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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違法違紀案件剖析范文

2023-09-23

民警違法違紀案件剖析范文第1篇

經查,楊淑華在擔任洪雅縣國土資源局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在土地整理工程、新建辦公大樓的招投標、工程款撥付以及征地手續辦理上為請托人謀取利益,先后索取或直接收受 15 人賄賂共計人民幣 1194 萬余元(其中 600 萬元系受賄未遂);此外,楊淑華還貪污公款人民幣 8 萬余元,挪用公款 398 萬元,另有人民幣 394 萬余元、美元 2652 元的巨額財產無法說明合法來源。

20xx 年 8 月 25 日,眉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其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違法所得予以追繳。楊淑華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20xx年 11 月 15 日,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

判。

為留“后路”,反斷了“后路”

——楊淑華違紀違法案件剖析

鐘季執

升遷無望轉而謀求“后路”

“幾萬可以拿,幾十萬也敢要,幾百萬也不在話下”

在剛擔任洪雅縣國土資源局領導職務時,楊淑華一度有著很強的事業心,對自身的要求也比較嚴格,為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曾作出過一定貢獻。

但是,隨著時間的推移,楊淑華未能做到善始善終。

楊淑華在擔任局長的最后幾年中,自感升遷無望且面臨退休。恰逢這個時候,她看到別人腰纏萬貫、揮金如土時,心理逐漸失去了平衡。慢慢地,在楊淑華的眼中,官場成為了一個市場,權力變成了交易的資本,官位當做換取金錢的商品,她開始或明或暗甚至赤裸裸地進行權錢交易。“幾萬可以拿,幾十萬也敢要,幾百萬也不在話下。”楊淑華開始琢磨著為自己找“后路”,將精力放在對金錢的瘋狂攫取上,最終把自己推進了違法犯罪的泥沼。2014 年,洪雅某建筑公司法人代表胡某某為感謝楊淑華在三寶鎮河灘地土地整理工程款撥付上的“關照”,送給楊淑華 35 萬元,后者欣然接受。

從在單位報銷丈夫出國的費用,到授意造假套取補助;

從挪用公款截留利息,到幫助親友承建工程自己從中分錢,楊淑華利用一切可能的手段瘋狂斂財,甚至達到了雁過拔毛的地步。

鋌而走險大搞“權力尋租”

對有求于己的開發商提出投資分紅,并迫使其簽訂合同

土地是典型的稀缺資源,一些利益主體總想從中分一杯羹,土地領域“權力尋租”的空間很大?,F行的土地管理法規中,對土地征用的條件、征用租用的價格、補償費用的標準等僅作了一些原則性的規定,缺乏具體的實施細則。

如在處理具體的土地事務中,各級政府有很大的決策權,有關決策人員、經辦人員擁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權,這就給公共權力尋租留下了空間。

楊淑華對有求于己的開發商提出投資分紅要求,并迫使其簽訂合同,以掩蓋索取巨額賄賂的事實。

眉山市某房地產公司在洪雅縣從事項目開發時,楊淑華在土地拆遷及征地手續的辦理中為該公司提供過幫助。2014年 5 月,楊淑華在該公司所開發的某房地產項目中以“投資分紅”的名義,向該公司總經理易某索要 100 萬元。同年 6月至 8 月間,楊淑華收受易某給予的所謂“分紅”款 50 萬元并退得所謂“本金”50 萬元。

20xx 年初,楊淑華為成都市某房地產開發公司違規辦理了 33334 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權證,并與該公司約定在某房地

產項目結束后一次性收取“投資分紅”600 萬元,后因案發未能得逞。

在土地收儲、土地拆遷、土地平整、土地測量、土地規劃等由國土部門管理的事項中,任何一個環節都有不小的自由裁量權。300 萬的工程,好處費要拿 70 萬,楊淑華正是在這種巨大的利益誘惑面前不斷地鋌而走險,最終轟然倒下。

手段隱蔽多樣用心良苦

從以“借用”為名索賄,到授意家族成員出面收受賄賂

在大肆收受、索取賄賂的過程中,楊淑華采取多種隱蔽手段,可謂用心良苦。

20xx 年,楊淑華為洪雅某電力公司水電站工程辦理土地征用手續提供幫助,后將該公司一輛小轎車長期“借用”,直至案發。

除以“借用”為名外,楊淑華還多次授意家族成員出面收受賄賂。

20xx 年 12 月,某房地產公司董事長江某某為感謝楊淑華在其所開發的房地產項目上給予的幫助,按楊淑華授意將其開發的某小區一套價值 26 萬余元的公寓送給其妹妹楊淑珍。20xx 年至 20xx 年期間,楊淑華為侄兒楊勇等人承建洪雅縣中保、中山、止戈鎮河灘地整理,以及東岳鎮多個土地整理工程及工程款撥付上提供幫助。20xx 年 11 月,為感謝楊淑華的“關照”,楊勇按照與楊淑華的事先約定,將付給

楊淑華的 200 萬元“好處費”折算成楊勇名下某企業的 60%股份送給楊淑華。

大權獨攬缺乏有效監督

管理全憑“一支筆”和“一張嘴”,自己簽了說了就算數

楊淑華擔任縣國土資源局“一把手”近十年時間,有不少反映其在工程建設、土地整理、征地辦理等方面違紀違法問題的舉報材料,但都因種種原因沒有進入相關監管部門的視線,使得其更加肆無忌憚地瘋狂作案。

本案中,權力失去監督,制度形同虛設,是楊淑華走上違法犯罪道路的重要原因。監督體制不合理。眾多監督主體發揮作用不到位,在本案中,楊淑華的問題主要發生在其擔任部門“一把手”期間,很多問題的出現就是因為她往往一個人決定許多重大工作事項,即使研究也是走走過場,或者是先確定后補辦手續,領導班子成員基本上看“一把手”的眼色行事。

家長意識強,民主作風差,獨斷專行,唯利是圖,楊淑華將公眾賦予的權力完全私有化。在土地整理、辦理征地、工程招標、款項撥付和經費管理等方面全憑“一支筆”和“一張嘴”,自己簽了、說了就算數。

監督機制不完善,沒有形成相互制約、相互監督的權力制衡機制,造成了監督真空,滋生了腐敗的土壤。國土資源

局是垂直管理部門,上級主管部門和地方政府在監管上銜接不夠有效,存在空當。

鏈接@辦案者說:

在查處楊淑華這樣的典型案件的同時,我們還應強化警示教育,做到警鐘長鳴、常抓不懈,更要舉一反三,完善機制制度,從源頭上堵住官商勾結的制度和監督漏洞。

一要進一步規范領導干部從政行為,對權力集中崗位的領導干部加大交流力度。嚴厲打擊官商勾結、違規投資入股、權力“期權化”等問題。嚴格落實重要崗位上的“一把手”定期輪崗交流制度。

