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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備管理制度范文

2023-09-16

報備管理制度范文第1篇

目錄:

一、證券公司治理類

1、證券公司股東情況報備

2、證券公司設立非經營性機構報備

3、證券公司增加注冊資本且股權結構未發生重大調整

4、證券公司變更公司形式

5、證券公司借入次級債、變更次級債務合同(含展期)、償還次級債務

二、證券公司人員類

1、證券公司高管人員任職報備

2、證券公司高管人員離職報備

3、證券公司高管人員缺位報備

4、證券公司經理層人員年檢

三、證券公司合規與風險控制類

1、證券公司壓力測試情況報備

2、證券公司風控指標變動異常情況報備

3、證券公司合規報告

4、證券公司年報報備

四、其他

1、反洗錢情況報備

2、信息安全事故報備

3、重大、突發事項報備

一、公司治理

(一)證券公司股東情況報備

1、法規依據

《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2008〕522號) 《證券公司治理準則》(證監會公告〔2012〕41號)

2、報備主體

證券公司

3、報備內容

(1)證券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出現下列情形時,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通知證券公司,證券公司應當自知悉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我局報告:

?所持有或者控制的證券公司股權被采取財產保全或者強制執行措施;

?質押所持有的證券公司股權;

?持有證券公司5%以上股權的股東變更實際控制人;

④變更名稱;

⑤發生合并、分立;

⑥被采取責令停業整頓、指定托管、接管或者撤銷等監管措施,或者進入解散、破產、清算程序;

⑦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行政處罰或者追究刑事責任;

⑧其他可能導致所持有或者控制的證券公司股權發生轉移或者可能影響證券公司運作的。

上市證券公司持有5%以下股權的股東不適用上述規定。 (2)證券公司股東存在虛假出資、出資不實、抽逃出資或者變相抽逃出資等違法違規行為的,證券公司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我局報告,并要求有關股東在1個月內糾正。

(二)證券公司設立非經營性機構報備

1、法規依據

《證券公司分支機構監管規定》(證監會公告〔2013〕17號)

2、報備主體 證券公司

3、報備內容

證券公司設立代表處、辦事處等從事聯絡、市場調查或者信

息技術維護等非經營性活動的機構,應當報證券公司住所地和該機構所在地證監局備案,備案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非經營性機構的名稱、辦公地址、職責、負責人姓名、工作人員人數、聯系方式等。

(三)證券公司增加注冊資本且股權結構未發生重大調整

1、法規依據

《關于調整部分證券機構行政審批事項有關工作的通知》(證監辦發[2014]42號)

2、報備主體 證券公司

2、報備內容

證券公司增加注冊資本且股權結構未發生重大調整的,應當在取得公司登記機關換發的營業執照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下列材料報公司住所地證監局備案:

(1)備案報告。應當至少包括以下內容:增資資金運用規劃;增資定價原則;篩選增資股東的標準;增資擴股方案(包括增資股東及出資額、出資方式,增資擴股前、后各股東出資額(持股數量)及比例);

(2)增資擴股有關文件。包括股東(大)會決議、增資協議、驗資報告;

(3)變更后的證券公司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4)增資股東背景材料。應當至少包括以下內容: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股權結構圖(逐層追溯至最終權益持有人)、最近一年經審計財務報表、與證券公司現有股東及其他增資股東間關聯關系或一致行動人關系的說明、(增資股東為有限合伙企業的)關于資金來源和合伙人背景情況(包括名稱或者姓名、國籍、經營范圍或者職業、出資額等)的說明;

(5)增資股東《關于入股××證券公司有關情況的說明與承諾》;

(6)(增資股東為有限合伙企業的)負責執行有限合伙企業事務的普通合伙人關于有限合伙企業入股證券公司不違反反洗錢的規定,不違反我國證券業對外開放政策,不存在損害我國國家利益的情形,對有限合伙企業入股證券公司承擔最終責任的承諾;

(7)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對于證券公司以未分配利潤或者公積金轉增資本的,免除上述(4)至(6)項備案文件的要求。

在證券公司增加注冊資本備案文件齊備的前提下,證監局自接收備案文件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向備案申請人出具備案回執。

(四)證券公司變更公司形式

1、法規依據

《關于調整部分證券機構行政審批事項有關工作的通知》(證監辦發[2014]42號)

