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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全文范文

2023-09-28

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全文范文第1篇

尊敬的領導:

我是大石橋是一名退伍軍人,我叫何忠淼,1979年出生。我于1998年12月入伍,2003年12月退伍,服役5年。我把自己最寶貴的五年獻給了國家,獻給了部隊,在部隊,我多次被評為優秀士兵,立3等功一次,還入了黨,這些成績都是國家和部隊對我工作的肯定。入伍前我有安置卡,退伍已經十年了,大石橋民政局違反國家法律不給安置,1987年12月12日國務院頒布的,《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九條明確規定:原是城鎮戶口的退伍義務兵,服役前沒參加工作的,由國家統一分配工作,實行按系統分配任務包干安置辦法,各接收單位必須妥善安排。我多次找民政局,都說不給安置,讓自己找工作,給1萬元經濟補償。和我一起入伍的大石橋市農村兵,每年村里還給6000元補助,義務兵2年就是12000元。農村回來還有地種,還能養活自己。我是城鎮兵,回來什么都沒有,沒有工作讓我怎么生活,1萬元都不夠你們當官吃頓飯的。我一起入伍的戰友,當2年回來的 ,有的分配到房產,有的分配到自來水,都有工作,為什么我為國家多貢獻了3年,反而不給安置了?就是一起回來的有的也有工作了,老百姓家的孩子就這么難嗎?現在想想自己都覺得寒心,真的像別人說的那樣, 當兵不如去犯罪,站崗不如去行賄,政府不如黑社會嗎?

這種對待退伍軍人的做法是對法律的踐踏,對此我提前強烈的抗議,我會將此事找到底,市里不解決,我就找省里,省里不解決我就找中央,直到落實政策,妥善解決我的問題。根據兵役法我要求安排我的工作,倍償十年來我的損失,追究民政局領導責任,查處民政局有無腐敗問題。我期盼我的問題能盡快解決,期盼國家法律的公正,還我一個公道。

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全文范文第2篇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特別是總書記重要指示精神,進一步加強新形勢下的優撫安置工作,提高優撫安置對象服務保障水平,讓優撫安置對象充分享受經濟社會發展成果,省有關部門近期研究制定了相關政策。這幾個文件,是在廣泛征求意見、學習借鑒外省市做法基礎上形成的,相輔相成,是做好優撫安置工作的遵循和制度保證。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就做好軍隊退役人員有關工作提出具體措施 為增強軍隊退役人員的尊嚴感榮譽感和獲得感,有效解決軍隊退役人員的實際困難,體現黨和政府的關愛,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省有關部門研究制定了工作意見,提出了26條措施,以有力推動做好我省軍隊退役人員安置和服務保障工作??偟闹笇枷胧牵簶淞⒉娀匀嗣駷橹行牡睦砟?,積極轉變工作方式,大力轉變工作作風,以更加誠懇的態度、更加科學有力的政策舉措做好軍人退役人員工作。

一是教育激勵廣大軍隊退役人員繼續發揚人民軍隊的優良傳統和作風,牢固樹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號召他們始終保持“有靈魂、有本事、有血性、有品德”的“四有”軍人本色,做到“退役不退志、退伍不褪色”,繼續為地方建設作出積極的貢獻。 二是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戰斗堡壘作用,按照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強化對軍隊退役人員黨員特別是自主擇業、自主就業、自謀職業、下崗失業軍隊退役人員黨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嚴肅組織生活,增強黨員意識和黨性觀念,充分發揮黨員先鋒模范作用,確保任何黨員不游離于黨組織之外,不斷增強黨的向心力。

三是加強對軍隊退役人員中入黨積極分子的考察和培養,鼓勵并吸收更多優秀軍隊退役人員加入黨組織,不斷增強黨的凝聚力。

四是發揮組織優勢,各級黨組織要關心軍隊退役人員的思想、工作和生活,堅持解決實際問題與解決思想問題相結合,積極幫助他們排憂解難。市、縣(市、區)、鄉鎮(街道)黨(工)委每年至少召開一次軍隊退役人員座談會,與軍隊退役人員代表面對面談心交心,通報經濟社會發展形勢,宣傳黨和國家有關政策,聽取意見建議,贏得他們的理解、信任和支持,不斷增強黨的感召力。

五是對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進一步加大政府指令性安排工作力度,提高安置質量。承擔安置退役士兵任務的單位應當按時完成所在地人民政府下達的退役士兵安置任務,接收單位不得拒絕接收退役士兵。對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通過加強就業創業服務、落實相關優惠政策、提升免費就業培訓質量、拓寬就業推介招聘渠道等方式,促進其實現就業創業。 六是在同等條件下,擇優招錄退役士兵。在政府購買服務的工作崗位、公開招聘的公益性崗位、公檢法招聘輔警等政府財政保障的工作崗位時,要拿出一定比例,從符合條件的軍隊退役人員中擇優招錄。

七是加強就業創業服務工作。各市每年至少組織兩場軍隊退役人員就業專場招聘會,為軍隊退役人員與用人單位搭建雙向選擇平臺。在省、市、縣民政部門門戶網站建立為軍隊退役人員服務的專門網頁,及時公布相關法規政策,及時發布教育培訓、就業創業等有關信息,為軍隊退役人員選擇就業崗位提供方便。

八是加強軍隊退役人員就業創業教育培訓組織管理,建立退役士兵教育培訓數據庫和信息服務平臺,統一發布承辦教育培訓的機構單位名單、培訓專業、時間、就業方向及工資福利待遇,推行退役士兵自由選擇培訓機構單位和專業、培訓機構單位推薦就業的工作機制,全面提升教育培訓的組織服務效能。

九是認真落實國家優撫對象撫恤、補助政策,確保各類優撫對象待遇及時落實。

十是在研究制定與軍隊退役人員有關的醫療、就業、稅收、住房保障等政策時,要事先征詢軍轉、優撫安置等主管部門意見。要將優撫對象納入國家社會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務體系,保證他們在充分享受公民養老、醫療、教育、就業、住房、救助以及殘疾人等方面待遇保障的基礎上,再享受相應的撫恤待遇。審查優撫對象是否符合享受相應社會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務條件時,撫恤、補助和優待金不計入個人和家庭收入。

十一是完善困難軍隊退役人員排憂解難機制,建立健全惠及軍隊退役人員的扶貧幫困制度,對確有實際困難的軍隊退役人員,按照社會救助、扶貧幫困等政策規定給予生活、醫療、住房等方面的關心和救助。

十二是各級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駐魯部隊,對本轄區、本單位的功臣模范、因戰因公致殘、患有嚴重疾病等退役人員困難家庭,實施“一對一”結對幫扶,建立主要領導與困難軍隊退役人員聯系戶制度和幫扶臺賬,精準做好個案扶貧解困工作。

十三是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認真做好部分企業軍轉干部解困和穩定工作,嚴格執行“兩條平均線”,足額發放生活補助,深入開展關愛活動,定期溝通信息,對功臣模范和因戰因公致殘、患有嚴重疾病的軍轉干部進行重點救助、精準幫扶,確保中央和省各項解困政策規定落地見效。

十四是建立市、縣、鄉三級軍隊退役人員工作聯絡員制度,及時了解軍隊退役人員的需求和信息。完善適應軍隊退役人員多樣化需求的服務體系,推進優撫安置精細化服務,充分發揮社區、社會組織和社會工作者作用,為軍隊退役人員及時提供法律咨詢、人文關懷、心理疏導、精神撫慰等個性化服務。 十五是發揮雙擁工作在軍地協調中的優勢和作用,主動加強與駐地部隊聯系對接,及時了解掌握部隊需求,積極幫助解決涉及官兵切身利益的問題,鼓舞和激勵官兵積極投身改革強軍實踐。

十六是各級黨委宣傳部門要會同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充分運用廣播、電視、報紙等新聞媒體和網絡新媒體,廣泛宣傳黨和政府在軍隊退役人員安置、優撫、幫扶等方面的優惠政策,廣泛宣傳優撫對象的先進事跡,選樹和宣傳軍隊退役人員就業創業和服務社會的先進典型,增強輿論宣傳的引導力和影響力。

十七是組織開展優秀軍隊退役人員評選活動,邀請優秀軍隊退役人員代表參加省、市、縣(市、區)文藝匯演和重大慶典等活動,切實增強軍隊退役人員的榮譽感、自豪感、責任感。

十八是民政部門、人民武裝部門要堅持做好為義務兵和烈屬家庭掛光榮牌、送新春楹聯年畫等工作。進一步規范現役軍人立功授獎喜報送達程序,健全完善聯系卡、登記建檔、轉遞送交、反饋監督等制度機制,及時將榮譽和慰問送到現役軍人家中。

十九是開展經常性走訪慰問活動,每年“八一”建軍節、春節,各級政府要組織對駐魯部隊、山東籍現役立功授獎軍人家庭、部分優撫對象家庭進行走訪慰問。 二十是凡對外公開的軍人優先服務窗口,在保證落實軍人優先服務承諾的前提下,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對軍隊退役人員提供優先服務。

二十一是省、市、縣成立由有關部門組成的聯席會議機制,推動指導軍隊退役人員安置服務工作。

二十二是各級黨政有關部門要主動加強與軍隊退役人員的接觸交流,了解其需求和心聲,增進理解,增強他們對極少數人散布不實信息、擾亂社會秩序、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行為的鑒別能力,引導他們自覺抵御不良侵擾,防止受蒙蔽、被利用。

二十三是充分發揮軍隊退役人員在維護社會治安和社會秩序中的積極作用,廣泛吸收軍隊退役人員參加平安志愿者、治安積極分子、交通協管員等崗位工作,使其成為平安山東建設的重要力量。

二十四是充分發揮信訪部門密切聯系群眾的重要陣地作用,認真及時做好軍隊退役人員來訪接待工作,耐心細致做好政策解釋和思想疏導,通過信訪渠道及時協調解決各種合理訴求,維護軍隊退役人員合法權益。

