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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軍轉干部安置考試范文

2023-10-01

接受軍轉干部安置考試范文第1篇

軍轉備考資料:軍轉干部安置家屬的安置工作

關鍵詞:軍轉 軍轉干部 軍轉干部安置 轉業干部 軍轉干考試 張為臻 公選

中公教育軍轉干事業部 遴選 軍轉網 軍隊轉業干部安置

軍隊轉業干部隨調配偶的工作,安置地黨委、政府應當參照本人職務等級和從事的職業合理安排,與軍隊轉業干部同時接收安置,發出報到通知。調入調出單位相應增減工資總額。

對安排到實行合同制、聘任制企業事業單位的軍隊轉業干部隨調配偶,應當給予2年適應期。適應期內,非本人原因不得擅自違約解聘、辭退或者解除勞動、聘用合同。

軍隊轉業干部隨遷配偶、子女符合就業條件的,安置地政府應當提供就業指導和服務,幫助其實現就業;對從事個體經營或者創辦經濟實體的,應當在政策上給予扶持,并按照國家和安置地促進就業的有關規定減免稅費。

軍隊轉業干部配偶和未參加工作的子女可以隨調隨遷,軍隊轉業干部身邊無子女的,可以隨調一名已經工作的子女及其配偶。各地公安部門憑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的通知及時辦理遷移、落戶手續。隨遷子女需要轉學、入學的,由安置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安排;報考各類院校時,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各地在辦理軍隊轉業干部及其隨調隨遷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落戶和轉學、入學事宜時,不得收取國家政策規定以外的費用。

接受軍轉干部安置考試范文第2篇

無錫市區軍官轉業安置及隨調家屬安置政策 事項名稱:無錫市區軍官轉業安置及隨調家屬安置

服務對象:當轉業進無錫市區的軍隊轉業干部及隨調家屬 辦理機構:無錫市人保局軍官轉業安置處 辦理地址:無錫市濱湖區觀山路市民中心4號樓 辦理電話:8182258

6、8182258

5、81822583 辦理程序:

1、接收軍隊轉業干部檔案;

2、師職轉業干部采取考核選調的方式安置;團職轉業干部采取量化考核與分類面試相結合的競爭選崗的辦法安置(具體由市委組織部負責);

3、營職以下(含相應文職)及專業技術干部采取指令計劃、考試考核、雙向選擇、保底安置相結合的辦法安置,即通過考試、考核,按當年進各級黨政群機關安置的比例,劃定分數線,分別到各級黨政群機關和各級事業單位進行雙向選擇,在規定期限內,由用人單位和軍隊轉業干部本人簽署《軍隊轉業干部接收安置雙選表》,并報市軍轉辦備案;對在規定期限內未落實接收單位的軍隊轉業干部和未完成接收安置計劃的單位,由市軍轉辦保底安置;

4、市政府向各部門、各單位下達接收軍隊轉業干部安置計劃;

5、召開雙選對接大會,完成雙選;

6、未落實接收單位的軍隊轉業干部和未完成接收安置計劃的單位,由市軍轉辦進行保底安置;

7、按省軍轉辦要求,發出報到通知;

8、軍隊轉業干部在規定的期限內到市軍轉辦報到;

9、軍隊轉業干部到安置落實單位主管區局報到;

10、軍隊轉業干部參加省、市有關部門組織的上崗前培訓。

隨調家屬安置和軍轉干部安置同時進行(家屬原工作單位為機關、事業的由市軍轉辦相應安排;原工作單位為企業的按照錫政發[2007]257號文件實行貨幣安置) 更多信息請加入:江蘇軍轉交流群 424633528

(軍轉:無錫市區軍官轉業安置及隨調家屬安置政策,來源:無錫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網,中公軍轉網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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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軍轉干部安置考試范文第3篇

2013軍轉:軍轉干部安置的培訓工作

關鍵詞:軍轉 軍轉干部 軍轉干部安置 轉業干部 軍轉干考試 張為臻 公選

中公教育軍轉干事業部 遴選 軍轉網 軍隊轉業干部安置

軍隊轉業干部的培訓工作,是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各級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在政策和經費等方面提供必要保障。

軍隊轉業干部培訓的規劃、組織協調和督促檢查工作,由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負責。對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干部應當進行適應性培訓和專業培訓,有條件的地區也可以在安置前組織適應性培訓。培訓工作貫徹“學用結合、按需施教、注重實效”和“培訓、考核、使用相結合”的原則,增強針對性和實用性,提高培訓質量。

