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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檢察院抗訴范文

2023-09-23

民事案件檢察院抗訴范文第1篇

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再審申請人):仇某某,女,漢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湖北省某某市某某鄉某某村人,身份證號碼(略)。

委托代理人:張某某,男,漢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系申請人丈夫,地址同上,身份證號碼(略)。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再審被申請人):某某市中心人民醫院

地址:廣東省某某市某某區某某北路XX號 法定代表人:陳某某

請求事項:申請人不服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某中法民一終字第XXXX號《民事判決書》,認為該判決完全錯誤,特請求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提請最高人民檢察院對本案提出抗訴。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仇某某原系某某市某某區某某國康堂保潔員,2007年9月22日因視物重影模糊及頭痛前往被申請人處就診,被申請人醫師診斷為“鞍區占位:垂體瘤?”,遂于9月23日將申請人收入住院治療。10月9日被申請人為申請人行開顱腫瘤切除術,術后第6天(10月15日)申請人出現左側肢體乏力、說話含糊、精神差,經診斷為血栓性腦梗塞。11月2日申請人因無力支付醫療費而被迫出院。2008年4月28日申請人又因顱腦手術后繼發性癲癇在被申請人處住院治療,后因經濟困難無力支付醫療費而次日再度被迫出院?,F申請人左側肢體完全偏癱,長期臥床需要專人護理。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侵害了申請人知情選擇權,沒有采取最大限度加強腦保護、減少對腦組織牽拉、減少功能缺失的“微創腫瘤切除術”而是采取風險較大的“開顱手術切除術”。此外,被申請人對申請人手術中麻醉不到位導致申請人身心嚴重受創。而且,被申請人對申請人手術后沒有進行有效護理和相應注意義務,加上疏忽了申請人存在高血壓、糖尿病,從而沒有采取措施來有效預防腦梗塞。

2008年5月16日申請人將被申請人起訴至某某市某某區人民法院要求承擔醫療損害賠償責任。2009年4月1日因某某市醫學會與廣東省醫學會鑒定不構成醫療事故,申請人被迫撤訴。2009年6月30日被申請人出于人道主義理由,同意對申請人的丈夫張某某補償68000元,并約定“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及任何方式對對方有任何主張,該醫療爭議經雙方簽字后宣告終結,雙方永不追訴”。2010年申請人以醫療過錯為由向某某市某某區人民法院重新起訴,要求被申請人承擔醫療過錯責任。某某市某某區人民法院委托鑒定機構進行醫療過錯鑒定,2011年8月18日法大法庭科學技術鑒定研究所做出法大(2011)醫鑒第XXX號《司法鑒定意見書》,認為被申請人存在醫療過錯,與申請人不良后果之間的參與度為B級(理論系數為10%),申請人肢體偏癱構成二級傷殘,癲癇發作傷殘四級,護理依賴程度評定為大部分護理依賴程度。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賠償總損失1843767.08元。2012年1月5日某某市某某區人民法院做出(2010)某某法民一初字第XXXX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一次性支付醫療損害賠償金350753.42元。后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都不服,上訴至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年5月25日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原審民事判決發回重審。 2012年9月28日某某市某某區人民法院經過審判委員會討論,做出(2012)某某法民一初字第XXXX號民事判決書,依舊支持申請人向申請人一次性支付醫療損害賠償金350753.42元。此前,被申請人以申請人醫療服務合同糾紛為由,將申請人仇某某、申請人的丈夫張某某訴至某某市某某區人民法院,請求確認被申請人與申請人丈夫簽署的《協議書》合法有效,兩被告承擔所謂違約金444240元,被某某市某某區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做出(2011)某某法民一初字第XX號民事判決書駁回。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都不服(2012)某某法民一初字第XXXX號民事判決書提起上訴,被申請人對(2011)某某法民一初字第XX號民事判決書提起上訴。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做出(2012)某中法民一終字第XXXX號民事判決書支持被申請人與申請人丈夫張某某簽署的《協議書》有效,做出(2012)某中法民一終字第XXXX號民事判決書撤銷(2012)某某法民一初字第XXXX號民事判決書駁回申請人訴訟請求。

