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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建筑綜合體范文

2022-06-15

第一篇:都市建筑綜合體范文

發現-都市綜合體

發現:都市綜合體 -9-6 17:11:00 源自:武漢德思勤市場研究部

美國紐約的洛克菲勒中心,“紐約心臟”美譽的曼哈頓,日本福岡波多運河城,東京的六本木山莊、陽光城,多倫多伊頓中心,香港新世界中心,香港的時代廣場,深圳的中信城市廣場,華潤中心,上海商城、上海世貿大廈,北京國貿中心等,與這些典型的都市綜合體相參照,你能在自己生活的城市中發現幾個?

歷史總有驚人的相似。中國城市建筑規劃和發展,總能在西方發達國家找到屬于它的影子,是偶然?還是必然?當深圳經歷了自身快速發展時期,當深圳的開發者頻頻走向美國、新加坡、日本等地去學習和考察的時刻,一種引領城市精神、資源共生、聚合增值的地產模式誕生了,它具備了現代城市的全部功能,也被人們俗稱為“城中之城”,美國人美其名曰“HOPSCA”(豪布斯卡)--都市都合體。

什么是“都市綜合體”

建筑規劃專家指出:“城市的每一個功能要素既有一定的獨立性,又相互依存、相互補充。”一個居住區,如果是清一色住宅,既無商業、休閑娛樂等配套,又缺乏便捷的道路交通系統,將很難受到市場與客戶的青睞;城市中央商務區若全被寫字樓占據,而無餐飲、購物、寓所等設施,辦公環境將變得空洞乏味。

都市綜合體是在建筑綜合體上的進一步發展與復合。建筑綜合體是將城市活動中商業、辦公、居住、旅店、展覽、餐飲、會議、文娛等多種不同的功能空間進行有機地組合,通過一組建筑來完成,并與城市的交通協調。同時,在不同功能之間建立一種空間依存、價值互補的能動關系,從而形成一個功能復合的、高效率的、復雜而統一的綜合體。

隨著城市規模不斷擴大,城市化程度的提高,城市中又出現了相鄰多個建筑綜合體集群的城市形態,其功能比建筑綜合體更為集約、規模更大,而且,其交通與外界的聯系比建筑綜合體更為緊密,甚至其運作受到內外部交通的制約。于是,出現了都市綜合體這一特殊的城市形態。

都市綜合體與建筑綜合體相比有共性,也有差異。都市綜合體更具備完整的街區特點,是向城市空間巨型化、城市價值復合化、城市功能集約化發展的結果。都市綜合體通過街區的作用,實現了與外部城市空間的有機結合、交通系統有效聯系,成為城市功能混合使用中心,延展了城市的空間價值。

可以說都市綜合體是城市發展與聚集的產物。當人口聚集、城市聚集度提高,土地資源緊張,都市綜合體就會出現。并逐步在城市中占據越來越顯赫的地位,成為城市經濟發展的引擎。

“都市綜合體”現象

招商、星河、卓越、華潤、中航、天健、中糧、海岸、綠景等深圳知名的一線房地產開發商已經都在不約而同地進行著都市綜合體的建設或經營了,這成為深圳城市的一大“都市綜合體”現象。通過綜合性的開發而獲得良好的經濟、社會效益,形成一個卓有成效的開發,才能取得項目價值與城市價值的復合化和最大化。

在深圳早期出現了不少建筑綜合體,典型的就是深圳的地王大廈。隨著城市規模不斷擴大,城市化程度的提高,相鄰多個集群的城市形態,其功能比以前建筑綜合體更為集約、規模更大。而且,其交通與外

界的聯系比以前更為緊密,甚至其運作受到內外部交通的制約,就開始不斷出現都市綜合體這一種特殊的形態。例如星河地產在CBD構建了一個大的都市綜合體,利茲卡爾頓五星級酒店、COCO PARK購物中心,星河國際高尚住宅,星河大廈寫字樓,形成一個文化娛樂、出行購物、居住有機互補的、功能復合、互相作用、互為價值鏈的空間。

都市綜合體在這樣的城市發展背景下成為卓有成效的房地產開發模式。這種開發模式在開發建設中,需要通過綜合性的開發,結合社會經濟發展目標和城市總體規劃要求,進行統一規劃、綜合布局來獲得良好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需要建設全過程的互相配合、協同發展。

綜合體將成城市發展主角

都市綜合體是城市形態發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產物,發展也十分迅速。在國內目前的綜合體開發已經成為熱點,綜合體的產品細分形式也多種多樣。如舊改綜合體深圳以鼎誠國際為起點的中航城改造,綠景地產對新洲的改造等;以商業為核心的綜合體同樣十分普遍,如深圳南油購物公園、武漢的鑫城國際等;CBD商務綜合體有東莞的第一國際、卓越時代廣場等;在城市新中心區的綜合體項目如深圳中航格瀾郡;一般住宅綜合體如桃源居、招商花園城等。珠三角地區著名的都市綜合體有華南MALL、碧桂園、雅居樂等,不勝枚舉。與此同時一些新的地鐵綜合體、產業綜合體項目也嶄露頭角。但是否能將綜合體成功地經營下去,堅持到底,這是擺在眾多開發商面前的一個共同課題。

德思勤都市綜合體有關研究小組指出,開發商面臨著一個最高層次的挑戰,復合型的空間需要復合型業態的支撐,如何在前期定位、規劃與項目開發時保證各物業業態的和諧、穩定地可持續發展,在后續銷售與經營中找到各物業價值最大化的平衡點,才是項目成功的關鍵。但無論從業態組合還是資源聚合的本質看,都市綜合體一定將成為城市發展的主角,這一點毋庸置疑。

第二篇:成都市建筑垃圾處置管理條例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成都市建筑垃圾處臵管理條例》已于2013年8月30日經成都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4次會議通過,2013年9月25日四川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5次會議批準,現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3年10月8日

成都市建筑垃圾處置管理條例

(2013年8月30日成都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4四次會議通過,2013年9月25日四川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5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排放 第一節 減排 第二節 排放許可

第三節 排放現場管理 第三章 運輸

第一節 企業、車輛和駕駛員 第二節 運輸許可 第三節 運輸作業 第四章 消納

第一節 綜合利用 第二節 消納管理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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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筑垃圾處臵管理,保護和改善城鄉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辦法》和《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劃范圍內從事建筑垃圾排放、運輸、消納等處臵活動的,應當遵守本條例。

前款所稱建筑垃圾,是指單位和個人在新建、改建、擴建、拆除、修繕各類建(構)筑物、管網,道路施工和裝飾裝修房屋等過程中所產生的渣土、沙石、棄料以及其他廢棄物。

前款規定行為過程中所產生的危險廢物,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處理。

第三條 建筑垃圾處臵應當遵循減量化、無害化、資源化的原則。 建筑垃圾可以再利用或者再生利用的,應當回收利用;不能再利用或者再生利用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處臵。

第四條 本市鼓勵建筑垃圾的減排,提倡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對建筑垃圾進行綜合利用。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每年的財政預算中安排一定數額的資金,用于支持建筑垃圾的減排和綜合利用活動。

第五條 產生建筑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承擔處臵建筑垃圾的責任,并按照有關規定交納處臵費用。

排放、運輸、消納建筑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承擔及時消除污染的責任。代為消除的,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六條 建筑垃圾處臵實行屬地為主、條塊結合的管理原則。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筑垃圾處臵的監督管理工作。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法定職責對施工現場范圍內的建筑垃圾處臵活動實施監督管理。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法定職責對建筑垃圾運輸活動實施監督管理。規劃、環保、房管、國土、水務、安監、林業和園林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建筑垃圾處臵活動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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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在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下,對本轄區范圍內的建筑垃圾處臵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章 排 放

