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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私法展望論文

2022-05-06

下面小編整理了一些《國際私法展望論文(精選3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摘要:中國現行的國際私法根植于計劃經濟的土壤,與時代要求和我國改革開放的要求相距甚遠。本文著重論述中國國際私法的特點,分析其存在的種種弊端,并就完善中國國際私法的立法提出具體構想。

國際私法展望論文 篇1:

論國際私法的調整對象

摘 要:國際私法的調整對象問題在學界一直存在爭議,自新中國成立到20世紀末,學者們持續著對該問題的探討。于今,通說的觀點為,國際私法的調整對象是國際民事關系或國際民事法律關系,亦稱涉外民事關系或涉外民事法律關系。筆者在翻閱了20世紀末期至21世紀初的相關研究成果后,對這一問題的討論成果進行梳理,并結合當下國際私法發展趨勢,提出自己的一點想法。

關鍵詞:國際私法;調整對象

作者簡介:孫翔宇(1997-),男,漢族,江蘇連云港人,江南大學,本科在讀,研究方向:法學。

國際私法作為獨立的法律學科已有六七百年時間,但在一些基礎內容上仍存在一些問題。本文就將對其中的國際私法的調整對象問題進行探索。通過追溯和梳理學界對該問題研究之歷史可以發現對于國際私法的調整對象的爭議主要包含在兩個方面。首先是國際私法的調整對象是國際民事關系還是國際民事法律關系的問題,其次是國際私法的調整對象是民事關系或民事法律關系還是法律沖突關系(亦稱法律適用關系)的問題。

一、傳統性理論的辯駁

在國際私法的發展進程中,人們一直在鉆研國際私法的調整對象為何物,期間產生了兩種較為主流的觀點,一種認為,國際私法的調整對象既可以說是國際民事法律關系,也可以認為是國際民事關系,兩者并無本質區別。另一種觀點以為國際私法的調整對象就是其所規范的國際民事關系。贊成前者觀點的學者如黃進先生等認為,國際民事法律關系或涉外民事法律關系就是受國際私法調整的國際民事關系或涉外民事關系。把國際私法的調整對象僅理解為國際民事關系而非國際民事法律關系,是片面和機械的。[1]持后者見解的學者如陳力新先生等認為,“民事關系”和“民事法律關系”的概念應區別開來,因為民事關系是一種無權利義務內容的純粹的社會關系,而民事法律關系則是一種意志社會關系,是以相應民事法律規范的實施為條件,由民事關系轉變過來的具有權利義務內容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2]他們強調,民事關系才是民事法律調整的對象,而民事法律關系作為法律調整的結果已經成為一種法律關系,不需要再由法律予以規范。

筆者以為,“國際私法調整的對象是國際民事關系”這一說法僅從法理層面進行論證難以使人信服。因為國際私法所具備的國際性使其在調整方式上有別于一般的法律規范。在國際私法中,存在反致和轉致的情形,如果適用一般的法理規則,則難以解釋反致或轉致過程中的國際私法調整的對象。經過一次指引后,原有的國際民事關系轉變成為了國際民事法律關系,在接下來的指引中,該國際民事法律關系將受到國際私法(沖突規范)的制約和指引。此時,國際民事法律關系就成為了國際私法的調整對象。有人可能會質疑,一次沖突規范的指引并沒有完成最終的調整,不能作為調整的結果看待。對此,筆者認為,在完成一次指引后,產生了不同的權利義務,故應當視為一次調整的結果。因此,如果僅僅從法理上按照法的一般規則推論,而忽略國際私法的國際特性是難以得出確切的結論的。

二、“法律沖突關系”理論的沖擊

“法律沖突關系”理論最早在20世紀80年代就被提起,該觀點認為,對于一個法律部門來說,該部門法直接作用的那一類社會關系才能作為它的調整對象。如果把該法律部門的調整對象擴大至間接作用的社會關系,就相當于否定了其他法律部門的存在必要性,最終將致使法律部門劃分的無意義。有學者從國際私法的調整方式上反駁該論斷,認為其在反致、轉致情形下難以自圓其說。實際上,國際私法的調整對象是法律適用關系,還是跨越國界的平等主體之間的實體權利義務關系,這一爭議的根源很大程度在于人們對國際私法的范圍存在分歧。[3]如果以為國際私法的范圍主要是沖突法,則其對國際私法的目標僅理解為選擇法律,那么國際私法的調整對象就是法律適用關系。而如果認為國際私法的范圍除了沖突法以外,還應包括國際統一實體法,國際私法的調整對象就應包括一切具有跨國因素的民事關系。

