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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權糾紛調解工作總結范文

2023-10-07

林權糾紛調解工作總結范文第1篇

(冀勞社辦[2006]123號)

機關各處室、廳屬各單位:

為貫徹省委、省政府《關于構建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三位一體”社會矛盾糾紛調解工作體系的若干意見》(冀字[2006]5號)和省政法委、省綜治委構建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三位一體”社會矛盾糾紛調解工作體系現場會議精神,落實“工作任務重的部門,要適應任務需要,設立專門的調解機構,明確專人負責,做好本系統、本部門、本單位的行政糾紛調解工作”要求,根據《關于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勞動爭議調解工作意見>的通知》(冀勞社辦

[2006]52號),我廳成立了勞動保障糾紛調解領導小組及辦公室,建立行政調解工作規則,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組織機構

成立勞動保障糾紛調解工作領導小組,由黨組副書記、副廳長閆新生任組長,副廳長張瑞書、紀檢組長霍觀宇任副組長,廳內相關處室和事業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為領導小組成員。在勞動爭議仲裁處加掛勞動保障糾紛調解辦公室牌子,由勞動仲裁處長張秀敏任主任,法規處長劉賓志任副主任。勞動仲裁處明確一人專職負責調解辦公室的日常工作,相關業務處室和事業單位明確一人兼任勞動保障糾紛調解員,負責相關業務方面的勞動保障糾紛調解工作。

二、工作職責

按照冀字[2006]5號文件“行政調解的主體是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職權過程中,對行政機關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因行政管理產生的矛盾糾紛,對其自身職能有直接或間接關系民事糾紛,積極依法進行調解和疏導,盡最大努力把行政糾紛化解在訴訟之前”規定,確立工作職責。

(一)調解工作領導小組職責

1.指導行政調解辦公室及相關業務處室勞動保障糾紛調處工作,審定分流、包案調處重大疑難糾紛調解工作。

2.定期聽取勞動保障糾紛調解的工作匯報;

3.負責涉及多部門勞動保障糾紛調解的協調工作; 

4.負責全省勞動保障糾紛調解工作的組織、隊伍建設和省本級的考評、考核監督。

(二)調解辦公室的工作職責

1.負責當事人申請接待,案件登記;

2.協調行政調解員組織當事人雙方的調解時間、地點,及時開展工作;

3.負責通知相關業務單位行政調解員參加案件調解;

4.負責調解文書的制作、送達和歸檔、管理。

三、調解工作原則

勞動保障糾紛調解工作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自愿原則;

(二)事實清楚原則;

(三)公平公正原則;

(四)注重說服教育原則;

(五)調解協議合法原則。

四、管轄

省廳勞動保障糾紛行政調解辦公室負責跨省企業、在省民政廳注冊的民辦非企業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爭議案件和信訪事項,以及由省廳受理的行政復議案件的勞動保障行政糾紛調解工作。

五、調解范圍

勞動保障糾紛行政調解辦公室負責調解以下勞動保障糾紛:

1、勞動者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間因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發生的糾紛。

2、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因勞動保障行政機關在行使行政職權過程中與管理相對人發生的行政糾紛。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可以行政調解的勞動保障糾紛。

六、調解程序

(一)發生糾紛的信訪人或申請勞動仲裁、行政復議的當事人,由行政調解辦公室接待登記,填寫《勞動保障糾紛調解表》和糾紛基本情況。

(二)調解辦公室接待人員作好筆錄,并由當事人簽字或蓋章,調解辦公室在 2日內將調解的時間、地點報辦公室主任簽署意見,以書面形式通知雙方當事人到調解辦調解。

(三)簡單爭議案件由調解辦公室按簡易程序進行調解,對專業性強或涉及兩個以上部門的糾紛案件由調解辦公室將《勞動保障糾紛轉處行政調解通知單》,轉交相關業務處室的調解員或組成調解小組包案處理。自接案之日起5日內調解結案,填寫《勞動保障糾紛行政調解結案審批表》本處室負責人審核簽字報行政調解辦公室主任審批。情況復雜的經辦公室主任批準可延長辦結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5日。

當事人一方未按規定時間參加調解的,視為其不同意調解,按自行撤消調解處理。

(四)行政調解員或調解小組接案后應當建立勞動保障糾紛調解案卷,對糾紛實施調解工作中制作調解筆錄,需要調查核實的,應當由調查人、被調查人、記錄人在調查筆錄上簽名或蓋章。

