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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暫行條例范文

2023-09-22

營業稅暫行條例范文第1篇

第二條 四川省行政區域內高速公路及其連接線建設(包括服務區和附屬設施)的征地拆遷補償安置,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國土資源局和相關縣(市)國土資源局會同高速公路建設協調指揮部負責高速公路的建設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經國土資源局委托的征地拆遷機構負責具體實施。公安、交通、勞動保障、林業、農業、農經等部門及鄉(鎮)人民政府、村(居)委會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第四條 征地拆遷范圍、面積和地類確定

(一)征地拆遷范圍:以高速公路施工圖為依據,由業主單位現場放線并經國土資源部門驗收確定的范圍為準。

(二)征收土地面積計算:以實地丈量、登記的面積為計算依據,全線總面積誤差不超過已批復的施工圖面積的 3%。誤差為零的縣、市,按征地補償總額的 2%給予獎勵;誤差控制在 1%以內的,獎勵 1.5%;誤愁控制在 2%以內的 ,獎勵 1%;誤差控制在 3%以內的,按誤差比率與獎勵比率之和不超過 3%的原則,酌情獎勵。

(三)地類確定:以土地現狀為基礎,以土地利用現狀圖、實地勘測的結果及相關政策為依據。

第五條 征收土地的補償標準:水田、旱土、專業菜地、專業漁池執行蜀政辦發„ 2005? 47號文件規定,其他地類執行市政發„ 2002? 17號文件規定。根據蜀政辦函„ 2008? 159號文件關于高速公路征地年產值取中值確定的規定,一般耕地及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之和為征地年產值的 16倍,基本農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之和為征地年產值的 25倍,基本農田面積按耕地面積的 87.63%確定。

第六條 根據蜀政辦發„ 2005? 47號文件規定,以四川省區征地年產值為標準,蜀東、成都、洞口、綏寧縣調整系數為 0.9;四川省、新蜀、新寧、隆回、城步調整系數為 0.85。房屋拆遷補償標準以四川省區調整系數為 1,其它各縣市區不高于 0.9。

第七條 退耕還林土地按林地補償標準補償。具體按省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使用國有農用地的補償,參照征收集體土地相應地類的補償標準。使用國有建設用地的,劃撥土地按土地成本補償,出讓土地進行地價評估后按評估價格補償。其地上建構筑物的補償參照城市房屋拆遷補償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高速公路建設項目土地征收方案經依法批準后,市、縣兩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按照•征地公告辦法?(國土資源部 10號令)進行公告、登記。征地拆遷機構應按照•征地暫行程序?(蜀政辦發„ 2005? 51號)的規定,做好土地征收及地上附著物的拆遷補償安置工作。

第十條 高速公路征地公告發布后,在擬征土地上搶栽、搶種、搶建或突擊裝修的,征地時一律不予補償。第十一條 高速公路建設施工確需臨時用地的,按照•四川省臨時用地管理辦法? (省政府令 140號 )執行。 臨時用地應當支付的土地補償費不低于該地類的年產值標準。臨時用地應當交納土地復墾押金,也可以由項目業主實行擔保。占用耕地用于攪拌場、預制構件制作等場地的,其復墾押金不低于該耕地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之和,占用其他土地的按 3000元 /畝交納恢復復墾押金。由縣人民政府設立專戶,臨時用地期滿后,臨時用地者恢復了土地原狀并經驗收的,退還押金;臨時用地期滿沒有恢復的,復墾押金專項用于臨時用地的復墾或由項目業主負責復墾。

第十二條 征收集體土地涉及的房屋等附著物拆遷,其補償安置按照市政發„ 2008? 16號文件執行。

第十三條 城市規劃區外一律實行分散重建,城市規劃區內實行集中統一重建或貨幣安置。

第十四條 城市規劃區內實行統一重建安置的,按照市政發„ 2008? 16號文件規定,其安置面積實行“拆一還

一、保底封頂”。被拆正房建筑用地面積不足 90m2的,按 90 m2安排,多于 150 m2的只安排 150 m2。被拆遷房屋有兩本以上土地使用證的,其安置面積實行“拆一還一”的原則,其安置房屋總面積不得超過原被拆除房屋正房底層占地建筑占地面積。城市規劃區外符合申請建房用地政策的被拆遷人,其安置建房用地,占用耕地的不得超過 120 m2,使用其他土地的不得超過 160 m2,使用未利用土地的不得超過 210 m2。被拆遷人按本辦法重建安置后,因家庭人口多符合申請建房條件的,按照農村建房的有關規定可另行申請宅基地。