二十五是各級要建立軍隊退役人員工作領導小組和政策落實、情報信息、矛盾化解等專門工作班子,加強統一領導,層層落實責任。要把做好軍隊退役人員有關工作納入省委、省政府督查事項,納入全省經濟社會發展綜合考核,納入全省綜治考核。加強責任追究,對工作不力、責任不落實造成不良影響的,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二十六是各級實行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層層落實責任制,增強軍隊退役人員維護國家安全、社會穩定意識,引導他們帶頭遵紀守法,自覺服務大局,始終堅定地成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捍衛者和建設者。

二、針對退役士兵安置和權益保障工作存在的問題制定解決辦法

5月7日,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做好全省退役士兵安置和權益保障工作的意見》。這個《意見》是根據去年以來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和權益保障工作部署要求特別是總書記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緊密結合當前我省退役士兵安置政策落實、權益保障等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研究制定的?!兑庖姟穲猿謫栴}導向,著重圍繞退役士兵普遍反映的就業、保險、救助三個主要方面,提出了11條解決問題的具體對策?!兑庖姟肪唧w內容已經通過網絡、電視、報紙等方式向社會公開。

總的適用對象是1978年以來山東省接收安置的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包括1978年至1998年退役轉業志愿兵、1999年以來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轉業士官、1999年以來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初級士官、1978年以來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義務兵。其中第十條適用對象是自主就業、自謀職業退役士兵。各項措施具體內容、適用對象及政策依據如下:

一、對已到政府安置部門報到,非個人原因尚未安置的退役士兵,選擇安排工作的,要按照規定安排到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以及國有控股、國有資本占主導地位的企業上崗。待安置期間,由當地政府按不低于當地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發給其生活補助費。愿意選擇自謀職業的,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適用對象是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已到政府安置部門報到且非個人原因尚未安置的退役士兵。政策依據是2011年10月29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國家主席令第50號)、《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608號)。

二、因接收單位原因導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時上崗的,從當地安置部門開出介紹信的當月起,由接收單位按照不低于本單位同等條件人員平均工資80%的標準逐月補發生活費至其上崗為止。

適用對象是因接收單位原因導致不能按時上崗的退役士兵。政策依據是《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608號)。

三、對政府已安置接收單位、因個人原因未領取安置介紹信或接收單位已安排工作崗位因個人原因未上崗的退役士兵,要求上崗的,由原接收單位負責安排其上崗。不愿在原接收單位上崗的,可以辦理自謀職業,對符合相關規定的,也可以選擇退役士兵專項公益性崗位上崗。

適用對象是政府已安置接收單位、因個人原因未領取安置介紹信,或接收單位已安排工作崗位因個人原因未上崗的退役士兵。政策依據是《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608號)、《山東省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辦法》(省政府令第145號)。

四、對安置后待崗或失業的退役士兵,要按照國家相關規定保障其合法權益:

1.對安置上崗后非個人原因待崗、且未解除勞動合同的人員,從文件下發之日起,自愿解除勞動關系自主就業的,由企業依法為其辦理勞動關系解除手續;有到退役士兵專項公益性崗位就業意愿且符合相關規定的,可落實退役士兵專項公益性崗位;要求繼續在原單位工作的,可等單位情況好轉后上崗,待崗期間,由其所在單位按當地最低工資70%的標準,逐月發放生活費。

2.對因單位破產改制等原因解除勞動關系失業的人員,按國家有關規定享受本單位同工齡同崗位職工的同等待遇。拖欠工資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優先予以清償。本人有到退役士兵專項公益性崗位就業意愿且符合相關規定的,可優先安排退役士兵專項公益性崗位。 3.對距離法定退休年齡5年之內、再就業有困難的,在個人提出申請、企業批準、雙方簽訂協議后,可實行內部退養,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再辦理退休手續。

4.對符合因病提前退休條件的,按照規定辦理提前退休手續。

適用對象是由政府安排工作后由于單位或企業破產改制等原因待崗或失業的退役士兵。政策依據是《山東省退役士兵安置辦法》《山東省企業工資支付規定》(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88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五、安置在企業工作的退役士兵,按規定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對目前尚未參保繳費的,可持有效證明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加社會保險登記手續;對所在企業確實困難無力繳納養老保險費的,由當地政府協調企業和經辦機構協商,簽訂協議,納入欠費管理,期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個人繳納部分按規定由本人繳納后,為其辦理退休手續;安置到企業后又處于失業狀態、目前尚未參保繳費或中斷繳費的,允許其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繳納養老保險費。

對已經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退役士兵,按照屬地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執行,其軍齡視同繳費年限;對沒有參加醫療保險的企業,由當地政府督促其按規定參加當地的醫療保險,參保前軍隊退役士兵發生的醫療費由企業負責解決,企業解決確有困難及本人和家屬無力支付的,應納入城鄉醫療救助體系或通過臨時救助等辦法予以解決;對關閉破產企業的退役士兵,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規定解決其醫療保險參保問題;對符合條件的失業退役士兵按其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繳納職工醫保費,并享受職工醫保待遇;靈活就業的退役士兵按照屬地靈活就業人員參保辦法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也可自愿參加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適用對象是由政府安排在企業工作的退役士兵。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六、選擇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發放自謀職業一次性經濟補助,2001年之前退役的,按2001年的標準發放;2001年之后退役的,按退役當年標準發放。對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政府要通過培訓提高其就業能力,并保障其享受自主就業創業的優惠政策,鼓勵效益好的民營企業優先聘用退役士兵。

適用對象是本次落實1978年以來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退役士兵安置政策過程中符合《意見》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規定的情況,自愿選擇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政策依據是1998年12月29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山東省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辦法》(省政府令第145號)、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切實做好2000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魯政發〔2001〕7號)。

七、對生活困難的退役士兵家庭,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全部納入低保保障范圍,對低保邊緣困難家庭給予臨時救助。各級黨委、政府要把退役士兵困難家庭納入扶貧工程,采取一對一的幫扶措施幫助其脫貧。

適用對象是生活困難的退役士兵家庭。政策依據是《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413號)、《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山東省社會救助辦法》(省政府令第279號)和山東省民政廳、山東省財政廳、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山東省總工會、山東省殘疾人聯合會《關于印發<山東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辦法>的通知》(魯民〔2014〕81號)、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民政廳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完善醫療救助制度全面開展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魯政辦發〔2015〕54號)。

八、對住房困難的退役士兵家庭,符合城鎮住房保障條件的,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建立專門臺賬,優先解決其保障性住房,做到應保盡保。

適用對象是1978年以來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且符合城鎮住房保障條件的住房困難退役士兵家庭。政策依據是《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11號)和山東省住建廳、山東省民政廳《關于做好住房困難退役士兵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魯建住字〔2017〕11號)。

九、對有就業能力的退役士兵,各級政府要大力開辟就業渠道,積極扶持其就業。同時要結合本地實際,盡最大努力開發退役士兵專項公益性崗位,作為退役士兵就業的托底措施。開發的退役士兵專項公益性崗位,可以延長政府補貼時限。

適用對象是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且選擇由政府安排工作,未能就業或下崗失業、目前仍有就業能力的退役士兵。政策依據是《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608號)。

十、對退役士兵加強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充分利用我省教育資源,制定優惠政策,在春季高考中單列部分高職(高專)計劃,單獨劃線錄取;在高職院校單獨招生中,安排辦學水平較高的高職院校,選擇優勢學科專業面向退役士兵單獨招生,單列計劃錄取;進一步提高退役士兵專升本錄取比例,完善服役期間立功退役士兵專升本免試政策,為退役士兵接受高等教育提供多元渠道。按照自愿參加、自選專業、免費培訓的原則,鼓勵退役士兵參加職業技能培訓,提高他們的就業創業能力。

適用對象是自主就業、自謀職業退役士兵。政策依據是《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608號)、國務院、中央軍委《關于加強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的通知》(國發〔2010〕42號)、《教育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高校學生參軍入伍工作的通知》(教學廳〔2015〕3號)。

十一、各市對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權益所需資金,要逐人建立臺賬、逐縣(市、區)匯總后上報省有關部門,省級財政對財政困難縣區別情況,按比例給予補助。

三、就進一步加強新形勢下優撫安置工作制定實施意見 為貫徹落實中央有關文件精神,加快構建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全面建成小康社會進程相適應、與國防和軍隊改革相銜接、與服務對象貢獻相匹配、符合山東實際的優撫安置服務保障體系,讓優撫安置對象率先奔小康,充分享受經濟社會發展成果,省有關部門近日出臺相關文件,就如何做好今后一個時期全省優撫安置工作研究制定了實施意見。主要內容包括:

(一)提高優撫對象保障水平。

一是完善公民普惠與撫恤優待共享制度。將優撫對象全部納入國家社會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在充分享受公民養老、醫療、教育、就業、住房、救助以及殘疾人、老年人等方面待遇保障的基礎上,再享受相應的撫恤優待。在審查優撫對象是否符合享受相應社會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務條件時,撫恤、補助和優待金不計入個人和家庭收入。

二是提升優撫對象生活保障水平。不斷提高在鄉復員軍人生活補助標準。城鄉義務兵家庭優待金統一按照不低于發放的當地上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發給,到新疆、西藏等邊遠艱苦地區服役的義務兵家庭優待金按照不低于2倍標準發給。

三是提高優撫醫療補助標準。享受優撫醫療保障的優撫對象,已按有關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無工作單位或者所在單位經審核確定為特困企業的,其單位和個人繳費部分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通過多渠道籌資幫助其參保;參加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其個人繳費部分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通過城鄉醫療救助基金等解決,在政策范圍和支付限額內的住院醫療費用,經居民基本醫保和大病保險支付后的剩余部分,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按照補助比例不低于50%的標準給予補助,待《山東省撫恤定補優撫對象醫療保障辦法》修訂實施后執行。

四是完善住房保障措施。將符合條件并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優先納入農村危房改造、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范圍,并給予適當補助或租金減免;其中的低保家庭,已經享受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實物配租的,其本人所承擔的租金部分予以全額減免。

五是完善生活困難救助制度。將符合條件的困難優撫對象優先納入低保救助范圍。對遭受臨時困難的優撫對象,優先予以臨時救助。

同時,對逐步推進優撫待遇城鄉統籌、加大優待優惠力度也作出了相關規定。

(二)完善退役軍人和軍人軍屬安置工作體系。 一是做好退休軍人接收安置工作。建立符合移交條件退休軍人即退即交即接工作機制,已經下達安置計劃的,隨時辦理交接。對當年審定安置去向、具備接收條件且不影響醫療接續、辦理落戶等工作的,可提前辦理交接。

