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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基本知識范文

2023-10-07

商標基本知識范文第1篇

商標的變更、轉讓及續展相關要求

商標變更

服務說明:

注冊人名義或地址變更,應將全部注冊證一并辦理;

變更注冊人名義的企業,需提供上級主管單位或者當地工商局企業登記部門出具的證明原件;

申請所需文件:

《商標變更申請書》一份(填寫蓋章);

《商標代理委托書》:需提供蓋有申請人章戳的委托書(申請人為法人的,應當在代理委托書上加蓋公章,申請人為自然人的,在代理委托書上簽字);

變更后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原商標注冊證復印件。

商標轉讓

服務說明:

轉讓人和受讓人簽定轉讓協議后轉讓行為生效,但轉讓手續并未完成,根據我國商標法,商標轉讓自轉讓申請被商標局核準并公告后,受讓人才享有商標專用權。

申請所需文件:

《轉讓注冊商標申請書》:轉讓人和受讓人在轉讓申請書蓋章或簽字(申請人為法人的,應當加蓋公章,申請人為自然人的,應當簽字);

《商標代理委托書》:需提供蓋有受讓人章戳的委托書(受讓人為法人的,應當在代理委托書上加蓋公章,受讓人為自然人的,在代理委托書上簽字);

商標注冊證復印件;

轉讓人和受讓人營業執照或身份證復印件;

備注:轉讓注冊商標的,商標轉讓人對其在同一種商品或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必須一并辦理轉讓。

商標續展

服務說明:

商標有效期滿前六個月內可申請續展,在此期間未提出申請的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

申請所需文件:

商標續展申請書》一份(填寫蓋章);

《商標代理委托書》:需提供蓋有申請人章戳的委托書(申請人為法人的,應當在代理委托書上加蓋公章,申請人為自然人的,在代理委托書上簽字);

商標注冊證復印件;

商標注冊

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申請人為法人);

身份證復印件(申請人為自然人)。

商標基本知識范文第2篇

《商標法》(2001年10月27日第三次修訂版)第三條對證明商標的定義:“本法所稱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志。”

對集體商標的定義為:“本法所稱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志。”

二、申請“證明商標”、“集體商標”的意義

①證明商標用來保證所使用商品的特定品質,有利于企業向市場推銷商品,也有利于消費者選擇商品,保證商品的質量。注冊證明商標可以保護我國名優土特產品。我國地大物博,自然氣候多樣,有許多具有原產地意義的特產。農副產品及手工藝品是我國的重要資源和傳統出口商品,如商品名稱讓其濫用,失去了原有的品質特色,就有可能使一些產品的特色削弱殆盡,使我國寶貴財富受到損失。

由具有監控能力的組織注冊管理商標,將之置于法律保護之下,使經營者、生產者能夠按照規定的條件生產商品、提供服務,保證商品與服務特定品質,使證明商標的注冊人和使用人有章可循,依法使用,這是法制建設的需要,也是市場經濟建設發展不可缺少的一環。

②集體商標的注冊有利于創造該集體的信譽、擴大影響,集體商標的使用本身具有廣告效益,有利于取得規模經濟效益,擴大國內市及國際市場的影響力。為了把中小企業力量集中起來,形成拳頭產品,形成數量優勢和質量統一管理,創立馳名商標,提高商品和服務的競爭能力,注冊并使用集體商標,是非常必要的。這也是發達國家曾經采用過的成功經驗。

集體商標的使用及保護在我國的現實意義是,可以壯大集團優勢,在國際競爭中可以彌補我國企業規模較小之力量不足,以提高其在國際市場的競爭力,占領國際市場。只有實行注冊保護,授予專用權,才有利于鼓勵企業集團到國外注冊,取得商標權的保護。

三、“證明商標”注冊申請人資格和條件

(1)根據《商標法》第三條的規定,國內申請證明商標的商標注冊申請人的主體資格范圍為:“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

(2)應具備的條件為:

A、必須是經依法登記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或事業單位。

B、必須有當地工商管理部門出具的申請人主體資格證明,即申請人依法登記并具有法人資格的法律文書,同時還應提供主管部門出具的說明申請人對其指定注冊的商品或服務上的特定品質具有檢測和監督能力的證明文件。該主管部門一般指中央或省級以上的業務主管部門。

C、必須制定所申請證明商標的使用管理規則。

四、“證明商標”注冊申請人資格和條件

A、必須是經依法登記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或事業單位。

該企業或事業單位應為某一組織,可以是工業的或商業的團體,也可以是協會、行業或其他集體組織,而不是某個單一企業或個體經營者;

B、必須有當地工商管理部門出具的申請人主體資格證明,即申請人依法登記并具有法人資格的法律文書,可以是企業的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群眾團體的依法登記注冊的批準文件;

C、必須制定所申請集體商標的使用管理規則。

五、“證明商標”與普通商標有什么區別

(1)證明商標表明商品或服務具有某種特定品質,普通商標表明商品或服務出自某一經營者。

(2)證明商標的注冊人必須是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資格,且對商品和服務的特定品質具有檢測和監督能力的組織,普通商標的注冊申請人只須是依法登記的經營者。

(3)證明商標申請注冊時必須按照《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規定,提交管理規則,普通商標只須按《商標法》及《商標法實施條例》規定提交申請。

(4)證明商標的注冊人不能在自己經營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該證明商標,普通商標必須在自己經營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自己的注冊商標。

(5)證明商標準許他人使用必須依《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的規定履行手續,發給《準用證》,普通商標許可他人使用必須簽訂許可合同。

(6)證明商標與普通商標都可以轉讓。但證明商標的受讓人必須是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資格和具有檢測和監督能力的組織。普通商標的受讓者包括依法登記的個體工商戶、合伙人。

(7)證明商標失效兩年內商標局不得核準與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注冊,普通商標則只需一年商標局就可以核準與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注冊。

六、“集體商標”與普通商標的區別

(1)集體商標與普通商標均表明商品或服務的經營者,但集體商標表明商品或服務來自某組織;普通商標則表明來自某一經營者。

(2)集體商標只能由某一組織申請注冊;普通商標則可以由某一組織或某一個體經營者申請注冊。

(3)申請集體商標的,必須提交使用管理規則;申請普通商標無此要求。

(4)集體商標不能準許本組織以外的成員使用;普通商標可以許可本組織以外的成員使用。

(5)集體商標準許其成員使用時不必簽訂許可使用合同;普通商標許可他人使用時必須簽訂許可使用合同。

(6)集體商標失效后兩年內商標局不得核準與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注冊;普通商標則只需一年商標局就可以核準與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注冊。

七、“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的異同

1、集體商標與證明商標都是由多個生產經營者或服務提供者共同使用的商標。

2、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表明商品或服務來自同一組織,證明商標表明商品或服務的質量達到規定的特定品質。

3、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申請人都必須是依法成立,且具有法人資格的組織,但證明商標的申請人還必須對商品或服務的特定品質

具有檢測能力。

4、集體商標只要是該集體成員均可使用,該組織以外的成員不得使用。證明商標則應當顯示其開放性,只要其經營商品或服務達到管理規則的特定品質就可以要求使用證明商標,前者為“俱樂部型”后者為“開放型”。

5、集體商標的注冊人可以在自己經營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注冊人不能在其經營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該證明商標。

八、申請“證明商標”所需材料

1、商標圖樣。

2、商標擬使用的具體商品或服務。

3、申請人主體資格的證明文件復印件并加蓋鮮章。(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包括企業的營業執照,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依法成立的批準文件等,地理標志注冊申請人可以是社團法人,也可以是取得事業法人證書或營業執照的科研和技術推廣機構、質量檢測機構或者產銷服務機構等)。

