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工程公司章程范文第1篇
甲方:
今有甲方將截洪溝漿砌石工程承包給乙方,雙方經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一、質量要求:乙方必須服從甲方,建設單位及監理部門提出的工程質量要求,如有不合格,乙方無條件返工,所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自行負責。
二、安全要求:乙方必須遵守現行規定的施工安全管理條例,由乙方自身原因造成的安全問題及事故將由乙方自行負責,與甲方無關。
三、工期要求:乙方必須按照甲方的工期要求按時完成圖紙要求的工作內容,工期從5月5日到6月20日,如只屬于甲方原因或天氣原因工期順延,屬乙方自身管理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的,損失將由乙方負責,工期每延誤一天將扣罰1000元。
四、施工要求:乙方負責提供現場所有所用的施工機具、所有所用材料及勞務,乙方必須保證砂、石、水泥及施工所用的材料質量要求,如因原材料供應不足及質量不合格造成乙方停工,所發生的停工費用由乙方負責。
五、協議價格:按元/立方米計算,以竣工結束實測延長米為準.每延長米工作內容包括:土方整形、漿砌石、溝逢、壓頂、回填土,現場清理等工作內容。
六、付款方式:乙方每完成400延長米甲方驗收合格后,按完成工程量的80%付款,最后一段乙方完成經甲方驗收合格后一并支付所有剩余款項。
以上協議如有異議或發生糾紛,雙方協商解決,此協議一式兩份,雙方簽字生效。
甲方:
乙方:
勞務工程公司章程范文第2篇
章 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公司章程。本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經理都具有約束力。
第二條 公司經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并領取法人執照后即告成立。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 典當有限公司。 第四條 公司住所: 。
第三章 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動產質押典當業務;財產權利質押典當業務;房地產(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房地產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當業務;限額內絕當物品的變賣;鑒定評估及咨詢服務;商務部依法批準的其他典當業務。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的增加或減少必須經股東會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股東一致通過,增加或減少的比例、幅度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而且不影響公司的存在。 萬元。
第五章 公司股東姓名和名稱
第八條 凡持有本公司出具認繳出資證明的為本公司股東,股東是法人的,由該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人的代理人代表法人行使股東權利。
第九條 公司在冊股東共____人,均為法人股東。 股東名錄:
(一)法人股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認繳出資額: 萬元人民幣,占公司注冊資本的 %
實際出資額: 萬元人民幣,占公司實收資本的 %
出資方式:
認繳時間: 年 月 日
(二)法人股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認繳出資額: 萬元人民幣,占公司注冊資本的 %
實際出資額: 萬元人民幣,占公司實收資本的 %
出資方式:
1 第七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全體股東實際認繳的出資總額,人民幣__________ 認繳時間: 年 月 日
第十條 公司置備股東名冊,并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第六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一條 公司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一)出席股東會,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二)按本人出資比例分配公司紅利;
(三)有權查詢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財務會計報表;
(四)公司新增資本時,可優先認繳出資;
(五)按規定轉讓出資;
(六)其他股東轉讓出資,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七)公司解散清算時按出資比例分配剩余財產的權利。 第十二條 公司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繳足認購的出資;
(三)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四)出資額只能按規定轉讓、不得退資;
(五)有責任保護公司的合法權益,不得參與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動;
(六)在公司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七)在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交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對其承擔連帶責任。
第七章 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第十三條 出資人以貨幣認繳出資。
第十四條 出資人按規定期限與___年___月___日前繳足認資額。逾期未繳足出資的股東,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按______________的違約金賠償。
第十五條 全體出資人繳納出資額后,經會計師事務所驗證并出具驗資報告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后,公司對出資人簽發證明書,出資人即成為公司股東。
第八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六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部分出資額。
第十七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
2 讓。
第十八條 經股東會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第十九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的,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九章 公司的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一) 股東會
第二十條 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股東會由公司全體在冊股東組成。 股東會成員名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一條 公司股東會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減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做出決議;
(十)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設立分公司作出決議;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二條 股東會分為股東年會和臨時股東會兩種形式。年會每年召開一次,在會計年度結束后___個月內召開。臨時會議由_______提議召開,有下述情況時應召開臨時會:代表_____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監事提議召開時,臨時股東會不得決議通知未載明的事項。
第二十三條 股東會由董事召集(首次股東會由出資額最高的股東召集、主持)。董事于會前____日前書面通知所有股東,通知應載明召集提議召開的事由、會議地點、會議日期等事項。
第二十四條 股東會由董事主持。
第二十五條 股東在股東會上按其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六條 股東會決議有普遍決議和特別決議兩種形式。
普通決議由代表公司________表決權以上的股東出席,并經代表________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特別決議由代表公司________表決權以上的股東出席,并經代表________以上
3 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二十七條 下列決議由特別決議通過:
(一)增、減注冊資金;
(二)公司合并、分立、終止及清算,變更公司形式、設立分公司;
(三)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八條 未能滿足第二十六條時,會議延期_______日召開,并再次向未到席的股東發出通知,延期后仍未達到條件時則視為有效數額,并按實際出席股東代表的表決權滿足第二十六條的表決比例時,作出的決議即為有效。
第二十九條 股東會作記錄,經出席股東(或代理人)簽字后,由公司保存。
(二)董事
第三十條 本公司因股東人數少、規模小,故不設董事會,只設一名董事,對股東會負責。
第三十一條 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三十二條 每屆任期 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任期未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公司現任董事為:__________ 第三十三條 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議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減注冊資本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公司經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股東會賦予的其它職權;
(十二)簽置出資證明書。
(三)監事
第三十四條 本公司因股東人數少、規模小,故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名,是公司常設監察人員,對公司的董事、公司高級職員進行監督,對股東會負責。