二是落實軍隊離休退休干部安置政策。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離休退休干部享受與安置地國家機關同職級離休退休干部同等的政治待遇。軍隊離休退休干部的生活待遇按照軍隊統一的項目和標準執行。軍隊離休干部享受安置地國家機關離休干部同等醫療待遇,醫療費按照規定實報實銷;軍隊退休干部比照安置地國家機關退休公務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和實行公務員醫療補助,享受同職級退休公務員的醫療待遇。軍隊退休士官安置管理工作參照軍隊退休干部有關規定執行。

三是加大退役士兵政府指令性安置力度。對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進一步加強指令性安置工作的政策剛性和執行力度,確保全部安置到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堅持并完善以公開安置政策、公開考試考核成績、公開安置崗位、公開選崗,接受社會監督為主要內容的“四公開一監督”“陽光安置辦法”,提高安置工作公信力。

四是加強退役士兵教育培訓工作。對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通過加強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提供就業創業服務、落實相關優惠政策,促進其實現就業創業。以就業為根本導向,創新退役士兵教育培訓模式。鼓勵、支持優質教育培訓資源、社會組織和企業承接退役士兵教育培訓工作,開展跨省易地和遠程教育培訓,建立多元的新型退役士兵教育培訓體系。本著“自愿參加、自選專業、免費培訓”的原則,推行退役士兵跨區域自主選擇教育培訓機構和專業,以滿足退役士兵學習和就業需求。建立培訓與就業一體獎懲機制,鼓勵培訓機構推薦就業,大幅提高定向訂單定崗式教育培訓比重。

五是加大退役士兵自主就業創業扶持力度。研究制定退役士兵自主就業創業扶持政策,鼓勵退役士兵自主就業創業。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適時提高自主就業退役士兵一次性經濟補助發放標準。

六是優化完善退役大學生士兵安置政策。認真貫徹落實國家關于退役大學生士兵復學、升學、調整專業等方面的優惠政策,切實做好退役大學生士兵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各級國家機關招考公務員、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時,對退役大學生士兵按照國家規定給予優待;政法干警招錄培養體制改革招考、專職人民武裝干部招聘招錄時,拿出一定比例的名額,專項招錄退役大學生士兵。

七是完善傷病殘退役軍人接收安置辦法。落實1至4級殘疾軍人國家供養相關政策措施,提高殘疾軍人保障水平,確保其生活、醫療、住房等待遇有效落實。

八是健全完善軍人軍屬安置優待制度。積極拓展就業安置渠道,切實解決隨軍家屬的隨調隨遷安置難問題。建立完善隨軍家屬生活補助自然增長機制和貨幣化安置保障制度,確保軍地發放未就業的隨軍家屬生活補助總額不低于當地上最低工資標準。做好軍人子女轉學工作,確保軍人子女就近進入公辦中小學?;蛴變簣@就讀。加大對軍人婚姻和家庭保護工作力度,及時化解涉軍矛盾糾紛和處置涉軍案件,切實維護軍人軍屬合法權益。對軍人軍屬在就業創業、職業培訓、探親休假等方面給予更多優惠優待。

(三)完善優撫安置對象服務體系。

一是健全服務載體。加快優撫安置事業單位建設步伐,將優撫安置事業單位建設發展納入當地經濟社會、養老服務和衛生事業等發展規劃,加大優撫安置事業單位維修改造、設備購置更新的支持力度,改善服務保障能力。加強國家定期撫恤補助優撫對象輪流休養工作,提高休養服務水平。做好重度殘疾軍人集中供養工作。按照合理布局、就近活動的原則,通過自建、改造、購買、租賃等方式,加強軍休服務管理機構辦公場所和軍隊離休退休干部活動場所建設。推進服務載體標準化建設,加大各類服務標準研究制定力度,完善工作規范和服務標準,健全監督管理、績效評估、獎懲問責等制度措施。

二是創新服務方式。依托社會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完善實施政府購買服務、引入社會專項服務和鼓勵自我服務、倡導志愿者服務相結合的新型優撫安置服務模式。做好國家定期撫恤補助優撫對象老年人意外傷害等保險統保工作。充分發揮社區、社會組織和社會工作者作用,為優撫安置對象提供心理疏導、精神撫慰、法律援助、就業創業、生活幫扶、居家養老、人文關懷等服務。

三是健全服務網絡。注重運用網絡技術平臺和新興傳播工具,逐步實現法規宣傳、政策咨詢、網上辦理、訴求回應的全覆蓋。探索建立縣級區域優撫安置精細化服務保障模式,健全服務網絡,完善服務制度,創新服務方式,豐富服務內容,切實解決好服務優撫安置對象“最后一公里”問題。

(四)構建精神和物質并重的榮譽激勵制度體系。 一是加強精神撫慰工作。完善和落實優撫對象精神撫慰制度。“八一”建軍節、元旦春節期間,縣(市、區)、鄉鎮(街道)、村(社區)干部要對優撫對象普遍進行走訪慰問,烈士紀念日要對烈士遺屬普遍走訪慰問,實現走訪慰問活動制度化。做好為義務兵和烈屬家庭掛光榮牌、送立功喜報和春聯年畫等工作,深化“愛心獻功臣”行動,廣泛開展定期座談、巡回醫療服務和社會化擁軍活動,努力營造關愛功臣、尊重功臣、幫扶功臣的社會氛圍。

二是建立精神激勵常態機制。鼓勵軍隊離休退休干部和優秀復退軍人積極參與弘揚我黨我軍優良傳統思想政治教育、科技助民、義診、扶貧濟困、公益演出等活動。大力宣傳軍隊離休退休干部和復退軍人的先進典型,進一步提高他們的社會地位和政治榮譽感。

三是大力弘揚烈士精神。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要采取多種形式紀念烈士,完善青少年繼承和弘揚烈士精神常態機制。深入挖掘和弘揚不同歷史時期的烈士精神內涵,豐富烈士紀念日紀念活動形式和內容,全面提升烈士紀念設施、愛國主義教育基地等紅色資源的教育功能,開展以弘揚烈士精神為主題的教育實踐活動,把弘揚烈士精神和我黨我軍優良傳統,作為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內容,培養公民的愛國主義、集體主義精神和社會主義道德風尚。

四、加強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

為全面提升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教育培訓組織和就業服務效能,有效推進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就業創業,省民政廳、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聯合下發了《關于切實加強退役士兵就業創業教育培訓組織管理工作的意見》。這是貫徹落實加強優撫安置工作有關實施意見的第一個配套文件,其余各項配套政策也將陸續出臺。這個《意見》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深化教育培訓對促進退役士兵就業重要性的認識。退役士兵是國家重要的人力資源,是黨和國家的寶貴財富,是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力量。退役士兵安置制度改革以來,以扶持就業為主,自主就業、安排工作和繼續完成學業等多種方式相結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不斷完善,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人數大幅減少,絕大多數退役士兵將直接參入市場競爭,自主就業成為退役士兵就業的主要方式。加強對退役士兵教育培訓,提高他們的就業創業能力,成為政府的一項重要職責。加強退役士兵免費教育培訓,拓寬就業創業渠道,提升其就業能力,對于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權益、支持國防和軍隊建設、促進社會穩定具有重要意義。各級要充分認識加強退役士兵教育培訓、促進退役士兵就業創業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切實把加強退役士兵教育培訓作為新形勢下安置工作的重要內容擺到突出位置,加強組織統籌,優化培訓資源,靈活培訓方式,拓展培訓渠道,提高培訓實效,努力打造我省退役士兵“順利就業、穩定就業”的品牌,為支持深化國防和軍隊建設、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做出積極貢獻。

(二)規范退役士兵教育培訓的組織實施。退役士兵教育培訓由設區的市統一組織實施,突出重點環節的調控,全程規范組織實施工作。

一是精心選擇承訓院校(機構、企業)。要按照條件公開、自愿申請、平等競爭、擇優認定、社會公示的原則,精心選擇承訓院校(機構)。凡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公辦教育培訓院校(機構)、創業大學、民辦教育及培訓機構、省級及以上推動創新創業服務類社會組織和具有培訓條件的大型企業,均可承辦退役士兵教育培訓。駐市的教育培訓院校(機構)由各市確定,每市一般不超過4個(不包括汽車駕駛專業,汽車駕駛專業可指定縣市區的培訓機構承擔),并限于在屬地辦班組織培訓;省外教育培訓院校(機構)、駐濟南省屬教育培訓院校(機構)、省級及以上推動創新創業服務類社會組織由省確定;具有培訓條件的大型企業,由駐地市確定并上報備案,最終確定的承辦退役士兵教育培訓的院校(機構)名單,由省統一公開向社會發布。

二是合理確定培訓專業和培訓價格。各地要調查摸清退役士兵參加教育培訓的意愿和市場用工需求,以就業為導向設置教育培訓專業。以保證專業培訓質量為根本,按照培訓所需時間、教學人員、耗材、食宿、教學場地和專業技術含量、就業前景等因素,科學合理確定培訓專業和培訓價格,防止惡性中標和低層次培訓。省確定的教育培訓機構、專業和培訓價格,由省組織專家評定。

三是共享培訓資源。開放教育培訓資源,打破地域局限,公開承訓院校(機構)和專業優勢等,讓退役士兵在全省自由選擇培訓的院校(機構)和專業。凡是省和各市確定的培訓院校(機構)均面向全省招生,最大限度滿足退役士兵參訓的需要。

四是多法靈活組訓。在組織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的同時,進一步拓展培訓渠道,積極開展崗前培訓。院校(機構)主要組織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要突出開展“訂單式”教育培訓、定向教育培訓;服務類社會組織和大型企業等組織崗前培訓,按照培訓與就業一體化的要求,開展定崗式教育培訓。

五是嚴格教學規程。指導承訓院校(機構)認真制訂教學計劃,精心設置課程,規范教學組織。院校(機構)組織的職業技能培訓,時間不得低于3個月;服務類社會組織、大型企業等組織的崗前培訓時間一般不得低于4個周。要強化實踐環節,退役士兵參訓期間的實習、實訓時間原則上不得少于參訓時間的一半。突出培訓成效,認真組織考試考核,確保教育培訓質量。