4、蓋有申請人公章的申請書與委托書。

5、申請人具備監督能力的證明文件(應詳細說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機構具有的專業技術人員、專業檢測設備等情況,以表明其具有監督該證明商標所證明的特定商品品質的能力)。

6、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相關主管部門所出具的關于批準以貴單位名義將“※※”作為證明商標申請注冊的批文。

7、省級行業主管機構對產品生產地域范圍的證明(申請人對于地理標志所標示的商品的生產地域范圍應在四川省級或省級以上的

行業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中予以確認,該地域范圍無需與所在地區的現行行政區劃名稱、范圍完全一致。生產地域范圍可以以下方式之一界定:(1)經緯度的方式;(2)自然環境中的山、河等地理特征為界限的方式;(3)地圖標示的方式;(4)其他能夠明確確定生產地域范圍的方式)。

8、省級或省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出具的貴單位或者其委托的代理機構具有監督檢測該地理標志能力的證明材料。

貴單位具備檢驗檢測能力的,貴單位需要提交檢驗設備清單及檢驗人員名單,并加蓋貴單位的公章。

貴單位委托他人檢驗檢測的,應當附送貴單位與具有檢驗檢測資格的機構簽署的委托檢驗檢測合同原件,并提交該檢驗檢測機構資格證書的復印件及檢驗設備清單、檢驗人員名單,并加蓋其公章。

9、如若以地理標志作為證明商標申請的,需出具證明商標使用商品具有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的證明。

10、地理標志產品的特定品質受特定地域環境或人文因素決定的說明。上述特定品質與地理因素之間的關聯度還需經過專業人員的專業論證。

11、“※※”證明商標管理規則。內容應包括:

①使用證明商標的宗旨;

②該證明商標證明的商品的特定品質;

③使用該證明商標的條件;

④使用該證明商標的手續;

⑤使用該證明商標的權利、義務;

⑥使用人違反該使用管理規則應當承擔的責任;

⑦注冊人對使用該證明商標商品的檢驗監督制度。

⑧對作為地理標志的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的審查還應包括對該證明商標使用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以及其生產地域范圍等進行審查。

九、申請“集體商標”所需材料

1、商標注冊申請書一份。

2、集體商標申請人主體資格的文件及復印件,或者加蓋申請人印章的有效復印件。申請人應當提交其依法成立的主體資格證明文件。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包括企業的營業執照,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依法成立的批準文件等。

3、申請人應當提交材料詳細說明該集體組織成員的名稱和地址。集體組織成員可以增加,但應當向國家商標局辦理變更手續。

4、以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的,應當在申請書件中說明下列內容:

(1)該地理標志所標示的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

(2)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與該地理標志所標示的地區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關系;

(3)該地理標志所標示的地區的范圍。

5、集體商標使用管理規則。

6、商標圖樣。

商標基本知識范文第3篇

關于“相同商標”的認定, 我國立法對其做出了相關規定, 具體包括以下幾種解釋:

( 一) 關于何為相的同商標, 99 年發布的《關于商標行政法執法中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解釋是, 當兩個商標中的文字或者主要標志性圖形等是一樣的, 或者看起來是無差異的, 那么這兩個商標就是相同商標。

( 二) 02 年《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相同商標的解釋是, 只要兩個商標看起來在視覺基本沒有差別即為相同商標。

( 三) 在04 年兩高頒布的《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 相同商標含義是比較完整的, 也是筆者所推崇的, 即要么兩商標完全相同, 要么兩個商標看起來基本上沒有出入而且足以誤導公眾使其認為相同。從以上各行政法規以及司法解釋對“相同商標”的界定上, 可以看出兩層意思: 一是兩商標完全相同, 毫無差異; 二是兩商標在視覺上與他人的注冊商標基本無差別并足以誤導公眾 ( 基本相同) 。

二、對“相同”的理解

( 一) 狹義說

狹義說顧名思義就是嚴格限制相同商標的外延, 要求兩商標不僅外表一樣, 內容也必須一樣。在文字商標中, 相同商標指的是兩個文字商標所含文字內容必須一樣, 同時文字的字體和大小也必須無差異; 在圖形商標中, 要求商標中的假冒組合商標中圖形形狀組成及顏色都毫無差異[1]筆者認為, 狹義說對于“相同”的解釋過于狹隘。世界上并不存在兩個完全相同的事物, 形同不是絕對的, 而是相對的。對于兩個商標而言, 它們也不可能在任何細微末節分毫不差。消費者只是用肉眼去觀察商標, 且僅僅是一般觀察, 這種觀察通常很難辨別假冒商標的真偽, 因此不完全相同的商標有時也是難以分辨的。狹義說中的完全相同是存在不足與缺陷的。

( 二) 廣義說

廣義說關于相同商標的解釋中, 外延顯然大于狹義說, 其中不僅包括完全相同的商標還有幾本相同的商標, 對于相同商標含義限制較為寬松。結合上述對于狹義說的分析, 筆者認為, 廣義說關于“相同”的理解更為貼切, 在對“相同商標”進行判定時, 采用狹義說會導致假冒注冊商標的適用范圍不當縮小, 不利于刑法對假冒注冊商標行為的規制, 不利于打擊這種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及廣大消費者利益, 客觀上還會縱容假冒注冊商標行為的發生。我國相關的行的政法規和司法解釋對于“相同商標”的解釋也是采用的廣義說的觀點 ( 第一部分中已有表述) 。

( 三) 對“基本相同”的理解

11 年1 月10 日兩高及公安部頒布的《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就相同商標的認定如下, 即作為文字商標, 其中的文字字體、大小及結構排列只存在細微之別或者只是間距之間有所差別而對整體的顯著特征并無大礙的; 另外, 只是顏色不同對顯著特征也沒有影響的; 在視覺效果上基本無差同時能使得公眾產生誤解的。[2]按照這一規定, 認定難點還是在于對于最后一點兜底規定中兩個內容的認定。那么該如何對這兩個內容進行理解, 下面就對其進行分析。

( 四) “視覺上無差別”的界定

所謂視覺上無差別是指, 如果單獨從視覺部分是看, 假冒的商標在其整體細節上, 看不出其與注冊商標的差異。[3]對于“視覺上基本無差別”的界定, 關鍵在于“基本相同”和“近似”的界定, 以區分民事責任與刑事責任。如何區分, 要結合具體的商標種類進行分析。

1. 文字商標。文字商標是指僅用文字構成的商標, 不僅包括漢字, 也包括少數民族文字及外文文字等。在文字商標中, 毫無疑問, 文字是其中最為顯著的部分, 文字部分的相似程度是認定相同商標的關鍵因素。對于文字商標而言, 只有在文字一致的基礎上才會考慮其他問題, 要認定某文字商標是否為刑法中的假冒商標, 首要條件是該商標與注冊商標的文字內容是相同的。文字不同的, 即使誤導了公眾也不能認定, 這種商標只是商標法中的假冒商標, 即與注冊商標“近似”的一種商標, 通過普通消費者的稍微細心地觀察便能識別, 只能作為一種民事侵權行為處理。

2. 圖形商標。圖形是指僅用圖形構成的商標。與文字商標不同的是, 認定兩個圖形商標是否相同, 關鍵是看其所具有的整體視覺效果是否相同。這種視覺效果具有直觀性, 即公眾只需要直接的一般觀察就可以感受到, 而不需要把兩個商標放在一起進行仔細對比研究才得出是否相同的結論。