(五)調解成功的信訪事項或行政復議案件,由行政調解辦公室制作行政調解協議書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成功的勞動爭議案件,經雙方同意由行政調解辦公室制作勞動仲裁調解書,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自簽收之日起超過15日,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

對調解不成的勞動保障糾紛,已經立案的勞動爭議案件交由勞動仲裁委員會按仲裁程序辦理;信訪事項交由信訪辦公室按信訪程序處理,符合行政復議申訴條件的,提請行政復議。

勞動保障糾紛行政調解終結后,調解辦公室應將調解過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按照案卷管理規范化標準要求立卷歸檔。

林權糾紛調解工作總結范文第2篇

近年來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各類社會矛盾日益增多,其中不乏重大疑難糾紛,如何充分發揮社區人民調解委員會在化解重大疑難糾紛的主力軍作用,確保全社區的平安和諧成為亟待破解的課題。社區調委會在社區黨委的領導下,在上級領導的指導下,通過探索和實踐形成了以完善制度,提升隊伍工作能力為主要內容的做法,取得了一定成效。一年來,社區調委會共調處各類重大矛盾糾紛14起,調解合格率98%,未發生因調處工作不力而導致事態進一步擴大和“民轉刑“案件的發生。

一、堅持重大矛盾主動介入調處制度。發生重大矛盾糾紛時,社區調委會都能夠在獲悉情況后的第一時間組織人員趕赴現場,控制事態擴大,并主動介入糾紛的調處,直至糾紛妥善解決。

二、完善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制度。風起于青萍之末,重大疑難糾紛都有一個由小到大的發展過程,密切掌握矛盾的發展動向是調解工作順利開展的前提,因而我們不斷完善矛盾糾紛排查制度。每月開展常規排查,在“五一”、“國慶”、“元旦”、“春節”等重大節日前開 1

展定期排查,在重要會議等敏感時期進行專項排查,做到定期排查與專門排查相結合。

三、強化疑難案件聯合調處制度。在社區調委會直接受理糾紛中,有一些糾紛經調委會多次調解,形成客觀上的疑難問題,如何以調解方式化解矛盾平息紛爭呢?我們主要通過“部門聯動、司法為主”的聯合調處方式來解決疑難問題。

四、有效落實調解回訪工作制度。在一些撫養、贍養糾紛中,因為調解協議的履行是一個長期的過程,所以我們一直注重調解回訪工作,并使之制度化。通過回訪及時掌握糾紛調處的效果和協議履行情況,對不全面履行或不履行協議的,說服教育當事人,督促其履行協議。通過回訪還可以了解到其它一些隱藏在民間的矛盾糾紛。

鳳凰社區人民調解委員會在實際工作中取得了一定成績,但與領導的要求、群眾的期望相比還存在差距。今后我們將保持和發揚優勢,改進不足之處,為維護全社區社會穩定、構建和諧社會作出新的貢獻。

鳳凰社區

林權糾紛調解工作總結范文第3篇

近年來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各類社會矛盾日益增多,其中不乏重大疑難糾紛,如何充分發揮社區人民調解委員會在化解重大疑難糾紛的主力軍作用,確保全社區的平安和諧成為亟待破解的課題。社區調委會在社區黨委的領導下,在上級領導的指導下,通過探索和實踐形成了以完善制度,提升隊伍工作能力為主要內容的做法,取得了一定成效。一年來,社區調委會共調處各類重大矛盾糾紛14起,調解合格率98%,未發生因調處工作不力而導致事態進一步擴大和“民轉刑“案件的發生。

一、堅持重大矛盾主動介入調處制度。發生重大矛盾糾紛時,社區調委會都能夠在獲悉情況后的第一時間組織人員趕赴現場,控制事態擴大,并主動介入糾紛的調處,直至糾紛妥善解決。

二、完善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制度。風起于青萍之末,重大疑難糾紛都有一個由小到大的發展過程,密切掌握矛盾的發展動向是調解工作順利開展的前提,因而我們不斷完善矛盾糾紛排查制度。每月開展常規排查,在“五一”、“國慶”、“元旦”、“春節”等重大節日前開 1

