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frames id="ixm7d"><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delect id="ixm7d"></delect></rt><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 id="ixm7d"></rt></rt><rt id="ixm7d"></rt> <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delect id="ixm7d"></delect></rt><delect id="ixm7d"></delect><bdo id="ixm7d"></bdo><rt id="ixm7d"></rt><bdo id="ixm7d"></bdo><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 id="ixm7d"></rt></rt><rt id="ixm7d"><rt id="ixm7d"></rt></rt><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 <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noframes id="ixm7d"><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noframes id="ixm7d"><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

物權法難產研究論文范文

2024-02-11

物權法難產研究論文范文第1篇

摘要: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權利界定、期限界定存在爭議時,必須發揮物權法的效力和作用予以保護。而對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物權化,主要目的是為了更好的管理集體耕地,充分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而在對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物權法保護的過程中,可采用承包人自力救濟、再次確認經營權、農用地請求返還等不同方法踐行保護行動。

關鍵詞:土地承包經營權;物權法;保護

引言:

物權法保護,更主張采用返還權利、恢復用地的方式對土地承包經營權人進行保護。即利用法定的形式,對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確認和再確認,以保證耕地和農村用地得以正常的使用。而針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物權法保護的探索,相關人員需對誘發這一行為的原因建立正確的認識,以此有針對性的設計和使用保護方法。

一、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物權化的主要原因

(一)承包經營權的界定應進行明確的規定

對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物權化,需要求相關權利和義務進行明確的法律規定。應避免發包人以個人意志為中心,對土地承包經營權限進行確定,以此才能更好的保護相關權利人的正當訴求和利益。而正因承包經營權的界定不夠明確,才需借助物權法對所有權人進行保護。依照物權法定的原則,合理的界定土地承包經營權。

(二)需以物權法的要求確立土地承包的期限

土地承包需有明確的期限,以時間為界限,對土地承包經營權實現物權化。若不能考慮時間因素,將無法合理和有針對性的處理和調節土地承包經營關系。由此可見,土地承包期限的確認,是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物權化的主要原因之一,需能根據法律主體的共識和爭議進行合理的確認。

(三)促使集體土地管理質量和效能顯著提升

集體土地管理質量的提升,必須倚靠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物權化措施。若不能有效的整合和配置土地資源,將會引發耕地流失的問題,不僅損害承包人和經營者的利益,還不利于我國農業創新能力的提升。而只有參與農業種植的農民獲得法律的有效保護,才能大大提升土地使用的質量。

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物權法保護主要方法

(一)承包人自力救濟方法

關于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物權法保護的研究,需從不同的方面和角度進行綜合的分析。一方面,需對物上請求權建立正確的認識,需了解具體的權利內容,即主要包括返還土地、防止妨害等。另一方面,需正確的使用自力救濟權,應根據具體的土地承包權的界定情況,自救的專門程序等,有依據的獲取物權法的保護。無論是行使防御權,還是發揮取回全的作用,都應掌握法律法規方面的“即時”性特點。若超出規定的時效規定,將失去取回全。因此,利用承包人自力救濟方法時,需對土地的標的物,以及產生侵占行為的動機和行為進行全面了解。土地承包經營權人,需依靠自身的力量重新獲取土地使用權和占有權。以這種方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物權法保護時,不得訴諸私利,應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進行防御和自救。當切實無法達到預期目標和效果時,需自主的尋求相關單位的幫助和指導,或依靠法律援助規范化的利用承包人自力救濟方法。

(二)再次確認經營權方法

因法律權利界定模糊化,必須對物權法進行不斷的修訂和完善,以此才能更加全面和高效的對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保護。當合法用地被非法侵占時,可使用再次確認經營權的方式實現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物權法保護。相關人員應提供有價值的證據,請求法院立案調查,對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再次確認。利用這樣的方式,雖不能在短期內快速獲得滿意的結果,但可借助法律力量對土地侵占的損失進行有效的控制。即當法律因素介入時,可保證所承包的土地不被他人繼續非法經營。法院審理案件的過程中,在明確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前,會禁止土地使用,以此可為后續的維權提供良好的基礎。最終,使用再次確認經營權的方法對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物權法保護時,法院會采排除妨礙、歸還權利等方式,對有關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案件進行科學處理。

(三)農用地請求返還方法

土地承包權的的界定不夠明確時,就會引發權屬爭執的問題。當所承包的土地合伙人以不正當形式侵占共有土地時,就可使用農用地請求返還的方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物權法保護。而這種請求權就是行使的物權法,相關單位應根據土地的性質,正確的做出裁定。行使土地返還請求權的過程中,需能出示合法的書面文件,以便于在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物權法保護時進行合理的區別對待。本質上需以承包合同和相關單位的登記記錄為主,處理土地承包權界定的爭議。利用農用地請求返還的方法時,相關權利人必須掌握有利的證據,否則無法行駛請求返還權,也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持。利用這種方法,對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物權法保護時,存在一定的不可控制性和復雜性。即土地權的返還,僅能返回承包土地的占有權,但因時效的因素不能有效的恢復土地的原狀。因此,針對特殊的農用承包土地進行物權法保護時,需在侵權賠償方面另行商議,并承擔一定的地力下降的風險和損失。

結語:

總之,對于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物權法保護,需能根據事實認定和實際情況,制定不同的保護方法或模式。相關權利人既要懂得利用法律工具自救,還需能依靠法院的審判和公平裁定保護自身的權益不受損害。相關單位應根據現實問題和法律糾紛案例,科學的對物權法進行優化和完善。以此,能夠更加科學和合理的利用物權法對土地承包經營權實施保護。真正發揮法律法規的作用和功能,有效保護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令他們積極和深度的參與到農業種植和生產中,促使我國農業現代化建設順利推進。

參考文獻

[1]魏麗華.從《物權法》到《民法典》物權編 不動產物權制度有了這些新變化[J].資源與人居環境,2020(07):6-8.

[2]房紹坤.民法典物權編之檢視[J].東方法學,2020(04):74-89.

[3]孫建偉.土地經營權物權化規則構建路徑[J].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2019,27(06):38-52.