第一節 減 排

第七條 本市鼓勵建設單位和工程設計單位選用節能環保材料,鼓勵施工單位優化施工措施,以減少建筑材料的消耗和建筑垃圾的產生。

第八條 本市鼓勵建筑工業化,逐步推行建(構)筑物配件的標準化設計、工廠化生產和現場裝配。

提倡新建住宅的開發建設單位直接向使用者提供全裝修成品房。 第九條 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不得采用已被國家、省有關規定所禁止的施工技術、設備、材料和產品。

鼓勵采用可重復使用的材料搭設施工現場臨時建筑物、臨時圍擋。 第十條 本市鼓勵具備現場分類條件的施工單位按照分類要求結合施工或者拆除步驟對建筑垃圾進行分類。

鼓勵施工單位在施工現場回收利用建筑垃圾。施工單位應當優先將施工現場產生并且可以利用的建筑垃圾作為填充物回用于建設工程。

第二節 排放許可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在開工之日二十日前,對工程項目的建筑垃圾產生數量進行評估,并編制排放情況評估報告后,持下列材料向工程項目所在地的區(市)縣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筑垃圾處臵(排放)證》:

(一)《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房屋征收決定書》或者《房屋結構安全批準書》等法律文件;

(二)《建筑垃圾排放評估報告》;

(三)建筑垃圾處臵方案;

(四)建筑垃圾處臵費交納憑證。

前款第三項所稱處臵方案應當包括工程項目和建設、施工單位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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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地址以及建筑垃圾的種類、數量、運輸企業、消納場地、回收利用等內容。

第十二條 因搶險、救災等特殊情況需要緊急排放建筑垃圾的,不適用本條例第十一條的規定。但是,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在險情、災情消除后三日內報區(市)縣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區(市)縣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進行審核。符合規定的,應當核發《建筑垃圾處臵(排放)證》;不符合規定的,不予核發,并向申請人書面告知原因。

第十四條 《建筑垃圾處臵(排放)證》應當載明工程項目、建設和施工單位名稱,施工地址,以及建筑垃圾的種類、數量、排放期限和運輸企業、消納場地的名稱等內容。

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建筑垃圾處臵(排放)證》的要求排放建筑垃圾。

禁止涂改、出租、出借、轉讓或者倒賣《建筑垃圾處臵(排放)證》。

第三節 排放現場管理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配臵施工現場建筑垃圾處臵(排放)管理員,并按照下列規定加強施工現場管理,防止建筑垃圾污染周圍環境:

(一)實施封閉施工;

(二)采取防塵措施;

(三)硬化施工現場出入口道路;

(四)對駛出施工現場的車輛進行除泥除塵處理;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要求。

工程竣工或者房屋拆除后,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在十五日內將建筑垃圾全部清除。

第十六條 從事下列零星施工和市政工程維修活動的,業主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將施工區域有效隔離,防止建筑垃圾擴散污染周圍環境:

(一)供排水、電力、燃氣、通信等管線、管道施工;

(二)道路及交通設施維修;

(三)綠化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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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零星施工和市政工程維修活動。

前款規定活動所排放的建筑垃圾,施工單位和個人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處臵完畢。

第十七條 零星裝修或者維修房屋排放建筑垃圾的,業主或者施工單位、個人應當實行袋裝化收集,并按照下列規定委托他人統一處臵:

(一)實行委托管理的建筑區劃,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處臵;

(二)未實行委托管理,但已實行生活垃圾處臵社會化服務的建筑區劃,委托該建筑區劃的環境衛生作業服務企業處臵;

(三)未實行委托管理和生活垃圾處臵社會化服務的建筑區劃,委托所在地的社區服務機構處臵。

前款規定建筑垃圾由被委托人組織清運,處臵費用由業主或者使用人承擔。

第十八條 禁止擅自傾倒建筑垃圾。

禁止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筑垃圾或者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

第三章 運 輸

第一節 企業、車輛和駕駛員

第十九條 本市建筑垃圾運輸實行公司化、規?;?、專業化運營管理。 在本市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經營活動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并持相關資料向企業所在地的區(市)縣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一)具有獨立企業法人主體和道路運輸經營資格;

(二)具有適度數量規模的自有運輸車輛;

(三)符合條件的駕駛員人數與車輛規模相適應;

(四)具備健全的企業運營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配備相應的專門工作人員;

(五)具備停車場地和車輛沖洗設備;

(六)建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配備專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備案申請之日起五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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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行核實。符合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條件的,予以備案,并納入建筑垃圾運輸企業名錄;不符合規定的,不予備案,并向申請人書面告知原因。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備案情況建立全市統一的建筑垃圾運輸企業名錄,向社會公布并提供免費查詢服務。

第二十一條 建筑垃圾運輸車輛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備道路運輸經營資格;

(二)車輛前部安裝放大反光號牌,車廂尾部噴涂放大反光號碼;

(三)安裝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系統等電子裝臵,并納入管理部門監督平臺;

(四)符合本市建筑垃圾運輸車輛技術規范要求;

(五)車輛技術標準與機動車行駛證一致;

(六)安裝符合技術規范的全密閉覆蓋設施。

第二十二條 建筑垃圾運輸車輛駕駛員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取得相應準駕車型駕駛證并具有三年以上駕駛經歷;

(二)具備道路運輸從業資格;

(三)無飲酒或者醉酒后駕駛記錄;

(四)三年內未發生承擔全部責任或者主要責任的重大及以上道路交通安全事故;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節 運輸許可

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與本市建筑垃圾運輸企業名錄中的運輸企業簽訂建筑垃圾運輸合同。

本條例第十六條和第十七條規定活動所排放的零星建筑垃圾,處臵責任人可以委托本市建筑垃圾運輸企業名錄以外的單位和個人運輸。但是,承運人應當實行袋裝化運輸或者密閉運輸,不得沿途撒漏或者隨意丟棄。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工商管理部門擬訂建筑垃圾運輸合同示范文本。

第二十四條 承運建筑垃圾的運輸企業,應當在實施運輸十日前,持下列材料向建筑垃圾運出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建筑垃圾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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臵(運輸)證》:

(一)《建筑垃圾處臵(排放)證》;

(二)建筑垃圾運輸合同;

(三)《建筑垃圾運輸申報表》;

(四)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簽訂的安全承諾書。 前款第二項所稱建筑垃圾運輸合同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雙方單位名稱和派駐現場的管理人員名單;

(二)運輸線路與時間;

(三)運輸車輛車牌號碼。

第二十五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十日內進行審核,符合規定的,核發《建筑垃圾處臵(運輸)證》;不符合規定的,不予核發,并書面告知原因。

《建筑垃圾處臵(運輸)證》的辦理實行一車一證制。

禁止涂改、出租、出借、轉讓或者倒賣《建筑垃圾處臵(運輸)證》。

第三節 運輸作業

第二十六條 運輸建筑垃圾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章,不得有超載、超速行駛、違反交通信號或者污損、遮擋號牌等交通違法行為;

(二)按規定的時間、線路行駛;

(三)隨車攜帶《建筑垃圾處臵(運輸)證》;

(四)保持車輪、車身外部整潔,不得帶泥行駛;

(五)密閉運輸,不得冒載或者沿途泄漏、遺撒;

(六)將建筑垃圾運送至核定的消納場地。

第二十七條 運輸企業應當配臵作業現場建筑垃圾處臵(運輸)管理員,監督運輸車輛密閉啟運,督促駕駛員規范使用運輸車輛安裝的衛星定位系統等電子裝臵。

第四章 消 納

第一節 綜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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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建筑垃圾綜合利用項目列入科技發展規劃和高新技術產業發展規劃,并在產業、科技、財政、稅收、金融、用地等方面給予扶持。

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建筑垃圾綜合利用項目,支持建筑垃圾再生產品的研發機構和生產企業發展。

