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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管理實施辦法范文

2023-10-02

消防管理實施辦法范文第1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港口消防監督管理,保障港口、船舶運輸生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實施細則》第四十七條、六十八條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港口消防工作必須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沿海和內河港口(以下簡稱港口);

二、在港口水域內航行、停泊、作業的一切中外民用船舶;

三、港口內的一切單位和人員。

第四條 港口公安機關依照國家有關法規和本辦法實施消防監督。

港口公安機關要設置消防監督機構,配備消防監督員。消防監督員的配備應根據實際需要,本著從嚴掌握的精神,控制在職工總數的2‰以內。

第二章 火災預防

第五條 港口規劃建設部門在新建、改建、擴建港口碼頭時,必須執行有關消防法規,會同港口公安消防監督機關制定水域陸域消防站(包括消防艇專用碼頭)、消防供水、消防通訊和消防通道等消防設施的具體建設方案。建設方案應納入港口建設總體規劃。消防設施的建設應與港口建設同步進行。

第六條 港口碼頭原有消防設施不足或者不適應消防要求的,港口規劃建設部門應按照港口公安消防監督機關的建議進行改造或者增設。

第七條 港口區域內建設工程的防火設計,必須嚴格執行《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及其他有關規范。油品碼頭的防火設計,必須執行《石油庫設計規范》和《裝卸油品碼頭防火設計規范》。嚴格防火防爆安全標準。

在港口區域內的中外合資、合作經營和外資獨立經營的企業,其建筑工程或從國外引進工程項目的防火設計,必須符合我國消防技術規范要求。

防火設計,經港口公安消防監督機關審查批準后才準施工。

第八條 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防火設計圖紙進行施工,不得擅自改動。同時要負責做好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九條 工程竣工時,由港口公安消防監督機關負責驗收。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關在建筑審核業務技術方面予以指導。重點工程的防火設計,同時報部消防監督部門備案。

第十條 未經港口公安消防監督機關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在港區內搭建臨時工棚和易燃建筑。

第十一條 港口裝卸、儲存、運輸、管理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必須嚴格執行國務院《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以及交通部《港口危險貨物管理暫行規定》等有關法規。

一、運載易燃易爆危險貨物的車輛進出港口,必須持有公安機關簽發的危險貨物準運證,并主動接受港口公安消防監督機關的監督和門衛的檢查;

二、裝卸、儲存易燃易爆危險貨物,應使用專用碼頭、倉庫、貨場;

三、裝卸易燃易爆危險貨物使用的機械、工屬具,應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嚴格執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四、易燃易爆危險貨物應分類儲存,留有安全間距,嚴禁將產生物理、化學反應的貨物混裝混放。遇水燃燒、禁凍、禁曬的危險貨物,嚴禁在露天、低溫、高溫處存放;

五、從事易燃易爆危險貨物裝卸、運輸、管理人員,應了解易燃易爆危險品的物理、化學性能,要經過防火防爆安全知識的培訓,并由所在單位安全技術部門考試合格,方可上崗位工作,還應嚴格執行防火防爆制度,遵守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第十二條 港區內的生產、生活用電設備,必須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嚴禁違章用電。

第十三條 進入港區倉庫、貨場、危險品作業現場的機動車輛,必須配戴火星消除裝置和滅火器材。

第十四條 進入港口裝卸作業區或倉庫、貨場、油區、油庫以及登輪作業的人員,嚴禁攜帶火種。

第十五條 港區內嚴禁燃放焰火、鞭炮、嚴禁在禁煙場所吸煙。

第十六條 采用有火災危險性的新設備、新工藝和可燃易燃物資材料的單位,必須按照研制部門提供的預防火災的具體辦法,采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并經港口公安消防監督機關認可。

第十七條 嚴格明火作業審批制度,實行動火管制。

在港口碼頭、港作船舶等非消防重點處所進行的一般性明火作業,由港口安全、生產部門負責審批,報消防監督機關備案;在火災、爆炸危險性大的處所和消防重點部位進行動火作業,必須報經港口公安消防監督機關批準。 在港口水域錨泊、作業的運輸船舶進行電氣焊割等明火作業,按照交通部有關規定,報經港務監督(港航監督)部門批準,向港口公安消防監督機關備案;對火災危險性大的明火作業,港口公安消防監督機關應積極參加動火方案研究,并實行消防監督。

第十八條 對消防安全措施不落實,有發生火災、爆炸事故危險的明火作業,港口公安消防監督機關應責令其停止作業。

第十九條 審批部門要設立專人負責動火審批工作。負責動火審批的人員,必須具備防火防爆知識。因審批不當或違章作業而發生火災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條 進行明火作業,必須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需要動用明火的單位、船舶,應按規定向主管動火審批部門申報;

二、動火單位應指派專人到動火現場看護,落實消防安全措施;

三、審批部門應派人到動火現場進行檢查;

四、對危險性大的明火作業,港口公安消防部門應派消防車、船實施現場監護。

第二十一條 港口客運部門應增設專(兼)職危險品檢查員,配備必須的安全檢測儀器,對旅客攜帶和托運的行李進行檢查,嚴禁易燃易爆危險物品進站、上船。

第二十二條 在港口水域航行、停泊、作業的一切中外民用船舶,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載運危險貨物,必須具備適載條件,嚴格執行《國際海上危險貨物運輸規則》,配備足夠數量的消防設備和器材。按照危險貨物性質,合理配載。

二、裝載危險貨物船舶的船員,必須經過船舶消防業務知識培訓,了解和掌握危險貨物的性質、防火措施及滅火方法;

三、港口貨商或生產調度部門應在作業前向港口公安消防監督機關提供所載危險貨物的名稱、性質、數量以及采取的消防安全措施;

四、凡裝載易燃易爆危險貨物的船舶,在裝卸作業或通過港區特定水域時,必須接受港口公安消防監督機關監督。

第二十三條 港口所屬單位及駐港單位,要建立健全防火組織,全面實行逐級防火責任制,把防火安全工作納入經營管理之中??纱_定一名行政領導為防火負責人,協助行政主要負責人做好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政府和有關部門頒發的消防法令和規章制度;

二、把消防工作列入工作、生產、施工、運輸、經營管理的內容;

三、組織制訂防火安全制度,組織實施逐級防火責任制和崗位防火責任制;

四、組織防火宣傳教育,對職工進行消防知識培訓;

五、組織防火安全檢查,負責整改火險隱患,改善消防安全條件,完善消防設施;

六、經常了解、掌握消防工作情況,進行督促檢查,解決消防工作中的實際問題;

七、領導企業專職和義務消防組織;

八、組織制定重點單位、重點部位的滅火方案,帶領職工撲救火災,保護火災現場;

九、追查處理火警事故,協助調查火災原因;

十、負責消防獎懲事宜。

第二十四條 港口所屬單位及駐港單位,應根據防火、滅火的需要,配置相應種類、數量的消防器材、設備和設施,并確定專人負責管理消防設施、設備、器材,定期進行維修保養和補充更新,使之完好有效。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責任維護消防設施。不準損壞和擅自挪用消防設備、器材,不準埋壓和圈占消防水源,不準占用防火間距,堵塞消防通道。鐵路機車、車廂不準甩放在消防通道上。