六是統一參訓組織程序。參訓退役士兵報名時,由退役士兵填寫參加教育培訓申請表(一式四份),縣級民政部門根據退役士兵意愿向培訓院校(機構)和單位開具介紹信(一式三份);培訓院校(機構)和單位填寫入學或參訓登記表(一式四份),發給學員證。教育培訓結束后,頒發結業證,與用工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一式四份),以上資料分別由市縣兩級民政局、培訓院校(機構)或單位、退役士兵本人及用工單位分別建檔保存。

(三)優化退役士兵就業組織服務工作。

一是建立退役士兵推薦就業服務機制。按照“誰承辦培訓,誰負責推薦就業”的要求,指導承訓院校(機構)主動與各類用人單位建立密切合作關系,適時采取舉辦企業招聘會、退役士兵就業推介會等形式推薦退役士兵就業,做到需求、培訓、就業有機銜接,幫助退役士兵最大限度的實現就業。

二是建立退役士兵就業獎勵機制。各地要提升教育培訓和實現就業的關聯度,激勵推行以就業為導向的教育培訓。承訓院校(機構)組織的退役士兵教育培訓,時間不低于3個月的,培訓結束后每推薦一名退役士兵就業,并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獎勵2000元。服務類社會組織直接推薦就業崗位,并組織開展退役士兵崗前培訓的,培訓結束后,每實際就業一名退役士兵獎勵1500元,不推薦就業崗位只負責培訓的不予獎勵,以促進教育培訓與實現就業的良性互動。具體獎勵認定條件由各市制訂,報省民政廳備案。獎勵所需資金通過各級安排的退役士兵培訓經費列支。

三是建立退役士兵就業信息服務平臺。在山東省民政廳門戶網站,設立為退役士兵服務的專門網頁,及時公開相關的法規政策,及時發布教育培訓、就業創業的有關信息;各市、縣在本級民政網站建立專門網頁的同時,要以市為單位,通過信息服務平臺及時向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發送教育培訓和就業創業信息,確保退役士兵及時便捷的共享教育培訓和就業創業信息。

(四)加強退役士兵教育培訓經費管理。退役士兵教育培訓經費原則上由設區的市及以上財政負擔,主要用于參訓退役士兵生活補助費、住宿費、學雜費、技能鑒定費、培訓期間的意外傷亡保險、就業介紹服務費。按照屬地管理原則,退役士兵教育培訓經費一律由退役士兵所在地市級民政部門統一向承訓院校(機構)和單位結算。培訓開始后,先行撥付所需資金的50%,余款待培訓結束后按實際人數和績效考評情況撥付。獎勵經費根據承訓院校(機構)推薦就業人員名單和企業用工合同據實撥付。經費當年有結余的,可結轉下一使用,連續結轉兩年以上的收回財政。

(五)強化對退役士兵教育培訓的組織領導。 一是加強組織工作協調。各級民政部門要履行好組織退役士兵教育培訓的主體責任,建立由民政部門牽頭,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參加的工作機制,強化分工協作,形成齊抓共管合力。特別是實行退役士兵自由選擇教育培訓院校(機構)參訓后,對接的單位和環節多,要搞好溝通對接,提高工作時效。市級民政部門可委托社會組織,協助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訓和就業創業相關工作。

二是實行退役士兵教育培訓與就業信息化管理。省、市、縣(市、區)要建立退役士兵培訓和就業情況數據庫,在重點錄入當年退役士兵數據的基礎上,要逐步溯及以往,將2011年以來入伍的退役士兵全部錄入??h(市、區)每年要及時、準確地采集信息,逐條匯總,全面了解和掌握退役士兵的基本信息、參訓和就業創業需求情況,實現退役士兵教育培訓與就業信息化、精細化管理。

三是建立考評和獎懲機制。建立退役士兵教育培訓和就業創業評估制度,每年對各地退役士兵教育培訓和就業創業情況進行考核評估,對不履行推薦就業服務承諾的、擅自改變申請培訓專業設置的、課堂教學和實訓操作時間分配嚴重不合理的、教育培訓質量差推薦就業率低的院校(機構)和單位,首次出現提出警告,再次發生取消承訓資格。對退役士兵教育培訓服務和就業創業服務好的院校(機構)和單位,省民政廳將視情給予褒揚獎勵。

山東省民政廳

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全文范文第3篇

答: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等。

2.退役士兵包含哪些對象?

答:包含依據《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的規定退出現役的義務兵和士官:

(一)義務兵服現役期滿未被選取為士官的;

(二)士官服現役滿本級規定最高年限未被選取為高一級士官的,在本級服現役期限內因崗位編制限制不能繼續服現役的;

(三)服現役滿30年需要退出現役的或者年滿55周歲的;

(四)因戰、因公、因病致殘被評定殘疾等級后,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

(五)患病醫療期滿或者醫療終結,經軍隊醫院證明和軍級以上單位衛生部門審核確認,不適宜繼續服現役的;

(六)因軍隊編制調整需要退出現役的;

(七)因國家建設需要退出現役的;

(八)士兵家庭成員遇有重大疾病、遭受重大災難等變故,確需本人維持家庭正常生活,經士兵家庭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證明,經師(旅)級以上單位司令機關批準退出現役的;

(九)其他原因不適宜繼續服現役,經師(旅)級以上單位司令機關批準退出現役的。

3.國家采取哪些方式安置退役士兵?

答:國家采取自主就業、安排工作、退休、供養以及繼續完成學業等多種方式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4.退役士兵報考公務員、應聘事業單位職位的,在軍隊服現役經歷能否視為基層工作經歷?

答:能。

5.退役士兵安置由哪個部門負責?

答:《退役士兵安置條例》規定,國務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軍隊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目前,負責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門是各級民政部門。

6.退役士兵安置地是如何規定的?

答:一般情況下,退役士兵安置地為退役士兵入伍時的戶口所在地,符合規定條件的,也可以易地安置。入伍時是普通高等學校在校學生的退役士兵,如果退出現役后不復學,其安置地為入學前的戶口所在地。

7.退役士兵符合哪些條件可以易地安置?

答: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一)服現役期間父母戶口所在地變更的,可以在父母現戶口所在地安置;

(二)符合軍隊有關現役士兵結婚規定且結婚滿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戶口所在地安置;

(三)因其他特殊情況,由部隊師(旅)級單位出具證明,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批準易地安置的。

8.在部隊駐地找對象結婚的退役士兵可以隨配偶易地安置嗎?

答:按規定符合在部隊駐地找對象結婚的中級士官、年齡超過28周歲的男士官或者年齡超過26周歲的女士官以及烈士子女、孤兒或者因戰、因公、因病致殘的士官,結婚滿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戶口所在地安置。

9.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在安置上有什么變化?

答:沒有變化。與安置地退役士兵享受同等安置待遇。

10.退役士兵易地安置還有哪些特殊規定?

答:《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12條規定,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本人申請,可以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則確定其安置地:

(一)因戰致殘的;

(二)服現役期間平時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

(三)是烈士子女的;

(四)父母雙亡的。

11.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是否可以不回安置地報到?

答:不可以?!锻艘凼勘仓脳l例》第13條規定,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應當自被批準退出現役之日起30日內,持退出現役證件、介紹信到安置地縣級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報到。

12.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怎樣到地方報到?

答: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應當在規定時間,持接收安置通知書、退出現役證件和介紹信到規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報到。

13.退役士兵的檔案如何移交管理?

答:退役士兵所在部隊應當按照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在士兵退役時將其檔案及時移交安置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自主就業和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的檔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檔案管理有關規定辦理。退休、供養的退役士兵的檔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移交服務管理單位。

14.退役士兵發生與服役有關的問題由誰負責?

答:由退役士兵原部隊負責處理。

15.退役士兵發生與安置有關的問題由誰負責?

答: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負責處理。

16.退役士兵超過多長時間不報到視為放棄安置待遇?

答:《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17條規定,退役士兵無正當理由不按照規定時間報到超過30天的,視為放棄安置待遇。

17.哪些退役士兵應當自主就業安置?

答:不符合由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義務兵和服役不滿12年士官。

18.自主就業退役士兵享受哪些待遇?

答: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享受一次性退役金、免費教育培訓、就業優惠政策等待遇。

19.退役金標準是怎樣確定的?

答:退役金標準是根據國民經濟發展水平、全國職工年平均工資收入和軍人職業特殊性等因素確定,并適時調整。

20.2011年退役金標準是多少?

答:士兵服現役每滿一年,發給4500元。

21.退役金數額如何計算?

答:退役金根據退役金標準和退役士兵服現役年限計發:退役金數額=退役金標準×服現役年限。

22.服現役年限如何計算?

答:服現役年限從批準入伍之日起算,到下達退役命令之日止。服現役年限按周年計算后,剩余月數不滿6個月的按照半年計算,超過6個月不滿1年的按照1年計算。

23.退役金與服役表現掛鉤嗎?

答:掛鉤?!锻艘凼勘仓脳l例》第20條規定,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隊按照下列比例增發一次性退役金:

(一)獲得中央軍事委員會、軍隊軍區級單位授予榮譽稱號,或者榮獲一等功的,增發15%;

(二)榮獲二等功的,增發10%;

(三)榮獲三等功的,增發5%。

24.多次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能否累計增發退役金?

答:不能。應按照其中最高等級獎勵的增發比例增發退役金。

25.退役士兵領取的退役金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嗎?

答:不需要。

26.退役士兵領取退役金后,地方政府還有補助嗎?

答:《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19條規定,地方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給予經濟補助。

27.退役金如何發放?

答: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和國家財政部、總參謀部、總后勤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一次性退役金發放管理辦法(試行)》有關規定,退役金由中央財政專項安排,軍隊委托國有商業銀行,直接撥付到退役士兵的退役金專用卡,退役士兵到安置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報到后方可領取。

28.為什么采取先到地方安置部門報到再領取退役金的方式發放?

答:主要是為了促使退役士兵及時到安置部門報到,體現軍隊、地方安置部門的責任和退役士兵的權利義務,確保退役士兵個人資金的安全。

29.退役金專用卡如何辦理?