第二十九條 鼓勵本市建設項目使用建筑垃圾綜合利用產品。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非承重結構部位施工,提倡優先使用建筑垃圾再生產品。

第三十條 鼓勵道路工程的建設、施工單位使用建筑垃圾作為路基墊層。

鼓勵不同工程項目就近利用建筑垃圾用于回填、堆坡造景。

第三十一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建筑垃圾綜合利用信息平臺,根據本市建筑垃圾的排放情況,引導建設、施工單位和建筑垃圾綜合利用企業通過綜合利用信息平臺交換利用建筑垃圾。

第二節 消納管理

第三十二條 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市管理、環保、國土、水務等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建筑垃圾固定消納場設臵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市建設發展實際需要,保障建筑垃圾固定消納場的用地需求,建立固定消納場建設管理工作機制。

第三十三條 下列區域不得設臵建筑垃圾固定消納場:

(一)地質結構不良、地層破碎、活動斷層或者有滑動崩塌危險的地區;

(二)基本農田;

(三)環城生態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四)河流、湖泊、水庫等水域保護區;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得設臵的其他區域。

第三十四條 設臵建筑垃圾固定消納場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并向消納場所在地的區(市)縣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筑垃圾處臵(消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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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規劃、環保、國土等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批準文件;

(二)符合《建筑垃圾處理技術規范》要求;

(三)場地四周設臵不低于兩米的實體圍欄;

(四)配備防塵、防污水外溢和滲漏、消殺等設施;

(五)硬化出入口道路,設臵沖洗設施;

(六)配臵專人管理;

(七)封場綠化、復墾或者平整設計方案。

第三十五條 區(市)縣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進行審核。符合規定的,應當核發《建筑垃圾處臵(消納)證》;不符合規定的,不予核發,并向申請人書面告知原因。

第三十六條 建筑垃圾固定消納場達到原設計容量或者因其他原因導致無法繼續從事消納活動的,應當在停止消納三十日前向區(市)縣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未經批準,不得擅自關閉或者拒絕受納建筑垃圾。

建筑垃圾固定消納場關閉后,應當按照原審批的設計方案實現用地功能。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臨時對外受納建筑垃圾,但是應當在受納后三日內報區(市)縣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一)再生利用建筑垃圾的;

(二)因建設項目回填或者堆坡造景需要的。

除前款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許可不得擅自受納建筑垃圾。 第三十八條 建筑垃圾運輸車輛進入固定消納場或者臨時消納場地,應當服從場地管理人員的指揮,按要求傾卸,不得帶泥駛出。

建筑垃圾消納場地不得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或者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險廢物,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建筑垃圾污染周圍環境。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 本市推行建筑垃圾處臵憑證管理制度。

實行建筑垃圾處臵憑證管理的區域,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在建筑垃圾運出施工現場前如實填寫憑證內容,經排放現場管理人員簽字確認后交運輸企業隨車攜帶。建筑垃圾運輸車輛進入消納場地后,消納場地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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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者應當核實憑證記載事項,并將第一聯交回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將第二聯于每月月底前報區(市)縣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建筑垃圾處臵監督管理信息共享平臺。

相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管理職能向信息共享平臺提供以下信息:

(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供建筑垃圾排放、消納場地設臵許可或者備案,受納情況備案,以及運輸企業備案、名錄管理等方面的信息;

(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供建設工程施工許可等方面的信息;

(三)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提供建筑垃圾運輸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和運輸車輛、駕駛員道路運輸從業資格等方面的信息;

(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供建筑垃圾運輸許可,運輸車輛信息,以及駕駛員駕駛紀錄、交通違法行為處理情況、交通事故記錄等信息;

(五)其他需要各相關部門提供的共享信息。 第四十一條 本市對建筑垃圾運輸企業實行記分管理。

運輸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的,除依法予以行政處罰外,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其扣除規定的記分。對扣分達到一定分值的運輸企業,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停運整改;經整改仍不符合規定的,在本市建筑垃圾運輸企業名錄中除名。

第四十二條 相關部門按照下列職責分工,對建筑垃圾排放、運輸、消納等處臵行為實施監督管理:

(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建筑垃圾處臵監督管理工作,依法對發生在城市道路上的建筑垃圾運輸過程中的撒漏、污染行為實施處罰;

(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施工現場內的建筑垃圾排放行為進行監督管理,依法對排放過程中發生的污染行為實施處罰;

(三)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建筑垃圾運輸企業的道路運輸經營行為進行監督管理,依法對運輸企業的道路運輸經營違法行為和發生在公路上的建筑垃圾運輸過程中的撒漏、污染行為實施處罰;

(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建筑垃圾運輸中的道路交通安全行為進行監督管理,依法對運輸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實施處罰。

第四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舉報和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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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應當設臵舉報電話,受理公眾舉報和投訴。接到公眾舉報和投訴,應當在三十日內將調查或者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或者投訴人。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規定的禁止行為,國家、四川省相關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查封建筑垃圾排放現場:

(一)未取得《建筑垃圾處臵(排放)證》,擅自排放建筑垃圾的;

(二)未按照《建筑垃圾處臵(排放)證》核定的期限和數量排放建筑垃圾的。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撤銷《建筑垃圾處臵(排放)證》,并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運輸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撤銷《建筑垃圾處臵(運輸)證》,并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或者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個人從事前款規定行為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運輸企業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分別按照本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五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處理。

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運輸企業之外的其他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按照本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處理。

第四十九條 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將建筑垃圾交由本市建筑垃圾運輸企業名錄以外的單位、個人運輸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查封建筑垃圾排放現場。

本市建筑垃圾運輸企業名錄以外的單位、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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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運建筑垃圾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經營的,由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按照道路運輸管理法規、規章的規定處理。

第五十條 運輸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未辦理《建筑垃圾處臵(運輸)證》擅自運輸建筑垃圾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運輸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雇用不符合要求的駕駛員從事建筑垃圾運輸活動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或者第二項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處理。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 在城市道路上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四至六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清除污染,并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違反第四項規定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五項規定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污染的,處以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污染特別嚴重的,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六項規定,沿途傾倒建筑垃圾的,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在公路上從事前款規定行為的,由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處理。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擅自關閉建筑垃圾固定消納場或者拒絕受納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 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未經許可擅自受納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五千元以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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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元以下罰款。

個人從事前款規定行為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 城市管理、建設、交通運輸等行政主管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在建筑垃圾處臵監督管理活動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拒不履行法定職責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 本條例所稱處臵,包含建筑垃圾的排放、運輸和消納活動。 本條例所稱運輸企業,是指本市建筑垃圾運輸企業名錄中的運輸企業。 本條例中三十日以內期限的規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五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配套的實施辦法。 本市建筑垃圾運輸企業備案和名錄公布、記分以及建筑垃圾處臵憑證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五十八條 本條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4月17日成都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1998年8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批準的《成都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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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上?,F代建筑設計有限公司現代都市建筑設計院

上?,F代建筑設計有限公司現代都市建筑設計院上?,F代建筑設計(集團)有限公司現代都市建筑設計院是一家以建筑設計為主的現代科技型企業,由集團旗下多家專業公司和部門于2005年1月聯合組建而成。成立5年多來,公司產值連創新高,在集團內躋身前三名,并被上海市連續授予13屆和14屆上海市文明單位榮譽稱號。

公司以規劃、城市設計、建筑設計為核心主業,建筑咨詢、建筑聲學、房測加固和智能等專業設計為特色,并積極探索專業化、特色化服務,同時,肩負做強、做精和創新“現代設計”核心品牌的重任,是現代集團授權管理“現代設計”資質的日常機構。