第十五條 分散重建安置的過渡期為 10個月。其它安置方式的過渡期按市政發„ 2008? 16號文件執行。

第十六條 征收水塘按規定給予補償后,確需重建的,另外給予 5000元 /畝的造塘費,由被征地村、組自行造塘。第十七條 對在規定期限內騰地拆遷的被拆遷戶,按正房補償總額的 5%給予獎勵。其中如期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獎勵 1%,按照協議約定如期騰地的獎勵 3%,

按照協議約定提前 5天騰地的獎勵 1%。

營業稅暫行條例范文第2篇

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

車輛購置稅是以在中國境內購置規定車輛為課稅對象、在特定的環節向車輛購置稅者征收的一種稅。就其性質而言,屬于直接稅的范疇。車輛購置稅是2001年1月1日在我國開征的新稅種,是在原交通部門收取的車輛購置稅附加費的基礎上,通過“費改稅”方式改革而來的。車輛購置稅基本保留了原車輛附加費的特點。

特點

車輛購置稅除具有稅收的共同特點外,還有其自身獨立的特點:

1.征收范圍單一

作為財產稅的車輛購置稅,是以購置的特定車輛為課稅對象,而不是對所有的財產或消費財產征稅,范圍窄,是一種特種財產稅。

2.征收環節單一

車輛購置稅實行一次課征制,它不是在生產、經營和消費的每一環節實行道道征收,而只是在退出流通進入消費領域的特定環節征收。

3.稅率單一

車輛購置稅只確定一個統一比例稅率征收,稅率具有不隨課稅對象數額變動的特點,計征簡便、負擔穩定,有利于依法治稅。

4.征收方法單一

車輛購置稅根據納稅人購置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實行從價計征,以價格為計稅標準,課稅與價值直接發生關系,價值高者多征稅,價值低者少征稅。

5.征稅具有特定目的

車輛購置稅具有專門用途,由中央財政根據國家交通建設投資計劃,統籌安排。這種特定目的的稅收,可以保證國家財政支出的需要,既有利于統籌合理地安排資金,又有利于保證特定事業和建設支出的需要。

6.價外征收,稅負不發生轉嫁

車輛購置稅的計稅依據中不包含車輛購置稅稅額,車輛購置稅稅額是附加在價格之外的,且納稅人即為負稅人,稅負不發生轉嫁。

納稅義務人

車輛購置稅的納稅人是指在我國境內購置應稅車輛的單位和個人。其中購置是指購買使用行為、進口使用行為、受贈使用行為、自產自用行為、獲獎使用行為以及以拍賣、抵債、走私、罰沒等方式取得并使用的行為,這些行為都屬于車輛購置稅的應稅行為。

車輛購置稅的納稅人具體是指:

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部隊以及其他單位。

所稱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及其他個人,既包括中國公民又包括外國公民。

征稅對象與征收范圍

購置稅完稅證

車輛購置稅以列舉的車輛作為征稅對象,未列舉的車輛不納稅。其征稅范圍包括汽車、摩托車、電車、掛車、農用運輸車,具體規定如下;

1.汽車:包括各類汽車。

2.摩托車。

(1) 輕便摩托車:最高設計時速不大于50km/h,發動機氣缸總排量不大于50 的兩個或三個車輪的機動車;

(2) 二輪摩托車:最高設計車速大于50km/h,或發動機氣缸總排量大于50 的兩個車輪的機動車;

(3) 三輪摩托車:最高設計車速大于50km/h,發動機氣缸總排量大于50 ,空車質量不大于400kg的三個車輪的機動車。

3.電車。

(1) 無軌電車:以電能為動力,由專用輸電電纜供電的輪式公共車輛;

(2) 有軌電車:以電能為動力,在軌道上行駛的公共車輛。

4.掛車。

(1) 全掛車:無動力設備,獨立承載,由牽引車輛牽引行駛的車輛;

(2) 半掛車:無動力設備,與牽引車共同承載,由牽引車輛牽引行駛的車輛。

5.農用運輸車。

(1) 三輪農用運輸車:柴油發動機,功率不大于7.4kW,載重量不大于500kg,最高車速不大于40km/h的三個車輪的機動車;

