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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t吊車安全操作規程

2023-06-19

第一篇:25t吊車安全操作規程

吊車安全操作規程

1 起重機司機

1.1 起重機司機專門訓練,經有關部門考核合格,發給合格證,方準上崗操作,嚴禁無證人員操作起重設備。

1.2 進行起重作業前,起重機司機必須檢查各部裝置是否正常,鋼纜是否符合安全規定,制定器、液壓裝置和安全裝置是否齊全、可靠、靈敏,嚴禁起重機各工作部件帶病運行。

1.3 起重機司機必須與指揮人員密切配合,服從指揮人員的信號指揮。操作前必須先鳴喇叭。如發現指揮信號不清或錯誤時,司機有權拒絕執行;工作中,司機對任何人發出的緊急停車信號,必須立即服從,待消除不安全因素后,方能繼續工作。

1.4 起重機只能垂直吊起載荷,嚴禁拖拽尚未離地的載荷,要避免側載。

1.5 起重機在進行滿負荷起吊時,禁止同時用兩種或兩種以上的操作動作。起重吊臂的左右旋轉角度都不能超過45°,嚴禁斜吊、拉吊和快速升降。嚴禁吊拔埋入地面的物件,嚴禁強行吊拉吸貼于地面的面積較大的物體。

1.6 起重機在帶電線路附近工作時,應與其保持安全距離,在最大回轉范圍內,允許與輸電線路的最近距離見下表,雨霧天氣時安全距離應加大至1.5倍以上。起重機在輸電線路下通過時,必須將吊臂放下。

1.7 起重機嚴禁超載使用,如果用兩臺起重機同時起吊一重物,必須服從專人的統一指揮,兩機的升降速度要保持相等,其物件的重量不得超過兩機所允許的總起重量的75%。綁扎吊索時,要注意負荷的分配,每車分擔的負荷不能超過所允許最大起重量的80%。

1.8 起重機在工作時,吊鉤與滑輪之間應保持一定的距離,防止卷揚過限把鋼纜拉斷或吊臂后翻。在吊臂全伸變幅至最大仰角并吊鉤降至最低位置時,卷揚滾筒上的鋼纜應至少保留3匝以上。

1.9 工作時吊臂仰角不得小于30°,起重機在吊有載荷的情況下應盡量避免吊臂的變幅,絕對禁止在吊荷停穩妥前變換操作桿。

1.10 起重機在工作時,嚴禁進行檢修和調整。

1.11 停工或休息時,不準將吊物懸掛在空中。

1.12 工作完畢,吊鉤和吊臂應放在規定的穩妥位置,并將所有控制手柄放至中位。2 指揮人員

2.1 指揮信號要事先向起重機司機交待清楚,如遇操作過程中看不清指揮信號時,應設中轉助手,準確傳遞信號。

2.2 指揮手勢要清晰,信號要明確,不準帶手套指揮。

2.3 起吊物件,應先檢查捆縛是否牢固,繩索經過有棱角、快口處應設襯墊,吊位重心要準確,不許物件在受力后產生扭、曲、沉、斜等現象。

2.4 在所吊物件就位固定前,起重機司機不得離開工作崗位,不準在索具受力或起吊物懸空的情況下中斷工作。

2.5 當起重機司機因物件超重拒絕起吊時,指揮人員應采取措施,設法減輕起重機超重負荷,嚴禁強化指揮起重機超負荷作業。

第二篇:吊車安全操作規程

1、按規定項目,標準檢查吊車各部技術狀況處于完 好狀態。重點檢查操縱裝置,液壓裝置,安全裝置和鋼絲繩等,符合安全達到標準,方準使用。嚴禁起重機帶病作業。

2、行車前應檢查行駛證、駕駛證等行車所必須的各種證件等,不準無證駕車。

3、廠內吊車司機在行車途中必須嚴格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廠內交通安全管理標準》和“安全生產守則”。

