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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件事中范文

2022-05-20

第一篇:這件事中范文

事中事后監管制度

一、社區矯正工作事項監管

二、社區矯正執法監察

三、法律援助案件質量監管

四、律師事務所和律師事項監管

五、公證機構和公證員事項監管

社區矯正工作事項監管

為加強對社區矯正工作的監管,提高社區矯正工作質量,現制定如下監管制度:

一、監督檢查對象 社區矯正人員

二、監督檢查內容

(一)監督檢查內容

負責對社區矯正人員接受監督管理、教育矯正等情況時行監督檢查,具體包括銜接報到、每月報到、思想匯報、外出請假、居住地變更、禁止令執行、教育學習、社區服務等日常監管教育活動,并根據其矯正表現進行月度考核,根據考核結果對社區矯正人員實施分類管理。

(二)監督檢查指標

1、日常巡查:每日網上定位監控不少于一次;每月開展走訪活動不少于一次。

2、專項督查:每半年聯合縣人民檢察院開展執法監督檢查,每年不少于2次,檢查面達100%。

3、全面檢查:每季度司法局組織1次,檢查面達100%。

三、監督檢查方式

為社區矯正人員建立矯正檔案,記錄其接受監管教育的具體內容,檔案分為社區矯正執行檔案和社區矯正工作檔2 案,執行檔案包括適用社區矯正的法律文書,以及接受、監管審批、處罰、收監執行、解除矯正等有關社區矯正執行活動的法律文書,工作檔案包括司法所和矯正小組進行社區矯正的工作記錄,社區矯正人員日常報到、思想匯報、外出請假、教育學習、社區服務、月度考核、等級調整等相關材料。

四、監督檢查措施

對社區矯正人員實施手機定位監控,劃定活動范圍(保亭縣),以掌握其行蹤軌跡,并通過撥打手機方式來防止社區矯正人員設置呼叫轉移、人機分離、惡意關機、他人代為保管等逃避監管行為。根據社區矯正人員的管理等級要求其每月到所報到和電話報告次數。定期組織社區矯正人員參加集中教育、社區服務等活動,實行簽到點名制度,對在村(社區)敬老院等其他單位進行社區服務的,要求提供蓋有相關單位公章的書面證明材料。根據社區矯正人員服從監管教育情況按月進行考核,并根據考核結果每三個月進行管理等級調整。根據社區矯正人員個人生活、工作及所處村、社區的實際情況,有針對性地采取上門走訪、實地檢查、通訊聯絡、信息化核查等措施,及時掌握社區矯正人員的活動情況。

五、監督檢查程序

發現社區矯正人員有違反監督管理規定或人民法院禁止令情形的,司法所應當及時合議并報告縣司法局,提交相關證據材料,縣司法局接報后應當及時調查核實??h級司法

3 行政機關根據調查情況,對社區矯正人員予以處罰的事實及有關證據進行集體評議審核,決定相關處理意見。

六、監督檢查處理

社區矯正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給予警告,并出具書面決定:

(一)未按規定時間報到的;

(二)違反關于報告、會客、外出、居住地變更規定的;

(三)不按規定參加教育學習、社區服務等活動,經教育仍不改正的;

(四)保外就醫的社區矯正人員無正當理由不按時提交病情復查情況,或者未經批準進行就醫以外的社會活動且經教育仍不改正的;

(五)違反人民法院禁令,情節輕微的;

(六)其他違反監督管理規定的情形。

社區矯正人員違反監督管理規定或者人民法院禁止令,依法應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及時提請同級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公安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通知縣級司法行政機關。

緩刑、假釋的社區矯正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級司法行政機關評議審核決定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銷緩刑、假釋建議書并附相關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之日起一個月內依法作出裁定:

4

(一)違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的,情節嚴重的;

(二)未按規定時間報到或者接受社區矯正期間脫離監管,超過一個月的;

(三)因違反監督管理規定受到治安管理處罰,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機關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

暫予監外執行的社區矯正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司法行政機關評議審核決定向批準、決定機關提出收監執行的建議書并附相關證明材料,批準、決定機關應當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作出決定:

(一)發現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

(二)未經司法行政機關批準擅自離開居住地,經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報告行蹤,脫離監管的;

(三)因違反監督管理規定受到治安管理處罰,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機關兩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保外就醫期間不按規定提交病情復查情況,經警告拒不改正的;

(六)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滿的;

(七)保證人喪失保證條件或者因不履行義務被取消保

5 證人資格,又不能在規定期限內提出新的保證人的;

(八)其他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

社區矯正執法監察

為進一步規范社區矯正執法單位及執法人員權力運行,及時糾正和查處執法執紀中的違法行為,切實維護司法行政廉潔執法形象,根據有關規定和本局實際,現制定如下監察辦法。

一、監督檢查對象

社區矯正執法單位(司法所)、執法人員的執法執紀行為。

二、監察內容

(一)監察內容

1、社區矯正執法人員是否具有合法的執法資格情況;

2、社區矯正執法人員與矯正人員比例配備情況;

3、社區矯正執法單位及執法人員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以及決定、命令的情況;

4、社區矯正執法單位及其執法人員在執法各環節、程序、重大活動中規范用權情況及有無不作為或亂作為現象;

6

5、社區矯正執法人中是否存在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導致脫管、漏管,重新犯罪情況;

6、社區矯正執法人員廉潔執法、文明執法情況;

7、社區矯正執法單位及執法人員受理群眾投訴、舉報或處理情況。

三、監察方式

執法監察分自查自糾、專項檢查、跟蹤檢查等方式進行。自查自糾原則上每半年開展一次,專項檢查和跟蹤檢查可根據實際需要定期和不定期進行,原則上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1、自查自糾。根據階段性目標要求,被確定為監察對象的單位開展對照自查,全面梳理本單位、執法人員在執法執紀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抓好整改落實。

2、專項檢查。根據工作需要和被監察單位自查反饋情況,對社區矯正執法執紀薄弱環節開展專項監察,要求被監察單位及執法人員提供與執法監察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就執法監察事項所涉及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并按執法監察建議及時整改落實。

3、跟蹤檢查。原則上在向被監察單位提出執法監察建議一個月后,對其落實整改情況進行跟蹤檢查。

四、監察程序及處理

(一)準備階段

1、立項審批。確定社區矯正執法監察項目呈報局主要

7 領導審批。

2、制定實施方案。明確指導思想、監察目的、監察對象、監察內容、時間安排、操作流程等內容。

3、通知被監察單位做好相關準備。

4、人員組織。根據執法監察工作需要,除紀檢監察組人員外,可以聘請相關股室人員為特約監察員參加。

5、實施前培訓。對參加社區矯正執法監察的工作人員進行專項培訓,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社區矯正實施辦法》、《海南省社區矯正實施細則》相關法律法規及業務知識。

(二)調查階段

對執法監察過程中發現的違規違紀行為,重點做好以下方面的調查:

1、查清主要事實和問題。

2、確認違法違紀問題的性質、危害及造成的后果,如構成案件的要進一步核查取證,立案查處。

3、查清違紀違法的原因,包括主觀原因、客觀原因。

4、分清責任,既要分清執法人員責任,以要查清被監察單位領導責任。

(三)反饋階段

將執法監察中查實的問題梳理匯總后,向被監察單位發出書面《社區矯正工作執法監察建議書》,視違規違紀行為8 情節輕重提出,或責令停止行為,限期整改,或移送紀檢、司法等有關機關追究責任。

(四)整改階段

《社區矯正工作執法監察建議書》發出30日后對相關單位進行跟蹤了解,促其整改落實。

(五)總結階段

及時總結社區矯正執法監察工作并撰寫報告,建立社區矯正執法監察檔案,將立項報告、領導批復、實施方案、《社區矯正工作執法監察建議書》、相關單位落實情況、監察工作總結報告等書面材料歸檔保存。

法律援助案件質量監管

為進一步加強對全縣法律援助案件的質量監管,提高法律援助案件質量的整體水平,現制定如下監管制度。

一、監督檢查對象

縣法律援助處指派辦理的法律援助案件的情況

二、監督檢查內容和指標

(一)監督檢查內容

1、法律援助人員的執業情況

(1)檢查、監督法律援助人員在執業活動中會見當事

9 人的情況;

(2)受理對法律援助人員的舉報和投訴;

(3)監督法律援助人員有無向受援人收費、有無拒絕、拖延或無故終止法律援助等其他違反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行為;

(4)掌握法律援助人員承辦結果有無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給受援人造成較大經濟損失的情況;

(5)司法部、海南省司法廳有關規定的其他職責。

2、案卷整理歸檔情況

(1)監督案卷中會見手續、會見筆錄、代理詞等主要案卷材料齊全情況;

(2)監督卷宗歸檔有無符合《海南省法律援助案件卷宗管理辦法》的要求;

(二)監督檢查指標

由法律援助處每年底對當年辦結案件按10%進行隨機抽查評審。

三、監督檢查方式及程序

(一)每年終抽查結案卷宗進行評審;

(二)發放《海南省法律援助服務質量意見卡》,回訪受援人,了解受援人對法律援助案件承辦人員的反饋意見;

(三)向法律援助案件承辦人員了解辦案的情況;

(四)征求公安、檢察、法院、仲裁等單位的意見、建10 議。

四、監督檢查措施

制定法律援助案件質量評審標準。根據評審得分,評定案件質量等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定為不合格:

1、應當會見而沒有會見的(特殊情況除外);

2、因案件承辦人的過錯,給受援人造成較大經濟損失或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

3、法律援助人員向受援人收取費用的;

4、有拒絕、拖延或無故終止法律援助等其他違反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行為;