二要繼續開展專項治理,深入推進資源市場化配置。進一步深化工程建設、土地出讓及其他重點領域的專項治理。除國家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的以外,各種公共資源的配置,都必須實行招拍掛出讓制度。健全信息披露機制,完善市場競爭機制,強化監督制約機制,建立結果公示制度,嚴肅查處破壞市場配置資源的行為。

三要在“治官”的同時加大“治商”力度。建立“黑名單”制度,在各領域建立“行賄人資料庫”,將行賄人劃入“黑名單”,在法定期限內或永久性禁止其進入市場,加大對行賄行為的懲處力度。建立嚴格的行業管理制度,運用行規、行約、行業標準約束行業行為。

評論:

有效防治國土資源領域腐敗現象

楊淑華案涉案金額較大、發案環節典型、作案手段隱蔽,是發生在基層國土資源領域中的一個典型案件。

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社會快速發展,土地和礦產作為稀缺資源,社會供需矛盾日益凸顯。國土資源部門管理著土地和礦產兩類稀缺資源,集行政審核審批權、行政執法權、大額資金預算分配權于一身,權力運行的環境復雜、涉及面廣、關聯度高,牽涉地方各級政府、相關部門、企事業單位、中介組織等多個方面,一些個人和單位借助土地利用和礦產資源開發這個平臺進行權力尋租,導致國土資源領域腐敗案件易發多發。目前深入推進的國土資源領域腐敗問題治理工作,正是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筆者認為,在目前已經取得成效的基礎上,治理國土資源領域腐敗問題還需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推進。

一要進一步加大查辦案件力度。嚴肅查處違紀違法案件,既是國土資源領域腐敗問題治理工作的一項重要任務,也是推動治理工作深入開展的重要手段。在楊淑華擔任國土資源局“一把手”近十年時間里,雖然有不少反映其違紀違法行為的舉報,但都沒有受到監管部門的重視,使其在違紀違法道路上越走越遠。這說明有些單位對舉報案件不予重視的現實情況,要么不查,要么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為此,要擴大案件線索來源,對群眾舉報的問題認真進行核實,對

新聞媒體揭露的問題認真了解,注意從中發現案件線索;對發現的重大違紀違法線索,要及時移送紀檢監察機關,決不姑息遷就。與此同時,應認真剖析研究案件發生的深層次原因,開展警示教育,充分發揮強化辦案的治本功能,加強職務犯罪預防。

二要進一步建立健全相關法規制度。改革開放三十多年來,以《土地管理法》、《礦產資源法》等 17 部國土資源相關法律為基礎,以《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等二十多部法律法規與大量的地方性法規和部門政策法規為補充的國土資源法律體系框架基本形成。但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涉及國土資源領域的現行法律法規存在原則規定多、具體細則少,部門規定多、適用規范少以及責任追究的可操作性不強等問題。因此,迫

切需要健全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特別是應加快制定和推出涉及國土資源領域關鍵環節的相關法規,對自由裁量度過大的權力明確行使標準,規范運行程序。如在國土資源領域違紀違法案件較為集中的招標投標環節,現有的《招標投標法》的有些規定較為原則化,對招投標的一些具體環節缺乏強制性規定,缺少責任約束和追究制度,導致招投標活動中規避招標、圍標、串標等問題時有發生,需盡快出臺相關實施條例,對上述問題予以有效治理。

三要進一步強化外部監督。權力與監督是對立統一的共

同體。楊淑華的違紀違法事實再次證明,失去監督的權力容易產生腐敗。防治國土資源領域腐敗行為,不僅需要國土資源部門自身加強監督,如在管理方面更多地采用集體會審制、專家論證制等,更需要加強外部監督,充分發揮各級紀檢監察、司法、審計等機關和部門、新聞媒體以及群眾的監督作用,將監督滲透到權力運行的全過程中,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

四要進一步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在楊淑華案中,其手中握有過大的自由裁量權,為公共權力尋租留下了空間,從而使其在巨大的利益誘惑面前鋌而走險,最終走上違法犯罪之路。國土資源領域之所以腐敗行為易發多發,有其體制機制上的原因。只有推進改革,創新管理體制,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合理分解國土資源領域過于集中的權力,減少行政審批事項,才能從源頭上鏟除這一領域滋生腐敗的土壤和條件。具體而言,一方面應大力推進土地使用權、礦業權交易市場建設,加快建立全國規則統一、程序科學、公開透明的土地和礦業權交易市場;另一方面,應深化國土資源領域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把能夠交給市場的都交給市場,進一步壓縮自由裁量權,盡可能地減少“權力尋租”的空間。(作者系中國社會科學院世界經濟與政治研究所副研究員)

違法違紀典型案例剖析材料羅發玉違法違紀案件為各

級領導干部提供了很好的明斷得失的鏡子,作為我,也從中受到了深刻的教育和警示,。思考這個典型案件,我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談談認識。

一、領導干部必須樹立正確的世界觀和堅定正確的理想信念。

毛澤東同志指出:物發展的根本原因,不是在事物的外部而是在事物的內部。唯物辯證法認為外因是變化的條件,內因是變化的根據,外因通過內因而起作用。羅發玉走上毀滅之路是各種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但其中意識的蛻化是內因,也是主要原因。羅發玉從一個黨的高級干部墮落為人民的罪人,最根本的原因就是他背棄了正確的理想和信念,放松了學習,忽視了主觀世界的改造。他作為一名系統地接受過高等教育的領導干部,自以為學歷高,文憑硬,知識面廣,閱歷豐富,覺得不需要再下苦功學習了,即便學一點東西,也只是為了武裝嘴巴和用做手電照別人,理論與實際工作相脫節。殊不知對于一個黨的領導干部來說,放松思想改造,喪失理想信念,就會失去精神支柱,失去靈魂。“物必自腐而生蟲”,這句古訓富有很深的哲理。羅發玉的毀滅警示我們,理論上的糊涂就會導致政治上的動搖,政治上的動搖必然失去正確的發展方向,失去健康向上的工作和生活態度,必然栽跟頭。一個民族需要一種精神力量,一個人需要有一點崇高的理想和追求,反之就難免會被各種誘-惑所俘(更多

精彩文章來自“秘書不求人”)虜。

用反面典型警示自己,其目的就是讓人不重蹈覆轍,而最根本的就是要加強學習。當前,我們正處在大變革、大調整、大發展的時代,科技進步日新月異,知識更新日益加快,新情況、新問題不斷出現,對領導干部的知識水平、理論修養和領導能力都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面對社會的深刻變化,我們要抓住機遇,乘勢而上,切實把學習作為自己終身的任務,不斷提高自己的知識積累,不斷優化自己的知識結構。同時,堅定理想和信念,不斷改造自己的主觀世界,樹立正確的價值觀、地位觀和權力觀,忠實地踐行“三個代表”,筑牢思想上的防線,才能立于不敗之地。

