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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費稅前扣除標準

2022-09-16

第一篇:會議費稅前扣除標準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及其標準

1.工資、薪金支出:無限額,但要求“合理”。

政策依據:

□《實施條例》第34條: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

□國稅函〔2009〕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稅務機關在對工資薪金進行合理性確認時,可按以下原則掌握:

(1)企業制訂了較為規范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

(2)企業所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

(3)企業在一定時期所發放的工資薪金是相對固定的,工資薪金的調整是有序進行的。

(4)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

(5)有關工資薪金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為目的。兩個稅收優惠:企業安置殘疾人員所支付工資費用的加計扣除,即在據實扣除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基礎上,再按其工資的100%加計扣除。使用下崗職工的,可按年人均4000元依次扣除營業稅、城建稅、教育附加、企業所得稅。 冀地稅函〔2009〕9號——《河北地方稅務局關于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業務問題的通知》規定:對于已提取未發放的工資和獎金,欠發工資在次年匯算清繳期限內發放的,準予做為當年工資進行扣除。超過匯算清繳期限的,按下年實發工資進行稅務處理。

例:某酒店10月份向職工發放下列支出:

(1)

基本工資(2)提成工資(3)獎金(4)加班補貼(5)生活困難補助(6)五險一金(7)工作服冬裝(8)交通補貼(9)通訊補貼(10)取暖補貼(11)工傷醫療費(12)旅游費(13)差旅費補貼(14)員工會餐支出(15)過節費(16)發放月餅食用油等過節福利

請指出:哪些屬于稅法上的計算福利費的基數“工資總額”內容,哪些屬于稅法上的福利費支出內容,哪些屬于計征個人所得稅的項目。

答案:工資總額包括(1)(2)(3)(4);福利費包括(5)(8)(9)(10)(11)(14),其余不得列在福利費中進行稅前扣除。應征個稅項目:除(6)(7)(13)(14)外的所有項目。(注意有允許限額扣除項目)

工資中常見的涉稅問題:

(1)工資表中簽名不全,有未簽領工資;

(2)一人代領多人工資手續不全,無法說明正當理由和充足證據;

(3)虛列人員工資或重復發放;

(4)未足額代扣個人所得稅。

檢查工資是否多列或虛列的主要方法:調取職工花名冊、勞動合同、考勤表與工資表核對,查有無虛列人員;抽取部分職工詢問工資發放情況,核實發放金額是否真實,有無多列或少列;對一人代領多人工資要求提供充足證據。

檢查中涉及科目:應付工資、應付福利費(或應付職工薪酬)、管理費用、營業成本、其他應付款。

2.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按工資總額的14%、2%、2.5%內據實扣除。

扣除原則: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按標準扣除,未超過標準的按實際數扣除,超過標準的只能按標準扣除。

政策依據:

(1)實施條例40條: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

注意,這里的工資總額和職工福利費是指稅法意義上的工資和福利費,與會計上的計量有很多差異,其內容由國稅函〔2009〕3號規定:

(一)“工資薪金總額”,是指企業按照本通知第一條規定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總和,(具體內容為:基本工資、工齡工資、職務工資、各種補貼津貼、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加班工資,其他與任職有關的支出),不包括企業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二)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

①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內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室、醫務所、托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

②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2009年省地稅局又加入“通訊補貼”)

③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

冀地稅發〔2009〕48號——《河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業務問題的通知》:企業發放的通訊補貼應計入職工福利費,按規定比例在稅前扣除。

注:以上各項費用在企業所得稅中無限額,均按實際發生額列入職工福利費,在不超過工資總額的14%以內稅前扣除。凡稅法中未列舉項目不得在福利費中列支。如過節費、職工旅游費、逢年過節發放的實物福利等,在稅法未明確前不得稅前扣除。

補充資料:以上福利費如何征個人所得稅:

(一)防暑降溫費、交通補貼、通訊補貼、取暖費超標準部分征收個稅

冀地稅發〔2009〕46號——《河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業務問題的通知》規定:

(1)各單位向職工個人發放的交通補貼(包括報銷、現金等形式),按交通補貼全的30%作為個人收入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2)各級行政事業單位按照當地政府(縣以上)規定標準向職工個人發放的通訊補貼(包括報銷、現金等形式)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超過標準部分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各類企業單位,參照當地行政事業單位標準執行,但企業職工個人取得通訊補貼的標準最高不得超過每人每月500元,在標準內據實扣除,超過當地政府規定的標準或超過每人每月500元最高限額的,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當地政府未規定具體標準的,按通訊補貼(包括報銷、現金等形式)全額的20%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石家莊市目前還未規定具體標準)

(3)各單位按照當地政府(縣以上)規定標準向職工個人發放的防暑降溫費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超過當地政府規定標準部分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石家莊市目前還未規定具體標準)

(4)各單位按照當地政府(縣以上)規定的勞動保護標準發放給個人的勞動保護用品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超過規定部分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當地政府未規定標準的,發放實物的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發放現金的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石家莊市目前還未規定具體標準)

(5)冀地稅函〔2008〕236號——《河北地方稅務局關于關于取暖補貼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規定》:各類企業職工取得的取暖補貼按以下原則執行:

1.當地政府對企業的取暖補貼發放標準有具體規定的,按政府規定執行;沒有具體標準的可參照當地政府對行政事業單位的取暖補貼標準執行,但企業職工取得取暖補貼的標準最高不得超過3500元,在標準內據實扣除。

2.企業職工取得的超過當地政府規定標準或超過3500元最高限額的取暖補貼,分攤到取暖期所屬月份計征個人所得稅。

對取暖補貼仍然實行“暗補”的企業或企業職工不需要負擔取暖費的,企業職工取得的取暖補貼收入應在發放月并入其當月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二) 以下“福利”不計稅

企業職工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應提供當地正規醫院的醫療費用憑證,急診證明材料等)、暫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職工療養費用、自辦職工食堂經費補貼或未辦職工食堂統一供應午餐支出、符合國家有關財務規定的供暖費補貼、防暑降溫費等。

企業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室、醫務所、托兒所、療養院、集體宿舍等集體福利部門設備、設施的折舊、維修保養費用以及集體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

企業職工困難補助,或者企業統籌建立和管理的專門用于幫助、救濟困難職工的基金支出。

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包括離休人員的醫療費及離退休人員其他統籌外費用。

喪葬補助費、撫恤費、職工異地安家費、獨生子女費、探親假路費以及其他符合規定的費用。

(2)實施條例41條: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準予扣除。

(3)實施條例42條: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結轉以后納稅扣除。

職工福利費中易出現的涉稅問題:(1)列支不屬于福利費的項目;(2)超限額部分未代扣代繳個稅;(3)使用白條等不合法票據。 3.社會保險費與商業保險:按標準扣除(1)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為職工繳納的“五險一金”,即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準予扣除。

(2)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范圍和標準內,準予扣除。

(3)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符合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商業保險費準予扣除。說明:特殊工種人身保險是法律法規強制繳納的,是有強制性規定的保險,企業自愿為職工投保的人向安全保險不得稅前扣除。(特種作業人員是指電工、起重工、鍋爐工、壓力容器操作工、焊工、建筑登高作業人員、機動車駕駛員、瓦斯檢驗人員、爆破作業人員等。)

(4)企業參加財產保險,按照規定繳納的保險費,準予扣除。

提示:關于納稅人向商業保險機構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的扣除問題

按現行稅收政策規定,納稅人向社保機構、醫保機構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在其職工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允許扣除。但納稅人向商業保險機構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在計稅時不得扣除。

參考資料:五險一金的繳付比例:

基本養老保險費(單位20%,個人8%)、基本醫療保險費(單位8%,個人2%)、失業保險費(單位2%,個人1%)、工傷保險費(單位1%)、生育保險費(單位0.8%)住房公積金(單位11%,個人7%)補充養老保險(不超過4%)

補充資料:企業年金的個人所得稅計算

(國稅函[2009]694號《關于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1)企業繳付的補充養老保險即企業年金,其個人繳費部分,不得在個人當月工資、薪金計算個人所得稅時扣除。企業繳費在計入個人賬戶時,應視為個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不與正常工資、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費用,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算當期應納個人所得稅款,并由企業在繳費時代扣代繳。

