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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車司機安全操作規范

2023-01-04

第一篇:吊車司機安全操作規范

吊車司機安全操作規程

1.吊車司機必須身體健康,經專門培訓考試合格,取得操作證后方能上崗作業。

2.吊車司機進入施工現場必須穿戴好安全防護用品,服從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

3.吊車司機必須熟悉掌握所操作吊車的性能,起吊前要認真檢查吊車,正確掌握吊件重量,不允許超載使用,工作時吊車應停放在平坦堅實的地面上,并與溝槽、山體保持適當距離。

4.吊車司機應聽從指揮人員的指揮,不得擅自操作;信號不明時禁止操作。

5.操作要平穩,禁止突快突慢和突然急剎車,注意控制車身的穩定防重心偏移發生傾斜翻車。

6.吊車司機必須嚴格執行“十不吊”安全管理規定,防范和杜絕安全事故的發生。

7. 起吊工作范圍內禁止非工作人員進入,特別危險區應設警示標志,起吊物件不得長時間停留在空中,如需停留時應盡量放低物件,物件下面禁止人員通行。

8.鋼絲繩在卷筒上要排列整齊,當吊鉤放在最低位置時,卷筒上至少應保留4圈鋼絲繩。

9.起吊重物必須高于運行路線上最高障礙物0.5m,不得在架空輸電線路下工作。

10.大型設備吊裝前應事先了解當地氣象和氣候情況。風力在6級或6級以上時禁止進行起吊作業,當夜間照明不足時禁止起吊作業。

11.在正式起吊前,應進行試吊,將重物吊離地面20~30cm左右,檢查各處受力情況,如無問題和安全隱患,再正式起吊。

12.用兩臺吊車起吊同一重物時,吊車司機必須聽從指揮人員統一指揮,確保起吊速度一致,荷重均衡。

13.停止工作時,吊鉤和吊桿應回收至規定的穩妥位置,并將所有控制手柄拉至零位,然后再關閉電源鑰匙開關。

第二篇:吊車司機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1、開車前必須檢查下列設備:

1.1制動器是否完好,定、動滑輪有無裂痕跡,鋼繩是否有損和串槽掉道。

1.2吊車安全欄有無脫焊,車體上是否有易落物。

1.3各部位電閘、電鈴、信號、電源指示燈、緊急開關、極限是否良好。

1.4所有控制器和安全聯鎖裝置是否靈敏可靠。

2、開車起吊先將重物吊起150-200mm,檢驗制動器是否正常,然后再起吊。吊運物件不準從人頭及設備上走行。

3、禁止吊動下列物品和違章掛吊現象:

3.1易燃、易爆物品;

3.2超負荷物件和固定物件;

3.3斜吊物品不得超過35º;

3.4繩索損傷嚴重,指吊信號不明,被吊物件上站人;

3.5用一根鋼繩對角掛吊多層散裝物品。

4、吊運物件不得懸空時間過長,重物懸空時司機不得離開崗位以免發生意外。

5、不經批準不準兩車同吊一物件:禁止用吊車頂撞另一吊車,禁止吊車拉未到位的車輛;司機離崗其鉤頭提升到安全高度(原則在2m以上)。

6、不論任何人發出緊急停車信號都應立即停車,問明情況后方可運行。

7、吊車聯動操作必須先將所吊物體提升到超過地在物體的高度運行,以免碰撞。

8、吊車司機必須隨時觀察運行中吊具的安全鎖軸有無串出現象。

9、吊車司機離開工作崗位或在運行中突然停電,必須將所有的控制器手柄迅速回到零位,切斷電源。

10、正在檢修的吊車,禁止使用,其它運行中的吊車司機必須隨時觀察大車軌道所設的警告標志。

11、吊車司機必須熟知鋼繩使用的報廢的使用標準,防火措施以及消防器材的作用。

12、非操作人員未經許可(包括學徒工)不得擅自開車。

第三篇:吊車司機操作規程

吊車司機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1 范圍

為了規范公司起重吊車司機作業安全管理,制定本操作規程。 本規程規定了吊車司機作業基本安全要求。 本規程適用于公司所屬各單位及分包單位。 2 職責

2.1 公司質量安全部是特種作業人員的主管部門,負責公司特種作業人員的綜合管理,各二級單位安全部門負責本辦法在本單位的貫徹實施和綜合管理。

2.2 公司人事勞資部門負責特種作業人員培訓管理,租賃分公司安全部門負責司機的安全培訓管理,項目部負責司機的入廠前的安全教育和日常安全監督管理。

2.3 司機在獨立上崗作業前,必須進行與本工種相適應的、專門的安全技術理論學習和實際操作訓練。

2.4 培訓內容,應符合國家和地方政府主管部門制定的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標準和基本培訓教材的要求。