二、領導干部必須認識到“手中的權力是人民賦予的”,要正確運用手中的權力,要自覺接受黨和人民群眾的監督,

羅發玉從一個貧苦農民的子弟成長為一名黨的高級干部,也曾為人民做過一些有益的工作。但隨著權力和地位越來越高,周圍的贊揚和吹捧越來越多,他逐漸地不清醒了,把廉潔自律的要求和接受監督的要求置于腦后,逐漸開始用手中的權力謀取私利,最終從一個黨的高級干部蛻化變質為人民的罪人。羅發玉的落馬,可以清楚地看到,他思想上的蛻變始于思想防線的崩潰,由生活作風的失檢,到想方設法以權謀私,逐步發展到經濟上貪得無厭,政治上與黨離心離德,最后一步一步走向毀滅之路。

古人言:“勿以惡小而為之,勿以善小而不為”。一個人面對各種誘-惑,最大的敵人是自己,要經得住考驗,邁得過關口,羅發玉走向自我毀滅,再次印證了這樣一條真理:權力失去監督必然導致腐-敗。領導干部作為組織的一員,既有監督的權利,也有接受監督的義務,既是監督者,又是被監督對象。身為領導干部,應該明白這樣一個道理:自己不論在工作上取得多大的,都應首先歸功于黨,歸功于組織,任何人離開了黨的組織,離開了領導集體,離開了人民群眾的支持,終將一事無成。我們的權力是黨和人民賦予的,權力的大小與為人民服務的責任是密切相聯的。無論在什么上掌權、用權,都要想人民群眾所想,急人民群眾所急,辦人民群眾所需,真正做到全心全意為人民謀利益,堅定不移地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無私無畏地同一切損害群眾權益的現象作斗爭,保持人民公仆的本色。

三、領導干部必須帶頭加強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

我們黨的全部工作,就是為人民謀利益,能不能正確對待名、權、位,是對領導干部十分現實的考驗。領導干部只有嚴于律己,在勤政廉政上作表率,才能把一個單位的風氣樹起來。如果凌駕于組織和群眾之上,搞以權謀私、權錢交易,貪圖美色,最終會在權力、金錢和美色考驗面前跌跤翻船。羅發玉從忽視廉潔操守,發展到肆無忌憚地以權謀私,最終為黨和人民所唾棄的這個典型案例,值得我們每一個領

導干部深刻和認真汲齲

當前黨中央強調牢記“兩個務必”,這是我們更加牢固地樹立思想道德防線和黨紀國法防線的一個重要精神支柱。從這個意義上講,能不能堅持發揚艱苦奮斗的優良作風,能不能經得起權力、金錢、美色的誘-惑,能不能在實踐中創造性地貫徹好“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是每個黨員特別是領導干部必須經受的一個很現實的考驗。領導干部要以身作則,帶頭執行各項廉潔自律的規定,要求別人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不準別人做的,自己首先不做。同時帶頭管好自己的配偶、子女、親屬和工作人員。真正做到仰不愧官,俯不愧民,在廣大干部群眾中樹立清正廉明的良好形象。

違法違紀典型案例剖析材料說到貪污腐敗,人們的注意力往往更多地投放于那些“大老虎”身上,殊不知諸多的“蒼蠅”、“蚊子”的貪腐能力也絕對不容小覷,他們的危害不亞于個別的“老虎”,有人把這種現象稱之為“小官巨腐”。“蒼蠅”與“老虎”嚴重敗壞了黨風政風,給黨和國家帶來極其嚴重的危害。

十八大后中央首輪巡視曾發現,一些地方鄉村干部腐敗問題凸顯,“小官巨腐”問題嚴重。由于基層干部與群眾利益息息相關,其腐敗行為往往危害更大,影響更壞。“蒼蠅式”腐敗在第二輪巡視發現的問題當中仍然比較突出,并且相當普遍,半數以上被巡視地區都有發生。巡視發現,廣西

基層干部“蒼蠅式”腐敗問題日益凸顯;江蘇基層權力尋租機會較多、空間較大;上海有的地方基層干部“小官貪腐”;河北“小官巨腐”問題嚴重,監督責任落實不到位,執紀失之于寬、失之于軟;浙江一些地方農村基層侵害群眾利益現象突出;西藏一些基層干部腐敗問題較為突出[1]。

據新華社報道,十八大以來中央巡視組已開展四輪巡視,發現巡視點存在“小官貪腐”問題的占比超過了四分之一。北京市紀委透露 2014 年查處 56 名違紀違法的村干部,有人貪污資金巨大。海淀區西北旺鎮皇后店村的一個會計就挪用資金達 1.19 億元。他們原本只是不在行政序列的“官”,竟然侵吞國家和集體的巨額資金,令人為之瞠目。朝陽區孫河鄉原黨委書記紀海義受賄 9000 余萬元。2014 年 11 月 12日,河北省紀委通報了 8 起“小官巨腐”案件:唐山市公安局原副局長、唐山市交警支隊長徐忠嶺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受賄 1220 萬元。“小官巨腐”已是不容忽視的小問題,它關系到基層黨員干部的形象,更關系到百姓的切身利益。各級黨委政府以及紀檢監察機關必須高度重視,切實采取強有力的措施,扎緊防范“小官巨腐”籬笆,堵死“小官巨腐”之路。

一、“小官巨腐”的主要原因

小官巨腐,有一個問題顯而易見,其貪腐的“能力”和手段一定“高明”,將手中的權力發揮到極致,深諳此道,

終于為自己掘下這般落馬的深坑。還有一個疑問,這么多錢,不會是一朝一夕得來的,即便貪污也有個過程,在其“財富”積累的漫長過程中,真的無人察覺,真可以做到天衣無縫?一個科級干部,上頭的“婆婆”不會少,為何竟無人干涉,任由發展?是天高皇帝遠的壟斷,還是監管形同虛設?

(一)何為“小官巨腐”

“小官巨腐”是指一些干部官職不高,但貪污的數額巨大。“小官巨腐”的突出特點是官員的貪污程度,跟官員的職位不成正比?,F金 1.2 億元,黃金 37 公斤,房產 68 套――科級干部。河北省秦皇島市北戴河區供水總公司原總經理馬超群,一個科級干部,平常百姓論克而沽的黃金在他家里是以公斤來計量的。馬超群可謂是一馬當先超越群腐,成為“小官巨腐”響當當的典型。如此低的級別,如此大的貪腐數字,著實令人難以置信。

(二)“小官巨腐”的共同點

第一,小官大權。這些官員官職不高,但手中掌握著涉及群眾利益、涉及公共服務的權力,而且有自由裁量權,權力集中度都比較高。第二,小官大隱,大隱隱于市。和那些大老虎相比,小官的腐敗極具隱蔽性,并不那么引人注目。小官們就在我們老百姓身邊,而且潛伏期很長,欺騙性也比較強。第三,小官大害。在比較長的時間跨度中侵占了巨額公共財產,也就被喂飽了、喂大了,有的小蒼蠅甚至已經成

為“小老虎”、“中老虎”甚至是“大老虎”了。據河北紀委可靠數字,河北省僅 2014 年以來立案查處的科級以下干部中涉案金額超過 100 萬元的就有 233 件,涉及 248 人。