三、思考與展望

在分析研討國際私法的調整對象的過程中,我們應當考慮國際私法的國際性的特殊屬性,而不能僅從一般法理角度分析國際私法的調整對象。其次,關于“法律適用關系”的理論,由于統一實體私法解決法律沖突的方式已經成為解決法律沖突的一種重要的方式,而“意思自治原則”、“最密切聯系原則”等規則的運用也都體現了沖突規范的發展趨向軟化。李雙元教授提出的“國際私法趨同化”理論更向世人展示了隨著國際民商事關系的迅猛發展,各國國際私法逐漸相互吸收、相互滲透,從而趨于接近甚至趨于一致的現象。[4]按照這一理論,國際法律沖突將越來越少甚至消失不見,屆時,“法律適用關系”理論將無據可依,不復存在。

[ 參 考 文 獻 ]

[1]黃進.國際私法及其調整對象[J].理論月刊,1992(09):33-38.

[2]陳力新,等.國際私法概要.光明日報出版社,1988.23.

[3]周輝斌,張輝.國際私法對象和范圍的重新審視[J].廣西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0(04):44-46.

[4]周后春.經濟全球化與國際私法的變革——李雙元教授國際私法思想評析[J].時代法學,2016,14(04):3-12.

作者:孫翔宇

國際私法展望論文 篇2:

中國國際私法立法現狀之研究

摘要:中國現行的國際私法根植于計劃經濟的土壤,與時代要求和我國改革開放的要求相距甚遠。本文著重論述中國國際私法的特點,分析其存在的種種弊端,并就完善中國國際私法的立法提出具體構想。

關鍵詞:中國國際私法的特點 立法缺陷 立法走向

一、當代中國國際私法立法的特點

現代意義上的國際私法作為一種“舶來品”,屬于國際通用的“游戲規則”,與一般的國內法迥然不同。國外的一些國際私法同行總是用一種懷疑的眼光來看待中國的現行立法,不相信中國也具有現代意義上的國際私法規范,除了偏見以外,更多的是缺乏對中國國際私法的了解,國內的有些學者也妄自菲薄,總以為中國的國際私法一無是處。當然,從總體上看,中國現行國際私法落后于國際社會國際私法發展的平均水平,但相當部分的法律規定與其他國家的國際私法相比,各有千秋,有些條文甚至不乏創新之舉,與國際私法立法水平先進的國家相比,毫不遜色。與其他國家的國際私法相比,中國的國際私法呈現出以下顯著的特點:

第一、立法起步晚,但起點很高,一些國際私法的規定借鑒了現代國際私法立法的先進經驗以及國際私法理論研究的最新成果。國內學者一般認為,新中國成文的國際私法立法始見于1985年3月、4月我國相繼頒布的《涉外經濟合同法》與《繼承法》,這兩部法律分別規定了涉外合同與涉外繼承的準據法。但從嚴格意義上講,當代中國國際私法成文的法律規定最早出現在國務院1983年發布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中,該條例第15條規定:“合營企業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執行及其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彪m然這是一條單邊沖突規范,但意義非同尋常,標志著中國告別了缺乏成文的國際私法的時代。盡管中國國際私法的起步較晚,但客觀上為我國立法借鑒、移植國外及國際上國際私法的最新的立法成果創造了條件。如,《民法通則》第148條將最密切聯系原則適用于扶養關系,并以與被扶養人而非扶養人有最密切聯系的法律作為涉外扶養關系的準據法。第146條則將當事人共同的本國法、住所地法作為侵權行為之債法律適用的補充原則。這些規定不僅在立法上頗具新意,同時也體現了當代國際私法立法所創導的保護弱者利益的原則。