基建維修、電力部門,在維修道路影響消防通行以及停電、停水、切斷通訊線路時,必須事先通知港口公安消防監督機關。

第二十六條 專用消防車、船以及其他消防器材、設備和設施,除搶險救災外,不得用于與消防無關的方面。

第三章 消防組織

第二十七條 沿海開放港口和內河重點港口應設立港口公安消防隊,負責對港口水域航行、停泊、作業的一切中外民用船舶和港區內的設施、物品發生火災的撲救。

消防站的布局、裝備標準應按交通部發布的《港口消防站布局與建設標準》執行。

第二十八條 大型油庫、危險品倉庫、大型物資倉庫以及地處偏遠、規模較大的廠、站,要建立企業專職消防隊,由單位防火負責人領導,并接受公安消防監督機關的業務指導。

企業專職消防隊的建立和撤銷,應經港口公安消防監督機關批準。 第二十九條 港口所屬基層生產部門,應在編制內設立相應數量的專職或兼職防火員。防火員在單位防火負責人和管區派出所防火民警的領導下,負責本單位日常防火安全工作。

第三十條 拖消兩用船是港口公安消防隊撲救船舶火災的輔助力量。平時由生產部門管理使用,港口公安消防監督機關負責消防業務指導。滅火時服從港口公安消防監督機關的統一調動、指揮。船員要經常進行消防業務學習和演練,提高滅火技能。船上消防系統要經常維修保養,滅火藥劑要配足,使之處于良好狀態。

第三十一條 港口各單位應加強群防群消,建立義務消防組織。由單位防火負責人領導,接受公安消防監督機關的業務指導。

第四章 火災撲救

第三十二條 任何人在港區內發現火警,都應立即向港口公安消防隊或當地公安消防隊準確地報警。

通訊部門應當優先傳遞火警、火災信息,不得延誤。

第三十三條 港口消防隊接到報警后,消防車須在五分鐘內到達起火現場;消防船應在五分鐘內啟航,以最快速度趕赴火場。其他車輛、船舶應為其讓路。

第三十四條 船舶、水上設施發生火災時,由海上安全指揮部或海上安全監督部門統一組織力量施救?;饒龅膿渚裙ぷ?,由港口公安消防監督機關指揮,有關部門應積極配合,服從調動。撲救船舶火災時,應吸收船方人員參加,共同研究制定滅火方案,避免擴大損失。

港口陸域發生火災,由港口公安消防監督機關統一指揮撲救,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給予協助。沒有建立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和公安消防隊的港口,由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指揮火場撲救工作。

第三十五條 撲救火災時,港口公安消防監督機關有權調用一切交通工具和搶救力量。

第三十六條 參加撲救火災的單位和人員,都必須服從火場指揮員的統一指揮。港口公安交通管理、港務監督(港航監督)和治安管理人員應當負責維護秩序,疏散車輛、船舶及人員,必要時可實行交通管制。

第三十七條 港口公安消防隊參加撲救有保險的外單位的火災中所損耗的燃料、滅火劑和器材裝備,以及對火災原因進行技術鑒定的費用,按照有關文件規定,從保險公司償付的施救費中予以補償。

對在港外籍船舶(包括掛外國旗的遠洋租船)和在國外投?;痣U的國內運輸船舶火災撲救收費,按交通部《關于航行國際航線船舶消防費收規定》辦理。

第三十八條 參加撲救火災或消防訓練中受傷致殘或犧牲的非國家職工,其醫療費用和撫恤待遇,由起火單位或者所在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國家職工的醫藥費用和撫恤待遇,由職工所在單位負責,同時執行消防條例實施細則有關規定。

第五章 消防監督

第三十九條 港口公安消防監督機關的職責是:

一、負責督促港口各單位制定消防安全辦法和技術標準,并負責審查、監督實行;

二、負責港口公安消防隊伍的組織領導,對專職、義務消防隊和專職、兼職防火員的業務指導;

三、負責日常的防火安全檢查,并對查出的重大火險隱患及時向有關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發出《火險隱患整改通知書》,必要時,可傳喚有關人員,督促整改火險隱患。

四、對不執行《火險隱患整改通知書》的單位,消防監督機關有權責令其停工、停產、停業,限期整改。造成一定后果的,要依法追究當事人和有關領導人員的責任;

五、負責港區建筑防火設計審核和施工過程中的消防監督,以及參加竣工驗收;

六、負責港區明火作業審批或監督;

七、對危險貨物裝卸、運輸、儲存進行消防監督檢查,對裝(卸)載危險物品的船舶進行消防監督、護航;

八、對在港口水域航行、停泊、作業的一切中外民用船舶實施消防監督;

九、對轄區單位的消防設施、設備、器材的配備、管理、維修保養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十、負責起火原因的調查。在港船舶火災的調查,要吸收船方、港監、船檢等部門參加,聯合進行調查,作出火因技術鑒定,并根據事故性質、情節和后果,對有關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

十一、負責轄區火災事故的統計報告;

十二、負責對消防器材、設備等的規格、性能進行檢查;

十三、負責考查評定、獎勵在防火、滅火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處罰違反消防法規的單位和責任者。

第四十條 消防監督員的主要職責:

一、依照消防法規,對管轄單位進行消防監督檢查,督促制定和落實消防安全制度;

二、經常進行安全檢查,發現火險隱患及時提出整改意見,并督促落實整改;

三、對管區內建筑施工進行防火安全檢查,并參加竣工驗收;

四、協助管區內消防重點單位制定防火安全制度和滅火應急方案;

五、對管區單位的職工群眾進行安全防火宣傳教育,普及防火、滅火知識,及時制止各種違法違章行為,消除火險隱患;

六、指導管區單位的專職和義務消防隊開展消防活動;

七、對管區單位的消防器材、設備、設施的配備、管理等,進行檢查;

八、對管區內的消防安全工作提出改進和加強的措施;

九、參加管區內發生的火警火災事故的調查、勘查和鑒定,提出處理意見。 第四十一條 港口公安消防監督員執行消防監督任務,必須著制式警服,佩戴消防監督臂章,嚴格依法辦事。

第四十二條 各港區派出所應設專職防火民警,負責轄區日常消防安全工作。業務上接受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指導。

第六章 獎勵與懲罰

第四十三條 在消防工作中,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一、全面達到公安部規定的消防十項標準,積極整改火險隱患,成績顯著,一年內未發生火災、爆炸事故的單位;

二、在撲救火災中,積極搶救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成績突出的;

三、在危急時刻,防止了火災、爆炸事故發生,或發生火災后能及時報警、予以撲救,減少損失的;

四、及時發現和消除重大火險隱患,避免火災、爆炸事故發生的;

五、及時提供和反映情況,對查明起火原因有突出貢獻的;

六、在消防安全設施、技術裝備上有重大革新及發明創造,成績顯著的;

七、在消防工作中的其他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

第四十四條 在消防工作中有貢獻的或者成績顯著的先進單位、集體和個人,由行政、主管部門或港口公安消防監督機關給予表彰、獎勵。獎勵經費由獎勵單位從安全獎勵基金中開支。

第四十五條 對違反消防法規和本辦法的人員(包括外籍船員和人員),港口公安機關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外,有下列行為之

一、情節較嚴重的,由本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

一、施工人員不按照防火設計進行施工的;

二、防火負責人不履行職責的;

三、值班人員擅離職守或失職的;

四、不按照規定進行生產作業,違章蠻干的;

五、對火險隱患拒絕整改或拖延整改的。

第四十六條 消防監督員玩忽職守、有嚴重失職行為的,由港口公安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或撤消其監督員資格。

第四十七條 違反消防法規和本辦法,情節嚴重,造成火災、爆炸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肇事者和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各港口可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具體防火管理規定,并報交通部備案。

消防管理實施辦法范文第2篇

一、總則

1、公司工會財務管理工作是在工會主席直接領導下,依據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堅持依法理財、規范操作,確保工會經費運作合理、合法、安全有效,保障校工會各項活動的正常開展。