物權法難產研究論文范文第2篇

摘要:占有制度作為民法中重要的一項制度最早來源于羅馬法,《十二銅表法》中就設有“獲得物占有權法”,是關于占有制度的最早成文法規定。本文主要從占有制度的基本原理及其價值出發,闡述了我國占有制度的立法現狀,并提出了對我國占有制度的基本構想。

關鍵詞:民法;占有制度;研究

前言:占有,簡單來說就是指人們擁有對物品的使用權和支配權,它是財產的分配、歸屬、利用的前提,尤其在當今社會,財產糾紛問題隨處可見,因此占有制度在我國民法中占據重要位置。

一、占有制度的基本理論及其價值

(一)占有制度的基本理論

1.占有的概念

占有的定義在各個國家各有不同,簡單來說就是指人對所擁有的物品、財產、資源等的控制權,可以自由支配、利用。

2.占有的性質

(1)事實說

此種說法認為占有是一種法律事實,著重強調的是事實而非權利。最早來源于羅馬法,目前,被法國、德國以及瑞士普遍采納,在民法典上都有體現。

(2)權利說

與事實說恰好相反,權利說認為占有是一種權利,而并非事實。此種說法被日本采納,《日本民法典》中,將占有置于物權編中,并直接稱為占有權。

(3)法律關系說

此種說法把以上兩種說法均以否定,認為占有是一種法律關系,而不是單純的事實和權利。此說由美國學者Harsis提出,而后被多名學者認同。

3.占有的分類

(1)直接占有與間接占有

所謂直接占有指的是對標的物的直接行使權和支配權,而間接占有雖然不能直接占有標的物但是對其有一定的法律關系。

(2)共同占有與單獨占有

兩者主要區分標注是以對標的物的占有數量,一個人就是單獨占有,兩個人或兩個以上就是共同占有。

(3)自主占有與他主占有

自主占有指的是對物的自己擁有的占有權,他主占有指的無所有的意思,僅依某種特定關系支配物的意思的占有。

(4)自己占有與輔助占有

自己占有主要指占有人對物體有實際的支配和控制權,而輔助占有則是指受他人指示而對標的物為事實上的控制和支配。這里需要注意的是輔助占有是不能獨立存在的,必須依附占有主人的支配而對物品進行支配,必須要有特定的從屬關系,對于占有之物也不承擔因占有而產生的權利義務。

4.占有的功能

(1)公示功能

占有在法律發展史上是最早的一種公示方法,昭示著此標的物的所有權。但是占有的公示功能僅僅使用與動產物權,不動產物權是依據登記來公示的。

(2)維持功能

維持功能指人對所持有物品的繼續使用、支配的權利。

(3)保護功能

保護功能是指在未經占有人的同意下,不能私自侵犯他人的物品。對于所擁有的物具有保護功能。

(二)占有制度在我國民法上的價值

1.占有制度的地位提升

我國《物權法》頒布以后,把占有獨立成編,與所有權分離開來,這標志著占有具有了獨立的法律地位,不再局限于所有權范疇,提升了占有制度的地位。占有的民事主體也因占有的獨立而產生獨立的權利和義務。

2.健全物權法體系

在財產關系中,占有是一切財產利用的前提和基礎,因此,確立占有制度是其他制度建設的重要基礎,比如善意取得制度、先占取得制度都要以占有制度為依據而制定相關政策法規,所以說,占有制度在我國民法中占據重要的地位,能夠更加完善我國物權法體系。

3.完善物權法的保護機制

占有制度的確立能夠完善物權法的保護機制,在占有制度確立之前,所有的訴訟都是按照所有權的保護方法來進行裁決,而對有債權關系的占有人通常是通過侵權責任、合同責任的方式對其進行保護,但是這些保護方法在法律上并沒有規定,其適用常常牽強附會,而對無權占有人的保護卻無法可依。而占有制度恰恰是解決這一問題的最好政策。

4.有利于保障財產利用

隨著經濟的發展,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越來越多的人積累了自己的財富,而人們對于財產不僅僅局限于歸屬,更多的是支配和使用。而我國社會中存在著很多占有現象,這就要求相關部門作出相應的對策解決問題,而占有制度的確立恰恰能夠更好的保障財產的利用問題。

二、我國占有制度的立法現狀

占有制度是保障人民利益的物權制度,其涉及的范圍較廣,保障的權利和義務很多,制定占有制度要詳細、完整、規范、全面,但是我國立法制度的建立還存在很多問題。

(一)占有制度基本問題界定不清

在以上論述占有的概念、性質、分類以及功能時,大致闡述了當前較為普遍認同的學說,雖然到目前為止,對于占有的概念還難以確切的定義,各國學者也仍然在爭論不休,但是一個概念的確定不清晰,尤其在法律層面上,勢必會導致對這個問題的理解出現偏差,而對于占有的性質也沒有做出明確的表述,這樣在占有的問題上容易造成立法的沖突和邏輯錯誤,不利于占有制度發揮更好的權威性、立法性。因此,我國應盡快明確占有的概念定義以及性質的表述,以此避免出現失誤。

(二)未提及占有推定規則

在我國民法中對于占有推定并沒有明確提及,占有推定規則主要是指當占有事實無法確定時通過一定的證據從而推定該物的占有人的原則。主要包括占有的事實推定和占有的權利推定。占有的事實推定主要是指在各項占有無法確定時而進行的判定。例如當無法確定是惡意占有還是善意占有時,則推定為善意占有;無法確定是他主占有還是自主占有時,往往推定為自主占有;無法確定是持續性占有還是間斷性占有時,推定為持續性占有。而占有權利推定主要指動產的占有人被推定為動產的權利人,即該占有人在法律上具有支配該動產的權利。推定規則應是占有制度的一部分,但是我國立法上卻未能體現這一點[1]。

(三)占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不明確

我國物權法第242條規定:“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致使該不動產或者動產受到損害的,惡意占有人應該承擔賠償責任”。通過此條規定我們可以看出,對于損害賠償責任劃分的不夠明確,還存在很多漏洞,如果是此惡意占有人沒有過錯而導致該動產或者不動產受到損害,那么也應該承擔責任,這樣相對來說有失公道,假設善意的占有人因為過錯而導致了動產或不動產的損害也不賠償責任嗎?這些法律漏洞都需要立法機關去不斷完善。

