的修改[J]. 法學家,2007,(6):118-123.

[6] 葉軍,孔玲.以物權公示原則為中心分析動產抵押的可行性[J]. 法制與社會發展,2003,(3):115-121.

[7] 姜戰軍.動產抵押制度質疑——以質疑動產抵押的公示及效力為中心[J]. 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學院學報),2006,(6):72-80.

[8] 沈達明.法國德國擔保法[M]. 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0:314.

[9] 稅兵.占有改定與善意取得——兼論民法規范漏洞的填補[J]. 法學研究,2009,(5):3-17.

[10] 吳國喆.善意取得制度的缺陷及其補正——無權處分人與善意受讓人間法律關系之協調[J]. 法學研究,2005,(4):3-16.

動產抵押制度范文第6篇

一、 抵押貸款

1、 抵押物:借款人本人或第三人自有產權房屋,已具備“房產證”。

2、 抵押流程:

(1) 持房產證到產權房屋所在區縣房管局詢問該房產是否可以辦理房產抵押登記; (2)如得到可以辦理的確切答復,持“房產證”及有關個人資料到銀行個人綜合消費貸款經辦機構辦理抵押貸款申請;

(3)銀行指定房產評估機構對申請人提供有自有房產進行評估,并提交房產評估報告,按評估價值的5‰ 收取評估費;

(4) 銀行協助申請人辦理房產保險手續及相應的貸款審批手續,貸款額度最高 不超過評估價值的70%,并與審批同意發放貸款合同及抵押合同;

(5) 借款人持房產證、借款合同到房產所在區縣房管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相關費用由借款人承擔;

(6) 抵押登記辦妥后,銀行方可發放貸款至借款人個人儲蓄帳號中。

二、 質押貸款

1、 質押財產:借款人本人或第三人合法持有的權利憑證,包括:

(1)有價證券。包括銀行代理發行的金融債券、AAA級企業債券、政府債券(法律法規規定不能質押的除外);

(2) 銀行代理發行的憑證式國庫券(1999年以后發行的); (3) 銀行簽發的個人本、外幣定期儲蓄存單和定期一本通存折; (4) 銀行認可的其它合法、有效的權力憑證。

2、 質押流程:

(1) 持權利憑證到銀行個人綜合消費貸款經辦機構申請質押的貸款; (2) 審核質押權利憑證,并對符合條件的進行質押登記;

(3)銀行收妥質押權利憑證,進行貸款審批手續,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質押權利憑證面額的90%,并與審批同意發放貸款的申請人簽訂借款合同及質押合同;(4)銀行發放貸款至借款人個人儲蓄帳戶中。

三、 組合貸款

借款人可以抵押或質押權利憑證申請同一筆個人綜合消費貸款,貸款額度按兩種擔保方式允許發放的貸款額度累計,貸款流程同上。

四、年利率計算:按照人行利率同步執行!以下僅供參考之用!

第二、各式貸款

(一)房地產開發貸款

商品房開發項目貸款面向經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取得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核發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等級證書的房地產開發企業發放的為了滿足商品房開發資金不足時的短期、中期、長期項目融資需求提供的貸款服務。 申請條件:

1.取得有權部門批準的項目立項批復。

2.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規范,取得有權部門的批復。

3.項目開發取得合法、有效批件。項目建設用地為出讓性質的,應根據該項目國有土地出讓合同約定,繳齊全部土地出讓金,并取得項目《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對已開始銷預售的項目,合法、有效的《商品房銷售(預售)許可證》。

4.已取得貸款項目的土地使用權,且土地使用權終止時間長于貸款終止時間。 5.企業信用和財務狀況良好,確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6.在貸款銀行開立基本結算賬戶或一般結算賬戶,并辦理結算業務。

7.貸款項目申報用途與其功能相符,并能夠有效地滿足當地房地產市場的需求。

8、貸款項目工程預算、施工計劃符合國家和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工程預算投資總額能滿足項目完工前由于通貨膨脹及不可預見等因素追加預算的需要。 9.將財產抵(質)押給銀行或落實銀行可接受的還本付息連帶責任保證。 需提交如下資料: 1.借款人營業執照。