2、工會財務管理主要任務是:根據經費收入編制編制工會預算,對預算執行過程進行控制和管理,保證工會職工活動經費、工會業務經費及其它費用運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3、公司工會財務管理原則:堅持依法理財原則,堅持民主管理原則,堅持工會主席負責制原則,堅持手續完備原則,堅持勤儉節約原則,堅持預算管理原則,堅持收支兩條線原則。

4、工會財務實行“統一領導,集體管理”體制,財務經常性收支實行由工會主席“一支筆”審批制。工會主席的審批權為3000元,超出權限金額及其它工會重大決策,重大投資事項,需工會委員會討論,同意后報請主管校領導和上級工會備案后,方能執行。

5、公司工會必需設置獨立會計帳戶,配備具有相關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的人員擔任工作,會計、出納、經審不能由同一人擔任,認真履行工會財務管理職責。

二、工會預算管理

6、工會編制預算是在分析上年預決算執行情況的基礎上,根據本的工作規劃,任務及重大活動項目,合理、全面的編制工會財務收支計劃。

7、工會預算編制必須堅持“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收入預算堅持積極穩妥的原則,支出預算堅持統籌兼顧,保證重點,勤儉節約的原則。

8、制定工會預算應由公司工會委員會集體討論后共同審定。

9、遇特殊情況需追加預算時,比須經工會委員會集體討論,報公司分管領導,同時上報市教育工會審批。

10、工會財務編制預算時,期末滾存經費結余不得出現赤字。

三、 工會收支管理

11、會費收入,是核算工會會員每月按本人工資額(工資的前三檔)的0.5%向工會組織繳納的會員費。公司工會每月按時繳納會費入賬,工會用來開展各項工會會員活動項目,不得用于其它。

12、拔交經費收入,是核算按“工會法”規定的工資總額的2%計提的工會經費,由行政每月按時轉入工會帳戶。

13、上級補助收入,是核算上級工會撥入的指定項目補助收入。(如建設“教工之家”購買文體設備等項目)

14、行政補助收入,是核算公司行政給予工會的補助款項,。(包括基建、維修、幫困、教師暑期休養活動等項目,做到??顚S?。)

15、其他收入,是核算上述規定以外的各項收入。如:投資收益,捐贈收入、利息收入等等,其它各項收入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各項收費標準,范圍并使用規定的合法票據。

16、會員活動費,是核算工會開展會員的各項活動和會員特殊困難補助的費用。要做到面向廣大會員,不能用于職工福利補貼,會費原則上應合理安排,當年無赤字,無結余。

17、職工活動費,是核算工會組織和開展各項教育、文體、宣傳及其它活動的費用。

18、工會業務費,是核算工會用于履行工會職能、加強自身建設和開展業務工作等方面的費用,主要由工會干部培訓、會議、專項、外事及其它費用構成。

19、其它支出,是核算工會其它活動的支出。

20、上解經費支出,是核算工會“撥交經費收入”的40%上解市教育工會。

四、 現金與支票的管理

21、嚴格遵守《現金管理條例》。執行核定的現金庫存金額為3000元。隨時掌握銀行的存款余額,月末帳面余額與銀行帳戶對帳單進行核對,帳面余額與銀行對帳單的余額必須相符。如未達賬項要及時查詢,督促有關人員及時處理。

22、控制不合理的現金支出,超出1000元以上的支出必須使用支票,無特殊理由,原則上不予以使用現金。

23、支付現金時,除有經辦人和審批人(工會主席)簽字外,還必須有領取人的簽名,經辦人不能代領。

24、如確需備用現金時,必須經工會主席批準后,辦理借款手續,在活動結束一周內辦完結算手續。

25、領用支票時,須經工會主席同意后,方可將支票交給經辦人員。

26、財務人員應將支付的支票日期、收款單位、金額填寫齊全。有效收據蓋有關單位財務章必須與支票填寫的收款單位名稱完全一致,否則拒絕付款。

五、財務人員工作職責

27、根據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化的要求,公司工會財務設立會計、出納崗位,并明確崗位職責:

出納員職責:

(1)辦理現金收付和銀行結算業務.嚴格按照國家有關現金管理和銀行結算制度的規定,原始憑證(包括外來原始憑證和自制付款憑證)的取得必須合法:外來原始憑證須有財稅部門的監制章,票面中各欄目應填寫清楚完整,原始憑證不得隨意涂改、刮擦、挖補。原始憑證必須寫清用途并有經辦人、證明人和審批人(工會主席)額簽名。

(2)庫存現金不得超過銀行核定的限額,超過部分要及時存入銀行。不得以“白條”抵充庫金,更不得任意挪用現金。

(3)嚴禁簽發空白支票,如因特殊情況確須簽發不填寫金額的轉賬支票,必須在支票上寫明收款單位名稱、用途、簽發日期、限額,規定期限和報銷期限,并由領用支票人簽章。逾期未用的空白轉帳支票,要及時收回注銷。不得將空白支票交給其它單位或個人簽發。對于填寫錯誤的支票,必頹加蓋“作廢”戳記,與存根一并保存。支票遺失時,要立即向銀行辦理掛失手續,同時上報市教育工會備案。

(4)保管庫存現金和各種有價證券,對于現金和各種有價證券,要確保其安全和完整無缺。如有短缺,要負賠償責任,要保守保險柜密碼的秘密,保管好鑰匙,不得任意交他人。

(5)保管有關印章,空白收據和空白支票,出納人員所管的印章必須妥善保管,嚴格按照規定用途使用。簽發支票使用的財務印章交出納保管,法人章由工會主席保管,不得全部交由出納一人保管。

(6)對于空白收據和空白支票及貸記憑證必須嚴格管理,專設登記薄登記,認真辦理領用注銷手續。

(7)出納員根據審核無誤的原始憑證,填制記賬憑證,根據記賬憑證分別登記現金日記賬和銀行日記賬,并結出余額?,F金的賬面余額要同實際庫存現金核對相符。銀行存款的賬面余額要及時與銀行對賬單核對。對于末到賬款,要及時查詢。要隨時掌握銀行存款余額,不準簽發空白支票,不準將銀行賬戶出租、出借給任何單位或個人辦理結算。

(8)出納人員不得兼管收入、費用、債權、債務賬薄的登記工作,以及稽核工作和會計檔案保管工作。

會計職責:

(1)制定本校的各項會計制度,并監督貫徹執行。

(2)定期分析工會經費預算完成情況,收、管、用好工會經費,做到手續完備,內容真實,數字準確,賬目清楚,日清月結,按期報賬。

(3)會計人員對出納員交來的記賬憑證上的業務摘要、金額、張數、日期等內容進行審核,上述內容若有一項差錯,退回出納人員重新填制。

(4)會計人員根據正確的記賬憑證登賬,同時與出納日記賬和銀行日記賬也應核對相符。

(5)會計人員應當定期對庫存現金進行抽查。

(6)會計人員應當對每月對銀行存款余額進行賬單核對。如余額不符,應進一步查明原因,及時處理并上報。

(7)審查或參與擬訂各項經費預、決算計劃。負責向上級工會、公司工會主席報告工會財務狀況、提供相關會計資料。

28、會計、出納分工明確,各負其責,工會主席法人印章由工會主席本人保管。

29、工會主席對報送的財務報表合法性、真實性,有效性承擔法律責任。

六、財務檔案管理

30、根據《會計檔案管理辦法》加強會計檔案的科學管理,更好發揮會計檔案工作。認真落實財務會計檔案管理工作。

31、會計檔案是指會計憑證,會計賬薄和會計報表等會計核算專業資料。因此,凡是記錄和反映公司工會經濟活動,經過會計核算的各種憑證,賬薄和報表均屬會計檔案范圍。

32、會計人員按照國家和上級關于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要求,對本單位的各種會計憑證,會計賬薄、會計報表、財務計劃,重要的經濟合同等會計資料,定期收集、審查核對,整理成卷,編制目錄,裝訂成冊,并送校檔案室保管,防止丟失損壞。同時和各種資料均要求保管年限為15年,到期按檔案銷毀要求操作處理。

