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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章制度修訂工作計劃范文

2023-09-24

規章制度修訂工作計劃范文第1篇

為了加強生產裝置的開停車的安全管理,特制訂本制度。

2.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本廠大檢修過程化工生產裝置停開車的管理。

3.內容

3.1 職責與分工

3.1.1 生產車間負責人為生產裝置停開車管理的主管領導。

3.1.2 生產部負責生產裝置停開車方案的組織編制和實施。

3.1.3 生產車間負責生產裝置停開車方案的具體落實。

3.2 管理內容與要求

3.1 生產裝置大檢修開始前一個月,裝置所在車間應編制完成停開車方案,一式三份,由車間主任簽字后報送生產部。

3.2 停開車方案以生產車間為單位進行編寫。

3.3 停開車方案由生產部組織安全管理部門、設備管理部門等有關部室進行審核,于大檢修開始前半個月審核完畢,報公司技術負責人批準,批準后由生產部組織實施。

3.4 停開車方案的審核程序

3.4.1生產部接到生產車間報送的停開車方案后,對方案進行審核,審核結束簽字后轉交設備管理部門。

3.4.2設備管理部門接到停開車方案后,對方案進行審核,審核結束簽字后轉交安全管理部門。

3.4.3 安全管理部門接到停開車方案后,對方案進行審核,審核結束簽字后轉交生產部。

3.4.4 對各部室審核中提出的需要橫向銜接的問題,由生產部負責協調解決。

3.4.5 審核全部結束后,由生產部將停開車方案報送公司技術負責人簽字批準。

3.5 車間按審批后的停開車方案組織實施,待裝置停車操作全部完成,由崗位負責人、班長、車間主任現場檢查,確認簽字。一份生產部,一份車間存查。

3.6 生產車間匯總各崗位停車確認表后,向生產部申請辦理大檢修準修證。

3.7 大檢修準修證由生產部組織安全管理部門、設備管理部門等進行現場檢查,合格后聯合簽發。

3.9 生產裝置大檢修結束后,生產車間應做好開車前的一切準備工作。在裝置檢查、驗收全部合格后,填寫崗位開車確認表,一式二份,由崗位負責人、班長、車間主任現場檢查,確認簽字。

3.10 生產車間匯總各崗位開車確認表后,向生產部申請辦理大檢修準開申請書。

3.11 大檢修準開證由生產部組織安全管理部門、設備管理部門等進行現場檢查,合格后聯合簽發。

3.12 生產車間接到簽發的大檢修準開證后,按照生產裝置停開車方案的要求進行開車。

規章制度修訂工作計劃范文第2篇

為了適應我國不斷深入的財政財務管理以及衛生醫療體制的改革、進一步滿足醫改需求, 財政部于2011年1月18日頒布了新的《醫院財務制度》與《醫院會計制度》。這些新的制度在國內的試點城市從2011年的7月1日開始執行, 在全國范圍內從2012年的1月1日進行全面執行。新制度強化了成本管理, 明晰了核算程序, 防范了財務風險, 對促進醫院財務管理水平的提升起到了重要作用。筆者結合實際工作經驗, 對新制度修訂后的內容展開探討, 給出自己的新的與體會, 以期給廣大讀者提供可以借鑒的參考。

二、舊制度下醫院財務體系存在的主要問題

原有醫院財務制度與會計制度是于1998年頒布實施的, 伴隨衛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 新的經濟活動層出不窮, 例如項目合作與融資租賃等, 原有制度已經不能完全適應新的情況, 隨之而來產生了一定的問題, 具體表現在:第一, 舊制度的思路不夠清晰, 介于企業會計制度和事業單位會計制度之間, 既要求展開預算管理, 又需要實施成本核算。第二, 沒有按照權責發生提取固定資產折舊, 僅是提取修購基金, 導致醫院固定資產賬面上價值虛增, 實際資產長期家底不清。計提的修購基金虛增了凈資產, 造成財務報表失真。第三, 藥品收支核算忽視了醫療行業的知識性, 舊制度中, 醫療人員的成本全部計入醫療支出, 醫療人員的對藥品選擇的知識價值沒有在藥品支出中給予反映, 加劇了“以藥養醫”的現象。第四, 在舊制度中沒有明確醫療收入結算差額的會計處理, 伴隨時代發展與社會進步, 城鎮職工、城鎮居民、新型農村醫療開始展開合作, 醫院在與醫療保險機構結算產生差額的核算上各吹各打, 沒有統一的核算標準。第五, 舊制度中的財務報告與分析不盡完善。舊制度中的財務報表僅包括資產負債表、收入支出總表、醫療收支明細表、藥品收支明細表、基金變動表, 缺少預算表、財政補助收支情況表、現金流量表、基本情況表等, 不能滿足醫院管理的全部需要, 也不便于非專業管理人員的閱讀。

三、醫院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度重新修訂后的亮點

(一) 新制度的預算管理與約束較為完善

第一, 完整性是醫院日常預算管理工作展開的最為主要的要求, 修訂后的醫院財務制度將醫院全部支出與收入都納進了預算管理當中, 實現了預算的統一管理與控制, 保障了預算完整性的要求。第二, 規定了醫院必須展開全面預算控制, 健全與完善好一套符合自身的預算管理體系與制度, 促進預算編制、執行、考核等全過程的實施與開展。對于醫院自身而言, 制定出來完善的預算體系與制度后, 還要能夠切實將其貫徹到實際工作當中, 切勿使規章制度成為醫院的一紙空文, 最終流于形式。這樣一來, 醫院的預算管理就能夠做到有章可循, 有法可依, 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提升醫院的管理水平。第三, 新制度要求醫院能夠嚴格執行已經批復的預算, 并且能夠實現預算目標的層層分解, 盡可能地將預算責任落實到個人。在預算的執行過程中, 要綜合運用各種預算分析的方法與手段, 要能夠及時發現預算環節可能存在的問題, 并及時找出原因, 完善解決對策, 進行偏差調整與糾正。第四, 在做好醫院預算的執行工作以后, 還要對預算的實施結果展開考核與評價研究, 醫院應該對預算執行的總體情況, 以及各部門預算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并將其執行結果與醫院的工資進行掛鉤。由此不難看出, 在新的醫院財務與會計制度當中, 預算管理與約束機制的制定較為完善, 這在很大程度上加強了醫院預算執行的剛性。