(四)返還原物請求權人與占有人的關系未區

《物權法》第243條是有關占有人與返還原物請求權人的關系的規定,從這條規定可以看出,當不動產以及動產被占有人占有時,無論是惡意占有人還是善意占有人,都沒有使用、收益占有物的權利,也沒有取得占有物孳息的權利。對于占有人以及返還原物請求權人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即善意占有人與返還原物請求權人的權利義務關系方面,以及惡意占有人與返還原物請求權人的權利義務方面,很多國家對于兩者的權利、義務內容都有所不同,但是我國《物權法》并沒有區別對待,而是一視同仁[2]。

(五)占有人的自力救濟權未規定

所謂占有人的自力救濟是指當權力、利益受到侵害時,用自己的力量去進行救濟而非公力力量,對于自力救濟的規定在各國均有體現,而我國卻沒有相關的規定,當權利人的權利受到侵害而來不及尋求公力救濟時,不利于對占有人權利的保護。

(六)占有時效制度未涉及

占有時效即取得時效,以所有的意思或為自己的利益和平公然占有他人財產或行使他人財產權利,經過法定期間,即依法取得該財產的所有權或者財產權,這種制度能夠保障無權利人的切身利益,完善了占有制度,時效制度在德國、日本、法國等多個國家以及我國臺灣地區的民法中都已經確立了取得時效制度,但是目前我國的民法中對這一制度沒有明確的規定,是占有制度的一大缺失。

(七)占有的推定效力沒有規定

占有的推定效力一般包括權利推定效力和狀態推定效力。所謂權利推定是指占有人在對占有物行使權利時,通過其占有物的外觀上推定此占有人是否合法享有、占有。狀態推定效力是指占有人占有某物,推定占有人是否是為以自主、善意、公然、連續的狀態占有,不是以惡意、隱密、間斷的狀態占有。這種推定效力能夠提高交易的效率,因為在物品的擁有和支配權上,人們沒有時間去逐一調查其物品是否合法,而推定效力能夠解決這一問題,推定效力在其他國家都得到了很好的規定、運用,而我國物權法對此沒有任何的規定,因此,相關部門應盡快解決立法上欠缺的政策法規,完善占有制度。

三、對我國占有制度的基本構想

(一)開編明義

雖然對于一些概念的定義我國民法中還沒有確切的闡述,各國學者也是爭論不休,但是它能夠系統的展現、描繪著事物的本質,明確占有的概念、性質對立法有著重要的影響,因此,我國應基于各國以及各個地區的立法經驗,從自身實際出發,盡快明確那些重要的概念定義。一些重要的分概念,如直接占有、間接占有、善意占有、惡意占有等也要進行明確的界定。

(二)明確占有的性質

在占有的定性問題上,各國說法不一,把占有定義為事實更為妥當,因為“占有”和“占有權”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因此日本把“占有”歸類為“占有權”中是不合理的,將占有定性為一種權利,不利于保護占有的情況,如果占有人的占有權受到侵害,用法律武器來維護權利之前要確定占有的合法性,但是從實際出發,這一點并不容易證明。反之,如果把占有定性為事實,那么當占有的權利受到侵害時,訴諸于法律進行保護的時候就無需證明其占有的合法性,只要證明存在就可以了,因為這就是個不爭的事實。

(三)對占有作出科學的分類

在介紹占有分類中,上述主要介紹了四種,即自己占有和輔助占有,直接占有和間接占有,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共同占有和獨自占有,但筆者認為對于占有的分類應以直接占有和間接占有為研究切入點,做出基本分類:直接占有與間接占有、單獨占有與共同占有、自己占有與輔助、自主占有與他主占有、有權占有與無權占有。在有權占有與無權占有情形下,作善意占有與惡意占有、和平占有與強暴占有、公然占有與隱秘占有、無瑕疵占有與有瑕疵占有、繼續占有與不繼續占有的分類[3]。對于民法中占有的分類并沒有規范詳細、完整,而對占有的具體分類對占有狀態的推定、取得時效等方面都具有實際意義。

(四)明確占有的推定效力

明確占有的推定效力能夠大大提高占有制度的職能,但我國《物權法》中對于占有的推定效力卻沒有過多界定,如今大多占有人都是對物享有支配、控制的權利,而且民法中對動產的交易采取交付主義,占有的權利推定能夠減輕占有人的舉證責任問題,因為人們沒有那么多的時間去驗證物的合法性,占有的推定效力不僅維護了物之存在的秩序,還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排除潛在的侵害、妨害等現象。

(五)先占與取得時效制度

我國《民法通則》規定,對于所有權人的無人認領的遺失物、不明的埋葬物、以及無人繼承的財產歸國家所有,而對先占制度卻沒有明確的規定,除了以上列舉的無主不動產之外,對于其他無主不動產我國民法上并沒有相應的規章制度,不能確定其歸屬與占有。因此,在占有制度中應對先占取得制度作出相應的界定,對于無主的不動產采取先占為主,讓最先占有者對其行使占有權。而對于取得時效制度也應盡快落實到法律法規中,以防止不必要的紛爭,取得時效制度能夠保證無權利人取得該財產的所有權,為其取得行使之物的所有權以及其他權利帶來的糾紛提供強有力的法律依據。在此案件的處理中,相關部門也更加容易解決。取得時效制度還能夠提高財產的利用效率,真正權利人為了避免因此項制度所帶來的不利,包括喪失所有權或者除所有權以外的其他權能,不得不充分利用其所擁有的財產,相應的其他占有該項的財產的人,為了取得該項財產的所有權或者獲得該財產上的其他權利也會盡力的利用該物,從而減少了社會上此類財產的閑置,進而提高了財產的利用效率,達到了物盡其用的效果。