第三十五條 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為 年,可連選連任,監事任期未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4 公司現任監事為:___________ 第三十六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務時違反法律、法規、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四)公司經理及其他高級職員
第三十七條 公司的日常經營活動由經理負責,經理由股東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_____年,可連選連任。
現任公司經理為:__________ 公司經理由董事聘任及解聘。副經理、財務負責人等公司高級職員由公司經理題名,董事聘任或解聘。
第三十八條 經理對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日常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方案;
(四)擬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具體規章;
(六)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解聘由董事聘任或解聘以外的其它管理人員。 第三十九條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六)國家公務員、現役軍人、法官檢察官警官等。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經理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第四十條 公司董事、監事、經理應承擔下列義務:
(一)董事、監事、經理應當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務,維護公司利
5 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
(二)董事、監事、經理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其它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三)董事、經理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
(四)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財產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五)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財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六)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
(七)董事、經理除公司章程規定的或者股東會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八)董事、監事、經理除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經股東會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九)董事、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一條 公司經理及其他高級職員不得違背股東會的決定,不得超越股東會的授權,若因此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
第四十二條 公司副經理及其他由董事會聘任的高級職員請求辭職,應提前_____天報告董事,董事在接到申請起_____日內作出決議,允許請求辭職的高級職員在_____天后辭職,在批準辭職前公司高級職員必須繼續履行其職責。若違反此條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
第十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三條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為公司董事。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法定代表人應全力維護公司的利益。
現任法定代表人是: _____________ 第十一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四十四條 自簽發營業執照之日算起,公司營業期限為 年。 第四十五條 公司出現下述情況時,應予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時,股東會認為不再繼續存在的;
(二)公司合并,不能繼續存在;
(三)股東人數或注冊資本達不到《公司法》要求時;
(四)因資不抵債被宣告破產;
(五)違反法律、法規、危害公共利益,被執法部門撤銷;
(六)股東會特別決議解散。
6 第四十六條 公司依照前條
(一)、
(二)、
(三)、
(六)項的規定解散的,應在_____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公司債權人代表可參加組成清算組)。
第四十七條 公司清算組成立后______日內通知債權人,在______日內在報紙上公告三次,債權人應在______日內向清算小組申報債權。(債權人逾期不申報者,不列入清算之內,只能就未分配的剩余財產請求清償)。
第四十八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二)通知和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理債權、債務;
(五)清繳所欠稅款;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四十九條 清算組在公司債權人債權申報期間不得對公司債權人進行清算,但本公司不能因此免除對因推延清償而引起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條 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
第五十一條 清算組在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所負債務時,必須立即停止清算,按照有關程序申報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第五十二條 依照第四十五條
(四)、
(五)項終止公司,應由人民法院按破產程序處理。
第五十三條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五十四條 公司財產優先撥付清算費用,剩余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職工工資、獎金、勞動保險費用;
(二)稅款;
(三)公司債務。
第五十五條 公司債務清償后,將剩余財產按股東出資比例分配給股東。 第五十六條 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提交報告,并編制清算期內收支報表和各種財務賬目,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驗證,向______________(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手續,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二章 公司財務會計
第五十七條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財務、會計制度。
第五十八條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審查驗證。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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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現金流量表;
(四)財務狀況說明書;
(四)利潤分配表。
第五十九條 年度財務會計報告于年度終后_____天內送交給各股東。 第六十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決議可以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潤,可按股東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股東會或者董事違反前款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
第六十一條 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第六十二條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六十三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得另立會計賬冊。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第十三章 附則
第六十四條 本章程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后生效。
第六十五條 本章程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后未涉及登記事項的,公司應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登記事項變更的,應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六十六條 本章程訂立日期為____年____月____日。
全體股東(簽字蓋章):
勞務工程公司章程范文第3篇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發展生產力,依據《中國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郝睿、吳強、韓八只三方共同出資設立(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 第二條 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 。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 萬元。
公司增加注冊資本的,有限公司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應當依照《公司法》設立有限公司繳納出資的有關規定執行。公司減少注冊資本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變更登記,并應當提交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注冊資本的有關證明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說明。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