公司擁有現代設計集團的堅實后盾,擁有中國工程院院士、國家設計大師、設計咨詢精英等組成的一流高端技術人才,擁有60余名國家一級注冊設計師。各專業技術人員占85%, 高級工程師占22%。

公司創作成果遍及全國25個省市,世界十幾個國家及地區,其中60余項工程設計、科研項目和標準設計獲國家、省(市)級優秀設計和科研進步獎。公司在安徽、山東、內蒙古、云南等地共設有分院(公司)或辦事處,至今與美國、英國、法國、德國、澳大利亞、日本、新加坡、韓國、香港、臺灣等國家和地區的設計機構進行合作設計和交流。

公司堅持以“創一流作品,營造和諧環境”為宗旨,堅持建筑原創和最新的建筑設計理念,憑借精湛的技藝和先進的建筑技術,以敏銳的市場敏感度和真誠的服務態度,不懈追求建筑設計的獨特魅力和設計高品位,以在最大程度上滿足客戶的需求,為社會奉獻優秀的設計作品。

第四篇:四川省成都市建筑安全管理資料目錄

第01檔案盒 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0

1、安全生產許可證(復印件) 0

2、施工現場安全各項管理制度

(1)安全檢查制度 0

3、《四川省建筑業企業安全業績評價手冊》(復印件)

(2)安全技術交底制度

(3)安全生產定期檢查制度

(4)安全技術管理制度

(5)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6)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

(7)班組安全活動制度

(8)材料庫房安全消防制度

(9)電工房安全消防制度

(10)環境衛生保潔制度

(11)機械設備管理制度

(12)機械設備檢查、驗收制度

(13)架體、設備安裝驗收制度

(14)民工夜校管理制度

(15)木工房安全消防制度

(16)配電房、發電機房管理制度

(17)生產安全傷亡事故報告制度

(18)施工現場防火安全制度

(19)特種作業管理制度

(20)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

(21)危險點源管理制度

(22)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23)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

(24)環境保護管理制度

0

4、各級施工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1)項目經理安全生產責任制

(2)技術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制

(3)責任工長安全生產責任制

(4)安全工程師安全生產責任制

(5)安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6)項目內業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7)項目材料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8)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制

(9)機械設備管理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10)模板工長安全生產責任制

(11)架子工安全生產責任制

(12)混凝土工長安全生產責任制

(13)機電工長安全生產責任制

(14)生產工人安全生產責任制

(15)施工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16)試驗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17)質檢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18)測量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19)鋼筋工長安全生產責任制

(20)生產班組長安全生產責任制 0

5、施工現場安全生產崗位職責

(1)項經理崗位職責

(2)公室主任崗位職責

(3)技負責人崗位職責

(4)責任工長崗位職責

(5)安全工程師崗位職責

(6)安全員崗位職責

(7)材料保管員崗位職責

(8)分部工長崗位職責

(9)施工員崗位職責

(10)會計人員崗位職責

(11)材料采購員崗位職責

(12)材料員崗位職責

(13)試驗員崗位職責

(14)質檢員崗位職責

(15)測量員崗位職責

(16)項目內業人員崗位職責 0

6、各工種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0

7、各機具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0

8、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責任書

0

9、工程項目安全生產保證體系及組織機構

10、工程項目部安全生產保證體系要素及職能分配表

11、安全生產保證體系文件

(1)需執行的國家、行業安全技術管理手冊、文件、匯編

(2)企業內部安全技術管理手冊、文件、匯編

12、項目部安全值班記錄

13、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表

第02檔案盒 目標管理 0

1、安全管理目標表

0

2、項目部安全責任目標分解圖 0

3、管理人員名單

0

4、項目經理企業任命書文件

0

5、項目安全工程師企業任命書文件 0

6、項目安全員企業任命書文件 0

7、安全協管員項目部任命書

0

8、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目標責任書 0

9、項目部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的通知文件

10、安全教育培訓委托書

11、項目安全目標管理網絡圖

12、安全責任目標考核標準

13、安全管理責任目標考核辦法

14、安全責任目標考核辦法的規定

15、項目經理部安全責任目標分解

16、項目經理部安全生產目標管理分解責任書

17、項目部管理人員安全目標考核表

18、項目經理部安全生產目標班組長分解責任書

19、項目部班組長安全目標考核表 20、安全應急救援案

第03檔案盒 施工組織設計 0

1、施工組織設計審批表

0

2、施工組織設計方案、技術措施 0

3、施工組織設計 0

4、文明施工組織設計

0

5、工程地質勘察(環境)報告

0

6、高大模板、支架搭設,專家評審證明

第04檔案盒 分部、分項工程安全技術交底

0

1、項目技術負責人對所有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0

2、項目技術負責人對責任工長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0

3、責任工長對分部工長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0

4、分部工長對作業工人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0

5、項目部對作業組進行安全技術總交底 0

6、人工挖孔樁安全技術交底 0

7、吊裝工程安全技術交底 0

8、模板安裝工程安全技術交底 0

9、模板拆除工程安全技術交底

10、腳手架搭設工程安全技術交底

11、腳手架拆除工程安全技術交底

12、砼工程施工安全技術交底

13、電焊工操作安全技術交底 14,鋼筋工程安全技術交底

15、預應力鋼絲拉伸工程安全技術交底

16、鋼筋直螺紋剝肋滾絲機安全技術交底

17、頂推工程安全技術交底

18、各種機械操作規程安全技術交底

19、鑿毛、鉆孔、植筋工程安全技術交底

第05檔案盒 檢查、檢驗 0

1、安全檢查制度

0

2、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備案表

0

3、建筑工程項目開工安全生產條件檢查表 0

4、安全檢查記錄表

[1]公司安全檢查記錄表

[2]違章處理登記表

[3]事故隱患處理表 0

5、安全檢查打分表

0

6、安全防護設施交接驗收

0

7、安全用品驗收記錄(經營許可證、生產許可證、出廠合格證、

產品檢測報告、購買發票等其他證明材料) 0

8、施工現場用電檔案

(1)現場用電電工操作安全技術交底

(2)施工現場用電驗收表

(3)接地電阻測驗記錄

(4)移動及手持電動工具定期絕緣電阻測驗記錄

(5)電工日常巡視維修工作記錄

(6)施工現場電氣設備檢查記錄表

(7)配電箱每旬專項檢查記錄表 0

9、腳手架搭設申請表

10、腳手架拆除申請表

11、腳手架搭設驗收表

12、模板安裝申請表

13、模板拆除申請表

14、模板支撐系統驗收表

15、模板支撐系統自檢

16、基坑支護驗收表

17、基坑毗鄰建筑物沉降觀測記錄表

18、基坑支護變形監測記錄表

19、施工機具驗收表 20、起重吊裝驗收表

21、機械設備運轉記錄

22、建筑施工安全檢查評分匯總表

23、工地安全日志

24、工程師安全日志

25、三項行動實施方案

(1)執法行動

(2)治理行動

(3)宣傳教育行動 1

3、模板拆除申請表

14、模板支撐系統驗收表

第06檔案盒 安全教育與培訓 0

1、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0

2、安全教育培訓教材(含:建筑工地施工人員職業健康、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培訓教育簽到表) 0

3、安全教育培訓現場照片 0

4、員工入場“三級’’教育卡匯總表 0

5、“三級”安全教育記錄卡

0

6、項目管理人員安全培訓記錄表 0

7、項目管理人員安全考核記錄表 0

8、項目管理人員安全考核試卷

0

9、施工作業管理人員安全培訓記錄表

10、施工作業管理人員安全考核記錄表

11、施工作業管理人員安全考核試卷

12、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培訓記錄表

13、施工作業人員安全考核記錄表

14、施工作業人員安全考核試卷

第07檔案盒 安全活動 0

1、班前安全活動制度

0

2、班前安全活動記錄(每日) 0

3、項目部安全例會記錄(每周)