2、報備主體 證券公司

3、報備內容

證券公司變更公司形式的,應當在取得公司登記機關換發的營業執照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下列材料報公司住所地證監局備案:

(1)備案報告。應當至少包括以下內容:公司形式變更方案(凈資產折股比例、剩余凈資產會計處理等);

(2)關于變更公司形式的股東會決議;

(3)證券公司截至會計基準日經審計的資產負債表及變更公司形式后的模擬資產負債表;

(4)發起人協議;

(5)證券公司變更后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6)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在證券公司變更公司形式備案文件齊備的前提下,證監局自接收備案文件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向備案申請人出具備案回執。

(五)證券公司借入次級債、變更次級債務合同(含展期)、償還次級債務

1、法規依據

《關于調整部分證券機構行政審批事項有關工作的通知》(證監辦發[2014]42號)

2、報備主體 證券公司

3、報備內容

(1)證券公司借入次級債:

①備案報告。應當至少包括以下內容:證券公司借入或發行次級債的概況,證券公司符合借入或發行次級債條件的說明;

②募集說明書或次級債務合同;

③債權人清單。應當包括債權人名稱、債權金額、與證券公司等債務當事人關聯關系情況;

④債務資金銀行進賬單;

⑤中國證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2)證券公司變更次級債務合同(含展期):

①備案報告。應當至少包括以下內容:合同變更概況、原因 ②變更后的次級債務合同;

③中國證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3)證券公司償還次級債務:

①備案報告。應當至少包括以下內容:證券公司償還次級債務的概況,(提前償還次級債務的原因以及證券公司符合提前償還條件的說明);

②關于提前償還次級債務的決議; ③中國證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證券公司發行次級債券,借入、償還次級債務或者變更次級債務合同的,應當在上述工作完成后5個工作日內,報公司住所地證監局備案。在證券公司借入次級債備案文件齊備的前提下,證監局自接收備案文件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備案申請人出具備案回執。

二、高管人員

(一)證券公司高管人員任職報備

1、法規依據

《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監管辦法》(證監會令第88號)

《證券公司合規管理試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08〕30號) 《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指引》(證監機構字〔2003〕260號)

2、報備主體

證券公司

3、報備內容

(1)證券公司任命不具備任職資格的人員擔任境內分支機構負責人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5日內,向我局報告,提交以下材料:①任職決定文件;②相關會議的決議;③相關人員簽署的誠信經營承諾書;④相關人員的簡歷、學歷、學位、證券從業資格證明文件、最近3年曾任職單位的鑒定意見和監管部門的監管意見(如適用);⑤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2)證券公司聘任已獲相應任職資格的董事、監事、高管人員和分支機構負責人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5日內,向我局報告,提交以下材料:①任職決定文件;②相關會議的決議;③相關人員的任職資格核準文件;④相關人員簽署的誠信經營承諾書;⑤高管人員職責范圍的說明;⑥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3)已經取得董事長、副董事長、監事會主席任職資格的人員,自離開原任職公司之日起12個月內到其他證券公司擔任董事長、副董事長、監事會主席,擬任職公司應當向我局提交以下申請材料:①申請表;②原任職公司的離任審計報告;③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材料。

(4)證券公司聘任合規總監的,擬任人除了要取得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之外,還要具備《證券公司合規管理試

行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條件。由公司向住所地證監局報送擬任人簡歷及有關證明材料,經證監局認可后,合規總監方可任職。

(5)證券公司董事、監事、高管人員和分支機構負責人兼職的,或者高管人員職責分工發生調整的,證券公司應當自有關情況發生之日起5日內向我局報告。證券公司未按要求履行公告、報告義務的,相關人員應當在2日內向我局報告。

(二)證券公司高管人員離職報備

1、法規依據

《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2008〕522號) 《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監管辦法》(證監會令第88號)

《證券公司合規管理試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08〕30號) 《關于加強證券經紀業務管理的規定》(證監會公告〔2010〕11號)

《證券公司治理準則》(證監會公告〔2012〕41號)

2、報備主體 證券公司

3、報備內容:

(1)證券公司解聘董事、監事、高管人員和分支機構負責人

的,證券公司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5日內,向我局報告,提交以下材料:①免職決定文件;②相關會議的決議;③相關人員的任職資格核準文件;④相關人員簽署的誠信經營承諾書;⑤高管人員職責范圍的說明;⑥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2)解聘合規總監的,應當自解聘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解聘的事實和理由書面報告我局。同時對上述離任人員進行離任審計,自其離任之日起3個月內將審計報告報我局備案。