(2) 四輪農用運輸車:柴油發動機,功率不大于28kW,載重量不大于1 500kg,最高車速不大于50km/h的四個車輪的機動車。

為了體現稅法的統一性、固定性、強制性和法律的嚴肅性特征,車輛購置稅征收范圍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其他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無權擅自擴大或縮小車輛購置稅的征稅范圍。

謹防購置稅退稅騙局

征收內容

一、已經繳納車購稅的車輛,因質量問題需將該車輛退回車輛生產廠家的,可憑生產廠家的退車證明辦理退稅;退稅時必須交回該車車購稅原始完稅憑證;不能交回該車原始完稅憑證的,不予退稅。

二、已經繳納車購稅的車輛,因質量問題需由車輛生產廠家為車主更換車輛的,可憑生產廠家的換車證明及所更換的新車發票辦理車購稅變更手續,并交回原車車購稅原始完稅憑證,不能交回原始完稅憑證的,不予辦理車購稅變更手續。

更換新車后,當新車輛的計稅價格等于原車輛的計稅價格的,則只需辦理車購稅變更手續

車輛購置稅改革漫畫

;當新車輛的計稅價格高于或者低于原車輛計稅價格的,則按差額補稅或者退稅后辦理變更手續。

三、已經繳納車購稅的車輛因被盜搶或者其他原因,車輛的發動機號、底盤號或車輛識別號被涂改、破壞的,憑該車車購稅原始完稅憑證、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的相關證明,辦理車購稅變更手續。

計算方法

車輛購置稅實行從價定率的辦法計算應納稅額,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計稅價格×稅率。如果消費者買的是國產私車,計稅價格為支付給經銷商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包括增值稅稅款(稅率17%)。因為機動車銷售專用發票的購車價中均含增值稅稅款,所以在計征車輛購置稅稅額時,必須先將17%的增值稅剔除,即車輛購置稅計稅價格=發票價÷1.17,然后再按10%的稅率計征車輛購置稅。

比如,消費者購買一輛10萬元的國產車,去掉增值稅部分后按10%納稅。計算公式是100000÷1.17×0.1=8547元。

如果消費者買的是進口私車,計稅價格的計算公式為: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

優待港澳留學人員

此外,《辦法》對現行的做法進行了修改,對留學人員購置的、來華專家進口自用的符合免稅條件的車輛可直接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免稅事宜,無需再到省級主管稅務機關審批?!掇k法》中還明確了港、澳留學人員可比照回國留學人員享受稅收優惠。

《辦法》規定,對已繳納車購稅的車輛,因質量原因發生退車的以及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關不予辦理車輛登記注冊的,準予納稅人申請退稅。管理方法

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時應如實填寫《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表》(見附件1,以下簡稱納稅申報表),同時提供以下資料的原件和復印件。復印件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以下簡稱統一發票)報稅聯由主管稅務機關留存,其他原件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退還納稅人。

車主身份證明

1.內地居民,提供內地《居民身份證》(含居住、暫住證明)或《居民戶口簿》或軍人(含武警)身份證明;

2.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居民,提供入境的身份證明和居留證明;

3.外國人,提供入境的身份證明和居留證明;

4.組織機構,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書》。

車輛價格證明

1.境內購置車輛,提供統一發票(發票聯和報稅聯)或有效憑證;

2.進口自用車輛,提供《海關關稅專用繳款書》、《海關代征消費稅專用繳款書》或海關《征免稅證明》。

車輛合格證明

1.國產車輛,提供整車出廠合格證明(以下簡稱合格證);

2.進口車輛,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貨物進口證明書》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車輛進(出)境領(銷)牌照通知書》或《沒收走私汽車、摩托車證明書》。

納稅地點

營業稅暫行條例范文第3篇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25號

《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已經1993年4月24日國務院第二次常務會議通過, 現予發布,自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

總理 李鵬

1993年8月14日

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實現對國家公務員的科學管理,保障國家公務員的優化、廉潔,提高行政效能,根據憲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國家公務員制度貫徹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的基本路線;堅持為人民服務的宗旨和德才兼備的用人標準;貫徹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于各級國家行政機關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

第四條 國家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受法律保護。

第五條 國家公務員中的各級人民政府組成人員的產生和任免,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辦理。

第二章 義務與權利

第六條 國家公務員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和法規;

(二)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公務;