4、起步前應觀察車輛四周情況,確認安全后(氣壓式制動的車輛待氣壓表讀數達到規定的數值)鳴笛起步。

5、運行吊車載物起步須用低速檔;吊物底端面須距地300~400毫米,吊物行駛中不得換檔,避免急劇轉向和緊急制動,必須緩慢行駛。

6、有轉向助力器裝置的起重機,嚴禁熄火滑行,氣壓制動的起重機和運行吊車,在下長坡時不準熄火滑行。

7、在進出作業現場或行駛途中,要注意上空有無障礙刮碰臂架。車上人員的頭、手、腳等肢體不得伸出車外。

8、司機在操縱作業中必須與起重工密切配合,聽從指揮人員的信號指揮。工作中,司機對任何人發出的緊急停車信號必須立即停車。

9、起重機作業時,起重臂下、吊鉤和被吊重物下面嚴禁站人或通行?;剞D臺上嚴禁站人。臂架回轉和運行吊車的順車、倒車、調頭應不刮碰周圍的任何設施。

10、作業現場的大小、地質的松軟程度應不影響吊車作業安全。不準在5%以上的坡道上橫向起吊作業,如必須作業時,須將車身墊平。

11、起重機吊較重物件時,應先將重物吊離地面10厘米左右,檢查起重機的穩定性和制動器等是否靈活有效,在確認正常安全情況下,方可繼續工作。

12、吊車運行路面應不發生車輪下陷或使車身傾斜。汽車吊各支腿處的地面堅硬度應保持一致,作業時不產生嚴重下陷。

13、起重機在進行滿負荷和接近滿負荷起吊時,禁止同時進行兩個或兩個以上操作動作,起重臂的左右旋轉角度不準超過45°。

14、兩臺起重機同時作業吊一個工作物時,必須制定完善的安全措施,由一人統一指揮。吊裝時,兩車的升降速度要相等,每車分擔的負荷不能超過所允許的最大重量的80%。

16、應盡量避免在高壓輸電線下作業;在高壓輸電線下作業時,臂架,吊具、輔具,鋼絲繩及重物等與輸電線的最小距離應不小于6m。

第三篇:吊車操作人員安全操作規程

1、吊車司機必須經過專業培訓,取得吊車司機資格證書,掌握吊車構造,工作原理,操作和保養方法,熟悉吊車安全操作規程,應遵守運輸車輛司機的一般安全要求,非操作人員不得操作吊車。

2、使用吊車前必須詳細檢查吊車的吊桿、各部銷子、螺栓、鋼絲繩接頭有無松動、脫落現象。如發現缺陷,應修好后再進行工作。吊車應備用適用的滅火器。如遇漏電、失火應立即切斷電源,并立即停車處理。

3、按照吊車的技術文件進行操作、檢查保養,對自動控制及電器部分,需遵守技術文件的有關規定,應按照國家有關鋼絲繩報廢標準,經常檢查鋼絲繩的質量情況。

4、吊車發動后要空載試運轉,在吊裝時,要聽從指揮人員的信號,司機與指揮密切配合按指揮信號操作,當信號不明或不清時,或可能引起事故時,應暫停操作,不得肓目開車或起吊。

5、輪胎式吊車,作業前支腿應全部伸出,并在支撐板下墊好木板,支腿有定位銷的必須插上,底盤為懸掛式的吊車,伸出支腿前應先收緊穩定器。

6、作業中嚴禁扳動支腿操縱閥,若需調整支腿,必須在無載荷時進行,并將臂桿轉至正前方或正后方,作業中發現支腿下沉,吊車傾斜等不正?,F象時,應立即放下重物,調整后方能作業。

7、吊車如需吊工件行走時,載荷不得超過吊車的允許起重量,工件應處于吊車的正前方,離地不得超500毫米,對于較長物件要防止擺動,緩慢行駛。

8、吊車在起重額定負荷或接近額定負荷時,應將重物吊離地面200~500毫米后停止提升,檢查吊車的穩定性、制動器的可靠性、重物的平衡性、綁扎的牢固性,確認無誤后,方可繼續提升。