(六)占有的損害賠償問題

占有損害賠償問題也要盡快落實到我國民法中,它是保證真正占有人權利的利刃,關系到真正占有人的救濟問題,達到公平、合理的狀態。在我國民法中,一些法律法規制定的仍不明確,不合理,以上論述已經提到占有人損害賠償的責任不明確,不能夠因為占有人對其占有物是不是因自己的因素而導致的占有物的損害都要由惡意占有人來承擔義務?;诠皆瓌t,應明確劃分各方的權利、義務,要做到真正的公平、公正、合理、民主。

結束語:總之,我國民法的占有制度還有很多不足,很多值得改進的地方,很多民眾糾紛問題還不能得到合理的解決,因此,國家相關部分應從實際出發,借鑒各國的豐富經驗,結合本國國情,不斷豐富占有制度,制定出符合本國實情的占有制度,更好的為人民服務,我堅信,隨著我國法制化建設日益深入發展,人們法律意識越來越強,一部完整的、科學的、適合我國社會發展需要的占有制度將呈現在我們面前。

參考文獻:

[1]郭雨薇,趙曉軍,舒暢,等.從民法占有制度看盜竊罪與侵犯罪——以一件侵犯財產案為例[J].法制與社會,2013,11(04):89-95.

[2]章正璋.占有與相關概念的比較——兼論我國民法中建立占有制度的必要性[J].安徽警官職業學院學報,2011,11(09):22-23.

[3]丁亮華,鄒艷艷.取得時效制度研究——簡評我國民法典應否建立取得時效制度[J].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大學學報),2012,12(15):134-140.

物權法難產研究論文范文第3篇

【摘 要】隨著社會市場經濟的發展,人們才意識到法律法規對其在社會生活中的重要性。特別是現在的社會資源的稀缺,土地資源沒有很好的去合理配置。這就是沒有一個完善的用益物體系的結果,導致了經濟社會發展緩慢。本文就我國現在的實施的用益物權制度進行分析論述,對建立完善的《物權法》用益物體系進行探討。

【關鍵詞】社會資源;用益物權;體系;完善;探討

1.引言

為了順應社會經濟生活的需要,我國對用益物體系的建設主要考慮的是環境保護的方面入手。隨著用益物權制度在生活中的影響加深,用益物體系的完善對國家的經濟發展來說是越來越重要的。因此,在我國現行的用益物體系不健全的情況下,需要對各種因素進行分析,為建立完善的用益物體系不斷努力研究。

2.我國現行的用益物體系的缺陷

在我國現行的用益物體系中存在許多的不足,這就使得其作用不能有效發揮。在這個資源稀缺和資源不能夠合理配置的情況下,亟需建立高效完整的用益物體系。以下是我國現行的用益物體系中存在的不足:

2.1缺乏對居住權的相關規定

物盡其用原則是物權法必須堅持的原則,但是在這個城鎮不斷發展的時代,人們住房問題為了社會問題。在優化配置住房方面,沒有做到很好的處理,導致有些人擁有過多的房子,而造成不對等局面,矛盾也隨之而來。在居住權這一方面,我國就沒有相關的規定,閑置的房子沒有發揮出原有的用處,從而會增加許多社會矛盾。這樣,不利于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

2.2缺少對空間利用權的規定

在這個經濟日益發展的時代,高樓大廈不斷拔地而起,空間的使用范圍也不斷擴大。人們對空間的開發使用也從地上到地下及上空,這就需要對這些空間的使用權進行相關的規定。土地資源的使用是十分嚴峻的,我國在空間使用這方面也做得不夠好,缺少詳細的規章制度。因為空間問題涉及到海陸空這三大方面,如果沒有明確的規定和合理的解釋,可能會造成社會的紛爭,激發社會矛盾。這也不利于社會的和諧發展。

2.3立法內容比較分散,沒有很好的統一

在我國,各種民法分散在不同的法律文件里,對于新出現的某些權利也沒有全面的認識,從而不清楚其本質,在對這些權利難以界定。這些都會使人們對用益物權制度認識不全,從而不能很好的利用。且用益物權的立法內容也不完整,對涉及該內容的一些使用權沒有能很好地做出規定。而在觸及到這些方面的事情時,我國的相關部門就不知所措了。因此,必須將用益物權內容形成統一,進行一致管理規定。

3.如何完善我國用益物體系

3.1要順應時代的發展,適合我國國情

用益物權與人們的生活有著密切的聯系,它的內容規定、實施的方式以及具體的舉措都受到我國國情的影響。比如我國的社會資源和人口狀況,這些都要考慮到用益物體系中去。人口不斷增長,我國的資源利用也將變少,這是我國的一個實際的情況。在這樣的條件下,優化資源配置是很重要的。而土地資源的使用必須有一個完整的法律體系來支撐,來規范這些土地、空間的使用權。所以說,要建立完善的用益物體系必須充分考慮我國國情,順應時代的發展。

3.2用益物權的分類必須明確

對于用益物體系的完整性,應該是由各種不一樣的類型結合起來的。這是一個有機的結合,各與各都具有相關性。明確用益物權的分類有利于相關部門在實行任務時,能夠快速有效地使用,減少辦事的時間,提高工作效率。因此必須清楚這些用益物權的使用范圍,在分類時要做到全面地考慮。同時,也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3.3加強人們對用益物權的意識

在生活中,學法、懂法、守法是很重要的。加強人們對用益物權的意識是很重要的,這樣有利于人們對用益物權更深刻的認識,做個守法的公民。不僅如此,人們還可以有效運用法律維護自己的權益,提高公民整體素質。同時,加強人們對用益物權的認識,也可以加深人們對用益物體系的認識。從而在相關部門實施工作時,民眾能夠積極配合。在工作過程中,對雙方出現的問題也能夠合理地解決。

3.4結合我國實際,借鑒國外的立法,取其精華

科學完善的用益物體系對我國經濟的發展是有重要的意義,而科學完善的體系就需要不斷改進分析。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基礎上,不斷加強立法的現代化,借鑒國外先進的立法經驗,取其精華。這樣有助于我國在對用益物權立法時不只是局限在本國,而是適應時代的發展,增加我國用益物體系的先進性。同時,可以有效解決社會中出現的問題,用現代的方式解決現代問題,促進了用益物體系的靈活性。

4.結語

在這個信息現代化的時代,科技的進步,人類數量的增多,對資源的需求也不斷加大。隨之而來的是對社會資源的使用問題的矛盾,國與國之間,國家內部之間都會出現這些矛盾。因此,加強《物權法》用益物體系建設是十分必要的。只有不斷地完善用益物體系建設,才能有效處理社會上的紛爭,使人類達成共識,從而促進社會經濟的發展。

【參考文獻】

[1]劉亮.論我國物權法用益物權體系的完善[J].法制博覽,2014(7).