答:首先由團(旅)級單位軍務部門核定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的姓名、居民身份證號碼、服役時間、立功受獎等情況,然后提供給本級財務部門統一到駐地農業銀行辦理,并在退役士兵離隊前發放給本人簽收。

30.退役金專用卡何時才能使用?

答:退役金專用卡只有激活后才能使用,此前只能查詢卡內退役金數額。激活該卡的主要程序是:退役士兵先到地方安置部門報到,然后持地方安置部門開具的《落戶介紹信》或退役后重新落戶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退役金專用卡,再到安置地的農業銀行網點辦理退役金支取。

31.退役金專用卡有哪些功能?

答:退役金專用卡為銀聯標準借記卡,專項用于退役金的發放。金融業務主要包括取現、轉賬支出、消費、掛失、銷戶功能,不開通存現、個人賬戶轉賬存入、換卡、短信動賬通知、投資理財等功能,關閉網上銀行、電話銀行、手機銀行等電子渠道簽約功能。

32.退役金專用卡有哪些優惠?

答:免收工本費、掛失手續費和自開卡之日起1年的年費、小額賬戶管理費、發卡銀行異地支取手續費。

33.對因病、執行特殊任務等原因推遲退役不能按規定時間到地方安置部門報到的士兵,如何辦理退役金發放事宜?

答:可以按照《自主就業退役士兵一次性退役金發放管理辦法(試行)》在退役時單獨辦理。

34.對因發生意外事故、遭遇自然災害等特殊原因退役士兵本人不能辦理支取退役金手續的,如何支取退役金?

答:經人民政府和軍隊有關部門確認后,按照有關規定可以委托代理人支取退役金。

35.退役金專用卡遺失或損壞了怎么辦?

答:尚未激活的,持支取退役金相關資料,到安置地農業銀行網點辦理掛失手續;已經激活的,持居民身份證到農業銀行網點辦理掛失手續。

36.地方政府組織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免費培訓嗎?

答:組織。按《國務院中央軍委關于加強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42號)規定,退出現役1年內的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可選擇政府組織的免費教育培訓。

37.政府組織的免費教育培訓有哪些類型?

答:有技能培訓、中等職業教育、高等職業教育、成人教育、普通高等教育。其中中等職業學??擅庠嚾雽W。

38.政府組織的免費教育培訓可以免哪些費用?

答:免學雜費、住宿費、技能鑒定費,生活費給予補助。具體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教育培訓機構收費標準、教育培訓時間及成本等因素確定。

39.政府組織的免費教育培訓多長時間?

答:免費教育培訓期限一般為2年,最短不少于3個月。具體期限由各地具體規定。

40.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可以自己選擇教育培訓機構嗎?

答:應在政府確定的承擔退役士兵免費教育培訓任務的各級各類院校和機構中選擇。

41.參加免費教育培訓的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培訓期間由誰負責管理?

答:參加教育培訓的退役士兵學員,原則上與教育培訓機構內的其他學員混合編班,按照教育培訓機構制定規章制度接受教育管理。退役士兵學員應強化自我管理,要有自律意識和紀律觀念,繼續發揚軍人的優良作風。

42.免費教育培訓機構負責給參加培訓的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找工作嗎?

答:教育培訓機構應依托各類就業服務機構,通過舉辦專場招聘會等多種形式,搭建退役士兵學員與用人單位雙向選擇的平臺,優先推薦退役士兵學員就業。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也應該為退役士兵學員提供就業信息、職業介紹等免費服務。

43.退役士兵退出現役1年以上的享受哪些教育培訓優惠政策?

答:退役士兵退出現役1年以上的參加職業培訓的,按《國務院關于加強職業培訓促進就業的意見》(國發〔2010〕36號)規定的政策執行;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學校、全日制普通高等??茖W校和全日制普通高等職業學校)的,可以按照《財政部教育部民政部總參謀部總政治部關于實施退役士兵教育資助政策的意見》(財教〔2011〕538號)規定,享受教育資助政策。

44.對退役1年以上考入大學的自主就業退役士兵,享受的具體教育資助待遇是什么?

答:退役1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學校、全日制普通高等??茖W校和全日制普通高等職業學校)的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根據本人申請,可享受政府給予的學費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生活費資助以及其他獎助學金資助。學費資助標準,按省級人民政府制定的學費標準,原則上退役士兵學生應交多少學費中央財政就資助多少,最高不超過年人均6000元,高于6000元部分自行負擔。生活費及其他獎助學金資助標準,按國家現行高校學生資助政策的有關規定執行。

45.對退役1年以上考入大學的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的教育資助的方式和期限是怎樣規定的?

答:資助的學費,由財政、教育部門按程序補助退役士兵學生所在學校;生活費及其他獎助學金資助,直接補給退役士兵學生本人。資助期限包含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歷教育一個學制期。

46.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可以到公共人才服務機構存放檔案嗎?

答:可以?!锻艘凼勘仓脳l例》第22條規定,各級政府舉辦的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應當免費為退役士兵提供檔案管理、職業介紹和職業指導服務。同時,國家鼓勵其他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為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提供免費服務。

47、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可以享受什么稅費減免優惠?

答:對從事個體經營的退役士兵,可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稅收優惠,享受小額擔保貸款扶持,從事微利項目的還可以享受財政貼息。除國家限制行業外,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首次注冊登記之日起3年內,可以免交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48.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有工作單位,退役后怎么辦?

答: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或者職工的,退出現役后可以選擇復職復工,其工資、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單位同等條件人員的平均水平。

49.士兵入伍前承包的土地,入伍后還保留嗎?

答:士兵服現役期間,入伍前依法取得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應當保留。其中,通過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農村土地,承包期內政府不違法收回或者強制流轉;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非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農村土地,承包期內家庭成員可以繼續承包;承包的農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的,與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同等權利。

50.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回鄉后,沒有土地怎么辦?

答: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回入伍時戶口所在地落戶,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但沒有承包農村土地的,可以申請承包農村土地,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應當優先解決。

51.入伍前已被大學錄取并保留入學資格或者正在上大學的的士兵,在退役后幾年內可以入學或者復學?

答: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學校錄取并保留入學資格,或者入伍前正在普通高等學校就學的退役士兵,退出現役后2年內允許入學或者復學。

52.在校期間入伍的大學生士兵退役后要求復學的,在復學時享受什么樣的照顧?

答:在校期間入伍的大學生士兵退役后,可以在規定時間內復學。如果原就讀學校撤銷的,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安排轉入同等學歷相關專業高等學校復學;原所學專業撤銷的,由學校安排轉入其他專業復學;個別學習有困難的,可以申請延長學習時間;對??粕究?、本科報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條件下應優先錄取。在部隊榮立三等功以上獎勵的,原是本科生的可申請轉到本校其他專業學習,原是??粕目梢悦庠囖D入本校同專業或相近專業的本科學習,屬獨立設置的??茖W校的??粕?,由學校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安排;榮立二等功以上獎勵的,所學本科專業畢業后,可免試保送所學專業研究生。

53.在校期間入伍的大學生士兵,在新兵檢疫復查期間被退回或者因身體原因在服役期間被安排退役的,可以復學嗎?

答:可以。學校應允許他們復學。

54.在校期間入伍的大學生士兵,哪些情況下不能復學?

答:在校期間大學生士兵服現役期間受除名、開除軍籍處分或被勞動教養、判刑的,不予復學,部隊保衛部門負責通報其就讀學校,按規定送回入學前戶口所在地。

55.在校期間入伍的大學生士兵復學后,享受哪些經濟資助?學費怎么減免?

答:在校期間大學生士兵在規定年限內復學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獎學金、助學金和減免學費等優待,家庭經濟困難的,國家給予資助。已交學雜費的剩余部分,根據本人自愿,由學校退還本人,或由學校負責管理;家庭困難的,由學校酌情減免學費;入伍前享受優秀學生獎學金的,復學后提高一個獎學金等級(不含一等獎學金);對榮立一次三等功獎勵的,復學后按不低于50%的標準減免學費;榮立兩次三等功或榮立二等功、一等功、被授予榮譽稱號的,復學后免交全部學費。

56. 在校期間入伍的大學生士兵復學后,哪些課程可以免修?

答:可以免修公共體育、軍事技能和軍事理論等課程,直接獲得學分。

57. 在校期間入伍的大學生士兵復學后,參加哪些選拔可以被優先錄取?

答:復學后參加國防生選拔、參加國家組織的農村基層服務項目人選選拔,以及畢業后參加軍官人選選拔的,優先錄取。

58.哪些退役士兵可以由政府安排工作?

答: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現役滿12年的;

(二)服現役期間平時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

(三)因戰致殘被評定為5級至8級殘疾等級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59.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可以選擇自主就業嗎?

答:可以。但應在退役時選擇。

60.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安排工作后是否可以要求重新安置?

答:不可以。安置地政府只負責保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第一次就業。

61.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在待安排工作期間,能否向政府申請生活費?

答: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在待安排工作期間,由安置地政府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標準,按月發給生活補助費。

62.接收安置單位應在安置部門開出安置介紹信后多長時間安排上崗?

答:《退役士兵安置條例》規定,接收安置單位應在政府安置工作主管部門開出介紹信1個月內,安排退役士兵上崗。

63.接收安置單位與安排工作退役士兵最少簽訂幾年合同?

答:接收安置單位應與退役士兵依法簽訂期限不少于3年的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64.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所在單位倒閉了怎么辦?

答:在安排工作退役士兵與接收安置單位簽訂的合同存續期內,如果單位依法關閉、破產、改制,退役士兵與所在單位其他人員一同執行國家有關規定。

65.安排工作退役士兵遇上單位裁員可以不可以優先留下?

答:《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36條規定,接收退役士兵的單位裁減人員的,應當優先留用退役士兵。

66.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間算不算工齡?

答: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現役年限和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待安排工作時間計算為工齡,享受所在單位同等條件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

67.接收安置單位對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不按規定安排上崗該怎么辦?

答:《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38條規定,非因本人原因,接收安置單位未按照規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崗的,應當從所在地政府安置部門開出介紹信的當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單位同等條件人員平均工資80%的標準,逐月發給退役士兵生活費,直至上崗為止。

68.安排工作的殘疾退役士兵有哪些特殊保護政策?