(2)對企業按季度、半年或繳納企業繳費的,在計稅時不得還原至所屬月份,均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不扣除任何費用,按照適用稅率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

(3)企業未扣繳企業繳費部分個人所得稅的,稅務機關將限期責令企業按以下方法計算扣繳稅款:以每未扣繳企業繳費部分為應納稅所得額,以當年每個職工月平均工資額的適用稅率為所屬期企業繳費的適用稅率,匯總計算各應扣繳稅款。

以企業每個月為員工年金賬戶繳費400元為例,如果每個月繳費,就可以按5%的稅率計算,年納稅額為400×12×5%=240(元);如果按季度繳費,年納稅額為(400×3×10%-25)×4=380(元);如果按半年繳納企業繳費,年納稅額為(400×6×15%-125)×2=470(元);如果按繳納企業繳費,年納稅額400×12×15%-125=595(元)。

上述企業年金僅適用向社保機構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向商業保險機構交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要全額并入職工當月工資計算個稅。

注:社保費的個人繳費部分計算個人所得稅時允許扣除。

4.利息費用:限額扣除

扣除原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利息費用,按下列規定扣除。

(1)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準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可據實扣除。

(2)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可據實扣除,超過部分不許扣除。

第一種情況:個人貸款、企業使用發生利息的扣除問題(冀地稅函[2006]244號)

對個人將自己的資產做抵押向金融機構貸款、企業使用(個人與企業之間必須有相關的協議)發生的利息,在確認該項貸款直接劃入企業銀行賬戶,利息支出由企業賬戶劃出后,允許企業在計征所得稅時扣除。

第二種情況:企業向股東或其他有關聯關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按財稅[2008]121號計算扣除。(國稅函[2009]777號)

即:納稅調增金額=超過一般貸款利率的利息支出+不允許扣除的債資比例超過標準比例的利息支出。例:甲公司所有者權益為3000萬元,向股東借款2000萬元,利率8%,當年支付利息160萬元,銀行一般貸款利率為6%。則超過一般貸款利率的利息支出=2000*(8%-6%)=40萬元;債資比例=2000/3000﹤2未超過標準比例(2倍)。納稅調增金額為40萬元。

第三種情況:企業向其他內部職工或其他個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同時符合2個條件的,按不超過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扣除:(1)借貸真實合法、有效,且不具有非法集資目的或其他違法行為;(2)簽訂了借款合同。(國稅函[2009]777號)

第四種情況:由集團公司統貸統還的,凡能提供集團公司貸款合同和利息計算分配表的,支付給集團公司的利息可稅前扣除。

第二、三兩種情況下的利息支出,稅務機關均要求提供借款合同和利息支付合法票據(非金融企業或個人需到稅務機關代開發票),方允許限額扣除,同時應按股息、利息、紅利所得全額代扣個人所得稅。

5.業務招待費:按營業收入的5‰和實際發生額的60%雙限額扣除

政策依據:

《實施條例》第43條: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國稅函〔2009〕20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執行中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企業在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等費用扣除限額時,其銷售(營業)收入額應包括《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視同銷售(營業)收入額。

【例】某工業企業2009實際發生的業務招待費50萬元,當年實現的營業收入為4000萬元,則該企業當年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招待費為( )萬元。

【答案】20萬元

注意計算步驟:

(1)確認實際發生數=50萬元

(2)計算招待費第一限額=50×60%=30(萬元)

(3)計算招待費第二限額=4000×5‰=20(萬元)

(4)確認準予稅前扣除數=20萬元

(5)確認納稅調增數=50-20=30(萬元)6..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按營業收入的15%限額扣除,可結轉下年。

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結轉以后納稅扣除。

【例】某酒店2009餐飲收入500萬元,其他業務收入100萬元,營業外收入60萬元。該支付廣告費80萬元,業務宣傳費為50萬元。則該企業準予在稅前扣除的費用( )萬元。