(二) 新制度強化了醫院的成本管理, 能夠提升醫院運作效率

重新修訂后的醫院財務制度與會計制度將成本管理這部分內容單獨提出, 使其成為一個獨立的章節, 這充分反映出新制度對于成本管理這部分內容的重視。在醫院財務制度當中明確指出, 成本管理就是通過一系列成本核算的方法與手段, 完善對醫院成本的控制, 從而達到醫院降本增效的目的。新制度對于醫院成本管理的目標、范圍、對象等內容都進行了明確規定, 與舊有制度相比, 其實際發揮出的指導作用較為明確, 為日常的成本管控工作提供了強有力的參考依據。另一方面, 修訂后的醫院會計制度對修購基金進行取消, 計提固定資產折舊, 促使醫院的資產與負債變得更為清晰。醫院的固定資產折舊表也十分詳細, 按照醫療設備的品種對其進行劃分, 在實際操作的過程中就能夠有所依據, 折舊計提也變得十分清晰。

(三) 新制度下會計科目的實用性更強

重新修訂后的醫院財務制度與會計制度不但對會計核算工作進行了規范, 而且也符合醫院實務工作的要求。新制度所涵蓋的醫院收支內容與范圍更為全面, 會計科目的實用性也更強。

醫院的日常管理與運作是集醫、教、研三個方面的內容于一身的, 傳統方式下, 醫院科教資金通常是當作專用基金, 或掛在來往款項當中進行管理, 并沒有納進醫院收支管理, 這樣一來就可能造成醫院的綜合收入數據缺失, 所體現出的醫院收支狀況的真實性也有待驗證。針對這一問題, 新修訂后的醫院會計制度對大收大支這一理念進行了明確, 把醫、教、研三個方面的內容展開科學分類。

另一方面, 修訂后的醫院會計制度把藥品、醫療進行合并, 統一展開財務核算, 這是立足于醫院的實際情況進行考慮的, 是更符合醫院現有需求的改變。從本質而言, 藥品管理也屬于醫療管理的一項內容, 將二者分開進行核算是沒有科學依據的, 同時, 人為進行管理費用的分攤也會影響收支結余的準確性, 總體來看, 修訂后的會計制度更加符合醫院的現狀。另一方面, 新制度還加贈了“長期投資”與“短期投資”, “長期投資”又分為“債權投資”與“股權投資”。這表明醫院也可展開資本投資, 這為醫院多元化發展提供了新的標準, 推動著醫院和金融市場接軌, 和國際化接軌。此外, “應付票據”與“預付賬款”科目的增加, 促使醫院往來業務核算變得更為明了與準確, 有利于醫院展開對往來業務的監督與跟蹤。上述科目的增加, 在本質上說明相關部門與單位已經認可醫院開展的票據融資以及投資行為, 在財務核算方面, 應將醫院當作獨立經濟核算單位。

(四) 新制度能夠有效防范醫院的財務風險

修訂后的制度指出, 醫院必須做好應收賬款、預付款項等工作, 加大對這類工作的投入力度, 在年終時, 醫院可考慮利用個別認定、余額百分比等方法進行壞賬準備計提。另一方面, 新制度在負債、購置大型資產、以及對外投資方面都進行了較為嚴格的控制, 從而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由于原先制度存在的不確定因素而給醫院經營帶來的風險, 為醫院的日常經營決策提供了良好依據, 能夠促進醫院的持久發展。

(五) 新制度對醫院的財務報表制度進行了完善

新制度要求各醫院會計核算工作應遵循權責發生制的原則展開, 利用好資產負債表, 完善自身的管理意識與理念, 明確了資產負債表在財務報表中占據的核心地位, 逐步實現了與企業財務制度的趨同, 加設現金流量表、報表附注、財政補助的收支情況表、以及成本報表等內容。新的制度對眾多財會分析指標進行列舉, 使得財務指標不再僅是舊制度下的簡單人均業務量, 而且還涵蓋了醫院運營能力、成本管理、結余和風險管理、收支結構、資產運營、預算管理等指標。

在新制度中, 收入費用總表的本期結余一項涵蓋了科教項目補助收支結轉 (余) 、財政項目補助收支結轉 (余) 、以及業務收支結余等, 這與舊制度下, 只是對收入確認與費用配比后的結果進行考慮相比較, 其涉及內容的范圍更為全面、廣泛。新制度不再過多關注于歷史成本, 而是適度地引入公允價值計量, 比如接受捐贈與長期投資的核算, 這樣一來, 一定條件下的公允價值變動能夠直接計入其它收入, 而后間接進入到收入費用總表。結合筆者多年來的實際工作經驗而言, 按公允價值展開會計計量, 能夠更為客觀、公正地反映出醫院當前的財務狀況以及業務成果

四、結語

綜上所述, 新的醫院財務和會計制度的實行進一步落實了醫改的有關精神, 有利于推動醫院全面預算管理, 嚴格醫療機構財務管理, 提高會計信息質量, 強化預算約束和成本控制, 規范業務活動等, 從而不斷促使醫療機構運行機制的不斷完善。修訂后的醫院財務制度與會計制度能夠推動醫院的改革進程, 并對我國醫療事業的健康發展起著巨大的推動作用, 醫院應該按照新的制度要求來完善自身的財務管理工作, 保障醫院的穩定經營與持久發展。

摘要:文章介紹了舊制度下醫院財務體系暴露出來的問題, 結合實際工作經驗, 分析與闡述了《醫院財務制度》與《醫院會計制度》重新修訂后的亮點。

關鍵詞:醫院財務制度,醫院會計制度,亮點

參考文獻

規章制度修訂工作計劃范文第3篇

一、新高校財務制度的變化

(一) 高校財務制度適用范圍的變化

原《高校財務制度》規定, 制度適用于各級人民政府舉辦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成人高等學校。普通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成人中等專業學校依照執行。而新高校財務制度規定, 制度適用于各級人民政府舉辦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成人高等學校。也就是說, 新制度調整了適用范圍, 即普通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成人中等專業學校不再作為適用主體。普通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成人中等專業學校作為其他層次的辦學納入到了同時發布的《中小學財務制度》的規范范圍。