3. 組合商標。組合商標顧名思義指的就是其他種類商標組合的商標, 此處指的就是文字商標與圖形商標所組成的商標。在組合商標中, 當有一部分是作為顯著部分表達突出時, 判斷另一商標與其實否相同的關鍵就在于認定兩者的顯著部分是否相同, 具體如何認定就是按照上述文字商標和圖形商標的判斷方法。當兩部分都沒有明顯的顯著特征時, 則任何一部分可以被認定相同, 就被認定商標是與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

4. 顏色對于“認定視覺上無差別”的影響。按照上述《意見》的規定, 改變注冊商標顏色并不影響“相同商標”的認定。筆者認為, 顏色應該分為兩種形式。一是顏色的種類, 二是相同種類下的深淺度。[4]只是改變商標中顏色的深淺度, 比如將商標中的暗紅色改成鮮紅色, 這種情況下, 應認定為是與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但如果是改變的顏色種類, 就只能認定為“近似”, 不能認定為“相同”, 不同種類的顏色區分性功能強, 不應該認定為“視覺上無差別”。

( 五) 對“足以對公眾產生誤導”的理解

足以誤導公眾的判定, 主要在于對公眾范圍的界定以及對誤導標準的確定上, 下面就這兩個方面進行分別探討。

1. 公眾范圍的界定

作為一個普通的概念, 公眾的內涵及外延當然沒有一個法律概念明確。我國的《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中有關于公眾含義的解釋, 即公眾指的中是“相關公眾”, 有外延限制, 具體而言指的就是, 注冊商標所標示商品或服務的消費者、生產者、提供者, 還有在商品的整個銷售中所牽扯到的其他相關人。筆者根據此解釋得出以下結論, 即假冒注冊商標罪中的“公眾”指的是與注冊商標有相關利益的公眾, 即標示注冊商標的商品的消費者、經營者等相關人員。

2. 誤導標準 ( 影響要素)

( 1) “相關公眾”的識別能力。一個人的識別能力如何, 對其被商標誤導的程度有很大影響。因每個人的主觀經驗差異, 其識別能力也會存在差異。

( 2) 交易時間。交易時間的差異對一個消費者來說似乎沒什么大礙, 但事實上一個人在不同時間所具有的精神狀態并不相同, 不同的精神狀態當然能夠影響其對同一客體的認識, 產生不同印象。

( 3) 商品狀況。不同的商品, 其所具有的特質是不同的, 由此一個消費者對不同特質的商品所注入的心思也會不同。

( 4) 交易環境。在何種環境下交易, 交易主體的謹慎度也會不同。這種環境指的是交易地點的聲譽如何, 比如一個交易地點在眾人口中多為買贗品的地方, 那交易時主體對商品的注意程度當然會很高?;谏鲜鲆氐挠绊? 關于誤導標準的認定觀點也是各有不同, 但是筆者認為, 基于法律普遍性及規范性的要求, 我們應當采用客觀的觀點, 即普通消費者的普通注意為準[5]。

三、“相同商標”認定標準

( 一) 認定標準爭論

1. 以普通消費者的一般注意為標準。這種標準立論的緣由是它認為消費者的注意力會因其精神狀態而受影響。[6]因此, 為了更加客觀, 部分學者認為應當采取這一標準對“相同商標”進行認定。[7]

2. 以普通消費者的知識經驗為標準。每個主體所具有的知識經驗不同, 這種知識經驗會對消費者的認識產生直接的影響, 對商標也會產生不同的直觀感受, 為了認定兩個商標是否相同, 必須考慮其知識經驗對認識的影響, 對于誤導與否也會產生直接影響。

3. 以普通消費者的注意對象為標準。一個消費者針對不同的商品會注入不同程度的注意力, 在通常情況下針對商品商標, 價格較高的產品更能引起消費者的注意, 他們會更加注意自己所買這些商品的真偽, 因此會更加注意對商品商標的觀察。[8]因此要根據不同對象確定不同程度的認定標準。

4. 以整體觀察、商標主要部分觀察標準。通常情況下, “相關公眾”對于商標的觀察只是概括意義上的觀察, 而不會對商標進行細枝末節上的對比觀察, 他們只會對商標主要部分及整體狀況進行一般觀察。因此只要兩個商標在整體上和顯著部分相同時即認定兩個商標相同。[9]

( 二) 筆者觀點

結合上述爭論觀點, 筆者認為應當對“相同商標”的認定采取客觀適當的標準, 具體分為以下幾個部分:

1. 主體標準。根筆者認為應當采用公眾標準, 即假冒注冊商標罪中的主體應當指“相關公眾”, 即與注冊商品所標示商品相關的消費者、經營者等主體。

2. 觀察標準。在確定主體之后, 這些主體該采用何種標準對商標進行觀察, 也存在兩種標準觀點, 一是整體觀察, 二是隔離觀察。消費者在購買注冊商標標示的商品時, 不可能隨身攜帶該中商品, 將兩個商品上的商標進行仔細比對后才進行購買活動, 這種情況是幾乎不會發生的。因此就應當在隔離的狀況下, 即兩個商標并未放在一起時, 憑借相關公眾的記憶對二者進行整體上的觀察, 即進行整體比對。

3. 種類標準。所謂種類標準, 就是結合上述主體標準和觀察標準, 對不同的商標進行比對多應當具有的不同具體標準, 這在分析“視覺上無差別”的認定中已經分析, 此處不再贅述。認定相同商標應當堅持主客觀一致的標準, 如上所述, 在保護商標權的同時不阻礙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正當競爭。

摘要:司法實踐中關于假冒注冊商標罪中的“相同商標”的認定存在很大爭議, 對于“相同商標”的界定存在廣義說和狹義說之爭, 作狹義解釋會導致對假冒注冊商標行為的限制過于嚴苛狹隘;作廣義解釋, 又會涉及到視覺效果以及公眾認知如何確定的的問題, 本文將結合現有立法的規定以及司法實踐, 分析“相同商標”的認定難點, 并提出相關的認定意見, 以更明確地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

關鍵詞:假冒,注冊商標,相同商標,視覺效果

參考文獻

[1] 朱孝清.略論懲治假冒商標犯罪的幾個問題[J].法學, 1994 (2) :25.

[2] 李立眾.刑法一本通[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14:242-243.

[3] 王立民, 黃武雙.知識產權法研究[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 2006.94.

[4] 吳海姣.假冒注冊商標罪客觀方面問題研究[D].中國政法大學, 2008.

[5] 趙秉志, 田宏杰.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比較研究[M].北京:北京法律出版, 2004.

[6] 邱揚.假冒注冊商標罪中若干理論問題研究[D].吉林大學, 2007.14.

[7] 趙秉志, 田宏杰.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比較研究[M].北京:北京法律出版, 2004.

[8] 涂龍科.論刑法中商標的認定[J].法學研究所, 2006.14.

商標基本知識范文第4篇

問:我國《商標法實施細則》第六條規定:“經商標局核準注冊的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受法律保護。”在商標法和實施細則法律條文中涉及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僅此一個條文,對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注冊與使用沒有作出具體的說明和規定。

請問:什么是集體商標、證明商標?這兩類商標有什么不同?我國對這兩類商標的注冊使用有沒有具體的法律規定?