第四章 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五條 股東的姓名、出資的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股東姓名 身份證號 出資方式 出資額 出資比例 出資時間
第六條 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書。 第五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1)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根據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2)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選舉和被選舉為執行董事或監事;
(4)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并轉讓; (5)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6)優先購買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7)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8)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告。 第八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3)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4)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六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九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第十條 股東轉讓出資由股東會討論通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一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七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12)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
第十三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五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半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者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議,行使委托書中約定的權利。
第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并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書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權履行執行董事的職權。
第十七條 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八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一人,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會負責,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十九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檢查股東會會議的落實情況,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7)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提名公司經理人選,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12)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及時向股東會報告。
第二十條 公司設經理1名,由股東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聘會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經理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一條 公司設監事1人,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對股東會負責,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經理行使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執行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議;
監事出席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二條 公司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八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三條 公司應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應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四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六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長期,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七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人關閉的; (5)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時; (6)宣告破產。
第二十八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九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應由全體股東
表決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三十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股東會。
第三十一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二條 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股東之間如發生爭議,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晉中市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經各方出資人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一式叁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全體股東簽字:
2012年2月8日
XXXXXXXXXXXX公司 股東會議決議
召開時間:2012年 月 日 地 址:公司會議室 會議性質:定期
參會人員: ,在會議前15日已當面通知 股東到會情況: 股東到會應到 人,實到 人。 主 持 人: 記 錄 人:
經全體股東充分討論、認真研究,形成如下決議:
一、全體股東一致通過章程十章三十四條
二、全體股東一致同意在 (地點) 成立 有限公司。
三、全體股東一致同意組建 有限公司,由 出資組建,注冊資本 萬元, 出資 萬元,占注冊資本的 %,出資方式為貨幣; 出資 萬元,占注冊資本的 %,出資方式為貨幣。
四、公司經營范圍: 。
五、全體股東一致選舉 擔任 有限公司的執行董事、一致同意聘用 為法定代表人及總經理。
六、選舉 擔任 有限公司監事。
七、XXXXXXXX有限公司暫不設董事會,待公司發展后再議。
八、一致同意委托 承辦工商注冊登記一切有關事宜。 股東簽名:
勞務工程公司章程范文第4篇
為了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一章
公司名稱、住所和經營范圍
第一條 公司名稱:
有限責任公司。
第二條 公司住所
市
區
路
號。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
(以工商登記機關核準為準)。
第四條 公司在
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登記注冊,公司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國有獨資),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章 公司注冊資本
1 第五條 公司的注冊資本:
萬元。
第三章 股東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期限
第六條 股東名稱(或: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出資期限股東名稱
營業執照(身份證)號碼
出資方式
認繳出資額
出資期限 XXX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貨幣/非貨幣
X萬元
/X年X月X日
第七條 出資人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股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第八條
出資人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
第九條
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四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條 公司不設股東會由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依照公司法行使股東會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若無則刪除此項) 第十一條 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
人,其中職工代表董事