(3)法定代表人、高管人員和分支機構負責人辭職,或被認定為不適當人選而被解除職務,或被撤銷任職資格的,證券公司應當按照規定對其進行離任審計,并且自離任之日起2個月內將審計報告報我局備案。

(三)證券公司高管人員缺位報備

1、法規依據

《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監管辦法》(證監會令第88號)

《證券公司合規管理試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08〕30號) 《證券公司分支機構監管規定》(證監會公告〔2013〕)17號 《關于發布證券公司行政許可審核工作指引第2號的通知》(機構部部函〔2007〕48號)

2、報備主體 證券公司

3、報備內容

(1)證券公司董事長、總經理不能履行職務或者缺位時,公司可以按公司章程等規定臨時決定具有相關任職資格的人員代為履行職務(特殊情形下,也可以由只具備基本條件而無任職資格的人員代為履行董事長或者總經理的職務),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3日內向我局報備,提交如下材料:①公司對代為履行職務情況的說明;②代為履行職務人的基本情況;③代為履行的具體職責范圍;④公司對代為履行職務情況的內部公告等。

(2)合規總監不能履行職責或缺位時,證券公司應當指定一名高級管理人員代行其職責,并自指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我局作出書面報告。代行合規總監職責的人員不得分管與合規管理職責相沖突的部門。

上述人員代為履行職務的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代為履行職務人在對外身份上應標明“代”。證券公司應當將代為履行職務的事實作為公司的基本信息,通過公司網站等途徑公告,接受社會監督。

(3)證券公司分支機構負責人強制離崗或因故缺位5個工作

日以上的,證券公司應當指定專人代為履行職務,并在指定之日起3日內向我局報告。代為履行職務的時間不得超過3個月。

(四)證券公司經理層人員年檢

1、法規依據

《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監管辦法》(證監會令第88號)

《關于證券公司經理層人員任職資格年檢工作的通知》(證監會公告〔2008〕3號)

《證券公司經理層人員任職資格年檢工作指引》(機構部部函〔2008〕140號)

2、報備主體 相關人員

3、報備內容

已取得經理層人員任職資格但未在證券公司擔任經理層人員職務的人員,應當參加取得任職資格當年及以后年度的資格年檢。每年度的資格年檢時間為次年的第一季度,參檢人員應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我局提交《年檢登記表》。

三、證券公司風控與合規管理

(一)證券公司壓力測試情況報備

1、法規依據

《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55號) 《關于督促證券公司做好壓力測試工作的通知》(機構部部函〔2011〕99號)

《證券公司壓力測試指引(試行)》(中證協發〔2011〕46號)

2、報備主體 證券公司

3、報備內容

(1)證券公司至少每年開展一次綜合壓力測試,并在4月30日之前將年度測試報告向我局和中國證券業協會報告。報告內容應當包括測試方案、測試結論及相關應對措施等。

(2)證券公司在遇到以下情形之一時,應當開展專項或綜合壓力測試:可能導致凈資本或其他風險控制指標發生明顯變化或接近預警線的情形;確定重大業務規模和開展重大創新業務;預期或已經出現重大內部風險狀況;預期或已經出現重大外部風險和政策變化事件等。壓力測試結果顯示可能存在重大風險時,證券公司應當及時向我局和中國證券業協會報告。

(二)證券公司風控指標變動異常情況報備

1、法規依據

《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55號)

2、報備主體 證券公司

3、報備內容

證券公司的凈資本等風險控制指標與上月相比變化超過20%的,應當在該情形發生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我局書面報告,說明基本情況和變化原因。

證券公司的凈資本等風險控制指標達到預警標準或者不符合規定標準的,應當分別在該情形發生之日起3個、1個工作日內,向我局書面報告,說明基本情況、問題成因以及解決問題的具體措施和期限。

(三)證券公司合規報告

1、法規依據

《證券公司合規管理試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08〕30號)

2、報備主體 證券公司

3、報備內容

(1)證券公司應當于每年8月31日前向我局報送中期合規報告;每年4月30日前報送上一年的年度合規報告。證券公司年度合規報告中,應當包括證券經紀業務合規情況、發現的主要問題及內部責任追究等有關內容;

(2)合規總監發現公司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或合規風險隱患的,應當及時將有關情況和整改結果報告我局。