申請人不服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某中法民一終字第XXXX號民事判決書,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做出(2014)粵高法民一申字第XXX號民事裁定書,認為申請人丈夫與被申請人簽署放棄訴訟權利的人道主義救助《協議書》合法有效,駁回申請人的訴訟請求。

本案的焦點是申請人仇某某的丈夫張某某越過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署的《協議書》是否有效,申請人的丈夫張某某是否可以與被申請人約定剝奪申請人的訴訟權利。

1、申請人丈夫張某某與被申請人簽署人道主義救助《協議書》屬于無權代理,不構成表見代理

申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其丈夫張某某事先沒有得到申請人明確授權,事后也沒有得到申請人明確追認,顯然對申請人不發生法律效力。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則,張某某與被申請人私下里簽署的人道主義救助《協議書》只要沒有得到申請人的確認,就對申請人沒有任何約束力。我國夫妻人格獨立,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顯然僅僅出于夫妻身份就認為構成便見代理,是對夫妻地位平等的否定,更是對表見代理權的濫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一)》第十七條規定:“婚姻法第十七條關于‘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定,應當理解為:

(一)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財產作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這說明夫妻之間構成便見代理僅限于所處理的標的物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實施表見代理行為僅限于“滿足日常生活需要”。本案中張某某是處理申請人的醫療損害賠償款,該賠償款具有直接的人身屬性,顯然只有申請人本人才可以做出處理,或者明確授權他人處理。而且,本賠償款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也不屬于“滿足日常生活需要”,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的表見代理認定顯然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當依法予以糾正。

2、申請人丈夫張某某無權與被申請人通過《協議書》方式剝奪申請人訴訟權利

訴訟權利,是指民事主體向人民法院起訴和應訴,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權益的權利。訴權不能任由當事人自由處分,否則程序的安定性和嚴肅性將得不到保障。因此,這種約定放棄訴訟和仲裁權利的條款是無效的。訴權以憲法上的起訴權為直接依據,內含著起訴權公法性請求權的屬性。作為公法請求權的起訴權是不可轉讓、不能拋棄的,即使當事人之間簽訂了拋棄起訴權的協議,當事人的起訴權也不喪失。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的規定可知,當事人不能違反法律規定而約定延長或者縮短訴訟時效期間、預先放棄訴訟時效利益。即使是訴訟時效的訴訟權利都不可以由當事人擅自約定,顯然比起訴訟時效更加重要的訴訟權利更加不得擅自約定。 本案中申請人的丈夫張某某無論出于何種原因,擅自與被申請人通過《協議書》的形式剝奪憲法賦予申請人的訴訟權利,顯然是一種無效行為,它直接損害了申請人的法定訴訟利益。

綜上所述,本案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判決基本公平。二審法院以所謂“表見代理”為由將申請人丈夫張某某與被申請人簽署的《協議書》強行認定是申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并要求申請人放棄訴權,顯然是對夫妻平等關系的錯誤理解與對表見代理權的濫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提出抗訴。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為維護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特申請某某市人民檢察院提請廣東省人民檢察院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本案提出抗訴。

此致 某某市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

民事案件檢察院抗訴范文第2篇

行政訴訟在司法實務中案件的逐漸增多, 人民檢察院實行法律監督的方式是抗訴, 為了維護國家和公共利益的需要, 維護司法權威和司法公正, 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在司法實務中也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保障國家法律的正確實施。由于我國長期以來政治體制以及民告官總是官占據較大的優勢的原因, 行政相對人在行政訴訟中仍處在一個弱勢的地位, 行政裁判有失公平, 但是行政抗訴案件逐漸增多, 行政權力的擴大, 行政抗訴制度的不完善逐漸被暴露出來。