(三)小官巨腐的主要原因

官職不高,這些芝麻官怎樣實現巨額貪腐是引人深思的。

1.“小官巨腐”問題嚴重,根在官小權力大?;鶎犹幱跈嗔Φ牡投?,但是并不意味著權力不大,權力的大小不是以其所處地位決定的,主要取決于權力的集中度?;鶎右话咽謾嗔^大,并且握著一定的壟斷資源;占有的公共資源不大,但尋租的空間不小;在單位和部門都是一手遮天,說一不二,儼然“土皇上”。高官腐敗有時還搞點兒雅賄、暗賄什么的,而有些小官則直截了當伸手拿、張口要,乃至明碼標價。

2.“小官巨腐”源于日積月累的潛伏與隱蔽。長期以來,在公眾的心目中留下了一些基層的“小官”沒啥油水的印象,也使得一些掌握實權的“小官”輕易躲避了監督和約束,通過日積月累,從小官不貪――小官微貪――小官中貪,最終逐步發展壯大成為大貪大腐??梢?,只要失去約束和監督,“蒼蠅式腐敗”同樣可以觸目驚心。

3.缺乏制度的約束和監管是造成“小官巨腐”制度原因。這一點需要我們深刻反思黨內干部監督管理體制機制深層次的問題。小官身居要職,監管不到位,監督監管流于形式,

不能形成有效監督。一方面是黨內監督鏈條存在逐級衰減的漏斗現象,也就是所謂天高皇帝遠,越是到我們執政體系的最后一公里,監管監督就越流于形式。面對基層領導的強勢,沒人敢得罪這些“小官”,即使發現“小官”的一些腐敗問題也不敢揭露,害怕遭到打擊報復。另一方面,越是到基層和一線,我們的各級黨組織和領導班子當中,監督、決策、執行這樣黨內的權力同質同構的現象就越嚴重,有的人長期把持一個部門、一個地方,搞成了個人的小山頭,形成所謂利益共同體,包括內部人控制這些特權的領地,這在客觀上縱容了他們為非作歹的膽量。

4.黨員干部自身黨性嚴重缺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意識淡漠。具體表現為缺乏服務意識,對群眾疾苦漠不關心,對基層反映的問題久拖不決,工作中只唯上,不傾聽群眾呼聲和意見。有的領導工作方法方法簡單,作風粗暴,遇到有利的事情就辦,無利的事情就拖著不辦;給了好處啥事都能辦,不給好處能辦的事情也不辦;沒有堅定的理想、信念,思想蛻化變質,追求物質享受,生活奢侈,沉溺于權錢交易、權色交易。

5.十八大以來曝出不少“小官巨腐”案件,為何會出現這一現象?或許與過去反腐路線有關。2011 年時,清華大學廉政與治理研究中心主任任建明就說:“1993 年以來,查辦大要案成為反腐主線,重點監督一些位高權重的官員尤其是一把手。這亦是各級紀檢部門工作成績的主要體現,而

由此對一些小官大權的職位可能會形成監督盲區。”

二、防治“小官巨腐”的對策

小官巨腐危害巨大,已經逐漸成為瓦解政府公信力的一個鏈條。當下唯有采取強有力的措施,堵死“小官巨腐”之路,扎緊防范“小官巨腐”籬笆才能從根本上完成從嚴治黨的根本任務。

(一)治理小官巨腐重在“治權”,強化監督

要想從根本上治理小官巨腐,關鍵要從削減權力入手,權力被削減得越小,腐敗的危害就越低。要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首先要求領導干部正確行使權力,要建立起一整套領導干部權力運行機制,以及對“一把手”的權力監督機制。其次是健全制度的配套機制,加強制度執行的保證力度與機制,明確懲戒追究措施。積極探索自上而下科學合理配置權力資源、公開依法行使權力相統一的有效途徑,積極探索領導干部對上負責和對群眾負責相統一的實現機制,積極探索黨的領導、依法治國和人民當家作主相統一的實現形式。再次,要建立科學的干部考核評價體系,要根據各地區各行業的實際情況分層分類制定科學有效的考核指標,注重長效。要健全監督懲戒機制,發揮監督懲戒的督促保證作用。要積極推行黨務、政務、事務公開和領導干部職責權限、收入待遇公開制度,使領導干部的職務行為在陽光下運作,讓全社會來監督,促使其自覺遵守國家法

律法規和黨紀政紀規范。要暢通信訪舉報、社會輿論、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渠道,為社會民主監督搭建平臺。

監督環節舉足輕重,必不可少。當前無論是內部監督還是外部監督都存在設計方面的缺陷,尤其是內部監督有名無實。比如,最小的內部監督者當屬村內監督者,要么不好意思監督,要么不敢監督,擔心監督無用,害怕遭到打擊報復。監督是村里的干部,甚至就是書記或主任的“自己人”,如此,監督也就形同虛設了。要實現有效監督,還是要靠群眾,充分發揮群眾監督的監督作用,引入群眾監督機制,才能減少小官巨腐事件的發生。

(二)加大懲治腐敗力度

監督與懲治腐敗雙輪驅動缺一不可,法治反腐、制度防腐,才是根治腐敗的有效途徑。要注重從制度入手,健全基層腐敗案件查處機制和查辦案件組織協調機制,加大監督制約力度,規范權力運行,構建“伸手必被捉”的機制。反腐要警鐘長鳴,常抓不懈,不能搞一陣風。一經發現,必須一查到底,絕不手軟,由此才能起到巨大的威懾作用和警示作用。

(三)以案治本,加強廉政風險防控

以案治本、加強廉政風險防控是當前反腐敗斗爭形勢的需要,要在始終保持懲治腐敗威懾力的同時,加大以案治本工作的力度,切實加強廉政風險防控,從源頭上減少腐敗問

題的發生。“以案治本,加強廉政風險防控”的主要任務是以案施教、建章立制。要堅持“一案一教”,深入開展警示教育,用“身邊事”教育“身邊人”,增強教育的針對性和說服力,努力達到“查辦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四)加強對黨員干部理想信念教育與警示教育

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要通過加強理想信念教育,樹立“三個自信”,增強宗旨意識,使領導干部“不想腐”;要強化監督管理,嚴肅紀律,加強體制機制創新和制度建設,使領導干部“不能腐”;堅持有腐必懲、有貪必肅,使領導干部“不敢腐”。長此以往,就形成各級大小官員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機制。

民警違法違紀案件剖析范文第2篇

我校本著加強學習《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國共產黨員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和《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精神,嚴格按黨章和教師職業道德辦事。這些年來,我校始終保持了學校的圣潔之地,沒有出現一例有違紀違法的人和事。從新聞媒體上,我們也經常聽到、看到教育系統中出現的許多違紀違法的案例,這對我們無疑是很好的反面教材,對我們有著很好的警示作用,對促進我校教育事業健康、有序發展無疑具有十分重大的現實意義。