【答案】90萬元

注意計算步驟:

(1)確認實際發生數=80+50=130(萬元)

(2)計算廣告宣傳費限額=(500+100)×15%=90(萬元)

(3)確認準予稅前扣除數=90萬元

(4)確認納稅調增數=130-90=40(萬元)注意:企業在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等費用扣除限額時,其營業收入額應包括《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視同銷售營業額。即計算基數為: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視同銷售收入

7.租賃費:均勻扣除

企業根據生產經營活動的需要租入固定資產支付的租賃費,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①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租賃期限均勻扣除。

②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規定構成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價值的部分應當提取折舊費用,分期扣除。

8.勞動保護費: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勞動保護支出(有發票,無限額),準予扣除。

9.汽修費、會議費、差旅費的扣除

(1)我省關于企業租用個人汽車發生修車費的扣除問題(冀地稅函[2006]244號)

對以個人名義貸款購買但使用權歸企業的汽車,企業與個人之間有租賃合同或協議的,企業按租賃合同或協議支付的租賃費允許扣除。如果在租賃合同或協議中約定修車費由企業負擔的,對個人發生的修車費允許在計征企業所得稅時扣除。

冀地稅函〔2009〕9號又予以明確:

企業借用個人的車輛,企業與個人之間必須簽定租賃協議,如租賃協議中明確規定該車發生的汽油費、修車費由企業負擔的,則相關的汽油費、修車費支出可以在稅前扣除。

(2)關于會議費的扣除問題(冀地稅函[2006]244號)

對納稅人內發生的會議費,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在計征企業所得稅時準予扣除。

(一)會議名稱、時間、地點、目的及參加會議人員花名冊;

(二)會議材料(會議議程、討論專件、領導講話);

(三)會議召開地酒店(飯店、招待處)出具的服務業專用發票。

企業不能提供上述資料的,其發生的會議費一律不得扣除。

(3)關于差旅費補貼的扣除問題(冀地稅發〔2009〕48號)

納稅人支付的差旅費補貼,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準予扣除。

(一)有嚴格的內部財務管理制度;

(二)有明確的差旅費補貼標準;

(三)有合法有效憑證(包括企業內部票據)

差旅費補貼標準:(地稅函〔2008〕80號):

一、伙食補助費

(一)省內出差,在途期間的伙食補助費為每人每天50元,工作期間不再發放伙食補助。

(二)省外出差,在途期間的伙食補助為每人每天50元,工作期間能夠出具有效憑證的按文件規定標準執行,沒有有效憑證的按每人每天25元補助。

二、公雜費

(一)出差人員持有效憑證的,省內出差,在途期間按每人每天30元補助,工作期間按每人每天15元補助;省外出差,無論在途和工作期間,均按每人每天30元補助。

(二)出差人員無有效憑證的,出差期間按每人每天15元補助。

三、參加學習和培訓期間的差旅費

(一)公雜費在外地學習、進修、培訓期間的個人公雜費由所在單位按每人每天5元定額包干發給。

(二)伙食補助費學習、進修、培訓期間主辦單位不負擔費用的,持有效憑證的,按出差人員補助標準上限據實核領伙食補助費;無有效憑證的,按每人每天20元定額補助。

本補充規定自2008年3月1日起實行。

《河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冀地稅函[1996]222號)規定:單位對個人實行差旅費包干辦法,個人取得的差旅費包干收入,在計征個人所得稅時

,總原則是按合法的差旅費憑證據實扣除,不能提供憑征的按包干收入的 20%-40%扣除,具體標準由主管稅務機關確定。

10. 固定資產折舊:

無論企業何時購置的固定資產,其固定資產標準、折舊年限、預計凈殘值均可按新的企業所得稅法有關規定執行,但應做好相應的納稅調整。

A:折舊范圍:下列固定資產不得計算折舊扣除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

2.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3.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

4.已足額提取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

5.與經營活動無關的固定資產;

6.單獨估價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

7.其他不得計算折舊扣除的固定資產。B:殘值: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一經確定,不得變更。C:固定資產折舊的最低年限

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1.房屋、建筑物,為20年;