2.5 凡理論、實際及體檢合格人員,地方政府主管部門頒發國家統一印制的特種作業操作證,方可駕駛吊車進行作業。 3 安全要求

3.1 吊車司機必須了解所操作機械的構造和性能,熟悉操作規程、保養方法和安全要求知識。

3.2 操作中要聽從指揮人員的信號,當信號不明或不清時,或可能引起事故時,應暫停操作,不得肓目開車或起吊。

3.3 吊裝工作場所應有足夠的空間,要注意周圍及上空有無障礙物。吊車在架空輸電線路下工作或在架空輸電線路一側工作時,應保持安全距離。在雨霧天工作時,安全距離適當加大 。吊桿、鋼繩及吊件與帶電線路的距離最小應保持3米(限6000伏以下)。

3.4 使用吊車前必須詳細檢查吊車的吊桿、各部銷子、螺栓、鋼絲繩接頭有無松動、脫落現象。如發現缺陷,應修好后再進行工作。 3.5 在易燃、易爆物附近,一般不應進行起吊作業。特別不應使易燃物靠近排氣管。吊車加油時,嚴禁吸煙和接近明火。 3.6 嚴禁吊車超負荷吊裝運行。

3.7 吊車吊裝應站在平坦堅實并與溝槽、基坑保持適當距離的地面上。若地面松軟或不平時,應夯實整平,并且用道木墊實。 3.8 提升重物時,應先吊離地面100—300毫米進行試吊,無問題后方可吊起。夜間工作時,應有足夠的照明。

3.9 起吊物件應拉溜繩,速度要均勻,操作要平穩,禁止忽快忽慢和突然剎車。作反操作 時,必須待吊車停穩后再換向運轉,禁止突然變換方向。

3.10 起吊時,不許橫拖物件或傾斜吊裝,嚴禁吊拔埋在地下的情況不明的物件或凝結在地面、凍在冰上的物件。

3.11 吊車吊著重物回轉時,應慢速進行,速度不應超過規定值。禁止在斜坡處吊重物回轉 。

3.12 吊車在工作中發生故障時,必須放下重物,停止運轉后再進行排除。嚴禁在運轉中進行保養和修理工作。

3.13 在滿負荷或接近滿負荷吊重時,嚴禁降落臂桿或同時進行兩個吊裝動作。一般情況吊重時,不得進行伸臂及縮臂,若必須時,應符合起重圖表的安全要求方可操作。

3.14 吊車司機要關注并檢查起吊物是否綁扎牢固。所有索具和夾具都必須具有足夠的強度。發現有損壞情況時,不可勉強使用。 3.15 吊車一般不允許吊重行車。若必須時,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道路應平坦堅實,重物離地盡可能低,并用繩索拉住,緩慢行駛,同時要鎖死回轉機構。

3.16 起吊物件上禁止站人,不準把吊車作為運送人員使用。起吊時不準在吊臂或吊起的重物下站人。

3.17 空負荷運行時,吊鉤與地面間距不得少于2米,帶負荷運行時,重物必須高于運行路線上最高障礙物0.5米上。

3.18 起吊重物嚴禁自由下落,應用手剎或腳剎控制緩慢下降。 3.19 鋼絲繩在卷筒上要排列整齊,當吊鉤放在最低位置時,卷筒上至少應保留4圈鋼絲繩。起吊中禁止用手觸摸鋼絲繩和滑輪。 3.20 吊車在坡道上行走時,禁止溜放滑行。行走時需要換向,必須在吊車停住以后進行。 