(二) 總會計師崗位設置及職權職責的變化

原《高校財務制度》規定, 符合條件的高等學校, 應設置總會計師, 協助校 (院) 長全面領導學校的財務工作。規模較小的高等學校, 由主管財務工作的校 (院) 長代行總會計師職權。而新《高校財務制度》規定, 新制度要求高校設置總會計師崗位, 并明確了總會計的職權職責。高等學校應當設置總會計師崗位, 總會計師為學校副校級行政領導成員, 協助校 (院) 長管理學校財務工作, 承擔相應的領導和管理責任。

新制度同時也指出, “凡設置總會計師的高等學校, 不設與總會計師職權重疊的副校 (院) 長。”總會計師職數應當為“增設”, 允許高校增加一個副校級職數, 即不能擠占原有的副校級職數。

我國高校擴招后, 高等學校債務風險和財務風險也隨之逐漸增大, 并已上升為高校財務管理工作中的主要問題。由既懂財經政策又懂資金運作的總會計師協助校長開展財務管理工作, 有利于優化學校決策層知識結構, 有利于健全學校經濟責任制, 便于在預算經費管理、基建資金籌集、化解債務風險等方面協調和安排各方面工作, 從而全面提升學校資金管理和經費使用的專業化水平。

(三) 預算管理的變化

新《高校財務制度》對預算編制的依據、原則、程序和預算調整等提出了更加具體的要求。新高校財務制度規定, 國家對高等學校實行核定收支、定額或者定項補助、超支不補、結轉和結余按規定使用的預算管理辦法;定額和定項補助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和財力可能, 結合事業特點、事業發展目標和計劃、學校收支及資產狀況等確定;高等學校參考以前年度預算執行、結轉和結余情況, 根據預算年度事業發展目標、計劃與財力可能, 以及年度收支增減因素和措施, 按照預算編制的規定編制預算。高等學校預算應當自求收支平衡, 不得編制赤字預算;高等學校應當按照規定編制年度決算, 由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后報財政部門審批。預算執行中, 國家對財政補助收入和財政專戶核撥資金的預算一般不予調整;上級下達的事業計劃有較大調整, 或者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增加或者減少支出, 對預算執行影響較大時, 高等學校應當報主管部門審核后報財政部門調整預算。財政補助收入和財政專戶核撥資金以外部分的預算需要調增或者調減的, 由學校自行調整并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收入預算調整后, 相應調增或者調減支出預算。

(四) 收入管理和支出管理的變化

新《高校財務制度》調整了收入和支出分類與口徑, 增加了國庫集中支付、政府采購、支出績效和票據管理等內容。如新《高校財務制度》規定, 財政補助收入是高等學校從同級財政部門取得的各類財政撥款;事業收入是高等學校開展教學、科研及其輔助活動取得的收入;高等學校對按照規定上繳國庫或財政專戶的資金, 應當按照國庫集中收繳的有關規定及時足額上繳, 不得隱瞞、滯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高等學校應當將各項支出全部納入學校預算, 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高等學校從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取得的有指定項目和用途的專項資金, 應當??顚S?、單獨核算;高等學校應當嚴格執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購制度等有關規定;應當進行支出績效評價, 提高資金使用的有效性等。

(五) 資產管理的變化

新《高校財務制度》強化了資產管理。新《高校財務制度》調整了固定資產分類和價值標準, 規定高等學校應當對固定資產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計提折舊;固定資產折舊不計入高等學校支出;增加了在建工程內容, 規定在建工程達到交付使用狀態時, 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工程竣工財務決算和資產交付使用;高等學校應當對固定資產定期或者不定期地進行清查盤點。年度終了前, 應當進行一次全面清查盤點, 保證賬、卡、物相符;高等學校應當對無形資產在其使用期限內采用年限平均法進行攤銷;無形資產攤銷不計入高等學校支出。

(六) 新《高校財務制度》增加了成本費用管理。

新《高校財務制度》增設了第九章“成本費用管理”, 在保留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等相關內容的基礎上, 按照權責發生制的要求, 引入成本費用的概念?!陡咝X攧罩贫取芬幎? 費用是指高等學校為完成教學、科研、管理等活動而發生的當期資產耗費和損失, 費用按照其用途歸集, 主要包括:教育費用、科研費用、管理費用、離退休費用和其他費用。其中離退休費明確范圍為僅“用于離退休人員社會保障和福利待遇的各項費用”。

新制度指出, “高校應當根據事業發展需要, 實行內部成本費用管理”, 并就費用分攤和成本核算項目做出了相應的要求, 但是并沒有進一步明確怎樣進行成本費用的核算, 只是規定“高等學校成本核算實施細則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教育主管部門制定”。

高等學校應當在支出管理基礎上, 將效益與本會計年度相關的支出計入當期費用;將效益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會計年度相關的支出, 按照有關規定, 以固定資產折舊、無形資產攤銷等形式分期計入費用。

高等學校應當根據實際需要, 逐步細化成本核算, 開展學校、院系和專業的教育總成本和生均成本等核算工作??蒲谢顒映杀镜暮怂銘敿毣娇蒲许椖?。

二、小結

隨著社會發展, 高等學校的業務活動范圍也不斷拓展, 會計制度也要適應其業務環境的變化適時地進行修訂和改革。隨著高校設置總會計師崗位, 實行支出績效評價, 開展成本費用核算等工作將得以全面實施, 不斷加強財務控制和監督管理, 從而進一步防范財務風險, 規范財務行為, 促進高等學校的穩定發展。

摘要:2012年12月19日財政部頒布了新的《高等學校財務制度》,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與原《高等學校財務制度》相比, 新制度反映了近年來各項財政改革的成果, 推行成本核算, 實施績效考評, 是高等學校財務管理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

關鍵詞:財務制度,成本費用,高等學校

參考文獻

[1]財政部, 教育部.關于印發《高等學校財務制度》的通知-財教[2012]488號.教育財會研究, 2013 (04) .

[2]李文君.《高等學校財務制度》解讀.教育與職業, 2013 (04) .

[3]《高等學校財務制度》修訂的主要內容.教育財會研究, 2013 (04) .