2.借款人驗資報告和公司章程及有關合同。

3.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頒發并通過年檢的借款人資質等級證書。 4.借款人貸款證(卡)和資信證明材料。

5.借款人董事會或相應決策機構關于同意借款的決議。

6. 借款書面申請報告(需較詳細的介紹公司目前的經營狀況,財務狀況,項目情況及貸款需求,資金使用明細)

7.借款人法定代表人證明書或法人授權委托書(需經過法定程序)。

8.經會計師(審計)事務所或有權部門核準的借款人近三年財務報告及最近一個月的財務報表。

9.經有權部門批準的項目立項批文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10.貸款項目國有土地出讓(轉讓)合同、土地出讓金繳納憑證及《國有土地使用證》,和項目《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優質客戶申請項目貸款時上述“四證”暫時不全(含批準開發面積不全)的,優質客戶應提供“四證”落實計劃,保證貸款發放前取得齊全的項目開發批件;其他非優質客戶申請項目貸款時,應提供齊全的“四證”。項目已開始銷預售的,還需提供合法、完整的《商品房銷售(預售)許可證》 11.項目所在地總平面圖、規劃設計方案、投資概(預)算書、施工進度和資金運用表、七通一平的落實資料。

12.項目資本金來源及落實的資料。

13.采取擔保貸款方式的,應根據有關規定,提供保證人、抵押物有關資料。以房地產設定抵押權的,應提供抵押物保險單或同意投保的承諾函。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設定抵押的,還要提供土地管理部門批準設定抵押的證明。 14.項目監理單位資質證明和以往工作業績材料。 15.聯合開發合同、協議。

16.銀行及操作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證明文件和材料。

(二)經營性物業貸款

經營性物業貸款是指銀行向經營性物業所有權人發放、以其所擁有或購置的經營性物業作為抵押、并以其經營收入進行還本付息的貸款。經營性物業是指完成竣工驗收并投入商業運營,經營性現金流量較為充裕、綜合收益較好、還款來源穩定的商業營業用房和辦公用房,包括商務辦公樓、星級賓館酒店、綜合商業設施等商業用房。 申請條件:

借款人必須是經有權部門批準成立并依法持有企(事)業單位法人營業執照、實行獨立核算、具有法人資格,其擁有或購置的經營性物業已經投入商業運營,并對其擁有或購置的商業房產有獨立的處置權。 需提交如下資料:

1、借款書面申請報告(需較詳細的介紹公司目前的經營狀況,財務狀況,項目情況及貸款需求,資金使用明細)。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并已辦理年檢手續;國內注冊企業需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法人治理結構健全、經營管理規范、財務狀況正常,預期經營收益良好。

3、具有貸款證(卡),并在銀行開立專用賬戶,信用等級符合銀行貸款要求,無不良信用記錄。

4、關于借款的有效的董事會決議/辦公會決議,出具董事會同意將其擁有或購置的經營性物業作為貸款的抵押擔保物的決議。

5、簽訂項目資金監管協議,承諾有關項目物業的所有資金結算、代收代付等中間業務在貸款行辦理,接受銀行對物業營運收入、支出款項的封閉式監管。

6、企業章程復印件及國地稅登記證正、副本復印件。

7、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及身份證。

8、企業貸款卡卡號、密碼。

9、企業公章清樣和法定代表人簽章清樣。

10、經營物業的租約、租戶清單及租金入賬證明。

11、企業最近3年的財務報告。

12、銀行及操作公司要求的其他資料。

(三)個人資產抵押貸款 七天可放款

1、貸款對象:年滿十八周歲至六十周歲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2、貸款額度:借款人提供銀行認可的質押、抵押、第三方保證或具有一定信用資格后,銀行核定借款人相應的質押額度、抵押額度、保證額度或信用額度。質押額度不超過借款人提供的質押權利憑證票面價值的90%;抵押額度不超過抵押物評估價值的70%;信用額度和保證額度根據借款人的信用等級確定。