2.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3.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

4.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

5.電子設備,為3年。

D:折舊方法:固定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折舊準予扣除

11固定資產修理費和裝修費

企業發生的固定資產修理費用一般可直接稅前扣除,但下列支出要作為長期待攤費用按照規定攤銷,不得直接扣除。

(1).已足額提取折舊的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

指改變房屋或者建筑物結構、延長使用年限等發生的支出。按照固定資產預計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攤銷;

(2).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含裝修費);

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約定的剩余租賃期限分期攤銷;

(3).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含裝修費);

A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資產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攤銷。

B企業所得稅法所指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支出:

①修理支出達到取得固定資產時的計稅基礎50%以上;

②修理后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延長2年以上。12.捐贈支出:會計利潤的12%限額扣除

①企業發生的非公益性捐贈支出(指直接捐贈),一律不得扣除。

②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有捐贈收據),不超過利潤總額(指會計利潤)12%的部分,準予扣除。

【例】某企業2009實現會計利潤總額40萬元,經審查,當年“營業外支出”賬戶中列支了通過當地民政部門向地震災區的捐贈10萬元。在其他因素不變的情況下,計算該企業當年允許稅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贈額。

答案:

(1)允許稅前扣除額==40×12%=4.8(萬元);

(2)納稅調增數=10-4.8=5.2(萬元)13.資產損失:審批扣除

企業當期發生的固定資產和流動資產盤虧、毀損凈損失,由其提供清查盤存資料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準予扣除;

企業因存貨盤虧、毀損、報廢等原因不得從銷項稅金中抵扣的進項稅金,應視同企業財產損失,準予與存貨損失一起在所得稅前按規定扣除。

15.

納稅人以前發生的成本和費用的扣除

冀地稅發〔2009〕48號——《河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業務問題的通知》規定:

對納稅人發生的成本或費用,如果在次年5月31日以前取得了相關合法票據的,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期間進行相應的納稅調整。相關票據在次年5月31日以后取得的,在計征企業所得稅時一律不得扣除。

16關于承包費的扣除問題(冀地稅函[2006]244號)

企業實行承包經營后,以承包人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其上繳的承包費,在計征企業所得稅時不得扣除。

(三)、不得扣除的項目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

2.企業所得稅稅款、增值稅款、滯納金、罰款。

3. 行政性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4.以不合法票據列支的成本、費用 。

5.超過規定標準的捐贈支出。

6.贊助支出,是指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各種非廣告性質支出。

7.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如壞賬準備金 。

8.企業之間支付的管理費、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租金和特許權使用費,以及非銀行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9.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如個人車險、電話費等消費支出;外單位費用支出;上成本費用等。

(四)虧損彌補

虧損是指企業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和暫行條例的規定,將每一納稅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和各項扣除后小于零的數額。計算公式:

虧損=收入總額-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0

注: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前虧損

稅法規定,企業某一納稅發生的虧損可以用下一的所得彌補,下一的所得不足以彌補的,可以逐年延續彌補,但最長不得超過5年。

第二篇:私車公用報銷油費稅前扣除標準

問:私車公用的,每個月為職工報銷汽油費,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有什么標準?

答: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取得補貼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245號)規定:

一、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而以現金、報銷等形式向職工個人支付的收入,均應視為個人取得公務用車補貼收入,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二、具體計征方法,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第二條“關于個人取得公務交通、通訊補貼收入征稅問題”的有關規定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第二條“

二、關于個人取得公務交通、通訊補貼收入征稅問題

個人因公務用車和通訊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務用車、通訊補貼收人,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后,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按月發放的,并人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不按月發放的,分解到所屬月份并與該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并后計征個人所得稅。

公務費用的扣除標準,由省級地方稅務局根據納稅人公務交通、通訊費用的實際發生情況調查測算,報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確定,并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根據以上兩個文件的規定,我們理解,公司以報銷汽油費方式支付個人的“車補“時,可以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后,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鄢龢藴室话愣际怯筛鞯囟悇諜C關以文件形式加以規范,請咨詢主管稅務機關貴公司所在北京地區的扣除標準。