規章制度修訂工作計劃范文第4篇

一、中小企業融資難成因

(一)客戶方面

作為融資的當事人,中小企業要有較完善的公司治理體系,開發適銷對路的產品,并具有自己的核心技術。然而,目前鹽城地區的中小企業普遍存在產權不清晰、分工不明確、管理不完善等問題,這些問題處理不當很容易導致企業破產。同時,鹽城地區的中小企業大都經營一些來料加工等低附加值的產品生產,從根本上說沒有自己的核心技術,當然不可能成為引導市場消費的創新產品,這使得它們生存能力較弱。

(二)銀行方面

除企業自身“先天不足”外,金融機構改革滯后成為制約中小企業貸款難的重要原因。首先,銀行偏愛“傍大款”,呈現大銀行緊盯大企業、小企業難覓小銀行的格局。一方面,鹽城地區的五大國有商業銀行本身有著較為穩定的大型企業客戶資源,它們不愿從事風險大、成本高的小企業貸款業務。加之國有商業銀行股改后,許多網點從縣域撤出,以縣域經濟為主的中小企業找大銀行更難。另一方面,鹽城地區小銀行較少,其競爭力也無法與大銀行相抗衡。其次,銀行對企業采取的風險識別手段不適應中小企業。在對貸款客戶的風險識別上,主要以客戶的財務資料反映的數據為依據,而中小企業一般都還處于成長初期,資產總額不大,經營規模偏小,信息披露不暢,銀行對其真實情況把握的難度較大,銀行客戶經理對這些企業的了解和掌握,只能停留在企業報表的分析和對企業當前經營狀況的了解上,而對企業未來的發展和不同成長階段的不同表現缺乏專業的判斷。再次,銀行信用評級的方式不適合中小企業。目前,銀行實行統一的評級標準和信貸準入規則,沒有根據地域、行業和客戶的特點與差異進行細分,因此難以適應不同市場主體的需要,更沒有建立針對中小企業的評級和信貸準入規則,使得一些優質的民營中小企業客戶被拒之門外。

(三)政策方面

第一,長期以GDP增長率為導向的業績考核機制,促使地方政府將精力大都放在大項目、大客戶上,為吸引外地企業投資,他們紛紛出臺一系列優惠措施,向大客戶傾斜。另外,部分地方政府認為中小企業對當地政府的稅收貢獻有限,幾十家中小企業尚不及一家大企業貢獻的稅收多。就連一些本屬于中小企業才能享受的優惠政策,也被大企業所擠占。第二,在稅收政策上,政府沒有給予中小企業足夠的支持,主要是對微利企業減按18%或7%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雖然隨后也針對部分特殊行業和產業的中小企業出臺了一些稅收上的優惠和鼓勵政策,但總體來看政策目標不明確,針對性不強,稅收優惠的程度較低。第三,中小企業界定范圍過于寬泛。政府出臺的優惠措施不能落到實處。第四,中小企業上市融資門檻較高,讓中小企業望而卻步。

二、破解中小企業信貸中幾個難題

(一)增加擔保方式,破解中小企業貸款“擔保難”

傳統的經營模式是借款人必須提供相應的抵押和擔保物,現在應向多元化轉變,包括多戶聯保、應收賬款質押、動產質押、擔保公司擔保等。審核中小企業貸款時,銀行不能過分強調抵押品和擔保物,要以企業的現金流量為重,牢牢抓住中小企業的第一還款來源。因為企業現金流量的計算不涉及權責發生制,很難粉飾。比如,虛假的合同能簽出利潤,但簽不出現金流量;以關聯交易操作利潤時,也會在現金流量方面暴露出來。而那些利用虛似資產調節利潤、利用長期投資調整負債率等指標、操縱收入確認、利用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變更時間差(跨年度)調節利潤等手段均不能影響現金流量表。所以說現金流量表是“測謊儀”,可以揭開企業真正的面紗。特別是在當前金融危機、企業違約率不斷上升的大背景下,銀行對企業現金流量分析顯得尤為重要。

(二)推廣簡式貸款,破解中小企業貸款“評級授信難”

針對中小企業財務制度不健全、資本金不足、補償制度缺乏等帶來的評級授信難題,銀行要將免評級、免授信的簡式貸款作為主打產品來推廣,不能用大企業的標準甚至更加嚴格的標準來衡量中小企業的融資需求。應盡量實現操作流程的標準化,簡化貸款手續,減少審批環節,縮短審批時間,以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改善服務。

(三)創新融資產品,破解中小企業“融資難”

如推廣可循環信用、季節性收購貸款、小企業標準廠房按揭、小企業倉單質押等貸款產品,靈活地為中小企業服務,滿足中小企業融資“短、小、頻、急”的特點和需求。在貸款期限、還款方式和貸款用途上也可以針對中小企業的特點,靈活制訂相關政策。如企業貸款用途,不但可以用于生產經營、購買原材料,還可以用于設備購置、房產裝修,只要不是國家明令政策法規限制或禁止的,在貸款用途上不必限制。不能因為企業要購設備,就將其當作固定資產投資貸款來操作。

(四)做好貸前工作,破解銀企“信息不對稱”

一方面向中小企業提供銀行信息,如贈閱銀行內部報刊,讓中小企業了解銀行的政策及工作動態。另一方面,銀行客戶經理應深入企業進行實地調查,動態了解和掌握客戶經營和資信狀況,并注重收集企業的非財務信息。具體方法有:查互聯網,確認企業產品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是否有較好的發展前景和競爭力;查納稅憑證,確認企業是否有較好的銷售狀況;查企業用電量及電費繳納情況,確認企業是否正常生產;查銀行賬戶,確認企業現金流量是否正常;查人民銀行征信系統,確認企業及其主要負責人的信用狀況是否良好;查企業經營要件,確認企業是否具有生產經營資質;查企業財務和實物,確認入賬是否合理、賬實是否相符、應收應付賬款是否真實;查企業生產設備,確認企業是否具有足夠的生產能力并有產權證明;查企業生產現場,確認企業內部管理是否科學規范。根據調查和所收集的情況,客戶經理對借款人的“還款意愿、還款能力及持續經營能力”做出客觀評價,提出準確的貸款調查意見。