33、調閱本單位工會會計檔案,要嚴格辦理手續。本單位人員調閱會計檔案,要經公司工會主席同意,批準后要詳細登記調閱檔案的名稱、調閱日期、調閱人員的姓名、單位,調閱的理由、歸還的日期,調閱人員一般不得將會計檔案攜帶外出。需要復印,要經公司工會主席同意。

七、工會財產管理

34、無論購置、接受捐贈和調撥的所有財產,單價在8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財產均為固定資產。

35、購買固定資產應提出購買申請,經工會主席審批同意后方可購買。

八、 財務監督

36、工會財務管理應嚴格執行相關法律法規及財務制度,自覺接受上級工會和同級工會經審的定期審查,自覺維護財經紀律,保障工會經費正常使用。

37、建立健全工會主席離任審計制度。

九、會計移交制度

38、會計人員辦理移交手續,必須及時做好以下工作:

(1)整理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帳冊、會計報表等各項資料,對未了事項寫出書面資料;

(2)編制移交清冊,列明移交的資料、物品等內容;

(3)會計人員辦理移交手續,必須有監交人負責監交;

(4)會計移交雙方就移交情況做出確認簽字或蓋章,交出人員必須對移交的遺留問題作出書面說明;接替人員繼續使用移交的會計帳簿,不另立新帳,以保持會計記錄的連續性。

十、附 則

39、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工會。

40、如有不明確之處,以上級工會財務管理制度為準。

消防管理實施辦法范文第3篇

為了規范變更、索賠工作,強化業務管理,提高全 公司變更索賠水平,充分調動全員、特別是各級機構和管理人員進行變更索賠工作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實現工程項目減虧、增盈及企業效益最大化,參照股份公司及集團公司有關意見和辦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的適用范圍:公司全部工程項目。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的變更,是指在滿足業主要求的前提下,從項目立項跟蹤直至竣工審計全過程中發生的建設范圍、實施時間或價款調整的任何行為,通過主動地、有目的性地依據項目實際與合同約定進行總體策劃進行工程變更,達到優化設計、增收節支、便于施工、維護企業自身權益的行為。索賠,則是指在合同實施過程中,根據合同及法律規定,對并非由于自己的過錯且應由業主或第三方承擔責任的情況所造成的實際損失,憑有關證據向業主或工程師(指監理單位)或第三方提出的賠償,包括變更、補差、其他索賠事項。

第二章 變更索賠管理體系 第四條

變更索賠工作貫穿于企業管理和項目管理的全過程,是企業管理和項目管理中的一項重要的日常工作,各單位務必引起高度重視。 為加強變更索賠工作的管理,公司特成立工程變更索賠領導小組,由董事長(總經理)任組長;總工程師、總經濟師、總會計師任副組長;經濟管理部、經營部、工程技術、設部備運輸物資部、財務部、安全質量監察部、法律事務部等部門負責人為組 員,變更索賠管理辦公室設在公司經濟管理部。

第五條

項目經理部(工程指揮部)組建后,同步成立以項目經理(指揮長)為組長,總工程師為副組長,計劃合同部、工程技術部、物資設備部、財務部、征地拆遷辦公室、試驗室、安全質量監察部等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項目變更索賠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項目變更設計、索賠工作等日常工作。

第三章

變更索賠業務分工

第六條

公司變更索賠管理的主管部門是經濟管理部,實施主體是公司所屬項目經理部(工程指揮部)。

1、經濟管理部負責全公司變更索賠工作的日常管理。根據 上級下達的計劃和各項目實施情況,分解下達公司變更索賠計劃,審批變更索賠獎勵基金的分配方案,建立變更索賠管理臺賬,定期進行檢查和督導。

2、項目經理部(工程指揮部)負責變更索賠方案的策劃和 上報、并按下達的變更索賠計劃認真落實各項具體工作,提出變 更索賠獎勵基金的分配和獎勵方案等。

第七條

項目經理(指揮長)是變更索賠第一責任人,總工

程師為項目變更索賠業務負責人,計劃合同部、工程部是變更索 賠業務主辦部門。項目應根據工程特點,細化責任到具體人員。 第八條

在實施變更索賠的過程中,涉及數量的簽認資料應

由項目總工程師牽頭,工程部門負責完成;涉及費用的資料應由 計劃合同部門牽頭,相關部門或人員配合完成;按項目職責分工及索賠發生的范圍,宜由其他部門簽證的資料,應指定其他部按 期完成簽證。所有簽證完成的資料應及時移交計劃合同部門處理,主辦部門留存備案。

第九條

基礎資料作為變更索賠的重要依據,各單位必須加強對施工過程中基礎資料的簽證與搜集;所有變更索賠基礎資料

必須保存完好并在項目完工后存檔備查,項目的相關人員工作關 系發生變化時,變更索賠基礎資料應一并移交;否則,追究相關 人員責任,并不得安排新的工作崗位。

第四章

變更索賠類別及統計

第十條

變更是指修正設計圖紙中的錯誤、漏項、增減工程以及為優化設計、方便施工發生的變更。工程變更一般伴有費用變化,變更的范圍也非常廣泛。工程變更的定義包括廣義和狹義兩種,廣義的工程變更包含合同變更的全部內容,如設計方案和施工方案的變更,工程量清單數量的增減,工程質量和工期要求的變動,建設規模和建設標準的調整,政府行政法規的調整,合同條款的修改以及合同主體的變更等等;而狹義的工程變更只包括以工程變更令形式變更的內容,如建筑物尺寸的變動,橋梁基礎型式的調整,施工條件的變化等等。

索賠是指在合同實施過程中,因非自身原因造成的工程延 期、費用增加而要求業主給予補償損失的權利要求。

第十一條

變更索賠的分類:

一、變更設計

因修正設計圖紙中的錯誤、漏項和改變結構、增減單項工程 致使施工單位增減費用以及為優化設計、方便施工發生的變更。 主要有:

1、現場實際施工環境與設計圖紙不符,主要表現為地質情 況的差異、地面橫斷面變化、分項工程數量差等;

2、業主基于質量、安全、造價、竣工后使用等原因,要求 增減的工程項目,以及為滿足環保等要求需增設的工程;

3、應地方政府和當地群眾要求需增設的工程。

二、施工圖量差

鐵路項目:采用技術設計或初步設計資料進行投招標的項 目,施工圖數量與投標數量變化引起的工程造價調整。

公路項目:采用一階段設計圖與二階段施工圖之間的量差引 起的工程造價調整。

三、索賠

根據發生的原因不同,分六種情況:

1、外部環境:由于業主供圖、供料、村民干擾等原因造成 停工、趕工費用損失而產生的費用。

2、不可抗力:因地質條件、惡劣氣候等現場條件變化引起 的以及地震、洪澇等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

