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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規范

2023-04-14

第一篇: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規范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操作規程

1. 電焊工安全操作規程

1.1 電焊工必須經專門的技術、安全培訓,經考試合格,持有《操作證》才能上崗作業。

1.2 作業前必須佩戴好安全帽,穿好工作服、工作鞋等勞動防護用品;工作衣不得束在褲腰內,

應扣好鈕扣;工作服和工作鞋不應受潮。在潮濕地方工作時,應穿膠鞋和用干燥木板墊腳。

1.3 禁止焊接有液體壓力、氣體壓力的容器或帶電設備。

1.4 對于存有殘余油脂或可燃液體、可燃氣體的容器,焊接前應先用蒸汽和熱堿水沖洗,并打開

蓋口,確保容器清洗干凈后方可焊接,密封的容器不準焊接。 1.5 在容器或容器狀設備(如破碎機)內工作,應有人監護,注意通風并及時把有害煙塵排出。

嚴禁將漏乙炔氣的焊(割)炬及乙炔膠管攜帶到此類地點作業。 1.6 啟動焊機前,應檢查電焊機和閘門刀開關外殼接地是否良好。 1.7 當電焊設備與電路接通時,人體不可接觸帶電部分;檢修時要先填寫“拉閘斷電檢修單”,

竟批準后方可施工,切斷電源后,必須懸掛“禁止合閘”警示牌。 1.8 焊接導線必須絕緣良好,切勿將導線放于電弧附近或燒紅的焊件上,注意避免導線被焊件壓 壞。 1.9 焊鉗手柄應有良好的絕緣,焊接時應帶干燥手套。 1.10 更換焊條時,禁止身體接觸在通電的焊件上。 1.11 在夜間或較暗處工作,應采用36 伏照明燈。

1.12 電焊機空載電壓應在60-90 伏之間,交流電焊機應裝“交流弧焊機防觸電裝置”。

1.13 禁止在儲有易燃、易爆品的場所或倉庫附近焊接;在可燃物品附近焊接時必須距離5 米以

外,露天焊接時,必須設置擋風裝置,以防火星飛濺引起火災;雨天和風力五級以上不宜在露天 焊接。

1.14 在高空焊接時,應佩戴安全帶,下方不得站人;焊件下方須使用遮板,以防火星落下引起 火災或灼傷他人。

1.15 電焊機的安裝、檢查和維修應由電工進行,電焊工不得私自拆修。

2. 氣焊(割)工安全操作規程

2.1 施氣焊(割)場地周圍應清除易燃易爆物品,或進行覆蓋、隔離。 2.2 必須在易燃易爆氣體或液體擴散區施焊時,應經有關部門檢測許可后方可進行。

2.3 施工現場禁止使用乙炔發生器,只能使用乙炔瓶或液化石油氣瓶。

2.4 氧氣瓶、乙炔瓶或液化石油氣瓶、壓力表及焊割工具上,嚴禁沾染油脂。

2.5 氧氣瓶、乙炔瓶(液化石油氣瓶)不得放置在電線的正下方,乙炔瓶、液化石油氣瓶與氧氣

瓶不得同放一處,氣瓶存放和使用間距必須大于5m,距易燃、易爆物品和明火的距離,不得少

于10m。檢驗是否漏氣,要用肥皂水,嚴禁用明火。

2.6 氧氣瓶、乙炔瓶應有防震膠圈和防護帽,并旋緊防護帽,避免碰撞和劇烈震動;并防止曝曬。

2.7 點火時,焊槍口不準對人,正在燃燒的焊槍不得放在工件或地面上。帶有乙炔和氧氣時,不

準放在金屬容器內,以防氣體逸出,發生燃燒事故。 2.8 不得手持連接膠管的焊槍爬梯、登高。

2.9 高空焊接或切割時,必須掛好安全帶,焊接周圍如下方應采取防火措施,并有專人監護。

2.10 嚴禁在帶壓的容器或管道上焊、割,帶電設備應先切斷電源。 2.11 在貯存過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的容器或管道上焊、割時,應先清除干凈,并將所有的孔、 口打開。