答:集體商標與證明商標是兩類比較特殊的商標。集體商標是指由工商業團體、協會或其他集體組織注冊,由集體組織的成員使用的商品商標或服務商標。其主要的作用是表明商品的經營者或服務的提供者屬于同一個組織。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服務具有檢測、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其以外的人使用在商品或服務上,用以證明該商品和服務的原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精確度或其他特定品質的商品商標或服務商標。如我們熟悉的純羊毛標志、綠色食品標志等都是著名的證明商標。從法律角度講,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存在一些共同特點:如注冊人注冊以后都享有商標專用權,但自己并不使用商標,而是由注冊人以外的人(集體商標——是集體組織的成員;證明商標是符合商品特定品質的企業等)按照規定的條件使用;注冊人對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使用都負有監控的責任等。但集體商標不同于證明商標,兩者的主要區別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注冊的主體不同

集體商標的注冊人是工商業團體、協會等具有團體性、集體性特點的組織。而證明商標的注冊人必須是對商品或服務的特定品質具有檢測和監督能力的組織。在進行證明商標注冊申請時,法律要求申請人必須向注冊機關提交有關主管部門出具的說明申請人對某種商品或服務的特定品質具備檢測和監督能力的證明文件。否則不予核準注冊。

2.商標的使用主體不同

3.集體商標注冊以后,凡集體商標注冊人的所屬成員,在履行必要的手續之后,均可使用該集體商標。法律特別規定:集體商標不得許可非集體成員使用。而證明商標注冊以后,使用人不能是注冊人的所屬成員,并且法律嚴格禁止證明商標注冊人自己在自己提供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該證明商標(即不能自己證明自己)。所以,證明商標的使用人只能是除注冊人以外的其他組織,這些主體在履行證明商標注冊人所規定的手續之后都可以在自己生產的產品或提供的服務上使用該證明商標。

3、注冊的目的不同

集體商標申請人的注冊目的是為了統一集體成員企業的產品特征、便于進行統一的廣告宣傳,便于建立集團整體的信譽、盡快達到規模經營的目的。而對產品或服務有檢測、監督能力的組織注冊證明商標的目的是為了向社會公眾證明某一產品或服務所具有的特定品質,如產品的產地、原料、制造方法等,并對這種特定的品質擔負保證的責任。

4、在是否可以轉讓方面,法律的要求不同

由于集體商標與特定主體(協會、團體等)自身的特定身份密切相聯,所以法律嚴格禁止集體商標的轉讓。而對證明商標的轉讓,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轉讓條件:即受讓人能夠向商標局提供由有關主管部門出具的說明其具有對某種商品或服務的特定品質具備檢測和

監督能力的證明文件,并經商標局審查、核準、公告后,即可產生證明商標轉讓的法律效力。值得注意的是,由于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兩者存在上述區別,這兩類商標與商標法規定的一般商標相比,在注冊的手續、使用方式等方面存在著不同特點,所以確實象你的問題中所指

出的那樣,在我國的商標法及其實施細則中對證明商標、集體商標僅作出了原則性的規定。但這并不意味著我國對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法律調整沒有具體的法律依據。根據我國的立法情況,我國目前主要是通過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頒布的《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來調整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法律問題。

圍繞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該《管理辦法》主要作出了如下規定:

1、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注冊程序

《管理辦法》規定,申請注冊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應當按照《商標法實施細則》第九條的規定,向商標局提交《商標注冊申請書》、商標圖樣及商標黑白墨稿,同時還應附送主體資格的證明文件。與一般商標的注冊申請不同,在申請注冊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時,必須向商標局提交集體商標、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在集體商標管理規則中,必須寫明: (1)使用集體商標的宗旨;(2)使用該商標的集體成員;(3)使用集體商標的商品或服務質量;(4)使用該商標的條件;(5)使用該商標的手續;(6)集體成員的權利義務和違反該規則應當承擔的責任。證明商標的管理規則包括:(1)使用證明商標的宗旨;(2)該證明商標的商品或服務的特定品質或特點;(3)使用該商標的條件;(4)使用該商標的手續;(5)使用證明商標的權利義務和違反該規則應承擔的責任。

商標局對上述申請文件依法進行審查之后,對符合法律要求的集體商標、證明商標予以核準,注冊人取得商標專用權。

2、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使用與管理

3、對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使用,《管理辦法》規定:凡集體商標注冊人所屬成員,在按照集體商標使用管理規則的要求履行必要手續之后,都可以使用該集體商標。凡符合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規定條件的企業或其他組織,在履

行注冊人規定的手續后,可以使用該證明商標。對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符合證明商標所規定條件的當事人的使用申請,證明商標的注冊人不得拒絕?!豆芾磙k法》同時要求:證明商標注冊人在與他人辦理該證明商標使用手續后一個月內,應當將使用人的名稱、地址、使用商品或服務等內容,報商標局備案,并由商標局予以公告。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注冊人在準許他人使用其商標時,應給使用人《集體商標準用證》、《證明商標準用證》。

在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管理方面,《管理辦法》規定: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注冊人對商標的使用負有控制、管理的職責。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注冊人可以向商標的使用人收取一定的管理費,專門用于商標管理的支出。但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收取其他費用。如果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注冊人對其商標失去控制,商標局可撤銷其注冊商標。證明商標的注冊人對使用人的商品或服務質量有監控的職責,如果證明商標的注冊人不履行其職責,致使證明商標使用人的商品或服務達不到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要求,對消費者造成損害的,由注冊人承擔賠償責任。

3、對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法律保護

商標基本知識范文第5篇

1、什么是商標 ?

商標,就是人們通常所說的"品牌",是商品的生產者或服務的提供者使用在商品或服務上的一種標記,用來識別不同的生產者。商標的本質作用是區別商品的來源或服務的提供者。

2、什么是商標權?

是指商標權人依照我國《商標法》對其擁有的商標所享有的法定權利。這些權利主要體現為:自行使用商標的權利;許可他人使用商標的權利;禁止他人使用商標的權利;制止侵犯商標權行為并要求侵權者承擔法律責任的權利;等等。

3、商標的構成有哪些?

在我國,商標可以由文字、圖形或兩者組合構成,其中,文字包括中文或外文。目前,“立體商標”、“音響商標”、“氣味商標”還不是我國《商標法》保護的客體。文字商標(呼叫要素)。文字是商標最基本的構成要素之一,文字商標由純文字構成,不含其他圖形。這里的文字指的是語言的書寫符號,包括兩個以上的字母或數字。用文字作商標,字體不限,楷、隸、行、篆、草書及筆劃的藝術變化、重合交織都是允許的。譬如:康師傅、娃哈哈、耐克(NIKE)等。圖形商標(視覺要素)。圖形是商標的另一基本構成要素,指人或事物的形狀、圖案,包括具象圖形、抽象圖形或虛構的圖形。用圖形做商標的優點在于不受語言限制,標志性強;弱點在于不便呼叫和交流。譬如:統一集團標志、耐克“勾形”標志等。文字與圖形的組合商標。組合商標圖文并茂,引人注目,是使用較多的商標形式。組合商標要求文字和圖形和諧一致,聯系密切,如果二者毫無聯系,就不易作為商標。譬如:商標呼叫“七匹狼”,視覺圖形為“七只虎”。這就叫做“指驢為馬”不相適宜。

4、我國《商標法》對構成商標的文字或圖形有什么要求? 我國《商標法》對禁止構成商標的文字或圖形有如下要求:

(1)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勛章相同或近似的;

(2)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胸章相同或者近似的;

(3)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旗幟、徽記、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

(4)同“紅十字”、“紅新月”的標志、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

(5)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和圖形;

(6)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7)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8)夸大宣傳并帶有欺騙性的;

(9)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10)我國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

5、商標的分類哪些?