(四)證券公司年報報備

1、法規依據

《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2008〕522號) 《證券公司年度報告內容與格式準則》(證監會公告〔2008〕1號)

《證券公司年報監管工作指引第1號——基本工作要點》(機構部部函〔2011〕1號)

2、報備主體 證券公司

3、報備內容

(1)證券公司應當指定一名高級管理人員及時協調并解決年報審計相關問題,指定董事會秘書辦理年報信息報送、披露相關工作,并將人員名單及聯系方式等情況向我局報備。

(2)證券公司應當自作出聘請會計師事務所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我局報送事務所名稱、簽字注冊會計師、項目負責人名單及聯系方式、事務所基本情況、審計進度初步安排等。對首次接受委托的事務所,還應當說明證券、期貨業務資質取得時間、對證券公司的審計經歷及執行本項目的人員配備情況等。證券公司中途解聘從事年報審計業務的事務所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我局備案并說明理由。

(3)證券公司應在每年4月30日之前,將按照《證券公司年度報告內容與格式準則》及相關要求編制的年度報告及其附件,書面一式兩份,向我局報送。同時通過機構監管綜合信息系統(CISP系統)報送書面文檔的電子版。證券公司報送的年度報告,應當經公司董事長、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合規負責人及有關人員簽字確認,加蓋公司公章,并附董事、主要股東簽收確認證明文件及董事會審議決議。

四、其他

(一)反洗錢工作情況報備

1、法規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

《證券期貨業反洗錢工作實施辦法》(證監會令第68號)

《金融機構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6〕第2號)

《關于貫徹落實〈反洗錢法〉有關事項的通知》(證監辦發〔2007〕11 號)

2、報備主體

證券公司、證券分支機構

3、報備內容

(1)證券經營機構內部反洗錢工作部門設置、負責人及專門負責反洗錢工作的人員的聯系方式等相關信息如有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我局報送。

(2)證券公司應嚴格按照《金融機構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規定的報告標準、報告程序和報告時限,在大額交易發生后的5個工作日內、可疑交易發生后的10個工作日內以電子方式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告. (3)證券經營機構在受到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檢查或處罰的,應在發生后的5個工作日內向我局報備。

(4)證券經營機構或其客戶從事或涉嫌從事洗錢活動,被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偵查機構或者司法機構查處的,應在發生后的5個工作日內向我局報備。

(二)信息安全事故報備

1、法規依據

《證券期貨業信息安全事件報告與調查處理辦法》(證監會公告〔2012〕46 號)

2、報備主體

證券公司、證券分支機構

3、報備內容

證券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應當就可能存在的信息安全風險隱患和信息安全事件向我局進行預警報告、應急報告和事件總結報告。事件總結報告同時抄送中國證券業協會。

信息安全事件影響到證券交易業務時,應當同時向相關證券交易所進行應急報告和事件總結報告;影響到證券登記結算業務時,應當同時向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進行應急報告和事件總結報告;影響到轉融通業務時,應當同時向中國證券金融公司進行應急報告和事件總結報告;影響到其他機構的,應當及時向有關機構進行應急通報。

(三)重大、突發事項報備

1、法規依據

《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2008〕522號)

《證券公司治理準則》(證監會公告〔2012〕41號) 《證券公司分支機構監管規定》(證監會公告〔2013〕17號)

2、報備主體

證券公司、證券分支機構、證券投資咨詢機構

3、報備內容

證券公司、證券分支機構、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即向我局報告:

(1)公司或者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重大違法違規或犯罪行為的;

(2)公司財務狀況持續惡化,導致風險控制指標不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標準;

(3)公司發生重大虧損;

(4)擬更換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監事會主席、經營管理的主要負責人;

(5)發生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公司、分支機構經營管理和客戶權益的重大事件的;

(6)信訪、投訴處理中可能出現的緊急、重大、異常情況,以及可能引發惡性案件或群體性事件的;

報備管理制度范文第2篇

為了維護集團內部事務的正常運轉,提高工作效率,根據公司實際情況,現就集團公司高層外出報備管理制定本制度。

一、須報備高層范圍

1.集團:董事長、總經理、總監、常務副總經理、行政副總經理、董事長助理、總經理助理

2.子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總工程師

二、報備程序

以上須報備高層,在正常工作日,無論因公、私事務需離開辦公駐地一天以上者,除按公司相關管理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外,還應在集團公司高層微信群內予以報備,或至集團公司董事辦秘書處報備登記,報備須說明去向、返回時間、離開后工作安排等事項。董事辦秘書負責更新《集團公司高層去向牌》。