第08檔案盒 特種作業管理 0

1、公司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 0

2、項目部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 0

3、項目部特種作業人員管理辦法 0

4、特種作業人員登記表 0

5、特種作業人員復印證件 0

6、機械操作人員登記表 0

7、機械操作人員復印證件

第09檔案盒 工傷事故處理 0

1、工傷事故申報與處理 0

2、職工意外傷害保險

0

3、職工工傷事故綜合月報表 0

4、工傷事故月報表

0

5、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應急預案應知考核 0

6、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應急預案 (1)工程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2)觸電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3)施工臨時用電應急預案措施 (4)火災消防應急救援預案 (5)高空作業應急預案 (6)人工挖孔應急救援預案 (7)食物中毒應急預案

第1O檔案盒 安全標志 0

1、危險點源管理制度 0

2、重大危險源控制表

0

3、常見重大危險源的控制程序圖 0

4、施工現場危險點控制圖

0

5、職業健康安全因素識別評價匯總表 0

6、重大危險點源識別評價工作表 0

7、重大危險源清單

0

8、安全措施投入費用臺帳

0

9、施工現場各種標語、標牌和安全防護設施分布圖

10、施工現場勞動防護用品領用記錄表(管理人員)

11、施工現場勞動防護用品領用記錄表(作業人員)

第11檔案盒 文明施工管理 0

1、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0

2、項目部施工組織結構圖 0

3、文明施工各項責任書

(1)班組安全、文明施工責任書

(2)材料庫房防火責任書

(3)民工宿舍防火責任書

(4)食堂防火責任書

(5)現場防火責任書

(6)項目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責任書

(7)項目部文明施工責任書

(8)作業組文明施工責任書

0

4、文明生產、文明施工及環境保護計劃書 0

5、安全文明專項施工方案 0

6、目標、指標及環境管理方案 0

7、五牌一圖

0

8、施工現場重點防火部位登記表

第12檔案盒 民工夜校.浴室管理 0

1、民工夜校管理 (1)民工夜校管理制度 (2)民工夜校學習制度 (3)民工夜校校長職責 (4)民工夜校副校長職責 (5)民工夜校班主任職責 (6)民工夜校專兼職教師職責 (7)民工夜校休息時間暫行辦法 (8)圖書室管理制度 (9)圖書管理員崗位職責 (10)民工夜校工作手冊 (11)民工夜校教育培訓計劃 (12)民工夜校學員守則

0

2、防治“傳染性疾病”管理 0

3、浴室管理 (1)廁所管理制度

(2)民工夜校及浴室實施情況檢查表

(3)休息亭管理制度

(4)休息亭內吸煙管理制度 (5)浴室管理制度 0

4、民工夜校檢查表

0

5、安全教育培訓和聲像存檔資料

第五篇:《成都市高層民用建筑防火設計及審查要點》

成都市城鄉建設委員會關于印發《成都市高層民用建筑防火設計及審查要點》

的通知

成建委發[2011]60號

各區(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各建筑工程設計單位、施工圖審查機構:

為提高我市高層民用建筑防火設計及審查水平,保證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我委組織力量編制了《成都市高層民用建筑防火設計及審查要點》,用以指導我市的高層民用建筑防火設計和審查工作?,F印發你們,請各單位結合相關消防法規及技術標準予以使用,并注意積累資料,總結經驗。如有修改和補充意見請書面反饋我委勘察設計處,以便進一步修改完善。

電話:86695786 附件:《成都市高層民用建筑防火設計及審查要點》

成都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二○一一年二月十日

附件

成都市高層民用建筑防火設計及審查要點

一、建筑專業

1.高層建筑應根據其使用性質、火災危險性、疏散和撲救難度等進行分類;(《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45-95(2005年版)以下簡稱《高規》,第3.0.1條)

建筑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不應低于相應規定。(《高規》第3.0.2條) 2.高層建筑幕墻內不同防火分區樓層間應設置高度不低于0.8m的不燃燒實體裙墻;幕墻與樓板、隔墻處縫隙應采用不燃燒材料嚴密填實;(《高規》第3.0.8.2、3.0.8.3條)

住宅建筑上下相鄰套房開口部位間應設置窗檻墻或設置實體挑檐;(《住宅建筑規范》GB50368-2005以下簡稱《住宅建筑規范》,第9.4.1條)

住宅建筑樓梯間窗口與套房窗口最近邊緣之間的水平間距不應小于1.0m。(《住宅建筑規范》第9.4.2條)

3.消防控制室宜設在首層或地下一層,應采用防火分隔措施,并應設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高規》第4.1.4條、《民用建筑電氣設計規范》GB50116-2008以下簡稱《民用電氣規范》,第13.11.6條)

4.高層建筑使用可燃氣體的房間或部位宜靠外墻設置。(《高規》第4.1.9條) 5.高層建筑之間及高層建筑與其它民用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應滿足相關規定。(《高規》第4.2.1—4.2.4條)

6.高層建筑的周圍,應設環形消防車道。設環形車道有困難時,可沿高層建筑的兩個長邊設置消防車道;(《高規》第4.3.1條)

高層建筑沿街長度超過150m,或總長度超過220m時,應設置消防通道。有封閉內院或天井的高層建筑沿街時,應設置連通街道和內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樓梯間),其距離不宜超過80m;(《高規》第4.3.1條)

高層建筑的底邊至少有一個長邊或周邊長度的1/4且不小于一個長邊長度,不應布置高度大于5.00m、進深大于4.00m的裙房。(《高規》第4.1.7條)

7.高層建筑內應采用防火墻等劃分防火分區;(《高規》第5.1.1條) 高層建筑內設有上下層相連通的走廊、敞開樓梯、自動扶梯、傳送帶等開口部位時,應按上下連通層作為一個防火分區;(《高規》第5.1.4條)

高層建筑中庭防火分區面積應按上、下層連通的面積疊加計算(《高規》第5.1.5條)

8.防火墻設在轉角附近時,內轉角兩側墻上的門、窗洞口之間最近邊緣水平距離不應小于4m。(《高規》第5.2.1條)

9.防火墻上必須開設門窗洞口時,應設置能自行關閉的甲級防火門、窗。(《高規》第5.2.3條)

10.地下室內存放可燃物平均重量超過30kg/㎡的房間應設置防火墻和甲級防火門。(《高規》第5.2.8條) 11.采用防火卷簾作防火分區的分隔,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3.0h。設在疏散走道上的防火卷簾,應在卷簾的兩側設置啟閉裝置并應具有自動手動和機械控制的功能,或設置可自行關閉的防火小門。(《高規》第5.4.4、5.4.5條)

12.樓梯間及防煙樓梯間前室的內墻上,除開設通向公共走道的疏散門和《高規》第6.1.3條規定的戶門外,不應開設其它門、窗、洞口;樓梯間及防煙樓梯間前室內不應敷設可燃氣體管道和甲、乙、丙類液體管道,并不應有影響疏散的突出物。(《高規》第6.2.5條)

13.除十八層及十八層以下,每層不超過8戶、建筑面積不超過650m2,且設有一座防煙樓梯間和消防電梯的塔式住宅及頂層為外通廊式住宅的高層建筑,通向屋頂的疏散樓梯不宜少于兩座,且不應穿越其它房間。(《高規》第6.2.7條)

14. 地下室、半地下室的樓梯間,在首層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隔墻與其它部位隔開并應直通室外,當必須在隔墻上開門時,應采用不低于乙級的防火門。地下室或半地下室與地上層不應共用樓梯間,當必須共用樓梯間時,應在首層與地下或半地下層的出入口處,設置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隔墻和乙級的防火門隔開,并應有明顯標志。(《高規》第6.2.8條)