一、從制度上杜絕違紀違法

我們學校能做到沒有違紀違法的一個案例,這跟學校能制定出一套制度是緊密聯系在一起的。學校如果會出現違紀違法的案件,一般也是經濟腐敗案件,這在我們學校沒有這樣的土壤。校長、總務等相關領導,與經濟接觸比較多,他們為了保證學校所有人的清廉清白,簽了《廉潔自律保證書》,讓大家清清白白做人,明明白白做事。而且學校還與每位教師簽訂了安全責任狀,也嚴格要求所有教師不得去做有違紀違法的事,做到有制度,有人監督,并且與教師的績效工資掛鉤,讓違紀違法的成本太高,做到不能違,不敢違。從而營造出了健康積極向上的校園氛圍。

二、加強了學校的管理 要想學校好,跟學校管理是分不開的。我們學校重視建設一支堅強的領導班子,使整個領導班子在學校教學工作中起模范帶頭作用。在每學期開學初,學校能根據工作實際,進行領導班子分工,把整體工作有機的分解和細化,做到大事有人抓、小事有人管,做到管理到位、責任到人;學校能定期召開領導班子會議,討論、研究和部署各項工作,把各項工作都在會議上解決,充分發揮領導班子的集體作用。又有一個能干,作風正派的李志良校長做為學校領頭人。學校的校風學風都有了根本性的轉變。每一位領導班子成員都能做到遵規守紀,在工作中起模范帶頭作用。學校不斷延伸管理的觸角,抓環節、細節的落實,達到管理的精細化,從而杜絕違紀違法的案例產生。

三、加強師德師風建設

教師是立校之本,師德是教育之魂。師德師風建設是教師隊伍建設的重要內容。近年來,夏陽中心小學深化師德師風建設:學校加強制度建設,將師德師風納入教師績效考核;要求每位教師定期參加教師集中政治學習;每學期每位教師都要寫出師德體會。通過活動,學校涌現出了一批師德師風典型模范,涌現出了許許多多的優秀教師,對全面推進學校師德師風建設邁上新的臺階。

四、加強學校廉政建設 為了加強學校黨風廉政建設,規范辦學行為,我校堅持加強黨風廉政、反對腐敗的工作過程中,從學校工作實際出發,全面落實廉政責任制,堅持把好加強政治學習,把好宣傳教育關;加強理論學習,提高政治覺悟;加強警示教育。進一步貫徹實施反腐倡廉工作方針,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有力地推進了黨風廉政建設,有效地促進了學校各項工作向前發展。

綜上所述,我校能保持違紀違法零案例,跟學校制度建設和學校管理工作是分不開的。我們堅信只要我們堅持狠抓教師職業道德建設,領導在工作中起模范帶頭作用,我們學校將更加健康發展,違紀違法的人和事都無法在我們學校發生,我們的學校將變成更加和諧健康的樂園。

民警違法違紀案件剖析范文第3篇

——青海能源發展(集團)公司違紀違法案件剖析

2013年,青海省紀委與青海省檢察院聯合查處了青海能源發展(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簡稱“青海能源公司”)所轄青海煤業魚卡有限責任公司(簡稱“魚卡公司”)人力資源管理部原副部長、財務負責人王世才貪污、挪用公款用于購買彩票,青海能源公司主體企業青海煤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簡稱“青海煤業公司”)以虛假工程決算隱匿、套取國有資金和中央預算內資金,私分國有資金違紀違法案件。

此案涉案金額高達1.27億元,涉及國有企業高中層管理者及相關人員18人,堪稱新中國成立以來青海省發生的涉案金額最大的一起違紀違法案件。

2013年12月,經青海省紀委、監察廳研究并報青海省委、省政府批準,對5人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對1人實施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追究。涉案違法的12人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監管缺失,財務主管深陷“彩票迷夢”

2012年3月,受青海省國資委、青海能源公司共同委托,國富浩華會計師事務所青海分所(簡稱“國富浩華青海分所”)對青海能源公司及所轄公司2011財務賬目進行審計,發現魚卡公司財務負責人王世才挪用公款689.8萬元。

相關審計人員將此事告知青海能源公司資產財務部部長張樹仁,并詢問是否將此情況在審計報告中披露,張答復暫不披露。隨后,張樹仁電話詢問王世才此款去向,王謊稱將錢墊付給了他人,會在十日內還款。其實,王世才已將挪用的公款全部用于購買彩票,夢想得到豐厚“回報”。此后,張樹仁多次電話催促王世才還款,王始終未還。

同年7月,張樹仁將王世才挪用689.8萬元公款的情況告知去魚卡礦區值(帶)班的時任青海能源公司資產財務部副部長吳伯強,并安排吳核查此事。吳伯強到該公司后要求王世才提供銀行對賬單并詢問此款去向,王謊稱將錢借給他人做生意。直到吳伯強離開,王世才一直未提供銀行對賬單。同年11月,吳伯強再次去魚卡礦區值(帶)班,繼續要求王世才提供銀行對賬單,王仍以各種借口推托。此后,吳伯強僅將兩次詢問情況向張樹仁作了口頭匯報,對款項是否歸還沒有再做核實,張樹仁也未就此事再對吳伯強做過明確指示。同時,由于吳伯強怕得罪人,對王世才挪用公款之事,既未采取有效措施,也未向青海能源公司主要領導匯報。

2013年1月,青海能源公司資產財務部副部長楊玉暉去魚卡礦區值(帶)班,張樹仁安排其查看魚卡公司財務賬目及銀行賬戶余額,但未告知其王世才挪用公款一事。楊玉暉在魚卡礦區值(帶)班期間,到該公司財務科查看財務賬目及銀行賬戶余額,但財務人員以工作忙為由,未提供銀行對

賬單。楊玉暉回到青海能源公司后,向張樹仁匯報了上述情況,張未作表態。

2013年3月,國富浩華青海分所對魚卡公司2012財務賬目進行審計時,再次發現王世才挪用公款4840余萬元。3月6日,審計組組長山成花根據所長童成錄指示,將此事分別告知了張樹仁和青海能源公司副總經理兼財務總監平震宇。平震宇向張樹仁、吳伯強了解證實此事后,即給魚卡公司總經理楊秀君打電話,讓其通知王世才回青海能源公司核實有關情況。

后經檢察機關立案偵查,自2010年6月至2013年3月,王世才以給單位辦事或以倒賬為借口,指使財務人員通過做假賬平賬或收入不入賬等方式,將職工住房租金16.5萬元、綠化費38萬元、某企業預付款30萬元、某公司應付款689.8萬元、魚卡公司礦區商鋪承包費12萬元,共計786.3萬元予以貪污,用于購買彩票;同時,將8085萬元公款挪用后全部用于購買彩票。以上貪污、挪用款項共計8871.3萬元始終未還。

案件發生后,魚卡公司財務負責人王世才及相關財務人員,魚卡公司總經理楊秀君,青海能源公司資產財務部部長張樹仁,國富浩華青海分所所長童成錄、審計人員山成花等12人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并被依法逮捕。