人。非職工代表董事有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委派,職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公司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
人,分別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或:政府授權的投資主體
)從董事會成員中指定。董事會成員符合《公司法》規定的任職資格。
第十二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決定;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三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條 董事會按一人一票行使表決權,董事會會議決定事項應半數以上董事同意方可作出。
第十五條 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字。
第十六條 公司設經理一人,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符合《公司法》規定的任職資格,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經理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
4 第十七條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或:經理)擔任。 第十八條 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為
人,其中職工代表人,非職工代表監事由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委派產生;職工代表監事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監事會設主席一名,由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從監事會成員中指定,監事會成員符合《公司法》規定的任職資格。
第十九條 監事任期每屆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條 監事會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訴訟;
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以召開監事會會議的方式議事,監事因事不能參加,可以書面委托他人參加。監事會會議分為定期和臨時會議兩種:定期會議一年召開
次,時間為每年
召開;臨時會議可以由監事提議召開。監事會會議由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主席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按一人一票行使表決權,監事會每項決議均需半數以上的監事通過。召開監事會會議,應詳細作好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字。
第五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二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制作。
第二十三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另立會計賬冊;對公司資產,不以任何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第二十四條
公司稅后利潤按下列順序分配:
(一)彌補虧損;
(二)取10%的法定公積金;
(三)提取5%的任意公積金;
(四)支付股利;
第二十五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終止
第二十六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由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決定解散;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其中,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解散、申請破產的,應當由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核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七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組應當在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備案。
6 第二十八條
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之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二十九條
清算組在清理期間,履行下列職責: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七)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剩余財產。 第三十條 公司的財產按下列順序進行清償:
(一)支付清算費用;
(二)支付職工工資;
(三)支付職工社會保障費用和法定補償金;
(四)繳納所欠稅款;
(五)清償公司債務;
(六)分配剩余財產。
第三十一條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簽字確認后,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七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二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
年,從公司成立之日起
7 計算(或:公司永久存續)。
第三十三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由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決定。修改后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四條
公司章程的解散權屬于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三十五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六條
公司章程未盡事宜,按《公司法》執行。章程條款如于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自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簽署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一式叁份,公司留存一份,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留存一份,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股東蓋章:
年
月
日
注:
1、本章程適用于有限公司(國有獨資)。
2、本文本空格及打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部分應根據實際情況填寫;括號內提示“或者”為選擇內容,定稿時請務必刪除棄選內容。
3、有限公司(國有獨資)必須設董事會、監事會?!豆痉ā芬幎ǘ聲蓡T三至十三人,具體人數公司章程明確。公司董事會成 8 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4、公司可以不設副董事長,若不設副董事長,則刪除有關副董事長內容。
5、國有獨資有限公司章程由
勞務工程公司章程范文第5篇
為了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一章
公司名稱、住所和經營范圍
第一條 公司名稱:
有限責任公司。
第二條 公司住所
市
區
路
號。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
(以工商登記機關核準為準)。
第四條 公司在
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登記注冊,公司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國有獨資),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章 公司注冊資本
1 第五條 公司的注冊資本:
萬元。
第三章 股東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期限
第六條 股東名稱(或: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出資期限股東名稱
營業執照(身份證)號碼
出資方式
認繳出資額
出資期限 XXX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貨幣/非貨幣
X萬元
/X年X月X日
第七條 出資人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股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第八條
出資人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
第九條
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四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條 公司不設股東會由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依照公司法行使股東會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若無則刪除此項) 第十一條 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
人,其中職工代表董事
人。非職工代表董事有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委派,職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公司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
人,分別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或:政府授權的投資主體
)從董事會成員中指定。董事會成員符合《公司法》規定的任職資格。
第十二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決定;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三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條 董事會按一人一票行使表決權,董事會會議決定事項應半數以上董事同意方可作出。