3、工期變化:由于業主要求提前竣工或由于業主原因導致 工期延誤而引起的施工費用增加。

4、價格變化:物價上漲超過一定幅度、物資運輸價格或方 案發生變化等增加的費用。

5、工程保險:施工單位在遭受損失時,根據投保的內容, 在規定期限和范圍內向保險公司提出的索賠。

6、其他:合同約定的其他索賠條款。

四、政策性調整

指國家政策發生變化、建設項目的標準發生改變、技術方案 和工程措施調整,引起工程項目、數量和造價的增加。主要指鐵 路工程中的價差調整、建設標準提高增加費用。

第十二條

變更索賠的統計口徑

鐵路項目:

一、納入統計項目

1、風險包干費、暫列金額、激勵獎金、安全生產費,在合同額內不統計,超過部分按實際統計。

2、施工圖量差:列入變更索賠額統計。

3、人工、材料價差:列入變更索賠額統計

4、鐵路Ⅰ類變更或其他行業可單獨計價的變更。按業主已批 復并計價的實際變更索賠額進行統計。

5、對總價承包項目,不扣減合同總價的負變更也按其絕對值 進行統計。

6、對于自然災害、不可抗力、停工損失、保險、地方各類收費補償等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索賠事件以實際批復計價額進行統計。

7、對于實現正收益或減虧的負變更按其絕對值列入統計。

8、其他變更索賠的費用按已計價額列入統計。

二、不納入統計項目

1、業主重大變更,如增建二線、改線、擴建、續建工程。但 該部分工程的變更索賠部分納入統計;

2、合同外附加工程,如新增合同標段;

3、合同內的暫列金額、風險包干費、激勵獎金、安全生產費等。

路外項目:暫定金額內發生的變更索賠也列入統計,其他按索賠總額計列結合股份公司《工程變更索賠定期報表》統一統計口徑 。

第五章

變更索賠考核及獎懲

第十三條

變更索賠是一項涉及法律法規、技術性很強且又十分錯綜復雜的綜合工程。為激發和提高變更索賠人員的積極性,落實變更索賠責任制,公司建立變更索賠的考核和獎懲制度。 第十四條

變更索賠工作的考核實行考核制度??己酥笜税繕艘巹?、管理體制、運轉機制、基礎工作、激勵措施、上級下達指標完成情況等六大方 面。根據各單位考核成績,通報表彰先進單位。對工作表現突出的先進個人,在公司范圍內通報表彰。

第十五條 變更索賠獎懲條件

1、完成公司下達的分變更索賠考核計劃指標;

2、經業主、保險公司批復的有收益的變更索賠,并且業主已 辦理驗工計價手續或保險公司已將理賠款劃撥入賬。

3、已批復實際發生的變更索賠項目,對施工隊伍的計價單價 應控制在集團公司《工程項目施工成本指導價》最高限價內,工 程數量按實計量并控制在業主批復的變更數量內。

第十六條

實行項目終結評估獎懲制:即在工程項目終結,

工程價款確定后實施具體獎懲。計提的獎勵基金用于變更索賠有 關人員的獎勵,獎勵標準如下:

鐵路工程項目按以下1-7項標準采用累進法計算獎勵基金:

1、經投資檢算及概算清理增加投資部分(施工圖量差、標準 提高、各種原因新增工程等)按以下標準計算:2000萬元(含, 下同)以下,按其增加總額1%實施獎勵,2000萬元以上的部分按0.5%實施獎勵;1億元以上部分按0.25%實施獎勵;2億元以上部分按0.15%實施獎勵;3億元以上部分按0.1%實施獎勵。

2、變更設計增加投資部分,500萬元以下按變更設計金額的 2%實施獎勵,500-3000萬元的部分按1%實施獎勵,3000萬元以 上的部分按0.5%實施獎勵;

3、各種政策性調整增加投資部分,按增加總額的0.1%實施獎勵;

4、與業主簽訂的施工合同(含補充合同)中明確實行總承包 風險包干的工程項目,對計量超過合同風險包干費部分按2%實施獎勵;

5、保險索賠按索賠額的3%實施獎勵;

6、其他索賠總額達1000萬元及以下的,按其總額的3%實施 獎勵,1000-3000萬元的部分按2%實施獎勵,3000萬元的以上部分按1%實施獎勵。

7、協作施工項目,變更索賠獎勵基金的計取基數按計提管理 費實際增加額以5%實施獎勵。路外工程項目按以下第8項規定計算:

8、路外工程(公路、地鐵、市政、水利、房建等)項目按變 更索賠增加合同總價(扣除暫定金額) 以2%實施獎勵,其中暫定

金額索賠增加部分按增加額的1%實施獎勵。

9、在優化設計過程中,對于將中標單價低于成本價的工程項 目,變更使得數量減少的,按照此項減虧額計算獎勵。(鐵路項 目列入其他索賠額內;路外項目列入索賠總額)

第十七條

由業主統一上報全線共性問題的Ⅰ類變更設計原則上不予獎勵;以上獎勵不重復計列。

第十八條

項目經理部(指揮部)按其建安產值的0.05%提取變更索賠獎勵專項費用(建安產值超過10億元的工程項目按0.03%提取),用于獎勵第十七條所列項目以外的變更索賠項目,實行??顚S?,此項費用評估時直接列入項目管理費。實施獎勵時需報公司經濟管理部審批、備案。

第十九條

項目經理部(指揮部)應高度重視變更索賠工作,要求每個項目的工程變更索賠額必須達到該建設項目所有標段變更索賠的平均值以上。工作不力的, 給予相應的經濟與行政處罰:

1、與業主簽訂的施工合同(含補充合同)中明確實行總承包 風險包干的工程項目,合同風險包干費在決算中未能全額計價的,按其不足額的10%處罰。

2 、

對可能變更而沒有力爭變更以及盲目變更給企業造成損失 的,按其損失金額的 3 ~ 5% 處罰。 3 、對變更索賠不主動,提供資料不及時(或不完整)影響變 更索賠效果的相關人員分別給予 5000 ~ 10000 元罰款,不稱職人 員調離工作崗位。

第二十條

獎懲實施

1 、變更索賠獎懲按項目一次性實施。在工程項目終結、工 程價款確定后,項目經理部(指揮部)將變更索賠收入情況、業 主變更索賠費用批復件、保險公司索賠費用批復件、末次驗工計 量報表及獎勵費用計算表一并上報至公司經濟管理部,待審核后 報主管領導審批。

2 、項目經理部(指揮部)按公司批復意見,提出變更索賠獎 勵分配意見報公司審批后實施。獎勵應依個人貢獻大小分配,重 點是獎勵有突出貢獻人員,嚴禁搞平均主義。

第六章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公司原相關變更索賠

管理辦法同時廢止。已開工但未辦理工程決算的項目亦適用于本 辦法。

第二十二條

消防管理實施辦法范文第4篇

工程進度管理及獎懲辦法

工程進度管理及獎懲辦法

一、 總則

1、

為加強項目工程建設進度管理,確保能保質保量地按計劃完成工程任務,特制訂本管理辦法。

2、

項目部各施工班組均應執行本辦法。

二、 工程進度管理機構及職責

1、項目經理

1.1代表公司履行對業主的進度承諾,督促項目部認真執行公司的管理制度和規定,全面負責項目部的施工進度管理工作,實現工程進度目標。

1.2組織編制和實施工程進度計劃和施工進度控制管理規定,在施工進度計劃控制范圍內審查批準各部門、各部位上報匯總的施工進度計劃。

1.3組織對項目的周、月、進度計劃的落實情況檢查。

1.4在計劃、布置、檢查考核、總結、評比工作時,要同時計劃、布置、檢查考核、總結、評比質量、安全文明施工工作,并獎懲兌現。

1.5督促職能部門及時、準確、真實地報告施工進度控制中的重大事項,報送有關文件和報表。

1.6負責與業主、監理、設計等各方的溝通和協調。

2、項目生產副經理

2.1執行公司的管理制度和規定,協助項目經理,全面負責現場施工協調工作,實現工程進度目標。

2.2從宏觀、全局考慮,協調、解決處理影響施工進度計劃管理的各種因素,特別是影響施工進度的三大因素“人”“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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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進度管理及獎懲辦法