(三)密切聯系群眾,傾聽群眾意見,接受群眾監督,努力為人民服務;

(四)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五)忠于職守,勤奮工作,盡職盡責,服從命令;

(六)保守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公正廉潔,克己奉公;

(八)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七條 國家公務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經法定程序不被免職、降職、辭退或者行政處分;

(二)獲得履行職責所應有的權力;

(三)獲得勞動報酬和享受保險、福利待遇;

(四)參加政治理論和業務知識的培訓;

(五)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領導人員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六)提出申訴和控告;

(七)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辭職;

(八)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章 職位分類

第八條 國家行政機關實行職位分類制度。

各級國家行政機關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在確定職能、機構、編制的基礎上,進行職位設置;制定職位說明書,確定每個職位的職責和任職資格條件,作為國家公務員的錄用、考核、培訓、晉升等的依據。

國家行政機關根據職位分類,設置國家公務員的職務和等級序列。

第九條 國家公務員的職務分為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

非領導職務是指辦事員、科員、副主任科員、主任科員、助理調研員、調研員、助理巡視員、巡視員。

第十條 國家公務員的級別分為十五級。

職務與級別的對應關系是:

(一)國務院總理:一級;

(二)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二至三級;

(三)部級正職,省級正職:三至四級;

(四)部級副職,省級副職:四至五級;

(五)司級正職,廳級正職,巡視員:五至七級;

(六)司級副職,廳級副職,助理巡視員:六至八級;

(七)處級正職,縣級正職,調研員:七至十級;

(八)處級副職,縣級副職,助理調研員:八至十一級;

(九)科級正職,鄉級正職,主任科員:九至十二級;

(十)科級副職,鄉級副職,副主任科員:九至十三級;

(十一)科員:九至十四級;

(十二)辦事員:十至十五級。

第十一條 國家公務員的級別,按照所任職務及所在職位的責任大小、工作難易程度以及國家公務員的德才表現、工作實績和工作經歷確定。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因工作需要,增設、減少或者變更職位時,應當按照規定程序重新確定。

第四章 錄 用

第十三條 國家行政機關錄用擔任主任科員以下非領導職務的國家公務員,采用公開考試、嚴格考核的辦法,按照德才兼備的標準擇優錄用。

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和各級人民政府民族事務部門錄用國家公務員時,對少數民族報考者應當予以照顧。

第十四條 錄用國家公務員,必須在編制限額內按照所需職位的要求進行。

第十五條 報考國家公務員,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資格條件。

第十六條 錄用國家公務員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發布招考公告;

(二)對報考人員進行資格審查;

(三)對審查合格的進行公開考試;

(四)對考試合格的進行政治思想、道德品質、工作能力等方面的考核;

(五)根據考試、考核結果提出擬錄用人員名單,報設區的市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門審批。

錄用特殊職位的國家公務員,經國務院人事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批準,可以簡化程序或者采用其他測評辦法。

第十七條 中央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的錄用考試,由國務院人事部門負責組織。

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的錄用考試,由省級人民政府人事部門負責組織。

第十八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錄用的國家公務員,應當具有兩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按照規定錄用的沒有基層工作經歷的國家公務員,應當安排到基層工作一至二年。

第十九條 新錄用的國家公務員,試用期為一年。試用期滿合格的,正式任職;不合格的,取消錄用資格。

新錄用的國家公務員在試用期內,應當接受培訓。

第五章 考 核

第二十條 國家行政機關按照管理權限,對國家公務員的德、能、勤、績進行全面考核,重點考核工作實績。

第二十一條 對國家公務員的考核,應當堅持客觀公正的原則,實行領導與群眾相結合,平時與定期相結合。

第二十二條 國家公務員的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和考核。平時考核作為考核的基礎。

第二十三條 國家行政機關在考核時設立非常設性的考核委員會或者考核小組,在部門負責人的領導下負責國家公務員考核工作。

第二十四條 考核先由個人總結,再由主管領導人員在聽取群眾意見的基礎上寫出評語、提出考核等次的意見,經考核委員會或者考核小組審核后,由部門負責人確定考核等次。

對擔任國務院工作部門司局級以上領導職務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領導職務的國家公務員的考核,必要時可以進行民意測驗或者民主評議。

第二十五條 考核結果分為優秀、稱職、不稱職三個等次。

對國家公務員的考核結果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本人如果對考核結果有異議,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申請復核。