9、吊裝工作場所應有足夠的空間,要注意周圍及上空有無障礙物。吊車在架空輸電線路下工作或在架空輸電線路一側工作時,應保持安全距離。在雨霧天工作時,安全距離適當加大 。吊桿、鋼繩及吊件與帶電線路的距離最小應保持3米(限6000伏以下),夜間工作時,應有足夠的照明。

10、在易燃、易爆物附近,一般不應進行起吊作業。特別不應使易燃物靠近排氣管。吊車加油時,嚴禁吸煙和接近明火。

11、吊車吊裝應站在平坦堅實并與溝槽、基坑保持適當距離的地面上。若地面松軟或不平時,應夯實整平,并且用道木墊實,應在支腿底板下鋪以墊木將機身頂起,并保持水平。

12、吊車司機酒后不得操作,在操作時不得與他人說話,談笑,精神必須集中,以免出意外事故。

13、吊車司機要關注并檢查起吊物是否綁扎繩扣是否牢固,所有索具和夾具都必須具有足夠的強度,發現有損壞情況時,不可勉強使用。

14、司機必須清楚被吊裝物的重量,不準斜拉斜吊,不允許吊重行車的吊車,吊重物時不準挪車位置。

15、在滿負荷或接近滿負荷吊重時,嚴禁降落臂桿或同時進行兩個吊裝動作。一般情況吊重時,不得進行伸臂及縮臂,若必須時,應符合起重圖表的安全要求方可操作。

16、起吊物件應設置溜繩,起吊速度要均勻,操作要平穩,禁止忽快忽慢和突然剎車。作反操作時,必須待吊車停穩后再換向運轉,禁止突然變換方向。

17、起吊時,不許橫拖物件或傾斜吊裝,嚴禁吊拔埋在地下的情況不明的物件或凝結在地面、凍在冰上的物件。

18、吊車吊著重物回轉時,應慢速進行,速度不應超過規定值。禁止在斜坡處吊重物回轉。

19、起吊物件上禁止站人,不準把吊車作為運送人員使用。起吊時不準在吊臂或吊起的重物下站人,起吊時汽車駕駛室內不許有人,禁止將重物吊越汽車駕駛室。

20、空負荷運行時,吊鉤與地面間距不得少于2米,帶負荷運行時,重物必須高于運行路線上最高障礙物0.5米上。

21、起吊重物嚴禁自由下落,應用手剎或腳剎控制緩慢下降,鋼絲繩在卷筒上要排列整齊,當吊鉤放在最低位置時,卷筒上至少應保留4圈鋼絲繩。起吊中禁止用手觸摸鋼絲繩和滑輪。

22、吊車在坡道上行走時,禁止溜放滑行。行走時需要換向,必須在吊車停住以后進行。

23、兩機或多機抬吊時,必須有統一指揮,動作配合協調,吊重應分配合理,不得超過單機允許吊重的80%。

24、如果吊車在吊裝過程中出現故障,應立即停止吊裝,并采取措施將吊物放下,停止運轉后再請維修工進行維修,嚴禁在運轉中進行保養和修理工作。

25、停止工作時,必須剎住制動器。工作完畢,吊鉤和吊桿應放在規定的妥當位置。所有控制手柄應放在零位,切斷電源并關門上鎖。

26、起吊時操作桿不要扳的過緊,以免出現緊急情況,操作桿扳不回來,造成吊車反張事故。

27、起吊時,先推吊車的吊鉤后抬離器踏板,落鉤時先把換向器手柄放在落鉤位置,才能踏下自動踏板。

28、吊車在吊裝重物回轉時,動作要緩慢防止吊裝物擺動,使吊車歪斜,并且在起吊時吊車臂下不得站人。

29、在吊裝重物時,不準爬桿操作,如果必須爬桿時應將吊裝物放下才能爬桿,然后再進行吊裝,以免發生吊裝事故。

30、嚴格遵守“十不吊”即:指揮信號不明或違章指揮不吊;超負荷不吊;工件緊固不牢不吊;吊物上面有人或有浮放物不吊;安全裝置不靈不吊; 工件埋在地下不吊;光線隱暗 看不清不吊;斜拉工件不吊;棱角物件沒有措施不吊;氧氣瓶、乙炔發生器等具有易燃易 爆危險品不吊。