答:《退役士兵安置條例》規定,所在單位不得因其殘疾與其解除勞動關系或者人事關系;安排工作的因戰、因公致殘退役士兵,享受與所在單位工傷人員同等的生活福利和醫療待遇。

69.退役士兵不服從政府安排,會怎么樣?

答:《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40條規定,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視為放棄安排工作待遇。

70.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在待安排工作期間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會怎么樣?

答:會被取消安排工作待遇。

71.哪些退役士兵可以作退休安置?

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中級以上士官,可以作退休安置:

(一)年滿55周歲的;

(二)服現役滿30年的;

(三)因戰、因公致殘被評定為1級至6級殘疾等級的;

(四)經軍隊醫院證明和軍級以上單位衛生部門審核確認因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

72.義務兵和初級士官能否作退休安置?

答:不能。

73.退休士官交接基本程序有哪些?

答:退休士官的確定安置去向,列入難度審定計劃,對審定合格的列入交接計劃,對具備接收條件的由部隊師級以上軍務部門與接收地政府安置部門辦理交接手續。

74.審定因傷病殘作退休安置士官的安置去向有什么規定?

答:傷病殘退休士官安置去向審定,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中央軍委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軍隊離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04〕2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參照干部退休安置政策執行。審定安置去向時,除提供退休士官符合安置去向審定條件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供《軍人殘疾等級評定審批表》或者《士官因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醫學鑒定表》。

75.因戰5級至6級殘疾中級以上士官,自愿放棄退休安置,可以選擇由政府安排工作嗎?

答:可以。

76.哪些殘疾退役士兵可以由國家供養終身?

答:退出現役的1級至4級殘疾等級的義務兵和初級士官。

77.國家供養的殘疾退役士兵享受哪些保障?

答:國家供養的殘疾退役士兵,其生活、住房、醫療等保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78.符合國家供養條件的殘疾退役士兵是不是都集中供養?

答:國家供養分為集中供養和分散供養兩種形式。集中供養必須符合一定條件。

79.集中供養應符合哪些條件?

答:1級至4級殘疾等級的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條件可以集中供養:

(一)因殘疾原因需要經常醫療處置的;

(二)日常生活需要護理,不便于分散安置照顧的;

(三)獨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

本人自愿回家休養的,可以選擇分散供養。

80.集中供養殘疾退役士兵在什么地方供養?

答:集中供養經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批準,在安置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榮譽軍人康復醫院等優撫醫院進行休養、康復和醫療。安置地無榮譽軍人康復醫院的,按照有關規定,由領近省榮譽軍人康復醫院接收。

81.分散供養殘疾退役士兵的住房怎么保障?

答:由政府采取購買或建造的方式予以保障,退役士兵也可以自行解決。

82.政府按什么標準保障分散供養殘疾退役士兵的住房?

答:《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42條規定,分散供養的殘疾退役士兵購(建)房所需經費的標準,按照安置地縣(市)經濟適用住房平均價格和60平方米的建筑面積確定;沒有經濟適用住房的地區按照普通商品住房價格確定。

83.政府為分散供養殘疾退役士兵購(建)房屋的產權歸誰?

答:歸分散供養的殘疾退役士兵所有。

84.分散供養的殘疾退役士兵自己解決住房,政府給錢嗎?

答:給。對自行解決住房的,按照規定標準將購(建)房費用發給本人。

85.因戰、因公1級至4級殘疾等級的中級以上士官,本人自愿放棄退休安置的,可以選擇由國家供養嗎?

答:可以。

86.傷病殘士兵移交安置時可以領多少安置補助?

答:傷病殘士兵移交安置時,由部隊按規定給1級至4級殘疾退役士兵發15000元的一次性安置補助費,給5級至6級殘疾和因病經醫學鑒定為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發7500元一次性經濟補助費。

87.患精神病士兵退役后可以隨士兵退役直接返回安置地嗎?

答:不可以。在服役期間因患精神病評定殘疾等級和國家供養安置的義務兵和初級士官,按規定實行計劃退役移交安置,一般包括編制下達計劃、審查檔案、達成協議、人員交接等程序?;季癫〗涐t學鑒定為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中級以上士官,作退休安置,按退休士官規定程序退役移交安置。

88.傷病殘退役士兵的醫療主要怎么保障?

答:傷病殘退休士官移交政府安置后的,醫療保障比照安置地國家機關退休公務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和實行公務員醫療補助,享受同職級退休公務員醫療待遇;對規定范圍內個人自付醫療費較多的,由安置管理單位給予適當補助;其中一級至六級殘疾的由安置地民政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殘疾軍人醫療補助。

1級至6級的殘疾退役士兵,按規定參加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并在此基礎上享受殘疾軍人醫療補助。7級至10級的,因舊傷復發而產生的醫療費用,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有工作的由工作單位解決,沒有工作的由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解決;7級至10級的,舊傷復發以外的醫療費用,未參加醫療保險且本人支付有困難的,由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給予補助。

89.退役士兵的軍齡計算為工齡嗎?

答:退役士兵服現役年限計算為工齡,與所在單位工作年限累計計算,享受國家和所在單位規定的與工齡有關的相應待遇。

90.退役士兵辦理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找哪個部門?

答:軍隊的軍人保險管理部門與地方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退役士兵辦理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憑退役士兵安置部門出具的介紹信,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保險關系接續手續。對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保險關系接續手續。

91.退役士兵在城鎮從事個體經營或者以靈活方式就業的,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嗎?

答:退役士兵到城鎮企業就業或者在城鎮從事個體經營、以靈活方式就業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服現役年限視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并與實際繳費年限合并計算。

92.退役士兵回農村安置,參加什么養老保險?

答: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93.退役士兵以靈活方式就業或者暫未實現就業的,可以參加什么醫療保險?

答:可以按有關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者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94.退役士兵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其軍人退役醫療保險金轉移嗎?

答:退役士兵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其軍人退役醫療保險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轉入退役士兵安置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95.軍齡能否視為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繳費年限?

答:只有在實行工齡視同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規定的地區,退役士兵的服現役年限才可以視同參保繳費年限。

96.退役士兵怎樣參加失業保險?

答:退役士兵就業后,隨所在單位參加失業保險,其服現役年限視同失業保險繳費年限,并與實際繳費年限合并計算。

97.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人員出現違法違紀行為,如何追究責任?

答:《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49條規定,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或者參與安置工作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相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審批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的;

(二)在審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出具虛假鑒定、證明的;

(三)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

98.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單位不執行《退役士兵安置條例》怎么辦?

答:《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50條規定,對違反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當地政府安置主管部門予以處罰:

(一)拒絕或者無故拖延執行人民政府下達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務的;

(二)未依法與退役士兵簽訂勞動合同、聘用合同的;

(三)與殘疾退役士兵解除勞動關系或者人事關系的。

處罰方式主要是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的,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對企業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數乘以當地上城鎮職工平均工資10倍的金額處以罰款,并對接收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予以通報批評。

99.退役士兵弄虛作假騙取安置待遇的,怎么處罰?

答:《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51條規定,退役士兵弄虛作假騙取安置待遇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取消相關安置待遇。

100.《退役士兵安置條例》施行前入伍、施行后退役的,能不能按入伍時的政策安置?

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全文范文第4篇

所稱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的規定退出現役的義務兵和士官。

國家建立以扶持就業為主,自主就業、安排工作、退休、供養等多種方式相結合的退役士兵安臵制度,妥善安臵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臵:

(一)服現役期間父母戶口所在地變更的,可以在父母現戶口所在地安臵;

(二)符合軍隊有關現役士兵結婚規定且結婚滿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戶口所在地安臵;

(三)因其他特殊情況,由部隊師(旅)級單位出具證明,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臵工作主管部門批準易地安臵的。

易地安臵的退役士兵享受與安臵地退役士兵同等安臵待遇。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本人申請,可以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臵工作主管部門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則確定其安臵地:

(一)因戰致殘的;

(二)服現役期間平時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或者戰時榮獲

三等功以上獎勵的;

(三)是烈士子女的;

(四)父母雙亡的。

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應當自被批準退出現役之日起30日內,持退出現役證件、介紹信到安臵地縣級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臵工作主管部門報到。

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持接收安臵通知書、退出現役證件和介紹信到規定的安臵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臵工作主管部門報到。

退休、供養的退役士兵應當到規定的安臵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臵工作主管部門報到。

自主就業和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的檔案,由安臵地退役士兵安臵工作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檔案管理有關規定辦理。退休、供養的退役士兵的檔案,由安臵地退役士兵安臵工作主管部門移交服務管理單位。

二、自主就業

第三章第一節的規定,義務兵和服現役不滿12年的士官退出現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業。

對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由部隊發給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財政專項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給予經濟補助,經濟補助標準及發放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經濟補助按照國家規定免征個人所得稅。

國務院財政部門負責確定和調整退役金標準的具體工作。

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根據服現役年限領取一次性退役金。服現役年限不滿6個月的按照6個月計算,超過6個月不滿1年的按照1年計算。

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隊按照下列比例增發一次性退役金:

(一)獲得中央軍事委員會、軍隊軍區級單位授予榮譽稱號,或者榮獲一等功的,增發15%;

(二)榮獲二等功的,增發10%;

(三)榮獲三等功的,增發5%。

多次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隊按照其中最高等級獎勵的增發比例,增發一次性退役金。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臵工作主管部門應當組織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參加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經考試考核合格的,發給相應的學歷證書、職業資格證書并推薦就業。退役士兵退役1年內參加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的,費用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承擔;退役士兵退役1年以上參加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的,按照國家相關政策執行。

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的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經費列入縣級

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預算。

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進入中等職業學校學習、報考成人高等學?;蛘咂胀ǜ叩葘W校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優待。

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學校錄取并保留入學資格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學校就學的退役士兵,退出現役后2年內允許入學或者復學,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獎學金、助學金和減免學費等優待,家庭經濟困難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資助;入學后或者復學期間可以免修公共體育、軍事技能和軍事理論等課程,直接獲得學分;入學或者復學后參加國防生選拔、參加國家組織的農村基層服務項目人選選拔,以及畢業后參加軍官人選選拔的,優先錄取。