第二十六條 考核結果作為對國家公務員的獎懲、培訓、辭退以及調整職務、級別和工資的依據。

第六章 獎勵

第二十七條 國家行政機關對在工作中表現突出,有顯著成績和貢獻的以及有其他突出事跡的國家公務員給予獎勵。對國家公務員的獎勵,堅持精神鼓勵與物質鼓勵相結合的原則。

第二十八條 國家公務員有下列表現之一的,應當予以獎勵:

(一)忠于職守,積極工作,成績顯著的;

(二)遵守紀律,廉潔奉公,作風正派,辦事公道,起模范作用的;

(三)在工作中有發明、創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議,為國家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

(四)愛護公共財產,節約國家資財有突出成績的;

(五)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免受或者減少損失的;

(六)在搶險、救災等特定環境中奮不顧身,做出貢獻的;

(七)同違法違紀行為做斗爭,有功績的;

(八)在對外交往中,為國家爭得榮譽和利益的;

(九)有其他功績的。

第二十九條 對國家公務員的獎勵分為:嘉獎,記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榮譽稱號。

國家行政機關對受前款所列獎勵的國家公務員,按照規定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

第三十條 國家公務員獎勵的權限和程序,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章 紀 律

第三十一條 國家公務員必須嚴格遵守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散布有損政府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政府的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組織或者參加罷工;

(二)玩忽職守,貽誤工作;

(三)對抗上級決議和命令;

(四)壓制批評,打擊報復;

(五)弄虛作假,欺騙領導和群眾;

(六)貪污、盜竊、行賄、受賄或者利用職權為自己和他人謀取私利;

(七)揮霍公款,浪費國家資財;

(八)濫用職權,侵犯群眾利益,損害政府和人民群眾的關系;

(九)泄露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十)在外事活動中有損國家榮譽和利益;

(十一)參與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迷信、賭博等活動;

(十二)違反社會公德、造成不良影響;

(十三)經商、辦企業以及參與其他營利性的經營活動;

(十四)其他違反紀律的行為。

第三十二條 國家公務員有本條例第三十一條所列違紀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或者雖然構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違紀行為情節輕微,經過批評教育后改正的,也可以免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三條 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受撤職處分的,同時降低級別和職務工資。

受行政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除受警告以外的行政處分的,并不得晉升工資檔次。

第三十四條 處分國家公務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在規定的時限內做出處理決定。

對國家公務員的行政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

第三十五條 給予國家公務員行政處分,依法分別由任免機關或者行政監察機關決定;其中給予開除處分的,應當報上級機關備案。

縣級以下國家行政機關開除國家公務員,必須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三十六條 國家公務員受本條例第三十三條所列除開除以外的行政處分,分別在半年至兩年內由原處理機關解除行政處分。但是,解除降級、撤職處分不視為恢復原級別、原職務。

國家公務員在受行政處分期間,有特殊貢獻的,可以提前解除行政處分。

解除行政處分后,晉升職務、級別和工資檔次不再受原行政處分的影響。

第三十七條 行政處分決定和解除行政處分的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八章 職務升降

第三十八條 國家公務員的職務晉升,必須堅持德才兼備、任人唯賢的原則,注重工作實績。

第三十九條 晉升國家公務員的職務,必須在國家核定的職數限額內進行。

第四十條 國家公務員晉升職務,應當具備擬任職務所要求的資格條件;其中擬晉升上一級領導職務的,一般應當具有在下一級兩個以上職位任職的經歷。

第四十一條 國家公務員的職務晉升,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采取領導與群眾相結合的辦法產生預選對象;

(二)按照擬任職務所要求的條件進行資格審查;

(三)在考核的基礎上進行晉升考核;

(四)由任免機關領導集體討論決定人選。

對晉升領導職務的國家公務員,應當進行任職培訓。

第四十二條 晉升國家公務員的職務,應當按照規定的職務序列逐級晉升。個別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特別突出的,可以越一級晉升。但是必須按照規定報有關部門同意。

第四十三條 國家公務員在考核中被確定為不稱職的,或者不勝任現職又不宜轉任同級其他職務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序予以降職。

第四十四條 任免機關根據國家公務員職務的升降和考核結果,按照規定調整其級別和工資檔次。

第九章 職務任免

第四十五條 國家公務員職務實行委任制,部分職務實行聘任制。

第四十六條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按照規定的任免權限和程序任免國家公務員。

第四十七條 國家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任職:

(一)新錄用人員試用期滿合格的;

(二)從其他機關及企業、事業單位調入國家行政機關任職的;

(三)轉換職位任職的;

(四)晉升或者降低職務的;

(五)因其他原因職務發生變化的。

第四十八條 國家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免職:

(一)轉換職位任職的;

(二)晉升或者降低職務的;

(三)離職學習期限超過一年的;

(四)因健康原因不能堅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的;

(五)退休的;

(六)因其他原因職務發生變化的。

第四十九條 國家公務員原則上一人一職,確因工作需要,經任免機關批準,可以在國家行政機關內兼任一個實職。

國家公務員不得在企業和營利性事業單位兼任職務。

第五十條 國家公務員擔任不同層次領導職務的最高任職年齡,由國家另行規定。

第十章 培 訓

第五十一條 國家行政機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按照職位的要求,有計劃地對國家公務員進行培訓。

國家公務員的培訓,貫徹理論聯系實際、學用一致、按需施教、講求實效的原則。

第五十二條 國家公務員的培訓分為:對新錄用人員的培訓;晉升領導職務的任職培訓;根據專項工作需要進行的專門業務培訓和在職國家公務員更新知識的培訓。

第五十三條 國家行政學院、地方行政學院以及其他培訓機構按照有關規定承擔國家公務員的培訓任務。

第五十四條 國家公務員在培訓期間的學習成績和鑒定作為其任職和晉升職務的依據之一。

第十一章 交 流

第五十五條 國家公務員實行交流制度。

國家公務員可以在國家行政機關內部交流,也可以與其他機關以及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進行交流。

交流包括調任、轉任、輪換和掛職鍛煉。

國家行政機關每年應當有一定比例的國家公務員進行交流。

第五十六條 各級國家行政機關接受調任、轉任和輪換的國家公務員,應當有相應的職位空缺。

第五十七條 調任,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以外的工作人員調入國家行政機關擔任領導職務或者助理調研員以上非領導職務,以及國家公務員調出國家行政機關任職。

調入國家行政機關任職的,必須經過嚴格考核,具備擬任職務所要求的政治思想水平、工作能力以及相應的資格條件??己撕细竦?,應當到行政學院或者其他指定的培訓機構接受培訓,然后正式任職。

國家公務員調出國家行政機關后,不再保留國家公務員的身份。

第五十八條 轉任,是指國家公務員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正當理由在國家行政機關內部的平級調動(包括跨地區、跨部門調動)。

國家公務員轉任,必須符合擬任職務規定的條件要求,經考核合格后,按照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五十九條 輪換,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對擔任領導職務和某些工作性質特殊的非領導職務的國家公務員,有計劃地實行職位輪換。

國家公務員的職位輪換,按照國家公務員管理權限,由任免機關負責組織。

第六十條 掛職鍛煉,是指國家行政機關有計劃地選派在職國家公務員在一定時間內到基層機關或者企業、事業單位擔任一定職務。

國家公務員在掛職鍛煉期間,不改變與原機關的人事行政關系。

第十二章 回 避

第六十一條 國家公務員之間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系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于同一行政首長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監察、審計、人事、財務工作。

第六十二條 國家公務員執行公務時,涉及本人或者涉及與本人有本條例第六十一條所列親屬關系人員的利害關系的,必須回避。

第六十三條 國家公務員擔任縣級以下地方人民政府領導職務的,一般不得在原籍任職。但是,民族區域自治地方人民政府的國家公務員除外。

第十三章 工資保險福利

第六十四條 國家公務員的工資制度貫徹按勞分配的原則。

國家公務員實行職級工資制。

國家公務員的工資主要由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和工齡工資構成。

國家公務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地區津貼和其他津貼。

第六十五條 國家公務員實行定期增資制度。

凡在考核中被確定為優秀、稱職的,可以按照規定晉升工資和發給獎金。

第六十六條 國家公務員工資水平與國有企業相當人員的平均工資水平大體持平。

第六十七條 國家根據國民經濟的發展和生活費用價格指數的變動,有計劃地提高國家公務員的工資標準,使國家公務員的實際工資水平不斷提高。

第六十八條 新錄用人員在試用期間,發給試用期工資;試用期滿正式任職后,根據確定的職務和級別確定其工資。

第六十九條 國家公務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保險和福利待遇。

第七十條 除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外,國家行政機關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或者扣減國家公務員的工資,也不得提高或者降低國家公務員的保險和福利待遇。