第二、在國際私法的立法模式上,不拘于單一形式。我國現行國際私法采取了以專章、專篇系統規定國際私法規范為主,以有關單行法中列入相應國際私法規范為輔的立法模式。在《民法通則》第八章(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中集中規定了一系列沖突規范,在《民事訴訟法》第四編中系統規定了涉外民事訴訟程序的特別規定,在《仲裁法》中也專門載入“涉外仲裁的特別規定”一章。與此同時,在《合同法》、《繼承法》、《票據法》、《收養法》、《民用航空法》、《海商法》以及《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等單行法律中列入了國際私法的有關規定。這種分散立法的方式雖然存在不少弊端,但在國際私法的立法體系不完善,立法缺乏規劃的情況下,客觀上有助于及時填補國際私法立法上的空白。

第三、國內立法體系多層次。中國國際私法的國內立法體系由四個層次組成。其中,第一層次是憲法中有關公民的規定,有關社會經濟和民事生活的基本原則的規定,有關我國發展國際經濟技術合作和文化交流的基本原則的規定,這是我國國際私法國內立法的最高層次,對于我國制定和適用國際私法的各項規定具有指導作用;第二層次是以《民法通則》、《民事訴訟法》為核心的各種民商事法律、法規,這是我國國際私法國內立法的基本層次;第三層次是國務院、中央政府各職能部門為實施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國際私法規范而制定的有關行政法規,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中國公民同外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等。第四層次是最高人民法院對有關國際私法規范所作的司法解釋和批復。后兩個層次為我國國際私法國內立法的補充層次。這些規定構成了中國國際私法國內立法多層次、全方位的立法體系。

第四,國際私法的立法輪廓已初步形成?,F行立法對于不動產、票據、合同、侵權行為、結婚與離婚、扶養、遺產繼承以及海商海事等領域的法律適用作了明確的規定,有關的程序法與仲裁法也配套齊全,從而有效地緩解了涉外民、商事案件無法可依、無章可循的矛盾。

二、當代中國國際私法立法的缺陷

盡管中國國際私法的立法成績斐然,但審視現行立法,無論是立法的總體水平、法律體系與結構,還是法律條文的具體內容以及法律解釋,都存在重大的缺陷。

第一、國際私法的立法嚴重滯后于理論研究。法學理論研究超越立法是一個一般規律,但在國際私法領域這一問題尤為突出。中國國際私法的理論研究起始于20世紀70年代末、80年代初。被視為中國國際私法拓荒之作的姚壯、任繼圣所著的《國際私法基礎》初版于1981年,由韓德培教授主編的全國第一部統編教材《國際私法》初版于1983年,基本上奠定了中國國際私法學的體系、結構。而成文的沖突法規范到1985年才開始出現。1986年《民法通則》施行后,除一些單行法規中出現一些零星的國際私法規范外,中國沖突法的立法再無實質性的發展。反觀理論研究領域,在二十年的時間里,中國國際私法的理論研究無任在深度上還是廣度上都有了突破性的發展。

第二、國際私法的立法缺乏規劃,隨意立法的現象嚴重。長期以來,我國立法機關一直未將國際私法的立法挪入計劃,在立法指導思想上存在等待、觀望的消極保守傾向。有關國際私法的立法基本上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致使一些領域國際私法的規定顧此失彼,前后矛盾。如1985年頒布的《繼承法》第36條規定在規定有關繼承的準據法時沒有區分法定繼承與遺囑繼承,而次年頒布的《民法通則》第149條則僅規定遺產法定繼承的準據法,卻遺漏了遺囑繼承的準據法,從而引發了學術界有關兩個法律相互之間關系的無謂爭論。 這種立法上掛一漏萬的現象值得我們引以為戒。

第三、同屬國際私法淵源的國際條約與國內立法的關系尚未理順。有關國際條約與國內法的關系理論上素有一元論和二元論之爭。 我國《民法通則》第142條第2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痹摋l款實際上把國際條約置于優先于國內法的地位。但仔細推敲,在有關國際條約與國內法關系問題上仍存在一些疑惑。

三、中國國際私法立法的發展前景

其一,影響深遠的全球化作為新時代最重要的特征,將不斷跨越空間障礙、不同社會制度和意識形態等方面的障礙,對法學領域產生不可低估的影響。在全球化的進程中,國際民商事關系作為國際關系中的基礎性地位將日益受到重視,以民商法為主體的各國私法規范將逐步融合,調整涉外民、商事法律關系的國際私法在整個法律體系中的地位將大大提升。 與此同時,全球化的浪潮進一步推動了全球法律趨同化和國際私法統一化的進程。中國作為最大的發展中國家,在二十一世紀的世界政治與經濟舞臺上將扮演越來越重要的角色,但中國現行的國際私法相形見絀。如何抓住機遇,順應時代潮流,構筑反映時代特征的中國國際私法立法體系已經箭在弦上。