5、被投訴并被查實有過錯的;

6、案卷材料丟失或案卷歸檔主要材料不齊全且無法補正的。

五、監督檢查處理

法律援助案件質量等級納入法律援助人員與所在法律服務機構工作考核的內容并通報。

律師和律師事務所事項監管

為加強對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監管,提高律師服務行業質量,現制定如下監管制度:

一、監督檢查對象

保亭縣境內的律師和律師事務所

二、監督檢查內容和指標

(一)監督檢查內容

1、律師的執業情況

(1)檢查、監督律師在執業活動中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職業道德、執業紀律的情況;

(2)受理對律師的舉報和投訴;

(3)監督律師履行行政處罰和實行整改的情況; (4)掌握律師事務所對律師執業考核的情況; (5)司法部、海南省司法廳有關規定的其他職責。

2、律師事務所的執業情況

(1)監督律師事務所在開展業務活動過程中遵守法律、法規、規章的情況;

(2)監督律師事務所執業和內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實施情況;

(3)監督律師事務所保持法定設立條件以及變更報批或者備案的執行情況;

12 (4)監督律師事務所進行清算、申請注銷的情況; (5)監督律師事務所開展律師執業考核和上報執業總結的情況;

(6)受理對律師事務所的舉報和投訴;

(7)監督律師事務所履行行政處罰和實行整改的情況; (8)司法部、海南省司法廳規定的其他職責。

(二)監督檢查指標

1、日常巡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個相對人。

2、專項督查:每年不少于一次,必要時,抽取10%的人員進行監測。

3、全面檢查:每年組織一次,必要時,抽取10%的人員進行監測。

上述指標與上級下達監督檢查指標不一致的,以上級下達監督檢查指標為準。

三、監督檢查方式

(一)考核。在每年的年末對保亭縣境內的律師事務所進行考核。依照《律師法》的要求和本辦法規定的監督事項,審查律師事務所的工作報告,結合日常監督檢查掌握的情況,對律師事務所的執業和管理情況作出綜合評估??己私Y果,應當書面告知公證機構,并報上一級司法行政機關備案。

(二)建立執業檔案。建立律師事務所設立、變更、備案事項、考核、違法違紀行為處罰、獎勵等方面情況的執業檔案。

(三)備案。律師事務所在每年末對所屬律師進行考核??己私Y果,應當書面告知律師,并報保亭縣司法局備案。

四、監督檢查措施

(一)對律師事務所進行實地檢查;

(二)談話,要求律師和律師事務所說明有關情況;

(三)書面審查相關材料和檔案;

(四)向相關單位和人員調查、核實有關情況。

五、監督檢查程序

(一)做好檢查前的準備工作,如,收集相關材料和信息,制定檢查方案;

(二)部分檢查下發檢查通知,部分檢查實行隨機抽查;

(三)持有效執法證進行檢查,人數不得少于2人;

(四)實施現場檢查和書面檢查等;

(五)根據檢查情況,視情節處理各類情況;

(六)對檢查情況進行歸檔。

六、監督檢查處理

(一)對發現、查實的律師事務所在執業和內部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應當對律師事務所負責人或者有關律師進行14 警示談話,責令改正,并對其整改情況進行監督;需要給予移送律師協會處理。對律師事務所的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向一級司法行政機關提出建議。

(二)對發現、查實律師在執業活動中存在問題的,應當對其進行警示談話,責令改正,并對其整改情況進行監督;對律師的違法行為認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向一級司法行政機關提出建議。

(三)有犯罪行為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公證員和公證機構事項監管

為加強對公證員和公證機構的監管,提高公證工作質量,現制定如下監管制度:

一、監督檢查對象

保亭縣公證處及其所屬公證員

二、監督檢查內容和指標

(一)監督檢查內容

1、保亭縣公證處的組織建設、隊伍建設、執業活動、質量控制、內部管理等情況。具體包括:

(1)組織建設情況; (2)執業活動情況;

15 (3)公證質量情況;

(4)公證員執業考核情況; (5)檔案管理情況; (6)財務管理情況;

(7)內部管理制度建設情況;

(8)司法部和海南省司法廳要求進行監督檢查的其他事項。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重點監督檢查: (1)被投訴或者被舉報的; (2)執業中有不良記錄的; (3)未保持法定設立條件的;

(4)考核發現內部管理存在嚴重問題的。

2、公證機構的負責人履行管理職責的情況。公證員辦理公證業務的情況和遵守職業道德、執業紀律的情況。公證員和公證機構的負責人被投訴和舉報、執業中有不良記錄或者經考核發現有突出問題的,應當對其進行重點監督、指導。

(二)監督檢查指標

1、日常巡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2、專項督查:每年不少于一次,必要時,抽取10%的人員進行監測。

3、全面檢查:每年組織一次,必要時,抽取10%的人16 員進行監測。

上述指標與上級下達監督檢查指標不一致的,以上級下達監督檢查指標為準。

三、監督檢查方式

(一)考核。

1、在每年的年末對保亭縣公證處進行考核。依照《公證法》的要求和本辦法規定的監督事項,審查公證機構的工作報告,結合日常監督檢查掌握的情況,對公證機構的執業和管理情況作出綜合評估??己私Y果,應當書面告知公證機構,并報上一級司法行政機關備案。

2、對保亭縣公證處的負責人履行管理職責的情況進行考核??己私Y果書面告知本人,并報一級司法行政機關備案。

(二)建立執業檔案。建立保亭縣公證處設立、變更、備案事項、考核、違法違紀行為處罰、獎勵等方面情況的執業檔案。

(三)備案。保亭縣公證處在每年末對所屬公證員進行考核??己私Y果,應當書面告知公證員,并報保亭縣司法局備案。

四、監督檢查措施

(一)對保亭縣公證處和對公證員辦理公證業務的情況進行實地檢查;

(二)要求公證機構和公證員說明有關情況;

(三)調閱公證機構相關材料和公證檔案;

(四)向相關單位和人員調查、核實有關情況。

五、監督檢查程序

(一)做好檢查前的準備工作,如:收集相關材料和信息,制定檢查方案;

(二)部分檢查下發檢查通知,部分檢查實行隨機抽查;

(三)持有效執法證進行檢查,人數不得少于2人;

(四)實施現場檢查和書面檢查等;

(五)根據檢查情況,視情節處理各類情況;

(六)對檢查情況進行歸檔。

六、監督檢查處理

對公證機構的負責人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問題,保亭縣司法局應當責令其改正。對考核發現有突出問題的公證員和公證機構的負責人,由保亭縣司法局組織專門的學習培訓。有違法行為的,提交省級司法行政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公證機構執業管理辦法》、《公證員執業管理辦法》等規定作出處理。有犯罪行為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18

第二篇:三、事中事后監管制度

(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許可事項監管

一、監督檢查對象

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建設單位。

二、監督檢查內容

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污染防治措施等要求落實情況。

三、監督檢查方式

通過現場檢查、環境監理(環境影響較大、污染較重或風險較高和涉及敏感區的項目)、環保設施竣工驗收等方式,督促建設單位落實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等要求。

四、監督檢查措施

(一)施工期環境監理。對污染較重或環境風險較高、環境影響較大的建設項目,依法要求建設單位委托有資質的單位開展施工期環境監理工作,對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中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等開展環境監理。施工期環境監理報告定期報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二)“三同時”監督檢查。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各市縣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組織對轄區內的建設項目開展環保“三同時”監督檢查,對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是否發生重大變動,建設期間是否落實環保設施和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的要求,是否存在嚴重破壞生態環境的行為等方面進行監督檢查。

(三)建設項目竣工環保驗收檢查。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受理建設竣工環保驗收監測(調查)文件后,及時組織對建設項目開展竣工環保驗收現場檢查。檢查的內容為項目各項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措施是否按照環評要求予以落實,各項環境保護設施是否運行正常,環境保護管理機構設立情況和制度建設情況以及環評要求的其他事項的落實情況。

(四)依法處理環境違法行為。對在檢查過程中發現存在擅自變更、環保“三同時”制度落實不到位、發生環境污染事故等環境違法行為的建設項目,依法按程序予以處理。

五、監督檢查程序

建設項目環影響評價文件批復后,依法要求建設單位開展環境監理。項目建設期間進行不定期的現場檢查,核實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污染防治措施等要求落實情況。項目竣工后,對環保設施進行竣工驗收。對項目建設內容與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不一致的,視情況要求建設單位重新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報備環境影響后評價。

六、監督檢查處理

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交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批準,擅自開工建設的,由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停止建設,處以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

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和措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審批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處以罰款。

發現有關工作人員有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按照新環保法要求,向其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提出處分建議。

(二)排污許可事項監管

一、監督檢查對象

由本級部門核發排污許可證的排污單位。

二、監督檢查內容

排污單位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濃度和總量執行情況,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時間、排放去向是否符合規定,排污單位的環境管理是否符合有關要求,在實施排污許可證管理中有無違規行為。

三、監督檢查方式

根據排污許可證管理工作需要,開展現場檢查、書面核查等,對排污許可證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并記錄有關情況,建立排污許可證管理檔案。對重點排污單位,采取自動監測和監督性監測檢查等方式進行檢查。

四、監督檢查措施

排污單位違反排污規定,污染物排放濃度超過排污許可證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或污染物排放量超過排污許可證規定的許可排放量的,按照有關規定增加征收排污費,責令其采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等措施,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五、監督檢查程序

(一)制定檢查工作計劃;

(二)實施現場檢查和臺賬資料核查;

(三)在排污許可證副本上記錄檢查情況;

(四)責令排污單位限期整改;