2.3根據施工進度計劃,布置各部位、各時段的生產安排。 2.4負責勞動力、生產設備、物資等資源的合理調配。

3、項目總工

3.1執行公司的管理制度和規定,協助項目經理,全面負責施工進度管理中的技術工作,實現工程進度目標。

3.2負責組織本工程項目的總體施工進度計劃、項目施工進度計劃、項目季度施工計劃、項目月施工計劃的編制工作。

3.3負責參與檢查各級進度計劃的落實情況,并參與分析存在的原因,確定趕工措施。

3.4負責組織施工方案的編制及技術交底工作,其編寫的方案、技術交底必須具有可操作性、方便施工、滿足進度管理的要求。

3.5負責施工技術方案滿足進度計劃要求,協調物資、機械設備、工程技術、計劃經營等部門對進度管理工作的支持。

4、項目工程安全部

4.1.貫徹、執行集團公司和分公司有關工程進度管理的制度、辦法。建立本項目工程進度管理體系。

4.2.實施項目部工程進度管理的策劃、實施、分析、總結等全面和全過程管理。

4.3.按時分析進度管理實施情況,并將分析結果及時上報。針對出現的偏差及時采取糾偏措施,并根據偏差情況及時向分公司和集團公司預警和上報。

4.4.組織開展項目部勞動競賽活動。

5、合同計價部

5.1管理和掌握工程合同及工程量完成情況,及時向項目部提供工程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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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進度管理及獎懲辦法

變更、索賠等信息。

5.2根據施工進度計劃制定產值計劃,及時辦理進度款結算及概預算工作以便施工的順利進行。

5.3負責合同履行情況的管理,督促合同的履行,以推進工程的進展。 5.4參與工程進度管理,協助項目部領導制定施工進度考核及獎懲措施。

6、物資設備部

6.1負責工程設備、物資的采購、運輸和催交,確保按期到貨,以確保工程施工所需物資、設備的正常供應。

6.2進場設備、物資及時組織報驗、復檢,以免影響現場施工進度,現場保管必須完善,防止出現施工設備、物資的遺失影響進度。

6.4負責組織施工設備的日常使用、維護和保養工作,確保施工設備的完好。 6.5參加項目部組織的生產會,協調、解決、處理現場施工中存在的設備、物資供應問題。

7、綜合辦公室

7.1協助編寫施工進度計劃、施工安排等文件,并及時發放到相關部門人員。 7.2參加項目部組織的周、月生產計劃會,做好會議記錄。周生產會會議記錄于會后60分鐘內整理完成并發放到與會人員;月生產經營計劃會會議材料于會后第二天整理完成并發放到與會人員。

8、質檢員

8.1根據施工進度計劃,編制現場質量檢驗、驗收計劃,并組織實施。 8.2加強現場巡視及檢查幾率,把質量問題處理在施工過程中,防止出現返工而影響進度。

8.3參與工程施工進度管理的監督、落實和考核,根據現場施工質量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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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進度管理及獎懲辦法

的影響提出建議和意見。

9施工員

9.1負責施工現場日常的施工管理、安排、人員組織、督促、協調等工作。 9.2負責分管部位的“人”“機”“料”的組織調配,尤其是“人”的組織及管理。

9.3負責落實進度計劃于現場施工中,隨時將影響進度計劃管理的各種問題反映與項目部相關部門和人員,并督促其解決。

9.4配合項目部做好進度計劃的檢查與落實情況,并對進度滯后的情況查找原因,提出并落實趕工、搶工措施,接受項目部對進度管理的決定。

9.5負責按照項目部的相關規定提前提出設備、物資進場計劃,以避免因設備、物資的進場延誤而影響現場施工進度。

9.6參加項目部組織的“生產會”,對所負責的施工部位的進度情況、施工組織、管理、安排及下一步計劃、安排進行匯報,提出影響施工進度的各項因素及所需項目部解決的問題。

9.7認真做好施工日志。

10、測量隊

10.1負責工程項目范圍內的所有測量工作,測量數據及標記、開挖邊線及建筑物輪廓線等必須滿足規范標準及設計規定;所提供的實測資料必須及時、真實、可靠、準確、清晰、整齊規范、簽證齊全,并對實測結果負責。

10.2根據進度計劃安排,及時進行各部位的測量放線,不因測量工作延誤而影響施工進度。

三、程序及原則

1、項目進度計劃應在每年12月25日前完成,其內容均應包括來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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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進度管理及獎懲辦法

機械設備、勞動力配置、完成總產值,里程碑工期節點、關鍵工期控制等作為重點進行編制。

2、項目季度進度計劃應在前一季度的最后一月的25日前完成,節點進度計劃應在接到業主、監理指令后及時完成。同樣在進度計劃里要體現機械設備、物資、勞動力等情況。

3、月進度計劃應在每月25日前(或監理要求的時間)完成。周計劃應在周日完成。所編制的計劃需根據現場施工情況進行調整,以滿足月、節點工期的進度計劃,并提出相應的趕工、搶工措施。

4、進度計劃在編制過程中,必須堅持科學合理、具有可操作性、符合現場實際情況,在編制過程中,一旦發現某些重要影響,制約施工進度實現的問題時,必須單獨注明,并落實具體負責人處理、解決、落實,禁止閉門造車,編制一些根本不能完成的進度計劃。在編制過程中,應充分考慮外在因素的影響(雨雪天氣、外部檢查、政府管制等方面)。

5、進度計劃的原則:在保證施工安全、施工質量的前提下,必須保證施工進度。周進度計劃保月進度計劃、月進度計劃保季度進度計劃、季度計劃及節點工期計劃保進度計劃及總進度計劃。

四、 工程進度管理

各作業班組必須按照以下要求,認真做好施工進度的各種保證措施,從而保證按計劃完成施工任務:

1、認真做好工程的統籌、計劃工作,科學組織,合理安排,根據總進度計劃、月進度計劃、周進度計劃安排施工,提高施工效率,加快施工進度。

2、根據工程進度計劃,制訂勞動力、材料、機械設備等各種資源保證措施,科學組織,均衡生產,確保計劃任務按期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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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進度管理及獎懲辦法

3、加強現場安全質量管理,確保施工安全順利進行。

4、嚴格依據設計施工圖、施工方案、技術交底要求組織施工,保證工程施工質量,確保工程施工進度。

5、在雨季或遇到惡劣氣候條件時,采取調整工程施工等措施,力爭將影響減少到最低程度。

6、項目部隨時對各作業班組以上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并將其作為進度管理的一項常規工作。如果發現有落實不到位的現象,將書面要求限期整改或進行處罰。

7、凡未完成周、月、年 (包括調整)施工進度計劃的作業班組均需進行 “進度情況分析”,“進度情況分析”的主要內容包括:

①、未完成進度計劃的主要工程項目和工程數量。 ②、未完成進度計劃的主要原因。 ③、能否保證合同工期。

④、趕上某個階段施工進度計劃的具體時間和實現這一目標計劃的保證措施。

五、獎懲辦法

1、施工過程中項目將按照相關目標任務及獎懲辦法的文件規定進行考核評比,通過獎勵先進、處罰落后來促進工程的圓滿完成,獎懲本月兌現,具體辦法參照獎懲措施執行。

2、為促進度、保質量,項目部將開展勞動競賽活動,采取樹典型、立樣板、學先進、促后進,以及“比、學、趕、幫”等措施,來保證工程質量創優和工期目標的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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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進度管理及獎懲辦法