2.12 工作完畢,應將氧氣瓶、乙炔瓶氣閥關好,擰上防護罩。 2.13 壓力表及安全閥應定期校驗。 3. 電工安全操作規程

3.1 低壓維修電工必須經專門的技術、安全培訓,考試合格持有《操作證》者才能上崗作業。

3.2 作業前必須戴好工作帽,穿好工作服、工作鞋等勞動防護用品,必要時應穿絕緣鞋和戴絕緣

手套;檢查工具、測量儀表和防護用具是否完好。

3.3 凡裸露的導線、絕緣損壞的導線在未確定是否帶電情況下,一律按有電處理;凡裸露于電器

外的接頭,應及時包以絕緣,并置于人不易觸及的位置。

3.4 檢修電氣設備、線路時,必須將電源開關切斷并上鎖和掛上安全警示牌,不得帶電操作。如確需帶電操作時,必須采取安全措施(如人應站在絕緣板上,或穿絕緣鞋、戴絕緣手套等,)并且有專人監護,以防發生事故。

3.5 檢修或維護工作中斷后,再次開始工作前,必須重新檢查電源是否斷開,所作的安全措施有無變動,并驗明無電后方可重新開始工作。 3.6 動力配電箱的閘刀開關,禁止帶負荷拉開;帶電裝卸熔斷器時,要戴防護目鏡和絕緣手套,必要時使用絕緣夾鉗,站在絕緣墊上。 3.7 所有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都必須有專用的接零導線或接地保護。 3.8 在同一電力網中,不允許一部分設備接地而另一部分設備接零。 3.9 拆除用電設備或線路后,可能來電的線頭必須用絕緣膠布包扎好。

3.10 行燈、固定在金屬設備上的照明燈等,應使用36 伏以下的安全電壓;在特別潮濕的暖氣溝等環境,應使用不高于12 伏的電壓。 3.11 各種用電設備、線路、回路的配制和安裝,必須遵守電氣設備安裝標準;臨時用電設備和線路的敷設必須向有關部門申報批準后方可實施,并應符合臨時線路安裝的有關規定。

3.12 當有人觸電時,如在開關附近,應立即切斷電源;如附近無開關,應盡快用干燥木棍等絕緣物體打斷導線或挑開導線,使之脫離觸電者,絕不能用手去接觸觸電者。

3.13 電氣設備發生火災時,應立即切斷電源,并使用“干粉”、“1211”或二氧化碳滅火器滅

火。嚴禁用水或泡沫滅火器滅火。

3.14 從事高空作業,應當在停電后進行;必須扎好安全帶、戴好安全帽;工作傳遞物件不得上下拋擲。

3.15 使用梯子時,梯子與地面之間的角度以75°為宜;在光滑地面應有防滑措施;無搭勾的梯

子應有人扶住梯子;不準使用釘子釘成的梯子;梯子離電線(低壓)至少保持2.5 米。

4. 內線安裝電工安全操作規程 4.1 遵守電工作業一般安全規定。

4.2 使用手動彎管器彎管時要精力集中,操作人員一定要錯開所彎的管子,以免彎管器滑脫時摔傷人。操作位置必須選擇寬闊平坦的地點。嚴禁站立在溝旁和高空房沿無護欄處操作。

4.3 二人以上套管子絲扣時,必須協調一致。在調扳牙時,扳把兩側不得站人,防止套絲扳打傷

人。斷管時拉鋸不可用力過猛,以防鋸條折斷傷手;斷管后先用銼刀或銑刀去毛刺,不能先用手指去摸。

4.4 用火彎管時,必須將砂子炒干,用木楔堵緊管口。管子加熱時,管口處禁止站人,以防放炮傷人。

4.5 剔槽打眼時,錘把必須牢固、不得松動,鏨子應無飛刺。剔混凝土槽、打望天眼時,必須戴好防護眼鏡。使用大錘打眼時,禁止用手掌握鏨子,必須用夾鉗掌鏨子,以免大錘傷手、傷人,握錘把不許戴手套,打錘人應站在掌鏨子人側面,嚴禁站在對面。