(五)對拒不整改的,情況嚴重的移送公安機關追究環境違法責任。

六、監督檢查處理

對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但未嚴格按照排污許可證要求落實的,責令排污單位限期整改,并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予以處罰。對應當取得而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的,責令其立即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排污許可證,并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予以罰款等處罰;被責令停止排污,拒不執行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予以處罰。對違反規定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依法撤銷排污許可證,提請縣人民政府依法關停;對排污單位依法關閉等情況的,依法注銷其排污許可證。

(三)國家重點監控企業減排監測管理

一、監督檢查對象

國家重點監控企業

二、監督檢查內容

國家重點監控企業污染物排放口規范化建設、自動監控(測)系統建設運行情況、主要污染物排放情況。

三、監督檢查方式

自動監測數據有效性審核、監督性監測、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比對監測、企業自行監測監管等。

四、監督檢查措施

(一) 自動監測數據有效性審核,每季度開展一次;

(二) 監督性監測及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比對監測,每季度至少開展一次;

(三)督查企業按照實時報、日報、周報、月報、季報、年報開展自行監測。

(四)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監督檢查,每月至少開展一次檢查。

五、監督檢查程序

(一)國家重點監控企業每月初7個工作日內向環保部門報上月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

(二)國家重點監控企業安裝自動監控(測)設備且通過環保部門數據有效性審核的,以自動監測數據為依據計算、核定污染物排放總量。對不具備監測條件的排污單位,按照國家環保部規定的物料衡算、排污系數等方法計算、核定污染物排放總量。

(三)各國家重點監控企業每月初2個工作日內向環保部門上報上個月企業自行監測及信息公開情況。

(四)監控值守。建立值守制度,對系統監控報警及時做出響應,按責任分工通知排污單位、運營單位和相關部門,依法依規處理。

(五)現場檢查。對轄區內的國控企業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每月至少進行一次例行檢查,如有異常情況,應進行重點檢查。每月5日前將上月的例行檢查表或重點檢查表報至省環保部門。

(六)異常情況管理。國控企業生產停產、污染治理設施停運、檢修、調試的,必須在事前5日內書面向轄區內的環保部門報告。自動監控設備在驗收后未開展日常運行監督考核期間、日常運行監督考核不合格限期整改期間、日常運行監督考核過期或設備不正常運行等情況下,縣環保部門須責令國控企業或運維單位限期整改,并報送人工監測數據,數據報送每天不少于4 次,間隔不得超過6 小時。必須在3日內上傳書面報告、人工監測數據至省環保部門。

(七)企業定期報告。各國家重點監控企業在線監測設備運營單位每季度初10個工作日內向環保部門上報上個季度自動監控設備日常運行自檢情況報告。

六、監督檢查處理

監測數據作為環境保護部門進行排污申報核定、排污許可證發放、總量控制、環境統計、排污費征收和現場環境執法等環境監督管理的依據,并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

發現有關工作人員有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按照新環保法要求,向其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提出處分建議。

第三篇:三、事中事后監管制度

(一)財政支出資金的監督檢查

為提高財政資金支出的合法性、安全性和有效性,特制定如下監督檢查制度。

一、監督檢查對象

所有使用財政資金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

二、監督檢查內容

(一)各項支出是否嚴格按照批復的預算執行,支出是否真實、完整、合規。

(二)資金使用有無違反規定擅自提高開支標準、擴大開支范圍、滯留、虛報冒領以及擠占挪用等問題。

(三)執行預算績效評價、國庫集中支付、政府采購等支出管理制度是否到位。

(四)財務管理、會計核算及會計基礎工作情況。主要包括,是否依法設置會計賬簿,會計核算是否規范,原始憑證是否真實合法,會計人員是否具備從業資格;銀行賬戶設置及現金管理是否規范,有無私設“小金庫”問題;資產的購置、報廢、處置等是否符合規定。

(五)其他需要監管的問題。

三、監督檢查方式

(一)日常監管。結合預算、會計等管理工作對財政支出事

項實施日常財政監管。

(二)專項檢查。制定財政監督檢查計劃,確定檢查范圍和內容,并按計劃組織實施,專項檢查每年進行1次。

(三)重點監管。充分利用審計等部門監督工作成果,對有關部門依法作出的財政支出調查、檢查結論,作為重要依據實施重點監管。

四、監督檢查措施

實施財政支出監管,重點采取預算源頭監管、預算執行跟蹤和全過程績效評價三種方式,做到事前審核、事中監控和事后監督檢查相結合。加強預算源頭監管,就是在預算編制環節早介入、早審核,早編細編預算,提高預算編制的規范性。強化預算執行跟蹤,就是在執行中及時了解掌握資金分配使用情況,確保資金使用安全合規。開展全過程績效評價,就是按照預算績效管理有關要求,對財政支出各環節進行效果評價。

五、監督檢查程序

(一)制定計劃。確定檢查范圍、內容、時間和工作要求等,并成立檢查組。

(二)實施檢查。下達檢查通知,告知被查單位檢查內容和有關要求。通過聽取匯報,核查單位會計賬簿、會計憑證和會計報表等資料,對被查單位預決算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做好檢查工作底稿以及有關表格的填報并簽字蓋章。

(三)檢查反饋。檢查組向被查單位及主管部門反饋存在的問題。

(四)匯總報告??偨Y檢查情況,形成檢查報告,向組織檢

查單位和領導匯報。

(五)整改落實。根據需要向被查單位下達整改通知,要求被查單位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整改并將整改情況及時反饋。

六、監督檢查處理

根據《預算法》、《會計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2004年11月國務院令第427號,2011年1月國務院令第588號修訂)、《山東省財政監督條例》(2008年11月通過)等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二)對財政票據使用的監督檢查

為規范財政票據使用,強化財政票據監管,特制訂如下監督檢查制度。

一、監督檢查對象

本行政區域內涉及領用財政票據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務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

二、監督檢查內容

(一)領購和使用財政票據執行的文件依據是合法有效,是否存在使用財政票據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等違規收費或罰款問題。

(二)是否按規定辦理《財政票據購領證》,實際領購的財政票據種類及數量是否與《財政票據購領證》記錄相符。

(三)是否專人負責財政票據、建立票據使用登記制度、設置票據管理臺賬,財政票據使用記錄記載是否齊全。

(四)是否按規定填開財政票據,票面所開金額與收取金額是否一致。

(五)是否存在混用、串用、代開財政票據行為。

(六)是否存在使用財政票據收取經營性收費的行為。

(七)是否按規定及時清理、登記、核銷、已使用的財政票據存根,并妥善保管。

(八)是否存在擅自印制、買賣、轉讓、轉借、涂改、偽造、銷毀財政票據的行為。

(九)是否存在丟失財政票據現象,如有丟失,是否按規定

及時申請作廢,并向財政票據監管機構備案。

(十)取得的政府非稅收入是否按規定及時足額上繳國庫或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十一)是否存在違反政府非稅收入和財政票據管理規定的其他行為。

三、監督檢查方式

(一)日常檢查。結合預算、會計等管理工作對財政支出事項實施日常財政監管。

(二)專項檢查。制定財政監督檢查計劃,確定檢查范圍和內容,并按計劃組織實施,專項檢查每年進行1次。

(三)重點抽查。每年對領用財政票據的區直部門、社團和其他組織進行不定期抽查,抽查面10%以內。

四、監督檢查措施

向檢查對象詢問情況,要求檢查對象提供有關資料,運用查詢、查賬、復核等方法進行檢查,經批準可向與檢查對象有經濟往來的單位查詢有關情況和對有關證據可能滅失或難以取得的先行登記保存。

五、監督檢查程序

(一)日常檢查程序。

對照用票單位所持的《財政票據領購證》核定的事項,按下列程序進行檢查核銷:

1.審核單位已用票據的收入金額和款項性質。

2.確認應繳、已繳、未繳財政專戶的國庫的資金款項。 3.核實票據開具和結存數量。

4.檢查票據使用有無違規。

5.檢查填開的收入項目和標準是否合法。 6.已用票據加蓋“已核銷”戳記。

7.結報核銷的空白票據,剪去收據聯上的“監制章”字樣。 8.核定票據購領數量。

(二)專項檢查、重點抽查程序。

1.檢查(抽查)準備階段:明確檢查任務,配置檢查力量,制定檢查方案,下達檢查通知書。

2.檢查實施階段:調查基本情況,檢查內部制度,審閱會計資料并核查資產,收集檢查證據,填制檢查工作底稿。

3.檢查處理階段:提交檢查報告征求檢查對象意見,審理檢查報告,下達檢查結論和處理意見,跟蹤執行結果,檢查資料整理歸檔。

4.采用重點抽查措施的,抽查面一般每年不大于10%。

六、監督檢查處理

對于發現的問題,按照《財政票據管理辦法》(2012年10月財政部令第70號)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三)對政府外債和清潔發展委托貸款項目的監督檢查

為規范和加強對我區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贈)款、清潔發展機制基金的監督管理,防范和化解貸款風險,更加合理、有效地使用資金,特制定如下監督檢查制度。

一、監督檢查對象

外國政府貸(贈)款、清潔發展機制基金項目。

二、監督檢查內容

(一)貸款資金的提取和支付情況。

(二)設備采購的到貨和運營情況。

(三)貸款本金、利息和費用的償還和支付情況。

(四)項目機構變更及實施內容調整情況。

(五)完工項目的驗收交付使用情況。

(六)項目目標的實現情況。

(七)財務會計核算的合規性。

(八)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三、監督檢查方式

(一)日常檢查。日常檢查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由相關財政部門、項目辦及項目單位等對項目實施的各個環節進行的經常性檢查。