商標是區別商品與服務來源的標志。按照不同的劃分標準,商標可以劃分為不同的類型,最常見的方法是將商標劃分為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兩個基本類型,其中商品商標和服務商標又可以劃分為一般商標、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

商標還可以按照下列標準進行類型劃分:

1、根據是否在商標局核準注冊可劃分為注冊商標和未注冊商標;

2、按照感知方式的不同可以劃分為視覺商標、聽覺商標(音響商標)與嗅覺商標(氣味商標)。視覺商標包括平面商標和三維標志(立體商標)兩種。目前,聽覺商標和嗅覺商標在我國尚不能注冊并獲得保護;

3、按照商標權利主體數量的不同還可以分為單所有人商標和共有商標。

6、什么是集體商標?

集體商標又稱團體商標,《商標法》第三條對集體商標的定義:“本法所稱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第 1 頁 共 6 頁 或者其他組織名義注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志。”

7、集體商標的特征有哪些?

(1)集體商標不屬于單個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即屬于由多個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組成的社團組織,即表明商品或服務來源自某一集體組織,這一集體可以是某一特定的行會、商會等工商業團體或其他集體組織,具體的商品或服務的提供者以集體成員的身份隱退在集體的背后。體現了其“共有”和“共用”的特點;

(2)集體商標是以各成員組成的集體名義申請注冊和所有,由各成員共同使用的一項集體性權利,反映在集體商標的申請注冊上,即要求只有具有法人資格的集體組織才可以提出申請,因為只有具有法人資格的集體組織才能以其集體的獨立名義擁有商標權;

(3)集體商標反映在商標的使用上,表現為,集體組織通常不使用該集體商標,而由該組織的成員共同使用;不是該組織的成員不能使用;每個成員都有平等使用的權力,成員間不存在隸屬關系;同時又必須對其集體成員的使用進行監督,并對違反使用規則的成員進行處理;

(4)集體商標的注冊、使用及管理均應制定統一的規則,詳細說明成員的權利、義務和責任以及管理費用的數額和用途并將之公諸于眾,集體成員應相互遵守并受到公眾的監督;

(5)集體商標的所有權和使用權不得轉讓;

(6)當集體商標受到侵害而請求賠償損失時,應包括集體組織成員所受的損失在內;

(7)當某成員退出該集體時,他就不能再使用該集體商標,當某一新成員加入時,他就可以因獲得成員的身份而使用該集體商標了,這種成員身份是不可以轉讓的,以這種身份關系為基礎的商標使用權也不得轉讓;

(8)地理商標可以作為集體商標注冊。以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注冊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該地理標志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要求參加以該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注冊的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該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應當依據其章程接納為會員;不要求參加以該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注冊的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的,也可以正當使用該地理標志,該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無權禁止。

8、集體商標與普通商標(商品商標和服務商標)的區別是什么?

集體組織既可以申請注冊集體商標,也可以申請注冊普通商標,但兩者有以下的區別:

(1)集體商標與普通商標均表明商品或服務的經營者,但集體商標表明商品或服務來自某組織;普通商標則表明來自某一經營者。

(2)集體商標只能由某一組織申請注冊;普通商標則可以由某一組織或某一個體經營者申請注冊。

(3)申請集體商標的,必須提交使用管理規則;申請普通商標無此要求。

(4)集體商標不能準許本組織以外的成員使用;普通商標可以許可本組織以外的成員使用。

(5)集體商標準許其成員使用時不必簽訂許可使用合同;普通商標許可他人使用時必須簽訂許可使用合同。

(6)集體商標不能轉讓;普通商標可以轉讓他人。

(7)集體商標失效后兩年內商標局不得核準與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注冊;普通商標則只需一年商標局就可以核準與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注冊。

9、什么是證明商標?

《商標法》(2001年10月27日第三次修訂版)第三條對證明商標的定義:“本法所稱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志。”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1998年12月3日第一次修訂版)第二條對證明商標的定義:“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檢測和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其以外的人使用在商品或服務上,用以證明該商品或服務的原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精確度或其他特定品質的商品商標或服務商標。”

10、證明商標的特征有哪些?

第 2 頁 共 6 頁 (1)地理標志,原產地名稱在一定情況下也可以作為證明商標注冊,因此,證明商標有原產地證明商標和品質證明商標兩種類型;

(2)證明商標應是由某個具有檢測和監督能力的組織注冊和控制,由注冊人以外的其他人使用,注冊人自己不能使用該注冊的證明商標;

(3)證明商標不是表示商品或服務來源于某個經營者,而是用以證明商品或服務本身出自某原產地,或具有某種特定品質的標志;

(4)證明商標的準許使用程序是一個公平開放的程序,只要當事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務達到證明商標所要求的標準,履行了必要的手續之后,就可以使用該證明商標,證明商標所有人無權拒絕;

(5)證明商標是由多個人共同使用的商標,其注冊、使用及管理必須制定統一的管理規則并將之公諸于眾,讓社會各界共同監督,以保護商品與服務的特定品質,保障消費者利益;

(6)在商標的轉讓上證明商標有著自己獨特之處,其所有權可以轉讓給具有相應檢測和監督能力的法人;

(7)以地理標志作為證明商標注冊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該地理標志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要求使用該證明商標,控制該證明商標的組織應當允許。

11、原產地證明商標與地理標志、原產地名稱的關系?

地理標志是WTO(世貿組織)知識產權協議《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簡稱TRIPS)第二部分第三節規定了成員對地理標志的保護義務。TRIPS協議對“地理標志”作了定義:

“地理標志是指證明某一產品來源于某一成員國或某一地區或該地區內的某一地點的標志。該產品的某些特定品質、聲譽或其他特點在本質上可歸因于該地理來源”

地理標志是特定產品來源的標志。它可以是國家名稱及不會引起誤認的行政區劃名稱和地區、地域名稱。

地理標志的基本特征有三點:1.標明了商品或服務的真實來源(即原產地的地理位置);2.該商品或服務具有獨特品質、聲譽或其他特點;3.該品質或特點本質上可歸因于其特殊的地理來源。

由以上定義我們不難看出,TRIPS協議要求各成員國保護的地理標志,實際上屬于較特殊的地理標志,它更接近原產地名稱。

原產地名稱是根據《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保護原產地名稱及其國際注冊里斯本協定》對原產地名稱的規定,并對原產地名稱定義如下:

“原產地名稱是指一個國家、地區或特定地方的地理名稱,用于標示產于該地的產品,這些產品的特定的質量或特征完全或主要是由該地理環境所致,包括自然的和人為的因素。”

原產地名稱是一種特殊的地理標志,它更著重于強調產源的獨特性,往往是這種獨特性決定了原產地產品的特定品質。

12、證明商標與集體商標的區別有哪些?