展定期排查,在重要會議等敏感時期進行專項排查,做到定期排查與專門排查相結合。

三、強化疑難案件聯合調處制度。在社區調委會直接受理糾紛中,有一些糾紛經調委會多次調解,形成客觀上的疑難問題,如何以調解方式化解矛盾平息紛爭呢?我們主要通過“部門聯動、司法為主”的聯合調處方式來解決疑難問題。

四、有效落實調解回訪工作制度。在一些撫養、贍養糾紛中,因為調解協議的履行是一個長期的過程,所以我們一直注重調解回訪工作,并使之制度化。通過回訪及時掌握糾紛調處的效果和協議履行情況,對不全面履行或不履行協議的,說服教育當事人,督促其履行協議。通過回訪還可以了解到其它一些隱藏在民間的矛盾糾紛。

鳳凰社區人民調解委員會在實際工作中取得了一定成績,但與領導的要求、群眾的期望相比還存在差距。今后我們將保持和發揚優勢,改進不足之處,為維護全社區社會穩定、構建和諧社會作出新的貢獻。

鳳凰社區

林權糾紛調解工作總結范文第4篇

一、新疆物業糾紛調解現狀

2011 年- 2014 年新疆物業糾紛情況據統計, 2011 年全區調解物業糾紛1841 件, 2012 年2952 件, 2013 年4483 件, 2014 年4767 件, 可以明顯看出物業糾紛是呈每年遞增趨勢在逐年增加。我區物業糾紛情況主要有城市物業糾紛、城鄉結合物業糾紛和企業物業糾紛三種主要類型。

目前的調解員隊伍素質與調解工作要求有很大差距, 尤其在專業性行業性調解組織建設工作開展中, 該問題尤為突出。物業調解員崗位替換性快, 人員流動性較大, 對于專業性和經驗性都很強的物業調解工作來說顯然是不利的。在社區調解員隊伍中, 大部分的調解員都是兼職, 有的調解員是由公益性崗位的人員擔任, 而這樣的公益性崗位, 大部分是年輕人作為過渡階段的臨時性工作, 人員流動性很強。對于物業公司推薦出來承擔調解員的人, 也由于一些原因使得人員無法長期固定下來。同時人民調解專業性行業性調解組織在組建中涉及的人員、經費問題解決也存在困難。

基于以上現狀和存在的問題, 我區司法行政主管部門將物業糾紛調解工作作為司法行政工作一個重點工作來抓, 并寫進2015 年自治區司法行政工作要點。并且在全區開展物業糾紛調解試點活動, 以點帶面, 帶動我區在勞動、建筑等其他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組織建設, 提高我區人民調解工作專業化水平。

二、解決對策

( 一) 加強與內地的學習、交流, 推動物業糾紛調解工作的展開

由相關單位組成考察組, 對物業糾紛人民調解工作開展較好的北京、天津和深圳進行了考察學習。分別從建立工作協調機制、建設物業糾紛調解專業隊伍、加大培訓和宣傳力度、建章立制、經費保障等方面對三個地方物業糾紛調解的先進經驗進行了交流學習, 為我區重點開展物業糾紛調解工作和下一步的試點厘清了思路。

( 二) 進行試點, 以點帶面, 帶動全區的物業糾紛調解工作

從我區物業糾紛涉及的面以及涉及的內容出發, 綜合各地州具體情況, 在烏魯木齊市、昌吉州、克拉瑪依市這三個比較有特點的地州開展物業糾紛試點工作。這三個試點地州特點是: 烏魯木齊市主要是城市物業糾紛調解, 昌吉州是城鄉結合物業糾紛調解, 克拉瑪依市是企業物業糾紛調解。這三個地州基本能代表我區物業糾紛情況, 目的就是要使這次工作試點面更大, 取得更多試點經驗做法, 以確保試點工作取得實效。