[2]張曉娟.論用益物權體系[J].蘭州商學院學報,2005(03).

[3]錢明星.我國用益物權體系的研究[J].北京大學學報,2002(01).

物權法難產研究論文范文第4篇

[摘 要]對2008至2013年發表的關于《檔案法》期刊論文進行調研,從論文年度分布、期刊分布、主題詞詞頻分布、問題與建議四個方面進行分析,以期反應出這一階段《檔案法》研究的現狀,提出存在的問題與建議。

[關鍵詞]檔案法;期刊論文;統計分析

近年來,伴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以下簡稱《檔案法》)第二次修改工作的進行,圍繞《檔案法》修改的研究成果頗豐。筆者對2008至今學術界關于《檔案法》研究的期刊論文進行統計分析,以期對檔案法制建設提供一些參考。

1.檢索策略

在中國知網上,以檔案法為關鍵詞,以各類期刊為調查對象,時間區間為2008—2013年6月28日,搜索得到相關文獻文獻106篇。通過閱讀題名、摘要等方法,對檢索結果加以核對篩選后,剔除一稿多投、重復收錄的論文,并去掉其中的簡報、人物介紹、文摘、通訊報道等,最后得到有效論文97篇。

2.結果與分析

2.1論文年度分布

文獻量的多少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學界對此問題的關注度,以及該問題對于檔案學發展的貢獻度。從上表可知,近年來圍繞《檔案法》的發文量呈遞減趨勢,但檔案立法方面研究依然是檔案學術研究的熱點。2008年至2011年穩定在20篇左右,2012年發文量相對較低,2013年發文量有所增加。這說明《檔案法》對于檔案法制建設研究來說是一個關鍵的切入點,也是檔案法制建設研究的重要組成部分。

2.2論文期刊分布情況

文獻期刊來源能很多程度上反映出某一問題在研究領域上的分布特點,同時也是獲取學術期刊的學術取向及其在某一問題上在學術界重要性的重要途徑。關于《檔案法》研究的文獻,發表在檔案學、檔案事業類核心期刊上的文獻有65篇,占總發文量的67.001%。說明《檔案法》研究獲得了檔案學、檔案事業類核心期刊的較高關注度。其中,《檔案管理》居于首位,發文18篇,占總發文量的16.9%,占核心期刊發文量的31.03%,這說明《檔案管理》對《檔案法》的關注度高出其他同類期刊;《中國檔案》位居第二,發文為13篇,占論文總數的13.41%;《檔案學通訊》位居第三,發文量為8篇,占總發文量的8.24%。其他期刊載文32篇,占32.99%。其中,檔案學、檔案事業類非核心期刊17篇,占17.53%;非檔案學、檔案事業類期刊15篇,占15.46%。

2.3主題詞詞頻分布

《檔案法》研究文獻總量只能從一個側面反映該領域理論研究水平的整體狀況,要總結其理論發展的具體情況還得從這些文獻的內容著手。筆者在對97篇學術價值相對較高的《檔案學》研究文獻仔細研讀和梳理后發現我國檔案利用研究的內容非常豐富,不同學者從不同角度探討了《檔案法》。將這些文獻按內容分成8大類(部分主體有交叉)。

對某一領域的研究可以從不同的角度切入,不同角度的論文才能更深入的挖掘這個學科領域。

(1)《檔案法》修改研究的論文有48篇,約占總發文量的49.48%。在研究中,學者認為《檔案法》存在的問題主要表現在:檔案概念不明;檔案保密界定不清楚;對公民的隱私權和公民知情權保護不夠;檔案開放利用的不完善等一系列問題。還有學者從與其他法律的協調和處理好各方面的關系的角度,對檔案法的修改提出了自己的看法。相關學者也針對提出的問題,提出了應對的建議。

(2)《檔案法》立法的研究發文量為15篇,占總發文量的15.46%。產生于1987年的《檔案法》,雖然1996年進行過修改,但十幾年之后,已很難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質的需要,以《檔案法》為核心的檔案法體系在立法思想、立法原則和立法精神方面出現了很多不適應檔案工作新形勢發展需要的現象。[2]

(3)《檔案法》“軟法”說研究發文4篇,占總發文量的4.12%。關于《檔案法》的“軟法說”也存在不同的觀點,有學者對有關《檔案法》“軟法”說的文獻進行了梳理,分析了各種“軟法”說的認識,總結出“軟法”說的形成與檔案執法關聯性最大。而有的學者則認為《檔案法》屬于硬法而不是軟法,是執法能力的低下和立法技術的欠缺造成了“軟法”這一現象。

(4)檔案開放利用的發文量為4篇,占總發文量的4.12%。檔案開放利用是《檔案法》中的重要部分,也是與公民利益直接相關的部分。有學者指出檔案利用者而言,對《檔案法》的修改的訴求主要是利用檔案過程中的權利與義務問題[3]。

(5)國內外檔案法比較研究的發文量為4篇,占總發文量的4.12%。有學者從立法范圍和立法模式對國內外檔案立法進行了比較,提供了可供借鑒的經驗。也有學者介紹了澳大利亞和加拿大的檔案法,并提出了可供借鑒的地方。借鑒外國檔案法,為本國立法工作服務,制定出一部具有中國特色的《檔案法》為我國檔案事業做出貢獻。