“無中生有”、“暗度陳倉”隱匿、套取國有資金

2005年,青海煤業公司超額完成青海省國資委年初下達的利潤指標,為確保完成省國資委來年下達利潤指標、少繳企業所得稅,經時任青海煤業公司董事長、總經理陳德明,常務副總經理韓富彪,總會計師兼資產財務部部長張樹仁共同商議,同意張樹仁以虛假工程決算將資金隱匿掛在公司“其他應付款”科目中,既可增加成本,隱瞞利潤,又可少繳企業所得稅的建議。

此后,在張樹仁安排下,由資產財務部副部長吳伯強編造虛假工程決算,經張審核、陳德明簽字批準,該公司自2005年11月至2009年12月,分別編造“2368大巷”項目、“立井礦2257回風大巷”項目、“延深三采區軌道下山2060中巷”項目等14個虛假工程決算項目,隱匿國有資金3198.34萬余元,均記入“其他應付款”科目中。

2006年6月,青海煤業公司以“紅土坡煤礦3892探巷”、“2145探巷”、“2025探巷”等三個工程項目向國家發改委申請中央預算內資金(國債資金)550萬元。該款到賬后,項目一直未組織實施。為避免中央和省發改委在檢查資金落實時收回項目資金,2008年2月,經張樹仁再次建議,陳德明同意并安排吳伯強將550萬元國債項目資金以虛假工程決算方式核銷后,掛在公司“其他應付款”科目中。上述以虛假工程決算隱匿國有資金和套取中央預算內資金共計

3748.34萬元。其中830余萬元用于支付工程款和給中高層管理人員發放“獎金”。

私心作祟、假公濟私,私分國有資金

2009年11月,青海省國資委下發的《青海省省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負責人年薪制暫行辦法》明確規定:“實行年薪的企業負責人除國家另有規定和省國資委同意領取的其他收入外,不得在本企業及所屬的子公司和其他企業領取兼職收入、各種補貼、津貼和獎金等。因工作需要,在所屬子公司、股份公司和其他企業兼職的企業負責人,其應領的兼職收入、各種補貼、津貼和獎金等,要全額上繳母公司。”

青海煤業公司高層管理人員在明知此規定的情況下,于2010年春節前召集班子成員商議,如何給高層管理人員發點錢,既不影響公司當年利潤,又不影響完成省國資委下達的考核指標。張樹仁建議只能從以虛假工程決算套取的資金中發放,在場的班子成員均沒有反對,陳德明便安排韓富彪、張樹仁準備錢款。之后,張樹仁在籌措中層管理人員獎金時,多提取96.87萬余元現金,并從中提取35萬元交給陳德明,陳在中層管理人員年薪兌現大會后,分別發放給韓富彪等11名中高層管理人員,每人2萬元至4.5萬元不等,陳德明本人分得4萬元。

按此做法,2011年春節仍由張樹仁經辦并從上年提取現金中提取32萬元,交由陳德明分別發放給韓富彪等8名高

層管理人員,每人4萬元,陳德明本人分得4萬元。青海能源公司成立后,2012年春節,按照慣例,張樹仁以支付工程款為名,提取現金45萬元,從中提取25萬元,交由陳德明分別發放給韓富彪等14名中高層管理人員,每人1萬元至2萬元不等,陳德明本人分得2萬元。以上青海煤業公司、青海能源公司給高層和部分中層管理人員發放年薪以外“獎金”共計92萬元,均系從虛假工程決算中套取的國有資金。

2013年春節前,陳德明請示到任不久的青海能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李學軍,是否給公司高管發點錢,李學軍同意按照慣例辦理。陳德明隨后安排張樹仁準備27萬元現金,張從公司房屋租賃款46萬元中提取27萬元送到陳德明辦公室。陳將其中1萬元當場給了張樹仁,將剩余26萬元以紅包名義分別發放給李學軍、韓富彪等12名中高層管理人員,每人1萬元至3萬元不等,李學軍、陳德明各分得3萬元。此款的發放未經公司有關會議研究,也未在公司資產財務部辦理任何手續。以上2010年至2013年間,青海煤業公司、青海能源公司以給高層和部分中層管理人員發放年薪以外“獎金”名義,私分國有資產119萬元。 辦案者說

此案暴露出當前有些國有企業中存在的監管缺失、違規運行等體制機制弊端,有很多值得我們深思的地方,對做好國有企業黨風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有很多值得借鑒之處。

監管人員嚴重不負責任,監管措施落實不力,督查工作不了了之,是造成8871.3萬元國有資金損失的主要原因。如果在首次審計發現王世才挪用公款689.8萬元問題時,監管部門就引起足夠重視,嚴肅認真對待,徹底清查魚卡公司財務賬目,全面核實、查糾王世才所作所為,就不至于到2013年3月再次審計時發現王世才已挪用公款高達4800余萬元。但經辦案人員核查證實,此時實際挪用資金已累計達8871.3萬元。監管人員極不負責任的態度和監管措施落實不力,使財務監督嚴重缺失,使企業蒙受巨大損失,企業有關人員也因此付出了慘痛代價。

不按制度規定辦事,弄虛作假謀取不正當利益,是隱匿、套取3700余萬元國有資金的重要誘因。如果青海煤業公司中高層管理人員具有嚴格的制度意識和規矩意識,自覺按制度規定辦事,自覺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履行職責、行使權力,正確處理大局利益和企業利益的關系,就不會違規運作,隱匿、套取巨額國有資金,謀取不正當利益。

民警違法違紀案件剖析范文第4篇

我校本著加強學習《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國共產黨員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和《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精神,嚴格按黨章和教師職業道德辦事。這些年來,我校始終保持了學校的圣潔之地,沒有出現一例有違紀違法的人和事。從新聞媒體上,我們也經常聽到、看到教育系統中出現的許多違紀違法的案例,這對我們無疑是很好的反面教材,對我們有著很好的警示作用,對促進我校教育事業健康、有序發展無疑具有十分重大的現實意義。

一、從制度上杜絕違紀違法

我們學校能做到沒有違紀違法的一個案例,這跟學校能制定出一套制度是緊密聯系在一起的。學校如果會出現違紀違法的案件,一般也是經濟腐敗案件,這在我們學校沒有這樣的土壤。校長、總務等相關領導,與經濟接觸比較多,他們為了保證學校所有人的清廉清白,簽了《廉潔自律保證書》,讓大家清清白白做人,明明白白做事。而且學校還與每位教師簽訂了安全責任狀,也嚴格要求所有教師不得去做有違紀違法的事,做到有制度,有人監督,并且與教師的績效工資掛鉤,讓違紀違法的成本太高,做到不能違,不敢違。從而營造出了健康積極向上的校園氛圍。