(1)兩者均是由多個生產經營者或服務提供者共同使用的商標。

(2)集體商標表明商品或服務來自同一組織;證明商標表明商品或服務的質量達到規定的特定品質。

(3)集體商標的申請人都必須是依法成立,且具有法人資格的組織;但證明商標的申請人還必須對商品或服務的特定品質具有檢測和監督能力。

(4)集體商標只要是該集體成員均可使用,該組織以外的成員不得使用;證明商標則應當顯示其開放性,只要達到管理規則規定的特定品質的商品或服務都可以要求使用證明商標。

(5)集體商標的注冊人可以在自己經營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注冊人不能在其經營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該證明商標。

(6)集體商標注冊后不能轉讓;證明商標可以轉讓給其他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資格并具有檢測和監督能力的組織。

二、注冊商標的申請:

1、商標注冊的基本原則

(1) 我國《商標法》規定商標申請采用的基本原則是“一類商品、一個商標、一份申請”。 我國商標第 3 頁 共 6 頁 注冊申請使用的是《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共將所有的商品和服務分為45個類別,其中商品1—34類為商品類別,35-45為服務類別。根據我國商標申請的基本原則一類一標一申請,如果你申報的商品和服務跨類了,那么就另外要重新申請。 (2)申請在先原則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商標注冊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注冊的,初步審定并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

申請在先原則是我國商標法中應當充分重視的一項原則,對這一原則的忽視常常會使自己陷入極為被動的境況。

注冊商標僅在其注冊國受到法律保護,在外國已注冊的商標并不意味著在我國當然受到法律保護。因此國內企業和外企都應當充分重視在不同國家的“申請在先”問題。(現代汽車商標案、海信HISENSE商標案)在我國,申請在先原則在特定情況下兼顧使用在先原則。法律表述為:同一天申請的,初步審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

在這種情況下,商標局會要求申請人提供商標在先實際使用的證據。證據包括商品包裝、廣告、說明書、商業單據等。

(3)、自愿注冊與強制注冊相結合的原則(第六條) 商標自愿注冊是我國《商標法》實行的基本原則。

對部分商品商標實行強制注冊制度源自1963年的《商標管理條例》。當時將注冊商標視為質量標志,未經注冊不得使用。

現行商標法對強制注冊表述為“國家規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必須申請商標注冊,未經核準注冊的,不得在市場銷售。 ”

根據現有法律規定,僅1991年的《煙草專賣法》第二十條規定了“卷煙、雪茄煙和有包裝的煙絲必須申請商標注冊,未經核準注冊的,不得生產、銷售”。因此,目前我國實行強制注冊制度的商品僅限于煙草制品。

(4)、誠實信用原則

我國《民法通則》所規定的民事行為所應當遵循的一項基本原則。

雖然《商標法》中并未明確規定這一原則,但商標權作為一項民事權利,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渡虡朔ā分嘘P于不正當注冊的規定也體現了這一原則。

在實踐中,對于某些特定案例,最終也以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做出最終裁判。(如“97回歸”酒類商標撤銷案,深圳某外貿公司搶注200余件商標案)

2、商標注冊申請所需時間

(一)商標注冊申請時間:一件新申請商標從申請到發證一般需要一年半至兩年左右時間,

(1)、其中從遞交申請之日起約需60-90天時間為形式審查期,形式審查過關后,商標局發出受理通知書;

(2)、之后進入實質審查期,約需十到十五個月時間;實質審查過關后,刊出初審公告,即進入異議期--相當于公示--公示三個月時間,如無人提出異議,即核準該商標--正式公告該商標核準注冊;

(3)、發出商標注冊證:在商標局正式公告商標核準注冊后,約需一個月左右可拿到商標局發出的商標注冊證。

(二)商標有效期為十年,有效期滿后可以續展,續展寬展期六個月。

(三)商標變更、續展和轉讓從申請核準一般約需四到六個月。

(四)商標補正期限、修正期限為十五天,異議答辯期限為三十天;商標爭議期限為一年。

(五)商標異議期為三個月,異議期自公告之日起計算,商標異議申請日期,以商標局收到申請書件的日期為準,異議期最后一天是節假日的,可按規定順延到節假日后的第一個工作日。

3、商標注冊的意義:

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為什么要注冊商標?

首先,注冊商標是取得商標專用權的前提,注冊商標才能受到法律保護。其次,商標是企業的無形資產,也是消費者選擇產品或者服務的依據。好的企業不僅需要好的產品和服務,更需要好的商標,不論是美國的可口可樂,還是中國的海爾都是因為注冊了商標,才能受到法律保護??煽诳蓸?、海爾即使一夜之間失第 4 頁 共 6 頁 去所有財產,也可以迅速重建,靠的就是其商標形成的巨大的無形資產,商標的價值已遠遠超過其有形資產的價值。

未注冊商標有什么弱點?

1、商標使用人對該商標不享有商標專用權。

2、一旦他人將該商標搶先注冊,該商標的最先使用人反而不能再使用該商標。

3、未注冊商標有可能與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的已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從而發生侵權行為。

4、未注冊商標不能形成工業產權,因而也不能成為使用人的無形資產。 總之,使用未注冊商標,會影響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

三、注冊商標的使用管理

1、在一個商品上同時使用兩個或兩個以上注冊商標可以嗎?

企業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在一個商品上同時使用兩個或兩個以上注冊商標。企業可以將一個商標注冊并使用在自己生產的全部或部分商品上,以區別其它企業生產的商品,同時可以在每種產品上注冊并使用一個專用于該產品上的商標,用來區別自己生產的不同商品。

2、在商品包裝上標注TM是什么意思?

TM是英語商標TRADEMARK的縮寫,表明商標與一般性說明文字和裝潢之間的區別,不是注冊標記。

3、注冊商標的管理

依據《商標法》第四十四條之規定,自行改變注冊商標圖形、注冊人名義或地址或其他注冊事項的,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注冊商標。

對于冒充注冊商標的,工商部門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通報或處以罰款。處以罰款的數額為非法經營額20%以下或者非法獲利2倍以下罰款。

四、馳名商標、著名商標、知名商標 馳名商標

是指在較大地域范圍(如全國、國際)的市場上享有較高聲譽,為相關公眾所普遍熟知,有良好質量信譽,并享有特別法律保護的商標。截止目前,我國有馳名商標763件。其中,我們湖北省有14件。 著名商標

指在一定地域范圍內(如省級地域)較有知名度的商標。它不是國際上的專用名詞,只是多出現在我國以省、(直轄)市一級名譽商標評選中使用,并常在地方立法或地方行政立法出現;我們湖北省共有著名商標421件,仙桃有16件。 知名商標

指在較小地域范圍內(如地市縣級地域)有知名度的商標。它只是在我國較常出現的對某些商標的一種褒稱,只是多出現在我國以地、市、縣一級名譽商標評選中使用,并常在地方立法或地方行政立法出現;如我市去年就認定了26件知名商標。

馳名商標是國際通用的概念,我國《商標法》等對保護馳名商標作出了規定。著名商標是國際上常用的法律概念,但各國對這一概念有不同的解釋,在正式生效的國際性公約中尚未見到,在我國從法律上也沒有對著名商標作出明文規定,但從上世紀九十年代初很多省市都開展了著名商標評選認定活動。知名商標不是國際上通用的法律概念,我國對知名商標的提法源于《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知名商品”,知名商標應該就是知名商品所使用的商標。

國家馳名商標,顧名思義指的是具有很高知名度,為公眾所熟知的商標。“馳名商標”來自于《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在該公約中規定成員國應承擔對馳名商標予以大于普通商標的保護。從這個意義上說,“馳名商標”是一個法律概念而非約定俗成的稱謂,而且漢語中的“馳名”原本的作動詞用的,即傳播、揚名的意思而不能作為名詞的。在生活中與“馳名商標”對應的詞是“名牌兒”,但二者僅近似而并不相同。其一,馳名商標是指在一國內相當大的區域為公眾熟知的商標,沒有什么地方性的馳名商標,而“名牌”則有“全國名牌”或“省內名牌”、“當地名牌”之分;其二,馳名商標指的是商標,而名牌有時并不指商標,可能指的是企業名稱;其三,名牌的認定至今在國內無法律可循,僅是公眾的生活用語而已,但馳名商標只能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認定,非經其認定的,不能稱其為“馳名商標”;其四,也是最重要的,“名牌”的保護至今沒有立法,而馳名商標則有相應的法規和規章予以保護,能夠有效地禁第 5 頁 共 6 頁 止他人的不正當使用。

馳名商標認定保護原則是什么?