3、貸款期限:抵押額度的有效期最長為20年;質押額度的有效期屆滿日不超過質押權利到期日,最長不超過5年;信用額度和保證額度的有效期為2年。額度有效期自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計算。借款人同時申請質押額度、抵押額度、保證額度或信用額度中兩種以上額度的,銀行按照期限最短的額度核定借款人個人消費額度貸款的額度有效期。額度有效期截止后不允許繼續支用剩余額度。

4、貸款利率:按照銀行的貸款利率上浮10-15%執行。

5、擔保方式:以銀行認可的抵押、質押、第三方保證或信用的方式。

6、需要提供的申請材料明細:

房產證復印件 借款人身份證原件 借款人身份證復印件 借款人戶口本原件 借款人戶口本復印件 借款人結婚證原件 借款人結婚證復印件 借款人照片一張 借款人配偶身份證原件 借款人配偶身份證復印件 借款人配偶戶口本原件 借款人配偶戶口本復印件 借款人配偶照片一張 借款人收入證明 借款人配偶收入證明 借款用紙及其它資料 借款人收入流水帳單

(四)二手房貸款 五天放貸

借款人(買方)

1.身份證復印件(正反面) 2.戶口本復印件(全印)

3.外地戶口提供工作居留證或暫住證復印件

4.婚姻證明:結婚證、離婚證或離婚協議書、法院判決書等 5.學歷證明復印件

6.收入證明原件(固定格式) 7.工作單位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公章 8.銀行存款流水復印件(半年以上) 賣方:

1.身份證復印件(正反面) 2.戶口本復印件(全印)

3.外地戶口提供工作居留證或暫住證復印件

4.婚姻證明:結婚證、離婚證或離婚協議書、法院判決書等 5.《房屋所有權證》復印件 6.原貸款借款合同原件(如有)

7.委托他人代售房屋的,應提供受委托人身份證件和經公證的授權委托書,若售房款由受委托人代收的,授權委托書中要明示由受委托人代收房款并將售房款劃往受委托人帳戶。 注:買方賣方如為已婚,配偶需要提供身份證明材料同上。

(五)個人汽車貸款

需要提供的申請材料

1.個人有效身份證件,借款人已婚的要提供配偶的身份證明; 2.戶籍證明;

3.個人收入證明及單位營業執照復印件并加蓋公章,必要時須提供家屬收入或財產證明; 4.婚姻證明;

5.由汽車經銷商出具的購車意向證明; 6.購車首期付款證明;

7.以所購車輛以外抵押的方式進行擔保的,提供擔保的有關證明材料,包括質押的權利憑證,抵押房地產權屬證明和評估證明,第三方保證的意向書等;

8.如借款所購車輛為商用車,還需提供所購車輛可合法用于營運的證明,如車輛掛靠運輸車隊的掛靠協義、租賃協議等。

辦理渠道及辦理流程

1.辦理渠道:通過銀行開辦個人汽車貸款業務的分支機構辦理個人汽車貸款業務,在部分大中城市,銀行設立的汽車金融服務中心專業辦理個人汽車貸款業務,個人貸款中心也是汽車貸款的專業受理機構。 2.辦理流程:

①受理。經辦人員向客戶介紹銀行個人消費額度貸款的申請條件、期限、利率、擔保、還款方式、辦理程序、違約處理及需要借款人承擔的各項費用等情況,對借款人的借款條件、資格和申請材料進行初審。

②調查。調查人員根據有關規定,采取合理的手段對客戶提交材料的內容真實性進行調查,評價申請人的還款能力和還款意愿。 ③審批。由有權審批人根據客戶的信用等級、抵押情況、質押情況和保證情況,最終審批確定客戶的綜合授信額度和額度有效期。

④發放。在落實了放款條件后??蛻舾鶕每钚枨?,隨時向銀行申請支用額度。 ⑤貸后管理。貸款行應按照貸款管理的有關規定對借款人及保證人的收入狀況、貸款的使用情況、抵(質)押物價值變化及性能狀況等進行監督檢查,檢查結果要有書面記錄,并歸檔保存。實行保證或信用方式的應對保證人或借款人的信用和代償能力進行監督,并要求借款人和保證人提供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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