第十五條 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字。
第十六條 公司設經理一人,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符合《公司法》規定的任職資格,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經理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
4 第十七條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或:經理)擔任。 第十八條 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為
人,其中職工代表人,非職工代表監事由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委派產生;職工代表監事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監事會設主席一名,由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從監事會成員中指定,監事會成員符合《公司法》規定的任職資格。
第十九條 監事任期每屆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條 監事會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訴訟;
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以召開監事會會議的方式議事,監事因事不能參加,可以書面委托他人參加。監事會會議分為定期和臨時會議兩種:定期會議一年召開
次,時間為每年
召開;臨時會議可以由監事提議召開。監事會會議由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主席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按一人一票行使表決權,監事會每項決議均需半數以上的監事通過。召開監事會會議,應詳細作好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字。
第五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二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制作。
第二十三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另立會計賬冊;對公司資產,不以任何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第二十四條
公司稅后利潤按下列順序分配:
(一)彌補虧損;
(二)取10%的法定公積金;
(三)提取5%的任意公積金;
(四)支付股利;
第二十五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終止
第二十六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由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決定解散;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其中,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解散、申請破產的,應當由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核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七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組應當在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備案。
6 第二十八條
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之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二十九條
清算組在清理期間,履行下列職責: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七)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剩余財產。 第三十條 公司的財產按下列順序進行清償:
(一)支付清算費用;
(二)支付職工工資;
(三)支付職工社會保障費用和法定補償金;
(四)繳納所欠稅款;
(五)清償公司債務;
(六)分配剩余財產。
第三十一條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簽字確認后,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七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二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
年,從公司成立之日起
7 計算(或:公司永久存續)。
第三十三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由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決定。修改后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四條
公司章程的解散權屬于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三十五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六條
公司章程未盡事宜,按《公司法》執行。章程條款如于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自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簽署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一式叁份,公司留存一份,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留存一份,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股東蓋章:
年
月
日
注:
1、本章程適用于有限公司(國有獨資)。
2、本文本空格及打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部分應根據實際情況填寫;括號內提示“或者”為選擇內容,定稿時請務必刪除棄選內容。
3、有限公司(國有獨資)必須設董事會、監事會?!豆痉ā芬幎ǘ聲蓡T三至十三人,具體人數公司章程明確。公司董事會成 8 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4、公司可以不設副董事長,若不設副董事長,則刪除有關副董事長內容。
5、國有獨資有限公司章程由
勞務工程公司章程范文第6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形成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經營機制,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典當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公司依法成立后,即成為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 公司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按照《典當行管理辦法》規定,接受政府監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公司名稱:
。 第五條 住所:
。
第二章 注冊資本和經營范圍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
萬元人民幣。公司增加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并做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做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行業主管部門和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七條 經營范圍:動產質押典當業務;財產權利質押典當業務;房地產(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房地產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
-1-
證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當業務;限額內絕當物品的變賣;鑒定評估及咨詢服務;商務部依法批準的其他典當業務。
第三章 股東
第八條 股東姓名或單位名稱、住所和出資額:
(一)名稱: 住所: 出資額:
萬元人民幣,占注冊資本
%
(二)名稱: 住所: 出資額:
萬元人民幣,占注冊資本
%
(三)姓名: 住所: 出資額:
萬元人民幣,占注冊資本
% 第九條 出資人在本章程訂立后,繳納所認繳的出資額。 第十條 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證明書不得在市場上流通交易。
第十一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按照其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二)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三)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會成員(執行董事)或監事會成員(監事);
(四)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并轉讓出資;
(五)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六)優先認繳公司新增注冊資本;
(七)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或按比例承擔風險。
(八)有權査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2-
第十二條 股東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時足額交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四)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不得抽回投資。 第十三條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一)經行業主管部門批準,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部分或全部出資;