三、加快形成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環境

第一,各級政府轉變傳統觀念,切實增強發展中小企業的責任意識。中小企業不但為全國提供了75%以上的城鎮就業崗位,也是產品創新的主要群體。但金融危機的發生,使得很多中小企業破產,大量的農民工找不到工作,極大地增加了社會的不穩定性,這也與國家提出的“保民生”目標格格不入。所以,各級政府必須將發展中小企業擺正議事日程,工作中不僅要有重點項目推進會,還要從中小企業的角度出臺政策,如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優惠政策的操作細則等。

第二,財政應改貼息為基金,擴大銀行信貸資金的覆蓋面。鹽城政府通過財政貼息,幫助企業減少融資成本。然而,貼息只能幫助已經獲得銀行貸款的企業降低融資成本,而無法擴大銀行支持中小企業的范圍。若將有限的貼息改為擔?;?則會有更多的中小企業受益。例如,同樣是1000萬元的資金,政府每年選一些企業貼息,也僅是幫助這一批企業降低了部分融資成本。如果將1000萬元設成擔?;?那么按照放大10倍的效應來計算,就可以解決1個億的貸款,杠桿效應十分明顯。而這1個億的貸款又可以推動企業銷售增長3個億,可增加利稅1000多萬元和提供幾百個就業崗位,真正做到“四兩撥千斤”。而且,由政府設立政策性擔?;?是以扶持企業發展為主,擔保門檻肯定比商業擔保公司低,這也有利于更多企業受惠。

第三,搭建信用平臺,完善企業、政府和銀行的信息共享機制。中小企業信貸推進受阻的一個重要原因是信息不對稱,即銀企、政企信息不對稱。銀行只能通過查詢人行的征信系統,才能獲得企業的貸款信息,但其他信息的獲得成本則相當高。例如,銀行要了解企業的稅務情況,只能根據企業提供的稅務報表進行判斷,卻無法共享稅務部門的稅務報表來查實。所以,政府應牽頭,將海關、工商、稅務以及相關信息進行整合,使銀行能夠通過客觀的信息數據判斷企業風險。另外,企業與政府間也應建立有效的信息傳導機制,使政府針對中小企業出臺扶持政府時,中小企業不至于坐失良機。

第四,拓寬融資渠道,為中小企業籌資的創造條件。降低中小企業上市門檻,鼓勵中小企業在創業板上市。對一些經營良好、產品市場空間較大的中小企業,可以地方政府信用作擔保,發行聯合債券。

第五,加大支持力度,給予中小企業稅收等優惠政策。如對中小企業的稅收支持可以分為直接支持和間接支持。直接支持即政府可以直接通過降低中小企業的營業稅、所得稅等稅率,或提升中小企業固定資產折舊比率等方式支持中小企業發展;間接支持是指政府對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向中小企業貸款的利息部分進行稅收減免,一定程度上彌補現有商業銀行對中小企業貸款的高風險和高成本,增強商業銀行向中小企業發放貸款的動力。

摘要:盡管實行了適度寬松貨幣政策,但當前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更為嚴重,文章通過對江蘇省鹽城市中小企業融資難成因進行分析,分別從銀行視角和政府視角對緩減當前小企業融資難問題提出具體對策。

規章制度修訂工作計劃范文第5篇

一、公民參與法律制度概述

(一) 公民參與權的定義與范圍

現代民主語境下的公民參與, 是指有參與愿望并具備相應能力的公民, 通過各種方式和途徑, 直接參與政府公共決策的制定和執行, 從而影響和推動國家發展的一切活動。俞可平先生指出:凡是旨在影響公共決策和公共生活的行為, 都屬于公民參與的范疇 (2) 。公民參與權是指公民有依照法律的規定參與國家公共生活的管理和決策的權利。例如憲法規定公民有參與選舉與被選舉的權利, 而行政法領域的公民參與權主要體現為聽證制度。

其實, 公民參與并不單單是法學上的概念。從政治學的角度來講, 李圖強認為, 所謂“公民參與”, 就是為了落實民主政治、追求公共利益及實現公民資格, 由公民個人或公民團體從事包括所有公共事務與決定的行動。這些公共事務是以公民本人切身的地方性事務為基礎, 再逐步擴大到全國性的公共政策 (3) 。每一個公民通過對切身公共事務的時刻關注與適時投入來實現自己的參與。毋庸置疑, 公民參與必須是在合法的基礎上進行的, 并且根據參與者自身的文化水平、素質能力、需要花費的成本、預期的影響力等, 理性地選擇最佳最有效的途徑。

(二) 環境法中的公民參與權

環境法中的公民參與, 是指在環境保護的領域里, 公民有權通過一定的程序或途徑參與一切與環境利益相關的決策活動, 使得該項決策符合廣大公民的切身利益 (4) 。公民參與權具體指在環境保護的范圍內, 作為公民享有平等參與環境立法、環境決策、環境執法、環境司法等與其環境利益相關的一切活動的權利。

在對環境保護的研究文獻中, 基于公共管理理論, 越來越多的研究認為環境保護中的公眾參與制度是有利于促進和調動公眾的參與積極性, 從而更好地實現環境保護?!妒澜缱匀粦椪隆返?3條清楚地指出個人參與權的內容:人人都應當有機會按照本國法律個別地或集體地參加擬訂與其環境直接有關的決定;遇到此種環境受到損害或破壞時, 人人應有辦法訴請補救 (5) 。

目前, 公眾參與制度已經成為環境法中一項很重要的基本原則。作為生活在大自然中的一份子, 公眾不僅對維護和改善與自身生活息息相關的環境質量享有當然的決策參與權, 同時還負有不可推卸的環境保護義務。環境法公眾參與制度為公眾參與環境保護提供了強而有力的法律依據, 保障公眾參與環境保護權利的同時, 也明確了公眾對環境保護負有的義務。

(三) 公民參與權在環境法體系中的核心地位

盧梭在《社會契約論》中說道:一個完美的社會是為人民的“公共意志”所控制的。所以, 在這樣一個民主的時代, 通過政府單方面的權力來做出決定和實行決策是不明智的。公民也應該在這個過程中擔任活躍的角色, 發出屬于自己的聲音。只有擴大公民對政府環境保護決策的直接參與, 才能實現公民權力和公共利益的最大化。當然, 隨著公民素質的逐步提高, 公民的環保意識在慢慢地覺醒, 成為了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社會心理基礎, 這使得政府在環境保護的決策上不得不考慮公眾的意愿和訴求。