三、安排工作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現役滿12年的;

(二)服現役期間平時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

(三)因戰致殘被評定為5級至8級殘疾等級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退役士兵在艱苦地區和特殊崗位服現役的,優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礙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臵。

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時自愿選擇自主就業的,依照本條例第三章第一節的規定辦理。

四、退休與供養

中級以上士官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作退休安臵:

(一)年滿55周歲的;

(二)服現役滿30年的;

(三)因戰、因公致殘被評定為1級至6級殘疾等級的;

(四)經軍隊醫院證明和軍級以上單位衛生部門審核確認因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

退休的退役士官,其生活、住房、醫療等保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中級以上士官因戰致殘被評定為5級至6級殘疾等級,本人自愿放棄退休安臵選擇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可以依照本條例第三章第二節的規定辦理。

被評定為1級至4級殘疾等級的義務兵和初級士官退出現役的,由國家供養終身。

國家供養的殘疾退役士兵,其生活、住房、醫療等保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國家供養分為集中供養和分散供養。

五、保險關系

退役士兵服現役年限計算為工齡,與所在單位工作年限累計計算,享受國家和所在單位規定的與工齡有關的相應待遇。

軍隊的軍人保險管理部門與地方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退役士兵辦理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對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憑退役士兵安臵工作主管部門出具的介紹信,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保險關系接續手續。對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保險關系接續手續。

退役士兵到城鎮企業就業或者在城鎮從事個體經營、以靈活方式就業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服現役年限視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并與實際繳費年限合并計算。退役士兵回農村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退役士兵在服現役期間建立的軍人退役養老保險與其退役后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關系接續,由軍隊的軍人保險管理部門和安臵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全文范文第5篇

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87號

(2015年1月23日省政府第49次常務會議通過,2015年2月25日公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退役士兵安置的相關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的規定退出現役的義務兵和士官。

第四條 退役士兵安置堅持城鄉一體、多元安置、統籌兼顧、體現優待的原則。

退役士兵安置實行以扶持就業為主,自主就業、安排工作、退休、供養等多種方式相結合的制度。

第五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責任和義務。在招收錄用工作人員或者聘用職工時,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招收錄用或者聘用退役士兵。退役士兵報考公務員、事業單位職位的,在軍隊服現役經歷視為基層工作經歷。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單位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優惠政策。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領導,建立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機制,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和教育培訓工作納入國防動員以及雙擁考核評比目標體系,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經費和專項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伍軍人和軍隊離退休干部安置領導小組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統籌協調和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各級機構編制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公安、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國有資產管理、稅務、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八條 全社會應當尊重、優待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應當遵守有關退役士兵安置的法律法規,服從人民政府的安置。

第九條 對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接收與移交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對于符合規定條件的退役士兵,應當根據國務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和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參謀部制定的退役士兵年度移交計劃進行接收。

第十一條 退役士兵安置地為退役士兵入伍時的戶口所在地。入伍時是普通高等學校在校學生,退出現役后不復學的,其安置地為入學前戶口所在地;退出現役后復學的,其安置地為入伍時戶口所在地。

第十二條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并享受與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一)服現役期間父母戶口所在地變更的,可以在父母現戶口所在地安置;

(二)符合部隊有關現役士兵結婚規定且結婚滿二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戶口所在地安置;

(三)因其他特殊情況,由部隊師(旅)級單位出具證明,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批準易地安置的。

第十三條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本人申請,經省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批準,可以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就業、醫療、生活的原則確定其安置地:

(一)因戰致殘的;

(二)服現役期間平時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

(三)是烈士子女的;

(四)父母雙亡的。

第十四條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初級士官,在設區的市行政區域內跨縣(市、區)易地安置的,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批準;跨設區的市行政區域易地安置的,由省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批準。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中級以上士官,跨縣(市、區)易地安置的,由省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五條 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應當自批準退出現役之日起三十日內,持退出現役證件、部隊行政介紹信到安置地縣(市、區)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報到。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持接收安置通知書、退出現役證件和部隊行政介紹信,在規定時間內到指定的安置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報到??缭O區的市易地安置的初級士官和服現役滿十二年以上的退役士官,由省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統一出具接收安置通知書。

退休、供養的退役士兵應當到規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報到。

第十六條 退役士兵檔案由所在部隊團以上單位,按照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移交給安置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檔案管理有關規定辦理退役士兵檔案的接收、保管、查閱和轉遞工作,并建立退役士兵基礎信息數據庫。

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檔案,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免費管理。

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檔案,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移交給退役士兵接收單位管理。

退休、供養的退役士兵檔案,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移交給相應的服務管理機構管理。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在退役士兵檔案審核完畢且退役士兵報到后,為退役士兵開具落戶介紹信;退役士兵持落戶介紹信到指定的公安機關辦理戶口登記,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辦理。

第十九條 士兵被開除軍籍或者除名的,離隊時不予辦理退役手續,由入伍前戶口所在地公安部門辦理落戶手續,不享受退役士兵相關待遇。

第二十條 退役士兵發生與服役有關的問題,由其原部隊負責處理;發生與安置有關的問題,由安置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處理。

第三章 自主就業

第二十一條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置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業:

(一)不符合安排工作或者退休、供養條件的;

(二)符合安排工作條件,但退役時選擇自主就業的。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協調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為退役士兵提供就業指導和服務,搭建信息網絡平臺,采取組織職業介紹、就業政策咨詢、就業推薦、專場招聘會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業。

第二十三條 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就業服務、小額擔保貸款、個體經營減免費用和稅收等方面的優惠政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予以支持。

第二十四條 對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由安置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發給一次性經濟補助。自主就業退役士兵一次性經濟補助標準由省人民政府民政、財政等部門擬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并隨著經濟社會發展適時調整。

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根據服現役年限領取一次性經濟補助。服現役年限從批準入伍之日起算,到下達退役命令之日止。服現役年限按周年計算后,剩余月數不滿六個月的按照六個月計算,超過六個月不滿一年的按照一年計算。自主就業退役士兵一次性經濟補助按照國家規定免征個人所得稅。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用人單位招收錄用或者聘用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接收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的企業,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與其簽訂一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以及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并符合規定條件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稅費優惠政策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有勞動能力的殘疾退役士兵,優先享受國家規定的殘疾人就業優惠政策。

第二十七條 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入伍前通過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農村土地,承包期內不得違法收回或者強制流轉;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非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農村土地,承包期內其家庭成員可以繼續承包;承包的農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的,與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同等權利。

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回入伍時戶口所在地落戶,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但沒有承包農村土地的,可以申請承包農村土地,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應當優先解決。

第二十八條 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由省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統一發給自主就業證書。

第四章 安排工作

第二十九條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現役滿十二年的;

(二)服現役期間平時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

(三)因戰致殘被評定為五級至八級殘疾等級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退役士兵,在艱苦地區和特殊崗位服現役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礙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予以妥善安置。

第三十條 省、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國防義務均衡負擔的原則,分級負責符合安排工作條件退役士兵的工作安排,保障其第一次就業。

第三十一條 省退役士兵安置計劃,由省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會同機構編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國有資產管理等部門擬訂,由省人民政府下達。設區的市、縣(市、區)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根據上級退役士兵安置計劃,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具體計劃,由本級人民政府下達。

第三十二條 承擔安置任務的單位應當按照安置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下達的計劃,及時接收安置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不得以勞務派遣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

財政支付工資的各類工勤輔助崗位遇有空缺時,應當首先用于接收由政府安排的符合崗位條件的退役士兵。

國有、國有控股和國有資本占主導地位的企業,在新招錄職工時應提供不少于招收聘用人員數量百分之五的工作崗位用于安置退役士兵。

第三十三條 退役士兵安排工作實行文化考試與檔案考核相結合的安置方式,公平、公正、公開安排退役士兵選崗就業。

退役士兵檔案考核分值權重不得低于考試考核總分值的百分之六十。

第三十四條 安置地人民政府應當在接收退役士兵的六個月內,完成本年度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務。退役士兵年度內待安排工作期間,安置地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不低于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按月發給生活補助費。

第三十五條 承擔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務的單位應當按時完成所在地人民政府下達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務,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開出介紹信一個月內安排退役士兵上崗,并與退役士兵依法簽訂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符合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合同存續期內單位依法關閉、破產、改制的,退役士兵與所在單位其他人員一同執行國家的有關規定。接收退役士兵的單位裁減人員的,應當優先留用退役士兵。 第三十六條 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現役年限和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待安排工作時間計算為工齡,享受所在單位同等條件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

第三十七條 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單位未按照規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崗的,應當從所在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開出介紹信的當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單位同等條件人員平均工資百分之八十的標準逐月發給退役士兵生活費至其上崗為止。

第三十八條 對安排工作的殘疾退役士兵,所在單位不得因其殘疾與其解除勞動關系或者人事關系。

安排工作的因戰、因公致殘退役士兵,按規定享受與所在單位工傷人員同等的生活福利和醫療待遇。

第三十九條 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無正當理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放棄安排工作待遇:

(一)不按照規定時間到退役士兵安置部門報到且超過三十日的;

(二)拒不服從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安排工作的;

(三)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下達安排工作通知一個月內,未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辦理安排工作手續的;

(四)辦理安排工作手續后,未按規定期限到承擔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務單位報到的。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在待安排工作期間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

第五章 退休與供養

第四十條 中級以上士官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

(一)年滿五十五周歲的;

(二)服現役滿三十年的;

(三)因戰、因公致殘被評定為一級至六級殘疾等級的;

(四)經軍隊醫院證明和軍級以上單位衛生部門審核確認因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

因戰致殘被評定為五級至六級殘疾等級的中級以上士官,本人自愿放棄退休安置選擇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可以依照本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根據國家退休士官安置計劃,集中核查退休士官檔案資料、審定安置去向等,制訂全省退休士官接收安置計劃,下達退休士官接收安置任務。

設區的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上一級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的退休士官接收安置計劃,制訂本級退休士官接收安置計劃,下達退休士官接收安置任務,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退休士官接收安置手續。

接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開具的接收安置通知書后,相關服務管理機構應當及時接收退休士官,并負責做好對其的服務、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條 因戰、因公致殘被評定為一級至四級殘疾等級的中級以上士官,本人自愿放棄退休安置的,可以選擇由國家供養。