企業所得稅:

企業發生的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可以申請稅前扣除。

參照《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若干企業所得稅業務政策問題的通知》(京地稅企[2003]646號)

三、對納稅人因工作需要租用個人汽車,按照租賃合同或協議支付的租金,在取得真實、合法、有效憑證的基礎上,允許稅前扣除;對在租賃期內汽車使用所發生的汽油費、過路過橋費和停車費,在取得真實、合法、有效憑證的基礎上,允許稅前扣除。其它應由個人負擔的汽車費用,如車輛保險費、維修費等,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第三篇:廣告費、業務宣傳費、業務招待費稅前扣除標準及納稅調整

業務招待費:關于業務招待費的扣除,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是(營業)收入的0.5%。

例:例如:公司100w銷售額,A、若實際發生業務招待費10000,怎么算,B、若實際發生2000又怎么算

A、若實際發生業務招待費10000,其扣除標準(1)最高不得超過100w×0.5%=5000 元; (2)按實際發生額計算,即:10000×60%=6000 元。

看(1)與(2)誰低,其扣除標準就取誰,因此,其扣除標準應為5000元。

B、若實際發生業務招待費為2000,(1)最高不得超過100w×0.5%=5000 元,

(2)按實際發生額計算,即:2000×60%=1200元,(1)與(2)比較,(2)最低,取(2),其費用扣除標準為1200元,按1200扣除費用,在所得稅稅前列支! 廣告費業務宣傳費: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結轉扣除。”

廣告費納稅調整事項:

附:根據稅法的規定,納稅人每一納稅發生的廣告費支出超過稅法規定扣除限額的部分,可無限期向以后納稅結轉。

根據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上述無限期向以后納稅結轉的廣告費,無需進行會計處理。對于無限期向以后納稅結轉的廣告費支出金額及其在以后實際扣除情況,可以在備查簿中進行登記記錄。

舉例說明:

某企業2006年年初以前累計結轉的尚未扣除的廣告費支出17 000元,當年利潤總額500 000元,發生廣告費10 000元,按照稅法規定準予扣除的廣告費限額為25 000元。另外,該企業不存在其他納稅調整事項,企業所得稅稅率33%。則:

當年廣告費扣除限額超過實際支出額 = 25 00015 000 = 485 000元

當年應交企業所得稅 = 485 000 * 25% = 121 250元

當年累計結轉的尚未扣除的廣告費支出 = 17 000 - 15 000 = 2 000元

企業可以設置備查簿記錄該無限期結轉的廣告費扣除情況:

1.2005年尚未未扣除的廣告費支出:17 000元

2.2006年實際扣除以前廣告費:15 000元

3.2006年底尚未扣除的廣告費支出:2 000元

第四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

收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8〕12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規范企業利息支出稅前扣除,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第四十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現將企業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利息支出稅前扣除的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比例和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計算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條規定外,其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為:

(一)金融企業,為5:1;

(二)其他企業,為2:1。

二、企業如果能夠按照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提供相關資料,并證明相關交易活動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或者該企業的實際稅負不高于境內關聯方的,其實際支付給境內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

三、企業同時從事金融業務和非金融業務,其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應按照合理方法分開計算;沒有按照合理方法分開計算的,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條有關其他企業的比例計算準予稅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四、企業自關聯方取得的不符合規定的利息收入應按照有關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九日

第五篇:財稅[2008]121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8]121號

頒布時間:2008-9-19發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中華會計網校

為規范企業利息支出稅前扣除,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第四十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現將企業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利息支出稅前扣除的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比例和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計算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后扣除。

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條規定外,其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為:

(一)金融企業,為5:1;

(二)其他企業,為2:1.二、企業如果能夠按照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提供相關資料,并證明相關交易活動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或者該企業的實際稅負不高于境內關聯方的,其實際支付給境內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

三、企業同時從事金融業務和非金融業務,其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應按照合理方法分開計算;沒有按照合理方法分開計算的,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條有關其他企業的比例計算準予稅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四、企業自關聯方取得的不符合規定的利息收入應按照有關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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