其二,以internet為標志的高新技術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進入新時代,并成為影響人類生活的主導因素,對傳統的法律體制甚至法律思維方式產生深遠的影響。在國際私法領域,internet所具有的全球性、跨國性、虛擬性、新穎性對傳統的確定管轄權和準據法的國際私法規則產生了很大的沖擊,傳統國際私法的理論和基本制度已陷入困境。在人類所處的信息時代,internet正在不斷地滲入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而我國這方面的立法尚未起步,除個別不完整的實體法外,無任是沖突法還是程序法,都處在無法可依的狀態。鑒于涉及internet的司法管轄與法律適用等問題屬于國際私法中較為前沿的問題,國外的立法也剛剛起步,歷史又一次賦予我國與國外在同一起點展開競爭的機遇,我們沒有理由再一次落伍。

其三,中國正在孕育著一場深刻的法律變革,這一變革對促進中國國際私法的立法產生直接的影響。首先,從中央到地方,各級立法、司法、行政機關正在按照WTO的規則系統清理、修訂法律、法規、行政規章以及司法解釋,使之與WTO規則并行不悖。目前這項工作主要著眼于矛盾突出的實體法規定,但必將逐步擴大到沖突法領域;其次,在計劃經濟體制下我國《民法通則》即將完成歷史使命,我國有關部門正在著手制定中國《民法典》。由于現有的沖突法規定以《民法通則》第八章為主要載體,《民法典》的制定必然涉及現有沖突法制度重新定位的問題,并且直接關系到未來中國國際私法的立法形式。最后,中國國際私法學會多年來始終不渝地積極推動中國國際私法的立法,積累了豐富的立法經驗,掌握了嫻熟的立法技術。2000年正式出版的《中國國際私法示范法》更是為完善中國國際私法立法提供了可資借鑒的立法藍本。

參考文獻:

[1]黃進:《國際私法學》.法律出版社,

[2]洪莉萍:《中國國際私法研究》。華東師范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

[3]韓德培:《中國沖突法研究》武漢大學出版社1993年版, 第64—66頁。

[4]屈廣清: 《21世紀國際私法之展望及中國的對策》, 2001年國際私法年會

作者:任廣思

國際私法展望論文 篇3:

反致制度芻議

作者簡介:王振友(1975—),男,漢族,河北獻縣人,法學碩士,國家檢察官學院講師,研究方向:經濟法。

國家檢察官學院,北京 102206

【摘要】反致是國際私法上特有的制度,在解決涉外民事法律沖突中有著其他國際私法制度所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國現行立法對反致問題未作明確規定。我國未來立法應明確接受反致,同時應正確認識反致在國際私法中的作用,使之能夠在調整涉外民事關系中發揮維護國家利益的積極作用。

【關鍵詞】反致;反致制度;國際私法;法律沖突

從1878年“福果案”反致制度出現起,各國的學者都從不同的角度發表了自己的看法,并出現了理論上的分歧。因此,深入分析反制制度無論對于我國理論還是實踐都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一、反致制度概述

反致制度是國際私法中的一個獨特的問題,它是在適用沖突規范選擇準據法的過程中產生的。反致也是沖突規范本身之沖突的一種表現形式。反致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反致包括直接反致、轉致和間接反致等。狹義的反致即直接反致。

此外,英國沖突法中還有一種獨特的做法,稱為雙重反致,也叫“完全反致”.這一制度在英國法院中所采用。是指英國法院的法官在處理特定范圍的涉外民事案件時,如果依英國的沖突法規應適用某一外國法,英國法官應“設身處地”地將自己視為在外國審判,再依該外國對反致所抱的態度,決定最后應適用的法律。

二、反致制度的由來

反致的概念是在19世紀中發展起來的,即始于1878年法國最高法院判決的福果案。由于采用反致原則處理案件,可使法院在根據本國沖突規范的指定適用某外國法,而該外國實體法的相關規定不利于法院做出足以保護本國利益的判決的情況下,通過一種并不令人反感的辦法(即適用該外國的沖突規范去援引對己有利的法律),達到維護本國和當事人正當合法權益的目的。從1878年的福果案起,反致開始大量出現,并被許多國家所接受,在立法和實踐中得以應用。同時學術界也開始對其進行廣泛而深人的研究。