(二)重點檢查。是指由會計、審計等方面的專業人員對項目進行的全面、深入檢查。

四、監督檢查措施

日常檢查主要針對在建項目。有關部門和單位應按照職責分

工及時審查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財務報告、工程進度報告、竣工報告、招投標文件、商務合作、提款申請、支付指令等各類材料,全面掌握項目實施和資金管理情況,確保項目實施符合各項規定。財政部門可以委托中介機構對正在實施的項目有選擇性地進行專項檢查。方式包括聽取匯報、查閱檔案資料、申核會計賬目、核查原始憑證、現場盤點清查、分析性復核、外部延伸檢查等。

五、監督檢查程序

(一)日常檢查通常與世行等到國際金融組織的項目檢查一并開展。

(二)重點檢查通常委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財務專項檢查。

(三)對檢查內容、范圍、安排等以文件形式下發給檢查對象。

(四)財政部門與會計師事務所一起赴項目實施點進行現場檢查等。

(五)形成檢查報告,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提出整改要求,并將報告按時報送省財政廳。

六、監督檢查處理

對于發現的問題,按照《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贈款管理辦法》(2006年7月財政部令第38號)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四)對政府投資項目的監督檢查

為規范政府投資行為,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特制訂如下監督檢查制度。

一、監督檢查對象 縣級政府投資項目。

二、監督檢查內容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行為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主要檢查下列事項:

(一)縣發展改革局對建設項目是否立項;建設項目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及概算是否批復。

(二)政府投資項目資金是否納入預算管理。

(三)政府投資項目施工圖預算(工程標底)是否進行審核。

(四)建設工程合同簽訂是否規范。

(五)工程變更審批手續是否符合要求;變更清單和工程量清單是否符合要求。

(六)工程款撥付是否符合規定;資金審批手續是否齊全;資金與進度是否匹配;資金渠道是否合理。

(七)項目建設單位管理費列支是否符合規定;財務核算是否規范。

(八)竣工結算審計是否完成;項目竣工財務決算是否審批。

(九)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監督檢查事項。

三、監督檢查方式

(一)日常監督檢查。結合預算、會計等管理工作對財政支

出事項實施日常財政監管。

(二)不定期進行監督檢查,全年抽查不少于2次。

四、監督檢查措施

對建設單位申撥資金時提供資料的進行檢查,對工程變更現場踏勘,對建設單位每月上報的政府投資項目預算執行情況進行核查。

五、監督檢查程序

(一)通過聽取匯報,查閱臺賬資料,檢查會計核算憑證、會計報表。

(二)實地踏勘檢查。

(三)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由兩名以上檢查人員參加。

(四)監督檢查人員對被檢查人員的情況實施逐項檢查并制作現場檢查紀錄,交當事人確認簽字;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拒絕簽字的,檢查人員應當將情況記錄在案。

(五)發現被檢查人存在違反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制作《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

六、監督檢查處理

對于發現的問題,按照《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2004年11月國務院令第427號,2011年1月國務院令第588號修訂)等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處理。

(五)對會計代理記賬機構的事中事后監管

為了加強會計代理記賬的管理,規范代理記賬業務,促進代理記賬行業的健康發展,特制定如下監督檢查制度。

一、監督檢查對象 全縣會計代理記賬機構。

二、監督檢查內容

(一)代理記賬機構保持設立條件的情況。

(二)代理記賬機構變更和終止的情況。

(三)代理記賬機構備案的情況。

(四)代理記賬機構業務開展情況。

三、監督檢查方式

(一)書面資料檢查。

1.代理記賬機構上一工作情況報告(主要包括機構保持設立條件情況、業務開展情況、遵紀守法情況等)。

2.代理記賬機構基本情況表。

3.代理記賬機構全部從業人員情況表。

4.營業執照、辦公用房產權或者使用權證明的原件和復印件。

5.專職及兼職從業人員身份證明、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會計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證書的原件和復印件。

6.代理記賬許可證原件及復印件。 7.財務會計報告原件及復印件。

(二)實地核查。每年不少于一次。

四、監督檢查措施

(一)通過聽取匯報,調取、查閱、復制監管對象有關內部財務管理的資料,核查代理記賬機構設立、變更、備案等情況是否符合要求。

(二)按相關要求核查代理記賬機構業務開展情況,并制定現場檢查記錄由當事代理記賬機構簽字。

五、監督檢查程序

(一)下達檢查通知明確檢查內容、需上報的檢查資料。

(二)開展檢查工作,按照規定的檢查方法、內容形成檢查記錄。

(三)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進行處理。

(四)將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存入檔案。

六、監督檢查處理

對于發現的問題,按照《會計法》、《代理記賬管理辦法》(2005年1月財政部令第27號)等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六)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監督檢查

為規范政府采購活動,提高政府采購資金使用效益,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保護政府采購當事人合法權益,特制定如下監督檢查制度。

一、監督檢查對象

縣內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采購人、采購機構、評審專家和供應商。

二、監督檢查內容

(一)采購人。政府采購政策執行情況;政府采購活動實施情況;政府采購信息公開情況以及其他違反政府采購法律法規的情況。

(二)采購機構。政府采購政策執行情況;政府采購信息公開情況;采購方式和采購程序的執行情況以及其他違反政府采購法律法規的情況。

(三) 評審專家。評標過程中是否存在傾向性或歧視性的行為;評標過程中是否存在違反職業道德和廉潔自律的情況;評審意見是否違反政府采購政策規定情況以及其他違反政府采購法律法規的情況。

(四)供應商。供應商參與政府采購過程中是否存在通過惡意串通謀取中標的情況;是否存在中標或者成交后無正當理由拒不與采購人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等與合同履約有關的行為;是否存在通過捏造事實、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投訴的情況以及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情況。

三、監督檢查方式

(一)日常監管。結合政府采購活動對政府采購事項實施日常財政監管。

(二)專項檢查。制定政府采購檢查計劃,確定檢查范圍和內容,并按計劃組織實施,專項檢查每年進行1次。

(三)重點監管。充分利用審計等部門監督工作成果,對有關部門依法作出的財政支出調查、檢查結論,作為重要依據實施重點監管。

四、監督檢查措施

(一)要求政府采購當事人公開采購信息,接受社會監督。要求政府采購當事人將政府采購需求、采購文件、采購預算、評審結果、采購合同和履約驗收的全流程信息公開,將采購人、采購機構、評審專家和供應商承擔的主體責任予以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二)對采購機構進行檢查。積極開展采購機構檢查工作,配合做好上級財政部門部署的對采購機構的檢查,根據工作需要組織其他的針對采購機構的檢查。主要包括:采購機構自查、監管部門書面審查和現場核查等。

(三)受理投訴舉報。通過對投訴、舉報和復議處理,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理處罰力度,逐步建立不良記錄制度,并依法將查處的違規、違紀行為向社會通報。

五、監督檢查程序

(一)制定監督檢查方案。

(二)下發監督檢查通知。

(三)組織監督檢查實施。

(四)公布監督檢查結果。

(五)督促整改落實。

六、監督檢查處理

對于發現的問題,依據《政府采購法》(2002年6月通過,2014年8月修訂)、《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2014年1月國務院令第658號)以及《山東省政府采購管理辦法》(2013年6月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62號)等法律、法規及地方規章,作出相應處理。

(七)對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內部財務管理制度的監督檢查

為規范加強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財務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的合法性、安全性和有效性,進一步建立健全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財務監管體系,推進規范各項內部財務制度,督促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嚴格按照各項法律、法規制度貫徹執行,制定以下監督檢查管理制度。

一、監督檢查對象

縣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依法取得金融業務許可證的縣屬地方金融企業,以及小額貸款公司等地方金融組織,使用財政資金的機關、事業單位。

二、監督檢查內容

(一)對企業的監督檢查內容。

1.企業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制定和執行情況。 2.企業財務會計報告審計制度執行情況。 3.企業向財政部門報送月度、財務報告情況。 4.企業按規定上交國有資本收益情況。 5.企業收到財政資金的使用和財務處理情況。

(二)對機關事業單位的監督檢查內容。 1.單位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制定情況。

2.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執行情況,各項財務收支是否符合規定,有無私設“小金庫”問題。

3.會計核算及會計基礎工作情況。主要包括,是否依法設置會計賬簿,會計核算是否規范,原始憑證是否真實合法,會計人

員是否具備從業資格;銀行賬戶設置及現金管理是否規范。

4.資金使用有無違反規定擅自提高開支標準、擴大開支范圍、滯留、虛報冒領以及擠占挪用等問題。

5.執行預算績效、國庫集中支付、政府采購監督等等支出管理制度是否到位。

6.其他需要監管的問題。

三、監督檢查方式

(一)配合省財政廳、市財政局專項檢查。主動配合做好專項檢查的各項準備工作。

(二)開展專項監督檢查。結合工作計劃和工作重點,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管理辦法,每年開展一次專項監督檢查,對重點項目開展績效評價。

(三)對機關單位采取財務數據監控、督促、審核等方法,做到事前審核、事中監控和事后監督檢查相結合。

四、監督檢查措施

(一)要求監管對象按照要求提供與監督事項有關的資料。

(二)調取、查閱、復制監管對象有關內部財務管理的資料,會計憑證和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審計報告、賬戶信息,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三)結合會計報告編報工作,對監管對象報送財務會計報告情況及財務會計報告審計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四)結合國有資本收益核定和預算執行工作,對監管對象上交國有資本收益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五)向與被監督單位有經濟業務往來的單位查詢有關情況,向金融機構查詢被監督單位的存款。