4.6 掃管、穿鋼絲和穿線時,雙方要一呼一應有節奏的進行,不要用力過猛,以免傷手。

4.7 削線頭時刀口要向外,削線時不能過猛,防止削在手指上。 4.8 用大錘砸地極時,要注意高度適當,錘砸下時,要穩、準,注意飛錘。扶地極的人要在側面,不能搖晃,最好用大鉗卡緊,人距地極要遠些,以免被打傷。

4.9 平斷角鋼時,要二人配合好,步調一致,平行操作,以防震手。 4.10 在高處作業時,應遵守“高處作業安全操作規程”,必須扎好安全帶,戴好安全帽。工作傳遞物件時不得上下拋擲。 4.11 在帶電設備附近工作時,禁止使用鋼卷尺測量。

4.12 使用電動工具時,嚴禁將電動工具的外殼接地線和工作零線擰在一起插入插座。必須使用單相三眼、三相四眼插座,并使用三芯或四線橡套軟電纜。用橡套軟電纜連接移動設備時,專供接零的芯線上不許有工作電流通過。

4.13 使用噴燈時,油量不得超過容積的3/4,打氣要適當。不得使用漏油漏氣的噴燈。在高壓設備附近使用噴燈時,火焰與帶電部分的距離為:電壓在10 千伏及以下者不得小于1.5 米,電壓在10 千伏以上者不得小于3 米。充油設備及易燃材料旁,禁止使用火爐和噴燈。

4.14 使用梯子時,應檢查梯子是否有防滑措施,踏步是否有裂紋,損壞現象。梯子與地面之間的角度以75°為宜,在水泥地面上使用梯子時要有防滑措施,沒有搭勾的梯子在工作中要有人扶持,使用人字梯時拉線必須牢固,不準使用釘子釘成的梯子。梯子離電線(低壓)至少保持2.5 米。

4.15 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必須接地,接地線要符合標準。電氣施工應遵守電氣安裝規范。

4.16 高壓電動機或電器拆除后,遺留線頭必須短路接地。

4.17 安裝燈頭時,開關必須接在相線上,羅口燈頭的螺絲必須接在零線上。

4.18 若在高壓設備及重要低壓總盤與干線上工作,必須填寫《拉閘斷電檢修單》經批準后進行工作;要由值班人員停電、驗電、裝設接地線、懸掛警示牌與裝設臨時遮欄后方可進行。工作時必須有兩人以上一起工作。

4.19 高壓設備檢修時時,帶電設備與工作人員工作中正?;顒臃秶木嚯x小于表1 所規定的安

全距離時必須停電;帶電部分只能在工作人員的正面或一側。帶電部分在工作人員的后面或兩側時若無可靠措施,也必須停電 。帶電設備的安全距離 表1電壓等級(KV) 安全距離(m)10 及以下 0.36 ×20-36 0.660-110 1.54.20 停電時必須切斷各條回路可能來電的電源。不能只拉開斷路器就進行工作,而必須拉開閘刀開關,使各條回路至少有一個明顯的斷開點。變壓器與電壓互感器必須從高低兩側斷開。電壓互感器的

一、二次熔斷器都要取下。斷路器的操作電源要斷開。閘刀開關的操作把手要鎖住。

4.21 檢修設備導體,應用專用接地線接地,并三相短路。對可能送電給停電設備的各回路,或停電設備可能產生感應電壓的,都要裝設接地線,使工作地點處在各接地線的中間。工作中檢修人員不許自行裝拆或未經值班員許可而變動接地線。

4.22 在電容器組回路上工作時,必須將電容器逐個對地放電,并接地。

4.23 一經合閘即可把電送到工作地點的斷路器和閘刀開關,其操作把手上都應懸掛“禁止合閘,有人工作”的警示牌。工作地點兩旁和對面的帶電設備遮欄上以及禁止通行的過道上應懸掛“止步,高壓危險”的警示牌。工作地點應懸掛“在此工作”警示牌。

4.24 在帶電的電流互感器二次回路上工作時,要嚴防.電流互感器二次側開路產生高電壓。斷開電流回路時,必須使用短路片或短路線在電流互感器二次側的專用端子上使之短路。嚴禁用導線纏繞。工作中不得將回路的永久接地點斷開。工作時必須有專人監護,使用絕緣工具,并站在絕緣墊上。