第十四章 辭職辭退

第七十一條 國家公務員辭職,應當向任免機關提出書面申請;任免機關應當在三個月內予以審批。審批期間,申請人不得擅自離職。

國家行政機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規定國家公務員三至五年的最低服務年限;未滿最低服務年限的,不得辭職。

在涉及國家安全、重要機密等特殊職位上任職的國家公務員,不得辭職。

第七十二條 國家行政機關對違反本條例第七十一條規定擅自離職的國家公務員,給予開除處分。

第七十三條 國家公務員辭職后,二年內到與原機關有隸屬關系的企業或者營利性的事業單位任職,須經原任免機關批準。

第七十四條 國家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辭退:

(一)在考核中,連續兩年被確定為不稱職的;

(二)不勝任現職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單位調整、撤銷、合并或者縮減編制員額需要調整工作,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

(四)曠工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

(五)不履行國家公務員義務,不遵守國家公務員紀律,經多次教育仍無轉變,又不宜給予開除處分的。

第七十五條 辭退國家公務員,由所在機關提出建議,按管理權限報任免機關審批,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七十六條 被辭退的國家公務員,可以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待業保險。

第七十七條 國家公務員辭職或者被辭退,離職前應當辦理公務交接手續,必要時接受財務審計。

辭職離開國家行政機關和被辭退的國家公務員,不再保留國家公務員的身份。

第十五章 退休

第七十八條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國家公務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五周歲;

(二)喪失工作能力的。

第七十九條 國家公務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本人提出要求,經任免機關批準,可以提前退休:

(一)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且工作年限滿二十年的;

(二)工作年限滿三十年的。

第八十條 國家公務員退休后,享受國家規定的養老保險金和其他各項待遇。

第十六章 申訴控告

第八十一條 國家公務員對涉及本人的人事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處理機關申請復核,或者向同級人民政府人事部門申訴,其中對行政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行政監察機關申訴。

受理國家公務員申訴的機關必須按照有關規定作出處理。

復核和申訴期間,不停止對國家公務員處理決定的執行。

第八十二條 國家公務員對于行政機關及其領導人員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為,可向上級行政機關或者行政監察機關提出控告。

受理國家公務員控告的機關必須按照有關規定作出處理。

第八十三條 國家公務員提出申訴和控告,必須忠于事實。

第八十四條 國家行政機關對國家公務員處理錯誤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造成名譽損害的,應當負責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

第十七章 管理與監督

第八十五條 國務院人事部門負責國家公務員的綜合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負責本行政轄區內國家公務員的綜合管理工作。

第八十六條 對有下列違反本條例規定情形的,根據不同情況,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事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對不按編制限額、所需職位要求及規定資格條件進行國家公務員的錄用、晉升、調入和轉任的,宣布無效;

(二)對違反國家規定,變更國家公務員的工資、養老保險金及其他保險、福利待遇標準的,撤銷其決定;

(三)對不按規定程序錄用、任免、考核、獎懲及辭退國家公務員的,責令其按照規定程序重新辦理或者補辦有關手續。

國家行政機關按照國家公務員的管理權限,對前款所列違反本條例規定的情形負有主要或者直接責任的國家公務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

第十八章 附 則

第八十七條 本條例由國務院人事部門負責解釋。

營業稅暫行條例范文第4篇

( 一) 不動產登記信息較為公開

瀘州市國土資源局、瀘州市林業局以及瀘州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都在其單位官網的顯著位置公布了所轄范圍內不動產登記的最新信息, 將已登記的各項不動產權利進行了公示。各不動產登記機關也將申請不動產登記所需要的各種材料和登記的程序進行了公開, 不動產登記的申請人可以依據自己所要登記的不動產權利, 在相對應的登記機構網站提前下載好各項申請表格, 并依據網站所列舉的登記材料進行準備, 最后根據所規定的程序進行不動產登記。征求意見稿規定的不動產登記所應遵循嚴格管理、穩定連續、方便群眾的原則, 因此瀘州市不動產登記現狀中各個登記機構的登記信息比較公開, 是與方便群眾原則相符合的。