31、大雨、大雪、大霧天氣或氣溫低于-20℃(含-20℃)及瞬間最大風速超過10米/秒時,應停止吊裝作業。大風時,汽車吊應停放在避風處;履帶吊應將上機放在與履帶縱向方向,機械背面向風,且把起重臂降至地面或者將吊鉤落到地面封到物體上,鎖緊回轉制動。

32、汽車吊工作完畢后,收支腿、回轉吊桿不得同時進行。應先回轉吊桿至行走位置再收支腿。

33、若發生交通事故,當事人應保護好事故現場,立即向交警部門報告,并向承租單位及公司安全部門報告事故經過和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基本情況。積極配合公安交警部門進行事故處理。

34、發生吊裝事故,當事人應保護好事故現場,迅速采取措施搶救傷者及設備,并立即向承租單位及公司工程部和安環部報告事故經過和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基本情況。積極配合上級安全部門進行事故調查。

35、汽車吊行駛時,應將起重臂放在支架上,吊鉤掛在保險杠的掛鉤上,并將鋼絲繩拉緊。行駛時防止障礙物刮壞吊裝機構及小駕駛室。

第四篇:起重吊車安全操作規程

(1)起重吊裝的指揮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作業時應與操作人員密切配合,執行規定的指揮信號。操作人員應按照指揮人員的信號進行作業,當信號不清或錯誤時,操作人員可拒絕執行。

(2)遇有六級以上大風或大雨、大雪、大霧等惡劣天氣時,應停止起重吊裝露天作業。在雨雪過后或雨雪中作業時,應先經過試吊,確認安全可靠后方可進行作業。

(3)起重機作業時,起重臂和重物下方嚴禁有人停留、工作或通過。重物吊運時,嚴禁從人上方通過。嚴禁用起重機載運人員。

(4)起重機行駛和工作的場地應保持平坦堅實,并應與溝渠、基坑保持安全距離。

(5)起重機啟動前重點檢查項目應符合下列要求:

a.各安全保護裝置和指示儀表齊全完好;

b.鋼絲繩及連接部位符合規定;

c.燃油、潤滑油、液壓油及冷卻水添加充足;

d.各連接件無松動;

e.輪胎氣壓符合規定。

(6)起重機啟動前,應將各操縱桿放在空檔位置,手制動器應鎖死,并應按正確步驟啟動內燃機。啟動后,應怠速運轉,檢查各儀表指示值,運轉正常后接合液壓泵,待壓力達到規定值,油溫超過30℃時,方可開始作業。

(7)作業前,應全部伸出支腿,并在撐腳板下墊方木,調整機體使回轉支承面的傾斜度在無載荷時不大于1/1000(水準泡居中)。支腿有定位銷的必須插上。底盤為彈性懸掛的起重機,放支腿前應先收緊穩定器。