去年, 在烏魯木齊市沙依巴克區匯月社區、水磨溝區七紡片區和天山區日月星光小區三個物業糾紛調解試點區共調解物業糾紛1137 件, 這其中試點效果較好的是沙依巴克區匯月社區。匯月社區管轄的紅十月小區, 社區管轄范圍東起揚子江路、西至和平渠、南起賓館路、北至三雄大廈, 總面積0. 07 萬平方米。轄區總人口4042 戶、8123 人; 常住人口2984 戶、6512 人; 流動人口1058 戶、1605 人; 屬于商住型小區, 小區特點是居民多、出租房多 ( 30 ﹪) 、流動人口多、商業網點多和駐區單位少。近幾年來, 圍繞著物業服務、收費標準、車位使用、治安防范等問題, 發生在業主與業主, 業主與物業公司之間的各類民事糾紛越來越多, 為及時解決各類物業糾紛, 有效化解矛盾, 沙依巴克區司法局于2014 年3月開始試點, 在匯月社區建立物業糾紛調委會。在調委會的組織機構中, 社區從律師、社區工作人員、物業公司員工、居民代表中挑選出4 名同志擔任專職調解員; 此外, 又從轄區居民和物業公司工作人員中推選出8 名調解輔助員, 協助作好調解工作。2014 年物業糾紛調委會共排查調處各類矛盾糾紛158 起, 其中鄰里糾紛74 起、婚姻家庭10 起、物業糾紛42 起、人身傷害5 起、交通事故4 起、其他23 起。2015年1 月― 6 月份共調處各類矛盾糾紛117 起, 調解成功率為95 ﹪。同時物業巡回法庭是烏魯木齊市沙依巴克區在開展物業糾紛調解工作中的創新。該區與沙依巴克區法院溝通建立了首家物業巡回法庭, 形成了人民調解與司法調解、司法訴訟活動緊密銜接的運行機制。

昌吉州自開展物業糾紛試點以來, 培養了200 余名專職調解員, 他們分布在全州87 個社區, 只要有物業糾紛就有他們的身影。昌吉州探索建立了以司法局和住建部門牽頭, 將綜治、法院、公安、房管等單位部門組成的領導機構, 實現了人民調解與行政調解的聯動機制。目前, 該州從縣 ( 市) 、鄉鎮 ( 街道) 、社區, 不管哪一級物業糾紛在調解中需要這些部門參與, 都可以與之溝通協調。

( 三) 結合試點情況, 制定主要措施

1. 推動建立物業糾紛調處聯動機制。要積極加強與物業管理糾紛相關的住建、法院等相關部門溝通協調, 明確職責, 建立協調聯動機制, 及時有效化解物業管理糾紛, 促進社會和諧。

2. 組建專業性物業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根據本地工作實際積極探索在城市、城鄉結合部、企業等不同特點的物業糾紛調解工作的組建模式。針對物業糾紛調解專業性較強的特點, 在組建過程中, 人員以原有人民調解委員會為基礎, 還應廣泛吸納物業管理專家和技術人員、律師、法官及志愿者打造一支專、兼結合的高素質的調解員隊伍。當然我們也可以積極探索符合本地實際的政府購買服務, 解決人員不足以及調解質量不高的難題。如深圳的“福田模式”, 雖然是道路交通事故調解, 但這種模式可以應用到物業糾紛調解上來。

3. 建章立制。首先, 建立聯席會議制度。要與物業管理等相關部門積極協調建立聯席會議制度, 定期研究分析物業管理糾紛調處工作。社區調解委員會要定期組織業主代表、業主委員會、社區責任區民警和物業服務企業參加聯席會議, 了解物業管理服務情況, 掌握物業管理糾紛苗頭, 有針對性地組織開展糾紛預防和調解工作。其次, 建立信息溝通及統計分析制度。建立物業糾紛分類、統計、分析制度, 做到底數清、情況明、數據準。要掌握本區域內物業管理糾紛情況, 村隊社區調解員 ( 信息員) 要增強責任意識, 對調解不了的或疑難重大糾紛要及時上報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 ( 司法所) 。

4. 加強宣傳, 積極引導。各級司法行政部門要通過多種傳播媒介宣傳物業管理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 特別是要善于發現和總結帶有普遍性、指導性的典型經驗, 以點帶面開展物業管理糾紛調處工作。幫助廣大業主提高物業管理政策法規和知識水平, 樹立正確的物業管理消費觀念, 增強共同管理意識, 依法理性維權。同時, 要主動督促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合同約定做好物業服務工作, 不斷提升物業服務水平。

摘要:近些年我國的物業糾紛逐漸增多, 處在西部地區的新疆也不例外。雖然對物業糾紛的解決有多種途徑, 但對于其中各方主體來說, 通過人民調解來解決不失為一個更加方便和經濟的選擇。新疆司法行政機關從保障民生、維護社會穩定大局出發, 把物業糾紛調解作為當前專業化調解的重要工作來抓, 通過試點積極探索, 推動了新疆物業糾紛調解工作的全面展開。

關鍵詞:物業糾紛,物業糾紛調解

參考文獻

[1] 張犇逸.建立我國物業糾紛解決機制研究[J].魅力中國, 2010 (32) .