五、監督檢查程序

(一)下發監督檢查通知。

(二)制定監督檢查方案。

(三)組織開展監督檢查。

(四)向檢查對象反饋意見。

(五)下發檢查決定和檢查報告。

(六)督促整改落實。

六、監督檢查處理

對于檢查發現的問題,按照《預算法》、《企業財務通則》(2006年12月財政部令第41號)、《財政部門監督辦法》(2012年3月財政部令第69號)等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八)縣級部門和單位預決算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為加強縣級部門和單位預算執行和決算管理,增強預算執行和決算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和安全性,特制定如下監督檢查制度。

一、監督檢查對象

所有使用財政資金的縣級部門和單位。

二、監督檢查內容

(一)各項收入是否嚴格按照批復的預算執行,是否按規定組織收入,是否嚴格執行非稅收入收繳有關規定,是否存在應繳未繳、拖延繳庫等問題。

(二)各項支出是否嚴格按照批復的預算執行,支出是否真實、完整、合規。

(三)預算調整是否符合規定,是否存在無預算、超預算支出和違規調整用途問題。

(四)執行國庫集中支付、政府采購等管理制度是否到位。

(五)財務管理、會計核算及會計基礎工作情況。主要包括,是否依法設置會計賬簿,會計核算是否規范,原始憑證是否真實合法,會計人員是否具備從業資格;銀行賬戶設置及現金管理是否規范,有無私設“小金庫”問題;資產的購置、報廢、處置等是否符合規定等。

(六)單位會計賬簿與決算報表是否一致,決算編報范圍與預算編報范圍是否一致。

(七)其他需要監督檢查的問題。

三、監督檢查方式

(一)日常監管。對預算執行進行動態監控,強化日常監管。

(二)檢查。制定財政監督檢查計劃,確定檢查范圍和內容,并按計劃組織實施。

(三)重點監管。充分利用審計等部門監督工作成果,對有關部門依法作出的預算執行情況檢查結論,作為重要依據實施重點監管。

四、監督檢查措施

(一)要求被查單位提供會計賬簿、會計憑證和會計報表等有關會計資料。

(二)將被查單位的決算數據與會計賬簿中相關數據進行核對檢查。

(三)與被查單位負責部門決算的人員進行交流溝通,了解掌握單位決算數據填報情況。

五、監督檢查程序

(一)制定檢查計劃。確定檢查范圍、內容、時間和工作要求等,并成立檢查組。

(二)實施檢查。下達檢查通知,告知被查單位檢查內容和有關要求。通過聽取匯報,核查單位會計賬簿、會計憑證和會計報表等資料,對被查單位預決算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做好檢查工作底稿以及有關表格的填報并簽字蓋章。

(三)檢查反饋。檢查組向被查單位及主管部門反饋存在的問題。

(四)匯總報告??偨Y檢查情況,形成檢查報告,向組織檢

查單位和領導匯報。

(五)整改落實。根據需要向被查單位下達整改通知,要求被查單位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整改并將整改情況及時反饋。

六、監督檢查處理

對于發現的問題,根據《預算法》、《會計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2004年11月國務院令第427號,2011年1月國務院令第588號修訂)、《山東省財政監督條例》(2008年11月通過)等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九)對政府性基金、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

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為加強政府性基金、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制止亂收費行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規范政府收入行為,提高非稅收入管理水平,特制定以下監督檢查制度。

一、監督檢查對象

政府性基金、行政事業性收費各執收單位

二、監督檢查內容

(一)是否滯留、截留、挪用或者擅自減收、免收、緩收政府性基金、行政事業性收費。

(二)是否擅自擴大政府性基金、行政事業性收費征收范圍、對象和標準。

(三)是否存在擅自設立收入過渡賬戶或者將單位基本賬戶和其他賬戶作為收入過渡賬戶征收政府性基金、行政事業性收費,不及時繳入人行國庫的情況。

(四)是否存在隱瞞政府性基金、行政事業性收費,不按規定科目上繳人行國庫的情況。

(五)是否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六)是否按要求及時、準確上報政府性基金、行政事業性收費信息、報表。

(七)隸屬部門是否嚴格落實國家、省、市有關政府性基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政策規定;是否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嚴格執行政府性基金、行政事業性收費征繳管理程序;是否及時上報非

稅收入報表和相關統計分析。

三、監督檢查方式

(一)落實省財政廳、市財政局專項稽查和檢查。根據上級部門統一部署,聯合物價、審計等部門做好專項稽查和檢查各項準備工作。

(二)開展專項監督檢查;一般一年一次,每年選擇有代表性政府性基金、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對特定地區進行專項監督檢查。

(三)根據有關投訴舉報情況進行檢查。

四、監督檢查措施

縣財政局會同物價對政府性基金、行政事業性收費各執收單位采取上報相關報表、實地調閱會計資料等方式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

五、監督檢查程序

(一)落實財政廳、市財政局專項稽查和檢查。

按照上級主管部門的工作安排,主動配合好專項督導檢查工作,按照上級主管部門督導檢查意見,督促落實整改措施,及時將落實整改情況反饋上級有關部門。

(二)專項監督檢查。

1.制定檢查計劃。確定檢查范圍、內容、時間和工作要求,成立檢查小組,并將相關檢查通知印發檢查組和被檢查對象。

2.實施檢查。檢查組通過聽取被檢查單位情況匯報,查閱相關管理制度、會計賬簿、憑證、報表等相關會計資料,了解政府性基金、行政事業性收費執行情況,查找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

意見。

3.整改落實。被檢查單位對檢查組提出的整改意見進行落實,并在規定的期限內將整改情況上報檢查小組。

4.匯總總結。將檢查出的問題、整改落實情況進行匯總,總結經驗,為下一步工作開展提出建議,形成檢查報告。

5.有關檢查材料存檔備查。

(三)根據投訴舉報內容,組成相關調查小組,到相關單位進行檢查。

六、監督檢查處理

對于發現的問題,按照《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2004年11月國務院令第427號,2011年1月國務院令第588號修訂)、《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2000年2月國務院令第281號)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理。

(十)對地方金融企業財務和國有資產

管理制度的監督檢查

為加強對地方金融企業財務和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規范地方金融企業的財務行為,防范地方金融企業財務風險,促進地方金融企業健康發展,特制定如下監督檢查制度。

一、監督檢查對象

依法取得金融業務許可證的地方金融企業,以及小額貸款公司等地方金融組織。

二、監督檢查內容

(一)一般財務監管。包括建立地方金融企業風險預警和控制制度、內部財務管理報告制度、主要財務指標和金融監管指標分析報告制度、重要財務事項報告制度、薪酬方案和長期股權激勵方案報告制度、績效評價基礎資料報告制度,以及監督地方金融企業的固定資產和在建工程管理、抵債資產管理、處置不良資產、呆賬核銷等情況。

(二)國有金融企業監管。包括地方國有金融企業年金方案、監繳國有資本收益、辦理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變更、核銷)、監管產權轉讓和評估事項、制定負責人薪酬和履職待遇管理辦法、審核長期股權激勵和利潤分配方案、指導并監督金融企業引入市場機制選聘會計師事務所等情況。

三、監督檢查方式

(一)日常監管。對地方金融企業財務制度執行進行動態監控,強化日常監管。

(二)專項檢查。制定財政監督檢查計劃,確定檢查范圍和內容,并按計劃組織實施。

(三)重點監管。充分利用審計等部門監督工作成果,對有關部門依法作出的預算執行情況檢查結論,作為重要依據實施重點監管。

四、監督檢查措施

(一)監督檢查工作主要包括配合上級財政部門的專項檢查,以及每年開展一次專項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二)日常財務監管。通過地方金融企業財務季報和決算,定期調度、及時發現和消除風險隱患,每季度向縣政府報告金融財務信息。

(三)專項財務檢查。根據上級規定,結合日常財務監管,有計劃、有重點、分步驟地對地方金融企業財務執行情況等問題實施不定期的監督檢查。委托中介機構,每年對地方金融企業實施績效評價,頒發績效評價等級證書,將績效評價結果向黨委、政府和金融業主管部門通報。

五、監督檢查程序

(一)配合省財政廳、市財政局專項檢查。按照上級財政部門的檢查安排和工作要求,及時通知相關地方金融機構,做好準備工作。按照檢查意見,督促落實整改措施,并將整改情況反饋上級財政部門。

(二)開展專項檢查。

1.根據工作計劃,制定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工作方案。 2.選取檢查和評價單位,采取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的方式進行專項檢查和評價。

3.檢查和評價結束后向金融企業反饋情況,提出整改意見。 4.監督金融企業整改落實情況。

六、監督檢查處理

對于發現的問題,按照《會計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2004年11月國務院令第427號,2011年1月國務院令第588號修訂)和《金融企業財務規則》(2006年12月財政部令第42號)、《金融企業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結果確認暫行辦法》(2007年1月財政部令第43號)、《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監督管理暫行辦法》(2007年10月財政部令第47號)、《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轉讓管理辦法》(2009年3月財政部令第54號)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理。

(十一)彩票市場和彩票資金的監督檢查

為加強彩票管理,規范彩票市場發展,維護彩票市場秩序,保護彩票參與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公益事業發展,特制定如下監管制度。