個案認定(所謂“個案認定”,即是說一家企業即使以前沒有申請過和獲得過“中國馳名商標”的稱號,但當商標被搶注、復制、模仿或者被登記成企業名稱時,如果被侵權的企業能夠證明自己的商標馳名,企業就可以向商標局申請認定馳名商標,撤消侵權方的商標)被動保護(所謂“被動保護”,是指馳名商標只針對某個被侵權企業的商標糾紛有意義,而不泛指針對全社會) 馳名商標認定考慮的因素有哪些?

(一)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

(二)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

(三)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

(四)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

(五)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 馳名商標保護的范圍是指什么?

1、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2、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3、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商標法》相關規定的,自商標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對惡意注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

4、使用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有關當事人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禁止使用。經商標局依照《商標法》第十四條的規定認定為馳名商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侵權人停止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使用該馳名商標的行為,收繳、銷毀其商標標識;商標標識與商品難以分離的,一并收繳、銷毀。

5、馳名商標所有人認為他人將其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登記,可能欺騙公眾或者對公眾造成誤解的,可以向企業名稱登記主管機關申請撤銷該企業名稱登記。企業名稱登記主管機關應當依照《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處理。

6、他人的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構成對馳名商標的復制、模仿、翻譯或音譯的,應當認定其注冊、使用域名等行為構成侵權或者不正當競爭。

五、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

1、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有哪些?

(一)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

(二)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三)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

(四)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五)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2、對于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有哪些解決途徑?

因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專門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并可處以罰款。

進行處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商標基本知識范文第6篇

關鍵字:廣告;商標;保護

一、導論

現代廣告在商業競爭中的重要性造就了廣告行業的蓬勃發展,商品經濟的競爭屬性也就引發了各行各業對于廣告強大的宣傳作用在競爭中所產生的優勢的關注和投入。在這種日漸增加的關注和投入下廣告蘊含的商業價值也逐漸凸顯,而存在價值就必然面臨著對這種價值的保護,基于這種保護的需要人們開始從法律視角出發,探討法律在廣告作品保護中發揮的作用。目前討論最多的就是基于廣告作品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救濟,這種觀點主要是基于廣告侵權的動機和侵權行為導致的結果入手,認為在廣告所承接的宣傳目的之下,對于他人的廣告利益,不管是混淆弱化還是抄襲盜用都可以歸入范圍廣泛的不正當競爭的手段之中,其結果也是獲得不正當的競爭利益。其次,現在越來越多的學者開始主張對于廣告作品進行更加專門化的知識產權保護,強調廣告作品本身所蘊含的知識產權價值,主張廣告用語在創作和運用的過程中已經逐漸形成的標識性,顯著性和對于自身產品的區分意義。而廣告用語具備的這些特性既已經符合商標法對于商標的保護要求,故主張把廣告用語類同于商標,進行商標法的專門保護。本文筆者即是從廣告保護的《商標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這兩大法律部門的保護可行性入手,重點分析兩者在廣告作品保護中的具體適用問題。進而在分析適用可行性的基礎之上,通過兩法律對于廣告作品的不同保護切入點,得出《商標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在廣告保護中的關系問題,從而實現兩者對于廣告作品更加全面有序的保護模式。

二、廣告作品的《商標法》保護

在傳統對于廣告保護的理論研究和司法實踐中,一般多把廣告的重復或相似看作是不正當競爭,在法律訴訟時也主要是追究其不正當競爭的責任,其關注的焦點是廣告作品侵權行為本身的性質。這種觀點忽視了廣告侵權中所涉及的知識產權問題,即是對于廣告作品本身的關注的不足,對廣告作品所中所包含的智力成果缺乏重視。隨著中國廣告行業的日漸成熟和人們權利意識的逐步增強,人們的關注焦點開始落實到廣告作品本身,對于廣告作品形成和應用過程中所彰顯的自身產品的顯著性標識作用更加關注。在此基礎之上,對于廣告作品的抄襲,盜用等侵權行為,理論界和實務界也開始更多的討論對其的知識產權保護。

從關注廣告作品本身出發,首先要明確什么是廣告作品。一般而言廣告作品就是指廣告設計人員在為廣告主宣傳產品或勞務而進行的活動中所產生的,屬于文學、藝術或科學領域之內的,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從其概念定義出發,對于廣告作品的智力成果的定性,就表明了其具有知識產權法保護的可行性。而這種智力成果應該由何種知識產權法進行保護?這就需要我們進一步關注廣告作品在其價值形成過程中所體現出的何種知識產品屬性。

當前隨著生產技術的不斷發展成熟和商品交換的日益頻繁,現代經營者通過各式各樣的形式和途徑來進行廣告宣傳,商家對于商品的廣告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務,廣告即在運用中開始作為一種商業標記出現,起著宣傳企業產品的形象作用?;谶@一點分析,廣告作品不論是從其形成過程和其形成后所承接的宣傳地位來看都具有知識產權保護的價值,而這一知識產權價值,從它的象征性,區分性,代表性上來看,具體分類,筆者贊同將其歸入商標法所保護的商標的顯著性分類之中。對于廣告作品所涉及的商標法這種具體的知識產權體系內專門保護的討論,廣告作品內容方面所涉及的商品本身的商號,標志,商品名稱,域名和其他標記,本身就是商標法的傳統保護對象的因素在廣告中的具體呈現,其由商標法保護是不言而喻的。在此我們需要重點討論和分析的是關于廣告作品本身在滿足一定條件下可以作為商業標記,將其整體視為“可注冊商標”來由《商標法》進行商標保護的問題。

我國目前對于《商標法》進行廣告的保護討論還處于理論探討的階段,然而通過世界范圍的立法體例的考察,在對于域外法律實踐進行研究中發現,利用《商標法》來保護廣告,實際上由來已久,并在具體的法律實踐中得到了很好的運用。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原則是,如果某條廣告語成為識別某個特定企業的一個顯著性標記,便可以作為商標申請注冊,從而獲得廣告語的專用權。世界貿易組織Trips協議第15條明確規定了“任何標記或標記的組合,只要能夠將一企業的貨物和服務區別于其他企業的貨物或服務,即能夠構成商標。”在此項規定之下,就明確肯定了如果一個廣告用語通過使用獲得了顯著性的特征,即可以通過商標法來進行保護。

除了這些世界性組織外,早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前,德國帝國專利局就容許廣告標語和詩句作為商標注冊;巴拿馬知識產權法1996年第35號法規則中規定了注冊廣告語或符號的要求與注冊商標相同;在澳大利亞的法律中以及美國的知識產權司法實踐中均明確了廣告語可以作為商標進行申請注冊。

另外,值得我們關注的是,在我國盡管目前尚未對廣告注冊為商標做出任何明確性的規定。但是,在商標注冊管理實踐中,通過調查發現,實踐中商標局已經收到過多起廣告語商標注冊申請的案例。例如:“眼中無他,只有力加”申請注冊在第32類啤酒等商品上,商標局認為該廣告用語包含有商標申請人的商標“力加”,具有明顯的顯著性而已經在實踐中獲得了初步的審定。此外,另有“貝貝窗飾、片片愛心”、“雪豹日化,讓風采說話”等廣告用語被注冊為商標。這樣的商標注冊實踐也說明,不僅在理論的探討層面廣告用語存在注冊成為商標獲得商標法保護的合理性,且實踐中只要廣告用語符合注冊商標的條件,不違反商標禁止性條件,就可以被注冊為商標而受到商標法的專門保護。