[2] 謝春龍.當前物業糾紛調解存在的問題與對策[J].人民調解, 2007 (5) .

林權糾紛調解工作總結范文第5篇

1 醫務社會工作的基本內涵

醫務社會工作是社會工作的一種形式。社會工作是由社會工作者運用其所掌握的專業知識和技能,為有困難的個人、家庭及社區(統稱為社會弱勢人群)提供必要幫助,以便整個社會在健康和諧的氣氛中得到發展,并達到助人自助的目的[1]。

醫務社會工作是指專業社會工作者在醫療衛生機構中,運用專業理論和方法為患者提供相關醫療衛生服務的專業化社會工作。醫務社會工作的目標是以利他主義精神和專業工作方法,為在生命歷程中遭遇困難,受到疾病困擾的社會成員提供助人服務,協助醫護人員完成醫療工作,提高醫療效果[2]。

2 醫務社會工作的價值與功能

醫務社會工作者的基本職能是關注病人的社會屬性,把握病人的社會心理因素,解決患者因疾病引起的各種社會問題,分擔患者和家屬在接受預防、醫療、康復等健康照顧過程中醫護技術之外的各項社會服務工作[2]。

在病人和家屬爭取健康照顧的過程中,醫務社會工作者可以說是倡導者、教育者、增進能力者、中間人.更是一個引導者;在直接為病人及其家屬提供服務工作中扮演著照顧者、治療者、勸告者、支持者以及協調者;在協助醫院管理的間接服務方面也扮演著行政者、研究者和咨詢者的角色[3]。

2.1 對于病人及家屬的價值

2.1.1 尋求整合社會資源。

疾病尤其是嚴重的疾病,將會帶來沉重的醫藥費用負擔,醫務社會工作者通過尋求和整合社會資源,給予貧困患者經濟輔助,不但能幫助患者早日痊愈,而且能啟發其潛能,增進其社會適應能力,促進醫療效果[4]。

2.1.2 人文關懷。

醫務社會工作者可通過開展患者心理衛生咨詢、社會適應指導、健康科普知識傳授以及病人和家屬應對疾病、死亡等方面的社會心理調適工作,提高病人對面臨問題的適應能力,調動病人機體內在的自愈力,促進病人盡快康復,實現醫療服務的人文關懷與照顧[2]。

2.1.3 幫助、輔導與指導。

輔導其住院、出院、轉院及協助其家屬解決困難;提供患者與家屬相關的醫療資訊;聯絡協調其他相關機構共同來服務患者;處理并協調醫療過程中的各種不當人際關系等。[2,5]

2.2 對于醫院的價值

2.2.1 協助病患及其家屬解決他們與疾病有關的問題。

比如:(1)為病患解釋病情,取得患者對醫師的信任;對心理與情緒有異常的患者進行疏導,以方便醫師的治療,促進醫藥治療的效果;(2)入院、出院的安置以及追蹤與康復治療。醫務社會工作者可以說服并幫助病患排除困難而住院,輔導慢性病患或無法再治療的病患出院,以免浪費醫療資源。

2.2.2 協助醫院行政管理工作,調和醫院內外關系。

良好的醫療秩序以及有序的醫院管理是醫務社會工作開展的前提與基礎,也是醫務社會工作構建和諧醫院的最終目標和重要內容。醫務社會工作促進醫院管理與醫療秩序和諧的策略包括:(1)參與并協助醫院行政管理,開展相關服務政策的調研、擬訂與執行,協助醫院內部不同利益主體的溝通順暢,形成團結向上的醫療氛圍;(2)解決病患與醫院之間的問題與糾紛。醫務社會工作者一方面要向病患解釋醫院相關的工作程序以免病患對醫院的誤解,同時解決醫院行政管理方面的沖突,另一方面當病患牽涉到相關的法律糾紛時,醫務社會工作者站在第三方的角度,從最有利于醫患和諧的角度開展溝通與和解的工作;(3)協調醫院與外界機構、人士的聯系與溝通,建立醫院良好的公共關系與社會形象。一方面開展相關的社區醫療服務活動,促進社區以及社會大眾對醫院的信任與支持;另一方面要保持醫院與其他社會機構與善心人士之間的聯系,以獲得社會對醫院各方面的支持與捐助。