三、高層外出職務安排

1.集團、子公司、聯合社高層需離開辦公駐地三天以內者,外出期間手機必須保持24小時暢通,如遇特別緊急事務須電話委托處理。

2.集團、子公司、聯合社高層需離開辦公駐地三天以上者,需在離開前辦理職務委托手續,原則上受托人為委托人上一級領導,由受托人代為行使其職務的部分職能。 3. 集團、子公司、聯合社證章管理責任人,需離開辦公駐地一天以上者,須提前安排好證章委托管理人,并履行報備程序,由委托管理人代為監管公司證章使用。

四、監督管理

1.集團董事辦秘書作為本報備制度的監督管理責任人,負責根據本制度監管公司高層外出報備程序。

2.集團、子公司、聯合社高層外出未按本報備制度報備者,視為無故脫崗,根據集團公司相關考勤管理制度進行處罰。

3.集團、子公司、聯合社高層外出三天以上,且未按本制度做出相應職務安排,對集團、子公司、聯合社正常業務產生不良影響者,將追究相關責任人失職責任。

報備管理制度范文第3篇

為了維護集團內部事務的正常運轉,提高工作效率,根據公司實際情況,現就集團公司高層外出報備管理制定本制度。

一、須報備高層范圍

1.集團:董事長、總經理、總監、常務副總經理、行政副總經理、董事長助理、總經理助理

2.子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總工程師

二、報備程序

以上須報備高層,在正常工作日,無論因公、私事務需離開辦公駐地一天以上者,除按公司相關管理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外,還應在集團公司高層微信群內予以報備,或至集團公司董事辦秘書處報備登記,報備須說明去向、返回時間、離開后工作安排等事項。董事辦秘書負責更新《集團公司高層去向牌》。

三、高層外出職務安排

1.集團、子公司、聯合社高層需離開辦公駐地三天以內者,外出期間手機必須保持24小時暢通,如遇特別緊急事務須電話委托處理。

2.集團、子公司、聯合社高層需離開辦公駐地三天以上者,需在離開前辦理職務委托手續,原則上受托人為委托人上一級領導,由受托人代為行使其職務的部分職能。 3. 集團、子公司、聯合社證章管理責任人,需離開辦公駐地一天以上者,須提前安排好證章委托管理人,并履行報備程序,由委托管理人代為監管公司證章使用。

四、監督管理

1.集團董事辦秘書作為本報備制度的監督管理責任人,負責根據本制度監管公司高層外出報備程序。

2.集團、子公司、聯合社高層外出未按本報備制度報備者,視為無故脫崗,根據集團公司相關考勤管理制度進行處罰。

3.集團、子公司、聯合社高層外出三天以上,且未按本制度做出相應職務安排,對集團、子公司、聯合社正常業務產生不良影響者,將追究相關責任人失職責任。

報備管理制度范文第4篇

開展期貨中間介紹業務的報備報告

中國證監會xx監管局機構處:

xx公司已于x年x月x日正式獲得中國證監會頒發的期貨中間介紹業務資格,為其全資控股的xx期貨經紀有限公司提供期貨中間介紹業務。xx公司xx營業部(以下簡稱“我營業部”)嚴格按照《證券公司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試行辦法》中對營業部的各項要求,認真落實了開展中間介紹業務的各項準備工作。

我營業部于xx年x月起分別從以下方面開展了中間介紹業務的各項準備工作:

1、業務場所方面:我營業部設置了相對獨立的中間介紹業務場所,設置了IB業務開戶專柜,均有顯著的業務標識,而且與證券業務場所相對分開;

2、人員配備方面:我營業部設置了協助風控崗和協助開戶崗,我部已有2名員工通過了期貨從業資格考試;

3、制度建設方面:我公司會同xx期貨制定了一系列關于期貨中間介紹業務的規章制度,包括:《xx公司期貨中間介紹業務協助開戶制度》、《xx公司期貨中間介紹業務內控制度》、《xx公司期貨中間介紹業務風險隔離制度》、《xx公司期貨中間介紹業務合規檢查制度》、《xx證券—xx期貨中間介紹業務對接規則》等;