二、加強了學校的管理 要想學校好,跟學校管理是分不開的。我們學校重視建設一支堅強的領導班子,使整個領導班子在學校教學工作中起模范帶頭作用。在每學期開學初,學校能根據工作實際,進行領導班子分工,把整體工作有機的分解和細化,做到大事有人抓、小事有人管,做到管理到位、責任到人;學校能定期召開領導班子會議,討論、研究和部署各項工作,把各項工作都在會議上解決,充分發揮領導班子的集體作用。又有一個能干,作風正派的李志良校長做為學校領頭人。學校的校風學風都有了根本性的轉變。每一位領導班子成員都能做到遵規守紀,在工作中起模范帶頭作用。學校不斷延伸管理的觸角,抓環節、細節的落實,達到管理的精細化,從而杜絕違紀違法的案例產生。

三、加強師德師風建設

教師是立校之本,師德是教育之魂。師德師風建設是教師隊伍建設的重要內容。近年來,夏陽中心小學深化師德師風建設:學校加強制度建設,將師德師風納入教師績效考核;要求每位教師定期參加教師集中政治學習;每學期每位教師都要寫出師德體會。通過活動,學校涌現出了一批師德師風典型模范,涌現出了許許多多的優秀教師,對全面推進學校師德師風建設邁上新的臺階。

四、加強學校廉政建設 為了加強學校黨風廉政建設,規范辦學行為,我校堅持加強黨風廉政、反對腐敗的工作過程中,從學校工作實際出發,全面落實廉政責任制,堅持把好加強政治學習,把好宣傳教育關;加強理論學習,提高政治覺悟;加強警示教育。進一步貫徹實施反腐倡廉工作方針,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有力地推進了黨風廉政建設,有效地促進了學校各項工作向前發展。

綜上所述,我校能保持違紀違法零案例,跟學校制度建設和學校管理工作是分不開的。我們堅信只要我們堅持狠抓教師職業道德建設,領導在工作中起模范帶頭作用,我們學校將更加健康發展,違紀違法的人和事都無法在我們學校發生,我們的學校將變成更加和諧健康的樂園。

民警違法違紀案件剖析范文第5篇

——青海能源發展(集團)公司違紀違法案件剖析

2013年,青海省紀委與青海省檢察院聯合查處了青海能源發展(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簡稱“青海能源公司”)所轄青海煤業魚卡有限責任公司(簡稱“魚卡公司”)人力資源管理部原副部長、財務負責人王世才貪污、挪用公款用于購買彩票,青海能源公司主體企業青海煤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簡稱“青海煤業公司”)以虛假工程決算隱匿、套取國有資金和中央預算內資金,私分國有資金違紀違法案件。

此案涉案金額高達1.27億元,涉及國有企業高中層管理者及相關人員18人,堪稱新中國成立以來青海省發生的涉案金額最大的一起違紀違法案件。

2013年12月,經青海省紀委、監察廳研究并報青海省委、省政府批準,對5人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對1人實施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追究。涉案違法的12人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監管缺失,財務主管深陷“彩票迷夢”

2012年3月,受青海省國資委、青海能源公司共同委托,國富浩華會計師事務所青海分所(簡稱“國富浩華青海分所”)對青海能源公司及所轄公司2011財務賬目進行審計,發現魚卡公司財務負責人王世才挪用公款689.8萬元。

相關審計人員將此事告知青海能源公司資產財務部部長張樹仁,并詢問是否將此情況在審計報告中披露,張答復暫不披露。隨后,張樹仁電話詢問王世才此款去向,王謊稱將錢墊付給了他人,會在十日內還款。其實,王世才已將挪用的公款全部用于購買彩票,夢想得到豐厚“回報”。此后,張樹仁多次電話催促王世才還款,王始終未還。

同年7月,張樹仁將王世才挪用689.8萬元公款的情況告知去魚卡礦區值(帶)班的時任青海能源公司資產財務部副部長吳伯強,并安排吳核查此事。吳伯強到該公司后要求王世才提供銀行對賬單并詢問此款去向,王謊稱將錢借給他人做生意。直到吳伯強離開,王世才一直未提供銀行對賬單。同年11月,吳伯強再次去魚卡礦區值(帶)班,繼續要求王世才提供銀行對賬單,王仍以各種借口推托。此后,吳伯強僅將兩次詢問情況向張樹仁作了口頭匯報,對款項是否歸還沒有再做核實,張樹仁也未就此事再對吳伯強做過明確指示。同時,由于吳伯強怕得罪人,對王世才挪用公款之事,既未采取有效措施,也未向青海能源公司主要領導匯報。

2013年1月,青海能源公司資產財務部副部長楊玉暉去魚卡礦區值(帶)班,張樹仁安排其查看魚卡公司財務賬目及銀行賬戶余額,但未告知其王世才挪用公款一事。楊玉暉在魚卡礦區值(帶)班期間,到該公司財務科查看財務賬目及銀行賬戶余額,但財務人員以工作忙為由,未提供銀行對

賬單。楊玉暉回到青海能源公司后,向張樹仁匯報了上述情況,張未作表態。

2013年3月,國富浩華青海分所對魚卡公司2012財務賬目進行審計時,再次發現王世才挪用公款4840余萬元。3月6日,審計組組長山成花根據所長童成錄指示,將此事分別告知了張樹仁和青海能源公司副總經理兼財務總監平震宇。平震宇向張樹仁、吳伯強了解證實此事后,即給魚卡公司總經理楊秀君打電話,讓其通知王世才回青海能源公司核實有關情況。

后經檢察機關立案偵查,自2010年6月至2013年3月,王世才以給單位辦事或以倒賬為借口,指使財務人員通過做假賬平賬或收入不入賬等方式,將職工住房租金16.5萬元、綠化費38萬元、某企業預付款30萬元、某公司應付款689.8萬元、魚卡公司礦區商鋪承包費12萬元,共計786.3萬元予以貪污,用于購買彩票;同時,將8085萬元公款挪用后全部用于購買彩票。以上貪污、挪用款項共計8871.3萬元始終未還。

案件發生后,魚卡公司財務負責人王世才及相關財務人員,魚卡公司總經理楊秀君,青海能源公司資產財務部部長張樹仁,國富浩華青海分所所長童成錄、審計人員山成花等12人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并被依法逮捕。

“無中生有”、“暗度陳倉”隱匿、套取國有資金

2005年,青海煤業公司超額完成青海省國資委年初下達的利潤指標,為確保完成省國資委來年下達利潤指標、少繳企業所得稅,經時任青海煤業公司董事長、總經理陳德明,常務副總經理韓富彪,總會計師兼資產財務部部長張樹仁共同商議,同意張樹仁以虛假工程決算將資金隱匿掛在公司“其他應付款”科目中,既可增加成本,隱瞞利潤,又可少繳企業所得稅的建議。

此后,在張樹仁安排下,由資產財務部副部長吳伯強編造虛假工程決算,經張審核、陳德明簽字批準,該公司自2005年11月至2009年12月,分別編造“2368大巷”項目、“立井礦2257回風大巷”項目、“延深三采區軌道下山2060中巷”項目等14個虛假工程決算項目,隱匿國有資金3198.34萬余元,均記入“其他應付款”科目中。