六、 附則

1、本辦法由項目部負責解釋、修訂。

2、項目部下屬各作業班組遵照執行。

3、本辦法由項目經理批準后頒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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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進度管理及獎懲辦法

工程進度獎懲措施

1. 嚴格按照甲方、合同條款和項目部的計劃工期完成施工任務,未按期完成的要進行經濟處罰,直接從工程款中扣除。

2. 周進度每延期一天予以500元的處罰,月進度每延期一天予以1000元的處罰,季進度每延期一天按照2000元予以處罰,進度每延期一天按照5000元予以處罰,總進度每延期一天按照10000元予以處罰。 3. 周進度每提前一天按照200元進行獎勵,月進度每天提前一天按照300元進行獎勵,季進度每提前一天按照500元進行獎勵,進度每提前一天按照1000元予以獎勵,總進度每提前一天按照2000元進行獎勵。 4. 工程所需材料,各作業班組必須在五天前報到項目部物資部門,否則由此造成工期的延誤由各自承擔。

5. 由甲方或其他不可抵抗的因素造成無法完成進度的則不予以處罰。 6. 項目的每個節點工期推遲1天罰款1000~2000元,關鍵控制點每推遲1天罰款5000元。作業班組不服從項目部協調,而影響其他施工隊伍施工進度者,每次罰款2000元。

消防管理實施辦法范文第5篇

(2014年4月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9號公布 根據2014年12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20號公布的《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修改〈境外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和〈外商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有關條款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深化外商投資管理體制改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指導外商投資方向規定》、《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及《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以下簡稱《核準目錄》),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外商投資合伙、外商并購境內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增資及再投資項目等各類外商投資項目。

第二章 項目管理方式

第三條 外商投資項目管理分為核準和備案兩種方式。 第四條 外商投資項目核準權限、范圍按照國務院發布的《核準目錄》執行。 本辦法所稱項目核準機關,是指《核準目錄》中規定的具有項目核準權限的行政機關。

第五條 本辦法第四條范圍以外的外商投資項目由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條 外商投資企業增資項目總投資以新增投資額計算,并購項目總投資以交易額計算。

第七條 外商投資涉及國家安全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審查。

第三章 項目核準

第八條 擬申請核準的外商投資項目應按國家有關要求編制項目申請報告。項目申請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及投資方情況;

(二)資源利用和生態環境影響分析;

(三)經濟和社會影響分析。

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項目申請報告應包括并購方情況、并購安排、融資方案和被并購方情況、被并購后經營方式、范圍和股權結構、所得收入的使用安排等。

第九條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根據實際需要,編制并頒布項目申請報告通用文本、主要行業的項目申請報告示范文本、項目核準文件格式文本。 對于應當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核準或者審核后報國務院核準的項目,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制定并頒布《服務指南》,列明項目核準的申報材料和所需附件、受理方式、辦理流程、辦理時限等內容,為項目申報單位提供指導和服務。

第十條 項目申請報告應附以下文件:

(一)中外投資各方的企業注冊證明材料及經審計的最新企業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和現金流量表)、開戶銀行出具的資金信用證明;

(二)投資意向書,增資、并購項目的公司董事會決議;

(三)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選址意見書(僅指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項目);

(四)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用地預審意見(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準的建設用地范圍內進行改擴建的項目,可以不進行用地預審);

(五)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文件;

(六)節能審查機關出具的節能審查意見;

(七)以國有資產出資的,需由有關主管部門出具的確認文件;

(八)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條 按核準權限屬于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核準的項目,由項目所在地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提出初審意見后,向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報送項目申請報告;計劃單列企業集團和中央管理企業可直接向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報送項目申請報告,并附項目所在地省級發展改革部門的意見。 第十二條 項目申報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有關要求的,項目核準機關應當在收到申報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項目申報單位補正。

第十三條 對于涉及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職能的項目,項目核準機關應當商請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在7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審查意見。有關行業主管部門逾期沒有反饋書面審查意見的,視為同意。

第十四條 項目核準機關在受理項目申請報告之日起4個工作日內,對需要進行評估論證的重點問題委托有資質的咨詢機構進行評估論證,接受委托的咨詢機構應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評估報告。

對于可能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項目,項目核準機關在進行核準時應采取適當方式征求公眾意見。對于特別重大的項目,可以實行專家評議制度。

第十五條 項目核準機關自受理項目核準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項目申請報告的核準。如20個工作日內不能做出核準決定的,由本部門負責人批準延長10個工作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項目申報單位。

前款規定的核準期限,委托咨詢評估和進行專家評議所需的時間不計算在內。

第十六條 對外商投資項目的核準條件是:

(一)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的規定;

(二)符合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及準入標準;

(三)合理開發并有效利用了資源;

(四)不影響國家安全和生態安全;

(五)對公眾利益不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六)符合國家資本項目管理、外債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 對予以核準的項目,項目核準機關出具書面核準文件,并抄送同級行業管理、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節能審查等相關部門;對不予核準的項目,應以書面說明理由,并告知項目申報單位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四章 項目備案

第十八條 擬申請備案的外商投資項目需由項目申報單位提交項目和投資方基本情況等信息,并附中外投資各方的企業注冊證明材料、投資意向書及增資、并購項目的公司董事會決議等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九條 外商投資項目備案需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及準入標準,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 第二十條 對不予備案的外商投資項目,地方投資主管部門應在7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意見并說明理由。

第五章項目變更

第二十一條 經核準或備案的項目如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需向原批準機關申請變更:

(一)項目地點發生變化;

(二)投資方或股權發生變化;

(三)項目主要建設內容發生變化;

(四)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規定需要變更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二條 變更核準和備案的程序比照本辦法前述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經核準的項目若變更后屬于備案管理范圍的,應按備案程序辦理;予以備案的項目若變更后屬于核準管理范圍的,應按核準程序辦理。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核準或備案文件應規定文件的有效期。在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的,項目申報單位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30個工作日向原核準和備案機關提出延期申請。在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且未提出延期申請的,原核準文件期滿后自動失效。

第二十五條 對于未按規定權限和程序核準或者備案的項目,有關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金融機構不得提供信貸支持。

第二十六條 各級項目核準和備案機關要切實履行核準和備案職責,改進監督、管理和服務,提高行政效率,并按照相關規定做好項目核準及備案的信息公開工作。

第二十七條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行業管理、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金融監管、安全生產監管等部門,對項目申報單位執行項目情況和外商投資項目核準或備案情況進行稽察和監督檢查,加快完善信息系統,建立發展規劃、產業政策、準入標準、誠信記錄等信息的橫向互通制度,嚴肅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并納入不良信用記錄,實現行政審批和市場監管的信息共享。

第二十八條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要聯合地方發展改革部門建立完善外商投資項目管理電子信息系統,實現外商投資項目可查詢、可監督,提升事中事后監管水平。 第二十九條 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每月10日前匯總整理上月本省項目核準及備案相關情況,包括項目名稱、核準及備案文號、項目所在地、中外投資方、建設內容、資金來源(包括總投資、資本金等)等,報送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項目核準和備案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一條 項目核準和備案機關工作人員,在項目核準和備案過程中濫用職權謀取私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二條 咨詢評估機構及其人員、參與專家評議的專家,在編制項目申請報告、受項目核準機關委托開展評估或者參與專家評議過程中,不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第三十三條 項目申報單位以拆分項目或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申請核準或備案的,項目核準和備案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準及備案。已經取得項目核準或備案文件的,項目核準和備案機關應依法撤銷該項目的核準或備案文件。已經開工建設的,依法責令其停止建設。相應的項目核準和備案機關及有關部門應當將其納入不良信用記錄,并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具有項目核準職能的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和省級政府有關部門可以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制定外商投資項目核準具體實施辦法和相應的《服務指南》。