(6)檔案所有權方面的文章有4篇,占總發文量的4.12%。隨著最近私人檔案和非國有檔案進入研究者們的研究視野,檔案所有權問題越來越受到學界的關注。針對這一研究角度,學者分析了目前《檔案法》在此方面存在的不足主要表現在:所有權保護與限制存在問題,同時提出了建議。隨著社會對檔案的重視,檔案所有權問題也會越來越受到關注。

(7)《檔案法》可操作性研究的論文有3篇,占發總文量3.09%。吳雁平對《檔案法》可操作性的研究成果進行總結發現,由于立法機關、執法機關和理論研究者的不同地位,造成有兩種相反的觀點:一種認為具有很強的可操作性,另一種認為可操作性很差。立法部門多認為具有可操作性,執法部門的“高層”多認為具有可操作性,而基層多認為可操作性很差,理論研究者觀點則比較中立。[4]由此看來,可操作性是一個需要多角度多層面考量的問題。

3.問題與建議

學界對《檔案法》的研究取得了可喜的成就,但研究的側重點還是圍繞著《檔案法》的修改,而對《檔案法》可操作性、開放利用、立法精神方面的研究成果較少且不深入且落腳點還是《檔案法》的修改。

3.1《檔案法》的修改,不管是從哪個角度講都是為了服務于檔案工作,那么就應該把檔案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歸之于《檔案法》中,只有這樣才能使檔案工作有法可依,有法可依講的不僅僅是有《檔案法》,側重的更應該是實際工作中需要解釋的部分在法律中能找到依據,這才是一部法律的真正價值,才能為依法治檔提供保障。如,明確公共檔案館的社會定位,公共檔案館在《檔案法》的明確社會定位是推動公共檔案館發展的法律保障。

3.2《檔案法》是否是軟法,可以從很多角度和層次進行研究,而且考察的也不僅僅是執法者的角度。對于《檔案法》的高效實施應該從三個層次進行解讀:立法者、執法者和守法者三個層次進行解讀,只有三個層次聯動才能形成高效率的執法環境。

3.3《檔案法》的研究絕對不能等同于對《檔案法》修改的研究。對于《檔案法》的研究不應該只囿于《檔案法》修改這一個方面,《檔案法》的修改是一個迫切而艱巨的任務,學界也應該對此給予足夠的重視,但是對《檔案法》的研究絕對不能等同于對《檔案法》修改的研究。研究可以是一個追求理想和完美的狀態,因為事物的發展就是一個最求進步的過程。但是現行的或者修改后的《檔案法》只能是現行社會條件下的產物,因為許多新出現的事物的發展是很不成熟的。

3.4對《檔案法》的研究必須細化和深入化,不能千篇一律的指出《檔案法》在開放利用、知情權、隱私權等存在的問題以及應該在《檔案法》中加入電子文件、非物質文化遺產等新鮮的名詞,而是應該將研究更深入化,如從行政法的角度指出《檔案法》存在的需要改進的地方,同時也要注意《檔案法》與其他相關法律的銜接與協調,如《憲法》、《物權法》、《政務信息公開條例》等。

3.5應當完善《檔案法》的配套法律,形成一整套的法律體系。不能苛求一部《檔案法》把檔案工作從收集到開放利用的所有細節都進行詳細的規定,這是不現實的也是不科學的。如,《檔案法》對開發利用做出了相關規定可是不可能把對審查程序、方法、責任承擔等方面都做出詳細的規定。一部《檔案法》不可能把檔案工作中出現的問題都做出規定,檔案事業的有法可依也不能僅僅依靠《檔案法》這一步法律,需要的是一個完備的法律體系。完備可行的法律體系的建立才是依法治檔的根本。

參考文獻:

[1]周衛玲,康蠡,王先發.近30年我國綜合檔案館研究論文統計分析[J].黑龍江史志,2012(19):40-41.

[2]陳忠海.檔案立法思想與立法原則研究[J].檔案管理,2008(2):32-33.

物權法難產研究論文范文第5篇

〔編者按〕2005年7月10日,全國人大全文公布了《物權法》(草案),面向全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本刊編輯了一些專家,學者為此發表的談話和文章,以使讀者了解,把握作為各國民法典基礎的《物權法》對明確產權關系、保護財產權利的重要意義,進而開動機器,參與到這場大討論中。

全國人大常委近日將物權法草案全文向社會公布,得知這個消息后,筆者在第一時間從網上下載了“物權法草案”,并打印了一份,以備研習之用。父親看到我打印出來的“草案”文本,“興致勃勃”地看了起來。原以為平日喜歡看《今日說法》等法制類節目的父親能看出點“名堂”,甚至能提出點建設性的意見。孰料,父親沒看幾頁,一個勁地搖頭,慨嘆草案內容過于專業,自己根本看不懂。

筆者無奈,只好舉例子告訴他什么是用益物權,什么是建筑區分所有權。末了,他自言自語地說:“這些權利倒是看得見、摸得著,但是對于老百姓來說,這物權法仍然是看不懂、弄不明白的法律。公開征求意見,沒有老百姓什么事?!?/p>

記得前一段時間,《法制早報》曾經在北京、廣西、廣東、浙江、江蘇、黑龍江等地對物權法認知度做過一個隨機抽樣調查。調查結果顯示:72.5%的民眾不知道“物權法”為何物,72.5%的人對物權法涉及的五個名詞(用益物權、天然孳息、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地役權、權利質權)一無所知。如此看來,看不懂物權法、不明白物權法專業詞匯的人不在少數。于是,筆者在想:既然3/4的民眾不了解物權法、看不懂物權法,那么,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又該從何談起呢?

事實上,“看不懂物權法”的原因在于立法語言和話語風格的選擇。然而,有關立法語言應該走“平民化道路”還是走“專業化道路”的爭論由來已久,這一點在物權法的立法過程中顯得尤為突出。筆者無意去探討這兩種立法思路的是與非、優與劣。但是,物權法草案語言的高度專業化是不爭的事實??梢韵胂?,看得懂物權法并且能提出具體的修改或補充意見的人只能是那些受過專業訓練、有一定專業素養的人,比如法律專家、學者,法律工作者、法律研習者等,而不可能包括那些看不懂物權法、弄不明白“地役權”、“善意取得”含義的普通民眾。從這個角度來說,所謂的“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實際上就是“向專業人員征求意見”,絕大多數的社會民眾很難參與其中。

也許,用“平民化”語言來制定物權法是不現實的,也是不可取的。但是,面對為數眾多的看不懂物權法的民眾,立法者除了公布草案內容之外,是不是應該更有所作為?