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干部的專業培訓,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按部門或者專業編班集中組織實施,培訓時間不少于3個月。軍隊轉業干部參加培訓期間享受接收安置單位在職人員的各項待遇。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的就業培訓,主要依托軍隊轉業干部培訓中心具體實施,也可以委托地方院校、職業培訓機構承擔具體工作。負責培訓的部門應當根據社會人才需求合理設置專業課程,加強定向職業技能培訓,以提高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就業競爭能力。

軍隊轉業干部培訓中心,主要承擔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干部的適應性培訓和部分專業培訓,以及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的就業培訓。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軍隊轉業干部培訓中心的管理。軍隊轉業干部培訓中心從事社會服務的收益,主要用于補助培訓經費的不足。

接受軍轉干部安置考試范文第4篇

2013軍轉:軍轉干部安置新模式破解安置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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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轉干考試

軍轉干部安置 軍轉待遇 軍轉干考試公告 軍轉干考試大綱 軍轉干考試成績 軍轉干部 軍轉干部安置計劃

云南省積極重視軍轉安置工作,近年來,在省委、省政府和省軍區共同領導下,軍轉安置逐步走出了改革的步伐,探索軍轉安置工作的新路子。同時,云南省連續18年在全國率先完成安置任務,軍轉安置“云南模式”也獲得了國務院的認同。

云南省軍轉安置工作采取預留空位、先進后出的辦法接收安置軍轉干部,建立增加機構編制與接收安置軍轉干部掛鉤制度,強化落實安置計劃的政策保障。各級各地落實安置計劃不打折扣,落實安置政策不搞變通,完成安置任務不講條件。各級軍轉安置部門嚴密組織,確保安置計劃的落實。去年,全省圓滿完成了1107名軍轉干部安置任務,安置到行政機關和參公事業單位占安置總數的93.3%,153名團職軍轉干部以帶編制帶非領導職數的方式得到重點安置,48名功臣模范、長期在邊遠艱苦地區和特殊崗位工作的軍轉干部得到照顧安置,實現連續18年在全國率先完成安置任務。

我省軍轉安置部門不斷改革創新,著力在完善社會保障、做好管理服務、促進就業創業、抓好整體穩定上下功夫,連續10年推動實施自主擇業安置方式,取得明顯效果。各地通過開展管理服務工作培訓、建立網絡管理制度、編印自主擇業手冊和文件匯編、加大宣傳力度等措施,有效提升了自主擇業安置管理服務水平。去年,全省發放退役金近2.2億元,重點兌現了3956名自主擇業軍轉干部2009年7月至2012年4月自主擇業生活補貼近億元,確保了自主擇業軍轉干部各項待遇的落實。全省去年接收自主擇業軍轉干部356人,80%的自主擇業軍轉干部實現了不同形式的就業、創業。10年來,全省累計接收自主擇業軍轉干部3994人。

全省各地積極落實企業軍轉解困政策,確保了企業軍轉工作順利展開。建立了解困補助動態調整機制,提高了補助標準,在崗、內退、下崗和退休企業軍轉干部月補助標準分別增加了265元、225元、540元和558元;通過面對面地宣傳政策、溝通思想、交流感情,把黨和政府的關懷送到企業軍轉干部的心中,保持了企業軍轉干部整體穩定。

接受軍轉干部安置考試范文第5篇

【發布文號】津政發〔2006〕114號 【發布日期】2006-12-22 【生效日期】2006-12-2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文件來源】天津市

天津市征地補償安置標準爭議協調裁決規定

(津政發〔2006〕114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

現將《天津市征地補償安置標準爭議協調裁決規定》印發給你們,望遵照執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天津市征地補償安置標準爭議協調裁決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第一條 為規范征地補償安置標準爭議協調裁決行為,保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合法權益,保障征地工作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256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對征地補償安置標準的爭議協調和裁決的行為,適用本規定。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第三條 裁決征地補償安置標準爭議應當堅持合法合理合情、公開公平公正、先協調后裁決、保護農民利益、維護社會穩定的原則。

第四條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是本市征地補償安置標準爭議裁決機關,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是辦理征地補償安置標準爭議裁決的具體工作機構。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征地補償安置標準爭議協調制度。所屬職能部門應當密切配合,做好有關征地補償安置標準爭議的協調、調查、處理工作。

第五條第五條 發展改革、農業、國土資源、勞動保障、民政、財政、規劃、建設、公安、工商、統計等管理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扎實做好土地利用現狀調查、農村土地登記發證、農業人口統計、土地補償費具體分配辦法等基礎性工作,為征地工作順利進行、減少征地補償安置標準爭議提供保障。