3.21 兩機或多機抬吊時,必須有統一指揮,動作配合協調,吊重應分配合理,不得超過單機允許吊重的80%。

3.22 停止工作時,必須剎住制動器。工作完畢,吊鉤和吊桿應放在

規定的妥當位置。所有控制手柄應放在零位,切斷電源并關門上鎖。

3.23 吊車應備用適用的滅火器。如遇漏電、失火應立即切斷電源,并立即停車處理。

3.24 應按照國家有關鋼絲繩報廢標準,經常檢查鋼絲繩的質量情況。

3.25 按照吊車的技術文件進行操作、檢查保養,對自動控制及電器部分,需遵守技術文件的有關規定。

3.26 嚴格遵守“十不吊”即:指揮信號不明或違章指揮不吊;超負荷不吊;工件緊固不牢不吊;吊物上面有人或有浮放物不吊;安全裝置不靈不吊; 工件埋在地下不吊;光線隱暗 看不清不吊;斜拉工件不吊;棱角物件沒有措施不吊;氧氣瓶、乙炔發生器等具有易燃易 爆危險品不吊。

3.27 大雨、大雪、大霧天氣或氣溫低于-20℃(含-20℃)及瞬間最大風速超過10米/秒時,應停止吊裝作業。大風時,汽車吊應停放在避風處;履帶吊應將上機放在與履帶縱向方向,機械背面向風,且把起重臂降至地面或者將吊鉤落到地面封到物體上,鎖緊回轉制動。 3.28 若發生交通事故,當事人應保護好事故現場,立即向交警部門報告,并向承租單位及公司安全部門報告事故經過和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基本情況。積極配合公安交警部門進行事故處理。

3.29 發生吊裝事故,當事人應保護好事故現場,迅速采取措施搶救傷者及設備,并立即向承租單位及公司工程部和安環部報告事故經過

和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基本情況。積極配合上級安全部門進行事故調查。

4 汽車吊與輪胎吊

4.1 司機應遵守運輸車輛司機的一般安全要求。

4.2 汽車吊行駛時,應將起重臂放在支架上,吊鉤掛在保險杠的掛鉤上,并將鋼絲繩拉緊。行駛時防止障礙物刮壞吊裝機構及小駕駛室。

4.3 使用支腿時,應在支腿底板下鋪以墊木將機身頂起,并保持水平。

4.4 起吊時汽車駕駛室內不許有人,禁止將重物吊越汽車駕駛室。

4.5 汽車吊工作完畢后,收支腿、回轉吊桿不得同時進行。應先回轉吊桿至行走位置再收支腿。

4.6 輪胎吊在運行時,不得改變柴油機轉速。 4.7 在添加燃料時,禁止吸煙和有明火。 4.8 行走時應遵守交通規則。 5 履帶吊車

5.1 行駛拐彎時不得過快過急,如角度過大,應分次轉彎。接近滿負荷時,嚴禁吊桿與履帶垂

5.2 吊物行走時臂桿應在履帶正前方,并剎住回轉、臂桿、吊鉤的制動器。

5.3 吊裝物件就位必須行車時,道路應平整堅實,一般重物最好在

履帶側前方,離地面盡可能低,并用繩索拉住被吊物件,緩慢行駛。(吊車應避免帶載行走。如必須帶載行駛,起重 臂仰臥角應限于30°-70°,臂桿應在履帶正前方,以慢擋速度啟動、轉動和制動,吊物應 接近地面,用繩索拉住吊物,防止吊物晃動搖擺;在行駛中,不要操作其他動作,回轉、卷揚的制動器必須處于制動位置。) 5.4 起吊物件時,司機應時刻注意控制剎車和機身的穩定,防止重心傾斜發生翻車事故;更須注意吊鉤的上升高度,勿使其達到頂點。

5.5 兩臺吊車同進抬吊一件重物時,應根據吊車吊裝能力合理分配負荷,一般不應超過吊車在該條件下所允許的最大值。吊裝時提升速度應盡可能保持一致,受力應力求均勻。如超過吊車的允許負荷時,應采取可靠的措施。

5.6 行駛時,轉盤、吊桿、吊鉤的制動器必須剎住。

5.7 起吊重物時,要盡量避免吊桿升降,如必須升降,一定要檢查傳動機構和制動器,確認良好可靠,并采取措施后,方可進行。但荷重不得超過下降后的角度所允許的負荷量,禁止 吊桿在落穩前變換操縱桿。

5.8 吊桿上應裝置吊桿角度指示器。

5.9 工作完畢應將吊鉤升起,吊桿放在40—60度,各部制動器剎住,操縱桿放在空檔檔置 ,鎖好駕駛室門窗。

5.10 自行距離轉移工作地點時,吊臂應降至20至30度,并將吊鉤收起,如吊臂接長超過制造廠規定長度時,應拆短后才能行走。長距離

轉移工作地點應拆下吊桿用平板拖車運輸。吊車 上拖車時履帶要對準跳板,爬坡角度不大于15度,嚴禁在跳板上調位、轉向及無故停車。吊 車在拖車上,剎住各部制動器,用三角木墊住履帶,吊桿放在零位。