一、監督檢查對象

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門、單位。

二、監督檢查內容

彩票公益金的使用部門、單位,是否按照財政部門批準的項目資金使用計劃和預算執行,是否擠占挪用彩票公益金,是否改變彩票公益金使用范圍。

三、監督檢查方式和措施

(一)每年下半年對彩票公益金、發行費使用項目的資金情況進行調度監督。

(二)每年會同行政主管部門,對彩票公益金項目開工、竣工、活動開展情況等進行實地督查。

(三)委托第三方對彩票公益金項目進行事前、事中、事后財政投資評審監督。

(四)配合審計部門開展審計監督工作。

四、監督檢查程序

(一)制定檢查計劃。

(二)下發監督檢查通知。

(三)組織開展監督檢查。

(四)向檢查對象反饋情況,提出整改意見。

(五)督促落實整改。

五、監督檢查處理

對于發現的問題,按照《彩票管理條例》(2009年5月國務院令第554號)、《彩票管理條例實施細則》(2012年1月財政部、民政部、國家體育總局令第67號)等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十二)對縣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事項的監督檢查

為加強縣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的監督檢查工作,嚴格監管程序,維護縣級行政事業國有資產權益,特制定如下監督檢查制度。

一、監督檢查對象 全縣行政事業單位。

二、監督檢查內容

(一)處置資產的權屬是否清晰,是否經過審核。

(二)資產處置程序是否合規。區分不同情況,檢查單位內部管理流程、審核程序合規性,特定資產的處置按規定進行資產清查、財務審計、資產評估等有關情況。

(三)資產處置方式是否準確。檢查單位是否按批復的方式進行處置。

(四)資產處置收入是否繳入縣級國庫。

三、監督檢查方式

(一)專項審計檢查。委托中介機構進駐縣級行政事業單位,對單位資產減少情況進行檢查,并跟蹤反饋資產處置是否按規定報經批準、公開處置程序是否合理、已處置資產的收益情況、收益上繳情況等。

(二)常規監督檢查。根據工作需要或臨時發生的情況,對相關部門單位進行檢查,對單位資產處置情況、處置程序是否合理、處置收入繳庫情況等進行檢查。

四、監督檢查措施

(一)聽取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處置有關情況的匯報,并可以提出質詢。

(二)查閱處置事項的有關文件、資料、合同、賬簿、憑證、票據等,要求有關單位和人員做出必要的說明,取得或復制有關文件、資料。

(三)現場察看資產情況,核實處置結果。向相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聽取意見,進行查驗、取證、質詢,對發現的問題進行延伸調查、取證、核實。

五、監督檢查程序

(一)制定資產處置審批事項監督檢查方案。

(二)下發監督檢查通知。

(三)組織開展監督檢查。

(四)向檢查對象反饋意見。

(五)下發整改意見。

(六)督促落實整改。

六、監督檢查處理

對于發現的問題,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2004年11月國務院令第427號,2011年1月國務院令第588號修訂)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理。

(十三)對會計從業資格人員的事中事后監管 為進一步規范對會計從業資格人員的監管,制定以下監督檢查制度。

一、監督檢查對象

全縣具有會計從業資格的會計人員

二、監督檢查內容

1、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以下簡稱持證人員)的人員基本信息登記情況;

2、持證人員從事會計工作和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情況;

3、持證人員遵守會計職業道德情況;

4、持證人員接受繼續教育情況。

三、監督檢查方式

實地檢查:單位會計人員是否持有會計做作業資格證書從事會計工作。持證人員當年參加繼續教育學習及考試情況。

核實取證:會計人員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準確、及時、完整、真實的進行會計核算。

四、監督檢查措施

1、持證人員接受繼續教育:每年不少于24學時。

2、根據上級部門安排組織專項檢查。

五、監督檢查程序

1、下達檢查通知明確檢查內容;

2、開展檢查工作,按照規定的檢查方法、內容形成檢查記錄;

3、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進行處理;

4、將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存入檔案。

六、監督檢查處理

根據《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財政部令73號)第三十一條規定持證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責令其限期改正:

(一)不參加繼續教育或參加繼續教育未取得學分的;

(二)未按照本實施辦法規定辦理調轉登記的;

(三)未按照本實施辦法規定進行信息變更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處以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的;

(二)私設會計帳薄的;

(三)未按照規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的;

(四)以未經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附據登記會計賬簿或者登記會計賬簿不符合規定的;

(五)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編制依據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規定使用會計記錄文字或者記賬本位幣的;

(八)未按照規定保管會計資料,致使會計資料毀損、滅失的;

(九)未按照規定建立并實施單位內部監督制度或者拒絕依法實施的監督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會計資料及有關情況的;

(十)任用會計人員不符合本法規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會計人員有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做從業資格證書。有關法律對第一款所列行為的處罰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前款行為的,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并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對其中的會計人員,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四十四條規定,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并處三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

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對其中的會計人員,并由縣(區)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十四)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

為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行使,提高財政行政執法水平,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深入推進財政執法規范化建設,真正實現執法為公,執法為民的宗旨,特制定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制度。

一、主要內容

對法律、法規和規章中規定的違法行為的種類、情節、性質和社會危害程度,以及從輕、減輕、從重處罰等情形進行細化,并歸納、分類;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選擇或并用行政處罰種類的,根據違法行為的事實、情節、性質、社會危害程度和違法當事人主觀過錯、消除違法行為后果或影響等因素,確定適用該行政處罰種類的具體標準及單處、并處的行政處罰的標準;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行政處罰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據上述因素,細化具體的行政處罰幅度。

二、標準規范

完善行政處罰事項自由裁量相關制度,嚴格按照《行政處罰法》、《山東省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省政府令第269號)、《山東省財政行政處罰裁量權指導標準》、將《臨沂市財政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指導標準》作為行政處罰裁量的標準規范。

三、有關措施

(一)貫徹實施上級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規范。按照《山東省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要求,對《山東省財政行政處罰

裁量權指導標準》、《臨沂市財政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指導標準》抓好貫徹落實,在對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時,嚴格按照其確定的適用規則和裁量基準執法。

(二)完善行政處罰事項自由裁量相關制度。著眼于構建規范完善的自由裁量基準體系,在執行上級適用規則和裁量基準的基礎上,本著有章可循、綜合裁量、規范操作的原則,完善行政處罰事項自由裁量相關制度。

(三)從重處罰、從輕處罰、一般處罰情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山東省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及山東省財政行政處罰裁量權指導標準》、《臨沂市財政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指導標準》予以認定。

第四篇:三、事中事后監管制度

(一)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審批、核準的事中事后監管

為加強權限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含外商投資項目)管理,嚴格基本建設程序,規范投資行為,保證項目建設順利實施,特制定以下事中事后監管制度。

一、監督檢查對象

市發展改革委負責審批、核準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及項目法人;縣區發展改革部門、開發區(東營經濟技術開發區、東營港經濟開發區、農業高新技術產業示范區、現代畜牧業示范區,下同)經發部門。

二、監督檢查內容

(一)項目立項審批。單位提交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概算及所附文件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工程咨詢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的客觀性和準確性;項目單位是否履行審批程序;立項審批是否有越權行為;審批依據是否充分、審批流程是否合法、審批結果是否合理。

(二)項目建設實施。檢查項目執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有關情況,項目相關批復文件執行情況,以及項目法人組建、資金落實、投資概算、開工建設等有關情況。

(三)監管職責履行??h區發展改革部門、開發區經發部門是否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三、監督檢查方式

采取日常檢查和專項檢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每年集中開展1次專項檢查,上級部門或市委市政府另有安排的,適時調整。

四、監督檢查措施

(一)聽取匯報。聽取項目單位前期工作、招標投標、合同管理、計劃執行、資金使用等情況的匯報,并可以提出質詢。

(二)查閱資料。查閱建設項目的有關文件、合同、賬簿、憑證;核實建設項目執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有關情況;可要求有關單位和人員作出必要說明,并取得或復制有關的文件、資料。

(三)實地查看。查勘工程施工現場,檢查工程形象、進度和建設內容。向相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聽取意見,對發現的問題進行延伸調查、取證、核實。

五、監督檢查程序

(一)配合上級部門的專項稽察、督導檢查程序。按照上級部門的工作安排,及時通知相關縣區發展改革部門、開發區經發部門做好稽察、檢查準備,并全程參與上級部門的專項稽察和督導檢查工作。收集整理稽察檢查意見,督促縣區發展改革部門、開發區經發部門落實整改措施,并及時將整改情況反饋上級部門。

(二)權限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專項監督檢查程序。制定監督檢查方案,下發通知,告知監督檢查內容和有關要求;實施監督檢查,采取定點檢查與隨機抽查相結合的方式,現場檢查項目有關情況;反饋檢查結果,根據檢查的情況,向被檢查項目單位和縣區發展改革部門、開發區經發部門現場反饋檢查意見;督促落實整改,必要時安排復查工作。

六、監督檢查處理

對監督檢查發現的問題,按照《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政府核準投資項目管理辦法》(2014年5月國家發改委令11號)、《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2011年12月國務院令第613號)、《山東省基本建設項目登記備案辦法》(2002年10月省政府令第146號)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二)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的事中事后監管

為切實加強市發展改革委負責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的事中事后監管工作,特制定以下監督檢查制度。

一、監督檢查對象

市發展改革委負責審查或備案的能評項目節能評估文件或節能登記表的編制、實施、運行管理單位;縣區發展改革部門、開發區(東營經濟技術開發區、東營港經濟開發區、農業高新技術產業示范區、現代畜牧業示范區,下同)經發部門。

二、監督檢查內容

(一)建設方案中節能要求落實情況。項目建設方案中總平面布置、主要工藝路線、工序(系統)用能工藝、用能設備選型、輔助和附屬生產設施等,是否嚴格按照能評要求設計并實施,是否滿足節能相關標準、規范等。