三、我國關于反致制度的立法和實踐

我國現行立法對反致問題未作明確規定。不過,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78條第2款中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涉外民事關系的案件時,應當按照民法通則第8章的規定來確定應當適用的實體法?!庇袑W者認為,這一規定實際上排除了實踐中我國法院在審理涉外民事案件時適用反致的可能性。

由于國際社會愈來愈多的國家和地區的立法與司法實踐大都采納反致制度,在我國大陸的國際私法中有無必要對反致問題進行明確規定呢?筆者與多數人的觀點相一致,認為反致雖非一項完美無缺的制度,但其確有重要價值,我國大陸的立法應予采納。但究竟在立法上怎樣規定,承認到什么程度,學界意見不一。目前國內占主導地位的一種意見是,原則上不采用反致,例外情況下接受。中國國際私法學會2000年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私法示范法》第8條第1款規定:“本法規定應適用的法律,是指現行有效的民商事實體法,不包括沖突規范,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痹摋l第2款又規定:“在民事身份領域,外國沖突規范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反致應予接受?!边@條規定意在涉外民事關系領域不要一概地拒絕反致制度。

筆者之見,我國立法應予采納反致,有如下幾點理由:

第一,接受反致符合現代國際私法的價值觀念?,F代國際私法追求案件公正、合理的解決。接受反致,就能增加法律選擇的靈活性,因為當一國法院依其沖突規范應適用外國法時,在承認反致的國家中,該外國法不僅包括實體法,也包括沖突法,而該外國的沖突法又可能指向第三國法或法院地法,這樣便擴大了法律選擇的范圍,有利于法官在幾個相關法律中選擇適用與案件有最密切聯系的法律,為保證國際民事爭議的公正合理解決創造了條件。正是由于反致制度具有上述諸多優點,使得目前它在多數國家的沖突法學說、判例和立法,特別是新近立法中得以普遍采納。

第二,接受反致可在一定程度上增強判決的執行力。每一個國家的法院都希望本國法院的生效判決能得到相關外國的承認和執行。而在國際私法中,由于各國的沖突規范差異較大,導致同一案件在不同國家的法院審理會產生不同的判決結果。這樣就使判決的承認和執行更加困難。接受反致,就是一個很好的調和方法,它可在一定程度上減少由于各國沖突法的差異所導致的判決結果的不一致,使各國法律對同一涉外民事案件做出相同處理結果的判決,從而增強判決的執行力。

第三,接受反致可在一定程度上減輕內國法院的司法負擔,實現國內實體法所體現的政策。反致最終的結果往往導致了內國實體法的適用,從而擴大了內國(甲國,即法院地國)法的適用范圍。這樣,內國法院的法官在審理涉外民事案件時,所援用的是本國的實體法,當然所體現的也是內國實體法的政策。同時,審理案件的法官對本國法是最熟悉的,這就免去了外國法內容查明的一系列任務,減輕了內國法院的司法負擔。

當然,在國際私法中,反致只是一種輔助性的調節措施,它并不能取代傳統的沖突規則在國際私法中的最重要、最核心的地位。只有在一定條件下對之加以運用,或者說不使之走向偏激,才是必要和合理的。在現代沖突法體系中由于靈活性現代規則的產生、發展和普及,反致的功能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比如在意思自治原則、最密切聯系原則發揮作用的合同領域,就沒有適用反致的必要和可能,所以,反致發展和作用的空間將不斷地受到限制。同時,在國際私法中,也并不是所有領域都適用反致,在實際適用反致時,其適用領域一般只限于身份能力、婚姻家庭和繼承領域。而在合同、侵權行為、法律行為有效性等領域一般不采用反致。

總之,我國未來立法應順應世界各國的立法潮流而接受反致,以使我國的國際私法立法更趨完善。同時,我們亦應對這一制度的作用有一正確的認識,使之能夠在調整涉外民事關系中發揮維護國家利益的積極作用。

參考文獻:

[1]黃進.國際私法學[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65.

[2]于飛.反致制度反思與展望[J].政法論壇,2001,(5):25.

作者:王振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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