15.消防電梯前室面積:居住建筑不應小于4.5㎡;公共建筑不應小于6.0㎡。當與防煙樓梯間合用前室時,其面積:居住建筑不應小于6.0㎡;公共建筑不應小于10.0㎡;(《高規》第6.3.3.2條) 消防電梯前室首層應設置直通室外的出口,或經過長度不超過30m的通道通向室外;(《高規》第6.3.3.3條)

消防電梯井、機房與相鄰其它電梯井、機房之間應設置防火分隔,隔墻上的洞口應設置甲級防火門;(《高規》第6.3.3.6條)

消防電梯井底排水井容量不應小于2.00m3。(《高規》第6.3.3.11條) 16. 燃油或燃氣鍋爐、油浸電力變壓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壓電容器和多油開關等不應布置在人員密集場所的上一層、下一層或貼鄰;(《高規》第4.1.2條)

高層建筑內的消防水泵房,應設防火隔墻,隔墻上的洞口應設置甲級防火門;(《高規》第7.5.1條)

當消防水泵房設在首層時,其出口宜直通室外,當設在地下室或其它樓層時,其出口應直通安全出口。(《高規》第7.5.2條)

17.高層建筑內的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應設在首層或

二、三層。當設置在其它樓層時則應滿足:不應設置在地下二層及二層以下、一個廳、室的建筑面積不應超過200m2的要求。(《高規》第4.1.5A條)

18. 建筑高度超過100m的超高層民用建筑,應設置避難層(間)。(《民用建筑設計通則》以下簡稱《通則》,GB 50352一2005第6.4.2條、《高規》第6.1.13條)

19.高層建筑的安全出口應分散布置,兩個安全出口之間的距離不應小于5.00m?!陡咭帯返?.1.5條) 20. 高層建筑的疏散寬度和疏散距離應通過計算確定;(《高規》第6.1.5—6.1.

12、6.2.9、6.2.

10、條)

高層建筑的公共疏散門均應向疏散方向開啟,且不應采用側拉門、吊門和轉。(《高規》第6.1.16條)

21. 當住宅與其他功能空間處于同一建筑內時,住宅部分與非住宅部分之間應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且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應獨立設置;(《住宅建筑規范》第9.1.3條、《高規》第6.1.3A條)

綜合性建筑的商店部分應與其它建筑部分采用防火材料隔開;商店部分的安全出口必須與其它建筑部分隔開;(《商店建筑設計規范》JGJ48-88以下簡稱《商規》,第4.1.4條)

綜合建筑內設置的電影院應設置在獨立的豎向交通附近,并應有人員集散空間;應有單獨出入口通向室外,并應設置明顯標示。(《電影院建筑設計規范》JGJ58—2008第3.2.7條)

22.當住宅建筑中有一層或若干層的層高超過3m時,應對這些層按其高度總和除以3m進行層數折算,余數不足1.5m時,多出部分不計入建筑層數;余數大于或等于1.5m時,多出部分按1層計算。(《住宅建筑規范》第9.1注2)

23. 走廊和公共部位通道的凈寬不應小于1.20m。(《住宅建筑規范》第5.2.1條)

24. 樓梯梯段凈寬不應小于1.10m。(《住宅建筑規范》第5.2.3條) 25.住宅戶門應采用安全防衛門。向外開啟的戶門不應妨礙交通。(《住宅設計規范》GB50096-1999(2003年版)以下簡稱《住宅設計規范》,第3.9.4條)

26. 樓梯應設扶手。(《通則》第6.7.6條)

27. 建筑裝飾裝修設計是否改變了原設計使用功能,是否改變原防火設計內容,包括防火防煙分區的劃分、垂直或水平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設施的布置。若有改變應有相應專業修改圖,并應得到原設計單位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認可。

28. 室內裝飾材料燃燒性能等級是否滿足《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GB50222-95)規定,鋼、木構配件的防火措施是否符合規范規定。

29. 書庫樓板不得任意開洞,所有提升設備及豎井井壁均應采用非燃燒體材料制成,井壁上的傳遞洞口應安裝防火閘門。(《圖書館建筑設計規范》JGJ38-99第6.2.7條)

30. 劇場建筑與其它建筑合建或毗連時,應形成獨立的防火分區;(《劇場建筑設計規范》JGJ57-2000以下簡稱《劇規》,第8.1.12條)

劇場舞臺與后臺部分的隔墻及舞臺下部臺倉周圍的墻體均應采用防火隔墻,主臺通向各處的洞口應設置甲級防火門或水幕;(《劇規》第8.1.2、8.1.3條)

變電間之高、低壓配電室與舞臺、側臺、后臺相連時,必須設置前室及甲級防火門;(《劇規》第8.1.5條)

舞臺上部屋頂或側墻上應設置通風排煙設施;(《劇規》第8.1.10條) 舞臺內嚴禁設置燃氣加熱裝置,后臺使用燃氣裝置時應設防火隔墻和甲級防火門;(《劇規》第8.1.11條)

觀眾廳吊頂內的吸聲、隔熱、保溫材料、檢修馬道及觀眾廳及舞臺內的燈光控制室、面光橋及耳光室各界面構造、舞臺(包括主臺、側臺、后舞臺)內的天橋、渡橋碼頭、平臺板、柵頂均應采用不燃材料。(《劇規》第8.1.4、8.1.

7、8.1.8、8.1.9條)

觀眾廳出口門、疏散外門及后臺疏散門應符合有關寬度、踏步設置等規定。(《劇規》第8.2.2條)

31. 集中式旅館的每一防火分區應有不少于2個獨立的安全出口;(《旅館建筑設計規范》JGJ162-90第4.0.4條)

旅館建筑內的商店、商品展銷廳、餐廳、宴會廳等火災危險性大、安全性要求高的功能區及用房,應獨立劃分防火分區或設置相應耐火極限的防火分隔。(《旅館建筑設計規范》JGJ162-90第4.0.5條)

32. 商店的易燃、易爆商品庫房宜獨立設置;存放少量易燃、易爆商品庫房如與其它庫房合建時,應設有防火墻隔斷。(《商規》第4.1.2條)

33. 商店建筑內如設有上下層相連通的開敞樓梯、自動扶梯等開口部位時,應按上下連通層作為一個防火分區。(《商規》第4.1.7條)

34.大型商店營業廳在五層以上時,宜設置不少于2座直通屋頂平臺的樓梯間;(《商店建筑設計規范》JGJ48-88以下簡稱《商規》,第4.2.4條) 商店營業部分疏散人數應按規定計算,并以此確定疏散外門、樓梯、走道的寬度。(《商規》JGJ48-88第4.2.5條、《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以下簡稱《建規》,第5.3.17.5條)

35.汽車庫應設防火墻劃分防火分區。(《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GB50067-97以下簡稱《汽防規》,第5.1.1條) 36.機械式立體汽車庫的停車數超過50輛時,應設防火墻或防火隔墻進行分隔。(《汽防規》,5.1.3條) 37. 汽車坡道兩側應用防火墻與停車區隔開,坡道出入口應采用水幕或設置甲級防火門、防火卷簾等措施與停車區隔開;(《汽防規》,5.3.3條) 汽車疏散坡度的寬度不應小于4m,雙車道不應小于7m;(《汽防規》第6.0.9條)

兩個汽車疏散出口之間的間距不應小于10m,毗鄰設置應設防火隔墻。(《汽防規》第6.0.10條)

38. 高層建筑外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應滿足規定。(《民用建筑外保溫系統及外墻裝飾防火暫行規定》(公通字[2009]46號)以下簡稱《46號文》第四條-第十條)

二、給排水專業

1.消防電梯的井底應設排水設施,排水井容量不應小于2.0m3,排水泵的排水量不應小于10L/S。(《高規》第6.3.3.11條)