(二)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并報行業主管部門批準;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視為同意轉讓。
(三)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四章 股東會
第十四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五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七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3-
(四)審議批準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或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做出決議;
(九)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做出決議;
(十)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做出決議;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八條 股東會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
(一)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每 (年或月)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1/4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議,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力。
(二)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其職責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主持。
(三)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代表1/2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但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決議,應由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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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董事會
第十九條 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是公司經營決策機構,也是股東會常設權力機構。
第二十條 董事會成員為 人,由股東會選舉。董事任期 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 人,由董事會選舉和罷免。第
二十一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議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總經理,根據總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1/3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會議。并應于會議召開十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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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董事會對所議作出的決定應由2/3以上的董事表決通過方為有效,并應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董事會成員應為3-13人,如果公司沒有設董事會而設了一名執行董事,沒有設監事會而設1-2名監事,那么應相應調整有關條款,如所有條款中涉及“董事會”的字樣改為“執行董事”,將“監事會”改為“監事”等;如果公司沒有設副董事長,那么就刪掉參考格式中“副董事長”的字樣。)
第六章 總經理
第二十四條 公司設經理一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偨浝韺Χ聲撠?,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經營計劃;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八)其他職權。(無董事會的,經理可以由股東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股東會負責)
第七章 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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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公司設監事會,成員 人,并在其組成人員中推選一名召集人。監事會股東代表監事與職工代表監事比例為 : 。監事會中股東代表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職工代表監事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監事的任期每屆為 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注:股東人數較少規格較小的公司不設監事會,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
第二十六條 監事會或者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五)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七條 公司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為 年,由董事會(執行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九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股東會和召集主持董事會議;
(二)檢查股東會議和董事會議的落實情況,并向董事會報告;
(三)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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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會和股東會報告;
(五)其他職權。(注:公司設立執行董事而不設董事會的,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職權參照本條款及董事會職權。也可設總經理為法定代表人。)
第九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三十條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每一會計終了30日內制作財務會計報告,依法經注冊會計師事務所審核,(股東會議通過,)向有關部門報送相關資料。
第三十一條 在第一會計終了30日內,應將財務會計報告送交各股東。
第三十二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公司勞動用工制度按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三十四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 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五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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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五)因不可抗力致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
(六)宣告破產。
第三十六條 公司自行解散時,應提前報請行業主管部門批準,并依據《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小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小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確認,并報送行業主管部門及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三十七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應由代表三分之二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行業主管部門、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應同時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在董事會(注:無董事會的,解釋權屬股東會。公司設執行董事的情況下,公司章程的解釋權應屬于股東會。)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由全體股東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股東會的決議及公司規章制度均視同本章程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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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條 本章程及公司規章制度如有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或者與登記機關核準的登記事項不一致時,以國家法律、法規及登記機關核準的登記事項為準。
全體股東親筆簽字(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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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