2.2.3 輔助醫學倫理教育,開展醫療社會服務研究。

面對當前社會各界對醫療問題的關注以及醫患關系的緊張,醫務社會工作以其特有的對價值倫理的關注,輔助醫院開展醫學倫理與職業道德教育,通過個案咨詢、小組輔導以及社會政策倡導協助醫師處理碰到的各類價值沖突。從醫護人員角度而言,當醫師在處理病人知情權、病人自決、醫療公平、醫療效率與效果、器官捐贈、人工生殖以及安樂死等矛盾的時候,醫務社會工作給予心理支持與政策咨詢將有助于醫護人員的順利選擇;從社會工作角度而言,醫務社會工作應該開展醫護人員的職前或在職教育,促進醫護人員對社會工作知識的認識,以便分工合作,共謀病患的福利;從醫療專業角度而言,醫務社會工作將極大地促進社會學、社會工作在醫學領域的應用,促進一些醫療難題的解決[3]。

2.3 對于協調雙方關系的價值

溝通的功能:醫務社會工作者最重要的角色就是扮演醫療團隊人員與病患、家屬之間溝通的橋梁;在消費意識高漲的今天,醫務社會工作者協助醫護人員察覺和了解患者發病、診治、康復、重建有關的社會、經濟與情緒三種因素和意義。促使患者與院方合作,協助醫院利用各種措施為患者提供充分的服務,促使醫院內部在對病人服務的政策、措施、服務程序方面的改善,包括組織架構、工作流程的修正,以符合病人和家屬的最佳利益。疏通醫患關系,減少醫療糾紛,使求醫的過程更順利[3,4]。

2.4 對于社會的價值

2.4.1 協調社會關系。

醫務社會工作通過幫助有困難的患者走出困境,使人們在生活出現困境、心理產生危機時得到幫助,有助于協調人際關系,增強社會凝聚力,及時地預防社會矛盾,從而減輕整個社會的壓力[4]。

2.4.2 倡導互助合作。

醫務社會工作通過社會福利服務的實施,既可以達到維護弱性群體基本生活權利的目的,又可以提高患者的一般生活水平,培養人類互助合作的精神,倡導良好的社會風氣,促進公共衛生及社會福利的發展。

2.4.3 宣傳健康理念。

倡導健康理念, 建立和實施社會醫療保險, 將醫療小組中的服務工作由醫院帶入社區, 使衛生工作與福利工作相結合,做好宣傳活動, 促進人們合理的就醫行為。還可以為社區提供臨終關懷和家庭服務的模式, 以確保醫療服務的可行性和可及性[5]。

2.4.4 促進醫療衛生服務模式轉變。

現代醫務社會工作為病人提供的疾病和健康風險的預防服務、疾病的醫療服務、治療后期的康復服務以及社區服務、家庭護理、健康教育和健康促進等超越醫院的延伸性連續性健康照顧,以最有效的方式促進了生物醫學模式向生物心理社會模式的轉變,實現了單純臨床醫療模式向預防、醫療、康復、保健的大衛生服務模式轉變[2]。

3 醫務社會工作價值在醫患糾紛調解中的體現

醫務社會工作者通過自己的專業工作為病人提供幫助,這種幫助是醫療服務整體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改善醫患關系,調解醫患糾紛的基礎。其工作價值在醫患糾紛的調解中具體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3.1 以人為本的服務

無論在臨床還是社區,醫務社會工作都以人道主義和社會福利觀念為指導,為病人及家屬提供社會、心理等多方面的服務。正因為如此,有學者稱:醫務社會工作者是人文關懷的使者。醫務社會工作強調“一切為病人著想,為病人的一切著想,為一切病人著想”的工作理念,盡可能滿足病人的需要,充分體現了“以人為本”的價值觀。正是這樣的價值觀,奠定了他們與病人和家屬之間建立良好關系的基礎,也為減少和調解醫患糾紛,改善醫患關系打下了良好的基礎。

3.2 與病人平等的溝通與交流

醫務社會工作者不是醫學專家,但他們有著較高的社會學和心理學理論水平,是與病人及家屬溝通的專家,是醫患交流的橋梁。這種溝通與交流彌補了醫生與護士由于工作繁忙而與病人深入交流的不足,并且能更多地了解病人,了解他們的社會背景和性格特征,了解他們的痛苦與難處,在很多方面為他們排憂解難。這樣一種全方位的平等交流和信息獲取為建立良好的人際關系,預防醫患沖突,幫助病人和家屬解決困難打下了基礎。