2.高層建筑必須設置室內、室外消火栓給水系統;(《高規》第7.1.1條) 高級旅館、重要的辦公樓、一類建筑的商業樓、展覽樓、綜合樓等和建筑高度超過100m的其它高層建筑,應設消防卷盤。(《高規》第7.2.4條)

室外消火栓的數量應按計算確定,室外消火栓應沿高層建筑均勻布置。(《高規》第7.3.6條)

3.高層建筑的消防用水總量應按室內、外消防用水量之和計算。(《高規》第7.2.1、7.2.2條)

4.同層相鄰兩個消火栓的水槍的充實水柱同時達到被保護范圍內的任何部位, 消防豎管的直徑不應小于100mm;(《高規》第7.4.2條)

消火栓應設在走道、樓梯附近等明顯易于取用的地點。(《高規》第7.4.6.1條)

5.室內消防給水管道應采用閥門分成若干獨立段。閥門的布置,應保證檢修管道時關閉停用的豎管不超過一根。當豎管超過4根時,可關閉不相鄰的兩根。(《高規》第7.4.4條)

6.符合條件的高層建筑應設消防水池;(《高規》第7.3.2條) 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應通過計算確定;(《高規》第7.3.3條) 供消防車取水的消防水池水深應保證消防車的消防水泵吸水高度不超過6.00m。(《高規》第7.3.4條)

7.水泵接合器應設在室外便于消防車使用的地點,距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的距離宜為15~40m。(《高規》第7.4.5.3條) 8.除無可燃物的設備層外,高層建筑和裙房的各層均應設室內消火栓,并符合相關規定。(《高規》第7.4.6條)

9.釆用高壓給水系統時,可不設高位消防水箱。當釆用臨時高壓給水系統時,應設高位消防水箱,并符合相關規定。(《高規》第7.4.7條)

10.消防給水系統應設置備用消防水泵,其工作能力不應小于其中最大一臺消防工作泵;(《高規》第7.5.3條)

11.一組消防水泵,吸水管不應少于兩條,當其中一條損壞或檢修時,其余吸水管應仍能通過全部水量。消防水泵房應設不少于兩條的供水管與環狀管網連接。消防水泵應采用自灌式吸水,其吸水管應設閥門。供水管上應裝設試驗和檢查用壓力表和65mm的放水閥門。(《高規》第7.5.4條)

12.高層建筑消防給水系統應采取防超壓措施。(《高規》第7.5.6條) 13.建筑高度超過100m的高層建筑及其裙房,除特殊部位外均應設自動噴水滅火系統;(《高規》第7.6.1條)

建筑高度不超過100m的一類高層建筑及其裙房,除特殊部位外均應設自動噴水滅火系統;(《高規》第7.6.2條)

二類高層公共建筑的重要部位應設自動噴水滅火系統;(《高規》第7.6.3條)

高層建筑中的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空調機房、公共餐廳、公共廚房以及經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多的地下室、半地下室房間等,應設自動噴水滅火系統。(《高規》第7.6.4條) 14.高層建筑內的燃油、燃氣的鍋爐房、柴油發電機房、可燃油油浸電力變壓器、充可燃油的高壓電容器和多油開關室應設置除鹵代烷1

211、1301以外的自動滅火系統。(《高規》第7.6.6條)

15.高層建筑的滅火器配置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的有關規定執行。(《高規》第7.6.9條)

16.高層民用建筑的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基本參數不應低于相關規定;(《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50084-2001(2005年版)以下簡稱《自噴規范》,第5.0.1條)

裝設網格、柵板類通透性吊頂的場所,系統的噴水強度應按上述規定值的1.3倍確定;(《自噴規范》第5.0.3條)

干式系統的作用面積應按按上述規定值的1.3倍確定,雨淋系統中每個雨淋閥控制的噴水面積不宜大于上述規定作用面積。(《自噴規范》第5.0.4條)

17.僅在走道設置單排噴頭的閉式系統,其作用面積應按最大疏散距離所對應的走道面積確定。(《自噴規范》第5.0.2條)

18.閉式自動噴水-泡沫聯用系統、雨淋自動噴水-泡沫聯用系統、水幕系統,應分別符合相關規定。(《自噴規范》第5.0.8、5.0.

9、5.0.10條)

19.除另有規定外,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持續噴水時間,應按火災延續時間不小于1h確定。(《自噴規范》第5.0.11條) 20.采用閉式系統場所的最大凈空高度不應大于相關規定,僅用于保護室內鋼屋架等建筑構件和設置貨架內噴頭的閉式系統,不受此規定的限制。(《自噴規范》第6.1.1條)

21.濕式系統的噴頭選型應符合相關規定。(《自噴規范》第6.1.3條) 22.汽車庫、修車庫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設計除應按現行國家標準《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的規定執行外,其噴頭布置還應符合相關要求。(《汽防規》第7.2.3條) 23.設計噴霧強度和持續噴霧時間不應小于相關規定(《水噴霧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50219-95以下簡稱《水噴霧規范》,第3.1.2條)

24.甲等及乙等的大型、特大型劇場舞臺臺口應設防火幕。(《劇規》第8.1.1條)

25.舞臺主臺通向各處洞口如未設設甲級防火門,則應按規定設置水幕。(《劇規》第8.1.2條)

26.特等、甲等或超過1500個座位的其它等級的劇院;超過2000 個座位的會堂或禮堂應設置自動滅火系統(《建規》第8.5.1.3條 )

超過1500個座位的觀眾廳的悶頂內、凈空高度不超過8m 的觀眾廳、舞臺上部(屋頂采用金屬構件時)、化妝室、道具室、儲藏室和貴賓室應設置閉式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劇規》第8.3.2條)

27.劇場內水幕系統設置應符合相關規定。(《劇規》第8.3.4條) 28.劇場內設置的自動噴水滅火系統、雨淋滅火系統和水幕系統的設計,應按現行國家標準《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的規定執行。(《劇規》第8.3.5條)

29.當建筑塑料排水管穿越樓層、防火墻、管道井井壁時,應根據建筑物性質、管徑和設置條件以及穿越部位防火等級等要求設置阻火裝置。(《建筑給水排水設計規范》GB50015-2003以下簡稱《給排水規范》,第4.3.11條)

30.專業設計說明中應明確室外可資利用的市政給水管根數、管徑、壓力或生活、生產、室內外消防給水來源情況;應對高層建筑的分類、多層建筑中生產和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性分類、耐火等級、室內外消防用水量、建筑物的面積和體積等基本情況予以說明(該部分內容應與建筑等專業一致);建筑物中餐飲廚房、泡沫滅火設施、氣體滅火設施等部分,如果甲方另外委托專業設計部門設計,應做到給水、排水或消防給水預留管接頭;設備應按《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要求注明設備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參數和數量。不得指定生產廠家或供應商。不得使用淘汰產品。

31.居住人數超過2.5萬人的居住區或建筑面積總和大于50萬m2的民用建筑及民用建筑群的消防給水應按照《四川省特大規模民用建筑(群)消防給水設計導則》(川建發[2010]41號)進行設計。

三、暖通專業

1. 一類建筑和除單元式和通廊式住宅外的建筑高度超過32m的二類建筑以及塔式住宅,均應設防煙樓梯間;(《高規》第6.2.1條) 裙房和除單元式和通廊式住宅外的建筑高度不超過32m的二類建筑應設封閉樓梯間,當封閉樓梯間不能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風時,應按防煙樓梯間規定設置;(《高規》第6.2.2條)

十二層及十八層的單元式住宅應設封閉樓梯間,十九層及十九層以上的單元式住宅應設防煙樓梯間(《高規》第6.2.3.2、6.2.3.3條)

十一層及十一層以下的通廊式住宅應設封閉樓梯間;超過十一層的通廊式住宅應設防煙樓梯間。(《高規》第6.2.4條)