( 二) 房屋所有權、地役權和抵押權的登記程序較為簡單, 且辦事效率較高

瀘州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直屬的房地產監理交易所以及各縣、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房屋所有權、地役權和抵押權三項不動產權利的登記機構, 申請辦理這三項權利登記一般的程序是先由申請人向房地產監理交易所或者縣 ( 區) 規劃局提出登記、轉移登記、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等申請, 由房地產監理交易所或者縣 ( 區) 規劃局進行權屬審查、繕證、收費, 最后核發證書并歸檔, 整個登記程序較為簡單, 所需要提交的材料也不會太復雜。另外, 這三項不動產權利的登記, 在辦事時限方面, 除了個別復雜的登記事項需要八個或者十個工作日外, 其余登記事項均能在五個工作日之內辦理結束。這也是與征求意見稿中不動產登記的方便群眾原則相符合的。

二、瀘州市不動產登記現狀中有待改進的方面

在對瀘州市不動產登記的現狀調查中, 筆者發現國土資源部門、林業部門、規劃與建設部門等機構都是相關不動產權利的登記機構, 對于不同的不動產權利, 申請者要去不同的部門才能辦理登記, 這無疑是增加了申請者的負擔。除此之外, 每個部門的辦事程序和辦事效率也不一樣, 申請者在不動產登記的過程中也可能會遇到種種困難, 浪費大量的時間。征求意見稿中規定,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確定一個部門為本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機構, 負責不動產登記工作, 并接受上級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主管部門的指導、監督, 這是將不動產權利的登記機構進行一次統一, 有利于方便群眾, 也有利于資源的優化配置。

三、對該征求意見稿的分析

( 一) 該征求意見稿蘊含的積極意義

征求意見稿在第三章中明確了不動產登記是依申請而登記, 并且充分尊重申請人的意愿。具體說來, 征求意見稿在第十二條中, 明確允許了申請人在特定的情形下可以單方提出登記不動產的申請, 以及第十三條中, 規定了在登記機關登記前, 申請人可以撤回登記申請。另外, 第十四條和第十五條中, 分別規定了不動產登記機關應當公開申請登記所需要的材料目錄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以及要求登記機構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 個工作日內進行初步審查, 這些站在申請人的立場對登記機構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征求意見稿第四章中, 規定了登記機關的信息共享制度, 要求不動產登記機關對于能夠通過共享取得的信息, 不得要求申請人重復提交, 這有利于簡化申請人的辦事程序, 方便群眾進行不動產登記。

( 二) 該征求意見稿中值得完善的地方

征求意見稿第四條中列舉了集體土地所有權、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等九種不動產權利以及法律規定需要登記的其他不動產權利, 雖然這些列舉在總體上較為完全, 但仍然存在一些值得增加或者修改的地方。

值得增加的地方在關于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方面。“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將《農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和《草原法》中規定的耕地承包經營權、林地使用權和草地使用權進行了整合, 但是水域灘涂養殖權也是承包經營權, 但并未被整合進去。農業部2010 年頒布的《水域灘涂養殖發證登記辦法》規定了水域灘涂養殖權的登記工作, 該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本辦法施行前養殖水域、灘涂已核發養殖證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 在有效期內繼續有效”, 說明水域灘涂養殖權也是一項承包經營權, 與土地承包經營權有共通之處, 因此, 該征求意見稿第四條第四項中列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可以考慮增加水域灘涂養殖權。

值得修改的地方在關于森林和林木所有權的方面。由于森林、林木是不能獨立于土地而存在的, 因此筆者認為森林、林木所有權不應當單獨登記, 而應該與其依附的土地的權利合并成為一項統一的不動產物權一并登記。因此此條可以考慮進行修改, 因為單獨將森林、林木所有權進行登記而不涉及林木所依附的土地, 是有失妥當的。

摘要:2014年8月15日, 國務院法制辦將《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 (征求意見稿) 》 (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 及說明全文公布, 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全文分六章, 共三十條。該征求意見稿的公布, 對規范我國的不動產登記行為起到了很大的推動作用, 體現了我國立法的進步。本文將結合征求意見稿, 對所調查的四川省瀘州市的不動產登記的現狀進行評述, 并對征求意見稿蘊含的積極意義以及其中一些值得完善的地方進行簡要分析。

關鍵詞:不動產登記,現狀,評述

參考文獻

[1] 向明.不動產登記費用制度研究[J].法治研究, 2010 (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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