4.25 在高壓室內使用梯子工作時,要注意安放位置,使梯子即使倒下時也不致接近帶電部分。

4.26 在高壓室內搬動梯子,管子等長物時,應兩人放倒搬運,與帶電部分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并不斷地加以監護。

4.27 工作結束后,工作人員應清掃,整理現場。工作負責人應進行周密的檢查。待全體工作人員撤離工作現場后,向值班人員詳細交待工作內容和問題,并且共同檢查,然后辦理工作終結手續。

第二篇:江蘇省特種作業操作人員培訓

報 名 須 知

一、報名條件

1、18周歲以上(男60周歲以下、女55周歲以下);

2、身份證(正、反面)、學歷證書;

3、兩寸免冠彩色白底照片3張;

4、體檢表(區級醫院);

5、身份證原件(制證時掃描用);

6、指紋采集

二、體檢標準:

1、無癲癇病、精神病、心臟病、眩暈癥、突發性昏厥、色盲等妨礙本作業的疾病及生理缺陷;

2、焊工雙目視力均在0.4以上,矯正視力在1.0以上;

3、起重作業雙目視力均不低于0.7,無聽覺障礙、高血壓等;

4、廠內機動車輛駕駛身高1.5米以上,駕駛大型車輛身高在1.6米以上;雙目視力均不低于0.7(包括矯正視力);左右耳距離音叉0.5米能辨清聲音的方向,心、肺、血壓正常;

三、初培人員必須連續從事本工種六個月以上的實習經歷或特有初級以上技能證。

四、持證人員離開崗位六個月以上,或使用新設備、新工藝的應重新參加實踐培訓方能參加復審。

五、復審應提供的材料:

1、體檢報告;

2、從事特種作業的情況;

3、安全培訓考試合格記錄(由原考核發證機關出具證明); 證明內容:參加培訓的出勤記錄,理論、實踐考核成績

六、不同意培訓、復審對象

1、違法被刑事追究、接受刑政處罰時期的;

2、違章指揮、違規操作造成嚴重后果或二次以上違章行為的;

3、拒絕、阻礙監管部門監督檢查的;

4、欺騙、材料虛假、倒賣等手段取得的證件;

5、已被依法取消資格證的;

6、未定期參加復審過期作廢的;

蘇州市相城區萬安安全培訓服務中心

第三篇:北京市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認定程序

附件:

北京市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認定程序(暫行)

行政許可事項名稱: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認定(許可類)

法定實施主體:北京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安全生產監督局)行政許可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2、《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

3、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關于印發〈本市實施的國家設定行政許可事項目錄〉的通知》

行政許可收費依據:本行政許可事項不收費

行政許可審查總時限:20個工作日

行政許可程序:

一、申請

(一)申請條件

申請人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初學或復審者:年滿18周歲,女50歲(含)以下、男60歲(含)以下;

2、身體健康,無妨礙從事相應工種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備相應工種的安全技術知識;

4、在具有資質的特種作業培訓機構參加培訓并取得培訓合格證明;

5、參加市安全生產監督局組織的安全技術理論和實際操作考試并成績合格;

6、符合相應工種作業特點需要的其它條件。

(二)申請條件的依據

1、原國家經貿委第13號令《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

2、《北京市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認定管理辦法(暫行)》(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三)申請方式

申請人可通過以下方式提交申請材料:

1、個人向市安全生產監督局提交申請材料。

2、在報名參加培訓時,將有關申請材料交培訓機構,由委托代理人向市安全生產監督局提交申請材料。(培訓機構名單可在市安全生產監督局或首都安全生產信息網網站上查詢)

(四)申請特種作業操作資格應提交以下材料

1、北京市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認定申請表(表一)(在市安全生產監督局或首都安全生產信息網網站下載打印);

2、身份證復印件;

3、北京市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合格證明(培訓機構出具);

4、北京市特種作業人員考試成績單(市安全生產監督局出具);

5、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證明材料;

6、體檢證明(可以使用在培訓機構領取的市安全生產監督局統一印制的體檢表,也可以使用縣級以上醫院的體檢表);

7、本人1寸彩色免冠近照1張(與申請表、體檢證明同版)。

提交材料基本要求:所有文字材料的打印件、復印件均需使用A4白色膠版紙。

(五)申請人應當如實提交有關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受理

(一)受理條件: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應齊全、規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二)本崗位負責人:市安全生產監督局受理人員。