第六條第六條 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中確定的征地補償標準有爭議的,應當按照先向區、縣人民政府申請協調,經協調不一致的,再向市人民政府申請裁決的程序進行。

征地補償安置標準爭議協調、裁決期間,不影響征收土地方案的實施。 第二章 協 調

第七條第七條 區、縣人民政府在其批準并予以公告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中,應當明確申請征地補償安置標準爭議協調、裁決的權利和期限。

第八條第八條 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中的土地補償費標準有爭議的,由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含代行村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的村民委員會)提出。

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中的安置補助費標準有爭議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的,由被安置人員提出;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含代行村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的村民委員會)或者其他單位的,由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含代行村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的村民委員會)或者其他單位提出。

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中的青苗、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附著物的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其所有權人提出。

前三款中,提出爭議的組織、單位和人員,以下統稱申請人。

第九條第九條 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中的征地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申請人可以自區、縣人民政府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5日內,向區、縣人民政府申請協調。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協調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協調完畢。經協調沒有達成一致意見的,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申請裁決的機關和期限,并在告知書上載明協調過程及協調未達成一致意見的原因。 第三章 裁 決

第十條第十條 申請人可以自收到區、縣人民政府出具的征地補償標準爭議協調結果告知書之日起的30日內,向市人民政府申請裁決,并將申請書直接遞交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第十一條第十一條 申請裁決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裁決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區、縣人民政府出具的協調結果告知書;

(四)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證或其他權屬證明;

(五)區、縣人民政府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六)裁決工作機構認為應當提供的其他資料。

申請人委托代理人提出裁決申請的,代理人不得超過兩人,并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代理人身份證明等相關資料。

第十二條第十二條 裁決申請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代理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批準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區、縣人民政府(以下統稱被申請人)的名稱、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三)申請裁決的具體請求事項;

(四)事實、理由與依據。

第十三條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超過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期限提出裁決申請的;

(二)經過區、縣人民政府協調已經達成一致意見,申請人又就同一事項申請裁決的;

(三)裁決工作機構已下達準予撤回裁決申請的決定,申請人又就同一事項申請裁決的;

(四)人民法院或者行政復議機關對裁決申請事項已有裁決或決定結果的或者正在審理之中的;

(五)依法不屬于對征地補償標準有爭議的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第十四條 裁決工作機構接到裁決申請書后,應當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并在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立案。符合受理條件的,制作受理通知書,送達申請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擬定不予受理通知書,送達申請人。

申請人申請資料不齊全的,裁決工作機構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資料。前款規定期限自補正資料補正齊全之日起計算。

第十五條第十五條 裁決工作機構自受理裁決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被申請人送達裁決申請書副本及答辯通知書。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答辯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裁決工作機構提交書面答復和有關證據。

被申請人應當對申請人提出的裁決申請事項的合法性承擔舉證責任。未按時提交或者不提交答復和有關證據的,不影響裁決的進行。

第十六條第十六條 申請人認為裁決工作機構的承辦人員與裁決申請事項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裁決的,有權申請承辦人員回避。承辦人員認為自己與裁決申請事項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的,應當主動申請回避。

裁決工作機構對回避申請應當及時作出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承辦人員的回避,由裁決工作機構負責人決定。

第十七條第十七條 裁決征地補償安置標準爭議,一般實行書面審查。裁決工作機構認為確有必要的,可以進行當面審理。

第十八條第十八條 裁決工作機構應當對裁決申請事項進行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并收集有關證據。

對裁決申請事項進行調查時,調查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向被調查人出示證件。被調查人應當按照調查人員的要求提供有關文件和材料。

調查人員應當場制作調查筆錄,由被調查人、調查人員分別簽名或者蓋章。

第十九條第十九條 裁決工作機構對裁決申請事項組織調解的,應當在7個工作日前將調解的時間和地點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以下統稱當事人)。

裁決工作機構組織調解時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和人員參加,并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

調解應當制作調解筆錄,由當事人審核無誤后簽字或者蓋章。當事人認為對其陳述記錄有遺漏或者錯誤的,有權申請補正。

第二十條第二十條 調解應當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前提下依法進行。調解達成一致意見的,裁決工作機構制作調解協議書或者調解會議紀要,經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后生效。

對調解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裁決工作機構應當及時進行裁決。

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審理并下達中止審理決定書:

(一)裁決需要以人民法院判決結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的決定為依據,而相關案件尚未辦結的;