(二)節能技術措施落實情況。已通過審查的能評文件中各項節能技術措施是否完全采用,各項節能技術措施是否按照能評要求的深度實施等。

(三)節能管理措施落實情況。項目能源管理機制是否健全;節能管理制度是否完善;能源計量器具配備是否滿足《用能單位能源計量器具配備和管理通則》(GB 17167)要求等。

(四)能效水平落實情況。在建項目單位產品綜合能耗、主要工序(裝置)單耗的預測數據;竣工項目單位產品綜合能耗、主要工序(裝置)單耗的驗收(考核)數據;投產運營項目單位產品綜合能耗、主要工序(裝置)單耗的統計(運行)數據,是否滿足國家或行業能效標準,是否達到能評所提要求等。

(五)設備能效落實情況。項目通用設備能效水平是否滿足一級能效要求;主要用能設備能效是否達到國內先進水平;是否采用國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設備等。

(六)能源消費總量落實情況。項目年綜合能源消費量及對所在地能源供應影響是否滿足能評所提要求等。

三、監督檢查方式

(一)市發展改革委對本級審查或備案的能評項目,實行隨機抽查和重點檢查的方式。

(二)配合國家、省發展改革部門開展能評項目節能審查意見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

四、監督檢查措施

(一)進入現場進行勘察、采樣、拍照、錄音、錄像、筆錄等。

(二)查閱、復制或者摘錄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材料、賬目等。

(三)約見、詢問有關人員,要求說明有關事項、提供相關材料等。

(四)對用能產品、設備和生產工藝的能源使用狀況進行檢測或分析評價等。

(五)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規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五、監督檢查程序

(一)監督檢查項目抽選。

1.在各年度已審查或備案的能評項目中,市發展改革委隨機抽查一定項目進行監督檢查,隨機抽查率不低于5%。

2.在各年度已審查或備案的能評項目中,市發展改革委在重點范圍內選擇一定數量項目開展監督檢查,主要包括高耗能行業、綜合能耗大于1萬噸標煤的項目等。檢查數量不低于總數的10%。

(二)監督檢查前期準備。

1.組建監督檢查隊伍,主要包括市發展改革委、市節能監察中心、節能評審單位、行業專家等相關人員。

2.按照選定項目清單,聯系相關縣區發展改革部門、開發區經發部門、建設單位提前準備檢查材料。主要包括:

(1)主要設計及施工技術文件。

(2)主要耗能設備技術協議、招投標文件、供貨合同。 (3)竣工驗收資料。 (4)能源消費統計及相關財務臺賬。

(5)節能管理文件,能源計量器具配備一覽表。 (6)能評自查報告。

(7)節能評估報告及節能審查意見。 (8)其他能評相關材料。

(三)現場監督檢查

1.建成運營項目,建設單位對節能評估報告及審查意見落實情況進行匯報;在建項目,建設單位對照節能評估報告及審查意見介紹設計及在建情況。

2.查閱項目能評相關材料,核算項目主要能效指標、年綜合能源消費量等。

3.現場檢查建設方案(工藝、設備)、節能措施落實情況,項目有無采用落后工藝、設備等。

4.檢查節能管理制度及能源計量器具配備情況等。 5.通過拍照、錄像等手段,采集并保留現場證據。 6.必要時組織實測機構針對項目實際情況,開展具體相關檢測和復核工作。

7.梳理總結項目存在問題,與建設單位初步交流核證,研究提出整改建議和意見。

(四)監督檢查總結

各項檢查結束后,檢查小組編制項目監督檢查工作報告,主要包括能評落實情況、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整改建議等。

六、監督檢查處理

(一)對于基本落實能評要求項目,建設單位應針對存在問題在限期內整改,并向市發展改革委提交整改報告。

(二)對于與能評要求有差距項目,市發展改革委應針對項目存在問題下發整改通知。建設單位應據通知要求抓緊組織整改工作,并向市發展改革委提交整改報告。市發展改革委根據實際情況組織復檢。

(三)對于與能評要求有較大差距項目,市發展改革委采取追究責任、通報批評等處理措施。建設單位對可整改部分應抓緊整改,并向市發展改革委提交整改報告。市發展改革委根據實際情況組織復檢。

(四)對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據《節約能源法》(2007年10月通過)、《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暫行辦法》(2010年9月國家發改委令第6號)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三)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招標組織形式、

招標方式核準的事中事后監管

為切實加強市發展改革委負責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招標組織形式、招標方式核準的事中事后監管,特制定以下監督檢查制度。

一、監督檢查對象

市發展改革委審批、核準的需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及項目法人;縣區發展改革部門、開發區(東營經濟技術開發區、東營港經濟開發區、農業高新技術產業示范區、現代畜牧業示范區,下同)經發部門。

二、監督檢查內容

(一)核準內容是否填寫齊全,與相關批復文件是否一致,招標估算金額填寫是否準確;依法應當招標的項目申請不招標的,是否符合不招標的條件;依法必須招標項目二次招標未果的,是否符合不再進行招標的條件;招標方式為邀請招標的項目,是否符合邀請招標的條件;招標組織形式為自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是否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的能力;是否違反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資格管理規定;是否在發改部門指定媒介發布招標公告信息;是否符合國家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條件。

(二)縣區發展改革部門、開發區經發部門是否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三、監督檢查方式及措施

(一)聽取匯報。聽取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招標組織形式、招標方式核準履行法定程序情況匯報,并對相關問題提出質詢。

(二)查閱資料。查閱并核實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招標組織形式、招標方式核準文件有關情況,必要時可要求有關單位和人員作出說明,并取得或復制有關文件、資料。

(三)了解情況。向相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聽取意見,對發現的問題進行延伸調查、取證、核實。

四、監督檢查程序

(一)事中監管。項目單位在提交工程建設項目核準、審批申請時,一并提出招標事項的核準申請內容;也可單獨提出招標事項的核準申請或變更申請。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退回補正材料,補正不符合的不予受理,符合條件的予以受理,并出具核準文件送達申請人。

(二)事后監管。制定監督檢查方案,下發通知,告知監督檢查內容和有關要求;實施監督檢查,采取定點檢查與隨機抽查相結合的方式,現場檢查項目有關情況;反饋檢查結果,根據檢查情況,向被檢查項目單位和縣區發展改革部門、開發區經發部門現場反饋檢查意見;督促落實整改,必要時安排復查工作。

五、監督檢查處理

對監督檢查發現的問題,按照《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2011年12月國務院令第613號)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四)權限內資金安排使用的監督檢查

為加強市級政府性資金(含切塊安排資金,下同)管理,規范政府投資行為,保證項目質量,提高投資效益,特制定以下監督檢查制度。

一、監督檢查對象

使用市級政府性資金的項目單位、項目管理單位;縣區發展改革部門、開發區(東營經濟技術開發區、東營港經濟開發區、農業高新技術產業示范區、現代畜牧業示范區,下同)經發部門。

二、監督檢查內容

(一)資金申請。是否存在提供虛假情況騙取項目審批和資金行為;以“切塊”方式安排的資金,各縣區是否嚴格按照確定的投資方向、領域和要求,將資金分解落實到具體項目。

(二)資金使用。資金撥付是否足額及時;是否做到??顚S?是否嚴格按照批準的投資和概算組織實施;是否存在轉移、侵占或挪用資金行為;配套資金是否足額到位;是否執行財務、會計制度。

(三)其他情況。相關資金使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落實;縣區發展改革部門、開發區經發部門是否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三、監督檢查方式

(一)組織開展資金使用管理情況專項檢查或專項稽察。采取聽取匯報、查閱資料、實地查看等方式,全面檢查資金使用管理情況。

(二)委托第三方機構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績效評價。

(三)結合宏觀政策、總體規劃等落實情況檢查推進工作,對有關部門和單位的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抽查。

(四)每年年中和年底,對部分資金使用情況和項目建設進度開展集中調度。

四、監督檢查程序

(一)專項監督檢查程序。

1.制定檢查方案。下發通知,告知監督檢查內容和有關要求。 2.實施監督檢查。采取定點檢查與隨機抽查相結合的方式,現場檢查資金使用管理有關情況。

3.反饋檢查結果。根據檢查的情況,向被檢查項目單位和縣區發展改革部門、開發區經發部門現場反饋檢查意見。

4.督促落實整改。必要時安排復查工作。

(二)對切塊安排資金進行專項稽察、督導檢查的程序。通知相關縣區發展改革部門、開發區經發部門做好稽察、檢查準備,并全程參加專項稽察和督導檢查工作;收集整理稽察檢查意見,并督促縣區發展改革部門、開發區經發部門落實整改措施;將整改情況反饋上級部門。

五、監督檢查處理

對監督檢查發現的問題,按照《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管理辦法》(2013年6月國家發改委令第3號)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五)政府投資項目的監督檢查

為進一步加強政府投資項目(含市重點建設項目、重大建設項目和市政府投資項目)的監督管理工作,促進項目順利實施,特制定以下監督檢查制度。

一、監督檢查對象

使用財政性資金或者政府融資資金的項目;中央、省預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市重點建設項目、重大建設項目和政府投資項目;對國民經濟、社會發展和公共安全有重大影響的企業投資項目。相關項目涉及的行政機關、事業單位、企業、社會團體等。

二、監督檢查內容

(一)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的情況。

(二)項目前期工作落實、建設程序履行和規劃計劃執行情況。

(三)項目建設規模、內容和標準執行情況;工程質量、安全、進度、投資控制情況;項目法人制、招投標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監理制執行情況;跟蹤監測建設項目的實施、竣工驗收等情況。