2006年6月,青海煤業公司以“紅土坡煤礦3892探巷”、“2145探巷”、“2025探巷”等三個工程項目向國家發改委申請中央預算內資金(國債資金)550萬元。該款到賬后,項目一直未組織實施。為避免中央和省發改委在檢查資金落實時收回項目資金,2008年2月,經張樹仁再次建議,陳德明同意并安排吳伯強將550萬元國債項目資金以虛假工程決算方式核銷后,掛在公司“其他應付款”科目中。上述以虛假工程決算隱匿國有資金和套取中央預算內資金共計

3748.34萬元。其中830余萬元用于支付工程款和給中高層管理人員發放“獎金”。

私心作祟、假公濟私,私分國有資金

2009年11月,青海省國資委下發的《青海省省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負責人年薪制暫行辦法》明確規定:“實行年薪的企業負責人除國家另有規定和省國資委同意領取的其他收入外,不得在本企業及所屬的子公司和其他企業領取兼職收入、各種補貼、津貼和獎金等。因工作需要,在所屬子公司、股份公司和其他企業兼職的企業負責人,其應領的兼職收入、各種補貼、津貼和獎金等,要全額上繳母公司。”

青海煤業公司高層管理人員在明知此規定的情況下,于2010年春節前召集班子成員商議,如何給高層管理人員發點錢,既不影響公司當年利潤,又不影響完成省國資委下達的考核指標。張樹仁建議只能從以虛假工程決算套取的資金中發放,在場的班子成員均沒有反對,陳德明便安排韓富彪、張樹仁準備錢款。之后,張樹仁在籌措中層管理人員獎金時,多提取96.87萬余元現金,并從中提取35萬元交給陳德明,陳在中層管理人員年薪兌現大會后,分別發放給韓富彪等11名中高層管理人員,每人2萬元至4.5萬元不等,陳德明本人分得4萬元。

按此做法,2011年春節仍由張樹仁經辦并從上年提取現金中提取32萬元,交由陳德明分別發放給韓富彪等8名高

層管理人員,每人4萬元,陳德明本人分得4萬元。青海能源公司成立后,2012年春節,按照慣例,張樹仁以支付工程款為名,提取現金45萬元,從中提取25萬元,交由陳德明分別發放給韓富彪等14名中高層管理人員,每人1萬元至2萬元不等,陳德明本人分得2萬元。以上青海煤業公司、青海能源公司給高層和部分中層管理人員發放年薪以外“獎金”共計92萬元,均系從虛假工程決算中套取的國有資金。

2013年春節前,陳德明請示到任不久的青海能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李學軍,是否給公司高管發點錢,李學軍同意按照慣例辦理。陳德明隨后安排張樹仁準備27萬元現金,張從公司房屋租賃款46萬元中提取27萬元送到陳德明辦公室。陳將其中1萬元當場給了張樹仁,將剩余26萬元以紅包名義分別發放給李學軍、韓富彪等12名中高層管理人員,每人1萬元至3萬元不等,李學軍、陳德明各分得3萬元。此款的發放未經公司有關會議研究,也未在公司資產財務部辦理任何手續。以上2010年至2013年間,青海煤業公司、青海能源公司以給高層和部分中層管理人員發放年薪以外“獎金”名義,私分國有資產119萬元。 辦案者說

此案暴露出當前有些國有企業中存在的監管缺失、違規運行等體制機制弊端,有很多值得我們深思的地方,對做好國有企業黨風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有很多值得借鑒之處。

監管人員嚴重不負責任,監管措施落實不力,督查工作不了了之,是造成8871.3萬元國有資金損失的主要原因。如果在首次審計發現王世才挪用公款689.8萬元問題時,監管部門就引起足夠重視,嚴肅認真對待,徹底清查魚卡公司財務賬目,全面核實、查糾王世才所作所為,就不至于到2013年3月再次審計時發現王世才已挪用公款高達4800余萬元。但經辦案人員核查證實,此時實際挪用資金已累計達8871.3萬元。監管人員極不負責任的態度和監管措施落實不力,使財務監督嚴重缺失,使企業蒙受巨大損失,企業有關人員也因此付出了慘痛代價。

不按制度規定辦事,弄虛作假謀取不正當利益,是隱匿、套取3700余萬元國有資金的重要誘因。如果青海煤業公司中高層管理人員具有嚴格的制度意識和規矩意識,自覺按制度規定辦事,自覺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履行職責、行使權力,正確處理大局利益和企業利益的關系,就不會違規運作,隱匿、套取巨額國有資金,謀取不正當利益。

民警違法違紀案件剖析范文第6篇

一、2008年以來被舉報的公安民警違紀違法案件情況 2008年以來,全縣紀檢監察機關共收到舉報311件,涉及公安民警的舉報42件,其中違反廉潔自律規定5件、貪污賄賂4件、失職瀆職31件、侵犯黨員權利公民權利2件。通過調查,失實31件,給予通報批評2件,其他處理5件,轉立案4件。立案查處的4件案件,其中失職3件,違反廉潔自律規定1件,給予黨政紀處分5人,涉及副科級干部2人。

二、被舉報的公安民警違紀違法案件特點

(一)群眾舉報數量大,但真正違紀違法的案件少。所收到的42件舉報中,失實的31件,工作處理不當但未構成違紀的5件,輕微違紀的2件,僅有4件被立案查處。

(二)違紀民警中的中層干部居多。在給予黨政紀處分的5名違法違紀民警中,4人為中層干部,另1人是普通民 1

警。違紀原因在于未嚴格落實各項制度。如所查處4件案件中3件為失職案件,3人被追究領導責任。

(三)基層所隊民警違紀問題突出。在查處的全部違法違紀案件中,全部發生在基層派出所,一線執法民警始終是違紀違法案件的高發群體。

三、公安民警違紀違法的原因分析

(一)處理問題不及時,與群眾溝通不到位。被查明失實和工作處理不當但未構成違紀的36件舉報中,絕大部分都是因為公安機關處理問題不及時或者未及時與群眾溝通,導致群眾產生誤解。比如曾某某反映其丈夫和兒子被惡勢力毆打,向大井派出所報案后未得到處理。經查,大井派出所接警后成立了專案組開展調查,但因調查工作進展緩慢導致曾某某舉報。又比如楊某某反映與周某某發生糾紛扭打后,四面山鎮派出所民警接到報案后未處理,也未調查。經查,四面山鎮派出所已于當天立案調查,只是鑒于該案是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將征求雙方意見待雙方傷愈后,適時開展調解,但因沒與楊某某作好必要的溝通,導致楊某某認為派出所不作為。

(二)放松學習,無視政策紀律強硬規定。有的民警對平時不愛學習,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沒有較為深入的了解,對紀律條規從不放在心上。比如,所查處的五礦鎮派出所所長陳某私駕公車案件。領導干部自駕私駕公車問題上至黨中央、國務院,下至省市縣各級都三番屢次作出過嚴格不準的明紀規定。陳某卻視而不見、視而不聽、視而不遵,私

自駕駛警車到興文赴宴,最終撞傷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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