3.3 處理糾紛時的公正性與有效性

醫務社會工作者具有良好的心理危機和人際關系危機處理能力。他們通過專業的處理程序和方法,力求公正公平的處理醫患之間的矛盾沖突,盡可能找到雙方都能夠接受的調解方案。由于前面所述的全方位服務和良好關系,醫務社會工作者能夠取得病人和家屬的信任,并以維護醫患雙方的共同利益為目標,進入相應的工作程序,進行沖突調解。

總之,醫務社會工作是醫療服務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在非醫療技術領域發揮著重要作用。而目前發生的醫患糾紛大都是由于非醫療技術原因引起的,所以在具體調解醫患糾紛,改善醫患關系方面,醫務社會工作將以其特有的專業功能和價值發揮積極作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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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權糾紛調解工作總結范文第6篇

一、當前基層民警糾紛調解工作的現狀

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推進, 構建和諧社會已成為我黨和全國人民的共同愿望。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飛躍發展, 各種利益沖突, 社會矛盾日趨增多?;鶎优沙鏊诮犹幘^程中處理社會矛盾, 調解群眾糾紛已成為公安派出所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 占據了派出所相當大的工作量。因此基層派出所作為公安機關的派出機構, 要充分認識到緩解和化解人民內部矛盾, 維護社會穩定, 是營造和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保障。這就要求我們在接處警糾紛調解工作中有所創新, 有所突破, 適應構建和諧社會的需要。而當前基層派出所接處警糾紛調解中暴露出許多問題, 主要表現為:

( 一) 大量非職責管轄范圍內的群眾矛盾糾紛需要公安機關處理, 民警工作量增加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公民提出解決糾紛的要求, 應當給予幫助; 對于公民的報警案件應當及時查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9條之規定: “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 情節輕微的, 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而基層民警在接處警中糾紛調解的范圍早已超出《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 常見的如家庭糾紛、消費糾紛、合同糾紛、債務糾紛等, 群眾因受傳統觀念影響, 習慣求助公安機關解決。這些糾紛本不屬于公安機關的職責管轄范圍, 但由于其后果可能產生損壞公私財物和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等行為, 所以群眾報警, 公安機關只能進行處理, 否則一旦事態擴大, 公安機關就會陷入被動。

( 二) 派出所民警缺乏相關的業務指導, 執法不規范

基層民警缺乏相關的業務指導, 執法不規范。據亭湖分局近幾年來的有關數居統計, 調解工作占該所民警將近40% 左右的工作量, 但上級有關部門對于調解工作的業務指導卻是一個“空門”, 一些調解水平較好的民警可以說都是自學的, 都是憑經驗和感覺在調解形形色色的各類糾紛, 并在經歷多次調解失敗后, 通過平時不斷的總結和積累, 來提高自己的調解水平和工作能力。最可惜的是, 這些經驗和體會往往不是通過“傳幫帶”的形式得以傳承。因此, 部分基層派出所民警都要經歷多次調解失敗———不斷總結經驗教訓———經常調解成功這個過程。導致部分民警執法方式單一, 簡單行事, 就事論事, 工作經驗匱乏、糾紛調解難度大, 使一些糾紛調解走過場、跑形式或不消除解決產生民間糾紛根源的敷衍情況。

( 三) 部分民警調解藝術不高

有些民警工作積極, 責任心也很強, 調解前的準備工作也很充分, 但由于調解方法不當或調解程序錯誤, 也會出現調解失敗的現象。如有些民警輕信當事人的各種承諾, 盡管調解的前期工作都做到位了, 而且還分別找雙方當事人了解了情況, 但由于過于輕信當事人諸如“全部聽你 ( 民警) 的”、“你說了算”等等“真誠”的承諾, 自我感覺良好, 在沒有摸清雙方當事人責任承受度的情況下, 就簡單地召集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 往往會出現當事人與民警之間新的矛盾。

二、解決的對策

接處警中的糾紛調解是一項策略性、藝術性、應變性很強的基礎工作, 接處警民警是否處理得當、準確、到位, 決定著后續處置的成功率?;鶎用窬谔幚砣罕娨l的糾紛事件不能用強制、壓服的方法解決, 而應按照“可散不可聚, 可順不可激, 可解不可結”的原則, 立足于說服、教育、溝通、疏導、依法妥善處置。