(四)項目資金管理使用情況。

(五)參建單位的履職情況。

(六)項目投資績效評價情況。

(七)相關行業和縣區(開發區)發展改革部門(經發部門)執行國家、省和我市的投資政策和規定情況。

(八)其他需要監督檢查的內容。

三、監督檢查方式

(一)常規性監督檢查。市發展改革委制定年度重大項目監督檢查計劃,對計劃內項目開展現場檢查,檢查類型包括對單個項目的檢查、對單類項目的檢查和市級部門之間、市與縣區之間的聯合檢查。

(二)專項性監督檢查。市發展改革委圍繞年度中心工作,針對社會關注的焦點問題、投資管理熱點問題、項目建設難點問題,確定監督檢查任務,對投資項目實施和政策執行情況開展專項性監督檢查。

(三)特定性監督檢查。對領導批辦、上級委托、部門移交和群眾舉報的重大建設項目開展監督檢查。

四、監督檢查措施

(一)聽取被檢查單位匯報項目建設情況。

(二)查閱項目資料。

(三)進入與項目建設有關的施工、倉儲、檢測和試驗等場所進行查驗。

(四)要求被檢查單位或人員就有關問題提交書面說明。

(五)向監察、財政、審計、稅務、工商等有關部門和金融機構了解情況,開展聯合檢查。

(六)采用復印、復制、錄音、攝影、攝像等形式收集資料和取證。

(七)參加被檢查單位召開的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會議。

(八)查詢被檢查單位與檢查事項有關的銀行賬戶,并依法取得或者復制有關資料。

(九)根據發現的問題,對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造價、咨詢、招標代理、竣工決算等相關參建單位和中介機構進行延伸檢查。

(十)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機構進行專項檢驗、鑒定。

五、監督檢查程序

(一)檢查準備。成立檢查組,制定檢查方案,確定檢查項目,準備相關資料。

(二)下發通知。提前若干天向項目主管部門或項目所在縣區發展改革部門、開發區經發部門發出檢查通知書。

(三)現場檢查。檢查組根據方案要求,深入項目現場,進行實地檢查。

(四)出具報告。檢查結束后,檢查組應及時提交檢查報告;報告經市發展改革委主要負責人審定后印發。

(五)結果處理。被檢查單位違反重大建設項目建設管理規定的,市發展改革委根據情節輕重作出處理決定。

(六)組織復查。市發展改革委適時組織檢查人員對項目整改情況進行復查,并提交復查報告。復查合格后,應當終止對被檢查項目的處理。

(七)立卷歸檔。

六、監督檢查處理

對監督檢查發現的問題,按照 《國家重大建設項目稽察辦法》(國辦發〔2000〕54號)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六)東營市工程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的監督檢查

為切實加強東營市工程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認定的監管工作,依據《東營市工程實驗室管理辦法》,特制定以下監督檢查制度。

一、監督檢查對象

市發展改革委認定的市級工程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

二、監督檢查內容 實驗室總體運行情況。

三、監督檢查形式及措施

以定期評價為主要監督檢查形式。每兩年評價1次,奇數年為評價年。

四、監督檢查程序

(一)數據采集。評價年的3月31日之前,市級工程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向相關主管部門提交相關材料。

(二)數據初審。相關主管部門負責對評價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規范性進行審查,并出具審查意見。

(三)評價方式。市發展改革委負責對評價材料進行核查,并依據評價標準進行評價、打分,形成評價結果。

(四)評價結果。市發展改革委對評價結果進行審查確認后,正式向社會公布。

五、監督檢查處理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撤銷其市級工程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資格:

(一)連續2次評價低于65分,或評價低于60分。

(二)不按時提交評價材料。

(三)承擔單位自行要求撤銷。

(四)承擔單位被依法終止。

(五)有重大弄虛作假、偽造或瞞報等行為。

(六)有其他有關情況,造成嚴重后果。

(七)重大案件查處制度

為進一步加強投資領域的宏觀調控,強化投資項目政府監管,規范投資項目的建設管理,特制定以下查處制度。

一、查處范圍

(一)全市重大建設項目檢查中發現的重大違法違規案件。

(二)全市政府性投資、融資和管理項目中的重大違法違規案件。

(三)省發展改革委轉發市內重大建設項目違法違規案件。

(四)市級以上機關及領導批轉市發展改革委的重大建設項目違法違規案件。

(五)其他需市發展改革委查處的重大建設項目違法違規案件。

二、查處程序

(一)項目稽察,確定違法違規行為。項目稽察時,需至少有2名以上稽察人員共同進行,稽察過程中可采取的措施包括:

1.聽取被稽察單位主要負責人關于建設項目的情況匯報,查閱被稽察單位有關建設項目的財務報告、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等財務會計資料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2.進入建設項目現場進行查驗,調查、核實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工程質量、進度等情況,核查被稽察單位的財務、資金狀況,向財政、審計、建設等有關部門及銀行調查了解被稽察單位的資金使用、工程質量和經營管理情況等。

3.通過稽察,確定建設項目從前期工作、項目實施到竣工驗收整個過程中是否存在違法違紀行為。

(二)下達稽察整改意見。對稽察工作中發現的問題,稽察人員應當向被稽察單位核實情況,聽取意見,對有異議的,可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復核。對經稽察認定存在違法違規問題的項目,稽察人員應當及時提交稽察報告,并向項目單位下發整改意見通知,提出整改具體要求,明確整改時限,督促項目單位限期整改。

(三)落實整改意見。對于項目違法違規案件進行全過程跟蹤監督,市縣發展改革部門、開發區經發部門督促項目單位在規定時限內落實整改,確保整改到位。

三、責任追究

對監督檢查發現的問題,按照《國家重大建設項目稽察辦法》(國辦發〔2000〕54號)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八)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

為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行使,確保發展改革部門依法行政,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深入推進發展改革部門執法規范化建設,避免滋生執法腐敗現象,真正實現執法為公,執法為民的宗旨,制定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制度。

對法律、法規和規章中規定的違法行為的處罰,以及從輕、減輕、從重處罰等情形的適用,嚴格按照《行政處罰法》、《山東省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山東省發改和改革委員會行政裁量基準》、《東營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規定執行。具體內容已在省發改委網站(http://)和市發改委網站(http://dypc.dongying.gov.cn)公布。

同時,建立健全公開信息、說明理由等程序規定和執法投訴、案卷評查、教育培訓、案例指導等配套制度。

第五篇:明朝那些事中的這些事

題 目

游記三則 姓 名 趙世明 學 號 201308206185 所在學院

土建與水利學院

年級專業 2013級土木工程土木2班

完成時間 2014 年 5 月

大明游

那日周三,恰有空閑,故以購鞋為由,實為偷閑。購鞋之路,坎坷辛苦,已累成狗,不必細說。后至車站取得返票,興甚高,直走大明。

湖南門而入,見數船停港,會天陰蒙,游人稀兩,得以享游湖之趣。新春已至,明湖景已有不同:垂柳垂湖,迎春迎春,時有微風吹拂,方感春意料峭。沿徑行,忽見游人,湖島,涼亭,樓閣。又見支流曲折,碧水徐徐。心大喜,至亭中坐。亭曰“水香亭”。真水無香,此水之香可聞!戲水少時,立走。后見之物莫非嫩柳、黃花、曲徑,自不必說。湖色雖美,卻少人氣,遂棄湖而去。

忽見一街,兩側建筑古樸錯落,居民往

來,和睦安詳。興起,乃前行:街曰漿水泉,乃是以濟南老街。坐街中,四下觀之,方曉濟南之美堪比江南水鄉。兩岸居民,泉水洗刷;頑童小兒,四下奔走。又見一民間面塑,心大喜,贈紫萱宇航何?

天漸暗,歸山。

2014年3月

- 2345的巨大無比,有的渺如砂礫。但無論是哪一顆,都讓我十分敬畏。雖然山高人為峰,但是山依舊是山,人依舊是人,甚至連泥土都不是。我坐在山頂曾經試想過,如果我此刻失足滾落,似乎跟小狗小貓沒什么不同,對于大山來說。只是死掉了一個過客而已,他依舊要曬他的太陽,吹他的妖風,哺育他的花草蟲蟻鳥獸,我不禁想到了我的母親,她又何嘗不像這座大山呢?雖然她說的不多,但每件事都為子女竭盡全力,她雖然擁有的不多,但又何嘗不是給予我們她所擁有的一切?我坐在巨石上想了很久,巨石也似乎聽到了我的思想,那一刻,我的心非常寧靜。在這強大的力量之下,我不再胡思亂想,心中充滿的是

對生命和自然的敬畏,當然還有對母親的思念。接下來的路程就變得很沉默,四腳怪依舊四處跑,喜鵲偶爾從草中鉆出,一條綠色的小蛇在前方蜿蜒爬行,為我帶路。我很欣慰只身一人,擁有更多思考的機會,我同時也希望能有另外一個人能陪我一起思考。

之后,又遇見了各種山坡,各種怪石,一路走來,看的最多的還是腳底的路和鞋面,往往翻過一個山坡都會期待下一個山坡,總希望會出現別樣的風景,就在這樣的等待中錯失了欣賞眼前風景的機會?,F在想想,那里的每一寸風景都是別樣的,值得珍惜的。世上沒有兩樣相同的風景,因此也就沒有兩個相同的人。

在后來的山路上,我走的很慢很小心,因為我知道,有擔心我的人在擔心我,有愛我的人在愛我,有思念我的人在思念我。想起了那天傳統文學修養課上的我的演講主題:“盡孝首先就得身體健康。”當然,什么事情不是呢?身體有恙,損在己身,傷在人心。

最終我還是如愿得到了這張照片?,F在想想真心不容易啊,一個人,一個包,一瓶水,就這樣走過來。期待著下一次征程!

2014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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