物權法難產研究論文范文第6篇

摘要:《物權法》從起草到頒布實施,歷時14年。作為調整、規范財產關系的重要法律,《物權法》的實施,將對商業銀行業務尤其是授信業務產生深遠影響。因此,準確理解和運用《物權法》,保障銀行債權安全成為商業銀行當前一項十分重要的工作。本文分析了《物權法》給商業銀行授信業務帶來的影響,并提出建議。

關鍵詞:商業銀行;物權法;授信業務;影響;分析

2007年3月16日,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高票通過了《物權法》,并將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這標志著我國物權立法進入了一個全新的階段?!段餀喾ā纷鳛檎{整、規范財產關系的重要法律,不僅與每個人生活息息相關。而且也給商業銀行授信業務帶來了新的發展契機。因此,正確理解和運用《物權法》,依法規范商業銀行授信業務。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成為商業銀行新的重要議題。

一、深刻領會《物權法》的“兩大原則”,為商業銀行授信業務創造良好環境

(一)平等保護物權,有利于銀行拓展業務空間

長期以來,我國物權立法十分零散,一直沒有形成完整、嚴謹的物權法律體系,致使金融資產得不到有效保護,而在我國擔保實踐中,90%以上的擔保物權與銀行授信業務直接相關。因此,出臺一部統一的《物權法》,依法規范擔保物權制度,保護金融資產顯得極其重要?!段餀喾ā纷裱捌降缺Wo物權”原則,規定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這為商業銀行公平競爭和業務拓展創造有利條件,有利于促進金融創新、降低金融風險和中小企業融資。

(二)保護國有資產,有利于銀行防止企業逃廢金融債務

改革開放以來,由于企業改制不規范,銀行債權往往成為“唐僧肉”被大股東侵占或被非法轉移,導致國有資產大量流失。Ⅲ《物權法》規定,違反國有資產管理規定,通過企業改制、關聯交易等,低價轉讓、集體私分,擅自擔?;蛘咭云渌绞皆斐蓢匈Y產流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段餀喾ā愤@一明確規定,對于今后商業銀行防止企業逃廢金融債務和國有資產流失,保障金融債權的安全起到了積極作用。

二、充分運用《物權法》“五項制度”,促進商業銀行授信業務的發展

(一)確立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節約當事人經營成本

物權的特性要求向社會昭示物權的存在,以對抗第三人。由于“占有”這種公示方式,不能使擔保物的用益權能和擔保權能同時實現,其適用空間日漸縮小,因此,“登記”公示方式的重要性顯得日益突出。由于我國現行物權登記制度存在著登記部門多、公示性差、登記內容復雜、登記成本高以及部分物權無法辦理登記等問題,不利于當事人辦理登記。因此,《物權法》規定,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制度。統一登記范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這為當事人辦理物權登記提供了便利,減輕了擔保人和銀行的負擔,同時,還方便了銀行查詢、復制有關不動產的登記資料?!段餀喾ā酚忠幎?,因登記錯誤,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登記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就明確了登記機構應當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為銀行進行此類索賠訴訟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解決了銀行向登記機構索賠難的問題?!段餀喾ā愤€規定,不動產登記費按件收取,這就大大降低了貸款企業籌資成本,也為銀行業務發展拓展了空間。

(二)實行預告登記制度,降低銀行抵押操作風險

物權公示是確認所有權屬的一項重要原則?!段餀喾ā芬幎?,動產物權的公示形式為交付,不動產物權則以登記為公示方式。但現行法律規定。不動產必須在不動產實際存在后才能到有關部門辦理登記手續,這就導致了在現實生活中經常出現的“一房多賣”、“多重抵押”等現象,給銀行貸款帶來了諸多麻煩。針對這些問題,《物權法》設立了預告登記制度,規定當事人約定買賣房屋或者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后,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的效力。預告登記具有排它效力,以確保將來只發生該請求權所期待的法律效果,從而解決了“一房多賣”和“多重抵押”問題,也切實保護了銀行的合法權益。

(三)擴大擔保財產范圍,使銀行授信業務得到更加有效的保障

擔保物權是《物權法》的重要內容?!段餀喾ā吩诂F行《擔保法》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了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等規定,其中對銀行最為有利的是,擴大了可用于擔保的財產?,F行《擔保法》只規定了機器、交通運輸工具以及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現實存在的財產,《物權法》則突破了這一規定,明確規定經當事人書面協議。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者可以將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列入抵押財產范圍。在質權標的方面,《物權法》明確將“基金份額、應收賬款”等列入可以出質的權利?!段餀喾ā愤@些重大突破,不僅拓寬了經營者的融資渠道,同時也擴大了銀行辦理信貸業務的范圍,使銀行的信貸資產得到更有效的保障。

(四)增加了最高額質押擔保方式,方便企業辦理貸款

現行《擔保法》規定了“最高額抵押擔?!狈绞?,其優點在于不必每次交易都設定抵押權,手續簡化,可以滿足快速、安全辦理業務的需要,所以在實踐中,很多銀行希望在辦理授信業務時也能夠采取最高額質押方式?!段餀喾ā芬幎?,出質人可以協議設立最高額質權,這就以法律形式賦予了最高額質押的合法地位,使一直困擾銀行界“最高額質押”無法可依的問題得到了最終解決,從而簡化了質押擔保手續,節約了成本,更好地發揮質押擔保的功能,促進金融市場交易的發生、發展。

(五)人保和物保順序調整,為銀行實現債權提供便利

實踐中,在已經有保證擔?;蛭锏膿r,為盡可能降低貸款風險,銀行常常要求借款人再提供物的擔?;虮WC擔保,這種“雙重擔?!庇捎谠黾恿素熑呜敭a,對于保障銀行貸款安全有一定的意義?,F行《擔保法》規定,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而且還規定在某些情況下,保證人有權主張減輕或免除保證責任,如果這樣,“雙重擔?!辈粌H達不到減少風險的目的,而且有時還會適得其反《物權法》則改變了《擔保法》這一強制性規定。規定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的。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這就賦予了商業銀行自由選擇實現債權的方式,有利于保障銀行貸款的安全和實現貸款債權。