1.不具備自然排煙條件的防煙樓梯間、消防電梯間前室或合用前室;采用自然排煙措施的防煙樓梯間,其不具備自然排煙條件的前室;封閉避難層(間)應設置獨立的機械加壓送風的防煙設施。機械加壓送風量應由計算確定。(《高規》第8.3.1、8.3.2條)

2.一類高層建筑和建筑高度超過32m的二類高層建筑的內走廊、無窗房間、中庭等部位應設置排煙設施,其排煙風機的風量應符合相關規定。(《高規》第8.4.1、8.4.2條)

3.排煙口應設在頂棚上或靠近頂棚的墻面上,且與附近安全出口沿走道方向相鄰邊緣之間的最小水平距離不應小于1.50m。設在頂棚上的排煙口,距可燃構件或可燃物的距離不應小于1.00m。(《高規》第8.4.4條)

4.排煙管道必須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安裝在吊頂內的排煙管道,其隔熱層應采用不燃燒材料制作,并應與可燃物保持不小于150mm的距離;(《高規》第8.4.9條) 通風、空氣調節系統的管道等,應采用不燃燒材料制作;(《高規》第8.5.6條)

管道和設備的保溫材料、消聲材料和粘結劑應為不燃燒材料或難燃燒材料.(《高規》第8.5.7條)

5.設置機械排煙的地下室,應同時設置送風系統,送風量不宜小于排煙量的50%。(《高規》第8.4.11條)

6.排煙風機的全壓應按排煙系統最不利環管道進行計算,其排煙量應增加漏風系數。(《高規》第8.4.12條)

7.符合條件的通風、空氣調節系統的風管道應設防火閥;(《高規》第8.5.3條)

廚房、浴室、廁所等的垂直排風管道,應采取防止回流的措施或在支管上設置防火閥。(《高規》第8.5.5條)

8.設置在建筑物內的鍋爐、柴油發電機,儲油間的油箱應密閉,且應設置通向室外的通氣管,通氣管應設置帶阻火器的呼吸閥。(《高規》第4.1.12.2條)

9.面積超過2000㎡的地下汽車庫應設置機械排煙系統。(《汽防規》第8.2.1條)

10.地下汽車庫風機排煙量應按換氣次數不小于6次/h計算確定;(《汽防規》第8.2.4條)

在排煙支管上應設有煙氣溫度超過280℃時能自動關閉的排煙防火閥。(《汽防規》第8.2.5條) 11.設在其他建筑物內的燃油、燃氣鍋爐房的鍋爐間,應設置獨立的送排風系統,其通風裝置應防爆,新風量必須符合相關要求。(《鍋爐房設計規范》GB5004l-2008,第15.3.7條)

12.燃氣調壓間等有爆炸危險的房間,應有每小時不少于3次的換氣量。當自然通風不能滿足要求時,應設置機械通風裝置,并應設每小時換氣不少于12次的事故通風裝置。通風裝置應防爆。(《鍋爐房設計規范》GB5004l-2008,第15.3.8條)

四、電氣專業

1.電力負荷應根據對供電可靠性的要求及中斷供電在對人身安全、經濟損失上所造成的影響程度進行分級;(《供配電系統設計規范》GB50052—2009以下簡稱《供配電規范》,第3.0.1條)

高層建筑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電梯、防煙排煙設施、火災自動報警、漏電火災報警系統、自動滅火系統、應急照明、疏散指示標志和電動的防火門、窗、卷簾、閥門等消防用電,一類高層建筑應按一級負荷要求供電,二類高層建筑應按二級負荷要求供電。(《高規》第9.1.1條)

2.一級負荷應由雙重電源供電,當一電源發生故障時,另一電源不應同時受到損壞;(《供配電規范》,第3.0.2條)

一級負荷中特別重要的負荷供電,除應由雙重電源供電外,尚應增設應急電源,并嚴禁將其他負荷接入應急供電系統;設備的供電電源的切換時間,應滿足設備允許中斷供電的要求;(《供配電規范》,第3.0.3條) 高層建筑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電梯、防煙排煙風機等的供電,應在最末一級配電箱處設置自動切換裝置。一類高層建筑自備發電設備,應設有自動啟動裝置;(《高規》第9.1.2條)

消防用電設備應采用專用的供電回路。(《高規》第9.1.3條)

3.消防用電設備的配電線路應滿足火災時連續供電的需要。(《高規》第9.1.4條)

4.高層建筑的疏散通道、避難空間、消防設備用房、人員密集場所等重要部位應設置應急照明。(《高規》第9.2.1條)

應急照明電源應符合相關規定(《民用電氣規范》,第13.9.12條) 消防應急照明燈具的照度應符合相關規定(《建規》第11.3.2條) 5.開關、插座和照明器靠近可燃物時,應采取隔熱、散熱等保護措施;(《高規》第9.3.1條)

可燃裝修材料或可燃構件上不應安裝有高溫隱患照明器。(《高規》第9.3.2條)

6.建筑高度超過1OOm的高層建筑,除特殊部位外,均應設火災自動報警系統;(《高規》第9.4.1條)

除住宅、商住樓的特殊部位外,建筑高度不超過1OOm的一類高層建筑的重要部位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高規》第9.4.2條)

二類高層建筑的重要部位應設火災自動報警系統。(《高規》第9.4.3條) 7.高層建筑內火災危險性大、人員密集等場所宜設置漏電火災報警系統;(《高規》第9.5.1條)

民用建筑物的配電線路設置防火剩余電流動作報警系統時,應符合相關規定;(《民用電氣規范》第13.12.1條)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保護對象分級為二級的建筑物或住宅,應設接地故障報警。(《民用電氣規范》第13.12.2條)

8.突然斷電比過負載造成的損失更大的線路,其過負載保護應作用于信號而不應作用于切斷電路。(《低壓配電設計規范》GB50054-95,第4.3.5條)

9.交流電動機的過載保護裝設應符合相關規定。(《通用用電設備配電設計規范》GB50055-93,第2.4.6條)

10.消防設備供電及控制線路選擇應符合相關規定。(《民用電氣規范》第13.10.4條)

11.消防水泵、防煙和排煙風機的控制設備除采用自動控制方式外,還應在消防控制室設置手動直接控制裝置實現手動控制。(《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50116-2008以下簡稱《自動報警規范》,第8.1.5條)

12.火災確認后,聯動控制系統應自動打開涉及疏散的電動柵桿、自動打開疏散通道上由門禁系統控制的門、應自動開啟門廳的電動旋轉門和打開庭院的電動大門;應在消防控制室自動或手動切除相關區域的非消防電源。(《自動報警規范》第8.10.1、8.10.2條) 13.火災探測器的選型、設置、消防控制設備的功能、聯動控制對象,應符合《自動報警規范》中的有關章節的規定

14.疏散指示燈指示方向要正確,設置位置應能正確引導人員快速短距離撤離建筑物。(《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第11.3.3、11.3.4條)

15.劇場的觀眾廳、觀眾廳出口、 疏散通道轉折處以及疏散通道每隔20m 長處、 臺倉、臺倉出口處、 后臺演職員出口處應設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劇規》GB 50217-2007)

16.消防設備供電及控制線路選擇,應符合相關規定。(《民用電氣規范》第13.10.4條)

在人員密集的公共設施,以及有低毒阻燃性防火要求的場所,可選用交聯聚乙烯或乙丙橡皮等不含鹵素的絕緣電纜;(《電力工程電纜設計規范》GB50217-2007第3.4.7條)

在人員密集的公共設施,以及有低毒阻燃性防火要求的場所,可選用聚氯乙烯或乙丙橡皮等不含鹵素的外護層。(《電力工程電纜設計規范》GB50217-2007第3.5.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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