公眾參與解決環境問題不僅是公民環境權的體現, 也是人權的體現。人權是指人因其為人而應當享有的權利, 這種權利不可非法剝奪或是轉讓。而人權的最終目的在于保障人類最基本的生存和發展, 保障人類的人身安全、自由和人格尊嚴。人權是涉及社會生活各個方面的有機的權利體系, 其中最根本的是人類的生存權利, 它是人類得以生存和發展的基礎和前提。公民通過參與環境決策, 保護自己賴以生存的環境, 維護自身在環境方面的利益, 也就是通過行使自己的權利, 有效地保護了自己最基本的生存權。所以說, 推行環境公眾參與制度是保障人權的一種體現, 是其得以存在的理論基礎之一。

同時, 環境公眾參與制度在社會管理、公共決策等方面扮演著至關重要的角色。它對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所作出的環境決策、環境管理在很大程度上起到了監督和制衡的作用, 它可以有效地制約公權力、防止公權力的濫用。洛克曾指出:雖然只能有一個最高權力即立法權, 其余一切權力都必須處于從屬地位, 但是立法權既然只是為了某種目的而行使的一種受委托的權力, 當人民發現立法行為同他們的委托相沖突時, 人民仍享有最高的權力來罷免或更換立法機關 (6) 。因此, 用公民權利來監督公權力, 讓公權力在陽光下運行是很有必要的。通過保障公眾參與, 讓政府的環境決策曝光在公民權利的監督之下, 使各方的利益得到最大化的滿足, 最終達到最大程度上實現生態功能。

二、我國現行環境法中保護公眾參與法律制度的缺位與完善

(一) 環境權的缺位造成公眾參與權失去上位權力

《憲法》第2條規定:“人民依照法律規定, 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 管理國家事務, 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 管理社會事務?!边@在國家的根本大法的層面上, 為我國公民參與環境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據 (7) 。但是, 相對于那些已經在自己的憲法和環境法中確認了公民的環境權的國家來說, 我國的憲法和環境法暫時還未明確地將環境權作為人類生存和發展最基礎的權利來規定。

由于我國新修訂環境法沒有明確規定公民的環境權, 這使得公民參與環境保護的權利基礎不夠明確。然而, 環境權是公民參與權的原權, 法理邏輯上應為先有環境權, 才再有公民參與權, 新環境法規定了公民參與權, 卻不寫入環境權, 在邏輯上是有問題的。在我國, 環境權中的日照權和通風權也只是通過民法中規定的相鄰權來進行調整。但這種調整并不意味著明確規定公民環境權, 這是因為傳統民法是保護“排他性的私權”, 而公民環境權是一種非排他性的使用權利。它針對的是環境這種公共公用物, 所以不可能由民法來承認和規定 (8) 。環境保護是一項需要全民參與的系統工程, 只有明確了環境權, 其他法律才能更加具體地規定環境權中的各項權利。如果公民的環境權難以得到充分保障, 那么公民參與的積極性就會受到一定的影響, 從而繼續保持消極的觀望態度。

為此建議將公民環境權納入《環境保護法修正案 (草案) 》, 為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監督管理、提起公益訴訟、開展環境維權行為奠定法律權利基礎。

(二) 新修訂環境法公眾參與制度初構框架但缺落實

我國雖然承認公民參與, 在程序上也對公民參與作了一些相應的規定。但這些規定仍然相當于原則, 缺乏法律上的有效保障, 也沒有切實的責任追究機制, 特別是對于責任主體和責任內容方面的規定寥寥無幾, 模糊不清。在現實生活中, 我國的環境決策中公眾參與嚴重缺失, 特別是公眾在環境決策中的知情權和參與權沒有得到應有的保障。當公民的環保意識有了大幅度的提高之后, 對涉及到自己切身利益的環保事件或是政府的決策表現出較大的關注, 開始愿意向外界表達自己的訴求。然而, 當這種民主的訴求找不到合理的途徑與渠道去表達, 公眾不能和環境的決策者進行有效的溝通, 最終的決策又與公眾的意愿背道而馳時, 公眾在失望與憤怒之余, 就很容易走上街頭政治的道路, 從而引發如在廈門、大連、寧波等地爆發的反對PX項目的群體性事件。

此次, 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在多處提到公眾參與環保的內容, 對公民的環保義務作了比較多的規定。較現行的環境保護法而言, 公眾參與的地位和功能有了很大的提高。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第6條規定:“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边€規定了“公民應當增強環境保護意識, 采取低碳、節儉的生活方式, 自覺履行環境保護義務?!?、“公民應當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 配合實施環境保護措施, 按照規定對生活廢棄物進行分類放置, 減少日常生活對環境造成的損害?!? 這些都是公眾參與環保的具體形式, 這無疑是一大進步。新環保法在規定公眾所負有的環保義務的同時, 也賦予了公眾相應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等。例如, 第五十三條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享有獲取環境信息、參與和監督環境保護的權利?!? 第五十七條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現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行為的, 有權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p>

雖然, 此次的修訂有了很大的進步, 但相較于國外的環境公眾參與制度立法, 不難發現, 我國的環境公眾參與制度立法的有關規定還是不夠完備, 缺乏一定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加上我國公民社會正處于發展初期, 一些環境保護公民參與的渠道還不夠順暢, 環境保護救濟制度也尚未完善, 從而使現有的公眾參與制度大多流于形式、停留在理論階段而未能在實踐中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對此, 我們可以借鑒美國和日本等國家對于公眾參與制度的立法, 在今后相關的法律法規中加以補充和完善我國的公眾參與制度。

三、環境法公民參與法具體法律制度的構建

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在第五章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中提出了公眾參與制度的基本框架, 這體現了立法上的進步, 在現階段回應了社會的關切。為了更好地開展落實司法實踐, 防止公眾參與制度被束之高閣, 還需要搭建具體的法律制度來輔助公眾參與制度, 為此提出如下四個法律制度:

(一) 聽證制度

《環境影響評價法》在立法討論期間, 各級相關部門曾就是否引入環境影響評價聽證制度產生了意見分歧, 各方為此展開了激烈的辯駁。有的人認為就中國現階段公民的素質狀況而言, 對與公民利益相關的環境問題召開聽證會的做法太過超前, 這樣會降低政府做出決策的效率, 同時對于做出合理科學的環境決策也毫無意義。然而, 我認為在實質上恰恰是由于這種觀念的存在, 從而嚴重阻礙了我國公眾參與環境決策制度的建立、完善和執行。我們應該轉變觀念, 由“政府主導型”向“服務社會型”轉變, 這樣才能使公眾參與環境決策的制度落到實處。

通過設立環境影響評價聽證制度, 可以防止個人或是少數人的隨意決策給公眾利益帶來的損害, 糾正和完善決策者的決定, 平衡各方利益, 限制政府的公權力。召開聽證會有利于公眾更及時、更全面地了解有關項目的具體情況, 了解政府的出發點。只有公眾對相關的信息知情了, 才能更好地參與到環境保護中來。同時, 通過利益雙方在聽證會上的博弈, 有利于決策者充分考慮各方的意見, 權衡利弊后作出較為明智的決策, 避免了偏聽偏信。當然, 聽證機制并不是要公眾去對抗政府, 而是為了優化政府的運行, 為了進一步提高公眾的環境參與意識和維權意識, 為了作出有利于人類生存和發展的決策。在這一點上, 一些發達國家做出了程序上具體的規定, 值得我們借鑒。例如, 美國采取了由新聞媒體向公眾公布聽證會的時間和地點, 邀請公眾前來參加, 并在聽證會上充分聽取公眾意見, 之后進行現場答辯的做法??傊? 政府作為社會事務的管理者, 其權力是人民通過憲法授予的, 人民才是權力真正的主人。公眾參與環境影響評價聽證會也是公民憲法權利的一種具體實現方式。

(二) 參與環評

我國的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是從20世紀70年代末開始實施的。是在吸收了西方的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創立經驗和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下發展起來的。但與國外的公眾參與環境影響評價的制度不同, 我國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多是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審查、批準的 (9) 。這就造成了公眾的意見得不到充分的表達, 公眾與政府得不到有效的溝通, 很多環境糾紛只是在演變成惡性群眾性事件時才會受到政府的重視。同時, 我國目前的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中的公眾參與只是原則性的規定, 并未對公眾參與評價的具體權利作出具體規定。因此, 完善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中的公民參與是增進公民與決策者之間交流與溝通的重要一環, 是提高政府決策透明度和公信力的關鍵一步。

由于環境決策是一項專業性較強的綜合決策, 所以在依法規范公民參與評價的具體程序上應作出相應的規定。例如, 在對環境影響的評估階段, 應該吸收掌握專業知識和技術的專家參與。當然, 普通公眾仍然可以參加, 但我們可以要求相關領域的專家需要達到法定的人數。雖然, 公民參與環境影響評價只是給決策結果提供一種咨詢性的意見, 但也會對政府的決策結果造成影響, 在一定程度上對政府起到監督和制約的作用。另一方面, 通過公民參與環境影響評價制度, 可以防止一些建設項目對環境產生惡劣的影響, 也可以從一些可行性的方案中篩選和比較, 把某些項目對環境的影響降到最低。

(三) 公益訴訟

為了更好地保護環境公共利益免受侵害, 發達國家大多在立法上規定了公益訴訟制度, 賦予了個人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資格和權利。而在我國不斷促進可持續發展的背景下, 這方面的立法相對滯后。面對公眾要求參與和監督環境保護問題的實際情況, 雖然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第五十八條擴大了環境公益訴訟的主體, 凡依法在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的, 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連續五年以上且無違法記錄的社會組織, 都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是, 我國現行的行政訴訟制度還是無法滿足公眾參與環境訴訟的需要。要改變這種情況, 達到預防環境污染和保障公眾參與的目的。我國應該進一步調整和彌補當前的訴訟制度, 建立更為完善的公眾環境參與公益訴訟制度, 以維護公眾的正當參與。另外一方面, 由于環境問題比較特殊, 在大多數情況下, 它對人體造成的危害不是立馬體現出來的, 而是經過日積月累慢慢顯現出來的。也許, 今天沒有一個人受到損害, 但可能明天受害的就是一大片人。等到大家集體的身體健康受到傷害時再去起訴, 這是不是有點亡羊補牢的意味?因此, 筆者認為即便環保問題還沒有切實地發生, 但是評估出來將來發生的可能性極大, 就可以提出適當的公益訴訟, 使公民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

(四) 有獎舉報

從歷史的角度來看, 自歐洲工業革命以來, 先進技術的工業活動是造成環境污染和人類健康損害的主要原因之一。在環境問題上, 人類的多數往往成為工業污染的受害者, 盡管有時候工業的污染者為看得見的環境損害付出了金錢的代價, 但是大多數的人還是不得不為環境損害而造成的健康上的損害付出巨大的代價。人類中許多新產生的疾病也歸因于環境的污染和惡化。所以, 這就更需要公眾參與到環境問題的監督中去, 以此來保障自身的利益。

但是, 我國目前正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 公民的素質還有待提高, 僅是通過環境保護的宣傳教育, 讓公民積極參與到環保中來是遠遠不夠的。從經濟學的角度來看, 人都是理性的經濟人, 經濟利益在一定程度上會驅動公民參與到環境監督的過程中來??梢岳眠@種利益激勵的機制, 調動公民參與的力量, 讓環保的觀念更深地植入人們的觀念中。同時, 也能通過這種有獎舉報制度來使一些正在遭受環境污染而又暫時無法得到公益訴訟制度支持的主體獲得一定的補償。

四、結語

環境保護離不開公眾參與, 公眾始終是環境保護中一股不容忽視的重要力量。通過此次環境法的修訂, 不難看出, 我國的公眾參與制度在由理論向實踐操作轉變的道路上又邁進了一大步。新修訂的環境法體現了全民參與環保的基本理念, 為以后環保法律法規細則的出臺指明了方向。但要真正把公眾參與制度落到實處, 還需要全面提高公眾的環境法制意識, 不斷完善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具體途徑和方式, 為公眾參與環境保護提供切實可循的制度, 推動我國環保事業不斷向前發展。