第三十五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的投資者在祖國大陸舉辦的投資項目,參照本辦法執行。 外國投資者以人民幣在境內投資的項目,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六條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對外商投資項目管理有專門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消防管理實施辦法范文第6篇

2017年 第5號

《農藥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已經農業部2017年第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部 長 韓長賦

2017 年 6 月 21 日

農藥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農藥經營行為,加強農藥經營許可管理,根據《農藥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農藥經營許可的申請、審查、核發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農藥的,應當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 第四條

農業部負責監督指導全國農藥經營許可管理工作。

限制使用農藥經營許可由省級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農業部門)核發;其他農藥經營許可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縣級以上地方農業部門)根據農藥經營者的申請分別核發。 第五條

農藥經營許可實行一企一證管理,一個農藥經營者只核發一個農藥經營許可證。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農業部門應當加強農藥經營許可信息化管理,及時將農藥經營許可、監督管理等信息上傳至農業部規定的農藥管理信息平臺。

第二章 申請與受理

第七條

農藥經營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農學、植保、農藥等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或者專業教育培訓機構五十六學時以上的學習經歷,熟悉農藥管理規定,掌握農藥和病蟲害防治專業知識,能夠指導安全合理使用農藥的經營人員;

(二)有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營業場所、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倉儲場所,并與其他商品、生活區域、飲用水源有效隔離;兼營其他農業投入品的,應當具有相對獨立的農藥經營區域;

(三)營業場所和倉儲場所應當配備通風、消防、預防中毒等設施,有與所經營農藥品種、類別相適應的貨架、柜臺等展示、陳列的設施設備;

(四)有可追溯電子信息碼掃描識別設備和用于記載農藥購進、儲存、銷售等電子臺賬的計算機管理系統;

(五)有進貨查驗、臺賬記錄、安全管理、安全防護、應急處置、倉儲管理、農藥廢棄物回收與處置、使用指導等管理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

(六)農業部規定的其他條件。

經營限制使用農藥的,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熟悉限制使用農藥相關專業知識和病蟲害防治的專業技術人員,并有兩年以上從事農學、植保、農藥相關工作的經歷;

(二)有明顯標識的銷售專柜、倉儲場所及其配套的安全保障設施、設備;

(三)符合省級農業部門制定的限制使用農藥的定點經營布局。 農藥經營者的分支機構也應當符合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相關規定。限制使用農藥經營者的分支機構經營限制使用農藥的,應當符合限制使用農藥定點經營規定。

第八條 申請農藥經營許可證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農業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農藥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二)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三)經營人員的學歷或者培訓證明;

(四)營業場所和倉儲場所地址、面積、平面圖等說明材料及照片;

(五)計算機管理系統、可追溯電子信息碼掃描設備、安全防護、倉儲設施等清單及照片;

(六)有關管理制度目錄及文本;

(七)申請材料真實性、合法性聲明;

(八)農業部規定的其他材料。

申請材料應當同時提交紙質文件和電子文檔。

第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農業部門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不需要農藥經營許可的,即時告知申請者不予受理;

(二)申請材料存在錯誤的,允許申請者當場更正;

(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者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四)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予以受理。

第三章

審查與決定

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農業部門應當對農藥經營許可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必要時進行實地核查或者委托下級農業主管部門進行實地核查。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農業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符合條件的,核發農藥經營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農藥經營許可證應當載明許可證編號、經營者名稱、住所、營業場所、倉儲場所、經營范圍、有效期、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事項。

經營者設立分支機構的,還應當注明分支機構的營業場所和倉儲場所地址等事項。

農藥經營許可證編號規則為:農藥經許+省份簡稱+發證機關代碼+經營范圍代碼+順序號(四位數)。

經營范圍按照農藥、農藥(限制使用農藥除外)分別標注。 農藥經營許可證式樣由農業部統一制定。

第四章

變更與延續

第十三條

農藥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五年。農藥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內,改變農藥經營者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住所、調整分支機構,或者減少經營范圍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發證機關提出變更申請,并提交變更申請表和相關證明等材料。

原發證機關應當自受理變更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辦理。符合條件的,重新核發農藥經營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經營范圍增加限制使用農藥或者營業場所、倉儲場所地址發生變更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重新申請農藥經營許可證。

第十五條

農藥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經營農藥的,農藥經營者應當在有效期屆滿九十日前向原發證機關申請延續。

第十六條

申請農藥經營許可證延續的,應當向原發證機關提交申請表、農藥經營情況綜合報告等材料。

第十七條

原發證機關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未在規定期限內提交申請或者不符合農藥經營條件要求的,不予延續。

第十八條

農藥經營許可證遺失、損壞的,應當說明原因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及時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補發。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

(一)專門經營衛生用農藥的;

(二)農藥經營者在發證機關管轄的行政區域內設立分支機構的;

(三)農藥生產企業在其生產場所范圍內銷售本企業生產的農藥,或者向農藥經營者直接銷售本企業生產農藥的。

第二十條

農藥經營者應當將農藥經營許可證置于營業場所的醒目位置,并按照《農藥管理條例》規定,建立采購、銷售臺賬,向購買人詢問病蟲害發生情況,必要時應當實地查看病蟲害發生情況,科學推薦農藥,正確說明

農藥的使用范圍、使用方法和劑量、使用技術要求和注意事項,不得誤導購買人。

限制使用農藥的經營者應當為農藥使用者提供用藥指導,并逐步提供統一用藥服務。

第二十一條

限制使用農藥不得利用互聯網經營。利用互聯網經營其他農藥的,應當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

超出經營范圍經營限制使用農藥,或者利用互聯網經營限制使用農藥的,按照未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處理。

第二十二條

農藥經營者應當在每季度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將上季度農藥經營數據上傳至農業部規定的農藥管理信息平臺或者通過其他形式報發證機關備案。

農藥經營者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在農藥經營許可證變更后三十日內,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縣級農業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農業部門應當對農藥經營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定期調查統計農藥銷售情況,建立農藥經營誠信檔案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農業部門發現農藥經營者不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發證機關吊銷其農藥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證機關依法注銷農藥經營許可證:

(一)農藥經營者申請注銷的;

(二)主體資格依法終止的;

(三)農藥經營許可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的;

(四)農藥經營許可依法被撤回、撤銷、吊銷的;

(五)依法應當注銷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農業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農藥經營許可管理職責,自覺接受農藥經營者和社會監督。

第二十七條 上級農業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農業部門農藥經營許可管理工作的監督,發現有關工作人員有違規行為的,應當責令改正;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向其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提出處分建議。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農業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調查處理;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履行農藥經營監督管理職責,所轄行政區域的違法農藥經營活動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

(二)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準予經營許可或者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拒不準予經營許可;

(三)參與農藥生產、經營活動;

(四)有其他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行為。

第二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違法從事農藥經營活動的,有權向農業部門舉報,農業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嚴格為舉報人保密。經查證屬實,并對生產安全起到積極作用或者挽回損失較大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表彰或者獎勵。

第三十條

農藥經營者違法從事農藥經營活動的,按照《農藥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2017年6月1日前已從事農藥經營活動的,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內達到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并依法申領農藥經營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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