二、人民檢察院行政抗訴的概述

( 一) 人民檢察院行政抗訴制度的由來及發展

根據《憲法》賦予人民檢察院的監督權, 人民檢察院作為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 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錯誤的行政裁定、判決, 可以按照審判監督的程序提出抗訴。對于抗訴制度, 從我國法律的發展進程來看, 追溯到前蘇聯的檢察制度。我國的檢察制度跟列寧的理論有很大的淵源, 從列寧所寫的著作提及到檢察監督理論, 認為檢察機關是專門的監督機關檢察機關, 有權把案件交給人民法院判決, 維護法律的公正, 根據蘇聯法律的規定, 檢察機關參加民事訴訟, 主要表現在它可以提起民事訴訟, 也可以參與整個訴訟過程。并對它認為不公正的第一審法院判決提出抗議, 要求上級法院重審。①但是這并不代表我國是照搬蘇聯的模式, 而是根據我國的國情與實際情況結合蘇聯模式。雖然行政抗訴權有了法律的規定。但是, 一種民告官的思想認為沒有勝訴的可能, 再加上行政抗訴制度有很多問題沒有具體的規定以及行政抗訴中行政檢察的程序和可操作性, 這一系列的問題嚴重阻礙了行政檢察的發展。

( 二) 行政訴訟法中行政抗訴存在的意義

在行政訴訟活動中, 由于行政案件的特殊性, 受行政干預的較多, 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裁判的公正, 行政抗訴權并不完整, 實行行政抗訴制度, 有利于保障人民檢察院對行政訴訟監督權的實施, 有利于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互相配合, 互相監督、相互制約, 防止權力的濫用, 提高行政案件的審判質量, 更好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由檢察機關提起的行政抗訴, 是對當事人權利救濟的一個重要手段, 不是代表哪一方當事人提起的抗訴, 而是防止司法不公, 維護司法公正以及司法權威, 建設法治國家作為最終的目標。②但是, 從我國現階段法官的素質和國民素質的基本情況看, 缺乏專業性的人才以及缺乏相關的知識背景, 尤其缺乏行政專業的人才, 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行政訴訟案件的質量。

三、我國行政抗訴制度存在的問題研究

行政訴訟法的頒布推進了法制建設的進程, 同時也帶來了更多的問題, 行政抗訴制度在立法上對行政抗訴程序規定不具體和不完善, 司法解釋滯后跟不上審判形勢的發展, 審判方式改革的不斷深化和發展, 我國制定了有關人民檢察院行政抗訴的法律、法規及其政策, 建立了初見成效的行政抗訴體系, 對人民法院審理行政訴訟案件中存在的一些實體或程序上的錯誤進行糾正。筆者基于行政抗訴這一問題進行分析。

( 一) 有關行政抗訴制度在立法上的不完善

我國憲法和檢察院組織法對檢察機關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作了明確的規定。檢察機關對國家的法律實施監督, 維護社會的公平。人民檢察院對于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違反法律、法規規定,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 是行政案件發生再審的原因之一, 但主要還是根據當事人或者其他利益相關人的控告或者申訴, 而進行審查的結果。由于立法上對抗訴程序規定不具體和不完善, 導致了人民法院和檢察院在具體的案件中出現了矛盾, 應該進行立法規范, 防止行政自由裁量權的濫用, 導致行政抗訴案件的工作難度增加甚至難以施展。對于一些行政訴訟案件, 行政相對人不敢提起或者其他原因無法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受到嚴重的傷害, 但由于違法者的權力過大, 而放棄走司法程序, 針對這種案件, 檢察機關應該主動積極參與, 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維護法律的權威信, 還有就是人民群眾或當事人向檢察機關檢舉、揭發徇私枉法, 當事人認為案件處理不公, 要求檢察機關給予行政監督, 維護合法權益, 檢察機關認為有必要參與的, 應該積極主動參與, 行政訴訟案件是“民告官”, 歷史長期遺留的“民不與官斗”的思想造成了一些影響, 再加上我國公民的法律意識淡薄。因此, 檢察機關獨立參加行政訴訟, 對審判活動進行監督, 有利于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 維護司法公正, 提高審判質量。