摘要:人居環境是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基礎, 在環境日益惡化的情況下, 單靠傳統的治理模式已經無法適應時代的要求, 政府應該做好觀念轉變和角色轉換的工作, 積極引導公民作為主人翁的姿態參與到環境決策中來。建立健全的公眾參與制度, 是有效緩解公眾與政府、公眾與決策者之間的隔閡, 防止公權力濫用, 保障公眾合法權利的重要手段。本文從公民參與權在環境法中的核心地位入手, 對比國外的公眾參與制度, 分析了我國新修訂環境法中公眾參與制度的缺位并給出了完善意見。最后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 提出了我國環境保護公眾參與的具體法律制度。

規章制度修訂工作計劃范文第6篇

公眾有權利參與解決生態問題的民主過程, 有權利對環境管理的部門進行監督, 也有權利對工廠, 企業以及其他任何對生態環境造成破壞的機構進行監督, 實現每個人都為環境的改善做出貢獻。在環境法的公眾參與的過程中, 可以更好地實現可持續發展的戰略。用公民權利來監督公共權力, 讓公共權力得以更透明的展現在公眾眼中也是很有必要的。這不僅僅能讓環境問題真正的得到重視, 還能使政府和人民之間有更友好親密的關系, 進一步促進國家的良好運行和建設。

二、公眾參與的立法現狀

在我國的環境保護法里, 只有兩個部分的內容是可以有公眾參與的, 一個是對環境違法行為的監督, 這通常表現為人民群眾自愿的揭發檢舉, 比如人民看見有工廠排放污染氣體, 影響到了人民的居住環境和生活質量的時候, 就可以對違法企業或者工廠進行舉報, 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遏制工廠的行為, 同時也保證了自己的基本權利和基本利益。在公民的日常生活中, 權力都是不可被侵犯的。尤其是對于環境而言。這是一種不可以修復的破壞, 并且會對世界范圍內的人都造成影響, 比如現在越來越嚴重的全球變暖, 正是因為汽車尾氣排放量多大引起的。具體不能說是哪個國家的責任, 畢竟每個國家都有汽車尾氣的排放, 環境問題所帶來的隱患是無法避免的, 環境問題帶給人們的問題是無窮無盡的。只有每個人都引起重視才會真正的好轉, 不可逆的損失需要每個人都盡力減少對環境的傷害。所以揭發舉報的方式是值得提倡的。在互相揭發的過程中, 每個人也都會更加嚴格的要求自己, 讓自己的行為達到標準, 盡量做到多走路, 少坐車, 多為集體的利益考慮而不僅僅是只為個人的利益考慮。世界也會為此變的更加美好。

第二個公眾能夠參與的部分就是對可能涉及到公眾環境利益的專門的規劃或者草案, 報告發表自己的看法和意見。對公民來說這也是至關重要的, 面對與自己自身利益相關的問題, 合理的建議和意見的表達有助于更好的解決問題。在與環境問題有關的問題中, 國家和政府不僅僅需要考慮企業的利益, 人大代表的意見, 也要考慮到人民公眾的利益和建議。人民有權力參與到其中來, 這也是對自己負責的態度。這對于社會甚至整個世界而言都是有益的。

三、現有公眾參與的不足及應對策略

在我國現有的制度上, 依然存在著一些問題, 國家還需要進一步的改善, 才能讓環境問題得到越來越好的控制和重視。

目前, 我國現有的環境保護法在公眾參與方面還有一些缺陷。首先是公眾參與的法律不夠完善不夠具體, 沒有經過專門統一的規定, 常常都是十分松散的, 使得公民在參與的過程中存在著一定的困難, 無法更好的融入到其中去。其次, 在現有的法律中不難發現, 更多的法律規定都是圍繞著環境污染發生之后的改進方面的措施和辦法, 而事前的控制和預防的措施都很少。環境問題是不可逆的, 所以事前控制和教育往往要比事后補救更加有效, 也能有更大的收獲, 所以法律在這一方面的不完善也很大程度上的影響了公眾對環境問題的正確判斷。

面對這樣的問題, 國家需要給出一些回應, 比如需要增加一些事前的反應, 規定一些因素的發展使得環境生態系統能更好的運作發展下去。事后控制只能最大程度的減少損失而不能做到規避和控制。還有就是在立法的內容上有很多重復的內容, 比如在《環境保護法》, 《大氣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中就有一些重復的部分而沒有詳細的解釋和規定, 這也反應出關于環境方面的法律國家還存在著一定的問題, 沒能引起足夠程度的關注和重視。公眾參與原則實施過于單一, 缺乏鼓勵公眾全過程參與的激勵性的規定。在環境保護的過程中, 公眾所占的比例和能起到的作用日益增大, 而有關環境的法律中卻沒有很好的保障公眾的積極性, 政府應該相應的出臺一些鼓勵的政策, 可以用物質激勵或者精神激勵的辦法, 對積極監督環境問題的公民給予鼓勵, 這也是在社會中樹立這樣一種風氣的過程。我認為這不管是對環境而言還是對人民生活而言都是十分重要的, 這不僅僅是一個行為更是一種生活態度。

政府還需要最大程度上的為公眾提供信息, 缺乏必要信息的支持也是一種重要的影響。此外, 政府對環境問題帶來的危害的公示不夠透明化。反而是天天強調環境法的變化而忽略了人們最關注的問題。

四、總結

環境的保護與人民的生活在很大程度上是息息相關的, 環境保護不能單靠政府的力量, 而是要靠廣大人民的力量, 公眾在環境保護問題中的作用是不可忽略的, 新修訂的環境法在很大程度上實現了公民參與, 共同出謀劃策并且行使自己的權力和義務。只有每個人都充分重視起來, 環境才能最大程度得到改善, 也能更好地實現可持續發展的目標, 推動我國環保事業的不斷前進和發展, 從而才能給人們的生活創造一個更好的環境。

摘要:隨著社會的發展和進步, 人類對生存環境的要求也越來越高, 但由于人類對環境的破壞程度日益加大, 較為傳統的環境保護措施已經不能適應時代的發展和變化。政府需要引導人們參與到環境法的制定過程中來, 實現全民性的積極參與, 也是為了對人民的生活提供更好的保障。結合實際情況和人民的意見, 更好的完善環境法, 也更好的保證人民的權益。

關鍵詞:環境保護,公眾參與,完善程度

參考文獻

[1] 李迅.論環境法公眾參與制度[D].中國地質大學,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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