(三)崗位職責及權限:

受理人員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表及文件、資料,應當按以下規定分別處理:

1、申請人條件不符合《管理辦法》規定的,即時出具《行政許可不予受理告知書》并告知申請人原因。

2、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更正后符合《管理辦法》規定的,即時出具《行政許可受理決定書》。

3、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2個工作日內書面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視為受理。

4、申請事項屬于《管理辦法》規定的申請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和《管理辦法》要求的,或者申請人按市安全生產監督局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予以受理,出具《行政許可受理決定書》。

5、受理人員對已受理的許可申請,應填寫《行政審批表》,連同申請材料轉送審查人員。

(四)受理時限:2個工作日。

(五)受理地點:朝陽區惠新東街1號北京市工傷及職業危害預防中心。

三、審查

(一)審查標準:

申請人的條件符合受理條件的要求,提交的材料齊全、規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二)審查依據:《管理辦法》。

(三) 審查崗位:市安全生產監督局主管處室負責人。

(四)崗位職責及權限:

按照審查標準進行審查。

對符合標準的,提出審查意見,填寫《行政審批表》,連同申請材料轉審定人員。

對不符合標準的,做出“不予許可”的意見,填寫《行政審批表》,將材料連同書面理由轉入告知程序。

(五)審查時限:3個工作日。

四、審定

(一)審定標準:同審查標準。

(二)本崗位負責人:市安全生產監督局主管局長。

(三)崗位職責及權限:按審查標準對審查人員的意見進行審定。

(四)結論:

同意審查人意見的,填寫《行政審批表》予以認定,轉入告知程序。

不同意審查意見的,將審定意見及理由填寫在《行政審批表》中,轉入告知程序。

(五)審定時限:5個工作日。

五、告知

(一)工作標準:及時準確告知申請人審批結果,制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作業操作證》(以下簡稱《操作證》)完整、準確,材料歸檔符合有關要求。

(二)本崗位責任人:市安全生產監督局受理人員。

(三)崗位職責及權限:

按照工作標準進行告知、制發證件及材料歸檔工作。

1、對審定通過準予安全資格認定的,填寫《行政許可決定書》,制發《操作證》并通知申請人領取。

2、對審定不通過的,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3、將審批過程中形成的文書材料按要求歸檔。

(四)時限:10個工作日。

六、認定內容變更程序要求及相關事項說明

(一)更正:申請人領取《操作證》時應當場核對證書內容,發現證書內容有誤,應在取得證書后10個工作日內將需要變更的內容向市安全生產監督局提出書面更正說明并將證書退回。市安全生產監督局經審查后,做出更正或不予更正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

(二)補辦:《操作證》損壞或丟失的,申請人應及時向市安全生產監督局申請補辦并提交以下材料:

1、北京市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補證認定申請表(表二);

2、本人1寸彩色免冠近照1張;

3、《操作證》原件(丟失的本人附說明材料)。

市安全生產監督局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給予補辦,否則不予補辦并將理由告知申請人。

(三)變更:特種作業操作人員從事的作業類別、操作項目有增項或變更,應按照本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參加培訓和考試,重新向北京市安全生產監督局申請操作資格變更認定,換發《操作證》。申請人申請操作資格變更認定應向市安全生產監督局提交以下材料:

1、北京市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變更認定申請表(表三);

2、本人1寸彩色免冠照片1張;

3、北京市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合格證明;

4、北京市特種作業人員考試成績單;

5、《操作證》原件。

市安全生產監督局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給予變更,否則不予變更并將理由告知申請人。

(四)復審:《操作證》每2年復審1次(連續從事本工種10年以上并且不少于4次復審的,復審時間可延長至每4年1次)。申請人繼續從事特種作業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經專門的培訓和考試,取得培訓合格證明和考試合格成績單,在《操作證》有效期滿前三個月內,向市安全生產監督局提出復審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1、北京市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認定申請表(表一);

2、北京市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合格證明;

3、北京市特種作業人員考試成績單;

4、體檢證明;