( 一) 快速處警, 掌握主動

任何事情都有一個發展演變的過程, 就拿矛盾糾紛來說, 一般是從最初的發生矛盾, 到言語沖突, 最后發展到肢體接觸、打架斗毆。從矛盾糾紛的發展過程可以看出, 民警到達現場的時間越早, 調處起來也就越容易。因此, 對于糾紛警情, 處警民警一定要迅速趕至現場, 力爭將糾紛矛盾控制在初始階段, 力爭掌握現場局勢的主動權。當然, 在實際工作中, 矛盾糾紛一般都是發展到肢體沖突階段當事人才會報警, 對此, 我們也要堅持快速出警, 控制好現場局勢, 不讓事態擴大, 將糾紛雙方的損失降到最低限度, 這樣有利于后期的處置工作。

( 二) 注意技巧, 因勢利導

根據警情的不同, 民警還應注意語言技巧, 也就是“什么場合講什么話, 對什么人講什么話, 什么時候講什么話”。具體工作中, 民警要學會講“三種話”。一是定心話。定心話主要是安定情緒的話, 它是調解糾紛的前奏曲, 是促成糾紛得以解決的前提。當事人之間產生了糾紛, 情緒一般不太穩定, 這些異常的心理狀態, 都不利于進行調解, 因此, 定心話必不可少。無論對哪種當事人, 不妨首先說一說“問題既已發生, 總要得到解決, 既然我們已經來了, 就會幫你們解決好, 請你們靜下心來聽我講”。這樣, 當事人的心靈會得到安撫, 情緒也會穩定下來, 二是公道話。當事人信任我們的民警, 自愿接受我們的調解, 他對民警的舉止言行是十分在意的, 我們在工作時不妨講一句“既然你們信任我, 請我來幫助你們調解, 我就一定會站在公正的立場上處理問題。”當事人只要心理上對你信任, 調解的時候就會理解你、配合你。三是圓場話。民警要掌握“避開矛盾沖突, 引導轉移話題”的說話技巧, 這就是圓場話, 恰到好處的圓場話, 能使僵局變緩和, 使干戈化玉帛。

( 三) 擺正位置, 不妄表態

民警在處置群眾糾紛時, 不要隨便表態, 因為表態往往會不可避免地否定一方, 肯定另一方, 如果雙方都在氣頭上, 被否定的一方必然會對民警不滿, 甚至橫加指責, 與民警產生對立情緒, 導致處置陷入僵局。有的民警因急于盡快解決問題而輕易評判是非, 這樣, 往往會“引火上身”, 使糾紛雙方的矛盾轉為警民之間的沖突, 甚至引發襲警事件。辦案民警在處警中如果不能準確將自己定位于“公證人”、“調解主持人”這個位置上, 會不知不覺地在群眾的心目中落下有意偏袒一方或不作為的印象, 將自己卷入雙方的矛盾糾紛漩渦之中。緩和化解是處置群眾糾紛的主要方法和基本目標, 民警要從緩和雙方情緒入手, 而不要急于評判是非, 解決問題, 切忌只聽當事人的陳述就對是非曲直枉下定論。但是, 面對打人、毀物這兩種情況時, 民警要態度鮮明地及時表態。

通過以上幾種辦法, 可大大提高公安機關基層派出所糾紛調解的工作效率, 有效增強其現場受理和直接調處糾紛的能力, 贏得糾紛調處的時間和主動權從而擺脫派出所民警孤軍作戰、調處不力的困境。同時, 還可加大公安機關打防工作的力度, 緩解警力不足的矛盾, 使其從繁瑣的糾紛調解事務中解放出來, 更好地發揮治安防范和服務群眾的職能作用。

摘要:接處警工作如何, 將直接影響警民關系;直接影響基層派出所工作運行, 直接影響公安機關的形象。而接處警中的糾紛調解是基層派出所工作的一項基本內容, 也是基層民警的一項基本功。近年來,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活躍和發展, 社會糾紛的不斷增多, 加大了基層民警糾紛調解的壓力。在大量的實踐中, 糾紛調解也暴露出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 需要我們尋找對策來解決這些存在的問題, 提高基層派出所的整體工作效率, 增強群眾對公安工作的理解、信任、支持, 維護公安機關的良好形象, 促進社會的穩定。

關鍵詞:接處警,糾紛調解,基層民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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