(二)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形需要中止的。

中止審理的因素消除后,恢復審理。中止時間不計入裁決期限。

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審理并下達終止審理決定書:

(一)受理裁決申請后,裁決當事人自行達成協議的;

(二)經裁決工作機構調解,裁決當事人達成一致意見的;

(三)申請人撤回裁決申請的。

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三條 裁決工作機構自受理裁決申請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裁決決定。

情況復雜的,經裁決工作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30日,并書面告知申請人;情況特別復雜的,經裁決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延長60日,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四條 裁決工作機構根據不同情況,分別提出如下裁決決定:

(一)區、縣人民政府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的補償標準合法的,決定維持;

(二)區、縣人民政府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的補償標準,達到法定標準,但計算有誤的,決定變更或者直接變更;

(三)區、縣人民政府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的補償標準,未達到法定標準的,決定撤銷,并責令其在規定期限內依法重新確定。

對情況復雜或者有重大違法行為作出的裁決意見,裁決工作機構的負責人應當組織集體討論決定,并報告市人民政府。

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五條 裁決工作機構應當自市人民政府批準裁決意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制作征地補償安置標準爭議裁決決定書,加蓋天津市人民政府征地補償安置標準爭議裁決專用章后送達當事人。

送達可以采取直接送達、委托送達、郵寄送達、留置送達或者在《天津日報》刊登公告等方式。

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六條 征地補償安置標準爭議裁決決定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工作單位和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及代理人的姓名、職務;

(二)裁決申請日期、申請人請求、爭議的事實和理由;

(三)裁決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

(四)裁決結果;

(五)不服裁決,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裁決機關和裁決日期。

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七條 裁決工作機構負責對與征地補償安置標準爭議裁決事項有關的全部材料立卷歸檔,并永久保存。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接受軍轉干部安置考試范文第6篇

【經典案例一】

如果雙軍人單轉,轉業一方屬于外地進京安置,駐京一方單位駐地為郊區縣,住部隊公寓房,無自購住房。那么轉業一方的安置地除了中直單位,就只能選擇單位地址在郊區縣的了嗎?好像今年轉業文件沒有明確說明這一種情況。

【專家解答】

原則上軍轉干部的安置和住房、生活基礎有很大的關系??紤]到軍轉干部沒有自購住房,根據生活基礎判定安置地的可能性極大。根據北京軍轉安置接收條例,生活基礎在郊區縣的,原則上在郊區縣安置(在郊區縣有垂直管理中央、市屬單位接收的,邊遠艱苦地區工作10年以上、榮立二等功以上者除外)。

【政策分析】

根據《軍轉干部安置工作基本政策》,未被中央和北京市屬單位接收,無住房、戶口掛靠到非直系親屬名下的,購房時間不滿1年(當年3月31日前),不能進城六區安置。生活基礎在郊區縣的,原則上在郊區縣安置(在郊區縣有垂直管理中央、市屬單位接收的,邊遠艱苦地區工作10年以上、榮立二等功以上者除外)。

【經典案例二】

同為北京駐地的雙軍人同時轉業,留京有限制嗎?子女的北京戶口會受到影響嗎? 【專家解答】

《軍轉干部安置工作基本政策》,規定雙軍人雙轉,可選擇安置到北京,子女隨遷,仍按照隨母不隨父的原則,只能隨女性轉業干部填寫。因此要看女干部轉業安置單位是否解決戶口問題和隨遷家屬問題。

【政策分析】

根據《軍轉干部安置工作基本政策》,子女隨遷,仍按照隨母不隨父的原則,只能隨女性轉業干部填寫。隨遷子女必須列入總政下達的計劃,經裝政轉業辦、北京衛戍區轉業辦審核,北京市或國務院軍轉辦批準蓋章后,方可辦理。隨調(隨遷)報告表必須隨檔案一并移交。

【經典案例三】

我們家雙軍人(一個駐京,一個外地),不管哪個先轉業還是同一年轉,都能落戶到北京嗎?(結婚已滿一年)

更多信息請加入:北京軍轉干交流群 135022645

【專家解答】

北京軍轉安置接收條例,規定雙軍人雙轉,可選擇安置到北京,但雙軍人單轉,先轉業的軍人必須符合進京條件;后轉業一方,需等在京一方調京工作時間滿1年后方可轉業。

【政策分析】

根據《軍轉干部安置工作基本政策》,雙軍人雙轉,可選擇安置到北京,同時規定,雙軍人轉業在京一方調京工作,時間不滿1年的不能接收移交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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