5、《操作證》原件。

市安全生產監督局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給予復審,否則不予復審并將理由告知申請人。

(五)變更、補辦和復審程序,按照《管理辦法》和本程序中的有關受理、審查、審定和告知規定辦理。

第四篇:北京市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認定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本市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認定的行政許可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原國家經貿委第13號令《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以及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于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工作的意見》(安監管人字〔2002〕124號)、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關于印發〈本市實施的國家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目錄〉的通知》(京政法制秘字〔2004〕26號)等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管理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操作資格認定工作。

本市特種作業操作項目由北京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安全生產監督局)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發布。

第三條 市安全生產監督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認定的行政許可工作,并對符合條件的申請特種作業操作資格的人員(以下簡稱申請人)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作業操作證》(以下簡稱《操作證》)。

第四條 北京市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認定分為初學認定和復審認定兩種。

第五條 各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按照屬地管理原則,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特種作業人員的持證上崗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章資格申請和審查

第六條 申請人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初學或復審者:年滿18周歲,女50歲(含)以下、男60歲(含)以下;

(二)身體健康,無妨礙從事相應工種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備相應工種的安全技術知識;

(四)在具有資質的特種作業培訓機構參加培訓并取得培訓合格證明;

(五)參加市安全生產監督局組織的安全技術理論和實際操作考試并成績合格;

(六)符合相應工種作業特點需要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申請特種作業操作資格應向市安全生產監督局提交以下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一)北京市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認定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

(二)身份證復印件;

(三)北京市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合格證明;

(四)北京市特種作業人員考試成績單;

(五)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證明材料;

(六)體檢證明(可以使用市安全生產監督局統一印制的體檢表,也可以使用縣級以上醫院的體檢表);

(七)本人1寸免冠彩照1張(與申請表、體檢證明同版)。

申請人提交的所有文字材料的打印件、復印件均應使用A4白色膠版紙。

第八條 為方便申請人申請特種作業操作資格,申請人可直接也可委托代理人向市安全生產監督局提出申請。

第九條 市安全生產監督局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按以下規定分別處理:

(一)申請人條件不符合本管理辦法規定的,即時出具《行政許可不予受理告知書》并告知原因。

(二)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更正后符合本管理辦法規定的,即時出具《行政許可受理決定書》。

(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2個工作日內書面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視為受理。

(四)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本管理辦法規定的,予以受理并出具《行政許可受理決定書》。

第十條 對已經受理的申請,市安全生產監督局審查人員在1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填寫《北京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行政審批表》提出審查意見,做出操作資格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決定。

第十一條 對取得操作資格的申請人,市安全生產監督局于10個工作日內統一制發《操作證》。申請人可到委托代理人處領取《操作證》。

第十二條 申請人領取《操作證》時應當場核對證書內容,發現證書內容有誤,應在取得證書后10個工作日內將需要變更的內容向市安全生產監督局提出書面更正說明并將證書退回。市安全生產監督局經審查后,做出更正或不予更正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

第十三條 《操作證》損壞或丟失的,申請人應及時向市安全生產監督局申請補辦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北京市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補證認定申請表;

(二)本人1寸彩色免冠近照1張;

(三)《操作證》原件(丟失的,應附本人說明材料)。

市安全生產監督局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給予補辦,否則不予補辦并將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十四條 特種作業人員從事的作業類別、操作項目有增項或變更,應按照本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參加培訓和考試,重新向市安全生產監督局申請操作資格變更認定,換發《操作證》。申請人申請操作資格變更認定應向市安全生產監督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北京市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變更認定申請表;

(二)本人1寸彩色免冠近照1張;

(三)北京市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合格證明;

(四)北京市特種作業人員考試成績單;

(五)《操作證》原件。

市安全生產監督局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給予變更,否則不予變更并將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十五條 《操作證》每2年復審1次(連續從事本工種10年以上并且不少于4次復審的,復審時間可延長至每4年1次)。申請人繼續從事特種作業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經專門的培訓和考試,取得培訓合格證明和考試成績單,在《操作證》有效期滿前,三個月之內向市安全生產監督局提出復審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北京市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認定申請表;

(二)北京市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合格證明;

(三)北京市特種作業人員考試成績單;

(四)體檢證明;