三、正確處理《物權法》“三大關系”。保障商業銀行授信業務的安全

(一)嚴格遵循“物權法定原則”,確保擔保物權合法有效

近年來,隨著金融業務的不斷發展,金融交易的效益性和安全性對擔保提出了新的要求,傳統意義的擔保已難以有效地保證貸款債權的實現。各商業銀行根據“契約自由”原則,在擔保實踐中創設了以各類收費權為代表的權利質押,以及方便辦理貸款的最高額質押擔保方式,在此情況下,這種新型的擔保方式是否有效作為一個問題就應運而生了。根據“物權法定”原則。物權的種類和內容只能由法律規定,在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情況下,當事人不能自行創設各類收費權和最高額質押擔保這種新的物權制度,否則就屬無效合同。而根據“契約自由”原則,這幾種擔保方式并未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也未損害其他主體的合法權益,因此各商業銀行對“物權法定”原則存在僥幸心理?!段餀喾ā芬幎?,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這明確了包括擔保物權在內的各種物權均應由法律來規定?!段餀喾ā酚忠幎?,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實現其債權,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這又從法律上進一步肯定了擔保物權的法定原則,意味著今后在擔保實踐中關于物權的設定不再適用“契約自由原則”。這對于今后根據行政法規或金融監管規章確立的擔保物權,由于缺乏法律明文規定,其合法性和有效性將不為法院所承認,不利于商業銀行維護債權的安全。

(二)熟練掌握異議登記程序,努力防止對銀行產生不利影響

異議登記是指利害關系人對不動產登記簿上有關權利主體、內容的正確性提出了不同意見的登記?!段餀喾ā芬幎?,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的,可以申請更正登記。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異議登記。登記機構予以異議登記的,申請人在異議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不起訴,異議登記失效。異議登記不當,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向申請人請求損害賠償。異議登記的目的在于限制不動產登記簿上的權利人的權利,以保障提出異議登記的利害關系人的權利。但是實行異議登記后,登記的公示作用將會大大減弱,甚至權利設定和移轉的登記也因為異議登記的存在而降低了其應有的價值。如果商業銀行登記前的調查工作做得不扎實,接受了異議登記期間的不動產作為抵押物,一旦登記更正后的權利人不追認,則抵押不發生效力。如果商業銀行經辦人員法律意識不強,工作疏忽,致使登記手續存在瑕疵,利害關系人即可通過辦理異議登記來削弱銀行的擔保物權。因此,商業銀行在辦理抵押貸款時,必須對不動產的權利狀態進行深入調查,如發現不動產處于異議登記期間,則應予以拒絕,或待異議登記失效后再辦理。

(三)謹慎辦理動產抵押,加強對擔保物的監督管理

《物權法》在現行《擔保法》的基礎上,擴大了可用于擔保的財產范圍,尤其是設立了將來的動產抵押制度,如增加了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正在建造船舶、航空器,增設了浮動抵押等,這些極大地促進了商業銀行權利保護和信貸市場發展,而且也促進了中小企業融資。但是,由于國內倉儲公司的管理水平和信用水平不高,無法對已經抵押的貨物進行有效的管理并監督其去向,甚至對貨物的真實所有權往往也無法甑別,容易引發風險,如借款人串通倉儲公司出具無實物的倉單或入庫憑證向銀行貸款;或偽造入庫登記單,在未經銀行同意的情況下,擅自處理質物等。因此,在登記制度和第三人存管制度尚不健全的情況下,銀行在辦理動產抵押時,可能面臨著登記公示不足、抵押物監管難以到位、交易不安全等境況。因此,除非商業銀行和監管方、倉儲公司有良好的合作關系,否則在辦理動產抵押時必須相當謹慎。

四、認真學習、實施《物權法》,進一步加快商業銀行授信業務的創新

(一)要組織學習《物權法》

一是商業銀行要組織認真學習《物權法》,理解并深刻掌握《物權法》內容及其操作實務,尤其是要掌握《物權法》關于“不動產登記”和“擔保物權”有關規定,認真領會《物權法》的變化給銀行帶來的變革,正確運用《物權法》開展業務和處理法律事務。二是要組織培訓,物權制度本來就是民法上的難點,商業銀行除了組織學習外,還應對其法律合規人員、授信審查人員和客戶經理進行重點培訓,使其牢固樹立“物權法定”觀念,提高操作、實施《物權法》的能力和水平。

(二)要修訂和完善現行的規章制度

商業銀行要借《物權法》頒布、實施之機,對與《物權法》有關的內部管理制度進行一次全面梳理,特別是《物權法》與《擔保法》規定不一致和新增加的內容,對于不符合《物權法》規定的管理制度和條款進行修訂,對于《物權法》新增加的規定,內部管理制度應予以補充完善,防范新法律帶來的風險。

(三)要完善相關業務合同

商業銀行應組織修訂現行的業務合同尤其是擔保合同等文本,在業務合同中修改與《物權法》規定相悖的條款,并增加《物權法》新規定的內容,同時,適時推出《最高額質押合同》等新合同文本,方便辦理授信業務。對于已經印制的業務合同文本,商業銀行應將《物權法》有關規定以“補充條款”形式補充到業務合同中去,維護商業銀行授信業務的安全。

(四)要進一步加快金融創新

商業銀行應以《物權法》為依據,重點針對中小企業經營特點,積極謹慎地推出浮動質押、最高額質押、應收賬款質押等新的擔保方式,不斷研發出新的金融品種,加快金融創新,以適應中小企業融資需要,提高商業銀行同業競爭能力。

上一篇:調度所安全文化論文范文下一篇:電視臺信息安全論文范文

91尤物免费视频-97这里有精品视频-99久久婷婷国产综合亚洲-国产91精品老熟女泄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