那可以被注冊成為商標的廣告作品具體需要符合怎樣的要求呢?實踐中依舊有大量以普通廣告語申請注冊被駁回申請的的案例,例如,以“追求頂峰 滿足享受”申請注冊在第 34 類的香煙及煙草制品。皆因這些文字屬于常用的、普通的廣告宣傳用語,作為商標缺乏應有的顯著性,注冊申請被駁回。因此,筆者就通過上述司法實踐中廣告作品注冊為商標成敗不同后果的案例,并結合相關理論總結出可以獲得商標法保護的廣告作品需要滿足的條件。

(一)顯著性要求

上述實踐中的做法可以看出,顯著性是廣告注冊為商標最基本的前提性條件。廣告成為商標,受商標法的保護,基本條件是該廣告作品要具有顯著性,便于識別。

廣告用語簡短但不簡單,其包含著企業的經營理念,是企業品牌和形象的化身??梢宰屜M者就將其與特定企業相聯系,具有足夠顯著性。商標法對于商標的要求既是商標是用以區別商品生產經營者和服務提供者的商業標志。而商標發揮其區別功能最終也是最重要的即是取決于商標的顯著特征。

根據我國《商標法》第9條的規定,廣告作品要成為商標必須首先滿足商標法關于商標應當具備的顯著性要件。作為商標的廣告作品要求的顯著性,是指其獨創性和可識別性,使廣告成為區別于他人商品或者服務的標志。

關于廣告作品顯著性的產生一般認為有兩個基本方式:

一是創作產生。有些廣告作品因與特定的商業標記聯系在一起,就可能構成了或者增強其顯著性。例如腦白金營養品的“今年過節不收禮,收禮只收腦白金”即通過與其產品相聯系的廣告語創作方式使得其具有區別其他商品的作用,具有顯著性要件。

二是使用產生。根據《商標法》第 11,缺乏顯著特征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但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并便于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注冊。當一條廣告長期同特定的商品或者服務聯系在一起使用,并經過大量的廣告宣傳等促銷活動,該廣告便具有了區別來源的功效,便可以作為商標注冊。

(二)符合商標的一般構成要件

《商標法》第八條規定:“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可視性標志,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注冊。”對于那些著名的廣告語、廣告圖案或者網絡環境下的網頁漂浮廣告來說,它們都是由文字、圖形、數字、字母、三維標志和顏色組合而成的,很多情況下符合商標組成的法定構成要素。在這種情況下即可以將滿足商標一般構成要件的廣告作品作為商標進行商標法的專門保護。

(三)廣告內容不違反商標法的禁止性條件

根據我國商標法規定,注冊商標還必須滿足法定的禁止性條件,主要表現為:

① 商標不得侵犯他人的在先合法民事權利

我國《廣告法》第 3 條、第 4 條、第 8 條、第 11 條、第 25 條都對廣告做了詳盡細致的禁止性規定。

② 商標不得違法商標法的禁用規定

商標法第 10 條規定了不得用作商標的標志,《廣告法》第 4 條、第 7 條也規定了廣告不得含有的內容,比較兩者的規定,可以看出二者在禁止性要件的要求上有相似之處。這就使得大部分合法的廣告作品本身就不得違反商標法的禁用條件。這樣的法律設置為廣告作品的商標法保護創造了條件。

綜上所述,在廣告創作中確實存在某些符合商標注冊條件的廣告,但廣告形式復雜多樣,并非所有的廣告都可被注冊成為商標受到商標法的專門保護。因此對于那些具備商標顯著性特征,且在商業活動中發揮商標功能但又無法注冊為商標的廣告,我們則應當考慮對其實施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

三、廣告的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

前文筆者已經分析了廣告可注冊為商標而受到商標法保護以及可以成為商標法保護的廣告作品需要滿足的條件,這就意味這并不是所有的廣告都可以滿足商標注冊的條件。因此,下面筆者就討論關于反不正當競爭法在商標保護上的適用。

我國現有法律對于廣告注冊商標保護范圍十分有限,對于那些因使用而知名但未注冊成為商標的廣告,一般認為應該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進行更好的保護。當一支成功的廣告成為某企業或品牌的形象代表,其自身所有的識別力實際上就在發揮知名商標或馳名商標的作用。但是由于其不符合上述構成商標的條件,導致其不能受到商標法的保護,此時我們可主張援引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廣告實施保護。

對于此類廣告作品,一方面的確給廣告所涉及的產品或服務帶來了潛在的或現實的經濟利益和競爭優勢。但另一方面,經營者對其創作的廣告作品,也同時享有禁止競爭對手抄襲模仿,利用自己的競爭優勢,進行反不正當競爭的權利。此時《反不正當競爭法》對于廣告的保護主要是基于制止利用該成果的非公平競爭手段或者方式。它在適用中一般需要遵循一個前提即是模仿者與被模仿者之間要存在著同行業競爭關系

基于廣告作品的商業作用和廣告作品所有者的權利分析,筆者認為,反不正當競爭法可以認為是對于廣告作品提供了兜底性的保護。筆者將在第四部分討論兩部法律在廣告作品保護中的適用關系。

四、廣告作品保護中《商標法》和《不正當競爭法》的關系

目前關于商標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的關系學術界主要有以下三種學說

1.補充說

反不正當競爭法在商標法之外對商標權益進行補充性的保護,對于商標法沒有保護到的商標利益,反不正當競爭法給予保護,如果在司法實踐中遇到商標法規定的事項就先適用商標法,商標法沒有規定的事項又涉及到競爭的就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

2、并列說

反不正當競爭法與商標法的關系是一種并列關系。他們認為兩法對商標權益的保護呈并列或同位關系。兩法之間并無主從關系或一般與特殊關系之別,它們分別有獨立的保護對象、規制方式、效力范圍和保護重點,各自平行地對商標權益提供不同層面的保護。商標法側重保護注冊商標持有人的商標專用權,而反不正當競爭法側重保護未注冊知名或馳名商標持有人的法益。”

3.特別法說

此學說認為,反不正當競爭法作為知識產權法的特別法而存在,屬于知識產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作為特別法補充調整商標法的不足。

通過上述關于廣告作品作為“可注冊商標”的《商標法》保護和《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分析可以看出,在廣告作品的保護上筆者贊成補充說。即反不正當競爭法具有對商標法提供保護的補充功能,對符合構成商標要件的廣告作品以外的廣告進行保護。

首先,商標法作為知識產權法律體系的一部分,在對于符合其商標要件的廣告在保護上更加具有針對性,專門性。其次,商標法相比較反不正當競爭法來說更加關注的是廣告作品的本身,關注的廣告作品本身的價值。最后,從實踐的操作中,通過商標法進行保護,責任落實更加明確,更加具有可操作性。因此,對于廣告作品的保護,應該在符合條件的前提下,強調商標法保護的優先性。而由于之前討論的商標法在保護范圍上的局限性,其保護的范圍大大小于反不正當競爭法從廣告侵權的影響出發的涵蓋性。所以,還應該關注反不正當競爭法對于廣告作品保護兜底性的重要補充作用。通過兩者的不同側重,實現對于商標全面有效的保護,促進廣告行業和諧有序的發展。

參考文獻:

[1]劉春田 知識產權法 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

[2]瑞龍 廣告語的商標法保護 知識產權 2004

作者簡介:齊美霓,女,1989年7月生,山東德州人,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2012級民商法學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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