(五)《操作證》原件。

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給予復審,否則不予復審并將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三章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特種作業操作資格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準特種作業操作資格;情節嚴重的,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操作資格。

第十七條 申請人以不正當手段取得《操作證》的,市安全生產監督局將依法吊銷其《操作證》;情節嚴重的,申請人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特種作業操作資格。

第十八條 《操作證》到期未復審或復審不合格的,《操作證》失效。

第十九條 特種作業人員應持證上崗并接受安全生產監管人員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特種作業人員的持證上崗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無《操作證》上崗作業的有關人員依法進行查處。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 申請人提交的培訓合格證明、考試成績單和體檢材料的有效期為半年。第二十二條 市安全生產監督局對申請人提交的有關材料和審批材料存檔期為1年。第二十三條 本管理辦法由市安全生產監督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區別

特種作業人員與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區別

依 據: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2010《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2005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關于修改《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的決定(征求意見稿) 2010以上依據確保有效適用。

1、 定義:

特種作業人員:是指容易發生事故,對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設備、設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業。特種作業的范圍由特種作業目錄規定。本規定所稱特種作業人員,是指直接從事特種作業的從業人員可以簡單的理解為:作業人員操作的環境或者操作的行為會發生較危險的后果和操作的對象為特種設備的人員為特種操作人員。注重的是人員作業。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對有關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特種設備操作人員 :“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等特種設備的作業人員及其相關管理人員統稱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可以理解為:指操作特種設備和特種設備緊要相關的人員為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注重的是作業對象是特種設備。 主要有三類:特種設備操作員,特種設備制造人員,特種設備管理人員。

2、 區 別:

A:培訓考核考核發證機關:

特種作業人員: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安全監管總局)指導、監督全國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特種作業人員培訓是由安監系統認定的社會培訓機構組織,由安監系統組織考試,其培訓機構雖經認定

特種設備操作人員: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全國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監督管理,縣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監督管理。是由質監系統的下設事業單位如鍋檢所、特檢所組織培訓,質監局的下設行政單位特種設備安全科組織考試發證的 B:范圍不同

特種作業人員:新規中減少了一部分原屬于特種設備操作,如大型游覽設備、起重機械等 但是部分又有重疊。 C:管理部門:

特種作業人員: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安監局

特種設備操作人員:質監局特種設備質量管理部門技監局 D:復審

特種作業操作證每3年復審1次。到期60前申報取證。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每4年復審一次。到期90天前申報取證

特種作業及特種作業人員包括哪些?

特種作業及人員范圍包括:

(1)電工作業。含發電、送電、變電、配電工,電氣設備的安裝、運行、檢修(維修)、試驗工,礦山井下電鉗工。 (2)金屬焊接、切割作業。含焊接工,切割工。

(3)起重機械(含電梯)作業。含起重機械(含電梯)司機,司索工,信號指揮工,安裝與維修工。 (4)企業內機動車輛駕駛。含在企業內碼頭、貨場等生產作業區域和施工現場行駛的各類機動車輛的駕駛人員。 (5)登高架設作業。含2米以上登高架設、拆除、維修工,高層建(構)物表面清洗工。 (6)鍋爐作業(含水質化驗)。含承壓鍋爐的操作工、鍋爐水質化驗工。

(7)壓力容器作業。含壓力容器罐裝工、檢驗工、運輸押運工、大型空氣壓縮機操作工。 (8)制冷作業。含制冷設備安裝工、操作工、維修工。 (9)爆破作業。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10)礦山通風作業。含主扇風機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風安全監測工,測風測塵工。 (11)礦山排水作業。含礦井主排水泵工,尾礦壩作業工。

(12)礦山安全檢查作業。含安全檢查工,瓦斯檢驗工,電器設備防爆檢查工。

(13)礦山提升運輸作業。含提升機操作工,(上、下山)絞車操作工,固定膠帶輸送機操作工,信號工,擁罐(把鉤)工。

(14)采掘(剝)作業。含采煤機司機,掘進機司機,耙巖機司機,鑿巖機司機。 (15)礦山救護作業。

(16)危險物品作業。含危險化學口、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運輸押運工、儲存保管員。 (17)經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批準的其它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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