(8)作業中嚴禁扳動支腿操縱閥。調整支腿必須在無載荷時進行,并將起重臂轉至正前或正后方可再行調整。

(9)應根據所吊重物的重量和提升高度,調整起重臂長度和仰角,并應估計吊索和重物本身的高度,留出適當空間。

(10)起重臂伸縮時,應按規定程序進行,在伸臂的同時應相應下降吊鉤。當限制器發出警報時,應立即停止伸臂。起重臂縮回時,仰角不宜太小。

(11)起重臂伸出后,出現前節臂桿的長度大于后節伸出長度時,必須進行調整,消除不正常情況后,方可作業。

(12)起重臂伸出后,或主副臂全部伸出后,變幅時不得小于各長度所規定的仰角。

(13)汽車式起重機起吊作業時,汽車駕駛室內不得有人,重物不得超越駕駛室上方,且不得在車的前方起吊。

(14)采用自由(重力)下降時,載荷不得超過該工況下額定起重量的20%,并應使重物有控制地下降,下降停止前應逐漸減速,不得使用緊急制動。

(15)起吊重物達到額定起重量的50%及以上時,應使用低速檔。

(16)作業中發現起重機傾斜、支腿不穩等異?,F象時,應立即使重物下降落在安全的地方,下降中嚴禁制動。

(17)重物在空中需要較長時間停留時,應將起升卷筒制動鎖住,操作人員不得離開操縱室。

(18)起吊重物達到額定起重量的90%以上時,嚴禁同時進行兩種及以上的操作動作。

(19)起重機帶載回轉時,操作應平穩,避免急劇回轉或停止,換向應在停穩后進行。

(20)當輪胎式起重機帶載行走時,道路必須平坦堅實,載荷必須符合出廠規定,重物離地面不得超過500mm,并應拴好拉繩,緩慢行駛。

(21)作業后,應將起重臂全部縮回放在支架上,再收回支腿。吊鉤應用專用鋼絲繩掛牢;應將車架尾部兩撐桿分別撐在尾部下方的支座內,并用螺母固定;應將阻止機身旋轉的銷式制動器插人銷孔,并將取力器操縱手柄放在脫開位置,最后應鎖住起重操縱室門。

(22)行駛前,應檢查并確認各支腿的收存無松動,輪胎氣壓應符合規定。行駛時水溫應在80~90℃范圍內,水溫未達到80℃時,不得高速行駛。

(23)行駛時應保持中速,不得緊急制動,過鐵道口或起伏路面時應減速,下坡時嚴禁空檔滑行,倒車時應有人監護。

(24)行駛時,嚴禁人員在底盤走臺上站立或蹲坐,并不得堆放物件。

第五篇:起重吊車安全操作規程教材

起重機安全操作規程

1工作前應先檢查吊車各部位,特別是鋼絲吊勾和升降機構,必須保證全部完好,否則應立即停止使用,進行修理。

2當吊升物體時,必須使吊勾位于物體的重心線上,防止吊起后搖擺不穩,或一端下垂,應平穩起落,吊鉤在搖擺狀態下不能起吊。禁止用吊勾歪斜著進行吊升工作,以免損壞繩索和導繩器或發生危險。

3在吊物體時應緩慢行駛,合理使用快慢升降按鈕,禁止物體上、下顛簸和擺振。吊運重物時不得將吊鉤升得過高。吊鉤未吊物體移動起重機時,吊鉤距地面不得小于2米.

4吊運最大起重量不得超過起重機所規定的起重量使用。

5當物體提升完畢后,應把起重機放在預定的地方,嚴禁把物體吊著不放,而長時間地保持在懸空位和吊著工件進行工作。不得將起重機長時間停在清洗機等有蒸汽的設備上方,以免電氣線路受到腐蝕發生故障。

6限位開關不得當作行程開關反復使用,禁止使用限位開關作為正常操作下的停電。限位開關只是在操縱設備意外不良時才讓它起作用。操作時應適當提前切斷電動機的電流,以便使起重機或小車由于慣性而緩慢地行止在所需停留的位置。

7起吊物上禁止乘人,另外絕對不要將電動葫蘆作為電梯的起升機構用來載人。

8起吊物體的下面嚴禁站人。

9不要過度點動操作。

10不得吊與地面相連或埋于地下的物體。

11嚴禁起重機相互碰撞,在同一跨度內的兩臺起重機的停車間距應不小于1米。

12使用遙控器操作起重機禁止背對著工作物操作,不得于距離太遠或視線不清的情況下操作。 13遙控器不得碰撞、摔扔、拍打,應輕拿、輕按、輕放,并隨時保持清潔。遙控器不得擅自拆卸。

14發現設備異?;蚬收蠎V故褂?,并及時向車間主任或技術科設備管理人員報告,嚴禁起重機帶故障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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