第四十三條 被評定為一級至四級殘疾等級的義務兵和初級士官退出現役的,由國家供養終身。

國家供養分為集中供養和分散供養。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集中供養:

(一)因殘疾原因需要經常進行醫療處置的;

(二)日常生活需要護理,不便于分散供養的;

(三)獨身生活,不便于分散供養的。

在實行集中供養或者分散供養前,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移交退役士兵的部隊、殘疾退役士兵本人或者其監護人應當協商簽訂殘疾退役士兵供養協議,并報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簽發接收安置殘疾退役士兵通知書。

分散供養的殘疾退役士兵購(建)房所需經費的標準,按照安置地縣(市、區)經濟適用住房平均價格和六十平方米建筑面積確定;沒有經濟適用住房的地方按照普通商品住房價格六十平方米建筑面積確定。購(建)房所需經費由中央財政專項安排,不足部分由地方財政解決。購(建)房產權歸分散供養的殘疾退役士兵所有。分散供養的殘疾退役士兵自行解決住房的,按照上述標準將購(建)房費用發給本人。

第四十四條 符合退休、供養條件的退役士兵實行計劃交接,其生活、住房、醫療等保障,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教育培訓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教育培訓工作的組織領導。

教育培訓工作堅持以促進就業為目的、以市場需求為導向、以中等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為主體、以高等職業教育、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為補充,本著退役士兵自愿參加、自選專業、免費培訓的原則組織實施。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退役士兵教育培訓工作。

省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進行跨區域調整和統籌安排,組織退役士兵參加省內易地教育培訓。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教育、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可以通過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從師資力量、實訓設施、教學質量、就業渠道好的教育培訓機構中,確定退役士兵教育培訓定點機構。

第四十七條 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退出現役一年內可以選擇在安置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承訓機構免費參加一次職業教育或技能培訓;教育培訓期限最短不少于三個月;期滿經考試考核合格的,發給相應的學習(培訓)證書、職業資格證書并推薦就業。

確有特殊原因當年不能報名參加培訓的,經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批準后,可參加次年的短期技能培訓。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退役士兵教育培訓目標考核體系和教育培訓機構定期考核機制,加強對教育培訓機構的監督和指導。對未完成規定教育培訓任務和要求的定點教育培訓機構,取消其承辦退役士兵教育培訓資格。

第四十九條 自主就業退役士兵進入中等職業學校學習,報考成人高等院?;蛘咂胀ǜ叩葘W校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優待。

第七章 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接續

第五十條 退役士兵服現役年限與入伍前和退出現役后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合并計算,待安置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享受國家和所在單位規定的與工作年限有關的相應待遇。

第五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會同同級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配合軍隊的軍人保險管理部門,做好退役士兵社會保險關系的接續工作。

第五十二條 對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憑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出具的介紹信,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對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第五十三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經辦機構應當為退役士兵提供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咨詢等服務,及時為退役士兵辦理社會保險接續手續。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參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相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審批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的;

(二)在審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出具虛假鑒定、證明的;

(三)未履行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職責或者未落實退役士兵扶持政策措施的;

(四)截留、挪用、侵占退役士兵安置專項經費的;

(五)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

(六)其他違反退役士兵安置規定,損害退役士兵合法權益的。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根據《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對企業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數乘以當地上年度城鎮職工平均工資十倍的金額處以罰款,并對接收安置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予以通報批評:

(一)拒絕或者無故拖延執行人民政府下達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務的;

(二)未依法與退役士兵簽訂勞動合同、聘用合同的;

(三)非因殘疾退役士兵本人原因而與其解除勞動關系的。

第五十六條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取消其相關安置待遇:

(一)偽造或者非法獲取有關文件、證明材料騙取安置待遇的;

(二)在政府安排工作的考試考核中弄虛作假的;

(三)采取其他違法方式弄虛作假騙取安置待遇或者在安置工作過程中從事違法活動的。

第九章 附 則

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全文范文第6篇

第三十八條 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單位未按照規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崗的,應當從所在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開出介紹信的當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單位同等條件人員平均工資80%的標準逐月發給退役士兵生活費至其上崗為止。

河北省轉業志愿兵接收安置規定

第十九條 凡違反本規定,因接收單位拒絕或推諉造成轉業志愿兵不能按時上崗工作的,由接收單位發工資;拒不執行的,由當地政府授權安置機構通知銀行在該單位帳戶上補發轉業志愿兵自安置機構開出分配工作介紹信之日起的工資,直到轉業志愿兵上崗為止。

河北省轉業志愿兵接收安置規定

發布部門: 河北省人民政府

發布文號: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15號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做好轉業志愿兵交接安置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和國務院、中央軍委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關聯法規:全國人大法律(1)條

第二條 凡本省行政區域內的轉業志愿兵接收安置,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轉業志愿兵的接收安置工作,在各級人民政府領導下進行。

各級人民政府復員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以下簡稱安置機構)負責本規定的實施。

勞動、人事、公安、糧食、財政、銀行等部門應當協助當地安置機構做好轉業志愿兵的接收安置工作。

第二章接收

第四條 按照國務院、中央軍委和國家有關部門當年的部署和安置計劃,由省安置機構負責轉業志愿兵檔案的審查和接收工作。

第五條 轉業志愿兵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經省安置機構審定,必須接收安置。

(一)戶籍系本省且從本省入伍,服役期滿的;

(二)戶籍系本省且從本省入伍,因軍隊編制員額縮減或因戰因公致殘,符合當年國務院、中央軍委和民政部、總參謀部規定,證件齊全,提前轉業的;

(三)戶籍系本省且從本省入伍,因疾病或外傷,符合《因病提前轉業安置的志愿兵所患幾種常見慢性病基本穩定條件》規定,提前轉業的;

(四)配偶婚前在當地(部隊駐地除外)有常住戶口,結婚滿5年以上,服役期滿回入伍時戶口所在地安置有特殊困難的;

(五)服役期間未婚,轉業時其家庭住址變遷,父母在當地有常住戶口的;

(六)其他有特殊情況經國務院退伍軍人和軍隊離休退休干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或省安置機構審定批準需要安置的。

第六條 按照國務院、中央軍委規定,轉業志愿兵實行集中交接辦法,由軍隊各大單位(武警部隊由省公安機關)派移交組向省安置機構移交轉業志愿兵檔案及有關材料,并附《志愿兵退出現役登記表》和《轉業志愿兵花名冊》。轉業

志愿兵人數在30人以下的,可在規定期限內郵寄省安置機構。

第七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經審查不符合接收條件的,由省安置機構退回有關軍隊大單位。

(一)未經集中移交或計劃外的;

(二)因戰因公或因病致殘,基本喪失勞動能力,患精神病治療半年不愈或患麻風病,按規定需辦理退休的;

(三)檔案材料不全或弄虛作假的。

第三章安置

第八條 轉業志愿兵由原入伍所在地的市、縣(含自治縣、縣級市、區)安置。

因特殊情況需要易地安置的,須經省安置機構批準。

經國務院退伍軍人和軍隊離休退休干部安置領導小組辦公室審定需要易地安置的,由省安置機構接收,交有關市(地)安置。

第九條 志愿兵轉業去向確定后,由省安置機構將安置任務下達給各市(地)。同時,移交志愿兵檔案及有關材料。簽發《轉業志愿兵接收安置通知書》,分別轉部隊和轉業志愿兵安置地的安置機構。

第十條 轉業志愿兵安置去向確定后,原則上不作調整。因特殊情況需要調整的,須經省安置機構批準。未經批準任何部門和單位均不得以任何理由進行調整。

第十一條 轉業志愿兵安置,采用指令性計劃分配為主,并與安置機構推薦、用人單位挑選等多渠道安置相結合,保證轉業志愿兵的第一次就業。

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企業、集體企業、股份制企業、三資企業、鄉鎮企業、私營企業等,都有安置轉業志愿兵的義務,必須執行安置機構同勞動人事行政部門下達的指令性計劃。

鼓勵轉業志愿兵自謀職業,當地政府和有關部門要給予優惠政策。

第十二條 轉業志愿兵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優先照顧安置。

(一)在服役期間獲得大軍區以上單位(含大軍區)授予榮譽稱號或榮立二等功以上(二等功)的;

(二)榮獲軍隊科技進步三等獎以上的;

(三)因戰因公致殘的。

第十三條 轉業志愿兵在安置期間,由當地安置機構統一組織進行教育培訓。

第十四條 安置工作所需經費,以當地財政解決為主,省財政補助為輔。

由省財政補助的經費,必須嚴格管理,??顚S?,主要用于解決當年轉業志愿兵待分配期間的管理、教育培訓、醫療特殊困難補助等。

第十五條 轉業志愿兵應在規定期限內持《轉業志愿兵接收安置通知書》到安置地的安置機構辦理報到手續。分配工作后,接收單位和公安、糧食部門應憑省安置機構統一印制的《轉業志愿兵分配工作介紹信》和《轉業志愿兵落戶通知

書》,及時辦理工作和戶糧手續。

第十六條 各地在接收和安置轉業志愿兵時,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志愿兵本人收取各種費用。

第四章獎懲

第十七條 凡執行本規定,在接收和安置轉業志愿兵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八條 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當地人民政府給予通報批評。

(一)拒絕接收上一級安置機構下達的轉業志愿兵安置任務或未按時完成任務的;

(二)接收單位不承擔安置任務的;

(三)未經集中交接,擅自接收和安置轉業志愿兵的。

第十九條 凡違反本規定,因接收單位拒絕或推諉造成轉業志愿兵不能按時上崗工作的,由接收單位發工資;拒不執行的,由當地政府授權安置機構通知銀行在該單位帳戶上補發轉業志愿兵自安置機構開出分配工作介紹信之日起的工資,直到轉業志愿兵上崗為止。

第二十條 轉業志愿兵無正當理由逾期3個月未到接收地安置機構報到的,由當地安置機構將本人檔案逐級退省安置機構轉原移交的軍隊大單位。

第二十一條 凡違反本規定,擅自克扣、貪污、挪用轉業志愿兵安置經費的單位和個人,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者分別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由其所在有單位或行政監察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由河北省人民政府復員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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