4、信息公示方面:我營業部已按規定在營業場所設置了中間介紹業務公式信息專欄,內容有IB業務范圍,負責中間介紹業務的業務人員名單和照片,期貨公司期貨保證金賬戶信息、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方式、客戶開戶和交易流程、出入金流程、交易結算結果的查詢方式等;

5、影像采集系統及行情系統和交易設施方面:我營業部有符合中間介紹業務發展需要的客戶影像資料采集系統,能及時將客戶的上述資料傳遞給期貨公司;網上交易使用“富遠”和“文華財經”行情軟件,功能強大,同時發布股指期貨、股票、商品期貨、全球指數、匯率等行情;場內使用“錢龍”系統揭示行情, 場內交易系統使用恒生股指期貨網上和Dos版交易軟件;

6、客戶服務風險教育和風險揭示及客戶服務方面:我公司制定了協助風控制度對客戶的風險提示的內容作了具體的規定和要求,制定了相應的客戶服務手冊,制定了客戶投訴管理及處理流程等。

報備管理制度范文第5篇

為了維護集團內部事務的正常運轉,提高工作效率,根據公司實際情況,現就集團公司高層外出報備管理制定本制度。

一、須報備高層范圍

1.集團:董事長、總經理、總監、常務副總經理、行政副總經理、董事長助理、總經理助理

2.子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總工程師

二、報備程序

以上須報備高層,在正常工作日,無論因公、私事務需離開辦公駐地一天以上者,除按公司相關管理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外,還應在集團公司高層微信群內予以報備,或至集團公司董事辦秘書處報備登記,報備須說明去向、返回時間、離開后工作安排等事項。董事辦秘書負責更新《集團公司高層去向牌》。

三、高層外出職務安排

1.集團、子公司、聯合社高層需離開辦公駐地三天以內者,外出期間手機必須保持24小時暢通,如遇特別緊急事務須電話委托處理。

2.集團、子公司、聯合社高層需離開辦公駐地三天以上者,需在離開前辦理職務委托手續,原則上受托人為委托人上一級領導,由受托人代為行使其職務的部分職能。 3. 集團、子公司、聯合社證章管理責任人,需離開辦公駐地一天以上者,須提前安排好證章委托管理人,并履行報備程序,由委托管理人代為監管公司證章使用。

四、監督管理

1.集團董事辦秘書作為本報備制度的監督管理責任人,負責根據本制度監管公司高層外出報備程序。

2.集團、子公司、聯合社高層外出未按本報備制度報備者,視為無故脫崗,根據集團公司相關考勤管理制度進行處罰。

3.集團、子公司、聯合社高層外出三天以上,且未按本制度做出相應職務安排,對集團、子公司、聯合社正常業務產生不良影響者,將追究相關責任人失職責任。

報備管理制度范文第6篇

二、否定報備制適用于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實施行政許可的組織)實施行政許可事項。

三經辦人對管理服務對象的訴求事項要嚴格對照有關法律,認真檢查核對,對適應否定報備情形的,必須按規定程序報批,在5個工作日內以規范化文書向分管領導或向上級機關報備,并進行登記備案。

四、下列情形適用否定報備:

(一)管理服務對象請求解決問題或要求提供服務,沒有提供必須的證件或事實依據,或所提供的證件、事實依據經審核后認為有誤或不實而不能予以辦理的;

(二)管理服務對象的請求或要求違反國家法律,依法不應予以辦理的;

(三)管理服務對象采取偽造、隱瞞、欺詐等方式提供證據、依據被查證屬實的;

(四)其它否定報備情況。

五、否定報備按下列程序申報:

(一)對一般事項的否定,經辦人員提出否定意見、理由和依據,送交所在工作機構領導審查后報分管領導審批;

(二)對重要事項的否定,經主管機關分管領導審查后,報機關主要領導審批或機關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

六、對經核實符合否定條件的事項,由經辦人員填寫《否定報備登記表》,內容主要包括:審辦單位或審辦人姓名、聯系電話、審辦事項、否定的理由及依據、領導審批意見等,與審辦材料一起存檔備查。

七、屬于超越經辦人權限的事項,經辦人員沒有否定權,應及時請示分管或主管領導,不得隨意或濫用職權給予否定。分管或主管領導接到否定的請示報告后,應在規定的時間內,依法提出處理意見。

八、否定報備必須按規定或承諾的時間辦結,并在3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告知管理服務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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