5.11 通過橋架、水堤、排水溝等地時,必須先查清其負荷量再通過,必須鋪設木板保護,禁止在這些物件上轉向。

第四篇:吊車司機安全生產責任制

一、認真執行集團公司《機械設備安全技術操作規程》起重機械的一般安全技術規程。

二、起吊前要確認起重機的各安全裝置及結構是否正常,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三、起吊作業時,必須嚴格執行“十不吊”和“八嚴禁”制度,詳細檢查地形及作業區域。

四、起吊完畢后,吊機各工作部件復位,并檢查行走系統是否正常,確認后,方可上路行駛。

調度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一、負責及時傳達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有關通知和文件。

二、隨時掌握現場施工進度和安全情況,發生安全問題及時向有關領導匯報。

三、合理調配車輛,對司機提出安全注意事項。

四、與有關單位取得聯系,解決施工中的配合問題。

第五篇:吊車安全操作規程

1 起重機司機

1.1 起重機司機專門訓練,經有關部門考核合格,發給合格證,方準上崗操作,嚴禁無證人員操作起重設備。

1.2 進行起重作業前,起重機司機必須檢查各部裝置是否正常,鋼纜是否符合安全規定,制定器、液壓裝置和安全裝置是否齊全、可靠、靈敏,嚴禁起重機各工作部件帶病運行。

1.3 起重機司機必須與指揮人員密切配合,服從指揮人員的信號指揮。操作前必須先鳴喇叭。如發現指揮信號不清或錯誤時,司機有權拒絕執行;工作中,司機對任何人發出的緊急停車信號,必須立即服從,待消除不安全因素后,方能繼續工作。

1.4 起重機只能垂直吊起載荷,嚴禁拖拽尚未離地的載荷,要避免側載。

1.5 起重機在進行滿負荷起吊時,禁止同時用兩種或兩種以上的操作動作。起重吊臂的左右旋轉角度都不能超過45°,嚴禁斜吊、拉吊和快速升降。嚴禁吊拔埋入地面的物件,嚴禁強行吊拉吸貼于地面的面積較大的物體。

1.6 起重機在帶電線路附近工作時,應與其保持安全距離,在最大回轉范圍內,允許與輸電線路的最近距離見下表,雨霧天氣時安全距離應加大至1.5倍以上。起重機在輸電線路下通過時,必須將吊臂放下。

1.7 起重機嚴禁超載使用,如果用兩臺起重機同時起吊一重物,必須服從專人的統一指揮,兩機的升降速度要保持相等,其物件的重量不得超過兩機所允許的總起重量的75%。綁扎吊索時,要注意負荷的分配,每車分擔的負荷不能超過所允許最大起重量的80%。

1.8 起重機在工作時,吊鉤與滑輪之間應保持一定的距離,防止卷揚過限把鋼纜拉斷或吊臂后翻。在吊臂全伸變幅至最大仰角并吊鉤降至最低位置時,卷揚滾筒上的鋼纜應至少保留3匝以上。

1.9 工作時吊臂仰角不得小于30°,起重機在吊有載荷的情況下應盡量避免吊臂的變幅,絕對禁止在吊荷停穩妥前變換操作桿。

1.10 起重機在工作時,嚴禁進行檢修和調整。

1.11 停工或休息時,不準將吊物懸掛在空中。

1.12 工作完畢,吊鉤和吊臂應放在規定的穩妥位置,并將所有控制手柄放至中位。2 指揮人員

2.1 指揮信號要事先向起重機司機交待清楚,如遇操作過程中看不清指揮信號時,應設中轉助手,準確傳遞信號。

2.2 指揮手勢要清晰,信號要明確,不準帶手套指揮。

2.3 起吊物件,應先檢查捆縛是否牢固,繩索經過有棱角、快口處應設襯墊,吊位重心要準確,不許物件在受力后產生扭、曲、沉、斜等現象。

2.4 在所吊物件就位固定前,起重機司機不得離開工作崗位,不準在索具受力或起吊物懸空的情況下中斷工作。

2.5 當起重機司機因物件超重拒絕起吊時,指揮人員應采取措施,設法減輕起重機超重負荷,嚴禁強化指揮起重機超負荷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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