( 二) 行政抗訴制度在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問題和缺陷

1. 行政抗訴制度中, 公眾認知度低

人民檢察院作為國家司法機關, 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 公眾對行政抗訴制度認知度較低, 法律意識淡薄, 作為原告方的行政相對人多半會放棄上訴權, 當事人以及其他利害關系人就會認為這一制度幾乎不存在, 認為“民告官”的勝訴也不大, 更不會訴諸檢察院。結果是行政檢察監督的案件量僅僅是法院審判的相應案件量的百分之一甚至還不到這個比例。③對于行政抗訴案件形同虛設, 不但沒有解決行政相對人的訴求, 反而引起公眾對司法機關的不滿, 因此, 應加大公眾的法律意識, 運用法律的手段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2. 行政抗訴制度人才的匱乏

在人民檢察院刑法專業的人才較多, 更多的是解決刑事案件, 在行政訴訟中抗訴案件較少, 這就導致在行政法這一塊的檢察官需求人數則較少, 而在行政法這一塊的檢察官也沒有經過系統的培訓與學習, 對于相關行政法知識掌握程度不夠, 并不能實際解決行政抗訴的案件, 行政相對人的訴求得不到合理的救濟。再檢查檢察系統里并沒有行政訴訟方面的專業人才, 阻礙了行政抗訴的發展, 導致了“抗訴難”。因此, 檢察院需要建立行政訴訟專業的知識人才, 擴大行政人才的隊伍, 加強對原有行政檢察人員的培訓與學習, 在檢察院可以招聘行政法專業的人員, 不僅加強了檢察隊伍的建設, 還能更好解決行政法學專業的學生就業。

四、完善我國檢察機關行政抗訴制度的建議

探究行政抗訴制度立法上以及司法實踐中存在的缺陷和不足, 使我們認識到檢察機關在行政抗訴中需要一部比較完善的法律加以指導; 分析行政抗訴制度的審級問題, 使我們看到我國需要明確檢察院抗訴該由何級法院進行審理, 是該再審還是重審, 如何解決這些問題? 如何讓行政抗訴制度更加完善? 這都需要我們的思考。

各區縣級人民檢察院作為最貼近基層最貼近群眾的司法機關, 要深入到群眾中去, 密切聯系群眾, 比如可以加強每年的“12. 4”普法宣傳日的宣傳力度, 對檢察院的工作及職能進行大量的宣傳, 使群眾了解檢察院的行政抗訴職能。目前我國人民檢察院特別是各區縣級以及地市級人民檢察院的人員招聘主要仍依靠各省公務員統一招聘考試以及其他類型考試, 但在招聘中很少甚至幾乎沒有對各部門法學專業的要求。作為法律監督機關, 特別是從事行政抗訴的檢察官, 本身對其行政法學理論功底就要求較高。同時, 招聘行政法學專業的人才, 可以促進行政法學的就業, 更好解決行政抗訴這一難題。因此, 作為民事行政檢察部門的工作人員, 應突出其民法以及行政法的專業特征, 并對其進行系統的培訓以及考核。例如, 可以加強與各高校之間的合作, 提高檢察官隊伍的素質, 使檢察官到各高校行政法學院的進行學習, 提高其理論水平, 進而突破行政抗訴制度專業人才匱乏的瓶頸。

摘要:在行政訴訟中, 行政相對人處于弱勢地位, 其訴訟請求得不到合理的救濟, 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行政抗訴不容樂觀。因此, 本文從我國檢察機關依法對行政案件行使抗訴權過程中出現的法律問題進行探索與研究。

關鍵詞:行政抗訴,再審法院,審級設置

參考文獻

[1] 楊立新.民事行政檢察教程[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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